探讨监督体制的创新(精选9篇)
1.探讨监督体制的创新 篇一
观念创新机制创新工作创新全面推进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
江西省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国家药监局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及正确领导下,正紧张有序、积极稳妥地顺利进行。市、县两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组建工作,自去年10月江西省政府批转省药监局的改革实施方案,到今年7月中旬各市、县药监机构的领导班子全部配备到位,组建
工作基本完成,全省药监工作开始正常运行。回顾一年多来的改革工作,有以下主要做法和经验体会:
一、立足江西省情,改革中体现“三个特点”
——人员编制精干:江西有4200万人口,依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编制可按本地区总人口的万分之零点四配备,我省曾设想配备行政编制1500人。但考虑到江西的财力和经济发展现状,经过充分调研论证,最后实际核定省以下市、县两级药监系统行政编制800人,不足万分之零点二。在这个框架内,视监管任务轻重,各市局分别从19人到26人不等,各县局分别从9人到22人不等。致使我省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队伍从成立之初就没有出现冗员的情况,更没有接收一个离、退休人员,形成了一个便于指挥、易于调度、行动快捷、运行成本相对低廉的药监执法队伍。
——机构设置合理:我省正确理解国务院[2000]10号文件精神,在全省11个市均设置药监局,正处级建制,为省药监局直属机构;在全省81个县(市)中,对南昌县等31个监管任务相对较重的设置药监分局,正科级建制,除负责本辖区药监工作外,还将工作人员派出、监管任务延伸至周边1个或若干个没有设置药监分局的县(市),加挂“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全省共形成50个药监所,由所在药监分局的副局长兼任所长;全省11个市级药品验检所,整建制划归所在市药监局管辖,县级药检所除樟树市因有国家中药材专业市场予以保留外,一律不再设置。形成了一个既区分了监管任务轻重,又防止出现监管盲区和空白点,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的执法机构和技术机构配置。
——经费全数下拨:江西是经济欠发达省份,市、县两药监机构又是新成立的机构,物资基础十分薄弱。省药监局想基层之所想、急基层之所急,局党组明确表态:“只有市县局日子过好了,省局的日子才能过安稳”。对于中央和省财政补助我省药监系统的开办经费,我局按照“成立一个市、县局,就立即拨付开办经费”的要求,不折不扣地执行,没有截留1分钱。到目前,对于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给全省市、县两级药监机构开办经费,我局按照市局每家15万元、县局(所)每家6至7万元的标准,随着机构的挂牌成立已陆续照单下拨;对于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给各市局的执法装备经费,我局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制定出采购计划,由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集中招标采购。今年7月上旬,我局已将集中采购的11辆执法车、55台电脑、13台传真机、18台打印机以及12台复印机、摄像机、照相机等,全部送交各市药监局使用和管理,确保改革和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二、着眼基础建设,组建中坚持“三个原则”
——领导干部“德才兼备”原则:我省对设区市和县(市)药监局领导干部的选配,是从卫生、医药和当地党委、政府机关多种渠道平级领导干部中择优挑选,以体现干部来源的多样化。在挑选过程中,我局认真贯彻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坚持“四化”标准和德才兼备原则,既看其思想政治素质,又看其实际工作能力;既注重其开拓进取意识,又注重其团结协作精神;既反复征求当地党委、政府的意见,又充分听取本人所在单位干部群众的评议。最后严格按照组织程序,由省药监局党组研究确定。从已任命上任的11个市局和31个县分局的领导班子情况看,不仅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比较强,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都也比较合理,而且人员来自四面八方,没有出现门户之见,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工作人员“宁缺勿滥”原则:为确保人员素质,提高进入门槛,我局对全省市、县两级药监机构大约600名工作人员的选录,采取三种方式依次进行:先是严格限定在卫生部门的药政、药检岗位和医药部门的管理岗位,采取考试和考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用400名左右,对其中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逢进必考;此项工作完成后,我局拟从具有公务员身份、在当地党委、政府、政法机关工作的人员中,择优选调100名左右急需专业的工作人员;最后对余下的100名左右公务员编制,拟在全省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确保公务员考试的公开性、公平性、真实性和严肃性,防止“走过场”和出现不正之风,局党组专题进行研究部署,与省人事厅联合下发《通知》、联合召开全省会议传达贯彻。要求各市药监局与市人事局共同做好报名推荐和资格审查工作,并实行审查责任制。公务员考试由省人事厅负责组织,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统一阅卷。考试成绩张榜公布,从高分到
低分依次录取,并公示三天,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多方争取”原则:在机构组建之初,面对能够上划的资产少、拨款严重不足的困难局面,省药监局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地寻求上上下下的理解与支持,多渠道、全方位地争取经费来源,确保机构能正常运转、工作能照常进行。
一是积极争取国家财政的支持:我省
药监体制改革工作得到国家药监局的大力支持,国家局共拨付我省市、县两级药监机构的开办补助费、执法装备补助经费446万元,缓解了我省药监机构组建之初经费紧张的燃眉之急。
二是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我局在省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加强与省财政厅和各市财政局的工作联系,共同调查摸底,共同研究经费落实方案。到目前为止,仅省、市两级财政拨付给市药监机构的开办费320万元、执法装备费277万元已全部到位,对县药监分局和药监所的开办费、执法装备费也正在积极地协商和落实之中。
三是积极争取医药、卫生部门的支持:我省各级药监机构的部分领导和工作人员来自医药、卫生部门,各市、县药监机构成立时,当地医药和卫生部门都能主动地给予支持和帮助,无偿提供办公用房、办公用品、交通工具和一定的资金帮助,目前各级药监部门基本上都做到了房子、车子、经费三落实。
我局一手抓机构组建,一手抓党风廉政,并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全省药监系统无论是单位或个人均没有出现与企业未脱钩问题,也没有发现有领导或工作人员继续兼任企业职务的情况。
三、面对新的挑战,建议解决好“三个到位”
——观念转变到位:当前,市、县两级药监机构的组建工作还未完全结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还刚刚开始。由多个不同部门、不同人员组合的新机构,对旧的工作方式还存在不同程度的惯性,对新的药监工作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种种误区,还不能完全适应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和wto规则的要求。因此,在进行部门整合、人员整合、班子整合的同时,各级药监部门要重视解决好思想观念的重新整合。通过组织多层次、多形式、多类型的政策学习和岗前培训,把全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转变到确保一方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上来,转变到促进当地医药经济可持续发展上来,不等不靠,自觉地把“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方针贯穿于各个工作环节之中。
——职能履行到位:市、县两药监机构是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责,执掌着一方药品监管的大权。因此都应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严格依法行政,摆正并履行好职能定位的问题。各级药监机构在组建之初,就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制约机制,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既不缺位,又不错位。我局要求各级药监机构,从建立健全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入手,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五原则,简化审批程序、明确事权划分、实行政务公开、搞好服务承诺、落实督查督办,做到依法办事、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垂直管理后,各级药监机构要强化大局意识,树立全省一盘棋、全国一盘棋思想,认真接受上级机关的领导,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确保政令畅通、上下联动、协调一致。
——资金保障到位:在市、县两级药监机构组建初步完成后,由于资金不到位,影响机构的正常运转是当前药监体制改革中普遍存在的突出的问题。因资金缺乏或资金不到位而产生的直接后果:一是基础设施、执法装备和检验设备状况落后,无法正常开展药品行政监管和药品技术检验任务,从而无法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有效帮促、对制售假劣药品的不法之徒进行依法打击;二是药监部门为节省资金或弥补资金不足,或是减少工作量以降低工作成本,或是只热衷于案件查处以求获取罚没款返还,对无收费项目的工作漠不关心,有损于执法形象;三是干部职工的工资不能及时发放,在原单位的各种福利和补贴被取消,工作和生活条件下降,影响到队伍的思想稳定和机构的基础建设。因此,请求国家药监局和各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对药监机构体制改革资金保障力度,确保药监机构各项基础资金和专项资金能够足额、及时的到位,促进药品监督管理事业的蓬勃发展。
2.探讨监督体制的创新 篇二
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共同构成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企业会计的外部监督, 主要是指社会会计监督和政府会计监督。社会会计监督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主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据独立审计的原则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审核, 具有较强的权威性。政府会计监督是指审计、财政、税务机关等代表国家的意志, 依法对各类组织的财务与会计工作进行的监察和督导, 主要包括财政监督、国家审计监督、税务监督、证券监管、银行监督、保险监管等形式, 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 实质上是对单位内部监督的一种再监督,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强化企业外部会计监督体制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性的需要。会计监督主要是监督者利用会计信息对被监督者进行监督。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特别重要, 但是, 由于受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的驱动, 企业管理者会计意识淡薄, 会计工作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的现象时有发生, 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 也阻碍了社会经济和国家宏观调控的正常进行。对于一些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短期的利益最大化, 而指使会计人员做假账、伪造会计凭证等事件, 需要进行严格的外部监督。因此要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审计以及政府部门的监管, 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二) 弥补企业内部监督不健全的需要。当前, 内部监督存在很多问题, 如会计人员素质低下, 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法规、准则的缺陷, 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不可能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监督等。外部监督是对企业内部监督的再监督, 能够加强对企业会计制度和管理人员的监督, 确保企业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是建立健全企业会计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础。
(三) 促进经济有序发展的需要。会计监督涉及到各种利益关系, 会计人员在实行会计监督的同时, 有责任也有义务学习财政经济法律、法规, 并以财政经济法律、法规为依据, 维护本单位、国家和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利益。同时, 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发展, 也需要社会力量和国家政府的监督, 维护各方面的利益, 形成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
二、强化企业外部会计监督体制的对策建议
(一) 增强公众企业会计外部监督意识。我们要加强对会计法律、法规以及准则等的宣传。不仅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管理者要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 社会公众作为相关利益者, 也要增强这些方面的知识, 增强会计外部监督意识, 切实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侵犯。因此, 要发动社会力量, 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勇于揭露违法者, 为监督机构提供更多的情报、线索、证据等, 使违法者难逃法律制裁, 加大处罚和执法力度, 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 建立健全企业会计监督的法律约束机制。以《会计法》为基本法, 尽快完善与其配套的企业法律、法规, 如《企业会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 提高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和衔接性, 为会计监督提供一个完善的法制系统。尤其是制定相应的措施限制企业管理者的行为, 减少他们对会计管理体制的干涉。加快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 使会计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三) 强化社会监督, 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机制。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一个行业的自律组织, 要完善注册会计师监管, 严格审核注册会计师人员资格, 保证该行业的公平竞争;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法制建设, 完善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注册会计师实施条例, 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和独立性, 提高工作的可信度, 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职能;大力发展会计 (审计) 师事务所, 通过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会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督促企业加强财务监督, 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
(四) 加强政府监督,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政府监督实际是对企业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是以国家的身份对会计工作实施监督。要建立政府监管行为的社会评价和责任约束机制, 协调政府各部门的监督工作, 减少部门之间的重复、交叉监督方面的问题,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 协同开展会计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再监督, 建立必要的抽查制度, 对违反《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出具虚假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 坚决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以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政府各部门对企业严格进行财产清查、税务审查等, 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 严惩企业管理者贪污受贿、侵占公款、滥用职权等行为。
(五) 加强会计诚信建设。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等级评价制度, 建立企事业单位会计从业人员和注册会计师诚信档案, 对会计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国家监督的强制性, 加上社会监督的中介性和公正性, 两者有效结合, 可以保证各单位经济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并可弥补单位内部监督存在的种种不足, 可以说是对单位内部监督的一种有效的再监督。
企业在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的基础上, 加强外部会计监督力度, 将社会专业机构监督和政府监督结合起来, 使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协调一致, 为会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奠定科学的基础, 切实保护相关者的利益, 营造良好的企业会计管理氛围。
参考文献
[1].蒋燕辉.会计监督与内部控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2
[2].李若山.转型时期的会计监督与控制[J].财政监督, 2008, 2
3.对我国导游薪酬体制创新的探讨 篇三
关键词:导游;薪酬体制;创新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我国旅游业也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自上个世纪6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旅游业的发展盛行于半个多世纪。但是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只有三十多年的时间。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我国旅游业仅用三十多年的时间完成了西方国家半个世纪走过的历程。目前,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成效较为显著,但各种问题相继暴露出来。旅游业中的“零负团费”问题、导游和旅行社之间的“买团卖团”问题、导游强迫游客消费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旅游业的形象,严重阻碍了我国旅游业的正常发展。这些问题的出现,归根结底就是导游薪酬体制方面出现了较多的问题。近几年,在旅游业问题频发的过程中,这些问题更深层次的意义就是导游薪酬制度问题。目前,导游薪酬制度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1.导游薪酬体制的现状
在旅行社企业人力资源中,导游是非常重要的岗位之一。在旅行社企业发展中,导游体现出了旅行社服务产品的载体与灵魂。导游在接待游客的过程中需具备工作轴心,导游工作的轴心是整个旅游服务的重要环节。导游工作的过程其实也是游客消费产品的过程。导游服务中所体现出来的素质、精神面貌、工作状态、生活习惯以及言行举止将直接影响其服务质量,游客是导游服务的对象,游客可以直接感受其服务水平。游客旅游的成功与否,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导游的服务水平与工作的努力程度。但是,导游工作中的直接表现取决于所获得的报酬与待遇。在旅行社企业各项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各种问题不断的涌现出来。较为有名的有“阿珍现象”、“零负团费”、“买团卖团”等现象此起彼伏。这些现象的出现归根到底就是导游薪酬不合理性。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我国导游的收入主要由基本工资、带团津贴以及隐性收入和少量的小费组成。
当前,我国导游的基本工资普遍较低,并且所谓的基本工资只有少数旅行社的专职导游拥有。虽然我国已经有不少地区已经降到有的基本工资调到了另一个档次。但是,还是有大部分的导游无法享受到所谓的基本工资。众所周知,带团津贴属于导游的“技术津贴”。津贴根据导游所带团的具体情况以及季节来决定。但是,有不少旅行社为赚取更多的经济利润,在行程上将“导游的服务费”标高,而实际上很少给甚至有的旅行社完全不给。这种现象的出现不仅让游客对导游产生误解,同时还会造成导游心里的极度不平衡。导游收入中的隐性收入主要指的是导游在带团的过程中各类回扣、吃饭有餐扣,加景点有门票扣、购物有回扣。导游在带团的过程中,基本收入难以保障,还需向旅行社交纳一定的押金。垫付团费以及“人头费”等都需要导游在游客身上补回收入。而所谓的小费,较多的中文导游遥不可及。由此可见,这样的薪酬体制不能很好地对导游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导游薪酬体制的改革已经成为旅游业发展的必经措施。根据我国导游薪酬体制出现的各种问题,就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加以改变。
2.现行导游薪酬体制形成的原因
在旅游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回扣”问题是薪酬体制中一个较为关注的问题。虽然我国相关部门试图改变这种现状,但是最终却不能很好地解决各方面的体制问题。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由以下几个原因。
2.1旅行社经营管理的不规范
在我国各项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国已经相应地降低了旅行社市场的准入门槛。自上世纪80年代末,我国旅行社正以每年10%的速度快速增长[1]。旅行社的产业结构的扩张,使得其并没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市场上较为常见的问题有旅游市场运行和监管的机制不够健全以及存在较多的不规范经营管理的现象。为在市场上维持生存,旅行社经营的旅游产品竞争力削弱,利润下滑、组团成本加大的情况下,为争夺有限的客源就采取相应的措施销售产品,进行恶性竞争。在其发展中,对景点门票、交通、饮食以及住宿等刚性成本无限制的压缩。旅行社为保证组团获得利润,不仅在其发展中取消导游的薪酬,降低夹带的标准,还鼓励导游带游客购物,疑惑相应的“人头费”和购物签单。导游属于旅行社给游客提供优质服务的代表。但是在旅行社经营管理的过程中,由于旅行社组团利润的偏低和恶性低价竞争使得导游人员不能专心带团,不得不把很大一部分精力放在购物上。由此可见,导游的这种工作模式不仅没有体现出艰辛的劳动,还造成导游违背职业的现象。在带团的过程中顶着遭受投诉的压力,费尽心思增加游客的购物,以赚取相应的回扣来弥补自己的收入缺陷。因此,回扣属于导游薪酬体制的重要问题,也是导游服务质量下降的直接因素。
2.2旅行社机构设置不合理
现如今,旅行社不设人事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主要由办公室代为处理相关的人事事务。旅行社在对人力资源管理的认识上也仅仅停留在员工招聘、劳动合同与工资待遇方面。旅行社并没有涉及相关的岗位培训、岗位设置。员工在就职的过程中并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实施必要的职业规划。在旅行社内部,针对人才考核、使用、激励机制与选拔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2]。众所周知,旅游业有较为明显的淡季与旺季,其发展利润空间非常有限。因此,旅行社为最大限度节省开支,就会相应地少配备专职导游,在旅游旺季时就聘用大量的兼职导游。由此可见,旅行社在其发展中并不注重专职导游的培养与管理,主要将其工作重心放在外联业务中。兼职导游服务的旅行社一般不具有固定性。因此,旅游市场在供求关系变动的过程中,缺乏对外界服务的监督机制。优秀导游难以获得提高,导游自身也缺乏相应的提高动力。同时,导游的激励机制不够健全。大部分旅行社只在降低经营成本的基础上,利用导游与旅行社特殊的聘用关系,使得导游的工作报酬难以获得保障。存在极少的旅行社对工作表现较为突出的导游进行相应的激励措施。反之,旅行社仅是加强对导游工作的管理,对导游的失职行为进行惩罚:扣除风险押金或未报销的垫付团款,甚至有旅行社只要是涉及导游的投诉,就无视导游的工作是否投入,将投诉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味地转嫁到导游身上。可见,旅行社对导游人员的监管机制与激励机制的不健全,在导游工作具备一定特殊性的过程中,使得旅行社对其服务质量的监管具有一定的难度。进一步导致了旅行社对导游考核与激励机制的缺失。endprint
2.3旅游市场的不规范
近年来,旅游市场不规范也是导致导游薪酬体制出现问题的主要因素。首先,旅游市场管理混乱[3]。现如今,在游客旅游的过程中,购物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向游客介绍特色商品已经成为导游的职责。导游从中收取一定的佣金。但是,由于旅游购物商店缺乏一定的特色,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只有经过导游的游说才能够吸引客源。旅游市场缺乏一定的管理,增加了这种现象。其次,缺乏对车队以及司机的有效监督与管理。在实际中,旅游的车辆大都为个人所有,车主与旅行社属于合作关系。这种关系增加了旅行社对车辆的监督与管理的难度。最后,对景点与餐馆的约束力不够。导游在带团的过程中除了从购物中获取相应的回扣,还可以通过压缩行程与原定的行程的景点、增加景点向游客收取超出门票的费用。
3.导游薪酬体制创新的建议
前文可以看出,导游的薪酬体制不能适应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旅行社经营管理的宗旨不利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其关键之处是导游不合理的薪酬体制。
3.1建立规范的旅行社盈利机制
在旅游业不断发展过程中,旅游业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相应的体制改革与企业重组,建立相应的现代企业制度,来提高企业服务质量与素质。同时,应当完备相应的法制体系,来提高旅行社进入市场的门槛,杜绝部门承包事务。根据旅行社的特点实行专业化分工、加强管理与市场细化,提升企业生产的效率与整体效益[4]。旅游市场应当促进旅行社由低价竞争转为质量竞争、人才的竞争。当然,在旅游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旅游协会也应当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加强旅行社的管理与监督,促进旅行社走向良性的发展方向。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中,旅行社的盈利能力是重建导游薪酬体制的基础。另外,在加强导游薪酬体制创新的过程中,旅行社还应加强内部建设、完善机构设置、更新管理理念。旅行社应在发展中建立健全员工选聘制度、考核机制、人才培训与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建立。如果旅行社在其发展中注重导游的职业规划,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将有助于提高导游的服务质量与水平,斩断导游收受“回扣”的链条。
3.2建立合法的佣金制度
在旅游市场建立合法的佣金制度,就应当设定公对公的佣金制度[5]。公对公的佣金制度指的是旅游企业之间订立诚信公约,公开不收取佣金的制度。通过制定合法的佣金制度可以引导导游与旅游企业之间建立合法的合作关系,明确导游人员的薪酬制度。旅行社根据实际情况应选取质量较高、信誉较好的餐饮场所。同时,旅游企业应根据公对公的佣金制度生成的比例奖励给导游人员,提高导游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导游在完成日常工作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自身的各项建设。合法、透明的制度不仅可以让游客放心,还能够在带团的过程中明白消费、理性消费。合法佣金制度的执行,应该由旅游经营行业组织商定佣金的合法比例,并将佣金收授限于旅游商品销售企业和旅行社之间结算, 杜绝高额佣金和暗箱操作。把佣金结算纳入财务和税务管理,接受工商和税务的监督。只有切实调整好旅行社、导游与购物、餐饮、景区(点) 等旅游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才能建立一个公平、合理、能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的利益分配格局[6]。
3.3合理薪酬体制的建构
导游的合理薪酬制度主要包括了基本工资、带团津贴、奖金与小费。专职的导游由旅行社发给基本的工资。基本工资制度能够保障导游在当地的基本生活,让导游没有后顾之忧。合理的薪酬结构是保证导游合理带团的基本条件。在旅游市场不断完善中,通过构建合理的薪酬体制,根据导游的实际情况发放薪酬,有助于旅游市场的良性发展。
3.4引导游客理性消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不成熟消费助长了旅游市场的不规范。因此,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导游应当引导游客理性消费,培养游客自主消费的观念,强化自我保护意识。行政管理部门在发放相应的行程表与安排时,应尽量细化,做到有迹可循。行程表上应标明景点游览的时间、投诉电话与建议价,使得导游不能随意更改。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可对导游进行必要的监督。旅游主管部门应与旅行社、新闻媒体等单位配合,准确、及时地传递旅游信息,引导游客转变旅游观念、做出合理的旅游决策、理性的选择旅游线路和价格、建立恰当的旅游期望值,在保证旅游企业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使旅游者效益满足最大化[7]。
参考文献:
[1]蒋乐松.试论导游服务和导游员职业形象[J].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4(03):28-29.
[2]欧臻.浅议我国导游人员薪酬体制的改革[J].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11(04):36.
[3]李冉.浅谈导游人员应具备的职业心理素质[J].泰安教育学院学报岱宗学刊,2014,10(03):56.
[4]杨春.浅议当前导游薪酬体制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2(03):12.
[5]刘建平,文花枝,邹艳,等.我国导游薪酬体系研究综述[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0(05):26-27.
[6]澹丰霞.导游实务课中模拟导游教学法探析[J].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9(03):27.
[7]熊伯坚,张根水.建立合理导游薪酬制度管理层面的思考[J].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2010,11(03):25-26.
4.我国仲裁监督体制的问题[范文] 篇四
(一)《仲裁法》第20条规定了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优先权。这是与仲裁最基本的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相违背的。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选择仲裁机构裁定纠纷,已经间接排斥了法院的管辖。对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当然首推其选择的仲裁机构。而由法院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似有“越俎代庖”之嫌,仲裁机构也丧失了独立性,失去了其最基本的存在基础,成为受制于法院的二级机构。
(二)《仲裁法》第28条第2款及第46条规定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管辖法院,分别由财产所在地和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仲裁与诉讼不同,不存在法定管辖的问题。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可以约定由任一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仲裁机构完全可能与财产所在地和证据所在地不同,而法院也不如仲裁庭了解当事人争议的具体情况,在执行的过程中难免有所疏忽延误,使得仲裁高效、快捷的特性无法突现。
(三)《仲裁法》第58、63、70、71条规定了法院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制度。仲裁离不开法院的支持和监督,同时法院应在法律范围内对仲裁行使司法监督权。整体而言,我国仲裁员的业务水平及各方面素质普遍要比法官好,从两者选任的条件就可看出。可根据现行的司法监督制度,法院做出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之前,完全在审查和听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提出的意见基础上做出裁定,将仲裁庭排斥在外。《仲裁法》在详细规定法院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同时,却不赋予仲裁员陈述意见的权力。一旦仲裁裁决被错误的撤销或不与执行,势必影响仲裁这种解决方式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和在解决纠纷体系中的地位,造成诉讼的扩张和仲裁的萎缩。
(四)《仲裁法》第5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法院在审理撤销裁决申请和执行裁决时,对国内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既包括对程序的审查,又包括对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是否正确的实体方面的审查,而对涉外仲裁只就程序问题进行司法监督,形成了双重监督标准。对国内仲裁裁决的审查过于严苛,不仅使同是仲裁当事人却因一方又涉外因素而受到特殊待遇,与《仲裁法》确定的当事人法律地位相同原则背道而驰,而且也与国际上弱化法院对仲裁干预的发展趋势相违背。
在找出完善《仲裁法》司法监督制度的办法之前,我们必须首先认识到下面客观的事实:
(一)必须充分肯定《仲裁法》确立的我国的仲裁监督体制。由于当时立法技术、法律适用和社会背景的限制,《仲裁法》规定的司法监督制度与国际通行仲裁原则还有矛盾之处,其部分条文之间的规定也不统一。但它毕竟是我国第一部完整系统的仲裁法典,吸取了各国仲裁法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长处和精华,在司法监督方面的规定基本符合国际通行的仲裁原则。结束了我国仲裁立法不统一,仲裁制度不一致的混乱局面。
(二)必须承认某些程序性问题与实体性问题的重叠性。按照一般法律规定,法院对裁决的审查分为程序上的审查和实体上的审查。程序性问题主要发生在仲裁程序的过程中,对裁决的结果或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的影响,而实体问题主要发生在裁决作出时,对裁决的结果或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作用。但是对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分类并不是绝对的。例如《仲裁法》第58条中规定的后三种情形即是如此,这三种情形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这三种情形既含有程序因素,又含有实体因素,体现出某些程序性问题与实体性问题的重叠性。
(三)顺应国际上仲裁司法监督方面立法的趋势。各国仲裁立法中大多规定了法院有权对裁决进行实体审查,但仅限于两个方面,一是出于“公共秩序保留”的事项,二是兼具程序性的实体事项。此类国家的典型代表英国和美国对仲裁制度进行了许多重大改革而逐步缩小了法院对裁决的审查范围。英国在其1979
年仲裁法第3条中规定法院不再对事实认定进行审查。在国际立法方面,《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1985年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都承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法院在执行裁决时,只审查程序上的自然正义问题,而不对裁决的是非曲直进行司法复审。所以从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来看,法院对仲裁的干预趋向减少。
针对国家既要对仲裁实行司法控制,又要使这种司法控制在仲裁的保密性、快捷性和终局性与广泛的公共利益之间达成平衡的两难境地,笔者认为“适度性”是较好的办法。“适度性”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承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
二、法院原则上不审查或者严格限制审查裁决中的实体内容,只审查仲裁程序是否合法;
三、在仲裁程序中,法院的监督以支持或协助仲裁为主,且法院介入仲裁的范围以当事人或仲裁庭的申请事由为限,不得擅自扩大监督范围。在当事人与仲裁庭不需要法院协助时,法院采取“不干涉主义”;
四、法院监督仲裁应当坚持以促进仲裁发展为原则。
在“适度性”方法的指导下,笔者认为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以图完善:
(一)由仲裁机构裁定仲裁协议的效力。现代国际仲裁立法的趋势是,由仲裁庭作为最终判断仲裁协议效力和自身仲裁管辖权的机构。由仲裁机构作为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判者,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相一致,有利于仲裁机构的独立性
(二)授权仲裁机构直接对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进行裁定。由于仲裁庭比法院了解当事人争议的具体情况,由仲裁机构直接对保全申请进行裁定,不但有利于提高仲裁效率,及时解决纠纷,而且还可以减少保全错误的发生,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三)明确规定仲裁员参加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活动,并有权陈述意见。法院对仲裁行使司法监督权的活动与整个仲裁制度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后,采用仲裁制度处理大量涉外经济纠纷更为必要。为避免审判人员因欠缺仲裁经验而做出错误裁定,建议法院在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时和做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时,听取仲裁员的意见,让仲裁员参加司法监督活动,做到兼听则明,符合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四)取消法院有关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规定。法院通过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种方式进行司法监督。但从《仲裁法》第58条有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60条关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来看,除了对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司法监督的区别之外,两者并无实质性的差别。当事人在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未果时,还可以再次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这样的二次司法救济将可能造成授予故意拖延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以合法依据的恶果。为此我们可以借鉴外国仲裁立法,以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方式吸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方式,使撤销仲裁裁决成为仲裁司法监督的唯一救济手段。
(五)统一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载的司法监督范围。《仲裁法》中规定的法院对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审查的“双轨制”不仅不符合世界各国仲裁立法的趋势,而且与其规定的仲裁当事人地位一律平等相矛盾。为了使我国的司法监督制度是国内与涉外并轨,建议取消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实体审查规定。至于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界定,建议通过实施细则进行细化。
5.探讨监督体制的创新 篇五
一、引言
1、研究背景
进入 20世纪以后,随着各国政治体系的变革,政治系统中越来越强调行政 权力的地位,这既有利于政府处理日益增加的事物,也有利于加强行政集权化。在这种变化趋势下,行政机关开始集自由裁量权、行政司法权和立法权于一身, 集权化的形式越来越明显。行政权在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较量中, 其地位越来越 突出, 呈现出逐渐膨胀的趋势, 即使以三权分立闻名的美国, 也不能逃脱这种变 化趋势。政府行政权力的无节制扩张必然引起民主的倒退, 因此, 当前世界的主 流思想都要求对行政权进行制约,使政府行为规范化,减少对公民权益的侵犯, 保护公民的自主地位不受干涉, 在这样一种背景下, 将政府的行政权纳入法律体 系的监管下, 建立健全的行政监督体制, 对掌握并行使权力的人进行有效的限制 和约束,已经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理念,也是各国采取的主要做法。
在我国, 党和政府在行驶权力时, 也非常重视民主的建设, 决不允许官员滥 用行政权力, 因此历史非常重视行政监督工作, 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由 之路。新中国成立之时, 我国就认识到行政监督的重要性, 并着手进行行政监督 体制的建设,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 人民民主观念的不断加强, 人们也 开始越来越重视对政府行政权力的监督, 我国政府在开展行政监督工作时, 十分 注重来自民间的监督力量, 尤其是在信息科技非常发达的今天, 人们可以通过各 种方式参加到对政府行政权力的监督中去, 而政府也非常愿意接受来自群众的监 督, 因为中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 此外, 我国政府也在不断加强内部自体监督体 制的建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地方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就是这种建设的成 果。目前,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颇具特色的来自行政组织的内部自体监督和来自 外部的异体监督相辅相成的行政监督体制, 这是行政监督体制的一大创新, 极大 地促进了我国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 加强了行政机关抵御风险的能力, 对行政机 关滥用职权, 侵害民众权利的行为形
成了有效的制约。但是, 我们也应该清醒地 认识到,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变革的关键时期, 新旧体制的交接需要一定的缓冲 时间, 旧的体制依然在发挥作用, 我国行政监督法律体系的建设还不完善, 行政 监督仍然存在许多法律上的盲区和漏洞, 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然在滥用权 力、牟取私利, 这种现象目前还比较严重, 从当前我国反腐工作的成果可以看出 来,行政机关中存在着很多的老虎和苍蝇。我国人口众多,行政机关庞大,监督 体制的建设也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我国的监督体制目前还普遍存在制约无 力、程序拖沓等问题, 监督的效果也远没有达到民众的预期, 频频见诸报端的官 员贪腐事件一次次冲击着民众的心理防线。因此,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建设还有 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但是即使这条路再艰难,政府也应该坚定不移的走下去。
2、研究意义
当前,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政府需要处理的公共事务越来越多, 这在 客观上促进了各国行政职能部门工作范围的扩张, 政府职能也呈现出多样化、复 杂化的发展趋势。政府职能部门如何行使扩大后的职能范围时, 需要有科学的理
论进行指导, 否则很容易造成滥用职权的恶果。本论文研究的目的在于梳理我国 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 在此基础上, 分析相关的改良知识和理论, 以为我国行政 监督体制的完善提供一下理论上的指导。
3、国内外研究现状(1国外研究现状
西方国家现行的行政监督制度是基于三大核心理论监理起来的, 即 “社会高 于国家”、“天赋人权”和“权力恶”。这三大核心理论的演化逐渐引申出一系列 关于权力制约的理论和思想:主权在民, 分权制衡, 自由主义监督观以及腐败的 经济学研究等。近代西方的学者所提出的一些关于监督制度的理论对现今学者的 研究工作依然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近代有很多的西方学者开展了对行政监督的理论研究,也分成了很多的学 派, 相关的研究著作有 《现代政治分析》 , 《公共选择》 , 《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 等, 这些理论著作是这些西方学者研究和智慧的结晶, 虽然历史向前推进了一百 多年, 这些著作中所包含的思想和方法理论仍然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其研究的 主要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广义行政监督, 议会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的政策 过程以及对政府腐败的行政监督研究。
从上世纪后半叶开始, 腐败现象也开始在西方的政府部门中滋生, 为此西方 学界也拓宽了研究视野, 将对腐败行为的监督纳入到行政监督中去, 这样关于反 腐问题的研究就上升到了政治现代化的层面上。而随着西方国家现代化进程的加 速, 其所采用的一些反腐方法, 对官员和政府行政部门追责问责的经验以及防止 行政监督流于形式或者执行不力的举措,非常值得我国政府学习和借鉴。
(2国内研究现状
从上世纪后半叶开始, 腐败现象也开始在西方的政府部门中滋生, 为此西方 学界也拓宽了研
二、行政监督体制的基本概念和功能原则
1、行政监督体制的基本概念
我们在解释行政监督的概念时, 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来进行定义。狭义 上的行政监督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对自身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内部监督, 属于政府机关的自发行为;而广义上的行政监督指的是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 从外部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行政监督的主体已经 发生变化。相比于狭义上的行政监督,广义上的行政监督具有群众性和广泛性。狭义的行政监督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自体监督, 其监督的效率和效力都无法进行有 效保证,因此,广义上的行政监督更能够体现出行政监督的本质和意义。
行政监督体制是行政监督领域所有的体系和制度的集合, 包括设立行政监督 机构, 确定其隶属关系, 明确行政监督主体的具体权限和职责, 确立起运行方式, 在这些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体系和制度都属于行政监督体制的范畴。
2、行政监督体制的功能原则(1行政监督体制的功能
行政监督是提高政府行政单位行政管理能力和效率的有效方法, 其最根本的 目的是监督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不出现职权滥用、违法违纪等现
象。行政监督是实现行政管理的一种有效方式, 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地位, 其 在行政监督中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预防功能
行政监督存在于行政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中, 它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进行事前 监督。通过事前监督, 能够及时发现行政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行为失当或行 为过失等的迹象, 并通过对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及时预警的方式将失当或 错误扼杀在萌芽状态,起到很好的预防效果。
2控制功能
行政监督的存在迫使行政机关在行使职能时,更加注重工作的成果和效果, 因此, 行政机关会自发地制定行政目标, 对于懒政怠政的现象起到了很好的监督 作用。并且,随着行政监督体制的不断完善,监督主体越来越广泛,监督方式也 越来越丰富, 行政机关的行为随时都处于全方位、多角度的监控之下, 这对行政 管理按照控制目标发展非常重要。
3评价功能
评价效果体现在行政监督的整个过程中, 实际上, 行政监督也是对行政管理 工作成果进行评价的一个过程。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 行政监督 能够
对他们的工作成果进行及时评价, 发现工作中的缺陷和不足, 有利于行政单 位工作方式的改进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在提高整个行政系统的行政管理水平上发 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4补救功能
行政监督的补救效果是通过事后监督的方式实现的。行政监督对行政单位及 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的事后监督, 在发现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后, 促使行 政机关制定相应的补救和整改措施, 尽最大努力挽回或者消除工作上的失误带来 的不利影响。同样, 行政监督也能够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严重渎职行为进 行揭露, 从而有效遏制这类违法乱纪现象, 防止类似问题的不断出现, 对行政机 关合理合法的职能进行监督和补救。
(2行政监督体制的原则
行政监督也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否则不仅不利于其强大功能的发挥, 甚至 有可能导致监督工作出现重大失误。依据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实际特征, 开展行 政监督工作时,应该遵循以下几个重要原则: 1平等性原则
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体制下的行政监督工作必须遵循平等性的基本原则, 这是 发挥行政监督职能的基础。在我国, 不存在可以不接受监督的特权, 也不存在具 有特权的监督,一切行政监督工作的开展都处于法律体系的掌控下,任何机关, 不管其级别高低;任何领导, 不管其职位高低, 其接受监督的义务和享有监督的 权利是对等的。而作为行政监督工作实施主体的监督机构, 也必须接受来自外部 的监督。行政监督工作一旦违背平等性原则,则必将引起行政监督的大倒退。2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行政监督体系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 也是基本条件, 可以从以 下三个方面理解合法性原则:行政监督主体的合法性, 行政监督主体必须是法律 承认的,在履行职能时必须严格恪守相关的法律规定;行政监督程序的合法性, 行政主体在开展监督活动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事;行政监督活动的合法性。3经常性原则
经常性原则指的是行政监督工作的开展是经常性的, 而不是运动性、突击性 的,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监督, 不仅可以对他们形成较强的约束, 还能够及时发现其违法违规现象和不当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4广泛性原则
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 行政机构的权力也是人民赋予的, 这就决定了我国 所有的公民都有充当行政监督主体的权力,这就是行政监督的广泛性和群众性, 这种广泛性的监督可以深入到对所有机关单位行政管理制度、行政措施和行为的 监督。
三、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缺陷和形成原因解析
1、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
我国领导人从建国伊始就认识到权力来自于人民, 权力服务于人民, 因此非 常重视行政监督体制的建设和完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国情的变化, 我国行政监 督体制的完善工作一直处于稳步推进中, 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 行政监督体制的 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目前已经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监督体制。在政府 机关单位的行政管理中, 行政监督体制很好的保证了 “合理行政” 和 “依法行政” 的贯彻执行,使我国行政管理工作持续向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的方向推进。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既强调内部监督系统的建设, 也重视外部监督系统功能的发 挥。而来自行政单位外部的监督是实施行政监督的重要力量和有效方式, 我国的 外部行政监督包括:政党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和司法监督。
2、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缺陷
当前, 随着我国社会各个领域改革的深入推进, 行政监督体制的问题和缺陷 表现的越来越明显, 这一方面是体制不完善的原因, 一方面是形势变化对体制的 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监督意识薄弱
监督意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监督主体履行监督职能的意识, 一是监督 客体积极接受各方面监督的意识。但是, 受到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 无论是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还是人民自身,很多人还存在“官贵民贱”的错误思想,作为监 督主体的人民主动参与监督的意识比较薄弱, 作为监督客体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对人民群众没有足够的尊重和重视, 缺乏主动接受人民监督的意识。监督主体认 为自己是无权人, 管不了有权人, 甚至害怕监督活动会得罪人, 而有些政府公务 人员,素质比较低下,甚至会滥用职权对监督主体实施打击报复。因此,强化监 督主体和客体的监督意识,是非常有必要的。
(2法制化程度低
需要指出的是, 我国行政监督的立法工作比较滞后, 相关的法律体系还不健 全,给行政监督体制的建设带来了很大的麻烦。主要表现在两方面:1对监督 标准的司法解释不明确, 造成监督者在开展监督活动的过程中因为没有明确的执 行标准产生盲目性和随意性, 对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带来巨大挑战, 而且因为标准 不明确,也无法准确的对监督客体的不轨行为进行界定和纠正。2实施细则不 具体, 目前相关法律体系没有明确规定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给监督活动带来实际 操作上的困难, 甚至有时候造成监督活动流于形式, 对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和监督 主体的积极性都造成了不利影响。
(3同体监督存在的问题
同体监督也是内部监督, 是国家行政机关自身开展的对自身的监督活动。专 门监督属于同体监督的一种形式, 监督的主体是具有独立职权的国家审计机关和 监督机关, 监督的客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内部监督是一种很优越很高 效的监督方式,但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也具有明显的短板:1行政机关内部实 施的一般性监督具有明显的不足, 尤其是来自下级对上级的监督, 由于各种原因, 基本上流于形式;2行政机关内部实施的专门监督,由于监督主体缺乏足够的 独立性和受重视程度不够,监督效果也大受影响。
(4异体监督存在的问题
异体监督也是外部监督, 其监督的主体有司法机关、权力机关、各种社会团 体和组织、人民群众等, 当前,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外部监督并没有充分发挥其 监督的职能和效力,在强度、力度和时效性等方面仍然有待提高。1党政不分 ,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唯一的执政党, 其他的一切党派都是参政党, 必须接受共产 党的领导。我国宪法规定,我国一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 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党政不分的弊病,很多时候,党的干部也是国家公务员, 造成行政监察和党的纪律监督之间权责不清、划分困难, 党的监督经常直接取代 行政监察发挥作用,这是监督体制中党政不分的一个重要表现。2权力机关的 监督流于形式, 宪法赋予我国权力机关实施行政监督的一系列权力, 不仅可以对 政府机关进行事前监督, 通过立法的方式促使政府规范行为, 也可以对政府进行 事中监督, 即有权改变甚至撤销政府颁布的不当决定, 还可以进行事后监督, 弹 劾政府的不当行为, 甚至撤销各级政府的领导人。但是实际上, 我国权力机关并 没有有效行使其监督的权力, 监督活动往往因为各种原因流于形式, 表面化、形 式化。3司法机关的监管滞后,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是我国的司法机关,在行政 监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我国的国情比较特殊, 司法机关在其监督活动中存 在许多不足之处, 主要表现在:立法赶不上形势的变化, 目前仍然没有形成一套 符合我国国情的健全的行政监督法律体系;司法机关在行使监督职权的过程中容 易受到各种外在因素的干扰,导致其不能独立自主的完成监督工作;司法腐败, 司法机关内部发生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导致行政监督的严肃性受到严重挑战。4人民群众的监督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在我国的官员中,还普遍存在“官贵民 贱” 的错误思想, 很多官员不尊重和重视来自群众的监督, 甚至还会滥用手中职 权对行使监督权利的群众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导致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性 长期受到压制,无法发挥出应用的效力。5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小,民主党派 在我国是参政党, 并不具备国家层面上的权力性质, 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往往流于 形式,因此实际发挥的监督作用比较小。
3、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缺陷形成原因解析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很多缺陷, 这些缺陷的形成是有其深层次原因的, 只 有对这些原因进行分析,才能够有针对性地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
(1权力与行政监督
行政权力和其它的权力形式一样具有强制性, 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团体对 于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必须服从和执行, 而如果无法对权力执行者进行有效的约 束与限制, 容易造成权力的扩张和滥用, 最终容易导致个人集权和个人专断。行 政权力的这种强制性能够保证行政权积极功能的发挥, 但也会诱发行政权的扩张 性和侵犯性,行政权扩张后,必然会对行政监督造成侵犯。
(2人性与行政监督
6.探讨监督体制的创新 篇六
摘要: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是环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一国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好坏,影响着这国环境管理的规模、功能和效率。本文旨从分析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现状以及和国外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做对比,找出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优点和缺陷,更好的完善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关键词: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概述;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与瑞典对比;优点和缺陷,完善建议
引言: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是利用行政管理的方式,对环境管理的方法、程序以及与环境管理有关的政治、经济、技术活动行为准则作出规定,利用行政管理的力量予以推行、实施和监督管理,是根据环境管理的任务和目的,以环境管理原则为指导而建立的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体制。
一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概念以及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存在的必要性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是指有关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权责划分。1世界各国都很重视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建立,但由于每个国家的国情,所处的阶段等都不一样,所以各国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模式也不太一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由本来就存在的某个行政部门兼负环境保护职责。例如前苏联就是采用这一模式。这一模式这主要存在于一些发展中国家或着环境问题不是很严重的国家。因为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或者其他一些问题所限,不能专门设立一个环境保护机构,而环境问题不是很严重的国家则是因为本身环境问题不突出,可能不需要单独设立一个机构来解决。
第二种类型是设立委员会。委员会是由相关部门的领导组成。如在20 世纪70 年代,日本曾设公害对策特别委员会,联邦德国设立联邦内阁环境委员会,澳大利亚设环境委员会等。
第三种类型是设立专门的行政机构。如1970 年,英国成立了环境部;1971 年,丹麦设立了环境保护部;1974 年,联邦德国设立了环境局等。
第四种类型是设立一个比一般行政部门权限更大的行政机构,这种机构由政府首脑兼任领导。这种类型主要存在于环境问题特别严重的国家,如美国在总统执行署设立环保局。
第五种类型是几种机构同时并设,一方面设立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机构,同时又由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防止污染和资源管理工作。例如美国除在总统执行署设立环保局外,还在内务部、商业部、卫生教育福利部等部门设立有相应的环境与资源管理机构。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瑞典以及日本等国家也都是采用这一模式。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是环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一国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好坏,影响着这国环境管理的规模、功能和效率。不管是建立哪一种,哪一类型,目的都是为了解决环境本身的问题和由于环境影响或涉猎所产生的问题。
环境问题具有区域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区域性是环境问题的重要特征之一, 环境科学规律表明,“环境是以某一事物为中心的特定地域空间, 它受到不同地1 Laura B.Rawlings.A New Approach to Social Assistance [J].InternationalSocialSecurityReview,2005(8)
理位置、气候条件、资源状况、社会经济发展程度, 以及其他条件的影响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环境监督管理针对不同地区的环境特点进行, 从而具有明显的区域性”。2这里所指的是区域是自然意义上的区域。区域的本质特性是整体性和结构性, “整体性使区域某一部分的变化导致整个区域的变化”, “结构性具有层次性、自组织性和稳定性”。3由此可见, 环境问题的区域性本身就蕴涵着环境问题的整体性和结构性的特点, 以及延伸出来的层次性、自组织性和稳定性的特点。环境问题的解决和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应用必须考虑环境问题本身的区域性特征, 确定其合理的监督管理边界, 不能简单地以行政区划为单位对环境监督管理体制进行空间上的分割。环境问题的广泛性是指环境问题的类型、性质、产生环境问题的介质、地理空间的分布以及影响的客体范围都极其广泛。现今的中国社会已不再是仅由行政管理一切, 社会发展的多元化已经要求其管理方式和手段必须多元化, 环境监督管理作为社会公共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也必须多元化。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是非常必要的。
二 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的形成和发展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是环境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与环境管理的发展过程密切相关。我国环境管理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创建阶段(1972 年—1982 年8 月)、开拓阶段(1982 年8 月—1989 年4 月)和改革创新阶段(1989 年5 月—现在)。4因此,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大体上也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初始阶段
1973 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召开,国务院批转发布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1974 年5 月,国务院设立了一个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主管和协调全国的环境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其下设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1979年《, 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后,全国很多省、市级人民政府也设立了环境保护监督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也设立了环境保护监督机构,这是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初始阶段。
(二)形成阶段
1982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国务院部委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根据该决议,撤消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成立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其下设的环保局为全国环境保护的主管机构,另在国家计划委员会内部增设国土局,负责国土规划与整治工作。
(三)发展阶段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我国现行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是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1998 年,国家环保局改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对有关管理部门进行了合并。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我们对环境保护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视,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部门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三 我国与瑞典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比较
瑞典是开展环境保护最早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最早引入环境可持续发展
4理念的国家。经过很多年的努力,瑞典在环保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尤其是在经济和科技高速发展的同时还能保持如此优美的生态环境,足以让瑞典2
3吕忠梅: 《环境法》,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7年, 第139、140页。崔功豪: 《区域分析与规划》,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年, 第2页
7.探讨监督体制的创新 篇七
值得一提的是, 我国第一所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学院, 正是我们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1999年7月, 经教育部和浙江省政府批准, 在杭州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 浙江大学与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校企合作”, 率先创办了中国第一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独立校园、经济独立核算、实行民办运作机制的二级学院———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据《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显示, 截止2009年4月, 我国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独立学院有318所。独立学院在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深化高等教育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仅拓宽了教育投资渠道, 实现了优质资源的整合, 促进了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实现, 更重要的是, 它打破了政府办学单一格局, 促进了高等教育竞争机制的形成。
为了更好地促进独立学院的发展, 作为内部运作的重要核心, 独立学院的会计核算也必须适应社会的变革, 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 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稳步提高, 做到有利于学校内部管理、有利于出资者和有关各方了解其总体财务状况及收支结余的需要。因此本文就独立学院的会计核算相比较普通高校而言, 存在的不足进行了以下探析。
一、部分问题和思考
独立学院最鲜明的特点概括起来主要是三个字:“民”、“独”、“优”。其中“独”指独立学院办学和管理的独立性, 独立性的重要一层意义在于独立学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 其在财务核算上的独立, 权责利相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但是实际工作中, 独立学院试办以来, 一直没有独特的适用的统一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 导致现阶段把并不适用的其他会计制度滥用套用。因此独立学院会计制度设定作为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一项探索, 尚待进一步深入和完善。
(一) 会计核算基础的不适用
现行的高校会计制度规定高校会计核算基础是收付实现制, 即要求高校的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 以现金是否收到或支付为准, 而不考虑该项资金的取得或付出的应属期间。由于独立学院具有非政府举办、非国有事业单位、非企业性质、部分资源提供者要求取得经济回报以及享有独立学院的所有权等特点, 这些决定了独立学院不能简单套用某一任何单方面的会计制度。同时, 在内容的规范上, 单一某一方面的会计制度仅仅局限于会计核算本身, 而不涉及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对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起保驾护航作用的内部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内容。因此, 独立学院必须在国家会计制度的指导下, 尽快设计适合自身使用的会计制度否则, 可能导致会计行为不够规范, 会计信息质量不高, 对会计核算工作混乱, 对会计监管工作也造成一定的困难。
(二) 办学成本核算的忽视
长久以来, 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更多地被人们视为是一项消费性支出, 在国家包揽下, 已经养成了忽视教育成本核算, 忽视教育成本与学费标准的配比性的习惯思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我国高等教育已形成多渠道筹资办学的格局, 建立起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教育成本问题才随之被重视。由于历史的原因, 至今我国高校包括独立学院, 还没有对学生培养成本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 这不利于高校管理体制的改革, 也不利于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财政拨款方式的改革。进行独立学院的教育成本核算、规范独立学院收费的合理性已经刻不容缓。
(三) 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独立
创办过程中的独立学院, 不可避免要涉及到基本建设投资会计核算问题, 很大部分的独立学院将建设项目单独实行账务核算, 未纳入统一的独立学院账务中, 从而不能完整、真实地反映独立学院财务状况。投资方投入学校的建设资金划拨到基建账上, 在账上体现不出投入资金所产生的效益, 所涉及的资金金额较大的话, 严重影响了学校资产负债情况真实性, 从而影响决策甚至整个办学成败。
二、建议
(一) 亟须设计一套适用于独立学院的会计核算办法
独立学院有四大特殊性, 分别是民间性、正规性 (独立性) 、公益性和准营利性。正是独立学院的这四大特殊性, 才决定了其既不属于政府组织, 也不属于营利组织, 它属于非政府准营利组织, 属于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由特殊要求的行业, 需要适用特定的会计制度。故而独立学院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但独立学院学生一般在秋季开学时一次性交清本学年的学费, 这计入独立学院当月的收入。如果在以后的每个月内确认收入, 那么发生的相关支出也需如此处理, 以便于收入和费用相匹配。但是有些支出很难分摊, 配比性原则较难实现, 若强行分摊, 反而会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所以, 对于学费收入的确认, 可以采用修正的或不完全的权责发生制。
(二) 做好独立学院成本核算和成本分担
独立学院不同于公立高校的最大区别在于它的资金来源不依赖于财政拨款, 其资产、资金积累来自学生家长、投资者的投入、学校管理者及教职工的智力投入和政府对教育的补助投入及优惠政策性投入。要解决学校的生存与发展问题, 其经费来源只能主要依靠生源学费。那么如何科学制定学费标准从一个侧面给我们重视独立学院成本核算敲响了警钟。对于做好独立学院成本核算和分担, 我们要研究好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方面是教育成本的大小, 第二方面是教育成本的分担问题。
第一方面, 教育成本核算。一般来说其主要项目应包括以下七点:
1. 人员经费
指用于直接和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关的教师、辅助人员、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奖金、福利费用、社会保障等有关人员经费支出。
2. 教学费用
指用于教学、实习、实验等的教学经费支出。
3. 科研费用
从民办教育的实际出发, 科研经费分为外来和校内两种。外来经费不是学校投入的, 不计入成本, 而校内经费中, 只有在教学中得到利用和发挥的科研项目经费才应该计入教育成本, 构成间接教育成本的一部分。
4. 行政费用
指用于为教学服务而发生的各种管理费用。
5. 折旧费
此项是构成教育成本的重要内容, 指用于教学活动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所提取的折旧费。用于教学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 专用设备与图书, 一般设备 (办公家具等) 和为教学购买的土地使用权或其他长期资产。
6. 学生费用
指用于开展各项学生活动和为奖励学生完成学业而发生的必要费用。
7. 资金占用费
主要指银行贷款利息和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第二方面, 教育成本分担。
独立学院首先要坚持办学的公益性, 出资人要求的合理回报体现在收费标准中时, 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家庭的实际承受能力出发来考虑制定, 科学确定收费的边际价格。一般来说, 收费标准应等于生均成本加上平均收益。同时独立学院要善于通过调整收费标准这个有效工具, 来协调生源数量和教学质量的矛盾, 更可以通过对冷热门专业的差别化收费来协调市场专业需求和教学专业设置的供需矛盾。这样不仅能体现出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 为向社会输送更多所需的应用型人才作出贡献, 从独立学院自身来讲, 也有利于独立学院的长久发展。
(三) 纳入基本建设会计核算, 补充修正会计要素
将独立学院的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纳入学院的财务统一核算, 同时科学释义独立学院会计制度中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要素, 使各要素的核算内容真实反映高校财务状况和产权状况。如将“净资产”要素修订成“基金”要素, “基金”一词在会计上指不包括负债在内的限定用途的资金来源, 作为会计要素的基金与作为会计科目的基金, 上下呼应、关系清楚。
(四) 在科学严谨的独立学院内部控制体系中展开会计核算
学校财务管理运行的重要内容就是以财务控制为主导的内部控制的强化。这就要求独立学院会计核算要在更加科学严谨的内控体系下展开。
首先要建立领导经济责任制和约束机制, 强化重大财务决策集体审批制;其次要重视岗位约束力和会计信息监督, 确保“不相容职务分开”, 严格落实业务操作和授权制度对会计工作各岗位的明确分工, 形成岗位之间的轮换制度和岗位考核制度;最后, 要提高会计核算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包括职业道德水平, 依法办事的能力和电算化工作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黄永林方同庆, 中国独立学院财务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9.9
[2].刘建民谭光荣尹谷良, 校企联合办学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问题研究, 湖南大学出版社
[3].陈国民, 高等学校教育成本分析, 事业财会, 2003 (2)
8.探讨监督体制的创新 篇八
关键词:新背景;创新;物资;采购管理;体制
在企业的经济化主体中,为了满足自身生产需要,采购这一工作应形式而生。采购是利用支付货币或者等价换取形式向其他企业换取产品以及劳务的一种经济化行为。为了达成少支出,多收益的目标,在进行物资采购时需要按照采购要求选择多个供应商进行价格、质量、性能的对比,并且落实采购后续事宜,从而签订正式合同,履行付款义务的过程。在经济瞬息万变的今天,很多企业由于采购工作出现问题从而导致资金链断裂,濒临破产。综上所述,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大潮中,加大对采购工作的管理力度将作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核心手段。
一、创新物资采购管理体系的现状
创新采购物资的相关管理工作在我国企业的生产管理工作中占据着及其重要的位置。针对管理者而言,应充分关注采购物资的相应管理工作,以此扩大企业的经济收益。伴随着我国经济化水平的发展,我国社会生产力也在随之提升,我们已经形成了买方的专属市场,同时也给我国物资采购的管理体系带来了创新
契机。
(一)近些年来,受金融危机影响,一部分大中型加工企业随之倒闭,企业自身的亏损额也在递增。在物质市场价格巨大波动的状况下,一部分企业因市场误判占据了大量资金。伴随着商品价格下调,产品出现销售困难的状况,相应企业也因资金无法迅速回笼而致使资金链,进入了发展瓶颈期,在这种状态下,急需对企业现有的物资采购管理体系进行相应创新。
(二)近些年来,在国家大力度鼓励和支持下,多数企业取得了优异的发展。一部分企业的物资流动量相对较大,这也给采购管理中的控制成本工作带来了充足空间。伴随着我国经济化水平的快速发展,企业以寻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成为根本目标。减少成本支出是提升自身效益的根本途径,这也就促使了我国物资管理领域的创新及发展。
二、创新物资采购的管理体系的针对性思考及对策
物资采购的相关管理工作极其重要,它的主要工作目标是在满足相关供应需求的条件下减少企业采购支出的成本,支出成本的减少直接导致经济效益的增加。为了使采购工作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创新机制工作就变得势在必行,下文针对工作实际中的采购管理进行充分认识及思考:
(一)增强建设采购管理新型制度,形成采购规范化
普遍情况下,物资采购的相关管理总则明确指出:采购管理工作应从减少成本、保证供应以及缩减风险等方面着手。在物资的采购过程中,应该建立一套具有规范性的制度,利用合理科学的物资采购管理体系对各项工作进行约束及控制,例如:物资集中采购以及物资采购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
经过反复实践表明,对所需物资进行分散采购是导致一部分腐败问题的重要因素,而利用物资集中采购的形式可以将采购时产生的漏洞进行充分填补。在大型企业中,利用集中采购的方式可以获得很大优势,从而直接减少采购成本。根据管理对象,增强采购管理的相关制度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针对采购人员进行相应的监督及控制,一是需要从基础教育着手,提升采购人员的法务知识以及观念;二是运用相关监管技术,例如建立评标专家库以便随时调取专家进行共同招标,避免暗箱操作的发生。
2.对采购商家加大监督力度,在进行采购招标前期,应预先起草出规范文件并且在进行招标时需要严格据此执行,同时还需要对采购全过程进行追踪式监督,例如不定期针对中标规则进行调整,以避免投标单位发生串标事件。
3.对采购成本的相应控制力度予以加强,凭借高端电子设备增强信息化管理以及相关市场调查,针对已定的采购成本做出合理的成本预算,并且在物资采购工作全部完成后进行成本结算以及评估,避免采购经费出现“合理流失”。
(二)对数字化平台进行应用结合,提升资源信息及物资共享程度
物资采办站针对物资管理的数字化模块进行开发,历经一年试运行,在试运行中逐渐转换原有的思维模式以及管理方法,这对物资管理人员来说,起到了一个有效的促进作用,为业务人员的日常办公提供了方便,充分丰富了原有的管理手段,在物资管理的日常办公,教育学习方面均提供了优质平台,有效提升了工作效率。
(三)运用网络招标的方式,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
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招标采购工作主要是利用相关计算机技术作为承载载体,把已有招标过程向电子商务类转化。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电子化的采购方式,因为双方未发生见面的状况约束,可以有效避免人为采购的随意性,将原有模式颠覆。上述措施做到了规范相应采购成本的原则,同时也达到了日常化采购的目的。
结束语:增强采购物资的管理工作是企业减少成本的重要途径,也是保证产品质量的主要手段,更是提升核心竞争力的主要前提。在物资采购管理的新型体制下,合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给予供应商真实评价,对物资采购工作起到了充分保障作用。综上所述,物资采购的相关管理部门需要对管理方式进行不断创新,保证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完成企业的后续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孙建利.新背景下创新物资采购管理体制探讨[J].中国商贸,2012(15).
[2] 赵建萍.电力物资采购管理创新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8,20(12).
[3] 傅晓垒.新形势下电力物资采购管理的创新策略[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4(15).
9.探讨监督体制的创新 篇九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文号】川办发〔2010〕75号
【发文时间】2010-8-27
【正文】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川委发〔2009〕25号)精神,为理顺全省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理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全省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自2000年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以来,在打破地方保护、建立统一市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行为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与各级政府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负总责的要求不相适应。为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各级政府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责任,严格市场监管,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国务院决定对现行食品药品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在统筹安排省、市(州)、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中,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和机构设置方式作出了具体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理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做好调整全省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工作,建立健全依法监管、规范有序、公开
透明、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从监管体制上解决目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
二、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要求和内容
调整全省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总的要求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理顺权责关系,整合管理职能,落实各级责任,完善体制机制,提高监督水平。在体制调整中要重点做好涉及机构编制、人员管理、经费预算、国有资产等方面的相关工作。
(一)关于机构编制。将现行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由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各级政府分级管理,即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整体移交给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对市(州)、县(市、区)卫生部门与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调整,以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责任。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餐饮服务许可,监管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保健食品、化妆品及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和药品安全等职责。在调整有关职责的基础上,要保持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和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其相对独立地依法履行职责。
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作为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其行政编制分别纳入市(州)、县(市、区)行政编制总额。具体编制数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以2009年12月31日前下达的行政编制为基数另文下达。体制调整后,相应调整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省机构编制部门为各地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核定的事业编制(含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全部核销,由各市(州)、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参照原编制数重新合理核定。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下划移交涉及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由省委编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核实提供。
(二)关于人员管理。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名册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相关政策规定核实提供,其人员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移交各地政府管理。各级人事、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妥善解决好干部的工作安排问题,对异地交流任职干部在这次体制调整中原则按原任职级相应安排。超职数安排的,今后逐步消化。各地政府要妥善安排好已撤销县(市、区)药检所的在编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三)关于经费预算。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移交各地政府后,其财政隶属关系从2010年1月1日起划转各市(州)及县(市、区)管理,其中:基本支出划转基数按2009年一般预算实际执行数核定,项目支出划转基数按2009年一般预算实际执行数剔除中央专项补助,基建、灾后重建等一次性因素以及省统筹专项后的余额核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后,其非税收入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缴入同级财政金库或专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以2009年缴入省级财政金库的药监系统非税收入为基数定额上解省级财政。职工的各类社会保险均按照各地的相关规定办理,与当地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涉及需由单位(承担)补缴的费用,由同级政府解决。
(四)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国有资产及债权债务以2009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数和2009年审计厅对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预算执行审计结果为基数,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清查、登记、造册,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后划转各地政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办公、实验用房及设施、设备应专项用于保证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履行职能工作需要,各地不得平调和挪作它用。
三、积极稳妥地做好体制调整工作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协调,积极稳妥地做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确保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全省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移交工作于201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
(二)加强工作指导。省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和分析体制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切实加以解决。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禁趁体制调整之机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违反规定调度资金、转移资产、私分钱物,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各级监察、机构编制、组织、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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