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2024-12-30

四川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精选11篇)

1.四川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篇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先申请筹设,再正式设立。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也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将筹设报告或正式设立报告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经初审合格后,领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填写后送交之日为受理日。

2、审核。审核机关组织专家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民办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评估细则》对申办者的申办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审查评估。

3、审批。审批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专家组的审核意见,对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发证。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

2.四川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篇二

关键词:民办培训学校,并购定价

并购一般包括制定并购战略、选择并购对象、制定并购方案、并购对象价值评估、谈判签约、股权转让、支付对价、并购整合等若干步骤, 并购对象价值评估即定价, 是并购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并购价格是否合理, 直接关系到并购双方是否满意, 以及在并购中能否实现双赢。

一、培训机构并购定价方法概述

(一) 三种主要价值评估方法及其适用范围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估值方法主要分为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三类。

收益法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至某特定日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主要方法包括贴现现金流量法、内部收益率法等。收益法关注企业的盈利潜力, 考虑未来收入的时间价值, 对于处于成熟期并具有稳定持久收益的企业较为适合。但收益法是以未来收益的预测和折现为前提, 操作不慎可能会导致评估结果的偏差, 损害并购相关方利益。

成本法是在目标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上, 通过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从而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由于其主要考虑企业现有的资产负债价值, 因此适用于仅进行投资或仅拥有不动产的控股企业, 以及所评估企业为非持续经营的企业。成本法以企业要素资产的再建为出发点, 无法把握持续经营企业价值的整体性。

市场法是将评估对象与可参考企业或者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对比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区别于收益法和成本法, 将评估重点从企业本身转移至行业, 完成了评估方法由内及外的转变。其本质在于寻求合适标杆进行横向比较, 较之其他两种方法更为简便, 在目标企业具备发展潜力同时未来收益又不易确定的情况下, 市场法的应用优势明显。但市场法缺少实质的理论基础作支撑, 这是市场法局限性所在。

(二) 民办培训学校并购应采取的定价方法

现阶段, 民办培训学校的普遍特点是固定资产存量少, 教室一般为租赁使用, 虽配备了一定的教学设备, 但金额不大。成本法需要考察企业资产, 但民办学校固定资产存量少, 无形资产涉及品牌、生源、师资力量等方面, 不易把控, 采取成本法对民办学校定价不具备现实意义。

收益法的关键是对企业未来收益进行预测, 该预测不仅涉及企业的有形资产评价, 更重要的是对不具有实物形态的无形资产在未来运营的潜力做出评价。采用收益法对民办培训学校估值, 评估者需了解教育培训行业, 并具备丰富学校定价经验及将涉及学校发展的各种因素进行有机结合的能力。现阶段, 由于评估者缺乏足够的经验积累, 同时, 民办学校的运营情况复杂, 会计基础薄弱, 因此在学校的评估实践中不宜单独采用收益法。

市场法是将目标企业与可比企业对比, 根据不同的企业特点, 确定某项财务指标为主要变量, 用可比企业价值来衡量企业价值, 即:

企业价值=目标企业相关指标×可比企业基本财务比率

在实际使用中经常采用的基本财务比率有市盈率 (市价/净利) 、市净率 (市价/净资产) 。在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时, 关键的问题是选择可比企业和可比指标。虽然民办培训学校财务管理不规范, 但是通过尽职调查可以确定其最近年度的净利润、现金净流量等指标, 同时, 民办培训学校的可比企业如新东方、学大教育、学而思等相继在美国上市, 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可以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得到, 因此, 市场法可以作为民办培训学校估值方法。而在采用市场法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评估后还可采用收益法对市场法定价进行补充与检验。

二、民办培训学校并购定价案例分析

DK为新兴教育集团, 其通过加盟和直营方式,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英语、数学、科学等项目少儿培训业务。在2008年, DK接受了境外风险投资机构的注资。在2009年, DK通过其控制的内资公司, 对目标民办培训学校 (以下简称“目标学校”) 进行并购。

(一) 市场法在民办培训学校定价过程中的具体运用

通过制定并购战略、确定并购目标后, DK与目标学校签署收购意向书, 派出由财务人员、法务人员、业务人员组成的尽职调查小组, 对目标学校进行财务、法务、业务等方面的现场调查。

DK对目标学校的估值, 依照市场法中的市盈率法, 按照以下公式进行:

目标学校价值=上一年度净利润×PE

以上公式中的PE值, PE=Price/Earning Per Share是指某种股票普通股每股市价与每股盈利的比率, 即市盈率。DK关于PE值的确定, 一方面参考教育类上市公司相同时间内的市盈率;另一方面参考DK在接受投资前, 风险投资机构给予的PE值。公式确定的PE值要低于相关上市公司市盈率及风险投资机构计算的PE值, 一方面是要求DK寻找价值低估的培训学校, 另一方面维护现有投资人的利益。

如前文所述, 民办培训学校普遍存在会计基础薄弱、财务管理不健全等情况, 目标学校亦是如此, 财务人员在审计目标学校上年度净利润时, 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补提未据实缴纳的税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同时, 按照权责发生制度的要求, 确认收入及费用, 按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摊销无形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财务人员通过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及分析程序对目标学校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审计, 最终对目标学校上一年度净利润进行客观、公允的评价。

(二) 收益法在并购定价过程中对市场法的补充与检验

通过市盈率法基本确定目标培训学校的价值后, 财务人员可使用收益法中的内部收益率法 ( (Internal Rate of Return, IRR法) 进行检验, 以增加估值的可靠性、准确性。

通过尽职调查, 小组与目标学校经营者深入交流并进行现场调查, 分析了目标学校现有学生人数、课程单价、教室容量、教师数量及能力等因素, 以学校历史数据为基础, 评价学校发展规划, 预测学校的净利润增长率。以并购当年作为第1年, 财务人员测算目标学校第1年至第n年每年的资金流入金额, 该系列资金流入金额数据与目标学校估值 (资金流出现值) 一并排列, 通过EXCEL的IRR函数, 计算IRR。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 IRR一般应大于或等于10%, IRR越高, 说明投入的资金成本越少, 获得的资金收益越多。

基于目标学校并购当年、第2年、第3年的资金流入金额可以实现的前提下, DK与目标学校举办者在并购协议中增加了对赌条款 (又称估值调整条款) , 该条款以并购当年作为第1年, 如果目标学校第1年至第3年, 每年净利润实际数达不到预测数时, DK将对并购金额进行调整, 即不会对原学校举办者全额支付初始约定的并购定价。

三、结论及建议

首先, 使用市场法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估值时, 不能忽视对学校现有资产的审计及评估。市场法虽比成本法易于执行, 但只关注净利润及PE值, 无形中会使并购方在并购前期忽视学校资产。建议在并购前期签署收购意向书时, 必须增加资产保全条款, 对于学校的现金、货币存款、存货、固定资产等要一一确认保全。

其次, 应利用收益法对市场法进行补充检验, 采用对赌协议保障并购双方的公平交易权益。对赌协议是购买方与出售方在达成并购协议时, 对未来的不确定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对赌协议能够成功执行, 关键在于测算并购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净利润要客观、公允, 也就是通过内部收益率法检验目标学校的评估值要客观、公允。

最后, 要大力提高财务人员的会计理论水平, 高度重视财务人员能力培养及经验积累。在并购中, 财务人员应理论联系实际, 熟悉会计准准则变化, 了解教育培训行业, 能科学分析涉及学校发展的各种问题, 从财务角度得出解决方案, 并能从并购事件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 为再次进行并购打好基础。

参考文献

[1]程凤朝, 刘家鹏.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价问题研究[J].会计研究, 2011 (11) :40-46

[2]王康, 张阔.民办学校资产并购重组问题研究[J].中国民办教育研究, 2005 (Z1)

[3]崔永梅, 余旋.基于流程的战略性并购内部控制评价研究[J].会计研究, 2011 (6) :57-62

[4]周军.企业并购定价的内部控制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 2012 (9) :86-87

3.四川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篇三

一、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取得的主要成绩

1.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初具规模

截至2007年底,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已发展到1412所,在校生612627人。目前,已有河南工贸技工学校、绿业职业培训学校、海燕职业培训学校等为代表的一批办得好、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为各行各业培养了大量技能型、实用型人才。

2.民办职业教育改革初显成效

——专业结构开始调整优化。为了适应市场需求,我省大力改造传统专业,重点建设“软件蓝领”、餐饮旅游、数控技术等一大批新型专业,启动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建立一批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办学特色逐步显现。与普教相比,民办职教显示出特色,实行弹性入学,突出技能培养,强化了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动手能力的培养。

二、河南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对民办职业教育的作用和地位的认识不足

随着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城市化进程,技能型人才在数量及结构上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而且职业教育至今仍被看作是非正规的低层次的“二等教育”,政府未将其纳入主流教育体系,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畸重畸轻的现象非常严重。

2.民办职业教育师资、基础设施较为薄弱

民办职业教育的师资数量、质量、来源、结构缺陷已成为限制我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之一。校园校舍面积上比较紧张,考察中发现部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租用他人的场地,有的职业学校仅有一、两幢教学楼和学生宿舍。

3.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民办职业学校的覆盖率低,推进劳动准入制度的力度有待加强

从河南全省来看,2005年毕(结)业人数408148人,参加鉴定人数170735人;2006年毕(结)业人数564409人,参加鉴定人数155313人;2007年毕(结)业人数612627人,参加鉴定人数176272人。从以上数字看出参加鉴定的人数远远低于毕(结)业生人数。

三、推进河南省民办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1.充分认识民办职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1)必须树立民办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认识,纠正对民办职业教育的偏见。

(2)必须真正认识到“就业是民生之本”,职业教育目前首先是就业教育。

(3)彻底破除民办职业教育是低层次的二流教育的传统观念,应当停止普教大幅度扩张,加速发展职业教育。

(4)认真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试行公办职业学校“国有民办”的办学体制和以股份制,强化校企合作办学体制。

(5)在法律的框架下,采取更灵活的政策,进一步引导企业及各种社会力量(如民资、外资)加大对职业教育发展的资金投入。

2.下大力气改善民办职业教育办学条件

要充分认识我省民办职教师资匮乏问题的严重性,培育一、两所省级职教师资培养的龙头院校,多渠道引进师资。尽快解决一些民办职业学校校园校舍面积、教学仪器设备相当匮乏,实习、实训基地不足的问题。

3.进一步推进民办职业教育改革

(1)统筹规划各级、各类及各地区职业教育结构比例,分类指导。保持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比例应大体相当,中、高等职业教育比例应基本平衡,增加优质的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形成完整、协调的职业教育体系。

(2)加大师资队伍改革力度,进行相应的体制政策构建,比如,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必须任职职业学校,否则不得晋升。

(3)扩大职业学校的专业及课程设置自主权,加强院外公共的及院内的实训基地建设,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相结合,组成产教联合体。

(4)推动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实行分层次教学、一体化授课,引导职业学校实行“多证书”(计算机等级证、英语等级证、职业资格证、学历证、驾驶证等)制度,增强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

4.民办职业教育的法治及政策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

(1)严格民办职业教育准入制度。提高民办职业教育学校的主体资格、师资、实训人员的条件等方面的准入门坎,建立严格的民办职业教育准入制度。

(2)进一步扩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毕(结)业生参加鉴定的人数,严格执行劳动就业准入制度。提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民办职业学校的覆盖率,完善就业准入的完整法律、政策体系,进一步明确违规的法律后果。建议政府充实劳动就业准入制度的监管执法力量,劳动、工商部门应加强监督力度。

4.民办学校资质审批指南1 篇四

民办职业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许可(A01)

二、行政许可内容

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名称、层次、类别及举办者的变更审批。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该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符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办学条件。(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4)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5)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6)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7)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8)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9)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10)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附件。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和变更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应当进行财产清算;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

六、申请材料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

1、筹设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有效证明文件。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 修改程序;(4)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6)拟开设专业(职业、工种)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采用教材;(7)办学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三年以上)合同书;

(8)各项管理制度的资料,主要有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9)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安全、环保、卫生要求的证明;

(10)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正式样表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十八条。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和变更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提供的相关报告和相关资料;

2、举办者的变更:举办者变更的申请报告,财务清算资料,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相关资料;

3、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提供的相关报告和相应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十四条。

七、申请表格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下载网址:

八、行政许可受理及决定机关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和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作出决定。

2、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组织专家评估----反馈意见----再组织评估----核准----核发办学许可证

3、申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和变更: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核准。

十、行政许可时限

1、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申请筹设的,自申请材料提交完整后,在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的,自申请材料提交完整后,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和变更

自申请材料提交完整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学校未依法终止前一直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办学许可证方可开展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年检年审 无年检年审

十五、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可向市监察局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夏秋),13:00---16:40(冬春)。

5.四川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篇五

一、小学、中学申请办学程序:

办学者向教育局提交办学申请→民政局核校名→到教育局领表→教育评估院进行评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教育局审批→民政局法人登记→银行开户→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财政局办理票据供应证。

二、办事时限: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在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办学的决定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省、市教委有关文件

四、审批分工

初级中学、小学: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高级中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申请条件:

1、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六、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审批机关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筹设期不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七、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举办者的银行保证金验资证明书);学校的办公场地和办学场地的房产证明或租用的协议书;(办公场地和办学场地的安全、卫生标准,应当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及聘用合同。受聘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或由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认定的教师资格。学校聘任外籍教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事。

(六)、经初步审查具备办学条件的,填写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的《办学申请登记表》(一式四份);

(七)、其他材料:

1、学校发展规划及管理制度(包括教学、财务和财产管理及人事管理制度等);

2、联合办学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食堂卫生许可证、教职工健康证(幼儿园要求)。

八、审批机关实地考察、检查办学条件。

九、审批机关核实材料,进行审批。

审批机关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长沙县长郡未来实验学校(筹)

6.四川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篇六

关键词:日语专业,大连日资企业,职业课程群

一、日语专业建设研究现状

伴随全球一体化的不断深化, 中日两国在经济、贸易、金融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就沿海开放城市的大连地区而言, 日本商社、银行、日资企业、软件外包行业……进出频繁, 随着这些企业的发展、壮大, 需要大量的“日语+专业”或“专业+日语”型的“现地化”管理人才, 无形中为广大的日语学习者创造了无限的就业机会。但是现实并非如人所愿, 日语人才市场的供求出现严重失衡。一方面用人单位为找不到合适人才而烦恼。另一方面, 大量日语专业的毕业生找不到与专业相关的工作。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在于“复合型”日语人才培养模式, 以及“传统的”实训课程体制, 已经远远跟不上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与产业结构的变化。

二、研究思路与专业定位

1、基本思路、方法和观点

为本学校日语专业准确定位, 大连科技学院是以“就业”为导向, 培养“应用型”日语人才的民办高校。针对定位, 设置科学、合理的培养模式, 不断突出“职业教学”特色, 与时俱进, 这是民办高校携手为区域经济协作发展提供优秀“应用型”外语人才的大胆尝试。这样, 既可以满足大连地区, 乃至辽宁省广大日资企业的需要, 又可以提升学校的知名度, 进而提高就业率。

以大连日资企业为研究对象, 将其进一步细化为“银行”、“商社”、“保险业”、“生产型企业”。根据各自的具体业务, 结合民办高校培养“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市场定位, 设定科学合理的“职业课程群”, 打造民办高校的办学特色。

首先, 需要构建的是一种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核心的课程体系框架。符合人才市场需求的日语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架构应该是“专业基础+职业方向”。其次, 彻底打破以往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方法。具体表现在教学模式、教材的选用、任课教师几个方面。同时, 开辟日语专业的实训基地。不断完善现有实训基地的同时, 与大连地区不同行业类型日资企业 (例如, 生产型、贸易型、金融领域……) 合作, 拓宽日语专业实习基地。实习阶段可以利用在校所学知识, 结合实习基地的一个阶段的训练 (BPO、服务行业、张票处理……业务) , 使学生们快速融入日企职场环境, 就业后可以胜任简单的事务性工作。

2、研究特色

以就业为导向构建的专业实训课体系, 可以实现“专业基础+职业方向”课程的两段式人才培养模式, 充分考虑到“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市场需求;根据用人单位对“知识与技能”的需求情况, 在职业方向课程中导入“商务礼仪”、“BPO”、“会计”……课程, 使人才培养内容更加具有针对性和目的性;实训课程体系的特色:以提高就业技能为核心的实训课程体系, 通过“课堂授课+实践演练”的教学方式, 可以实现从“知识的拥有”向“知识的运用”的转变, 强化了实践性的原则, 为今后就职日资企业, 顺利开展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对策与措施

1、日资企业调研

从不同行业入手, 对辽宁省的日资企业进行实地调研, 了解不同领域日资企业的主要业务, 为规范日语专业“职业课程群”打下基础。仅以大连地区为例, 目前制造业365社、金融保险18社、运输业45社、零售业117社、情报通信业81社、学术研究技术服务19社、服务业54社……共计791社。

2、职业课程群

根据日资企业的特点, 为日语专业设定“职业课程群”。同时, 结合现有师资的特长, 指定专人对应“职业课程群”课程。

(1) 日本商务礼仪、进出口贸易、物流

无论哪个类型的日企, 他们几乎都涵盖进出口业务、物流业务。同时, 业务拓展、商务谈判是否顺畅, 《日本商务礼仪》课程是职场中不可或缺的课程。以《商务礼仪》课程为例, 设定诸如“问候、名片交换、礼节拜访、上茶、服装、用餐礼仪、社内社外书函、传真……”情境, 分组进行模拟练习, 录像后逐一分析问题点, 成绩互评。

(2) BPO (含外贸函电)

大连高新园区、软件园, 以及规模日企需要掌握“BPO”业务, 由“有日企职场经验”老师任课, 设定学习内容。

(3) 日文录入

在信息化时代, 特别是管理规范的日企, 所有“报告”都需要网络传递, 《日文录入》是非常重要的“职业课程群”中不容忽视的一环。

(4) 会计 (上岗证) 、日资企业财务“青表”

海外进出的日资企业非常需要懂中国政策法规的财务管理人员, 在高年级可以考虑开设“会计基础”、“会计法规”、“财务电算化”与《会计从业资格上岗证》相关课程, 这一部分是高校人才培养的短板, 也是今后完善职业课程设置的一个突破口。

(5) 金融保险业务

实地调研得知, 无论是哪类日资企业, 无论是人力资源部门, 还是财务部门, 包括日本本部常驻的日本管理者都需要企业有这方面经验和常识的管理者。

(6) 技术指示单·生产指示单的读取、社内联络单……社内、社外书函

对于生产型企业来说, 技术部门与作业现场传递的《技术指示单》、《生产指示单》, 以及社内、社外各项联络, 都需要这方面的管理人才。

3、双师队伍建设

通过上述课程设置不难看出, 高校师资队伍中不可缺少的是有日企从业经验的会日语的“双师队伍”, 这是目前高校师资今后需要解决的课题。目前本校拥有3名日资企业从业经验10年以上的日语专业教师。今后需要根据课程设置, 招募有日资企业从业经验的“教师”, 进一步规范授课内容、授课形式。

4、实训基地建设

结合大四的专业实训, 寻找可以对接的日资企业, 进行实地训练。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由日企日方代表授课, 布置任务。使学生们学校所学知识能够真正用于实际业务之中。

5、日企从业手册

培养专业特色人才——“应用型”外语人才。是真正实现民办学校区域协作发展模式研究的关键所在, 需要学校, 乃至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

整理出一套适合辽宁省日资企业人才培养特色的“职业课程群”指导教材, 用于各类日资企业的广大从业者, 既可以学到地道的日语表达, 又可以掌握职场各部门简单的业务操作。

四、结语

通过上述“职业课程群”的课程设置、授课形式、授课教师、实训基地等方面的探索与实践, 学生既可以掌握地道的日语, 还可以胜任各部门简单的事务性工作, 实现企业与高校“双赢”。

7.四川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除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外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规定。

举办面向婴幼儿开展学前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设置培训机构应符合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

第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第五条 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机构。

第七条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其中20万元为风险保证金,举办者应当在领取办学许可证后15日内缴至审批机关指定的帐户存储。

2.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培训机构不得设在住宅小区内,也不得使用民用住宅、地下室等不适合办学的场所;办学场地应当符合消防和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有食堂的应符合食堂卫生标准;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培训机构租赁办学场地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不得租赁转租的场所。面向全日制中小学学生举办文化教育类的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全日制中小学的场地办学。

4.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有一定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5.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队伍。

(1)校长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周岁,身体健康。公民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培训机构的校长。

(2)有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

(3)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校长与财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6.有一定数量与培训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熟悉教学业务的专兼职教师。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任职条件。

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外国专家证》。

7.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8.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

第九条 名称字号前冠名“宁波”的培训机构,除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举办者应当是上市教育经营机构,或拥有国内外著名教育品牌,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育品牌。

2.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第十条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培训机构。

全日制中小学及其教研机构,不得举办以全日制中小学学生为培训对象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举办者应当向拟设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

1.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以下简称“三区”)举办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但名称字号前需冠名“宁波”的培训机构,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三区”以外区域举办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设立体育、艺术、卫生等专业性培训内容的培训机构,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应冠名为“宁波市××培训(专修、辅导、业余)学校(中心)”。

2.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应冠名为“宁波市××区××培训(专修、辅导、业余)学校(中心)”;

3.县及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应冠名为“××(县、市)××培训(专修、辅导、业余)学校(中心)”。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办学场所、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第十四条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办学范围、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或团体的法人批件或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公民个人举办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材料),并提交上市公司证明文件或由地(市)级以上政府机关、行业组织颁发的教育品牌证书、品牌授权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3.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4.办学出资证明(经社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5.校长(负责人)简历及学历、职称、身份证复印件,教师的学历、职称复印件,会计、出纳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并提交决策机构第一次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应包括:设立教育机构名称、办学场所、办学范围、办学形式、资金来源、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人选等重大事项,参加会议人员应在纪要上签名。

7.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内容主要包括: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办学资产来源、数额、性质;学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权利和义务;学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责任;校长的权利和职责;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学校有关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处理;章程修改程序等。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章程中应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权利和义务、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等。

8.办学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租赁协议(载明租借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的原件及复印件。根据房屋质量安全状况,审批机关可要求提供房屋质量鉴定证明。

9.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联合办学协议书、食堂卫生许可证等)。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者提交的办学申请报告等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举办者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材料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民办学校审批受理单。

2.审核。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察看。

3.评议。由教育咨询专家根据社会需求情况,对培训项目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4.决定。教育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经批准同意办学的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及时到同级民政、税务、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办理登记及相关手续。

培训机构应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等证件的正本及收费、退费标准和办法在显著位置上墙公示。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不得设置分校,不得跨县(市)区设置教学点。如需跨县(市)区办学,按设置新的培训机构的程序办理。但名称字号前冠名“宁波”的培训机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在“三区”范围内跨区域设点办学,所设教学点场地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范围内招生办学,并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提供的单项培训项目收费达到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学时间累计达到7天(或56课时)及以上的,应当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如由用人单位组织员工集体培训并支付培训费的,可由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培训合同。

培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间、师资、证书、收费、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应填写《宁波市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在发布前报审批机关备案。凡在宁波市级媒体发布的,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应与向审批机关审查备案的材料相一致,同时须刊登广告备案号。

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全称、学校性质、培训项目、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收费、退费应遵守和执行《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举办者投入培训机构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并依法办理验资过户手续。培训机构存续期间,其资产由培训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在每个会计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培训机构必须按提取发展基金和风险保证金。具体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宁波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若干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当与其聘用的专职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专职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的校长和主要管理人员实行岗位任职培训制度。在校长和管理岗位任职2年内,应当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校长和管理人员岗位任职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督导和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逐步推行等级管理办法。

第五章变更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举办者。由原举办者提出,经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并进行财务清算,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举办者的报告;

2.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3.变更后的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4.股权转让协议;

5.股权变更前培训机构的审计报告和股权交割后的验资报告;

6.修改后的章程;

7.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二)变更学校名称、办学类型、办学范围。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变更办学类型、办学范围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设施设备、师资、教学计划等);

3.修改后的章程;

4.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四)变更校长。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任校长简历及资格证明;

3.原校长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五)变更注册地址。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备案。经审查并实地察看后,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注册地址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同第八条第2款或第九条第2款、第十四条第8款之规定);

3.修改后的章程;

4.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第三十一条 凡变更项目的培训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办学许可证副本,记录变更事项;如需要可更换办学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程序及处置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1.不按规定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手续的;

2.将招生、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3.不按规定签订培训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教育服务的;

4.收费项目、标准不备案或不向社会公示的;

5.不按规定提取发展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的;

6.不按规定向学员退费的;

7.发生变更事项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1.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2.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办学范围的;

3.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4.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5.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构因举办者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其举办者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学。

第三十五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培训机构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办学条件的,补办审批手续;如举办者不补办审批手续或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在3年内达到本文规定的设置条件,逾期未达到规定条件的,不予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除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外,其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另行制订适合本地实际的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规定》(甬教成〔2002〕92号)同时废止。

8.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求 篇八

一、申办资格及相关条件

1.申办资格:申办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注册登记证);申办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申办个人需持有户藉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见样表)。

2.相关条件:符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办报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见样张)。

2.担保证明。申办单位和申办个人需提供办学担保人,担保人应具有法人资质,且担保资产额应大于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总资产,并签订担保协议和出具担保人法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3.人员资格。拟任法定代表人(校长)、拟聘教学管理人员、教师花名册及有关资格的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校长)应具有与申办职业(工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职业资格,两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不达要求不予受理。师资需符合专业设置要求,办学规模500人以下的应配备3名教学管理人员,资格要求与法定代表人(校长)相同。教师与学生之比为1:20,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须持教师资格证书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见职业培训机构办学层次任课教师基本条件),拟聘财会人员需持会计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校正式批建后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须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提供经鉴证的劳动合同书。

4.办学协议公证。两个单位以上联合举办办学机构,出具经国家法定公证机构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各方责任。

5.注册资金、固定资产证明。由法定机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经费必须是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办学注册资金50万元。固定资产每工种20万元以上(不包括租赁资产)。申办计算机及相关职业培训,计算机80台以上,硬盘80-160G以上,内存1G以上,CPU双核高频2.0以上,显示器17寸以上,配专用通信机柜,建立局域网,每个计算机房配投影仪,计算机地面为防静电地板,计算机线路为隐藏排线。固定资产须出示申办期间的原始票据,否则不予受理。

6.建立董事会或理事会。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含5人),必须有1/3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学经验。

7.培训场地证明。培训场地需提供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已变更房屋用途的需重新经消防验收,且提供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自有或租赁的需提供房产产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房屋平面图纸。租赁的培训场所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租赁契约(合同),并提供房屋租赁出资有效证明,房屋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美容美发培训场地面积1000m2;计算机培训场地面积600m2,;其他工种包括办公用房、理论课培训场所和实习操作场所面积为500m2以上。)。

8.培训设施、设备证明。根据不同职业(工种)和培训规模确定其培训设备设施的种类和数量。出具资产来源的有效证明(购买设备设施的原始票据)。9.培训机构的章程(见样本)及发展规划。

10.开设专业的教材、培训计划与大纲。培训计划内容包括:(1)培养目标;(2)培训时间;(3)课程设置和要求;(4)培训计划表。培训大纲内容包括:(1)课程的性质和任务;(2)教学的基本要求;(3)课时分配表(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相关知识);

11.管理制度:教学、教师、学员、财务、设备、卫生、安全、宿舍等管理制度; 12.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9.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程序 篇九

一、申请筹设

(一)举办者(单位或个人)向审批机关提交筹设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地址、拟用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目标、办学层次及条件、资产来源及资金数额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合作举办培训学校的要提供合法的合作协议。

(二)举办者(单位或个人)向审批机关提交举办者身份证明(单位举办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举办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三)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原件。

(四)提供经法定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存期不少于1个月的的注册资金证明。

(五)审批机关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举办人。

(六)举办者收到准予筹设通知书后,即可开展筹设工作。筹设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二、申请正式设立

(一)举办者完成筹设工作后,应向审批机关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供以下资料:

1、审批机关开出的准予筹设通知书原件;

2、筹设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规章制度、场地设备、教职员工、教材等情况及相关附件);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请表;

4、学校章程(内容包括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及层次,办学形式,资产数额及来源,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任期及职能,法定代表人及职权,校长及职权,学校自行终止及善后处理,章程修改程序等);

5、办学场地的产权证书、租赁合同书及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6、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设立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设立中级或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固定资产应达到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

7、学校校长、教师、财会、管理人员名单及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称等级证书、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10.四川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篇十

晋城市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部、省、市有关规定,2005年8月举办者冯财运自筹资金,创办了由晋城市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晋城市城区民政局登记的一所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晋城市XXXX培训学校。2011年由于办学场地急需改造,教学设施设备急需更新与增添,于是学校召开董事会会议,学校所有董事一致通过学校暂时停办。几年来在筹办者XXX积极筹借资金,重组学校成员,对学校校舍、厨房、餐厅、场地及实训设备进行了彻底改造,对学校组织机构进行了重新组合,现申请恢复办学,有关学校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宗旨: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晋城市民办教育事业,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安全操作水平,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贡献一份力量,我们经过深入调查,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准备,特申请恢复办学。

二、培养目标:为待就业人员提供岗前培训、创业培训,提升在职人员技能水平和安全操作水平,让更多人拥有实用性技能,对外输出人才,对内培养行业从业人员为主。

三、办学规模:30至60人/期,10至30期/年。

四、举办者概况:

1、学校名称:晋城市XXXXXXX培训学校。

2、办学地址:晋城市XXXXXXXXX。

3、法定代表人:XXXX

身份证号:XXXX

4、聘任校长:XXX

5、举办者:XXXX

6、主管部门:XXXX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7、登记部门:XXXX民政局

五、办学形式:晋城市XXXX培训学校为全日制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实行食宿制。

六、专业及层次

1、初级特种设备作业和管理人员

2、初级焊工作业人员

3、初级电工作业人员

4、初级机械冷加工人员

5、初级餐厅服务人员

6、初级美容美发人员

7、初级计算机操作员

8、初级计算机与应用工程技术人员

9、初级简单体力劳动人员

七、招生对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城镇失业登记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高校毕业生、城乡继续升学的应往届毕业生。

八、现有办学条件:学校占地面积6000余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000余平方米,小型教室(60平方米)5个,大型教室(120平方米)1个,电教室(100平方米)1个,厨房(60平方米)1个,学生食堂(120平方米)1个学生公寓28间,大型实训工房(300平方米)1个,小型实训工房8间,实训操场(150平方米)1个,教师办公室6间,操场设有篮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等。学校共有18人,其中专职教师8人,管理人员3人,会计1人,后勤人员6人。

九、内部管理体制:我校内部管理制度如下:

一、建立校长负责制,即学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二、建立学校内部择优竞聘,竞争上岗的教职工聘用制度,努力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调动员工积极性,是学校发展的保障。

十、办学经费筹借与管理使用:举办者XXX与学校法人代表XXX经协商,由法人代表XXX投入注册资金10万元人民币,学校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学校经批准恢复后,根据学校发展状况,每年追加投入资金,用于继续改善办学条件。为了更好管理使用办学经费,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

11.四川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篇十一

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例。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一、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申办民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和教育培训学校者,向区、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区、县(市)教育局审批。

申办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者,在长沙市城区内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在县(市)内向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市教育局审批。

申办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者,向市教育局申请,由省政府审批。

二、申办学校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冠以与审批机关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学校名称,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湖南”等字样。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办学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证明材料。

两个以上(含两个)个人或法人联合办学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8)章程修改程序。

7、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8、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9、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10、学校校舍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11、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分步申请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分步提交下列材料。

1、第一步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提交本办法三1、2、3、4材料,审批机关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学历教育学校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幼儿园、培训学校的筹设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筹设期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2、第二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提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和本办法三5、6、7、8、9、10材料。

五、申办设置专业技术性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和安全影响大的教育专业和培训项目的学校,还应提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六、受理。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办学材料并经验收合格后为受理。

七、初审。审批机关对举办者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办学现场进行实地考察。

八、评议。教育机构设立评议组到办学现场审阅申办材料,考察办学现场,形成集体评议意见后,填写《民办学校设置评议意见书》。

九、审批。审批机关作出是否批准设立民办学校的书面决定。

十、颁证。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十一、登记。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登记。

长沙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举办教育培训机构,应符合下述基本条件:

一、举办者

1、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举办者应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为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

二、校舍、设备

1、有与办学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稳定、集中的,符合各项安全要求的校舍,农村学校校舍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城区学校校舍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面向中、小学生和幼儿等未成年人举办的培训学校,其校舍不能超过楼栋的第六屋楼。租赁校舍的租赁期在3年以上;租赁公办中、小学校舍的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有与办学相适应的教学、办公、训练设备设施,有一定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其直接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总额值:

①文化补习类农村学校不少于20万元,城区学校不少于30万元; ②特长培训类农村学校不少于30万元;城区学校不少于45万元。

鼓励举办者使用自有产权且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办学。使用自有产权校舍办学的,其上述直接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总值要求可酌情降低。

三、资金

校舍、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启动资金农村学校不少于10万元;城区学校不少于30万元。学校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1、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有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

3、有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

4、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

六、有明确的招生对象及相对稳定的生源。

七、校长和教学副校长须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教育规律、教学业务,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但可以适当放宽。

八、有与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财务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长沙市教育局社会办学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由于教育局官网查询不到该办学处联系方式,因此记录其他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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