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银监办〔2011〕194号

2024-08-07

苏银监办〔2011〕194号

1.苏银监办〔2011〕194号 篇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苏州监管分局办公室

苏州银监办„2011‟30号

苏州银监分局办公室关于重大监管事项

定期报告等工作的通知

农业发展银行苏州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苏州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苏州分行,苏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苏州分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苏州市分行,招商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苏州市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三项重大监管工作成效报告质量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1﹞314号)和《江苏银监局办公室关于重大监管事项定期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银监办﹝2011﹞165号)要求,现就苏州辖内平台贷款清理工作进展及抵质押担保整改、贷款按“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走款比例和中长期贷款合同修订补正情况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关于平台贷款清理工作进展及抵质押担保整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执行、走款比例和中长期贷款合同修订补正等情况的文字材料及相关表格(见附表1至4),文字材料应简明扼要,重点说明上述工作取得成效和实质性进展,以及每个报告期的变化动态。

二、相关要求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1、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相关工作,保证提供数字及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并于7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我分局报送三项重大监管工作的达标计划,内容至少应包括当前基本情况、工作目标、工作进度、完成时限、具体整改措施等内容。

2、附表1及平台贷款清理工作进展及抵质押担保整改工作相关文字材料于每月8日和22日(遇节假日顺延)下班前通过金融专网报至我分局相应监管科室。

3、附表2至4及“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执行、走款比例和中长期合同修订补正等情况相关文字材料于每月8日(遇节假日顺延)下班前通过金融专网报至我分局相应监管科室。

4、附表1每月8日报送上月末数据、22日报送当月15日数据。附表2至4的统计数字截止时间均为上月末。法人城商行、农村金融机构需填报两个口径的数据:一是含省外异地分支机构的数据;二是不含省外异地分支机构的数字。

5、《中长期贷款合同修订补正情况表》(见附表4)中“2011年已修订补正的中长期贷款(含平台)合同”指对— 2 —

2010年底以前签订的贷款合同的修订情况,不包含2011年新签订的中长期贷款合同的修订情况;“金额”指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

6、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一名分管行长作为联系人,安排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人员具体负责,并把联系方式报我分局相应监管科室。

(二)监管科室

1、各监管科室要根据各银行的整改计划建立达标考核台账,定期开展达标督查。同时将重大监管事项达标情况作为对各银行的重要监管评价依据,并与监管评级、市场准入等挂钩,适时采取综合监管措施。

2、各监管科室负责收集并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报数据的真实性,确保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并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执行、走款比例和中长期贷款合同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等(见附表2-4)进行汇总,与相关文字材料一起于每月10日前报送至分局办公室,文字报告至少应包括基本情况、工作进度、具体措施、工作成效等内容。办公室负责汇总辖内情况并报上级监管部门。

3、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抵质押品整改情况(见附表

1)由各科室审核汇总后报解包办,由解包办负责按要求汇总上报。

4、《2011年累计发放三类贷款的受托支付金额与2011年累计发放三类贷款按贷款新规要求应受托支付金额的比例》(见附表3)中的统计数字为2011年以来截止报告期末、监管部门已下发现场检查意见书或上传至EAST系统的— 3 —

现场检查累计数。各相关监管科室负责填报报告期内开展的有关现场检查情况。

5、各监管科室要确定一名副科长承担重大监管事项报告工作,并作为联系人。

附件:附表1-

4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办公室重大事项定期报告通知

内部发送:各局领导、办公室、各监管科

联系 人:黄晓辉 联系电话:68311538(共印5份)

2011年7月21日印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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