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对拖欠民工工资案例的动态博弈分析(11篇)
1.论文 对拖欠民工工资案例的动态博弈分析 篇一
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问题分析
时间:2013-09-29 12:16 作者:河南省建筑业协会
案例:2010年12月,被告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某签订重庆市某工程施工合同,将该工程的人行天桥桩基部分土石方开挖分项工程的施工劳务承包给被告苏某,该合同对承包单价及工期、质量等进行了约定。12月16日,原告伍某到被告苏某承建的该工程从事土石方开挖工作。2011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苏某结算,被告欠原告人工工资1万元,当日被告苏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了欠款的事由及金额。后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苏某支付工资并由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分歧:本案在审理中产生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说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应当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应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故应驳回原告起诉。
第二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发包单位,只要举证证明与苏某工程价款已结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就应由“包工头”苏某承担责任。而发包单位某工程有限公司不是相对人,不应对支付工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程承包方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苏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一、一张欠条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农民工应与建设施工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从本案看,包工头向农民工出具了工资欠条,该工资欠条能够证实劳动者工作的天数,应得的工资,农民工可依据欠条按劳务关系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且劳动关系只能建立在农民工与具备用工主体的建筑施工单位之间,如果按劳动关系来处理,将会加重农民工的举证责任,所以,排除第一种意见。
二、两个规定导致法律适用不明晰
一直以来,由于农民工、包工头、用人单位之间关系难以确定,导致三者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工的工资时常难以追讨。即便诉诸法院,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尽一致。为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各地、各部门分别制定了一些法规及部门规章,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又出现了冲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承包企业违法分包就应承担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又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就造成法院在审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适用法律的混乱。三、三个方面包工头与用人单位共担责
首先,农民工属弱势群体,举证困难。当前,劳动力市场农民工供过于求,使得他们难以与雇主讨价还价,更不敢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这给农民工维权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一旦发生纠纷,举证较为困难。还有个别农民工认为用正常途径讨薪费时费力,往往采取过激手段解决矛盾,以达到快速讨薪的目的,群体信访事件时常发生。农民工付出劳动,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法律应体现对劳动者的特殊和倾斜保护。
其次,包工头负有直接支付责任。用人单位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包工头雇请农民工进行实际施工,包工头多系自然人,自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农民工直接受雇于包工头,包工头理应按约履行工资支付义务。但在实践中,包工头常携款潜逃或无力支付,怠于履行义务,甚至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作为获取高额利润的手段,加剧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严重性,“恶意欠薪入刑”就是对这种行为的惩治。可见,拖欠农民工工资已不单单是民事纠纷,已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无论从法律还是社会层面,包工头对农民工工资的直接支付义务都不能免除。
最后,用人单位应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建设施工等用人单位为减少成本、增加收益,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是农民工讨薪无果的导火索,且用人单位只是对拖欠工资负连带清偿责任,并不承担最终责任,其可在垫付后向包工头追偿。既使出现包工头和农民工串通,出具虚假证据虚构民工工资的情况,也是因用人单位违法发包、分包的过错所致,由其承担垫付责任与无法得以追偿的风险,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用人单位违法发包、分包情况下,应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的工资“买单”。故排除第二种意见,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建筑时报 重庆市津江区人民法院)
2.论文 对拖欠民工工资案例的动态博弈分析 篇二
一、郑州市农民工劳动用工和欠薪情况分析
近年来, 随着郑州市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 新常态下的行业转型、体制转轨、新兴产业和经营模式使得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 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了凸显期和多发期, 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报酬, 甚至恶意欠薪行为时有发生, 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据统计, 截至2014年年底, 郑州市农民工数量已达到240余万人, 占全省农民工数量的30%, 占全市人口的1/4, 维权保障任务异常繁重;从已查处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情况看, 郑州市已处理的拖欠工资案件数量占全部案件总数的50%以上, 追发、补发农民工工资数额占全部拖欠工资案件总额的80%以上, 煤炭、建筑和装备制造业已成为欠薪案件的高发区和重灾区,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煤炭领域欠薪遗留问题突出。
受宏观经济形势下滑和国家相关产业调整政策影响, 煤炭用工企业在体制改革过程中, 留下了大量历史遗留欠薪积案, 处理起来涉及利益关系复杂, 长期积压造成的矛盾突出, 清欠难度大。一些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历经当地政府多次协调, 都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反而使得部分欠薪企业和个人产生了虱子多了不怕咬、债多了不愁的思想。
2.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不规范, 违法分包、转包现象严重。
由于拖欠工程款或工程款纠纷引发的群体性欠薪事件时有发生, 属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反而成为欠薪问题的救火队, 只要农民工闹得凶一点或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 就施压建筑总包企业或房地产开发公司拿钱出来解决问题, 造成了欠薪问题可以不走正规法律途径, 政府永远在兜底的惯性思维, 甚至会让个别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点,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破坏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良好的劳动用工环境。
3. 部分农民工缺乏必要的证据意识, 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存在短板。
有些农民工为了眼前利益, 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去较真, 从而使得日后一旦出现欠薪问题, 容易陷入维权难、举证难的困境。
针对这种情况, 为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郑州市在总结历年来欠薪治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 从建立健全维权执法机制入手, 出台了一揽子旨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措施, 并以郑州市政府名义下发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郑政办〔2014〕42号) , 建立起覆盖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解决的长效机制, 形成了由人社部门牵头, 建设、房管、规划、教育、水务、交通、工商、公安、工会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全面推动郑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方向转变, 并提出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刑事司法的联动配合, 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的工作要求。截至2015年春节前, 全市没有出现一例有影响的或重大的群体性讨薪事件, 为5131名农民工追回工资8167万余元, 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6件, 集中曝光了8家恶意欠薪单位, 受到了省、市领导的好评。
二、郑州市在打击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犯罪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 不仅是法律法规赋予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现实需要。近年来,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对劳动者合法报酬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工作, 不仅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行为纳入刑事司法的惩治范畴, 还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 对各有关部门办理欠薪犯罪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但从目前郑州市欠薪犯罪查处与移送的情况看, 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之处:
1. 对欠薪犯罪证据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从2014年移送的6起欠薪犯罪案件看, 真正进入刑事侦查阶段的案件仅有2起, 其他4起案件皆止步于移送环节, 并未实际立案, 主要原因是人社部门与公安机关对犯罪证据的认定和使用存在异议。
2. 对案件移送程序的规范性有待加强。
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犯罪案件, 由于缺乏实际操作规范, 造成部分移送案件有移不接, 有送不立, 在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上存在衔接问题。
3. 未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的协调联动机制。
国家、省有关文件多次提到要建立和完善人社部门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机制, 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案件办理情况, 及时了解案件信息, 共同研究和解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紧密配合, 形成合力。但目前郑州市尚未建立这项制度。
三、相关对策和建议
1. 进一步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充分认清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充分认清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衔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严格履职尽责, 密切协作配合, 形成工作合力, 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促进郑州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2. 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欠薪犯罪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欠薪犯罪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真正履职尽责, 发挥各部门在打击欠薪犯罪上的职能作用, 形成分工明确、配合紧密、规范有序的工作格局。
3. 进一步加强对涉案证据的收集、使用和认定工作。
明确涉及劳动关系、欠薪人员和数额等有关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对人社部门依法收集到的欠薪证据做到与公安机关互通互认, 优化审查立案环节, 加快案件办理速度。
4. 有效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移送程序。
通过细化案件的移送和接受程序、复议与监督方法步骤等, 确实做到有移必接、有案必立、有罪必究。
5. 建立涉嫌犯罪案件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动态管控机制。
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公安机关建立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联席办公会议, 加强日常协调和沟通, 建立案前处置、信息通报及动态管控机制。
6. 出台有关实施意见。
3.无拖欠民工工资证明 篇三
为保护项目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到不拖欠工资,北京弘景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重承诺:
我单位服务的北京京源水务有限公司,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服务人员,工资将直接发放给服务人员本人,保证不发放给项目负责人。
(2)我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服务人员工资。如因我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按时结算导致拖欠服务人员工资的,将由我单位先行垫付工资。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服务人员工资行为,造成服务人员上访,及其它突发事件或公共事件,我单位愿意接受业主的处罚,同时愿意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
北京弘景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京源水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过程中所有项目服务人员工资按月发放、社保按月缴纳,截止至1月23日工资已经全部结清,无拖欠工资情况。
北京弘景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篇四
致: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以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
本企业如果中标承建项目合同段工程,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人民币)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带领及发放。
2、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公司愿意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做出的处罚。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5.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报告 篇五
一、加强领导,保障各项措施到位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我镇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镇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时,镇纪委、镇维稳办、镇安办及各村(社区)密切配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定期检查和督导。截止12月,我镇未发生重大集体讨薪事件,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情况总体平稳。
二、突出重点,保护民工合法权益
(一)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原则,严肃查处欠薪违法行为。我镇加大欠薪源头治理,严格规范各用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20,我镇对辖区6个企业、1个在建项目是否严格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分账管理制度,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等各项指标任务,是否建立相应的台账,是否实行考勤通道等进行实地督导检查。并深入工地与现场的农民工进行沟通了解,真真将问题落实到最基层,切实保障执法成效,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广泛宣传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活动的意义,普及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我镇牢固树立风险防控意识,紧盯簿弱环节,对解决农民工工资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要求限时整改,严防事态扩大,全力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和社会稳定。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
(二)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实名制,落实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度,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
6.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 篇六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杜绝拖欠民工工资的指示精神,保证工程项目施工的顺利进行,确保建设质量和进度,我司向贵司承诺:
1、承诺人保证每月日前及时足额支付施工人员上月工资,不以任何借口拖延,并接受贵司的监督和检查。
2、贵司一经发现承诺人存在拖欠参加本工程项目施工的民工工资的行为,承诺人保证将无条件筹集资金立即发放所拖欠的民工工资,并愿意接受贵司的任何针对性的惩罚措施。
3、承诺人一旦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我司将无条件接受贵司代扣本工程项目的进度款直接支付给民工的决定,并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本承诺书自承诺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工程保修期满后终止。
承诺人(签章):
7.民工工资月拖欠隐患排查报告 篇七
关于龙创无欠薪办{2015}1号《关于开展企业欠薪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了维护全公司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促进社会的稳定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从而保障民工工资有序发放,我公司于2015年7月22号成立企业欠薪隐患排查小组,对各施工工地开展欠薪隐患排查工作,具体如下:
1、项目部在招用民工时,通过劳务公司的途径,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2、项目部应制定内部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应根据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项目部应建立民工记工考勤卡,编制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如实记录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用工天数、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并保存二年以上备查。项目部可采用银行存折发放工资,或派专人到工地监督每个月民工工资的发放。一旦出现拖欠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事态扩大。
3、建立健全月拖欠隐患排查制度,由项目部清欠监督员负责于每月工资发放后的三日内直接调查民工,调查人数不得少于工人总数的60%,了解每月工资发放情况,并形成书面记录每月交公司劳资部门备案,如发现拖欠民工工资情况,项目部立即采取措施。
4、各项目部要落实专人负责处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工作,成立民工工资应急小组,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让事态从源头上进行遏制。
加强舆论监控和正面引导,有效控制欠薪事件发生,更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各施工工地项目部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以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xxxx建设有限公司
8.拖欠民工工资相关法规规定依据 篇八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二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 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规定:“督促企业落实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各类企业都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 企业 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7、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成长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规定: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承包企业开展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开展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严厉打击挂靠和犯法分包,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用工必须办理社会保险。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协议并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
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协议,或只签订劳动协议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协议等做法,均视为犯法分包开展处理;
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有以下几种做法:
1、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5、按上述途径索取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山西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热线:0351-5630055 0351-4030856 吕梁:0358-8235192(8289159)黄河新闻热线:0357-2020788(2110188)吕梁民生直通车:0358-12345 山西省纪委举报电话:0351-12388 吕梁纪委:0358-12388 中央纪委信访室:010-12388
吕梁市安排部署市县巡察工作
来源:吕梁市纪委监察局网站
发布时间:
2016-05-27 为贯彻落实全省市县巡察试点工作推进会精神,5月26日上午,吕梁市委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市县巡察工作。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市委巡察组组长库管理办法》等三个重要文件,并决定成立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6月上旬市委巡察组全面进驻被巡察单位,6月15日前各县市区委巡察组全部进驻被巡察单位。
5月26日下午,召开了各县市区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参加的全市市县巡察工作安排部署会。会议提出“市县两级工作同步推开,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和铺开工作同步进行”“两个同步”的要求,就市县两级迅速开展巡察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会议指出,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是党内监督的制度性安排,是借鉴巡视工作经验,着眼强化市县党委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一项重大部署。一是要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做好市县巡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刻领会中央、省委对巡视工作的新要求,把握中央、省委、市委对巡察工作的新部署,立足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看齐省委巡视工作的新标杆;二是要高标准开局,尽快建立巡察工作机构和队伍,迅速全面启动首轮巡察。巡察工作要突出政治定位,选准巡察对象,坚持问题导向,重视配套制度和机制建设,做好与上级巡视巡察机构的组织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形成巡视巡察联动格局;三是要通过巡察,进一步探索加强监督的途径和方式。改变过去被动监督模式,主动出击,对各级领导干部监督实现全覆盖,常态化,发现和解决一批基层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市市县巡察工作取得实效,努力推进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再上新台阶。
9.拖欠农民工工资自查报告 篇九
因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等因素影响,该县农民工欠薪案件和涉及人数与往年相比都有大幅上升,因工程款和工资拖欠引发的群体上访讨薪问题居高不下,拖欠工资问题处理难度不断增大。该县虽加大了清欠力度,但仍有大量的欠薪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清欠工作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
20xx年元旦、春节期间,该县先后发生了18起因讨薪而引发的群体性堵路、围堵政府机关、爬塔吊讨薪等事件,甚至发生一起堵市长虹路的群体性讨薪案件。群体性讨薪已呈现出井喷式、多发性和不可预见性的特点,甚至有愈清愈多,并由建筑行业向其它行业漫延、由城区向镇区漫延之势,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农民工工资问题已引起了县委、县政府领导的高度关注。
二、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主要原因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老板组织农民工以讨薪的名义讨要工程款,导致群体讨薪的案子急增。随着南漳经济发展,工程建设项目和建设规模逐年增多。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部分企业资金实力不足,垫资施工现象严重,稍有不慎,就会出现欠款数额大、人员涉及多的问题,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薪实际上都是讨要工程款。近年来,由于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成了农民工讨薪的主渠道。少数施工企业和包工头不愿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工程款或合同结算纠纷问题,而是借用农民工讨薪名义执意要求政府部门出面协调,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并无调处经济纠纷的.职能和手段,为了“维稳”勉力而为。在20的清欠款中80%-90%都是以讨薪的名义讨要工程款,更有甚者有的就是材料款或者是设备租赁款。如:天地时代城、子捷山水传奇项目都是老板组织农民工采取堵门堵路方式以讨薪名义讨要工程款的。
2、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现象普遍。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现象非常普遍。建设单位在资金不到位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急于开工建设,有的开发商寄希望于开盘后预售收入支付工程进度款。特别是近年来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房地产市场趋于饱和和发展放缓的现实下,部分因自身资金实力不够,导致工程款难以如期向建筑方支付到位。当建筑方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给作业队或工班长时,就不得不采取每月只发部分工资(生活费),从而形成了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施工企业拖欠作业队或工班长劳务费、作业队或工班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层层拖欠现象。大部分包工头为了工程能正常施工都按工程进度向农民工发放工资,这些工资款的基本上都是借来的,部分甚至来源于民间高利贷,而房地产商与承建包工头的结算方式是在工程完工后将所建房屋抵作工程款,承建的包工头不仅承担了农民工工资的借贷风险,更承担了工程款的结算风险,一旦资金链断裂,承建包工头深陷债务泥潭后极容易发生跑路,危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这是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根本原因。
3、建筑市场不规范,施工企业借用资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用工主体不合法。建筑施工企业由于资金不足,常把工程建设项目转包、分包出去,而工程往往转包、分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社会自然人,然后再分包给作业队或工班长(小包工头)。另外,还有部分建设项目是借别人的资质中标,然后吆喝一班子人干活,总承包方只认包工头,请谁干活,请多少人,他一概不管,活干完了他只对包工头结帐,根本不管农民工是不是能拿到工资,一旦发生欠薪现象,总承包人还振振有词地说:“该付的工钱我全付完了”。中标的负责人更是“理直气壮”地说:“又不是我请人干的活,我负什么责啊!”有用人权的单位没用人,用人的工头没有用人权,也可以说:有资质的没活干,干活的没资质。追其责来只推不揽。工程建设项目违法转包、分包、借别人的资质中标,造成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是导致农民工被克扣或拖欠的主要原因。
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将工资按月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每一个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月以货币的形式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本人,并将工资发放情况报人社部门备案。而在南漳,由于一些建筑业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而是采取项目部、班组、包工头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协议,或包工头与农民工口头约定工资报酬。一旦拖欠工资现象发生,农民工一是手中无欠条,二是联系无方式。工程层层转包、分包,总承包商连干活的农民工是谁都不知道,何谈直接对农民工发工资。施工企业对用工、工资支付情况没能实现有效的监督管理。有的工班长(包工头)结算到劳务费后,故意克扣农民工工资,甚至一走了之。农民工没拿到钱,有的根本不知道拿多少钱,就到劳动监察部门讨要工钱,劳动监察连调查的时间就没有,怎么要“钱”,要多少钱?“讨工资找监察”这话不假,但干啥活,咋算帐,给多少钱,这些非劳动监察部门所能及。
5、非建筑企业职工欠薪族的加入,壮大了欠薪者队伍。在
全县大规模的建设项目中,难免有资金不实的“南郭先生”,项目进入时信誓旦旦,海阔天空。项目建成投产后,因管理不善以及生产出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小的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浩瀚大海中难免沉没。企业没了,老板逃了,建成的厂房因债务被法院查封了,干活的工人拿不到工资了,于是就要找“劳动监察”了。如明瑞电子公司、神马服饰公司等。还有极个别企业还没建成投产就成了“乱尾楼”,农民工工资长期被拖欠。如清河银富公司、繁锦公司等。还有少数企业因资金链断裂,造成员工工资不能正常发放,有的拖欠三、四个月,还有个别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达半年之久。如陶盛陶瓷公司、湖北融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东巩巨鑫煤矿等等。
6、政府项目多,承建方实力不够,导致欠薪事件频发。城市美化、亮化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还建等很多政府投资项目,起初设计比较完美,可承建方为了获取工程,不管你提什么条件,他都能够应承下来,且信誓旦旦。一旦工程到手,他便将工程进行了分包,请单包工垫资建设。所有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是按合同拨付工程款的,工程在没有完工前,是由承建方负责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而承建方他不给单包工办理结算,不给单包工出具证据,也从不拨付农民工工资,就等着政府拨付工程款后再支付农民工工资。从而导致单包工带着(有的甚至请农民工)讨薪。如:发展大道工程建设项目、丹阳大道、徐庶还建房项目等。可以说每年都有大规模的政府投资项目讨薪事件发生。
7、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联动机制,加大了农民工工资清欠难度。目前,南漳县房地产开发、道路建设、农村安全饮水、小农水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和基本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建设、中小学校校舍新建改建、企业厂房建设等等这些工程项目的审批、招标、管理都是由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是否缴纳了工资保证金、是否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一概不知,但到了年终,农民工拿不到钱就要找政府上访,找劳动监察部门处理。特别是一些政府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工程发包出去后,只注重了工程质量,忽视了农民工工资这一块。工程验收后就拨付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是否支付,一概不管不问。农民工找到主管部门,一些部门领导还说,我们工程款已合同拨付了,我们不欠你们的钱,老板欠你钱你去找劳动监察部门解决,追其责来只推不揽。如蛮河堤除险加固改造项目、巡检镇白鹤船村土地平整工程项目第四标段等等。
三、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县委、县政府关注的民生工程。同时,也考验着县委、县政府执政能力。因此,县委、县政府要将年列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之年。各地、各相关部门必须做到早部署、早行动、早发现、早处理、早落实,制定出解决问题的详细时间表和路径图,并将这项工作贯穿全年各项工作之中。
(一)明确一个“责”字,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一是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与各镇(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订农民工工资防欠清欠责任书,实行农民工工资防欠清欠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是明确部门责任。原则上第一责任人为各镇(区)镇长(管委会主任)、各工程项目(企业)行政主管局局长。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所辖区域和所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存在重大欠薪隐患问题或群体上访讨薪案件进行处理。并全力配合人社部门做好所辖区域内各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的规范工作,切实做好本行业、本地区农民工工资防欠清欠工作。
三是落实包保责任制。各镇(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和一个项目(企业)、一名责任领导、一个检查督办专班、一套化解措施、一包到底的“五个一”要求,逐一明确责任,实行责任包保机制。
(二)立足一个“早”字,从源头上控制。
一是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控。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划拨工程款项时,必须按工程总造价的20%优先划入农民工工资帐户,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管理。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凭施工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明册直接将工资打到农民工的银行卡或农民工手中。对未按要求划拨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其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欠薪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是对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控。所有非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动工前,必须先到人社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缴纳手续,签订不欠薪承诺书,然后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才可发放施工许可证。无施工许可就开工的项目,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不得手软,决不能搞下不为例。施工过程中,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按工程总造价的18%标准,将农民工工资直接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不管工程如何分包,农民工工资由各班组长(包工头)出据的工资名册交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直接发到农民工手中。将原农民工工资支付链由“施工企业(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作业队或工班长(俗称包工头)→农民工”缩短到“施工企业(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哪个项目的施工单位不按这个模式运作,造成农民工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上访的,就追究哪个项目施工单位的责任。
(三)强化一个“管”字,规范建筑市场劳动用工秩序。
20xx年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加强与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全县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xx省劳动保障监察局监制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手册》中要求的“三表三册一书一牌”的内容进行规范,即: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记录表、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考勤册、农民工工资发放册、劳动合同书、劳动用工监督公示牌。各建设主管部门应核查承建商是否为中标单位,借资质挂靠,中标单位必须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违法层层转包、分包;承建商必须与所有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每月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严禁小包工头代领、代发工资;每月工资发放花名册必须报建设局、劳动监察大队备案,否则,发生欠款由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在此基础上,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审批的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分批下达停业整顿通知书,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标准,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拒绝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让其复工,做到规范一家复工一家,以达到全部规范的目标。
(四)突出一个“效”字,强化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为从根本上解决边清欠、前清后欠的问题,必须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防欠治欠的长效机制。
一是健全完善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20,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工作的通知》,各镇(区)和城建、交通、水利、国土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作为项目招标的必备条件,对没有到人社部门办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的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予批准开工报告;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未缴纳保证金的,应当督促其及时补缴,未补缴的,完工后不得进行验收。
二是建立欠薪市场准入限制制度。对存在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欠薪等问题的单位,在招投标、开工项目、资质评定、信贷等方面实行市场准入限制系列制度。如农民工因讨要工资而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暂停施工企业工程招投标资格,不批准新的开发项目,降低或取消其开发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拖欠工资情节恶劣的,冻结其在本县范围内的在建工程,依法拍卖抵付农民工工资,吊销其开发资质,清除出南漳市场。
三是探索建立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市政府要求各县(市)区要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应急周转金主要用于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食宿、交通等问题。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县人社部门要尽快拟订出《南漳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拟报请县政府印发。
四是探索推行农民工工资清欠督办制度。2015年,县维稳办与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将探索推行农民工工资清欠督办制度,对到县有关部门上访讨薪的投诉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县维稳办、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办联名下达《农民工工资清欠督办函》,对全县清欠农民工工资实施量化管理,挂牌督办,限时办结,对账销号。
五是建立欠薪“黑名单”管理制度。2015年,县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严格执行《襄阳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一次性达到10万元以上、一年内被发现两次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次性拖欠人数超过20名、拒不缴纳工资保障金等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不整改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将采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列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列入工商部门企业不良信息管理系统、列入劳动保障部门诚信档案记录、录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信息库、暂停其未销售商品房的销售、暂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作为办理信贷业务重要参考等措施,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融资贷款、优秀工程评选等方面予以限制。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将依法暂停其工程投标资格、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直至清出南漳建筑市场。
六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全县农民工工资防欠清欠工作因重视不够、监管不力、排查整治不到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倒查并追究其责任。
七是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成立由县维稳办牵头,县公
安局(治安大队、经侦大队)、人社(劳动监察)、房管、法院以及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组成的应急处置工作专班。年前,应急工作专班的人员实行集中办公,负责应急处突工作。一旦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起的堵门、封路等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班人员在接到预警后必须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由县维稳办负责摸清基本情况,迅速通知相关部门参与处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向参与堵门、封路等行为的农民工发放《农民工依法讨薪告知书》,引导农民工依法讨薪,用理性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相关责任单位接到通知后,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必须亲自到场,切实采取果断措施,尽快控制事态发展,不许出现长时间堵门、堵路等恶意讨薪事件的发生。对参与堵门、封路等扰乱社会治安者进行劝离无效的,公安部门要调集警力依法从快进行处理。
(五)抓住一个“查”字,对重点部位进行重点监控。
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公室负责制订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并提请县政府召开全县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对专项检查行动进行部署。县人社部门要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组织专班对所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企业)进行大排查,督促用人单位进行自查自纠。要将工程建设领域、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作为检查工作重点,挨门逐户检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点。坚持“边查边改”原则,对重点企业定员上门指导,提前调处,最大限度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各镇(区)和城建、交通、水利、国土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把有拖欠工资记录的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经常跟踪检查,督促企业按时支付;对重大拖欠隐患,早发现,早介入,较好地防止了大面积集中拖欠行为的发生。
(七)依靠一个“法”字,加大恶意欠薪查处力度。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作为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职能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要开展经常性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同时,对受理的农民工投诉、举报拖欠工资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经人社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公安部门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及时处理,可立案的应及时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不能姑息;非劳动保障法规调整,且有欠条的劳动报酬,法院应依法及时下达“工资支付令”;凡有欠薪群体上访的项目,人社部门即时曝光总承建商,“刷黑”该单位。
10.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 篇十
致:招标人
为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做到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 法人代表 系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郑重承诺:
如果中标,我公司一定确保 项目名称 项目将做到以下承诺: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保证不发放给“包工头”。
2、我项目部将负责督促分包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项目部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项目部先行垫付欠款。我项目部对分包人清偿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及其它突发事件或公共事件由我项目部三日内自行处理完毕,如处理不完毕,我项目部愿意接受按中标价的2%罚没违约金。
投标人: 投标人(盖章)
11.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 篇十一
为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做到不拖欠民工工资,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重承诺:
我单位承建的 金导园五期C区7#-10#栋工业用房 工程,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保证不发放给“包工头”。
2、我单位将负责督促分包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民工工资。如因我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单位先行垫付欠款。我单位对分包人清偿欠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民工上访,及其它突发事件或公共事件,我单位愿意接受业主的处罚,同时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
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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