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指引(共18篇)(共18篇)
1.劳动合同签订指引 篇一
员工合同签订指引
1、集团公司/客运分公司人员(不含专线人员)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使用劳
动局统一版本的新劳动合同,送交劳动局鉴定备案。
2、***、***、***班组长/领班以上人员及各部门办公室人员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使用劳动局统一版本的劳动合同,送交劳动局备案;其他人员则使用公司内部合同,不再交劳动局鉴定和备案。
3、之前缴纳劳动调配费的,可适当减少上报人数至原来的70%~90%,网上用工
申报人数一并适当减少,或在人员扩充时申报人数不再增加。
4、合同签订期限:
见《关于调整相关规定以适应〈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构思》的相关思路
5、各公司行政负责人于每月15号前将次月合同到期的情况汇总通知各用人部
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并与用人部门及分管领导详细了解该员工的各方面情况,经综合了解和评估后,向有关审批领导提出是否续订合同的建议,并于合同到期的前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各层级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到期终止等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及权限的规定进行审批。
6、对于变更岗位(含升职和降职)、变更工作地点的人员,必须填写《员工动态
表》按照审批流程及权限的规定进行审批并由当事人员签名确认。
7、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应一并要求签订合同的一方员工于《劳动合同签收
公示表》上签名确认。
8、按《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合同签订签收情况予以公
示
附:《劳动合同》样本,分内部和送交鉴定两个版本
集团人力资源部
2007年12月29日
2.劳动合同签订指引 篇二
问:我在单位已工作4年多, 最近一期劳动合同在年底到期。我何时可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何时应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请求, 故建议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实践中, 劳动者在合同期满终止后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请求, 往往无法得到支持。
3.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六项注意” 篇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要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劳动法》的规定,也是劳动关系稳定存续、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和处理双方劳动争议必需的重要依据。对进城就业的农民工而言,签订劳动合同更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对以上各条要做到尽可能详细、具体。比如劳动报酬,一定要写明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以便将来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试用期限等事项。
第二,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在实践中,一些农民工从事的是非全日制工作,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在1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也就是说,不管用工期限多长,农民工都有权提出签订书面合同。同时,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应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5项必备条款。
第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农民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农民工应注意这方面的情况。
第四,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压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及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农民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如遇到上述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五,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劳动合同管理细则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因为这些文件涉及农民工多方面的权益,一旦这些文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力。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劳动合同涉及数字时,应当使用大写汉字。
4.签订劳动合同 篇四
李某20xx年3月31日到某电子器件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9月10日,该公司以李某在试用期内达不到要求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李某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5月至8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4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50 元。该公司辩称:公司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后与公司签订1年劳动合同,1年期满后,公司有权决定是否续签合同。李某未在试用期内达到要求,应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公司认为根据公司的规定与李某已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达到要求方能订立劳动合同。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超越法律规定,该公司未在用工 1个月内与李某订立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二倍工资。该公司以李某在试用期内未达到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李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最终,仲裁委裁定某电子器件公司支付李某5月至8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400元、经济补偿金1350元,共计6750元。
附: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5.劳动合同签订流程 篇五
一、总则
1、本流程旨在规范和明确劳动合同的签订及职责,促使劳动关系得到动态的管理。
2、本流程为业务指导规范,若有新的制度办法从其规定。
二、相关职责
人力资源部作为劳动关系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签订流程规范的实施,负责员工劳动关系的管理。人事专员负责审查新入职员工的主体资格、对新入职员工履行告知义务、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续签手续办理、劳动合同续签等。
三、签订流程
签订劳动合同时,由人事专员按以下流程进行:
1、审查新员工的主体资格
(1)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学历、资格及工作经历的审查;核实个人资料的准确性,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2)查验新入职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前要求其提供与前用人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
(3)对于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毕业前可以与其签订就业协议书。
2、对新入职员工履行告知义务
签订劳动合同前如实告知新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以及新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3、签订劳动合同
(1)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等应先由员工签字,单位统一盖章。禁止空白合同、协议盖章。
(2)劳动合同应在新员工报到当日签订,最迟不得超过5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需签订《保密协议》、《个人信息授权书》,1
如入职员工需要培训的,还需签订《员工培训协议》。新入职员工拒绝签订上述合同、协议的一律不予录用。
4、发放劳动合同,建立员工名册
人事专员制作《劳动合同发放签收表》,由收到劳动合同的员工签字确认,根据《劳动合同发放签收表》制作员工名册。
5、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四、续签流程
1、人事专员每月整理一次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结束前一个月,将劳动合同到期人员名单报送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
2、根据到期合同人员情况填写《续签劳动合同意向表》确定公司续签意向,明确续签的向员工发《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不续签的发《不续签劳动合同书》;
3、员工收到《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后应在3日内将是否续签的意向通知公司,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续签。
4、劳动合同双方确定续签的续签劳动合同。
五、审批流程
1、一般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由归属部门负责人确定签订意向,人力资源部实施;
2、部长及以上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单位负责人确定签订意向,人力资源部实施。
六、资料管理
1、劳动合同应动态管理,定期整理,过期或终止的劳动合同另行造册归档,保存至少10年。
2、续签意向书应分册归档保存,人力资源部应不定时进行自查。
3、续签意向书自劳动合同续签后的一年可予以集中销毁。
六、其他
1、本办法由法务部负责解释。
6.劳动合同签订协议 篇六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姓名:性别:出生 :年月日
籍贯: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
一、入职时间:年月日,应聘职务,试用期为个月,基本工资 元/月,此协议为临时劳动约定,正式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定为年月日前,(此日期定为临时协议终止日,同时定为拒签劳动合同日,有拒签者,以三日后计算。)约定如下:
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乙方在入职期三十日内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
合同,作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若乙方对甲方合同不满或有疑问而拒签,公司以公平起见,要求甲乙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三日内,乙方为甲方自行提供劳动合同及约定,迂期既未执行劳动合同、又未合理方案者,按原合同签定为准;否者视为拒签劳动合同处理,或解除劳动关系处理(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作达到30个工作日的,除发放应得工资外,公司无任何其它费用补偿,同时终止劳动关系)。
二、市场部:试用期为三个月(含三个月内),公司从考虑人力资源成本和甲
乙双方利益出发,原则上非公司原因辞退,中途自动离职的,扣发自动离职前一个月的工资。
三、试用期满,正式劳动合同签订生效后,此协议自动失效。
协议其它: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乙方:(签字或盖章)甲方:
负责人(签字或公章)
年月月
劳动合同签订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姓名:性别:出生 :年月日
籍贯: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
一、入职时间:年月日,应聘职务,试用期为个月,基本工资元/月,此协议为临时劳动约定,正式劳动合同签订日期
定为年月日前,(此日期定为临时协议终止日,同时定为拒
签劳动合同日,有拒签者,以三日后计算。)约定如下:
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乙方在入职期三十日内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
合同,作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若乙方对甲方合同不满或有疑问而拒签,公司以公平起见,要求甲乙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三日内,乙方为
甲方自行提供劳动合同及约定,迂期既未执行劳动合同、又未合理方案
者,按原合同签定为准;否者视为拒签劳动合同处理,或解除劳动关系
处理(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作达到30个工作日的,除发放应得工资外,公司无任何其它费用补偿,同时终止劳动关系)。
二、试用期满,正式劳动合同签订生效后,此协议自动失效。
协议其它: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乙方:(签字或盖章)甲方:
负责人(签字或公章)
7.就业困难,更要谨慎签订合同 篇七
很明显, 答案是否定的。同《劳动法》相比, 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给刚刚踏进社会的大学毕业生们提供了方向引导和利益保障。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由于确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权利、义务的协议, 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之一。《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需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签订, 已经存在劳动关系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不超过一年的, 用人单位每月需要付给劳动者两倍的工资;如果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 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 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作为刚踏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 缺乏社会经验, 通过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其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 是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过程中, 大学生应注意:
(一) 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该仔细阅读相关的条款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其中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共同的责任。所以大学生在就业签约时, 应该根据自己的切身利益, 仔细阅读条款的每项内容, 认真权衡利弊, 对于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尽可能降低就业风险和维权成本, 更不能在签定劳动合同时听之任之, 对自己的权利毫无主张。
(二) 区分非法的劳动合同
缺乏社会经验的大学生还要擦亮眼睛, 识别出各种非法的劳动合同:
1、口头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口头约定, 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许诺, 以为对方许诺的东西就是真能得到的东西。可是, 这种口头合同是最靠不住的, 因为并不是人人都是“君子”, 如果碰上对方是“小人”, 那些许诺就会变成五颜六色的“肥皂泡”。
2、格式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好聘用合同, 表面看起来, 似乎无可挑剔, 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 甚至可以有几种解释。一旦发生纠纷, 招聘方总会振振有词地拿出这种所谓规范式的合同来为自己辩护, 最后吃亏的还是应聘者。
3、单方合同:
一些企业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 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 如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等, 而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 如果接受这样的合同, 可以说是后患无穷。
4、“生死合同”:
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该承担的责任, 常常在签订合同时, 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 即一旦发生意外事故, 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求职者为了得到工作, 违心地签了合同, 却不知这样做的结果也许是用人单位更无视劳动者的安全, 如果真的发生了意外, 也许连讨个说法的机会也没有。
5、“两张皮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劳动部门的监督, 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 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而双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 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下的, 因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
(三) 不能把就业协议书等同于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正式工作之前, 由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共同签署的, 是学校制定就业方案、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签约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 也是一个法律行为。协议一旦签定, 对签约的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但很多毕业生在签约的时候并没有将其视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律行为, 或是仅仅将其视为是一纸约定, 对其法律效力估计不足。现实生活中使用的很多就业协议书存在问题, 很多协议书内容过于简单。内容一般只涉及到学生情况简介、本人意向, 用人单位意见和学校意见, 在具体的程序上也就是本人签名、单位盖章和学校院系毕业办盖章。协议书根本就没有明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各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什么情况是违约, 违约后谁承担责任, 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而这样的情况, 一旦违约, 最容易受害的是毕业生。相对于劳动者个体来说, 用人单位掌握着几十、几百甚至上万个社会资源, 对他来说, 只是失去了一个劳动力, 还有很多可供挑选。但对毕业生来说, 可能就是失去了几十个上百个工作机会。更有一些公司, 利用这样的空子, 在权利义务都没有明确的情况下, 把毕业生违约的条款写得很清楚, 把违约金设得很高。这样很容易使在意识、力量等方面相对薄弱的毕业生陷入被动的境地。介于当前的情况, 对毕业生来说, 最实际的做法就是在签约时, 先充分了解用人单位, 将具体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 特别是要将违约责任约定清楚, 将就业的风险尽可能地降低。
(四) 不能自以为是地耍“小聪明”
任何法律都要遵循公平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不只是维护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伞”, 它同样也保护合法用工的用人单位!因此大学毕业生不能在签定劳动合同时耍“小聪明”!
1、由于担心找不到工作, 或者对用人单位不十分了解, 或者多家用人单位同时与之见面, 眼花缭乱到不知选择哪一家, 便与多家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 以便在其中选择一个。大学生这种“骑驴找马”的心理是较普遍的。这样做的结果是只能满足签约者中的一方需求, 对其他签约方则构成违约, 《劳动合同法》对这种行为进行限制并给予惩罚, 大学生抱着这种“骑驴找马”的心理走上“毁约”之路, 将面临着承担违约金的后果。
2、有的大学生为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 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导致双方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 用人单位并不需要为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此外, 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或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的就业信息, 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可能因欺诈而无效。
3、有的大学生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该劳动合同无效!如果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无法正常工作的, 还应该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有的大学生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要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
8.签订合同不容欺诈 篇八
事发后,农贸公司立即通知收购站,要求派人前去协商处理。谁知收购站以有合同为由,拒绝协商。于是,农贸公司只好状告到法院,要求收购站退还全部货款并偿还利息,并承担往返运货费、仓库保管费等。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因收购站在茶叶中掺杂使假,却说茶叶质量达到特、甲2个等级,此属欺诈行为,故订立的合同无效。又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及该法的第五十八条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合同无效,10吨茶叶退还收购站;同时,收购站还应退还某农贸公司的全部货款及利息,并承担返货运费及仓库保管费等。
9.签订劳动合同资料 篇九
签订劳动合同资料
签订劳动合同后离职单位不能“扣”档案
来源:() 发布时间:-03-24
现在,一些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后,因为种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于是劳动者单方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只要本人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就应予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这当然也包括转移劳动者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可是从目前来看,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不能接受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现实。特别是对单位的业务骨干,做不到“忍痛割爱”。劳动者情急之下,不辞而别,用人单位留不住人,只好“卡”住职工的档案不放。有些人对此也不太在意。认为档案可有可无。 据了解,目前本市劳动监察部门在监察中屡屡发现此类问题,并对用人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书,可是因为没有有力的行政处罚措施,用人单位对此置之不理,劳动执法部门正在呼吁相关办法尽快出台。 用人单位应该理解“市场就业”这个概念。劳动者早已由“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人才流动是很正常的。“卡”住职工的档案,不仅有损职工的利益,违反《劳动法》,就是对单位自身也是无益的。如果单位连与职工解除合同的.手续都没办,那么还会由此引发其它方面的劳动争议。 当然,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劳动合同文本的内容。如果由于违反约定,给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佚名
10.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 篇十
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
我1月份便到一家单位的驻山东办事处工作,到7月份公司找理由将我辞退,在此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各方面的保障!现我被辞退后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予相应补偿?令我在单位工作期间有一笔四千元的账目但据丢失,导致我很长时间没有报销,后公司在辞退我时将这四千元从我工资中扣除未给,我只能限公司提供这四千块钱的支出去向并有证人,现在我该怎么办??你的损失可以追回来。劳动法规定,在用工期间,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管是谁的原因,只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要接受相应惩罚。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是该单位的员工,就可以追回你自上班之日起到现在的双倍工资的赔偿。并且用人单位还要把你缺的一年多的五险给你补上。并不像楼上所说的那样,没有签合同就不受法律保护了,相反,法律就是要严惩那些不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保险的.用人单位。因此你完全可以追回自己的损失。至于那四千块钱的账务,可能需要你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了。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你这个员工,你可以用工资卡作证,或者做电话录音,或者其他书面的证据
提问人的追问 -02-09 14:04
谢谢,如果我无法出具工资证明,我的工资一般都是老板在发放工资时由我们打收条的,我是否可要单位同事做认证?而且我有很多人都可以证明在此期间却是受雇于单位!回答人的补充 2010-02-09 14:14 那些收条你都没有么,或者有些书面的东西,比如说上面有你名字并且盖着公章的文件,其实这样的文件应该很好找吧。给你老板打电话,然后做电话录音,到时候他们也不得不承认了,至于保险,只要去社会保障中心一查就知道单位有没有给你缴纳了,因此只要证明你是单位的员工就可以了。至于让你同事去作证,当然最好的证据了,但是你想想,现在哪个同事愿意趟这样的浑水呀。
提问人的追问 2010-02-09 14:22 太感谢了!那些收据还有一些手面的东西均在公司老板手中,我现在唯一能提供的就是我同事给我提供证明!单位同事都很憎恨老板我想应该可以提供!是不是只要证明我在此单位工作过就可以了?谢谢
11.商业新手如何签订合同 篇十一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交往中,合同是最常见的规范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几乎所有的纠纷都会涉及到合同。一份好的合同,能够保障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有效预防和避免纠纷的产生;而一份有缺陷的合同,则会留下隐患,产生纠纷和诉讼,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签好一份合同极其关键。对于商业新手而言,必须要学会一些签订合同的基本法律知识和技能,具备一定识别合同陷阱,预防合同欺诈的能力。
合同及基本要求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既然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那么最根本的作用就是变“不确定”为“确定”,即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好的合同应该内容清楚、语言明确;条款完备;权利义务均衡;内容合法;采取书面形式。
内容清楚、明确:是指合同反映的内容具体,容易操作,没有意思不定的语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合同字斟句酌进行推敲,尽量避免使用含义模糊或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如果必须使用也应当在合同中协商定义清楚。
案例
“家人”含义模糊,中介无奈败诉
杭州的沈女士看中了一家房屋置换经纪公司挂牌的两套二手房,便向该公司职员提出看房要求。为了防止沈女士看房后撇开公司与上家私下交易,该中介公司让沈女士签订了一份格式合同《看房约定书》,规定“本人尊重公司为我和我的家人所提供的中介服务,在看房后3个月内不私自与出售方或第三方签订上述物业的转让合同,如有违约,赔偿上述物业总价的3%作违约金”。沈女士在该格式合同上签字后,先后察看了两处房屋,都没有购买。
合同签订两个月后,沈女士姐姐通过另一房屋置换公司,与上述一套房屋的出售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房屋作价共计24万元。前一家房屋中介得知消息后,认为这是姐姐委托妹妹看房,然后跳过中介成交的不诚实行为,遂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两姐妹按双方所签约定书支付该套房屋成交总价24万元的3%,即7200元作违约金。
庭审中,原被告针对合同约定的“家人”一词各执己见,原告认为这里“家人”应当包括姐妹及其他亲属,所以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则认为“家人”一词仅代表生活在一起、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况且两被告早已各自成家,不属于家庭成员。
法院认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但原告在自制的约定书中未对“家人”一词作出清晰规范,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姐姐委托妹妹看房,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合同提供方的解释,故判决原告败诉。
条款完备: 一般情况下,一个合同应具备合同当事人(主体)、合同标的(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比如购销合同中的货物)、品质、数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对于合同来讲,某些条款是必不可少的,如果这些条款欠缺,则合同根本无法履行,这些条款被称为“主要条款”。主要条款欠缺的合同不能成立,不产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即合同当事人也就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和合同标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款,欠缺这两种条款的合同不成立。如: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甲向乙购买一套商品房,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房屋的座落方位,根据合同中其余条款也不能推断确定双方买卖的为具体某套房屋(包括某几套同类房屋中的其中一套房屋)。甲、乙之间的合同就因为欠缺了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而不能成立。
权利义务均衡:《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享受相应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义务。当事人不应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一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同样,也不应签订权利多、义务少、责任轻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申请法院宣布合同无效。
合同的形式
案例
口头合同一样有效
河北A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铝型材的加工厂,因接到北京一位客户的一张大订单,急需补订一批铝锭。该公司采购科人员便打电话给内蒙古B铝厂,要求该厂马上送一批铝锭到甲公司。双方在电话中对铝锭的规格、数量和单价达成一致意见。但当B厂人员按时将铝锭发运到A公司时,A公司却因客户取消订单,不再需要这批铝锭了。A公司即以“双方未签署正式的合同”为由,拒绝接收B厂送来的铝锭。B厂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双方已通过口头方式订立合同,判决A公司履行合同。
合同的形式有多种多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这里的书面形式既包括合同书,也包括通过传真、信件、电报、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缔结的合同。同时,当事人双方通过一定的行为也可构成合同,如日常生活中,在商场、超市购物,当顾客拿取商品付完款,获取发票后,买卖合同在成立的同时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书因系双方会签,可以有效证明合同内容是经双方共同协商并取得一致的,证明效力强于其他形式,所以应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首选。
合同的成立和有效
根据《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进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
修改的传真合同是否成立?
不久前,某律师接到一个客户的来信,内容是这样的:“我公司与客户的合同以往都是通过传真完成的,过程一般是这样:我公司先做好一份合同,盖好公章传真给对方,对方再盖章回传,接到回传件后我们就根据合同上的约定条款执行。但最近发生了一件事,有一个客户在我们盖章传真过去的合同上对有关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做了修改,然后再盖章回传,当时我们没有注意到这样的细节变化。对方说我们发过去的传真件只加盖了我们自己的公章,他们是修改后再加盖了他们的公章回传给我们的,因此双方合同的成立应在他们加盖公章后才算成立。现在双方发生了纠纷。我们想问一问:我们先盖章传真过去的合同是不是有效合同? 或者我们先盖章过去的合同只是属于要约?那么,对方修改后盖章回传的是不是属于新要约? 对于这种传真形式的合同如何才能防范围其风险?”
法律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具体到以上问题,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传真方式订立合同,法律是认可的。先盖章传真给受要约人的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要约,受要约人盖章回传给要约人属于承诺。只有受要约人作出与该要约内容一致的或没有实质性变更的承诺,该承诺才能生效,合同才能成立。受要约人对有关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修改,属于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因此,受要约人修改后盖章回传属于新要约,应当再次经过要约人承诺后才能生效,也就是需要重新确认该传真的内容。未经过要约人确认,变更的内容对要约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该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
为避免纠纷,合同双方在以传真方式订立合同时,一是要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后明确要求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尤其对修改的部分应要求重新确认,应约定未经双方确认即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无效;二是在不放心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邮寄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签订合同,这样做虽然比较麻烦,也需要一定的成本,但好处是可以保存完备的合同文本,一旦发生纠纷,很容易查明责任方,在签订比较关键的合同时可以考虑采用这种方式。
案例
合同未加盖公章是否成立?
南京一家商场派业务员李某到广州某饮水机厂订货,双方签订了一份饮水机购销合同,由该饮水机厂供给商场饮水机1000件,总货款15万元。合同对标的的质量、规格、验收、包装及结算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由于李某忘了带该商场的合同专用章,所以合同上只盖有双方代理人和饮水机厂的印章。李甲答应把合同带回南京,加盖本商场公章后再寄给广州这家饮水机厂。饮水机厂去函催办,商场却只电告:“速发货”。饮水机厂即按合同先期发运了500件货物,但刚办完托运手续,即接对方第二封电报,告知“请勿发货”,但这时货已从广州发出。饮水机运到南京后,该商场拒收并向广州某饮水机厂发来第三封电报,要求“退货,速来人处理”。另一方面,该商场因担心逾期不提货,被铁路部门罚款,便把饮水机提出,暂时存放在车站附近。由于商场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广州某饮水机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对方则回应合同上未加盖本商场公章,否认合同成立。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饮水机购销合同成立并有效,判决该商场败诉,要求其支付广州某饮水机厂的货款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本案例中涉及了合同成立和撤回承诺两个法律问题。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即告成立。本案中合同已经双方代理人盖章,合同依法成立。合同订立后该商场虽然没在合同上加盖本商场公章,但发电报要求该饮水机厂立即发货。“速发货”这封电报,不仅表明该商场已完全同意了该饮水机厂的要约,而且表明其要求对方立即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该商场以未加盖公章为由,否认该合同的成立,法院认为理由不充分。该商场第二封电报中的“请勿发货”,可视为对合同对方撤回承诺的通知。但法律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时方为有效。该商场“速发货”电报在前,“请勿发货”电报在后,即接受对方要约在前,撤回己方承诺在后,故法院认定双方合同已经成立,承诺已经生效,不能再被撤回。
违约及违约责任条款
实践中很多人在签合同时,对违约情形即什么情况下构成违约没有说清楚,或只约定违约情形却没有约定违约方在违约后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使合同对当事人之间的制约力减弱,从而容易造成合同当事人有意不履约或故意悔约。另一方面,一些当事人将违约情形定得过多过细,同时希望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越重越好,也容易使合同变的不公平,影响双方交易的进行。
案例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太大时如何处理?
甲公司向乙五金厂购买金属零件一批,货款总价为9.8万元,约定收货后30日内付款,同时约定如甲公司逾期付款,应按货款金额每天1%的利率向乙五金厂支付违约金。乙五金厂及时将货物送交甲公司,甲公司验收无异议。但付款日到期后,甲公司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一直拒绝付款。乙五金厂屡次催促无效,于一年后诉之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并按每天1%的利率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的逾期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最后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乙五金厂支付全部货款,并按每天万分之二点一的法定利率支付自其收货后第31日起到实际付款日的违约金。
本案涉及的是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处罚等。
违约金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有不同的形式和适用情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并且约定不违法,也无明显不合理的,则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法律法规对某一类合同的违约金有明确规定,并且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了违约金,都应适用法定违约金。
3、法律法规对某一类合同的违约金作了规定,但同时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违约金,如果当事人已经约定了违约金,则适用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则适用法定违约金。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逾期付款,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明显不合理(超过法定标准太多),也可能会适用法定违约金。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显然过高,因此法院判决按法定标准计算违约金。
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定金都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但三种方式的适用情形有所不同:
1、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了违约金标准(即法定违约金),则应适用违约金。但如果同一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同时又约定了定金,则受损害一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
2、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或者另外订立了定金合同,则可以适用定金。以定金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做法是: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时,不得要求对方退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将不被视为定金。
12.浅析工程材料采购合同签订流程 篇十二
说到材料采购合同的签订流程, 我们可以这样打个比方, 就像去市场买菜。我们先是有了具体的购买需求, 然后通过在市场上对多家菜价进行比较, 最后确定要买哪一家的。签订合同也一样, 首先, 我们要对工程所需材料有大致的了解, 这一步主要是通过工长和预算人员提供的工料分析和物资需用计划体现出来的。工长根据工程进度需要, 结合预算人员对该部位所用材料的用量分析, 编制出物资需用计划。这份计划提交到材料采购部门, 相关负责人要对此种材料从质量、价格、服务等几个方面做市场调查, 最后筛选出4~5家符合要求的供货商, 作为备选。搜集供货商资质, 会同工程、质检、材料、预算部门对其进行资格预审, 然后通过多方竞标、评标等招投标程序, 确定最终供货商。对未能选用的供货商应做好沟通, 表示希望有下一次合作的机会, 并分类别作为采购信息资源登记在企业材料采购信息库里。
采购合同的签订阶段, 双方如何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订立合同条款, 是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关键。在此之前, 让我们大致了解一下什么是买卖合同。所谓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条款主要包括标的物的名称及规格、数量、单价和金额、标的物的验收、标的物的权属转移、交付期限和地点、付款方式及风险承担。具体到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时, 首先要对采购的材料进行全面了解, 包括产品规格及特性、计价单位、验收标准、存放要求等。材料员应会同经济师、质检人员一起签订合同, 签订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包括产品的特性、运输方式及存放要求、验收标准、运费负担、付款方式、争端解决方式和出现不可抗力时的责任分担、质保期及对质保金的规定。特别要指出的是:第一, 《合同法》第145条规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 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由此看来, 在签订采购合同时, 一定要注明具体的交付地点, 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承担。第二, 关于在途运输标的物的风险转移。《合同法》第144条规定,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着对采购方 (即买受人) 有利的角度出发, 在签订合同时, 应明确约定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出现的毁损、灭失由出卖人负责, 把可能出现的风险降到最低。第三, 违约金的问题。《合同法》第114条规定, 违约金和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有密切联系, 若违约金低于损失, 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 反之, 可以要求法院予以减少。在实际签订合同中, 应本着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 最好不约定违约金。如需约定, 双方要制定合理的违约金范围, 当发生违约事实时, 不至于严重损害一方权益。
在合同的履行阶段, 不只是静止地按条款履行合同, 而是在动态和变化中履行合同。由于双方经济利益的不同, 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履行的程度均会有所不同, 不仅在由谁履行上会产生理解差异, 还会在履行多少、履行后果以及不履行的责任上产生争端。因此, 譬如材料在进场验收时, 材料人员应结合质检、工程相关人员, 双方应本着互利、双赢的原则, 最大限度地履行合同承诺。如产品进场验收合格, 要及时组织进场卸货、存放、保管, 及时办理入库与结算;如产品不合格, 应及时与供货商协调、退货, 办理相关退货手续, 维护双方良好的信誉。
此外, 还有两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1.合同主体与授权签约人的问题。通过本人多年签订工程材料合同的经验, 在签订合同之前, 对方最好能提供以下资料: (1) 年检合格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 (2) 法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 如果合同签订人不是法人, 还要提供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加盖企业公章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3.劳动合同签订注意点 篇十三
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1
签订时间:首次建立劳动关系,必须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的,到期前最好完成续签。
如果相应截止日遇到节假日的,一定在节假日之前完成相应签订工作。
一旦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就应承担二倍工资的惩罚。
不少用人单位有一种误解,工资、社保之类的都依法发放了,似乎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并没什么影响,在此必须重点提示:涉诉时,仲裁和法院只审查签没签书面劳动合同这个事实,而不会考究没有签订对劳动者有无影响。
2
签字和盖章: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注意核实用人单位的名称和公章一致,并通过工商登记确认用人单位合法存续;而用人单位一定核实劳动者的签字为本人签字,且签字与劳动者平时字体一致。
合法有效的签章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实践中,该环节经常会出现五花八门的问题,比如,劳动者用消字笔签字的;劳动者找人代签,事后不认可的;甚至HR当面看着劳动者签字,最后鉴定签字不是本人签订的。
虽然这些情况都是一些极端情况,但需要提醒注意:比如尽量用用人单位自己准备的笔,让劳动者用平时的笔体当面签署等。
3
试用期劳动合同:避免单独就试用期签订所谓试用期劳动合同。
不少用人单位习惯于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劳动合同,但这样的后果将是该试用期劳动合同被视为一份未约定试用期的短期劳动合同。
一旦这样,首先,试用期约定本身不合法;其次,试用期劳动合同到期,将被认定为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再签劳动合同将属于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最后,用人单位如果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试用期本就是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种类和期限依法可以约定的条款之一,用人单位无需单独就该条款签署协议。
4
劳动合同盖章的方法:劳动合同文本应该有页码,并且加盖骑缝章或者每页签字确认。
在某案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两份劳动合同有关工资条款的那页在工资金额上完全不同,但其他条款一致。
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哪份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由于劳动合同没有加盖骑缝章,虽然最后法院结合其他证据认可了用人单位的证据,但该类争议通过加盖骑缝章等方式完全可以避免。
5
劳动合同条款以及劳动合同管理:劳动者领取以及借阅劳动合同一定要有书面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用人单位首先应当避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采用空白的劳动合同,因为这样有可能被认定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另外,用人单位也应当避免签署完劳动合同却不交付劳动者,并且,交付劳动合同时应当让劳动者签署已经领取劳动合同的文件。
有一个小细节需要注意,即如果有人借阅劳动合同,一定留存借阅证明。
我们就处理过劳动者借走劳动合同,又以用人单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要求二倍工资的案件。
6
特殊人员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高管、负责人力资源的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将近,普通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并不太多,不少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问题出在法律代表人、高管等特殊人员。
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将特殊人员排除在外,所以,这类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仍然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虽然有部分地区,比如北京对该类人作出特殊规定,部分司法判决也未支持二倍工资,但毕竟这些都是司法实践对于法律的修正,在法律未修订之前,用人单位还是应当全员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
7
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及时以该理由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如果遇到以各种理由拒绝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一定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因为时间原因让单位陷入被动。
另外,用人单位需要注意,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该有相关的证据,比如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催促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等。
当然,劳动者面对不及时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时,也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8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的,如果劳动者自愿,仍然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符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说一旦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如果双方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行为仍然受法律保护。
实践中,我们也会遇到劳动者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情形,但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后又向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案例,虽然最终支持劳动者的不多,但在此也提示用人单位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解释清楚相关区别,并留存书面证据。
9
补签劳动合同: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合意可以补签劳动合同。
补签劳动合同能否免除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该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需要看一下具体补签的时间,还要看补签时双方确认的签订期间的处理等情况。
北京的有关会议纪要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14.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篇十四
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参考样本)
(劳动者):
本单位决定与你订立劳动合同.请你在收到本通知后于
年 月 日前到 部门,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协商订立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订,本单位将与你终止劳动关系.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者)签收
年 月 日
(此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2:
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
(参考样本)
(劳动者):
因你没有按照《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时间要求,与本单位协商订立劳动合同,本单位决定与你终止劳动关系.请你在收到本通知后于 年 月 日前到 部门,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此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3:
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
(参考样本)
(劳动者):
因为 原因,拟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变更内容主要有:
1.2.3.请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单位(职工)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此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4:
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
(参考样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变更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劳动合同变更内容:
1.2.3.二、本协议签订后,原劳动合同书仍继续履行,但变更条款按照本协议执行.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参考样本)
(劳动者):
你与单位于 年 月 日订立的劳动合同,将于 年 月
日期满.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本单位决定与你续订期限为 年 月 至 年 月
日
日的劳动合同,请你在收到本通知后于 年 月 日(合同期满日)前到
部门协商续订劳动合同,逾期未能续订,本单位将与你终止劳动合同.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者)签收
年 月 日
(此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6:
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
(参考样本)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在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的劳动合同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并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修改如下,其他约定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本协议与原劳动合同一同保存.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确认于 年 月 日收到本协议文本.签名:
年 月 日
(此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7: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参考样本)
本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年的劳动合同.其在本单位从事工作岗位 ,本单位工作年限 年.由于
原因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其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于 年
月 日转移.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一联存根留用人单位,一份交职工,一份放职工档案.)
附件8: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参考样本)
本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年的劳动合同.其在本单位从事工作岗位 ,本单位工作年限 年.由于
原因于 年 月 日终止,其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于年 月
日转移.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一联存根留用人单位,一份交职工,一份放职工档案.)
附件9: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签收证明
(参考样本)
本人于 年 月 日收到
(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特此证明.签收人(签名):
年 月 日
(此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10: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签收证明(参考样本)
本人于 年 月 日收到
(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特此证明.签收人(签名):
年 月 日
(此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11: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参考样本)
(劳动者):
我单位决定自 年 月 日起解除与你所签订的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劳动合同,理由如下:
特此通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
1.请接此通知后于 年 月 日前到
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2.发放经济补偿、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工伤保险待遇:()
⑴无经济补偿、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⑵实发经济补偿: 元.⑶实发生活补助费: 元.⑷实发医疗补助费: 元.⑸实发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元.(此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12: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参考样本)
(劳动者):
我单位决定自 年 月 日起终止与你所签订的期限为自 日至 年 月 日的劳动合同,理由如下:
特此通知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注:
1.请接此通知后于 年 月 日前到
部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2.发放经济补偿、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工伤保险待遇:()
⑴无经济补偿、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⑵实发经济补偿: 元.⑶实发生活补助费: 元.年 月
⑷实发医疗补助费: 元.⑸实发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元.(此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13: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参考样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期限为 的劳动合同,现因 方根据
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自 年
月 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打√)
□无经济补偿.□实发经济补偿 元.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14:
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
我单位 等 名同志已被解除劳动合同,现报去备案.单位:(盖章)年 月 日
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何年何月何日订立合同何年何月
被录用解除
合同前工种技术
等级解除合同
日期解除合同
原因备注
注:劳动者因各种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均应填写本报告书一式四份,留本单位一份;存劳动者档案一份;报劳动者所在区(市)劳动服务中心、用人单位所在区(市)社会劳动保险机构
各一份备案.附件15:
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
我单位 等 名同志已被终止劳动合同,现报去备案.单位:(盖章)年 月 日
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何年何月何日订立合同何年何月
被录用解除 合同前工种技术
等级解除合同
日期解除合同
原因备注
注:劳动者因各种原因被终止劳动合同,均应填写本报告书一式四份,留本单位一份;存劳动者档案一份;报劳动者所在区(市)劳动服务中心、用人单位所在区(市)社会劳动保险机构
15.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篇十五
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应提起业主撤销权诉讼, 要求法院判令撤销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法律关于物业管理资质的规定属于管理性的规定, 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未取得资质情况下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并非必然无效。
[案例]
广州粤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粤荣地产) 是海珠区荣升广场首层1109房、二层2110房、三层3110房的产权人, 三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200.32平方米。2015年3月2日, 荣升广场业主委员会 (以下简称业委会) 在街道办备案成立。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召开了业主大会。2015年8月26日, 业委会与其选聘的广州楷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楷新物业) 签订了《荣升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约定坐落于广州市海珠区的荣升广场由楷新物业提供物业服务, 服务范围为1栋四层商场以及地下一层停车场, 建筑面积共计12703平方米, 商铺面积9937平方米, 共637户, 停车场面积2766平方米, 共50个车位;本管理合同有效期为五年, 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商铺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为28元/平方米·月。
粤荣地产认为, 其在荣升广场拥有三个商铺, 但业委会未按照《荣升广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的程序, 自行选聘了楷新物业作为荣升广场的新物业管理公司并签订了《荣升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上述合同违背了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 未经业主大会讨论审议, 依法应属无效。理由如下:一、业委会未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通知粤荣地产, 也没有向粤荣地产派发选票, 选聘过程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楷新物业在与业委会签订《荣升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并没有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因此,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无效。故粤荣地产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确认楷新物业、业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无效。
楷新物业辩称, 《荣升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合法有效, 对包括粤荣地产在内的荣升广场各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委会辩称, 不同意粤荣地产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根据《议事规则》相关规定, 业委会选聘物业公司的业主大会, 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在荣升广场五楼进行, 履行了告知业主的义务。二、业委会多次向粤荣地产发送邮件, 并派人至其工商注册地址, 要求前台找负责人出来洽谈, 但无人接洽, 只好离开。三、根据物管选聘调查表统计结果, 赞成聘请楷新物业管理公司的业主, 票数和面积都超过了72%, 符合相关规定, 请求依法驳回粤荣地产的诉讼请求。业委会为证明其抗辩主张, 提供了《选聘物业管理公司问卷调查表得票情况统计表》及432份《问卷调查表》, 证明其经过“双过半数”的有效投票选聘楷新物业为荣升广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EMS特快专递函件, 证明业委会已将调查表邮寄给了粤荣地产。
[案件争议焦点]
一、《荣升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否有效?
二、签约时楷新物业没有取得物业服务资质是否影响涉案合同的有效性?
[律师评析]
一、《荣升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认为业委会签订《荣升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未召开业主大会, 因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无效。《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本案中, 业委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了业主大会, 向荣升广场的全体业主发放了调查问卷, 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大会的召开形式。原告认为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时未通知到原告。但根据业委会提交的EMS特快专递函件, 证明业委会已将调查表按照原告的工商注册地址邮寄给了粤荣地产。粤荣地产拒绝签收, 应视为放弃了相应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楷新物业的选聘是业委会通过问卷调查表的形式征求业主意见最终形成结果选聘出来的, 业委会可以根据该投票结果与楷新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委会做出选聘楷新物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如果原告认为业委会选聘楷新物业的程序违法, 选聘楷新物业的决定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可根据上述《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主张对选聘楷新物业的这一决定予以撤销, 而不能以此来否定楷新物业、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有效性。
二、签约时楷新物业的物业服务资质不影响涉案合同的有效性
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进行了列举性说明, 其中第五项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对于“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 》第十四条把“强制性规定”的用语进一步明确其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基于这一限制性解释, 可知法律把管理性规定从强制性规定中剔除, 在判定合同效力时“强制性规定”专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中, 粤荣地产认为楷新物业在签订案涉合同时不具备相应资质, 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但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属于行政管理部门所做出的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 而并非针对物业服务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因此, 即便楷新物业在签约时未取得相应的资质, 也不必然引起案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且楷新物业在签约后取得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已具备了相应的资质, 依法可以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法院判决]
16.签订商铺买卖合同需注意 篇十六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家建材公司去年在某建材市场购买了一个铺位。签合同时,双方未约定市场性质。搬入后不久,因建材市场竞争激烈,发展商将市场改为灯具市场,造成建材公司难以继续经营。该公司与其他建材公司联合找发展商交涉,发展商以合同中对此并无约定为理由,让建材公司哑口无言。该案中,发展商的行为极大损害了业主的权益,令业主陷入了两难的境地——继续在灯具市场里经营建材,显然会蚀本;而出售铺位,又难免贬值。从该案中可以看出,购买商铺与购买住宅所考虑的方面有所不同,对签约的要求更高,绝不能随意签约。以下就是签订商铺买卖合同时要注意的常见问题。
一要注意公用分摊面积。一般来说,商铺的公摊面积占建筑面积的30%~40%,有的甚至超过50%。对此,开发商当然自有说法,但对购买者来说,商铺的单价高于住宅物业,即使是允许范围内的误差,也可能会带来几万元的价格变动,打乱购房者的预算。
要避免此情况的出现,建议购房者选择按使用面积计价的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摊面积的大小与产权归属,确定公用部位的规划设计。只有事先约定严密详尽,才能在前述情况出现时顺利维权。
二要注意返租承诺。返租是指购房者支付房款后,若干年之内将物业交给发展商经营出租,业主即可获得固定的返租回报。从表面上看,返租带给购房者的是稳赚不赔的收益,但事实并非如此。以下这个案例或许能给购买者带来一些警示。林先生购买了某在建大型商场的一个铺位,与发展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与返租协议书。双方约定:林先生同意将物业租给发展商;发展商在三年内支付总房款22%的返租回报。然而一年后,发展商未能按约交房,也没有支付返租回报,当林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发展商支付违约金、返租回报金及滞纳金时,却被告知因林先生未将物业交付给发展商,双方签订的返租协议不具备生效条件,他要求的返租回报不获支持。
除了延期交房导致返租回报难以实现外,有相当多的发展商采取了非书面承诺的方式,仅将返租承诺写入广告或由售楼人员口头承诺,而在购房合同上却无相应约定。此情况下,如发展商不给予返租回报,购买者很难要求其兑现承诺。
三要注意贷款风险。个人商铺贷款具有比例低、年限短的特点。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的60%,贷款期限也只有1O年。另外,银行对商铺贷款者资质的审核也比住宅贷款更严。当投资者考虑贷款买铺位时,必须意识到贷款申请不能通过时,自己将面临的付款压力。
17.劳动合同签订委托书 篇十七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签订委托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签订委托书1劳动合同委托书
委托人:性别: 出生日期:身份证编号: 住址:
被委托人: 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编号: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因,不能亲自履行XXX年XXX工作,特委托____________为我履行XXX工作,对被委托人在履行合同期间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XX年XX的工资,均由被委托人 领取。委托期限: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人:被委托人:
年月 日
劳动合同签订委托书2本授权委托书声明:(姓名)系(单位)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的(职务)(姓名)以本公司的名义与其单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培训协议、商业技术保密协议、车改合同等相关劳动用工合同和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受托人在职期间在劳动用工活动中所签署的上述文件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特此委托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受托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法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
地址:
主要负责人:
性别: 职务: 电话: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受托人可以本公司的名义与其单位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培训协议、保密协议、车改合同等相关劳动用工合同和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受托人在劳动用工活动中所签署的上述文件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我公司均予以承认。
特此委托
委托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受托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签订委托书3劳动合同委托书
本人与新疆北朋土木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到期,因目前本人在项目工作,不能回公司亲自续签合同,特全权委托王志国代为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
委托人:被委托人:
日 期:
劳动合同签订委托书4本授权委托书声明:(姓名)系(单位)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的(职务)(姓名)以本公司的名义与其单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培训协议、商业技术保密协议、车改合同等相关劳动用工合同和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受托人在职期间在劳动用工活动中所签署的上述文件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壹份,其余贰份由甲方分送南宁市财政局和南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协商解除本协议之日止。
特此委托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受托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签订委托书5劳动合同签订委托书
委托人:(具有法人资格用人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
地址:
受委托人:(无法人资格部门或分支机构全称)负责人: 职务: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我单位委托(无无法人资格部门或分支机构全称)以本单位的名义与其所招用的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使管理职权,对其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行为我单位承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委托有效期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
劳动合同签订委托书6委托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原因及事项:_________________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_________________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_________________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18.合同签订中的节税小技巧 篇十八
税法规定, 房产税共有两种计税方法, 一种是从价计征, 另一种是从租计征。从价计征是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即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地减除10%~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其税率为1.2%;从租计征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其税率为12%。
企业可以通过比较两种计税方法下房产税税负的大小, 通过改变所签订合同的性质来改变收入的性质, 从而转变房产税的计税方法, 进而尽可能地减轻房产税税负。
案例分析:信达商品流通企业有大量库房闲置, 打算将闲置的库房对外出租。库房原值共6 000万元, 年租金收入共900万元, 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30%。请问如何签订合同能节税?
方案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将库房对外出租, 其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则:
应纳营业税=900×5%=45 (万元)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45× (7%+3%) =4.5 (万元)
应纳房产税=900×12%=108 (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45+4.5+108=157.5 (万元)
方案二:签订仓储保管合同, 将原来的库房出租改变为提供仓储保管服务, 这样其计税依据变为房产余值。则:
应纳营业税=900×5%=45 (万元)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45× (7%+3%) =4.5 (万元)
应纳房产税=6 000× (1-30%) ×1.2%=50.4 (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45+4.5+50.4=99.9 (万元)
由此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税57.6万元 (157.5-99.9) 。因此, 应当选择方案二。
二、节印花税:合同中分开记载经济事项
税法规定,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或定做合同, 若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 则应当分别根据“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 其中, 加工费金额根据加工承揽合同适用0.5‰税率计税贴花, 原材料金额根据购销合同适用0.3‰税率计税贴花, 上述两项税额合计数, 即为合同应贴印花税税额;若合同中没有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 则从高适用税率, 即全部金额根据加工承揽合同适用0.5‰税率计税贴花。
企业在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或定做合同时, 应当在合同中将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金额与所提供的原材料金额分别记载, 这样便能够达到降低印花税税负的目的。
案例分析:A企业接受B企业委托, 负责加工一批办公桌椅, 加工所需原材料由A企业提供, A企业收取加工费及原材料费共计600万元, 其中A企业提供的原材料价值为400万元, 收取的加工费为200万元。请问如何签订合同能节税?
方案一:合同中记载A企业收取的加工费和原材料费共计600万元。则双方分别贴花=600×0.5‰=3 000 (元) 。
方案二:合同中记载A企业收取原材料价款为400万元, 收取的加工费为200万元。则双方分别贴花=400×0.3‰+200×0.5‰=2 200 (元) 。
由此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双方分别少贴花800元 (3 000-2 200) 。因此, 应当选择方案二。
三、节企业所得税:签订分期收款合同
税法规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中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 技术转让所得指的是技术转让收入扣除技术转让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企业对于预计本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会超过500万元的情况, 可以采取递延确认收入的方式来确认转让所得。具体来说, 企业应签订分期收款合同, 将超过500万元的这部分所得分摊到以后一个或多个年度, 从而达到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案例分析:恒信公司2012年12月1日以1 900万元的价格转让某技术, 该技术的转让成本和相关税费为1 000万元。请问如何签订合同能节税?
方案一:签订直接收款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1 900-1 000-500=400 (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400×25%×0.5=50 (万元)
方案二:签订分期收款合同。合同约定2012年12月1日收取950万元, 2013年1月1日再收取950万元, 同时1 000万元的技术转让成本与相关税费也相应在两个年度均摊, 即每个年度分摊500万元。则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950-500=450 (万元) , 不超过500万元, 因此201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零。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950-500=450 (万元) , 不超过500万元, 因此201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零。
由此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因此, 应当选择方案二。
四、节营业税:分别签订建安合同
税法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装饰业除外, 其计税营业额应当包含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 但不包括由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企业对于建筑业劳务, 可以分别签订合同, 尽量由建设方提供设备, 以降低计税依据, 从而降低营业税税负。
案例分析:甲建筑公司承建乙厂的一锅炉房, 合同总价款为1 200万元, 其中包括建筑公司从丙锅炉厂购买的锅炉, 价款700万元。请问如何签订合同能节税?
方案一:甲建筑公司与丙锅炉厂签订锅炉购销合同, 锅炉由甲建筑公司从丙锅炉厂购买。则该建筑公司应交营业税=1 200×3%=36 (万元) 。
方案二:分别签订合同。甲建筑公司只负责施工, 甲建筑公司与建设方乙厂签订合同, 合同价款500万元;乙厂自行从丙锅炉厂购买锅炉, 乙厂与丙锅炉厂签订锅炉购销合同, 合同价款700万元。则该建筑公司应交营业税=500×3%=15 (万元) 。
由此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交营业税21万元 (36-15) 。因此, 应当选择方案二。
五、通过合同转换营业税税目的节税技巧
税法规定, 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 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企业通过签订不同性质的合同, 将税率高的“服务业”税目转化为税率低的“交通运输业”税目, 从而达到降低营业税税负的目的。
案例分析:M企业欲将5台大型装卸车以每月40万元的租金出租给N企业, 租期为一年。M企业收取租金480万元。N企业除需支付480万元的租赁费外, 还需从M企业聘用5名操作人员, 5人全年的工资合计为14万元。请问如何签订合同能节税?
方案一:签订租赁合同。
M企业应纳营业税=480×5%=24 (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24× (7%+3%) =2.4 (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24+2.4=26.4 (万元)
税后收益=480-26.4=453.6 (万元)
N企业支出合计=480+14=494 (万元)
方案二:M企业签订装卸合同, 由M企业派遣5名操作人员并支付工资14万元, 为N企业提供装卸作业的同时, 收取494万元装卸作业费。
M企业应纳营业税=494×3%=14.82 (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4.82× (7%+3%) =1.482 (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14.82+1.482=16.302 (万元)
税后收益=494-14-16.302=463.698 (万元)
N企业支出合计=494 (万元)
由此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M公司少缴税10.098万元 (26.4-16.302) , 税后收益增加10.098万元 (463.698-453.6) , 而N企业支出额不变, 因此, 应当选择方案二。
六、个人劳务合同签订的节税技巧
税法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按以下方式确定: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 即每次收入≤4 000元的, 定额扣除800元;每次收入>4 000元的, 定率扣除20%。劳务报酬所得税税率的确定:比例税率20%, 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 实行加成征收。“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 指的是个人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 其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 000元。加成征收具体来说, 对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 000元至50 000元的部分, 加征五成;大于50 000元的部分, 加征十成。
劳务合同的合同条款有时定为:甲方定额支付全部劳务报酬, 交通费、食宿费等由乙方自己承担。这实际上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税负。我们可以将劳务合同的条款变更为:甲方承担交通费、食宿费等相关费用, 乙方获取净收益。
案例分析:上海的财税专家庄教授受聘到北京讲授“营改增”课程, 获取报酬100 000元, 相关交通费、食宿费等由宋教授自负, 共需支20 000元。请问如何签订合同能节税?
方案一:庄教授自负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 上海一方付给庄教授劳务报酬100 000元。
庄教授应纳个人所得税=100 000× (1-20%) ×40%-7 000=25 000 (元)
庄教授净收入=100 000-20 000-25 000=55 000 (元)
方案二:上海一方承担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 相应地支付给庄教授劳务报酬80 000元。
庄教授应纳个人所得税=80 000× (1-20%) ×40%-7 000=18 600 (元)
庄教授净收入=80 000-18 600=61 400 (元)
由此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庄教授少缴税6 400元 (25 000-18 600) , 净收入增加6 400元 (61 400-55 000) 。因此, 应当选择方案二。
【注】本文系2012年“潍坊市社会科学规划重点研究课题”《充分运用小微企业财税政策, 促进潍坊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阶段性成果, 以及2012年“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应用研究》 (项目编号:2012RKA07040) 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劳动合同签订指引】推荐阅读:
劳动合同签订通知10-15
如何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0-10
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总结10-11
公司合并后劳动合同如何签订08-21
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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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09-26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签订 异同之比较09-27
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11-07
关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实施方案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