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经济良性耦合与湖北农业运作机制创新

2024-07-15

论生态经济良性耦合与湖北农业运作机制创新(共3篇)(共3篇)

1.论生态经济良性耦合与湖北农业运作机制创新 篇一

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影响经济全局

李国祥

2013-04-01 09:16:48来源:《上海证券报》2013年03月14日

中国现阶段的农业生产经营体系主导模式仍然是小农户直接面向大市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由集体经济承担的统一经营功能一直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人口越来越集中到经济发达地区,农产品消费地与产地距离越来越远。分散的小规模农户无法驾驭远离的大市场。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不仅关乎农民切身利益,也对国民经济的各个环境都有直接影响。

进入新世纪后中国已连续发布了10个中央一号文件。每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有其侧重点。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的侧重点是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如何理解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要解决哪些重大现实问题?怎样才能形成有效的农业生产经营新体制机制?笔者谈点粗浅看法。

回答什么是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并不容易。目前理论界对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并没有明晰的一致性界定。但是,从实践需要来看,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体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行为规范制度和活动空间以及动力机制。

改革后,中国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计划经济体制中的集体土地按质量和地理位置等人均分配到每家每户,由农户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决定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在农户基础经营层次上,集体经济组织发挥统一服务功能,如兴修水

利。

实践证明,这种双层的农业生产经营体系的动力机制是农民付出努力与获得收益直接相对应,有助于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增加农产品供应,促进我国农业发展,在历史上曾发挥了重要作用。

既然农村中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双层体制曾发挥重要作用,为什么还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这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到了新阶段密切相关。

中国现阶段的农业生产经营体系主导模式仍然是小农户直接面向大市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由集体经济承担的统一经营功能一直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近些年来,我国很多农产品都经历了市场价格剧烈波动。有时农产品价格过高而农户没有农产品可卖,有时农户生产出来的农产品价格低迷,销售困难。

2008年生猪价格急剧上涨,而很多养猪户没有生猪可供销售。2009年农户养殖的生猪卖不出去,亏损严重。笔者在农村调查中了解到,农民普遍感到现在的农业生产,如同赌博,市场风险很高。为什么会出现农产品生产时多时少和价格忽高忽低的困境?这与现有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中小规模农户盲目生产有关。

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人口越来越集中到经济发达地区,农产品消费地与产地距离越来越远。分散的小规模农户无法驾驭远离的大市场。当价格高时,可能蜂拥而上扩大生产。当把农产品生产出来时,可能农产品供给严重过剩,价格暴跌,连成本都收不回来。当农户因亏本而退出生产时,接下来可能面临农产品价格上涨而痛惜没有农产品可供销售。

分散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不仅让农民牢骚满腹,而且也影响到每个消费者。分散小规模农户生产农产品,自己不可能直接将农产品销售给消费者,只能卖给当地的商贩,商贩从田间地头收购农产品后到产区批发市场销售,然后由分散产区运到集中产区批发市场销售,运销商再集中产区批发市场农产品到主销区批发市场销售,在主销区批发市场批发到农贸市场或者超市,最终才由消费者在居住地市场上购买所需要的农产品。

农产品流通环节多,费用高,必然带来居高不下的农产品消费价格,让消费者承受沉重的经济负担。特别地,当某种农产品生产过多,价格预期下跌时,商贩往往会在产区拼命地压低收购价格,减少收购量,导致产区价格低迷和农民销售困难而销区价格可能仍然高企。

按农户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农户生产,与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和国家推进新型城镇化矛盾也越来越突出。2012年,中国农民工数量达到2.6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达到1.6亿人,他们常年不从事农业生产,但是却拥有承包地,这可能带来农业副业化,甚至土地撂荒,直接影响农村资源优化配置和生产率提高。

正是分散小规模农户生产无法克服的弊端,中国各地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龙头企业,正在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推动力量。中国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农产品需求刚性增长,农产品价格整体上已经连续多年上涨,未来还可能上涨。农产品需求增长,价格持续上涨,无疑会增强农业生产经营者利润空间扩大预期。这种市场动力机制不仅催生出农村种养大户和农民合作社,而且吸引了工商资本进入现代农业。2012年,全国工商企业租种农民土地到达2500万亩。

新型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已经涌现,实践初步表明这些新型主体有助于克服分散小规模农户的弊端,更加适应国家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和城镇化的发展,促进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必然是实行规模经营的,可以大大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我国猪肉价格已经明显高于欧美等国家的水平,但是国内一般养猪户仍然盈利水平有限,甚至不盈利。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个重要原因是一般农户受到规模和技术水平等约束,养猪方式效率不高,劳动生产率偏低、病死猪太多、饲料转化率不高。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入农业,通过规模化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通过应用先进科技提高产出效率,这样,获利就会大幅度提高。

未来各种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中必然会发挥出综合效益来。龙头企业实力强,能够加速科技创新,打造品牌,直接面向消费市场,通过与农民合作社签订合同发展订单农业,再由合作社直接组织农户按照合同生产,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发挥示范作用,一般农户专心按标准生产,龙头企业和合作社提供社会化服务,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农业生产的盲目性,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让农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能够分享到现代农业发展的成果。

现代农业发展已经孕育了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未来中国还会因势利导,培育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几年来,中国每年在召开全国农村农业工作会议期间向各地的种粮大户颁发奖状,奖励拖拉机。中国农业补贴新增部分主要向农村新型主体倾斜。国家财政支持的一些农业建设项目,将由合作社组织实施。龙头企业除可以享受到优惠的财税政策外,还可直接参与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毫无疑问,中国农产品广阔市场及其获利空间,加上政策鼓励,必将促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壮大。

当然,考虑到中国人口多,地域辽阔,农户差异大,出于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户权益保护,对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创新空间也需要给予一定的限制。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租用农民承包地,必须以合法和农民自愿有偿为前提。工商企业租用农民承包地,要实行严格准入和监督管理,防止工商企业圈地而不生产农产品,出现非粮化和非农化,破坏农业生产能力。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已经明确提出了中国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体系、动力机制和制度约束。这一定会激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创新活力,更好地促进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协调推进,更好地满足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对农产品更高的消费需求,更快地实现农民增收。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2.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篇二

(2006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9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推动农业清洁生产,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生产、生活、经营、科研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土壤、水体、大气、生物等。

第三条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统一规划,预防为主,教育与管理并重,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水平,组织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落实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促进农业生态环境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引导公民和企事业组织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全社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对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增加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建立和完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和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生物农药和生物有机肥的推广使用等,逐步实行农业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水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指导、帮助和教育当地村民开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第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农业生态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第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专职或者兼职农业生态环境监察员承担农业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第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并指导、帮助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利用农业用地,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等先进技术。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科学培育地力,增施绿肥、农家肥、土杂肥等有机肥料,合理使用化肥、微生物肥和土壤调理剂,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实行分类管理。

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种污染源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污染。

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警戒区,应当开展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减少或者消除污染,改善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

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区,应当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因污染严重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由人民政府依法调整土地用途。

第十一条对复混肥、配方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生产经营实行登记管理。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安全、卫生、环境影响等评价报告;不符合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提供和施用。

第十二条使用农药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推广应用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综合防治技术。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药材、粮食、油料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品种目录。

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环保型农用薄膜。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盛装农药的容器、包装物、过期报废农药和不可降解的农用薄膜,应当予以回收,不得随意丢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相应的废弃物回收点,定期集中处理。回收处理的具体办法及相关的奖励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工程建设,支持推广沼气综合利用技术,完善服务体系,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发、利用沼气。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不得在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和市、州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标准后,方可排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环境保护、水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并从严控制投肥(药)养殖行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投肥(药)养殖。

第十五条禁止向农田或者渔业水域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排放。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农田灌溉水的水质及灌溉后的土壤、农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对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第十六条向农业生产区域排放废气、粉尘或者其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气体,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治理。

第十七条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兴办砖厂、灰窑或者其他危害农业生态环境的项目。禁止向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倾倒、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其他农业用地修建处置、堆存固体废弃物场地的,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征得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恢复受污染的农田、水体和生态环境的基本功能。

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治理应当结合治理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进行。农业建设、农业开发和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应当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环境污染的治理相结合。

第十九条申请涉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农业新技术和农用化学新产品鉴定的,应当提供农业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资料;不符合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通过鉴定和推广运用。第二十条对农业生态环境有直接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有农业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征求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属于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预审,并监督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二十一条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对此作出专项评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定地方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保护规划。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野生植物的保护、研究和利用,建立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异地保护园和种质资源库。

严格执行国家农业野生植物的采集、购销和出口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采集、侵占、购销或者破坏省级以上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名录中的农业野生植物。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农作物害虫、害鼠天敌的保护。

禁止猎捕、出售、收购、运输青蛙或者蛇等野生农业有益生物。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开发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建立生态农业保护区,发展生态农业。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从境外引进农业生物物种,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引进物种环境影响风险评估报告,并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登记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引进物种的跟踪观察,发现可能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危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消除危害。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外来入侵生物的监控工作,并组织灭杀。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采用科学手段,快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第二十七条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告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依法接受调查处理。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发生重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

级人民政府报告。

因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猎捕、出售、收购、运输青蛙或者蛇等野生农业有益生物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实物价值一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对没收的野生农业有益生物的活体应当放生,死体应当掩埋销毁。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粉煤灰、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引进农业生物物种的,以及非法采集、侵占、购销、破坏省级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倾倒、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农田或者农田灌溉渠道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放、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负有农业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论生态经济良性耦合与湖北农业运作机制创新 篇三

关键词:荆州,区域经济,定位,产业,对策

一、荆州区域经济现状分析

从国民经济主要指标上分析,经初步核算,2006年~2008,荆州全市生产总值分别为438.06、519.63、624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分别增长11.45%、12.4%、12.6%;其中第一产业生产总值分别为126.73、154.20、187.91亿元,比上年分别增长7.0%、7.8%、8.4%;第二产业生产总值分别为141.78、174.15、211.12亿元,第三产业生产总值分别为169.56、191.28、224.95亿元,比上年分别增长12.9%、10.1%、12.0%。随着经济发展,全市工业化程度继续提高,三次产业内部结构不断优化,二、三产业继续成为全市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与2007年相比,2008年在经济总量上虽然增量较大,但从总体上看,产业发展仍不成熟,存在很多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业人口多、比重大,“三农”问题集中突出,作为江汉平原上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面临着发展基础条件薄弱、地方种粮积极性不高和地方政府财政负担过重、负债过大的问题。

(二)工业化进程滞后,非国有经济发展水平面偏低,农村劳动力转移量偏少,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第三产业发展水平偏低,旅游资源丰富,但开发力度不够,经济效益低,受制于第一、二产业的发展水平,地区产业结构不合理甚至失衡。

二、荆州区域经济发展的区位

区位是一种地理位置和地缘格局禀赋,但只有通过人们的充分认识,并加以开发利用,才可能转变为经济发展优势。

(一)荆州在经济发展战略格局中的区位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1、地形优势。荆州以平原地区为主体,河流交错,大小河流近百条,均属长江水系;湖泊密布,千亩以上湖泊30多个,总面积8万公顷。

2、气候优势。荆州市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光照充足,热量丰富,雨热同期,适宜多种农作物生长发育。

3、交通节点地位优势。荆州从地理上讲是两湖平原中心,从地缘上讲是两湖平原的结合部。从古到今,荆州一直是中国东部向西南过渡的重要节点,随着“四纵四横”之一的沪汉蓉高速干线铁路即将贯通荆州,联合汉宜、汉光等高速公路,荆州成为鄂西交通枢纽城市的优势十分明显。

(二)荆州在经济发展战略格局中的区位劣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1、荆州市处于湖北省乃至中部经济发展的边缘地区,以武汉为中心的“1+8 城市经济圈”(指武汉以及黄石、鄂州、黄冈、孝感、咸宁、仙桃、天门、潜江9个城市)对荆州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同时也减少了很多的发展机会。

2、公共基础设施不完善,交通弱势长期存在,信息不通畅,人员流动受阻,直接影响到各行各业的发展成长,制约着城市经济的发展速度。

3、远离行政中心,区域行政壁垒长期存在,并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会在根本上改善,对荆州享受政策优惠和发挥区位优势产生不利影响。

三、促进荆州区域经济发展的对策

(一)明确产业定位,调整产业结构。

1、充分利用地处江汉平原的优势及良好的气候条件大力发展农业。重视商品粮基地的建设以及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农业体制改革,发展大农业和现代化机械化农业;以江汉平原为经济腹地,促进江汉平原水稻产业带、水产品产业带的进一步发展壮大,保持其在粮食生产上的优势地位;培植一批有较强市场开拓能力的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依靠国家税费改革、免除农业税、粮食补贴等惠民政策,节约农业成本,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生活水平,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落到实处。

2、将工业发展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结合实际,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加强科技创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经济的集约式增长,减少因污染等导致的环境治理成本,促进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共存。

3、将开发第三产业放在战略性地位,推进旅游、餐饮、休闲、物流等行业的快速发展。荆州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悠久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的城市,因此要充分利用其丰富的资源,加大资源保护和开发方面的资金投入,与农业优势相结合,发展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吸引城市内外人员的流动,促进外来消费,带动第三产业发展,增加第三产业在经济贡献中的比重,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

(二)合理规划城市布局

1、明确城市性质和方向,确定有关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荆州由于产业定位不明确,导致经济发展缺乏方向性。因此充分了解荆州市的发展状况,明确城市的发展能力,确定荆州市的城市性质和今后的发展方向,结合实际设计总体规划,并制定相关配套的评价指标体系,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导向的形成显得尤为重要。

2、选定城市用地,确定规划范围,划分城市用地功能分区,综合安排工业、农业、第三产业、对外交通、仓库、生活居住区、各级院校、科研单位绿化等用地,改善市容市貌,消除低矮房、防止用地分散、重复建设、功能分区不明确等问题,促进标准化,打造生态型、环保型城市。

3、合理布置城市道路、交通运输系统的位置,构建以公路、河运、铁路为主的综合运输体系,有效促进信息流、人员流、商流、物流、资金流的畅通。

4、加大基础设施的投入和建设力度,如供水、排水、防洪、抗旱、电力、通讯、煤气、公共交通等,优化居民的生活生存环境,为城市经济发展提供稳定有力的保障,吸引投资和消费,增强城市发展活力。

(三)保留和吸引人才

1、保留本地人才。荆州市教育事业发展较为成熟,有较强的比较优势。人才不仅要培养得出来,也要留得住。这就要求充分整合教育资源,制定相关政策引导高校毕业生就业,如大学生下基层、校企合作定向培养、区域就业优惠等政策,将人才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区

域经济效益。

2、吸引外部人才。湖北省是教育大省,也是人才大省,荆州应当利用这种优势条件,提高城市开放程度,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坚冰,降低外部人才准入门槛,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四)提高地方政府的博弈能力

1、转变政府职能。政府部门要正确处理好社会、市场、企业、公民之间的关系,在“职依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原则下,对经济放宽、放活,遵循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

2、提高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博弈能力。区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上级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以及与其他地方政府的合作,地方政府博弈过程中,要综合考察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加快制度创新,强化监管力度,加强预期研究,打造诚信政府,保持理性,使博弈积极效应最大化、消极效应最小化,选择最优的策略组合,为区域经济的发展争取更多的利益和机会。

总之,荆州区域经济的发展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粮食生产基地的重要地位,推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着力促进工业的快速稳定发展,积极开发第三产业生产力,引导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充分利用和整合矿产、能源、人才、科技、信息等各种资源,集约化生产,快速有效地转化为生产力;深刻认识区域经济发展的优势和制约因素,合理规划,扬长补短,争取资金、信息、人才支持和跨区域合作,改变“经济孤独”的困境,最终实现经济的快速、健康、协调、长远发展,确保在中部经济发展中应有的地位,提高广大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我国农业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南昌大学中国中部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中部经济发展报告(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1

2[2]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中部崛起战略与对策.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0

4[3] 胡宝清,严志强,廖赤眉.区域生态经济学理论、方法与实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12

[4] 左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宏观调控领域的博弈分析.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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