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

2024-11-28

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共7篇)(共7篇)

1.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 篇一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为做好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现将我委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指引

为规范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资行为,指导企业投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桂国资发〔2007〕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对企业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监管是国资监管机构依法行使国有资产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条企业要建立投资管理制度,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管理构架、职责及相应的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企业投资行为的基本准则:

(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自治区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企业发展和提高竞争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改革调整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八)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九)制定相关风险防范措施,具有完备的风险预警监控能力。

第四条自治区国资委对企业下列投资行为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一)投资额大于企业净资产10%的投资;

(二)非主业投资;

(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境外投资;

(四)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的对外投资;

(五)利用闲置资金委托理财和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从事包括期货、期权、远期、掉期交易及其组合产品等在内的金融衍生业务;

(六)上市公司结构调整行为;

(七)企业并购重组项目;

(八)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关联的投资。

第五条自治区国资委对企业投资事前管理主要通过投资计划报备、投资项目备案和投资项目核准三种方式进行。

第六条投资计划报备。企业必须认真做好投资计划,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当年投资计划报送自治区国资委。

(一)企业上报的投资计划项目的范围是经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项目;

(二)企业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包括企业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项目;

(三)企业投资计划中属《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二、第三节列举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前应分别报自治区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四)要严格执行投资计划,控制计划外投资,并加强对权属企业的投资计划管理。

第七条投资项目备案。属《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三节列举的项目,企业必须在项目实施前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投资项目核准。属《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二节列举的项目,企业必须在项目实施前报自治区国资委核准。

第九条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程序及需提供的相关材料按《暂行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报送材料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一)申请书(请示):项目实施背景和必要性;投资依据、目的及意义;项目概况;投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请示事项等。请示要遵守“一文一事”的原则,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股东会决议:决议时间;决议事项;董事会成员出席及表决情况;董事会成员签字。对于在董事会决策时存在较大争议的投资还应附上会议纪要。

(三)投资事项基本情况说明:项目的规模、内容、产品、目标市场;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资金来源;项目效益、风险情况等。对外投资还应说明投资方基本情况。

(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主要是从技术、经济、市场、财务、资源、环保、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论证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项目实施背景和必要性;项目基本内容及合作方情况;项目实施条件、投资环境、市场技术分析;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方案;投资方式及进度安排;投资回报期限及效益分析;投资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或专业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境外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过程中,必须对投资地区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环境因素进行充分评估论证,防范投资风险。

特别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外、境外投资项目,必须经过专家咨询论证。专家咨询论证程序主要包括:提出咨询论证事项、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等。专家组成员应当是相关行业的技术和管理专家,以及在投资、财务、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项目咨询论证专家一般为5人以上,其中本企业专家不得超过项目咨询论证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项目咨询论证一般由企业自行组织,对一些影响企业发展方向或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以及区外、境外投资项目,必要时由自治区国资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咨询论证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必须按咨询意见整改或具备保障措施后才能进入决策程序。

(五)合作方的基本情况说明:工商登记内容(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等);法人基本情况;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管理层及职工、核心竞争力、产权股权结构、发展规划等);财务状况(总资产、净资产、赢利能力、债权债务、投资担保、未决诉讼等)等。

在对外投资中,对合作方情况不清、投资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要聘请中介机构对合作方作尽职调查。

(六)相关证明文件及协议:新设立企业的投资项目,需提交拟定的公司章程;购并或合资

合作项目,提交双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以及证明合作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有关文件;投资合作方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七)项目投资概算。

(八)投资财务顾问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投资方向与产业政策;决策程序审查;有关文件和协议的法律审查意见;投资项目法律审查结论;风险分析及风险提示等。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属国家规定须进行招投标的,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加强投资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确保项目如期、安全、高效地完成。

(一)落实项目责任人,实行项目负责制;

(二)加强项目质量管理,确保项目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三)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保证资金来源;

(四)建立风险管理机制,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

(五)加强廉政建设,建立防腐体系。

第十三条经核准或备案后的项目,自核准或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的,企业应在到期后一个月内向自治区国资委申请延期或注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备案文件自行作废。

第十四条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进行重大调整时,企业应及时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自治区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核准、备案文件的,自治区国资委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第十六条企业必须认真做好投资完成情况总结,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投资完成情况总结报送自治区国资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总体完成情况。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产权投资)的总体完成情况及结构分析(包括主业与非主业、新开工与续建、资金来源等);

(二)追加项目的情况说明;

(三)项目投资未完成的说明;

(四)投资监管情况。投资风险控制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管;

(五)投资效果分析。主要包括投资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本企业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和产

品结构调整、对本企业主业发展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对本企业节能降耗,降低成本,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

(六)投资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

2.审计委员会工作报告 篇二

审计委员会工作报告1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并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了审计监督职责,现将XX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曾繁英女士、独立董事王建章先生和董事侯济恭先生组成。XX年3月10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选举独立董事曾繁英女士、独立董事王建章先生和董事侯济恭先生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由曾繁英女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二、审计委员会XX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共召开3次会议,全体委员均全部亲自出席了会议。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一)XX年2月7日,审计委员会召开第一届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XX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和XX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听取了审计部XX审计工作总结和XX审计工作计划的汇报。

(二)XX年6月5日,审计委员会召开第二届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福建华兴”)为公司XX的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和公司XX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并听取了审计部第一季度审计工作的汇报。

(三)XX年7月11日召开第二届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XX年上半财务报告,并听取了审计部上半年审计工作的汇报。

三、审计委员会XX主要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审计过程的监督、核查和沟通工作,重点工作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能遵守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能针对公司出现的问题提出管理建议。鉴于上述原因,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向董事会提出了续聘福建华兴为公司XX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与福建华兴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讨论与沟通,未发现在审计中存在重大需关注事项。审计委员会认为福建华兴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合理编制XX的内部审计计划,并按审计规范流程和计划对公司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事项进行了内部审计监督,并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三)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及其信息披露,认为: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也不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监督促进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规则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不断完善并落实执行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章可循和规范运作。在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确保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通过审阅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沟通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积极协调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福建华兴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保障外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及《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相应职责。

特此报告。

XX年4月9日

审计委员会工作报告2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了审计监督职责。现对审计委员会20xx工作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林雷先生、独立董事曹益堂先生及董事吴先生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会计专业人士林雷先生担任。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xx会议召开情况

1、20xx年1月18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20xx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议,认为: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20xx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的整体情况,同意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表决。

2、20xx年6月16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20xx年第一季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审议,认为: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20xx年第一季度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的整体情况,同意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表决。

3、20xx年7月31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会议主要审议公司20xx年上半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审议,认为: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20xx年上半年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的整体情况,同意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表决。

4、20xx年10月28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关于20xx年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的总体审计策略,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进行充分沟通,并对审计工作提出建议与要求。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相关工作履职情况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情况

20xx,我们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聘请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内控审计工作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建议公司继续聘请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xx审计的审计机构。

2、对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的监督及评估工作指导情况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3、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20xx我们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要求履行职责,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

四、总体评价

我们审计委员会成员20xx年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20xx年,我们审计委员会所有成员将更加恪尽职守,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不断健全和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而不懈努力。

审计委员会工作报告3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林雷先生、独立董事曹益堂先生及董事吴俊乐先生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会计专业人士林雷先生担任。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xx会议召开情况

1、xx年1月18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xx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议,认为: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xx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的整体情况,同意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表决。

2、xx年6月16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xx年第一季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审议,认为: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xx年第一季度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的整体情况,同意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表决。

3、xx年7月31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会议主要审议公司xx年上半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审议,认为: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xx年上半年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的`整体情况,同意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表决。

4、xx年10月28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关于xx年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的总体审计策略,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进行充分沟通,并对审计工作提出建议与要求。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相关工作履职情况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情况

xx,我们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聘请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内控审计工作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建议公司继续聘请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xx审计的审计机构。

2、对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的监督及评估工作指导情况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3、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xx我们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要求履行职责,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

四、总体评价

我们审计委员会成员xx年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3.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 篇三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了审计监督职责,现对审计委员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林雷先生、独立董事曹益堂先生及董事吴俊乐先生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会计专业人士林雷先生担任。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4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1、 2014年1月18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议,认为: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2013年年度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的整体情况,同意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表决。

2、2014年6月16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审议,认为: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2014年第一季度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的整体情况,同意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表决。

3、2014年7月31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会议主要审议公司2014年上半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审议,认为: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2014年上半年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的整体情况,同意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表决。

4、2014年10月28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关于2014年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的总体审计策略,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进行充分沟通,并对审计工作提出建议与要求。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相关工作履职情况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情况

2014年度,我们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聘请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内控审计工作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建议公司继续聘请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

2、对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的监督及评估工作指导情况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3、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2014年度我们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要求履行职责,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

四、总体评价

我们审计委员会成员2014年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我们审计委员会所有成员将更加恪尽职守,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不断健全和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而不懈努力。

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4 月 3 日

4.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 篇四

(2007年4月9日

保监发〔2007〕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依据《保险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评价和咨询等活动,以促进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计体系,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费用预算、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审计责任人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

审计责任人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聘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由管理层聘任。

审计责任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九条 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者财务工作五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第十条 审计责任人不得同时兼任公司财务或者业务工作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或者影响。

鼓励保险公司实行内部审计部门的集中化或者垂直化管理。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当不低于公司员工人数的千分之五。保险公司员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至少应当有一名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负有最终责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经理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批准公司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

(二)评估审计责任人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三)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内部审计质量;

(四)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和解聘、酬金等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六)定期检查评估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时受理和处理关于内部控制方面重大问题的投诉;

(七)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所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和落实;

(八)董事会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总经理在内部审计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一)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确保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及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资源和职权;

(三)负责组织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责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公司内部审计系统开展工作;

(二)组织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并推动实施;

(三)组织实施审计项目,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四)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总经理汇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提出改进意见;

(五)协调处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

(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价;

(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体系以及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价;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效益等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六)对公司信息系统进行审计;

(七)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及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会议,参加公司的相关业务培训;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助于全面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

(四)有权进行现场实物勘查,或者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证明材料;

(五)有权暂时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和业务资料;

(六)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内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者处罚建议;

(八)向董事会或者管理层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出具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内部控制基本情况;

(二)本完善内部控制的措施及上内部控制缺陷的改善情况;

(三)目前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四)下一改进内部控制的计划。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管理层和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应当至少每季度一次听取审计责任人关于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聘请中介机构等多种形式,评估内部审计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监督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审计责任人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就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其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要求管理层组织调查,也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调查,或者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调查。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列席,对相关事项做出说明或者回答董事的提问。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责任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在分析评估风险分布状况的基础上明确审计重点、制订审计计划。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预算应当在征求管理层意见后,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程序,采取科学方法开展审计工作,并定期实施审计质量自我评估。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监事会可以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审计复议制度。对审计结论存在异议的,被审计对象可以依照规定向保险公司相关机构提出复议。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信息系统,推广应用辅助审计软件,积极开展非现场审计,提高内部审计的信息化水平和审计效率。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

外聘中介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通畅的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员工举报公司经营管理中违法违规及其他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行为,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经董事会审议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二)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

(三)内部审计部门对下属分支公司进行审计的,应当同时将审计报告抄报审计对象所在地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四)保险公司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未予有效整改处理的,审计责任人应当直接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相关情况;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处理的,保险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未及时按照前两款的规定追究责任的,中国保监会将追究保险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董事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在考核经济目标、任免所属单位负责人时,应当将内部审计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并听取审计负责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拒绝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或者陷害审计人员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隐瞒问题、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应当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审计责任人在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中有重大失职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保险公司可依照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5.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 篇五

律师承办商品房交付业务指引(经济专业委员会讨论稿)

第一章 定义与概述

第1条 商品房交付定义

本指引所称商品房交付,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按期向买受人交付,买受人查验并接受房屋的过程中买卖双方所实施的行为。

第2条 商品房交付业务概述

商品房的交付,是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出现纠纷较多的一个环节。许多买受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单独或共同委托律师代为办理收房手续,逐渐形成了一项新的律师非诉讼业务,即本指引所称商品房交付业务。

律师承办商品房交付业务,应尽职履行下述职责: 2.1就商品房交付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

2.2代理委托人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当取得的资质性的法律文件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

2.3陪同委托人对房屋进行查验,对房屋存在的质量等相关事实进行证据性固化,并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2.4代理委托人就商品房交付之相关事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谈判,并就谈判结果拟订书面协议或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拟定的商品房交付的书面文件;

2.5协助委托人办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房屋的接收手续;

2.6协助委托人办理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手续,审查需委托人签署的有关协议、合同、业主公约以及承诺书等文件。

第3条 特别注意事项

3.1律师承办商品房交付业务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律师执业规范,要提醒委托人理性维权、合法维权,切忌鼓动委托人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等违法方式维权,切忌参与买受人自行组织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等违法活动,对委托人在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劝阻并提供合理化建议。

3.2 律师在办理商品房交付业务中,还要特别关注房屋所在地相关部门发布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商品房交付程序概述

第4条 商品房交付的一般程序

4.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发出书面的入住通知。

4.2买受人持入住通知要求的证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在入住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地点,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当取得的书面文件。

4.3买受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实地查验所购买商品房并填写验房单。4.3.1若商品房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可以退房的质量问题或存在解除购房合同的其他情形,买受人应决定是否退房,并在约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4.3.2若商品房存在未达退房条件的质量问题或未达到约定标准,买受人可将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或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内容书面递交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逐项予以修复或赔偿。

4.4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逐项予以修复或作出修复书面承诺并经买受人查验同意后,双方根据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结算房款。

4.5买受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4.6买受人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第三方(通常为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处领取房屋钥匙。

4.7买受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选定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费,并办理物业管理的相关手续。

第5条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商品房交付的具体程序并无明确规定,一般而言,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在入住通知中写明入住程序;律师应从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提醒委托人充分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不合理的商品房交付程序;必要时,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协商,促使其变更不合理的商品房交付程序。

第三章 前期准备工作

第6条 买受人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出的入住通知,标志着商品房交付程序的开始。商品房交付程序开始之后至实地查验商品房之前,律师应做的法律事务至少应当包括:

6.1 审查房地产项目曾经发布的各类广告等宣传资料,分析上述材料是否符合合同要约的条件。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向买受人提供法律意见。重点包括:

6.1.1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等可变更或可撤销条款; 6.1.2是否存在无效条款;

6.1.3了解合同双方关于商品房交付标准、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约定。6.1.4与委托人拟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谈判的事项及重点内容。第7条 审查入住通知,并向买受人提供法律意见。重点包括: 7.1入住通知列明的商品房交付程序是否不利于买受人; 7.2入住通知要求买受人交纳的税费是否合理、合法;

7.3入住通知列明的商品房交付时间是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一致。

第8条 代表买受人参加就商品房交付程序、买受人需缴纳税费等事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的谈判,拟定相关书面协议或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方拟定的相关书面协议。

第9条 提醒买受人注意商品房交付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向买受人提供法律咨询。第10条 指导买受人参照入住通知准备需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第11条 买受人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发送的入住通知后,若其对入住通知写明的交付程序、需交纳税费等内容无异议,律师应提醒买受人按照入住通知的要求,携带相关证件和资料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商品房的验收和交接手续。

若买受人确实无法于指定时间办理商品房的验收和交接手续,应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并说明理由,并注意保存已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证据。

第四章 查验证明文件

第12条 律师应协助委托人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房屋时依法应当取得的证明文件原件,具体包括:

12.1规划验收批准文件; 12.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2.3房屋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12.4房屋为住宅的,还应查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2.5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文件,如大产权证、空气质量验收合同报告等。

第13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提供本指引第12条前四款中任何一个证明文件,买受人皆有权拒绝接收房屋,由此引起的房屋延期交付,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第14条 退房权的行使

14.1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提交本指引第11条前四款中的一个或数个证明文件而导致房屋延期交付的,当迟延的期限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买受人可以退房的期限后,买受人可以决定是否选择退房;

14.2买受人选择退房的,应于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催告的,应于收到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对行使退房权的期限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章 实地查验房屋

第15条 实地查验房屋是商品房交付过程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律师应协助委托人对房屋进行逐项查验。因该项内容专业性强,必要时需专业设备进行检测,如由律师逐一查验,律师工作量不仅猛增,还会欠缺专业性。如委托人要求全面查验,建议同时委托监理公司进行验房,律师起固化证据、提供问题解决方案的作用。

第16条 实地查验房屋可参照以下标准: 15.1 GBJ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15.2 GBJ10 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15.3 GBJ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15.4 GBJ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15.5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5.6 GBJ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5.7 GBJ206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5.8 GBJ207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5.9 GBJ23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5.10 GBJ24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5.11 GJ1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15.12 GB50325-2001(2006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15.13 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第17条 查验拟交付房屋是否为买受人所购买房屋;

若拟交付房屋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不符,应及时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进行核对。第18条 查验拟交付房屋的户型、朝向、结构、空间尺寸、供热、采暖方式等是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一致,如有不符,应及时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19条 核对房屋面积

19.1判断拟交付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等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屋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记载的相应数据是否一致;若买受人认为房屋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记载的有关数据与实际不符,可委托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测绘。

19.2若买受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屋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无异议,可根据此报告书记载的相应数据判断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据以计算房屋价款的面积与实测面积是否有误差以及误差比;若误差比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或法定的退房条件,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

根据实际需要,查验购买房屋分摊公共面积的情况。第20条 查验房屋的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质量。

20.1经查验发现拟交付房屋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买受人应及时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0.2拟交付房屋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可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分别作出相应选择。

20.2.1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此种情况可以选择退房的,可以按照约定选择退房,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2.2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修复,直至合格,修复至合格之前,视为房屋未交付,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0.2.3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对此未加以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21条 查验房屋的室内空气质量

21.1经查验发现拟交付房屋的室内空气质量存在问题,买受人应及时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1.2拟交付房屋的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买受人可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分别作出相应选择。

21.2.1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此种情况可以选择退房的,可以按照约定选择退房;

21.2.2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对此种情况约定了退房以外的其他处理方式,从其约定;

21.2.3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对此未加以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22条 查验拟交付房屋是否存在其它质量问题;若发现拟交付房屋存在其它质量问题,应逐项作好书面记录,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进行处理:

22.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一定期限内予以修复,并告知买受人进行二次查验,修复合格之前,视为房屋未交付,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2.2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承诺于房屋交付后一定期限内予以修复,修复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赔偿;

22.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第23条 查验房屋的市政基础设施 23.1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之约定对拟交付房屋内的上水、下水、电、供热、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清点,检查各项设备的完好程度及使用状况,如有不符、缺少或损坏等情况,应详细作好书面记录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承诺更换或配齐的日期。

23.2若拟交付房屋的上述市政基础设施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达到约定的条件,买受人可以依约定追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约责任。

第24条 查验房屋的装饰和设备

24.1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附件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查验拟交付房屋内的各项装饰和设备是否符合约定标准。

24.2若拟交付房屋的各项装饰和设备不符合约定标准,买受人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赔偿双倍装饰、设备差价,或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更换。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25条 查验约定的公共设施

25.1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的约定查验公共绿地、公共道路、公共停车场、幼儿园、学校、会所、购物中心、体育设施等公共设施是否如期达到约定条件。

25.2若上述公共设施未能如期达到约定使用条件,买受人可以依约定追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约责任。

第26条 查验设计和规划

26.1提示查验拟交付房屋及其所在楼座、所在小区的设计或规划是否变更。26.2经查验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审批单位批准擅自变更拟交付房屋及其所在楼座、所在小区的设计或规划或有关变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可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选择退房或采取其他处理方式。

第27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屋交付核验单或交屋单中无法确定的事项,应注明“暂不清楚”或“无法认定”等字样,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在注明处签字或盖章。

第28条 查验地下车位

如果买受人购买商品房时一并购买了地下车位,应提醒买受人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地下车位予以查验,包括但不限于:

28.1 地下车库单体工程是否已经经过验收;

28.2 地下车位四至范围是否明确、是否与买卖双方的约定相符; 28.3 地下车位的车位号是否与买卖双方的约定相符;

28.4 经测绘机构测绘的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是否与买卖双方的约定相符。第29条 退房权的行使

29.1买受人在实地查验房屋的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可以退房的情形,应及时作出是否退房的决定。

29.2买受人选择退房的,应在退房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催告的,应于收到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对行使退房权的期限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章 房屋交接

第30条 房屋为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31条 买受人经实地查验对房屋无异议或对房屋的修复结果无异议,签署房屋交付核验单或交屋单等书面交接文件。

第32条 买受人按照实测面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据实结算房款,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交付相关费用后,注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索取发票或收据。

第33条 买受人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第三方(如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处领取房屋钥匙和水、电、气表的专用充值卡片;若水、电、气表为非智能表,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起核对并记录水、电、气表底数或通过技术手段将底数清零。

第34条 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律师应提醒买受人注意房屋保修期的时限,以免错过保修时间。

第七章 办理物业管理手续

第35条 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选定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

35.1 审核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以及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情形;

35.2 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是通过招标方式还是协议方式,若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核实是否经过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5.3 审查前期物业管理企业聘用的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是否取得相应的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

第36条 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拟定的物业管理公约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提供法律意见。

第37条 指导买受人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第38条 买受人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要求买受人一次交纳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用;买受人应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根据物业管理协议以及业主公约的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费。

关于《律师承办商品房交付业务指引》的相关说明

一、起草背景

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住房改革制度的不断深化,以住房实物分配为主的住房制度已经淡出城市居民的生活,而以市场为主体的商品房消费制度逐渐形成。应当说,这些年住房制度的改革是非常成功的,它不仅解决了企业办社会的负担,解决了住房领域社会公平公正问题,更重要的是住房制度的改革催生了一个房地产行业,并带动了国民经济其它相关行业的快速发展。然而,在房地产市场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出现了一些急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我国目前的市场消费环境,总的来说是越来越成熟;但是在商品房的消费领域并不乐观,随着商品房售价的不断上涨及土地政策的变化,商品房市场的消费环境在有些地区甚至有逐步恶化的趋势。目前全国在商品房消费市场中,开发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情是大量、普遍存在的。其中开发商与消费者的矛盾冲突主要表现在商品房交付验收环节上,矛盾的焦点主要表现在房屋质量、交付程序、交付条件、小区环境质量、收费问题等几个方面。这些问题,尤其是房屋质量及交付程序问题,目前的市场环境及法律环境还不能完全有效地加以解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迫使消费者不得不采取非理性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导致矛盾冲突不断,严重到了影响社会稳定及影响政府公信力的程度。

商品房交付环节是整个商品房消费流程中比较重要的一环,消费者往往都很重视。消费者通常都避免不了就这些问题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希望能够加以妥善解决。但由于开发商在市场角色、专业知识、经济实力等方面具有绝对的强势地位,仅凭单个消费者的个人能力很难与之抗衡。而且,开发商在与消费者的沟通过程中,开发商往往委托专业律师去面对消费者,这使开发商与消费者之间原本就不平衡的天平更加向开发商倾斜。在这种情况下逐渐出现了消费者单独或联合委托律师在商品房交付过程中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现象,消费者与开发商的谈判桌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一方律师的身影,逐渐形成了一项新的律师非诉讼业务,即商品房交付业务。

由于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商品房交付过程中的律师实务没有较为系统、完整的说明和介绍,加上这类业务刚刚兴起,律师在提供这一领域的法律服务时,基本上很少有先例可以参照,只能根据有限的法律法规和各自的实践经验自行摸索。这种摸索对于刚起步开拓这片业务领域的律师而言,因无相关经验又无参照,难免在摸索过程中浪费过多精力、走过多弯路;而且,这种摸索受个人业务能力和执业经验限制,可能造成法律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不利于律师业务严谨规范的整体形象。为此,我们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业标准,总结了办理相关业务的经验,综合其他律师同仁的可贵积累,在参考其他律师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这份《指引》,目的就是希望对广大律师同仁承办商品房交付业务有所帮助。

二、商品房交付过程中存在的两个重要问题

商品房交付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商品房交付程序方面的问题。

在业务实践中,开发商通常按照所谓的“行规”单方面制订商品房的交付程序,即开发商要求买受人在入住前交清所有的费用,如房屋面积差价款、税务部门收取的契税、小区管理办公室收取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等,只有交了这些费用之后,买受人才能领取房屋钥匙,才能对房屋进行验收,否则买受人无法验收房屋,事先买受人对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无所知,等发现存在的问题时已失去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也就是说,买受人一旦签字领取房屋钥匙,即意味着房屋的交付,开发商对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仅负有保修义务,这对买受人非常不利。由此可见,商品房的交付程序对买受人来讲相当重要。因此,本《指引》特别设置了一章,介绍律师承办商品房交付业务的前期准备工作,其中重点涉及到审查开发商拟定的商品房交付程序是否不利于买受人以及开发商要求买受人交纳的税、费是否合理、合法。如果开发商拟定的商品房交付程序不利于买受人,律师应及时、明确提醒买受人,并应买受人要求与开发商进行谈判等沟通。

2、房屋质量方面的问题。

房屋的质量问题,是买受人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也是整个商品房交付环节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一般来讲,房屋的质量问题可分为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正常居住、房屋的其他质量问题(如裂缝、普通施工质量、门窗密封不严等)等三种情况。对于前两种情况,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或维修;对于第三种情况,买受人有权要求维修。在商品房交付过程中,律师应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具体约定,给买受人提出明确的建议。本《指引》第五章重点涉及到了商品房交付过程中房屋的质量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律师承办商品房交付业务,提供的主要是法律方面的支持,而房屋的质量问题往往涉及到建筑方面的专业性知识,单纯依靠律师并一定能够得到完全解决;如果需要,律师应建议买受人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提供帮助。

三、关于退房权的行使期限以及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问题

1、退房权的行使期限。

本《指引》有两处涉及到退房权的行使期限,即第14条第2款和第28条第2款,其中三个月和一年的解除权行使期限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加以拟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2款: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2、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

本《指引》第34条涉及到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核问题,共包括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方式是否合法、前期物业管理企业聘用的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是否取得相应的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等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的依据是《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第2款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个方面的依据是《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第三个方面的依据是《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

《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第32条第2款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24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33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四、本《指引》章节架构的说明

《指引》分为七章三十七条,行文体例按照商品房交付的基本顺序展开,涉及定义与概述、商品房交付的一般程序、律师承办商品房交付业务的前期工作、查验证明文件、实地查验房屋、房屋交接、办理物业管理手续等方面的内容。

五、起草本《指引》的主要依据

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行政法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物业管理条例》

(3)《城市房地产开经营管理条例》

3、部门规章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4)《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6)《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4、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有关标准

(1)GBJ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2)GBJ10 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3)GBJ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4)GBJ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5)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GBJ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GBJ206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8)GBJ207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9)GBJ23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0)GBJ24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1)GJ1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6.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 篇六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三稿)

为对律师从事《合同法》项下的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从而保证工作质量、回避执业风险,特提供本指引供业务过程中参考。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

1.1 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文本进行修改。

1.2 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包括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或作为合同主体一方的当事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待审合同中,除委托人一方外的利益相对方。

1.3 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方面等目标。

1.4 本指引所称之买方,系指通过支付价款或酬金的方式,取得财产、工作成果、服务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称之卖方,系指通过转移财产或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方式,换取价款或酬金的交易方。

1.5 本指引中所描述的各项工作,侧重于从买方的立场对卖方及卖方提交的合同进行审查。在实际工作中,应充分注意买卖双方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

1.6 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律师执业能力及过错的依据。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特别事项

2.1 合同审查业务一般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判断提供意见,并不进行条款的修改。除非是以纠正个别措词或笔误的方式提供审查意见,否则对于条款的修改属于合同修改业务。

2.2 律师在审查中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这些地方性法规及各类规章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必须充分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涉及面。

除此之外,对于无名合同的内容及合同法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内容,在进行审查应注意合同法总则以及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的规定,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参照合同法分则中关于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2.3 律师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努力发现并提示委托人合同中所存在的对其不利的条款,特别是严重不利的条款或重大权益未予约定的情况、存在严重瑕疵可能导致合同或其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况,避免脱离法律规定的主观判断,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防止发生执业风险。但是否接受该等条款应由委托人自行决定。

2.4 合同中的各类价格、质量要求、期限约定等总体上属于商务条款,应提醒委托人自 1

行确定。但律师应当注意各类商务条款的明确性及对于委托人不利的情况,如价格所包括的对价内容,以及围绕交易目的所需关注的质量标准或特别要求、验收规范等,提醒委托人注意其中的不利因素。

2.5 审查结论必须依据法律及事实,而且必须结合合同目的、其他约定全面理解合同条款的法律意义后方可作出。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委托人提供的基本事实作为依据,不得以主观臆断得出武断的结论,防止因此而产生执业过错。

第3条合同送审稿的接收

3.1 律师在接收合同送审稿及辅助性的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尽可能避免接收原件,以免造成管理上的不便或造成遗失、破损、污染。

如必须接收原件,且委托人在移交时要求律师签收,则相关原件在归还时一定要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签收。

3.2 如有可能,应要求委托人提交电子文档,以便于保管和修改,并易于保持版面的整洁。

接收以电子文档方式送审的合同以及辅助性的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将来稿的文件名另存为标准的文件名,包括委托人的字号、文件性质、递交日期,以便日后管理。

3.3 如果委托人有保密要求,可选择与委托人签订保密协议后再开始工作。该保密协议应当包括保密的事项、范围、期限等内容。

委托人要求在审查后归还文件的,应记录并由双方签收交接及归还情况。

第4条对于送审目的的了解

4.1 在接收委托人提交的文档及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主动询问委托人送审合同的形成背景、合同提供方、委托人在交易中是否强势等信息,尤其要使委托人明确交易所要达到的目的、主要的问题所在、以便于判断工作内容、工作重点等问题,以便进行判断。

4.2 如果需要,应针对委托人的送审合同稿及背景情况,要求委托人提供合同所需的附件、合同中所提到的文件、委托人的工商登记情况等,以便于得出正确的合同审查意见。

对于以邮件方式送审的电子文档,可事先约定由委托人在提交的同时,随邮件提供审查要点、工作目标、背景情况等信息,以便开展审查工作。

4.3 如果委托人未对送审稿提交背景说明及工作目标说明,律师可根据需要按自己的判断去审查合同,也可主动向委托人询问交易背景、工作目标等信息,以便于完成工作。

第5条对于来稿的一般处理原则

5.1 对于委托人送审的电子文稿,应另存为规范的文件名称并标注日期,同时将附属资料一并列入专用的文件夹。任何审查均针对另存的文件,原文件仍旧保留以资日后核对。

5.2 对于委托人送审的纸质文稿,应复印后保留原稿,而无论原稿为复印件还是原件。任何审查工作均在复印件上进行,同时所有文件应装入文件夹以便于管理。如果可能,可将纸质文稿转换成电子文档,并在保留原稿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工作。

5.3 对于送审合同的审查,应当尽可能保证原稿与审查意见的可识别性。

5.3.1 对于电子文档,应以批注的方式提交审查意见。如以其他方式,应注意改变字体颜色以便识别原稿,并在加入的内容放在括号内。

5.3.2 对于纸质文档,应以规范的校对符号等方式提交审查意见,将意见写在纸页的空

白处,并注意防止原稿文字无法识别。如果需要,应在问题部位加注序号,并另用纸张说明各序号下存在的问题。

5.4 对于来稿中表述不清或用意不明的条款,律师可以通过问询并得到准确答案后,提供审查意见。也可以直接在审查意见中写明该条款或措词无法理解、语意不明等。

第6条对于内在问题的审查

6.1对主体合格性的审查

对于有资格限制的交易,律师应当审查相对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许可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中:

(1)对于营业执照的审查,应注意根据其原件判断相对人的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是否年检等信息,以判定其身份是否符合工商法规的规定;

(2)对于资质等级的判断,应审查其相关的资质证书,以确定其是否合法、有效及是否在合法的范围之内从事经营活动;

(3)对于某些特定交易内容,应审查其是否符合相关的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等相关许可制度,以确定合同是否存在效力问题;

(4)对于涉及从业人员专业资格的交易,应结合委托人的需要或合同履行的需要,审查履行合同过程中所需的特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

6.2 对内容合法性的审查

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各类规章、相关国际条约(如有)的规定,其中审查合同是否可能无效只能依据国家法律及国务院行政法规。此类审查工作主要包括:

(1)审查合同条款及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是否涉嫌存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无效、免责条款无效、可申请变更或撤销的情况;

(2)合同中的约定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审查合同中所用的法律术语、技术术语是否规范;

(4)审查交易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

(5)审查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属性是否一致,特别是有名合同的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存在冲突。

对于某些合同,必须结合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判断其是否违法或无效。

6.3 对条款实用性的审查

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行业性质、产品特性、相对人情况等,审查合同中是否具备避免争议或明确权利义务的实用性条款。如果合同审查只是日常性的审查或委托人并无此项需要,可不进行此类审查。此类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1)是否根据交易所涉行业的特点界定双方各自的责任;

(2)是否根据标的的特点设定避免争议的条款;

(3)是否根据违约特点设定界定责任的条款;

(4)是否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情况设定实用性条款;

(5)合同中履行方式及顺序、履行地点等对委托人交易安全的影响;

(6)合同中明示的或隐含约定的管辖等条款对委托人的影响。

6.4 对权益明确性的审查

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以避免当事人因权利义务不明而丧失权益或导致损失。此类审查包括可识别性、明确性。

(1)交易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可识别、可履行;

(2)交易程序是否明确、具体且定有时限、义务归属;

(3)争议处理方式是否明确具体且有时限、义务归属;

(4)条款之间是否由于配合问题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的缺陷;

(5)是否由于表述不严谨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

(6)权利义务及违约是否具备可识别性;

(7)附件内容是否明确、是否与合同正文冲突,如有冲突是否有解释顺序。

6.5 对需求满足性的审查

实现交易目的是合同的意义所在,但如委托人未提供相应的背景或要求,则律师可以不进行此类审查。此类审查包括:

(1)判断合同条款能否达到委托人所要求的目的;

(2)判断标的、交易方式、交易期限等能否满足委托人的交易目的。

第7条对合同外在问题的审查

7.1 对结构体系性的审查

建立合同结构体系的目的在于确定合同条款间的秩序,使之符合阅读的习惯,从而便于合同的阅读、理解。对于结构体系性的审查一般仅针对委托人自行制订并用于长期使用的合同文本,除非委托人有明确要求,对于相对人提供的文本一般不进行此项审查。此类审查包括如下内容:

(1)是否将合同内容分成若干主题,以便于内容的安排及理解和使用;

(2)各主题之间是否条理清晰、划分合理、内容相互分开;

(3)各主题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履行中的时间顺序或先后顺序,从而便于履行。

如果审查合同时需要,可辅助性地标注出合同的结构体系,以便后续工作的开展,确保效率及质量。

7.2 对条款完备性的审查

此项审查的目的,是通过对合同已经设立的各层标题,判断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检查是否缺少影响合同履行及权利义务明确的条款。

对于篇幅较大但未设立标题体系的合同,可先整理出不同层级的标题,然后进行此项审查。此类整理仅为辅助审查之用,也可用于后续的修改。

(1)判断各层级的标题体系是否合理、完整;

(2)判断最小标题下的条款是否完备、假设的可能性是否齐全;

(3)审查合同的辅助性条款是否完备,是否足以明确合同本身的秩序并能够满足解决争议等情况下履行附随义务所需。

7.3 对合同严谨性的审查

在审查合同时,律师应当注意到合同的思维是否严谨,以防止因合同约定不严谨而产生的缺陷,避免因约定不明确或冲突而产生的争议。主要关注点有:

(1)合同中是否由于假设不足而导致某些情况未予约定,从而导致权利义务不明确;

(2)是否存在有禁止性规定但无违约责任条款,以及类似的合同条款;

(3)是否存在由于术语或关键词不统一而造成的条款冲突,或由于表述不一致而影响权利义务的明确性;

(4)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否控制得当、辅助条款是否利于合同履行或争议处理。

7.4 对表述精确性的审查

文字表述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载体,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关注由于表述问题而可能存在的缺陷。对于此类缺陷,如果仅为一般审查,只要不会产生歧义、不影响权利义务的明确性,可概括性指出而不必逐项审查。

如果送审合同系委托人的文本,特别是用于长期使用的合同,则应逐项指出其缺陷。这些内容包括:

(1)语言风格是否适合合同所应具备的风格;

(2)标点符号的使用是否符合使用规范;

(3)用词、用句是否符合法律文书的特定表达方式;

(4)用词或词组的内涵外延是否精确、指代用词的指代关系是否明确;

(5)行为人是否明确、承受人是否明确,以及句间关系是否明确、流畅;

(6)合同条款中是否存在严重影响交易目的实现及合同履行的语言歧义现象。

7.5 对版面美观度的审查

本项审查一般仅对委托人提交的、由委托人起草或整理后以委托人方文本形式出现的合同,尤其是准备长期反复使用的合同。对相对人提交的文本,除非委托人另有要求,一般不进行此类审查。

(1)合同排版是否整齐、美观、大方,其中采用中文版式的合同应审查是否符合中文的排版规范;

(2)全文的版式必须整齐划一,是否存在不同的排版形式混杂使用;

(3)不同层级条款序号的使用是否符合规范或习惯,各层序号是否连贯并显示出明确的层级,页码是否连续。

第8条合同审查成果的提交

8.1 律师无论以何种方式向委托人提交审查工作成果,必须保留来稿及提交稿并予以归档,以备查询及资料积累。

对于以电子文档的方式提交工作成果的,也必须保留原稿与提出审查意见稿,以便工作经验的积累及日后的核对。

8.2 律师提交合同审查工作成果时,委托人提交纸质文档且对提交工作成果没有要求的,可以直接在来稿复印件上手写审查意见,并以回传的方式或复印留底后提交的方式,向委托人提交工作成果。

对于以电子文档方式提交的工作成果,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尤其是以邮件存放于服务器上的电子邮件方式提交,以便保留提交的证据。

8.3 如委托人有明确的指示或由于关系重大律师认为有必要,应以正式的法律意见书的方式提交。法律意见书应描述委托人所提交的来稿及其他辅助材料、委托人对背景情况的介

绍、委托人对于审查的要求,以及律师审查、分析所依据的法律,以及审查的结论。

一般情况下,在提供工作成果时应注明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8.4 提交审查工作成果,律师应履行附随的告知义务,对于审查的范围、委托人需要掌握的内容进行告知,防止委托人因误解或理解错误而造成损失。

特别是对于应由委托人自行决策或审查的内容,应当明确告知。如委托人要求的审查时间非常紧迫,应注明因委托人要求的时间较紧,只能提供目前的意见。

8.5 除非委托人因时间紧迫而放弃要求,否则律师所提交的审查意见必须是文字通顺、观点准确的正式结论,不应存在表述方面或法律方面的任何瑕疵,也不应存在任何不符审查要求的问题。

对于无法确认的问题应当明确告知,不得基于主观判断给予肯定的结论。

8.6 律师所提交的合同审查意见应当符合执业规范及职业操守,对原稿存在的问题或相对人的条款应客观评述而不应进行贬低。

除针对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或其他缺陷,通过提醒、评述等方式提请委托人注意外,是否应该交易不属律师工作范围,不应作为合同审查意见提出。

7.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 篇七

根据《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的规定,为确保即将开始的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山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为依据,全面开展村级财务审计工作。通过审计,查明村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效益性,检查村干部任期目标履行情况,真正把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带头致富能力强、带领致富能力强,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的人选进村委会班子,着力改善村干部队伍结构,夯实村民自治的组织基础,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农村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组织措施

村级财务审计是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基础,财务审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要成立以分管乡(镇)长任组长,农经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村级财务审计工作领导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农经

5、审查村级主要干部有无违纪现象。主要审查村级主要干部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以权谋私、挪用公款、挥霍集体资财、造成村级集体资产严重损失等重大违纪问题。

6、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主要包括:有无因管理不善,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问题;村民往来是否清楚,有无因盲目举债、新上项目,导致集体新增债务问题;对村级基建工程、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变卖是否公开招投标,有无“人情包”、“权力包”等问题;各项支农惠农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入账,能否专款专用,效益是否明显,有无侵占、挪用、克扣、私分等问题;村级财务公开是否及时、全面、真实,农民群众是否满意。

五、审计时间

全县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即将开始,为了不影响换届选举工作,审计时间从2011年9月28日开始至10 月30 日结束,乡镇要根据实际作好时间安排,逐村开展选举前的财务审计。

六、审计方式和步骤

1、审计方式:就地审计。

2、工作步骤:(1)动员准备阶段(2011年9 月30日前)。首先,制定工作方案和培训。在各乡(镇)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农村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和业务系统培训。其次,抽调专职审计人员。各乡(镇)按要求抽调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清正廉洁、有会计或审计资格证的人员,组织实施审计。(2)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 10月1日至 10月20 日)。

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一丝不苟,不得主观臆断、马虎了事。审计报告经审计小组全体成员讨论后,要与审计对象见面,征询意见。如审计对象提出不同意见的要进行复核,复核属实的应予纠正,复核无误向审计对象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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