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2024-08-08

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共11篇)(共11篇)

1.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篇一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一、考核的对象、内容和标准

(一)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本市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考核:

1、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本半年(含半年)的;

2、本病假、事假或出国探亲累计超过半年(含半年)的;

3、本内已办理退休、退职或离岗退养手续的。

(三)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成果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德、能、勤、绩的考核内容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量化的具体标准。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层次人员的考核标准要具体明确。

(五)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分别如下:

1、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不合格:政治和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2、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专业技术能力只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效率不高。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本职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3、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朵拉朵尚:http://

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能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本职业务技术一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无劳动安全事故,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不合格: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或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六)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市级各事业单位不得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不含市管局级领导干部)的13%;各区、县(市)不得超过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4%。优秀等次的人数,应根据不同职务层次人员按比例合理确定。

二、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测评相结合,注重实效,易于操作。实行聘期考核的,要把聘期考核与考核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考核原则上按管理权限进行,一级考核一级。

(三)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考核。平时考核是考核的基础。学校、幼儿园工作人员的考核可以按学年进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在每年12月底开始,翌年1月底前结束。

(四)平时考核可按周、月、季度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导负责核查。具体的程序和方法由各单

(五)考核按照岗位特点和职责推行分类量化考核。各单位要结合单位职能、岗位职责、任务等制定细化考核指标,使量化测评更具体、易操作,客观反映真实情况。综合总评分坚持行政领导负责制原则,一般采取单位领导班子、中层领导、非领导三层测评,测评结果作为领导评定考核等次的主要参考依据。

(六)考核的基本程序

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

2、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德、能、勤、绩的量化测评,根据其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对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4、事业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确定考核等次;

5、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

6、将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并经本人签名认可。

(七)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以下办法进行:

1、挂职锻炼、单位委派、借用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以及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原工作单位考核,用人或培训单位提供其当年德、能、勤、绩表现情况。

2、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人员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作为首次确定职称、职务、技术级别的依据。

3、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人员由安置单位参照转业、退伍时部队鉴定及转业、退伍后的表现确定考核等次。

4、高职低聘人员按履行现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5、事业单位具有行政和专业技术双重职务人员的考核,以主要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6、当新调入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帮助后仍坚持不改正的;(2)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

8、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人员按下列办法考核:(1)受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

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2)被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留在原单位的,不参加考核;期满重新安排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3)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4)受行政降级、撤职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其中,受行政撤职处分的第二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行政撤职处分的第三年,按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受行政降级、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第二年,按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5)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6)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分别处理。(8)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后,再作确定。结案后,无违法违纪,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按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2.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篇二

一、奖补原则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下原则: (一) 农民自愿, 量力而行;

(二) 民主决策, 筹补结合; (三) 突出重点, 注重实效; (四) 先行试点, 逐步推开; (五) 加强管理, 规范操作。

二、奖补范围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主要包括: (一) 村内街道硬化, 包括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之间的道路。 (二) 村内小型水利, 包括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的修建。 (三) 村内人畜饮用水工程, 包括集中供水设施的购建、管道的铺设。 (四) 需要村民筹资的电力设施, 包括村内街道照明设施的修建。 (五) 村内公共环卫设施, 包括村内垃圾存放点、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的购建。 (六) 村内公共绿化, 包括村内主街道两侧、公共绿地、公园绿地、公共闲散空地和村庄周围绿化。 (七) 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村内其他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

跨村和村以外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应主要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 由现有的投入渠道解决。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应由村民自己负责。超过省政府规定的筹资筹劳限额标准及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 不列入财政奖补范围。

三、奖补标准

(一) 奖补因素。

考虑乡村人口、农村劳动力、筹资筹劳上限标准、市县财政奖补金额等因素。按照《陕西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陕政发[2007]35号) 规定, 筹资筹劳上限标准为:年筹集资金按本村总人口计算, 人均筹资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按照《财政部关于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中央财政奖补事项的通知》 (财预[2009]5号) 精神, 对农民规定范围内的筹劳折资标准, 由于各地情况不一样, 统一按每个工日20元标准折算。

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议事项目, 可以一次议事, 按规定的筹资限额标准筹集两年的资金, 但需经全体村民同意, 并报省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且第二年不准再筹。对筹资确有困难的, 允许以工折资, 或以物料折资;对筹劳确有困难的, 在坚持农民自愿的前提下, 允许以资代劳。

(二) 奖补标准。

政府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在筹资筹劳限额内按照筹资筹劳总额的三分之一予以补助。奖补资金由中、省和市县财政共同负担, 中、省财政通过奖补的方式承担政府补助资金的三分之二, 市县财政共同承担三分之一。财政奖补资金与村民筹资筹劳一起, 专项用于村级一事一议建设项目。市县财政要按照应承担的补助比例足额安排奖补资金。财力较好的市、县, 要尽可能增加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倡导社会捐资、赞助, 鼓励集体经济投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四、奖补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一)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行计划控制、先批后建, 并按照财政奖补资金的规模, 分级审批。

对于财政奖补资金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级审批, 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级审批, 重大项目由省级审批。

(二) 项目计划控制。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按照财政奖补资金和村民筹资筹劳总额, 实行计划控制。省综改办会同省农民负担监管部门依据各市、县乡村人口、农村劳动力、筹资筹劳上限限额、财政奖补标准等因素, 于每年3月底前测算下达财政奖补资金和筹资筹劳总额计划控制指标。市县在控制指标内组织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设项目。

(三) 申报审批程序。

拟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 由村民委员会填写《陕西省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申请表》 (见表1) , 并附筹资筹劳方案、村民会

本栏目由陕西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支持开办

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 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记录, 通过所属乡镇政府向县综改办提出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申请。

县综改办会同县财政、县农民负担监管部门, 按职责分工对所申报项目筹资筹劳的范围、标准、程序, 项目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 工程预算, 乡村投入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符合财政奖补范围的项目, 属县级审批的, 由县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或县政府审批;属于市级审批的项目, 县 (含省管县) 综改办应经县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或县政府同意后, 将拟建项目相关资料连同县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预算说明上报市综改办, 由市综改办会同市财政、市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予以审批;重大项目需报省级审批的, 由市综改办将拟建项目相关资料上报省综改办, 由省综改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予以审批。

各市综改办应于当年5月底前将各市、县 (区) 拟建项目计划及相关资料连同市、县 (含省管县) 两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预算说明上报省综改办审核备案。

五、奖补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一) 奖补资金的申请。

一事一议项目竣工后, 由县综改办会同财政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 出具验收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由村民委员会填写《陕西省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申请表》 (见表2) , 并附项目建设方案、预算表、村民筹资凭据、一事一议筹资专户存款证明和议定的村民筹劳办法、筹劳数量以及项目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通过乡镇向县综改和财政部门提出财政奖补申请。县综改和财政部门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农民筹资筹劳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市综改、财政部门。市综改、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各县 (含省管县) 奖补申请后, 于当年10月底前上报省综改办、省财政厅。

(二) 奖补资金的拨付。

省综改办、省财政厅按审定的已完工一事一议项目, 于当年11月底前按规定标准和程序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奖补资金预算。市综改、财政部门收到省级拨付的奖补资金后, 连同本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一并下达。县综改、财政部门要按审定的完工项目将奖补资金按规定的程序拨付给议事筹资主体或垫资人, 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

(三) 奖补兑现方式。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可以货币或实物方式兑现, 直接用于项目建设。采取货币方式兑现的, 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奖补标准, 将奖补资金分项目按规定程序兑现到实施的项目。以实物方式兑现, 要由县或乡镇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组织公开招标, 统一采购, 按标准补助到实施的项目, 招标费用和运费不得用奖补资金列支。

六、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 县级政府要积极推进支农资金整合。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可在支农项目在村内实施并要求农民筹资筹劳的环节, 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记其功”的原则, 将支农专项资金和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捆绑使用, 分别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二) 奖补资金的使用。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对村级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作业费和设备购置费等的补助。安排到项目的奖补资金, 使用权归议事主体, 与村民筹资、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社会捐助等项目资金一起专项用于议事范围以内的项目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项目管理费开支, 不得用于议事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或公益事业建设事项, 也不得返还给出资人。

(三) 实行专户、专账管理。

县级财政部门应设立“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户”, 本级财政安排和上级财政下达的财政奖补资金要转入专户, 专账管理, 列入财政“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决算科目, 确保专款专用。乡镇财政所应设立“一事一议筹资专户”, 村民委员会收缴的村民筹资要全额存入乡镇一事一议筹资专户, 单独核算, 专项用于议定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和财务处理, 确保会计资料完整、规范。

(四) 实行报账制。

要按照不同的项目实施主体和项目金额大小, 实行县级报账制和乡镇报账制, 只有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 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 才能由村级提出申请, 由县级或乡镇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五) 实行公示制。

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 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一事一议奖补项目要有村民代表进行项目建设全程监督和管理。已建成的一事一议奖补项目, 乡镇或村民委员会要将筹资筹劳的数量、项目资金 (实物) 的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 得到村民认可。

(六)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纪录、村民签字、筹资筹劳方案、项目奖补申请表、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要一式4份, 交县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县级综改部门、乡镇政府和开展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的村各留存1份, 建档立册, 实行档案化管理。

(七)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财政综改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 加强对财政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严防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对违规操作、截留挪用、骗取村民筹资和奖补资金的行为, 要责令纠正, 追回资金, 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 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表1:略

3.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简便易行、宜于操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围绕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及遵守聘用合同等方面,采取群众评议、领导评定、实绩分析和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性质、岗位特点和工作性质的方式方法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考核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考核除特指平时考核和聘期考核外,一般指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情况。考核内容可以包括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第七条 考核标准以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完成任务的具体标准在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细化量化。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不同类别岗位及不同内部等级岗位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八条 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均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九条 管理岗位工作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富有改革创新精神,业绩突出,完全履行聘用合同。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履行聘用合同。

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完全履行聘用合同,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性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违反聘用合同,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完全履行聘用合同。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完成工作任务,参加继续教育,履行聘用合同。

基本合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完全履行聘用合同,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性差,工作责任心不强,未能履行岗位职责,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违反聘用合同,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业务精通,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完全履行聘用合同。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注重劳动安全,完成工作任务,履行聘用合同。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完全履行聘用合同,忽视劳动安全,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不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和组织纪律性差,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违反聘用合同,忽视劳动安全,造成严重失误或发生事故。

第十二条 考核的优秀比例执行如下规定:

(一)被确定为优秀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五,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二)下列单位的优秀比例当年可上浮百分之五,但上浮后本单位优秀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1、国家部委有关司(局)、省直厅(局)及市(州)以上党委、政府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的单位。

2、经国家部委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评定后晋升等级的医院、学校、设计院、档案馆、期刊编辑部等单位。

(三)下列人员考核等次可直接确定为优秀,不占本单位优秀比例:

1、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农业丰收、教学成果、社会科学、中国新闻、中国图书以及文化部文华奖等同类奖项的个人。

2、获市(州)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先进称号,或省直部门授予的全省系统先进称号。

3、工勤技能人员在省部级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全国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的。

第十三条 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优秀比例应分别确定,不得相互挤占。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应当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考核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考核实施的具体办法,按时完成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组织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必要时可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考核和聘期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定期记实,部门直接领导随时检查。

考核是对工作人员进行的综合评价,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必须在每年年末完成,最迟不得超过翌年一月底。

聘期考核以考核为基础,主要适用于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聘期考核可参照考核程序进行,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完成。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聘期考核须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受聘人员聘期考核登记表》。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要在当年11月份前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优秀比例及人数核定表》(附表一),到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定本的优秀比例和人数,在核定的优秀比例和人数范围内确定优秀人员。事业单位有符合直接确定优秀条件工作人员的,核定优秀比例和人数时须持相关证明材料。

事业单位机构或人数未发生较大变化的,优秀比例和人数保持相对稳定,下不再核定。机构或人数发生变化时,按变化后的机构或人数核定优秀比例和人数。

第十八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

(二)被考核人接受民主测评或量化打分等多种形式测评。

(三)被考核人部门直接领导在民主测评或量化等综合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四)单位考核工作组织在民主测评或量化等综合考评结果和被考核人部门直接领导建议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五)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并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3天。

(六)单位考核工作组织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通知册》(包括和聘期考核结果),送达被考核人。

第十九条 被考核人对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不合格不服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作出决定的单位考核工作组织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事业单位应将《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及《甘肃省事业单位受聘人员聘期考核登记表》存入被考核人档案。

第四章 几类特殊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具有兼任岗位的工作人员,按其主要岗位和兼任岗位同时考核。

第二十二条 非因公受伤工作不足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因公受伤的工作人员应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一般应确定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下列各类人员的考核按如下规定办理:(一)单位派出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由学习、培训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

(二)对新招聘人员应进行考核,但在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聘用、定级的依据。

(三)经组织选调的工作人员(含政策性安置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四)挂职锻炼和下乡支农、支教等工作人员,在挂职单位工作半年以上且考核时仍在挂职单位的,由挂职单位负责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不足半年或考核时已回原工作单位的,由原工作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

(五)被借用的工作人员,由借用单位向原工作单位提供情况,由原工作单位确定考核等次。

(六)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只进行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七)受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不含开除)以上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解除处分(不含警告处分)当年工作不足半年的,只参加考核,不定等次;工作超过半年的,参加考核且确定等次,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八)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考核、经批评教育仍拒绝参加的工作人员,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是岗位竞聘、奖惩、培训、调整工资待遇以及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规定,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申报高一级职务资格。

(三)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可考评、考核高一级工种。岗位竞聘中,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被优先聘用。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现工作岗位以来,凡考核有一次基本合格的,推迟一年竞聘高一等级岗位。有两次基本合格的,视为一次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在新岗位考核仍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按时完成考核工作。除国家和省上有特殊规定的外,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考核工作的,不得兑现工资及其他需要有考核结果才能兑现的待遇;不按规定组织考核的,按国家有关考核结果和工资等待遇挂钩的规定,有关部门不得兑现工资等相关待遇,同时在下一不得进行新的岗位结构调整、岗位聘用、公开招聘人员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工作。

第六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在考核和聘期考核时应成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等考核工作组织,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考核工作组织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承担。

第三十一条 考核工作组织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考核和聘期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考核和聘期考核工作。

(三)审核被考核人部门直接领导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议。

(四)审核本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及考核工作组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立并严格执行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制度。事业单位在考核结束后,须将《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优秀比例及人数核定表》(附表一)、《甘肃省事业单位考核审核统计表》(附表二)及《甘肃省事业单位考核审核花名册》(附表三)一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对考核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考核工作的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4.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篇四

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人发[2006]19号 2006年2月24日)

各设区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现将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发挥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作用,认真做好聘用合同的推行管理工作。

二、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基础是聘用合同管理,聘用合同书是保证聘用制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步骤,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聘用双方应当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聘用合同,减少不必要的人事争议,国家人事部制定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范本)》,用于为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提供指导和示范。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过程中,可根据合同范本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充分、完善合同内容,确定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切实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签订聘用合同的同时,要认真做好与聘用相关的各环节工作,如合同内容变更、岗位调整、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续签合同等。

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 人员的聘用

第七条 聘用单位应当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提出意见。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或者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

第八条 聘用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可以优先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人员的聘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聘用单位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提出申请;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应聘人员通过考试、考核等形式进行竞争上岗,聘用工作组织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相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因岗位或者职业性质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聘用合同一经生效,即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的;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十八条 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岗位工作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受聘人员在涉及聘用单位商业秘密岗位工作的,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期满,符合续聘条件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签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没有办理续签合同手续或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工作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受聘人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订立的;

(二)采取期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聘用合同的无效,由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调整岗位、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向受聘人员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对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需变更聘用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双方协商不成的,聘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但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另有约定或者属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被选举担任党群组织领导职务的,其聘用合同期限的变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聘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中止履行:

(一)受聘人员履行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的;

(二)受聘人员暂时无法履行聘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合同中止情形消除后,聘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而未订立,但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当事人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聘用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承担聘用合同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六)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三规定情形的,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聘用单位应当自受聘人员正式书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四)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五)甲方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聘用合同当事人实际不履行聘用合同满3个月,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的,聘用合同可以终止。聘用合同终止后,聘用单位应当为受聘人员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聘用合同:

(一)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三)属于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同时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属于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聘用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应当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但受聘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按前述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封存或者转移手续。合同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为受聘人员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双方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聘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受聘人员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符合规定的经济补偿条件的,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受聘人员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五)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六)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七)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或者接收安置单位重新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的。

第四十一条 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与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解除条件相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依照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二条 经济补偿以受聘人员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受聘人员在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受聘人员在聘用单位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第四十三条 聘用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补助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由于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聘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聘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聘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用于为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提供指导和示范。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过程中,可根据合同范本的有关内容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切实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根据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订立并已经生效的聘用合同,本办法实施后,聘用合同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变更聘用合同。

本办法实施后订立、续订聘用合同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除按照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5.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篇五

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库处 | 发布日期:2014-07-10 | 字体:大 中 小 | 收藏本文 | 打印 | 关闭本页 | 查看更多属

【发2014-06-27 【文 号】 沪财库[2014]14号 文日期】 【是否有效】

各市级预算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深化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监察局

2014年6月27日 有效

【发文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 上

海市监察局

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深化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提高公务卡使用率,严格控制现金支付,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依据本市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落实本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情况实施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所有的,可以用于本单位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信用卡。

第四条 公务卡用于公务支出的报销范围包括办公用品、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各预算单位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应严格按《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五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市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工作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分 工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办法、设计考核指标,实施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工作,并会同市监察局定期向市级预算主管部门通报考核结果。

第八条 市监察局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要求,对公务卡制度实行情况进行监督,将公务卡使用考核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对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对公务卡使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第九条 预算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全面指导、推进和监督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完善本部门、本单位公务卡管理工作规程,对公务卡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第十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市各项公务卡管理制度规定,科学制定本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和报销工作流程,严格控制单位现金支出,确保财政资金公开、透明、规范运行。

第三章 考 核 指 标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开卡率、报销率和现金率等。

第十二条 开卡率主要用于考核预算单位公务卡开卡覆盖率(开卡率=预算单位开卡人数/预算单位在职人数)。根据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预算单位原则上应为本单位办理公务业务的在职员工每人办理一张公务卡。

第十三条 报销率主要用于考核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后,公务支出采用公务卡报销的比率〔报销率=预算单位年度公用经费中公务卡报销总额/预算单位年度公用经费总额-年度公用经费转账总额〕,以反映预算单位公用经费采用公务卡结算的情况。

第十四条 现金率主要用于考核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后,公务支出中现金提取和使用的比率〔现金率=现金提取总额/(现金提取总额+公务卡报销总额)〕,以反映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经费中现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指标值由财政业务处理平台根据预算单位当年预算执行数据和设定的考核期间自动生成。

第四章 考 核 方 式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采取预算单位考核和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将开卡率、报销率和现金率按部门和按单位分别排序的方式实施考核。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考核是指分部门将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开卡率、报销率和现金率按从高到低顺序排列,并分别与本部门开卡率、报销率和现金率的平均数进行比较。

第十八条 预算主管部门考核是指将市级所有预算主管部门的开卡率、报销率和现金率按从高到低顺序排列,并与市级所有预算主管部门的开卡率、报销率和现金率的平均数进行比较。

第五章 考核结果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结果实施定期反馈和年底通报制度。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期间,市财政局定期(按季或按半年)将按部门、按单位生成的公务卡使用考核情况反馈给各部门。对于考核指标数低于市级平均数(或部门平均数)的部门(或单位),由各部门、各单位认真总结、分析原因、完善措施,进一步推进本部门、本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终了,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将年度公务卡使用考核情况向各部门实施通报。对于年度考核指标数低于市级平均数的部门,应由相关部门提出完善措施报市财政局和市监察局。

第二十二条 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中发现的预算单位未按本市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及违反相关财经纪律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情况纳入本市惩防体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重要指标进行考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监察局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财政局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管理要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公务卡管理考核办法。

6.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动态管理,奖惩公开。

第三条全校范围内的所有“平安校园”建设全体师生员工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考核

第四条考核工作在校领导下进行。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学校年终考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总结表彰。

第五条“平安校园”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各领导应明确并切实履行自身所担负的“平安校园”建设职责;

(二)“平安校园”建设各方面工作责任人在工作中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组织、人员、措施、经费得到落实;

(三)及时化解各种不和谐因素,妥善处理影响稳定与安全的各类事件,消除在萌芽之中,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四)强化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发生,可防性案件减小到最低程度,调解各种民事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规定标准(80%);

(五)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依法办事,师生员工法律意识明显增强,能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积极参与“平安校园”建设工作;

第六条领导与组织建设、法制与宣传教育、稳定与信息工作、安全与管理工作等方面应作为计划安排与检查考核的重点。

考核应根据考核对象的职责及其所承担的任务,有所侧重。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应注重实际效果,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等方面检查,并以适当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的反映和意见。

第三章奖惩

第七条学校对全校范围内“平安校园”建设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重视平安建设与综合治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主要领导和分管人员;

(二)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平安建设直接责任人;

(三)见义勇为、制止、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事迹突出的;

(四)提出校园平安建设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五)对校园平安建设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九条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可授予先进个人和其他荣誉称号。奖励所需资金由学校专项拨给。学校或相关部门在评定综合性荣誉称号和办理个人评优评先、晋级晋职时应把受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表彰和奖励作为优先条件。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创建“平安校园”工作规划

为深入贯彻省教育厅、综治办、公安厅关于开展 “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的决策部署,深化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根据我县教育局、综治办、公安局《关于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的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划。

一、创建工作总体目标

1.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学校安全与综治工作领导机构,加强领导机构的组织与管理功能,制定学校的安全工作计划,布置和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加强对各部门开展安全工作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2.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各项安全与综治工作管理制度建设,做到制度完善, 责任落实,以制度保证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3.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对全校师生开展安全和法制教育,提高师生们的法制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4.加强对学校治安、消防、卫生、交通等各项常规安全工作的管理,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率为零。

5.积极配合公安、卫生、城管等部门,强化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确保一方平安。

6.进一步健全学校各项安全工作的预警机制,完善学校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

二、创建工作具体内容

(一)建立和健全学校安全与综治工作领导体系 1.成立创建“平安校园”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学习领会《关于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的意见》的文件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去研究问题、改进方法、推动工作,进一步提高管理人员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认识,明确创建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制定和落实学校创建“平安校园”工作的目标和计划。

2.健全学校的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照创建“平安校园”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做好各部门与个人的安全责任制的签订工作,使安全工作落实到个人,形成学校安全领导重视,重点突出,层层落实,全员参与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全校教师对安全工作的危机感和责任感。

3.充分发挥学校安全管理机构的管理功能,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和监督。通过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过程监督,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的实效性。

4.进一步健全学校保卫职能部门的工作制度,制定学校保卫干部的工作职责,提高保卫干部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充分发挥保卫处在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中的作用。5.加强安全工作队伍建设,明确学生干部、班主任老师在学生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他们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中的作用。

(二)完善学校的安全工作制度,加强对学校安全设施的管理

1.进一步完善门卫和夜间值班制度,加强对外来人员的检查、登记工作和夜间巡逻工作的管理,提高警惕,堵塞漏洞;加强对实验室、计算机教室、档案室、财务室、学生宿舍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各部门管理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学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2.加强对学校各项教育、教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实验、社会实践、学生外出活动等都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同时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到组织工作到位,应急措施得当及时,确保各项教育、教育活动的顺利进行。

3.加强对学校消防管理制度的建设,在学校现有的《突发火灾事件应急预案》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教学区、学生宿舍、实验室食堂等重点部位的消防管理工作细则,以提高全校师生的防火意识。

4.加强学校的卫生制度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安全意识。

5.加强对校园内车辆通行和停放的管理,完善制度,确保校内师生的交通安全。

6.建立和健全校园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完善处置校园内各种突发事件预案,并建立各种快速反应组织。

(三)开展安全和法制教育,提高师生的法制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1.加强对全校师生的安全和法制教育,利用晨会和班会课等时机,每学期向全校师生作安全知识的专题宣传教育。

2.在学校宣传栏中设立安全和法制宣传专栏,加强对全校师生日常的普法教育和安全知识宣传,使全校师生的法制和安全意识得以提高。

3.加强对学生进行爱护消防设施的教育,使学生基本掌握突发火灾事件时的逃身方法,初步掌握一些基本的灭火方法。

4.通过“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培育学生的安全意识,增长安全知识,提高防范能力。

(四)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常规化管理,防患于未然。

1.治安管理工作

(1)依照学校的门卫制度和巡逻制度,在做好校门和学校重点部位的值班和巡逻工作同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对发现的问题有及时的、明确的分析和处理意见。

(2)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

(3)认真做好校园治安情况的巡查工作,学校将安排值周员每天对学校的治安状况进行巡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录和反馈。

2.消防管理工作

(1)认真细致地做好消防设施的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学校消防设施的完好、齐备。

(2)根据季节特点,每年定期开展校园内的消防设施、用电和用火情况进行消防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3.卫生管理工作

(1)做好校园的绿化改造和养护工作,使校园幽雅整洁,道路、楼道干净、畅通,创设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

(2)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学校的疾病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3)及时了解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的心理状况,对学生中出现的心理问题能及时予以正确的疏导。

4.交通安全管理

(1)认真执行学校有关校内车辆停放和通行的规定,门卫加强对进出校门车辆的管理。

(2)加强对非机动车辆的管理,杜绝乱停车辆的现象。

(五)健全预警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

进一步建立学校的安全预警机制,通过发动全校师生“寻找身边不安全隐患” 等活动,培养全员安全意识,营造一个安全人人重视,发现问题人人会反应的氛围。建立起涉及学生安全、设施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多个安全信息员队伍,及时收集有关安全信息。

创建“平安校园”工作实施方案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直接关系到师生的安全和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教育的发展。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不断加强学校管理,扎实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为学生的幸福成长保驾护航,促进了学校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抓好“三个建设”,营造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安全管理网络建设。学校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主任为副组长,其他教师为成员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校长负总责,有关人员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同时,学校加强与家庭、社会的联系,形成教育横面。“三线一面”相互兼顾,健全了安全工作管理网络,落实岗位职责,形成了安全工作合力。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学校注重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保证平安校园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是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协同各方面力量,统一步骤,突出重点,做好学校各阶段创建工作。坚持例会制度,了解创建进展,提出整改意见。

二是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出台了一系列规范的管理制度。

三是制定学生养成教育管理制度。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使安全工作落实到各项工作之中,规范了管理行为。

加强依法治校力度建设。抓好“三个落实”、“三个强化”:即落实教代会制度,强化民主管理机制;落实校务公开制度,强化民主监督机制;落实学校与社区、家长联系制度,定期听取社区及家长对学校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强化民主参与机制。依法规范办学活动,积极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师生的共同发展。努力使学校各项工作走上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创设平安稳定的校园环境。

二、促使“三个到位”,构建安全保障体系。1.教育宣传到位。建设“平安校园”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必须作为全体师生的共同任务。学校大力宣传建设“平安校园”,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形成了全校上下齐抓共管,共同建设“平安校园”的工作格局。多途径多渠道宣传《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社会治安的有关法律法规,使平安创建活动和法律意识深入人心。

2.责任落实到位。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将“平安校园”建设的任务层层分解到各负责人员。各负责人根据要求,主动找准自己的位置,认真落实工作责任,量化分解工作目标,制定出明确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狠抓落实,切实做到 “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3.监督奖惩到位。学校制定了监督考核奖惩制度,有计划有组织有检查有记录。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存在问题限时改进。结合评优树先、年终考核奖惩,实行创建平安校园工作一票否决制。

三、坚持“四个结合”,提高安全教育实效。

1、安全教育与教学工作结合。学校把法制安全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定期为学生上法制安全教育课。重点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把法制安全教育融合在生活指导课中,让安全常识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努力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安全教育与德育工作结合。学校把安全教育融入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中,使学生在养成教育中接受安全教育。特别是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本身就是化法为规的产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既学到了基本的法律安全知识,又提高了安全意识。

3、安全教育与校园文化结合。利用升旗仪式、班会等向学生宣传安全的正面和反面案例,提醒学生要时时“从我做起”,让学生在校园里时时处处受教育,点点滴滴受熏陶。

7.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篇七

为加强乡镇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明确责任,进一步调动乡镇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乡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乡镇实际,制定本办灶。

一、总则

1、本办法考核范围为乡镇机关在岗全体工作人员。

2、坚持职责明确、重点突出、考核量化、绩效挂钩、奖优罚劣的原则。

3、坚持按月考核和考核相结合,实行百分制考核,在考核各个方面分别实行加减分。具体分三大块:一是机关日常工作考核30分,二是本职工作和中心工作考核50分,三是述职测评20分。考核总分上不封顶。

4、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党委书记任组长,组织委员具体负责,分片领导和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牵头和综合。

二、考核内容

(一)机关目常工作考核(基本分30分)

1、严格考勤制度。全年累计旷工10天,或事假超过20天者(病假视情况而定,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日常工作考核计0分。因事需请假者,必须提前一天请假,一般干部请假一天以内的,经片组领导签字同意后,每月由片组报镇办公室存查;请假一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党委书记或镇长,存办公室备查。科级干部直接向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请假。请假一律以请假条为准,特殊情况不能当时书面请假的,要先按程序电话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严格执行驻镇驻村制度。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每月驻镇驻村时间不少于20天,住宿不少于10晚,每少一天或一晚扣1分。

3、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值班期间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遵守值班时间,带班领导在自己办公室值班,其他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室值班,做好值班记录。值班时,不准缺岗,不准请假;如有事情可找人替班。发现缺岗一次扣1分。值班,因主观原因造成信息不灵、记录不清、矛盾激化引发上访或发生其他不良后果的每次扣3分,严重的加倍扣分,特别严重的待岗处理。

4、严格财经纪律。规范财务审批程序,严格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对较大开支由乡镇党委书记审核,超过5000元以上的开支由党委会议集体议定。认真执行派餐单制度,不乱收费,违反一项每交扣1分。

5、落实机关卫生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指定人员轮流打扫,每天打扫一次,未按规定打扫的每次扣直接责任人0.5分。

6、明确会议和办公纪律。到市、县办公事,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安排交通工具的,每天按规定补助交通费、伙食费,凭办公室填制的派事单当月结算。上级召开的会议,参会人员迟到

一次扣1分,缺席1次扣2分。按时参加乡镇组织的各种会议和学习,每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无故不参加者以旷工论处。

7、实行工作日查岗制度。一般干部在岗、下村、开会等情况,必须向分片领导或分管领导说明,分片领导或分管领导不能说明情况的,每发现一次,分别扣当事人1分。

8、自觉维护领导权威。对不服从领导安排和工作调动,工作推诿扯皮、被动应付的,每发现一次依情节扣1—3分;情节严格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9、落实学习制度。根据工作实际,坚持集中学习日制度,每周不少于半天。每人每月撰写学习体会不得少于2篇,每月进行检查,一般干部由分片领导或分管领导检查,科级干部由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检查,每少一篇扣1分。

10、坚持遵纪守法。对因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打牌赌博等造成不影响的,发现一次扣3分;情况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本职工和中心工作考核(基本分50分)

要做到本职工作年初有计划,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主动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工作的打算安排,取得同意后付诸实施,不越权行事。工作积极、主动、大胆,能较好地完成中心工作。能好完成本职工作和中心工作计基本分,有下列情况的实行加减少;

1、联系村计划生育、综治维稳、新农村建设等工作在上级

检查中出现失误的酌情扣分,计划生育、综治维稳被“一票否决”的扣完基本分。

2、因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引发越级上访的,酌情扣分。所联系的信访对象因稳控不力发生进京非正常上访,1次扣10分,扣完基本分为止。

3、引进项目落户本镇,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对引资人员加5分,每增加10万元加2分。

4、单项工作在县内考核前三名的,分别给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加4分、2分。单项工作在县内考核位居全县后3位的,分别扣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4分、2分。

5、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造成工作被动的,经核实认定,酌情扣1—5分。

6、工作成绩突出,荣获国家、省、市、县表彰和荣誉的,以批准单位的文件、奖状、奖牌、证书、表彰通报为准,属集体荣誉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属个人荣誉的对获奖人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获得部门类荣誉和先进的,减半计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不重复加分。

7、正面宣传乡镇工作的新闻报道和调研论文被正规党报党刊(含党委、政府各种内部刊物和各级政府网站)录用,按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每篇分别奖0.5分、1分、2分、3分,同一稿件被不同刊物录用的,按最高标准计分。文稿在县、市、省、国家组织的竞赛中获奖的一、二、三等奖分别按县3分、2分、1分,市6分、4分、2分,省3分、2分、1分,国家4分、3分、2分加分。同一文稿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标准计分。

(三)述职测评(基本分20分)

年终由镇党委、政府组织对全体镇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评议为满意的,得20分;评议为优秀的,加10分;评议为基本满意的,减10分;评议为不满意的,得0分。

三、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考核等次可评定为“优秀”的人员在乡村干部大会上通报表扬,给予适当物资奖励,并作为推荐使用干部的主要人选。考核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的,定为“称职”;考核分在60—74分的,定为“基本称职”;考核分在60分以下的,定为“不称职”。

2、考核分在75分以上、被评定为“称职”以上的人员,方可享受评先评优资格。

3、年终考核被定为“不称职”的,待岗一年。待岗期间,发给基本生活费,接受上岗培训。培训结束后,另行安排工作。

4、中层干部考核有下列情况的,责令辞职。(1)年终考核60分(不含60分)的;(2)分管工作考核在全县排序末位的。

5、考核结果,存入本人工作档案,作为今后乡镇机关工作人员使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6、年终按照实际得分情况发放工作性津贴。年终考核在90分以上的,增加工作性津贴的20%;75分以上,享受全额津贴;60—75分的,享受80%津贴;60分以下的,不享受当年工作性津贴。

7、办公室负责做好统计工作,扣分、处罚、奖励情况每月公开通报。

8.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篇八

(一九九O年十月四日)粤科干字﹝1990﹞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加强专业技术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上岗后认真履行岗任职责,为续聘、解聘、低聘、晋升和奖励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受聘期间实行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必须贯彻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四条 凡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制的事业、企业单位,都应按本办法对被聘任、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以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完成和任期目标任务的实际业绩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具体考核内容是:

(一)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方面:主要考核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政治思想表现,遵纪守法,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等。

(二)工作态度和事业心方面:主要考核是否努力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是否按规定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任务;工作是否主动、勤恳、认真、踏实、尽职尽责,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等。

(三)任职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方面:主要考核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理论知识、学术技术水平,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能力,运用理论知识和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工作效率,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兼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决策能力等。

(四)专业技术工作实绩方面: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聘期目标和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的成绩及具有的学术水平、科学价值和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五)身体状况:是指身体状况和健康条件是否适应职务岗位工作的任职要求。

第六条 对不同职务系列、不同职务档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绩考核,除按上述共同要求进行考核外,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出成果、出人才的实绩,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独立工作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对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和适应能力,还应作为考核的重点内容。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七条 考核标准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不同类别、不同工作性质和不同职务层次确定不同要求。实行定量考核的应确定考核要素和计量评分标准。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主要是记录本工作情况及所取得的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不分等次;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及工作态度好,工作能力较强、学术、技术水平较高,出色地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任务,专业技术工作实绩显著。

称职: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及工作态度较好,工作能力较强、学术、技术水平较高,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任务,并取得较好的专业技术工作实绩。

基本称职: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及工作态度一般,具有一定的学术、技术水平。基本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任务,专业技术工作实绩一般。

不称职: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及工作态度表现较差,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较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差,不能胜任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九条 各事业、企业单位应成立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各事业、企业单位的人事(科技干部管理)部门是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考核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单位的主要党政领导、人事、科技业务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由单位领导担任主任或组长。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由民主推举产生。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因离退休或工作变动,可按民主程序进行调整。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有群众威信。

第十一条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方案及实施办法;

(二)组织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工作;

(三)审定被考核人任职期满考核结果、评定等次,提出下一任期的任用意见。

第五章 考核时间

第十二条 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当年末结合年终总结,干部考评同时进行。任职期满考核每一任期进行一次,一般在任职期满前三个月内进行。

第六章 考核方法

第十三条 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按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任命权限进行。由哪一级机构的领导聘任、任命的就由哪一级机构进行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较多的单位,也可实行分级考核,初级职务人员由所在基层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由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基层单位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任职期满考核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在定量考核的基础上作出定性的考核结论。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

第十六条 对当年任期已满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与任职期满考核可结合进行,不另进行考核。

第七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七条 任职期满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个人述职:被考核人按考核的内容和聘任合同(聘约)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写出任职期满的自我鉴定。

(二)所在基层单位审核:对被考核人的自我鉴定和聘期内取得的工作成绩,由所在的基层单位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综合考评:单位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根据个人自我鉴定和所在基层单位审核意见进行综合考评、评定等次并提出下一任期的任用意见。

(四)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的书面材料须和本人见面,被考核人如有异议,可提出意见,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其合理的意见应进行重新审核,修正考核结论。

第十八条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在对本人或自己亲属考核时,应予回避。考核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

第八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九条 考核的结果是任职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决定专业技术人员的合理任用。对任职期满考核定为优秀的,可根据单位工作岗位需要、职务限额及任职条件的规定,优先推荐参加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考评;对定为优秀、称职和基本称职的人员,一般应予续聘,重新签订聘约;对定为不称职的人员,可视不同情况,分别作调整工作、培训提高、不聘或低聘处理,对不聘、低聘人员的工资待遇,按人事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必须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或《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的材料,由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建立考绩档案,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各事业、企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给予指导。

第二十二条 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除按规定办理延长离、退休年龄者外,不再进行聘期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工作的实施,由各级科委、科技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科技干部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

考核登记表

位:

名:

专业技术

职务名称:

本任期聘任

起止时间:

月至

填表时间:

****年**月**日

广东省科学技术干部局 制

9.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篇九

为快速扩充团险销售队伍,加强和规范团险销售队伍管理,更好的开拓我市团体保险市场,促进我市团险业务的快速发展,根据省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日照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团险销售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一、销售人员录用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思想作风正派,为人诚实,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热爱人寿保险事业,愿为本公司服务。

(二)年龄在22周岁(含)以上,45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有进取精神。

(三)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

(四)具备较强的公关能力,工作责任心强,无不良嗜好,无不良历史记录。

(五)应聘人员有业务拓展特长的,(二、三条)可以适当放宽。

二、销售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完成本职级考核指标及公司下达的销售计划。

(二)建立健全客户资料,巩固现有客户,努力开发新客户。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销售活动计划,接受团队主管的指导和监督。

(四)积极参与本部门的各项活动,协助团队主管和其他销售人员开展工作。

(五)遵守公司制度,接受公司规定的课程培训。

(六)完成团队主管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生活津贴:

(一)新人见习期为3个月,新人在3个月内完成6件标准保单且标准保费达到1.8万元,达到以上要求的考核期内新人津贴为500元,符合上述要求三个月后转正,三个月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新人津贴,新人在见习期内必须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三个月后新人晋升为准客户经理,准客户经理要求在6个月内完成8件标准保单且标准保费达到2.4万元,同时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分配续期服务客户,准客户经理津贴为800元,准客户经理达到考核要求后晋升为初级客户经理。(表现特别突出的新人晋升时间可适当放宽)

(二)转正后的业务经理分三个级别考核,分别为初级客户经理、中级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业务津贴实行浮动考核。

初级客户经理津贴1200元,其中销售服务占40%,新拓短险占30%,新拓标准保费占30%;续期短险保费占10万以上。

中级客户经理津贴1500元,其中销售服务占50%,新拓短险占25%,新拓标准保费占25%;续期短险保费占20万以上。

高级客户经理津贴1800元,其中销售服务占60%,新拓短险占20%,新拓标准保费占20%;续期短险保费占30万以上。说明:保费折算标准各公司自行。

初级客户经理要求入司9个月-2年;中级客户经理要求入司2-5年;高级客户经理要求入司5年以上,入司年限达到标准但续期服务保费达不到按下一级别客户经理发放津贴。

(三)自主销售业务计提手续费和佣金标准按公司规定执行。

(四)新拓保费的基数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四、其他:

(一)当月业绩未达标的,津贴按50%计发,若季度末完成考核目标的可以补发上两个月对应的津贴差额。

(二)符合考核规定,公司为客户经理提供养老、医疗等保险保障。

10.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篇十

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充分发挥职务评聘工作对人才队伍建设和科研、教学工作的导向作用,使广大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更加注重工作质量、注重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努力适应学校建设研究型高水平大学的需要,学校决定对现行《陕西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陕师校发[2006]16号)中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具体修改和补充意见如下:

一、提高对教学科研人员晋升高级职务科研项目的要求 ㈠晋升正高必须有主持科研项目和一定数量的科研经费。具体对教师系列任职条件第六章第三十三条“科研要求”中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教学科研型教师:

⒈对文科教师晋升教授增加“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项,或主持国家其他部委项目1项且本人任现职以来校外获得的年均科研经费不少于3万元;或主持到校经费3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或承担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40万元以上”的要求,并作为一项必备条件。

⒉将理工科教师晋升教授条件2“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调整为“任现职以来主持国家基金面上项目1项;或任现职以来累计主持横向科研项目到校经费150万元以上”,并作为一项必备条件。

▲科研为主型教师:

⒊将文科教师晋升教授条件3中“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一等奖前3人,二等奖前2人)”调整为“累计主持国家部委科研项目2项(其中任现职以来主持国家级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1项);或主持国家部委科研项目2项且本人近五年自校外获得的年均科研经费不少于5万元;或主持到校经费4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或近五年承担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60万元;或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且以第一人身份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或省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1项。”

⒋将理工科教师晋升教授条件3中“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项目2项”调整为“主持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国家基金面上项目2项;或主持累计到校经费30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或近五年承担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500万元以上”。

▲破格申报正高职务:

⒌申报破格晋升正高职务者,截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理工学科申报人应不超过40周岁,人文社会学科申报人应不超过45周岁。

⒍破格申报教师正高职务的条件调整为:

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符合正常晋升教授条件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年龄、外语等条件的限制:

①在Nature、Science、Cell等国际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或在本学科国际顶尖杂志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

②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1项(一等奖前5人,二等前3人,三等奖主持人);或以第一人身份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二等以上奖励1项、或教育部科技成果奖1项,或省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成果奖励一等奖1项。

⑵具有博士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满2年者,在符合正常晋升教授条件的基础上,另增加以下科研条件:

①文科:在本学科权威(校定19种)级别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且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②理工科:在本学科SCI一区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或在本学科SCI二区级别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且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㈡晋升副高必须作为核心成员参与过国家或部委级以上项目的研究、或主持过省级以上项目的研究,并有一定数量的科研经费。具体对教师系列任职条件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科研要求”中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教学科研型教师:

⒈将文科教师晋升副教授选项条件4“主要参加(前3人)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调整为“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前2人)1项或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且本人近三年自校外获得的年均科研经费不少于1万元;或近三年承担科研项目累计可支配到校经费10万元”,并增列为必备条件。

⒉将理工科教师晋升副教授选项条件2“主要参加(前3人)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调整为“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前3人)或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且本人近三年自校外获得的年均科研经费不少于3万元;或近三年承担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30万元”,并增列为必备条件。

▲科研为主型教师:

⒊将文科教师晋升副教授条件3调整为“主持国家部委级科研项目1项;或近三年自校外获得的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30万元以上;或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奖(一等奖前2人,二、三等奖主持人)1项或陕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1项(主持人)”。

⒋将理工科教师晋升副教授条件2调整为“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近三年自校外获得的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80万元以上;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前3人,二等奖前2人)1项或陕西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二等以上奖1项(主持人)”。

▲破格申报副高职务:

⒌申报破格晋升副高职务者,截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理工学科申报人应不超过35周岁,人文社会学科申报人应不超过40周岁。

⒍将第二十六条破格晋升副教授条件调整为“具有博士学位和一年以上高校教学经历,在符合正常晋升副教授业绩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主持国家基金项目1项或主持横向项目且到校经费理工科80万元、文科30万元以上”,其它要求按修改后的相应规定执行。

㈢废除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横向科研项目或课题,累计到校经费„„可视为XX级项目”的规定。

㈣上述要求2012参照执行,2013起正式执行。

二、新增对教学科研系列晋升高级职务的留学经历要求 为适应教师队伍国际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教师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教学科研系列晋升高级职务的人员增加留学经历要求。具体为:

㈠2011至2013年(过渡期),在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中评

审时向有连续一学年以上国(境)外留学经历的人员倾斜。

㈡自2014年1月1日起,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学科研人员申报晋升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的,原则上必须有连续一学年以上国(境)外留学经历。

三、执行陕西省职称外语免试规定

除继续执行我校文件中关于外语免试的有关规定外,全面执行《陕西省人事厅关于转发落实国家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人发[2007]52号)及其补充规定中职称外语免试的规定。

四、规范教学论文认定范围

教师系列教学要求中“教学研究论文”必须为有“CN”和“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正规出版物公开发表的论文,刊物范围和具体刊物的级别由教务处负责甄别认定。

五、取消各系列《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要求 在各系列职务评聘有关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中,取消《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要求,但推荐评审人员仍须按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职称的要求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晋升职称者,学生评议优秀率、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必须达到陕西省《评审办法》所要求的比例;作为评审条件的论文不包括教案和说课稿等,且必须是在有“CN”和“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正规出版物公开发表的论文。

七、其它规定

㈠以上规定经学校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2011年12月20日会议研究通过,除已明确执行时间者外,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㈡各学院(中心)应根据本单位教师队伍发展需要,积极

制订适合学院(中心)特色且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的评聘条件,加强对教师职业发展的引导。

㈢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校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11.组长工作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篇十一

(2013—2014学第二学期)

为发挥年级组长在年级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更科学、更客观的体现年级组长在年级组建设和学生思想工作中的态度和实绩,充分调动年级组长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好的促进学校整体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评价项目(100分)

1、卫生管理。(10分)

考核标准:能够按时完成责任区及办公室卫生任务,达到卫生标准。不能按时完成的每一次扣5分;不能按质按量的每一次扣3分。保持不好的每一次扣2分。

2、室内管理。(5分)

考核标准:物品必须保持完好并摆放整齐,做的不好每一次扣2分;室内布置简洁大方,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做的不好每一次扣2分。

3、文化管理。(10)

考核标准:走廊文化必须突出特色,内容新颖,彰显学校办学特色,做到不断更新,保持完好。主题内容不明显每一次扣3分;保持不完好的每一次扣2分。

4、业务管理。(15分)

考核标准:每学期初组长按教导处要求制定组长工作计划并在学期末撰写组长工作总结。不能按时按质完成的每一次扣3分,没有完成的每一次扣10分。及时组织教师业务学习或者业务培训,做的不到位或者不参加的每一次扣5分,及时督促检查教师做好每日一练,做的不好的每一次扣2分。

5、活动管理。(10分)

考核标准:认真组织本年组教师积极参加学校课间操等各项活动,不认真组织或者组织不力的每一次扣5分。不参加学校组织各项活动的不得分。

6、工作管理。(10分)

考核标准:能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教导处交给的临时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每一次扣3分;不能按质按量的每一次扣5分。必须及时配合教务处做好晚自习看护工作,做得不好的每一次扣3分。

7、教研管理(10分)

考核标准:能按学校要求组织本组教师开展组内研讨活动,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效果;能根据学校的要求积极推荐老师参加校级以上公开课,并认真组织本组教师参与研讨的。以上两项如果组织不力的每一次扣3分。能认真组织本教研组两周一次的教学研讨活动,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的;若组织不力,并每缺上一项内容的每一次扣2分。

8、安全管理。(10分)

考核标准:时刻检查本年组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重视安全工作或者措施不力的每次扣5分。禁止公共场合吸烟,发现一次扣2分。

9、质量管理。(10分)

考核标准:组长能够积极是参加教学质量达标管理,突出做好本年组的质量检测质量并及时进行反馈。能够配合教务处做好质量检测工作,积极做好监考、阅卷、汇总等工作。教务处检测任务落实不好的每次扣3分,不支持教务处捡测工作的或措施不得力的每次扣3分。

10、日常管理(10分)

考核标准:配合教务处做好教学管理工作,严格做好本年组的教学工作(备课、上课、作业留批等),及时落实教务处的临时任务,认真做好各项教学常规检查、督导工作,不配合或抓法不到位的扣3分;不及时完成任务的每次扣3分。工作不深入的每次扣2分。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学校成立年组长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杨碧波

副组长:王立新王海军

成员:全广文王希艳潘革英杨丽娜朱晓冰李爱民

杨占贺侯旭光徐东来徐志喜张秋影张璇

2、此考核作为年组长评模、晋职的重要依据。

3、考核领导小组每月按照考核评价项目对年组长进行两次以上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期末按照得分排序,对优秀年组长给予奖励。

4、本考核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双发中学

上一篇:新训骨干集训心得体会下一篇:单片机设计实训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