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过渡考试成绩查询

2024-08-09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过渡考试成绩查询(精选4篇)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过渡考试成绩查询 篇一

【公共基础-真题】2009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过渡考试

判断题

1.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业务较多时,可将检测业务转包有《资质证书》的单位

2.检测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3.对一起设备的检定和校准均为测定其示值误差

4.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5.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必须按《试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

资质认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7.凡是由一个单位与数字符号或数字指数构成的单位,也疏于组合单位

8.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方可生效

9.、时间的SI单位是小时,它是SI基本单位之一

10.计量器具的校准是指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计量器具值及误差的一组操作

11.数值间的乘号可以使用圆点

12.任何观测结果都带有误差,具有离散性

13.只要“内审”和“评审”中没有发现什么问题,就是以证明试验室质量体系运行是有效

14.授权签字人是指试验室最高管理者提名,任命的签发检测/校准报告的负责人员 P77

15.所有记录、证书和报告都应安全储存,妥善保管并为委托方保密

16.检测过程中出现首次检测超差时,应停止检测工作

17.过期样品可由报关员负责管理,也可以由其他人员自行处理

18.检测是按照程序确定合格评定对象的一个或多个特性的活动

19.随机误差在测量结果中加以修正、消除 P167

20.抽取样品是在工程质量检测的第一步,也是极其重要的一步,因此抽取方法必须是现场

随机抽取

21.用标准粉进行水泥系度试验筛标定的目的是确定孔径尺寸是否符合要求

22.原始记录的数据如有异议,可直接修改或剔除

23.测量设备是测量仪器、测量标准、参考物质、辅助设备以及进行测量所必须的资料的总

称 P81

24.从一个总体中,两次不同抽取得到的样本值一般是相同的25.破坏性检验不可能对全部产品都检验

26.一起设备的量值不能溯源到国家基标准,试验室应提供设备比对、能力验证结果的证据

27.公路水运工程检测结构现场登记评审时,对于有模拟报告而无业绩的项目。检测机构应

提交比对试验报告,或在现场由评审专家组织比对试验 P174

28.样本均值的方差不等于总体的方差

29.正太分布图中,标准偏差是f(x)曲线的形状参数,标准差越大,曲线高而窄,随机变量

在平均值出现的密度越大

30.抽样检验能科学地反映一批产品的质量情况

×=1√=2

1~3012122 21111 12112 21211 21112 22212

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过渡考试成绩查询 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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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五大题 一.隧道拱点测量数据处理

基本转高差数据处理和转测高差数据处理

监测点拱顶下沉变形量位移量 二.隧道衬砌

1.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法{2010}65号对隧道衬砌要求除厚度外还有_____________.2.检查厚度时候为满足衬砌厚度与空间检测要求雷达天线频率_______________.3.厚度为50cm,双城方行驶7.4ns则V波___________ 4.衬砌相对介电常数_________________ 5.地质雷达检测需设各种采集参数,采集时窗可以由______公式理论估算。三.隧道施工超前地质预报

1.当掌子面积小,反射波解释图为 2.纵波负反射波时地质情况有哪些 3.地震波反射波法仪器有 4.地质反射对预报距离要求有

5.为增大预报距离可以适当加大的有哪些 四.高分子防水卷材类

1.检测项目有 2.标环指什么

3.试验机拉伸速率数据处理 4.试样拉伸强度的数据处理 5.伸长率数据处理 五.1.照度值数据处理

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过渡考试成绩查询 篇三

(交质管〔2012〕5号)

各市交通质监站、各有关单位及广大考生:

根据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质监综字[2012]1号)《关于组织2012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的通知》和(质监综函[2012]6号《关于调整2012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时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2012年度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将于2012年6月9日~10日举行,现将江苏考区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2年3月19日~4月10日,考生网上报名;

2012年3月19日~4月12日,考生资格审查;

2012年5月7日~6月8日,考生自助打印准考证;

2012年6月9日~10日,举行统一考试。

各科目考试时间见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时间表》。

二、报考资格

申请试验检测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试验检测工作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试验检测工作;

(三)申请检测员的考生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2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工作经历,或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申请检测工程师的考生应取得中级或相当于中级(含高级技师)以上工程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以地市级及以上人事部门核发的证书为准),有1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且满足以下相关专业学历的年限要求:

1、获博士学位当年;

2、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5、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6、工作后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7、工作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8、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

三、考试科目

1、检测员

检测员分公路、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检测员分材料、道路、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和机电工程6个科目;水运工程检测员分材料、地基与基础、结构3个科目。

考生通过任一科目均获得相应科目的上岗资格,首次考试获得上岗资格人员将核发检测员考试

合格证书,已持有检测员资格证书人员将予以增项、换证。

2、检测工程师

检测工程师分公路、水运工程两个专业,考试科目分专业科目和公共基础科目。

公路工程检测工程师专业科目分材料、道路、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和机电工程6个专业科目;

水运工程检测工程师专业科目分材料、地基与基础、结构3个专业科目。

公共基础为必考科目,高级工程师(不含地方高级职称)免考公共基础科目,已经获得检测工程师资格人员增项时只报考增项科目,无需报考公共基础。

2010年度、2011年度过渡考试的单科有效成绩在本次考试中仍然有效。

考生通过公共基础和任一专业科目考试后可取得相应专业的上岗资格,首次考试获得检测工程师上岗资格人员将核发检测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已持有检测工程师证书人员将予以增项、换证。

3、报考人员可报考一个或多个专业科目,报考多个科目时要注意每科目考试时间,避免考试时间冲突。

4、考试内容:本次考试使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大纲(2012年版)》,考生可学习参考由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和部职业资格中心2012年组织修订的考试用书。我局已联系省交通书店购置考试用书,考生自行与省交通书店联系购买。(省交通书店地址:南京市升州路16号,省交通运输厅大门右首,联系电话025-52201004,QQ群:157180672)。

四、报名时间及报名方式

1、报名方式:采取网络报名方式,报名时间为2012年3月19日~4月10日,考生登陆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网站(http://。

3、集中会审。各市交通质监站负责检测人员报考审核工作人员于4月16日上午9点到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修远楼305会议室集中审查全省检测工程师报名材料,省局不再另发会议通知。省厅质监局将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对报考检测工程师的考生资格进行公示。

六、打印准考证

2012年5月7日~6月8日,考生自行在部质监局报名系统上打印准考证。

七、考试费用

考试费用为100元/科目,考生在报名时交纳考试费用,各市交通质监站统一收取后交到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联系人:李金梅,联系电话(传真):025-86115060。

八、考试

考试地点为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江宁校区(南京市江宁科学园龙眠大道629号),地铁1号线南延线(中国药科大学方向)“南京交院站”下即到。

考试时间为2012年6月9日~10日,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参加考试,两证不全不得参加考试。当不能提供身份证时,可替代身份证的有护照、军官证、驾驶证、临时身份证。各市考试报名地点及工作联系方式如下:

考生报名时可向当地市交通质监站咨询,各市交通质监站遇到有关问题可集中咨询省厅质监局,联系人:陈业平,吴磊。

附件1、2012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时间表;附件2、2012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汇总表。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 附件1:

2012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时间表

附件2:

2012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汇总表(excel表格)

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过渡考试成绩查询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专业配置、测试仪器的配备、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 监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部委托具体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第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获得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监理业务:

(一)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二)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三)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四)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

(五)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

(六)获得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七)获得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八)获得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九)获得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十)获得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分级标准见本规定附件三。

第三章 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 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具备本规定附件一、二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第九条 交通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和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和制度;

(五)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主要成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或者其他工作经历的业绩证明;

(七)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装备证明。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属于交通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在向交通部递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副本。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部。

交通部自收到申请人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所属企业申请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其申请材料副本的递交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递交申请材料副本。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部。

第十三条 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递交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五条 许可机关聘请的评审专家应当从交通部建立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专家库中选定。

选择专家应当符合回避的要求;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履行公正评审、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在许可过程中需要核查申请人有关条件的,可以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申请人应当配合。

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八条 《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四年。

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破产或者倒闭的监理企业,应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应当依法、依合同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理。

第二十一条 监理企业和各有关机构必须如实填写《项目监理评定书》。《项目监理评定书》的格式由交通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检验一次。

定期检验的内容是检查监理企业现状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监理企业在检验期内的业绩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申请定期检验的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证书使用期满两年前三十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检验表》;

(二)本检验期内的《项目监理评定书》。

第二十四条 监理企业的定期检验工作由作出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负责检验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二十日内作出定期检验结论。

第二十五条 对定期检验合格的监理企业,由质量监督机构在其《监理资质证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对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监理企业,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提请原许可机关对其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

第二十六条 监理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申请资质定期检验的,其资质证书失效。

第二十七条 监理企业遗失《监理资质证书》,应当在公开媒体和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并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八条 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二个月内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证书变更手续。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资质等级条件予以审查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第三十条 交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有权对利害关系人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监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由交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二条 监理企业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监理企业的《监理资质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5年7月1日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交基发〔1995〕44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附件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基本试验检测能力或仪器设备配备标准 附件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分级标准 附件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一、公路工程

(一)甲级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10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5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30人,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10人,高、中级经济师或者高、中级会计师不少于3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不少于15人具有2项一类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5人具有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二类以上工程业绩(以《项目监理评定书》为准,下同)。

企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结构、试验检测、工程地质、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等仪器,具备建立工地试验室条件(见附件二)。

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

4、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5、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二)乙级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3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18人,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5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有2项二类及以上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有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历 ;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三类以上工程业绩。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结构、试验检测、工程地质、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等仪器,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见附件二)。

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4、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5、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三)丙级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2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8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3人具有2项三类及以上工程监理业绩,上述人员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结构、试验检测、工程地质、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仪器(见附件二)。

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4、企业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5、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四)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条件

1、已取得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2、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有不少于20人具有特大桥监理业绩,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有4项以上特大桥监理业绩。

(五)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条件

1、已取得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2、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有不少于20人具有特长隧道监理经历,有不少于10人是隧道专业监理工程师,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有2项以上特长隧道监理业绩。

(六)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2人以上具有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公路机电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持公路机电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人数不少于15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不少于8人具有公路机电工程监理业绩,以上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公路机电工程所需的常用试验检测设备(见附件二)。

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4、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5、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二、水运工程

(一)甲级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备10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5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大型水运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取得港口、航道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8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中,不少于10人具有大型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有大型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备5项以上中型水运工程业绩。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港口、航道、工民建、测量、试验检测、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材料、土工等工程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见附件二)。

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4、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5、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二)乙级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8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中型水运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取得港口、航道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5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5人具有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2人具有中型水运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具备5项以上小型水运工程业绩。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港口、航道、工民建、测量、试验检测、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材料、土工等工程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见附件二)。

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4、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5、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三)丙级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5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8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3人具有小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2人具有小型水运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

2、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3、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四)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备10年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5年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水运机电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取得机电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中,不少于8人具有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有水运机电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机电、测量、试验检测、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机电工程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见附件二)。

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4、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5、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说明:本条件所称监理工程师除丙级资质条件外,均指交通部监理工程师。附件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基本试验检测能力或仪器设备配备标准

一、公路工程

(一)甲级监理资质

1、土工试验(筛分、密度、含水量、塑液限、击实)

2、石灰试验(有效钙镁含量)

3、水泥混凝土(塌落度、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砂浆强度试验、配合比设计

4、沥青指标试验(针入度、延度、软化点)

5、沥青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6、路面基层材料试验(击实、无侧限抗压强度、灰剂量、配合比设计)

7、路基、路面、构造物几何尺寸检测

8、路基路面检测(压实度、厚度、平整度、弯沉、路面构造深度、摩擦系数)

9、砌石工程常规试验检测

10、钢材、焊接试验

11、测量设备(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全站仪)

(二)乙级监理资质

1、土工试验(筛分、密度、含水量、塑液限、击实)

2、石灰试验(有效钙镁含量)

3、水泥混凝土(塌落度、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砂浆强度试验、配合比设计

4、沥青指标试验(针入度、延度、软化点)

5、路面基层材料试验(击实、无侧限抗压强度、灰剂量、配合比设计)

6、路基、路面、构造物几何尺寸检测

7、路基路面检测(压实度、厚度、平整度、弯沉、路面构造深度、摩擦系数)

8、砌石工程常规试验检测

9、钢材、焊接试验

10、测量设备(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

(三)丙级监理资质

1、土工试验(筛分、密度、含水量、塑液限、击实)

2、石灰试验(有效钙镁含量)

3、水泥混凝土(塌落度)、砂浆强度试验、配合比设计

4、路基、路面、构造物几何尺寸检测

5、路基路面(压实度、厚度、平整度、摩擦系数)

6、砌石工程常规试验检测

7、测量设备(经纬仪、水准仪)

(四)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

1、光功率计/光源

2、光时域反射仪

3、误码仪

4、音频信号发生器

5、SDH综合测试仪

6、音频性能分析仪

7、声压计

8、数据通信测试分析仪

9、PCM综合测试仪

10、综合布线认证分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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