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申请书范文

2024-11-02

行政赔偿申请书范文(精选5篇)

1.行政赔偿申请书范文 篇一

请求人:吴奇峰 男 35岁 蒙古族 现住海拉尔开发区晶品国际公馆

二单元号 手机号:13704703405

被请求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孙卫东 职务:局长 地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数码大厦 请求事项:1、请求被请求人行政赔偿请求人16.44万元。 事实与理由:8月14日,请求人投资与海拉尔铁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合同,租用原蒙医医院门诊部的旧址拟建立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然后,一方面装修房间,一方面将可行性报告以及医护人员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上报给了被请求人。其中包括:一、请求人根据《卫生机构管理条例》中有关综合门诊部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的规定,拟建立的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的面积达到了450平方米。二、请求人根据《卫生机构管理条例》中有关综合门诊部的卫生人员配置规定,拟建立的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已有副主任医师1名、主治医师5名、执业药剂师1名、主管护师及护士5名。 请求人认为:拟建立的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完全符合法定条件及执业资质并申请卫生行政机关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此间,呼伦贝尔市蒙医医院却以请求人拟建立的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欺侮蒙古人”与蒙医医院“相距太近”为由,向呼伦贝尔市卫生局副局长相林扎布“打小报告”。相林扎布副局长遂行政干预。在未经市卫生局领导集体研究并决定特别是未经主要领导同意的情

况下,相林扎布超越职权且违反规定并以权代法,擅自打电话告诫海拉尔区卫生局:“不能给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发证!”致使海拉尔区卫生局至今尚未颁发给请求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7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又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8条之规定:“请求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再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2条之规定:“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请求人。”因此,被请求人最长30日内就应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可是,请求人提出申请已达150日之久,却因被请求人行政不作为以及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答复”而遭受了财产权的损害,直接经济损失达16.44万元(其中租房费用13万元、招聘医护人员工资费用2万元、供热等费用1.44万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八)款之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此致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卫生局

请求人:

月 7 日

2.行政赔偿申请书范文 篇二

笔者认为, 确认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赔偿是行政赔偿, 还是民事赔偿, 前提是要明确房屋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 还是民事行为。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 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法律行为。质言之, 行政行为指向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民事行为也称之为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54条对其定义是,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行为指向的对象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从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的定义可知, 要确定房屋登记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 一是看该行为由谁实施, 二是看该行为的指向对象是什么。

房屋登记应该由谁来实施?《房地产管理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 各司其职, 密切配合, 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屋登记办法》第4条规定“房屋登记, 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 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房地产) 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可知, 房屋登记由国家行政机关实施。

房屋登记指向的对象是什么?《物权法》第9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未经登记不生效力。按《房屋登记办法》第2条和第7条的规定, 房屋登记是指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据此可知, 房屋登记并不能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只是将申请人因民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予以记载, 体现了国家行政权力对房屋物权关系的合理干预。故房屋登记指向的对象是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房屋登记机构管理房屋物权登记这种国家公共事务。

鉴于以上论述, 房屋登记无疑属于行政行为。在实际工作中, 由于体制的原因, 这种行政行为由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登记机关直接行使, 或者委托非行政机关的事业单位行使。

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房屋登记机构发生登记错误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应当履行行政赔偿义务。《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 有权请求赔偿。因此, 受害人通过行政诉讼得到的赔偿应当是行政赔偿。在司法实践中, 《行政诉讼法》第1条和第58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 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的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行政机关将被判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房屋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赔偿应当是行政赔偿。

但是,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 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34条规定, 赔偿损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据此可知, 房屋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赔偿属于民事赔偿也是于法有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52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 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 这一规定也支持房屋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赔偿属于民事赔偿。

3.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申请书 篇三

申 请 人: 与患者关系: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地 址: 电 话:

患者 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医院治疗,经鉴定,定为 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对医疗赔偿问题,经双方协商,愿通过行政调解解决,特向 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申请。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此申请书由医患双方各填一份。

附件2 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

编 号:

根据你(单位)提出调解申请,本局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地点)举行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会。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准时出席。不按时出席调解会,且事先未说明理由,视为放弃调解。

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在调解会举行前向本局提交代理委托书。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卫生局(盖章)年 月 日

备注:此通知书一式3份。1份由卫生行政部门存档;另外2份分别交给双方当事人

附件3 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笔录

被调解人: 与患者关系: 电 话: 委托代理人: 被调解人: 与患者关系: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 话: 委托代理人:

调解机关: 调解地点:

调解笔录:(可以续页)

被调解人签名: 调解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此笔录由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人员填写。

续页 附件4 卫生局 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书

行调字〔 〕 号

申请人(患方)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住 址: 联系电话:

参加调解人姓名: 与患者关系: 联系电话: 参加调解人姓名: 与患者关系: 联系电话:

申请人(医疗机构)

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 名: 职 务:

联系电话:

参加调解人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参加调解人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争议事由:

患者 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医院治疗,因 致 鉴定为 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双方提供的材料:

我局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指定调解人员 于 年 月 日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协商解决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医疗费: 误工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陪住费: 残疾生活补助费: 残疾用具费: 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交通费: 住宿费: 精神损害抚恤金: 小计:

责任程度:

小计 ×责任程度 %=(元)

医疗事故赔偿合计(大写)

患 方 签 字 :

医疗机构代表签字:

上述协议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本局予以确认。

调解人员:

卫生局(章)

4.行政人员续签合同申请(范文) 篇四

尊敬的领导:

本人于2012年11月6日与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一年来我在领导及各位同事的关心与帮助下,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各方面有了较大的进步。现合同到期在即,经本人考虑,决定申请续订劳动合同。现将日常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日常工作

作为一名行政人员,每天应对繁杂琐碎的事务性工作,这一年来感觉自己在工作方面有一定的进步,较好地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但要做到优秀,自己的能力学识还有一定距离,我将从多方面努力,进一步提高自身能力,以积极的心态面对每天的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本人能认真地开展工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 表现在:经验不足,在一些工作细节上还考虑不到位,以致于工作起来有时不能游刃有余,工作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今后我要加强学习,拓展知识面,灵活运用自己的知识,在实际工作中,优化工作质量。努力改正自身缺点,热情、主动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5.行政赔偿请求书 篇五

申请人:王志华,男,58岁,湖南常德人,家住湖南省澧县九垸乡幸福村六组。

委托代理人:王伟,湖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澧县公安局

地址:湖南省澧县翊武路62号

法定代表人:向阳,职务:局长。

请求事项

赔偿请求人因赔偿义务机关澧县公安局于2009年8月18日下午的行政不作为行为给我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现请求赔偿,具体请求是:

(1)赔偿我因西瓜未卖出造成的损失6850元。

(2)律师代理费500元。

事实和理由

2009年8月18日下午,我将8000斤自产的西瓜运至澧县县城出售,大概到了距离黄花大乡农贸大市场500米处,就被夏民等一行8人给拦住,以卖西瓜为名进行哄抢。见状,我儿子随后马上赶去澧县公安局报警,可值班民警以“西瓜还未被抢,不好抓人,又说,民警都已经下班,等明天上班再说”为借口,迟迟不去现场处理,导致夏民一群人肆无忌惮地哄抢我一车的西瓜,使得我一车8000斤西瓜中仅剩50斤完好无损,其余7950斤都不同程度受损,无法再出售。如果说以澧县市场目前西瓜的价格0.8元/斤来计算,我所受的经济损失为6360元。而且我装载西瓜的货车是租来的,来回的车费及餐饮费共计490元,所有的损失共计6850元。这些损失均系澧县公安局的不作为直接或间接所致,故我请求澧县公安局赔偿我所有的经济损失。具体理由如下:

(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行政赔偿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职责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经济赔偿。我的经济损失正是由于澧县公安局的值班民警不及时去现场制止夏民等人的哄抢行为而导致的,而且公安局的民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不尽自己的职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仅违法,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行初字(2009)第57号判决书已经对澧县公安局值班民警的不作为行为的事实查清,证据确凿,并作出了由被申请人赔偿我6850元的经济损失和500元的律师代理费的决定。

综上所述,请求澧县公安局应赔偿我所有的损失。

此致

湖南省澧县公安局

申请人:王志华

委托代理人:王伟,湖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年9月5日附:

1、澧县人民法院行初字(2009)第57号判决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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