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

2024-09-13

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精选10篇)

1.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 篇一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38号)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7月31日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

鼓励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主要食品原料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

(五)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发证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公示的申请人和食品小作坊有异议的,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对于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异议不成立或者无异议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其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生产经营食品的种类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登记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

登记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小作坊停业时,应当在停业五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的食品。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向商场超市、集体食堂和大型餐饮服务企业销售生产的食品,应当提供登记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明确、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五)包装的容器和材料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循环使用;

(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第十四条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等食品;

(二)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

(五)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前款规定以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使用下列原料:

(一)超过保质期食品、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

(二)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三)非食品原料、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食品添加剂;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非食品级原辅料、助剂以及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七)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记录。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七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有包装和标签,标签应当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或者配料表,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号码、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对难以包装和标识的食品,应当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中予以明确。

销售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小作坊的名称或者标志及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

食品摊贩经营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划定的区域应当符合城市或者乡镇规划的要求。

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划定区域外,根据食品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路段和时段的规划设置、摊位数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食品摊贩登记工作,并将登记的食品摊贩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食品摊贩登记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二)拟经营食品类别以及食品原料来源的说明;

(三)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卡办理。

原登记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划定区域摊贩、临时指定区域摊贩登记申请时,根据划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登记卡。

食品摊贩登记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二十四条

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相应的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等卫生防护设施;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应当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或者循环使用;餐具、饮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五)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六)提供即食食品的,应当根据食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设备;

(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八)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第二十五条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

(二)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前款所称“改刀熟食”,是指烧卤熟肉产品再行切开销售的食品。

第二十六条

食品摊贩应当履行下列食品安全责任:

(一)不得经营来源不明的食品;

(二)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

(三)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第二十七条

食品摊贩应当保存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八条

食品摊贩经营不得擅自扩大面积、变更经营种类、时间、地点。

摊贩经营不得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教学和单位工作秩序,并遵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摊贩划定、临时指定区域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引导食品摊贩逐步进入商品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简化办证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食品摊贩提供便利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的抽样检验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监督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纳入省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治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跨地区食品安全执法协作,及时通报信息,实施案件协查和证据互认,对重点、疑难案件可以实施联合执法。

第三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动态信息和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确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发现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处理。

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进行免费食品安全培训,督促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第三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向食品小作坊查验、索取有效证照及相关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集中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场地出租者发现无证生产或者生产行为与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符,以及有涉嫌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三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摊贩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小作坊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和抽样检验。

第四十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处置,及时救治,并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防止事故扩大,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公众代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箱地址、单位地址或者举报电话等,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对咨询、投诉、举报的核实和处理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保存。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省或者本地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信用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证照颁发和场地使用情况、依法经营情况、执法检查中违法行为的查处、食品监督检验检测合格与不合格等信用事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信用记录情况。

第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的信用记录等情况,实行诚信分类分级管理。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增加对其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并可以责令其定期报告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情况。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生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小作坊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不符合生产规范要求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小作坊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食品小作坊未建立生产台账记录,或者违反包装要求,或者违反有关义务性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的包装、标识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摊贩不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违法生产的食品小作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经营的食品摊贩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废弃物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废弃物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被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被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的,其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摊贩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违反规定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后,不及时处理、报告、查处,或者推诿的;

(四)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违法收取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 篇二

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后, 食品卫生工作面临新的调整和挑战, 在新形势下, 于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60周年之际, 有必要对过去60年的工作进行回顾和整理, 总结所做的工作及取得的成绩, 为接下来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提供思路。

1 新中国成立后的不同历史时期,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食品卫生标准中所做工作

概括起来,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60年来的食品卫生标准化工作可分为4个阶段。

1.1 第一阶段, 上世纪50到60年代, 主要开展食物中毒调查及全国营养调查

上世纪50年代初到60年代末, 全国经济暂时困难, 食物严重缺乏, 广东、海南部分居民因食用木薯、野菜、海产品而引起中毒, 尤以木薯中毒屡见不鲜。在当时的情形下, 广东省卫生防疫站处理了大量急性细菌性与化学性食物中毒事故, 例如木薯中毒、蚕豆病、荔枝病、毒蘑菇、河豚鱼、四季豆中毒、副溶血性菌中毒、鱼类组胺中毒等, 并对以上中毒事件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 与中山医学院协作研究, 发现蚕豆病患者与红细胞6-磷酸葡萄糖脱氢酶 (G-6-P.D.) 缺陷有关[3];根据各种食物中毒的发病机理和发病规律, 广泛深入地向群众宣传预防知识和卫生知识, 大大减少了急性化学性食物中毒的案例, 仅蚕豆病一项, 就使其发病率下降了50%~80%。1959年, 当时正值我国3年自然灾害时期, 广东省卫生防疫站参加了全国居民营养健康调查, 分析了60多种食物的营养成分, 调查了当时居民的营养状况和膳食结构, 针对各地发现的营养不良症, 及时采取了补充营养措施。

上世纪50年代, 广东省卫生防疫站在食物中毒方面做了大量调查与研究, 参与了全国居民营养健康调查, 开展了部分食品行业的卫生管理工作, 限于当时的经济条件和社会状况, 在食品卫生标准及法规制定方面的工作开展不多, 但大量的调查数据和研究结果为当时一些单项标准的制定提供了依据和支持。

1.2 第二阶段, 上世纪70年代, 配合14类54项卫生标准的制定开展工作

1973年, 卫生部召开全国卫生标准化会议, 成立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 下设食品卫生标准分委员会。为方便开展食品卫生标准的制订工作, 按食品类别成立了各类食品卫生标准协作组, 广东前后参加了粮食、食盐、食糖、糖果、陶瓷制食具器、农药残留等协作组的组织制定工作, 并积极地参与到标准的研制工作中, 参与制定了20多项卫生标准。

配合全国污染物的流行病学及污染状况调查, 广东省卫生防疫站先后组织了多次全省食品卫生大检查和普查, 对6个地区、10个市的食品卫生质量状况进行了调查, 共调查11类食品、21个品种、3647份样品, 进行14124项次检验;此外, 还开展了5类、16种农副产品、人乳、人体脂肪等412份产品的调查;1973~1976年间, 对全省各地出现的污染粮食进行化验和处理, 弄清了广东省有机氯农药对食品污染的状况;针对广东省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的问题, 开展了黄曲霉毒素的普查、研究调查和科学实验工作;以污染最严重的花生和花生麸 (作酱油原料) 为对象, 先后抽查湛江、汕头、新会、广州4地区21个县区的样品, 了解污染情况, 通过设立试点, 指导生产入库及碱炼法、水洗法、白陶土吸附和加入活性炭等方法, 降底了毒性, 控制了污染, 取得了较好成绩。

1970年以来, 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的多次食品卫生大普查和10多项专题调查, 基本摸清了广东省食品的污染现状, 为全国制订粮、油、肉、蛋、水产等14类54个试行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12项管理办法, 提供了大量数据。

1.3 第三阶段, 上世纪80年代到2009年, 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法中各类标准的制/修订定工作

1982年11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试行) 》, 卫生部、国务院随后发文, 强调了对食品卫生标准工作的重视。1995年10月3 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对食品卫生标准的范围、制定及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使食品卫生标准的制定工作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4], 广东省的食品卫生工作从此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工作重点也逐渐转向食品监督、监测, 食品污染调查, 制定卫生标准, 研究、建立分析检测方法, 研究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 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和科学研究等方面。

这一时期, 广东省卫生防疫站积极开展食品卫生的监督、研究工作, 调研项目主要包括:“白糖中脂样芽胞菌菌株生化分型鉴定工作”、“对食品加工厂工人进行肠道致病菌带菌调查”、“对洗消剂 (二氯異氰尿酸钠) 的研究及卫生学评价”工作。广东省卫生防疫站在全省范围开展食品监测, 污染物调查、检测方法研究以及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研究的基础上, 积极参加全国食品卫生标准的制订工作, 先后参加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标准38项, 包括GB 14963-1994《蜂蜜卫生标准》、GB 9678-1994《糖果卫生标准》等10个产品标准;GB 2760-198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023-1980《食品添加剂乳酸》、GB 1975~1976-80《食品添加剂琼胶、食品添加剂海藻酸钠》、GB 14928.4-1994《食品中溴氰菊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GB 14928.5-1994《食品中氰戊菊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等5个基础标准;GB 5009.34-1985《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方法》、GB 5009.36-1985《粮食卫生标准的测定方法》、GB 5009.42-1985《食盐卫生标准的测定方法》、GB 5009.55-1985《食糖卫生标准的测定方法》、GB14929.4-1994《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溴氰菊酯残留量测定方法》等7个检验方法标准, 涵盖了食品中无机元素、稀土元素及农药残留等项目的检测方法的制定;还包括了GB 14934-1994《食 (饮) 具消毒卫生标准》1个行为标准的制定。

这一阶段, 广东省卫生防疫站全面参与到食品卫生标准的研究与制定中, 开展了大量与食品卫生相关的调查和研究, 参与了多项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 标准制定的范围包括基础标准、产品标准、行为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四类标准。

1.4 第四阶段, 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到现在,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内容全面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掌握和了解食品中的各种污染物及其污染量是制定和实施食品卫生标准的重要依据, 尤其是地区性的、系统性的、连续性的食品污染物及其污染量对于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更具意义。在卫生部的支持下, 从2000年起, 广东省疾控中心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并完善全省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 初步掌握全省食品污染物的本底水平及变化趋势, 并对可能发生的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件进行预警;从2010年开始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目前监测点覆盖全省2/3地区, 监测项目包括近100项食品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 12项微生物和寄生虫指标, 包括8类初级农产品、16类加工食品和2类包装材料近30个食品种类, 获得了近20万个监测数据, 掌握了我省主要食品中重金属、农药残留、真菌毒素、致病性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的含量范围和动态变化趋势, 对了解我省食品污染状况和发展趋势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识别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开展风险评估提供了基础性数据, 为修订和完善我国食品卫生标准提供了更具参考价值的科学依据。

2 广东省疾控中心60年来在食品卫生 (安全) 标准中所做的贡献

2.1 为基础标准内容的制定及体系的建立作出了重要贡献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及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是我国标准体系中一类重要的基础标准, 1980年国家标准局成立了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由卫生、化工、轻工、商业、石化、高等院校的专家组成, 经过多年工作和努力, 完成了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检验方法等国家标准的发布和实施。1980~2007年, 在国家标准总局领导下成立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广东省卫生防疫站戴滢所长在1~7届会议中任委员, 为这类国家标准体系的建立作出了重要贡献, 得到了多方面的肯定和奖励。1983年, 戴滢所长因在食品添加剂和琼胶方面做出突出的工作, 获国家标准局颁发的《食品添加剂、琼胶标准》四等奖;1983年, 获国家标准局颁发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四等奖;1989年, 获轻工部颁发《食品添加剂、琼胶标准》二等奖;1989年, 获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新型甜味剂甜蜜素”二等奖;1989年, 获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环已烷氨基磺酸钠 (甜蜜素) ”二等奖;1991年, 国家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审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2760-86) ”, 授予七五期间优秀标准特等奖。

2.2 积极开展理化和微生物检验方法的研究并参与多项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的制定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 (GB/T5009) 和《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T4789) 是食品卫生标准体系中两大检验方法系列标准, 是我国食品卫生理化和微生物检验的检测依据。两大系列标准既满足了国家级检验机构的检验要求, 又适用于基层使用, 对提高我国的食品卫生水平和检测能力, 保障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广东省卫生防疫站在建成之初就以理化检验为主, 研究开发分析方法服务于食品检验, 并积极参与食品卫生标准中检验方法标准的研制, 共参与20项检验方法标准的制定, 检测项目包含了无机元素, 稀土元素、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有机污染物等。

广东省卫生防疫站投入众多人力和物力进行食品检验方法的研究, 并在此基础上参与多项检验方法国家标准的研制, 完善了国家检验方法标准内容, 尤其在农药残留、重金属及稀土元素、微生物的检验方法中, 提出了实用、有效的标准检验方法, 得到了多方面的肯定, 其中, 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的比色法列为国家标准的仲裁法第二法;1985年, 广东省卫生厅颁发“广东省主要海产品中砷含量的研究”三等奖;1995年, 《大肠菌群快速检测纸片法》在食具卫生监测中的应用研究及卫生标准制订获广东省科学进步二等奖。

2.3 为《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的建立作出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是对食品中化学性健康危害物质进行危害识别与危害特征描述的基本方法, 建立《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是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便由中国医学科学院着手建立该程序, 后由原卫生部卫生监督检验所 (现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作为学科牵头单位, 组织研制我国的《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标准》, 于1994年由卫生部批准发布。广东省卫生防疫站从最初就参与到该程序的建立中, 在食品添加剂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的建立中做了大量工作, 确立了这类标准的基本体系, 为这类重要国家标准的制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我国更好地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提供了重要的科学手段和工作基础;进入90年代, 作为国家卫生标准研制协作组单位主要成员, 卫生毒理所紧紧追踪国际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动态和研究方向, 积极参与到标准的制修订、规范的制定、检测方法与验证方法的研究中, 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方法5项, 验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多项;制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技术规范方法10项;共完成6类毒作用效应计8项动物实验替代方法的多实验室间验证;制订12项动物实验替代方法的标准操作规程 (SOP) ;为规范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 建全我国的卫生标准体系提供了技术保障。

广东省卫生防疫站在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所做的工作得到了应有的表扬和肯定, 1984年, 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辐照蘑菇的安全性评价及其卫生标准研究”四等奖;1986年, 戴滢获国家计委, 国家经委, 国家科委, 财政颁发的全面完成“六五”国家科技攻关项目“辐照食品卫生学安全评价研究”纪念证书;1986年, 戴滢获卫生部颁发“辐照食品卫生安全性评价”科技成果甲等奖;2006年, “食品安全毒理学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研究”获省科技进步二等奖。

参考文献

[1]樊永祥, 朱丽华, 王君等.改革开放30年来食品卫生标准工作进展[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 2009, 21 (4) :312-315.

[2]王义, 张永慧, 马朝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知识读本[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 2009 (5) :37.

[3]杜传书.蚕豆病病因发病原理探讨[J].遗传学报, 1974, 1 (1) :92-98.

3.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 篇三

集团成立伊始,与相关商会、行业协会、企业达成深度合作意向,并聘请省内外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和企业的领导、专家担任顾问,组成集团首届理事会。2011年12月,集团成立第二届理事会。理事会聘请相关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学生家长代表、社会知名人士担任理事。理事成员由主管部门委派任命,以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行业组织、相关院校、家长委员会等推荐,并由理事会通过。2012年2月,集团开始建立和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法人治理结构。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理事会与职教集团理事会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共同运作。初步形成理事会作为决策层,行政管理层作为执行层,监事会作为监督层,以及三者互相制约、权责分明的治理机制。

行政管理层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策,并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与相关企业行业合作及其他行政事宜。学院院长及其副职、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行政管理层。学院院长为执行理事长,也是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负责学院的日常教学、科研和与行业企业合作以及其他行政工作。执行理事长对理事会负责,参与理事会决策,定期向理事会汇报集团运行管理状况,接受理事会监督,财务负责人负责单位财务和审计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监事会负责对本学院的财务、管理运作和理事会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主席由省纪委派驻主管部门纪检组长担任,并兼任副理事长。监事会其他人员由学院纪检人员、教职工代表、家长和行业代表组成。监事会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建立审计制度、绩效评估制度、制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以及重要信息公开制度。

4.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 篇四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电力行业协会经费的使用,使协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广东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电力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是独立社团法人,经费独立,不与其它任何单位混管。

第三条 本协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广东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二)负责编制协会年度预算,经会长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接受监事对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的检查。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开发、建立和管理。

第四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 收入管理

本会经费收入主要包括:

1、按本会章程规定的会费收入;

2、社会捐赠;

3、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4、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服务收入;

5、利息收入;

6、其它合法收入。

(二) 支出管理

1、本会经费开支管理的原则

本会必须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合理使用、勤俭节约、收支平衡,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并依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下年度计划情况编制预算。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2、本会经费支出主要包括:

(1)办公费。日常办公低值易耗品、会议费、邮电通讯费、旅差费、车辆购置费及维修费、业务接待费以及开展捐赠、资助和奖励活动等费用。

(2)业务活动费。指本会开展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人才培训、承担委托业务、举办宣传展览等业务活动的费用。

(3)由本会主办或参加的学术研讨、讲座、展览会、教育培训等费用。

(4)资料费。印刷、订购专业报刊书籍、学术资料、编印发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专业刊物等。

(5)本会聘用的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补贴等。

(6)其他合理开支。

第五条 费用报销的`规定

(一)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有关领导审批。

(二)审批权限。协会日常开支在1万元及以下的由副秘书长审批,10万元及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三)因公出差等需借款的,审批权限同本制度第五条第(二)点规定。

第六条 本协会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非会员单位派出的协会本部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并依照《广东省电力行业协会人力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二)协会聘用专家的聘金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长建议报会长批准。

第七条 本协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理事会工作部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八条 本协会旅差费用的规定

(一)非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出差需乘坐飞机者,须经秘书长批准。

(二)专职人员出差住宿费须凭住宿正式发票,在规定标准范围内以实际天数计算报销。

(三)专职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30元,经济特区50元。

(四)专职人员在出差地所发生的非公务方面的支出,均由本人自理。

(五)因公出差的专职人员,必须在计划期间内完成任务,按时返回。在返回原单位后,如有借款者应在2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逾期者财务人员有权从本人工资中扣回借款。

第九条 本协会书籍购置由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计划,由理事会工作部汇总报秘书长批准后订购。

第十条 财务管理与监督

(一)本会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并依法纳税。

(二)本会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和健全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财政纪律,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

(三)对违反国家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收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必要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

(四)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或有经济犯罪行为的本会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按有关规定,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聘请有关中介部门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如实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自行终止、注销的,应在有关机关监督指导下做好清理债权债务工作。本会终止后,剩余资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5.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 篇五

食品工业是世界各国的重要工业。当今世界食品工业的走向如何,广东食品工业在国内市场竞争中有什么竞争优势,广东食品工业应如何进行战略定位,它的发展对策是什么,本报告试图对上述问题作简明的阐述。

一、食品工业的现状

(一)国际食品工业的现状特点

1.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食品工业在各国始终保持着支柱产业的地位。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快,国际食品工业及其产品贸易也发展迅速,跨国食品集团不断扩大,食品加工品市场日益全球化,食品产品竞争突显国际化,世界工业500强中,约有20个食品加工集团进入其中,充分显示食品工业在全球经济中具有的重要作用。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食品工业产值始终占国内各行业之首,占工业总产值的15%至18%。目前,以农产品加工为基础的食品工业的发展已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亮点之一。发达国家食品加工业的总产值大约是农业总产值的2至3倍,农产品的总体加工度达到80%以上,食品深加工用粮已占到农业总产量的70%,已完成了农产品初级加工向食品深加工的全面转移。

2.食品安全是国际食品工业和食品消费的重要问题。

在全球食品工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人类也受到食品安全问题的新困扰。世界各国每年都要遭受食源性疾病的侵害,工业化国家每年的食源性疾病患病率占食源性侵害的30%左右,发展中国家的食源性疾病发生率则相应更高,而且难以准确估计。

3.世界各国的食品工业各具特长与特色。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是充分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和区域优势来大力发展食品工业,使农业生产和食品工业有效结合,形成在世界领先的独具特色的食品工业,其产品在全球食品贸易市

场占据相当份额。新西兰乳产品的产量只占世界总产量的2%,其乳制品贸易量却占世界总量的30%;巴西的橙汁加工量已超过美国,橙汁出口量占全球出口量的50%。

4.国际食品标准日益提高,各国的贸易保护措施也各具特色。目前,世界食品工业的年销售量在27000亿美元左右,贸易总额为3000亿至4000亿美元,在国际食品贸易中特别注重食品的质量,特别是安全质量。

国际食品贸易遵循一般国际贸易规则,由于食品这类商品的特殊性,导致国际食品规则和各国保护措施五花八门、各具特色,技术性壁垒的使用日益频繁。

5.国际食品工业的发展趋势。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食品工业呈如下发展趋势:(1)农产品精深加工的比例越来越高,加工能力越来越强;(2)产业化经营的水平越来越高;(3)加工技术与加工设备越快越高新化;(4)投入比例越来越大;(5)越来越重视资源的综合利用;(6)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日益完善。

(二)国内食品工业的现状。

1.我国食品工业保持快速、稳定、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年,我国食品工业规模以上的企业达19316个,固定资产原值已由1980年的154亿元增加到5103.7亿元。”九五”期间,食品工业总产值最低增长率为9%,最高为14.5%。我国食品工业创造的产值已连续十年位居国民经济制造业之首,2002年我国食品工业规模以上企业总值达10778.02亿元,同比增产16.6%.其中利润总额为530.86亿元。

2.食品工业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

近年来,食品工业的龙头企业在拉动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帮助农村脱贫致富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如双汇集团除年上缴利税4亿多元外,每年消耗的禽畜带动粮食转化300多万吨,带动周边养殖业、饲料业、屠宰加工业实现产值100亿元,间接提供100多万农业人口就业,每年增加农业收入10亿元。蒙牛乳业扶持发展养牛户10万余户,创造民间就业岗位20万以上。

3.食品安全有明显改观,但问题依然严重。

食品安全为我国广大消费者所关注。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使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严峻形势得到初步缓解。许多食品企业也把产品的安全性质量作为开拓市场、参与竞争的有力武器。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已初步形成,但我国食品安全体系还不够完善,食品生产和食品流通领域中的不安全因素和不确定因素还较多。

4.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及其示范性项目的建设力度得到加强。近年来,我国实施了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建设,利用多方面资金专项投资建设一批大型食品加工项目,这些项目呈现如下特点:产品市场前景看好,投资额较大,具有一定的规模效益;工艺和设备先进,能拉动农产品的转化,能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大宗农产品利用和特种资源利用并举。

5.食品工业中多种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的局面基本形成。

在我国食品工业的国有企业中,大部分已完成了股份制改造,改革效果显著,涌现出了一批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的先进企业,并成为我国食品工业的中坚力量。另外,民营食品企业增长迅速,外资企业也十分活跃,其比重在不断增加。

6.我国食品工业的国际化进程加快。

我国食品工业的国际化刚刚开始。由于我国己加入了WTO,我国食品工业与国际上的食品企业在资本交流、技术转让、合作开发、市场准入、产品贸易、信息交流等方面的国际化进程在加快。

7.我国食品工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食品工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农产品加工的比例偏低,精深加工的比例偏低;(2)食品工业的总体水平和经济效益不高;(3)食品工业还没有出现能在国际市场上一展身手的大型企业集团;(4)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十分严重;(5)食品产业的市场化还有许多缺陷;(6)农产品资源的开发利用还有很大空间;(7)管理体制尚不适用市场经济的要求;(8)食品工业的国际化还有较大差距。

8.我国食品工业的市场预测。

今后十年,食品消费仍是我国城乡居民消费的主体并居于首位。我国人均GDP达1000美元及以后的若干年正是人们消费结构包括食物消费结构迅速变化的关健时期,是人们食物消费和消费结构中渐变到突变的急剧提升时期。随著人走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恩栝尔系数虽然进一步下降,但食品消费总额仍然有较大的提高。在我国由小康社会向全面小康迈进的过程中,食品消费总量仍将增加,食品消费结构亦将发生较大变化,食品工业发展的市场需求潜力很大,有着良好的市场前景。

(三)广东食品工业的发展现状。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广东己成为我国食品工业的生产大省和出口大省。某些行业如软饮料、调味品的产值和产量一直处在全国的领先地位,具有明显优势,食品工业己成为

广东名符其实的支柱产业。广东食品工业有如下几个特点:

1.行业结构优化取得初步成效。

2002年广东食品工业总产值968.21亿元,在全国排第二位。目前,广东食品工业的主导产品有软饮料、啤酒、味精、饼干、糖果、冷冻食品、方便食品、冷冻饮品等。近年来,广东食品工业的结构优化成绩显著,传统的行业得到新的发展,新的行业不断出现,形成了行业门类齐全、主导行业突出、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出口比重逐年增长的良好局面。

2.在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方面成绩显著。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广东食品工业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外国先进技术,使食品工业的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广东产的各种食品畅销国内外市场,广东多数食品工业的骨干企业如健力宝、珠江啤酒的灌装生产线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为全省食品工业上水平、上档次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3.在依靠科技进步、创名牌、增效益方面取得可喜成绩。

广东食品工业依靠科技进步和实施名牌战略,整体效益一直排在全国前列。改革开放以来,广东依靠科学技术创出了一大批在国内外市场享有信誉的拳头产品。如健力宝、乐百氏、珠江啤酒、致美斋、海天等。

4.食品的安全性受到广泛重视。

近年来,由于各级政府加强了市场监管的力度,使广东食品生产和消费市场的安全性有了提高,特别是绿色食品得到快速发展,且占椐了一定的国际市场。

5.广东食品工业的存在问题。

广东食品工业的存在问题是:

(1)行业的整体结构不合理,食品资源粗加工多,深加工少。从产品结构看,产品品种少、新产品不多、档次低、包装差,不能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具有广东地方特色的热带水果资源尚未得到充分利用。

(2)食品加工企业规模偏小。广东食品工业中大型企业所占比例太少,家族式的分散型小企业较多,缺少大型企业集团,且各地低水平重复建设多,缺乏名牌产品和拳头产品,政府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不够狠,影响了企业产品创新的积极性。

(3)农产品加工的精度和深度较低,综合利用较差。广东食品工业产值的比值在0.4-0.6∶1,远低于发达国家的2-3∶1。

(4)行业内技术水平与技术装备急待提高。

(5)原料基地建设滞后,食品工业相关产业链尚未形成。

二、广东食品工业行业的竞争力分析

(一)产品竞争力

广东食品工业现有主导产品绝大多数在目前国内市场有较强的优势,竞争优势主要依赖于产品质量好。而广东食品工业在产品的创新方面存在着明显缺陷:—是产品高新技术含量编低,新型设备投入量相对不足,研发机制和研发投入问题突出,技术发展后劲不足;二是按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要求,劳动力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各类专业人才短缺,劳动力资源的整体素质还不能适应全面提高产品质量和创新的需要;三是在营造发挥劳动力资源优势和鼓励提高产品质量和创新能力的外部环境方面,尚有不少需要改进的问题。

(二)企业竞争力

多种经济成分的充分发展,使广东食品企业相对于全国有较强的市场活力,为全省食品工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奠定了基础。然而又存在不足:一是企业严重缺乏核心竞争力;二是大多数企业的制度、经营方式和管理水平还不能充分适应国际化竞争形势的要求,抗风险能力不强,尤其是大量规模以下企业的小生产经营方式和传统观念,难以适应新形势;三是企业当前的信息化建设水平,总体上仍处于初级阶段,半数以上大企业和大多数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尚未起步,信息化建设落后制约了企业后发优势的发挥。

(三)行业竞争力

产品创新能力、品牌拓展、国际市场营销和生产集中度方面明显不足。突出问题是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中低档质量和差别化率较低,国际竞争力有待提高。

(四)产业集群竞争力

食品工业在开放经济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上,形成了一批食品产业集群,但行业分工不明显。面对入世后更趋激烈的国际化竞争,广东食品工业集群发展具有较大潜力,但存在着许多有待解决和探索的问题:—是生产加工型的初级区域集群较为普遍;二是全省发展极不平衡,在农产品资源丰富的山区,食品加工业还处在很落后的状态。

三、广东食品工业的战略定位与发展对策

(一)国际食品生产和消费趋势。

国际食品生产和消费的趋势是:(1)安全性。营养健康性食品蓬勃发展;(2)各类有利于人类健康的功能性食品发展迅速 ;(3)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日益受到销费者的青睐;(4)方便性食品日益走俏,并向小包装,多品种,简单方便的家庭化方向发展。

(二)广东食品工业的战略定位。

食品工业是广东吸纳城乡就业人口最多的的行业,为全省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延伸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素质和效益,提高农业的竞争力,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广东食品工业情况的分析来看,广东食品工业具备了在新的发展阶段中,高起点、高水平快速发展的基础条件和优势,也具备了在食品工业发展新阶段继续领先于全国的可能。

广东食品工业的战略定位是:从广东的实际出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广东农业产业化为契机,以提高全省食品工业水平、经济效益和确保食品质量与安全为目标,以改革为动力,深入进行食品工业的结构调整、企业创新和科技创新,实现食品工业的全面产业升级,合理进行产业布局,加强资本运作,充分利用农产品资源,扩大品牌优势,努力开拓国际市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体糸建设,加快食品工业的发展,并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以满足人们由小康向全面小康生活过渡时期对食品消费的需求,进一步把食品工业建设成为广东省的支柱产业,为广东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三)提高广东食品工业竞争力,发展广东食品工业的战略措施。

1.以政府为主导,调动各方面力量,确保食品工业的高质量发展。

(1)应该在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进行总体规划、积极引导;(2)有选择性地支持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扩大出口和提高农产品深加工水平的食品工业示范重点项目;(3)增加政府对食品科技发展的投入。要积极支持食品工业的产品开发与创新,鼓励企业建立自己的研发中心,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4)对重点食品加工企业,政府应在税收、贷款方面给予扶持,尽快形成食品工业的产业集群优势;(5)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2.充分利用好自身优势,大力发展具有区域特色的食品工业。(1)必须加大科技投入,加快产品的更新换代,确保广东食品工业中现有的优势行业如软饮料、调味品等在市场竞争中继续处于全国的领先地位,使他们能在更高的水平上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2)广东地处我国亚热带地区,有着非常丰富的热带水果资源,广东还具有海岸线长、滩涂多的沿海优势,有极丰富的海洋生物和水产品资深,应增加这些优势资源和相关产品的研发力度,运用先进技术,制造出高品质的产品,占领国内外市场。

3.加速广东传统食品的工业化步伐。

广东在传统食品上有很大优势,广东的粤菜、潮菜以其色、香、味俱佳而名扬天下,它集中了大量饮食精华,还包含了浓厚的岭南文化内涵,应集中力量,加强开发,努力使传统食品的生产工业化、现代化,使它成为广东经济增长的新亮点。

4.重视食品安全,建立和完善食品工业的质量保障体系。

经济全球化对食品安全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广东应建立和完善食品从田头到餐桌全过程中的一系列质量安全体系和监督体糸。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加工、食品销售和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食品的生产和经营秩序,严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确保食品生产和消费的安全。

5.组建大型食品企业集团,深化企业改革,提高企业素质。大型企业集团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它不仅生产成本低,还具有产品质量稳定、广泛占领市场的优势,且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强。因此,广东食品工业如要在新时期继续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必须加大组建大型食品企业集团的力度,加快企业改制步伐,采取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利用我省的资本优势,组建一批立足全国、面向国际的大型食品企业集团,扩大广东食品工业在国内外市场的影响力。

6.加快优质原材料基地建设,形成良好合理的产业链,试点建设食品工业园。(1)优质原材料是生产优质食品的基础。要深化改革,克服分散的农村经济与现代化食品工业在体制上的矛盾;(2)加快企业从单纯加工生产为主的橄榄型转向以原料及市场为主的哑铃型的过渡;(3)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选择条件较好的地区建设食品工业园区,以整体优势推进食品工业的区域性发展,提高广东食品工业的竞争力。

6.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 篇六

粤质监食函„2009‟110号

印发广东省质监系统食品安全 接待日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解决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不畅问题,省局决定在全省质监系统开展每月一天的食品安全接待日活动。现将《广东省质监系统食品安全接待日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局食品处反映。联系人及电话:蔡若夫020-844167

43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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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监系统食品安全接待日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解决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不畅问题,省局决定在全省质监系统开展每月一天的食品安全接待日(以下简称“接待日”)活动,现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食品安全接待日活动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环节,是监管部门与企业、群众之间互通安全信息,解决存在问题的有效手段,各地市局要紧紧围绕“质量和安全年”这一主题,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开展每月一天的食品安全接待日活动,现场收集、答复和处理企业及群众反映的有关食品质量和安全的问题,认真组织落实好“接待日”的有关工作。

二、制定食品安全接待日有关制度和方案

各地级以上市局每月固定在15日一天(逢周六周日照常进行,参加人员可在活动后补休一天;端午、中秋可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春节期间另行安排。)为食品安全接待日,由分管局长或食品科(处)室负责人值班并组织有关工作人员接待来访企业代表及群众。各地要立即制定接待日制度,就“接待日”活动形式、接待程序、时间、地点(需设置在市区人流密集的地方,如超市门口等)、负责部门及联系电话、群众和企业反映有关问题的处理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提高活动规范性和有效性。所有来访均要 —2—

记录。各县级质监局也要同时开展食品安全接待日活动,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地级以上市局自行制定。

三、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接待日活动

各地在开展食品安全接待日活动中,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坚决摒弃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要诚恳、热情地接待来访企业和群众,耐心解答企业及群众反映的有关食品安全问题,对关系到企业或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尽量在接待现场及时依法处理、妥善解决。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耐心解释,争取企业及群众的理解,并及时报告上一级机关;对群众反映的涉及其他地区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通报当地质监部门和上报省局。

要将“接待日”活动作为宣传窗口,作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重要渠道。充分利用每次来访工作,大力宣传质监部门职能和工作,宣传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对活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举一反三,由点及面,将发现和解决单个案例与整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联系起来,将发现和解决个别问题与全面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四、加强宣传,及时总结,确保食品安全接待日活动取得实效

各地市局要积极宣传“接待日”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活动时间、地点、负责部门及联系电话等,使广大企业和群众及时了解、积极参与。

各地市局同时要及时总结活动经验,逐步提高活动质量,确 —3—

保活动取得实效。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做好“接待日”活动的场地、人员等准备工作。参加活动人员要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可参阅省局食品监管处编印的《食品质量卫生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选编》及《食品卫生基本知识》、《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卫生管理指南》等),熟悉本地区的食品安全概况,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接待水平。

(二)各地市局要搞好三个结合,把食品安全接待日活动与其他接待日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把食品安全接待日活动与网上受理信访举报投诉、举报投诉处理的反馈有机结合起来,把接待群众举报与执法查处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工作效率。

(三)请各地市局每月30日前将当月“接待日”反映问题、办理情况、处理结果及依据等内容汇总填入附表上报省局食品监管处。

接待过程中发现或遇到紧急、重大问题本单位无法解决的,请及时逐级上报。

(四)请各地市局2009年3月25日前将本单位制定的“接待日”制度及接待地点、接待人员、联系电话等详细信息报省局食品监管处。接待地点须安排在人流相对集中的市区内,并尽量长期固定位置,以方便企业和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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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 篇七

2013年3月11日, 广东省茧丝绸行业协会在广州东方丝绸大酒店举行“产学研企”部分领导专家新春茶话会。省茧丝绸协调办公室杨城处长、邱余副处长, 省农业厅郑如钦副处长, 省丝纺集团柯惠琪董事长、徐四军总经理, 以及集团纪委林树汉书记, 李惠华、陈南生副总经理、黄星光研究员, 省农科院纪委书记、副院长廖森泰、副院长肖更生研究员, 华南农业大学财务处杨运东、科技处处长吕健秋研究员、林健荣、孙京臣教授、刘吉平主任, 省蚕研所书记罗国庆研究员、吴福泉研究员, 广东省蚕业技术推广中心胡智明主任、刘新国书记、郭定国研究员, 丝丽国际集团梁国基董事长, 广东信达茧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罗展勇董事长等领导嘉宾专家应邀出席茶话会, 参加茶话会的还有协会其他专家代表和工作人员共70多人。

茶话会以“贺新春、谋发展”为主题。协会吴浩亮副会长主持茶话会, 陈南生会长首先致辞, 陈会长回顾2012年我省茧丝绸生产经营稳步发展的情况, 协会的主要工作及2013年开展的主要工作, 希望政府部门继续大力支持协会工作, 要求各会员企业共同努力, 坚持办会宗旨, 为我省茧丝绸业发展做更大贡献。柯董事长在讲话中肯定协会成立以来所做的工作, 指出协会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 在加快粤西、粤北的发展中做出更大贡献, 在丝绸产业发展中特别是茧丝绸产业资源开发利用中, 充分发挥协会专家、学者众多的优势, 联合相关企业, 开发新的优质产品, 进一步提高产业发展后劲, 促进结构调整和升级。廖副院长在讲话中指出, 协会中“产学研企”的企事业单位, 经多年努力研发, 特别是多元化发展的新产品成果丰硕, 协会更要注重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提高经济效益, 提升产业竞争力。杨处长讲话中对协会今后工作提出要求, 希望协会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 切实做好各方面工作。郑副处长在讲话中指出作为职能部门, 农业厅今后将一如既往的支持协会的工作, 共同做强我省茧丝绸产业。

茶话会气氛热烈, 畅所欲言, 清茶一杯, 共祝新的一年中, 工作顺利、协同创新、协同发展, 为建设现代化广东茧丝绸业而共同奋斗。

8.食品:酒类行业首选白酒 篇八

2012年成都春季糖烟酒会成交金额211亿,再创历史新高。全国糖酒会由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主办,分别在春季和秋季举行,是观察食品饮料发展趋势的一个重要窗口。据新华网报道,2012年春季糖烟酒会成交金额210.6亿,同比增长6.6%,其中酒类产品成交额达129.6亿,同比增长7.2%。成交金额再创历史新高。

2011年白酒行业产量超越“十二五”规划目标,预计2012年收入超越“十二五”规划目标。2011年白酒行业产量达1025万吨,超越“十二五”末规划目标(960万吨),结合“十一五”期间20.6%的行业产量CAGR,我们判断2011-2015年行业产量CAGR约为10%,预计到2015年总产量约为1500万吨。2011年白酒行业收入为3474億,完成“十二五”末规划的目标4300亿的87%,结合“十一五”期间30.6%的行业收入CAGR,我们预计2012年行业收入在4500-5000亿一线。

酱酒、并购和提价将成为白酒行业未来的关注焦点。据相关规划,我们预计酱酒产能有望从“十一五”末的30多万吨提升到“十二五”末的近100万吨,2012年酱香型白酒行业收入增长可达40%。因2011年白酒企业可比统计家数增长幅度为2005年以来最小一年,结合其他成熟行业经验,白酒企业有可能步入到整合阶段,龙头企业望在此阶段受益。预计在终端价和一批价在4月将会逐步平稳的前提下,高端白酒提价通常在年底或次年初。

2月产量数据开始逐步回升。2月白酒产量增52.2%,啤酒增8.9%,葡萄酒增14.3%,液体乳增4.6%,速冻米面增17.1%。我们认为,因春节较早因素,2月增速较1月出现回暖,预计未来3个月增速将维持回升态势。

9.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 篇九

发布时间:2011-5-12 17:49:23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粤府〔201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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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对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组织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朱小丹(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主任:雷于蓝(副省长)

佟 星(副省长)

林木声(副省长)

刘 昆(副省长)

姚志彬(省政协副主席、省卫生厅厅长)

委 员:李捍东(省政府副秘书长)

秦通海(省纪委常委、监察厅副厅长、省政府纠风办主任)

张庆宏(省委政法委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杨 健(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广电局局长)

杨建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谢悦新(省农业厅厅长)

陈元胜(省卫生厅党组书记、副厅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卢炳辉(省工商局局长)

郑伟仪(省海洋渔业局局长)

赖天生(省质监局局长)

张 军(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粮食局局长)

李小鲁(省教育厅巡视员)

刘 炜(省科技厅副厅长)

郑 东(省公安厅副厅长)

欧 斌(省财政厅副厅长)

周 全(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成员、环境监察局局长)

朱泽南(省外经贸厅副厅长)

黄 飞(省卫生厅副厅长)

陈春生(省法制办副主任)

赵 民(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副主任)

黄伟明(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省卫生厅),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捍东同志兼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

10.食品行业协会章程 篇十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xx市食品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

英文缩写: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是由与xx市食品产业集群相关联的企事业,以及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者自愿组建的综合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会员注册登记对象可延伸至市外——与xx食品行业有贸易往来的外区域企业、原辅材料商或个人。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维护食品企业的合法权益,为食品行业开展全方位服务;协调发展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发挥政府和企业的助手和桥梁纽带作用,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充分整合、共享现有行业资源,积极推进产业的结构调整,为本会会员谋取共同利益,促进xx食品行业更快、更好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经济发展局,接受社团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食品市场需求,研究国内外食品产业的发展趋势,提出本市食品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二、帮助、指导食品行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和营销能力。

三、发展食品行业同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经济联合 ,疏通、协调食品行业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之间的关系,推动食品行业的发展。

四、加强信息交流,沟通食品经济信息和科技信息,推动科技进步,接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开展咨询服务。

五、参与有关食品标准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卫生管理等活动,接受企业委托,组织对企业内部或外协加工厂进行日常生产流程的全程质量监督;帮助企业完善标准、厂区规划、工艺改良等基础管理工作;为企业申报名牌产品等手续。

六、举办与食品相关的技术、管理讲座和培训班,接受委托,为企业引进人才及劳动力提供咨询服务。

七、开展国际食品界的民间交流,发展同国内外相关团体的联系与合作,组织国内外展销活动,促进企业与国际市场竞争。

八、搞好行业统计,收集和积累行业年鉴资料 ,办好行业刊物。

九、积极参与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十、制订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等矛盾纠纷,维护公平竞争。

十一、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出合理化建议,争取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重视和支持。

十二、承办政府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

十三、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开展人力培训、商贸交流、研发检测、信息规划、策划咨询、产业投资等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及特邀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经批准合法成立的从事食品生产、流通、科研、设计、教学、咨询的企事业单位、相关团体和产业集群关联企业,承认本会章程,申请加入本协会,经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热心于本会事业,并愿意为之服务的人员,拥护本会章程,个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会员推荐,由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特邀会员: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愿为食品行业作贡献,承认本会章程的有关部门领导人、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为本会特邀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凡符合入会条件自愿参加本协会者,须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方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公约,支持协会工作,维护协会的声誉;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各项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支持本协会工作,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报表;

四、对本协会非公开的数据、资料协助做好保密工作;

五、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特邀会员除外)。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终止等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和下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四、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七、讨论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九、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举办一次,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必要时邀请名誉会长到位,督促工作开展及讨论重大应急决策,对重大事项有权作出最终决策,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经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常设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实行在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聘任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各副会长助理为主要成员。秘书处负责开展会员联络、指导和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各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但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授权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暂代其行使职权。

四、全面负责协会的工作,协调各部门、各专业委员会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用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聘用;授权常务副秘书长暂代其行使职权。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及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六条 协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监督,按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常年会费

二、社会团体捐赠

三、政府政策性资金补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财务收支由秘书处秘书长负责制,并定期向理事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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