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受保护》教学设计(精选15篇)
1.《隐私受保护》教学设计 篇一
第五课隐私权受保护 第一框隐私和隐私权 常州国际学校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隐私的含义、具体内容和保护隐私的作用;隐私权的含义、保护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和作用
2.能力目标: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日常生活中的相关事例 3.情感目标:具有人格独立观念,树立隐私意识。重点和难点:个人隐私的含义、具体内容及作用 教学过程: 导入: 在北京召开的《天下无贼》新闻发布会上发生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记者会上,当《明星BIGSTAR》记者自报家门以后,冯小刚脸色骤变,当面愤怒地向该媒体记者说:“我××抽你!”原来该周刊曾经将明星住址做成专题刊发,之后据说冯导家门前便常有一个“神经病”蹲守,给冯小刚及其家人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和麻烦。
请对此事发表个人见解。
(冯导语言不文明;《明星BIGSTAR》周刊将明星住址做成专题刊发也是不对的,把明星不愿公开的公开了,侵犯了明星的隐私权那么,什么是隐私和隐私权呢? 新授课:板书隐私和隐私权
一、人人有隐私
1.生活体验
你是否遇到过、或看到听到过类似的事情?说说你当时的感受。
因为自己不愿公开的私事却被别人公开了,自然很气愤。但是能否把所有个人不愿公开的私事,都看作个人隐私呢? 个人隐私的含义:公民不愿为人所知或不愿公开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个人隐私的具体内容:私人信息、个人私事、私人领域
可见,保护个人隐私的作用:获得内心世界的安全感和私人生活的安宁,体会做人的尊严。
2.疑难杂问
关于隐私有几种观点,谈谈你的看法:(1隐私就是丑事;(2隐私就是所有的个人不愿公开的秘密;(3隐私就是别人无权过问、无权说出去的事情;……
对于个人隐私,说说你心中的疑问。
(注意引导学生对于明星等公众人物的相关信息的认识:公众人物的隐私范围与一般人相比要小得多,这是现代社会保护公众知情权所必需。
3.部分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于公民的个人隐私被写进了法律,所以公民享有隐私权。
二、让自己心灵有个家的权利 总结: 1.隐私权的含义与真谛;2.法律保护隐私权的作用;3.保护隐私权的具体内容:住宅不受非法搜查、对个人信息保密、对个人通信内容保密
(联系《相关链接》区分侵权行为与合法行为 4.任何公民不得滥用隐私权。
三、课堂小结
人人都有隐私,虽然当今世界信息技术和传播媒介很发达,个人隐私被披露的可能性很大,但是,只要我们树立和增强隐私意识,不滥用隐私权做危害他人甚至危害社会的事,保护好个人隐私,就能够营造一个自由、安全的世界。
四、练习巩固
运用本课所学知识,分析课本上的事例。
第五课隐私权受保护 第一框尊重和维护隐私权 常州国际学校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如何尊重他人隐私;保护个人隐私的多种渠道;侵犯他人隐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能力目标:能运用所学知识评析日常生活中的相关事例,初步掌握保护个人隐私的技巧和法律手段。
3.情感目标:培养尊重他人隐私权的信誉感和责任感 重点和难点:如何尊重和维护隐私权
课前准备:分组收集日常生活中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教学过程: 导入: 1.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李某欲偷一车库内轿车,被甲发现,甲将此事报告了公安局。
2.同学乙与张某是邻居,在与其他同学聊天中,乙将张某父母离异的事说了出来,同学们议论纷纷。
评析甲乙的行为。
如果你是乙,你会怎么做?如果你是张某,你会怎么做?(只要求学生在情感上体验到要尊重他人隐私权,自己要维护好个人的隐私权,不要求做过深的阐述和说明。
怎样尊重和维护隐私权,是我们这节课的重点内容。新授:板书尊重和维护隐私权
一、尊重他人隐私权(一分组讨论
1.各组课前收集的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整理、展示 2.选取其中的一个行为,组内讨论分析这种行为。
3.综观所收集的侵权行为,编写尊重他人隐私权的注意事项。
(注:这个活动以学生的参与和感受交流为主,达到学生对知识由旧知新的自然过渡和自主学习新知识的目的。
(二、总结
1.要树立隐私意识,矫正不尊重他人隐私的不良习惯;2.要强化责任与信誉意识;3.人与人之间要相互尊重彼此的隐私。案例过渡: 放映《别拿豆包不当干粮》一剧中,村治保主任拿望远镜“巡视”村子的片段。问:如何看待这种行为? 遇到隐私权受侵害时,我们该怎么办?(或可通过哪些途径维护个人隐私权?
二、依法维护隐私权 方法:
1.与侵权人协商;2.请求司法保护;3.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思考:自我保护是否就是自我封闭? 如何在享受与人交往的乐趣中保护好个人隐私?
三、课堂小结 尊重他人隐私是社会对公民的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侵犯别人隐 私权既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我们要充分尊重他人隐私,主动承 担对他人的责任,做一个合格的公民。同时,要做好自我保护,依法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课堂练习分组学习课本事例。
2.《隐私受保护》教学设计 篇二
关键词:数据自毁,云数据,隐私,电子邮件
0 引言
随着云服务的普及,个人和企业能够轻松获得低成本、高质量的服务以满足多样化的需求。但是由于云计算的特性,用户数据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于云端被永久存储、复制、使用和归档。用户误操作、非法操作,黑客攻击以及云服务提供商对用户数据的挖掘、窃取都会导致用户数据隐私性存在泄漏风险。
在过去的十年里,电子邮件是云计算时代下最具代表性的用例之一。在20 世纪90 年代,电子邮件服务器提供商为每个账户只提供几百MB的存储容量,如果想要获得额外的存储空间,用户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然而现在,用户可以免费获得上GB的电子邮件存储空间。人们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各种类型的信息,例如联系人列表、个人笔记、日程安排、商业合同、电子账单、社交网络状态通知等等,电子邮件也是目前企业、单位、政府部门办公使用最多的通信手段之一。随着电子邮件存储空间增大,用户经常忽略去手动删除过时的邮件内容。由此带来的安全隐患就是,如果用户的电子邮件账户泄漏,用户隐私将会被曝光。此外,即使用户从邮箱内手动删除邮件,由于云计算环境下的数据残留问题,邮件服务提供商、云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仍然可能保存了用户的邮件内容。近年来邮件外泄导致用户隐私泄漏、公司机密曝光的事件也层出不穷,用户隐私权、企业的经济利益及形象受到严重损害。
因此,这类包含隐私信息的云数据,在使用期间需要设定一个生存期限,授权用户仅在该期限内可访问。当数据生命周期结束,隐私云数据自动销毁。本文提出的数据自毁方法旨在保护过期、归档的包含用户隐私的云数据,实现用户设定过期时间后,所有隐私云数据的备份都会自动销毁。当数据到期自毁后,即使攻击者获取到云数据备份以及密钥,也无法复现其中的隐私信息。
1 国内外研究现状
数据自毁是保证数据安全性、隐私性的终极方式。近年来,国内外在网络数据自毁技术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Geambasu等人[1]提出一种新颖的数据自毁方案,设计并实现了Vanish系统,隐私数据经对称密钥加密,利用秘密共享方案将密钥分解成n个密钥分量,并分发到一个大规模分散的分布式Hash表( Distributed Hash Table,DHT) 网络中。DHT网络节点将周期性自动删除密钥分量导致密文不可读,从该意义上实现数据自毁而无需可信服务器及人为操作。文献[2]改进了Vanish方案,除了将密钥分发到DHT网络中外,还提取部分密文并分发到DHT网络中,从而更有效抵抗传统密码分析和蛮力攻击。文献[3]提出了一种适应于云存储的数据确定性删除方法,采用密钥派生树组织并管理密钥,然后将其分发到DHT网络以类似Vanish方法实现数据的确定性删除,该方案能有效提高密钥管理效率。然而,文献[4]指出,Vanish系统采用的Vuze DHT网络存在Sybil攻击,攻击者可以在数据过期之前获取到足够多的密钥分量以重构出解密密钥。因此,文献[1 - 3]等方案均存在该安全问题。文献[5]提出Safe Vanish方案,该方案通过扩展密钥分量的长度以抵抗Vanish系统中DHT网络存在的Sybil跳跃攻击,采用RSA加密对称密钥以抵抗Sybil嗅探攻击。Xiong等人针对RSA机制存在复杂的密钥管理问题,结合基于身份的加密( Identity Based Encryption,IBE) 和DHT网络提出ISDS方案,利用IBE算法加密对称密钥,并将其密文分发到DHT网络以抵抗Sybil攻击。
到目前为止,数据自毁解决方案都是基于缺失密钥导致密文形式的加密数据无法被解密的原理,即系统对隐私数据保密主要取决于密钥的安全性( 有效性、完整性) 。不同于Vanish系统将密钥分片的方案,本文从另一种角度出发,采取将密文分片的方式,即系统对隐私云数据的保护取决于隐私数据的完整性。
2 基于隐私云的安全模型
本部分介绍了基于隐私云的安全模型中的相关概念。
解释1 云数据安全( Cloud Data Security)
由于云计算特性,云数据在云端会被复制、缓存、最终归档,用户和企业很难从云端彻底清除所有云数据。云安全联盟[6]提出了云数据的生命周期概念,将数据生命周期总结为6 个过程: 生成、存储、使用、分享、归档和销毁。云数据安全隐患的根源是用户对云数据的不可控性。用户数据的掌控权不是用户,而是云数据服务提供商。依据云数据生命周期理论,只有通过销毁云数据才能彻底杜绝隐私泄漏问题的发生。
解释2 隐私云数据( Privacy Cloud Data)
隐私云数据是指包含敏感、机密信息的云数据。
隐私云数据在生命周期结束后,理应被彻底销毁,以防在未来被攻击、破解、利用、分析,给隐私云数据的拥有者造成经济、名誉等方面的损失。
解释3 隐私云( Privacy Cloud)
隐私云是存储敏感云数据的安全云存储服务。隐私云的形态应为企业私有云,也可以是可信公有云、混合云。
在隐私云中,隐私云数据的存储形式为密文分片形式与密钥混合后分布存储,具有过期时间属性,当隐私云数据到期后自毁,无法再从隐私云中获取,从而保证用户和企业的隐私云数据的机密性。
解释4 数据代理( Data proxy)
数据代理是存储在云服务提供商的云数据,用户通过数据代理从隐私云中获取真实数据。数据代理与真实数据相独立,无法体现真实数据中所蕴含的信息。
解释5 安全模型
基于隐私云安全模型如图1 所示,使用隐私云及数据代理来存储和处理隐私云数据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
( 1) 掌握隐私云数据的控制权,不让云服务提供商接触隐私数据。
( 2) 数据代理与隐私数据相独立,数据代理存储在云服务提供商,隐私数据则存储在隐私云中,用户只能通过数据代理获取隐私云中对应的隐私数据。
( 3) 隐私云采用隐私数据密文分片与密钥相混合的形式分布存储,从时空上无法区分。即使隐私云被非法入侵,攻击者也无法获取任何隐私信息,需要消耗大量的存储能力和计算能力才能破解隐私数据。
3 基于时间期限的数据自毁方案
2009 年华盛顿大学的Roxana提出了数据自毁系统Vanish。Vanish是一个在云存储背景下,基于门限秘密共享、P2P技术和分布式哈希表( DHTs) 技术的系统。该系统使用随机对称密钥对邮件内容进行加解密,密钥被分成若干部分,随机分布在P2P系统中。一旦无法得到完整的密钥,加密数据就无法被解密,相当于实现了数据自毁。
本文考虑到现有技术既然可以将密钥分片,那么为什么不可以尝试将密文分片,只要其中一个密文数据分片消失了,就无法恢复完整的邮件内容,且邮件内容也无法被破解。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破坏数据的完整性是防止数据泄密的最好方式。
本文设计了一种改进的基于时间期限、非门限秘密共享的数据自毁方法,该方法包含五个步骤,该方法在文献[7]上做了一些改进。流程如图2 所示。
第一步,使用对称加密技术加密内容。函数Encrypt使用随机密钥random Key加密内容content,输出密文cipher。考虑到加密算法的性能,本方法使用AES算法[8]来实现数据加密操作。
第二步,将密文分片。通过函数Split按照指定分片长度将第一步产生的密文cipher划分成数据分片p1,p2,p3,…,函数Disguise通过追加随机字节将密钥random Key伪装成数据分片p0。
第三步,交换p0与pi的顺序。系统根据设置的gen Index( ) 函数生成( 0,n]之间的i,交换p0与pi的内容。
第四步,将密文封装为SDO( 数据自毁对象,Self-destructing Data Object) 。SDO封装了密文数据分片,分片标识符以及数据过期时间戳ET( Expiration Time Stamp) 。通过函数Uniquify为每个分片pi生成一个UUID( Universally Unique Identifier,通用唯一识别码) ui以确保密文数据分片具有唯一的标志; 函数Encapsulate将每个UUID ui、密文分片pi、预先设定的过期时间戳ETi封装为一个SDOi,持久化到存储设备中。
第五步,生成数据代理。在本文中数据代理为SDD链接。 函数Link将各SDO的UUID u0,u1,u2,…,按顺序连接起来构成一个字符串,在该字符串首部加上“SDD: ∥”以表明这是一个SDD( SelfDestructible Data) 链接。用户可以通过SDD链接从服务器获取密文数据分片。
在该数据自毁方法中,还需要一个进程监控数据库中SDO的过期情况,一旦过期就删除过期的数据记录。为了避免对大量的具有相同过期时间戳的SDO进行删除操作时给数据库造成性能问题,本文设计一种叫做Delete-On-Delay的机制。该机制实现的是: 对于SDOi ( i ≥1) ,SDOi的ET随机延迟1 分钟~ 60 分钟。
4 原型系统实现
电子邮件是云数据最具代表性的用例之一。包含个人隐私、企业机密信息的电子邮件可以视为隐私云数据。电子邮件的结构由SMTP协议定义,电子邮件由信封和内容组成。邮件的传输过程需要经过多个邮件服务器以及客户端,服务器和客户端都存有邮件副本。即使发送方和接收方从客户端删除了邮件副本,其他邮件副本仍然存在于邮件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然而人们无法改变SMTP协议[9],为了实现电子邮件自毁,只能针对邮件内容设计数据自毁方案。在文本中,自毁电子邮件实质上是使电子邮件内容过期后变成不可读、无意义的形式,从而达到电子邮件内容销毁的效果。
本文设计的自毁电子邮件系统采用上述算法对邮件的信体部分进行处理得到SDD链接,发送方可以将SDD链接插入到邮件正文中,而不是将明文内容直接写入邮件里,邮件明文内容保存在独立的服务器中。接收者可以通过SDD链接获取内容对应的密文及密钥,如果所有的数据分片都没有过期,那么就可以通过重组、解密获取明文内容。如果有任意的数据分片过期,即使其它分片和SDD链接还存在,也不能获取邮件内容的任何信息,因为数据的完整性已经被破坏。
原型系统分为服务器端和客户端。客户端是基于Google Chrome浏览器开发的插件,其主要功能有两点:
( 1) 为发送者提供一个接口,将邮件内容经安全信道发送至隐私云并返回数据代理。
在自毁邮件系统中,采用SSL协议传输数据。用户在Web页面使用鼠标左键选中邮件内容,然后点击鼠标右键选择“To SDD Link”菜单项。在将邮件内容发送至隐私云之前,用户必须设置邮件的过期时间。从隐私云返回的SDD链接将替换Web页面的邮件内容部分。
( 2) 为接收者提供一个接口,数据代理经安全信道发送至隐私云并返回真实数据。在自毁邮件系统中,用户选中完整的SDD链接,点击鼠标右键选择“To Plain”菜单项。隐私内容将显示在弹出框中,如图3 所示。如果隐私内容过期,浏览器插件提示用户内容已过期,如图4 所示。
服务器端结构如图5 所示,采用三层架构: 表示层、服务层、持久层。主要是实现明文与SDD链接之间的转换过程。表示层为RESTful Web Service作为系统API为客户端提供服务。服务层的工作原理主要是基于本文数据自毁方法,完成邮件内容Content、密文Cipher、数据自毁对象SDO和SDD链接的转换过程。持久层主要是将SDO各属性持久化到存储设备中,可选用No SQL或者传统的关系型数据库。
5 安全性与性能分析
当用户通过本系统发送一封自毁邮件时,如图6 和图7 所示,邮件的内容实质上数据代理SDD链接,浏览器通过该URI来获取真实数据呈现给用户。在邮件过期后,即使是存储在客户端或者邮件服务器上的邮件内容泄漏,真实的邮件内容也不可能再现。真实的邮件内容独立于邮件,因为本文设计的系统使用独立的存储空间来存储真实的邮件内容。企业可将系统部署在自有的私有云或者可信的公有云上,不同于Vanish系统将密文保存在邮件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本文设计的邮件保护系统,可以保证邮件明文的安全性和掌控权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由于使用Delete-On-Delay机制,在时域上数据库的SDO中不可区分,即无法通过时间戳判断哪些SDO属于同一个数据内容整体。UUID作为SDO唯一的标识符,保证数据库记录几乎不可能冲突。而暴力破解的时间代价是N2,其中N是数据库的记录总数。为了防止中间人攻击,可以使用SSH协议为客户端和服务器的通信提供安全通道。
在性能方面,考虑到将数据划分多个分片,无论写入操作或读取操作相比于正常的情况,效率方面会有所降低。本文分别测试了数据在小于1MB和大于1MB两种条件下,使用本文所述的基于网络的数据自毁方法,以及不使用本方法这两种情况的读写性能。测试环境为: 一台机器: CPU Inter Core2Duo 2. 66GHz,RAM 4GB。 运行环境: 数据库为My SQL 5. 5,Java环境为JDK 1. 7。程序参数: AES密钥为256 位,分片大小为64k B。
如图8 - 9 所示,Normal为将指定大小的数据以LOB类型直接写入数据库或从数据库读取的情况。SDD为使用本文所述的基于网络的数据自毁方法处理数据后写入或读取数据库的情况。可以看出读写操作的时间代价与数据大小呈线性关系。当数据小于1MB时,与Normal相比,SDD的性能损耗很小,约为几毫秒到几十毫秒。如图10 - 11 所示,当数据大于1MB,由于分片的数量成倍增加,需要较多的数据库连接以及查询语句,耗费较多的时间。
考虑到本文的目的是保护电子邮件,邮件的内容往往就是一个网页,大小通常为几百k B,所以本文设计的电子邮件保护系统对用户体验的影响几乎不存在。
6 结束语
在大数据时代,用户的隐私保护以及用户数据安全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本文设计的基于隐私云的电子邮件安全保护系统,可以实现电子邮件内容过期后自毁,保护电子邮件的机密性及隐私性。系统使用独立的存储系统存放邮件内容,本文建议该存储系统可以是企业私有云,也可以是可信的公有云。在未来会加入身份认证机制,只有授权的用户才能通过浏览器插件使用隐私云服务,提高电子邮件安全性。当然隐私云数据不局限于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只是一个典型的范例,旨在为用户提供建立一个通用平台,用户在隐私云中创建、管理各种任何包含敏感信息的数据,将数据代理分享到各种各样的Web应用系统中使用,应用系统只能在一定时间内获取、使用用户信息,保证用户隐私真正可控、安全。信息安全是技术与意识的结合,相信如果用户的安全意识提高,本文的研究将会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参考文献
[1]Geambasu R,Kohno T,Levy A,et al.Vanish:Increasing data privacy with self-destructing data[C]∥Proceedings of the 18th USENIX Security Symposium.Montreal,Canada,2009:299-315.
[2]Wang G,Yue F,Liu Q.A secure self-destructing scheme for electronic data[J].Journal of Computerand System Sciences,2013,79(2):279-290.
[3]Wang Li-na,Ren Zheng-wei,Yu Rong-wei,et al.A data assured deletion approach adapted for cloud storage[J].Acta Electronica Sinica,2012,40(2):266-272.
[4]Wolchok S,Hofmann O S,Heninger N,et al.Defeating vanish with low-cost sybil attacks against large DHTs[C]∥Proceedings of the17th Annual Network&Distributed System Security Conference.San Diego,USA,2010:1-15.
[5]Zeng L,Shi Z,Xu S,et al.Safe Vanish:An improved data self-destruction for protecting data privacy[C]∥Proceedings of the IEEE Seco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Cloud Computing Technology and Science.Athens,Greece,2010:52-521.
[6]Cloud Security Alliance:Security Guidance for Critical Areas of Focus in Cloud Computing V2.1[EB/OL].http:∥www.cloudsecurityalliance.org/guidance/csaguide-cn.v2.1.pdf.
[7]傅晓,王志坚,等.一种基于网络的数据自毁方法[P].中国专利:CN102571949A,2012-07-11.
[8]NIST.Advanced encryption standard(AES)[S].Federal Information Processing Standards Publication 197,2001-11-26.
3.《隐私受保护》教学设计 篇三
日前,这家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山景城的搜索巨头对外宣布,公司将抛弃60多条不同的隐私政策,新的隐私政策将消除YouTube、Google+、Gmail、谷歌搜索及其他谷歌产品之间的分离状态。这意味着谷歌可以将从一个网站中搜集到的数据,应用到自己旗下的所有平台上。
在谷歌看来,这一计划的目标是创造一个简单、直观的、美妙的用户体验,公司旗下的所有产品都将用户当作一个人来对待。
然而,谷歌的行为却激起了美国和欧盟各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以及用户的反感,要求谷歌推迟新隐私政策的生效时间,让他们有更多的时间来研究和考虑。
在用户的一片谴责声中,谷歌的新政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并被市场所接纳?
触犯众怒
谷歌新隐私政策于3月2日正式生效。对于谷歌来说,它的出台实属不易。
据悉,在谷歌对外宣布将修改隐私政策时,遭到了来自美国和欧盟各国的数据保护监管机构的一致反对。
1月26日,8名美国国会议员致信谷歌公司首席执行官拉里·佩奇(Larry Page),要求他说明谷歌新隐私政策的意义。几天后,欧盟监管机构也要求谷歌“暂停”隐私政策合并计划,直到欧盟数据保护工作组完成这些政策对欧盟居民影响的调查。
对于谷歌的新隐私政策,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称,谷歌将用户个人信息与它的各种服务融合在一起的做法,有失合法性和公平性。
对此,欧盟司法委员会专员薇薇安·雷丁(Viviane Reding)赞同这一说法。“我支持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的意见,谷歌应该推迟推出新隐私政策的时间,直到与新隐私政策合法性有关的所有问题都得到解决。”雷丁说,“但不幸的是,谷歌在没有解决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的顾虑之前,就一意孤行地实施了新隐私政策。”
在雷丁看来,所有向欧盟地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公司,都必须向客户提供有关隐私政策的明确说明。在欧洲,消费者必须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决定。
谷歌的新隐私政策并非只在欧盟地区遭遇抵制,日本政府也写信给谷歌,表达了它对谷歌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政策的担忧。作为抗议,宣扬网络自由的美国非营利性组织电子边界基金会(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在2月的时候还建议支持者在谷歌新隐私政策生效前,将某些与用户搜索历史有关的信息删除。
基于用户的抵制,谷歌被迫在官方博客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声称:“我们已经采取了公司历史上范围最广泛的用户教育活动来解释即将对隐私政策进行的修改,我们知道外界对此有很多的议论和混淆。”
谷歌所称的用户教育活动,是指它在旗下的很多网站和服务上发布修改隐私政策的警告信息,但这并没有获得用户的认可。据了解,当时谷歌的这一举动,反而引来了许多用户在它的公共政策博客上发表意见,希望谷歌能纠正这个错误。
但谷歌拒绝了这些要求。它在给欧盟监管者和美国立法者的回信中表示,新政策不会影响现有的隐私设置,并不是为了收集更多数据,只是以新的方法把它们整合起来而已。
面对用户的强烈回应,谷歌隐私、产品及技术主管阿尔玛·惠腾(Alma Whitten)表示,修改后的政策不会改变现有的隐私设置,也不会改变用户个人信息在谷歌产品和服务之外的共享方式。谷歌可以利用新政策将用户的YouTube和搜索历史记录,与帐户中的其他信息整合在一起。
一意孤行的背后
谷歌不顾用户反对,施行新的隐私政策,在外界看来是为了提高自己的广告收入。
虽然谷歌现在是一家提供超过60多种服务的互联网公司,但它最主要的收入还是来自于其广告业务,包括用户搜索时提供和搜索关键词的广告,以及给其他网站提供的根据网页内容或根据浏览者类型的广告。
在隐私政策未作调整之前,谷歌各部门多是各自为战。但政策调整后,各个部门通过共享信息,广告推送更加精准,从而达到提高广告收入的目的。
“隐私政策的改变,是谷歌决定正视现实的一个例证。”沃顿商学院法学研究和商业道德教授凯文·沃巴赫认为,“谷歌正在与Facebook、微软、苹果等公司竞争,这些竞争对手在某些方面比谷歌更强大,谷歌对改革的商业压力视而不见。”
在社交网站Facebook未出现之时,谷歌是互联网广告市场上的王者,根本没有竞争对手。而现在,Facebook已经在广告市场上对它构成了威胁。它能在广告市场上获得广告主的认可,最大的因素在于掌握着用户的大量信息,并可以基于这些信息提供精准的广告投放。
据市场研究公司eMarketer预测,美国在线广告市场去年的增长率超过20%,总收入达313亿美元,是在线广告市场发展最好的一年,谷歌、微软、雅虎、AOL、Facebook占据了在线广告市场68%的份额。
在eMarketer给出的预测中,虽然谷歌依靠搜索获得144亿美元的广告收入,但未来的增长仍受到Facebook的阻击。eMarketer认为,在未来的3至5年内,谷歌和微软的广告收入增长将略低于30%,而Facebook的广告收入增长将跃升至81%,成为在线广告市场的搅局者。
身在局中的谷歌对自己的处境很了解,它曾想办法来遏制Facebook,曾推出Wave、Buzz、Google+……这些社交产品,希望能从用户那获得信息。可惜的是,这些社交产品与Facebook相比,都不具有优势。
而除了来自社交网站的威胁之外,谷歌还面临着新的竞争,微软、雅虎与AOL签署了一项统一的在线广告协议,合作交易将使这三家公司有能力向自己的客户提供各家公司的收费在线显示广告目录,同时根据自己的规则继续提供核心的服务。合作的好处是,无论什么时候其中一家公司若有空闲的广告位,另外两家公司都可以填补这个空白,它们希望通过组建同盟的形式,向谷歌发起挑战。
显然,除了更好地使用自己的数据之外,谷歌几乎别无选择。“从战略上讲,如果它想与Facebook竞争,就不得不有效地利用手中的数据。” 沃顿商学院运营和信息管理学教授桑德拉·希尔认为,“谷歌通过整合从其多个平台上收集到的信息,来提升自身在广告主眼中的价值。”
烦恼仍在继续
新的隐私政策已经实行,如何让用户的抱怨平息下来,这成了谷歌目前的一大烦恼。而更让它郁闷的是,在一旁瞧热闹的还有永不甘寂寞的微软。
谷歌宣布实行新的隐私政策后,竞争对手微软就启动了一个广告活动,用意很明显——吸引用户转用它的服务,并看谷歌如何出丑。
“对那些想保住对自己信息控制权的用户来说,谷歌宣布的改变措施非但没有让他们控制信息更简便,反而变得更复杂了。”微软企业沟通副总裁弗兰克·肖(Frank Shaw)在博客中写道:“我们采用了不同方式来保护你在网上的安全性,让你控制自己的数据,让你选择将数据存储在自己的硬盘中或是存储在云端,或是同时存储在这两个地方。”
对于微软的挑衅,谷歌立刻给予反击:“我们的隐私控制措施并没有改变。而且,用户可以编辑并删除搜索历史;编辑并删除YouTube观看历史;可以使用谷歌面板(Dashboard)和我们的广告偏好管理器(Ads Preferences Manager)查看我们收集了哪些数据,并管理这些数据的使用方式……”
对于对手,谷歌可以立即反击。但对于用户,谷歌却没有很好的方法来应对。
互联网调查机构 Pew 日前公布的最新调查显示,73% 用户不支持谷歌新隐私政策。他们不赞成搜索引擎用以搜集用户个人数据,并被用于改善搜索结果或提高广告针对性,这说明谷歌新的隐私政策不得人心。
据悉,美国隐私保护机构 EPIC 已经在联邦法院对谷歌提起诉讼,指控谷歌隐私政策违反了联邦贸易委员会与谷歌达成的隐私和解协议,称谷歌没有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许可,而且不具备拒绝选择,除非用户放弃使用谷歌服务。
业内认为,谷歌现在遇到的问题是它的隐私政策太模糊了。
比如在英国,《数据保护法》要求公司明确告诉其用户,它将来会把他们的数据用来做什么,而不是在将来某个不特定的时刻可能会用这些数据做什么。模糊的隐私政策不利于用户有效地控制他们的信息分享方式。
4.《隐私受保护》教学设计 篇四
通过教学,使学生知道什么是公民,什么是权利、义务,人身权利包含的内容,什么是人身自由权利,能根据自己的所见所闻列举实例,说明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提高学生分辨是非的能力。过程与方法
通过对公民含义的讨论、分析,使学生明确公民与人民的区别,在此基础上让学生进一步了解公民的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等知识点。通过分析相关案例,让学生明确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所包含的内容。思想觉悟目标
通过学习,知道公民有哪些人身自由权利,认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应该享有的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先决条件。能自觉行使这些权利,并且不做侵犯别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当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教学重点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教学难点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学生阅读本册书的目录,总结本册书在内容安排上有什么特点。(学生阅读、总结后教师归纳)
从目录上我们不难看出,本册书涉及最多的字眼是“公民”、“权利”、“义务”,每一课都从不同的方面阐述了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那么,什么是公民?公民有哪些权利、义务?这些权利义务之间有何关系?公民应该如何享受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这节课开始,我们就来学习这些问题。
第九课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板书)
一、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板书)
1、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板书)学生活动
(一):先阅读教材,掌握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的权利、公民的义务等概念,了解人身权利包含的内容,了解什么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继而讨论如下问题:(1)“公民”和“人民”有何区别?(2)罪犯是不是公民?
(3)从作为和不作为两个方面列举你所了解的公民的权利。
(4)为什么在公民的人身权利中,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通过讨论,让学生巩固对这部分知识的理解。
2、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板书)学生活动
(二):分析动画和视频,总结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包含的三方面内容。(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犯(板书)(2)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板书)(3)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板书)学生活动
(三):根据平时的所见所闻,举出一两个公民受到人身侵害的例子。(如果学生平时阅读时间和水平有限,教师可以提前安排学生查阅资料。)小结 这节课我们主要学习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1)人身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2)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3)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4)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5)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教学流程图 公民
公民的权利
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
5.保护个人隐私教案 篇五
班级:八(2)
执教者:袁忠胜
2014年4月23日 星期三
一、设计理念
《思想品德》课程是为初中学生思想品德健康发展奠定基础的一门综合性的必修课程,具有思想性、人文性、实践性、综合性等显著特点。在教学设计中,我坚持人本的学生观,关注学生的成长和发展,通过创设情景和活动建构,引导学生在活动中体验、感悟,从而生成知识,提升能力,进而达成情感、态度、价值观的熏陶与升华。
二、学情分析
八年级学生处于心理和生理发生巨变的时期。作为未成年人,社会生活经验相对缺乏,辨别是非能力不强,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往往意识不到,或者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会产生错误的想法或做法,而在现实生活中侵犯我们隐私权的事情时有发生,所以维权意识必须加强。
三、教材简析
【地位作用】本课选自广东版思想品德八年级下册第六单元的第三课。此前,学生已经学习了第一课《维护人身权利》,了解了法律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保护的规定,第二课《维护人格尊严》,学生进一步了解法律对公民人格尊严保护的规定,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为本课的学习做了铺垫。本课承接前课的内容,是本单元整个链接上不可或缺的一环,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地位。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通过认识尊重他人隐私的重要性,培养学生辩证、全面分析问题的能力;通过引导学生掌握保护个人隐私的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合作探究,学以致用的能力。
〖过程与方法〗 通过“实话实说”“情境剧场”等活动形式,引导学生在情境中合作探究,学会如何尊重他人隐私,突破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成年人的教育之间的矛盾;通过“法制在线”“悄悄话信箱”等活动形式,让学生了解未成年人如何保护个人隐私的方法,并且能现场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保护个人隐私问题。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对尊重他人隐私和维护个人隐私的学习,帮助学生树立隐私意识,培养学生具有现代人的文明素质成为适应将来社会所需要的合格人才。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 未成年人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教学难点〗 如何把握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成年人的教育之间的矛盾。
四、教法与学法
【教法】
情境创设法
情感熏陶法 【学法】 合作探究法
活动体验法
五、教学资源
视频
多媒体
六、教学课型
新授课
七、教学课时
1课时
八、教学流程
一、探究园:情景研讨P43 你的个人隐私受到侵害了吗?
1、以上家长、老师、同学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2、家长、老师出于爱护就可以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吗?你希望家长、老师怎样做?
3、你还知道生活中有哪些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现象?
4、怎样认识家长、老师出于关心和爱护而侵犯子女、学生隐私的行为?
二、学海导航:
(一)、个人隐私权:
1、个人隐私
(1)、含义:是指个人生理、心理以及社会交往过程中的秘密。(个人独特的生理特点、心理活动、日记、电话、信件以及在自己在住宅里从事的个人活动等)(2)、重要性:尊重他人隐私是公民应有的道德品质,也是公民必须遵循的公共生活准则。
2、个人隐私权:
也叫个人私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希望隐瞒的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私事,未经本人允许别人不得将其公开的权利。﹡个人隐私权属于公民的人格权利。
﹡个人隐私权是衡量一个国家地位和尊严的重要标志。探讨分析:
1、下列行为哪些是尊重他人隐私的行为?哪些是不尊重他人隐私的行为?
(1)、*在银行柜台前设置一米线。
(2)、*我们的习惯用语:你多大了?你多重?谈恋爱了吗?每月收入是多少?(3)、*网站将其注册会员的照片、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整理成册卖给某信息公司。
(4)、*因为有人曾将厂里的产品藏在厕所里,所以工厂在厕所安装监视器。(5)、*警方对犯罪嫌疑人的住宅电话进行监听。(6、)*进他人房间先敲门。
三、学海导航
二、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一)、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我国现行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一般把隐私权包含在名誉权中。
(二)、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法律特殊保护
探讨分析:
1、父母擅自翻阅儿女的日记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吗?如何避免这种事情发生?
小琳的烦恼:小琳是温州某中学初三(2)班学生,一直以来小琳的成绩总是令父母满意,可在最近几次测试中成绩连续下降,妈妈非常担忧。于是家中就出现:小琳与同学通电话时,妈妈会拿起另一部电话;小琳与同学上网时,妈妈会悄悄地站在她身后;小琳的日记与信件这些天总有被人看过的迹象------一天,小琳妈妈特地到学校向班主任杨老师了解小琳在学校的情况。此后,杨老师非常关注小琳。这天自修课杨老师发现小琳在看一封信,看信的字迹,很像是男孩子写的,杨老师断定小琳在谈恋爱,于是把信抢过来。杨老师要求小琳交待谈恋爱之事,小琳百般争辩。最后老师要小琳叫家长,小琳不敢告诉父母。第二天班主任上课时在全班同学面前不仅对小琳连嘲带讽的批评一通,还把那封信当众读了一遍,小林自觉无地自容,冲出了教室------在校外游荡了一天,傍晚时被汽车撞伤了。问:
1.妈妈、杨老师的做法对不对吗?为什么? 2.妈妈、杨老师的正确做法是什么? 3.面对侵权,小琳该怎样正确选择? 4.怎样认识家长、老师出于关心和爱护而私拆子女、学生的信件等隐私的东西?
1、家长与对老师的做法不对,是违法行为。虽然他们主要是出于善意,担心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遇到什么自己不能妥善处理的事或不能解决的烦恼,但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而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法律特殊保护,家长、老师应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我们应加以反对和制止。
2、作为监护人的家长,与作为教育工作者的老师,不应以侵犯隐私权的方式来了解子女或学生的思想动态,而应采取其他方式来了解。如双方以朋友方式谈心,或找子女、学生的朋友、同学了解情况等方式。总之,相互的尊重,积极沟通,力求理解。这样做,既尊重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又能使他们健康成长。
3、作为中学生,民主、独立意识增强,处于一个叛逆时期,我们既要理智的对待家长与老师对自己的善意,也要认真对待自己的问题,双方加强沟通与理解。对自己的侵权,我们可以视伤害程度,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甚至是追究其法律责任。
案例讨论: 下列行为属于侵权吗?
1.网站将其注册会员的照片、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整理成册,卖给某信息公司。
2.个别学校为防止学生考试作弊,在教室里安装了监视器。
3、女大学生求职时,被询问:你多大了?你多重?你有男朋友了吗?
(三)、侵犯隐私权后的处理方式: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停止侵害。第二,赔礼道歉。第三,赔偿损失。第四,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小结
一.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二.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法律特殊保护
五、课后作业
1、辩一辩:你认为分数是否可以成为学生的隐私?为什么?(写出支持你观点的理由。)
6.病案利用与隐私保护 篇六
病案中患者隐私内容
由于医学诊疗的特殊性,患者必须向医务人员陈述家族和自己的疾病史、展现自己的隐私部位、讲述自己情感的变迁、介绍自己的工作人际关系及心理状况等不愿意对外公开的个人资料和秘密。这些内容包括:
患者的一般信息如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工作单位、出生年龄、籍贯、经济状况、婚姻变化、家庭及人际关系。
患者身体存在的生理缺陷或影响其社会形象、地位,就业的身体特殊缺陷。
患者既往史如疾病史、家族史、生活史、婚姻史、生育史等。
特殊疾病如性病、传染病、遗传病、特殊疾病及死亡原因等。
各种特殊检查报告单,如血液、精液、血型等检查报告单,影像检查报告单等。
病案利用中的侵权现象
侵犯隐私权指未经他人同意非法获取、公开或使用他人生活资料,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在病案利用过程中,侵权人既可能是病案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又可能是社会病案利用者,利用者侵权现象主要有以下表现:
私自公布病案中患者隐私内容:未经患者同意公布或泄露涉及患者隐私病案内容,如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生理缺陷、性疾患、家族史、不正常的婚姻史、发病原因等。
非法利用病案中患者隐私内容:未经患者同意擅自让他人或组织查阅病历,或改写病历有关患者隐私内容;使用患者真实姓名及照片进行科研论文交流等。
病案管理人员因好奇心或者别有用心把患者隐私当做“新闻”传播,极个别人泄露病案内容谋取非法利益。
病案收集、管理不当造成病案丢失:因工作疏忽造成病案部分内容及病案丢失,而发生患者隐私外泄。
患者隐私的保护依据
《民法通则》第140 条解释了民法通则中关于名誉权的条文规定“凡是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执业医师法》中规定“,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的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43 条规定“, 医务人员未经县以上政府卫生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1999 年5 月5 日修正的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 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2002 年7 月19 日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指出“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查阅病历的须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同意方可借阅,但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病案利用中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加强隐私权理论研究,加快立法速度
我国在隐私权研究和保护方面较为薄弱,虽然有许多关于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法规和司法解释,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诸多法律法规只是笼统、间接地提及保护隐私权,这将直接影响执法力度。因此,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立法,只有在立法的大环境下,作为部门法之一的档案法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应尽快出台《病案管理法》,使病案管理、使用合法化。
加大宣传,提高法律意识
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普及有关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重点提高医、护、管保护患者权利的法律意识,使各个部门和医、护、管人员充分了解有关的法律知识,努力做到依法行医,依法运用各种档案资料,自觉维护患者的权利,改善医患关系,提高医院的社会形象。病案管理人员要明确病案中涉及患者隐私的内容,并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用各项法律、法规来指导病案管理工作。
加强病案保护及监督
认真学习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借阅、复制规定,复制病历一律填写申请单并出示相关证明或委托人证明方可办理;本院医务人员进行科研教学一律在病案室阅读不外借;病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开放或扩大病案利用接触范围;未经患者同意,病案不允许他人或组织阅读。
监督科研人员在临床医学报告及研究中,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用患者的真实姓名、照片对外公开报道,也不得作为文学作品的方式报道。
加强病案管理,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防止病案丢失,造成患者隐私的泄露。同时对病案要进行分类管理,在利用时也应区别对待。
维护病案安全、真实、原始性,不允许任何组织、个人篡改病案内容和外形特征,也不允许任何个人随意“鉴别”病案。
加强监督管理,由专人负责,明确监督职责,规范依法监督的程序和方法,要定期进行检查,对于违规行为,要采取及时纠正,并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罚,对给单位或患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从重处罚,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高职业道德修养
病案管理者因工作关系对每份病案都要进行收集、整理、检查、装订,对病人的隐私了解的较多,因此,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和保密权就成为对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工作中对病人的隐私要严格保密,守口如瓶,不得外泄,不得张扬,任意传播;更不能利用工作之便索取非法利益。
加强学习,勇于创新
7.隐私权保护研究现状 篇七
国外理论中有“信息说”、“接触说”、和“综合说”等。信息说认为隐私权所保护的是个人信息。接触说认为隐私权是指个人有权控制他人对其接触的一种状况。综合说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对其私人领域的一种控制状态,包括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对其进行亲密的接触(包括个人信息的接触)的决定和他对自己私人事物的决定。在隐私法领域,美国有最为成熟的理论水平,美国承认隐私是一种正式的法律权利的文化学术基础有着悠久的历史,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也是在19世纪末起源于美国的。1890年美国两位法学家山姆利.沃伦(Samuel Warren)和路易斯.布伦迪斯(Louis Brandeis)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这被公认为是对隐私权的真正确立与发端。文章认为“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和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隐私权”。尽管这种提法在现在看来并不完善,但在当时对人们开始认识和重视隐私权却起到了巨大的启发作用。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如今美国已经形成了成熟、完善的隐私权理论体系,为世界各国所借鉴。
在美国,隐私权是指任何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毫不相干的权利”。目前,美国已经形成较为系统、完备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最主要的法律有1967年的《信息自由法》、1973年的《犯罪控制法案》、1974年的《隐私权法》和《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1976年的《税收修正法案》和《公平信用报告法》、1978年的《财务隐私权法》以及1986年的《电子通信隐私权法》等。另外美国各州还制定了保护各州公民的法律,如纽约州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加利福尼亚州的《隐私与有线电视法》,还有伊利诺斯州的《通讯客户隐私权法》,等等。其中1974年制定的《隐私权法》实是一部全面保护个人隐私权的专门立法。该法就不同的数据用户对属于隐私权范围内的个人数据的收集、保存及取用都作了较为相近的规定。依照该法,联邦政府在收集有关资料时,凡对个人有害或不利的资料必须向有关的个人直接收集。在取得资料的过程中,应向被收集者表明其收集资料所依据的权利、收集资料的性质、资料的用途以及不提供资料的法律后果等。任何联邦机构只能收集与其本身职责有关的,或者与现有法律所赋予的任务有关的资料。各机构所保存的数据记录必须做到“精确、相关、完整和公平”。未经和资料有关的本人同意,不得任意公开资料。允许公民查对和更正与本人有关的资料。
据统计,目前已有近二十个国家制定了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法律。如,瑞典在1973年制定了《数据库法》规定建立瑞典数据监督局,未经该局批准,任何人不得非法拥有他人的个人数据,并对有关数据资料的收集、利用、保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西德于1976年制定了《联邦数据保护法》,规定了何种数据得以储存、处理和传送。并规定,在储存、传递、修改和删除个人资料时,禁止对这些资料加以滥用;数据需经本人同意和法律上的授权方可处理;个人可以请求获取数据库中关于本人的资料,除非这对数据库的功能有所妨害;个人有权查询、更正本人的有关资料;个人有权清楚有关自己的某些资料。法国于1978年通过了《数据处理、档案与自由法案》,规定收集和处理、使用个人数据,不得损害数据主体的人格和身份以及私生活。规定数据库必须公布其搜集资料的授权、目的和种类等。1984年英国制定了《数据保护法》,规定不允许以欺骗手段从数据主体那里取得信息,取得个人信息必须征得有关个人的同意;只有为特定的和合法的目的,才能持有个人数据;使用或透露个人数据不得与持有数据的目的相冲突;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以防止个人数据未经许可而被扩散、更改、透露或销毁;对于用户遗失、毁坏有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而透露有关数据的,数据主体有权请求赔偿。《加拿大人权法案》中规定,政府每年须公布数据库的名称、资料内容和使用情况,个人有权查询并更正本人资料中不正确的部分。日本也于1990年实施了《关于保护行政机构与电子计算机处理有关的个人数据法律》。
2 我国当代学者对于隐私保护的研究
面对着日益增加的隐私权的纠纷,学界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在梁彗星和廖新仲合著的文章《隐私权的本质与隐私权的概念》一文中,认为要对隐私权加以保护,首先要对隐私权的本质有个清楚的认识,并对于隐私权的本质及其构成做了如下的分析。隐私之所以能够成为隐私,是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客观方面的因素是指隐私的内容从根本上属于特定个人单方面即可作为的事务、单方面即可操纵的信息或单方面即可控制的领域。至于这些隐私内容是否与公共利益有关,并不妨碍其成为隐私。主观方面的因素是指特定个人对这些隐私内容秘而不宣,不希望社会或他人知晓的心态和愿望。凡是自然人不愿公开的个人事务、个人信息或个人领域,均属于隐私。隐私的本质属性为:
2.1隐私是个人的自然权利
从人类抓起树叶遮羞之时起,隐私就产生了。隐私感是自然人进入人类社会后的第一个表现,它应当产生于人类劳动之前,即在原始人能够进行抽象思维之前,就已产生了类似的意识和感觉。其中,羞耻感及其派生的隐私感是最先表征出来的本能。隐私感是人类羞耻感的表现,它使人从主观意志和客观行为两方面都告别了动物界。无论是相对个人性的隐私,如身体的隐蔽部位,还是明显社会性的隐私,如汇款希望工程、婚外性关系,均是仅凭个人的主观意志即可作为,无须公众或不特定多数人、少数人的协助或配合。因此,隐私的存在,隐私之于社会公众而言是不可剥夺的,这正是自然权利的特点。
2.2隐私是客观事实
无论隐私内容如何,是否违反道德或法律,也无论社会舆论或国家法律对隐私内容做出怎样的评价,隐私的内容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他人是否承认或如何评价为转移。
在左志平与孙文庆著的《试论我国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与完善》一文中,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即应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现有立法,包括刑法、行政法均有隐私权的内容,但作为根本法和基本法的宪法和民法未将隐私权规定为独立的人格权,使隐私权的保护受到削弱,如非法侵入住宅,刑法予以惩罚,但民事部分,特别是侵害隐私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刑事法律不仅不予保护,就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而言,虽然规定了保护,但是刑法与民法的规定相互冲突,法院没有办法解决,受害人还是不能获得救济。这势必令人深思的是,做为私权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在权利被侵害时不能获得救济,是对法律的践踏和对法律的不信任。为此,为了充分保护隐私权,使权利受到侵害时,如果有法律规定的救济措施,受害人就能够保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应当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加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行为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先行一步,但是仍没有明确,只是对名誉权的解释范围进行扩大,把隐私权作为一项内容。
与此同时,要规范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知情权是一项公权,指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资料,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其中知政权包括对国家官员出生、家庭、履历、操作、业绩等个人信息的知悉,国为公众选举他们授予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谋求公共利益,就有必要对他们的品行、才干、价值观等有较深入的了解,官员有义务公开属于个人的隐私信息。社会知情权包括对涉及公众人物的各种信息和社会新闻事件的知悉。公众人物,他们已从社会公众那里获得的较常人更容易得到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牺牲部分隐私权益,是对这种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交换。这里涉及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公众人物也有人称之为公众形象,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如歌星、影星、科学家、文学家、国家官员等。公众人物隐私权包括阳光隐私权和有限隐私权。阳光隐私权是对公民产生有益或有害联系的个人隐私部分。有限隐私权是指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不形成对公民有益或有害联系的部分。阳光隐私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部分,是公众人物为得到回报而自愿放弃的部分,主要是为能够得到社会尊重,实现抱负,有成就感,获得物质待遇等。
在刘余所著的《如何加强和完善我过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一文中,作者从立法层面上阐述了自己对加强隐私权保护的一些看法,其主要通过四个层面的立法来达到这一目的,分别是宪法,民事立法,刑事立法,行政立法这四个方面。具体如下:
(1)宪法立法建议。鉴于加强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议在宪法中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予以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非法刺探、宣扬、披露、公开公民的隐私。”如果有了根本大法对隐私权保护的这一原则性规定,势必引起广大公民对隐私权的重视,促使其自觉地尊重他人隐私,维护自身隐私,同时,也为其他部门法的隐私权立法提供了根本依据。在宪法中规定隐私权,在世界很多国家已有体现,对此,我们可以合理借鉴,如《土耳其宪法》第二十条规定:“每个人都有私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个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秘密不受侵犯。”《荷兰宪法》第十条规定:“每个人都有私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但须遵守议会法令的限制。”
(2)民事立法建议。从性质上说,隐私权为人格权利、民事权利。因而对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应着重体现于民事立法当中。
首先,在《民法通则》或未来的民法典将隐私权独立于名誉权,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的人格权在立法中予以体现。
其次,针对目前我国隐私权受到普遍侵犯的具体领域,制定相对应的专门化隐私权保护法,特别加强对这部分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如对网络隐私、青少年隐私、公众人物隐私、弱势群体隐私等予以专门立法。对此,国外也有相当丰富的经验供我们借鉴。如1973年瑞典《数据库法》、美国联邦《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电子通讯保护法》、《电话消费者保护法案》、《健康保险携带和责任法》、《雇员测谎仪保护法》等。
(3)刑事立法建议。作为最为严厉的法律,只有在刑法中规定侵犯隐私权等相关罪名,才能为维护公民的隐私权提供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而且目前我国只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二百五十三条中规定了对公民私人信件的隐私保护,可见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是十分狭窄的,建议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侵犯公民隐私权罪”,并尽可能详尽地规定诸如第二百五十二条、二百五十三条等法条所规定的具体罪名和刑事责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笔者认为该罪名的成立须以达到“情节严重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为要件,立法机关在将来的立法过程中需要注意把握这个“度”,毕竟,对隐私权保护的重心还是应该在于民法。不过也应该看到,将隐私权保护纳入刑法领域,也是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向。
(4)行政立法建议。对行政立法,美国立法有丰富的范例可供借鉴,如《驾驶员隐私保护法》、《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财务隐私法》等。另外,应充分借助行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优势从行政法领域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在对待隐私权保护的这个问题上,也出现了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隐私权是项人格权。随着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公民的个人独立自由、人格尊严日益受到重视,由此出现了一种新型的、独立的人格权。
我国关于隐私权的立法相对滞后,理论研究同国外相比也有很大差距。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虽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属隐私权的范畴,但没有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即使《民法通则》,也没有直接提出隐私权的条文。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时,根据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急迫需要,采纳学者主张,采用变通方法,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1993年8月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由此可见,在立法及司法方面,是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围进行类推保护的。
3 结语
纵观全文,围绕隐私权的保护应当遵循三个原则:一是社会政治与公共利益原则;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比较时,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且公共利益涉及社会时,个人利益应当服从社会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为最高利益标准。二是权利协调原则;当权利冲突时,双方可以选择牺牲最小利益,当必须牺牲隐私权来行使知情权时,应当将隐私权损害减小到最低限度,即缩小披露、公开范围,当知情权是财产利益时,应当以维护隐私的人身权来对抗知情权。三是人格尊严原则。当隐私涉及到人格尊严时,隐私时,或有疾病等,知情权要让位于隐私权,否则,将损害当事人终身的利益。因此根据三项原则,解决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以求得能最大程度保护个人的隐私权。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 各种新生事物的蓬勃出现, 今年来有隐私权纠纷日益增多的趋势。隐私权纠纷增多的原因还在于许多人, 尤其是一些新闻媒体对公民的隐私和隐私权以及其法律保护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甚至错误的认为我国法律对个人隐私权完全没有明确保护, 以至于侵犯可他人的隐私权还不知违反了法律.因此, 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 必须从宣传教育入手, 加大力度, 无比使公民对隐私权等与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权利有基本了解, 从而加强对自身权利的保护.。
8.体育明星隐私权保护.. 篇八
奥运赛事空前激烈,人们对参赛运动员的关注热情空前高涨。街头巷尾、媒体网络,都在津津乐道运动员“背后的故事”,从身高、体重、到婚姻、恋爱,无所不谈。这种自由而宽松的报道气氛,彰显了我们正在走向一个新闻自由的时代,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普通民众对资讯的渴望和猎奇心。但其中存在的问题是,媒体忽视了体育运动员的隐私权。作为公众人物的体育运动员,对于必要的舆论监督有接受和容忍的义务,但是他们也应该有属于自己的不被打扰的空间。作为公众人物的体育明星运动员隐私权保护的边界问题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和核心。
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隐私权的特点及我国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第二部分介绍了公众人物的概念、分类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第三部分分析了公共利益、公共兴趣与体育明星运动员隐私权限制程度。第四部分首先提出应该对体育运动员的隐私权进行保护,并提出体育运动员的身体隐私、个人住宅、私生活以及一些与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个人信息都应当在保护之列,接着提出我国民事立法应规定体育运动员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对于侵犯运动员的隐私权的行为应予以惩戒,同时也要使媒体认识到不应一味迎合一部分人的低俗趣味,应注重宣传努力奋斗、团结合作和积极向上的运动竞赛精神,尊重运动员的隐私。
体育运动员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
一、隐私权的特点及我国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一)隐私权的概念、起源
要了解什么是隐私权,有必要先了解什么是隐私。隐私,英文为Privacy,有隐居、秘密、私下之意思,是指不愿为外人界入的私人生活,它是人类社会化的产物。最早提出隐私权概念的是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塞缪尔•沃伦。他们在1890年的《哈佛法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一篇著名论文《隐私权》。该文的面世标志着隐私权理论的诞生。作者把隐私权界定为“生活的权利”和“不受干涉的权利”。认为隐私权本质上是一种个人对其自身事务是否公开给他人的权利,保护个人的隐私就是保障个人的“思想、情绪及感受”不受他人打扰的权利。
对于隐私权的客体,我国著名学者杨立新教授总结为“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而笔者更偏向于隐私权的客体应是私人生活信息和私人生活安宁。所谓私人生活信息,一般理解为包括所有个人的情报资料,诸如家庭成员、亲属关系、婚姻状况、财产状况,以及个人的身高、体重、女性的三围、健康状况、宗教信仰、住址、家庭电话号码等等。私人生活安宁,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扰、破坏。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关系等。即个人对其自身事务公开披露的决定权利,个人有权决定在何种范围内以何种方式来向他人传递个人思想与感情。
在世界各国,美国的隐私权理论研究最为发达,相应的保护措施也最为有力。1940年美国法院出现了隐私权的判例。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正式承认个人享有宪法规定的隐私权,同时颁布了一系列专门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如1974年的《隐私法》,以后公布的《家庭教育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法》等等。在法律中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直接界定为侵权行为,并责令侵权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二)我国对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我国宪法的第38条、39条和第40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这是对隐私权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和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隐私权没有被列在人身权的保护范围。这是由于当时我国社会发展和立法者的认识水平的局限所致。由于社会发展的需要,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这是对隐私权保护的一个重要的司法解释,根据这个解释,在对隐私权的保护上,适用了以名誉权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这是一种所谓的间接保护的方法。
二、公众人物的概念、分类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
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是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的一个概念,首席大法官沃伦对公众人物的概念界定为“公众人物是指在关系到公共问题和公共事件的观点与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常常与政府官员对于相同问题和事件的态度和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相当。”
公众人物并不是一个政治概念,而是一个为了保护言论自由、限制名誉权和隐私权而创设的概念。美国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中首次确立“公共官员”的概念,即是为了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提供合理的限制。我国近年来出现的涉及公众人物的案例中,也都提出了对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问题,比如2002年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案,首次在判决书中提出了公众人物的概念。
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王利明教授认为根据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的密切程度将其分为两类:
一、国家工作人员类。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党和政协的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和因法律或国家机关授权行使权力的有关组织或个人,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候选人;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类。主要包括体育演艺类公众人物、商界公众人物、知识界公众人物和新闻类公众人物等。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来源于对普通公民知情权的保护。知情权是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它包括政治知情权和社会知情权。知情权作为一种权利主张的法学概念,最早由美国的一位编辑首先提出来。他针对当时美国政府权力不断膨胀的状况,呼吁官方尊重公众的知情权,这是政治知情权,后来又增加了社会知情权,就是公众知晓他们所感兴趣的或与他们利益相关的社会公众人
物的情况。隐私权和知情权是一对相互冲突的权利。
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是公的权利与私的权利之间的矛盾,因此,有学者认为在处理上必须考虑公法优先和公共利益原则,即所谓“隐私权止于公共利益”。也有学者提出,面对侵犯个人隐私的起诉时,媒体强调公民的知情权,他们最有效的两大抗辩理由:一是出于公众利益的需要,二是为满足公共兴趣。
三、公共利益、公共兴趣与体育明星运动员隐私权限制程度
罗斯科·庞德认为:公共利益是从政治组织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以政治组织名义提出的主张、需要和愿望。恩格斯曾经说过:“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政府官员受公民授权,以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为职责和使命,因此其所享有的隐私权在内涵和边界上于普通公民的隐私权存在着差别。政府官员由于代表国家行事,其个人状态直接影响到他对社会资源的利用,因此其个人隐私因涉及公众利益而成为公众应该了解的内容,他们的隐私权要受到一定限制,所谓“高官无隐私”,限制政府官员的隐私权,有利于维护政府形象与社会公认的价值标准,有利于提高政治生活的质量。
同为公众人物,体育运动员的隐私保护与政府官员不同。虽然体育明星运动员可能有着很大的社会知名度、影响力,公众对体育明星隐私有强烈的兴趣,但是他们的婚恋、家庭等与公众利益没有关系,所以他们的个人隐私不应该受到太多的限制。尽管公众兴趣会成为公众知情权成立的原因而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对抗因素,但是媒体也应该有独立的价值判断。公众兴趣会有猎奇、低俗的兴趣倾向,但是新闻报道如果一味满足观众的这种兴趣,便丧失了媒体自己的价值判断,还可能会被提起侵犯隐私权之诉。
四、体育运动员隐私权的保护
1、保护的范围
(1)身体隐私
身体的隐私是私人生活中最私密、最敏感的领域,擅自暴露他人的身体隐私,不仅会造成他人隐私权的损害,而且会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因此即使是名人,其人格中最隐秘的部分也应受到保护,无论采取何种手段,未经他人同意暴露其身体隐私,构成侵害隐私权。
(2)个人住宅隐私
凡是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无论是有形的,还是虚拟的,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在私人空间中,住宅空间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此处之住宅不仅指法定住所,也包括临时居住、栖身的房间、工人临时居住的工棚、无房户居住的办公室等。住宅是个人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人物对个人住宅业享有隐私权,任何人未经其许可不得擅自闯入其私人所有的、合法占有的房屋以及其他空间,也不得非法采用高倍望远镜探测等手段窥视个人空间,否则,即构成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害。
(3)私生活等与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个人信息
私生活包括家庭成员、亲属关系、婚姻状况、财产状况以及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关系等,这些都是个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生活空间,个人对其自身事务享有公开披露的决定权利,个人有权决定在何种范围内以何种方式来向他人传递个人思想与感情。被媒体或其他人知晓并披露会伤害自我唯一感、阻碍了个人独立、侵犯了个人尊严、贬抑了个人荣誉。
2、保护的方式
(1)法律的健全和完善
奥运会期间媒体对运动员全方位的报道之所以没有引起侵犯隐私权诉讼,是因为我国目前对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还不完善。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起步较晚,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隐私权为独立的一项人格权。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及以后的有关解释中,将泄露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纳入名誉权的范畴加以保护。但是名誉权和隐私权在保护的主体、权利内容、侵害行为性质和手段上都存在明显的不同,是两种不同的人格权。把隐私权纳入名誉权范围保护,是一种间接保护,是不全面的保护,势必缩小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应加快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建设。确立隐私权为公民的一项独立人格权,建立以宪法保护为统领,以民法保护为重点,辅以专门法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对于公众人物,在民法上同时作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性和保护性规定及公众人物的层次性规定。立法上可划定公众人物受保护的核心隐私范围,避免对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而造成过分的侵害的发生。
(2)媒体的自律
新闻自由是媒体的重要权利,也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保障。但是“新闻自由”不能滥用。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为吸引更多的观众,提高收视率或销售量,媒体乐于挖掘公众人物的隐私。但这样的结果使得新闻自由的社会公力价值受到贬损,公众兴趣会有猎奇、低俗的兴趣倾向,但是我们的新闻报道如果一味满足观众的这种兴趣,便丧失了媒体自己的价值判断。在这种发生了变异的价值观的作用下,媒体很容易陷入对名人隐私过度侵扰的泥沼。
作为媒体,在满足公众兴趣的同时,必须遵循一定的道德尺度,尊重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引导社会向着健康、良好的方向发展。
结论:
1、人际交往的扩大必然意味着个体独享生活的缩小,人们就越觉得有必要保留只属于自己的内心世界的安宁。因而,隐私权作为普遍的社会心态,是随人类社会出现自始存在的,并随着社会文明发展而日渐突显。
2、隐私权和知情权是一对相互冲突的权利。在处理上必须考虑公法优先和公共利益原则,即所谓“隐私权止于公共利益”。
3、同为公众人物,体育运动员的隐私保护与政府官员不同,他们的婚恋、家庭等与公众利益没有关系,所以他们的个人隐私不应该受到太多的限制。
9.保护患者隐私权制度和措施 篇九
各科室:
根据《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医务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根据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保护患者隐私权制度和措施。
一、医技科室设立专人窗口和人员发放,患者须凭自己的病历和有关单据才能取到报告,如患者病情不允许可先签署授权委托书后由授权委托人代领。影像科、检验科不能把患者做的检测报告单随意挂在科室门前的指定场所,让患者和家属自己去查找和领取。
二、为患者做诊疗查体、行导尿术,灌肠,会阴冲洗等处置、及超声、心电等辅助检查时可以通过诸如进行屏风遮挡,床位间进行活动帘隔离、严格就诊区与候诊区划分、医护人员与病人交谈时的语言轻柔等措施来保护病人的隐私权。
三、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的病情、家庭史、接触史、身体隐私部位、异常生理物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医务人员不得非法泄露,如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为诊疗或学术报道需要,需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后方可拍摄、报道。患者病历信息未经患者或患者授权人同意不得外泄、复印。
四、医务人员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
五、当患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社会公共利益
优先。比如,被查出传染病的病人,医生有义务和权利按照规定上报,并告知与病人亲密接触的人。
六、医生给妇女身体作检查时,除了检查医生外,其它人员回避。
七、中心做人流手术,妇科检查治疗等,医生在未事先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严禁见习医生介入。否则视为严重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
八、单位集体体检涉及个人隐私相关材料一人一袋封存,直接交给本人,体检总表交给体检单位领导。
九、对违反本规定者,根据《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等提请卫生局批准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初探 篇十
一、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主要形式
(一) 隐私权的概念界定
通常说来, 隐私是与群体或者公共利益无关的,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或者是自身身体上不愿意被别人知道或者公开的个人秘密, 隐私主要内容包括了:私人日记、生活习惯、恋爱、健康状况、出身等。而隐私权主要是从法律角度出发的给予公民私人事务、信息以及活动不被他人侵扰的权利[1] 。当前隐私权已经成为公民参与社会事务、活动, 保持人格尊严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前提之一。
从当前的民法立法以及具体实践中可以总结出, 民法保护隐私权主要划分为2大形式。
一是对隐私权的间接保护形式。这一形式之中一旦隐私权被他人侵害时, 受害人不能单独通过侵害隐私权充当诉因向法院请求救济和保护, 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独立人格权之中不包括隐私权, 可将这一危害附于其他诉因, 例如非法其侵入、名誉损害等之内, 或者将其纳入诽谤行为、侵权行为、名誉权范围内起诉。另外一种民法保护隐私权行是直接保护形式, 其主要是确定某一行为为隐私权侵权行为之后, 则直接追究隐私权侵害行为责任, 通过民法救济等途径保护隐私权。这一隐私权保护形式自美国发起, 其早在1890年纽约著名的“ManolaVs.Stevens演出图片”案件, 就明确对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方式。若存在隐私权侵害行为, 则根据已有的成文法追究责任。包括日本、瑞士等国都对隐私权进行直接保护。
二、我国民法保护隐私权探究
(一) 当前现状
我国民法在规定隐私权方面, 最高法院早在1988年颁布的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就规定:通过口头书面形式对他人隐私进行宣扬, 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的, 应当进行公民名誉权的认定[2] 。1998年在给出的“名誉权案件审理问题解释”在文件第8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人员擅自将病患所患梅毒、艾滋、淋病等情况公开, 导致损害病患名誉的情况, 可认定为名誉权的侵犯。这些解释均将公民的隐私权置于名誉权之内, 没有将隐私权纳入人格权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再次颁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做出规定:对社会公德、社会公益进行违反, 对他人隐私或者人格利益进行侵害的, 可以以侵权为归因向法院提出精神赔偿[3] ;“自然人死亡, 亲属由于侵权问题遭受精神痛楚的, 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的赔偿, 而对死者的隐私进行非常揭露, 或在违反社会公德和利益的前提下侵害隐私, 可追究责任”[4] 。
(二) 存在问题
立法落后问题。实际上, 名誉权、隐私权是为2种不同的权利, 其主客体、侵害行为保护行为均存在较大差异, 现实情况中存在刺探他人私密信息、私自盗取他人信息、闯入他人住宅等多种隐私权侵害行为。而从《民法通则》来看, 在隐私权立法方面相对滞后, 民法作为公民人格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没有及时确立隐私权, 使这一法律保护失去民法依据, 造成当前民事范围内隐私权的保护规定片面零散的现象。
(三) 健全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立法制度
首先, 将隐私权的主要内容加以明确。隐私权的内容包括:公民身体的隐私;个人信息的隐私, 如通信内容包括传真、电话的保密权;私生活和私有领地不被干涉权利;居民生活安宁权, 按照自身意愿行事权利;隐私的利用权利, 如利用个人经历创作, 提供个人信息进行征婚或求职时的隐私权利等。其次, 认定构成侵权要件。包括: (1) 具体的侵害隐私权行为, 例如以口头、书面行事对他人隐私进行宣传, 擅自公布他人私隐, 可将其氛围非法利用以及非法披露两种。 (2) 侵害人的主观意愿适用过错 (过失及故意) 原则, 具体为侵害人的过错程度由主观心理状态决定, 适用于不同程度的谴责行为。 (3) 存在隐私权侵害事实, 对公民私生活进行干扰, 即侵害隐私权, 前提为该隐私不为第三者知晓。 (4) 侵权结果与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联系。
再次, 完善隐私权民法救济途径。侵害公民隐私权行为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隐私权侵害、赔礼道歉以及进行损失赔偿几种:一旦公民的隐私权被侵害, 则可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请求, 其承担的民治责任形式对停止侵害以及避免侵害范围增大尤为重要[5] ;赔礼道歉指向受害人认错并展示歉意, 多用于侵害人身权行为, 可以通过道歉书形式, 也可以通过口头表达歉意, 民法救济过程中须注意安排道歉赔礼的场合以及方式;损失的赔偿又包含2种形式:非财产、财产方面的损害, 非财产的赔偿主要包括精神损害等方面的赔偿, 另外由于隐私是一种事实, 是客观存在, 不能消除, 因此在民法立法中必须规定及时消除隐私权侵害造成的影响。
三、结语
保护隐私权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以及现代内容, 作为文明社会的重要精神要素, 公民隐私权立法保护十分重要, 但是当前隐私权的保护领域以及范围均局限于一定范围内, 容易出现隐私权救济困难现象, 加强民法以及其他法律中隐私权保护的立法, 建立健全保护隐私的法律体系实在刻不容缓。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法制观念的提升, 人们越来越重视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论文对隐私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分析了隐私权的两种保护形式, 并对我国的隐私权民法保护现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 提出了健全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立法制度思路。
关键词:隐私权,民法保护,现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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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自媒体时代的隐私权保护 篇十一
——网络中的个人隐私保护 互联网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各种网络侵权行为也随之出现。虽然有些问题可以通过现有法律法规加以解决,但还有很多新情况亟待规范。网络时代,个人隐私被侵犯已经成为很多网民的隐忧与困扰。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网络被泄露、个人电脑被黑客入侵、网上购物清单被人留底等情况时有发生。一种普遍的不安全感弥漫在网络世界,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人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如何既恰当地保护隐私权,又不妨碍网络的正常发展,已经成为网络健康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
当前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在立法、司法上对公民隐私权加强保护,而且这一趋势呈现出不断上升的势头。在我国,学者们对网络隐私权的研究起步较晚,立法不够完备。基于此,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作进一步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泄露了我们多少隐私?
上网信息、个人邮箱等涉网隐私存在隐患
在银行业方面,由于客户资料等信息一般都储存在电脑里,甚至某个服务器上,因此也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隐患。7月28日,有媒体报道: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在未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与福州都购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向都购传媒提供联名信用卡客户资料,并涉及信用卡外包行为。据了解,2007年5月24日,都购传媒与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信用卡中心协议约定: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每月向都购传媒提供发卡量数据,都购传媒有权取得联名卡持卡人的客户资料。协议签订后,都购传媒进行专题宣传和推广,开发了数量庞大的都购信用卡客户。今年5月,由于都购传媒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商业利益方面的分歧,都购传媒将中国光大银行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类似的案件提醒我们,随着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不可避免地被记录在网络上,访问过的网页,来往的电子邮件信息,甚至信用卡账号、密码都有可能泄露或被黑客获知。通过网络渠道泄露个人隐私的事件,在当下的网络生活中可谓形式多样,层出不穷。当个人网络生活的相关信息正在面临威胁时,我们还能安心享受网络便利吗?网络隐私缘何如此脆弱?
网络的开放性和侵权手段的隐蔽性是主因
网络时代,侵权形式多种多样,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柳经纬在人民网访谈时指出,在网络环境下,隐私侵权主要是指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非法披露他人的隐私,非法利用他人的隐私,包括侵入他人在网络上设置密码的私人空间等行为。
网络隐私为何如此脆弱,以至频频受侵?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新宝认为,网络自身的特性是引发网络隐私侵权的重要因素。网络隐私的载体是具有虚拟性质的网络,其不可触摸性导致了私人空间、私人信息极其容易受到侵犯。另外,网络高度开放性、流动性和交互性的特性决定了个人信息一旦在网络上传播,其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以及任何人攫取之便捷将无法控制,使得侵权变得十分容易,而法律救济变得相当困难。
在网络生活中,侵权主体和侵权手段具有隐蔽的特性。专家分析,这种隐蔽性是侵权者用以保护自身身份的屏障。侵权者在窃取用户信息时可以不留任何痕迹,也可以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把整个侵犯过程做得无声无息,甚至可以变换不同的身份,以致用户根本不知道是谁盗用过自己的信息。即使会留下痕迹,由于网络的更新速度很快,等到用户发现时,证据早已不复存在。网络用户在通过网络进行收发邮件、远程登录、网上购物、远程文件传输等活动时,均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并用于非法用途。
“更有甚者,有些机构专门组织技术攻关,搜集目标人群的隐私信息,供其商业或其他用途。这种以组织化的形式侵犯他人隐私的背后实际上是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对于越来越多的组织化侵犯隐私行为,中国传媒大学副教授王军说。
此外,网络运营监管的缺失也是原因之一。柳经纬指出,网络信息因其海量存在,带给网络运营很高的监管成本,如果一一审查海量信息,难度较高。此外,由于法律和制度缺失,网络运营商和网络服务商缺乏必要的维护公民隐私权的规范和惩处机制,使得网络媒体在信息传播服务上缺乏规范。即使出现重大侵权事件,公民也难以承担维权成本。
法律如何保护网络隐私?
从民法到刑法多层次保护,尽快制定专门法规
“网络隐私权保护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中的延伸,对网络隐私权的维护,既有传统隐私权的普遍性,同时也要充分体现网络的特性。”柳经纬认为,“从我国立法来看,立法对传统隐私权的保护是多层次的。首先是宪法层面的保护,如宪法第40条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其次是民法层面的保护,这方面主要有两部法律,一部是民法通则,另一部是去年刚刚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后者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刑事立法方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吴宗宪在人民网访谈时指出,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有可能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侵犯通信自由罪等。比如非法侵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有可能会涉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攻击他人的电子邮件系统也有可能涉及侵犯通信自由罪。
在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方面,柳经纬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在立法保障、政府监管等方面,对网络侵权行为虽然进行了规范和落实,但还需要根据网络技术的发展和隐私权侵犯的新特点,进行不断的创新和完善,尤其在网络运营商自律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具体的自律规范和协调机制。”张新宝教授指出。
12.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制度和措施 篇十二
一、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执业医师法》 ——《侵权责任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二、术语
(一)隐私:就是公民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它所包括的内容,就是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私人信息是有关个人的一切情报资料和资讯,诸如身高、体重、收入、生活经历、家庭电话号码、病患经历等等。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之间的两性生活、婚外性关系等等。私人空间也称为私人领域,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如身体的隐秘部位、个人居所、旅客行李、学生书包、日记、通信等。
(二)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它包括这样几种权能:一是隐私隐瞒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隐瞒,使其不为所知;二是隐私利用权,权利人可以利用自己的隐私,满足自己在精神上物质上的需要;三是隐私支配权,支配自己的隐私,准许或者不准许他人知悉或者利用自己的隐私;四是隐私维护权,当自己的隐私被泄露或者被侵害的时候,有权寻求司法保护。
三、患者的隐私保护范畴
(一)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的病情、家庭史、接触史、身体隐私部位、异常生理物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
四、病人隐私权保护管理制度
(一)医务人员在询问患者隐私时,应当态度严肃,不得嘻笑、不得嘲弄。在诊疗过程中要富有同情心,要掌握患者的心理活动状况,对患者提出的各种问题要客观、耐心地解释,语言和蔼,通俗易懂,避免使患者产生误解,疑虑等不良反应。
(二)患者的隐私应当在病历中详细记载,医务人员只能为诊疗护理需要交流。
(三)不得将患者隐私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
(四)不得泄漏患者的隐私。
(五)未经患者许可、授权,不得将其疾病及相关隐私信息传播给他人。
(六)未经患者允许,不准任何无关人员参与其病案的讨论或会诊。应妥善保管其病历资料,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更不能丢失;未经患者许可、授权,不得允许他人复印患者的病历资料;涉及公检法工作时例外。
(七)男性工作人员在对女性隐私部位进行检查时,必须有女性医务人员在场。
(八)凡属国家法律允许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在不影响医院工作和秩序的情况下,医务人员要尊重和保护,不得用任何方式议论、嘲笑、歧视和干涉。
五、病人在门急诊及住院期间的隐私保护流程
(一)门诊医师在对患者隐私部位进行检查时,必须用屏风遮挡或关门遮拦。
(二)对住院病人进行体格检查,尤其对隐私部位进行检查时,要尊重病人意愿决定是否请其家属离开。
(三)对住院病人实施诊疗操作,涉及隐私保护的,操作前请无关人员先离开房间,在操作时最好拉上床边护帘,必要时到专门的房间进行诊疗操作。
(四)在进行体检检查、诊疗操作或手术时,医务人员之间的交流要注意患者的隐私保护。
13.大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篇十三
1 大数据时代下隐私的新特点
1.1 大数据时代下的隐私为数据化隐私
在大数据时代下, 隐私也有其独特的特点。与传统的隐私不同, 大数据时代下的隐私最大的特点就是隐私的数据化, 也即是说隐私是以个人数据的形式而出现的。所谓“个人数据”, 指的就是被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对于人们的个人隐私来说, 数据是其在网络环境中的唯一载体。而相较于以往人们认知中的网络数据而言, 大数据的规模更加庞大, 是一种具有“4V”特征的数据集合, 这说明了大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同时也代表着可以对个人进行全方位识别。例如近年来所流行的一个词汇“人肉搜索”, 指的就是利用大数据对个人隐私数据进行识别的一种行为。
1.2 大数据时代下的隐私具有更大化的价值
无论以目前实际情况而言, 还是就本质角度来看, 个人隐私都正从一种用户的个人独占资源而逐渐转变为可利用的资源。在大数据时代下, 个人隐私已然成为了一种新型商品, 它可以被买卖, 且具有较高的价值。其实, 个人隐私数据被买卖泄漏的例子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多见, 例如很多人们都会时不时地接到一些推销电话或广告短信等, 而商家之所以会知道用户的电话、姓名及需要, 就是因为通过某种渠道而购买到了用户的个人信息。
1.3 大数据时代下隐私的泄漏途径更加隐匿
大数据的出现无疑方便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 它最大的魅力就在于数据的多维性及数据之间的关联性和交叉性, 这让一些原本看起来毫无关联的信息变得具有了紧密的联系, 而利用这样的关系, 再借助一些相关工具, 有心者很容易就能挖掘出很多让人意想不到的隐私信息。例如有些狗仔队就经常会根据明星在博客上所发布的图片而推断其住址, 这无疑大大侵犯了明星的个人隐私权。这种现象是非常令人震惊和恐怖的, 因为人们往往根本还没意识到自己是在哪里不小心泄漏了自己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就已经全面暴露在了别人的目光下。可以说, 大数据时代让人们变成了一个透明体, 时时刻刻都处于隐私可能被暴露的状态下。
2 大数据时代下隐私的安全问题
2.1 网站和软件中的强制性条款导致隐私泄漏
目前网络上一些网站在注册时, 或是一些应用程序在安装时, 都会强制性地出现一些用户地理位置、个人信息、网络通信及日志数据等内容的许可条款, 用户如果不接受这些条款, 就无法注册网站或是使用程序。而作为商家, 虽然给予了用户这方面的知情权, 却并未给予其选择权, 用户往往为了一些必要的服务而不得不接受隐私泄露这一事实。
2.2 用户自我泄露隐私数据
随着网络通信的日渐发达, 人们越来越热衷于使用微信、微博等社交工具, 因为这些社交工具能够将天南海北志趣相投的人聚集起来, 以使人们认识更多的同好、和更多的同好进行交流。然而, 虽然社交工具丰富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方便了人们的交友, 但却也潜在着许多暴露个人隐私信息的危险。许多用户都会毫无顾忌地在社交网站上发布自己的个人信息, 如购物内容、手机型号、个人照片甚至家庭住址等等, 这无疑是将自己的隐私赤裸裸地泄露在大众面前。
2.3 企业由于利益驱使而主动挖掘用户隐私
现如今, 大数据技术已经在各行各业中得到了广泛运用。例如在制造业中, 可以利用大数据来对采购量及合理库存量进行分析, 可以对客户的需求全面了解以掌握市场动向, 或是直接利用互联网建立网上平台, 从而更加精准地了解客户的喜好。然而, 随着隐私数据所能够带来的价值和利益越来越大, 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想尽办法挖掘用户更多的个人隐私, 这造成了用户隐私的大面积泄漏。
3 大数据时代下隐私的保护措施
3.1 加强隐私保护机构建设
目前, 美国、俄罗斯、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设立了比较完善的隐私保护机构, 用于专门保护包括网络隐私在内的各种隐私内容。这些隐私保护机构既起到了宣传教育和普法的作用, 又具有着执法功能。而就我国来看, 虽然目前也有一些机构负责隐私保护事务, 如国务院、公安部、工信部等等, 然而却相对缺少专门的隐私保护机构, 因此也无法满足当前人们对大数据隐私保护的迫切需求。
3.2 引导企业合理利用隐私数据
对于大数据隐私保护问题而言, 堵不如疏, 越是强制性地禁止企业及相关组织利用隐私数据, 它们越是会为了利益而暗地里进行使用;而如果不强制性地禁止这一行为, 反而对其加以合理引导的话, 则会达到双赢的局面。因此, 国家应当尽快完善相关法律, 明确隐私数据的可使用范围, 划分隐私安全等级, 允许在保障用户安全的基础上适当使用隐私数据获取一定的利益, 这也是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一项有效举措。
3.3 加强隐私保护宣传教育
由于很多个人隐私都是用户自己在没注意的情况下主动泄漏出去的, 所以若想加强隐私保护, 还需要加强人们的隐私保护意识。国家和社会上的有关组织应当要加大对隐私保护的宣传, 使人们了解隐私泄露可能会带来的危害, 提醒人们不要随意在网络上发布自己的个人信息, 从而在根源上切端隐私来源。
4 结语
综上所述, 大数据技术改变了人们的生活, 使世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但其隐私保护问题却是不容忽视的, 无论是国家、企业还是个人, 都必须要重视这方面问题, 加强对隐私的保护, 以防隐私数据泄露。
参考文献
[1]陈克非, 翁健.云计算环境下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J].杭州师范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 , 2014, 06:561-570+558.
14.《隐私受保护》教学设计 篇十四
上周日,Mozilla隐私保护部门总监亚历福勒(AlexFowler)在博客里表示,火狐开发人员正在开发新的功能,该功能能够使用户在浏览网页时自动退出在线行为广告,其主要目的是给用户想要获得的信息一个更深层次的理解和控制。
亚历福勒(AlexFowler)表示,我们很高兴的和用户分享这项名为“DoNotTrack”的功能,该功能能够使用户对火狐浏览器进行设置,给予他们的行为反馈来通知网站和广告商他们不想看到的广告。通过点击和网页浏览用户的偏爱设置被传递到网站和第三方广告服务器,
该功能不会完全阻挡广告,只是把广告个性化了。如果用户使用了该功能,广告商不得不用个性化的广告来交换标准的广告。
福勒表示,与cookies和黑名单(blacklists)相比长期来说该功能对网路更有好处,该功能不是很复杂,而且比cookie解决方案更加持久,同时使用和定位更加简便。该功能不用用户找到并下载广告网络和广告商就能使用。
但是推出该功能将是一个挑战,因为这需要浏览器和网站同时进行实施。为了是该问题得到更快解决,Mozilla想要和技术社区在整个行业里标准化该功能。同时还计划在未来的火狐浏览器中推出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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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隐私受保护》教学设计 篇十五
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及其建设,是医疗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医院管理和医疗治疗、诊断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为促进医院的工作正常开展,规范信息化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软件管理
第一条:本院所使用的所有软件(特别是与医疗治疗、诊断有关)必须有合法的授权和许可证书,不得使用非法和盗版软件。
第二条:医院信息系统软件必须符合卫生部、省卫生厅有关功能规范要求。第三条:医院信息系统软件所使用的各种代码必须符合山西省卫生厅信息中心的要求。
第四条:各种信息输入、处理、传输、储存、输出全过程,必须是可靠、完整、安全,有经过授权的处理权限和审核。
第五条:系统有符合行政管理、卫生统计要求的数据接口,有连接省(市、县)卫生网的数据通道,能够和国家卫生信息网实现安全、可靠连接。
二、系统管理
第六条:对数据级别进行完整、合理分类,对不同数据应设置符合医院的管理要求、使用权限。各种文档规范、完整。
第七条:重要数据实行安全、可靠的保护措施,防止非法扩散和被非法使用。数据进行实时备份和异地存放,异地存放需加密管理,责任到人。第八条:各类用户都建立档案,有严格的授权和个人保密口令,个人识别码管理符合保密规范要求。
第九条:各种数据操作必须规范,严格按使用手册进行,无效数据及时清除,以保障系统的运行质量。第十条:从事信息管理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高度责任心,具备计算机及网络的专业知识,具有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应变能力,防止网络瘫痪、崩溃等事故发生。
三、数据管理
第十一条:网络配置数据有完整记录,网络参数、系统配置调整符合网络整体管理要求,重要的调整应有信息管理部门或院长批准。
第十二条:各种数据字典、系统代码有完整的记录,符合规范。对字典、代码的维护更新必须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属于自我维护的,应建立专人负责管理。临时数据字典、代码建立文档,并有详细的说明。第十三条:各工作站数据录入操作准确、及时、可靠、完整。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不得将无关的软件和信息输入电脑。
第十四条:由各类专业人员、卫生统计人员负责处理的数据,不应对原始数据进行修改,必须修改的应有明确的记录,重要的修改应经过合法的授权和批准。
四、操作管理
第十五条:所有计算机操作人员都应经过必要的系统培训,取得医院批准的上岗资格。
第十六条:信息系统进行管理的技术人员应掌握计算机原理及网络的应用,熟悉医院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和系统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电脑所在科室,科室负责人要严格管理对于在医院局域网上的电脑,电脑的名称命名和IP地址要按《医院局域网计算机IP地址管理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其他人员不得将电脑拆卸、改装和替换,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单位人员、非科室人员和科室内非电脑操作人员不得上机。第二十条:科室电脑为医院的日常工作使用,严禁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在电脑上做与医院日常工作不相干的事情,不得在电脑上玩电子游戏、炒股票等。
病案质量医疗管理与持续改进
1、认真贯彻落实《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健全并落实病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病历(住院、急诊)在院内流动安全程序与病历借阅制度,确保病历资料的安全和及时使用;完善医疗、护理、医技等各种医疗文书书写制度,医务工作者要熟练掌握本专业医疗文书的书写规范。
2、病案管理人员配置、服务设施与工作需求相称,完善分类管理和快捷查询系统;定期反馈医疗统计及病历质量分析报表;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病案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的工作会议,对提出的问题有相应的整改措施。
3、相关科室定期检查医疗文书质量,各临床科室有专人担任医疗文书书写质控医师、质控护士,医疗文书做到书写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完善病历终末质量监控、评价、反馈制度及病案管理制度,完善病历终末质量监督制度,坚决杜绝不合格病历。
4、病案信息统计科要为医疗、教学、科研提供相关服务;按相关规定为病人或其代理人、卫生行政部门、医学会、保险机构、公安、司法等部门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服务,并按规定保护病人隐私。
5、加强对各类病历(住院病历、门诊病历与急诊留观病历等)的保管、流通管理,特别是加强对死亡、疑难危重、单病种病历及其它特定病历的管理。
传染病法规知识培训制度
1、疫情管理人员、网络直报人员和有关院科领导要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传染病知识培训,全面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
2、对全院医务人员每年进行两次传染病相关知识培训。
3、新入院的医生和实习生必须进行传染病相关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管理条例、传染病监测信息工作指南、传染病诊断标准、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工作管理技术规范等。
5、疫情管理人员和网络直报人员必须接受上级疾控部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职责
1、实行领导负责制:根据本单位疫情报告工作基础,制定法定传染病报告工作目标和计划,对本单位疫情报告工作经常进行自查,对预防保健科工作进行考评、指导和督促,确保疫情报告质量;
2、教育和培训:对各级各类医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如《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所规定的责任、义务等进行教育与培训。让每一个医务人员熟悉各类传染病病种,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诊断标准、报告方法和报告时限,了解医院有关疫情报告的各项制度,掌握各种卡、表、册的填报规定;
3、加强制度管理:实行首诊报告制、医嘱制,并将疫情报告工作纳入医院管理工作的内容。
4、督查与指导:坚持经常性的检查、督促、指导与管理。随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纠正行为偏差,确保依法办事;
5、对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6、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对本院提出的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
7、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汇报工作情况,遇到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传染病疫情报告自查与奖惩制度
1、本院医务人员均为传染病疫情报告责任人,不得因任何原因漏报、缓报、瞒报传染病病例。
2、各科室建立传染病登记本、自查登记本和工作日志,各科室负责人每周自查一次,医务科 每月自查一次。
3、对查对的漏报、缓报、瞒报传染病病例要责成有关人员立即进行补报。
4、对查出的漏报、缓报、瞒报传染病病例要查找原因,追究责任,并按质控细则予以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5、对实习、进修和新参加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的岗位培训。
6、对传染病病例报告有突出成绩的人员予以奖惩和表彰。
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员工作职责
1、传染病网络直报人员应具备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且熟习传染病疫情管理和网络直报业务,具备指导和培训医务人员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工作能力。
2、网络直报人员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应及时审核传染病报告卡信息并录入直报系统;每月应对本单位传染病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呈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并向有关科室通报。
3、网络直报人员在网络直报前,需先对本单位填报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审核。
①发现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情况时,及时通知报告人核对;对重复报告的卡片进行标注,不再进行网络直报。
②发现以下情况时,建议立即对报告信息进一步核实:
Ⅰ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卫生部规定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Ⅱ 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不明原因死亡病例。
Ⅲ 发现同一种急性传染病在同一自然村、街道、集体单位(场所)一日内出现3例及以上,或一周内出现5例及以上。
如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属实,应立即电话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4、每周、月、季、年定期开展传染病漏报、迟报检查。认真执行传染病疫情管理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5、传染病报告卡应按编号装订,《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报告记录应按有关规定保存,保存期限三年。
6、网络直报用户帐号的正式使用密码,一般应在8位以上,并有数字与英文字母组合,每月至少更改一次。网络直报人员未经上级系统管理员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网络直报系统操作帐号和密码,并避免在公共场所公开使用网络直报系统。
7、按时参加县疾控中心召开的疫情例会制度。
8、组织全院医务人员学习传染病有关法规信息和知识。
9、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责任,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影响,按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化验室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传染病疫情登记 门诊化验室应设立化验室专用的登记本,对菌痢、肺结核、疟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丙、戊肝抗体,乙肝两对半)、感染性腹泻等法定报告传染病检测结果阳性者实施登记,并在化验结果报告单上家盖“请注意疫情”章。化验室专用疫情登记本登记项目应包括姓名、性别、临床拟诊、送检医师、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验医师签名和检验日期等。
二、疫情信息安全、保密制
化验室应妥善保管涉及疫情信息的相关资料。责任报告人以及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无权向社会和无关人员透露信息,不得泄露传染病患者个人隐私。
三、异常结果反馈制
检查出与传染病诊断有关的异常检验结果应及时反馈病做好反馈记录。
急诊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加强急诊科能力建设,做到专业设置、人员配备合理,抢救设备、设施齐全完好。
2、急诊科医务人员相对固定,值班医师胜任急诊抢救工作,坚持岗前培训制度,加强急诊科三级查房制度的落实,加强急危重病人的知情告情告知制度的落实。
3、完善急诊、入院、手术“绿色通道”,急诊医疗服务做到及时、安全、便捷、有效、急诊会诊10分钟到位,急诊留观时间平均不超过24小时。
4、切实加强急诊各项制度的落实,特别是首诊负责制、急诊交接班及巡视制度的落实,任何科室不得拒绝和推诿病人,跨科病人由首诊科室负责或协商解决;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
5、急诊抢救工作必须及时,急诊抢救室及监护病房每天必须保证三级医师查房,对于新来的急危重病人,必须及时邀请上级医师查房,指导诊治,确保医疗急危重症病人抢救成功率≧80%。
6、加强急诊病历书写规范,首次病历由首诊医师完成,首次病历中必须记录生命体征及重要阳性体征,急危重病人病情变化必须随时记录;急诊科每月组织死亡病例讨论。
7、急诊检查、放射、B超、药房24小时开放,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确保急诊病人的临床需要。
8、急诊抢救设备每天必须专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完善设备运行档案,确保急诊抢救设备齐全完好,满足急救工作需要;急诊医务人员定期参加急诊设备的使用培训,并进行考核,确保急诊医务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正确使用。
临床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临床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小组要切实落实各项医疗规章制度,特别是12项核心制度,医疗诊疗规程,各级岗位职责,做到每项医疗行为有制度有规程,各级岗位职责有落实;要提高医疗水平,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要抓好医务人员的“三基”培训。
2、按照新的医疗质量管理、考核和评价体系,提升全体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与改进的意识,提升各临床科室自我改进质量管理的能力,促进全程医疗质量管理与环节医疗质量管理的结合与实施。
3、学习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按照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原则,促进临床科室合理用药,提升临床用药水平;完善执业医师处方制度及管理流程,完善用药监测及药物过敏与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规范药物使用的合理与安全性,完善用(发)药差错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4、完善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在加强在架病历、终末病历日常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死亡病历、疑难危重病例的质量的检查、剖析及讲评,促进病历质量的提高。
5、抓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管理,建立住院医师培训个人档案,注重住院医师素质培养和临床实际工作能力的培训。
6、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努力提高查房水平。
7、确保住院病人医护诊疗计划及时完成,有适宜的检查计划、治疗计划并在病历中加以分析判断;完善病人或家属知情告知制度,特殊检查和治疗要得到病人或家属的认可;完善病人出院康复及随访制度。
8、以每个人为对象进行个性化的营养管理与饮食指导。
9、重点考核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单病种和本科前5位住院病种。
临床用血的申请、登记和报批制度
1、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和各类输血指征,合理、科学地输用各种成分血和全血,对于手术用血应事先做好计划,对血量及所需各种成分血(RBCWBCPLT血浆)要严格掌握。严格控制600ml以下的输血申请,输血科工作人员有责任提醒临床经治医师,失血量在600ml以下的应原则上不输血,确因病情需要者须经科主任批准。
2、为做到有计划地供血,除急诊外凡需受血者均应提前申请,全血及红细胞悬液大于2000ml提前与输血科预约。
3、严格审批制度,输血申请单由经治医师填写,主治医师或科主任签字,大于2000ml,由科主任签字并报医务科同意,经上级医师审签后同血样本一起提前呈交输血科。
4、患者需要输血时,医生应向家属讲清输血的利弊,与患者共同签订输血治疗同意书后,方可输血。
5、家属一律不许代替医护人员取血、签字、填写血型、用血量及(改)填输血申请单。
6、输血科要做好本院用血量及成分血应用比例的统计和月报、年报,不断总结经验,提高临床输血水平。
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为提高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水平,保障临床用血安全,根据国家《献血法》、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输血科及相关临床科室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①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有关临床用血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②负责全院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③指导临床血液、血液成份和血液制品的合理使用,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培训和教育;④协调处理医院临床输血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输血科在医院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执行临床用血管理的具体业务。其主要职责:①血液收发和交叉配血职能,保障临床科学、合理用血的供给;②负责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③对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⑤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
三、医院临床用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不得私自组织血源、采集血液及单采血浆。
四、医院加强临床医师输血知识的培训教育,促进医院科学、合理、节约用血,杜绝血液浪费和滥用,输血适应症应严格依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要求执行,控制2U及2U以下的输血,杜绝输“安慰血”、“营养血”,并积极推行成份输血。医院各科室临床成份输血比例应达到卫生部规定的要求。
五、临床医师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输血技术规范》,使用临床用血做到科学、合理,保证输血安全;输血申请由经治医师填写输血申请单,按要求填写完整,标明输血适应症,上级医师核准签字,交输血科备血;具体详见《临床输血申请及会诊制度》。
六、临床用血前,经治医师应根据输血技术规范要求对患者进行传染性指标检测,对符合输血指征的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并存入病历。对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医务科或总值班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七、用血科室应积极开展自体输血工作,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手术室内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血液稀释、术野自身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经治医师应当动员符合开展自体输血条件的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或动员亲友互助献血,医院将上述工作情况作为医生个人工作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
八、输血科配血试验应建立标准操作程序,血液收领核查、入库登记及储存管理符合要求,建立健全输血科规章制度,并严格依照《宁波市医疗机构血液冷链管理技术规范》贮存、运输血液;输血科所备各型血液及血液制品,应有明显标志,按要求保存于不同温度冰箱或血小板振荡箱内,做好血液贮存冰箱的温度观察与记录。
九、临床用血由临床科室医务人员持取血单及专用血液运输箱领取;取血时,应认真核对受血者姓名、床号、住院号、血型及交叉结果、储血号和血液有效期、血型等各项内容,核对无误后方可将血液取出血库。输血科不得为取血单项目填写不全、未按规定审批的用血发放血液。
十、临床科室医护人员给患者输血前,应严格执行核对手续,由两人床旁核对无误签名后,方可进行输血,输血记录应包括输血、开始结束的时间,并将输血情况记入护理病历。如出现输血反应等情况,应详细记入病程记录,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
十一、临床输血完毕后,应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在4℃冰箱内至少保存24小时以上。
十二、建立医院临床急救用血制度,在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统一调度,确保临床的急救用血。①急救用血,按医院规定的绿色通道执行,事后应按规定补办各项用血手续;②输血科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确保血液供应,要有24小时为临床供血的应急能力;③与供血机构保持动态联系,掌握总体血量的储备情况,以便统一调度;④在紧急情况下,重点保证临床急救用血,严格控制平诊、择期手术的临床用血;⑤积极开展临床用血新技术与自体输血的应用,保证急救用血。
十三、为确保临床用血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医院建立临床用血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对科室用血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对没有严格执行临床用血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或在临床用血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过失,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依据考核标准进行相应处理。
门诊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首诊报告制
最初接诊的疫情报告责任人(即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时应及时主动填报传染病报告卡。
二、门诊日志制
门诊部内科、儿科、妇科、皮肤科、等专科均应设立门诊日志。其它凡与诊疗法定传染病有关的门诊科室也应建立门诊日志。门诊日志至少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址、初步诊断,发病日期、就诊日期、初诊或诊断日期等基本项目。
门诊日志登记要去字迹端正,地址填写详细,幼儿职业包括“散居儿童、幼托儿童”。
三、传染病疫情登记制
门诊均应设立传染病登记本和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登记本项目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诊断、发病日期、就诊日期、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订正情况等。14岁以下患儿应填写家长姓名。传染病登记本至少保存3年。
四、疫情报告医嘱制
门诊部医生在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时,由门诊首诊医师负责报卡、按要求将报告卡相关内容登记在科室传染病登记本上,并及时将卡片报送医院医务科,以备核查。
五、疫情信息安全、保密制
医务科应妥善保管涉及疫情信息的相关资料。责任报告人以及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无权向社会和无关人员透露信息,不得泄露传染病患者个人隐私。
门诊工作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完善和监督门诊各项规章、制度、职责的健全和落实,落实门诊首诊负责制、门诊疑难病会诊制,提高门诊确诊率;完善门诊传染报告制度,切实执行,做到疫情漏报率为零。
2、完善门诊各项咨询服务,完善和公示医疗服务收费价目表、挂号收费标准、化验结果领取须知、就诊流程及就诊注意事项。
3、完善和公示门诊医师一览表、知名专家门诊一览表,并在各专科诊室前增设周内医师排班表、专科就诊流程图,指导病人明明白白就医。
4、确保主治医师以上医生就诊门诊率,提高门诊确诊能力,保证门诊诊疗质量。
5、加强门诊导诊人员、分诊人员的素质培训和管理,做到仪表端庄,用语规范,导诊专业,服务热情;完善门诊接待工作,对门诊病人及家属的投诉和意见做到件件有落实。
6、完善门诊突发意外紧急事件的处理预案,对门诊所有医务人员进行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做到人人知晓、人人会做。
7、所有门诊挂号、划价、收费、取药等服务窗口病人及其家属等候时间≦10分钟。
8、门诊常规检查、心电图、超声影像及放射影像等常规检验检查项目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30分钟。
全程医疗质量管理和持续改进方案
1、院长要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把质量管理纳入医院的各项工作中,对医院重大医疗质量管理问题要及时做出调研、分析、和决策,对医疗质量每月要进行检查,每季度进行分析、评价并作出干预措施。
2、不断健全医疗质量保证体系,即建立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科室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各科室主任每月要组织科内质量评价会1次并有记录。
3、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自身医疗工作的实际,建立和不断完善与改进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方案,特别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并严格按制度实施。
4、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管理目标、工作计划、措施、效果评价及信息反馈等,加强各医疗质量关键环节、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管理。
5、加强全员质量和安全教育,组织其参加质量与安全管理活动。
6、质量管理工作应有文字记录,并由质量管理组织形成报告,定期上报医务科质控科。
7、医务科及各质量管理组织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并有分析、评价反馈促进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8、质量的检查与评优、奖惩相结合,对质量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要进行认真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对策。{监督检查}
1、定期检查各科质量检查的记录、分析、评价及奖惩处理意见。
2、定期和不定期对各科室的医疗质量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手术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手术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除按前述有关内容执行外,还需:
1、完善手术、麻醉医师资质与批准制度,完善麻醉、手术与护理文书书写规范与质量检查制度;严格执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大中型手术前讨论制度。
2、加强围手术期管理,抓好术前、术中与术后的医疗环节质量管理,组织专家督查---术前:有术前讨论,诊断、手术适应症明确,术式选择合理,麻醉前访视,病人准备充分,与病人签署手术、麻醉、输血同意书等;术中:执行手术分级制与术者资质准入制度,确保手术质量,意外处理措施果断、合理、术中改变术式等及时告知病人家属等;术后:手术记录完整,术前诊断与病理诊断相符,并发症预防措施科学合理,术后观察及时、严密,早期发现并发症并妥善处理,切口感染、二次手术率控制在标准以内等。
3、完善麻醉工作程序规范,麻醉医师术前查记及时制定麻醉方案,术前麻醉准备充分,制定麻醉意外处理及时、正确,麻醉复苏实施全程观察。
4、缩短候手术日,抓好第一台手术按进开始和接台手术间隔时间的管理,提高手术效率。
5、严格执行手术室出入制度和程序,加强术后病人麻醉复苏、重症监护和回病房的流程、制度的落实。
输血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认真学习《献血法》、《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并贯彻落实,加强员工继续教育和业务学习。
2、建立和完善质量监测、考核和信息反馈制度,特别是输血前检验和核对制度,要建立完善的输血前检测档案;健全输血管理组织与工作制度;健全质量考核指标;完善血液入库、核对、交叉配血与发血出库等技术操作规程;落实临床用血申请、登记制度,履行用血报批手续;完善输血反应与输血感染疾病的登记、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完善对输血感染的监测与管理制度;制订急诊用血输血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输血知情同意;完善常规检查和特殊服务记录,完善抗HIV、梅毒血清学实验初筛确认记录;完善自身输血、成分输血记录;完善开展临床输血治疗的各项记录。
3、熟练掌握输血适应症,使成分输血比例≥85%,全血和成分输血适应证合格率≥90%,签定输血治疗同意书100%,保证为临床提供24小时的供血服务,为临床脏器移植提供配型等服务。
4、掌握输血适应症,做到科学,合理输血,保证血液安全杜绝非法自采自供血液。
5、健全设备保养、检查制度,定期检查血库专用冰箱并建立消毒与细菌培养记录;检验人员必须按照SOP文件,规范技术操作,规范检验报告。
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监测,提高疾病监测系统的预警能力,及时发现诊断不明、可能死于传染病的病例,主动采取措施控制疫情。同时了解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的死因构成,分析其动态变化趋势,加强对可能发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等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防范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在医疗过程中患者死亡后,须填报《死亡病例报告卡》,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对死亡案例进行死因医学诊断并由诊治医生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2、医务科组织有关专家对死亡病例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采集病史,并在死亡证明书上加盖公章。
3、诊治医生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3天内,病案室应完成死因编码工作。
4、网络直报人员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7天内完成网络直报工作。在进行直报时要认真填写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发病日期、诊断日期、报告日期、报告单位;死亡信息:死亡日期、死亡原因(直接死因、根本死因、与传染病相关的死因及不明死因)。对于不明原因死亡病例,要在《医学死亡证明书》背面〈调查记录〉一栏填写病人症状、体征
5、病案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6、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死亡病例报告自查与奖惩制度
1、当班诊治医师为死亡病例报告责任人,不得因任何原因漏报、缓报、瞒报死亡病例。
2、各科室建立死亡病例登记本、自查登记本和工作日志,各科室负责人每周自查一次,医务科每月自查一次,院死亡病例报告管理领导小组每季度自查一次,自查情况要有记录。
3、对查出有漏报、缓报、瞒报死亡病例要责成有关人员立即进行补报。
4、对查出的漏报、缓报、瞒报传染病病例要查找原因,追究责任,并按质控细则予以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5、对实习、进修和新参加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死亡病例报告的岗位培训。
6、对死亡病例报告有突出成绩的人员予以奖惩和表彰。
医疗安全监督、分析、评价和改进工作情况
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推进“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质量为主题”强化医疗机构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廉价的医疗卫生服务,我院具体做了如下工作:
1、全院加强了医疗安全培训,从2010年5月份开始,每月进行了医疗安全、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的培训。
2、建立了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机制,制定了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处理程序。
3、建立了防范非医疗因素引起的意外伤害事件的措施。
4、各科室制定了医疗质量和明确的患者安全目标,由科室主任负责。
5、医院成立了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并定期到各科室督导,检查,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工作情况。
督导、分析、评价情况。
1、核心制度执行情况:核心制度执行较好,但部分病历仍然存在问题,如:首页仍有空项现象,“病重”医嘱值到出院,鉴别诊断写得过于简单,疑难病历讨论不符合要求,死亡病历书写不规范等。
2、“三基”训练,基础知识,基本理论,有部分医护人员较差,经考试有个别医生不及格,基本技能不够熟练,绝大多数医生对基本技能的操作不够规范。
3、外科核心制度执行情况,核心制度执行较好,但部分病历存在以下问题,如,首页有空项现象,鉴别诊断过于简单,有部分手术病人没有写手术记录,围手术期病历辅助检查不全,疑难病历讨论没有进行讨论,手术核对表格填写不规范等。
4、普遍问题科主任签字不及时。
5、医技科医疗安全情况:放射科有些制度未建立,诊断报告未做到双签字,平时未进行个人防护,化验室制度不健全,未执行危急值报告,室内质控标准操作程序和室内、室间管理程序没有,无分析和持续改进措施。
6、药剂科医疗安全情况:有部分制度缺失,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整改措施:
1、加强核心制度培训,各科室主任要强化核心制度的学习,带头把核心制度落实。
2、加强“三基”培训,要经常开展“三基”考试和技术演练,使“三基”考核人人过关。
3、医技科、药剂科主要负责人尽快把制度健全,并落实有关事项。
医疗质量与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通过“医院管理年”活动的实施开展,我院在加强医院管理、改善服务态度、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方面下一番功夫,坚持吧追求社会效益,维护群众利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放在第一位,结合整顿措施,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各项医疗规章制度、诊疗规范、医疗工作程序、医疗服务流程和各项管理措施,形成本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的长效管理机制。
(一)“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包含病历质量管理、手术质量管理、医院感染控制与传染管理、临床实验室管理、医学影像质量管理,药事质量管理、护理质量管理、输血质量管理、医疗安全管理等十项内容。
(二)严格按照江西省“医院管理年”活动考评细则进行医疗质控考评,临床质控综合考评由医疗质控、护理质控、院感质控、医保质控四个部分组成,分季度由综合考评小组牵头进行检查。
(三)临床质控综合考评总分为100分,各科室实际得分与劳务费挂钩。小于80分,扣除50%的劳务费,大于80分,按实际得分比列发放。
(四)我院拟定的单项否决指标有:医疗文书书写质量、输血管理、医疗事故、病人满意度、结核病管理、卫生支农等项目,该项目得分低于标准评分的50%,罚科室人民币500元整。
(五)建立临床质控定期反馈制度,每月15日(遇节假日顺期下延)召开科主任会议,进行医疗质量,绩效管理等情况的反馈,研究出现问题,商讨解决方法,督促及时整改,落到实处。
(六)严格执行《江西省医疗结构违法、违规执业警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我院已制定相应细则,作为“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长效管理机制运行。
以上长效管理机制,望切实贯彻执行。
住院部外科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指标
1、认真执行核心制度,包括落实首诊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历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住院病人围手术期质量管理规范、手术及有创操作分级与分类管理规范,手术分级标准,术前讨论,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
2、强化“三基”训练。
3、合理用药,坚持抗菌药物分级使用,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合理应用抗生素。
4、树立全心全意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工作中坚持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树立总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文明行医、卫生行业新标兵,严禁收受病人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严禁接受药品等回扣。
5、加强医疗安全事故的防范培训。
6、加强防范非医疗因素引起的意外伤害事件的培训,7、做好传染病首次报告。
8、合理规范用血,严格按《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的要求执行。
9、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对患者身份识别的准确性,与患者沟通。
10、提高用药安全
11、建立与完善在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之间的有效沟通,正确执行医嘱。
12、做好环境消毒,控制医院感染。
13、防范与减少患者跌倒事件发生。
14、防范与减少患者压疮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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