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现状研究(11篇)
1.关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现状研究 篇一
谈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农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加快建立覆盖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需求,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由于我国目前正在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限于城镇地区,农村地区相对薄弱,农村社会保障长期滞后,还存在着制度不完善,保障意识落后,投入资金不够,职能管理不善等问题,如何建设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成为十分紧迫且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我们必须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加快对农民保障的立法建设和提高管理水平,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逐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全面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建设,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本文主要论述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现状;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在农村逐步摸索和建立起了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低保等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存在体制、机制、管理水平及现实能力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总体发展水平缓慢。总的说来,农村的养老保险情况并不理想,农村地区医疗保险的覆盖率也非常低。由于我国农民基数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能一蹴而就,以及我国城乡二元化的格局,成为当前城乡社会保障差异的人为历史性因素。城市居民享受的国家给予的退休金、公费医疗、福利住房、粮食和副食补贴等待遇,而这些农民都没有。经过多年探索,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截止到2011年一季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参保人数共计1.74亿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60岁的有5003万人。在农村低保方面,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有2528.7万户、5214.0万人得到了农村
低保,比上年同期增加454.0万人,增长了9.5%。全年共发放农村低保资金445.0
亿元,比上年增长22.6%,其中中央补助资金269.0亿元,占总支出的60.4%。
2010年全国农村低保平均标准117.0元/人、月,比上年同期提高了16.2元,增长了16.1%。全国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74元,比上年提高8.8%②。在农村
五保供养方面,截至2010年底,全国农村得到五保供养的人数为534.1万户,556.3万人,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0.9%和0.5%。全年各级财政共发放农村五保
供养资金98.1亿元,比上年增长11.4%,其中中央财政首次安排五保对象临时
物价补贴3.5亿元。此外,还有59.5万居民享受了传统救济③。在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方面,截止2010年底,全国有2678个县(区、市)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口数达8.36亿人,比上年增加300万人;参合率为96%,比上年增加2
个百分点。2010筹资总额达1308.3亿元,人均筹资156.6元。全国新农
合基金支出1187.8亿元;补偿支出受益10.87亿人次,其中:住院补偿0.66
亿人次,普通门诊补偿9.89亿人次④。尽管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架已初步建立,但总体上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保障水平较低,制度有待完善。
二、农村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1)农村社会保障意识滞后。长期以来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视
不够,投入不足,更没有对农村社会保障实现法律化、规范化;县、镇不少干部的社会保障意识仍停留在对五保户、伤残军人等弱势群体的简单生活救助上。与
城镇居民相比,由于社会宣传不够,广大农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意识较低,参保积
极性不高,农民的小农意识根深蒂固,太关注眼前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农民还
没有在意识上树立社会保障是他们作为公民理应享有的权利的理念。还有不少农
民对参加医疗、养老保险能否使他们得到实惠信心不足,大多数未参保农民对参
保缺乏信心,认为参保靠不住。
(2)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小,覆盖面窄。近年来,国家虽然加大了对农村贫困
人口的生活保障力度,2010年中央及地方政府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445.0
亿元,比上年增长22.6%;2010年全国农村低保平均标准117.0元/人、月,比
上年同期提高了16.2元,增长了16.1%⑤。但是,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村
社会救助制度很难起到最后一道“安全线”的作用。首先我国农村社会救济的覆
盖面窄,目前,农村社会保障比较好的仅限于“五保”老人、残疾人、特困户等,并且标准比较低。而大部分困难的农民群众在养老、医疗、教育等方面保障水平
较低,有些方面甚至基本没有保障。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居住在乡村的人口占总人口的50.32%,农村居民为6.74亿人,按农村老年人口比重18.3%
计算,农村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1.23亿人。也就是说,还有7300万以上的农村老年人没有养老金⑥。其次我国的农村社会救助水平低。2010年,国家及
地方各级财政投入农村定期定量救济费用198.1亿元,人均得到生活补助176
元⑦,农村救助制度根本无法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所需,保障水平也不高。
(3)社会保障资源的分配不均。一直以来,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远远低
于城镇,社会保障在城乡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而在农村不同地区社会保障也
存在保障资源分配不均,发展不平衡,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农村社会保障水平
较高,而贫困的地区,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就很低。从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情况看,占总人口80%的农民,只享有社会保障支出的20%。而占总人口20%的城市居民,占到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80%。首先资金来源不尽合理,按照民政部印发的《县
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关于“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和单位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规定,国家和集体所体现的社会责任过小,财政投入
部分集中用于城镇职工,很少用于广大农村群众,许多农村地区由于经济落后,农民的收入偏低,维持基本生活都存在困难,根本不可能过多承担农村社会保障
个人的费用。而农民参保几乎完全由个人缴费,超出了农民的承受能力,从而也
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4)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失。首先,立法不完善,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缺
少法律支持。至今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对农村社会保障予以规定,导
致各地在实施上做法不一。尽管农村社会保障相继出现了一些条例和规章,但多
是单项的,功能比较单一,没有形成有机的法律体系,有些保障项目无法可依,致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实不到位;其次,社会保障管理执行责任由
基层承担,但由于地区性财力差异,导致有的地方工作经费、设施得不到有力保
证,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当,乃至于截留、挪用、挤占等违纪违规现象时有出
现,严重制约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未能建立起社会化的筹资机制,抗风险能
力较弱;再次,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全局性工作,是政府行为,就目前我国经济
发展状况来看,各种保障措施如医疗、养老等,还需要政府组织领导与农民自愿
缴费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实现,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大多是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尚未形成自上而下、各项社会保障相互有机联系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
三、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要在农村全面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尚有难度。应根据农村的经济发展及
农村的自身特点,从局部着手,走逐步向前推进的发展之路。
(1)增强农民社会保障意识。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广大农民积极参
加与配合是分不开的。因此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如政府
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对社会保障方面的知识进行专题报道和流动播放,也
可以采用农民通俗易懂的宣传单、宣传画、标语、板报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深入
地社会宣传。从而使农民了解到社会保障的社会福利性、优越性、强制性。另外
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农村低保、医疗、养老保险的标准、程序等,增强
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农民在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体作用。
(2)扩大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从实际出发,因
地制宜,积极稳妥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坚持广覆盖
和低起点的原则,即是指要将全部城乡群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但保障水平根据
各地的实际情况,满足较低标准的基本生活需要,防止超越发展阶段过快的福利
增长,造成鼓励懒惰的机制。因此在深入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创新,并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在制度上的全覆盖。另外资金问题是建立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问题,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供
财政保障。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式解决:一是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加大对
农村的财政投入;二是努力扩大农民就业机会,提高农民收入,(如大力发展乡
镇企业、民营企业,政府为其融资提供支持,提高吸纳剩余劳动力的能力);三
是从农村土地出让金中提取部分用于农村社保;四是通过社会捐助;五是对经济
薄弱地区给予适当扶持。另外,还应加大资金管理力度,保证资金收支公开、透
明、安全、高效;多渠道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通过引进国际及国内其他省市先
进资金管理经验,实现资金的增值。
(3)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健全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救助等,尽快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较大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另外应坚持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医疗合作,养老保险等方面的制度、政策,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配套政策。如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对象档案管理和贫困家庭情况备案、统计和通报、定期抽查和核查、资金管理等政策规定,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现代化管理水平。另外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运营周期长,社会影响大,有效管理与正确指导是顺利开展工作的基础。要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保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顺利发展。相关部门可以派员深入农村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加强指导服务,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各个环节有人抓,层层有人管,为进一步开展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4)加快立法,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脆弱的环节,解决这一问题的首先应该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保证,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可依。如就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遵循的原则,主要内容和形式,如管理体制、资金筹集和使用、保障项目的标准和待遇以及保障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要通过立法,切实保护农民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从根本上解决好保障资金的支付风险;进行必要的税收调节和再分配调节,以社会保障方式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使农民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国务院应根据《农村社会保障法》的要求。及时制定相关条例,如《农村养老保险条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等,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各地应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这样,形成全国人大制定的《农村社会保障法》为总领的,以国务院针对农村社保问题制定的专门条例为主体的,并配以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的法规约束。为此建议相关部门应加快立法的步伐,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5)借鉴国外有关国家的经验,开征社会保障税。开征的社会保障税,实行专款专用,统筹社保基金;在完善现有财政投入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运用税收和财政支出的方式,将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娱乐营业税的一定比例用于社会保障,确保社会保障筹资需要。对农村社保基金的管理允许按市场化运作,或者国家给予优惠的利率,发行特种国债,争取有比较高的收益。
众所周知,广大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如果不解决,必定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推进器”,也是减少社会动荡的“稳定器”。因此国家应当全面加快建立覆盖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广大农民与城市居民一样享有社会保障带来的诸多好处,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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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⑥数据来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统计数据②③⑤⑦数据来源于民政部网站统计数据④数据来源于卫生部网站统计数据
2.关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现状研究 篇二
在市场经济国家中, 住房因有“半公共性”的“特殊商品”属性, 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 故而不能放任市场调控, 主要表现在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解决上。在主要发达国家, 都有适应本国国情建立的住房保障体系, 主要着力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我国1980年启动住房改革, 本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路, 着手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分配住房的局面, 开始走住房商品化道路, 1998年在总结前期房改经验的基础上, 提出“新的住房供应体系”, 即高收入家庭按市场价格购买、租赁商品住房, 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 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租赁住房 (2) 。至此, 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停止实物性福利分房, 开始按市场经济原则构建多层次、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
1978年改革开放后, 我国实行追赶式的渐进式市场经济改革路径, “摸着石头过河”, 鉴于此思路, 主要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都值得借鉴, 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发展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方法和路径。在房改和住房保障体系建立过程中也遵循这样的思路。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 可以说我们的成绩是显著的, 但也暴露出很多新的问题, 在新形势下, 比照主要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及其近年来的发展, 对我国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998年房改后, 我国实行“新的住房供应体系”, 高收入群体的住房完全由市场解决, 对中低收入群体建立住房保障体系, 该体系由廉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房、出售型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共同构筑 (3) , 其基本思路是对中低收人群进一步细分, 廉租房定向出租给处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 并由政府财政给予相应补贴, 其所占比例不大;租赁型经济适用房面向低保线之上但又无力购买销售型经济适用房的家庭, 当其家庭收人达到一定水平后, 政府有权收回住房;而出售型经济适用房则专门针对高于上述两类群体的收入中等偏下的家庭;限价商品房面向境况更好一些的中等收入家庭。分层的住房供应体系是对中低收入阶层住房需求市场的细分, 分类标准直指家庭收入水平和住房负担能力, 应该讲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我国当前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正是在这样的思想主导下一步步建立起来的, 尽管从逻辑上来讲这样的安排似乎是没有问题的, 但整个体系建立在拥有城市户口并以国有或集体所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为核心, 忽视了改革开放战略实施后, 城市化进程进展飞快, 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这样一个客观现实, 无形中把一个庞大的中低收入人群排除在外, 随着岁月流逝, 这个不完整的住房保障体系将会有比较巨大的历史欠账, 所以这是一个相当有限的住房保障体系, 而且有损害农村转移劳动者利益的嫌疑, 因为这部分人群为城市化作出了贡献, 所在城市的正常运转明显已经不能离开他们的帮助, 而且即便是城市中的中低收入者相比他们境况也要好很多。作为一国的住房保障体系, 忽略如此庞大的境况更差人群, 从制度设计出发点上, 应该讲已经在犯错误, 损害了建立在城市之上的现代文明正义的基本精神。约翰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正义的主题是社会结构, 是社会的主要制度分配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所有的社会改革都必须使社会中最不幸的人受益, 否则, 该制度就是不正义的。另一方面, 限价商品房的制度仍然有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子, 从市场经济角度来说是无效率的, 会导致市场供给不足, 阻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 造成浪费。
与“新的住房保障体系”相配套的是相应的金融支持, 由于住房支出是一笔相当昂贵的支出, 尤其是对广大的中低收入阶层而言。目前在我国, 主要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担保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吸取了新加坡业已成功的制度经验, 担保制度是部分吸取了美国的经验, 但无论是公积金制度还是担保制度与这些国家相比都还处于很不完善的阶段。
最后, 与“新的住房保障体系”相配套的还有面向中低收入人群的税收政策支持。
综上可以看出, 我国践行“新的住房保障体系”是在借鉴主要发达国家成熟经验基础上, 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工具来解决中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但总体来看, 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还处在起步阶段, 制度设计上已实现多层次, 但仍不够完善。近年来, 我国房价屡创新高, 给各个收入阶层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 尽管有城市化进程带来的刚需强劲因素, 但住房保障体系不完善和实施不力, 笔者以为是一个更大的影响因素, 这也暴露了我国经济强劲增长三十多年后, 因片面追求较高的G D P增长, 在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合理配置方面的较为巨大历史欠账, 这部分可以归因于渐进式、增量改革思路, 随着经济总量的大幅提升, 改革进入深水区, 需要进一步解决的迫在眉睫的大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多, 其困难程度也越来越大, 就此来看, 在解决了温饱达到小康水平的今天, 早年的改革思路很有调整的必要。
房地产早几年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目前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已经占据了一个很大的比重, 可喜的是我们有了一个比较成熟的房地产业, 令人担忧的是与房地产相关的改革问题与难度越来越多、越来越大, 不适当的改革措施动辄经由经济链条会对整个经济体系伤筋动骨, 但放任不管或继续默许历史欠账不断增大, 问题可能更加严重。在此背景下, 如何有效解决中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 从根本上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就具有颇为重大的意义。一方面是社会结构合理配置问题, 另一方面关系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进而关系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4二年、主第要1发1达期国中家旬和地刊区住房保障体系的经验
(总住第房5本7身0的期特) 点导致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完全放T任i市m场e去s解决该问题, 尤其在保障人权成为现代文明的共识之后, 建立一个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以解决该国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 是世界主要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共识, 这方面犹以美国、德国、新加坡最为成功。
美国幅员与我国相当, 历史上经历过城市化进程, 这跟我国目前的状况最为契合, 值得借鉴的经验也最多。德国和新加坡面积都较小, 人口也少, 成功的经验值得学习, 但在引进我国的时候, 需要根据国情特别调整的地方也最多。目前来看, 德国的住房储蓄模式在我国可行性还很小, 但不排除为我国住房改革提供思路的可能性, 新加坡因为同是华人国家, 文化上的相似性导致其住房公积金模式在我国可操作性很大, 但要根据国情和现状改进完善的地方仍很多。
三、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议
近年来, 我国各大中城市房价飞涨, 以北京为例, 仅2009年一年就翻了一番, 2010年在国务院三令五申, 各种高压政策密集出台, 调控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仍然上涨50%左右, 之后几年, 尽管一再调控, 但目前北京房屋均价仍到达3万每平以上, 首都领涨, 其他城市大抵如此, 一路高涨, 给广大中低收入阶层以前所未有的压力。对于房价飞涨的原因, 各方意见莫衷一是, 笔者认为, 这跟我国目前仍欠缺一个多层次的、完善的住房供应体系关系巨大, 对广大中低收入阶层住房保障不力, 加上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 而目前社会转型和城市化进程加快, 表面上是刚需旺盛, 实则由于城市住房供给的有限性, 在社会大众中产生一定程度上的住房恐慌, 本质上是一种非理性繁荣, 这也是我国早几年一味追求G D P增长而忽略社会保障的一种负面效应, 用一个不太准确的形容, “走得太快, 灵魂落在了后面”, 我们没时间思考, 一直向着一个方向冲, 最后获得了惯性, 出现了群体性的焦虑和紧张, 可是又不是很容易找到原因。
分析近年来的房地产政策, 可以发现政府加大了对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视, 但收效甚微。业已形成的利益分配格局, 习惯了之前的模式, 本能地对抗可能发生的改革, 中低收入群体发声的渠道不畅, 力量也微弱, 尽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很难在全社会达成共识, 也让任何这方面的新举措都难以真正实施。根据我国以往历次改革的经验, 增量改革的路径是阻力较小, 见效也更快的方式, 因此关于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议也主要关注增量层面。
(一) 总体上, 未来的住房保障体系应该突破户籍限制, 尝试使用居民概念
目前住房保障体系的对象都是拥有当地户籍的中低收入阶层, 但我国经济转型的整个过程中, 大概要有三亿农民离开土地, 其中很大比例要成为城市居民, 而且目前的现状是, 在各大城市的正常运转中, 也开始依赖这个群体, 在城市的发展中, 一直忽视这个群体显然是不可能的, 使用什么方式, 选择什么时机纳入这个群体, 尽管需要时间, 但笔者建议, 在政策上应该开始想到这个群体, 考虑突破户籍, 采用居民或别的概念, 笔者建议的居民概念是, 在某个城市居留时间达到一定时间以上或在某城市纳税多少年以上, 例如五年。在当前践行“中国梦”的背景下, 有必要更多地倡导公平、正义这些现代文明理念, 不一定要给和户籍居民一样的保障, 但至少尝试在城市中接纳这个群体, 给他们一个希望, 一个可能公平的机会。
(二) 廉租房制度上, 建议通过适当形式引入私人资本
我国廉租房保障制度这块, 目前完全由政府出资, 政府财政压力较大, 建议采用一定激励手段引入私人资本, 扩大廉租房保障范围, 借鉴美国的经验, 采用供给和需求的双向补贴, 增加廉租房供给量。一方面新建, 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尝试充分利用存量房。同时, 在廉住房制度实施中, 关注穷人聚集所引发的不良社会效应, 尽可能分散化居住, 避免制造新的社会分化。
(三) 大力改革经济适用房制度, 扩大供给
关于这个中国特色的经济适用房制度, 看到一些文献建议逐渐取消, 改砖头补贴为人头补贴, 理由是可以将有限的资金惠及尽可金能多的融中低收入人群, 笔者认为我国巨大的人口基N数O决.定1了1满, 2足01补4Fi贴n的an人c口e将是一个十分庞大的数字 (, C有u限m的u资la金ti分v配et到y N个O人.名5下70必) 将十分稀少, 这一点资金在个人头上相信也办不成什么事情, 笔者认同经济适用房这种制度的发明, 但同样强烈建议对其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 目前经济适用房总量有限, 正是深化改革的良机。
改革现有经适房制度, 杜绝该市场上的投机行为, 笔者建议在经适房的产权方面设置国家和个人共同权属, 面积、规格上区别于商品房, 完善退出机制, 建立严格管理的二级市场, 也可以向社会承诺以稳定政策预期, 目前我国富人阶层已有相当数量, 将经适房市场从商品房市场中独立出来, 并不会影响其独立运行, 而且也不会对现有房地产业造成大的损伤, 相反还会扩大房地产市场, 给目前止步不行的房地产业注入新的活力, 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在当前践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头, 也可以借此给广大中低收入阶层以信心, 在此基础上, 严格管理, 扩大供给。
扩大供给方面, 激励开发商进入经适房市场, 扩大供给, 制定一个中长期计划, 并尽可能让公众知悉, 传达政府在解决中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上的决心, 缓解业已存在的集体住房恐慌, 某种程度上也可释放房价快速上涨的压力。
(四) 借鉴美国经验, 建立国家级住房担保机构, 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担保体系
我国目前的住房担保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 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相比, 差距还很大, 住房担保公司发挥的作用也十分有限, 可以借鉴美国经验, 结合我国国情, 建立国家级住房担保机构, 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担保市场运行机制, 加强中低收入阶层住房担保信用水平, 或有可能逐步降低首付比例, 让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可以买得起房。
(五) 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使其惠及中低收入群体
改变目前住房公积金仅能用于购房限制, 允许使用公积金支付房租和首付款, 在首付款支付上可以设置一个支付比例, 缓建中低收入家庭买房困难问题, 使其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在管理上, 尝试借助信息化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打通, 破除地域行政限制, 使资金管理更为集中, 保值增值更为专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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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现状研究 篇三
关键词:和谐社会;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问题;实施策略
农民工理论概述介绍
农民工即农民工人,他们是农业户口,但从事着非农业的工作;他们生活工作在城市,为城市的发展作出巨大的贡献,在某些人心中农民工是贬义的,其实农民工并不一定是户籍在农村但到城市做工的一类人群特殊的群体。拥有农村户籍而在城市打工的人员,包括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口在农村而在城市工作的中高学历人员,随着中国户籍制度的完善,将不再拥有城镇和农村户口的差别。社会学家、三农问题评论家艾君认为,在中国实施多年的实行二元户籍管理制度下,我们所说的“农民工”,实际是指“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业户口的工人”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用工行为不规范
近几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虽有所提高,但仍不足一半。从工作单位或经营活动的类型来看,从事家政、社区服务等灵活就业,以及在个体经济就业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比率非常低,分别仅有2.1%和6% ;在私营企业工作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也较低,为55.7% ;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工作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分别为73.9% 、80.7% ,仍需进一步提高;而在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工作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最高,达到91.8% 。
2.“同工不同酬”现象仍然严重
一些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劳务工与城镇职工同工不同酬、不同权、不同待遇,拖欠和克扣工资问题依然存在,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受侵害。许多私营企业尽量参照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农民工劳动报酬,有些企业变相提高劳动定额,有些企业超时工作不付加班费。农民工工资还经常被拖欠甚至被克扣,特别是在建筑行业更为突出。
3.享受基本社会保险权益难以落实
一是农民工参保率低,多数企业不给农民工投保,同时由于城乡两种保险制度难于对接,也有一部分农民工不愿参保。二是由于许多农民工没有参加工伤、医疗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和生病治疗享受不到相应的待遇。三是农民工遇到困难不能及时得到社会救助。
4.劳动作业环境存在安全隐患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威胁。一是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因工致残人员近70万,其中农民工占绝大多数。二是职业危害严重。一些企业不执行劳动保护有关规定,农民工苯中毒、患肺病死亡的恶性事件触目惊心。女性农民工劳动保护方面的问题也很突出。三是生活条件差。
5.劳动执法及劳动仲裁保护力度不够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解决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的单轨体制。 而劳动仲裁属于强制性规定,即必须先经仲裁,对仲裁处理结果不服,才可以提起诉讼。在各种争议解决途径中,仲裁居于核心地位。但农民工自身法律知识的缺乏加上仲裁制度本身存在的很多制度本身的问题,使得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的作用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
三、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的原因分析
1.体制因素
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形成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身份、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民主权利和公共服务上的二元结构,虽然一方面推进了城市化发展进程,但另一方面也拉大了城乡差距。“二元户籍制”像一块烙铁分别给市民和农民烙上了表示其身份的印痕,使得农民进城后仍然无法摆脱自己是“农民”的身份,这在不同程度上制约了农民工权益保障。
经济因素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与变迁时期,一些地方政府片面理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价值取向上存在倾斜,为了稳定和吸引投资方的投资,不惜牺牲农民工的权利;另一方面,城乡劳动力资源过剩,竞争十分激烈,大多数农民工缺乏竞争优势,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使劳动力市场呈现资方市场。
社会文化因素
“农民工”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类别,目前在农民工问题的讨论中被强调和固化,并常常作为被同情者被述及。由于沿用“农民”概念,使得歧视性的身份制度在城市空间中得以延伸、再生。社会特别是城市居民大多歧视农民工,使得农民工在一个如此极为不利的社会环境中得不到价值认同,也就谈不上权益的保障。
法律制度因素
虽然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立法仍然具有滞后性,许多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特别是农民工维权缺乏完善和运行良好的救济程序。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够,各地劳动保障工作任务繁重,人员配备却严重不足,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是导致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
农民工自身因素
农民工由于长期生活在农村,教育资源不足,受教育机会少,文化水平低,普遍缺乏从事高、精、尖工作的劳动技能,只能从事无差别的体力劳动;法制意识也很淡漠,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自己。再加上农民工很少加入就业地的党、工、团组织,组织化程度低,一旦权益遭到侵害,无法及时依靠组织的力量寻求保护。
四、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解决措施
1.薪金保障措施
【1】建立、健全帮助农民工讨薪的法律体系
加大劳动监察的力度,加大对欠薪行为的处罚,除责令欠薪企业补发所欠工资外,还必须支付法定数额的赔偿金。
【2】司法援助
在司法程序上,对于农民工,应当适用诉讼费用减免的规定,以保证农民工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律师无偿的为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
2.住房保障措施
将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的范畴,让进城农民工们安居乐业,从而以保持社会安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应该在工业园区及周边建设一批员工周转房、廉租房或经济适房,以低价、廉租的形式租借给农民工。为他们能够安心就业解除后顾之忧。
3.加强制度建设
加强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的进程,打破户籍壁垒和地域限制,使公共服务普遍惠及城市生活与工作的每个群体、每一名个人,要将外来人员普遍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给予教育、就业、医疗、住房、养老等全方位的普遍保障,要让外来人员享受同等的市民待遇,才能促使他们落地生根
4.解决好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
落实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以输入地为主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全面取消借读费。研究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办法,推动逐步实现农民工子女入学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同等待遇”就意味着平等,意味着公共服务在不同群体之间的均等化,意味着公共服务在城乡之间的一体化和紧密衔接,这理应成为未来社会建设的主要着力。
5.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和维权意识
【1】加强针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使更多的农民工了解法律援助、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等相关法律知识以及自身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使他们知道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2】农民工应加强自身学习和各类技能的学习。
参考文献
[1]方剑.试论农民工劳动权益问题及其法律援助机制》,甘肃农业2005年第2期。
[2]李强.城市农民工的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载《新视野》2004年第5期。
[3]谭安华.我国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的思考》,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4.关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现状研究 篇四
社会实践参加者:沈宏芳
实践主题:关于新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现状调查报告
时间:2011年 1 月 27 日
地点:苏州
现将此次实践活动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13亿总人口中有9亿农民,农民的医疗保健问题和构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大难点。目前我国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非常突出,农村医疗卫生的现状已经越来越引起国家和各级政府的重视。合作医疗制度从理论上来说,主要是依靠社区居民的力量,按照“风险分担,互助共济”的原则,在社区范围内多方面筹集资金,用来支付参保人及其家庭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费用的一项综合性医疗保健措施。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担负起农民医疗保障的重任,而要缓解农村医疗保健中存在的困难,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本调查报告分析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江苏几个县市的运行现状及制度实施的成效,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调查现状
试点至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推行了近四年,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农民还有哪些愿望和要求?如何才能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持持久的生命力?通过与当地卫生局、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开展座谈,走访乡镇卫生站院、村卫生室,并深入到农户中进行随机抽样调查,以问卷方式了解农民的真实想法,体会当前农民的生存状况。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后,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受到了大部分农户的认可,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二、我国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问题及其分析
(一)我国农村医疗保障中的政策与法规问题
在政策与法规方面的缺失,是我国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中存在的最根本问题。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政策名存实亡,并且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的根基不牢固。
1.原有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政策失灵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各级政府分级管理,以县(市)为主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虽然全国农村已建立了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但在大多数地区,政府资金大部分投到县级卫生机构,导致为农民提供基本预防和医疗保障的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几乎名存实亡。随着经济发展与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不相适应,建立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2.缺乏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政策法律规范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长期以来是通过行政命令等手段强制推行,没有法律规范,主观随意性大,容易形成“一紧二松三垮台”局面,缺乏法律保障也是导致新时期农村合作医疗难以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要保证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顺利发展,同样必须有法律作为后盾,不能仅停留在卫生管理部门的条文和规定上。今后的医疗服务保险市场将由医疗服务需求方、提供者及作为中介组织的保险公司组成,其顺利运转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力量。
(二)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的资金问题
医保资金筹措难问题是实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一只拦路虎,这个问题不解决,医疗保障体系就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效用。究其原因,有如下两个方面:
1.中央政府对改革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资金投入不足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和重建主要是缺少相应的资金投入,尤其是来自中央政府的财政投入。卫生医疗事业本是公共产品,政府对其必要的投入是理所当然的事。然而近些年由于指导思想的原因,国家对合作医疗没有明确的筹资政策,各级财政对合作医疗也没有明确的支出项目,财政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投入仅仅是象征性的。1991—2000年,中央政府拨给合作医疗经费是每年500万元,各级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也是每年500万元经费,全国每年各级政府对合作医疗的总投入,让8亿(该期间的农业人口数量)农民分摊,平均每人每年约1分钱。这不仅达不到应有的互助共济、分担风险的目标,而且增加了合作医疗的管理成本,最终削弱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我国一直以来在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明显不足,中央政府对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财政支持严重缺乏。资金来源严重不足大大制约了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措困难,医疗制度覆盖率依然很低
据调查,我国医疗保障覆盖率仍然处在很低水平。在我国城镇居民中,医疗制度覆盖率为55.2%,而在人口众多而相对贫困的广大农村地区,医疗制度覆盖率仅为20.9%,其余79.1%的农村居民没有任何医疗保险,这部分群体一旦生病,所有的医疗费用均需自己承担。截至去年底,全国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为8000万人,8000万相对于9亿农民而言,还不到1/10。农村合作医疗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户、县乡政府、村集体和乡镇企业。政府从财政中为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所有费用是不实际的,各级财政对农村合作医疗又没有明确的支出项目。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地方财政困难、乡村两级负债累累,乡镇企业不发达,加上税费改革滞后,全国范围内取消了农业税,乡村两级全靠国家转移支付来维持工作运转,更无资金用于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因而无力负担医疗费用的农户反而成了合作医疗资金的主要来源。不少基层县、乡政府的财政紧张,导致对合作医疗的投入严重不足,财政投入启动资金缺乏,农民参保率低,基金规模小,医疗制度覆盖率偏低。从1990年初以来,不少地方重建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往往因为筹措资金困难,设计存在缺陷以及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方面的问题持续时间很短。
(三)基层卫生人员学历偏低,医疗服务水平不高
卫生技术人员是卫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反映一个国家和地区卫生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志。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许多基层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学历不高,有的甚至没有接受过正规的专业培训,这种状况与卫生部在2004年的统计结果基本吻合。卫生部《2004年中国卫生统计提要》表明,我国乡镇卫生院拥有博士、硕士学历的高级卫生技术人员为零,大学本科学历人员1.6%,大专学历人员17.1%,中专学历人员59.5%,高中以下学历人员21.8%人。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的这种学历结构,直接影响了其医疗服务水平,使得许多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沦为农民买药的药店,间或为年老体弱者提供简单的上门打针挂水服务,不能满足农民的医疗服务需要。
三、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一)农村医疗机构服务效率低下
为农村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主要机构是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疗机构。农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单位,也是这三级医疗机构。这三级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和水平,是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能否取信于民的又一关键。但是,从全国来看,还存在明显的服务效率低下的问题。目前的医疗服务体制改革,使得医疗服务提供者转型为以服务换取收入的组织,即使是公共卫生机构也不例外。在农村,医疗服务体系呈现民营化趋势。据统计,到2005年,江苏省有2253所村卫生室为公私联合形式运营,165所为私人经营或已变成个体医疗点,占到全部卫生室的约20%。还有一些卫生室在形式上承包给医疗卫生人员,但实质上由于村委员会放弃了管理,而与个体医疗点没有什么差别。同时,乡镇卫生院面向市场,但医疗市场并没有完全放开。所以,无论是民办还是公立,所有卫生服务提供者均以按项目付费的方式向病人收费。在激励结构发生变化之后,供方诱导下的过度消费问题也在乡村医疗部门出现,各级卫生机构和卫生从业人员都缺少主动降低医药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的动力,导致医疗费用的畸形增长,使得本来就不充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更加难以捉襟见肘,无法有效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二)筹资机制尚未完全建立
目前施行的新型合作医疗坚持以农民自愿参加为中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思想。但是国家对新型合作医疗没有建立有效的筹资机制,使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在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前提下,各级政府为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又往往给下级政府下达完成比例的各种硬性指标,如江苏规定参合率要达到80%以上。这种自相矛盾的做法常常使基层干部无所适从:既要完成指标,又没有强制执行的手段。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基层干部一般采取只好逐门逐户边做工作边收取的方法,但由于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认识程度不同,导致筹资时间长、成本高、效率低,影响了基层干部的筹资时积极性,有的干部存在畏难情绪。还有一些乡村干部为了完成任务,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挫伤农民参合的积极性。有些地方采取集体垫支、包干方式筹集资金,筹资效率是提高了,但又不利于培养农民主动参合的意识。
(三)农民的认知度有待提高
农民是合作医疗制度的直接受益者,是合作医疗制度的主体之一,如果缺失农民的参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在“自愿”参加的原则下,农民对合作医疗的认知程度将直接影响其参加合作医疗的态度。农民的认知程度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政府对合作医疗的宣传程度,二是农民自身的接受能力。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合作医疗主管部门的宣传教育工作主要是印发一些小册子,张贴一些标语等等,其手段和力度都值得商榷。而农民的接受能力则取决于个人收入水平和文化水平,收入、文化水平较高的农民,接受新生事物的能力更强。但现实中,一般是年轻些的农民文化水平较高,但这部分农民平时多在城市打工,家里多为文化程度较低的老年人,且在家庭经济结构中处于从属地位,即使能够认识到合作医疗的益处,也多因“不当家”而影响资金的及时筹集。此外,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多数农民重眼前、轻长远,重事实、轻教育,认为自己目前身强体壮,不需要现在就花“冤枉”钱,更何况现在的报销比例也没有达到农民的预期值。因此,如何让农民在较短的时间内,提高农民对新型合作医疗的认知度,是关系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成败的关键。
三、构建新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措施
(一)改革人员培养模式
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新型合作医疗的运作,关键还是靠人。而目前农村医疗卫生人员学历较低、人才匮乏,因此,要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继续教育制度。一是要定向培养适用人才,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卫生机构的在职或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由国家安排专项资金,委托高校定向为农村培养全科医生,或由高校与地方政府联合举办面向农村的学员进修班,学生全部定向分配到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的学历层次。二是要强化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目前我国各地农村医生的年龄结构、文化程度、医学知识素质、操作技能、服务态度等与全科医生的标准还相差较远。要加强对在职乡村医生的全科医学教育和培训, 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
(二)规范报销程序,建立医疗费用控制制度
1、改进简化报销手续,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及时、足额地领取到医疗补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认同感和参与程度。尤其是在制度开始初期,取得农民信任显得尤为重要。及时报销小额费用,可以通过把补偿过程转入管理部门的内部循环系统完成。如由财政统一拨款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在各个定点医疗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对参保农民建立家庭名册、健康状况、结算补偿金额等基础性数据,农民可随时查看。当农民住院看病时,直接按规定实行电脑结算,扣除补偿部分后再收费。补偿部分由医疗机构定期汇总统计上报,由相关部门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简化农民的报销手续。
2、建立费用公开制度,控制费用虚高
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和不合理支出,是新型合作医疗成败的重要条件和关键因素。目前,农民的看病难、看病贵,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民的收入水平和支付能力,较城镇职工差异悬殊,但是,农民需要支付的医疗服务价格却与城镇职工相同,出现农民支付需求不足与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滞销的两难困境。而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可以提升农民的医疗需求支付能力,但可能会拉动医疗消费价格进一步提升,继而抵消或损失合作医疗制度的效率。因此,必须对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实施统一、公开、透明的价格制度,由政府施以强有力的干预,有效控制医疗消费价格的虚高和抬高。
(三)探索科学筹资途径,建立医疗保障新格局
资金筹集是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筹集资金要广开渠道:一是向农民筹资,提出具体的政策规定,鼓励各地大胆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筹资方式,如在农民自愿和知情的前提下,农民个人缴纳的资金可从政府对农户粮食直补费用中扣缴,或采取滚动筹资等,从而降低筹资成本。当然在筹资过程中要与农户签订合同,开具统一的收费发票,做到手续齐全、责任清楚;二是向政府筹资,建议增加省财政扶持苏北、苏中地区的力度,对苏北非财政转移支付县、农业人口较多的市辖区和苏中经济困难的非转移支付县,应该首先合理确定地方各级财政负担比例,然后省级财政再予以一定金额的补助,以推动这类地区更好地开展合作医疗工作。此外,针对目前农村的实际情况,政府还可以考虑通过调整税收的使用方向、开征社会保障税、发行彩票和建立合作医疗基金等方式,为农村合作
医疗筹集资金。经济发达的农村应鼓励农民参加商业保险,逐步形成家庭保障、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和商业性医疗保险互为补充的多元化保障新格局,将民政、卫生、残联、妇联、卫生扶贫等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有机融合在一起,使农民获得适合其预期与经济承受能力的医疗服务。
(四)改革宣传教育手段,提高农民认知水平
政府要依靠行政手段,针对农民对新型合作医疗的认识不足问题,改革宣传教育手段,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力与义务以及报销和管理办法等,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或其他方式详尽地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和体会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树立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镇干部要从宣传发动阶段开始,抓实基础工作,打牢群众基础,既要让群众充分了解合作医疗的先进性,又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把“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道理讲透,变农民“要我保”的观念为“我要保”。在工作中要讲究实事求是,把报销范围和比例对农民讲清,不能过分夸大合作医疗的作用,以免农民期望值过高,使结果适得其反。
四、结束语
经过对这些的调查,让我们这些在校大学生耳闻目睹了书本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感受到了改革开放给广大农民带来的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农村医疗制度建设方面的不断完善。当然,我们也体会到了农民在实际生活中所面临的困难,也注意到了政府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有关政策时存在的问题。就我们所学的财政学专业而言,结合这次社会调查的主题,我们充分认识到,各级政府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的投入,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新思路,以加快农村小康社会的建设,解决“三农”问题。
五、参考文献
[1]毕泗生 齐子忠 彭树人:《中国农业、农村、农民前沿问题报告》 人民日报出版社 2003年12月
[2]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中国农村研究报告2005》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6年2月
[3]李和森:《中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研究》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5年11月 [4]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2005年中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 中国卫生部网站2006年4月25日
5.关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现状研究 篇五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在这6年里新农合又走过了怎样的道路呢,是否的的确确给农民带来实惠呢,是否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民看病难的问题呢。为了更多的从实质上了解新农合,倾听农民的心声,2010年1月10日我们来到我区一级定点医院——黄河涯镇卫生院医院进行了解调查,现将此次实践活动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 调查背景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范本,不仅在国内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在国际上得到好评。它既是中国医疗保障制度中有特色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它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服务。不仅为农村社会成员提供一般的门诊和住院服务,而且承担着儿童计划免疫、妇女孕产期保健、计划生育、地方病疫情监测等任务,并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开展各种疾病预防工作和饮食及饮水卫生、爱国卫生工作等,对保障广大农民健康发挥着多方面的积极作用。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历了萌芽、初建、发展、辉煌、衰落、探索重建、新合作推广七个主要阶段,相应地出现了战时管制型合作医疗、队社福利型合作医疗、新福利型合作医疗、风险型合作医疗、福利风险型合作医疗、医改型合作医疗等六种主要农村合作医疗模式。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助推器”和农民致富奔小康的“加速器”。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农村卫生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关系到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农村社会进步,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也是党的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旧中国农村卫生事业几乎空白的基础上,我国在50年代就初步建立了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并开始兴办合作医疗,为广大农民提供基本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卫生事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卫生工作者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国农村卫生事业蓬勃发展,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显著提高。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农村卫生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农村卫生基础设施条件仍然较差,医疗卫生服务水平较低,农村居民主要健康指标的改善幅度缓慢,城乡居民医疗水平差距加大,特别是农民群众缺乏有效的医疗保障制度,难以抵御重大疾病风险,有病不医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在一些地方突出。据2003年全国卫生服务调查资料显示:
——城镇人口中享有各类医疗保险的人数占49.6%,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为30.4%,公费医疗为4.0%,劳保医疗为4.6%,大病医疗保险为1.8%。农村人口中享有各类医疗保险的人数仅占12.6%,其中合作医疗的比例为9.5%,仍有87.4%的农村人口没有享受任何社会化的医疗保障制度。
——农民两周患病未就诊率为45.8%,未就诊人次中属经济原因的占38.6%;患病应住院而未住院率为30.3%,未住院人次中属经济原因的占75.4%。患病人次中有31.4%的采取自我医疗方式。
——在农村贫困户中,因疾病损伤导致贫困的为33.4%(1998年为21.6%)。另有资料表明:2000年,城镇人口期望寿命为75.21岁,农村为69.55岁,差距为5.66岁;农村死亡的儿童中,有34.5%的在死亡前仅接受过门诊治疗,有22.1%的没有到医疗机构做过任何治疗。2002年农村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分别是城市的2.6倍和2.7倍。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通过各级的艰苦努力和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到2004年底,全国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33个县(市)开展了试点工作,参加新农合的农民8040万人,占试点地区农业人口的75.2%。2005年,我省14个试点县市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已达到594.8万人,整体参合率为65.2%。
第二部分 调查结果
(一)问卷调查调查问卷简介
此次调查问卷共设计了9个题目,涉及农民对新农合政策的认识了解,新农合政策对农民反馈服务的满意状况,以及政策是否能及时落实等几个方面,采取不记名调查方式。调查结果
调查显示,由于农民的经济条件限制,只有不到3%的人口拥有社会医疗保险、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或者享受社会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效的解决了农民看不起病的问题,有效的缓解了农民因病致穷、因病返贫的问题。农民对于新农合制度非常满意,而且表示很满意定点医院的服务以及政策的落实状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真正的给农民带来实惠,是一项的的确确的惠民政策。
(二)采访调查
在一级定点医院——黄河涯镇卫生院,我们采访到了负责本院农村合作医疗的杨主任,进一步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状况。我市新农合制度实施状况
我市新农合工作抢抓机遇,努力开拓,取得了长足发展。一是参保人数大幅增加。到6月底,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已达287845人,较年初的239304人增加48541人,已完成全年计划的97%。二是覆盖面进一步扩大。随着乡镇机关事业人员的参保,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覆盖面已由过去的以城区为主开始向乡镇延伸。乡镇机关干部职工及中小学教职工纳入了医疗保险,部分县市的乡镇卫生系统人员也开始纳入。三是征缴力度明显增强。上半年,全市医疗保险征缴基金8224万元,较去年同期增收1311万元,征缴率超过97%。四是保障能力显著提高。上半年全市共为10000余名住院职工支付统筹基金3529
万元,个人帐户支付2698万元,各县市区均收大于支,较好地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医保权益。建设新农合作制度的目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到2010年,要在全国农村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
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保健问题,是实现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重要内容。一方面,要不断改善农村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有效供给,这主要依靠政府加强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硬件建设和队伍建设来解决;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农民对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有效利用,这需要通过建立一种适应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医疗保障制度来实现。
实行新农合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要为农民建立起一种基本医疗保障机制,帮助农民减轻医药费用负担,从而提高农村医疗保健服务的可及性与公平性,使广大农民群众能及时享有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建设新农合制度的原则
遵循积极稳妥、农民自愿的原则、结合实际的原则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资助相结合、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农合系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存在一些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
① 发展不够平衡
五保供养制度历史悠久、相对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等制度建立不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农民工社会保险等制度建设正在逐步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处于试点起步阶段。区域统筹不够,东、中、西部的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差距较大。城乡发展不协调,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
展明显滞后,农村社会福利服务设施严重匮乏。
② 制度建设滞后
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二元结构、制度建设起步较晚等因素制约,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总体相对滞后,保障面较窄,保障水平偏低,一些政策措施刚性不强,资金难以得到有力保证,与实际需要有一定差距,部分地区还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特别是农村社会保险筹资机制不健全,筹资成本和组织管理成本较高,影响了农民参保积极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
③ 法制化水平不高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只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这一部专门法规,其余工作停留在政策层面,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规高度,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保证,致使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不高。
④ 政策配套、信息共享不够
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制度衔接、政策配套不够,信息沟通和共享程度不高,协调协作需要进一步加大,整体推进合力需要进一步增强。
⑤ 基层管理薄弱
受诸多因素制约,农村基层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不健全、工作力量薄弱、设施条件简陋等问题比较突出。比如,全国平均每名县级新农合经办人员要负责3万名左右农民的参合经办工作,许多乡镇没有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负责多项社会保障工作的民政岗位仅配备1名助理员,有的还是兼职。由于管理水平较低,制度不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在资格审核、资金发放等方面存在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大的问题。
⑥ 事权划分及其财政支出责任不明确
对上级政府和下级政府支出责任缺乏合理界定,不利于更好地调动各级政府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积极性,出现下级依赖上级、地方依赖中央的现象。
第三部分 调查总结
1、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参合率。各乡镇及卫生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以及各种宣传形式如利用宣传车、宣传月、一封信、咨询电话等进行广泛宣传。宣传时要注意文字表述的严谨性、准确性和易理解性,要用通俗语言有针对性地突出重点进行宣传。尤其要注意突出宣传“大病救助、互助共济”、“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新农合精神,以免农民群众对新农合期望过高而产生负面影响。对报销程序、比例、惠及面、转院手续等各个方面都要宣传到位。要用农民看病报销的典型事例进行宣传,使群众充分了解住院、结报等各项程序和优惠条件,从而提高参合的积极性。
2、加大投入,切实改善乡村医疗条件,提高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水平。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群众对乡村医疗要求愈来愈高,特别是医疗服务水平。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议规划,加大投入,加快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议和服务质量的提升,每年要安排一定的经费,对医护人员实施定期强化培训,开展职称评定。要改善医疗设施和服务设施,尤其是乡镇医院(室),要增添必要的医疗设备。使各级医疗机构的技术服务向基层延伸,让农民能够就近享受到较好的优良医疗服务。
总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使广大农民真实感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关心,好事要办好,要靠好的制度保证。一定要进一步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积极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迈步向前,健康发展。
6.我国女工劳动权益保障现状研究 篇六
劳动权益是关系到妇女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问题。近年来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较为严重。据全国总工会今天披露的一份调研报告称,国有企业女职工下岗且再就业困难,女职工劳动保护水平下降,非公有伟!企业女职工政治,经济。人身权不!受工!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落实难等问题突出。据悉,这是全总女职工部去年深入各省市及部分产业工会得出的结论。具体情况有: 一些用人单位招工中存在着性别和年龄歧视。如用男不用女,用小(年龄)不用大,招工时用青春期,而签订劳动合同时避开孕期、产期、哺乳期等。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用工制度不规范,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履约率低。有的企业虽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女职工特殊保护及社会保险内容。女职工劳动卫生、职业安全及健康保健问题突出。在橡胶、制鞋、化工、陶瓷、铸造、玩具等行业,女职工长期在有毒有害作业的环境中工作,尘、毒、噪音严重超标。一些劳动密集和规模较小的企业设备陈旧、工艺落后,作业环境差、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近年来,因急性中毒,爆炸、火灾等造成多名女工死亡或致残的事件时有发生。女职工妇科病定期检查落实困难。部分公有制企业因经济困难,不能定期进行妇科病检查,甚至取消了检查。非公有制企业大多数不给女职工进行妇科病检查。在非公和国有企业中,都存在女职工经期、孕期、生育和哺乳“四期”保护得不到落实的现象。有的女职工经期仍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部分企业的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仍上夜班。非公有制企业大多不承担女职工孕期保护,招工避开女工生育年龄段,或生育前即终止劳动合同。有的企业则在合同上规定女职工在聘用期间不得怀孕生育。在产假待遇上,一些国有企业因效益不好未参加生育保险,也无力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落实生育待遇。而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不参加生育保险,也不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工资无保障,生育费用得不到报销。女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得不到保护,加班加点超工时现象在非公有制企业普遍存在,且不能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以服装、鞋业、餐饮等服务业最为突出。据调查,有的女职工人均周劳动时间为76小时,甚至长达90小时。更严重的是,因企业实行计件工资,一部分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也需加班加点。非公有制企业侵犯女职工人身权利事件不断发生。有些企业厂规厂纪名目繁多,对职工要求十分苛刻,女职工稍有违犯便会遭受惩罚、打骂、搜身和污辱,严重侵犯女职工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关于劳动就业中出现的男女性别差异的现象,国内外许多学者作了不少研究。以舒而茨为代表的人力资本理论把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劣势归因于两性在人力投资上的差异性,即男性的持续性人力投资和女性的阶段性人力投资,认为向男性倾斜的人力资本投资造成人力资本存量的性别差异,生理差异进一步导致了女性人力资本价值的贬值。同时,女性的择业范围相对较窄,职业流动机会较少,不利于人力资本的增植。以加里。贝克尔为代表的歧视经济学理论强调性别歧视是就业歧视的基本形式,是导致女性就业难的主要原因。社会学者从传统文化等因素出发研究男女就业的不平等。该理论认为歧视产生的根源在于社会习俗,并被那些剥夺弱势群体较好的教育与工作机会的法律所强化,即使法律重新确定权利平等以后,原有的隔阂仍会长期存在。我国研究人员对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的原因有较为一致的认识。主要观点有:(1)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国家就业形势严峻,是妇女就业遇到更大困难的客观原因;“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意识是内在原因。(2)女性的生理特点和社会分工使她们的就业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国家福利制度要求用人单位负担女工孕产期的补偿费用,用人单位基于经济利益考虑而不愿意用妇女。(3)保障男女同工同酬和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未能得到切实贯彻和落实。(4)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滞后,《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需要,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在违法惩治方面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措施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社会发展不会自然而然地解决妇女问题。市场经济受到价值规律和经济利益导向的左右,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难以通过市场自身的调节得到保障。因此必须坚决采取有效措施,与歧视妇女。侵犯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在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正确认识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维护妇女权益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是社会发展的必需和必然,而决不能错误地认为是国家或社会的一种负担。否则保障基本人权只是一句人人都会高呼而落实不了的口号。2.完善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首先,要促进妇女的平等就业,就要使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以便有针对性地消除对妇女就业的性别歧视,强制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这一点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劳动法经验。同时,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应简化使之成为劳动者能够实际利用的维权途径。笔者赞同裁审分离。自由选择的观点,劳动争议适宜采用仲裁与诉讼并行的制度,至于到底采用何种程序由当事人选择,从而尽快结束纷争,及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外,在劳动争议的诉讼程
序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小额诉讼”经验,实行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终结。其次,建议建立公益诉讼制度。鉴于女性劳动者素质和经济能力的现状,设立公益诉讼可以及时追究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帮助妇女摆脱困境,改善劳动力市场一边倒的局面,维护社会公平。其三,应健全生育保险法律,将女工“四期”的特殊保护成本分散到所有的用人单位。女工的生育是对社会的贡献,将其生育价值的报偿从所在企业中分离出来,逐步实现生育负担的社会化,将有助于提高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3.切实贯彻执行已有的保护女工劳动权益斩法律、法规、条例,切实发挥劳动监督检查机制应有的作用。劳动法的监督检查机制是由劳动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劳动就业、培训、执行社会保险规定等各方面。4.充分发挥工地、妇联等非政府组织在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方面的作。当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工会有责任积极主动地为维护受损女工的权益而努力,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更责无旁贷。在我国,工会熟悉本单位、本行业情况,在维护妇女劳动权益方面具有妇女组织难以批拟的优势。因此,工会应该成为维护职工权益的代表,为受损女工无偿提供咨询,帮其联络擅长解决劳动争议的律师,直至支持女工提起诉讼。5.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对应用型技术人才、高素质的技术工人的需求同样将日益突出。但现实中许多求职者的素质还达不到职业要求,事实上,我国某些地区已到遇到了技工荒,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一次调查中发现,女职工受教育的程度便低,而她们对进一步接受培训或教育以提高自身素质有着强烈的渴望。因此,国家有必要加快发展职工教育与培训工作,有计划地提高女工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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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现状研究 篇七
1 构造煤矿安全生产的思想意识保障体系
煤矿生产是一项危险的工作, 在日常生产过程当中, 要建立起一个正确的煤矿生产思想保障体系, 将涉及煤矿生产的不同主体纳入思想保障体系构建当中来, 充分发挥好各方面的作用。从政府的角度来看, 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直接影响到当地的稳定和谐发展, 制约了地方经济水平的提升。此外, 煤矿事故还会给相关的生产工人造成沉重的思想压力, 影响工作效率, 进而有损地区发展的稳定。尤其是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 新型媒体技术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应用, 煤矿事故一旦发生, 通过相关互联网的传播会造成很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煤矿行业的形象会受到进一步阻碍, 降低地区煤矿发展的市场竞争力, 这些都给当地政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从煤矿生产企业的角度来看, 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会严重损害企业在当地的形象和声誉, 制约企业的发展空间。除此之外, 企业还要为事故的发生支付相关的赔偿费用, 承担具体的责任风险, 员工生产的积极性也要受到进一步的打击。从煤矿生产工人的角度来看, 安全事故的发生给员工的生命安全带来了风险。因此, 从不同的角度来看都要构建好煤矿生产的思想意识保障体系。
2 构建煤矿安全生产的制度保障体系
国家和相关部门虽然对煤矿生产做出了很多制度性的规定, 但是从整体来看还不够完整, 可实践性不强, 很多地方和细节还亟待完善。为此, 我国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顶层制度的规划, 制定好煤矿生产的具体安全操作规范, 在煤矿生产规范设计上考虑到煤矿企业的实际状况, 考虑好实际性和操作性, 制定出统一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保障采矿工作能够顺利地展开。除了统一的制度规范之外, 落实到具体的煤矿生产企业, 也要在符合国家法规的基础之上, 根据企业自身的状况制定详细的生产细则, 切实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 保障生产的高效稳健运行。
3 构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保障体系
当前, 我国很多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不到位、监管缺失、监管越位, 因此, 构建煤矿监督保障体系是煤矿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煤矿监管保障体系是一个十分广泛的体系, 在具体的构建过程当中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 要实现对煤矿生产的监管分离, 监督职能和管理职能分别归属于不同的部门, 保障相互之间的权利制衡。在当前, 很多地区都没有实现监管分离, 很多地方政府既是监督部门又是管理部门, 负责解决的安全问题很多, 也没有能够实现好彼此之间的权利监督和约束;其次, 要提升安全监管人员的个人素质, 加强对其职业素养培训, 要求相关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标准规范进行生产安全的监督操作。同时, 要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奖惩制度, 提升他们工作的积极性;最后, 要建立好煤炭信息化的安全监督体系, 全程实现信息化、网络化的监督管理与操作, 保障每一个流程与环节的透明与公开, 加强对其数字化的监控, 实现更高效、更充分的监督与管理。
4 构建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体系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完善与发展, 更多的采矿技术被运用到煤矿安全生产过程当中, 现代技术的应用对于煤矿的安全生产来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实际的煤矿生产过程当中, 可以依据不同的矿产的开采深度和不同的地质条件, 因地制宜地采取不同开采技术, 最大程度的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现代煤矿生产企业, 很多企业的煤矿开采技术和相关技术装备相对比较落后, 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不太健全, 技术性人才资金投入相对来说也很匮乏。为此, 煤矿企业首先要加强对技术性资金建设的投入, 加大科学研究力度, 加大对科技人才的培养与建设, 在煤矿的生产过程当中不断更新相关的技术设备, 保障煤矿生产的高效率;其次, 煤矿企业要制定相应的煤矿安全生产新标准, 加强技术性识别, 通过最新技术及时发现煤矿生产过程当中的危险因素, 未雨绸缪, 及时解决好这些问题, 最大程度的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煤矿安全生产关系着煤矿企业自身的发展, 关系着煤炭行业的对外形象, 关系着地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针对当前不断发生的煤矿安全事故, 一定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建立, 切实发挥好不同主体的力量, 保障煤矿高效安全的生产。政府要加强顶层制度的设计, 制定煤矿生产的安全法律法规与政策, 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管理。企业要提升安全生产的意识, 制定出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规划, 加强对新技术、新人才的引进和建设, 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员工自身也要加强安全保护意识, 及时发现并排除生产过程的危险因素, 保障自身的生命安全。
摘要:安全是煤矿生产过程的重要保障也是永恒的主题。通过仔细分析不同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可以发现, 安全事故的背后都缺乏一套完善科学的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管理不到位, 监管不健全, 相关职能部门的功能缺失。因此, 要想消除煤矿生产的安全隐患, 必须要着力构建一套完整的煤矿生产安全保障体系, 加大对煤矿生产的监管力度, 本文基于此角度探讨新形势下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关键词:煤矿生产,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与研究
参考文献
[1]齐雪峰, 魏海彪.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体系的建设研究[J].硅谷, 2015, 03.
[2]郑伟.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9.
[3]林汉川, 陈宁.构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思考[J].中国工业经济, 2006, 06.
[4]张龙.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构建研究[J].山东工业技术, 2012, 03.
8.我国“夹心层”住房保障体系研究 篇八
摘 要 住房问题是一个关乎民生的热点问题。近年来,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颇具成效,政府大力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积极实现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住有所居”的目标。但是,在我国中低收入人群中还有一个“夹心层”正处于尴尬的境地,解决这一庞大人群的住房问题是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本文着重介绍了“夹心层”的含义、形成原因,以及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 夹心层 公共租赁房 住房保障体系
一、“夹心层”的含义
所谓“夹心层”是无力购买商品房,又没有资格申请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人群。目前我国的住房供给体系和保障体系中,高收入者购买商品房,由市场供给。中低收入群体通过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解决,由政府直接或间接供给。介于商品房市场和政策保障房之间“高不成,低不就”的群体,即为“夹心层”,包括初级公务员、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职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大学毕业生以及引进人才等。
二、“夹心层”形成的原因
近年来,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流动性呈明显上涨趋势,房价也在与日激增,“夹心层”的住房问题不断凸显。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价与收入的差距过大
房价与收入的差距过大是形成“夹心层”的最直接原因。以北京市为例,2009年年底,北京住房均价已经达到14100元/平方米,相比2009年1月份全年价格上涨幅度达58.4%。而相对于高涨的房价,居民收入的涨幅却十分有限。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9年北京市城镇居民收入26738元,同比增长8.1%。收入和房價之间的差距过大使得夹心层群体的数量迅速扩大。
(二)我国收入差距的问题
“夹心层”住房问题其实折射出的是收入差距的问题。当前的房价水平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反映了人们对未来收入的预期。对于大城市的房价,不同收入阶层的感受是不一样的。一些垄断性行业的企业,不仅收入要高出社会平均收入数倍,而且他们的未来收入预期也相当不错。对于这部分人来说,眼下的房价水平是可以承受的。但对于更广大的民众而言,商品房的价格则显得遥不可及。
(三)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不健全
我国目前针对高收入家庭主要采取市场途径解决住房问题,可以购买市场上流通的商品住房。针对低收入家庭采取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对最低收入家庭则通过廉租房解决住房问题。当高收入家庭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有所保障后,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群体这个“夹心层”的住房问题便凸显出来。
(四)土地资源配置政策有所倾斜
在土地资源的配置上,由于政府政策有所倾斜,因而人均住房面积的增加以及住房自有率的提高掩盖了部分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状况的恶化。另外隐性福利分房的现象依然存在,虽然大规模的福利分房在上个世纪末,以“新老划断”的方式而告终结,但事实上,在此后的数年中以经济适用住房(或合作建房)的形式,对特定人群定向销售的状况依然存在。
三、“夹心层”住房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加快建设公共租赁房
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是以解决城市夹心层阶段性的基本居住困难为制度目标,其远期目标是涵盖城市夹心层中各类暂时无法自主解决住房困难的城市常住人口,目前则优先满足符合保障房标准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目前,在北京、上海、重庆等城市已开始公租房的建设及筹备工作。公租房将解决“夹心层”无力购买商品房,却又无缘廉租房的尴尬境地,但是公租房只是暂时缓解“夹心层”的住房困难问题。租赁期限一般为3—5年,且户型较小,但公共设施齐全,满足“夹心层”对居住的阶段性要求。
(二)完善我国房屋租赁市场
“夹心层”主要是包括新职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大学毕业生以及引进人才等,他们对住房的需求量较大,住房质量要求相对较低。一般选择在距工作地点相对较近,公共设施齐全,交通便利的地区,对住房面积要求较小,户型简单。另外,这类人群为中低收入,处于工作的初级阶段,购买商品住房需要一定的资金积累时期,因此对现有住房具有临时性和阶段性。基于“夹心层”对住房的这些特殊性需求,租房成为这类人群的首选。公租房的发展可以解决一部分人的住房需求,但还有很大部分的“夹心层”人群住房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此时租赁市场显得尤为重要。完善我国各地区的租赁市场,规范市场价格,是解决“夹心层”住房需求的有效途径。
(三)政府适度放宽保障房的适用范围
目前保障房对申请者的覆盖面较窄,“夹心层”的实际状况并不满足目前保障房的要求,因此被保障房拒之门外。政府应根据房价和收入水平适时调整保障房,特别是限价房的适用范围,解决夹心层群体的住房问题。目前限价房和公共租赁房的供应远远不够,意味着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因此要使得夹心层群体享受到政策房,就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解决土地资源和开发资金的问题,加大房源以拓宽保障房覆盖面。
(四)成立特殊的房地产信托基金
通过政府行为将市场上有意加入特殊房地产信托基金的房源收入基金内,并成立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基金负责。按照统一制定的租金、面积、地段、合同期限、房屋配套标准等,将房源形成资产池,确定相应的回报率,并制定配套的制度和政策:一是制定申请者审核制度,确保进入该信托基金的住户是符合“夹心层”条件的;二是政府对申请者与承租者给予相应财政补贴;三是退出制度,包括自动退出和强行退出。申请者可以自动退出,但必须符合信托和“夹心层”的要求;如果房产拥有者和承租者条件不再符合信托基金的要求,可以要求其强行退出;四是公平、公正和公开的体系运转机制。
参考文献:
[1]梅德平.“夹心层”住房保障运作模式新探.住宅产业.2009(2-3).
[2]郑世刚.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的政策建议.上海房地.2010.10.
9.关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现状研究 篇九
(初 稿)(2012年7月4日)
【摘要】: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包括三个系统,即直接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的农业生产服务体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农村基础设施服务体系和为农村居民提供教育、卫生、工商等农村社会事业服务体系。针对目前我镇农村的发展现状,加快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城乡同发展共繁荣的必要手段。
【关键词】: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服务体系建设 基本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体系 发展规划 农村经济 农业生产 农村公共服务
【正文】:
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是一个由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经济合作组织和其他服务实体组成的综合服务体系。其发展的方向是多元化、社会化的服务体系。涵盖于每个农业产业的各个环节中,特别是产、供、销每个环节都应有服务。最近,笔者对崆峒镇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后,提出了建设新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对策措施。
一、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现状
2008年乡镇街机构综合改革后,我镇农业服务中心有编制7名,实有人员5名,其中管理人员4名,(九级职员3名,十级职员1名),工勤技能人员1名(中级工1名);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产品质量监管服务中心有编制3名,实有人员3名,其中管理人员2名(九级职员2名),工勤技能人员1名(中级工1名),均属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中,50岁以上的有1名,40岁以下1名,30岁以下6名,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有6人,属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福利待遇参照公务员执行。办公场所均由镇街政府提供。
目前农技服务中心开展的服务内容有:一是推广先进适用新技术,示范指导。二是开展技术培训。利用技术培训会、电视、黑板报、科技赶场等多种形式宣传、讲解技术,为农业科技的深入普及起到了一定作用。三是结合实际,引导农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现代农业,重点推广旱作农业,发展果菜种植。四是加强土地流转,建立农村合作社,以基层农业中心为依托,引进资金在大湾镇和双凤桥街道沙坪村建立了2个示范场、园,为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的推广提供了展示平台。
农经服务体系开展服务职能有:一是承担着三大管理(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二是三项指导: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三是农村劳动力资源系统建设。四是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等服务职能。
二、现阶段农村社会化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服务内容单一,满足不了农民的需求。调查中发现,现阶段的农民对农村社会化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仅包括物质内容,也涉及到精神内容。但各级各部门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却非常少,质量也不够高,很难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
二是服务缺乏针对性,让农民感到无所适从。有些部门和组织向农民提供的服务内容比较空泛,缺少针对性。比如调整产业结构,有些干部向农民提供的信息是:市场上需要什么,就种什么,养什么。但市场上究竟需要什么,又有谁也说不清楚。
三是服务不够及时,滞后于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种什么、养什么才有市场?有什么新品种,用什么新技术,才有效益?这一系列内容是本该在农民生产经营活动前就向农民提供的,但恰恰在这方面做的很不够。
四是服务力量薄弱,导致服务体系“断层”。从领导来讲,目前究竟是哪个部门,哪级组织负责管理和指导农民服务?是农口各部门还是各级党政组织?似乎大家都在管,又好象谁也没有管。
三、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对策措施
1.坚持面向基层,为三农服务的方针。把农村社会化服务业发展的落脚点放在基层农村,按照社会化服务、市场化运作、产业化经营的“三化”来建立和发展,以市场为导向,重点围绕推广普及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技术,提高农产品市场价格及提供市场供求走势等农业信息服务,组织农副产品的市场开拓和营销,代办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提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中介服务等来组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服务。把产业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的机制引入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不断拓宽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水平。有条件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发展连锁经营服务,把服务网络延伸到最基层村组。农村社会化服务机构重点为农村、农业、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的项目,其主要服务功能:一是为农业发展提供产供销一条龙服务;二是技术咨询、综合信息服务;三是农副产品市场服务,为农副产品提供市场信息,营销代理服务;四是农业生产资料服务,为农业生产提供生产资料服务;五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服务,为农民提供职业介绍、技能培训、政策指导等中介服务。专业性农村社会化服务机构,重点应放在农副产品生产基地,特别是牛、果、菜等主导产品的生产基地,促进主导产品的专业化、基地化、规模化,提升主导产品的产业化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2.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以创办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目前由于我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培育和发展方面还处在起步和探索阶段,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发展中还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抓体系发展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在体系建设上,尤其是在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发展上起点不高,规模不大,组织机构成立后流于形式的多,实际开展服务运作的少;在体系服务上,产联脱节、产服脱节、农服脱节,没有真正形成利益共同体;缺乏经营型人才。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健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因此,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农民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越来越多,市场风险也越来越大。发展以专业合作社等为主要形式的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已经成为农民走向市场,分散生产者与千变万化大市场有效衔接的中介,是农村社会化服务创新的主要形式。注意,在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时要做好十个相结合:一是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根据新农村建设的实际需要去确定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形式和方向;二是同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相结合,通过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把一家一户分散生产的农民联结起来,提高农民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三是同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相结合,通过农村社会化服务中心的引导,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四是同当地特色经济相结合,把特色产业做大做强;五是同解决农副产品卖难相结合,围绕帮助农民销售农副产品创办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六是同开发当地资源相结合,通过社会化服务中心的作用,把资源优势转化为商品优势;七是同农民增收致富需要相结合,把农民的需要作为创办合作经济组织的重点;八是同培育当地主导产业,壮大龙头企业相结合,通过“龙头”带动,形成有地方特色并具强大活力的新产业链;九是同推进“三农裂变”相结合,通过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农业工业化、农村城镇化的步伐;十是同基层农技改革相结合,充分发挥农技体系的合作优势和网络优势,在农村起到引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作用。
3.用现代的管理理念推进政府转型,向新型的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公共服务是政府向“三农”提供的重要服务内容。各级政府要抓住农村税费改革和机构综合改革的有利契机,创新管理体制与经营机制,尽快把为农服务的各类部门与各类经济组织引导到服务“三农”的方向上来,完善规章制度、创新经营理念、提高管理水平。同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注意不搞行政干预,变直接参与为引导、支持和扶持。坚持自主自愿的原则,通过采取非政治、行政措施,引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一是抓好典型引导,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各级抓紧培养一批有说服力、号召力的典型,通过典型的示范和引导,推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对贡献较大的农村社会化服务机构和组织,要给予表彰和肯定,提高其社会地位和知名度。同时,加大宣传力度,突出宣传农村社会化服务机构在发展农村经济中的贡献,在农民增收致富中的作用,营造一个有利于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二是加强指导和培训,提高农村社会化服务机构人员的从业素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市场营销、信息利用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有条件时可以组织到发达地区参观考察,开展经验交流等活动,丰富他们的知识,拓宽他们的视野,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公司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内部运行机制,做到规范运行、守法活动、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三是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扶持。农业、科技、民政、土地所、工商所、税务所、资金结算中收、派出所、信用社等有关部门,应从有利于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需要出发,制定出放宽、扶持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的具体意见,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创立、经营、发展等提供积极的支持和服务。
4.创新组织形式,发展多元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从我镇合作经济的组织形式看,全镇共成立了3个专业合作组织,均为镇村及相关部门牵头和农民自发形成兴办起来的,组织内部缺乏有效的联合与合作机制,缺乏生产经营 合作,更缺乏完全意义的“独立自主、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法人实体,还处在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初级阶段。因此,各级要积极创新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形式,只要符合“农民出资、农民管理、农民利用、农民收益”的原则,就要给以扶持。特别是要围绕已形成的果、菜等主导产业,积极组建为生产、加工、贮藏、销售各个环节服务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提高防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促进各类行业为农服务经济组织的协调发展。
5.强化开放,拓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空间。开放是动力,是保证。服务体系的开放不仅是组织的开放,更重要的是人才和资源的开放。组织的开放,可以在本辖区内,也可跨村、镇、区、市进行服务与合作。人才的开放,服务体系要面向社会的能人和专业大户,面向懂经营、会管理的经营型人才和社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开放,使体系在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每个环节上都有保证。资源的开放,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的必要前提。各级要依托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市场、各类专业技术协会、经纪人等,对现有的网络资源进行整合,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生产资料超市等现代经营形势,最终使为农服务由地头走向区域,由区域走向跨区域。但是,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要本着“边建立边完善,边运作边规范,边服务边改进,先松散后紧密,先低级后高级”的发展原则,积极推进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对现有的服务组织要加强规范、提高标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树立品牌意识;对好的典型要总结,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对体系内的会员和成员要搞好培训服务,提高素质;对现有的农村各类分散的组织分行业整合,对外统一经营,协调行动,做大做强合作经济组织。
6.创造发展环境,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一是舆论环境。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开辟专栏、开设专题等,扩大宣传,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舆论氛围;二是政策环境。在新型的合作组织发展的初始阶段面临的矛盾和困难会很多,需要各级政府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尤其是要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扶持资金。三是社会服务环境。工商所、民政办、税务所、信用社等部门都要为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供便利条件。
10.关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现状研究 篇十
根据我国体育总局下发的相关体育教育研究文件的内容可以得出,我国体育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方向包括,体育文化的教育、体育学科体系的构建、体育竞赛制度的设立、体育传播价值的研究、体育行为规范的研究以及促进全民体育等方面。
1.2 体育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意义
1.2.1 利于我国体育事业发展战略的科学定位
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对策、方针、政策等的制定与世界体育的发展状态、发达国家的体育技能及水平、我国国内的体育文化发展现状、我国体育教育水平、我国体育人才的培养以及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等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而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科正是研究关于体育与人、体育与社会发展关系及规律的学科。所以,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科研究的发展利于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发展战略的科学制定,即,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科研究成果的准确、科学、合理、实用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体育事业发展战略定位的正确与否。
1.2.2 影响着我国大众体育的发展
体育人文社会学科关于人、体育、社会三者关系的研究,联系到了大众、社会以及广大体育爱好者,甚至,直接影响到了广大体育爱好者的切身利益等,而且,体育人文社会学科的发展和研究探讨了体育与社会的发展走向,而体育运动的锻炼是很多体育爱好者的理想和毕生爱好,因此,这一研究也带动了群众谈论、学习、关注体育的热潮,进而潜移默化的影响到了我国群众体育的发展。
1.2.3 促进了我国体育产业发展水平的提高
我国的体育产业作为我国经济产业的一部分,不仅带动了各地体育文化的发展,而且,提高了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利于实现我国体育文化的传承,保护了传统民族体育文化,利于实现共同富裕,利于提高偏远地区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体育区域体育文化的开发等。体育人文社会学科的.研究涉及到了体育产业开发的方方面面,体育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给体育产业在偏远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指导思想和开发思路,利于体育产业开发的科学、正确和合理。
1.2.4 促进我国体育发展法制化建设
11.转型期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现状研究 篇十一
关键词:转型期;公民社会;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0)17—0069—02
一、我国公民社会的产生、发展及其意义
1.我国公民社会的产生。与西方各国社会发展进程不同,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在这种国家权力高度集中的王权统治体制下,根本就没有“社会”的概念,人民也没有权利和自由,公民社会湮没于社会政治生活一体化的现实,一直未能给公民社会和民间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提供合适的土壤。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在经济上推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在政治上实行高度中央集权体制,以至于1949年以前产生的所有民间组织几乎完全消失于这之后的三十年间,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公民社会的形成。
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逐渐转型,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推动了中国社会由单一性向多元性的转化,为我国公民社会的成长奠定了物质基础,各种社会利益团体应运而生。此外,伴随经济体制的改革,政治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革,法制社会的不断完善、政府放权于社会改变了以往中央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政治环境的根本变化也给公民社会的发展注入了催生剂,公民社会迅速地成长起来。
2.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民间组织是公民社会的血液,公民社会的成长有赖于民间组织的成熟与发展。“所谓公民社会,指的是国家或政府之间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是民间的公共领域。”
传统意义上讲,我国的民间组织只能成为社会团体,近15年来,民间组织的数量与规模不断扩大。“中国民间组织不仅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过去已经定义的人民团体和居民组织。”民间组织的全面发展不仅满足了社会成员的各个层次的需要,而且架起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桥梁;不仅维护了本群体的利益,而且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3.公民社会的兴起对我国社会发展的巨大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政治改革的日渐深入,政府、社会和市场的关系也相应地做着调整,而公民社会在政府与市场中的作用将越来越大。
首先,公民社会的全面发展有利于我国政府职能的重新定位。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政府与社会不分,政府包办了一切社会事务,从而导致了机构膨胀,互相推诿、办事效率低下,造成了资源浪费。公民社会的发展和民间组织的健全,有利于政府集中精力做好更需要政府来做的事情,提高工作效率,也有利于政府职能逐渐由“管制型”向“引导型”转换。其次,公民社会的不断完善有利于我国社会成员的政治参与。“公民社会的民间组织承担起部分社会管理职能,意味着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市民之间的良好合作。”公民可以通过各种利益团体来表达自已的利益要求,各民间组织通过人大、政协等方式把相关利益诉求反映给有关部门,以实现自己的组织目标,从而达到社会成员政治参与的目的。再次,有利于弥补国家财政对社会公共事务投入的不足,从而优化配置资源。目前,财政资金不足的问题困扰着中国,而民间组织通过其社会号召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社会发展,帮助政府解决一些社会问题,有助于弥补政府用于社会发展方面的资金不足问题。最后,公民社会的日渐成熟增强了公民的政治认同感。公民通过自愿参加社会公益组织等增强了社会责任感,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立。
二、现阶段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困境
1.民间组织与政府的行政附属与依附关系。我国民间组织从产生起就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它们中的一部分是由党政机构直接创办,有的则是从这些机构直接转变为其附属的民间组织,使得民间组织不能独立行事,也不能在国家与社会间的中间地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一特点客观上制约了我国真正公民社会的建立。
2.我国民间组织准入门槛过高。现阶段《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是我国民间组织登记注册的主要法规,其中对民间组织的准入条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过高的准入门槛把大部分有志于服务社会的民间组织拒之于体制之外,它们或选择在工商部门注册以得到社会的认可,或在夹缝中自求发展,形成草根组织,得不到任何政策的优惠。这种游离于国家体制外的组织模式很难得到社会的认可,不利于组织开展工作,也不利于民间组织的发展壮大。
3.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组织发展迅速,并承担了政府下放的部分职能,但部分民间组织存在不规范的现象。由于没有专门监管的法律法规,社会监督力度薄弱,组织自律缺少持续性等因素,常常使民间组织因缺少监督而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出现违背其组织宗旨的事件。
三、我国公民社会发展趋势
(一)建构独立性的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的发展需要国家的培育,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是其健康成长的保障,鉴于我国特殊的国情,政府可以从以下方面来保证其独立性。
1.国家承认公民社会的独立性,并为公民社会提供制度性的法律保障,使其具有一个合法的制度空间。
2.国家对公民社会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节。这种干预和调节不是通过政治手段,而是从经济和法律的手段来进行,同时国家干预和调节的领域定位于公民社会无力自行调节的宏观或者有关于社会整体利益的领域。
(二)降低准入门槛,保证民间组织的社会地位
适当降低民间组织注册登记的准入门槛,便于其在体制内健康发展。一方面,获得合法身份的民间组织可以得到政府的支持,这有利于组织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另一方面,注册登记的民间组织更容易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关注,便于建立良好的社会基础,从而更好的服务社会。
(三)建立健全民间组织的监管体系
1.外部监督。首先,法制监督。建立专门的《民间组织监督法》,对不同性质、不同行业的民间组织进行详细的程序规范。把民间组织监督纳入法制化进程是构建民间组织监管体系的最为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步。其次,政府监督。政府对民间组织的经济制度以及财务状况通过税务机关进行监督,以保证民间组织的正常运行。再次,舆论监督。新闻媒体与网络已成为监督透明化的载体之一,而民间组织的宗旨是服务社会,其也具有公共性,理应受到社会的关注。
2.内部监督。首先,完善的组织规章、条例是组织内部自我监督的基础,组织内的人员需严格按照组织规章行事,组织的活动也必须按照程序进行,以保证组织的各方面都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定期对组织内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明确自己的工作性质、职责,端正态度,形成强烈的职业道德感和责任心,督促他们建立坚定的公益价值取向,只有行为人真正从道德层面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自我约束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民间组织出现超越其宗旨的不法行为。
公民社会的发展有赖于民间组织的完善,政府在支持民间组织活动的同时规范民间组织的行为,使其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合理、有序、健康的公民社会。
参考文献:
[1]邓正来.公民社会理论的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俞可平等.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3]鲁哲.论现代公民社会的城市治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4]王秋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政治参与问题探析[J].党政干部学刊,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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