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注册登记基本知识

2024-09-18

工商注册登记基本知识(共8篇)

1.工商注册登记基本知识 篇一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知识问答

第三部分 个体私营企业登记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 答: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3.登记机关如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 答: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4.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何时起计算? 答: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5.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多少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7.哪些人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8.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时其债务 责任如何确定? 答: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9.个人独资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解散? 答: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0.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如何清算? 答: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进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11.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答: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12.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应如何处理? 答: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1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有何规定? 答: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14.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哪些? 答: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15.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答: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16、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载明哪些事项? 答: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及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17.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答: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18.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哪些? 答: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及方式。

19.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答: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 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20.《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备案是如何规定的? 答: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1.《合伙企业法》中所称的合伙企业是指什么?根据承担责任的不同形式可划分为哪些类型? 答:《合伙企业法》中所称的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可以划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伙企业法》对于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形式的特别规定主要是针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之处在于: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 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2.法律规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有哪些? 答:《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3.合伙协议如何订立? 答: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24.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25.合伙企业的登记程序是怎样的? 答:合伙企业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 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26.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如何确定? 答: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27.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向哪个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答: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8.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于何时申请变更登记? 答: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29.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 条件: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30.合伙企业名称中是否应当标明合伙企业的所属分类? 答:应当标明。《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1.合伙人可以采用什么方式出资? 答: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32.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普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协议除上述事项外,还应当载明: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33.合伙协议的生效要件是什么?效力如何?如何修改、补充? 答: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 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4.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哪些内容? 答: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35.合伙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有哪些规定? 答: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6、合伙人以外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受让人何时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答: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37、合伙企业的哪些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答: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8.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应如何分配和分担? 答: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也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9.合伙人可否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答: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40.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如何清偿? 答: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1.新合伙人入伙有哪些要求? 答: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2.入伙的新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怎样的权利义务?如何承担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 答: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人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43.在什么情形下,合伙人可以退伙? 答: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在合伙企业 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企业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4.在什么情形下,合伙人当然退伙? 答: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四)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45.在哪些情形下,合伙企业可以决定将合伙人除名? 答: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46.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后,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如何继承? 答: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后,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47.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有何特殊要求? 答: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48.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或者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如何处理? 答: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49.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是否可以转换身份?对其债务责任承担有何规定? 答:可以。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0.合伙企业出现哪些情形应当解散? 答: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51.合伙企业解散后如何确定清算人? 答: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52.在合伙企业清算期间,清算人执行哪些事务? 答: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53.清算人如何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答: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54.清算人未依法报送清算报告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清算人未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 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55.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

56.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答: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7.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答: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58.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答: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9.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企业登记机关是否需要换发营业执照? 答: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60.合伙企业因解散而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几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未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合伙企业未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61.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三)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

(四)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6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哪些内容?有何 特别要求? 答: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分支机构的名称;

(二)经营场所;

(三)经营范围;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63.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答: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三)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五)经营场所证明;

(六)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64.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65.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人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66.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如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67.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68.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69.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人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70.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哪些文件? 答: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7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要求置备成员名册?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7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哪些权利?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7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哪些义务?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7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7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的表决权有何规定?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2/3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76.在哪些情形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30%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77.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每个成员设立的成员账户,主要 记载哪些内容?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78、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如何处理? 答: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79.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哪些原因解散?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80.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81.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8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机关是哪里?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8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哪些?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成员出资总额;

(四)业务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8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有什么规定?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85.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哪里?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86.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哪些财产出资?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87.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用哪些财产出资?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88.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可以有哪些?如何确定?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由其章程规定。89.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

表人。

90.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91.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含有违法内容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含有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做相应修改。

92.哪些主体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9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构成有何要求?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9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提供哪些身份证明?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

95.对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如何审查? 答: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96.农民专业合作社哪些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97.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98.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须经批准项目

的,在进行变更登记时有哪些特别规定?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99.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属于登记前须经批准项目的,在哪两种情形下应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的;

(二)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100.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如何办理成员名册备案?未备案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人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101.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

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102.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需要备案吗?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103.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结束后如何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营业执照;

(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104.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答: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

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05.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行为时,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

(二)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

(三)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106.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设立分支机构?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四、《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107.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包括哪些? 答: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包括下列五种: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108.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如何处置? 答:对于以上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

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09.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答: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1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嫌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实施查封、扣押时,在程序上有哪些要求? 答: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时,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三)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1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嫌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实施查封、扣押时,在期限上有何规定? 答: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112.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尽到哪些保管义务? 答: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法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查封、扣押涉嫌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财物后,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如何处置?

答: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已经依法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114.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哪些处罚? 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5.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1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17.农民在集贸市场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是否属于无照经营行为? 答: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其他规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118.哪些人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答: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是: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依法经营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119.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哪些行业? 答: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42 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餐饮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个人或者家庭还可以经营营利性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以及各种技术培训等项业务。

120.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是什么? 答: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如下: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121、个体工商户是否就是个人经营? 答: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122.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可以采取哪些方式提交申请?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的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

(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此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在发出申请后5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原件。

123.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24.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25.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126.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变更、注销个体工商户登

记的,比申请人直接申请多提交哪些文件? 答: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127.对于申请人提交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应当遵守哪些程序规定? 答:

(一)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二)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128.对于申请人提交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在哪些情况下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在程序及期限上有何要求? 答: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

(二)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129.在哪些情形下,工商机关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

的,应当予以撤销。

但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130.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手续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手续:

(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

131.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场所及其登记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哪些内容? 答: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场所及其登记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以下内容:

(一)登记事项;

(二)登记依据;

(三)登记条件;

(四)登记程序及期限;

(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

(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132.登记机关应当提供个体工商户的哪些材料供公众查阅?有哪些例外情况? 答:登记机关应当提供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材料,供公众查阅:

(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相关材料;

(二)验照的相关材料;

(三)接受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

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133.个体工商户必须使用名称吗? 答:《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该名称的登记注册适用《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134.一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几个名称? 答: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135、个体工商户名称由哪几个部分组成? 答: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136.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指什么?行政区划之后还可以缀以什么内容? 答: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

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137.关于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有何规定? 答: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138.关于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有何规定? 答: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139.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有何要求? 答: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宇样。

140.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哪些内容和文字? 答: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六)“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

词;

(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141.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与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名称登记时程序有何不同? 答: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142.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43.登记机关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在作出核准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时,有哪些程序上的规定? 答: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登记机关应

2.工商注册登记基本知识 篇二

首先, 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制。国务院改革方案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行业、直销行业、劳务派遣行业等27类公司继续实行注册资本登记实缴制) 公司外, 其他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实行认缴制, 公司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不再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取消首期出资比例限制, 取消货币出资额占总注册资本最低比例限制, 取消出资期限的限制等。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 无需提交验资报告。随后, 2014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明确指出, 刑法中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罪的规定不再适用于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

其次, 企业年度检验验照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国务院改革方案规定, 除了继续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27类公司外,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公司,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 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并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同时, 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 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

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了新的机遇, 主要体现在:

第一, 降低了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风险。新方案明文规定, 企业实收资本变更情况以及年度报告资料必须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外界予以公示, 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完全责任, 明确规定了企业为相关资料的第一责任人, 这样就杜绝了过去企业以年度报告经过了注册会计师审计为名推诿法律责任的借口, 进而, 也就减轻了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风险。同时, 由于实行信息网络公示制度, 企业提供的报表只能是唯一的, 就避免了过去一家企业针对银行、税务与工商等不同部门出具不同财务报告的弊端, 也从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强制注册会计师帮助企业造假、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 进而减轻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

第二, 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地位与形象。过去, 由于验资与年报审计国家法定的业务, 有些企业不太了解其重要性, 认为会计师事务出份报告只是走走过场, 出于形式, 所以总是与会计师事务所讨价还价, 而新方案实施后, 就能将企业被动应付变成主动需求, 让企业自己根据需要来找会计师事务所, 认识到注册会计师工作的重要性, 进而真正实现注册会计师的价值, 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地位形象。

第三, 有利于审计市场的有序竞争。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实施后, 由于不再强制性要求企业提供验资和年度报表的审计报告, 企业只是根据自身需求来决定选择会计师事务进行不同工作业务, 所以, 可以进一步规范工商税务等行政行为, 减少行政干预, 将注册会计师业务去行政化, 实现完全市场化, 有利于注册会计师业务市场的有序竞争。

第四, 潜在业务需求巨大。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实施以后, 尽管除了27类公司外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与年报公示制, 取消了验资与财务报表年度审计的法定业务, 但注册会计师业务市场巨大, 有待会计师事务所挖掘。新公司法仍然明确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在默认情况下股东表决权按照各股东的认缴出资比例确定, 分红比例按照各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确定, 对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认购权按照各股东的实缴注册资本比例确定。可见, 尽管法律上不强制验资, 但为了明确分红比例与增资认构比例, 进一步明确各股东权利与义务, 减少各股东之间的误解与分歧, 市场仍需进行检验资本, 确定各自股东出资额, 只是这种验资不再由法律强行规定, 而是由各股东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进行。尽管取消了财务报告审计制度, 但企业为了提高所公示的财务报告的准确性, 提高自身信誉度, 还是会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鉴证, 所以, 注册会计师年度报表审计的业务市场仍然巨大。新方案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要予以处罚, 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数有限, 对数量庞大的企业进行抽查, 可能会力所不及, 而将许多业务委托给会计师事务, 也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一定的业务量。

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也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了新的挑战, 主要有:

第一, 削减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业务。一是削减了企业设立时验资法定业务。按照以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企业新成立时, 必须满足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即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并且要求企业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一定比例, 企业登记成立时, 必须提交注册会计师的相关验资资料, 以证明企业首次出资符合相关规定, 同时, 当企业实收资本发生增减变动时, 也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验资, 出具相关实收资本增减变动证明书。现在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明确规定, 一般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 不需要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证明, 只须投资者将实收资本变动情况的相关资料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即可。二是削减了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报审计的法定业务。按照过去《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企业每一年度的年报资料必须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出具审计报告, 并将审计报告与本企业会计报告资料一同在下年度4月30日以前予以公布, 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年报的真实性、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而按照新的改革方案, 企业只需在规定的期限内, 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并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阅。由此可见, 以后除了27类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外的其他企业年度会计报告资料均可不提供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只需将相关资料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即可。审计一直是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也是政策规定企业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一项必备工作, 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对27类企业外的企业取消了法定的验资业务与年报审计业务, 对会计师事务所无疑是个致命打击。

第二, 增大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风险。审计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在履行财务审计职责的过程中, 因违约、过失或者欺诈而导致客户利益相关人员经济损失, 由此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新方案, 以后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 无须注册会计师提交验资报告与年报的审计报告, 但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与审计, 以提高所公示信息的准确性, 增强企业信誉度, 会计师事务所与企业之间业务完全属于民商事行为,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真实的报告, 或者没有履行必要的程序等, 将要承担重大的民事责任, 给予企业或者信息相关使用者一定的民事赔偿。

第三, 加剧了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市场竞争。新方案实施后, 一方面取消了大部分企业的验资与年度报告审计的法定业务, 另一方面, 有些企业为了保证所公示资料的准确性, 可能不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验, 而转向聘请做账经验更丰富的高级会计师来检查账务, 以降低监督成本, 相反, 会计师事务所数量不断增多以及从业人员队伍不断扩大, 会进一步加剧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市场竞争。

基于此, 会计师事务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应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一要大力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新方案实施后, 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与年报审计都将由法定业务变成市场可选择性业务, 企业会根据自身需要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产品服务的质量来进行选择, 所以,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提高服务意识, 除了验资与年报审计外, 对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 为企业提出各种管理建议, 极力提供优质的服务, 以稳固老客户, 吸引更多的新客户。

二要实事求是, 注重规避风险。新方案实施后, 尽管可能减少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但一定程度上增大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民商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之前, 一定要考虑客户的诚信以及自身业务胜任能力, 合理选择客户, 同时, 在验资与年报审计过程中, 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 尽量降低业务风险。

三要建立自己的特色, 加大特色服务。会计师事务所不是全能的, 特别是中小会计师事务所, 面对社会各行各业, 面对不同行业不同时期不同特点, 出色地完成各行业各种类审计咨询服务业务, 可能性比较小, 为了提高自身的社会知名度, 必须加大事务所特色建设, 将本所进行准确市场定位, 将注册会计师业务市场细分化, 立足某一行业某一领域, 做出自己的品牌。

四要优化人员结构, 提高业务人员素质。目前, 会计师事务所里的业务人员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注册会计师, 另一种就是没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的审计助理人员, 也就是说, 会计师事务所主要集中的是审计人才, 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实施后,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于企业是多方面综合的服务, 还应该为各客户提供各项咨询, 出具管理建议书, 所以, 会计师事务所为适应形势, 除了聘请大量注册会计师以外, 还可以适当聘请会计经验比较丰富但还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的资深会计师, 和一定数量的企业管理咨询师。新方案实施后, 会计师事务所尽管政策性的法定业务将大大缩减, 但潜在的业务市场非常广泛, 会计师事务所要以敏锐观察力抓住市场信息, 以优质的服务质量取信于社会, 取信于广大的企业客户, 由于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资料都会被企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一旦出现问题, 将对会计师事务所造成重大影响, 所以,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大力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所有业务人员的素质, 进而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

3.股东未经工商登记仍享有股东权益 篇三

——读者:吴迪

股东身份,又称股东资格、股东地位,就是作为公司成员的股东的法律地位,是股东赖以行使股东权益的法律前提和基础。股东身份或股东权利的取得可以依据出资、转让、继承、共同财产分割、司法强制执行等方式取得。你和公司另外两位股东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了你通过投入技术获得公司的股份,只要该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形式完备、内容合法,即可视为你们之间合法有效的约定。《合伙协议》中确认了你的股东身份、持股比例以及分红比例,并且明确了你通过自己的技术作为对价投资入股。而事实上,你也确实投入了技术,参与了公司的日常经营,为公司盈利投入了相关的智力和劳务,所以你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了对价,取得了股东的身份。我们无法判断你是以增资方式入股抑或其他方式,如果是增资方式,为了避免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纠纷,你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投资入股的技术进行资产评估,确定投资的数额。同时,应当设法对你投入技术的事实进行确认和证据保全。

4.工商注册登记基本知识 篇四

根据杭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在试点期间,高新区(滨江)范围内执行改革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得跨区办理地址变更。

一、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一)登记机关放开对公司制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另行规定除外,取消以下“门槛”:

1.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

3.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4.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及缴足出资的期限。

(二)登记机关只登记认缴的注册资本,不再登记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报告等验资证明文件。适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等内容。

股东可自行申报注册资本,并约定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非货币出资缴付比例等事项,记载于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由公司及其股东负责,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股东未按规定出资应承担民事责任。

3、在试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同时,现有的注册资本实缴制也继续执行,即实行“双轨制”,企业可自行选择任一方式进行登记。

4、对于选择认缴制登记的企业,在国家工商总局营业执照版本未予调整的情况下,在注册资本一栏除显示股东自行申报的注册资本金额外,还需在其后增加“(试点认缴制)”字样;实收资本一栏则统一调整为“无”。

二、试行 “先照后证”制度

(一)清理现有的前置审批目录共计297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前置审批54项予以保留外,其余243项前置审批许可均改为后置审批,实现“先照后证”。

(二)对于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经营范围,一律按一般经营项目予以核定,并在其后标注“涉及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三)前置审批的项目改为后置审批后,将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届时,由登记机关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在该系统中予以实时发布,其他相关审批部门则主动

到市场主体信用平台上认领企业信息,并由相关审批部门在各自对外承诺的时限内做好审批服务工作。

三、实行名称核准不重名原则

对高新区(滨江)分局辖区范围内冠“杭州”字号的内资企业名称核准实行不重名原则,放开“近似”名称登记,统一由企业出具承诺书:

(一)该原则适用于在高新区(滨江)分局辖区范围内登记的取冠“杭州”字样的内资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名称。

(二)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合而成,不重名、不侵权、不反动、不迷信、不“黄色”、不用最高比较级;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已核准或者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的文字相同,不得与同行业的省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老字号的文字相同,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老字号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省知名商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在放开“近似”登记的同时,一并放宽其他名称登记条件,主要包括:1.允许企业名称中使用两个行业;2.取消企业一年内不得进行名称变更的限制;3.经原名称所属企业的全体投资人同意,允许其他企业申请使用变更未满1年或注销登记未满1年企业的原名称。

四、整合审批事项

(一)工商所有审批事项包括注册登记、广告审批、食品流通许可、市场名称登记、动产抵押登记、拍卖备案、格式合同备案等按照“一厅受理、分线审批”的原则,统一归口至行政审批中心办理,实现工商全部审批业务一厅办理制度。

(二)根据审批业务工作量的多少,确定设立注册窗口和综合窗口,对业务量大,日常事务多的审批事项,如企业注册登记,要继续保持和优化专项窗口、专业人员办理制度。对业务量较小、日常事务少的审批事项,如食品流通许可、市场名称登记、广告审批、动产抵押登记、拍卖备案、格式合同备案等,设立综合窗口,本着以多带少的原则,由业务量相对比较多的处(科)室进驻大厅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兼职受理其他审批事项,申请材料受理后交相关业务处(科)室审核,经审核同意后仍由综合窗口统一发放登记证、许可证或者准予备案。

(三)根据《杭州市工商系统企业注册登记权限下放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快内资企业登记权限下放进度,根据各分局上报的第一批下放工商所名单,在2013年年底前实现包括内资公司制企业在内的试点下放,并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做法,确保分局和下放权限的各工商所对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均有登记权,最终实现“局所登记一体化”。

五、试行企业年报制度

(一)实行企业报告公示制度。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登记机关报送报告,包括企业登记备案事项变化情况、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以及企业联系方式变化情况等。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公示报告。企业对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对报告内容不审查,不再实行企业检验制度。

企业报告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二)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登记机关设置经营异常名录,将属于未按规定期限提交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等情况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三年,且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连续满三年的,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企业正常记载状态。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经营异常名录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三)建立企业报告抽查制度。登记机关可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结合企业的信用信息对企业递交的报告进行抽查,也可根据投诉、举报及其它专项检查的需要对企业提交的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抽查及监督检查结果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六、畅通审批渠道

(一)通过全面梳理登记审批事项,更新简易类、一般类和复杂类事项目录,对简易类事项,在国家工商总局“一审一核”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审核合一”制度,由窗口审查员于当场当天直接审查核准,精简审批环节,提升审批效能。

(二)对于一般类和复杂类事项,严格遵守“告知一口清、办事一周结”的“一字工作法”,由窗口审查员初审后,交由内部核准员进行复核,确保审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对外承诺。

5.工商局登记注册官制度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改革登记注册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调动登记 注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登记注册实行注册官制度。登记注册官(以下简称注册官)是指通过考试具备专业资格,经 本局聘任,在登记注册岗位上依法行使登记注册核准权的行政执法类 公务员。登记注册官助理(以下简称注册官助理)是指未取得注册官资格、协助注册官开展登记注册工作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第三条 注册官实行注册官资格取得与岗位聘任相结合的原则,在注册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统一考试、统一评审、统 一聘任、权责一致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注册官助理不得直接从事登记注册核准 核准工作。核准

第五条 注册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服从行政领导。

第六条

在无锡工商局的指导下,成立由局领导和注册、法制、纪检监察、办公室及人事部门组成的注册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注册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局注册官资格的认定机构,宜兴工 商局是注册官聘任的决定机构。第二章 资格考试

第七条 凡符合本《制度》第十条规定并自愿从事登记注册的 3 工商行政管理在职公务员,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官资格考试。

第八条

注册官资格考试内容主要包括与登记注册有关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登记注册专业知识、业务技能。

第九条 注册官资格考试由无锡工商局统一命题,定期集中组织 考试,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注册官资格考试:

(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在编现职国家公务员;

(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责任心;

(四)熟悉有关登记注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相关法律知识;

(五)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累计满一年的。

第十一条 通过注册官资格考试的人员,取得注册官资格,由局 颁发统一印制的注册官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注册官资格取得后三年内未被聘任为注册官的,需经 注册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重新认定。

第三章 聘任

第十三条 取得注册官资格证书的,经宜兴工商局评审后聘任为 注册官,从事登记注册工作。第十四条 注册官职位聘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 考试和考察情况,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职位情况择 优聘任。

第十五条 聘任注册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注册官资格; 4

(二)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一年以上,熟练运用各类市场主体 登记注册的法律法规,并具备处理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注册官聘任程序是:符合本制度第十五条注册官聘任 条件的在编现职公务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局注册官制度试点工 作领导小组考核合格,由宜兴工商局聘任为注册官。

第十七条 注册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聘任机关解除聘任并报 无锡局备案:

(一)因工作需要调离或转换登记注册岗位的;

(二)因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满一年的;

(四)因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违法登记并被追究行政责任的;

(五)公务员考核被定为不称职的;

(六)注册官考核被定为不合格的;

(七)离岗退养或退休的。

第十八条 注册部门负责人调任后,具备注册官资格的由宜兴工商 局特聘为注册官。职责、权限、第四章 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及署名权

第十九条 注册官的工作职责

(一)依据登记注册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在委托权限内独立开展登记注册工作;

(二)宣传国家有关登记注册的法律法规;

(三)为市场主体提供登记注册的咨询服务;

(四)办理其他与登记注册相关的业务;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条 注册官的工作权限

(一)注册官负责登记注册的咨询工作;受理、审查、核准个体 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登记注册材料;受理、审查、核准个人独 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有限公司及分公 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注册材料;核准各类市场主体名称登记; 审查向上级局申报核准名称的材料;受无锡工商局委托受理、审查外 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材料及备案材料。

(二)注册官的事权由所在登记机关授予。注册官的具体事权应 立足登记注册工作实际,根据注册官的任职条件,综合考虑登记注册 事项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等因素,由登记部门负责人代表登记机关根 据注册官岗位加以明确,注册官可以有不同的事权。

第二十一条 注册官助理的工作权限 注册官助理负责登记注册的咨询工作;受理、审查个体工商户的 开业、变更、歇业登记注册材料;受理、审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 业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注册材料;受理、审查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及分支机构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注册材料;受理、审查有限公司 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注册材料(以上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及分支机构)。

第二十二条 对简易登记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 业、合伙企业、各类企业的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企业名称变更、住 所变更(房屋产权明晰,有产权证)不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变更、、经营期限变更、股东(投资方)更名、企业迁移、补照、换照,注册 官可以一人行使受理、决定权,并可以当场作出登记注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简易登记以外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由一名注册官 6 受理,并由另一名注册官作出决定。

(一)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注册官当场受理并做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签署、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当场或规定时 限内颁发营业执照。

(二)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注册官应当场告 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待材料补齐并 符合法定形式后,当场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签署、出具“准予登记 通知书”,当场或在规定时限内颁发营业执照。

(三)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 项,注册官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 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四)注册官认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告知 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注册官认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 5 日内告 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收取材料,出具“申请材料收件凭据”。收 件后 5 日内,不需要补正的,签署、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自决定 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需要补正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出具,并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注册官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 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和“材料核实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需核实的 事项、理由及核实时间,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自受理之 日起 10 日内核实完毕,出具“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自受理之 日起 15 日内做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签署、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营业执照;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不予 7 登记决定的,签署、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第二十四条 注册官在作出登记注册决定时,有权在出具的法律文 书上签署姓名并注明注册官。

第二十五条 一份法律文书只能有一名注册官署名。注册官不得制发未签署其姓名和登记机关印章的决定类法律文 书。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官应依本规定慎重行使署名权,并对署名的法律 文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其登记注册管辖范围的变化相应 调整其所属注册官的事权。经行政负责人指定履行登记职责的,应当 由被指定注册官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署名。

第二十八条 登记注册事项经集体讨论的,由指定的注册官作出 登记注册决定并署名。

第二十九条 注册官在作出以下法律文书时,应签署姓名:

(一)受理通知书;

(二)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收件凭据;

(四)材料核实通知书及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

(五)准予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通知书;

(六)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三十条 注册官应使用专门的签名章,端正签署于法律文书正 文的右下方,成文日期的上方。并做到上不压正文,下不压成文日期。注册官署名章应当与登记机关印章平行。第五章 合议审核

第三十一条 登记注册合议审核是注册官决定许可事项的特别程 序。登记注册合议审核属于多人参加、集体讨论、共同审核的合议制 度。

第三十二条 注册官在办理登记注册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登记注册部门负责人进行合议审核:

(一)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对申请材料作进一步核实的;

(二)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的登记注册申请提出异议的;

(三)依法需撤销行政许可行为的;

(四)其他重大、疑难的登记注册问题。

第三十三条 登记注册部门负责人对提请合议审核的登记注册申 请审阅后,作出是否启动合议审核的决定。对决定启动合议审核的登 记注册申请,登记注册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三日内召集合议审核。对于 登记注册部门负责人不及时召集合议审核的,亦可由注册官越级向上 级行政领导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合议审核由登记注册、监管、法制等相关部门人员 参加。

第三十五条 进行合议审核时,受理该登记注册事项的注册官应 当出席,审核的注册官和合议人员均应发表意见,并应指定专门人员 对讨论内容进行记录。记录人员应当真实、准确地记录合议审核的内 容。参加讨论的人员均应在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 合议审核应对申请的许可事项作出决定。参加合议 审核的注册官意见一致的,根据讨论结果作出准予或者驳回行政许可 事项的决定。参加合议审核的注册官意见不一致的,采取表决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准予或者驳回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9 并将不同意见在记录中予以载明。对于合议审核意见不一致作出准予或者驳回行政许可事项的决 定,应报送行政领导审阅,行政领导对合议审核的决定无意见的,登 记注册部门负责人以注册官身份作出登记注册决定;行政领导对合议 审核的决定持不同意见的,可以要求对该登记注册申请重新进行合议 审核。重新合议审核仍不一致的,由行政领导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合议审核记录作为注册官承担相应责任的依据。合 议审核记录应一式两份予以留存,一份同登记注册审核表一并归档,另一份由登记注册部门存档。合议审核记录作为内部审核材料,不对 外提供查阅,非经法定条件和程序,不予公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建立注册官的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注 册官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

第三十九条 监督工作由登记注册、法制、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 负责实施。登记注册部门要加强对注册官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定期组织对注 册官的登记注册材料、登记数据进行抽查核审,对不符合登记要求的 限期纠正,并将其作为岗位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法制、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对注册官进行监督,并及时反馈检查情况。

第四十条 注册官在办理登记注册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自行回避:

(一)明知或应知是申请人的直系或者近亲属的;

(二)明知或应知本人或者其直系、近亲属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请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第四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每年对注册官核准的登记档案进行检 查,检查的内容包括行使职权是否符合规定,登记材料是否齐备、符 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等,检查结果应在登记机关内部予以通报。

第四十二条 注册官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 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不明确指出或者不允 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按照规定应当受 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不予受理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按规定 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注册官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不出具《不予受 理通知书》或《驳回登记通知书》,或者不注明理由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四十三条 注册官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 机关应当予以撤销: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登记注册申请予以核准或者超 越职权作出核准决定的;

(二)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变更 或确认违法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注册官执法过错责任。

第四十五条 注册官的考核纳入国家公务员考核。

第四十六条 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注册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四十七条 注册官考核的具体内容为:

(一)咨询答复和发放表格情况的考核:

1、除复杂、疑难问题外,咨询答复应及时、准确、清楚,一次说 清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2、各种登记注册表格按照规定一次发齐。

(二)受理情况的考核:

1、申请材料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2、对需要补正的,应一次说清需要补正的材料;

3、受理或收件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输入电脑且输入 准确无误。

(三)审查情况的考核:

1、登记注册的各类权限应当符合注册官权限规定;

2、名称中行业表述与经营内容应当相一致;

3、注册资本应当符合规定;

4、经营范围应当符合规定;

5、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规定;

6、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7、其他应该审查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四)重大事项申报情况的考核: 登记注册中遇到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登记部门负责人汇报。12

(五)注册核准行为的考核:

1、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在行政复议中是否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被 撤销或者变更;

2、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在行政诉讼中是否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被 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3、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是否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被本级登记机关 撤销。

(六)廉政和德行情况的考核:

1、是否遵守廉洁执法规定,有不廉洁行为;

2、是否违反社会道德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3、是否受到惩戒或者行政处分。

第七章 奖惩

第四十八条 注册官在登记注册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 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登记注册工作中公正、严格、文明执法,成绩显著的;

(二)总结实践经验对登记注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成果突出的;

(三)对登记注册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业绩的。第四十九条 对注册官的奖励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注册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在受理、审查、核准登记注册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 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登记注册的理由的;

(五)登记注册未在承诺的时间内完成的。

第五十一条 注册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行使注册官职权 直至解除聘任:

(一)对国家法律法规及党的纪律明确不准投资作股东的申请人,因对其股东或投资人资格审查不严予以登记的;

(二)企业章程中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因审查不严予 以登记的;

(三)验资报告、审计报告不符合有关规定,因审查不严予以登 记的;

(四)未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前置行政许可项目,因审查 不严予以登记的;

(五)对已受理的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申请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 期限仍未办结的;

(六)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电脑数据录入经常出错,导致对各类 市场主体监督检查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五十二条 注册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登记注册资格:

(一)不属于自己登记职权,超越权限登记注册的;

(二)帮助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注册的;

(三)借登记注册之便,向当事人索贿受贿、吃拿卡要或故意刁 难的;

(四)因对登记材料审查不严导致行政复议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 的或对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注册、法制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 注册官应定期参加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

第五十六条 注册官的培训,以专业知识培训为主,重点学习登 记注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十七条 培训可采取短期集中培训、定期交流培训、专家讲 座培训等方式。

(一)短期集中培训:新颁布登记注册方面重要的法律法规和规 章时,应该组织注册官短期集中培训。

(二)定期交流培训:每年定期开展注册官之间的工作交流,相 互学习,取长补短。

(三)专家讲座培训:聘请国内登记注册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门授 课,讲解相关登记注册的知识,解答疑难问题。

第五十八条 法律、法规培训原则上要“一法一考”。注册官接受培训的情况及考试成绩,作为注册官考评、考核内容 之一。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释。

6.2004年工商登记注册工作总结 篇六

(一)只树路标,不设路障,促进各类市场主体竞相发展

1、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充分释放私营个体经济的巨大增长潜力。今年以来,我们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私营个体经济腾飞计划”,制定实施办法,积极推动我区私营个体经济新一轮发展。一是进一步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的空间和领域,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整理汇编禁止民营经济进入的行业、领域目录,除此之外均为鼓励、允许民营经济投资的行业。全面清除个体私营经济与其他经济成分不平等的准入障碍;二是放开对投资者的限制。除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兼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商业银行的在职人员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外,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均可投资办企业,并实行投资者身份承诺制,登记机关只作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三是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企业均可自主选择经营,登记机关不加限制;四是正确理解和执行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前置审批坚持以法律、行政法规和xx规定为依据,除此之外,如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部门规章、文件规定的审批一律不作为登记前置。整理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xx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96项,实行分类管理;五是鼓励扶持私营企业向规模型、集约型、科技型方向发展,重点支持一批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帮助2个企业做好组建企业集团和1家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前期准备工作。从而促进了我区私营个体经济迅速发展。今年来,全区新增私营企业**户,新增注册资本**亿元;办理变更登记**户;办理注销登记**户。私营企业总数达**户,注册资本**亿元,比上年底分别增长**%和**%。共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户,注册资金**亿元,注销登记**户,变更登记**户,现有个体工商户*8户,注册资金**亿元,比上年底分别增长**%和**%。

2、适应我区新一轮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形势,大力提升外资企业登记服务水平。今年以来,我们一是顺应外资进入方式的变化,支持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资产投入或股权转让等形式并购境内企业,主动做好将内资企业变更设立为外资企业的登记服务工作;二是主动做好内地与港澳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投资项目的登记服务工作;三是积极参与区、镇两级组织的招商引资活动,重点支持电子、信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其他项目的招商引资。今年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加快,引进外资继续保持良好势头。共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户,投资总额**亿美元,注册资本**亿美元,其中外方认缴**亿美元,办理变更登记**户,注销登记**户。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户,投资总额**亿美元,注册资本35.5亿美元,外方认缴**亿美元,比上年底分别增长**%、**%、**%和**%。

3、继续支持服务公有制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大力支持服务公益性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改革。今年以来,我们围绕区委区政府提出的改革目标,全面贯彻落实支持服务和规范企事单位深化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今年,我们帮助区政府成功组建了第二家国有独资公司—,随后又为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控股、参股的相关企业办理了股权变更,解决了工业企业以外的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空缺,为进一步理顺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打好了基础。今年以来我们还积极鼓励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参与企业改制,积极参与改制企业的前期论证工作,为企业妥善处理各方利益,理顺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政策咨询。今年共办理企业转制登记**户,办理公有制企业开业登记**户,变更登记**户,注销登记**户。

(二)认真学习执行《行政许可法》,坚持依法行政

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总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五个配套规章、两个规范性文件和省、市局企业登记工作会议精神,是今年企业登记注册的工作重点,为此,我们首先加强学习培训,在学习、理解、宣传上下工夫。《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后,我局及时组织登记条线干部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和总局制定的《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五个配套规章和两个规范性文件,理解其精神实质,掌握操作规程,第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规定程序办事。做到八个“统一”:一是统一登记标准,就是统一执行总局制定的《企业登记申请材料、格式规范》,做到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人提交全部法定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定以外的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各式符合规范)。二是统一登记程序,就是由过去的“受理、审查、核准”改为现在的“审查、受理、决定”。能当场登记的,当场作出登记决定。据统计《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共办理各类企业登记(设立、变更、注销)**户(其中内资企业**户,外资企业**),当场登记的有**户,当场登记率达到**%;三是统一登记要求,就是登记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必须符合登记规范,即“审查、收件、告知、补证、受理、核实、决定”都有书面材料,除核实外的其他各个环节均由注册科承担,基层分局不再作为登记的一个法定环节,主要承担登记的前期咨询辅导、实地核查和事后监督。四是统一执行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五是统一执行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局以及我局制定的各项降低门槛的政策措施。对虽突破法律法规规定,但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又不会引起的登记机关重大法律责任的,如注册资本**万元以下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预备期(筹建)企业登记、企业集团登记、投资类公司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的等,继续实行;对既突破法律法规规定,虽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但可能会引起登记机关重大法律责任的,暂停执行。六是统一各类企业登记申请的格式文本。在总局新的企业登记申请的格式文本下发前,仍然按省局原规定的格式文本执行,同时进一步完善登记材料的示范文本。七是统一企业登记的公示内容。要根据总局新的规定,调整公示内容,增加企业登记结果公示,以适当的方式每月公示企业登记结果。八是统一登记质量考核标准。完善登记质量百分考核制度,提高质量互查、考核和讲评的效果,进一步提高企业登记质量。

(三)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全面提升窗口形象

今年以来,我们牢固树立登记窗口是工商第一形象的理念,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搞好窗口建设,全面提升窗口形象。

1、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全面加强窗口建设。一是全面推进政务公示,今年以来登记注册科和各分局对本部门的职责、权限、岗位目标、工商办事指南、办照程序、办照时限、收费标准、政策法规等进行公示,提供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备查资料,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和办事。从公示形式上,采用墙面公示、卡片公示、手册公示、电子触摸屏公示等立体公示模式。做到政务公开,接受监督,宣传工商,树立形象。二是全面提高服务质量。牢固确立窗口服务无小事的理念,实行登记前发放“登记注册明白纸”,登记中认真辅导,登记后发放“友情提示”等便民措施。采取多种方法,增加服务内容,积极推行引导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今年以来,窗口当天办结率达到98%以上,以周到的服务赢得了群众和企业的信任。三是全面提高登记质量。今年以来,窗口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依法登记登记的观念,认真学习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业务知识,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细致地、一丝不苟地、负责任地审核每一个登记材料,做到每一件登记经得起法规的检验、时间的考验和上级的检查。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行各类企业登记材料的示范文本,全面推行和完善登记质量百分考核制度,每季组织一次登记质量互查、考核和讲评。今年全局共办理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设立(开业)、注销(歇业)、变更登记**户(次),经登记质量互查、考核,登记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7.工商注册登记基本知识 篇七

关键词:网络在线经营主体,工商登记,网络经营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 电子商务的一大分支网络交易也在迅速发展,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 实体店的经营活动都需要进行工商登记, 获得工商许可, 这一制度很好的规范了实体店交易市场, 于是, 要想规范网络交易市场, 完善在线经营主体工商登记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网络在线经营主体的分类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在线经营主体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即网络在线经营主体包括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两大类。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它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网络商品经营者进入别人的网络交易平台开设网店, 如网络上进入淘宝网内的众多网店;二是自己独立申请域名开网站 (店) , 与现实生活中的独立商店相似。

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 它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网络服务提供商 (ISP) , 二是经营性网站 (ICP) , 三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

二、在线经营主体工商登记制度现状分析

(一) 我国对网络在线经营主体进行工商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

在2008年7月国务院批准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三定”方案, 明确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之后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希望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提倡和营造诚信的市场氛围, 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 我国“网络店铺”工商登记制度难以落实的原因

1.网商对工商登记存在矛盾心理

信誉对一个卖家来说就会显得尤其重要, 进行了工商登记以后, 店家的信誉就有了保障, 可以给消费者带来安全感, 从而给自己带来很多利益, 但是很多卖家担心, 实名制与工商登记是为缴税开路, 一旦进行工商登记以后, 他们就要开始向实体经营一样开始缴税, 一旦网络交易也要开始缴税以后, 网店店主的利润空间就大大减小, 他们的生存难度也就大大加大了。

2.相关政策规定的不明确导致登记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没有明确指出哪些网络经营者需要进行工商登记, 哪些不需要, 只是含糊的说需要进行登记的该怎么做, 不需要进行登记的该怎么做。从而给各个地区留下了很多自治的空间。

3.网上经营主体准入登记工作存在众多难点

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登记的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难以确认网上经营主体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对网上经营主体实施工商登记缺乏相应的审核标准;难以核定网上经营主体经营范围;难以解决前置审批问题。

4.网络经营中责任的归属不明确

淘宝网的经营平台出现那么多假冒伪劣产品, 使他人蒙受了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失, 对此淘宝应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淘宝极力为自己辩解说自己没有过错, 已经尽力了, 所以网络经营中出了问题, 到底是追究卖家责任还是追究平台责任, 平台究竟该不该为自己用户的不法行为负连带责任, 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

三、网络经营中工商登记制度的完善

(一) 推进网络实名制

从中国目前的国情来看, 相关登记制度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 要想在近年内完全实施网络在线经营主体进行工商登记制度难度较大, 那么首先, 笔者认为该从网络实名制做起, 不管是买家还是卖家, 亦或是网络平台提供者, 大家都晒出自己的真实身份, 给自己在虚拟的网络交易中争取一个信用凭证, 网络实名制, 虽然不可以解决实质性问题, 但是我觉得它最大的好处就是, 它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的风气, 整顿网络交易市场的环境。

(二)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细应当进行工商登记主体的范围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究竟哪些人具备了工商登记注册条件并没有进行规定, 所以个人认为, 明确登记注册条件, 让每一个网络参与者了解自己的职责, 了解自己在参与一些活动中履行的程序很重要, 只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完善起来, 有了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 才可以最大力度的推进工商登记制度, 规范网络交易市场。

(三) 明确网络经营纠纷中的责任归属, 加大对平台的处罚力度

由于相关法律尚不完善, 网络纠纷中的责任归属尚不明确, 导致卖家还有平台提供者都在极力推脱责任, 尤其是平台提供者。如果法律明确规定, 要这些平台提供者为自己的用户的不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我想, 网络平台的准入门槛以及监督力度会瞬间提高很多。所以, 明确责任归属很重要。

(四) 完善网络经营监管机制

完善网络监管机制, 可以从网络平台提供者, 消费者, 以及工商管理部门三方面入手。国家工商总局曾表示, 将建设“全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信息化平台”, 通过这一平台, 不同省市的买家和卖家发生纠纷, 能通过平台实现全国联动处理, 降低消费者网购的风险。建立一个依托互联网, 连接工商管理部门, 网站以及广大消费者, 形成一个网络监管平台, 在我看来, 是一个很好的办法, 可行性也很高。

(五) 颁发电子版营业执照

8.电动自行车将须注册登记 篇八

电动自行车将须注册登记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公布专门的管理办法,明确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20公里;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在上路前必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由管理部门核发号牌、行驶证后,才可上路行驶;驾驶人必须随车携带行驶证,并须年满16周岁。

香港:

限奶令或于10月撤销

香港特区政府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7月13日在香港表示,香港自实施限制配方奶粉离境措施以来,奶粉供应稳定,特区政府将于10月进行检讨及压力测试,若显示措施取得成效,会将限制撤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

7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在职能转变中列举多项将取消的职能,其中包括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取消报纸、期刊综合质量评估职责,工作分别由中国报业协会和中国期刊协会承担等。

民政部:

将建850个国际标准化航空紧急救援基地

经国家民政部批准,中国第一个“航空紧急救援专项人才培训基地”7月16日在河南安阳市正式启动,并计划逐步在全国建设850个符合国际标准的航空紧急救援基地,加快构建本国的航空紧急救援体系。

5韩国:

废除“文艺兵”制度

韩国国防部7月18日表示,对国防宣传支援队(文艺兵)的管理不善深感责任重大,决定废除“文艺兵”制度。由此,“文艺兵”制度在实施16年后将全面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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