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经营者责任书(共11篇)(共11篇)
1.实际经营者责任书 篇一
在实际工作中,能力胜于责任
对方辩友:
当我们苦于为了辩题在百度上反复搜索相关论据的时候,我一度抱怨自己知识应用能力的不足,系统思维能力的欠缺,即使对方辩友再夸大强调责任胜于能力,可悲的是 我用了百分之二百的责任心来面对你们,我还是不敢相信责任就能让对方辩友拜倒在我们的牛仔裤下,很显然,能力才是附注实际行动的体现。理由有三;
一、能力是干好工作的根本
.论语中有这样一句 “陈力就列,不能者止,意思是有能力的就上,没有能力的就下来,如今,我们干工作,自然也不能拿责任来忽悠人,靠的是实实在在的应用自己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管理能力等等,/ 而这些能力不是与生俱来的,靠的是学习,学习能力好的领悟得才快,而不是靠瞪大眼心中默念责任二字就能力超群,你叫我搞泥巴的叫去搞电,我自认没那个能力,毕竟,隔行如隔山,不是我没责任。
如果一个人,连解决温饱的能力都还不够,就要去援助边疆建设、要去盖希望小学,我看你是饿晕了,谁都可以有这样伟大的责任感,可大部分都是空想主义。即使我现在让你你们谈谈责任,你也得有好的表达能力才行啊。
有能力的人,除了能完成工作,还能找到更好的工作方法,还能创造额外的价值,有责任的人,顶多也就是完成本职工作罢了。就如同西游记,孙悟空本事大,有能力,沙和尚责任感强,天天跳担子,无言无悔。可是到关键时刻,总是沙和尚喊,大师兄,救救我和二师兄。那种更有优势,不言而喻。
二、能力是实现自身价值的关键
在这个物欲横行的社会里,价值的体现就是能力的体现,你能完成多少业绩,你能卖出多少产品,你能吸引多少客户,不就是看你能力有多高吗?我们常说,要有社会责任,要有家庭责任,什么是家庭责任,还不是想让老婆有面子,手里有票子,晚上回家有窝子,靠什么来实现这些责任,靠能力,只有越大的能力才能创造出责任,否则责任就只是纸上谈兵。
三、能力企业发展根本
近年来,随着宏观经济不容乐观,企业也在寻求新的发展方向,新的赢利点,我们也时常听到转方式、调结构的口号,但是仅靠口号 企业是走不出去的,必须要有创新,要有突破,而创新就必须要具备相应的创新能力,你我再有责任也搞不出新能源、新产品,还得靠有能力的专家学者指点江山,邓小平说,科学技术才是第一成产力,所以,不论是科学能力、还是技术能力,能力才是企业发展的根本。由此可见、责任只是让你在金字塔的下面观望,而能力才是带你走向金字塔顶端的必要条件。
四、能力是时代进步的原动力
纵观社会历史长河,人类的生存是在改变自然、战胜自然的过程中实现的,这是生存能力的作用;社会的进步是在人类建设国家、创造财富的过程中实在的,这是劳动能力的作用;人类的进步是在文化和精神的不断完善中实现的,这是创造力和思考力带来的。
今天,我们仰望载人航天事业取得进步的时候,我们何尝不是也在感叹,为何现在才具备这个能力。不就是因为经济实力、科学技术等综合能力不足吗。而不是对方辩友一直强调的责任。
综上所述,我再次提醒对方辩友,今天的辩论赛是一场能力的较量之争,而不是对比谁的责任更大,最终的结果是能者 上台领奖,空谈责任的下台鼓掌。
因为我方坚信,能力胜于责任。
2.实际经营者责任书 篇二
(一) 资产结构情况
通过对资产项目结构比重分析, 若流动资产比重大, 说明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较强, 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承担风险的能力;若存货比重降低, 说明企业存货资金占用减少, 财务风险降低。
(二) 运营能力分析
用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 判断流动资产的流转质量。一般来说, 应收账款周转率越高, 平均收账期越短, 表明企业应收账款的变现能力越强, 应收账款的质量越好, 可以减少收账费用和坏账损失, 从而相对增加企业流动资产的投资效益;企业存货周转率越大, 表明企业的生产周期越短, 其变现速度越快, 短期偿债能力越强, 用于存货上的资金越低, 资金的利用效率越高, 相应的获利能力也越大。反之则相反。
(三) 负债结构分析
负债结构是指企业负债中各种负债数量的比例关系。根据债务到期的长短, 负债筹资分为短期负债筹资 (流动负债) 和长期负债筹资 (非流动负债) 两类, 负债结构就是指二者之间的比例关系。短期负债筹资和长期负债筹资利弊不同, 企业应统筹安排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结构比例关系。
一般原则:流动负债支撑流动资产;长期负债支撑长期资产 (资本性投入) , 切记避免短贷长投, 这样运用资金存在很大的风险。
(四) 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分析
所有者权益向投资者、债权人提供有关资本来源、净资产的增减变动等信息。所有者权益结构分析主要是分析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所有者权益中的比重及其变动。其目的是揭示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原因。
(五) 偿债能力分析
偿债能力是企业生存的前提, 是企业发展的基础, 偿债能力的大小, 对企业的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等至关重要, 有利于债权人判断其自身债权收回的保障程度;有利于所有者判断投入资本的保全程度;有利于经营者优化融资结构和降低融资成本, 防范财务风险。
二、利润表分析
(一) 利润表重点分析
1. 利润的构成 (即收益质量) 。
利润的构成的主要项目有营业利润、营业外收支净额等。应重点分析营业利润在企业总利润中所占的比重及其变动趋势。营业利润在利润中所占的比重越大, 说明企业利润来源越稳定、持久, 利润质量越高;反之。则说明该企业的利润质量有问题, 企业管理当局应当仔细分析其形成的原因, 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化解可能产生的风险。
2. 预算差异分析 (主要针对内部分析) 。
通过预算差异分析可以反映出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是否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各类耗费是否控制在预算额度以内, 在经营中是否精打细算、开源节流、是否按时足额上缴税费等, 一方面反映企业的预算编制基础和编制依据是否选择合理并严格执行, 是否另一方面也是企业上级管理部门考核评价经营者的重要依据。
(二) 利润表中的收益质量分析
企业的报告收益是由不同部分组成的, 每个部分对于盈利的持续性和重要性不一样。由此, 企业的利润可以分为:一是营业利润与非营业利润。一个企业的营业利润应该远远高于非营业利润 (如投资收益、处置固定资产收益等) 。二是经常业务利润和偶然利润。经常性业务收入因其可以持续不断地发生而成为收入的主力。一次性收入是没有保障的, 不代表企业的盈利能力。三是内部利润和外部利润。外部收益比例越大, 收益的质量越低。
(三) 现金流量表分析
一是现金流量表基本情况分析。二是现金流量具体项目分析。三是根据现金流量的数据对企业现金流量表变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四是现金流量表的结构分析。一般包括流入结构分析、流出结构分析、流入流出比分析。五是现金流量趋势分析主要是对不同时期现金流量指标进行对比以确定其增减差异和变动趋势的分析。通过分析可以揭示企业现金流入、流出及其净额发生的变化情况, 为预测企业未来的财务状况和决策提供依据。
同时还要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结合才能对企业做出正确的判断, 这往往需要通过连续几年的现金流量表的资料进行分析。对于一个健康、正在成长的企业来说,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通常是正数;投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通常是负数;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则正负相间。但需注意的是, 现金流量分析还应结合企业产品的寿命周期进行。
(四) 存在问题
1. 由于市场和自身的原因, 有些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管理人员
的管理决策很少依靠财务信息支持, 甚至有些企业基本不做财务分析, 另外加上企业管理层诸多思想上的误区, 财务人员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不高, 使分析人员的积极性不高, 没有开拓精神, 财务分析报告的质量也就不高。
2. 财务分析的基本方法中的比率法和比较分析法, 无论是何种方法均是对过去的经济活动所进行的反映。
用过去的数据去判断企业目前甚至将来的财务状况, 往往不切实际。同时, 可比性是两种分析法的灵魂, 只有具有可比性的指标采用比较分析才有价值, 由于报表数据的局限, 不同企业甚至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数据缺乏可比性, 所以, 这两种分析法的运用必然受到影响。
3. 企业重财务指标的分析, 轻非财务指标分析, 分析的过程中从
大结果到小结果, 只出数字结果, 而不清楚数字的内涵, 始终找不到产生结果的驱动因素, 更没有涉及解决问题的行动方案。
(五) 应对措施
1. 企业应当重视财务分析工作, 定期召开财务分析会议, 充分利
用财务报告反映的综合信息, 全面分析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在财务分析和利用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2. 提高财务分析的质量, 以财务指标和相关统计指标为主要依据。
如:企业营销部门对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客户接受程度、货款回收情况等综合销售分析;生产部门的产值、产量指标、投入产出比、产品合格率、劳动效率、设备利用率等的综合生产分析, 都是财务分析质量的基础保障, 更能客观有效地反映企业运营特点及发展趋势。
3. 企业财务部门要根据财务分析中发现的管理方面的问题和会计
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提出的管理建议, 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 制定整改措施, 报请企业负责人批准后, 负责监督、跟踪责任部门的落实情况, 并及时向企业有关负责人反馈落实情况。
4. 改进现有的财务分析方法, 对财务进行综合分析。
综合分析的方法有:功效系数法又叫做综合评分法、杜邦分析法和经济增加值, 这几种方法各有优缺点, 应综合起来进行分析, 才能对企业的各个方面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 从而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出整体的评价与判断。
摘要:文章详细阐述了资产负债表分析在经营管理中的主要内蓉:资产结构情况、运营能力分析、负债结构分析、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分析、偿债能力分析;阐述了利润表分析在经营管理中的主要内蓉:利润表重点分析、利润表中的收益质量分析;简略说明了现金流量表分析在经营管理中的主要内蓉。以及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了应对措施。
3.试论旅游合同实际违约责任 篇三
[关键词] 实际违约责任 权利义务 补救措施
本文阐述的旅游合同仅限于旅行社或旅游者之间的旅游合同。旅行社和饭店、运输单位等所签的合同也不在本文阐述之列。
一、旅游合同实际违约责任的概念
旅游合同实际违约责任就是旅游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据合同法的根本原理推出,旅游合同的实际违约责任与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预期违约责任、后契约责任、合同无效责任等都是合同责任中的一种。但它与其他合同责任重要区别在于截止时间:旅游合同实际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不仅订立有效,而且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时间内所产生的合同责任。而其他合同责任不是,如旅游合同预期违约责任是指旅游合同虽然也订立有效,但是截止时间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旅游合同实际违约责任也是民事责任中的一种,虽然有时与民事侵权责任竟合,但是绝不是民事侵权责任。
二、旅游合同实际违约责任的性质
旅游合同实际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的一种,其具有如下性质:
1.旅游合同实际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这种违约责任之所以表现为一种财产责任,这与旅游合同的效力是分不开的。旅游合同的效力表现为:旅行社的基本权利就是收取旅游费,旅游者的主要义务就是依照约定和惯例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旅行社有依收取的旅游费亲自向旅游者提供旅游合同中承诺的旅游服务的义务,而旅游者依其出资享受旅游服务的权利。由此可见,这种合同关系体现的是一种财产关系而非人身关系,合同债务也体现财产关系。违约责任与合同债务又具有同一性,亦表现为财产的责任。
2.旅游合同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该责任具有补偿受害人(旅行社或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性质。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时,违约责任的补偿性通过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方式而付诸实现。即便是支付的违约金超过了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也应承认违约责任的补偿性。
3.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惩罚性。《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的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据此,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的高于造成损失,而当事人又不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那么法律予以认可。这体现了合同法基本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充
分说明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
三、旅游合同实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归责是现代社会的一般归责原则,无论社会生活,还是司法实践均存在这样的一种遗留倾向。但这种归责原则并非我国《合同法》的主流,现行的1999年《合同法》主要采严格责任原则,即除具备不可抗力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情形,当事人未依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即应承担违约责任。不论你是不是有过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本条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从一般法理讲,权利冲突是广泛存在的。侵权损害的发生是难以避免的。法律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就不应仅以损害發生为前提,而还要考虑到是否有故意或重大损失,如果违约责任采用过错原则就会给违约方逃避法律制裁找到借口。
旅游合同是广义合同一种,其实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应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旅游合同采用严格责任的优点在于,旅行社或者旅游者只要向法庭证明对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要求证明对方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要求证明自己对于不履行合同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利于增强旅游合同双方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四、旅游合同实际违约责任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和有关旅游的行政法规,以及旅游合同的法律实践,旅游合同的法律补救措施有以下几种。
1.实际履行。实际履行是指合同义务方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旅行社与旅游者一方没有按合同的约定要求而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实际履行投诉,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要求违约方应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判决。
实际履行虽然是旅游合同违约救济的一种措施,在下列情况下不能运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对旅行社来说,如果因其不提供服务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的情况,那么旅行社就应当实际履行。除非旅行社能提供上述的三种除外情况。当然旅游者常常因为旅行社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义务,已破坏了其游兴,不再要求旅行社实际履行。但是如果旅游者不放弃,旅行社只能实际履行。同时,如旅游者还有其他损失的,旅行社在实际履行后,还应当赔偿损失,不能免责。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违约方因不履行旅游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旅游合同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依法所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赔偿损失是旅游违约救济中最广泛、最主要的一种救济方式。这一制度的基本目的是用金钱赔偿的方式弥补一方因违约给对方所造成的物质。它成为最广泛、最主要的救济措施是因为:第一,旅游合同关系为交易关系,而交易关系一般均可用金钱或者合成金钱来表示;第二,旅游违约损害赔偿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实际履行等救济措施一并使用。在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中,一般使用的是补偿性的损害赔偿,即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只有当旅行社有欺诈行为时,应当按旅游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旅游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见《合同法》第113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等的有关赔偿的规定,对于旅行社给旅游者因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应以直接损失赔偿为主。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中所赔偿标准都非常具体明确。“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食宿费等直接费用。”这主要因为旅行社提供给旅游者的是一种精神的服务,而对精神损害的补偿,历来立法者采取谨慎的态度。另外,对于间接损失中包含的合理的将来会发生的未来的损失,旅游合同双方都很难界定。当然,旅游者也可以按民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来补偿精神损害。
3.给付违约金。适用违约金责任方式,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事先约定,按照约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时候,对方按照约定给付违约金,约定违约金的高低,法律没有规定,但应受到实际损失的限制。即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对旅游合同时指的是直接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任命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也就是说如果造成旅游合同一方损害,违约金不能低于损害赔偿金,但是也不过分高于损害赔偿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例如,旅行社没准时保证旅游者成行,恰恰又定有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虽然没给旅游者造成损害,但旅游者也完全可以得到这笔违约金,并要求旅行社另安排时间去旅游。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就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即履约者在违约金和定金中只能选择一种对自己最有利的条款。需要注意的是对旅游合同中的定金与预付款加以区别。
在旅游合同中,并非违约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具有法定免责条件。《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在严格责任体制下,不可抗力是作为直接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其他任何理由均不免责。除非对方放弃权利。具体到旅游合同的不可抗力是指旅游过程遇到的水灾、火灾、地震、罢工等。
总之,在处理一个旅游合同纠纷,应以《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基础,同时以旅行社的有关规定为标准。才能分清责任,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保护旅游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张广兴韩世远:《合同法总则》(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实际经营者责任书 篇四
危险品经营者及驾驶员安全目标责任书
甲方:
乙方:渝B:考核人(车主)或驾驶员:
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明确甲乙双方在汽车运输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共同做好各项安全工作,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法规,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切实预防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此安全目标责任书:
一、安全目标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营运.不发生翻车、死亡、重伤、火灾、机械、爆炸、泄漏等安全事故。
二、甲方权利及义务
1、严格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和安全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形成安全管理网络,不断补充,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2、监督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核定范围营运,若有超装、超载、超限车辆处罚2万元至10万元。
3、做好对乙方车辆管理工作,负责编制保养计划,及时通知督促乙方将车辆按时进厂二保作业,每月进行一次车辆状况的检查,督促乙方配齐危险品车辆的安全设备(GPS设备、危险品顶灯、标牌、排气管火花熄灭器、电源总开关、导静电拖地带、反光标志带、有效消防器材等),并做好车辆年审工作。
4、负责做好对乙方和乙方聘用驾驶资格审查,严把驾驶员的资格审查关,严格执行驾驶员的资格审查制度,乙方所聘用驾驶员与乙方属于雇佣关系,因此乙方聘用的驾驶员与甲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每车必须配有合格的驾驶员和押运员,否则处罚2万元,同时取消运输资格。
5、认真组织对乙方聘用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安全知识宣传和安全行车培训,积极开展安全竞赛活动,按时组织安全学习,定期对事故进行案例分析,对行车肇事者进行严格处理,不断提高乙方的安全意识和遵守安全生产法规的意识。
6、积极开展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抓好车辆例保检查,车辆月检和上路检查工作,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隐患,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营运,认真纠正和制止一切违章行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定》(JT617---2004)、《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等法规、规章和标准。
三、乙方权利及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学习行车知识,服从交通管理部门和甲方的安全管理,自觉接受安全检查;切实做到遵章守纪,安全行车,优质服务,维护公司的信誉。
2、该车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核定的范围运输,超出范围运输处2万元至10万元罚款。车辆必须停放在符合规定的停车场或场地,车辆运输行驶线路必须按相关部门核定的线路进行行驶,应选择避开人员密集的地方,发生一切安全事故所造成的经济和刑事责任一律自行负责。
3、做好车辆的例行保养,每月参加一次月检,根据保养计划,按时进厂二级维护,自觉接受安全部门组织的对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查,对存在的事故安全隐患,应自觉进行整改,保证车容,车整洁,合格的一级车辆,不开带病车,驾驶员连续驾驶4小时应休息20分钟以上。
4、乙方雇佣驾驶员,押运员所持从业资格证和操作证必须真实有效,并交甲方安全部门审查,备案,若乙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5、积极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学习和各项安全活动,自觉遵守危险品运输规定,掌握危险品运输的基本知识,熟悉所运危险品的化学性质,对车辆技术要求按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068]号文件《关于2006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凡不符合运输安全技术条件和标准的车辆.要立即停运整改或更新,车况确实差的车辆将危险品运输转为普通运输。
6、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抵制和检举甲方管理人员的不正之风,确保安全生产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7、车辆肇事,须在24小时内向甲方安全部门及时如实报案,并积极做好危险品车辆的应急处理,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和伤员的抢救工作,事故损失及事故处理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四、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全年做到遵章守纪,安全行车,优质服务,按期缴纳各项规费,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为公司做出贡献,经考核评比,甲方给予表彰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和其他形式的奖励。
2、乙方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使用权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甲方给予特殊奖励。
3、乙方或乙方聘用驾驶员,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亲属或其他人员的身体伤、残、亡及其任何经济和刑事责任,甲方概不承担。
4、乙方或乙方驾驶员,每月25日上午8:30分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学习,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一次,处罚50元,并进行安全补课学习,全年安全学习连续3次以上旷课者,甲方不给该车辆及驾驶员办理年审手续。
5、乙方或乙方聘用驾驶员存在下列违章行为,处罚2 万元至10万元,并停业整顿或报主管部门取消危险品运输转达为普通运输。(1)、聘用证件不齐的驾驶员驾驶危险品车辆。(2)、驾驶员资质与所驾危险品车辆不相符的。(3)、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6、乙方车辆必须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其它规章制度。
7、乙方按甲方规定投保,若不按规定参加保险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按甲方规定停止该车营运,并停业整顿一个月。
8、乙方或乙方驾驶员,被甲方检查有违章行为均按有关安全法规和甲方的安全规章制度处理,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处罚500元。
本责任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责任有效期为签字之日起壹年;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若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由长寿区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乙方: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电话:
5.实际经营者责任书 篇五
结合我校实际谈我校大学生党员应肩负的责任
梁启超先生曾经说过:“人生于天地之间各有责任”。有责任感,负责任,自古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责任感指的是人在一定条件下形成的为建立美好社会而承担责任、履行义务的自律意识和人格素质。责任感的产生便根源于人的社会性、个人和社会的辨证统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社会,需要社会提供种种条件;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也离不开个人,需要每个社会成员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进行创造性劳动,多做贡献。树立责任意识,勇于承担责任,不仅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实现自我价值的必然要求。
当代大学校园内的大学生早已不再是“象牙塔”内“一心只读圣贤书”的书呆子,提高自身整体素质是我们学习生活的最高目标。我们参与社会实践来加强与社会的紧密联系,培养自身的综合能力。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大学生肩负责任的意识却开始淡漠甚至缺失。而注重金钱、不关心他人和集体、自我中心等等不良现象却在不断地滋生。那么,作为一名大学生党员,我们就更应该清醒的认识到自己身上现在所肩负的重大责任。从而去努力学习,勤奋工作,更好地担当起自己身上所肩负的重大责任。
说到大学生党员应肩负的责任,首先我们应该弄明白当代大学生到底肩负着怎样的责任。由于我们国家大学的层次不一样,培养人才的特点也不一样。因此,要谈我校大学生应肩负的责任,我们就应该联系我校的实际,结合我校培养人才的特点来谈。我们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同时我们学校又是属于农林类的重点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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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第18期预备党员培训班结业论文
我们在大学里面接受教育,最终是要成长为一名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由于我们学校是国家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因此对我校大学生的成材目标也就有了更进一步的要求,那就是争取能成为一名社会主义事业的可靠接班人。弄清楚了我校的优势和特点,以及我校大学生成长、成材的目标,那么我校大学生党员所应肩负的责任就显而易见。
首先,我校大学生党员应该肩负起立志成材、报效祖国的重大责任。高校是培养国家栋梁之才,并使其担负起振兴国家、民族重任的摇篮,而作为重点大学中的大学生党员,在其中更是应该起着主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具备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培养、自我发展的能力,真正起好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带动周围广大的同学共同进步、共同提高,共同成长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然而,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对大学生的要求也是不断变化、不断进步的。因此,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我们大学生党员身上巨大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
诚然,我们是公认的幸运一代,出生在改革开放后的好年代,生活在中国的和平盛世里。并且相对同龄人来讲,我们还有着接受国家高等教育的优势。但是比起老一辈来说,我们并没有经历过更多轰轰烈烈的革命去表现自己的忠诚,就连在刚刚过去的抗击“5.12汶川大地震”的战争里,我们也只能是对人民子弟兵和白衣天使们表示自己的钦佩之情,却不能身临其境地与他们并肩作战。所以,有的时候我们很茫然,对于我们大学生党员究竟可以为自己深爱的国家、深爱的党做些什么呢?
也许有人会说,当学生的无权无势,一不会贪污腐败,二不能以权谋私,会有什么值得担心的呢?但是我认为我们大学生党员是未来中国的希望,是祖国建设的可靠接班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的重担,已经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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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第18期预备党员培训班结业论文
了我们的身上。所以,我们就应该从现在做起,对我们深爱的国家负责呀!假如我们东北林业大学这样的重点大学的学生党员都没有这种理想、信念和责任感,那么我们这一代青年以后又如何能担当起建设祖国的重任呢? 所以说,我们从现在开始就应该重视起来,认清楚自己身上所肩负的报效祖国的历史责任,不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培养自己各方面的能力,争取早日成长为一名社会主义建设的优秀人才,为我们中华民族早日崛起于世界民族之林而不懈奋斗!
其次,我校大学生党员应该肩负起充当建设生态文明主力军的重大责任。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将“建设生态文明”写进了党的政治报告,并提出到2020年要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生态环境良好的国家,这是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出的新要求,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贡献。十七大报告把“生态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新要求,彰显出中国共产党推进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新思维。倡导生态文明建设,不仅对中国自身发展有深远影响,也是中华民族面对全球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所做出的庄严承诺。
生态文明的底线是生态安全,生态良好是生态文明的物质基础,人与自然和谐是生态文明的根本要求。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键和纽带,林业也在建设生态文明的历史进程中肩负着特殊的重大使命。而我们东北林业大学是一所以林科为优势的重点大学,是我国规模最大、学科门类最全的林业大学,我们的学校所开设的许多专业都与林业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那么,建设生态文明,我们林业大学责无旁贷,我们林业大学的所有大学生也责无旁贷。因此,作为林业大学的大学生党员,我们就必须要知道生态文明已不再是一句空洞的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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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第18期预备党员培训班结业论文
念,党的十七大已经赋予了生态文明新的思想和内涵。所以,无论我们学习的专业是不是林科专业,我们都要树立良好的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建设好生态文明的意识。同时,我们更要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承担着生态文明的引导、传播、推广等职能,发挥着生态文明建设主力军的作用,我们要为尽快建设好生态文明的小康社会做出我们应尽的努力。
再次,我校大学生党员应该肩负起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责任。“三农”问题即农村、农业、农民的问题,是我国长期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至今未能得到完全解决。它“绝不仅仅是道义或者公正的问题,而是一个横亘在中国现代化道路面前的现实难题”。在我们这样一个以农村人口为主的大国,全面实现小康必须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发展进程。于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新的发展阶段做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为广大青年学生,特别是我们广大农林院校的大学生提供了发挥优势、施展才华的广阔舞台。
一个有理想的青年只有将自己的前途和命运与祖国的强盛、人民的幸福紧紧相联,然后努力将自己的青春和智慧奉献给他所在的那个时代,他的生命才有意义,青春的岁月才会更加显得生动和精彩。而作为一名正在大学学习先进科学文化知识的大学生党员,我们就更加应该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知国情、受锻炼、增阅历、长才干,同人民紧密结合、为祖国奉献青春。由于我们学校是林业大学,而林业又是大农业的一方面。因此,我们投身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实践就有着十分独特的优势。我们在农林业科技推广、农林业产业化发展、农林业现代化管理、农村文化建设等方面就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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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第18期预备党员培训班结业论文
大显身手,建功立业。我们大学生党员要自觉的把个人的追求同国家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把祖国的需要、时代的需要作为自己的选择,积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西部就业、创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积极的贡献。同时,我们还应深入农村,深入基层,了解国情,认识国情,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认真研究解决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用理论知识推动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实践。时代在感召我们、农村在呼唤我们,到农村广阔天地里去挥洒汗水,为新农村建设贡献青春,应该成为我们林业大学当代大学生党员最有价值的人生选择!
总而言之,作为一名国立重点大学的大学生党员,我们应该时刻铭记自己身上所肩负的重大历史责任。在思想上,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要对党忠诚,拥护党的纲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严守党的纪律;在学习上,勤奋努力、刻苦钻研,努力学习好自己的专业文化知识;在工作上,要具备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爱岗敬业的工作态度,积极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在道德上,要做到是一个真正的好人,自觉培养共产主义道德。只要我们真正认真做到了以上几点,再结合我们学校的特色以及我们自身所学专业的特点,注重实践、开拓进取、与时俱进、锐意创新,我们就一定能够肩负起我们大学生党员所应当承当的历史责任。同时,我们也会在责任担当的过程中,书写一部无愧于时代,无愧于祖国和人民,无愧于“共产党员”这个光荣称号的不朽篇章!
6.经营业户责任书 篇六
经营者(业户)的责任和义务:
经营者(业户)是具备经营资格的主体,也是商品流通的主体,是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关键,落实好经营者(业户)责任和义务,提高自律意识,建立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搞好商品质量管理,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第一、(1)坚持诚信守法经营。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和观念,持照亮照,守法经营。自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童叟无欺、公平竞争,牢固树立“消费者利益至上”的经营观念,尊重消费者权利,妥善处理消费者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2)建立商品进销货台帐,经营者必须对所购进商品的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质量检验等情况进行登记,同时,对所经营商品的销售情况,商品质量投诉处理进行登记备案。
(3)建立商品索证索票制度,经营者在购进商品特别是重要商品时,要索取“三证”、“三书”、“两照”、“一票”,立档备查(商品流通一票通粘贴簿)。
注:“三证”是指商标注册证、3C安全认证和生产许可证;
“三书”是指卫生防疫、商检、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检疫报告书,“总经销”、“总代理”、合法有效的授权书,绿色食品标志、荣誉证书、认定书;
“两照”是指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和供应商营业执照(加盖公章);
“一票”是指索取税务部门监制的进货正式发票(所购进商品与发票内的品名要一致,或开据购销明细加盖公章)。
经营者要对以上票证真实和合法性进行查验,对应具备相关票证而不具备或拒不出具的,其商品不得进入商场(超市)内销售。对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商品,或经营者与供货方具有长期供货关系的,供货方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的协议准入,供货方大批量供应原料或大包装成品,由经营者自行分装的,以及经营者委托加工的商品,由经营者加贴带有自身名称,商品质量信息的标识,实行贴牌准入(加贴店内标示码、在现场出示原大包装的外包装箱或袋及合格证、同时作好台帐记录),并对商品质量负责。
(4)建立商品质量承诺制度。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做出商品质量承诺,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商品质量承诺书要向当地工商机关备案。
注:工商机关在监督管理工作中随时都要对经营者(业户)进行登记,并将信息登入网站备案。
(5)建立特殊商品进货报告制度。对于危险商品(易然易爆),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和商品以及某一时期重点整治和清查的商品,要实行报告制度,经营者(业户)在进货的同时,要将进货渠道、进货数量等相关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6)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经营者(业户)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或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在商品抽查和市场巡查中发现并经确认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商品,要在24小时内撤柜下架,强制退出市场。对通过协议准入形式流通领域的不合格商品,当事人双方可在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除合同,协议退出,对已售出的不合格商品,特别是有毒有害商品,经营者(业户)应以公告或公示形式追回。
(7)经营者(业户)因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及其他质量不合格商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进行虚假宣传,提供不合格服务,给予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给工农业生产造成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8)自觉服从监督管理,对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司职能科室开展的日常检查、商品检测、专项整治等各项行政执法活动,要积极主动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推拖拒绝。要虚心接-1-
受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改进商品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
第二、经营者(业户)要自觉遵守所签合同中有关条款(第九条)的约定,确保所供商
品符合国家标准,无商品质量及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侵权行为。
第三、由于公司更换电脑系统,敬请各位经营者(业户)要特别注意:
1、合同第十八条、其它约定的内容的第4条、第10条:
第4条:乙方若提前终止合同的履行,乙方必须提前30天书面函告甲方(否则追加60天的保底押金赔付甲方损失),并且承担合同约定全年保底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则甲方不退还乙方已缴的合同定金、联营保底押金、商品质量和服务保证金、联营收益。
第10条:乙方在合同到期之日前30天续签新一轮合同,若合同期满未再续约,甲方将
在乙方合同期满后6天内书面通知电脑部停止该户信息,终止该户的商品销售;乙方负责将
商品撤离现场,如故意拖延不履行,视为自行抛弃其所有货物,任由甲方处理;乙方提前终
止合同及合同期满后,若乙方欠甲方费用的,将现场货物(不准乙方退货、撤货)折价处理,并经甲方认可后抵顶归甲方,不足部分甲方保留追讨欠款的权利。
2、经、代销合同第二十一条、清户规定中的第2项:乙方在合同到期之日前30天续签新
一轮合同,若合同期满未再续约,甲方将在乙方合同期满后 6日内通知电脑部停止该户信息,终止该户的商品销售;乙方负责将商品撤离现场,如故意拖延不履行,视为自行抛弃其所有
货物,任由甲方处理。
第四、该经营单位:签订合同编号:
门店:楼层:货区:经营类别:
经营品牌:
有效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经营单位(乙方、盖章):供应商管理员(甲方、签字):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字):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乙方合同签约人、签字): 部门责任人(签字):
联系电话(固话、移动):联系电话: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1.乙方执一份,注:供应商合同签约后,立即签订该“经营者(业户)责任书”
签约人交回单位存档。
7.实际经营者责任书 篇七
2011 年最高院对于桐城轮案①的再审引发对实际承运人在连续转租情况下的认定问题。上海海事法院一审、上海高院二审均认定连云港明日作为涉案船舶“桐城”轮的光船承租人, 系实际承运人。最高院再审认定其虽系实际承运涉案货物, 但并非涉案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方,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实际承运人的认定有不同的标准, 而学者对于这个问题也有不同的看法。对此下文将结合实际承运人的定义进行分析, 对于实际承运人的两种主要的不同声音进行阐述:
《海商法》第42 条第2 款规定: “实际承运人指接受承运人委托, 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 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解读条文, 由于委托和转委托以及从事运输的不同理解, 因而识别实际承运人有了两个标准。一方学者认为依据条文实际承运人应当包括转租过程中的所有涉案方, 即法条强调的是委托关系的存在。韩立新教授认为“实际承运人”的定义中明确指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而不是“或者”。所以实际承运人包括亲自进行运输及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运输两种情况②。高珏学者认为: 以“委托”为标准确定承运人更为合理。如果实际承运人只能有一个, 提单持有人将无法要求这些“中间人”承担责任③。姚洪秀教授也认为作为接受转委托的二船东和实际运输的船舶所有人, 均可以视为实际承运人④。另一方学者认为依据条文实际承运人应该是指最后实际从事运输的人, 即法条重点在运输行为上。郭瑜教授认为: 接受了承运人委托但没有实际进行货物运输的人不应视为实际承运人, 原因在于实际承运人由于实际控制着货物, 因而对于货主负责。但转委托的委托人无法实际掌管货物, 因而让他们承担类似承运人的责任不合理⑤。韩金发先生认为: 实际承运人在期租合约中是真正的船舶拥有人⑥。交通部也倾向于在实践中, 将航次租船合同下的船舶出租人认定为实际承运人⑦。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实际承运人是实际从事货物运输的一方当事人。首先, 从实际承运人制度产生的背景看, 该制度旨在赋予FOB贸易项下的托运人直接起诉实际运输其货物, 却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运输人。从这一主旨出发, 很容易识别出实际承运人。其次, 从定义看, 无论是在委托还是在转委托的情况下强调的都是从事货物运输的人, 而不是究竟是委托还是转委托的识别。最后, 从经济和效率角度看, 基于海上运输的特殊性和国际性, 海上货物运输常常牵涉到众多中间人, 如果让货主花费时间去梳理清楚这一连串中间人及他们之间的联系, 反倒不利于实际承运人制度的运行。
二、航次租船合同中实际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关于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实际承运人责任的相关规定包括: 《海商法》第四章第二节承运人责任的第61 条: “本章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适用于实际承运人。”以及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特别规定的第94 条: “本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本章其他有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 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解读条文, 疑问如下: 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实际承运人究竟是只承担适航义务和不做不合理绕航义务, 其余责任由提单规定, 还是整个的适用海商法第四章对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对此, 学者也是分为两派。一派学者认为航次租船合同下的实际承运人责任应该适用第四章中所有有关承运人的责任。典型的如姚洪秀教授观点: 航次租船合同被认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 受《海商法》第四章的调整, 是“因为航次租船合同下出租人在船舶的占有和使用、收取运费的权利、为承租人运输货物的义务等方面与提单下的承运人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⑧。”在该观点下, 学者普遍认为:这里“责任”是广义的。似乎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地位等同于承运人。因而第4 章中承运人责任的条款都可适用于实际承运人⑨。司法实践中也普遍如此⑩。另一派学者认为航次租船合同下的实际承运人具有特殊性, 其责任权利应该交由合同调整。比如郑蕾和钱舒鸿学者认为: 并非第四章所有的规定均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 细读法条, 他们认为实际承运人的规定并不包含在内。因为实际承运人是接受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委托, 不是接受航次租船合同出租人的委托, 实际承运人及其法定责任限定在提单的法律关系中11。
笔者较赞成航次租船合同下实际承运人依照海商法第四章承运人责任的规定承担责任。从体系解释角度看, 航次租船合同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章节下, 且特意将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单列一节, 则该章的一般规定从逻辑上讲应当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此外, 从文意解释角度看该条款, 只有在不违反第四章规定的基础上才会有合同当事人的约定, 因而, 如果说依据提单法律关系来承担其法定责任, 也只会重于第四章的规定。因此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实际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就是第四章中对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参考文献
[2]夏元军.海商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3]司玉琢.海商法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4]韩立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实际承运人及其责任的认定[J].中国海商法年刊, 1997.
[5]郭瑜.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0 (3) .
8.经营责任教育,建构有效课堂 篇八
关键词 英语 有效教学
有效课堂应涵盖两个层次,一是课堂的组织形式,也就是教师运用什么样的课堂教学方式、课堂教学流程等,这在初中的英语课堂中更多地表现为英语基础的习得;二是课堂的行为规则,也就是教师用什么方式来维护课堂教学目标的完成,通俗的说法就是课堂管理。课堂教学制度的两个核心理论,我们用简洁易懂地话表述就是“基础第一,管理第一。”
教师要建构有效的课堂,经营责任教育必须做到两方面:一要创造积极有益的课堂氛围,加强课堂管理,因为课堂管理与课堂教学是密切关联的,课堂管理在有效教学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二是“情感教育”渗透在课堂教学中,体现在对学生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的培养。使学生亲其师,信其道。
一、积极的课堂语言交流环境是英语有效教学的必要前提
为了达到语言学习的首要目的――交流,特别是在学生还没有足够的语言能力来进行交流时,他们特别需要一种积极的语言交流氛围,这种氛围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学习者强烈感到在课堂上有使用目标语言的交流需求。
(2)有充分的机会提供给学习者在个人交谈中使用目标语言。
(3)课堂中有轻松的气氛可以使学习者享受课堂活动的参与。
当学生有一个明确的使用目标语言的交流需求,他将最大限度并且自然而然的参与到各种类型的学习活动中来,并对老师的指令做出积极的回应,这样有效的学习就产生了。
二、创设有利于交流的课堂氛围是英语有效教学的必要保证
1、注重学生自我学习动机的培养是提高英语课堂教学的关键
学生自我的学习动机可以理解为学生对老师课堂上提供的学习材料的兴趣和热情。事实表明,那些学习积极主动的孩子在学校学习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要优于学习被动的孩子。因此在有效的英语课堂教学中教师要尽力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而英语课堂上的语言交流并不是简单地两者之间的轮流发言。“人们之所以说或写,是因为他们有东西要表达;而且,在他们听和读的时候,他们想得到信息”。换句话说,人们在交流时有一种需求和目的,这正是教师要提供给学生的。为了调高学生兴趣,教师可以考虑以下的方法:
初一学生的好奇心比较重,利用这一特点,可以多设计“Guessing game”(猜谜游戏)。寻求信息的缺口。比方,学生都知道相互的姓名、年龄等情况,但每个人的家庭情况,童年趣事等却只有他自己知道,交流这些时就给了学生们很大的兴趣。利用学生感兴趣的话题。比如在“Have you packed your backpack yet?”这单元中,教师可以假设暑假让大家和好朋友一起旅行,那么我们需要打包行李,让学生和好友一起合作,编写对话。因为他们对旅行这一话题很感兴趣,又是和好友一起,因此表达欲望很强烈,也很好的掌握了“Have you done…yet?”这个句型。
2、注重课堂学习的管理是英语有效教学的坚强后盾
尽管课堂学习和自学各有利弊,而学生学习英语的主要时间和精力都花在课堂学习之上,故应教会学生管理好自己的课堂学习。首先,在英语课上,心情决不要紧张、慌张、活动上不要追赶。紧张、慌张,往往是因为害怕提问和自我认同感削弱。对此,教师应经常向学生解释外语课的特点——“外语是‘错’出来的”;外语课上的提问,主要是学习机会而不是评价手段。其次要善于听取老师的讲解和引导,主动适应教师的活动,作到默契。再者要专心听同学和自己的说、读,并默默作出反应和评价。还有,要注意教师、同学和自己的写,看板书和自己写都要力求以一句为单位,不要一词一字地看和写。 3、培养感情,建立融洽的师生关系是英语有效教学的可靠保证
心理学家研究表明,师生关系的好坏直接影响学生的学习情绪。老师的品德或威信甚至能决定学生学与不学、喜欢与讨厌某一学科,这是一种感情迁移现象。因此沟通师生情感、达成师生间的双向理解十分重要。教师要在课堂上以亲切、友好、大方的教态及幽默风趣的语言使学生进入最佳的学习心理状态。课下要有计划地找学生促膝谈心,了解他们的学习态度、困难和体会以及他们对教学的看法、要求。
4、及时鼓励,增强学生的自信心是英语有效教学的有力支持
心理学家研究表明,人们是凭借别人对自己的反应作出自我判断的。因此,教师要帮助学生寻找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有意识地找出他们的积极因素。当他们取得成绩时,老师要在全班面前表扬他们,这样会使他们在心理上产生一种快慰和成就感,使得他们信心倍增。当他们出现错误时,教师要体谅学生,,并多肯定他们取得的成绩和进步,以减轻学生的心理负担。常对学生讲“Trust yourself”、“Try your best”、“Never give up”、“keep up your courage please”、“We believe we are the best”等等激励话语,并鼓励学生大胆地“表现自己”。常让学生登台轮流演讲或复述课文等,时间一长,学生们就会由胆怯、别扭到自然、大方。
5、利用多媒体,提高学生兴趣是英语有效教学的必要手段
现代多媒体教学技术替代了静止、呆板的教具,参与了直观教学,犹如给课堂教学注入了一股新鲜血液,特别是对学生的形象思维起到了导引、刺激的独特作用。动画、音像剪辑、粘贴等多媒体组合技术,使课堂效果更为生动,学生如亲临其境,在强烈逼真的情景中发展形象思维。灵活多变的多媒体教学课件,提高了课堂教学的效率。俗话说:百闻不如一见。多媒体的运用,能够按照学生的认知特点和需求,精选内容,编制程序,把教师难以通过描述完成的大量信息,可以用计算机在顷刻之间就在学生的头脑中留下了深深的印象,无疑也大大地提高了课堂教学的密度和效率。
9.诚信经营责任书 篇九
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权益,维护本公司的经营商誉,本公司以坚持诚信经营和优质服务为经营宗旨,确定以下诚信经营规则,并要求各部门严格遵守。本责任书是本公司对公司部门<含分公司、连锁加盟部门(门市)>就诚信经营实施管理的书面确认文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部门<含分公司、连锁加盟部门(门市),以下统一简称部门>负责人签署。
一、招徕旅游者,宣传旅行社线路产品,不得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对旅游者作出任何误导。提供的旅游线路产品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按照旅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并就旅游行程安排、旅游团成团最低人数、旅游服务标准、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等事项向旅游者做出详细说明。
三、严格遵守《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及《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非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四、不得通过虚假宣传,隐瞒旅游行程、具体购物场所及商品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真实情况的手段,诱使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或者购买相关产品和服务
五、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或者通过诱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收受的旅游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六、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价格或者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不同意参加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的,不得因此拒绝订立旅游合同,也不得提高旅游团费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七、使用规范的旅游文本合同,明确价格、服务标准等事项,信守合同约定,履行服务承诺,自觉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八、不超范围经营,不违规委托,不非法转让和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搞挂靠承包。不使用不具备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辆和无导游证、无领队证的人员接待游客。
九、不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含有淫秽、迷信、赌博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不得安排旅游者参观或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十、向旅游者推荐旅游意外保险,不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十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各项规定。
公司: XXX旅行社 部门: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10.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 篇十
根据公司20xx年度销售计划,结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经公司研究,共同确定公司20xx年度销售管理部所负责的产品销售目标,具体事宜如下:
一、责任书期限
1、本责任书生效日期为20xx年1月1日。
2、甲方和乙方对丙方进行业绩考核的时间,从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二、权利职责
全面建立并实行丧事报告制度。村委会每日向镇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发现死亡信息的,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即知即报。
1、甲方和乙方聘任丙方为本公司销售管理部经理,负责销售管理部的全面工作。
2、丙方必须每月向甲方和乙方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含本月总结及下月销售计划)。
3、丙方享有公司规定的利益分配权。
4、丙方所负责的销售范围:xx省所属各市县。
5、丙方所负责的销售产品项目:芳芳涂料所有产品。
6、丙方负责项目在20xx年度销售目标:xxx万元人民币,力争完成xxx万元人民币,按月完成月度分解任务。(每月分解任务见附表:20xx年度销售计划表)
7、丙方在与甲方和乙方签订本责任书后,要严格控制经营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其间费用计入销售管理部的经营、管理费用。超过的部分从给予丙方的分解业务提成中扣除。
8、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机密、切实维护企业的权益。
9、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10、接受甲方和乙方领导和监督。
xx、不得违背职业道德,不得从事和本公司无关的第二职业,不得从事有损本公司声誉的任何活动。
xx、三方均应严格遵守本销售目标责任书的各项约定。
三、公司对于丙方在20xx销售业绩的奖惩及结算方法
1、公司给与丙方提供的薪酬待遇的基本形式为:基本工资+业务提成+其它补贴。
2、丙方应按公司要求将任务进行细划,且细划到各月、季,各个区域。
3、甲方和乙方对丙方完成全部责任期销售回款目标xxx万元人民币,
4、从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xx月31日止,如丙方无法完成销售目标考核的95%,甲方和乙方将终止与丙方的销售目标责任书,重新聘用销售管理部经理。
本责任书一式叁份,三方各执壹份,签字后生效。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公司和销售目标责任应共同努力、携手并进、互利共勉,以期顺利完成目标任务。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职务:职务:职务:
11.船舶公司化经营的法律责任 篇十一
【关键词】 航运;个体船舶;公司化;经营;法律责任;合同;合同法
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沿海运输船舶艘(净载重量0万t),内河运输船舶21万艘(净载重量万t),二者合计净载重量是2000年的2.79倍,单船平均吨位分别是2000年的3.57倍(沿海)和3.64倍(内河)。近年来,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主体进一步多元化,民营航运企业发展势头迅猛。每年获准进入沿海及内河航运市场的企业数量都在200家以上。截至2009年底,国内经营沿海运输的航运企业约家,经营内河运输的航运企业约家。沿海运输和内河客运、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全部实现公司化经营,内河个体普通货物运输的企业化进程也基本完成。原以个体方式经营的内河船舶的数量从2000年的12.5万艘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万艘,并且下降速度不断加快。
船舶实现公司化经营,不仅是航运市场走向专业化、规范化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航运事业不断发展的必然趋势。由于船舶公司化经营涉及的问题和矛盾错综复杂,因而在其发展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部分船舶的公司化经营背离其经营初衷,最终导致船舶运输公司和船舶实际所有人对于船舶在运营过程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船舶物权风险责任承担等问题出现错误认识。这些现象不仅突出,而且非常普遍,亟待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或途径予以解决。
1 船舶公司化经营的形式
所谓船舶公司化经营,是指国家通过政策性或强制性手段,引导个体船舶所有人通过投资、合伙、光船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将其所有的船舶纳入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船舶运输公司或者船舶管理公司,并由船舶运输公司或者船舶管理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一种经营模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现阶段我国船舶公司化经营主要有5种类型:(1)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形式,组建符合水运资质条件的船舶运输企业;(2)具备经营资质的运输经营人,在与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收购、折价入股等形式吸收个体船舶经营户所有的运输船舶;(3)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将船舶租赁给具备经营资质的船舶运输公司,并由后者负责光租船舶的运营管理,承担船舶安全责任;(4)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与具备经营资质的船舶运输经营人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确定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关系,由被委托人负责船舶的经营和管理,并承担所接受委托船舶的安全责任;(5)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与专业化的船舶管理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船舶经营管理合同关系。从投资形式和管理主体的角度可以将船舶公司化管理划分为3种形式:(1)投资形式。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将其所有的船舶以投资的形式投入具备运输资质的航运公司,并将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均登记为航运公司,而船舶所有人以投资人的身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其利润分配主要依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分红的形式体现。(2)出租形式。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将其所有的船舶以光船租赁的形式出租给具备运输资质的航运公司,船舶的经营管理和风险责任均由航运公司承担,其利润分配主要依据船舶租赁合同,以租金的形式体现。(3)管船形式。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将其所有的船舶委托具备运输资质的航运公司或船舶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对有关船舶的经营运作、船员培训、安全措施以及船舶燃物料供应等承担责任。登记的船舶所有人不变,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依据双方签订的船舶管理合同向对方交付管理费用。
2 船舶公司化经营的变异
我国将个体运输船舶纳入企业化经营始于2001年。当时国家作出这样的决策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首先,改革开放推动航运事业飞速发展,个体运输船舶的发展势头尤为迅猛,而国家在这方面的管理机制还不尽完善,稍显滞后;其次,个体运输船员的素质和安全管理能力与运输船舶的发展状况不相适应,个体运输船舶成为水上交通事故的主要隐患;再次,个体运输船舶为逃避交通、海事等有关部门的监管,普遍采取名义“挂靠”的方式进行经营,造成各方法律关系和责任的混乱。船舶公司化经营是国家整治航运市场船舶违法“挂靠”经营的重要举措,其目的在于调整和规范我国航运市场的机制和结构,引导个体船舶所有人步入公司化、规范化、集约化的发展道路,借助有较强经济实力和较高管理水平的船舶运输企业,弥补个体船舶在经营和安全管理方面的弱势,减少水上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航运经济的良性发展。由于法规、政策、管理和监督机制相对滞后,在船舶公司化经营发展过程中,仍然出现一些不正常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船舶登记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常见的问题有2类:(1)在投资形式下,没有按《公司法》的规定对投资条件进行评估、审查,虽然个体船舶所有人将其所有的船舶登记在船舶运输公司名下,但并不能如实反映个体船舶所有人的投资数额和投资比例。(2)在出租形式下,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虽然在船舶证书中船舶所有人登记为个体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登记为船舶运输公司,但这种关系更多地表现为船舶委托管理合同的形式。
2.2 经营形式规避相关法律规定
船舶经营人虽然登记在船舶运输公司名下,但是船舶运输公司实际没有履行在船舶经营和安全方面应当承担的责任,而是在向个体船舶所有人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仍然将船舶交由个体船舶所有人以船舶运输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具体的经营活动。这是一种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名义上是对个体船舶实行公司化经营,实际上是以出借公司经营资质为手段获取相应“挂靠”费用。在国内航运市场上,这一现象相当普遍。由于缺少健全有效的监管机制及时纠正这些问题,因此国家希望通过强制手段对个体船舶实行公司化的初衷在相当大程度上流于形式。虽然有少数船舶运输公司以出租人的身份与个体船舶所有人签订光船租赁合同,但并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对个体船舶所有人和船舶运输公司没有实际约束力,其目的更多的是在于应付行政主管机关对船舶公司化经营的检查。
2.3 缺乏有效的后期管理机制
行业主管机关在船舶公司化经营初期对个体船舶所有人和船舶运输公司的资质审查是十分重视的,其程序和实体要求也较为规范和严格。但是审查登记之后的监管偏重于形式。在这一阶段,行业主管机关的管理重点在于船舶运输公司的财产构成、经营范围、国家规费等方面,而这些内容多通过表格、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对于众多已纳入公司化经营的原个体运输船舶在运输市场中以谁的名义经营,由谁实际负责经营以及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船舶运营安全和防止污染等各种问题缺乏应有的管理和监督。
3 船舶公司化经营现状
3.1 积极表现
3.1.1 船舶经营者的素质有较大提高
船舶公司化经营较之船舶个体经营在管理方面更趋规范化和系统化,促使船舶经营者的综合素质得到明显的提高,并主要表现在交通安全意识、船舶防污染意识、专业技术水平和法律维权意识等方面。由于船舶经营者综合素质的提高,其对船员的素质也有了更高的要求,进而促使船舶运营过程中各个层面和环节的参与者的素质都不断提高。
3.1.2 船舶运输经营市场趋于规范
在实施船舶企业化经营之前,众多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在经营过程中各自为政,其经营信誉和风险防范能力普遍不佳。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个体运输船舶往往通过规避国家法律、偷逃国家规费、伪造船舶证书证件以及非法“挂靠”经营等手段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营成本。其中,非法“挂靠”经营问题是导致船舶运输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整治非法“挂靠”经营行为的过程中,相关部门虽然投入较大的力量,但收效不大,没有解决根本问题。自从国家在法律层面上将船舶“挂靠”经营界定为违法行为之后,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开始自觉地实行船舶企业化管理,船舶运输市场也日趋规范。
3.1.3 船舶运输市场行政管理更加科学
科学的船舶运输市场行政管理,是船舶运输企业做大做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壮大的保证。通过有效的行政手段使个体船舶实行企业化经营,能最大程度地避免个体船舶在经营过程中的盲目性和侥幸心理,使公司的经营方向更加符合市场经营发展的要求,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不断提高。
3.2 消极表现
3.2.1 经营问题
(1)船舶登记经营人与实际经营人分离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个体船舶必须登记在船舶航运公司名下,而船舶航运公司应当对船舶的安全和经营承担管理责任。但是在实务中,一些船舶运输公司以出让经营资质为手段,以收取“管理费”为目的,不仅有意规避法律的相关规定,而且疏于承担安全和经营管理责任,放任个体船舶所有人的经营活动。当船舶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合同争议时,相对一方不能或难以确定相关责任人。这一结果不仅使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不能或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而且直接导致市场的混乱。
(2)安全责任不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船舶航运公司应当对登记在其名下的个体船舶在经营过程中的安全负责。由于船舶的实际经营仍由个体船舶所有人负责,在发生安全事故后,个体船舶所有人与船舶航运公司之间往往在事故责任的承担上相互推诿,不利于矛盾和纠纷的及时解决。
(3)安全状况难以稳定 在合法经营的形式下,仍然存在船舶登记经营人与实际经营人实质分离的现象。部分个体船舶所有人片面强调经济利益而忽视安全问题,船舶运输公司又缺乏制约手段,从而形成船舶运营管理失控的局面,致使个体船舶事故隐患严重。这不仅给船舶运输公司带来较大的风险和责任,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不良的影响。
(4)船舶物权管理混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体船舶所有人将船舶登记在船舶航运公司名下后,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有的船舶航运公司由于资金方面存在困难,在向金融机构借贷过程中,以登记在公司名下的个体船舶设置抵押。在公司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抵押船舶往往被金融机构用以抵偿债务,进而形成纠纷。甚至有船舶航运公司负责人恶意以登记在公司名下的个体船舶作为抵押,在取得金融机构贷款以后携款潜逃,导致个体船舶所有人和金融机构均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登记在船舶航运公司名下的个体船舶之间若发生经济纠纷,受害人往往自行留置或者申请法院扣押登记在同一公司名下的其他船舶,这也导致个体船舶所有人的船舶物权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5)船舶经营管理混乱 部分个体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虽然登记在船舶航运公司名下,但是从事具体船舶运输经营活动的仍然是个体船舶所有人。这些个体船舶所有人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往往根据经营中的不同情况,或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以船舶航运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在纠纷发生后,对于应将个体船舶所有人作为合同当事人还是应将船舶航运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的问题往往存在较大的争议。个体船舶所有人与船舶航运公司之间为了推卸责任,经常以登记经营人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为由,有意识地规避其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法律责任。这一种情况导致船舶经营管理的混乱。
3.2.2 法律问题
(1)民事主体的确定 由于登记的船舶经营人与实际的船舶经营人分离,因此在船舶的实际经营过程中,不论是发生合同纠纷还是发生侵权纠纷,相关诉讼主体的确定都存在较大的问题。合同签订的形式一般有3种:一是个体船舶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二是个体船舶所有人以船舶航运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三是船舶航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在这3种形式的合同中,运输船舶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其实均由个体运输户完成。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是将个体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航运公司单独列为诉讼主体还是将个体船舶所有人和船舶航运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主体,在实务中存在较大的争议。侵权纠纷中的诉讼主体确定同样存在许多的法律困惑。由于船员的聘用、航行设备的配置以及与船舶航行安全相关的有关事务实际上均由个体船舶所有人具体实施,所以船舶碰撞、触损等侵权事故的直接过错均在个体船舶所有人,但事故船舶的经营人登记在船舶航运公司名下,并且船舶航运公司对船舶安全负有法律上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将船舶航运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主体呢?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2)法律责任的承担 法律责任承担是指船舶在经营过程中因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导致第3人损害以后,个体船舶所有人与船舶航运公司之间对第3人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据法律规定,责任人因过失导致其他人损害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按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依据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实务中,一些个体船舶所有人所有的船舶虽然将船舶运输公司登记为船舶经营人,但是船舶的实际经营行为仍由个体船舶所有人具体实施。若个体船舶所有人在经营过程中因违约或侵权行为导致第3人受损,个体船舶所有人与航运公司之间应该按过失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是应该对第3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对这一问题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做法,这给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带来不利的影响。
(3)债务的担保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公司所有的财产均为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在以投资形式进行的船舶企业化经营中,船舶的登记所有人为船舶航运公司,那么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船舶是否应该成为登记在其名下的任何一艘船舶在对外进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的担保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果是肯定的。船舶所有人在形式上虽然登记为船舶航运公司,但船舶实际由个体船舶所有人具体经营,如果因登记在同一船舶航运公司名下的其他个体船舶产生的债务导致自己的船舶被法院扣押、拍卖,个体船舶所有人在情感上肯定难以接受,进而可能采取相应的行为妨碍法院保全措施的实施,其结果不仅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对社会稳定带来不利的影响。一些船舶航运公司恶意以登记在公司名下的船舶作为贷款抵押担保,导致被抵押的船舶被法院扣押、拍卖,对个体船舶所有人造成非常大的损害。这类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不仅增加法院的工作难度,也对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4 对策建议
4.1 完善经营管理
只有规范化的科学管理机制才能从源头上保证船舶企业化经营的进一步发展。对于船舶企业化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予以解决。
首先,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前文述及,实务中不管是以投资形式、光船租赁形式还是以管船形式进行船舶企业化经营,绝大多数船舶航运公司并没有履行经营人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而是在签订协议、完成登记手续后,仍将船舶交付给个体运输户实际经营。船舶航运公司和个体船舶所有人在形式上执行国家有关船舶企业化管理的规定,但实际从事的是国家严令禁止的船舶“挂靠”经营行为。海事管理机关和其他相关行业的行政管理机关,不仅应对船舶企业化经营的准入条件进行严格审查,还应对船舶的具体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对于恶意规避法律法规的船舶航运公司和个体船舶所有人必须进行严厉处罚,改变目前“重审批、轻管理”的非正常情况。
其次,加大对船舶航运公司民事责任承担能力的审查力度,坚决禁止不具备经营能力或者无能力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航运公司从事船舶企业化经营活动。实务中,有部分船舶航运公司的注册资产是借助有关规定通过船舶投资等形式取得的,船舶航运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非常有限,甚至有些是“空壳”公司。一旦个体运输船舶发生债务,这些公司或是无力承担,或是故意逃避,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近年来,虽然国家在船舶航运公司的运力和人员培训等方面提出一定的要求,但对于船舶航运公司自身的资产状况和经营能力并没有明确规定。当登记在船舶航运公司名下的个体运输船舶造成第3人损害时,船舶航运公司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在实践中时有发生。
再次,明确安全责任的内涵,促使船舶航运公司和个体船舶所有人重视船舶航运安全,避免航行责任事故的发生。船舶的安全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船舶自身应该承担的安全责任;二是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对第3人生命财产应该承担的安全义务。一般而言,专业的船舶航运公司拥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相对个体船舶所有人而言,在船舶安全管理方面具有更多的优势。如果船舶航运公司全面、认真地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就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船舶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4.2 明确法律责任
国外法学理论通常根据两个标准确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一是运行支配权,即谁对运输工具的运行具有具体的、现实的支配和控制的权利。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运输工具的运行中获得利益,包括间接利益以及基于心理感情因素发生的利益等。国内法学理论从危险责任的“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思想出发,分析让特定物品或者设施的所有人、持有人承担危险责任的理由:(1)特定企业、物品或者设施的所有人、持有人制造危险来源;(2)在某种程度上只有其所有人或者持有人能够控制这些危险;(3)获得利益者应负担责任是正义要求;(4)因危险责任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应该由商品服务的价格机能及保险制度予以分散。
从上述理论可以看出,运输船舶在经营过程中导致第3人损害时,个体船舶所有人和船舶航运公司都应作为安全管理责任的主体,对因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导致的第3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首先,船舶航运公司因规避规定的经营方式而将船舶运输的风险引入社会,且通过合法的措施能够控制风险。船舶航运公司作为具有专业航运技能的运输企业,应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船舶企业化的规定,加强对运输船舶运营安全的管理,避免因自身对运输船舶营运安全管理的疏忽或懈怠而造成的经营风险危害社会。运输船舶在经营过程中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与船舶航运公司怠于船舶的运营安全管理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次,船舶航运公司从船舶的运营中获取利润,理应承担责任。虽然这种利润是以收取管理费的形式获得的,但并不能因此限制其应该承担的对外赔偿责任。只有施行严格的赔偿责任标准,才能促使航运公司依法办事,加强对登记在其名下的个体运输船舶的安全教育和规范管理,最大程度地减少安全事故和其他违法行为。再次,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以船舶航运公司的名义进行实际经营时,相对于第3人,船舶航运公司承担两方面的责任:一为侵权责任,二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产生多是疏于船舶安全管理所致,而船舶的安全管理应该由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和船舶航运公司共同承担,对于因安全管理的缺失导致的第3人损害,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和船舶航运公司应该共同承担。违约责任是基于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产生的。依据法律规定,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该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在船舶的实际经营活动由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实施的情况下,不能免除作为登记经营人的船舶航运公司对经营行为全程所应承担的管理责任。
4.3 防范船舶物权风险
实行船舶企业化经营的目的在于提高个体船舶所有人的市场生存能力,而个体船舶所有人的市场生存能力在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能够灵活掌握市场行情,熟练驾驭市场规律。对于绝大多数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而言,其所有的船舶是否存在风险,不仅关系其家庭幸福,也影响到社会稳定。所以,有效规范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在船舶企业化经营过程中的船舶物权风险,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首先,不断增强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的法律意识,提高其对船舶企业化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的认识。这种认识主要包括3个方面:(1)在船舶企业化经营中可能出现的收益风险,例如在船舶的经营活动由船舶航运公司负责的情况下,个人收益的得失等;(2)对于因船舶航运公司的债务问题导致其登记在公司名下的船舶被法院依法扣押、拍卖的风险有充分的思想准备;(3)参与船舶航运公司的决策,对公司的船舶物权变动实行有效监督,防止其船舶被恶意设置抵押。
其次,不断强化各级行业主管机关的依法行政意识,严格船舶登记制度,避免因管理上的松懈或者疏忽导致船舶物权纠纷的发生。现阶段有相当部分个体船舶所有人的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亟待提高。面对眼前的利益,他们往往有较强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并因此忽略利益背后存在的各种风险。所以,各级行业主管机关应该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船舶经营权登记、船舶租赁登记以及运输资质审查许可等方面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提高服务意识,通过严格的行政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船舶物权登记中出现的可能危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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