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人员调查(8篇)
1.流浪乞讨人员调查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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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初探
熊晓峰
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取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生效。《救助办法》的制定是一个进步,使一些确因生活困难而流浪的乞讨人员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但因种种原因,在执行中却遭遇了一系列难题。一些大中城市繁华路段的流浪乞讨人员数量大增,与现代化大城市发展不相适应,影响城市形象,影响市容,又严重危害城市社会治安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了提高城市的管理水平,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有必要对城市日益增多的乞丐进行管理和控制。问题是对于流浪乞讨人员究竟该怎么进行管理?对于拒绝政府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目前管理中缺乏法律依据和执法手段,成为一个新的管理盲区,如何对流浪乞讨者进行管理,这已成为全国各城市的一大难题,亟待从政策上、法律上和管理上加以解决。
我们看到,从去年12月份开始,全国很多地方相继设了“禁讨区”,合肥市等地还通过报纸发表《致全体市民的公开信》,劝导市民不要直接向乞讨者施舍。在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限制乞讨的规定措施后,对于乞讨是否一种权利、限制乞讨是否侵犯人权议论纷纷,对于流浪、乞讨是否属于人权,是否只有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利才属于人权,宪法未规定的不属于人权等等展开了讨论,这些问题已超越了单纯的法律层面,不是本文所能探讨的。但对于流浪、乞讨是否属于一种权利,实质上已不是一个问题。国务院颁布的《救助办法》明确了对于此类人员是自愿救助,虽没有在文字上明确地指出来,但其所隐含的意义明白无误地表明了流浪、乞讨不是犯罪、流浪乞讨行为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既然法律法规不禁止,实际上就是默认了此类行为的存在的合法性。
在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要求政府转变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实现小政府、大社会,通俗地说就是该管的管,不该管的不管,所谓该不该由政府管,也就是脱离了政府的监管是否还能自行正常运转。通过经济体制改革,我们已认识到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不宜过多地介入,而实际中对于社会事务总还认为离了自己不行,热衷于设立各种各样的机构、办公室加强管理,实践证明,机构的增加、人员的膨胀并不带来所预期的理想效果,甚
至起了反作用,就拿收容遣送办法来说,本来是针对盲流的,在实践过程中却逐渐异变,甚至成了创收的工具与手段,直至产生了孙志刚事件。我们返过头来再说,即便以收容遣送办法这样简便的程序、严厉的手段都没有杜绝流浪、乞讨现象,反倒愈演愈烈,现在我们又怎么能期望在所划定的区域内能杜绝流浪、乞讨行为呢?从广州等地的实施情况看,效果并不理想,这些人或者跟你打游击,你来我走、你走我来,你总不能每天24小时都蹲在这里吧,或者干脆就不理踩你,你又能奈我何,反正你又还能强制把我拖走,也难怪会有人提议要恢复强制手段了。现在的职业乞讨人员,肯定不是“生活无着”的,他们当然不会“自愿地”接受“救助管理”,因为这等于断了他们的财路。而需要救助的,要不就是并不承认自己是“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人员”,要不就是救助管理并不能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反而使他们受到束缚。还有一部分人,譬如走失的精神病人、痴呆老人,以及离家出走的孩子,他们都是没有行为能力或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他们又怎能“自愿地”接受救助呢?所以,呼吁市民不要施舍是不解决问题的。同样,这些地方出台的限乞规定可能会同禁放鞭炮的规定一样最终成为聋子的耳朵—摆设,因为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
对于这个人群的救助是当务之急,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就是这样一个转变的开始。它是一个更加有人文关怀的制度。它意味着对于流浪乞讨、无业人员不再以清理为目标,而是以救助为原则。对于目前出现的问题,也使我们必须认真思考这样的问题:在城市管理必须以人性化管理、以尊重人权为基础的时候,如何才能更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城市管理与被管理者始终是一对矛盾,如何解决这个矛盾?首要的是要依法进行管理,重要的是要体现人文关怀、文明形象。国家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原来的遣送改为救助,这一改变不仅体现了人文关怀、社会进步和法制的完善,而且也体现了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人格尊重。转变城市管理观念,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看待这部分人群的存在。首先要解决的是出于形象考虑还是基于人道主义。我们不能认为,城市中出现乞丐,出现外来的无业人员,就一定要清理收容,以维护城市秩序。这只能是一种暂时的办法,解决的也只是表面问题。
转变城市管理观念的根本一点就是以人为本,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城市管理的同时充分显示对人的尊重。黑格尔所说的“存在即合理”引发了无数的证明与反驳,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虽不能认定凡是存在的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它至少说明了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的理由。在几乎所有的社会里,都存在着乞讨的现象。甚至在美国等一些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度里,也存在一个文化乞丐沿街乞讨的现象。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文化传统的国家,而千百年来的乞丐文化也同样源远流长,民间对于乞讨现象大多数还是能够接受的。流浪、乞讨的历史非常漫长,要考证其起源几乎不可能,“嗟来之食”的故事说明至少在春秋战国之时这种现象已较常见。流浪乞讨虽然始终是一种边缘行为,但没有哪个社会明确宣布其为非法;在社会危机时期,比如大灾之年,它更是正常社会体制的必要补充,中国古代正史中就多有“流民就食”的记载。在中国历史上,由于流浪、乞讨人员的大量聚集常常引起较大的社会动荡,历朝历代都较重视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但官府不直接出面,通过非官方渠道进行管理,我们在《三言两拍》中常见的团头即是乞丐头,他要向官府负责,担负起管理乞丐的职责,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行使民间组织的自治职能。新中国建立以后,流浪乞讨和卖淫嫖娼之类“丑恶的社会现象”一起被消灭,“收容遣送”应运而生,“收容遣送”形成于计划经济年代,那时候,每个人都是一颗“螺丝钉”,把你拧在哪里是不准随便挪动的。但即便在严格限制人员流动的年代,也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流浪、乞讨人员从未真正杜绝过,还有的基层组织出具介绍信为外出流浪、乞讨提供证明。
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对人口的流动迁徙逐渐开禁以后,这项制度就渐渐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20世纪80年代以后,普遍推行了“大包干”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了身份证制度,废除了商品粮制度,阻止农民流动迁徙的制度性障碍已经越来越弱。如果说在城里还有许多使他们难以安身立命的条条框框,但在农村已经没有任何阻止他们外出的有组织的力量。《收容遣送办法》是1982年基于当时的国情而制定的,主要内容是对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强制性的收容遣送。这项制度在保护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方面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收容遣送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已不适应实际的需要,再加上一些地方违规操作,将适用对象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扩大到“三无”人员,收容遣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收容遣送制度已经蜕变成一
项无效的制度。在民政部门内部一直流传着这样的笑话:执行遣送任务的人还没有回来,被遣送的人倒先回来了——前者坐火车,后者坐飞机。现在废除这项制度,正是一种正本清源的做法,符合我国现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国情,是法制上的进步。
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很复杂,应该区别对待,对于那些真正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人员,政府给予帮助、关爱是必须的,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的关心与爱护。只要不扰乱别人的生活,合法的乞讨应得到尊重和保护。在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背景下,那些丧失了劳动能力而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只能依靠乞讨谋生。我们必须尊重并保障他们乞讨的权利。乞讨者中有文明的和不文明的,我们抨击的是一些不文明的乞讨者,相当多的人之所以对乞讨现象反感,并不是因为乞讨行为本身,而是由于种种不当甚至违法乞讨现象的存在。设立禁讨区的一刀切做法虽然在禁讨区内对这些现象可能会起到遏制作用,但同时却也侵犯了那些文明乞讨者的正当权利。
但是,城市中,有些所谓的流浪乞讨人员并不是真正的流浪乞儿,明明有生活能力,不自食其力,如果给了他们方便、照顾,会不会养成他们的依赖思想,因而不思进取,造成社会的不良风气?我们可以看看国际经验。譬如在英国工业革命初期,大批的农民沦为“流浪汉”,英国政府把他们关进“习艺所”,在酷刑威逼下进行强迫劳动。这种政策受到了人权卫士们的强烈批评,这导致了以后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逐渐减退的“济贫法”和“新济贫法”的相继出台,最终在上个世纪中期演变为以人权为基础的现代社会救助制度。但是,在这个变化的过程中,“不养懒汉”的基本价值判断是不变的。在当代失业严重的社会背景下,发达国家的社会救助制度的限制条件在一些方面可能更严于中国的低保制度。
救助站的目标本来就应该是救急不救穷的,国外称之为“中途宿舍”。因此,救助站不能将“乞讨者”养起来,哪怕他们怎么“自愿”也不行。但是,把他们“遣送”(或“护送”、“劝说”等等)回家也是无效的,因为没有任何人或者社会组织能够限制他们的再次出外乞讨。再者,“收容”起来强迫劳动更不可行,这恐怕会造成新的“孙志刚事件”。救助制度本身有一定的短处:它规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10天,同时规定将流浪乞讨人员送回原籍。这原本没
有什么问题,但一旦具体到流浪乞食者的情况,这样的规定却显得无力。因为它无法解决流浪乞讨群体长期的困顿,对于原本就是在老家呆不下去了的他们而言,送其回原籍只能是一次毫无现实意义的“旅行”。而另一方面,一个充分全面的社会保障机制也尚未成型。在这种情况下,直接给予是一种最直接、成本也最低的施助方式。应该看到,那些真正的乞丐能放下尊严前来进行乞讨,一是因为穷困或碰到了灾难,二是从侧面反映出了目前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一个状况。在他们不强行索取,影响交通、影响路人基本权利的前提下,他们的乞讨行为应视为他的基本权利,也就是他有乞讨的权利。
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来源的农村来说,缺的是使农民在遭遇任何社会经济风险时都能有最起码的生存保障的国家承诺,也就是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了这样的制度,除了那些实际上是靠“诈骗”在攫取城里人财物的职业乞丐以外,真正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年人、残疾人就不会再与他们混在一起。从国外(境外)——譬如英国、加拿大、日本、香港等等——传递回来的相关信息表明,实行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乃是使乞讨现象大幅度减少的最主要的原因。如果说实行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目前还做不到,但是,香港的例子告诉我们,他们类似于我们的低保制度的“综援”制度也起到了同样的作用。
目前而言,我们首先要坚决依法查处强讨恶要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坚决查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各种违法行为,特别是对在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上强讨恶要、纠缠行人的,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对组织、指使、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实施强讨恶要等行为的,予以从重处罚;严厉打击以乞讨为掩护从事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对纠集乞讨人员在公共场所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团伙,坚持露头就打,重点打击组织策划者和犯罪团伙骨干,严防其成为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
其次,对于拐卖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拐骗、租借儿童,压榨少年儿童乞讨牟利的;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组织、参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乞讨团伙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医疗单位对送来救治的属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的流浪乞讨人员,在其病情基本稳定后,应告知或护送其前往本市民政部门救助机构求助。民政部门对属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等情况的流浪乞讨人员,应积极查找并通知其亲属、所在单位接回。对无法找到其亲属、所在单位或其亲属、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应通知其户籍或住所所在地民政部门接回。须跨省接领的,应向省民政部门报告,由省民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最后,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未满16周岁的流浪乞讨人员,直接送民政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收容抚养。对智障人员和无危害社会治安行为且非患危重疾病的精神病人,一律送救护站。对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精神病人,直接送至定点医院治疗。
2.流浪乞讨人员调查 篇二
1 物理因素
1.1 锐器损伤
是导致护理人员发生血缘性传播疾病最危险的传播途径, 在临床救治工作中往往病人病情急, 伤势严重, 在抢救处置过程中很难避免被注射针和采血针刺伤, 就有可能会感染经血液传播的疾病如乙肝、丙肝和艾滋病等。统计《广州市流浪乞讨危重病人临时收治病区》从2004年4月至2008年8月有8名护士被头皮针, 采血针或收集医疗废物时被针刺伤, 而在收治的440例病人中肺结核20例, 乙型肝炎23例, 梅毒3例, 艾滋病9例。据报道, 只需0.004mL带有HBV的血液就足以使受伤者感染HBV;HBV污染的锐器刺伤受感染的比例为0.3%[1]。
1.2 电离辐射
随着影像学增强器的改进, 射线对人体的危害增大。护士经常护送或协助危重病人做B超、拍片透视等, 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会连带受到X线的辐射, 导致植物神经功能紊乱、造血功能低下、胎儿畸形、诱发肿瘤等。
1.3 噪声污染
救治流浪乞讨危重病人临时收治是各种危重病人, 抢救的场所, 噪声来源于病人的呻吟、各种抢救仪器的运转噪音。
2 生物因素
生物因素感染对医护人员造成最严重的威协。护士频繁接触病人, 病人具有传染性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及呕吐物的喷溅不仅污染了环境又对工作人员产生了极大的威胁, 极易造成自身感染。世界卫生组织报告:医护人员乙型肝炎的感染率比一般居民高3~6倍[2]。
3 化学因素
3.1 化学消毒剂的污染
过氧乙酸、戊二醛、含氯消毒液均为挥发性的化学灭菌剂, 常用于室内及一次性物品和各种器械的消毒, 对皮肤粘膜, 上呼吸道有刺激作用, 长期吸收可致中毒。有调查报道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广泛使用中环氧乙烷所致的空气污染通常不被人们所注意, 但长期通过皮肤和呼吸道进入人体, 对人体也会产生潜伏的危害。长期接触环氧乙烷的孕妇流产率高达16.7%, 在早孕期待接触危险性更大「2」。
3.2 汞污染
体温计、水银血压计破损时水银外漏, 汞蒸汽弥漫于空气中, 引起人体中毒。
4 生理及心理因素
危重区护士长期处于思想高度集中, 精神紧张, 劳动强度大, 经常因抢救危重病人加班加点, 易患溃疡病、偏头痛、慢性颈椎病、腰椎病等, 同时出现焦虑、烦躁等不良心理表现。流浪乞讨危重区是重要的抢救场所, 而患者是三无人员缺乏对医疗制度和抢救程序的了解, 普遍存在精神紧张和各种情绪化反应。甚至对医护人员工作不合作。由于有的病人文化程度不高, 方言繁多, 语言溝通障碍, 使医患交流不够, 患者往往会情绪暴躁, 迁怒于护士, 甚至发生过激行为, 而护士亦缺乏减轻心理压力的有效措施, 以至心理不平衡, 难以保持正常的心理和生理状态。
5 防护
5.1 锐器损伤的防护
纠正导致护士遭受锐器伤害的危险行为, 加强针对防止锐器伤的特殊教育, 使护士能够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 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包括在急救中的各项治疗操作, 避免用双手将用过的针头套进针帽;静脉留置针用后要毁形处理, 正确放入专门的容器中;操作后自行戴手套持镊子整理用物, 以免他人在清理物品时被刺伤;不要徒手去处理破碎的玻璃, 打开玻璃安瓿时应使用棉球或纱布垫于安瓿与手指之间, 用力均匀适当;对不合作的病人在治疗时应有他人协助或按医嘱保护性约束病人。护理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锐器伤后应该立刻做好局部处理, 用肥皂水或清水冲洗伤口, 挤出伤口血液, 用0.25%的碘伏消毒伤口, 根据情况接种相应的疫苗。
5.2 血液和体液感染防护
护理人员在进行各项操作时要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隔离措施, 接触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以及被其污染的物品时必须戴手套, 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要严格掌握手的消毒方法, 消毒手的常规要求是在各项操作前后采用肥皂水及流动水冲洗, 为了防止护理人员的工作服、脸部及眼睛有可能被污染的血液、体液、分泌物、呕吐物喷溅时, 应当戴医用防护口罩、防护眼镜或穿隔离衣。医院最好为护理人员建立健康挡档案, 提供定期的体检, 对发生职业损伤者要及时救治。并为其接种疫苗。
5.3 化学消毒剂污染的防护
通过加强室内空气流通, 定时开窗换气, 完善排污系统;定期空气消毒, 要掌握好消毒剂的配制浓度, 现配现用, 改变以往“用量越多, 消毒效果越好”的错误观念, 以减少不必要的物质浪费和对人体的伤害。进行室内消毒时, 应该避免在室内操作。
5.4 电离辐射的防护
尽量避免X线照射, 在无法躲避时, 尽可能使身体不进入直射线中, 可穿戴防护衣帽, 妊娠期禁止与X线接触。
5.5 噪音的防护
加强病区管理和仪器的保养管理, 尽可能减少噪音。
5.6 身心健康的调节
护理人员除了要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外, 还要学会调节自己的情绪心态。 (1) 注意保持良好的操作姿势和习惯, 加强体格锻炼和自我修养; (2) 重视心理素质的健康, 保持精力集中和心情愉快; (3) 加强法律观念和服务意识, 积极主动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护患双方合法权益,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4) 掌握与病人及其家属沟通的技巧, 尽力避免护理纠纷的发生; (5) 医院应根据技术要求、工作压力、工作风险等因素, 综合考虑人员的合理编制和岗位待遇, 并且强化安全措施以保证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
尽管针对这些问题, 救治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的护士已经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 但根据广东省卫生厅的《临床护理技术规范》还未完善。职业安全是广大医护人员和政府关心的问题, 而救死扶伤医护人员的天职, 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已经是无金钱, 无家属, 无基本生活能力, 作为护士更清楚病人的生命至高无上。随着社会进步, 人们的健康意识普遍提高, 护士也应该关注爱护自己的健康, 转变观念, 提高安全防护意识, 根据现有的条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尽量将职业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参考文献
[1]戴青梅, 王立英, 刘素美, 等.医护人员职业性损伤的危险因素及防护对策[J].中华护理杂志, 2002, 37 (7) :532~533.
3.流浪乞讨人员调查 篇三
关键词:立法现状;法律缺陷
一、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法律制度的变迁
新中成立以来我国一共有两部关于流浪乞讨人员的行政法规。第一部是国务院1982年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遣送办法》),该法共12个条款,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对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人员以收容、遣送。随着时间的推移,《遣送办法》逐渐演变成治安管理制度,可以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进行限制,被收容遣送的人员的范围也不断扩张,从流浪乞讨人员扩张到三无人员再扩张至无三证人员。
2003年,以“孙志刚”]案件为导火索,《遣送办法》被废止,同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以及《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登上历史舞台。《救助管理办法》共18个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并明确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该办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规定了救助站提供救助的内容和要求;《实施细则》规定了救助的对象和救助的期限;规定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救助站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二、我国现有相关制度的缺陷
(一)立法价值失衡
法的价值是指法律对满足主体即人的利益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正义,秩序,自由,人权,效率等都是法的基本价值。由于社会生活的多元化,法的价值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自由反映了主体意志独立自由的状态,而秩序则反映了社会管理组织对主体自由意志加以约束的状态。《遣送办法》强调的是秩序价值,对从农村流入城市,流浪街头进行乞讨的人员进行强制的收容遣送,以维护城市的安定和秩序。《救助管理办法》完全尊重公民的个人意愿,对城市流浪乞讨实行自愿救助,体现了国家对自由价值的尊重。新法使得流浪乞讨人员肆无忌惮,导致了流浪乞讨职业化、欺骗化的局面。自由和秩序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自由的实现有赖于秩序的建立,当每个人的自由都不受约束地行使时,人们的自由必然发生冲突,最终会导致彼此的不自由;秩序的形成取决于自由被规范的程度,当每个人都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自由,就有利于秩序的形成,并且自由越被限制,秩序越容易形成。所以,我国的乞讨立法应该平衡自由和秩序价值。
(二)立法体系不完善
我国目前关于流浪乞讨的国家立法只有国务院颁布的《救助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颁布的《实施细则》,这仅仅属于广义意义上的法律,确切地讲,它只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效力层级低于法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纷纷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各地的立法也不统一,各具特色。比如《大连市关于加强乞讨管理的规定》中就划定了“禁讨区”,禁止在一些场所乞讨。福建省《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问题加強治安管理的指导性意见》中就禁止了8种乞讨方式。由于缺乏专门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有些地方立法的规定违背了我国《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并且很多地方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授权,存在着执法不合法、不合理的问题。还有就是缺乏专门立法,使得各地流浪乞讨人员不能够全面知晓法律,鉴于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可以对全国范围内的流浪乞讨大军起到保护和规制作用。
(三)法律之间不协调
我国针对三种弱势群体颁布了《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第六章福利中规定,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社会保护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他监护人领回。《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由地方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由上可知,我国的立法是要对着三类群体积极地提供救助,而现行的《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中贯彻自愿救助原则,对这三类人群依然采取自愿救助,要引导、护送他们到救助站的前提是他们愿意接受救助,他们如果要离开救助站,也没有权力去阻拦。救助站在他们愿意接受救助之前只能对他们被动地提供救助,对于他们继续流浪乞讨生活毫无办法。显然,现行的对这三类群体的救助管理办法不妥,是与三个专门立法的精神相违背的,没有全面保护流浪乞讨人员中大量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参见徐显明,胡秋江.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80.
4.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总结 篇四
一、充分认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的现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各尽其职,多管齐下,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弘扬正气。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狠抓落实,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关权利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一工作。
(一)民政部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
一是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救助。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愿入站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服务;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是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铁路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卖未成年人,由乘车地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收,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对于受助未成年人,要利用指纹识别技术建立数字档案,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
三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街头治理工作。民政部门在街头救助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损、占据公共设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要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四是强化站内服务和管理。要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改善设施环境,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把未成年人与其他救助对象分开,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活动。对残疾、智障、受到伤害或有心理问题的,积极进行医护和康复。加大站内人员和接领人的甄别、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被冒领冒认和犯罪分子藏匿其中。要做好站内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站内人员安全。
五是做好返乡、安置和流出地预防工作。要畅通受助人员返乡渠道,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可由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送回。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并积极探索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社会安置模式。督促流出地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困难群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虐待、遗弃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防范强迫其外出流浪。
六是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二)公安机关要强化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力度,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管理工作。
一是做好接、报警工作。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要快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人管。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及时开展调查工作,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
二是强化立案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立案工作。凡是接到举报发现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接待民警要认真询问案情,及时出警,对涉嫌犯罪的分别按照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立案侦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是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要加强对繁华街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热力管线、废弃房屋、火车站、风景游览区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要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会同民政、卫生等部门救治。发现流浪未成年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利用婴幼儿或未成年人乞讨的,要现场取证,调查盘问。对无血缘关系、来历不明和疑似被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要控制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对利用婴幼儿、未成年人乞讨的监护人,教育、警告后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加强流浪乞讨儿童的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对街头流浪乞讨和被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经dna检验后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各地在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
五是加大打击力度。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认定是被拐卖、拐骗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尽快送返其监护人身边。对暂时找不到其监护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继续查找其监护人。对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做好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街头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依法处置。属于救助对象的,送救助管理机构救助。
七是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社区警务布点,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要依法严厉打击聚众闹事、结伙冲击、围攻救助管理站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站内人员安全和工作秩序。
(三)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
一是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环境卫生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
(四)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要按照《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XX〕8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XX〕6号)规定,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收治有关流浪乞讨人员。
(五)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以及对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的经费保障工作。要按照上述各部门职责任务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应由政府承担的救助、管理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以及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经费,分别列入有关部门预算给予保障。
三、健全机制,狠抓落实
(一)健全机制。各地要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明确责任,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坚持“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共同营造帮助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社会的良好氛围。
(二)狠抓落实。公安部决定将此项工作列入全国打击拐卖儿童妇女工作综治考核并列入刑侦工作绩效考核。民政部决定将此项工作列入全国民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认真督查。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报请综治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有关责任。
救助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沿街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宣传、劝导、教育。对确因生活困难的乞讨人员实施救助;对以乞讨为职业的人员,依照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在社区重点路段重点,对人员比较密集的机关、学校、车站、娱乐场所和十字路口、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地段开展了4次集中清查工作。在清查过程中,我们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仔细询问,并对他们进行了登记,并对他们进行了劝说,详细讲解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圆满完成了清查工作。
5.流浪乞讨人员调查 篇五
(调研提纲)
以下是课题组根据课题研究内容初步拟定的调研提纲。
首先,关于实施强制性措施的问题。许多研究者认为目前的“救助管理制度”与过去的“收容遣送制度”相比,着重强调救助、服务等“软”的手段,体现了国家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和对公民平等和自由权利的肯定,同时却导致了城市社区控制职能一定程度的弱化。因此,目前应该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上增加强制性措施,认为“收容遣送制度”的强硬性有其合理的一面,过分强调救助、服务并否定强制性管理将会导致“矫枉过正”。然而,是否采取强制性措施的问题不仅是管理上把握政策措施实施的松紧程度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政府治理理念的问题。为什么要采取强制性措施?对哪些类型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强制性措施?如何采用强制性措施?这些问题都涉及到政府的治理理念,要树立正确的治理理念,就需要理论上的支持和法律上的依据。一方面,需要分析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代化建设的相关理论和现行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需要汲取世界文明的养分,注意借鉴和吸收西方发达国家在相关问题上的治理理念。在对具体操作措施分析上,本课题组将以广州、深圳等城市为重点调查地点,通过实地调查,总结国内主要城市的经验和教训,同时分析英、美等主要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和教训,从而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本部分调研提纲:
1、查阅“孙志刚事件”的经过以及全国人大2003年废除“收容遣送制度”的法律依据,尤其关注有关强制性收容的评论。(收集这些文字性资料时,特别要注意注明资料的具体出处,以备今后核对。以下各项调研同此做法,以免调研报告成文时资料出处不明)。
2、查阅西方相关文献(含官方政策、研究报告和学术论文),了解西方发达国家救助与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时是否采用强制性措施,对哪一类型的流浪乞讨者实施强制,以及他们对采用强制性措施的态度(若采用,其法律与政策依据是什么)、实施强制性措施的方式。关注西方国家对待“职业乞讨”行为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及其具体的应对方法。同时了解西方发达国家新公共管理理念及其理论基础(如强调“服务型政府”的构建,或较少采用强制性措施的理论与法律依据等)。
3、查阅国内文献(包括政府部门、民政部门、公安部门的调研报告),了解自2003年6月正式实施“救助管理制度”后,政府部门(尤其是民政部门、救助站等)对新制度强调救助工作的“自愿性原则”有何态度,有何建议,其理由是什么。关注我国对待“职业乞讨”行为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及其具体的应对方法。
4、到广州、深圳以及北京等地的民政部门(包括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广州和深圳的流浪人员救助中心等)对相关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在处理相关问题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和所遇到的困难。
5、个别深入访谈,同时进行问卷调查,了解流浪人员(包括乞讨人员、流 1
浪儿童、临时求助人员等)对救助的“自愿性”与“强制性”的看法。
6、选择广州市某区域,对街头流浪乞讨个案进行全天候跟踪、非参与式观察。重点了解这些乞讨人员乞讨的方式、每天的行动路径、住宿场所、群体特点、每日大致收入、施善者的特征等方面的细节。这部分的调查主要是为了了解职业型乞讨的特点(有一些研究者发现,职业乞讨者最不愿接受救助,可能是因为乞讨收入高于一般劳动阶层的正常收入)。
其次,关于跨地域联合治理的问题。目前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工作依然被“流入地问题由流入地单方面解决”的旧思路所束缚,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流出地的支持作用重视不够,缺乏跨地域联合治理的有效机制。流出地政府及流浪乞讨人员所属基层组织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跨地域救助管理的资金来源和经费支出如何落实?如何制定相应的法规加以明确?等等,都是有待深入探究的问题。本课题组将以广州、深圳等城市为重点分析个案,探讨其在救助和管理流浪乞讨人员过程中处理跨地域联合治理方面的经验,并总结国内外城市的相关成功经验,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本部分调研提纲:
1、查阅国内文献(包括政府部门、民政部门、公安部门的调研报告),了解自2003年6月正式实施“救助管理制度”后,救助站将流浪乞讨人员送回家乡的经验(包括与异地相关部门的联络方式、护送人员派遣、经费支出问题等)。
2、对广州、深圳等地救助中心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跨地域协作遣送流浪乞讨人员(重点了解流浪儿童跨地域遣送工作)的经验和建议。
3、对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有关人员访谈,了解跨地域协作方面的具体工作进展(如“全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情况与效果),是否有拟实施的新计划或方案,以及他们对此问题的看法。
4、查阅西方文献了解国外是否采用跨地域联合治理的做法,若有,了解其具体实施过程和方式。
5、了解国内其他城市跨地域联合治理的经验(网络搜索、文献中查找、调研过程中留意)。
6、个别深入访谈,同时进行问卷调查,了解流浪人员(尤其是流浪儿童)的跨地域流浪经历。特别关注多次跨地域流浪人员进入救助站的具体经过(管理人员是否作详细问话和记录、与家人联系的方式、出站方式)以及流出地政府(民政部门、救助机构等)和基层组织参与救助与管理的程度。(这部分的访谈可能有较大难度,需进一步寻求更好调研方案)。通过这样的访谈,了解流入地和流出地政府之间的沟通状况,以及今后跨地域联合治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障碍。
第三,关于建立由政府主导、NGO和盈利性组织共同参与的救助管理体系的问题。迄今为止,我国城市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依然主要由政府部门(主要包括民政、公安部门)一手包揽,这种救助管理模式与我国“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管理目标模式是不相适应的,也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救助管理模式有很大的差距。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在救助无家可归者的过程中虽然政府扮演了主导的角
色,但NGO所发挥的作用非常巨大,盈利性组织也加入其中,形成了由政府主导、NGO和盈利性组织以及成千上万志愿者共同参与的救助管理体系。一些国家的政府甚至将救助和管理无家可归者的职能转移给NGO和盈利性组织,政府部门主要负责提供资金和政策的制定并承担指导和监督的工作,NGO和盈利性组织则承担具体的救助和管理,许多慈善机构还组织募捐以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我国是否需要建立这种多方共同参与的救助管理体系?是否具备了建立这种多元化救助管理体系的基本条件?如何根据我国的国情充分发挥NGO和盈利性组织的作用?本课题组将以广州、深圳等城市为重点分析个案,探讨其在救助和管理流浪乞讨人员过程中发挥NGO和盈利性组织作用方面的经验,并总结国内外城市的相关成功经验,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本部分调研提纲:
1、查阅国内文献(包括政府部门、民政部门、公安部门的调研报告),了解自2003年6月正式实施“救助管理制度”前后,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和管理流浪乞讨人员的情况(包括哪些社会组织或机构、哪些个人捐赠款物或以志愿者身份参与?),收集相关文字资料。
2、到广州、深圳以及北京等地的民政部门(包括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广州和深圳的流浪人员救助中心等)对相关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和管理流浪乞讨人员的情况(包括哪些社会组织或机构、哪些个人捐赠款物或以志愿者身份参与?捐赠经费、物品数量;志愿者人数等),收集相关文字资料。
3、尽可能与上述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联系上,并对他们开展访谈,了解他们参与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动机、过程。
4、了解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英国儿童救助会等国外非政府组织参与我国流浪儿童救助的情况(查阅相关文献;到其北京办事处、部分省办公室访谈其工作人员)。同时了解其他国外NGO参与救助我国成年流浪乞讨人员(成年)的情况。
5、对慈善机构、教会组织、企业进行抽样(数量待定,最好每种类型10家左右),通过访谈以了解这些组织对参与社会救助(包括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态度(包括是否愿意给流浪乞讨人员或救助站提供资助,以及他们对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看法)。此调查主要是为了了解不同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包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可能性或积极性,以及不同组织在这方面存在的差异。
6、对在校大学生、教会成员、农民工这三个群体进行抽样(数量待定,最好每个群体150人左右),并进行问卷调查,以了解这些群体对参与社会救助(包括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态度,例如是否愿意给流浪乞讨人员或救助站提供资助、是否愿意做参与救助流浪人员的志愿者)。此调查主要是为了了解不同的社会群体参与社会救助(包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可能性或积极性,以及不同社会群体在这方面存在的差异。
7、查阅西方相关文献(含官方政策、研究报告和学术论文),了解西方发达国家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与管理流浪乞讨人员的情况、具体做法(如美国的多元救助体系、救助体系民营化、志愿者及其组织运作等)。
6.流浪乞讨青少年问题调查报告 篇六
一、流浪乞讨青少年的特点
(一)来源地区:流浪乞讨青少年的来源有着明显的地域特征,大部分是从农村向城市、经济欠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据统计表明,有90%以上的流浪乞讨青少年是来自农村地区。流浪乞讨青少年性别比例呈现男性居多,占61%,女性相对较少,占39%。流浪乞讨青少年年龄结构主要集中在14(含)-18岁和18(含)-25岁,6岁以下和6(含)-14岁两个年龄段的人数均相对较少。处于14(含)-25岁这个年龄阶段的青少年与年龄更小的儿童相比,有了一定的自理与自立能力,所以在流浪乞讨青少年中占有更高的比例。
(二)受教育状况:流浪乞讨青少年文化构成中只有60%左右受过初中教育,有35%左右只上过小学,还有一部分根本就没上过学,受教育程度明显偏低。
(三)生活状况:流浪乞讨青少年维持生活的主要方式是捡垃圾、乞讨、做廉价小工、卖艺卖物等。他们浪迹街头,居无定所,衣衫褴褛,没有家人照顾和保护,没有起码的吃、住、卫生条件和医疗、安全保障,享受不到义务教育和计划免疫。流浪乞讨青少年中的儿童大部分是以乞讨为主要谋生手段,但有95%以上流浪儿童的乞讨是假的,是受不法分子指使和利用,进行“职业化”乞讨;还有极少一部分是因为随父母外出务工遭遇某种重大变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没有能力返回家乡,又不知道及时到救助机构求助而流落街头乞讨。
(四)违法犯罪状况:流浪乞讨青少年心理普遍存在缺失感,认为社会不公平,对社会产生埋怨情绪,特别是长期生活在街头的儿童。生活在街头的儿童极
易受到身体上的虐待,女童和残疾儿童尤其如此。有些儿童甚至被人故意致残,然后强迫其去乞讨;还有的由于讨不到足够的钱,无法让操纵者满意,就可能要挨打。为生存所迫,他们学会了撒谎、欺骗及偷盗等。他们在情感方面常常情绪低落,几乎没有自尊心,不信任或仇恨成年人,怨恨社会。特殊的生活环境使他们本来正常的心理出现了诸多缺陷,如性格孤僻、自闭、自私、戒备心理强、自卑等。因此,流浪乞讨青少年犯罪几率较大。
(五)接受救助状况:虽然民政部门作为流浪乞讨青少年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试点的牵头单位,在火车站、市区繁华地带和重点街道建立救助站、日间庇护所和宣传场所,但是还有一部分青少年流浪乞讨者没有接受到救助。
二、流浪乞讨原因
(一)社会原因。在我国的贫困地区中,多数家庭还没有摆脱靠天吃饭的困境,在农闲或者遇到自然灾害时,家长就带子女或者单独让子女外出务工。贫困儿童的盲目外流,又无法获得稳定就业,造成一些青少年衣食无着而流落街头。由于尚未建立完善的流浪乞讨青少年社会保障机制,尤其是在一些困难地区,根本就没有安置渠道和条件。对于贫困家庭的未成年人来说,当其家庭遭受巨大变故,失去监护人的监护时,生活上会立即失去依托。而薄弱的社会保障体系无法为这一部分的儿童提供有效的救助,造成这些儿童处于无人教育、无人看管的状态。这种情况下,大多选择离家出走,而其本身又没有一技之长,最终只能流浪乞讨。
(二)教育原因。在社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学校和家庭过于强调分数和升学率,只用“分数”这一把尺子来衡量学生的优劣,使一些学习成绩不好的孩子成为“边缘少年”。据了解,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是因为是厌恶上学,或者是学习成绩差、受教师批评和家长打骂而出走的。尤其在一些农村地区,学校对孩子们的吸引力不大,当他们辍学在家,同时又对家乡贫困单调的生活不满时,离家奔往城市对他们具有很大的诱惑力。
(三)家庭原因。家庭对于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家庭结构稳定性程度、家庭生活环境的优劣,还是家庭教育方式的正确与否,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会对青少年心理和行为产生直接的影
响。据调查结果显示,有36.4%的流浪乞讨青少年认为家庭关系不和睦,特别是那些长期遭受父母、继父母或养父母虐待的流浪儿童,其心灵上的伤害和人格的扭曲尤为深重,因而逃避现实、离家出走,寻求生路就成为他们无奈的选择。有些父母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对待残疾的子女往往采用遗弃的方式,这也造成了一部分残疾青少年长期流落在外。还有些外出流浪的青少年,是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是单亲家庭的孩子,他们无依无着,只有被迫流浪。
(四)自身原因。青少年好奇心强,好模仿,而且逆反心理强,心理素质比较脆弱,主观上有要求家长和社会尊重其个性和独立意识的朦胧意识,但实际上又不具备分辨是非和解决生活中复杂问题的能力,同时心理承受能力较弱,一旦家长或教师的教养方式失当,一些性格偏激的青少年就会负气离家闯世界。部分农村的青少年,当看到很多同村的人外出打工,便萌发外出打工的念头,但他们受谋生能力所限,往往难以稳定就业,最终因衣食无着而流浪。还有部分青少年是因感觉生活枯燥而单调,缺乏诱惑力和吸引力,而盲目地到外面世界去寻求刺激和挑战等。
三、救助保护工作面临的困难
尽管我市救助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面临许多困难,救助工作还在不断地摸索当中前进。当前所面临的困难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救助保护体系不够健全;二是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三是专业技术人员短缺;四是资金投入不足。五是“三无”流浪青少年的安置问题,这成为当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面临的最大难题。
四、救助保护流浪乞讨青少年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救助保护体系。一是从源头抓起,做好流浪乞讨青少年的流出地预防和控制工作。例如对于家庭离异、外出打工人员留下的子女以及父母双亡、无人看管的孤儿,由基层居委会、村委会组织协调,利用家庭托管的方式,安排他们日常生活及就学等问题;利用同乡带领务工的方式,帮助他们就业。二是救助机构做好救助安置工作,根据流浪乞讨青少年的能力与专长,酌情帮助安排工作,让他们能自食其力。例如由救助管理机构联系社会爱心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对于想找工作的流浪乞讨青少年给予安排工作;对于想
要工作但没有能力适应工作能力的,帮助参加劳动技能培训,再适时安排工作。三是切实做好街头流浪乞讨青少年的主动救助工作。由公安、城管、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成立流浪乞讨青少年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街头主动救助小分队,定期开展街头集中救助行动。四是公安机关要加大对诱拐儿童行乞或使儿童致残行乞等违法活动的调查和抓捕力度,发现一起,深挖调查一起,发现一个抓一个,严惩不贷,绝不姑息。五是由民政、教育、共青团、妇联部门共同加强流浪乞讨青少年的教育力度,消除他们内心的伤痕,帮助他们完成学业,不仅在物质上给他们基本的生活保障,更要对其开展精神上的支持与鼓励,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改变他们对社会的消极看法,培养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到社会中,使他们在祖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受益。
(二)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尝试在有关青少年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一部专门针对流浪乞讨青少年救助保护工作的办法,为流浪乞讨青少年救助保护工作提供一个合理、合法的平台,将更有利于流浪乞讨青少年救助保护工作开展。如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青少年权益的法律法规,出台一部专门针对流浪乞讨青少年的救助保护实施条例。
(三)进一步完善人员配备。在政策上吸引专业性人才补充到救助机构队伍中来,完善多层次的人员配备,加强在职人员专业技能和理论知识培训,以便更好地适应新时期的流浪乞讨青少年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救助保护工作。建议国家民政部或者省级民政厅定期组织专业技能培训,加强各地对流浪乞讨青少年救助保护工作先进经验的交流,着力提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地方政府要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救助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人员、编制。
(四)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一方面依靠政府财政拨款,做到专款专用,以便使各项活动良好、持续发展。以青少年为本,不断完善救助机构的硬件设施,为青少年提供良好的生活、娱乐、活动的环境,让他们感觉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和温暖。另一方面,吸引社会企业、机构、团体、个人捐款,弥补资金的不足,政府要在政策上鼓励全社会参与到流浪乞讨青少年救助保护工作中来,对一
些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做出贡献的企业、机构、团体、个人,政府在政策上要予以补偿或表彰,如根据企业、机构、团体、个人贡献大小在税收等相关政策上提供优惠政策,向他们颁发爱心捐赠牌匾等。
7.流浪乞讨人员调查 篇七
关键词:行政法,人文关怀,收容遣送,救助办法
1 绪论
人文关怀这一概念来源于西方世界的人文主义, 其核心思想就在于肯定人性的价值、意义和人的主体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 人文关怀的实质是:在理顺人与其他种种对象的关系中, 确立人的主体性, 从而确立一种赋予人生以意义和价值的人生价值关怀, 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 人文关怀不仅仅是物质上, 更重要的是在精神上给予充分关怀。
颁布法律, 推动法治, 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自由与权力, 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 法律的人文关怀的品质是人们认同法律和期待法治的重要因素。正确处理人和其他社会对象的关系, 以人为本, 尊重社会个体的权利与尊严, 体现人文关怀的品质, 是现代法律的本有属性和法治的重要内涵。
权利与权力的分配在法治社会的构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而作为国家权力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权却最广泛又最容易侵害到公民权利。依法行政是衡量一国法治状况的核心观念。因此, 行政法应成为法律人文关怀品质体现最直接的窗口。
2 收容遣送制度的变革是行政法人文关怀的必然要求
2.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颁布背景及立法目的
收容遣送制度, 其本质在于各地方政府对外来人口流入的控制, 因此它与户籍制度孪生。现代意义的收容遣送源于我国建国初期, 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 从最初对游民的收容发展到对涌入城市的灾民和无业人员的救助、教育、安置和遣返, 是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措施。但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 由于流动人口剧增, 因贫穷而流浪、乞讨的人比例减少, 开始出现逃避计划生育的人, 以乞讨作为生财之道的人, 以及逃婚、逃学、逃债的人等等。针对这种情况, 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中的流浪者, 对涌入城市的无业人员和灾民进行收容救济, 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收容遣送最初是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措施, 是一种社会救助和维护城市形象的行为。
2.2 收容遣送良制恶化源于其缺少人文关怀
1992年代初, 国务院《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的出台, 收容对象被扩大到“三无人员” (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收入) , 即无身份证、暂住证和务工证的流动人员。要求居住3天以上的非本地户口公民办理暂住证, 否则视为非法居留, 须被收容遣送。在这里, 收容遣送不但成了驱赶外地农民工入城的手段, 其维护治安的目的也更加明显。此后, 经过各地和有关部门的不断博弈, 收容遣送制度逐渐在实践中脱离原来社会救助的立法原意, 逐渐演变为限制外来人口流动, 沦为一项严重威胁人权的带有惩罚性的强制措施。为什么一个制度始于善意而终于恶果?是什么使收容遣送制度发生了异化?
我认为, 归根结底就是这个制度缺少人文关怀, 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 由于《收容遣送办法》立法上的错误, 为公安机关等强制权力的介入提供了条件, 也为以后一系列侵权事件埋下了祸根。随着收容对象的扩大至“三无”流动人员, 限制城市外来人口流动、维护城市的既得利益甚至辅助打击犯罪成为收容遣送制度的主要目的。基于这样一种制度设计, 公安机关的介入就变得水到渠成, 使得收容遣送站这一不应有任何强制权力事业单位拥有了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强制权力一旦失控再加上利益的驱使, 善意就结出了恶果。行政权的强大必然会压迫弱势的公民权, 公民的基本人权便遭到严重侵害, 何谈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第二, 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体制。所谓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体制, 就是把城乡居民划为两个身份不同的社会集团, 赋予城乡居民不同的地位、权利、待遇和义务, 并使这些身份、地位、权利的差别长期固定, 甚至延及后代, 形成具有世系等级色彩的身份制度的体制。收容遣送制度虽然与户口没有必然联系, 但却是维护户籍制度的重要手段。人本应生而平等, 但中国的户籍制度却使人一出生就被迫盖上了一个烙印, 这个烙印可能是便利, 更可能是枷锁。结合当前的现实, 不难发现, 城乡二元化体制的确存在蔑视人权, 差别对待的意味。第三, 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即使是一项出于善意并完全符合法治要求的法律制度, 如果执法者素质低下, 手段暴力, 不依法执行的话, 再好的制度也将是无源之水, 无法实现其应有的职能。国家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 是为改善人民生活品质而存在的。行政权力更是如此, 所以国家机关就得依法行政, 行政为民,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就得以人民公仆的心态为公民权利服务, 如果行政权力交到了低素质、无责任、不守法的执法者手里, 那就是对公民权利的巨大威胁, 就是缺少人文关怀的表现。
2.3 孙志刚案件引发收容遣送制度的重大变革
2003年3月17日, 一位青年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在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大街被派出所民警带回询问, 随后被错误作为“三无”人员送至天河区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 后转送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次日, 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广州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20日凌晨, 孙志刚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 孙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从生到死, 一位年少有为的无辜青年都遭受了什么?从“收容”变“救助”, 湖北青年孙志刚付出了生命的代价。由于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立法者不禁重新审视收容遣送制度, 最后决定将其废止, 并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孙志刚事件告诫我们:一个公民的基本生存权, 如果时时刻刻被笼罩着这样的阴影, 那真的是人人自危了。当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完全保护普通公民的时候, 最终任何人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生命都是没有保证的。所以我们要树立人权保障意识, 要纠正对于人权问题的一些不正确的观念, 健全人权保障机制。孙志刚事件应成为促使政府、社会各阶层思考如何加强人权教育, 如何从制度创新、机制创新、体制创新方面, 真正把尊重人权这个意识在全社会牢牢地树立起来的里程碑。
3 透过《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看行政法的人文关怀
《救助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颁布, 民政部门负责主要实施, 公安系统辅助执行, 必要时其他行政机关应该给予一定帮助与配合, 可见, 《救助管理办法》就是一部彻头彻尾的行政法规。对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措施属于行政给付的范畴。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给付行为赋予给付对象一定的物质上的权益或者与物质相关的权益。行政给付根据其作用可以被分为国家补偿型、社会保障型和行政诱导型三种。显然,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是社会保障型的行政给付。行政给付能否很好地展开, 换句话说, 行政给付是否具有人文关怀, 直接关系到行政法所保护和追求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能否实现, 关系到广大民众能否很好地享受人权, 关系到国家政治和经济能否稳定发展的大局。
3.1《救助管理办法》的制定与颁布坚持以人为本
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实际上就是这次立法的初衷。制定《收容遣送办法》的时候, 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时代, 计划经济生产方式决定劳动力资源和生产资料是不允许流动的, 而现在的市场经济需要劳动力资源合理流动与配制, 所以收容遣送制度已经成了阻碍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绊脚石。《救助管理办法》第一条就写明了其立法目的:“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实行救助, 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制定本办法。”目的由社会管理变为保障受助者生活权益。《救助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了救助的性质:“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这次法规明确了相关机构的职责是“救助”, 那么, 一切未达到救助目的的做法都是违法本规定的。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强调了自愿原则。在自愿原则的笼罩下,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以提出申请, 经证实后救助站就应立即进行救助。这种申请是自愿的, 不能强迫。同时, 受助对象在救助站内的人身自由是有保障的, 救助站不能限制其离站自由。不同于《收容遣送办法》对受助者过多的权利限制, 《救助管理办法》更多的是尊重和赋予权利。也正因如此, 才使得《救助管理办法》处处以权利为本位, 处处体现出人文主义的关怀。
3.2 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 人身权利受到保护和尊重。
人身权利是与人身直接相关而没有经济内容的权益, 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包括生命健康权, 人身自由权, 人格权等等。救助站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和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受助人员在站内突发疾病的, 救助站应当及时送医院救治;救助站工作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这些规范就是对受助对象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人身自由权是人身权中最根本的权利。《管理救助办法》取消了强制功能, 把救助完全变成了一种自愿行为, 实行来去自由的开放式管理。第十一条规定, 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 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按性别分室住宿及管理和不准调戏妇女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救助行政管理中的对女性人格尊严的保护。
(2) 财产权不被侵犯。
《救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第十四条规定, 救助站工作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
(3) 提供规范、人性化的管理。
对于救助站内的管理应该规范人性化, 实行男女分开住宿和管理;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 实行规范化管理;严禁限制救助对象的人身权利, 并要尊重其人格尊严, 不得施以侮辱性的言语和暴行;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 由救助站发给乘车 (船) 凭证。
随着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越来越成为世界性的潮流, 我们必须要思考如何让政府救助和社会救助最大地人性化, 充分体现我们社会主义社会人道主义的价值取向。
3.3 明确和加大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责任
(1) 民政部门权力的强化与公安机关的淡出。
收容遣送时代“强迫救济”现象的出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行政权尤其是警察权的过大。中国的收容遣送制度明确地允许警力介入且有强制性, 极易使警察权膨胀, 在收容单位不正当的经济利益驱动下容易走向恶性发展。但是, 《救助管理办法》中已经基本上不再使用警察力量介入受助者进入救助站之后的救助活动, 使民政部门权力得到强而公安机关逐渐淡出, 这是它具有进步意义的显著变化。
(2) 明确工作人员的告知责任。
《救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 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 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这是对相关工作人员所作的以前所没有的责任要求。但是我认为仅规定他们在“执行职务时”履行告知义务, 是不够的。履行告知义务, 举手之劳, 如果可以随时发现, 随时告知也许会更好。
(3) 民政部门具有培训、监督责任。
《收容遣送办法》只在其《细则》二十五条提出“收容遣送站要建立奖惩制度”。《救助管理办法》在第十四条中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正如前文所述, 即便是一项具备良好初衷并合乎法治原则的制度, 如果执行者素质低下, 以执法违法为乐, 再好的制度也无法呈现其本来面目。中国自古是一个行政权强大的国家, 随着现代权力体制的确立, 行政权受到了一点制约, 但这是远远不够的, 必须继续强化对权力的监控, 坚决避免其落入违法乱纪人的手里而成为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恶魔。《救助管理办法》还规定了救济措施, 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 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 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 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建立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社会行政管理理念, 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本质, 适应了现代法制建设的普遍趋势, 是我国依法行政水平提高的一个重要标志, 是法律人文关怀品质的闪烁。
虽然救助管理制度只是庞大的行政法体系中的冰山一角, 但是因为它们的根源相同, 本性相通, 所以从救助管理制度中流露出的对人权的尊重也可以折射出行政法的人文关怀。
4 结语
8.流浪乞讨人员调查 篇八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教育体制的完善和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贫富差距也越来越明显了。有的人大热天在办公室吹吹空调看看报纸就可以过得很安逸;有的人不论是寒冬酷暑都要从事着繁杂辛苦但工资却不高的工作,他们整天为了生计奔波,但当他们遇到一些生活上的挫折时还是很难应对,这时候他们就很无奈的成为了乞讨者。无论是在繁华的街道上,还是在人流量较大的天桥边,都有着一群人,他们或衣衫褴褛,或身带残疾,或年老体衰,看着他们那被烈日暴晒被寒冬刺骨被虫蚁叮咬被人们践踏的肮脏的身子,他们那常年累月不曾洗过的头发与身体,他们那因被折磨与歧视而迷惘的早已失去了那儿童本该有的快乐与天真的双眼,我们的同情心是否还一如当初?
最近网上热炒的“犀利哥”引起了社会对街头流浪乞讨群体的广泛关注。现在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乞丐者的行列,他们行走于繁华的街头,晃荡在大学校园周围。我们不能否认有些人确实是因为生活的困顿使他们只能通过乞讨的方式向社会求助,但被人操控的职业乞讨者和一些好逸恶劳的人也同样存在。后者的存在不仅带来严重的社会治安的问题,同样也削弱了社会大众对那些真正的乞讨人的同情心,使一些需要帮助的人无法得到及时的援助。如今人们对那些乞丐越来越无动于衷,甚至避而远之,究竟是什么导致这样难堪的局面?很多职业乞讨者就是利用社会的同情心对大众进行着一次又一次的欺骗。态度决定行动,对乞讨者不同的态度决定了大家不同的行动,是冷眼旁观是无动于衷还是热忱相助?因此研究大众对这些街头乞讨人员的态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大学生对乞丐的态度不仅代表着先锋群体对边缘群体的关怀和思考,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转型时期新的道德和价值导向。而且即将进入社会的大学生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态度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反应社会大众的态度。因此,我们小组成员就以自己周围的同学为对象以发放问卷的形式调查研究大学生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态度,并希望通过我们的研究能为改变这些社会问题稍作一些努力。
二、数据分析及原因解析:
(1)大学生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看法层面分析:
1.你觉得其成为流浪乞讨者的原因是?()
A.先天或意外,身体残疾 B.家庭变故,短期内无力承担正常开支 C.职业行骗,以谋生
D.其他___
分析:从总体上看,大家对行乞者的原因判断为“A.先天或意外,身体残疾”和“C.职业行骗,以谋生”这两个方面。但是不排除B、C两项。数据大约分布为A:B:C:D=2:1:2:1。在性别方面,男女选项分布基本一致,出入不是很大。如下图表(1)。男生和女生在A、B、C、D各项中的比例为2:1:2:1。这与总体的选项分布是一致的。从大学生的各年级来看,各年级的各有特色。大三(2007级)学生与总体的选项分布保持一致。大二学生认为四个选项基本持平,各种可能性都是有的。没有特别偏向于哪个方面。因为我们是的调查问卷发放的数量的局限性,根据已有的数据显示,大一学生也是比较符合总体状况的。而大四学生观点应该是与大二学生基本一致。从统计的文理科类看,文理科学生观点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文科类学生为A:B:C:D=2:2:2:1。理科类学生比较符合总体结构答案分布。艺术类学生,因为调查问卷的数量有限,在此不能做出判断。从户口所在地来看,观点又有些不同。城镇户口认为A:B:C:D=4:1:3:2。农村人口认为A:B:C=2:2:3。从各方面的数据显示,户口所在地的数据差异性比较大,城镇学生比较偏于A选项,而农村学生对事情的认识度更加全面,更加深入一些,B选项与A选项持平,体现了农村孩子对贫穷的认识比城镇孩子要深刻一些。但是总体来说,面对社会上纵多的流浪行乞者,大学生们对这种流浪行乞原因都有了一定的认识。
***050男女总计ABCD图表(1)
2.请问你对街边流浪乞讨行为是怎样看待的?()A.值得同情,作为大学生能帮就帮 B.不必同情,通过其努力可以改变现状 C.政府、社会应给予更多帮助
D.漠不关心 E.其他___
分析:从总体数据分析来看,A:B:C:D:E=1:4:12:2:1。学生基本都偏向于,流浪行乞这个社会问题,政府、社会应给与更多的帮助。但是有些学生也怒其不争,选择“B.不必同情,通过其努力可以改变现状”,或者干脆选择“D.漠不关心”。从性别方面来看,男女生观点基本一致,如图(2),与总体状况基本符合。从大学生各年级来看,大
二、大三也都基本符合总体观点。大一和大四因为数据局限性,不能妄下断言,从有限的数据情况来看,应该也是符合总体观点的。从专业文理科方面来看,文理科学生之间基本观点一致,没有特别大的专业分歧,且都符合于总体主流观点。从户口所在地来看,在这道题中,城镇学生和农村学生观点也是大约一致的,并归于总体主流观点。
第二题条形图E男DC女BA0%20%男男男男40%60%男女女女女80%100%女
百分比 A 男 女
B
C
D
E 60.00% 47.62% 55.88% 33.33% 57.14% 40.00% 52.38% 44.12% 66.67% 42.86%
如图
(二)3.面对越来越多的乞讨者在街头行骗,你是如何看待?()
A.职业的行乞者是少数,他们不会影响公众去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B.真假难辨,想献上一份爱心,又恐受骗。C.现在有很多的职业行乞者,不可大意相信。D.视而不见
分析:从总体数据分布来看。学生们在富有同情爱心之时,面对越来越多的乞讨者在街头行骗,开始怀疑这些行为的真实性。“B.真假难辨,想献上一份爱心,又恐受骗。”和“C.现在有很多的职业行乞者,不可大意相信”选项的比重相当的大。这样的怀疑也说明了社会上确实存在以乞讨为职业利用人们同情心的害虫,导致了人们对流浪行乞者的怀疑,最终对其冷漠化处理。从性别方面来看,如图(3),男女生的观点基本符合总体观点。大二和大三的观点也基本符合总体观点。因为调查问卷数量的局限性,根据已有的数据来看,大一和大四的观点也应该符合主流。在这道题中,文理科没有太大出入,符合主题观点,在此,就不做更多分析了。从户口所在地来看,城镇学生符合大众主流看法,而农村学生显得要更加富有同情心一些,A:B:C:D=2:5:3:1。农村学生对弱者的怜悯心更加强烈些,即使已经对行乞者的行为产生怀疑。
第三题条状图100%80%60%40%20%0%AB男C女DE男男男女女女女女男男
E 百分比 A 男
B C D 58.33% 59.57% 46.67% 27.27% 40.00% 女 41.67% 40.43% 53.33% 72.73% 60.00% 如图
(三)9.请问你对对父母带着小孩出来乞讨的现状看法如何?()A.小孩很无辜,他们不该承受这么多,对小孩成长不利 B.父母也是受现状所迫,没办法,能理解
C.这是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博取同情行骗的方式 D.其他___
分析:从总体上来看,学生们都认识到“A.小孩很无辜,他们不该承受这么多,对小孩成长不利”。但是同时也觉得“C.这是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博取同情行骗的方式”。这成为了基本的主流看法。所以总体答案的分布大约为A:B:C:=5:1:3。从性别方面来看,女生选项分布为A:B:C=7:1:4,男生为A:B:C=2:1:2。女生基本符合总体观点,男生在各选项上更加平衡一些。
从各年级和文理科学生来看,可比性不是很大,基本符合总体看法。从户口所在地来看,城镇学生和农村学生观点有些出入,但是又有别于主流观点,城镇学生各选项分布大约为A:B:C:D=5:2:4:0,而农村学生为5:3:3:1。城镇学生比农村学生更加接近于主流看法,农村学生更加理解这些行为一些。
(2)大学生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实际做法层面分析:
4.通常情况下,你更倾向于帮助下列哪一群体?()
A.残疾病人 B.老人幼童 C.受骗人士 D.街头卖艺乞讨人士 E.其他___
分析:从总体数据来看,各选项比例为A:B:C:D=6:5:1:9。这样的答案,深深体现了大学生是一群富有同情和爱心的群体。从性别方面来看,男女生观点基本一致,选项分布为A:B:C:D=3:2:1:4,这基本归附与主流观点。这道题从各年级和文理科来看,每个年级的观点基本符合主流观点。从户口所在地来看,城镇户口选项分布为A:B:C:D=2:3:1:1,与主流观点有些差异,城镇学生对“B.老人幼童”更加要富有爱心一些。而农村学生为A:B:C:D=4:2:1:4,显示了农村学生对“A.残疾病人”和“D.街头卖艺乞讨人士”更加要有同情心一些。
5.如有流浪行乞者向你行乞,你会()A.给钱 B.给食物
C.和他们交流,了解具体情况而定 D.不理睬,毕竟自己还没有经济能力 E.送他们去政府相关管理部门
分析:从总体方面看,学生偏向于选择两个极端,“A.给钱”和“D.不理睬,毕竟自己还没有经济能力”。也有一部分选择“E.送他们去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所以选项分布为A:B:C:D:E=17:2:4:24:7。从性别方面来看,男女学生观点基本符合主流观点,如图(5)。因为问卷数量的局限性,从各年级来看,只可以判断大三的学生观点符合主流看法。大
一、大四的观点从已有的数据中显示基本相同,大约为A:C:D=1:1:3,大二的选项分布大约为A:B:C:D:E=5:2:2:8:3。这三个年级的观点与主流有些出入。文理科类和户口所在地与总体基本看法大致相符。
第五题圆柱条形图EDCBA0%男男20%40%男60%女男男女女80%100%男女女女
D
E 百分比 A 男 女
B C 47.06% 25.00% 62.50% 50.00% 92.86% 52.94% 75.00% 37.50% 50.00% 7.14% 如图
(五)6.你一般会给街头流浪乞讨者多少钱?()
A不给 B给1元或以下 C给1元以上5元以下 D给5元以上
分析:从总体上来看,选项分布约为A:B:C=4:7:8。一般没有“D给5元以上”,“ B给1元或以下”和“C给1元以上5元以下”居多,“A不给”也占了一部分。从性别和各年级方面来分析,基本符合总体观点。文理科之间存在一些差异,文科选项分布约为A:B:C=2:4:3,理科约为A:B:C=6:7:9,这样的分布有别于主流观点。从户口所在地来看,与主流观点也有差异,城镇学生为A:B:C=1:3:2,农村学生为A:B:C=4:3:4。
7.你有遇到过流浪乞讨者向你强行要钱的情况没?()A.偶尔一两次 B.经常有 C.没有
分析:从总体数据来看,A:B:C=2:1:1。从性别和户口所在地来看,数据分布基本符合总体观点看法。从各年级来看,如图(7),各年级与主流观点有些出入,因为问卷数量的局限性,不能判断大一和大四的数据分布情况,但是从已有的数据来看,大一和大四的观点还是归附于总体观点的,大二的分布约为A:B:C=3:2:4,大三约为A:B:C=3:1:1,这与主流观点有些差异。从文理科来看,文科约为A:B:C=4:3:1,理科约为A:B:C=4:2:3,文理科之间存在一些差异,且有别于总体看法。总而言之,不管从哪方面来分析,学生都偏向于“A.偶尔一两次”。
第七题环状图大一大二大三大四C, 大三B, 大三A, 大三A, 大二C, 大二B, 大二C, 大四C, 大一B, 大四B, 大一A, 大四A, 大一
百分比 A 大一 大二 大三 大四
B
C 16.98% 18.18% 0.00% 16.98% 27.27% 54.55% 58.49% 50.00% 45.45% 7.55% 4.55% 0.00% 如图
(七)8.你有被流浪乞讨者欺骗过的经历没?如果有,你以后还会帮助流浪乞讨者吗?()
A.有,会 B.有,不会
C.有,看情况 D.没有
分析:从总体上来看,个选项分布约为A:B:C:D=7:4:8:9,从比例中可以看出,大部分学生都有被骗的经历,面对这样的状况,学生对流浪乞讨者的观点也有所不同,不管学生对乞讨者的态度怎么样,我们都不能说学生冷漠,因为这个社会问题本就众说纷纭。从性别和文理科方面来看,基本符合主流观点。从各年级来看,因为数据局限性,大一和大四不能判断,大二约为A:B:C:D=2:1:3:3,大三约为A:B:C:D=7:4:10:4。与主流观点有些差异。从户口所在地来看,城镇学生约为A:B:C:D=2:1:2:2,农村学生A:B:C:D=1:1:2:2,与总体看法有些差异。
(3)关于流浪乞讨行为的社会环境的数据分析
一、社会原因
14.你觉得社会上出现的流浪乞讨现象是谁的责任?(可多选)()A.政府 B.自身 C.社会环境 D.其他___
第14题(多选题)是针对与流浪乞讨现象的背景和原因的调查,77%认为是当今的“社会环境”造成的,特别是现今社会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54%和%65同学选择了“自身”和“政府”,可以看出,绝大多数同学都选了这三项,认为这都是导致此现象的原因。来自城市的同学多认为是政府的责任,而来自农村的同学却大多数选择的是“社会环境”。如下图(图表数据按人数显示)
二、社会影响
10.你认为流浪乞讨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是什么?()
A.影响社会形象与治安 B.削弱社会大众的同情心及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与救助 C.传染疾病 D.其他___
在对流浪乞讨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影响上(第10题),大多数大学生选择的是“削弱社会大众的同情心及弱势群体的关注与救助”,占到了总数的66%,其次是“影响社会治安”,比例为17%,从此可以看出,大学生普遍认为这种行为给社会带来了负面的影响,本是帮助弱者的展现,结果却削弱了社会同情心,所以多数大学生对这种流浪乞讨行为存在不信任感,社会信任存在危机。
三、治理环节——在对治理方法的法律和制度认知上 12.请问你听说过2003年生效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吗?()
A.知道 B.不知道 C.听说过但不了解 D与我无关
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法》(第12题),而55%的大学生的回答是“不知道”,23%选择了“听说过但不了解”,可见大学生们对流浪行为的法律认知上很模糊,没有太关注于法律的治理。可能是由于学科范围的原因,文史类的学生在认知上要略强于理工类的学生,有14%的文史类学生选择“知道”,而理工类只有6%。(如下图,数据按人数显示)
13.请问你是否知道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A.知道 B.听说过,但不了解 C.不知道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是临时性的社会救助场所(第13题),其职责包括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在我们帮助流浪乞讨人员的途径中,送去救助站是一重要的解决方法,但是却只有11%的大学生比较了解救助站,选择“知道”,47%的学生回答是“不知道”其中男生占据的比例较大,53%男生不知道,而女生50%的女生的回答是“听说过但不了解”,女生在对救助站的认知上要略强于男生。(如下图,图中数据按人数显示)
11.你觉得应该杜绝取缔流浪乞讨行为吗?()A.不应该 B.应该 C.加强管理才是关键 D.与我无关
第11题是关于大学生对的是否应该取缔流浪乞讨行为的态度问题,58%的大学生的答案是“加强管理才是关键”选择应该取缔只有29%,说明多数大学生认为简单取缔这一行为根本不能解决问题,而在这一问题的上,大二的学生选择“应该”的比例较高,占到了大二学生总数的40%,远高于大一大四的学生,而大三的的选择则较为均衡。(如下图,图中数据按人数显示)
15.你觉得政府如何对流浪乞讨者进行管理?(可多选)()A.制定法相关律法规
B.规范管理,取缔乞讨行为
C.向流浪乞讨者无偿提供技能培训 D.其他___
第15题是一多选题,是大学生对于政府应该如何对流浪乞讨者进行管理的看法,66%和53%的大学生选择了“向流浪乞讨者无偿提供技能培训”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由此而见,大学生对这种问题的看法是比较理性而有建设性的,单靠取缔是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的,这也印证了11题的回答。
三、特别关注:热点案例分析
“犀利哥”源自在网上风行的一组照片,后于2010年2月23日,因某论坛一篇帖子而迅速走红,被网友誉为“极品乞丐”、“究极华丽第一极品路人帅哥”、“乞丐王子”等。之后,被网友广为追捧,甚至“火”到了海外。网友对其加以“人肉搜索”,以探求其真实身份。经过网络和其他媒体的努力,“犀利哥”的真实身份终于查清,最终被家人接回家中。犀利哥热潮掀起了在以网络为平台的大量讨论,并迅速走红。针对于此,本实践小组在调查问卷中设置有关犀利哥一案的选题,以考察大学生对犀利哥热潮的看法,并探讨从中反映的问题。以下是被调查者对犀利哥事件的看法:
A.这是一场全体网民的无聊活动,损害了流浪者的尊严。B.虽然一开始的目的很无聊,但是它引起了社会对流浪者的关注。C.了解不多,看看热闹。
D.一个流浪者而已,没什么好关注的。
根据我们的调查数据显示,25%的大学生认为犀利哥走红事件损害了流浪者的尊严;49%以辩证的态度看待此事件,认为该过程引起了社会对流浪乞讨群体的关注;19%了解较少,关注不多;6%以默然态度对待此事件,并声称无需关注。
可以看出,大部分大学生同情以犀利哥为代表的弱势群体,虽刚开始有以网络为媒介的炒作因子在作祟,部分网名受众是旁观者漠然视之的姿态看待犀利哥网络照片,甚者有部分群体借以犀利哥而谋取个人物质利益,但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犀利哥一案引导人们更多地关注流浪乞讨人员,从而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与救助。为数不少的同学以道德层面出发,声称要维护犀利哥的尊严,认为网民的起哄跟风之举损害了流浪者的人格,当采访话筒、摄像头强势地对着,不顾犀利哥是否愿意接受救助站的温暖,肆意将犀利哥的照片上传网络,并任加PS,我们是该考虑犀利哥作为当事人的个人感受。绝大部分被调查者对此次事件是有所关注的,当然也有为数不少的同学对此事不甚了解,甚至有漠然视之的想象。这反映出城市中大量的流浪乞讨想象潜移默化中削弱了大众对该群体的同情心,而并非全是由于道德观念的丧失。
与此同时,犀利哥一案反映出政府行政救助政策需完善。出名前的“犀利哥”无人问津,但如今却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帮助。不是每一个流浪者都有“犀利哥”这样的幸运,我们不得不思考现行的制度应该尽量完善能让这种幸运成为一种“正常”?
对于流浪人员的救助问题,必须由政府为主导,完善行政救助法律体系、拓宽行政救助的范围、改变行政救助的方式单一状况、完善行政救助程序、健全行政救助救济制度。此外,与民间力量进行配合,如各类电视、网络媒体等,加强对以流浪乞讨人员的关注,以共同营造社会和谐氛围。再者,需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精神利益和人格利益的关注,不可在没有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肆意宣传照片等,多以仁义之姿审视网络文化。
四、针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建议与措施
对于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1982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随后,国家于2003年7月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流浪乞讨人员为代表的弱势群体显得与城市面貌格格不入。通过此次实践调查,本实践小组就政府、社会大众、行乞者自身三方面提出加强对流浪行乞人员管理的建议和措施。政府方面
第一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全民特别是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到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的保障。
众所周知,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打破了一大二公的均平富的体制,此举加速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同时社会保障体制也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落后于老百姓的需要,教育、医疗和住房被认为新三座“大山”。政府应努力扩大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尤其是对于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村居民的扶助,让广大的弱势群体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同时应加大财政投入,扩大对弱势群体的扶助投入比例。地方应针对本地区流浪乞讨人员的生存状况,提供基本的生活、卫生和教育保障以及其他生活补助。实行养老、疾病、事故、失业等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通过提高救济金、养老金,实施家庭补助、住房补助等措施,解决他们生活困难,减少预防步入流浪乞讨群体。第二,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切实解决收入分配问题。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是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所以很多问题需要发展来解决,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蛋糕”做大,只有“蛋糕”大了,政府才有基础解决社会保障以及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问题。此外,需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让每个人都能享受到中国改革发展的成果,有基本的工作和收入维系,才能让很多行乞者不需要被迫去行乞。
第三,实现救助路径多样化,而不仅限于政府的救助站 政府救助站在解决流浪乞讨问题方面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还存在许多不足,先撇开政府机关的办事效率,就认定救助对象这一条法规就使许多流浪乞讨人员望而却步,所以才会出现网络红人“犀利哥”,而拓宽救助渠道是能最大效率地动员社会力量帮助行乞者,减轻政府的压力,而且还能够弥补政府某些方面的不足。
第四,加强宣传教育,引导舆论,教育乞讨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劳动观。
根据小组成员实地与街头乞讨人员进行访谈,发现很多乞讨人员存在不劳而获的观念,以流浪乞讨作为谋生的方式。因此政府在这方面应该要加强宣传教育,如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劳动公益宣传、加强在中小学课本劳动价值观念培养的比重,引导公众树立一种正确的价值观念,以凭借劳动衍生价值,为社会创造价值。
第五,健全相关法律建设,建立对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的法律基础,实现文明执法。
通过地方性立法,颁布管理包括拒绝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在内的地方性规定。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虽确定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但因救助是以自愿为前提,不能强制救助,实际上民政部门的管理工作仅局限于自愿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而对那些拒绝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则无权过问,那么这些流浪乞讨人员的流浪乞讨行为实际上处于是无人管理状态,因此,通过地方立法,使我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工作有法可依。第六,加强对职业行乞群体进行惩治,维系社会诚信体系。据调查,组织、欺骗、胁迫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来乞讨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秩序。频繁可见的街头乞讨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社会公众对乞讨群体的同情心与关注,大量存在的职业乞讨者无形中令公众避而远之。因此,需加强对职业行乞群体的惩治,教唆和操纵利用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妇强行乞讨获取不义之财的组织、操作者,应重点依法打击,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以整顿社会风气。
第七,对流浪乞讨群体提供必要的无偿职业技能培训,授之以渔。真正的流浪乞讨者是不得已而落入无奈之境,面对激烈的社会生存竞争,乞讨者身无所长而得生存,因此以行乞流浪而谋生。因此,政府在设置救助站的同时,不妨向该弱势群体提供无偿的职业技能培训,授之以渔,使流浪乞讨人员有能力自食其力,而无需乞讨漂泊度日。
社会环境方面
第一,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该弱势群体其自力更生。社会慈善组织、社区和私人团体在帮助流浪乞讨人员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乞丐获得及时救助,从而放弃行乞的选择。社会慈善组织需要发挥自身力量,为那些濒临行乞的人员提供部分救助,使他们度过难关。社区要形成互帮互助意识,帮助社区困难人员,为他们提供部分救济,以免使他们沦为乞丐。如可举办各种免费的技能培训班,积极帮助他们联系就业单位,帮助他们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发挥社会舆论的引导作用,关注流浪乞讨人员。维系全民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心,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基础,公民要发挥乐善好施的精神,帮助自己的同胞,善待乞丐。如可在城区繁华地段、人口密集区设立救助站指示牌,并采取向市民发放救助管理宣传资料、公布救助电话、向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发放救助卡、在城区人口集中场所设置救助管理站引导牌等方式进行宣传。
第三,加强网络建设,广泛发动群众予以举报监督。
网络传播范围广,时效性强,在对流浪乞讨人员管理方面,加强在网络方面的建设宣传,引导群众关注街头流浪乞讨现象,并予以力所能及的帮助。对于政府救助管理不善的现象,可让社会工总进行监督并及时举报,在社会各方面的努力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行乞者自身方面
个人因素对于个人的行为价值取向是极为重要的,哲学上说内因是根本,外因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所以无论社会环境怎么样,是不是行乞,怎么样行乞,在哪里行乞,这都是而且只能是乞丐本身所能决定的。最根本的在于观念,行乞者应该应该树立一种以靠自己本领生存为荣,以不以他人施舍二谋生的这样一种观念,积极学习各种自我生存的技能,积极面对人生,进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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