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协和医院章程(精选9篇)
1.北京协和医院章程 篇一
六 枝 康 佳 医 院 章 程
为发展我区医疗卫生事业,促进我区医疗卫生事业整体实力和水平的跨越式发展,为推进我省医疗事业和医疗产业的技术进步和制度进步做出有益的尝试;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做出贡献。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贵州省政府《贵州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贵州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为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医院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六枝康佳医院医院。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企业规模
第一条 医院宗旨是:以国家医疗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为指导,全面参与我国医疗服务事业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旨在推进我国医疗服务事业技术进步和制度进步;树立 “人的整体健康为中心”的全面、协调、科学的发展观,积极探索科学的现代医院管理体系,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经营管理效能型医疗服务事业做出贡献。
第三章 医院财务、会计和税务管理
第一条 医院应建立、健全如下的财务、会计制度:
(一)医院应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1月30日前送交集团。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医院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医院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四章 医护人员的雇佣和解聘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工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医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第二条 建立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三条 医院依法解雇医务人员。
第五章 医护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章 医院工会组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工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可成立工会。
第二条 工会依法保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医院学术组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可成立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依法开展学术活动。维护学术自由,促进学科发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章程由医院董事会批准生效。
第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
六枝康佳医院
2.北京协和医院章程 篇二
一、展览名称
2012·第五届中国北京国际美术双年展(简称第五届北京双年展)
二、展期、展地、作品件数
展期:2012年秋(待定)
展地:中国北京·中国美术馆
展出作品约600件。
三、展览主题
主题:未来与现实
主题释义:美好的未来永远是人类的梦想。
可能的未来立足于脚下的现实。
对于未来的展望一直是古圣先贤的理想寄托,代表性的经典著作有中国古代的《礼运·大同篇》、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和英国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等等;对于未来的描绘也成为艺术史上的重要篇章,在每个时代都有鲜明而生动的印记。当代中国走向未来的姿态举世瞩目,中国也正需要了解一个走向未来的世界。
我们当下的现实世界并不理想:生态危机.地震、海啸、核污染、战争、宗教冲突、恐怖袭击等天灾人祸,时刻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也威胁着人类的未来。这些人类与自然的紧张关系以及不同文化之间的矛盾冲突,所引起的对未来的普遍焦虑,更构成了对可能的未来探索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未来是现实的结果,现实是未来的起点。未来有着无数的可能,是走向友好相处、发展繁荣的“和谐世界”,还是生态破坏、家园荒芜的“世界末日”,取决于我们自己的现实选择,态度和行为。消除现实灾祸,重建走向未来之路的基础,全球人类携起手来共同建构和谐的世界,努力创造美好的未来,这是我们包括当代艺术家明智的选择和神圣的责任,这是当代艺术崇高的精神使命。
“未来与现实”这一主题把未来的精神追求与现实的人文关怀结合起来:面对未来,当代各国艺术家可以自由地驰骋理想,放飞想象,不仅可以有对于美好将来的畅想,也可以有基于未来观念之上的对现实生活的洞察,既可以从容借力传统的样式,把握视觉艺术的本质,凸显艺术家的独特体验和发现,也可以着力艺术语言的探索,实现形式拓展方面的创新,为艺术表现打开新的天地,共同构筑一个超越现实、走向未来的异彩纷呈的艺术世界。这个艺术世界记录着当代人类为了走出现实的困境、创造美好的未来而艰辛跋涉的足迹,也寄托着亘古人类永远的梦想。
未来无限,艺术无限!
四、参展艺术家与作品要求
北京双年展参展作品来自世界五大洲,遴选各参展国具有影响力的艺术家及其代表作品。展览以绘画和雕塑作品为主,也可吸纳一定数量的平面影像、综合材料及装置类的作品。
1、北京双年展的国内外参展作者由特邀和自由应征两部分组成;特邀中外艺术家名单由策划委员会确定;应征作品在全世界范围内征集。
2、参展作品应为近5年来创作的,应注重美学品位和艺术质量。如参展作品已被代理或收藏,由作者负责与代理或收藏方进行具体沟通。如沟通未果,导致无法来京展览,将视为自动放弃入选资格。作者不得擅自更换入选作品,更换作品需经策委会通过,策委会有权拒绝更换作品。不接受纸上综合印刷品。
3、绘画作品尺寸不小于1.2×1.2m(含画框),不大于3.0×3.0m(含画框);雕塑类作品最小尺寸为50×50×50cm,最大尺寸为200×200×200 cm,单件作品重量不能超过150 kg,各部分需衔接牢固,整体不褪色、不变形、质地结实。其他形式作品视具体情况另议,如有特殊要求,参展作者需提前与组委会联系。
4、组委会有权拒绝与作品信息表不符,超尺寸及重量,有噪音,散发有害气体,漏液,无法运输,无法布展,或被认为对观众有危险的作品布展。
五、参展办法及有关日程安排
1、每位作者提交2-5件作品的图像资料供评委会评选,并须填写统一制定的参展作者登记表及作品信息表,表格可从北京双年展网站(见“十二联系方式”)下载或从北京双年展办公室免费领取。
表格填写务必清楚,不漏项,国外参展作者(华裔除外)用英语填写。报送材料逾期将不被接受。
作者登记表请附2寸彩色个人照片2张及同版电子版个人照片,电子版照片不小于1M。
2、2011年12月15日之前将手填并亲笔签名的表格(有条件者可同时电脑填写一份,发至组委会指定电子信箱:bjbiennale@yahoo.cn)及所提交作品的彩色照片(照片大小为12寸,雕塑作品每件应配不同视角的照片3张,照片背面应注明相关信息:作者、题目、尺寸、材质、年代等,组装作品要有清楚明了的安装图)、光盘(作品电子版照片不小于4M)、反转片(120型号,标明作品基本信息、正反面及上下)寄到北京双年展办公室,供评委会评选。
所有参选资料存档不退。
3、无须交纳报名及参展费。
4、2012年2月上旬,评委会依据照片及反转片对所有报送作品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将另行通知并在北京双年展官方网站公布,同时,组委会将向入选作者寄发邀请信等,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入选作者应将相关回执签字后在2012年5月1日之前寄回组委会。
5、组委会保留以下权利:自由展示获奖及入选作品,对参展作品进行自由拍照并公开免费使用照片,公开免费使用作者署在报名表及网站上的个人信息。
六、参展作品装裱、包装、运输与保险
1、组委会负担国外参展作品的往返运费,国内参展作品组委会只负担退件费用。
2、绘画作品由作者自行装框。油画作品固定在外框上须坚固可靠,作品内外框上不应有钉子及锐物外露;版画及水彩画、粉画作品的镜框不应使用玻璃镜面,可选用有机玻璃或透明塑料板;雕塑作品如对展台有特殊要求,请作者自行准备;其它媒介的参展作品另议。
3、国外作品往返运输保险费由参展作者自行承担,作品在展览期间的保险由组委会统一投保。
4、组委会将及时告知国外作者已确定承运的运输代理公司。2012年5月31日之前,国外作者须将按要求包装好的参展作品交给组委会指定的运输代理(组委会提前将作者提供的联系方式告知运输代理),包装箱外需写清组委会告知的参展编号,包装费作者自理,运输代理不负责上门取件。2012年8月31日之前,国内作者须将包装好的参展作品寄至组委会指定地点,包装箱外需写清组委会告知的参展编号,须是“门”到“门”的运输性质,作者自行承担作品来京运费,回程运费由组委会承担。
入选作者需按照入选通知将对应的作品按时起运或交给运输代理,不能擅自更换作品,否则组委会有权拒绝接收。如入选作品不能按时交给代理或运至组委会,组委会对在此情况下造成该作品无法展示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未入选作品被作者自行运至组委会或展场的,组委会概不接收,且不承担该作品的代管、退件等任何义务。
5、所有作品如因自行包装不善导致在运输过程中受损,因自身不稳定或不牢固发生破损、脱落、变形或其他变化,或在自行运输过程中使作品受损,组委会将及时通知作者,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6、参展作品由组委会负责退件。国外入选作品未通过指定运输代理而送至组委会的,组委会不负责退件,确需组委会退件的,需在2012年5月1日前与组委会商议。
七、作品集及宣传品
1、作品集:彩色精印635mm×965mm,1/8。除所有参展作品外,还将收入作者简介、作品说明等文字内容。每位参展作者获赠一本。
2、导览册、贴心手册。
3、彩色海报。
4、请柬(分开幕式、酒会、研讨会三种内容)。
八、研讨会及文献集
1、展览开幕后举办为期1天的同声传译(英法文)国际研讨会。
2、邀请策划委员和中外参展者及海内外有影响的批评家、策展人、学者、编辑等参加。
3、议题围绕展览主题确定,如“灾变与重建”,“和谐共生”等。
4、研讨会方式:(1)圆桌会议或国际惯例式的计时演讲、答问会;(2)对讲人论辩、答问会。
5、会后出版研讨会中英文文献集。
九。设奖
由中外艺术家、策展人及评论家组成国际评审团于展览开幕前评出最佳作品奖、优秀作品奖及中国青年艺术家作品奖等奖项,评选结果在媒体上公布。
十、证书
组委会将分别颁发入选证书和获奖证书。
十一。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国美术家协会。
由中国美术家协会具体实施。
后援单位:(待定)
协办单位:(待定)
鸣谢:中国驻参展国大使馆、参展国驻华大使馆、参展国合作机构
组织委员会:第五届北京双年展组织委员会,由名誉主任、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组成,协调主办单位、后援单位、协办单位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全面负责领导第五届北京双年展的筹备和展出的各项工作。
人员待定。
策划委员会:由主办单位负责人、艺术家及所聘请的国际策展人组成策划委员会,发挥群策群力的集体智慧,全面负责展览筹备和展出的学术性工作,包括推荐中外特邀作者,确定入选作品,研讨会的策划和作品集、文献集的编辑工作等。
顾问(4名):靳尚谊邵大箴袁运甫钱绍武
总策划(4名):冯远刘大为王明明吴长江
策划委员(18名):(依姓氏笔画顺序)
丁宁、王镛、卢禹舜、田黎明、刘健、刘进安、
李象群、吴为山、杨飞云、张晓凌、杭间、胡伟、
陶勤、诸迪、朝戈、董小明、谭平、薛永年
国际策展人:罗格等(待定)
中国美协北京双年展办公室和中国美协对外联络部,负责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十二、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沙滩1号院32号楼B座1701室中国美协北京双年展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83
电话:86-10-59759381 59759383 59759391
传真:86-10-59759383 (国内) 59759381 (国际)
网址:www.bjbiennale.com.cn (中英文)
电子信箱:bjbiennale@yahoo.cn
注:凡申请参加本届北京双年展的作者,均被视为已同意本章程及报名表上的内容。2012.第五届中国北京国际美术双年展组委会对本章程条款内容有最终解释权。
所有入选的海外华人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艺术家,权利、义务与中国大陆艺术家相同。
3.公司章程性质研究 篇三
关键词: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性质;公司章程性质学说
一、公司章程概念之厘定
公司章程是指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性质、宗旨、组织和活动原则、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及其活动方式、权利义务分配等重大事项的文件。章程是公司作为一个法人组织的重要标志,也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和存续的必要前提和条件。公司章程是公司参与人合意的结果,体现了公司参与人对成立的公司各项权利义务的安排,有着强烈的自治性。可以说,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是公司章程的最为本质的属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司章程是实现公司自治的最基本的文件,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规,对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有不可磨灭的影响。
公司章程作为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根本准则,在公司各种文件当中,可谓居于公司宪法的地位,有关公司的基本权益关系与组织架构,都须通过章程加以确定。难怪我国有学者认为,“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其法律上的效力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对公司的效力,其二,对股东的效力,其三,对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效力”。①公司法赋予了公司参与人实现意思自治的空间,使每个公司均可在公司法许可的范围内,针对本公司的特点确定本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具体规则,制定出灵活多样、富有成效的公司章程,以充分实现公司经营自由的精神。申言之,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基本准则,是股东之间的共同纲领,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动指南。
二、公司章程性质不同学说之管见
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学界历来意见不一,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纵然如此,无论是国内学者还是国外学者均对公司章程的性质作了较为深入和详细的探讨和研究。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契约说和自治法说。除了这两种学说之外,还有宪章说、秩序说和权力法定说等三种学说。契约说为英美法系大部分学者所主张,是英美法系对公司章程的传统定性。他们认为章程是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依法所签订的合同。与此相对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学者对公司章程性质的理解与英美法系的学者相比有较大的不同,大陆法系学者通常认为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规”或“自治规章”,这就是大陆法系有关公司章程性质的自治法说。以下对公司章程性质的不同学说进行深入的梳理和评析
(一)契约说之评析
公司章程契约说主要为英美法系法学界所主张。契约说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与其成员之间的一种协议,也是公司成员与成员之间的一种协议,也可以将公司比喻为一系列合同束。”②由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英美法有关公司章程性质的观点,即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就设立公司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是股东自由意志的体现。公司章程生效后不仅对发起人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对所有的股东都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公司章程具有契约的性质。可以说,公司章程是一组现成的公司契约条款,从而公司参与人能够直接援用而节省自己协商订立契约的成本。契约说“向人们展示的是一副崇尚投资者、经营者自由意志,体现市场经济自由精神的十分精美的古典艺术品”③申言之,公司章程契约说崇尚合同法中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使得该说对公司章程自治的实现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
契约说从诞生之日起也遭到了许多学者的反驳,反对契约说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契约说没能全面准确说明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是忽视了公司章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能排除的强制性规则,而这些规则与契约论是相悖的;如果公司章程仅仅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那么当事人不能修改或排除的强制性规则就没有生存空间。④
第二、契约和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契约的制定和修改需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但是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却并非如此,亦即公司章程的制定并没有经过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第三、契约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是不同的。契约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基础,契约的效力也只限于签订契约的各方当事人,而公司的章程一经生效,则对后期加入公司的股东和未参与公司章程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产生约束力。亦即契约具有较强的相对性,而公司章程却不具备如此之强的相对性。
反对公司章程契约说的观点还有很多,在此遂不一一列举。正因为契约说遭到了很多学者的反驳,我国学界普遍接受的是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所主张的自治法说。
(二)自治法说之评析
有学者亦称自治法说为自治规则说。⑤自治规则说是大陆法系对公司章程的传统定性,例如日本通说认为公司章程为一种自治法规。⑥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社团章程是适用于不特定多数人,即有关的社团成员,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看,章程是法律规范。然而,章程只适用于那些通过加入社团这一自愿行为接受章程管辖的社员。一旦社员退出社团,自愿接受章程管辖即告终止,章程对他们不再适用。因此章程只是有关社团以“章程自治”为基础的规范,而不是国家的法律规范。⑦韩国学者李哲松认为,章程不仅约束制定章程的设立者或者发起人,而且当然约束公司机关和加入公司的组织者。章程对于已经成为其成员者,不管其意思如何都具有普遍约束力,章程不管其成员个别意思如何,都不可根据其成员的一般意思而改变;成员的变动或股份的转让也不能影响章程的法规性质。⑧
公司章程的自治法说克服了契约说的某种缺陷,注意到了公司章程同契约的区别,强调了在当事人自主意思的基础上,国家对公司章程是有一定约束的,但是自治法说也并非十全十美,也存在自身的缺陷,受到了学者们的批评。公司章程的自治法说主要存在以下不足:第一、章程的制定者行使的并非是立法权,将制定章程的行为喻为立法权,不够严肃,混淆了国家立法与公司自治的界限。第二、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是公司及其内部成员,并不能约束广大公众,而用“法规”不能准确表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⑨
总之,将公司章程视为自治法规是不够确切的。公司章程是私法自治原则在商业领域的体现,只是公司这种商事主体的一种书面的意思表示而已。同国家的法律规范相比,当然是迥然有异。其效力范围也只能局限在公司内部,与法律规范的效力相比当然有天渊之别。公司章程的自治法规说的提法不够科学,也不够合理。
(三)宪章说之评析
宪章说认为,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内部相关者权利、义务关系的宪章书面文件,国家对公司章程的制定、形式、内容、修改均应作强行性要求。公司章程的大部分规定既不能由管理层决定,也不允许他们做实质性的变更,股东对章程的制定或修改的权利被限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该学说还认为,尽管契约说赋予公司参与人充分的意思自治,强调市场功能和当事人的意思具有合理性,但是其前提经济理性人的假设往往是虚构的。随着公司规模和公司的社会作用的扩大,公司当事人未必能完全洞悉和衡量现实与未来利益,因此公司经常被内部人控制,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所以在公司章程中应该增加强制性规定,规制和限制公司参与人的自治行为,以克服契约论过于自由的缺陷,并达到效率与公平平衡。⑩
宪章说和其他学说相比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宪章说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宪章说认为公司章程在公司的各种文件当中具有宪章的地位,有利于公司参与人自觉地遵守公司章程;第二、宪章说克服了契约说的不足之处。契约说强调公司章程完全是公司参与人自治的产物,但现实情况却并非如此,公司的章程是少数服从多数的产物。第三、契约说认为公司章程只在缔约当事人之间有效,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则不受章程的约束,他们只受到法律的约束,这样便不利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而宪章说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章,公司所有的成员都要一体遵守,这样一来便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保护。
当然,宪章说也存在些许不足之处。宪章说的不足之处在于没有清晰地认识到公司章程自治与国家强制之间的关系,宪章说过分强调国家对公司章程制定、修改的强制。公司章程的大部分规则股东会无权做出决定和变更,股东的自治权利被限制在及其狭小的空间范围内。从本质上来说,宪章说过于强调国家的干预,该说不能适应公司的发展趋势,与公司章程自治背道而驰。宪章说对公司章程在公司中的地位界定是合理的,尽管其突出了章程的效用,但由于其对国家强制的过度强调,导致了其对章程性质解读的不足之处。
(四)秩序说之评析
秩序说的倡导者是纯粹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凯尔森,它认为社团的所谓章程,即调整社团成员行为规范的总和。联合或者共同体只是由秩序所决定的人的那些行为所组成,而这些行为只是当它们组成秩序规范的内容时才“属于”联合或者共同体。B11秩序说的特点在于它不但承认和强调了公司章程在公司自治方面的重要地位,而且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不同于契约论下违约责任的救济途径。因此,秩序论的合理性内核还是值得肯定的。
(五)权力法定说之评析
部分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主张权力法定说。权利法定说认为公司章程完全出于法定而不是参与各方之间的契约,它是依法对公司参与人之间的一种权力分配关系,而不同于契约说所强调的章程的契约性和权利本位。权利法定说也存在不足之处,权利法定说仅仅注重公司设立后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而忽视了公司章程在公司设立及解散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权利法定说否认了公司章程中存在的股东间权利义务方面的记载。
三、公司章程性质的准确定位
通过过以上对有关公司章程性质不同学说深入的评析,本人认为应当汲取各种学说的合理内核,对公司章程性质作出一个准确的定位。首先,公司章程主要体现为公司的内部自治性规范,是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自治性文件。其次,由于公司章程要由全体发起人制定,并且要体现全体持股人的共同意思,使得公司章程具有一定的契约性。最后,公司章程是要受到一定的国家强制的。因此,本人认为对公司章程的性质应当采用折衷的观点,公司章程的性质应当是混合性的:即公司章程的本质属性是公司内部的自治规则,除此之外它还应兼有契约性和国家强制性等属性。
注释:
①王保树:《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97—98页.
②(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版,第78页.
③赵旭东:《新旧公司法比较分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版,第50页.
④(奥)凯尔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111页.
⑤胡果威:《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2-153页.
⑥沈贵明:《公司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8页.
⑦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⑧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52页.
⑨方铮著:《公司章程法律问题研究》,杭州商学院学报(原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第34-39页.
⑩(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11)(韩)李哲松著:《韩国公司法》(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6页.
参考文献:
[1] 王保树:《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第1版。
[2] 毛亚敏:《公司法比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3] 《联邦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3条第1款,见卞耀武主编:《外国当代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4] 《日本商法典》,第167条,见卞耀武主编:《外国当代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5]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版。
[6] 沈贵明:《公司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7] 胡果威:《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8]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9] 方铮著:《公司章程法律问题研究》,杭州商学院学报(原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10] (韩)李哲松著:《韩国公司法》(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6页。
[11]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2] 温世扬、廖焕国:“公司章程与意思自治”,《商事法论集》,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
4.北京湖北企业商会章程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北京湖北企业商会,英文译名为: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
第二条本商会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牵头,并与在京的湖北企业、湖北企业家共同发起,由在京湖北企业自愿联合成立的组织,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交流、协作、服务”,即团结全体湖北在京企业和湖北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湖北在京企业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在京的湖北企业服务。商会以诚信为本、服务为基,努力加强在京企业间的交流和合作,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的优势,使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互通有无、共享资源、协作发展,引导会员守法经营,树立良好的湖北企业整体形象。加强与北京市、其他各省(市、区)及国际组织的经济技术联络与合作,积极引导其他省市和地区的企业到湖北投资发展,使商会成为北京、湖北两地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会员诚实守信、开拓创新,为北京和湖北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二)定期组织开展讲座培训、联谊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素质,加强沟通交流,增进友谊团结,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树立湖北在京企业良好形象;
(三)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加强与异地商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开阔视野,转变理念,为会员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四)建立商会网站,定期更新维护,编辑发行商会简报、刊物,传达中央、北京、湖北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介绍北京、湖北政治经济社会动态,报道商会工作动态,交流会员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企业供求信息,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业务;
(五)组织北京、湖北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在京湖北籍企业家成功发展经验,扩大影响,提高会员企业和湖北籍企业家知名度;
(六)开展湖北与北京的横向经济协作与科技、文化交流,联系中外湖北工商界人士来京或回湖北投资创业,为首都北京经济建设和湖北经济发展作贡献;
(七)加强湖北在京企业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八)构建北京湖北企业服务中心,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人才招聘、融资牵线、企业诊断、投资理财、职称评定等各项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商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原则。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商会,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商会活动;
(三)按时交纳会费。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个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三)经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和积极完成本商会交办的活动和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逾期不交纳当年会费或l年不参加本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查批准本商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商会设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会长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建议增补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本商会的总顾问、特邀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具体人选由会长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爱商会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第二十四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决定;
(四)聘用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报会长决定;
(五)拟定本商会工作报告和有关文件草案;
(六)提出需要理事会讨论的重大事项;
(七)具体负责本商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负责组织拟定本商会的预算和决算草案;
(八)完成会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
本商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等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商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七条为便于开展会员活动,经本会同意,报北京市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可设立分会。分会对本会负责。各分会理事长经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职责、义务、权利与本章程相同,分会领导人选举后报本会批准。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八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3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5.医院工会篮球队章程 篇五
发表时间:2014-07-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篮球队是由医院工会组织、篮球爱好者自发参加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本篮球队以“健身、友谊、交流”为原则,以增强体质,提高水平,陶冶情操,丰富生活,交流友谊,弘扬拼搏精神为目的,开展篮球运动。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本篮球队实行领队、队委会负责制,并由领队、队委会作为篮球队行政、业务领导机构。本篮球队设领队一名,由医院工会主席(常务副主席)担任,队委会成员三名。
第四条 领队负责篮球队全面领导和管理协调篮球队工作;队委会负责篮球队的业务建设,包括篮球队的总体发展战略,日常球队训练和比赛现场指挥,篮球队的具体事务工作处理,开展篮球队业务建设,组织日常训练和比赛活动。第三章 队员
第五条 凡本单位具有一定篮球技能并通过试训的正式在职职工,自愿遵守本章程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队委会提出申请,经全体队员讨论统一后,可被吸纳为队员。第六条 队员的权力和义务
1)队员必须遵守本章程,队员应积极认证参加日常训练、比赛和有关活动,不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席。如遇到特殊情况需及时向队委会请假。
2)所有队员必须严格服从队委会的安排,球场上不得以污言秽语侮辱、攻击他人,不得施用任何暴力行为。队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予以除名。
3)队员应自觉维护篮球队的名誉,遵守篮球队的规章制度,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篮球技术水平,完成队里交给的各项任务。
4)队员之间要相互学习,相互尊重,团结友爱,奋力拼搏,珍惜资源,爱护设施器材。维护自身的美好形象,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5)队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参与本协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对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力,有退会的自由。第四章 比赛
第七条 每场比赛赛前由队委会商定出场名单并且指定一名队长,队长负责当场比赛的于指挥工作。第八条 每场比赛均安排专人负责技术统计,队员轮流负责此项工作。第五章 内容
第九条 本篮球队坚持各项活动以业余时间为主,坚持每周一次的训练比赛活动,坚持一切活动在不影响职工正常工作生活的前提下进行。
第十条 本篮球队费用来源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工会提供,一部分由队员自筹。费用收入和指书由队委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向全体队员汇报情况。
第十一条 组织队员参加篮球基本技战术、篮球规则及裁判法的学习和训练,根据情况组织各种比赛活动,定期与其它兄弟单位展开联谊活动。第五章附则
6.北京建筑大学招生章程 篇六
北京建筑大学,英文全称:Beijing University of Civil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e。
二、办学地点
西城校区: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1号。
大兴校区:北京市大兴区永源路15号。
三、办学层次
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四、办学性质
公办,北京市人民政府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建高校。
五、办学类型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六、颁发证书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建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七、外语考试语种要求
不限外语语种(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 。
八、体检标准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我校无特殊要求。
九、录取规则
依据教育部和北京市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情况,择优选拔。在录取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不设专业级差;
2、认可各地加分政策,加分到分专业;
3、在总分相同情况下,依次比对文综/理综、数学、英语分数;
4、考生提档后无特殊情况均不退档;
5、所有专业入学前后均无美术加试;
6、所有专业均不设男女生比例限制,体育、艺术等特长生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
十、学费标准
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北京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本科:文史、管理类4200元/学年/生,理工类4600元/学年/生,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中美合作2+2)项目国内学费标准为30000元/学年/生,国外期间按当地收费标准执行。
住宿费根据条件的不同,按照每学年800-1200元标准收取。
十一、新生奖学金
1、北京地区新生奖学金:奖励金额分别为8000元、5000元两档。对于本科一、二批次报考前三名的考生(高考原始成绩)且分别比批次线高出100分的同学予以8000元奖励;对于各专业第一名(高考原始成绩)且分别比批次线高出80分的.同学予以5000元奖励。
2、外省市新生奖学金:奖励金额分别为8000元、5000元两档。对于初次填报志愿,外省市第一名(高考原始成绩)且比一批次分数线高出100分、80分的考生分别予以8000元、5000元奖励。
3、其它奖学金设置情况:每学年全校约有35%的学生可获得各类奖学金。(除国家奖学金和助学金外,学校还出资设有综合一、二、三等奖、学习优秀奖、学习进步奖等奖学金,以及各类文艺、体育、学科竞赛类奖学金)。
十二、招生专业说明
1、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中美合作2+2)与各类实验班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其中,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中美合作2+2)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在100分以上。
2、按大类招生专业入学一到两年后按照专业志愿填报顺序和综合成绩排序分别进入相关专业学习。
3、2016年招收的各省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预科学习期间不分专业,预科结业考试合格者可转入我校进行本科阶段学习。预科学习结束后学校根据当年教学资源情况以及各专业设置情况提供预科班学生可选专业、科类、计划数以及专业限报条件等,学生根据综合成绩排名及志愿喜好顺序进行专业填报,学校按综合成绩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十三、新生入学资格审查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录取查询及投诉电话
录取结果查询方式为北京建筑大学本科生招生网站:,电话:010-68322507,传真: 010-68322899。投诉电话:010-68322526。
十五、其它
7.浅析公司章程 篇七
(一) 公司章程的基本含义
我国学术界对公司章程有两种主流观点:形式意义和形式、实质相结合的意义。第一种观点形式意义的公司章程定义认为“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 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1]第二种观点是在形式意义上增加了实质意义的定义, 提出公司章程是兼具形式和实质意义的要式法律文件, “形式意义的公司章程是指关于公司组织和公司行为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实质意义的公司章程是指对公司及其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性规则。[2]
笔者认为, 第二种观点更符合公司章程的实质, 公司章程对外是资信的参照信物, 对内是公司的治理依据, 设立行为、经营管理、股东权利义务是内容, 而公司章程则是表现形式, 所以, 章程应该是具有形式和实质双重意义的要式法律文件。
(二) 公司章程的作用
公司是自治企业, 公司自治主要依靠章程实现, 自治不同于他治, 新公司法将大量的自主空间留给了公司章程, 由团体的成员按其意图制定章程。章程在公司成立以及运行中的重要性是可想而知的。
1.公司章程是成立公司的必备要件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口本商法》第62条、第165条也规定:“无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必须制定章程。”[3]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经营范围的主要文件, 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是要依法登记并批准的, 所以公司章程不仅是第三人和公司交易所参考的依据, 更是国家有关机关监督管理公司的表现形式。
2.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的约束性文件
修改后的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较大程度的自治权, 但自治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规定, 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七十九条分别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比如: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
3.公司章程是股东天然保障
公司, 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股份分散, 很多小股东根本没有参与到公司决策、经营中的机会, 股东的利益只有在公司盈利分红的时候才显现出来。所以, 要保护众多股东的利益, 必须将相应的权利规定在章程之中, 是股东权利得以保障。
4.公司章程是第三人了解公司信息的通道
需要了解公司信息的主要是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依据我国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 凡是涉及到公司组织结构、股权配置、经营范围、运营方式、解散、变更等重要事项都需要在公司章程中加以明确记载。公司章程一经备案登记即对外产生公示、公信的效力。对与公司交易的第三方慎重选择交易方, 保障自身利益, 保护交易安全有很大的益处。
二、公司章程的性质
通过上文分析可以总结出公司章程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公司运行过程中的约束价值、第三方的参考价值及其重要, 公司法给予了公司章程最大化的自治, 将公司自治给予进一步的扩大, 然而, 就像所有私人制度的安排不能违反国家强行法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一样, 公司章程的自治也是不能违背法律的, 公司章程的性质决定了公司章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区别, 也只有明确了公司章程的性质, 我们才可以对其加以运用, 来确定它的效力范围。公司章程的性质理论界尚存分歧, 主要有契约说和自治法规说两种:
(一) 契约说
契约说的主要支持者是英美法系的学者, 这些学者认为公司章程主要是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合同”, 英国《1985年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组织章程及细则经注册后, 对公司及股东有合同的约束力, 就像这些文件为每个股东作为协约签署一样, 公司组织章程及细则所包含的契约内容每个股东都必须遵守。”④因此公司章程是契约这个观点在英美法系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契约说有它的合理性, 但其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 例如:公司章程的公开性问题, 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公开, 但传统的合同作为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是不需要公开的;再如, 公司章程的对其后来加入的股东同样有约束力, 不论其是否同意章程的内容, 而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合同参与者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的前提。所以契约说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 自治法规说
大陆法系的学者更倾向于把公司章程看作公司的自治法规。第一, 公司章程在约束设立人、发起人的同时也对公司新加入的成员同意具有约束性。第二, 公司章程对于其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但章程的变更却可以不依照每个人的意思表示有所限制。第三, 公司章程的效力不会因为股东结构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第四, 公司章程是依据公司法赋予的自治权产生的, 因此是公司内部活动、组织的自治法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 应当重视公司章程的自治性, 这也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 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对于公司章程效力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加强公司成员对公司章程自治的理念, 可以更好的发挥公司章程的作用, 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参考文献
[1]王保树.商法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59.
[2]施天涛.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145.
[3]卜耀武.当代外国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5:549.
8.大学章程的文本分析 篇八
关键词;大学章程;文本分析;大学管理
中图分类号:G726文献标识码:A
一、大学章程文本的结构分析
(一)香港科技大学条例的文本分析
1、简称,简称即是大学条例的简称,一般规定为此条例可称为《某某大学条例》。
2、解释,解释即是对大学条例和规程中涉及的专用名词进行解释和限定,如香港科技大学条例中解释条款的规定如下:“大学”是指香港科技大学;“教务委员会”是指香港科技大学大学的校董会。
3、大学的法人地位,大学的法人地位明确了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团体,可以此名称起诉或者被起诉,以及大学拥有的权利(力)与义务等。
4、主要机构,对主要机构的规定比较详细的有校董会、教务委员会、以及个别专门委员会等,比较简单的有顾问委员会、评议会、学院、学系、学院委员会、荣誉学位委员会等。
5、主管人员,相对而言,对主管人员的规定比较简单,篇幅较小,主要包括大学管理中的地位、产生和罢免方式、任期、权力和职责、缺席情况下的处理措施、以及授权关系等。一般来说,对校长的规定比较清楚,但对其他一些职位的规定则可能是一笔带过。
6、一般成员,对教职员工的规定主要是聘任事项,而对学生的规定则主要是修读大学学位的资格条件、以及学费、纪律和学生会等事项。
7、财务程序,关于财务程序的规定主要包括财政年度、收支预算报告、资产债务报告、款项调拨手续、以及审计员和财务委员会等方面。
8、学位,关于学位的规定主要包括大学所设的学位和荣誉学位、获取学位的资格条件、以及颁授文凭证书的资格条件等方面。
9、考试,关于考试的规定主要包括考试主持机构的创建或者主持人员的任命,以及他们的权利和职责等方面。
10、大会,大会即是为了授予学位和其他学术奖励等目的而举行的全校性集会,对大会的规定主要包括: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的决定主体,大会主持人以及大会1年内的举行次数等方面。
(二)吉林大学章程的文本分析
序言,序言讲述了大学的历史、教育思想、办学理念、大学精神、校训、奋斗目标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即对章程内容的一个总的概括,包括学校设立的内容,比如包括学校名称(具有法律效力)和地址;学校的办学宗旨、教育形式;明确大学的法人地位;内部领导与管理体制等。
第二章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包括学校的根本任务、学校发展的目标或办学规模、学校的教育教学制度、学生学籍管理、日常管理和奖惩制度、教育形式、国际化教育等内容。
第三章组织与结构,规定了学校党委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内各民主党派、服务机关图书馆、博物馆、网络中心等的权利和职责及其学院和学校的关系、学院院务会议、院长、学院党委、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评定委员会、学部长等权利和义务以及成员的组成、任免和产生程序。
第四章教职员工与第五章学生及校友,分别是关于教职工和学生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这些规定理顺了学校内外部的各种关系。
第六章经费、资产、后勤,包括举办者确认归学校所有的各项财;举办者为学校开展工作所提供物质保障;学校经费的其它来源,学校对这些资产的管理和对这种管理进行监督的办法等。
第七章为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纪念日。
第八章附则,包括章程的修改程序;解释权利;生效程序和时间等。
二、大学章程文本的内部治理结构分析结论
(一)内部领导体制的比较
香港科技大学条例非常重视对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规定,条例的主要内容是大学内部设置的组织与结构。董事会的第一条规定“大学董事会是大学的最高管理团体”,行使的职权具有决定性和宏观指导性。大学的领导体制为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如校长的挑选与任免、学校经费的预算、学校各项基本决策、学校的长期规划等均由董事会集体决定。第9条关于董会成员规定组成:“校长、副校长、系主任和院长、评议会主席、至多有3个是政府官员,他们由首席执行官任命、至多有3个是教务委员会的学术成员,他们由教务委员会提名并由校董会任命和至多有18个成员,他们不应是政府官员或者大学的雇员。”
《吉林大学章程》对吉林大学组织结构权力划分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章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对校长权力进行了规定。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等等。
(二)对学术权力的比较
香港科技大学在学校管理过程中非常重视发挥教授的作用,学校许多重要的管理机构、许多重要的决策都注意吸收教授代表参加,比如“有3个是教务委员会的学术成员,他们由教务委员会提名并由校董会任命”。
《吉林大学章程》章程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对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关职权进行了规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机构,依其工作规则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等。”
(三)学生管理的比较
从法学的意义讲,学生是在依法成立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香港大学条例》规程第二十九条是对学生学籍管理。学籍管理主要是通过对考试的管理规定而体现出来。规程三十、三十一条是基于对学生管理的纪律委员会的规定。它负责对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进行各方面的管理,在面对学生权利受损以及涉及学生身份的事件处理时,它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救济途径。
《吉林大学章程》第五章整个章节都是对学生管理进行的详细规定。它包对学生的法律地位的界定,学生在校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以及保护学生权益的相关规定,“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1)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2)按规定条件和
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3)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等诸多权力。
三、大学章程存在的问题
(一)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法律效力得不到保证
目前,我国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只是规定了章程在学校管理中的地位以及要求学校尽快制定章程,但对于章程的其他情况很少规定,特别是章程在整个教育法体系中的地位。如《吉林师范大学章程(试行)》第一条规定“依据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吉林师范大学章程。”我国公立大学的举办者是国家,国家委托学校进行制定章程,制定后向国务院备案,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受到削弱。
(二)表述内容不规范、可操作性不强
如《东北林业大学》第五十三条关于学生权利义务的规定:“学校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考核,对表现优异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按规定予以处罚。”这里的“处罚”超越了学校的权限。学校依法可以对教师、学生进行处分,但无权“处罚”。法律上的“处罚”即行政处罚,行使处罚权的拥有者必须是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学校在通常情况下没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对师生“处罚”是不合适的。
(三)在程序上存在疏漏,缺乏程序性规定
大学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执行不具有合理、合法的程序规则,就不具有应有的法律效力,得不到公众的认可,也不能成为现代大学管理制度的集中体现。《温州大学章程》第九章附则第七十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中国共产党温州大学委员会批准通过,报温州市人民政府和浙江省教育厅备案。”制定学校章程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高等学校自身。温州大学作为温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省市共管高校,其举办者及上级主管部门是温州市人民政府和浙江省教育厅,因此按照有关规定,章程必须报温州市人民政府和浙江省教育厅核准而不是备案。
(四)对学校的领导体制与运行机制规定的不够具体
高校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作为高校内部管理机构与保障其正常运行的法律、政策等构成的制度化形态,表征了一所高校权力运作的基本状况,应该在章程中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吉林大学章程虽然也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对党委、校长、校长办公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的职权做了规定,但基本上是对我国现行教育法的照搬。
(五)大学章程缺乏公开性,透明度不高
大学章程即为一法律性文件,那么毫无疑问其形式应是公开的,即不仅使公众知有其“法”还应使公众了解大学章程的内容。如《香港中文大学条例》内容很醒目地列于香港中文大学网站的“中大简介”之中。但我国大陆地区的大学,制定了大学章程的大学中只有少数几所大学的大学章程可在其官方网站上查阅,有的虽在报刊或网络上公告某某大学已制定大学章程,可其大学章程的详细内容却无从查找,纯粹使大学章程成为了一个内部传阅文件。
四、对大学章程建设的建议
(一)明确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
我国公立学校碰到的最大问题是章程的法律效力问题。必须首先明确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明确大学章程在现代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赋予大学章程应有的效力与权威。我们可以借鉴香港大学条例的经验,就是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以立法的形式对章程的相关事宜予以规定,如制定主体、程序等等。
(二)准确表述,完善大学章程
章程条文应以完整的陈述句表述,语言要简洁周密,措辞要力求准确。完善可行的章程不仅要反映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且要反映本校的特殊性,把特有的大学精神、办学理念融入到各项规章制度之中。所以,大学章程的语言要仔细斟酌,要精确,不易引起歧义,便于贯彻落实,避免大学章程成为一纸空文的情况的出现。
(三)遵循合法的程序制定章程
程序公正是大学章程建立合法性的基本原则,作为“大学宪法”的大学章程,其制定过程同样需要合法正当的程序,这些合法正当的程序是章程科学性的有效保证。任何一个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如果没有正当程序的保障,都可能使规则丧失其原有的合法与合理性,而成为具体执行者私人意志的实现。高校作为社会公共行政权力行使者时,就必须遵循行政法中有关行政程序的原则和制度的要求,以保证其内部规则代表内部成员的最大公共利益。
(四)要明确举办者、管理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界定管理关系就是合理分配权力,明确划分职责。我国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并不意味着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可以统揽一切,其他的机构和职位也应当是大学的管理主体。耶鲁大学章程分为6部分,分别是校长及其领导、委员会、学位、学校组织、学校团体及机构、章程的修订。不同的管理机构和职位处于分工合作、分权制衡的关系之中。这样既能发挥专业分工的积极性,又能防止权力的腐蚀性,形成一个相对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
(五)提高大学章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大学章程作为法律性文件,应尽一切可能让包括全体师生在内的社会公众了解其内容。学校的章程,经教育部门审核后,应该在国家权威刊物上以正式的文件形式公布。在我国,《教育部公报》应该成为我国高校章程公布的固定刊物。香港大学条例都在特定的刊物《宪报》上进行公布。在现代信息化社会,最为便捷的方式就是在网络上公布大学章程的内容,尤其是公布于各自大学的网站上。
五、结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大学作为独立的法人,其办学自主权不断增强。大学章程必须遵循和彰显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渗透现代大学理念和精神,确立学校的办学目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明晰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制定大学章程,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实现大学管理的法制化和科学化,是大学办学自主权得到有效落实的根本保障。当然建立和健全我国大学章程制度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它既要依靠整个国家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法制改革的深入,也需要高校自身努力。
9.北京协和医院章程 篇九
贵德县人民医院章程(试行)
序 言
贵德县人民医院始建于1950年,是一所集医疗、急救、科研、教学、康复为一体的“二级甲等医院”、“爱婴医院”、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实习医院。担负着全县12余万人口的疾病救治、急诊急救等任务。医院核定人员编制188人,实际在岗职工278人(编内职工178人,临聘人员100人),其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64人,占全院职工93.8%;核定床位160张,实际开放220张。下设5个职能科室、19个临床及医技科室。2017年完成门急诊13.21万人次;收治住院病人8250人次;业务收入5291.6万元;固定资产总额达到6077.68万元;手术1949例;门诊次均费用109.2元,住院次均费用3970.6元;药占比34.5%;病床使用率98.46%;平均住院日7.13天。
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促进医院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举办主体:贵德县人民政府。第二条 医院性质: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第三条 医院名称:贵德县人民医院。
第四条 医院地址:贵德县河阴镇西街20号。法人地位:医院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领导体制:医院实行以党委为政治核心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功能定位:作为县域医共体核心综合医院,承担城乡居民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和一般疑难疾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的接治和转诊;适宜医疗技术的推广应用;承担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承办县医管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 医院精神:崇德 敬业 精诚 奉献 第八条 医院理念:
医院生存理念★病人可以没有我们 但我们不可以没有病人 医院服务理念★服务是本分,服务是报答,服务是感恩,服务是需要。医院管理理念★制定制度人性化,执行制度严格化。医院质量理念★注重执行过程
追求结果卓越
第九条 医院宗旨:一切以病人为中心 创建安全放心医院。发挥区域医疗中心及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作用。承担本地区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急危重病人的救治,重大疑难疾病接治转诊;推
广应用适宜医疗技术,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承担部分公共卫生任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医院使命。为贵德县卫生事业发展领航,为贵德县人民群众健康护航。
第十条 医院愿景:建设一个拥有自己文化,医务工作者对患者充满爱心和责任心,患者对医务工作者充满尊重和信任的人文医院。
第二章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举办主体代表政府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一条 举办主体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
第十二条 举办主体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三条 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等挂钩。
第十四条 举办主体任免(聘任)医院领导人员,开展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第十五条 举办主体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六条 举办主体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医院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十八条 医院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医疗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省内医学院校临床实习,督促院内医护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四)开展临床医学研究,推动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开展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
(六)承担州、县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
(七)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八)承担省、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贵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第二十条 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十一条 医院接受县卫计局和相关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委、纪委
第二十二条 医院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党支部设委员若干名,其中,设书记1名,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设纪检委员1名,组织委员1名,宣传委员1名。
党支部书记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党支部每届任期2年。
第二十三条 医院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医院得到贯彻执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发挥主体责任;参与医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决策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在选人用人工作中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领导医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领导医院文化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四条 明确医院党支部和行政管理的关系,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医院管理统一起来,明晰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有力、运转顺畅的医院治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医院预算。
第二十六条 医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专职委员(以下简称“纪检
委员”),纪检委员是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主要责任人。
医院纪检委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第二十七条 医院纪检委员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责任。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格对党员干部、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的监督;强化党纪教育,建设医院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督查,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二节 医院领导班子
第二十八条 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医院领导班子设院长1人,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院长是医院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支部监督下开展工作,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设副院长若干人、总会计师1人,协助院长分管医疗、护理、后勤、科研及财经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贵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长和分管医疗、护理、后勤、科研及财经管理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三十条 院长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一)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医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管理制度、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方案、年度预算等;
(二)组织制订和实施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岗位职责;
(三)组织制订医院管理规章制度;
(四)落实政府办医目标,组织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落实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目标,加强学科队伍建设;
(五)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体现公益性的内部绩效考核体系和符合行业特点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
(六)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第三十一条 医院领导班子的任期及退出:
医院领导班子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以连任。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因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因本人提请辞职的,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医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确定;班子成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三十三条 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第三十四条 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
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节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根据医院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医疗、药事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在科室推荐、主管职能处室审核基础上,产生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及成员。
第三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换届。
第四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医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医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代会每年举行1-2次,医院职代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听取和审议院领导班子工作报告;
(二)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管理制度、薪酬分配方案等以及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围绕中心议题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根据群众和代表的意见,向医院领导班子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五节 内设机构
第三十九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处室和临床科室。
职能处室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科主任、护士长等,制定部门管理细则,完善民主决策制度、核心组会议制度以及部门全体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工作需要,选拔任用内设机构负责人。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到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加强聘后管理,激励内设机构负责人牢记使命,认真履职。
第四十二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换届。
第六节 群团工会
第四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医院成立工会,依法保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医院工会接受医院党支部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围绕医院中心任务,团结动员职工为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做贡献。负责职代会的筹
备及组织工作,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做好职工福利工作。
第五章 决策机制 第一节 集体决策
第四十四条 医院坚持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四重一大”)必须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原则。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形式有党委常委会、院领导班子会和院行政办公会。
医院党政主要领导有义务通报相关情况,在召集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前,要向其他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提交会议讨论的基本情况;会后要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通报集体决定程序和会议决定。
会议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会议讨论中,凡涉及与某参会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有关系的议题,该参会人员应实行回避。
第四十五条 党支部会:党支部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委委员参加并享有表决权。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党支部书记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党支部会主要讨论党建工作、干部任免、重大决策等相关事宜。党支部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会议决定。党支部委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支部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十六条 院领导班子会:院领导班子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院长确
定列席会议的人员。
院领导班子会主要讨论涉及保密或不宜大范围讨论的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事宜。
在领导班子成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综合班子成员意见做出会议决定。
院领导班子会每月召开1次;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院领导班子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十七条 院行政办公会:院务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领导班子成员、职能处室及临床科室第一责任人等参加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
院务会主要讨论医、教、研、管等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事宜。
在会议成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综合参会人员意见做出会议决定。
院务会每周召开1次;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院务会。
第二节 辅助决策
第四十八条 科主任沟通会:一般由院领导、院长助理、职能处室和临床科室第一负责人、党总支书记、总护士长参加;由院长和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每次就涉及医院发展的重要议题进行深入讨论;会议一般不形成具体决策,但讨论建议将作为医院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九条 医院发展智库:医院选聘本院临床、教学、科研、管理等领域资深专家设立医院发展智库,智库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主要就涉及医院战略发展的相关问题听取智库成员意见。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五十条 医院运行管理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激励的原则,科学整合院内外各方资源,建立合理机制实现优质高效,促进医院平稳健康发展。
第五十一条 医院运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有机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医院发展规划由院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制订,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部门工作计划由本部门核心组讨论制定,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请院领导班子会批准通过并备案。
工作规划或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明确考核奖惩机制。相应责任人对上级领导和医院负责,受上级领导和全院职工监督。
第二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五十二条 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逐步完善岗位结构比例,实现各类人员由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转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完善高端人才、优秀人才引入机制,对特色学科进行重点的人才支持,促进学科发展。
第五十三条 医院严格落实国家人事政策,探索符合医院实际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员工薪酬体系,突出“重技术、重实效、重贡献”。
医院以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为原则,实行“病人需要什么,绩效就考核什么”的量化考核和激励制度,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热情,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第三节 医疗、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五十四条 医疗质量与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临床医技科室在院领导班子领导和医疗委员会指导下,全面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
医院实施严格的医疗服务准入管理。对拟新增或调整的诊疗科目、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拟使用的临床新药,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院内管理流程,经由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查、完善风险评估后,报院领导班子会审批,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五条 医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结合“三基三严”的协和优良传统,制定并不断完善医院住院医师及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重视人才梯队建设,通过经费和制度优先保障中青年业务和管理骨干人员的职业化培养。制定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全员能力素质。
第五十六条 医院高度重视临床科学研究,发挥学术引领作用。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医院科研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科研工作。医院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鼓励各类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五十七条 医院经费来源为上级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五十八条 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九条 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合作制度等;依法按章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条 医院设置总会计师,由总会计师全面负责医院财经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医院财务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六十一条 医院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第六十二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活动;建立机制,保障捐赠管理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六十三条 医院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主管部门对医院进行的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等监督、审计。
第六十四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
置。
第五节 后勤管理
第六十五条 医院后勤管理秉承“服务病人、服务临床一线”的原则,依据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发展要求,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经济的保障服务。
第六十六条 医院后勤管理对象涉及物资、设备、信息、服务等内容。对物资设备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经济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大力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以建设节约型医院为目标,倡导技术革新和管理持续改进。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六十七条 党纪监督:医院健全党委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医院实行。
医院纪委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医院设立党风监督员、特邀监督员和社会监督员,建立健全的党风行风监督体系。
第六十八条 内部监督: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院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
医院实行院周会制度,每周将医院重要事项向全院通报,保障医
院决策和管理制度的高效落实,并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六十九条 政府监督:医院应保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配合相关巡查,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七十条 社会监督: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落实结果反馈,建立360度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八章 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十一条 本章所指医院员工包括全体在编职工和合同制职工等。
第七十二条 医院员工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七十三条 医院员工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医院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七十四条 医院员工在同等条件下公平享有职业发展机会,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第七十五条 医院员工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及其他关系自身利益等事项享有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医院应明确员工表达异议和申诉的程序和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十六条 医院充分保障员工良好的工作环境,主动维护员工
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本院员工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七十七条 医院员工有权监督医院管理工作。医院员工有权就医院运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医院相关部门举报。并有权对医院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医院建立有效机制保障员工实现监督权。
第七十八条 医院员工有权参与医院管理决策和业务活动,对各项工作中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享有知情权。
第七十九条 医院员工应该发扬救死扶伤精神,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遵纪守法、服从指挥、勤奋工作,主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八十条 医院员工是医院的形象代言人和维护者,有义务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服务形象,维护医院声誉和权益。
第八十一条 医院员工有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八十二条 医院离退休职工、外包服务人员等按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政策和医院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九章 文化建设
第八十三条 医院始终将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放在医院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积极挖掘、传承和发扬协和优良传统和文化特色,不断提高医院凝聚力和战斗力。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塑造医院及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弘扬医界正能量。
第八十四条 文化体系建设、核心价值观、医院内涵、文化载体建设:通过建设院史馆、开展病历展、编撰名医纪念册和人文著作等多种文化载体,弘扬“忠于科学的事业精神和忠于人民的奉献精神”。
第八十五条 医院院徽、院标表述暂代完善。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七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办理。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贵德县人民医院医院党支部。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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