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犯罪与预防(8篇)
1.论职务犯罪与预防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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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前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与预防对策发布日期:2005-03-17文章来源: 互联网职务犯罪是社会存在腐败现象中最突出的表现形式,是党和国家的一大毒瘤,是人民的公害,它严重侵害党和政府的健康肌体,毒化了社会的廉洁风气,破坏党群关系,阻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进程,不惩治和预防犯罪,就会葬送我们国家和祖国大业。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也指出:“不坚决惩治腐败,党的执政地位就有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这体现了党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和深远意义。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检察机关,在高度重视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同时,要切实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摆上重要的位置来抓,做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把职务犯罪的发案率降到最低程度。本文就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表现形式和发展规律,对如何预防职务犯罪作一些探索。
一、职务犯罪的原因
(1)传统性的家庭贫困。在岗的国家公职人员,当手中掌握的权力用到工作的时候,由于缺乏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意识,一夜想成暴发户,就在自己岗位上产生了不应有的错位,最终成了经济犯罪罪人。在我国众多的思想家、政治家都指出,贫困与社会混乱和行为越轨有直接的关系。从古至今,侵财类犯罪即经济犯罪,都是社会上第一大类犯罪,贫困和财产型犯罪有密切关系。随着改革开放,国家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也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那么,作为经济犯罪原因之一的贫困问题将得到克服;
(2)封建特权思想和过分膨胀的私欲根源。有些国家公职人员在特权思想的影响下,不能正确理解和对待国家人民赋予的权力,大幅度扭曲和变更权力的性质。他们自己认为“有权就是真理”、“有权就有一切”因此高高在上,为所欲为。这些人为了吃喝玩乐,为了满足个人膨胀的私欲,不惜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各种职务犯罪活动。
(3)市场经济价值观诱发拜金主义思想。改革开放发展社会经济,不仅要发展社会生产力,而且在更深层次上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人们逐渐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价值观念。但是在人们思想观念转变的同时,有极少数的国家公职人员产生了“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的思想。他们极力鼓吹“金钱至上”,“有钱能使鬼推磨”,“有钱途,才有前途”,当这些人的头脑充满了拜金主义思想,并发展到一定的程度时,就会产生强烈的金钱欲,就可以置国家法律、法规不顾,不惜牺牲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大肆进行贪污、受贿、权钱交易等经济犯罪活动,其造成破坏性后果极为惊人。陈希同、成克杰、胡长清等案件就是典型。
(4)体制缺陷,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长期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一切经济活动都在严格的计划下进行,国家计划是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改革开往20多年来,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并在迅速发展。一方面,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尚未完全被打破,另一方面,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发育之中,两种体制之间的碰撞与矛盾难免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发生。
(5)体制不完善,管理职位缺乏监督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向前发展,而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来讲进展缓慢。这样,原有的政治体制改革中所积淀的种种弊端越来越充分地暴露出来,而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又渗入新的弊端。这些弊端,按照邓小平的话说:“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现在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在岗位上是凌驾于法律之上,无法对其有效监督。权力过于集中又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制衡机制,在市场经济负效应的影响下,容易导致素质不高的国家公职人员滥用手中的权力作为谋私的工具,产生腐败现象并导致职务犯罪。如盐
田港特大贪污贿赂集团案中,被判处10年徒刑的原董事长刘定同在案后预防跟踪有这样的忏悔:“我在单位从政以来,起初我一心一意把公司各项工作搞好管好,侍候好家庭和子女,当一个新时期的好丈夫。以后随着我的权力巩固,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制度对我监督,自己感到捞钱很容易,再加上平时不学法,不懂法,最终导致自己犯了罪,走进监狱后,我才醒悟,才感到自己不是一个好丈夫,也不是一个好爸爸,我的家庭才出现这种悲惨的局面,我对不住组织和家庭”。
(6)钻法制建设不健全的空子。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有法制的规范和保障。只有完善市场经济法制,使市场经济关系、经济运行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合理、有效、有序运行,职务犯罪才能有效防止发生。然而,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不完善、政策不明确、制度不健全的空子,大肆进行职务犯罪。如一些人公开宣扬:“法律允许的积极干,法律不明确的抓紧干,法律不允许的变通干”,等等。从检察工作中传来的信息表明:许多经济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确确实实都寻找法律的空子。如原深圳市沙头角副食品公司经理陈超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一案,他为了私分152.45万元的公款,先后两次把私分公款的用意故意摆到公司领导会上讨论,对讨论意见如何,参加讨论的其余领导都分别按陈超事前打招呼的意思附议,最后陈超即视为集体讨论赞成私分公款。案发后陈超把责任推到集体领导上,以逃避法律追究,致使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7)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职务犯罪心理增强。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影响行为人实施职务犯罪的主观因素之一。有无法制观念或法制观念高低,将决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有较强法制观念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进行活动时,能时时处处以法律规范的要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事;没有法制观念的人,往往由于不知法、不懂法而引起不守法的行为;而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责任感的人,则明知故犯,无视法律尊严,故意破坏法律所维护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肆无忌惮地进行各种职务违法犯罪活动。
二、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其产生的必然性,而它的衍生与其存在的社会形态、社会结构有密切的联系。职务犯罪是一个综合的社会问题,由于犯罪的原因和条件的复杂性,决定了职务犯罪预防措施的多样性,需要多管齐下,打防并举,方能形成稳定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系统。
(一)调整和完善社会政策,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个复杂的多因素、多变量的社会系统工程,与国家经济发展状况有密切关系,其效果归根到底取决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协调发展,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因此,必须对我国现阶段社会政策作如下的调整和完善。
1、完善富民政策
从犯罪学研究角度看,贫穷是产生犯罪、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现阶段的富民政策是以承认差别为前提,以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为条件,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这在整个经济改革和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地区之间的差别,发展水平不平衡以及个人收入差距的过分悬殊,使一部分人存在着“相对被剥削感”,并由此引发不平衡、不安定的思想情绪。这一社会心理在一定的条件下激化、扭曲已成为当前职务犯罪的诱因。因此,完善富民政策,使人们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无疑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和刑事政策。
2、调整和完善分配政策
我国现行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即在收入分配中,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这一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合理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有利于激发国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从而减少职务犯罪的出现。
3、完善社会生活保障政策
社会保障是以国家政府为主体,为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和实现社会公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社会统筹的方式,以不同形式向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救助、补贴福利。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刚刚起步,制度建设很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覆盖面小,实施范围窄,农村城镇还未捕开;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低,劳动者的生、老、病、死、残仍主要依附于所在企业和家庭;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困难,使用不够合理;社会救济对象和优抚对象标准偏低,管理体制不顺等。为使社会保障制度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遏制经济犯罪发生,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他们绝大多数都能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自己的职权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忠于职守,勤政为民。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一些人私欲膨胀,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进行各种各样的经济犯罪活动,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
1、加强内部行政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我国公职人员实施经济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利用职权进行犯罪。因此,必须加强内部行政管理,通过制定严密的管理制度来约束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防止他们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2、建立和严格执行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制度,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财产公开化,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即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依法必须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及其变化情况。如发现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而不能说明其财产来源的,将受到法律追究。现阶段我国尚未健全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在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新刑法中,虽然已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但该条文因缺乏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登记制度等配套措施而难以执行。为防止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秘密牟取非法利益而逃避法律制裁,加强廉政建设,有必要尽快制定《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财产申报制度的内容应包括:申报财产公职人员的范围、申报的内容、申报财产的管理机构和职能。对主要领导人和要害部门工作人员要实行定期申报公布,就任和离任时都必须申报,如有发现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必须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健全和完善举报制度。举报制度是党和国家依靠人民群众揭露公职人员以权谋私、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形式。目前,举报已成为检察机关及其他机关发现案件线索的一个重要途径。许多经济犯罪的重要案件,都是通过群众举报后侦破的。公民举报作为国家机关的专门法律监督与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有机结合,这是一个很有成效的创举。
(三)加强对权力的制衡,完善廉政监督机制
历史经验和事实表明:不受制约的权力会形成绝对的权力,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腐败。国家公职人员发生的腐败现象,无不和“权”字有关。越是权力集中而又缺乏制约的部门、单位,发生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就越多。为了切实有效地消除腐败现象,防止以权谋私,就必须建立对权力进行约束的完备而有效的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一套多层次、多形式的对权力运作的监督体系。这一体系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执政党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等。从理论上讲,这一监督体系已相当完备,然而在实践中,其应有的监督功能仍未能完全发挥。为使各种形式的监督落到实处,使其行使有效,必须着重抓以下几个问题:
1、要大力强化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各级“一府两院”的监督作用。目前,我们国家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各级“一府两院”的监督,主要通过每年的人代会听取、审议工作报告的形式进
行,没有形成经常化的监督。这种时间性的、程式化的监督很难桌有成效。为了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富有实效,必须从经常化和具体化两个方面下功夫。
2、要确实解决监督机关缺乏独立性问题。目前,我国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是各级政府、各级党组织的下设机构,受各级政府和各级党组织的领导。这样的行政监督和党内监督,在以一般公职人员为对象时可以起到一定作用,但在高层次、高权势人物的面前则会显得软弱无力。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虽然依法享有独立检察权、审判权,但由于人、财、物权都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其司法权的独立性就不得不大打折扣。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可以考虑对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和党的纪委检查委员会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使其能真正行使对权力监督的职能。
3、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舆论监督,包括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传播媒体的监督。舆论监督具有广泛性、敏感性、及时性的特点。实践证明,舆论监督的威力很大。因此,对于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及时予以披露,从而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强大威慑力。对公正处理经济犯罪有很大作用。
(四)加强对经济活动的法律监督,完善审计、财政、税务等制度
1、要强化审计监督。各级国家审计机关要依照《审计法》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其会计制度是否完善,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合法,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要依法查处,对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行为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目前,我国审计机构的力量还比较薄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必须进一步强化审计机构权力,提高其地位,从制度上保证其独立行使财会监督的职权。
2、要严格财务制度和物资管理制度。各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财会制度,不弄虚作假,实报盈亏,要加强对支票、印章、凭证的使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禁设小金库。要加强物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集体财产的保护。
3、要加强税收、银行管理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税收法规调整的范围有所扩大,根据调查了解,危害税收犯罪案件在深圳市呈上升趋势。有些纳税人利欲熏心,挖空心思偷税、漏税,甚至抗税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大肆侵吞国家财产。为了有效地防止和减少危害税收犯罪的发生,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首先要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其次要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尽忠职守,杜绝内外勾结。如有违法,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完善职务犯罪司法制度,依法打击经济犯罪行为
预防虽然是治理犯罪之本,但其实施的形式较为温和,对犯罪的控制主要表现为一种潜移默化的渐进影响作用,并不足以阻止所有犯罪发生,而严格规范公正有力的执法措施则是一种威慑性预防,是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环节,是最直接有效的法律措施。预防只有获得惩治的有力保障,才能发挥其充分有力的功能。
1、完善经济司法,防止经济犯罪。经济司法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调整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发展方面有重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违约、违法即会引起经济纠纷,从而启动经济司法机制的运行。通过对经济纠纷的处理,可以对当事人的经济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制裁,防止经济违法发展成为职务犯罪。
2、强化行政司法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职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相继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司法有章可循。通过行政司法一方面可制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行政部门的法律监督,及时发现、消除职务犯罪的隐患。从检察机关办案表明,职务犯罪是最大消耗刑事司法力量的犯罪,国家有限的司法力量应相对集中于少数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对大量一般违法行为则应由行政机关处理,充分发挥行政制裁简便灵活、效果较好的特点。在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体系中,行政司法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3、加大刑事司法力度,打击职务犯罪行为人。刑事司法,是防范职务犯罪发生的司法对策。从检察工作中表明,加强和完善职务犯罪的刑事司法,需要有一支强有力的司法队伍,及时准确地打击复杂多变的国家公职人员的经济犯罪活动。这就要求我们要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完善司法制度并不断更新、充实侦查队伍和技术装备,并要长期建立和健全经济犯罪举报制度,充分发挥其在方便群众、震慑打击犯罪行为人等方面的优势。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注重打防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个复杂的多因素、多变量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种手段、多种措施相互配合,实行综合治理方能奏效。因此,预防职务犯罪,除了抓好上面的预防措施外,还必须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制观念和守法自觉性。一般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都与法制观念薄弱密切关系。因此,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内容。江泽民同志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的目的是提高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自觉用法律来调整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样才能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2、注意打防结合,以防为主。国家在惩治腐败中,同职务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基本方法无非两种,一是打击,二是预防。在预防职务犯罪中,依法打击不仅是一种切实可行的治标手段,更是一种具有战略预防意义的治本方法。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从治标角度理解打击的现实价值。打击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预防,使犯罪行为与结果不再发生或少发生。预防是基础、是根本、是目的,因此,必须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才能从根本上治理和消除职务犯罪。
3、惩治与教育相结合,惩治是手段,教育是目的。惩治与教育相结合,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在我们的国家,除了对特别严重职务犯罪分子处以极刑外,对一般的经济违法犯罪分子都是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予以制裁,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悔改自新,不再重犯,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是我国刑事政策的目的和归宿。
综合来说,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理顺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确保改革开放顺利进行,是需要全社会齐手共同努力的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实行综合治理,运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教育、行政、法律等手段,充分调动和组织全社会积极参与。我国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是“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是防范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问题发生的根本出路。
陈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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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论职务犯罪与预防 篇二
关键词: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基层政权,和谐农村
作为中央政策主要贯彻落实者的农村干部, 在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 同时也有不少农村干部将手中的权利变成了牟取私利的工具, 例如2013年上半年广东省某市某区立案查处的领导干部有81名, 其中村社干部就达43名, 占查处总人数的53.1%![1]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 对进一步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一、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有利于完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
(一) 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意义重大
农村基层政权, 是党的农村政策的贯彻者、执行者。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水平如何, 关系到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基础, 关系到我国的未来。农村基层政权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基础组织, 是国家政权与农村社会融合的桥梁纽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就指出, 基层政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组织, 一系列的工作都要通过基层政权才能完成。我国有6.6亿[2]人口在农村, 把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好, 对于顺利推进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实现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 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对农村基层政权的建设影响严重
农村基层干部是贯彻落实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 是团结、带领广大农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力军。农村干部的行为事关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形象, 直接关系到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影响到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将影响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 导致基层政权合法性危机。一个政权的维系取决于公众对政治体系合法性的确认和信仰。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多发、频发、高发态势。[3]在这种情况下, 基层政权合法性必然产生危机, 影响到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
二、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一) 农村干部在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重大
农村的和谐稳定是我国整体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农村的和谐稳定是我们维护政治、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和前提条件。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 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点。作为农村的干部, 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其职责的要求。中央已经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的具体要求:力争从根本上扭转城乡差距过大并不断扩大的局面, 继续加强提高农民收入的措施, 逐步改变城乡居民平均收入和消费差距相差20余年的状况, 连接城市生产和农村消费的链条, 完善和改革征用农民土地的补偿制度, 整合现有的农村贫困救助制度、“五保”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试行的农村老人执行生育政策补贴制度, 建立起农村“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制基础框架。[4]构建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需要由农村干部具体承担, 这是党和国家赋予农村干部的历史使命。
(二) 农村干部的职务犯罪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就目前的现状而言, 我国构建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仍需要作长期的努力。除去客观的物质限制, 农村干部的职务犯罪是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农村干部的职务犯罪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障碍。一方面, 当前农村干部的职务犯罪呈现犯罪数量多, 犯罪涉案金额大, 犯罪多发生在土地征用、移民款等涉及农村村民切身利益领域等特点, 极易造成官民矛盾激化, 出现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另一方面, 农村干部的职务犯罪对农村的风气有不利的影响。农村干部是农村建设的带头人, 但是, “带头人”带错了路, 民众相仿效, 农村淳朴的民风就会被污染。
遏制农村干部的职务犯罪, 营造清正廉洁、和谐稳定的良好农村社会氛围, 是构建和谐的农村社会的重要内容, 是实现整个社会和谐健康的必然要求。因此, 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 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必须预防和惩治农村干部的职务犯罪。
三、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据《广东省居民对“中国梦”概念认知情况调查报告》显示:高达三分之二 (66.14%) 居民认为“贪污腐败”是实现“中国梦”的首要阻碍因素。[5]中国梦, 是中国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现代化的梦。只有不断铲除腐败现象, 不断铲除滋生蔓延腐败的幼苗, 真正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才能实现我们的“中国梦”。作为身处具有6.6亿民众之多的农村社会的干部, 只有杜绝职务犯罪, 才能进一步树立党的良好形象, 增强农村群众对实现中国梦的坚定信心, 在实现中国梦的道路上引领广大农村群众前进方向, 激发他们的创造力和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吴冰, 邓圩.广州白云区上半年立案查处81名领导干部, 其中村社干部43名——村官为何成腐败重灾区[N].人民日报, 2013-7-2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1年各地区人口的城乡构成[EB/OL].http://219.235.129.58, 2013-8-2.
[3]佚名.职务犯罪[EB/OL].http://www.jcrb.com, 2010-9-25.
[4]马萍.论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EB/OL].http://www.cnzgw.org, 2012-8-8.
3.论职务犯罪与预防 篇三
关键词:学校教育;青少年犯罪;预防措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带来了社会关系变化,利益格局调整,社会矛盾交织,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青少年犯罪问题也日趋严重。努力构筑家庭、学校、社区相结合的社会化防范体系。是当前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策略。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弥补和矫正家庭环境的不良影响,帮助青少年们健康成长。然而,我国目前的学校教育还存在着偏差。
一、学校教育偏差主要表现
1师德失范
目前,教师队伍职业道德滑坡、失范现象比较严重。一些教师“其身不正”,存在一些生活作风问题;一些教师则忘记教书育人的宗旨,利欲熏心,如搞有偿家教、向学生推销商品,甚至向家长索要财物等;还有一些教师工作上敷衍了事却热衷于办培训班等第二职业捞取“外快”。
2重智轻穗
在我国,素质教育虽已强调多年,但由于教育体制等原因,不少学校还热衷于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而忽视德育工作。同时,学校开设的思想品德教育课大多又采取满堂灌的“填鸭式”教学方式,忽视青少年成长特点和接受能力。这种脱离实际的教育使学生普遍存在厌学情绪,导致学生在情感和认知发展上严重失调,进而也使学生在思维方式、个性和人格发展上愈加片面和扭曲。
3普法不力
除按国家规定开设一定的法律常识课程外,学校通常很少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近些年来,有关部门与社会媒体虽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但在力度上还不够。青少年自身更是不重视此方面的学习。因而,一些青少年缺乏是非观念与法律意识,很容易误入歧途。
4歧视“后进”
不少教师歧视“后进”生,动辄就进行所谓的“批评”,轻则讽刺挖苦、罚做作业,重则谩骂殴打甚至体罚和变相体罚,极大伤害了学生幼小的心灵,致使一些学生厌学、逃学,直至流入社会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学校在教育过程对“后进”生也是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动辄给予处分,小则记过,大则开除,毫不留情地把他们推向了社会。
5矫治不当
受许多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学校缺乏与家长的联系、沟通,不能很好地针对学生的个性心理特点采取有的放矢、灵活多样的教育方法。特别是对差等生的教育,多采取轻描淡写、简单空洞的“说教式”,无法及时对学生的不良“苗头”性问题进行抑制。同时,一些学校管理不善,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不能及时的进行帮教处理,导致问题沉积,甚至产生违法犯罪团体。
二、培育良好学校教育环境,预防青少年犯罪
1加强师德建设,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的职业素质
“学高为师,德高为范”。教师应具备优秀的思想品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传道授业,以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全的人格成为学生的示范榜样。为此,要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要树立育人为本的思想,热爱学生、言传身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2坚持德育优先,真正实现素质教育的观念转变
学校是对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渠道。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为此,要改变“重智轻德”的育人思想,做到既抓德育又抓智育,使青少年思想品德、心理素质向着健康方向发展。要努力构建适应21世纪发展需要的中小学德育课程体系,积极改进教学方法和形式,把传授知识同陶冶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结合起来。要依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抓紧修订和完善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引导学生自觉遵纪守法。要采取坚决措施,改革课程设置、教材和教学方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为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增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育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创造良好条件。
3抓好法制教育,切实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因此,学校要拥有一支受过专门训练的从事法制教育的教师队伍,结合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知识,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制教育。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学校法制教育要区别中、小学校而开设与他们年龄、心理、行为习惯相适应的不同层次的法制教育内容。除上法制课外,学校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教育活动。
4重视心理疏导,积极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第二十四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可见,对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进行矫治是学校应尽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要及时制止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一旦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也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便依法查处。学校在对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进行早期矫治时,一定要区别对待。要在摸清被矫治人心理特点和形成原因的基础上,循循善诱,因势利导,因人施教,对症下药,积极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另外,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帮助其克服和纠正心理缺陷和心理障碍,最大限度地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5办好工读学校,努力探索工读教育的发展方略
工读教育是在新中国诞生初期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应运而生,并且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发展而走到现在的一种特殊教育形式,它以教育、转化、挽救品行偏常和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为己任,半个多世纪以来,全国的工读学校成功地教育和转化了数以万计的失足青少年。工读教育的诞生与发展符合中国国情,所以办好工读教育是完全必要的。我们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努力探索工读教育的发展方略。
4.浅论预防职务犯罪 篇四
近年来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反腐败斗争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也在实践中探索和创新了诸多有效形式。本文以就检察机关如何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谈谈自己的几点粗浅认识。
一、预防职务犯罪属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1,预防职务犯罪的来源及认定。
预防职务犯罪是根据伟大革命导师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并结合我国的实践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由于我国检察机关是借鉴原苏联的检察模式建立起来的,它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也不同于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五权宪法”。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检察权,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成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是最近几年才开展起来的活动,但其并非是现在才有,预防工作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检察机关设立时就有,只不过当时没有明确的提法。目前对于预防职务犯罪的性质还没有完全统一的标准,有学者认为它是与检察权并列的一种职权,但多数人倾向认为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也赞同把预防职务犯罪纳入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一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专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职务犯罪案件也是归于检察机关查办,因而把预防工作归于检察机关统一行使有助于更好地开展反腐败工作,完善法律监督职能。二是预防实质上讲就是一种监督,把预防工作归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有利于权力的统一分配,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效果,更好地实现社会和谐。
2,预防职务犯罪与法律监督的关系。(1)实践中需要把两者结合起来。从政策层面上来看,中央2005年下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16字方针为开展预防工作做出了政治保证;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决定》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给予了法律保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一些较大的市出台的《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则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具体依据。从法律层面上认识角度分析,法律监督职能的实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解决实际中的违法问题,是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视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的实质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完整,遏止违法现象在职务领域内的发生,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力基础是法律监督权,没有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预防职务犯罪也就成了空中楼台,因此,预防职务犯罪和法律监督二者在实质上讲是一致的。
(2)正确认识预防职务犯罪和法律监督的关系,具体需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预防职务犯罪职能是刑事诉讼职能的一种继续延伸;检察机关开展一系列的业务活动都是紧紧围绕着法律监督中“诉讼”这一核心职能而展开的,二是法律监督的有效实现途径是直接参与诉讼,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对诉讼程序之外活动的一种监督,是对诉讼程序之外法律监督的补充和完善;三是开展预防工作是对检察机关职能资源的充分利用,案件的整个环节都需要开展预防工作,预防人员享有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利,参与诉讼的全过程;四是预防工作是对法律监督工作方式的一种创新,是以非诉讼手段履行检察职能的有效尝试和探索,两者需要结合。
3,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特点。预防职务犯罪属于非诉讼形式的法律监督,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程序性;二是职权性;三是专门性;四是监督指导性。
二、建立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 1,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的含义。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机制是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机制首先要针对某一个系统,单一事物或单一的要素构不成机制。机制也是运动的,或者说是动态的,没有运动、没有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也只能称为“结构”。机制的理想状态是自我控制,即自我律动。职务犯罪作为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应当建立起一定的工作机制,否则无法有效、合理地摆布系统内部各组成部分的位置,不能充分动员各有关方面的力量,无法有效协调,形成合力。所以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尤其在以后的预防工作中,要实现预防工作的规范化和正规化,促进预防工作的全面发展,必须要建立起预防工作机制。
因此我们可以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是指检察机关与社会各有关部门、团体和个人,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共同组成的预防工作组织系统以及该系统组成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
2,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的特征。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一是社会性,它是由许多单位和个人组成的社会性组织,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可以实现群防群治。二是综合性,它集中了各有关单位的职能优势,整合了它们的各种预防资源,容易形成一个综合体,产生整体合力。三是系统性,它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运行办法,按照一定的制度和程序开展工作,能及时传递信息,迅速做出反应。3,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的主要内容。
(1)外部机制:一是党委领导机制,如我国从中央到省、市(地、盟、州)、县(区、市)四级体制,都建立起了党委(组)领导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很大实效。二是立法保障机制,主要有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机制,我国目前还未制定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而在地方,大部分省份都制定了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法规,如湖北、江苏、宁夏、辽宁等省出台的《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有的地级市也制定了专门的法规,如江苏无锡市制定的《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三是社会协作机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离不开社会各界的互动和参与,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社会协作机制,是做好预防工作的重要途径;四是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机制,如各级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都有明确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2)内部机制:由检察长统一领导、预防部门组织协调,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的预防工作机制。如我市人民检察院在2003年就专门出台了检察机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预防职务犯罪由各级检察长统一领导,由预防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的内部机制。
三、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几种基本方法
方法是解决问题的门路或办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基本方法主要有预防调研、检察建议、预防宣传、法制教育、预防咨询等。
(一)预防调研。通过开展调研发现并研究职务犯罪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从而提出预防对策,制定预防工作措施。其基本形式:针对具体职务犯罪问题及相关问题开展调研,分析其中的原因,提出对策以预防犯罪;在较大范围内开展专题调研,提出合理建议,制定预防对策;对热点部门和问题进行调查,提交研究报告,等等。预防调研的方式主要有对策研究、专题研究、立法调研、一般性调研等。
(二)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结合办案,向发生职务犯罪的单位、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社会管理职责的党政机关、行政机关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加强管理,以预防职务犯罪发生的建设性意见。检察建议工作是检察机关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形式,属于非诉讼形式的法律监督活动。检察建议针对性强,易于被单位采纳,见效快,为了保证检察建议的实际效果,还建立了必要的回访制度,定期对检察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检察建议落到实处。
(三)预防宣传、教育与咨询。即通过开展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等活动预防职务犯罪,这是一种常规性的预防方法。具体包括:
1,政治、道德、纪律教育。通过开展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组织纪律教育,帮助干部培养正确的世界观、道德观、人生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加强纪律性,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自觉性。
2,法制宣传。预防职务犯罪的通常做法之一就是开展法制宣传,是指通过各种形式、途径和渠道来宣传法律,如制作宣传版、法制漫画展览、网络披露犯罪信息等等,主要是帮助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学习法律知识,增强守法观念,帮助他们了解职务犯罪的概念、种类和危害,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同时动员、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同职务犯罪作斗争。
3,警示教育。主要是结合具体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或者是由犯罪人现身说法,或者组织人员到警示教育基地或直接到监狱进行参观,运用具体的场景、对白来教育预防对象,目的是产生一定的警醒和阻遏作用。4,预防咨询。通过不同的形式为单位或个人解答有关的法律问题和预防问题,并向他们提供其他一些法律和管理咨询服务。主要方式有会议咨询、书面咨询、随行咨询、现场咨询等。
5.论BT模式下职务犯罪的预防 篇五
摘 要:BT作为一种新型项目融资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中得到迅速引入和推广,它在缓解政府财政资金不足,加快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BT模式产生时间较短,又是权力和资金密集的产业,因此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经常出现权钱交易等腐b现象,职务犯罪高发频发。文章在剖析BT领域中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其成因的基础上,主张控制职务犯罪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建立健全集教育、制度、法律于一体的惩治和预防体系,以促进BT模式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BT(建设―转让)模式 职务犯罪 成因 惩治 预防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投融资体制的改革,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尤其是基础设施项目,开始采用建设―转让即BT模式进行建设。实践中,由于目前整个行业对BT模式的认识不够,有关立法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致使诸多问题无据可依,职务犯罪频频发生。因此,加强对BT模式下职务犯罪的惩治和预防,依法保障政府投资安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就成为十分紧迫的问题。
一、BT模式的产生及运作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大力建设基础设施势在必行,但建设资金严重不足,如何筹集建设资金成了制约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BT模式便应运而生。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新型项目融资模式。由于BT模式既能够缓解政府有限的财政投入,又可以充分吸收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形成新的GDP增长点,因此自20世纪90年代从广东率先引入后,BT模式项目建设发展十分迅猛,中央和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确立了其合法地位。
BT模式的运作过程具体来说是这样的: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通过法定程序(一般是招投标方式)选择投资人(同时也是承建方)并与之签订合同,将拟建的基础设施项目授权给后者,由其负责在工程建设期内组建BT项目公司进行投资、融资、管理、施工总承包等工作;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由政府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将投资人与该项目有关的权利购回。
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方式,BT项目融资主要适用于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由于BT模式不需要政府担保,不增加外债,而且也不影响政府日后获得项目的所有权;同时,在BT项目的中标人不仅能获得工程投融资过程中的融资费用、项目管理费用等一定数额的投资回报,同时还可以获得适当的工程承建利润,因此被地方政府在一些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过程中广泛采用,并日益受到欢迎和重视。
二、BT模式下职务犯罪的现状和特征
虽然BT模式在缓解政府财政资金不足,加快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重大工程建设领域历来都是是职务犯罪的高发、频发区。统计数字显示,仅9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7328件8803人,其中贪`hui赂犯罪6606件7941人,涉案金额13.4亿元;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22件862人。BT项目集行政管理、企业市场运作于一身,是典型的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的行业,同时B T模式又属于新生事物,国际上也是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的,操作模式还不成熟,相应立法也没有跟上,职务犯罪更易频发。因此,对BT项目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管,对职务犯罪进行提前预防,避免BT模式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就成为当务之急。
职务犯罪与其行业本身具有的特性密切相关。BT项目一般都具有建设工期(投资期)长,投资金额大,利润空间大,监管力度弱等特点,这些都易成为腐b滋生的温床。通过对近几年来BT项目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例的调查分析,可以发现职务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大案要案频发。BT项目作为专营政府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资动辄千万元、几亿元,获利空间弹性很大。巨额利润势必导致投资人(承建方)不惜一切代价争取工程建设权,这就为权力寻租、官商g结留下了足够的空间。承建方往往不惜重金行hui关键人员,舍小利得大利,达到成功获取工程承建权,从而获取高额利润的目的。权钱交易的hui赂犯罪,又存在着行为秘密,无特定被害人,侦查难度大等特点,一些犯罪分子抱持侥幸心理,在巨大的利益驱使下,不惜铤而走险进行hui赂等职务犯罪,侵害法益。因而权钱交易现象日益突出,且涉案人员级别越来越高,涉案金额越来越大。
2.发案环节相对集中。BT项目中职务犯罪活动可以说贯穿于从工程立项、设计、招标到工程施工、监理、质检、验收等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多个环节,但招投标仍然是贪`hui赂等职务犯罪的重灾区。据四川省检察机关统计,发生在招标投标环节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49.1%。应当说,自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工程建设招投标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程序,对招标过程的监管也越来越严格。但现行招投标制度的设计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尤其是相关各方之间的私下场外交易问题还难以纳入监督视野,以致工程项目招投标成为当前所有工程建设领域商业hui赂的首要环节。
3.hui赂方法呈现多样化趋势,hui赂手段更加隐秘。当前,hui赂犯罪的方法、手段不断翻新,花样繁多,令人目不暇接。大多数直接以现金行hui受hui,有的则是赠送礼品、实物或购物卡、银行卡,还有的以提供各种高档消费活动和各种变相的个人费用等形式实现“曲线”行hui。除了这些常见的手段外,近年还出现了一些更加隐蔽的hui赂手段。如以不等价交易形式收受hui赂的;收受干股的;以投资理财的名义收受hui赂的;以赌博形式收受hui赂的;由特定关系人收受hui赂的等等。而且行受hui双方多采取财物直接给付、不留书证、“一对一”单线联系等隐蔽方式,增加了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难度。
4.窝、串案现象明显。常常是查处一个,带出一窝,牵出一串,窝案、串案出现上升的趋势。以来,在四川省检察机关查办的306起工程建设领域行受hui犯罪案件中,窝案、串案的数量占45%。BT项目一般都是巨额资金的重点工程,牵扯制约环节较多,为使每个环节畅通无阻, 承建方往往会不择手段对决策者、主管者、具体办事人员(如财务人员、现场管理人员等)所涉环节的关键人员分别行hui,从而形成窝案、串案, 出现查办一人带出多人的现象。这些犯罪分子互相勾结、串通一气,以牺牲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代价,大搞权钱交易,把项目建设变成为自己捞取金钱的“印钞机”,影响极为恶劣。
三、BT模式下职务犯罪多发成因剖析
1.经济转轨时期体制不健全,为滋生腐b提供了温床。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期,市场经济不断完善,但一些重点领域体制建设却没有跟上经济快速发展的步伐,既留存着计划体制的较大弊端,也有新体制的幼稚和不成熟。工程建设领域就是如此,其市场自主决定能力较差,各环节的透明度不高,交易秩序的规范和约束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无序竞争的现象比较突出。建设工程的重大决策权又往往掌握在一个部门甚至个别领导手中,缺乏规范透明的权力运作程序和有效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客观上就使少数人有了可乘之机。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行hui受hui、请客送礼,大搞权钱交易。本应是技术、质量、信誉的竞争,却变成了hui赂的竞争,造成了工程建设领域hui赂之风盛行,往往是明码标价、约定俗成,成为人人皆知的“潜规则”,既扰乱了正常的经济活动,又腐蚀了党员干部,损害了国家的利益,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2.权力过分集中,是hui赂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在当前的经济体制下,计划经济时期靠权力配置资源的惯性,导致行政手段仍与市场手段同时发挥作用,经济活动中因此渗透着权力的“魔力”,并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起着决定性作用。而权力一旦进入市场,就会“点石成金”,破坏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加上我国一些政府部门集工程立项、资金、招投标、建设、监管、使用于一体,既当业主,又当管理者,极易形成权力壁垒,也让想借此发财者趋之若鹜。特别是近年来工程建设市场“僧多粥少”,竞争激烈,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往往采取各种公开或隐蔽的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和“公关”,不惜以高额回扣等重金开路,使得工程建设领域成为商业hui赂的重灾区。
3.缺乏有效监督,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与权力集中相对,现有的监督执法机构缺乏相对独立性,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给权力滥用留下了缺口。尽管我们现在有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群众监督,但上级组织和基层群众往往都很难及时了解具体情况,基本上是事后监督;同级监督虽了解情况最清楚、最及时,但双重的领导体制,使得这种监督变得软弱无力,形同虚设。即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浅、下级监督太软、法律监督太晚。权力的失控,使得少数领导干部可以随意干扰工程审批、招投标的正常程序或者决定土地开发、工程建设权的归属。从媒体的相关报道看,许多高官的落马也都与插手工程有关。
4.法制观念淡薄,个人私欲膨胀。由于前几年建筑市场的不当竞争,形成了以行hui受hui为招揽工程主要手段的不良氛围,其流毒深远。尽管经历了多次反腐b斗争的打击和开展重点工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但遏制的效果并不显著。其重要原因是对一些党员干部、工程建设中的管理人员缺乏经常性思想道德教育、法制观念教育以及警示教育,他们灵魂深处那种“权钱交易”的价值观念严重作怪,私欲膨胀,进而抱着侥幸心理,冒险作案,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另外,查办和预防违法犯罪的合力不够,也是造成职务犯罪高发的一个原因。目前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不够,造成资源不能共享,制约和影响了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力度。
四、BT项目中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美国学者阿密泰说过:“清除腐b,不仅仅是挑出一个烂苹果,而更应该检查放置苹果的筐子。”所以,要遏制腐b等职务犯罪行为,必须坚持惩治、预防两手抓,既要坚决对敢于以身试法的腐b分子给予严肃查处,又要深刻反思腐b现象滋生和蔓延的深层次原因,在根治和预防上下功夫。针对我国具体国情,在BT项目中预防职务犯罪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从源头上杜绝腐b。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宋寒松曾分析指出:“趋利性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性。哪个地方漏洞多,就会有不法分子钻空子、塞票子。”所以,我们必须首先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弥补漏洞,从源头上推进制度防腐。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一是加快公共建设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对公益性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分离的原则,改革现行的投资管理方式,建立符合市场规则的造价审核模式,确保公共建设投资安全与收益。二是加快政府职能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改革,使政府监管职能与有形市场操作相分离,让咨询、设计、监测、认证等机构真正成为独立进行市场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杜绝“腐b中介”。
2.完善市场机制,创建良好的市场秩序与环境。要根治腐b这一“毒瘤”,还必须铲除腐b滋生的温床,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一是要改革现行招投标管理体制,强化对工程建设市场的统一有效监管,进一步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能,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组建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对各类建设工程实行统一招投标。二是要完善招投标运行机制,确保招投标各环节“阳光操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招投标运作中的人为因素。三是要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切实优化招投标制度运行环境。
3.强化监督制约,防止权力运行失控失范现象。根据犯罪学理论,不受监督的权力必将滥用。腐b的根源在于权力失控,所以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一是完善权力运行的内在制衡机制。按照决策、监督、执行三分离的原则,科学配置和分解权力,建立结构合理、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真正做到法治而非人治。二是构建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专门监管机构建设,改进监控手段,不断加强和完善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三是增强群众参与和社会舆论监督,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畅通廉政举报渠道,推行工程建设重要事项公示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4.加强对BT项目的司法控制,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了《全国检察机关集中开展“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检察机关采用各种积极方式,开展专项预防工作,防范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发生。检察机关深入预防和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震摄了犯罪分子。
其次,我们也可以学习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对交通等政府投资项目的做法。如联邦德国为了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的司法控制,在全国设立了联邦高速公路工程监理委员会,统一监管监理公司,批准其设立和运转,并在联邦法院专门设立了高速公路法庭,配备了懂工程的法官。我们可以效仿德国的做法,实行严格的司法控制程序,按照建设程序严格合同管理,对工程定额、工程质量发生问题的建设项目直接诉诸法律,通过司法手段对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责任划分,依法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而确保工程的质量和效益。
再次,加强立法。我国应尽快出台系统的预防BT模式中职务犯罪法律法规。对于重大公共项目中的竞争体制,如大型项目的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应采取阳光措施;对职务犯罪的监督体系应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各监督系统、人员的工作和配合方式;鉴于职务犯罪案件发觉难度大的特点,应制定“预防控制职务犯罪侦察特别程序”,以解决此类案件的早期发现教育及对犯罪的调查取证。许多国家地区对特殊犯罪的侦查都有特别法律规定,如美国1968年通过的《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规定,秘密监听适用于“hui赂政府官员罪”等12种犯罪的调查;德国刑事诉讼法有关于“监视电信通讯”的规定;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专设一节,规定“谈话或通讯窃`”。
5.加强法制宣传和思想教育。教育是预防犯罪的最可靠的措施之一,愚昧无知是犯罪的重要条件。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当偶然性和随意性向人的心灵提供某一不良道德现象的摹本时,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事实证明,一些建筑行业的干部之所以走上腐化堕落的道路,都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出现了问题,因此,只有加强世界观的改造,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建立其抵御各种消极腐b现象的思想道德防线,才能从根本上拒腐防变。在过去的一年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成功举办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大型展览,并陆续在全国各地巡展,已有55.5万名国家工作人员参观展览。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制度,积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专项预防活动,立足职能开展行hui档案查询328375次、警示教育964万人次,取得明显成效。
6.浅论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及预防 篇六
【内容摘要】青少年犯罪问题日趋严重,要求将其发生原因和预防对策研究提上日程。论文基于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事实判断和对国内青少年犯罪理论研究现状的整理总结,提出从社会支持角度对青少年犯罪进行社会学范式的原因探究和对策构建。嵌入于社会网络的社会支持具备适应青少年社会网络化存在方式的社会功能。文中在理论框架内探讨了社会支持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功能,通过对一般紧张理论和自我控制理论的整合,运用社会支持这一概念工具表述了社会支持能够减弱犯罪内驱力和提高自我控制力两种发挥功能的内在机制。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 犯罪特点 犯罪成因预防对策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一)青少年犯罪总数呈上升趋势
近几年,青少年犯罪无论从人数和作案数都明显呈上升趋势。以我们峰峰为例,2004年全区查获青少年犯罪人数333人,2005年全市查获青少年犯罪人数409人,2006年全市查获青少年犯罪人数489人,这些数据说明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人数及比例都呈上升趋势。
(二)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
青少年犯罪成员从年龄上看日益低龄化。从矿区2004年至2006年查获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来分析,2004年查获的333人中,17岁以下的有69人,占总数的20.7%,2005年查获的409人中,17岁以下的有152人,占总数的37.1%,2006年查获的489人中,17岁以下的有218人,占总数的44.6%。②
(三)犯罪类型多样化
目前,青少年犯罪已几乎涉及整个犯罪领域。从近年来破获的青少年案件来看,犯罪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寻衅滋事等方面,但凶杀、强奸、伤害、敲诈、吸贩毒案件的比例都有所上升,如矿区公安分局破获的以王伟为首的团伙中,主要以青少年为主,犯罪涉及抢劫、绑架、强奸、寻衅滋事、伤害、贩毒等。
(四)犯罪形态团伙化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团伙化越来越明显,且团伙作案日益增多。以矿区为例,2000年全市打掉青少年刑事犯罪团伙23个,这些青少年犯罪团伙以一定的方式和社会联系为纽带结成,有的以同学关系组成,有的以居住地结成,以成年犯为主少年犯参与,少则
三、1
五人,多则二十余人,进行抢劫、强奸、盗窃等团伙犯罪活动。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一个普遍引起关注的问题,犯罪学界从各个方面进行了不同的探讨。只有真正明确了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才能够“对症下药”,找到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良好对策,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原因则成了青少年犯罪研究中的重中之重。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由于心理发育未得到相应的引导,存在强烈的自我注意感,盲目自信,缺乏社会经验,而且逆反心理极强,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冲动,一旦遭受挫折或者某些合理的正当的要求得不到满足,他们就本能的产生愤恨、仇视反叛心理,情绪易波动,且又难以自我控制,甚至一件小事也容易使他们产生激情,稍有诱发原因,就会触之即发,产生突发性犯罪。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造成犯罪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同样,引起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也不是单一的,它也是多种多样的。从司法实践来看,引起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1、教育方法失当
父母的行为不检点,或者采取溺爱、打骂等不正确的教育方法,都会给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后果。为人父母者,谁不期望自己的孩子成龙成风。可是,我们许多做家长的往往由于对孩子过于溺爱或是要求过高过严,反而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甚至害了孩子,使原本美好的愿望化成为水中月镜中花。如今,在不少家庭中家长对孩子有宠爱滑向溺爱,孩子要什么给什么,要怎么便怎么。这种一味迁就而不加引导的做法,使孩子从小就养成以自己为中心的,做事情随心所欲的坏习惯,从而形成自私自利、骄横任性、我行我素的性格。他们常常只考虑自己不考虑别人,为我独尊,经常干出出格的事情,严重的就构成犯罪。据统计,上海在近几年来发生的家庭暴力中,未成年人隔代施暴正令人担忧的呈现增长趋势。未及弱冠的少年,竟然将父母或是祖父母们打的遍体鳞伤。而对孩子从小过于溺爱,使孩子性格畸形,性情暴躁,是造成这种“儿子打老子”现象的主要祸因。
2、家长重养轻教,放任自由,顺其自然
有些家长重养轻教,以为孩子生下来把他养大,自己的“任务”就算完成了,至于将来能否成人、成材却不往深处想。因此,他们只顾供孩子吃喝,而对孩子的行为品德等等漠不关心,直到孩子出了“问题”方才悔悟。有些学生家长,对自己上学的子女关怀特别少,甚至连孩子在哪一年级读书都不知道。与此同时,由于现在的孩子性早熟,同时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及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牺牲品”,或是走上“早恋”的歧途。
3、家长行为不健康
孩子缺乏鉴别能力,视父母为“榜样”,于是有的孩子因为父母的“榜样”作用,做出了“惊人之举”。苏北某县一重点中学高三学生胡某,其父经常在家看黄色录像。胡某参加高考后,因无事,便翻出父亲从黑市买来的黄色录像带观看。片中的刺激镜头使胡某想入非非,不能自拔。终于在一个夜深人静的夜晚,他守候在一个路边,当一晚归的女孩儿匆匆走过时,他疯了一样的扑了上去„„
在人的一生所受的教育中,家庭教育成分占75%以上。因此,做家长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对孩子的成长都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并且影响,甚至左右孩子一生的道德行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文明的延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文明的承继。家庭是社会文明的承继,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做父母的言传身教。
(二)学校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1、学业表现与青少年犯罪
学业表现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对所学功课掌握的好与差的程度。学业状况与青少年犯罪密切相关,学习成绩差的青少年学生,整天闷闷不乐,无心学习。同时,由于学业成绩差,有些校方老师给予的不是关心,而是批评、挖苦,渐渐地,他们成为学生群众中孤独的竞技者。要么升学考试中金榜无名,要么过早的走进了社会的大熔炉。面对社会中纷繁复杂的事物和当代变幻莫测、奥妙无穷的世界,他们更加惊慌失措。此时,理想失落的痛苦,生命追求的挫折,就象影子一样紧贴着他们生命发展的活动,于是,他们会觉得生命的困惑,自我价值的受压,就如一位15岁的中学生所倾诉的一样:“我就象汪洋大海中的一叶小舟,找不到可以停泊的港口。孤独、寂寞时常笼罩着我,使我常常感到一种不可名状的悲哀,人生的道路多么漫长,而我就好像穿行于沙漠中孤独的旅行者一样,多么害怕没有人和我会晤啊。”这种青少年就很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学校关系与青少年犯罪
学校关系是指学校在教学过程中为使教学机制正常运行所形成的有机的管理体系所包含的全部活动的总成。继包括一个学校的办学方针、班级编排、教学人员的配备、后勤管理等,包括为规范学生行为所制定的各种规则以及对失范学生的教育措施等等。我国是社会主义的新型学校,其根本任务是把广大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一代,培养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各种专门人才。为了实现这个任务,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使学生在德、智、体等多方面都得到发展。可是在此过程中,又产生了不少偏差和失误,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恶果,从而使有些青少年跃出了理性的王国而跌入了违法乱纪的深渊。
3、学校处分与青少年犯罪
学校处分是学校对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学生守则以及学生行为准则的学生所进行的处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等。它是挽救学生、教育学生的一种手段,运用的好,可以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起到威慑、警告的作用,使之下次不敢再犯,改掉不良习惯,重新做人,奋发向上;对其他一般学生可以起到教育作用,使他们懂得学生的各种规章制度不可违背,违背了就会受到制裁,从而使广大青少年学生专心攻读,遵守纪律,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对社会有贡献的人。运用的不好,容易使学生产生悲观、消极情绪,从此一蹶不振,在邪路上越走越远,最终不能自拔,沦为违法犯罪者。前几年里,有的学校把追求升学率作为工作的重心,一切为了升学率,一切围着上学转,由此,把一切
(三)社会不良风气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青少年成长的过程中,家庭、学校都是小环境,社会是大环境,社会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表现在:⑤文化市场不正确的导向,当前社会上一方面是大量不良文化的客观存在,宣扬凶杀、暴力、色情等内容的非法音像制品、书籍、报刊杂志随处可见,另一方面是正面宣传教育形式过于枯燥,致使心理生理尚未成熟的青少年易被不良文化所吸引,沉湎其中,由于社会不良文化的长期作用,使青少年对社会的认识产生偏差,对真、善、美,和假、恶、丑的界线逐渐模糊,误认为不良文化表现的内容就是当今的客观现状。同时,也导致青少年心理畸形,使理想信念严重扭曲,价值趋向出现误区,精神生活狭隘、空虚、颓废,寻求感官生理刺激的日渐增多,当其欲望因种种原因无法满足时,遂将低级的生理需求和物质需求作为追求目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1、黄色传媒对青少年的影响
2005年全国法院共判处青少年犯罪293435人,比2004年上升16.64%,其中犯流氓罪和奸淫幼女罪的占相当大的比例。在性犯罪的青少年中,有60%以上是不同程度的受到黄色传媒的毒害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2、黄色传媒是直接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1)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成长的关键时期,辨别是非能力薄弱,有强烈好奇心。这一时期的青少年,抑制不住生理的骚动,便可能冲破现行法律规范与社会伦理道德走上犯罪道路。
(2)青少年模仿能力强,容易受外界影响。因此,如果我们的文化时常大量充斥反映暴力行为的书刊、录像、电影等等,而大众传媒又缺乏必要的正确导向,那么,青少年就容易把其中暴力角色作为榜样来学习。青少年的暴力犯罪行为,大多数都是从电影,录
像和书刊中模仿学习而来的。
(3)大众传播学理论认为,传媒密度与频次决定着传播效果。因此,在通常情况下,黄色传媒的密度与频次越大,性犯罪的动机形成的可能性就越大。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有关专家指出,青少年的人生起点在家庭,知识基础在学校,健康成长在社会。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就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建立家庭防线
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基础,家长作为第一任启蒙老师,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家长责任重大。家长要主动联合学校与社会,做好对失足子女的教育、管理工作,既不要歧视冷落,又不能推卸责任,应通过付出更多的关怀,鼓励帮助,为其创造条件和机会,使其在实践中改正错误,重新回到健康成长的轨道上来。
1、成立家庭学校或家庭教育咨询中心,有目的,有重点,有组织对家长进行教育
2、给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和睦、温馨、友爱、平等、民主的家庭氛围和环境
3、建议实行家庭安全承包制
(二)巩固学校防线
1、正确办学思想,正确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我国设立学校办义务教育,目的在于国家为社会输送成千上万的合格人才和劳动者,从而提高全民素质。为此学校在善于发现、培养优秀人才的同时,更加着眼于大多数人,因材施教,注重个体差异。决不能根据考试得分高低来区分“好学生”和“坏学生”。甚至将“查学生”当成“包袱”弃之不理。
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研究所的皮艺军所长说:“开除应该从学校废除,把青少年推向社会,其实就处于谁都不管的状态,”据他研究,青少年犯罪大多数是在他们闲暇时间,这段时间不能为社会控制。众所周知,流失生、辍学生流浪社会,无所事事,不务正业,其对学校的积怨很容易转化为对抗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经过调查未成年人犯罪中流失生、待业者约占37%。
2、强化学生的道德和法制教育,树立良好的校风
首先要从时间上保证道德法制教育,中小学都要设立法制课,选派优秀教师,采取生动、活泼、有趣的形式,内容上要具有时代感,使学生接受,正如邓小平同志讲的: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
其次,拥有一定的文体设施、图书教具,课余活动场所,使未成年人旺盛的精力有所寄托,并得到合理、适当的满足。学校要把人力、物力、财力放在教书育人上,切不可体
罚,歧视,排斥或随意给予处分,尤其是开除要慎之又慎。
(三)加强社会防线
1、提供学习机会,正确引导
社会要给他们学习的机会,把精力、聪明引到正路上来,通过国家投资办学,同时调动企业单位办学的积极性,吸引未成年人参加社会教育,使他们旺盛的精力有所寄托,聪明才智得以发挥,不走无聊、消极的道路,这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积极措施。对未成年人有害的行为作出限制,如:禁止未成年人吸烟,劝阻未成年人到饭馆纵酒狂欢等,同时加大管理力度,限制社会上有害的青少年思想的活动,净化文化市场。禁止任何人在公共场所有伤风败俗的举动;父母禁止虐待、遗弃子女,使未成年人在一个良好的环境里生活,健康的成长。
2、成立帮教小组,做好帮教工作
对有劣迹的未成年人,要做好帮教工作,把关口向前延伸,不要等接近犯罪的边缘再去管。城镇街道、农村、工矿企业等基层党政组织,要成立帮教小组,责任到人,一方面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两劳”释放人员进行安置帮教,防止其从新犯罪。另一方面对有劣迹的未成年人,加强思想教育,从生活上关心他们,政治上爱护他们,发现他们的闪光点,增强其自尊心,自信心。发动社会大专院校志愿者、离退休干部及知识分子开展帮教工作。
青少年是否能健康成长,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长远利益,关系到我国社会注意现代化建设的百年大计。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键在教育。教育是崇高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一个系统工程。有的青少年之所以犯罪,是多方面的原因和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全党全社会要形成一种良好的育人环境,都来关心和支持教育工作,都来做青少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工作。真正形成全党抓教育,全民齐参与的局面,这项工作才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峰峰矿区犯罪人员信息统计表》,主编:徐凯
2、《峰峰矿区邯郸市犯罪人员信息统计表》,主编:徐凯
3、《峰峰矿区公安分局刑侦内参》,主编:张艳萍
4、《犯罪心理学教程》,主编:公安部教育局,人民警察中等教育出版社,1996.15、《峰峰矿区公安分局刑侦内参》,主编:徐凯《我区青少年犯罪状况》
7.论青少年犯罪的量刑、防控及预防 篇七
一、我国目前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青少年犯罪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特征, 但也存在共通之处, 比如青少年犯罪的盲目性以及团伙性。然而,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 青少年犯罪群体的年龄逐渐变低, 犯罪方法和手段也更加复杂。
(一) 青少年犯罪趋向低龄化
根据相关调查结果显示, 过去青少年犯罪主体的年龄层次在15-18岁之间浮动, 而当今一些青少年犯罪案件的作案人年龄最小的只有12岁。这个年龄层次青少年正处于成长的关键时期, 在这个时期中他们的生理和心理还没有完全成熟。
(二) 团伙性青少年犯罪团伙犯罪增多, 集团化趋势明显
与成年人犯罪集团不同, 未成年人犯罪团伙的并不会由于某种经济利益进行犯罪活动。未成年犯罪团伙的建立往往是由于未成年人之间拥有共同的兴趣和爱好, 平时喜欢拉帮结派的进行一些活动, 有时候他们会发生犯罪行为也是突然产生的想法。通常在一些学校和社区里都会有一群因兴趣相投而集合在一起的未成年人团伙, 并且成员对彼此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这就是未成年犯罪与其他性质的犯罪不同的地方。此外, 目前青少年团伙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 一些有心人士为了特定的目标专门设立了青少年犯罪组织, 诱引青少年参与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 成人化和智能化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世界每天都在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 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越来越高。并且在这样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 青少年能够通过网络、电视、报刊杂志等接触到许多超出他们年龄范围的事物。但是, 目前我国互联网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善, 一些腐朽的文化思想侵入了青少年的生活, 由于青少年的心智还不够成熟, 其对事物的接受还处在模仿阶段, 还不具备明辨是非的能力, 因此这些不良信息对青少年产生了负面作用, 青少年犯罪方式体现出成人化的特点。
二、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的量刑制度
(一) 我国《刑法》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当前我国《刑法》有这样一项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项规定只是对14-18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 但将年满十八周岁的人排除在外, 这是因为我国《刑法》将犯罪人的年龄分为三个层次:1、不满14周岁的人无论发生何种犯罪行为都完全不用负刑事责任。社会公众一致认为未满14周岁的人生理和心理还处于生长阶段, 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认识不足, 也无法有效的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控制, 倘若其发生了犯罪行为, 通常是由于对是非对错尚未产生明确的认知。对这种年龄层次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并不能产生很好的警示效果, 更是与我国的儿童保护政策不符。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发生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犯罪行为时要负相对刑事责任。虽然这个年龄层次的未成年心智还未完全成熟, 但是对一些事情应该有了明确的认知能力, 并且也能够及时控制自己的行为, 因此要对部分严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3、已满16周岁的人若发生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任意行为, 都必须负完全刑事责任。由于这个年龄段的人已经能够清晰地辨别是非, 控制行为的能力也很强, 具备了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按照年龄层次对未成年的刑事责任进行了具体划分, 并指出了所负刑事责任的具体范围, 但是对于18-25周岁之间的青年犯罪没有给予特殊的待遇。
(二)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 量刑时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虽然社会公认应当对未满18周岁的人的犯罪行为给予特别照顾, 从轻、减轻处罚。但是, 目前我国对于从轻、减轻处罚的具体方式以及这二者之前的区别还没有详细的规定。司法界人士对此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部分人认为, 应该按照犯罪情节和数量来划分减轻和从轻。减轻处罚就是拉低量刑的幅度, 只能被使用于法律规定的特殊刑罚上。所以, 当未成年犯罪达不到减轻处罚的要求时, 就只能在法定范围内采取从轻处罚, 若是同时具备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从轻情节时可考虑减轻处罚。另外一部分人认为应该根据犯罪人的年龄进行划分。在14-16周岁这个年龄范围内的未成年发生《刑法》中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犯罪行为时, 应减轻处罚;对16-18周岁之间的未成年犯罪, 应采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视具体情况而定。若是在犯罪行为中存在从重处罚情节, 应首先进行从重处罚, 再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样既能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又能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产生深刻的反省。
本文作者认为情节数量划分法比较可取。按照罪行的轻重来决定刑罚的严重程度, 若是犯罪情节较轻, 则可考虑对其采取缓刑。要对未成年人犯罪采用刚柔并济的形式政策, 既不能处罚过重, 但也不能太过宽松, 要合理的调节宽严范围。若是犯罪情节严重, 可依据刑法的规定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如果犯罪人员不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并且不听教改, 就必须对其实施从严的刑罚, 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决定刑罚方式, 或判实刑, 或判较长刑罚。这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一种重要方式, 帮助他们及时扭转错误的人生发展方向, 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应采取的措施
本文根据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和形成原因, 结合国外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实践经验, 对我国的青少年犯罪问题的预防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青少年自身方面
青少年必须严格要求自己, 在家长和教师的建议下阅读健康的文化书籍, 增强自己明辨是非的能力, 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主动学习先进人物的优秀品格。此外, 青少年在生活中遇到比较困扰的问题时, 应积极的向家长或教师求助, 在他们的正确引导下形成科学的价值观念。
(二) 司法机关方面
司法机关要加强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管理, 严厉打击青少年犯罪现象, 为青少年提供一个干净的成长环境。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文化市场的监督力度, 杜绝内容不健康、思想腐朽的文化产品, 为学生营造一个积极的文化氛围。此外, 司法机关还要彻底落实相关法律政策, 从而更好的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采用正确的法律方式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 从根本上预防青少年犯罪行为的产生。我国已经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保护法》对青少年进行保护。此外, 若是由于父母没有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而导致未成年人发生犯罪行为, 父母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 学校方面
首先, 要改变传统的教育观念, 突出德育教育在教学活动中的作用和地位。教师必须重视学生的德育发展, 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逐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并定期的与家长进行沟通交流, 密切关注学生的心理活动和思想观念变化。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结合才能有效的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此外, 要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学校应该安排专业的法律人士来担任法律课的教师。学校要将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提升到与基础知识教育平等的地位上, 帮助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径。
摘要:当今社会背景下, 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问题越来越严重, 由此产生了大量的青少年犯罪现象, 对家庭和社会都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所以相关学者必须将青少年犯罪作为重要的研究课题, 对目前社会上的青少年犯罪案件进行研究和分析, 提出如何有效根除青少年犯罪问题。本文从青少年犯罪的特征出发, 探讨如何合理的利用法律制度来对青少年犯罪进行量刑, 并提出几点有关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建议。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量刑
参考文献
8.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及预防论 篇八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成因;预防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未成年人犯罪也称为少年犯罪,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从犯罪主体的性别来看,未成年女性有增长的趋势
在一般情况下,未成年女性是犯罪的低发人群,因为她们和男性相比身体较弱,同时女孩受家庭的管教也更为严格。但根据抽样调查,武汉某看守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未成年女性犯罪占到看守所全部犯罪的比例为5.7%,而2005年这一数字仅是3.2%。
2.侵犯财产和暴力型犯罪是主要犯罪类型
据广州中院少年法庭庭长赵俊介绍,“少年犯罪当中,暴力型、财产型犯罪最为突出,特别是抢劫罪。”这与未成年人没有固定收入、贪图奢侈享乐的生活息息相关。
3.趋向于团伙作案
由于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智发育还很不成熟,他们更趋向于结伙作案,以求相互鼓励、相互支持。但是少年犯罪团伙和成年犯罪团伙相比,一般人数较少,而且组织结构很松散。
三、未成年人犯罪成因
1.家庭环境的影响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温床,父母离异,品行不端家庭环境都会对孩子幼小的心灵埋下深深的烙印。如果家庭成员中有吸烟酗酒者,则很容易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特别是在日常生活中,家长向孩子输送自己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其中的腐朽思想将导致一些少年自暴自弃,陷入犯罪的泥潭。
2.学校教育的缺失
学校是未成年人接受正规教育的主要场所,是传播知识、塑造学生美好心灵培养正确人生观和道德情操的基地。而目前我国的教育体制片面要求以升学率作为教育的目标,从而导致学习成绩差的学生往往收到学校的排挤和歧视。这些学生长期收到教师的说教、训斥甚至体罚,很容易收到不良文化的侵袭,例如毒品、色情文化。
3.社会因素的影响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的转型时期,整个社会出现了一股不正之风:坑蒙拐骗、贪污贿赂、毒品犯罪。而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时期,对于社会风靡的享乐主义、拜金主义、色情文化往往缺少抵抗力,意志薄弱的孩子为了奢靡的生活追求很可能通过犯罪途径解决。
四、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策略
1.家庭预防
家庭中的每个成员都有责任提高家庭结构素质,保持家庭的完整,构建和谐的家庭氛围。这对于未成年人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注重提高家庭整体的文化层次、文化品位,父母要自觉做到孩子的榜样。在教育方面,父母要对孩子因材施教,切不可只注重智力投资,而忽略了思想修养的培育。
2.学校预防
在现在我国普遍盛行的教育模式就是“精英教育”。这种教育模式最严重的弊端就是,学校只注重少数高材生,而放弃了绝大多数学生的教育,导致学校教育错位。为此,学校应当针对本校的特殊情况,有针对性的对差生给予帮助和鼓励。除此之外,学校还应该注意校园内的安全,杜绝校園内的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3.社会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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