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分析(精选10篇)
1.企业税收分析 篇一
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分析指标
工业企业:
1、虚拟税负率-----增值税指标
小于标准值0.8为异常
标准值按企业所在细类行业宁波市的平均值
虚拟税负率=(销项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本期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本期(期末存货-期初存货)*0.8)*0.17-本期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转出+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本期免抵退办法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本期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税销售额)
2、毛利率----所得税指标
小于标准值0.8为异常
标准值按企业所在细类行业宁波市的平均值
毛利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本期主营业务成本)/上期主营业务收入
3、虚拟税负变动率与毛利率变动率的配比率---增值税指标.小于0.8大于1.2异常 虚拟税负变动率与毛利率变动率的配比率=((本期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本期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本期(期末存货-期初存货)*0.8)*0.17-本期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转出+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本期免抵退办法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上期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上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成本)*本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上期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上期(期末存货-期初存货)*0.8)*0.17-上期进项税额+上期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申报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上期免抵退办法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本期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本期主营业务收入-本期主营业务成本)/上期主营业务收入
4、进项税额变动率与应税销售额变动率的配比率------增值税指标小于0.8大于1.2异常 进项税额变动率与应税销售额变动率的配比率=本期进项税额*上期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本期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上期进项税额
5、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的配比率-----所得税指标
小于0.8大于1.2异常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的配比率= 本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成本)/上期主营业务收入/(本期主营业务收入-本期主营业务成本)
6、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的配比率-----所得税指标
小于0.8大于1.2异常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的配比率=本期主营业务成本*上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成本/本期主营业务收入
7、其他应收款与银行借款配比-----所得税指标
大于0.3异常 其他应收款与银行借款配比=((其他应收款期初+其他应收款期末)/2)/(财务费用/5.6%)假定银行借款年利率5.6%
8、期间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所得税指标
大于25%为异常
期间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主营业务收入
9、存货周转天数变动率------财务指标
小于0.5或大于1.5为异常
10、存货周转天数------财务指标
小于7天或大于90天位异常 1、2、3、7、8赋值每项12分,4、5、6、9、10赋值每项8分
商业企业:
1、虚拟税负率-----增值税指标
小于标准值0.8为异常
标准值按企业所在细类行业宁波市的平均值
虚拟税负率=((本期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本期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本期(期末存货-期初存货)*0.95)*0.17-本期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转出+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本期免抵退办法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本期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
2、毛利率----所得税指标
小于标准值0.8为异常
标准值按企业所在细类行业宁波市的平均值
毛利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本期主营业务成本)/上期主营业务收入
3、虚拟税负变动率与毛利率变动率的配比率---增值税指标
小于0.8大于1.2异常
虚拟税负变动率与毛利率变动率的配比率=((本期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本期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本期(期末存货-期初存货))*0.17-本期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转出+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本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上期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上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成本)*本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上期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上期(期末存货-期初存货))*0.17-上期进项税额+上期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申报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上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本期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本期主营业务收入-本期主营业务成本)/上期主营业务收入
4、进项税额变动率与应税销售额变动率的配比率------增值税指标
进项税额变动率与应税销售额变动率的配比率=本期进项税额*上期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上期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上期进项税额
5、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的配比率-----所得税指标
小于0.8大于1.2异常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的配比率= 本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成本)/上期主营业务收入/(本期主营业务收入-本期主营业务成本)
6、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的配比率-----所得税指标
小于0.8大于1.2异常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的配比率=本期主营业务成本*上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成本/本期主营业务收入
7、期间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所得税指标
大于30%为异常
期间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主营业务收入
8、增值额(实缴增值税/适用税率)与毛利(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配比-----所得税指标(假设适用税率17%)
小于0.8大于1.10为异常((本期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本期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转出+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本期免抵退办法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0.17/(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
9、存货周转天数变动率------财务指标
小于0.5或大于1.5为异常
10、存货周转天数------财务指标
小于7天或大于90天位异常 1、2、3、7、8赋值每项12分,4、5、6、9、10赋值每项8分
2.企业税收分析 篇二
不论企业的并购重组行为出于何种动机, 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降低企业并购重组的成本, 而且可以实现并购重组的效益最大化。
(一) 纳税主体的转变。
从税收筹划角度来看, 通过并购可实现企业由税率高的纳税主体转变为税率低的纳税主体, 或是由之前的纳税主体转变为非纳税主体, 从而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目的。
(二) 计税依据的改变。
计税依据是征税标的的数量化。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 企业通过并购可实现对计税依据的分解, 从而使一部分计税依据从适用高税率变为适用低税率, 或使一部分计税依据不承担纳税义务, 以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目的。
(三) 税率的选择。
税率是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率, 说明了征税的深度。在计税依据不变的情况下, 税率的高低决定着税额的大小。我国对于在不同地区登记的企业实行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通过并购改变整体企业的注册地, 使并购后的纳税人和计税依据从适用高实际税率变为适用低实际税率, 直至适用零实际税率, 从而享受税收优惠。
二、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的空间
不同条件和类型的交易, 其税率和免税政策是不同的。通过并购方式取得税收方面的利益是并购决策者们在并购实践中所需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 利用税收递延条款。
税法规定, 如果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亏损, 该企业不但可以免缴当年的企业所得税, 而且可以将下一年度, 甚至连续若干年度的收益首先用于弥补当年的亏损, 再以弥补亏损后的收益计算应纳所得额, 直至弥补期满或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因此, 目前亏损但有一定盈利潜力的企业往往容易成为并购对象, 或由亏损企业并购盈利企业, 以充分发挥并购双方税收方面的互补优势, 取得避税收益。
(二) 利用支付工具。
当收购企业不采取以现金购买目标企业股东股票的方式并购目标企业, 而是按照一定的换股比例换取目标企业股东股票时, 在目标企业股东未收到现金且不改变并购双方企业现金流量的情况下, 这一交易的资本利得免税, 除非目标企业股东将换股得到的收购企业股票再转手变现。这一延迟纳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有效促进资本的流动和转移。如果目标企业股东选择购买收购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 对于收购企业, 由于可转换债券的利息在税前列支, 因此在转换为普通股之前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目标企业股东而言, 由于可转换债券资本收益的延期偿付, 可以延迟缴纳资本利得税。
(三) 利用财务杠杆效应。
由于利息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因负债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可抵减当期利润, 从而减少所得税额的支出, 所以高财务杠杆效应能够带来大量的节税收益。如果目标企业的经营者维持着较低的债务权益比率并因此未有效利用举债所带来的税收扣除时, 收购企业则可以利用举借新债所产生的利息扣除来廉价收购目标企业。由于利率固定, 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 一般债务利息的支付并不随通货膨胀而作相应调整, 因此伴随物价上涨的同时, 实际债务负担却有所下降。
(四) 利用资产的重估增值。
资产税基的折旧提取可作为税前扣除项目而减少企业利润, 从而减少企业的纳税义务及现金流出。企业并购过程中总会伴随着资产、特别是固定资产的重新评估, 对于长期处于固定资产被低估或折旧率较低的企业而言, 通过并购可以获得提高资产计价水平的机会, 从而提高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获得更多的税收扣除。
三、并购中税收筹划的实务操作
企业在进行并购决策时, 并购目标的选择、采取何种融资方式以及如何进行出资均是决策者需要考虑的重点, 而这三个环节恰恰都涉及税收问题。
(一) 并购目标选择的税收筹划。
在选择并购目标时, 由于目标企业财务状况及其所在地不同而带来的税收优惠为并购中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很大空间。企业若有并购意图且当期有较高盈利额, 为改变其整体的纳税水平, 可在当期选择一家具有较大亏损额的企业作为并购目标, 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 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如果合并中出现亏损, 并购企业还可实现亏损的递延, 从而推迟纳税。我国对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东北老工业基地等特定区域注册登记的企业实行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并购企业可通过选择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的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 从而改变整体企业的注册地, 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够享受此类优惠政策。
(二) 并购融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 企业因负债产生的利息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从而减少当期的纳税义务, 使利用负债经营比自有资本经营在税法上更为有利。并购作为一种资本经营活动, 并购方企业在进行并购资金的融资规划时, 可以结合企业自身的财务杠杆强度, 通过恰当的负债融资方式筹集并购所需资金, 提高负债的整体水平, 以获得更大的利息抵税收益。
例1:A企业自有资本金为200万元, 为实现对B企业的并购, 还需融资400万元。现有四种方案:一是完全以权益资本融资;二是债务融资与权益融资的比例为1∶9;三是债务融资与权益融资的比例为1∶1;四是完全以债务融资。假设融资前A企业的息税前利润为120万元, 债务资金成本率为10%,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方案 一 :息后 税 前利 润=120(万元); 所得税费用=120×25%=30 (万元 ); 权 益 净 利 率 =(120-30)/(200+400)×100%=15%。
方 案 二 : 息 后 税 前 利 润 =120-400×10%×10%=116(万元 );所得税费用=116×25%=29 (万元); 权益净利率=(116-29)/(200+400×90%)×100%=15.54%。
方 案 三 : 息 后 税 前 利 润 =120-400×50%×10%=100(万元 );所得税费用=100×25%=25 (万元); 权益净利率=(100-25)/(200+400×50%)×100%=18.75%。
方 案 四 : 息 后 税 前 利 润 =120-400×100%×10%=80(万元 );所得税费用=80×25%=20(万元);权益净利率=(80-20)/200×100%=30%。
由此可见, 随着债务资本融资比例的上升, 尽管息后税前利润有所下降, 但由于所得税下降及权益资本的减少, 权益净利率反而上升。因此, 在不考虑财务风险的情况下, 企业应选择方案三或方案四。
(三) 并购出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并购按出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以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以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及以股票换取股票式并购等。在一般情况下, 我国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 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 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支付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 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 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的20%, 企业可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的计税成本, 可以被合并企业的原账面净值为基础;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在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 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的20%,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 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旧股换新股, 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 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此规定, 企业在并购时应综合考虑, 有效利用税收筹划可能带来的收益。
例2:A企业收购B企业, 以发行新股的方式换取B企业股东持有的部分B企业旧股;其余部分B企业股票由A企业直接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具体购买方式为全部用股票支付, 或用股票支付70%、其余用现金支付。已知B企业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400万元, 累计已提折旧为300万元 (不考虑残值) , 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 在合并时其评估价值为150万元。
方案一: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的20%, A企业应以B企业资产原账面净值为计税成本, 即该批固定资产的年折旧额= (400-300) /5=20 (万元) ;对于B企业或其股东而言, 可免缴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方案二:非股权支付额超出被并购企业股权票面价值的20%, 该批固定资产的年折旧额=150/5=30 (万元) , 每年方案二比方案一多计提折旧10万元;对于B企业或其股东而言,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3.国内企业并购的税收效应分析 篇三
关键词:企业并购;税收筹划;效应分析
企业并购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实施资产重组和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有助于实现企业规模的迅速扩张、推动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但是企业并购在实现规模经济的同时,有可能形成垄断;企业并购所带来的文化或实施方面的冲突可能使并购活动最终失败;企业并购如果不能形成管理协同效应,最终还会使企业的效率下降等等[1]。企业并购要注意多方面的问题,其中税收问题尤其重要。以下通过案例来说明国内企业并购中的税收效应问题。
一、背景资料
某公司(C公司),于20×2年承接一项总标的为700亿元的道路施工工程;同时,基于发展的需要,C公司决定收购A、B两家公司,收购后,A公司仍然承担建筑物资的采购和供应,B公司负责混凝土的生产和销售。收购成功后,关于A、B两家公司的组织和管理,出现了以下三种观点:观点一:仍保留A、B两家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观点二:A、B两家合并为一家公司;观点三:注销A、B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使之成为C公司的一个部门。根据以上三种观点,C公司结合即将开始的工程项目,设计出以下三种方案:
方案一:A公司负责工程物资采购,估计含增值税的总价款为234亿元,A公司购入后,加价10%出售给B公司,加价部分作为A公司的毛利,支付人员工资、管理费用等。B公司购入材料后,加工成混凝土商品,出售给C公司作为基础工程物资,预计混凝土成本为400亿元,向C公司出售价424亿元左右。C公司负责基础工程施工,对发包单位结算。
方案二:A、B两家公司合并为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负责重点工程物资的采购和混凝土生产,估计采购总价格不变(234亿元左右),生产的混凝土以24亿元的价格出售给C公司。C公司仍然负责工程施工和对外结算。
方案三:取消A、B两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变为C公司下面两个相对独立的经营部门,经营内容和职责不变。
二、案例分析
以上三种方案各有优势,似乎很难取舍。如果根据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比较哪一种方案的税赋最轻,结果可能就不难决策了。
(一)方案一的税赋情况
1、A公司的税赋:A公司以物资购销为主,规模很大,经营环节应交增值税,并且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环节与决策相关的主要税种及税赋为:
①订立采购合同应交印花税=234×0.3‰=0.0702亿元;②订立销售合同应交印花税=234×(1+10%)×0.3‰=0.07722亿元;③增值税进项税额=234÷(1+17%)×17%=34亿元,增值税销项税额=234×(1+10%)÷(1+17%)×17%=37.4亿元,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37.4-34=3.4亿元;④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3.4×(7%+3%)=0.34亿元;⑤企业所得税不影响企业决策,本例不做考察。A公司以上税赋合计=3.88742亿元。
2、B公司的税赋:B公司属于生产型企业,经营环节应交增值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环节与决策相关的主要税种及税赋为:①订立采购合同应交印花税=234×(1+10%)×0.3‰=0.07722亿元;②销售混凝土订立合同印花税=424×0.3‰=0.1272亿元;③出售混凝土应交增值税=424÷(1+6%)×6%=24亿元;④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4×(7%+3%)=2.4亿元;⑤企业所得税与决策无关,不考虑。B公司以上税赋合计=26.60442亿元。
3、C公司的税赋:C公司属于工程施工企业,经营环节应交营业税,税率为3%。经营环节与决策相关的主要税种及税赋为:①订立采购合同印花税=424×0.3‰=0.1272亿元;②订立施工合同印花税=700×0.3‰=0.21亿元;③应交营业税=700×3%=21亿元;④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1×(7%+3%)=2.1亿元;⑤企业所得税与决策无关,不考虑。C公司以上税赋合计=23.4372亿元。
A、B、C三家公司税赋合计=53.92904亿元。
(二)方案二的税赋情况
1、A、B合并为一家公司(AB公司):AB公司为混凝土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6%征收率,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经营环节与决策相关的主要税种及税赋为:①订立物资采购合同应交印花税=234×0.3‰=0.0702亿元;②向C公司出售混凝土订立合同应交印花税=424×0.3‰=0.1272亿元;③出售混凝土应交增值税=424÷(1+6%)×6%=24亿元;④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費附加=24×(7%+3%)=2.4亿元;⑤企业所得税不影响企业决策,本例不做考察。A公司以上税赋合计=26.5974亿元
2、C公司的性质及税赋不变,与方案一相同,即23.4372亿元。
方案二税赋合计=50.0346亿元。
(三)方案三的税赋情况
1、A、B、C合并为一家公司(ABC公司),税法规定(一):混凝土生产与施工一体化企业,若混凝土生产在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生产环节不交增值税。施工企业应交营业税。经营环节与决策相关的主要税种及税赋为:①订立物资采购合同应交印花税=234×0.3‰=0.0702亿元;②订立施工合同应交印花税=700×0.3‰=0.21亿元;③结算工程款应交营业税=700×3%=21亿元;④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1×(7%+3%)=2.1亿元;⑤企业所得税不影响企业决策,本例不予考虑。ABC公司以上税赋合计=0.0702+0.21+21+2.1=23.3802亿元
2、A、B、C合并为一家公司(ABC公司),税法规定(二):混凝土生产与施工一体化企业,若混凝土生产不在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生产按核定的成本利润率和6%的税率计算应交增值税。施工结算工程款应交营业税。经营环节与决策相关的主要税种及税赋为:①印花税与前面相同,应交印花税=(234+700)×0.3‰=0.2802亿元;②增值税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其中:若工资不高于材料成本的10%,成本利润率为5%。应交增值税=(购入材料成本+生产人员工资)×(1+成本利润率)×6%=(234+234×10%)×(1+5%)×6%=16.1亿元;③结算工程款应交营业税=700×3%=21亿元;④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6.1+21)×(7%+3%)=3.71亿元;⑤企业所得税不影响企业决策,本例不予考虑。ABC公司以上税赋合计=41.0902亿元。
显而易见,若采用方案三(一),即注销B、C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三家合并为一家公司,并且实现混凝土生产在施工现场的目标,则税赋最轻。
三、企业并购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一般要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进行筹划
税务筹划一般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进行谋划设计,事先测算企业税务筹划的效果,因而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在经济活动中,只有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可能缴纳流转税;在收益实现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在财产取得或应税行为发生后,才可能缴纳财产、行为税。
(二)企业并购时组织形式的筹划问题
企业基于扩大生产规模,开拓销售市场,或者稳定供货渠道等原因,往往采用派生性扩张或者收购性扩张来增设分支机构。在实际税务筹划过程中,需要综合分析、比较各方面因素后,才能对设立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作出适当的选择[2]。
(三)并购企业整体税赋问题
税务筹划最直接最主要的目的是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不仅仅适用一个税种,应该就整体税赋进行综合比较,避免顾此失彼,只关注于减少一种税的税赋,而忽略了其他税赋的增加。
(四)税务筹划风险与收益问题
税务筹划有收益,同时也有风险。一般说来,收益越大,风险越大。各种减轻税赋的方法都有一定的风险,比如税收制度变化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债务风险等等。企业并购税收筹划应遵循风险与收益均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全面权衡,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商学院
参考文献:
[1]杨公朴.产业经济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118-120.
[2]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188-199.
4.企业税收分析 篇四
福利企业骗取税收优惠行为法律定性分析
包文斌
一、案例
XX市XX金属制品厂,集体企业,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为福利企业,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减免税申请及审批,自7月份起享受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每人每年3.5万元)、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减免税申请及审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第067号)相关要求。
在生产经营期间,该企业均能够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并足额及时缴纳应纳税款。在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后,即提交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相应的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申请资料所属期内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请退还增值税。提供的资料反映企业符合财税〔2007〕92号第五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主管税务机关在稽查中发现该企业206月至1月、4月至1月以虚增残疾职工人数、少报正常职工人数、编造职工工资表以及变相收回工人工资卡等手段进行虚假申报,骗取税款。主管税务机关立即停止其税收优惠,追缴税款。
按照财税【2007】第092号第九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对其2007年6月至201月骗取的税收优惠款应全额追缴。但对骗取税收优惠如何定性以及如何处罚观点不一。
二、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本案难以定性
对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第12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具体的处理要求。
1、是否可以定性为偷税。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以“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三种手段,达到“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是偷税。本案中,纳税人骗取税收优惠之前已缴纳了应纳税款,其违法行为不符合《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定性偷税的特征,是否应定性为偷税存有疑义。
2、是否可以定性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明确了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含义,即: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通过修改、涂抹、挖补、拼接、粘贴等手段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擅自虚构有关数据、资料编制虚假的财务报告或者虚报亏损等,其目的是为了少交或者不交税。纳税人骗取税收优惠不符合《征管法》第六十四条定性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特征。
3、是否可以定性为骗税。《征管法》第六十六条定性的骗税是“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除此之外,《征管法》对“骗税”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显而易见的是骗取税收优惠不同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4、追缴纳税人骗取的税收优惠是否应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在办理退税申请之前,已按《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了纳税申报,并按《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解缴税款,事实上没有“滞纳”。但纳税人采取非法手段骗取税收优惠,客观上占用了国家的税款,侵占了国家的利益,如果不加收滞纳金,则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失,如果加收又不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5、对纳税人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是否应实施行政处罚。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根据上述规定,财税【2007】第092号第九条规定的“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则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追缴税款也不属于“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对骗取税收优惠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罚款”,在《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明确的处罚条款。如果不处罚则放纵了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如果实施“罚款”,因定性问题没有解决,找不到合适的处罚依据。
三、从刑法角度对本案的.法律定性分析
笔者查阅了关于偷税的司法解释,文件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33号)。第一条规定将“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但是税务机关无权将刑事法律规范引入到行政执法领域中来,不能直接引用为行政处理依据。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用“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条文中的“偷税”的表述,法释[2002]33号已自然失效。
法释[2002]33号是针对《刑法》,司法解释本身没有法律效力,其效力来源于《刑法》,只作为司法案件审理中的参照依据。新《刑法》实施后,尽管法释[2002]33号已自然失效,但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在与新《刑法》不违背的情况下,仍然是法院审理案件参照的依据。新《刑法》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旧《刑法》中“偷税”的表述。但是新《刑法》所述“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涵盖了旧《刑法》中“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计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的含义。其共同点是纳税人以上述手段达到逃避缴纳税款(不缴或少缴)的目的。()本案中,尽管税务机关无权将刑事法律规范直接引入到行政执法领域中,但是刑事法律规范高于行政法律规范,在行政法律规范未能表述清楚而刑事法律规范已有明确表述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参照司法解释,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定性偷税。而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刑事审理案件中支持这一观点。
四、对纳税人骗取税收优惠行为法律定性建议
综合上述思考分析,笔者建议本案中税务机关应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XX市XX金属制品厂骗取税收优惠税款的行为定性偷税,追缴其骗取的税收优惠税款,自退库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并处骗取的税收优惠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企业税收分析 篇五
2010-12-23 11:08:05 | 来源:江苏省阜宁县地税局 | 作者:张明实
税收政策历来都是政府促进产业发展的一项主要经济政策,深入研究如何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优化和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大税收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对于推进中小企业快速有序发展和实现国家发展中小企业的政策目标有着重要意义。本文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和相关税收政策的总体状况,分析了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上的作用和不足,提出了优化税收政策,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建议。
一、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据国家经贸委提供的最新材料表明,目前全国工商注册的中小企业已超过1000万家,占总企业数的90%;中小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占全国的60%,实现利税占全国的40%;中小企业提供了大约75%的就业机会,占新增就业人数的90%左右;我国1500亿美元左右的出口总额中,约60%来源于中小企业。可见,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1.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要增长点。
二战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和私人垄断资本急剧膨胀,中小企业面对大企业的强大竞争优势,似乎只能在夹缝中求生存,并惨淡经营。一些经济学家也由此断言:中小企业已丧失了活动空间。然而,中小企业不仅没有被吃掉,反而有了长足的发展,并且对国民经济起到了有效的辅助和补充的作用。有关资料显示,中小企业对各国经济的贡献率在不断上升。中小企业已成为世界各国经济的脊梁。在美国,雇员在100 人以下、几十人的中小企业占90%以上,其产品出口额占全国产品出口额的40%以上。我国的台湾地区其经济体系也是以中小企业为主,95%以上的公司是中小企业,其出口额占全部出口额的57%。自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以日、韩为代表的大企业主要模式受到较大冲击,而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台湾所受冲击则较小,显示出中小企业独特魅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增长,中小企业功不可没。据有关部门统计,80年代以来,中小企业的年产值增长率一直保持在30%左右,远远高于总的经济增长速度。90年代以来,我国工业新增产值的76.7%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如,日前我国的食品、造纸和印刷行业产值的70%以上,服装、皮革、文体用品、塑料制品和金属制品行业产值的80%以上,木材、家俱行业产值的90%以上,都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因而,经济学家吴敬琏曾指出:几十万个国有和乡镇政府所有的中小企业的放开和搞活,将是近期国民经济的主要增长点。
2.中小企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首先,中小企业是提供城镇就业的重要渠道。就业问题,始终都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大制约因素。目前,我国面临着新增劳力和存量劳力就业问题,特别是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压力越来越大。中小企业面广量大,且大部分是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因而吸纳劳动力的容量相对较大。据测算,对于相同的固定资产投资,国有中小企业占用国有资产仅17%,吸纳就业量却达74%,吸纳的就业容量为大型企业的14倍;而对于相同的产值,中小企业吸纳的就业容量为大型企业的1.43倍。改革开放20年来,城镇增加的近8000万个就业岗位,75%以上是中小企业提供的。所以,我国就业问题的解决,离不开中小企业的发展。其次,中小企业是农村工业的先锋队。我国的中小企业相当部分是地方国有企业或乡镇企业,大部分分布在中小城市和集镇。这些中小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一方面通过社会化服务体系,把分散的农户集中起来实现大规模、集约化生产;另一方面也吸纳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据统计,20年来,乡镇企业已吸纳的农村剩余劳动力9217万人,占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一半。这不仅加强了社会稳定,而且对我国的工业化进程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第三,中小企业是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我国各级政府80%的财政收入来源于中小企业。事实上,哪个地
区的中小企业效益好,那里的财政收入就比较宽松,群众的负担就比较轻、生活比较富裕,干群关系就比较协调,社会稳定也有了牢固基础。
3.中小企业是技术创新的生力军
中小企业往往是一个国家技术进步的主要载体。在美国,50%至60%的科技进步发生在小企业身上,80%以上新开发的技术是中小企业来付诸生产的。因为高科技产业是高风险产业,大企业一般注重常规生产,不愿意去冒风险。因而小企业往往成为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实验田”。我国中小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创新、技术开发等方面意识强、行动快,成为名符其实的技术创新的生力军。据悉,深圳市首批认定的9家“深圳·国家科技成果产业推广示范企业”竟然全是中小企业; 深圳考核认定的94家技术先进型企业中,中小企业占76%,124 家高新技术企业中,中小企业也占90%左右。
4.中小企业是活跃市场的基本力量
大企业和小企业在市场上,都有自己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而中小企业在市场上的比较优势,主要表现在“船小好掉头”上,中小企业可以利用其经营方式灵活、组织成本低廉,转移进退便捷等优势,更快地接受市场信息,及时研制满足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尽快推出,占领市场。所以,中小企业在市场上应更具有竞争力。只要利用中小企业灵活善变的优势,引导它们放开搞活,对活跃市场功能有事半功倍之效。
5.中小企业是中国经济改革的试验区
相对大型企业而言,中小企业改革成本低、运行操作简便、引发的社会震动小,相对较易进入新体制,已成为企业体制改革的“试验区”,改革重点和难点的突破口。诸如承包、租赁、兼并、拍卖、破产等企业改革和体制创新的经验,往往是先在中小企业试行后取得的,再逐步向国有大型企业推广。所以,企业的改革深化离不开中小企业作为“开路先锋”。
二、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因素,具有大企业无法替代的战略地位。然而,近年来,中国的中小企业亏损非常严重,目前,在国有企业的亏损中,有90%都是来自于县一级的中小企业。我们不禁要问;中国的中小企业怎么啦?笔者认为有外部和内部两方面的问题存在。
(一)中小企业外部的问题
1.政府对中小企业扶持不力。由于受传统的计划经济影响,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政策自觉或不自觉地偏好于大企业,因而在金融政策、财税政策、产业组织政策和科技教育政策等方面,对中小企业有许多的不公平。比如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抓大”,只对大型企业集团的组建和发展感兴趣,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技术发展等方面只考虑大企业,中小企业很难或根本得不到政策上的帮助,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一些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又由于许多中小企业受各级基层组织管理,而各部门的管理方式、政策不一,多头领导,使中小企业无所适从,企业经营束手束脚,无实际的经营自由权。
2.对中小企业监管不严。长期以来,国家一直没有制定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一方面,使中小企业经营行为缺乏法律约束;另一方面,又造成中小企业的许多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我国中小企业的宏观管理分散、社会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进程。
3.中小企业负担重。作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中小企业常被作为弥补财政收支平衡和转嫁负担的对象,企业税负、社会负担愈来愈重。比如在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上,对乡镇企业按销售收入的9 %征收,而对国有大型企业则按2%征收。而且地方政府为了解决地方财政困难,还把中小企业作为摊派各种费用的对象。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对名目繁多的费用常不堪重负,企业经营步履维艰。
〈二〉中小企业内部的问题
1.中小企业组织和产业结构不合理。一般说来,中小企业属地方管辖。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盛行,造成了中小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重复投入的问题。有相当多行业产品供大于求,出现了“结构性”过剩,为了争夺市场以致于生产同一行业产品的中小企业竞相压价,甚至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另外,重复建设使得中小企业产业关联度较低,“小而全”的企业比比皆是,企业之间缺乏社会化、专业化分工协作,与大企业也没有建立协作体系,因此,在大企业的经济优势面前力单势薄生存艰难。
2.中小企业自身素质低。一是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尤其是国有中小企业,普遍存在技术装备落后、职工素质低、人才匮乏、产品质量差的问题。二是缺乏管理组织能力,在生产管理上处于混乱状态,在组织经营上处于无序状态。产前没有市场调查和研究、没有严格的成本核算;产中没有生产控制,没有营销策略;产后没有售后服务等等。三是缺乏合理配置资源的能力和环境保护意识,从而资源浪费,环境污染严重,企业难上规模。
3.中小企业小而散、竞争力不强,影响盐城中小企业的优势发展。一是缺乏集中,缺乏大企业的带动。盐城市中小企业,特别是个体私营工业企业家庭式作坊突出,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缺乏大企业和“领头羊”强有力的带动和产业集聚,且产业结构中的特色优势产业不多;二是相对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而言,技术含量低、投入少、以销定产的多,常年长期生产的少,产品市场占有份额低,缺乏竞争优势。
4.资金紧张、贷款难,影响盐城中小企业的正常发展。据监测提纲问卷调查显示:一是中小企业资金主要来源于是自有资金,业主从银行贷款比较困难,且贷款额度小,而民间筹资则成本高、风险大,资金短缺现象依然存在;二是企业间相互拖欠货款,销售资金回笼慢;三是企业资金占用严重。资金短缺制约了产品结构调整、产品升级,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5.企业诚信意识不强,违规违法经营现象依然存在,影响盐城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盐城市还有部分个体私营工业企业未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长期处于不合法经营状态;还有相当的个体私营工业企业,掺杂造假、税收意识薄弱,税收遵从度较低,逃税漏税观念严重。
二、税收政策分析及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影响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什么是中小企业作了以下定义: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中,并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有一些规定从受益主体来看大部分是针对中小企业,具体内容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了税率,从33%降为25%,降了8个百分点,另规定了两档低税率:小型微利企业20%,高新技术企业15%,并将一些国家鼓励产业项目的优惠政策予以扩大,例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产业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这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中小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前景。新增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提升中小企业的发展空间。
(二)增值税
新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为个人(具体为个体工商户、临时发生应税劳务和经营行为的其他个人)的销售额未达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对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下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其适用的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征收率为6%。
(三)营业税
对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
(四)其他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新的中小企业,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可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从盐城本地中小企业状况分析,我们认为,利用税收政策杠杆促进盐城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虽然有所体现,但未能达到最大化和最优化配置,现行与中小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所得税
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在税收方面受到的歧视问题,统一了内外两套税法,并将企业所得税税率定为25%,降低了8个百分点,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大部分的高新技术企业都是中小企业)。大大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现行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仍不够彻底,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利于吸引中小企业投资
现行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这项规定不利于中小企业对外投资。另外,国际上对中小企业普遍采用的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税收政策,而我国并未采用。
2.不利于鼓励中小企业创办
在英国,为了鼓励投资者创办中小企业,规定凡投资创办中小企业者,其投资额的60%可以免税,每年免税的最高投资限额达到4万英磅。韩国政府对新创办的中小企业所得税实行“免三减二”(开始三年免税,其后两年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大部分是针对已创办的中小企业,缺乏支持创办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3.不利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中小企业要发展,资金是第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仅仅依靠中小企业自身的税后净利,中小企业的发展进度必然缓慢。由于社会观念和中小企业自身的因素,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缺乏鼓励中小企业融资的相应政策,新所得税法对这方面也没有过多的涉及,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增值税
1.征收率过高
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4%,据测算,对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额的6%或4%征收率征收的税额相当于在实现54.55%或30.77%的增值条件下才能与一般纳税人依17%计算的税率相等。(参照浙江省国税局公布数据,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调查资料,浙江省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平均税负率分别为3.97%、1.05%)由于不能抵扣,中小企业税负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
2.起征点偏低
现行江苏省国税局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是: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200元。这个起征点虽然已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最高标准,但是根据目前江苏省统计局公布的CPI数据来看,如果真是达到这个标准就加以征收,这么低的收入支付各种税费后、维持商户生计还是很困难,更何况发展。
(三)营业税
融资难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据盐城市中小企业局公布数据,中小企业因无法落实担保而被拒贷额达到23.8%,因不能落实抵押而发生的拒贷达到32.3%,总拒贷额达56.1%。同时中小企业技术落后,导致中小企业没有竞争力也逐渐成为阻碍中小企
业发展的不利因素。面对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惜贷”问题以及中小企业技术落后的问题,现行营业税未能采取更积极的政策措施来缓解。
(四)其他
1.税收政策过散
我国现行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散现于单个税种中,没有形成固定的法律条款,而且大部分是以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发布,优惠内容多,补充规定散且不明确,而且税收政策调整过于频繁,这使得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不利于中小企业经营者掌握、实际操作和执行,这将加大中小企业纳税成本或者使中小企业得不到应有的税收优惠。而税收政策的易变性也不利于中小企业制定长期的发展战略。
2.纳税成本过高
中小企业往往由于规模较小,不会花大成本聘请精通财会业务、熟悉税收政策的专业财会人员,造成建账、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等方面不规范。目前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大多采用分类管理的办法,中小企业的纳税期限较短,纳税程序较复杂等原因,造成中小企业纳税不及时,使中小企业在纳税上承受了更大的压力;而规模小、账簿和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更增加了中小企业纳税的难度和成本。
3.社会负担过重
作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中小企业常被作为弥补财政收支平衡和转嫁负担的对象,中小企业的社会负担愈来愈重。而且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解决地方财政困难,还把中小企业作为摊派各种费用的对象,这就是所谓的“头税轻,二费重,三费四费无底洞”。对中小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三乱”现象严重。据有关方面的调查,目前中小企业上缴的税外费用大约是税收的1.48倍,一些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大约占到销售收入的5%—8%。
三、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的建议
(一)完善企业所得税
1.制定吸引中小企业投资的税收政策
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投资面临的风险大,因此有必要制定税收政策来增加社会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具体措施如下:一是投资损失扣除。对于中小企业从被投资公司分摊的损失,不超过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允许扣除,降低中小企业的投资风险;二是再投资退税。对于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的投资行为,对再投资部分缴纳的税款,给予退还,以鼓励企业将所获利润用于再投资;三是投资准备金的税前扣除。对于中小企业提取的投资减值准备,允许按一定比例在税前列支。
2.制定鼓励中小企业创办的税收政策
目前,我国可以通过制定以下税收优惠政策来达到支持创办中小企业的目的:一是对新创办的中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万元的免征所得税,期限为三年;二是对于新创办的中小企业应纳税所得超过3万元的,可以实行减半征收同时可以延期至二年后缴清;三是对投资创办中小企业的投资者按规定投资的40%予以免税。
3.制定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
制定以下税收政策来鼓励中小企业融资:一是对中小企业改制给予税收优惠,对中小企业改造投资可抵免所得税,以达到优化中小企业融资条件的目的,从而更有利于获得银行贷款和民间投资;二是对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利息,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通过以上政策的制定,可以使中小企业有充足的资金保障,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地发展。
(二)完善增值税
1.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对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调低为4%,目前工业企业的进销差率为20%左右,按17%的税率征税,税收负担率应该是3.4%,与调整后的比较接近。对商业企业小规模纳
税人的征收率调低为2%,商业零售企业的毛利率一般为10%-15%,按法定税率17%征税,税收负担率应该是1.7%-2.5%,与调整后比较接近。这有利于缩小两类纳税人之间的差距,增加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2.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起征点明显偏低,应该根据近10年来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涨幅、居民生活最低保障等因素,及时修改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相关规定。目前江苏省国税局增值税起征点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200元。上述起征点的标准,已经大幅降低了我省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三)完善营业税
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家可加大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给予减征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力度,以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贷款,同时也可以利用这项政策的杠杆作用,引导中小企业的产业结构向创新型、高新技术行业发展;关于中小企业技术落后的问题,国家可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给中小企业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给予减免营业税,以增加中小企业的产品科技含量和提高其国际市场竞争力。
(四)完善其他方面的税收政策
1.加速清理整合进度,建立规范统一的税收法律、法规
2002年颁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我国制定、完善和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确定了法律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提出国家利用有关税收政策支持鼓励中小企业的设立和发展。针对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够系统、规范、稳定性差、透明度低等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对现行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平等竞争、税负从轻、便于征管、促进发展的原则,建立起规范统一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以正式法规的形式颁布,以增强税收政策的系统性、规范性、稳定性和透明度,使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有效的法律保证。
2.加强税收服务,减少中小企业纳税成本
对中小企业纳税成本偏高的问题,可采取如下措施加以解决:①简化纳税申报和办理纳税程序,延长纳税期限。如对规模小、会计核算不规范的企业采取简易申报和合并申报的办法,对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采取延期纳税的办法等;②加大对中小企业进行信息提供、纳税辅导、税收宣传和纳税培训等工作,减少中小企业因不熟悉税收政策法规而造成的纳税中的种种失误,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③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帮助做好税收筹划,对各类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代理纳税事宜所得收入给予减免税照顾,以降低中小企业代理成本。
3.加快税费改革步伐,减轻中小企业费用负担
6.企业税收筹划的经济博弈分析 篇六
关键词:税收筹划,博弈,税收环境,税务机关
博弈论是研究行为者之间策略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一种决策理论, 即研究决策主体间的行为发生相互作用时的决策选择及其决策均衡问题的理论。税收筹划作为一种涉及企业和政府的双向行为, 客观上也存在着决策选择及均衡问题。具体来说, 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时需要考虑3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市场竞争对手所采取的策略对自己的影响;二是外部环境特别是税收环境的影响;三是考虑税务机关对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的合法性认定。因此, 引入博弈论分析这3个因素对企业税收筹划行为选择的具体影响, 有利于企业理性开展税收筹划, 实现“税企双赢”的最佳经济效果。
一、企业与企业税收筹划的博弈分析
假设市场只存在A、B两个企业, 同等条件下都面临着是否开展税收筹划的选择, 两者构成完全信息情况下的博弈双方, 其战略组合为 (筹划, 筹划) 、 (筹划, 不筹划) 、 (不筹划, 筹划) 、 (不筹划, 不筹划) 。基于企业掌握的信息, 他们估计得出:如果两个企业都不进行税收筹划, 收入缴税后其各自的净收益为a个单位;如果都进行税收筹划, 由于税收成本下降, 其各自净收益为b个单位, 其中b>a;如果一个筹划一个不筹划, 筹划企业不仅会获得系统外的市场份额, 还会抢占未筹划企业的部分份额c, 其中0
二、企业与税收环境的博弈分析
税收环境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企业税收筹划的过程实际上是企业在自身财务状况与相关税收政策法规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税收政策选择的过程。但是, 客观情况下企业的税收环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当企业无法准确预测和掌握税收环境的具体变动情况时, 一旦税收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纳税人如果不能及时进行应变调整, 就可能要遭受巨大的税收筹划风险损失。因此, 企业与税收环境成为不完全信息情况下的双方博弈主体。
假定C1为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直接成本, C2为税收筹划的机会成本, C31为税收环境变化的风险成本, T为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节税利益。当企业所处税收环境相对稳定时, 企业若开展税收筹划就会取得节税利益T, 企业的最优选择是开展税收筹划, 收益函数为U=T-C1-C2;当企业所处的税收环境动荡不安, 即政府不断调整税收政策时, 企业若开展税收筹划则会失败, 其收益函数为U=-C1-C2-C31, 企业的最优选择是不进行税收筹划, 收益函数为U=0。
由于税收环境信息的不对称, 企业不能充分判断国家税收政策是否会发生变化, 只能根据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进行初步估计。假设企业认为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的概率为P, 税收政策不变化的概率是1-P, 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期望收益为:U= (-C1-C2-C31) ×P+ (T-C1-C2) × (1-P) ;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的期望收益为:U=0。因此, 当 (-C1-C2-C31) ×P+ (T-C1-C2) × (1-P) >0, 即P< (T-C1-C2) / (T+C31) 时, 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收益才会大于不开展税收筹划的收益。也就是说, 当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的概率小于或等于 (T-C1-C2) / (T+C31) 时, 企业应理性选择税收筹划策略, 其收益函数为U=T-C1-C2。
三、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博弈分析
严格意义上讲, 税收筹划是符合立法者意图的一种合法行为, 但这种“合法性”客观上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认定”, 而在这一认定过程中客观存在着税务行政执法的偏差。这使得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经常会遇到一些来自基层税务行政执法机关的观念冲突与行为障碍, 即使是真正的税收筹划行为, 也有可能被税务行政人员视为偷税或视为恶意的避税行为而加以查处。对企业和税务机关来说, 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企业无法准确预测税务机关对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的认定态度;同时, 税务机关也不可能完全掌握企业所有真实的纳税信息。从这个角度讲, 企业纳税主体与税务机关成为非完全信息博弈下的双方主体。
假定企业所处的环境是一个稳定的经济环境, 则企业优先选择开展税收筹划, 模型中只考虑税务机关行为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此时的博弈双方是企业和税务机关。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①企业;②税务机关。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为筹划或不筹划, 税务机关为税务检查或不检查。作如下假设: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直接成本为C1, 机会成本为C2, 税收筹划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违法的风险成本即加收滞纳金和税收处罚的金额为C32;企业税收筹划的节税利益为T;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检查成本为C。当企业选择了开展税收筹划, 税务机关具有进行税务检查或不进行税务检查这两个选择。当税务机关不进行税务检查时, 企业的收益函数为U=T-C1-C2;当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 如果认为企业进行的是合法的税收筹划, 此时企业的收益函数为U=T-C1-C2;如果认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是违法行为, 此时企业的收益函数为U=-C1-C2-C32。
假设企业估计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的概率为P1, 不开展税务检查的概率为1-P1;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的情况下, 对企业税收筹划“合法性”的认定概率为P2, 对企业税收筹划“非合法性”的认定概率为1-P2。则根据上述假设条件, 结合博弈模型中企业的期望收益分析得出:在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情况下, 当企业的收益函数U= (T-C1-C2) ×P2+ (-C1-C2-C32) × (1-P2) >0, 即P2> (C1+C2+C32) / (T+C32) 时, 企业应选择开展税收筹划策略;当P2< (C1+C2+C32) / (T+C32) 时, 企业应选择不筹划策略。当税务机关不开展税务检查时, 因为U=T-C1-C2>0, 企业应选择税收筹划策略。
综合税务检查概率与税务机关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合法性”认定概率两个因素分析, 当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期望收益U= (T-C1-C2) × (1-P1) + (T-C1-C2) ×P1×P2+ (-C1-C2-C32) ×P1× (1-P2) >0, 即P1× (1-P2) < (T-C1-C2) / (T+C32) 时, 企业应选择开展税收筹划。结合前面的策略选择分析, 只有当税务机关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合法性”认定概率P2> (C1+C2+C32) / (T+C32) , 且P1× (1-P2) < (T-C1-C2) / (T+C32) 时, 企业应选择理性的税收筹划策略。
四、结语
通过以上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税收环境之间、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博弈分析, 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可以在降低其税收负担水平的基础上切实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因此在具备内部税收筹划条件的情况下 (企业会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等) , 企业应科学运用税收筹划技术和方法, 理性开展税收筹划活动。
(2) 企业税收筹划是在国家税收法律环境下的一项合法理财行为, 税收政策的变动直接影响着企业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因此, 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应科学预测外部税收环境的变动趋势, 以便做出正确的筹划选择。当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的概率P< (T-C1-C2) / (T+C31) 时, 企业应选择开展税收筹划以取得税收收益。对于国家来说, 政府应适度保持税收制度的相对稳定性, 公正、公平地运用税收杠杆调节宏观经济, 正确运用税收政策引导企业科学开展税收筹划。
(3) 企业税收筹划的合法性最终要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定, 因此企业应与税务机关保持必要的沟通与联系, 把握税务执法人员对税收筹划行为的认定范围, 避免陷入“偷逃税”的行为陷阱。当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税务检查且认定“非合法性”的概率P1× (1-P2) < (T-C1-C2) / (T+C32) 时, 企业应理性选择税收筹划策略。而对于税务机关来讲, 则应努力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加大税收检查力度;同时, 加强业务素质教育, 适度统一对税收筹划的认定标准, 尽可能做到公正、公平执法, 对企业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给予客观、科学的认定。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6.
[2]白芸.税收筹划的博弈分析[D].厦门:厦门大学, 2006.
[3]张晓美.企业税收筹划研究——基于风险控制效应的探讨[D].重庆:重庆大学, 2005.
[4]王晓芳, 肖琳玲.税收筹划博弈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7 (2) :56-57.
[5]李嘉明, 张晓美.非对称信息条件下企业税收筹划的博弈分析[J].税务与经济, 2004 (1) :62-65.
7.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 篇七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作用;发展建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中小企业逐渐成长为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并且越爱越受到国家和政府的重视,中小企业在促进就业、优化市场环境、推动创新型社会发展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中小企业具有内部组织结构简单规模较小,经营管理方式灵活多变等优势,但同时也正是由于这些优势,导致中小企业存在稳定性差、抗风险能力弱等劣势,不利于中小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取得持续发展。针对这一现状,我国政府开始重视加大力度扶持中小企业,致力于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新世纪以来,我国一直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制定了一系列支持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还很不完善,企业税收负担仍然处于较高的水平,导致中小企业实现快速发展还有一定的阻碍。因此,在新时期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进行研究和改进具有深远意义。
1 现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1 财政专项补贴政策
针对中小企业在发展方面的不稳定性和资金来源的不确定性,我国依据中小企业的成长特点以及国家宏观的经济发展政策目标制定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补贴政策,主要表现在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财政支持。比如我国成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通过贷款贴息、资金注入等优惠和补助措施来加大力度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发展,从而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产业成果的转化,进而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由此可见,财政补贴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发挥了很好的引导作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1.2 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在多方面的税收给予了中小企业一定的优惠。比如在所得税方面,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采取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可以有效低效企业融资、税负方面可能面临的风险,帮助中小企业减少融资投资方面的压力和困难,为中小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1.3 政府金融支持
中小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足够的金融支持,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如前文所述,中小企业规模较小,固定资产价值相对较低,企业资金稳定性差,资金周转把控存在困难,因此中小企业经营状况普遍都不稳定,这就使得银行、金融机构等不愿意在贷款方面给予中小企业更大的优惠和支持,这就成为了阻碍中小企业实现快速发展的一大障碍。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金融支持政策,全面放开了对贷款规模的限制,并大力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从根本上减小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我国财政部门还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调拨一部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来支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的发展;另外,我国还加大了金融机构产品创新的力度,为中小企业发展创新了多元化的融资方式,搭建了政策性的融资平台,这对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 强化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的发展建议
2.1 健全和完善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目标的税收政策法律
要想使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切实发挥作用,就需要有一套完善的税收政策法律制度作为保障。目前,我国促进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大多都是规范性文件,其制度性和约束性相对较差,法律效力也比较低,难以真正保障中小企业的切实利益。因此,这就需要我国政府相关部门根据中小企业实际的发展情况将税收政策逐渐纳入法制轨道,提高政策的透明度,以法律手段来保证中小各项利益得到应有的保障。比如,针对中小企业面临的税收征管方面的不公平待遇,企业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保证税收政策实施的公平性和规范性,进而切实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2.2 健全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方式,扩大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
税收优惠作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支持政策,应该在现有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完善,丰富优惠方式,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使更多的中小企业享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和辅助。比如,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性质的不同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来达到扶持作用,即低税负政策;还可以在现有的针对部分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对企业规定资产实施加速折旧的支持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加大力度及时更新设备、技术等,从而实现创新发展。另一方面,我国要不断提高纳税服务的质量,优化纳税环境,加大力度在更大范围内推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扩大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从而使更多的中小企业获得国家政策的支持,最终实现持续稳步发展。
2.3 加大力度建设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银行
针对目前我国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银行和金融机构较少且服务质量差的现状,我国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加大力度建设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减少企业在融资、投资方面的障碍。比如我国要鼓励大中型商业性银行加大力度给予中小企业贷款方面的优惠,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利率;还要加大力度建设政策性银行,为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高效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和载体,比如通过政策性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低息、无担保贷款等,帮助中小企业减少资金压力,从而促进中小企业实现创新发展。
总之,要想使促进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切实发挥作用,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為政策的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政策才能切实发挥效用,中小企业才能真正实现发展。
参考文献:
[1]吕旭.税收政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J].商,2014,08:118.
[2]吴明婷.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3.
8.某企业税收自查报告 篇八
我公司是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新疆登记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属于食品加工企业,经营范围为方便面、挂面、粉丝、调味品的生产与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元。
我公司于2008年正式生产运营,设有供给、生产、物流、营销、财务等部分,遵守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设置总账、明细账等,目前使用金蝶软件,我公司纳税申报依照要求同一进行网上申报,各年度国税、地税申报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均为自行申报,没有聘请税务等代理机构。我公司每一年都聘请某税务师事务所的职员对我司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审计工作进行核实检查并出具报告,现将我公司的自查情况汇报以下:
我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正当的,没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进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真实正当的,没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我公司获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等,已国税官网查询,查询信息与票面均一致。
不存在购进房屋建筑类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发生退货或获得折让已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依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收进是完全及时进账:不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进的情况;不存在以货抵债收进未记收进的情况;不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获得的收进不按规定进账的情况;不存在销售收进长时间挂帐不转收进的情况。不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进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符合税法规定。
营业收进完全及时进账,现金收进按规定进账;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进按规定进账。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进,准时完成纳税义务。
不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嘉奖,未按规定计进应纳税所得额。
不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本钱、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本钱用度、在本钱用度中一次性列支到达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剂;到达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用度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剂。
不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剂、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剂、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剂。
不存在擅自改变本钱计价方法,调理利润。
不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装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剂;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份,已进行了纳税调剂。
不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接待费和广告费、擅自扩大技术开发用度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以各种情势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进已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9.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剖析 篇九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49号)(财税〔2014〕34号)
科技企业孵化器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3〕117号)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财税〔2013〕70号)
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外购或委托加工汽、柴油连续生产汽、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财税〔2014〕15号)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邮政企业代办金融和速递物流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财税〔2013〕82号)
10.企业税收分析 篇十
摘要由于中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增值税实行条例,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使企业的税收和账务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本文就针对增值税改革对企业税收和账务的影响进行浅显的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增值税改革企业税收企业账务影响
增值税改革是为了符合中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国家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会刺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增值税改革对企业开展税收和账务工作产生了一定影响。
一、增值税改革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国家进行增值税改革对企业的税收来说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国家将生產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会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也会推动企业的发展。
增值税改革对企业的税收影响有多大,还是需要将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进行认真的比较,才能分析出税改后的消费型增值税对企业税收的影响。下面通过例子对生产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进行比较。
例如企业为了扩大生产,从市场上购买了一台机器,价值为10万元,所交纳的增值税为1.17万元。假设这台机器的正常使用寿命为10年,预计其净残值为0,那么采用平均年限法进行计提折旧,所得税税率为25%。
假设在生产型增值税模式中,企业在购买机器时是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的,因此企业新增固定资产的价值为11.7万元。按照使用年限为10年进行计提折旧,机器每年的折旧费为1.17万元。因此企业每年可以少缴所得税为1.17×25%=0.2925万元。随着机器的使用,机器的购买价值就会转移到产品中,企业通过对产品进行销售就会产生新的增值税,虽然这部分增值税是由购买产品的企业进行交纳,但是税务机关会对这台机器的增值税重新计征。总之,企业购买这台机器所要上缴的增值税为1.17万元,因为机器使用产生的折旧费用使企业每年少缴纳所得税为2925元。
假设在消费型增值税模式中,企业购买机器时所产生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因此企业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为10万元。如果机器的使用寿命为10年,机器每年的折旧费用为1万元,企业每年可以少缴纳的所得税为1×25%=0.25万元。总之,由于企业购买机器时产生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抵扣掉了,企业不需要重复计征,因此企业每年可以少缴纳所得税为0.25万元。
从例子中可以分析出消费型增值税不仅是企业避免了重复计征,而且企业的增值税会减少,但是所得税会有所增加。
二、增值税改革对企业账务的影响
国家把生产型增值税改变成消费型增值税,对企业的账务来说,会对企业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
(一)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会计核算的影响体现在机器设备的计量方法,增值税缴纳方法,机器设备的折旧算法、增值税与所得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企业的现金流量以及企业的财务情况等方面,使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按照消费型增值税的收税要求开展会计核算工作。
(二)对企业帐务报表的影响
增值税改革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涉及到负债表、利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的核算工作。下面就通过例子进行分析:
例如企业购买一台价值80万元的机器,购买机器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3.6万元。因为机器的正常使用期限是10年,如果不考虑净残值,采用平均年限法进行计提折旧,机器产生的所得税税率为25%。
在生产型增值税模式下,企业购买机器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能抵扣,企业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为93.6万元。机器每年的折旧额为9.36万元,因此企业每年减少的利润为9.36万元,少缴纳所得税为9.36×25%=2.34万元,折合成现金价值为2.34×6.1446=14.378万元。随着机器投入生产还会产生重复计征。
在消费型增值税模式下,企业购买机器的增值税是允许进行抵扣的,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为80万元,机器每年的折旧额为8万元,企业少缴纳的所得税为8×25%=2万元,折合成现金价值为2×6.1446(年金现值系数)=12.289万元。少缴城建税为0.952万元,教育费附加税为0.408万元。
从负债表看,在生产型增值税模式下,假设企业购买设备的销项税为14万元,应该交纳的增值税为14万元,应缴税费项目的价值为14+14×(7%+3%)=15.4万元;在消费型增值税模式下,企业交纳的增值税为14-13.6=0.4万元,应交税费项目的价值为0.4+0.4×(7%+3%)=0.44万元。因此,在消费型增值税模式下,企业的资产负债额明显减少。
从利润表看,企业少缴城建税0.952万元,教育费附加税为0.408万元,共计1.36万元。在利润表上表现为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减少1.36万元,在消费型增值税模式下,企业的固定资产为80万元,因此少计提折旧13.6/10=1.36万元,在利润表中体现为管理费用减少1.36万元。将二者相加,企业的利润总额增加了2.72万元,多交纳所得税为2.72×25%=0.68万元,在利润表中可以看到企业净利增加了2.04万元。因此,在消费型增值税模式下,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折旧费用减少,经营利润明显增长。
从现金流量表看,现金流量表体现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筹资活动。在消费型增值税情况下,现金流出的80万元是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支出的项目,进项税额13.6万是经营活动的现金支出项目。由于进项税额抵扣,企业交纳的增值税减少,企业的经营活动支出也会减少。
三、总结
本文通过对增值税改革对企业税收和账务的影响进行分析和研究,从中可以看出增值税改革有助于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促进企业资金的灵活运转,推动企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晴伊.论我国增值税转型.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5.
[2]罗旋.我国增值税转型问题探析.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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