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执法方案(精选10篇)
1.联合执法方案 篇一
农资市场“打假”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宜州市人民政府对农资产品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决定由质监局、工商局、农业局、公安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小组。于2011年3月至5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资“打假”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并要紧密围绕市政府提出的工作重点,结合工商、质监、农业局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农资企业和市场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资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现将《农资市场“打假”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务求实效
各部门要进一步加深对农业基础地位的认识,按照工作会议的要求,将联合执法行动作为今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根据会议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主要领导应亲自挂帅,部门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在春耕期间,执法力量应向“农资”打假方面倾斜,集中力量,保证执法力量到位,切实抓出成效。
二、从清查农资生产、经营资格入手,严把农资市场主体准入关
要结合企业登记注册、年检换照和企业档案清查工作,摸清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底数,掌握基本情况,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企业档案,并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日常监控,防止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已经建立农资企业档案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将工作抓实抓细;没有建立的,要结合此次联合执法行动,尽快对本地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心中有数,加强“经济户口”管理。对农资生产、经销企业的审批程序和开业条件严格把握,特别要注意加大对本地区一些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繁育基地、小化肥厂、小农药厂、小农机厂等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的检查清理,全面规范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资格。对超范围生产、经营的,认真进行查处;问题严重的,限期整改,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资流通领域监管,严格规范农资经营行为
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列出清单,对本辖区内有关重点农资专业市场和农资产品集散地进行拉网式清理检查,不留死角,保证监管到位。督促和帮助农资经营单位建章立制,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农资经营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行农资产品质量信誉卡、签订联保责任书、制定经营守则等制度,采取“送法下乡”、召开农资产品生产经营者座谈会、指导经营者开展“清柜台、清仓库”等自查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等形式,强化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其守法自觉性,规范农资产品经营行为。
四、积极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资产品质量跟踪检查工作
2011年4月底以前,各地要积极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一次以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及零配件等为重点的农资产品质量市场跟踪检查工作。要根据农业行政部门提供的情况,对跟踪检查中发现的登记证、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不全或假冒的产品,隐匿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以及销售过期失效、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等依法予以查处。
五、加强农资产品广告监管,打击虚假违法农资产品广告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广告监管职能,对发布肥料、农药、种子、兽药、饲料等农资产品广告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并加强春耕期间的农资广告日常监管。对于依照法律规定需要经过发布前行政审查的农药、兽药广告,要加强对发布前审查工作的指导,严格执行发布标准。依法从重查处未经审查、超出审查范围、篡改审查内容发布农药、兽药广告以及伪造、变造广告审查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全面清理非法印制、张贴、悬挂、散发的虚假违法农资产品广告,严厉打击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大执法力度,狠抓大要案件的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行为
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按照“铲除窝点、严打惯犯、冲破保护伞”的方针,对辖区内制假售假情况进行认真、彻底的清查,列出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规定整治期限,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农资打假责任制,采取县级工商局抓重点、工商所抓片、管理人员抓到经营户的方法,加大监管力度。结合市场巡查制,将“12315”和“1236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网络向广大农村延伸,认真受理农民和企业的投诉与举报,重点打击制售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等农资违法经营活动。狠抓大要案件的查处,特别是对重复发案率较高的重点区域实施重点监控,从源头上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打击力度。要进一步强化大要案件通报、备案制度,对跨地区的案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搞好协调,协同作战,及时有效予以查处。对于不及时通报重要案件线索,或对通报的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组织查处,酿成坑农害农等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办案机关及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联合执法行动期间,将根据各地排查、发现的大要案件线索,适时组织开展集中专项打击行动。
七、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在联合行动中要紧密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主动加强与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检察等部门及新闻宣传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开展工作。加强“打假”工作的舆论宣传,加大重点案件的曝光力度,震慑违法分子,教育人民群众,营造打假护农、净化农资市场的良好氛围。
八、注意沟通情况,加强监督指导
联合执法行动期间,质监局和工商局、农业局、公安局将联合组成工作组,对主要农业乡镇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办有关案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强化监督检查,注意掌握情况,加强信息反馈,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将工作推向深入。在联合执法行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上级管理部门。同时,应于每月月底前书面并填表上报查处的大要案件情况和联合执法行动工作进展情况。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要及时将总体情况写出书面总结上报市政府。
宜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2.联合执法方案 篇二
这两年来, 浙江省海监总队积极探索创新海洋执法, 改变过去单独派骨干办大案、办要案的通常做法, 通过连续开展海洋联合执法检查行动来解决当前制约海洋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瓶颈, 有力地推动了各项海洋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 把海洋联合执法检查行动作为队伍建设重要阵地, 把提高海监人员的能力素质纳入到了整个行动的全过程, 把各级海监机构中素质基础不同的执法人员作为培养锻炼的对象, 使他们在重大行动中得到了实践厉练, 为海监队伍建设注入了生机和活力。联合执法之所以重要, 不仅在于能够大规模实施有效检查和解决疑难问题, 关键还在于全面提升了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联合执法检查的实践过程, 对于海监人员能力的提升以及海监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提供了一些有益启示。
从“办案能手”到“整体提高”
单独培养“办案能手”通常是少量的、平稳的, 而集中培养却容易达到执法人员能力素质普遍的、快速的提高, 海洋联合执法将带来海监队伍建设水平的整体提升。
在过去执法办案过程中, 一些海监机构为了快速完成任务, 把整个执法业务压在少数几个“办案能手”上, 造成几个业务骨干忙不过来, 其他人又帮不上忙, “多数人围着少数人转”的被动局面, 背离了队伍建设整体提高的要求。为了尽快解决部分执法人员因办案经历少、实践经验缺、实务培训短等不利因素而造成海监队伍能力素质提升较慢的问题, 这两年来, 浙江省海监总队抓住队伍建设的关键, 更加注重整体能力素质的培养, 以学习掌握海洋法律法规为基础, 把联合执法当作队伍建设的实践舞台。在连续开展的“东海区联合执法”“浙江海洋联合执法”和“海岛保护巡航执法”等行动中, 省总队以各级海监机构纵向深度联合、横向交叉办案的方式, 为执法人员创造了提升能力素质的“场”, 促使他们综合能力不断提高。
为在海洋联合执法行动中切实提高海监队伍的整体素质, 浙江省总队作出了全面部署。一是严格制订各项行动计划。每年年初, 各级海监机构都自上而下地制定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做到在行动目标上有前瞻性、在实施方法上有可操作性、在提高能力上有针对性。二是加强检查督导。每次重大行动, 省总队都要派出督导组, 对各海监支队、大队进行督促检查, 对每项行动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跟踪, 及时进行总结提高;对每个大案的最终处罚都要召开重大案件会审会, 开展情况互通, 推动各级海监人员能力素质的提高。三是加大装备的投入。目前, 浙江省各级海监机构已经把装备建设纳入到海监队伍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配备了相对完备的办公设施;按照《中国海监执法监察装备配置方案》的标准, 逐步配置了各种办案设备, 并梳理出了种类比较齐全的海洋监察资料, 为执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撑。四是及时通报表彰。为调动各级海监机构参与联合行动的积极性, 省总队对重大行动或专项执法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表彰奖励, 2010年度对海洋执法成绩突出的7个集体和23名个人进行了集中表彰;从2011年开始, 根据新的《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 浙江省还将以海洋主管局的名义对海监执法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综合性表彰, 对重大联合执法检查行动进行专项表彰。
启示之一:联合执法实质上是一种海上与陆上执法相支持相配合的集中统一行动, 其效果与执法人员的整体能力素质成正比。对于懂法律、懂管理的海洋执法人员, 当前影响他们能力素质提高的重要因素, 已不完全是文化程度、工作热情和道德品质, 还包括实践能力, 即能否从实践中取得营养并转化为能力。而在联合执法行动中, 由于各海监机构及海监人员之间的相互激励, 每个执法人员的潜能都会得到更大的发挥。因此, 与其无奈地抱怨“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与新的海洋执法形势不相适应”, 不如扎扎实实营造一个“场”, 形成人人能得到提升的良好氛围。
从“实务培训”到“全面提升”
“实务培训”可以解决当务之急, 也可以弥补执法力量的不足, 但却不能从根本上提高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因此, 全面提升海监队伍的能力素质还要着眼于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变化。
有些海监机构重视办大案、办要案, 认为这样可以做出亮点, 还可以增加处罚数量, 容易出成绩, 而往往轻视了执法人员普遍素质和队伍整体建设的现状;同时, “实务培训”固然可以弥补执法力量的不足, 但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却很难跟上新的执法环境变化的实际。为此, 浙江省总队加深了对海监队伍建设水平的认识, 走出了停留在当前需要上的“框”, 增加了联合执法工作的前瞻性。在每次联合行动的前期重视开展发动工作, 重点落实对行动区域的初步检查, 着力为海洋集中执法提供详实的日常排查资料;在实施巡查中, 紧紧围绕形势的发展和海洋工作的新要求, 排查出与目前社会经济形势相适应、与当代科技发展水平相协调、与海监队伍规范化建设步伐相一致的执法检查内容, 把联合执法检查从海上挖砂、海洋污染等现场处罚转移到监控海洋工程与环境保护全过程上来。2011年5月, 中国海监东海区总队与浙江省总队成功开展了“中国海监2011年度浙江联合执法行动”;根据执法方案, 行动前浙江省海监对舟山海岛海域进行了全面摸底, 分析提供了41个检查项目, 补充完善了相关资料, 促使了联合执法行动的有效实施。同样, 各级海监机构着眼做好对海洋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联合检查验收, 把各项工作做在前, 把难以解决的环节作为联合执法的重点, 使联合执法大检查有了更明确的目标和更丰富的内容。
为配合各项联合执法行动, 把握工作的前瞻性, 浙江省总队及时调整对各级海监机构的指导策略。在督查方式上, 从督查办案数量、质量和效率延伸到督查人员编制和执法人员在位率, 促成人人落实岗位, 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分工;在培训方法上, 把实务培训转到案卷普查上, 实现了提高办案能力的升级转换;在健全机制上, 把提高能力素质放在了突出位置, 落实队伍建设具体措施, 逐步形成了争当优秀执法人员、争当办案能手的局面;在达标考核上, 按照中国海监总队的部署要求, 对照海监队伍规范化建设评分标准, 进行量化考核, 目前浙江省已经有12家海监执法机构分别被评为了一级或二级规范化达标单位, 占全省海监机构的三分之一, 通过考核也使省总队对各级机构及领导海监工作的能力有了全面了解, 对海监队伍和人员的整体素质有了清醒的认识。
启示之二:海洋联合执法行动之所以能够获得多重效果, 最重要的是做到了执法工作的前瞻性, 也就是既依托联合执法行动又跳出联合执法行动, 把海洋执法检查工作做在前, 着眼于当前的新任务、存在的新问题, 而不是搞低层次循环。能力素质之所以在联合执法中得到全面提升, 是因为新的形势要求我们必须找到切实有效的执法管理方法方式, 促使我们的工作必须着眼于长远和变化;能力素质的增长离不开成功经验的积累, 但绝不能停留在学习经验上, 面对变幻莫测的海洋形势, 切不可靠经验管理21世纪的海洋。提升执法者的能力素质就是要把目光瞄向海洋经济发展的未来, 驾驭海洋管理的最新发展, 实现能力素质的与时俱进。
从“严格执法”到“创新执法”
创新执法必须建立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 但严格执法并不代表能够创新执法。只有在实践中培养执法人员的创新能力, 才能实现向创新执法的跨跃, 从而促使海监队伍能力素质的根本转变。
浙江省海监总队领导班子把思路转变到以联合执法来提升海洋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 进一步探索创新执法方法方式和内容, 注重赋予联合执法行动目标的新内涵和新定位, 以激发创新意识、启发创新思维、挖掘创新潜能来提高执法人员的创新能力, 积极引导海洋执法人员从“联合执法就是集中检查、严格办案、从重处罚”的误区中走出来, 不断解开迈向创新执法的“结”。
一是培养发现问题和提出问题的能力。在全省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分析排查案源、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 省总队组织执法人员有意识、有选择地分析一些案例, 引导大家在重温亲身经历的案例中进一步发现问题;在分析案例过程中, 更加注重对海洋相关法律法规运用能力的培养, 进而引导创新意识, 促使海监人员学会在执法实践中做有心人, 善于积累联合行动中各个环节的素材和感性认识, 为思考问题、提出问题奠定基础。
二是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确保联合执法行动的成效, 浙江省总队经常聘请法律顾问或邀请上级业务部门有关领导及专家学者给执法人员讲课和指导, 授课内容涉及海洋法规、海洋形势、海洋资源、海洋地理等有关前沿知识;通过在联合执法中各级海监机构执法工作方法技巧相互学习, 引导执法人员集思广益、举一反三, 发掘成功之法;通过运用一些成功的海洋处罚案例, 启发大家从不同的视角, 从涉海企业发展的内在规律, 从海洋经济的全局来理性思考, 创新思维。在此基础上, 海监人员经常写出确有真实感受的体会文章进行交流, 变一人收获为大家所得。
三是帮助升华对海洋执法的理性认识。为集中研究新形势下海洋执法管理的新措施、积极开展对新事物的探索研究, 浙江省总队在探索执法过程中, 从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转向允许表达个人不同看法, 对遇到的难点问题提倡总结思考, 鼓励提出不同的处理方法;经常梳理出有代表性的意见, 进行把关定向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着力把实践中的感性认识系统化、条理化。为此,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先后出台了《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督察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为使大家更好地掌握和运用海洋法律与规章, 各海监支队、大队还组织海监人员开展专题讨论、案例剖析、现场督察, 悟出成功之理, 掌握做好海上执法的“金钥匙”, 促使创新能力的提高。
3.档案联合执法问题大辩论 篇三
都梁档案:档案联合执法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推动档案管理工作经常采用的一种方式,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单位共同对应当贯彻实施《档案法》的单位和个人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主要特点有五:一是检查主体的多样性,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外,还包括其他单位;二是检查对象的不确定性,检查对象可能是违法者,也可能不是违法者;三是检查内容是履行档案法规定职责的情况;四是不直接产生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法定后果;五是处理结果一般以通报的形式出现。档案联合执法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执法,是国家机关系统内部的一种管理形式,在今后一个时期将长期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有四:一是全社会敬畏法律意识不强;二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权威性不高;三是很多时候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单独将行政处分的法律责任适用到位;四是实践证明,档案联合执法检查是推动档案工作的有效方式。
温东林:档案执法属于行政执法范畴,这点毋庸置疑。那么,“档案联合执法”中的“联合”机关、组织就必须是行政主体,也就是具有“联合”的法律依据和资格,我们就要明确行政主体这一法律概念。
首先,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那些不具有行政职权的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甚至企业、事业组织当然不能成为行政主体,也就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当然,更别提还与行政机关“联合”执法了。
其次,判断机关、组织能不能“联合”,还要取决于是否能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都知道,现在,“联合执法”进行处罚,都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来告知被处罚单位组织个人的权责,那么,这些“联合”的“单位”就必须签字盖章,以便问责担责。但如果有些组织签了字甚至不签字,不担责,所谓的“联合执法”便不能成立!人大、纪委确实具有相应的监督检查职能,应严格依照监督检查的程序来监督执法,法律规定是事前、事后还是事中监督都应与执法分离,按程序来不能干涉,否则,岂不是大包大揽的“一条龙”?立法、执法、监督都干了,还要独立的执法机关干吗?于是,“联合”就显得可笑了。
最后,联合执法也应该有限度的存在,我认为,这属于“公务协作”的范畴,有法定公务协作规定的,严格依法执行,拒不履行的机关组织就要依法追究其责任。没有法律规定的,确属涉及相关权能重叠、配合需要的,也可以在各自的范围内按法律规定选择“自由的公务协作”。行政主体在行政职权领域也具有相当的自由选择权,可以体现在自由裁量的方面,也可体现在行政协作选择方面。
都梁档案:“档案联合执法”,我的理解是:档案领域和档案工作领域中联合起来执行档案法的行为。档案执法不单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有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单位具有执行档案法的职责。譬如,监察机关有权处理国家公职人员是否遵守档案法的行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其管辖的地域有权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是否遵守档案法进行检查,其本质是执行档案法有关条文是否得以贯彻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对其领导的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是否遵守档案法行为进行检查并采取奖惩措施。
温东林:联合执法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合法性的问题如何解决,是不是人大有监督法律运行的权力,就可以和行政部门一起执法呢?“一起执法”要不要担责呢?担责如何“负责”呢?
都梁档案:法律依据是《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监察法》。联合执法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将档案法执行到位。至于如何承担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由其负责,属于其他部门主管的由其他部门负责。
温东林:联合执法无法律明文规定,以上列举的组织法属于“基本法”,太宽泛!对执法监督无法很具体适用,必须有相应配套的下位法才能实行,就像只有宪法没有下位法一样。《全国人大组织法》主要是对人大的组织、职责进行说明,如提出议案、审议议案、发出质询等,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注意是协助,也就是行政执法要向人大负责,并不是“联合”,地位不平等就叫指导,这在我国目前很常见。《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同理。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要非说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和中央政府“联合”实在无必要,上下级是领导关系,检查法律政策执行无可厚非,但说“联合”就无逻辑了。
《行政监察法》(注意是“行政”),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显然,是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纠错,是政府的内部纠错机关。是要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如何既执法又监察?岂不是监察自己?
从法律出发,各部门都要各行其职但不是为了尽职就不按渠道程序来,指导协助不可看做联合,监察也不可看做联合,领导更无联合可言。所以,区别“联合执法”法律概念很重要,人大、政府、监察部门可以牵头,但不能参与“联合执法”。当前,出现的执法混乱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所致,但随着行政程序法、政府行政法的完善,这些问题都可以克服。至于担责问题,都梁团队无法明确说明,我也无法说明。
关于档案执法,为何权威性不高?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和人大、法制办等机关的行为有关的!好似没有人大牵头、政府指示,还有所谓的“联合”,就无法施行。究其根源,还是借以上组织的“权威”,档案执法才能“理直气壮”。这是有问题的,好似长不大的孩子离不开母亲一样。如何改变这一状况,首先,要继续完善档案法规、规章的设定,对执法手段、措施、责任进行更加详细的规定。其次,人大、政府一定要放手!对于妨害执法的、无视执法的单位组织要按法律程序进行监督、通报批评。
李正平:执法或叫“行政执法”,是指享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而实施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颁发许可证、执照,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因此,不能滥用“执法”一词。但档案行政检查与一般意义上的检查不是一回事,是一种执法。人大或其他享有监督法律实施的机关要监督法律的实施,要看档案领域和档案工作领域中贯彻落实档案法有什么问题,这个检查说“明白”点,就是法律监督的检查。对这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最可能被质询的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如发现问题,要责成档案执法部门处理。档案监管部门其实在这个过程中也是被监督的对象。也就是说,档案部门只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档案局不去执行监督职责,是要被人大弄下课的。至于与其他机关,比如说,卫生局一起去其下属的单位检查档案工作,应这样理解:其下属单位是行政相对人,卫生局在这里也是被监督的对象,你要接受档案局对你下属单位档案工作的质询。《档案法》第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当然,对比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他们是档案专业主管机关,对城建档案有执法权,但同时规定,也要接受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这种情况,与他们联合执法,我看是没问题的。
都梁档案:我方申明执法专指行政机关的执法,无法律规定。执法既然无法律明文规定,对其理解是学者的观点,无法律效力。
温东林:执法无法律依据还叫执法么?不仅《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还有《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当多的行政法律法规在制约着执法!我试问,联合执法(比如掺杂人大)处罚超出了职权界限,被检查的档案是不得归档的材料你归档了,企业事业组织的违法行为被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款,但超出数额或者处罚错误的,当事方能不能提出行政复议?(如何向共同上级部门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我看也遇到难题了。)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可规定被告方都要出庭的!那人大、法制办能出庭么?他们能作为行政法诉讼的被告么?显然不能!档案执法当然不只是档案系统,也有相关部门,但相关部门不是所有部门。比如,对公安部的档案检查就可和消防部门、国家安全部门联合!
都梁档案:执法理论不能捆绑法律和执法实践,执法理论如果捆绑法律和执法实践,那就是法律和执法的指导思想,那是立法界和执法实践界的教条。试问当今中国哪位或哪些人的法律理论、档案理论有这样的权威和公信力!
李正平:你的这个观点很危险。我认识一上访者,他就是拿着法条直接来,根本不管事件引起的法律关系是否应适用此法律规范(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甚至可包含在不同法律中),每年,都去全国人大、最高法院上访。要知道,没法律理论,你把法条全背下来,也没用,因你根本不知道怎样适用。
都梁档案:《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该法条来看,档案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不仅仅单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或单位联合执法哪一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李正平:你误读了此条文。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等执法形式性质是不同的。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行为。你提到的行政执法没法律规定问题,其实是有的。一般意义上讲,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就叫“执法”,司法机关执行法律就叫“司法”。当然,广义讲,执法就是执行法律,就是适用法律,就是贯彻实施法律。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比如,财政、城建等部门对其所属也是有执法权的。我们可联合这些有执法权的部门联合执法,但没执法权的就不行。
dzzsfyy:虽然所谓的“档案联合执法”声势很大,形式很热烈,但效果并不理想。从行政执法的概念来看,人大、法制办不是档案的法定执法主体,不能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特定的事项进行处理并直接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为,开展的这种所谓的档案联合执法不是行政执法。从行政执法监督的概念来看,人大是权力机关,不属于行政系统,不是被检查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上级,这种所谓的联合执法也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档案行政执法监督。
都梁档案: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并不是档案执法唯一主体。“档案联合执法”与行政执法主体独立性并无冲突,行政执法主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档案联合执法与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责任性并无冲突,行政执法主体各自对自己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后果。
dzzsfyy: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并不是档案执法的唯一主体。但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常说常做的所谓“联合执法”,一般指的是档案行政监督检查,这个就有问题。只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档案行政监督检查权。既然是“行政执法主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行政执法主体各自对自己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后果”,请问,为什么还要“档案联合执法”?
都梁档案:档案执法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档案工作领域里的执法或理解为执行档案法,我个人认为,是可以这样理解的。二位要说的档案执法是不是专指档案行政处罚或主要指档案行政处罚?
李正平:你把执法当成了广义的,或贯彻实施档案法或法的实现。档案法还规定有政府的职责、档案人要有专业知识等很多内容。广义的执法,是所有公民都有的义务。说真的,档案执法还真不能完全理解成执行档案法。作为专业用语,档案执法只应当是贯彻实施档案法的一部分,其他还有人大的监督、政府几年报告要有内容和投入等、档案人要有专业知识、要宣传档案法、档案馆工作等。
都梁档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联合执法有依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规定:“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档案工作中不按规定依法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情况不是个案。现在假定某地级市有三个市政府组成部门(行政机关)不依法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行为。既是违法档案法的行为,也是违反监察法的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都可查处,最终可追究责任的机构是监察机关。
温东林:都梁档案提到的这个监察现象其实很有意思,不错!我来试分析下:其一,档案部门要求三个部门归档依法应归档的档案,这是一层法律关系,即档案部门要履行档案执法的行为。其二,三部门这种触犯了档案法的行为导致了违反监察法的后果,这又是一层法律关系,即监察部门要对三部门违反监察法规定的错误行为进行督促、纠错。两层关系能不能合起来进行,由第一层法律关系才导致了第二层法律关系的后果,如果第一层法律关系不存在,那第二层法律关系也无从谈起。这两种行为要分开!监察部门不仅对三部门履不履行档案法的行为要进行监督,还要对档案部门依法执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监督执法者和被监督者的这种结合不能叫做“联合”执法。(监察部门既对三部门执了法也对档案部门执了法,这种情况你看能“联合”么?)“联合执法”可以存在,但“联合”的对象一定要分清楚,不恰当的部门非要“联合”的话,我看“联合检查”有时也不错哦!
李正平: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保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时,可以提请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这是没问题的。对按档案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建议处分。当然,档案行政处罚了的应通知相应有处分权的单位同时给予纪律处分。即使监察机关参与,角度也不一样,也不叫监察机关的档案执法。就是对同一档案违法行为同时处理,也是按各自职责执法,不叫“联合执法。”比如,一人犯了罪判了刑,要管他的人可多了,有的纪委要管、监察要管、人事部门要管,但不能说要管的此人是罪犯,这些部门的人就是联合执法(广义)。
都梁档案:对一违法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执法主体都有执法职责的情况是存在的。执法工作的本质或者称之为保证法律的规定得到贯彻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执法主体共同去执法符合立法和执法的精神。还是以我所举案例为例,当行政机关不按法律规定移交档案的违法情况发生,理论上,会发生四种情况:1.先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证违法事实,然后移交监察机关处理;2.监察机关直接查处而不用档案行政管理插手;3.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事先商定共同查处;4.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没有事先商定,同时,进驻该行政机关查出。当第三、第四种情况出现的时候,就会发生档案联合执法的情形。
温东林:我们认为,在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联合执法”的定义的前提下,只能有限度地“联合执法”,与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在法律框架内“联合”(档案法主体的规定我们本来就赞同,没有异议,所以不辩论),“联合”可以用,但是,莫乱用“联合执法”,实在不行,可以“联合检查”嘛!
都梁档案:我方认为:1.“档案联合执法”这一执法形式的产生基于《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现实工作的需要,执法形式的合法性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2.以档案法为武器规范档案工作秩序并不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家的事,事实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也无职权做到;3.“档案联合执法”的目的是要将违反档案法的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追究到位;4.“档案联合执法”中的执法,仅理解为档案行政处罚一种执法形式过于狭义,至少,还包括档案行政处分;5.“档案联合执法”如果理解为行政机关直接的组合,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司法机关不宜参与进来;6.“档案联合执法”的执法主体组合在各地存在差异,这是执法主体认识不同形成的,只要执法主体没有超越法律的权限行使职责,就是一种合法的组合。综上所述,“档案联合执法”或称之为“行政机关之间的档案联合执法”是合法的!以上观点也是档案工作一线同志们的理解。
温东林:1.关于观点“1”“2”,是档案执法的法律规定,辩论开始前,双方本来都没有异议,异议在“联合执法”的主体界限和执法的范围;2.关于观点“3”,是把法条换了一个说法而已,任何法律貌似都是要把责任追究到底的;3.关于观点“4”,我方从未把档案执法只定义在档案行政处罚一面,相反,还包括档案行政处分;4.关于观点“5”,你都说是行政机关的结合,当然,排除非行政机关;5.关于观点“6”,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有条件的公务协作,这是属于行政权的合理合法的选择中的,至于差异,我想,很多地方的规章或者办法有违反上位法的情形,不能把法律观念的不强甚至错误当做“联合执法”的依据。综上所述,都梁团队列举的六条并不能成为观点的依据,但有些方面,都梁团队已经和我方达成了一致:1.“档案联合执法”主体有了共同认识,人大、法制办等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不能参与“联合执法”;2.“档案联合执法”确需按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在合法职权范围内相互协作,单靠档案部门无法尽善尽美;3.“档案联合执法”包括“联合执法”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各地方执法存在混乱,急切希望人大、国务院等具有法律解释权的组织部门出台解释或细则。
都梁档案:《档案法》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法范畴,主要调整档案行政管理关系;但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足以实现《档案法》第一条的立法目的,于是,在《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给出了刑事责任;同时,《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直接给出了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查处违反档案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最后适用的法律责任有三种:1.刑事责任;2.行政责任;3.民事责任。与这三种责任相对应的三种法律关系,从此,反推上去,我方认为,档案执法存在三大法律关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档案法的行为,只有查的权力而没有处的权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主管我国档案事业的部门,在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维护档案工作秩序中处于核心地位,对此类违法行为不能放任,但是,自己本身又由于职权限制不能处理,联合执法是种可采取的补救措施。
dzzsfyy:这种说法是对《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的曲解,是明显对行政管理原则和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法体系不了解的典型表现。
都梁档案:《档案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这两条都出现了“监督和指导”,这里的“监督和指导”并没有看到它们有什么不同,应为同一用语。譬如,某省国税局档案机构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管全省国税系统各单位的档案工作的部门对下属单位具有监督和指导的职责;而其下属单位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这些单位的档案工作也有监督和指导职责。省国税局档案机构和地级档案局一起去查处地级国税局的档案违法行为,并无不妥当。
dzzsfyy:《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之职责。这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之职责是有区别的。
都梁档案:联合执法并非档案界的首创。《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重大检查活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会同监察机关联合进行。”我方认为,在“档案行政执法”这一特定话题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仍与其他部门具有联合执法的法律基础和现实基础。判定档案执法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档案行政执法,主要有两点,一、具体的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执法的概念;二、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行为的特征。行政处罚是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的典型代表,行政处罚已经立法并有明确的规定,为此,以行政处罚为例来观察行政执法行为的特征可以避免更多的歧义。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例,如查出的城建档案的违法行为,自己本身不能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移送建设主管部门处理;如查出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自己无权进行行政处分,应当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将档案行政执法进行到完整的状态下,及与其他的部门发生职权竞合的情况下,联合进行档案行政执法不但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
李正平:档案联合执法,大多是由于平时执法不力长期积累起来的问题或其他比较突出的问题,由档案局与其他不同职能的主体分别派出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或机构,共同进行档案行政检查(多数称“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的联合执法。在实际中,有这样三种联合形式,要分清其是不是档案联合执法。一是与不履行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如人大、纪委、监察局等监督部门的联合检查。按法律监督理论,监督与被监督对象肯定不能联合执法。这些监督部门本身也没档案行政执法权,就算可以一起检查档案管理相对人档案工作的情况,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也是被质询或监督的对象,不能是档案联合执法。二是与不履行档案行政执法权的机关联合检查,如与教育局、卫生局等,对其下属机构展开的档案监督检查。与这些部门的联合也只能是联合监督检查,不是联合执法。因这些部门中的大多数没档案行政执法权,虽有监督指导权,但与执法是有区别的。三是与有档案行政执法权的机关联合执法。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档案执法权外,常见的还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关于城建档案管理的法规和规章;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等等。”这是较严格意义上的档案联合执法。与这些部门的联合执法也是有分工的,如城建档案执法重在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质量等的执法。同时,档案局对这些部门的档案工作有宏观上监督管理的权力,从这个角度看,这是既联合,又各司其责。
由此可见,前两种联合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档案联合执法,但这不影响档案工作质量,各自履行好职能,只能促进档案工作的发展。第三种虽然是档案联合执法,但严格说来,也可能出现职责不清、责任互推等现象(如人大质询或上级档案部门执法检查城建档案工作出问题了,要追查监管职责,就可能出现扯皮现象),因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宜过多介入,但应从宏观上监管好这些部门的档案管理。
4.联合执法方案 篇四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2004年国务院以国发[2004]23号文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四川省政府以川府发[2004]30号文下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保证全州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为根本出发点,以促进我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合作,联合执法,县乡联动,加大力度,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通过对食品安全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和取缔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严厉打击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舆论宣传攻势,震摄食品安全不法分子,努力提高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全面提高我州食品安全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得安全放心。
二、联合执法重点
在地域上,重点是车站、码头、城乡结合部;在品种上,重点是粮食、蔬菜、食用油、肉类、奶制品、豆制品、饮料、糕点、酒、饮用水、儿童食品、调味品等;在场所上,重点是小作坊、黑窝点、食品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区域旅游景区等;在查处的违法行为上,重点是无证、无照及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销售过期食品等;在时段上,是全年的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和突发紧急食品安全事件期间。
三、职责分工
1、州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作用,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责任,密切配合,依法监管。
2、州农业局主要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合执法牵头;州质监局主要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监管联合执法牵头;州工商局主要负责食品流通秩序规范工作的联合执法牵头;州卫生局主要负责餐饮消费监管的联合执法牵头;州商务局、畜牧局主要负责肉类食品监管的联合执法牵头。州公安局、州监察局要全力配合,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确保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扎实推进。
四、联合执法工作安排
1、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由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派执法人员参加,邀请州内主要新闻媒体全程参与;
2、联合执法车辆由牵头单位解决;
3、联合执法时间为:。
五、联合执法工作要求
1、各成员单位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统一认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联合执法人员、车辆到位,要服从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调度和安排,以确保全州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顺利实施和取得实效。
2、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识别假劣食品的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增强群众消费信心。同时还要特别加强对农村消费者权益维护的知识宣传,鼓励群众发现问题的食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3、开展联合执法时要讲求方式、方法,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认真按照法律程序调查取证。各相关职能部门参
与联合执法的人员要认真规范地填写执法文书资料,并妥善做好保管工作。
4、各成员单位参与联合执法的人员要严明纪律,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各自部门的职责进行依法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主题词: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方案通知
抄送: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州委办、州人大办、州政府办、州政协办。
5.联合执法方案 篇五
昆政办〔2011〕104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环十七射”道路环境整治 省市联合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四环十七射”道路环境整治省市联合执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 1 — “四环十七射”道路环境整治
省市联合执法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四环十七射”道路环境综合治理,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昆明市“四环十七射”道路两侧控制区环境综合治理及路(段)长责任制实施方案》(昆办通„2010‟40号)、《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关于支持配合昆明市“四环十七射”道路两侧控制区环境综合治理的通知》(云路政„2010‟190号)要求,结合“四环十七射”路长制实际工作需要,为切实做好省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公安、路政、运管、城管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的协调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部署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云发„2009‟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昆明市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通知》以及2009年7月省委、省政府召开的“驻昆单位支持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动员大会”精神,以“四创两争”和“四环十七射”道路环境治理为目标,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 — 2 — 通,形成齐抓共管、协调顺畅、高效运作的工作机制,省市联合,采取措施,推动“四环十七射”道路环境整治工作不断深入,共同打造品质春城,把昆明加快建成为特色鲜明、环境优美的湖滨生态城市以及云南绿色经济强省的龙头、民族文化强省的枢纽、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区域性国际城市。按照“政府主导,属地为主,部门联动,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原则,建立长效的联动协作机制,统一协调开展工作。
二、目标任务
由属地政府主管部门牵头,市公路运输管理局、省管公路有关管理机构及市级相关部门参加,结合今年7月1日施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四环十七射” 涉及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主要是城区周边的省管公路的占道经营、非法营运等现象进行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维护路产路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建立一一对应、无缝链接、工作有序、权责清晰、联合治理的联动协作机制,全面推进“四环十七射”道路两侧控制区拆临拆违、建绿透绿工作的顺利开展,严厉打击公路两侧违法加层和无序建房、非法营运行为,整治公路两侧环境脏乱、乱堆乱放、占道经营等,消除公路两侧绿化和管理盲区,共同实现公路两侧控制区内达到“八无”目标,保障公路畅通,确保公路安全运行。
三、整治范围及内容
(一)整治范围
— 3 — 昆安、安晋、昆曲、昆石、昆玉高速和昆禄、老昆安、老昆石、老贵昆、老昆洛公路以及昆肖线、昆禄公路等省管公路(高速公路)两侧各50m,高架桥区域按50m加桥高,立交桥区按匝道起点相连形成的多边形范围。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两侧各不少于20米;省道两侧各不少于15米;县道两侧各不少于10米;乡道两侧各不少于5米。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两侧各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国道、省道两侧各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两侧各不少于20米。
(二)整治内容
1.整治公路两侧违法加层和无序建房,依法拆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的建(构)筑物。
2.整治公路两侧占道经营,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汽车修理与加水站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切实解决公路范围内“脏、乱、差”问题。
3.整治公路桥梁、涵洞、隧道、边沟内的违法堆积物及其他 — 4 — 危及公路安全或正常使用的各类设施。
4.整治公路两侧行道树和绿化带,清理死树枯枝,增绿、补绿,美化公路环境。
5.整治货运车辆泼洒、滴漏等污染路面的违法行为,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运输建筑材料、渣土车辆的源头管理,改变公路两侧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
6.依法优化并完善设置不规范、不合理的公路交通标志、标牌。
7.整治非法占用、挖掘公路及附属设施行为和擅自开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平交道口行为。
8.整治非法修建的桥梁、渡槽,或架设的管线设施,以及其它影响公路安全畅通或影响公路景观的非法设施。
9.打击公路非法营运,维护运输市场秩序。
四、整治方式
(一)联合执法。采取由属地政府主管部门牵头、省管公路有关单位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共同参与的统一行动的执法方式,并由属地政府依法制订联合执法方案,明确联合执法的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和各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组织、协调和安排(如公路两侧临违建筑的强制拆除)。
(二)协助执法。属地政府相关机构难以单独完成执法事项的,需要由当地县(市)区、省管公路有关管理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执法,省管公路有关单位要全力支持,积极参与,并提供
— 5 — 公路两侧控制区内相关建(构)筑物、非交通标志标牌的审批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集中整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召集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建立长效机制,纳入日常管理。
五、实施步骤
“四环十七射”道路环境整治省市联合执法分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7月20日—8月20日)县(市)区政府、各单位要根据整治内容对“四环十七射”省管公路环境进行调查摸底,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和制定切实可行方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8月21日—12月31日)县(市)区政府、各单位按照本方案和自身的整治计划,实施细则,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管辖范围内组成开展环境整治工作,实现公路两侧“八无”目标。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2年1月1日—2月1日)在全面整治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建立“四环十七射”路域环境整治的长效机制,有效推进公路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保持公路的良好通行环境。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公路管理互通协调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各路政大队要积极与省管公路路政管理支队、当地辖区内的省管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确定部门间的联络人 — 6 — 员名单、单位、责任领导、职务、联系电话,确保公路管理信息及时沟通、共享共用。建立联席会议和通报制度,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当地政府部门组织召集,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的公路综合治理任务以及完成期限、进度要求、相关措施,及时互通相关工作情况等事项,同时报送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路(段)长”制工作机构。
(二)建立省管公路联合整治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主动与省公路管理部门沟通协调联系,积极争取省公路管理部门的支持配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共同完成“四环十七射”道路两侧控制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省管公路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当地政府“路(段)长”制工作,共同解决好部分路段建(构)筑物历史遗留问题、公路两侧综合环境差、乱堆乱放、占道经营等问题。当地政府的城乡建设、交通、国土、规划、林业、水利、环保、城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日常监察巡查力度,及时排查和整改影响“四环十七射”工作的事项,涉及省管公路事项,报当地省公路管理有关单位进行联合查处。
(三)做好前期调查摸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对“四环十七射”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摸底,搞清情况。
(四)合法有序开展整治。按照市委、政府的工作部署,配
— 7 — 合“四创两争”和“创国家森林城市”等活动,省市部门要经常性地开展综合执法。主动对接有关部门,对整治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汇总分析,拟订整治计划,合法有序开展整治行动。
(五)严格执法,坚决整治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公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各负其责,形成合力,严肃查处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通过“源头堵、路面查”等多种方式,遏制超限超载,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工商、城管等部门要按照安全、畅通的要求,取缔公路设摊、占道经营等危害交通安全、影响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完善公路交通标志、标牌、标线和信号灯设置,使城市公路和国、省道达到规范、合理、安全要求。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强化运输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现象。
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交通事故的研判,针对辖区公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特点,科学合理调整勤务安排。组织开展创建“平安畅通”活动,重点查处疲劳驾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各县(市)区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对非法营运整治力度,使非法营运行为得到有效遏止,运输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六)开展集中整治,大力改善公路安全状况。集中开展公路环境治理专项整治活动;集中开展公路通行秩序治理专项整治活动;加强高速公路环境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深入开展公路、城市公路、城镇、集镇等重要路段专项治理工作。对“四环十七射”涉及到的国、省道进行一次大检查,对 — 8 — 不符合公路建设标准的建筑物及严重影响行车安全视距的广告牌(灯箱)等障碍物,应予以清除,以保持公路良好视线。
(七)加强舆论宣传。各责任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环境整治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积极拓展宣传阵地,改进宣传教育方法,建立环境整治和交通安全宣传制度,动员全民共同参与和维护公路环境和交通安全。各级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环境整治和交通安全工作的意义,大力宣传好的经验、好的做法,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上来,坚决打击占道经营、非法运营和乱堆、乱放、乱停等破坏、侵占路产路权的行为,做到组织领导坚强有力,目标任务明确具体,方法措施坚决果断,公路环境显著改善。
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市路长办。
(联系人:谭兵 电话:4196960 传真:4100483)
主题词: 城乡建设
道路
四环十七射△
整治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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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
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
市法院,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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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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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全系统联合执法制度 篇六
为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设施未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应依法取缔或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或较大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应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关闭的;
(三)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实施联合执法的,应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二、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部门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和执法工作需要提出联合执法意见,会同当地有关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商请有关执法部门共同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事
项。
根据各部门主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规定,道路交通动态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组织牵头;水上交通安全及道路交通行业监督管理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交通局组织牵头;危险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生产安全、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安监局组织牵头;消防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公安局组织牵头;农机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农机局组织牵头;食品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牵头;明确划分的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质监局组织牵头;建筑施工、城市燃气、城市公交、出租车辆安全,城市公用设施安全(下水道、化粪池、垃圾场、城市广告牌板)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规建局组织牵头;旅游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旅游局组织牵头;学校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教育局组织牵头;文化娱乐场所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文化局组织牵头;河道采砂及水库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水利局组织牵头;金属回收、商贸企业和大型商务活动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商务局组织牵头;粮食收储及储粮化学药剂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粮食局组织牵头;寺庙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民宗局组织牵头。根据具体联合执法项目确定配合单位。
三、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要求
(一)各执法部门要认真按照归口管理和“相互配合、分工协作、职责明确、联手互动、重拳出击”的原则,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工作,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严肃查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联合执法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业务熟练并持有相关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必要时邀请省上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参加。
7.五华县开展农机公安联合执法活动 篇七
近日, 五华县农业局农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县公安交警部门联合, 在全县范围主要路段开展规范拖拉机上道路和安全行驶执法活动, 共出动29人次, 在重点镇重要路段进行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 共查处拖拉机违规驾驶上路9宗, 批评教育9人次, 发出整改通知书9份, 发放宣传资料250多份, 有效规范了拖拉机的上路行驶。
为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特别是拖拉机上道路安全行驶管理, 五华县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方面实行常态化管理:一是加强完善自身制度化建设。在工作人员变动大的情况下, 对新进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证、购置执法制服等。二是坚持安全工作抓源头, 着力提高“三率”。对新购买的拖拉机、收割机采取先入户登记再发放补贴制度, 同时尽可能方便群众办理手续, 结合农事季节下乡进村入户或预约上门提供免费年审服务, 宣传发动无证拖拉机手进行培训考核提高持证率。今年至目前举办4期拖拉机驾驶人员培训班共60人通过理论考核, 全部机手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 办理拖拉机驾驶证47份、拖拉机行驶证19份、收割机行驶证9份。三是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农业局与各镇农业服务中心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 镇农业服务中心强化农机安全宣传, 积极向镇党委政府汇报农机安全、购置补贴等有关政策、工作, 争取更多支持。四是下发各种安全生产文件。今年先后以华农函[2015]1号、2号、4号、7号、8号、9号文件, 向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发出关于做好春节、春耕、五一、端午、双夏、中秋、国庆等期间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并分头下镇检查落实, 确保农机生产安全运行。
8.联合执法方案 篇八
“三全并举”走出执法困境
武冈市国土资源局从动态巡查、部门联动、内外问责三个方面下功夫,基本构建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联合监管机制。
一是巡查全方位。首先是健全巡查网络。该局党组8名领导带领机关工作人员分片包干;各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包村包矿,村组干部包片包组;聘任驻村干部任信息员、村干部任协管员、组长任联络员,形成了“市、乡、村、组”四级联动巡查网络。同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监督员,巡查专业队伍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形成了完善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预警机制。其次是明确巡查职责。规定市级负责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督查、指挥和考核工作,负责大、要案及县道以上主要公路两旁整宗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乡级负责辖区土地、非煤矿山违法行为的巡查及制止和处罚工作;村、组负责国土资源违法信息联络、反馈、上报和制止工作;矿管所负责煤炭资源违法案件的动态巡查和查处工作。再次是严格巡查责任。每年市政府与各乡镇签订《耕地保护与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责任书》;局机关与各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大队、矿管所,乡镇政府与各村均签订《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状》;各巡查单位与成员签订《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分片(分矿)包干责任状》;同时制订《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督查制度》,规定巡查责任。最后是实行分区巡查制度。因地制宜科学明细地划分了三级巡查区。一级巡查区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城市规划区、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主要公路两侧及违法行为易发区,其他区域为二级或三级巡查区。规定一级巡查区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二级巡查区每半月巡查不少于一次,三级巡查区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执法监察大队对各巡查区域实行“一季一督查一通报”。
二是联动全创新。首先是创新法院提前介入机制。通过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创建了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法院提前介入机制,即国土资源部门在向违法当事人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如果当事人拒不停止,就通知书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即可对违法施工现场进行查封,如当事人擅自启封则由法院对其实施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通过法院提前介入,使司法介入时间由原来的2个月缩短为3天,降低了执法成本,减少了当事人的损失,有效地将土地违法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其次是创新煤矿监管机制。出台了《武冈市预防和治理煤矿超深越界开采管理办法(试行)》和《武冈市煤矿越界开采井巷密闭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国土资源、安监、煤炭等部门的职责,建立了相互通报、共同监管的责任机制。与公安部门联合采取扣押设备、拘留非法采矿业主、网上追逃涉矿犯罪人员等措施,形成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其三是创新国土资源联合执法机制。从纪检监察、规划、建设、公检法等部门抽调专人成立联合工作组,每年开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对涉案人员采取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司法)拘留甚至刑事处罚等多种手段严厉惩处。凡涉案国家工作人员,一律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对当事人实行“停职、停薪、停岗”,对非法矿山采取“停水电、停火工品、停税费票”的措施。两个“三停”的实施,较好地遏制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三是问责全刚性。首先是对内问责。制定了《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和违法案件查处暂行办法》和《武冈市国土资源系统行政问责办法》,对系统工作人员规定了41种问责情形,视情况不同分别给予罚款、取消年度目标责任奖金、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免职、停职待岗等处罚。并实行按季考核,考核结果在全系统通报。其次是实行乡镇、村级国土资源监管问责。出台了《武冈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级负责国土资源监管问责试行办法》,规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国土资源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驻村干部为第二责任人;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该村国土资源监管第一责任人,其他村干部为第二责任人。明确了问责方式和问责情形,对监管不到位的扣发津补贴,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免职处分,并对单位全年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构建联合监管机制中存在的难题
“三全并举”虽然总体上使武冈市资源执法监察从以往的“一家管”转变为现在的“大家管”,但由于方方面面因素的制约,还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是巡查难到位。由于缺乏必要的奖励激励机制,乡村土地监察信息员、协管员制度很难落实,加之工作容易得罪人,导致乡村土地监察信息员、协管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发现违法行为大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不主动向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动态巡查网络没有发挥应有的预警功效,难以做到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少数案件由于前期发现不及时,制止不到位,造成土地违法既成事实,致使处罚执行难度大,久拖不决,没有发挥震慑警示作用。
二是联动难到位。由于地方政府受现行考核体制和政绩观的影响,“以地招商”、“先上车,后买票”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个别违法用地者往往打着招商引资之名,行违法用地之实。对这类案件的查处难度和阻力非常大。近年来,该市虽然建立了国土、纪检监察、规划、建设、安监、林业、环保、公安、检察、法院等多部门国土资源执法联动机制,但少数乡镇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思想重视不够,认为国土执法就是国土部门一家的事,是国土部门一家的责任,因此在具体工作中,把关不严,甚至为违法用地开绿灯,提供便利条件。如规划部门不查土地权属来源就为违法用地者办理规划许可证,房产部门没有土地证也照发房产证等,助长了违法用地者的气焰,给土地执法带来一定的阻力。
三是问责难到位。由于内部问责制度没有严格执行到位,在某种程度上促长了基层工作人员的“惰性”。特别是执法工作缺乏积极主动性,执法监察防范机制没有得到贯彻落实,没有真正发挥源头预防的功能。个别国土所执法“等”“靠”思想非常严重,一有违法案件就往上面推,完全依赖于上级部门的直接查处,使执法工作处处被动。对乡村的问责,国土部门只有建议权,在牵涉对乡镇干部真正问责处罚的时候,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鉴于种种考虑,也是疲软无力,导致问责成空谈。
四是执行难到位。由于法律没有赋予国土部门必要的行政强制权,国土部门在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时往往只限于一纸《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采取向当事人劝诫、宣讲法律政策等方式劝其自行停止施工,如当事人拒不配合,也只能“望洋兴叹”,眼睁睁地看着违法建筑物一天天“长高”。按照现行土地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土地执法的行政处罚基本上是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退还土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等几种形式。对于小额罚款还容易执行,一旦涉及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没收违法所得金额较大的,当事人就不会那么配合了,基本没有自动履行的可能。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因执行经费、社会稳定等种种原因,不可能每宗案子都执行到位。而且,对没收来的建筑物如何处置,法律规定尚属空白,执行时无所适从。
健全完善联合监管机制的几点思考
落实两种机制。一是落实监管问责机制。严格执行内部监管问责机制,促使各单位积极主动地开展执法监察工作,杜绝工作敷衍塞责、“等”“靠”思想严重的不良风气。加强对乡镇党政领导、村组干部的土地法制宣传,积极促成市委市政府建立对乡镇、村组土地监管问责的考核机制,确保将《武冈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级负责国土资源监管问责试行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二是落实奖励机制。通过建立适当的奖励机制,充分调动乡村土地监察信息员、协管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乡村动态巡查网络能够正常发挥预警功效。例如:可以规定乡村土地监察信息员、协管员举报、协助制止一宗违法占地给予200元奖励,年底对各村土地监察信息员、协管员进行评优评先,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加大三个力度。一是加大“查”的力度。严格落实动态巡查责任状,加大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力度,确保及时发现、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二是加大“打”的力度。利用法院提前介入机制、部门联合执法等,采取查封、司法拘留、两个“三停”等强硬措施,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让违法者付出惨痛代价。三是加大“疏”的力度。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加大用地的疏导,主要是大力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积极向上级争取建设用地特别是农用地转用指标。并继续冻结单门独院选址建房及主要公路沿线的零星用地,大力推行农村村民集中成片建房模式,从节约集约土地上缓解农民建房用地供需矛盾。
加强四项工作。一是加强宣传教育。要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特别是对乡镇党政领导、村组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召开会议贯彻宣传、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播放电视专题片、发表新闻信息、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各级领导干部及时了解国土最新法律政策,赢得社会各界广泛支持,为国土执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二是加强部门联动。继续争取市委市政府对国土资源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土资源执法联合监管机制,凝聚执法合力,打出执法“组合拳”。并探索建立对各相关部门的国土资源监管问责机制,如:规定对违法用地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立项,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部门不得发放贷款,工商部门不得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等。凡因把关不严,违规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开绿灯及提供便利条件的,一律追究承办人员及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从政府行为层面上截断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源头。三是加强支撑保障。由于执法监察工作相对于其他工作来讲,是一项艰苦、危险、易得罪人的工作,为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建议对执法人员的经济、政治待遇高看一筹,同时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及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协调,争取将事业编制的执法人员转为公务员,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四是加强业务培训。建立完善定期学习考试制度,严格奖罚措施,促使执法人员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努力增强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杜绝“疲、懒、散”的工作作风。同时,加强系统之间的横向交流,多向外县市兄弟单位学习先进经验,努力提升业务水平。
9.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篇九
第一条为解决药品安全监管的难点问题,加强药品安全综合监管,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药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信息互通、定期会议长效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各自法定职责。
第三条联合执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围绕药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节假日药品安全等开展联合执法;
(二)各职能部门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第四条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根据药品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全县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各职能部门按照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职能部门可提前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协商后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药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应尽快通知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要及时互通药品监管相关信息。
第六条对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有关执法单位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实施药品安全联合执法互动机制。药品安全执法部门或执法参与单位发现药品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立即与相关职能部门取得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办理移交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药品安全各成员单位应服从安排,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
第九条相关职能部门要从大局出发,遵守联合执法制度。
10.浅析水政监察队伍联合执法 篇十
[摘要] 连云港市水利局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采用调集县区及直属管理单位水政监察队伍联合集中执法的方式,解决了一些危害大、影响广的水事违法案件,笔者就水政监察队伍联合执法的有关做法和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水政监察 联合执法 连云港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水土资源的争夺日趋激烈,与之伴随着各类水事违法行为呈现出多元化和多发态势,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治水管水提出新的要求。连云港市水利局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采用调集县区及直属管理单位水政监察队伍联合集中执法的方式,重点解决一些危害大、影响广的水事违法案件,并在玉带河、大浦河、新沂河防汛清障和查处大板跳闸管理范围内违章建房等执法活动中实践,成效显著。
一、联合执法应具备的条件
水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享有调查权、处罚权、清障权等权力,这些执法权源于《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为水政监察队伍依法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提供了基本执法条件。水政监察队伍联合集中执法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水政监察队伍组织条件。包括执法人员数量、执法水平、整体素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规定,以机构健全、人员精干、业务熟练、纪律严明、装备良好、政令畅通作为队伍建设目标。队伍组织网络应健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形成支队、大队、中队联动的三级执法网络。各级队伍按照定编职数配齐水政监察人员并保证定岗到位,为联合执法提供水政监察人员的数量条件。通过多种活动的开展,提高水政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的执法实践,积累执法经验,为开展大规模的水政监察队伍联合执法活动提供必要的组织保证。
2、水事违法行为的事实条件。由于联合执法需耗用大量的人力、物力,执法成本相对于单一水政监察队伍的执法的成本成倍增长,故不需对每一水事违法行为的查处都采取联合执法。水事违法事实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联合执法:⑴危害大、影响广的重大水事案件,基层水政监察队伍难以查处。对重大的水事违法案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或者依据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查处。⑵违法范围广、违法人众多,单一水政监察队伍调查违法事实,处理违法行为,执法力量单薄,缺乏足够的震慑力。此类以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居多。⑶时间紧迫。水政监察工作为防汛清障或者水利工程建设等水利中心工作服务时,单一水政监察队伍执法难以符合时间的客观要求,并且如不对水事违法行为采取及时果断的强制措施,将造成事后难以弥补的损失。
二、联合执法的组织
为了保证水政监察队伍联合执法活动依法、公开、公正、顺利进行,充分发挥水政监察队伍对水事违法行为的震慑力,达到惩治一片、教育一方,有效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执法目的,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联合执法组织方案尤为必要。联合执法的组织可分为三个步骤:
1、联合执法的前期准备。⑴对水事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的调查取证,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区水政监察大队或者市直属管理处的水政监察大队负责取证,并分类登记造册,形成图表。⑵支队依据大队上报的调查取证材料,确定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及对防汛抗洪造成的影响,作出适用行政处罚程序或者采取清障强制措施的决定,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⑶根据水事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范围、违法人数量及工作期限等因素,科学、准确的估算执法难度和主要难点,确定执法现场水政监察人员的需要数量及应准备的机械类型、台数和民工数量。⑷确定执法经费及列支渠道。预先计算出违法当事人在行政处罚或者防汛指挥部通告的规定期限内未予履行法定义务,水政监察队伍代为强制执行的经费。我市在几次大规模联合执法活动中,玉带河、大浦河清障、大板跳闸强制执行的执法经费由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新沂河(海口控制工程段)清障的执法经费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
2、联合执法的方案组织。⑴根据执法工作量,确定所需水政监察员数量,召集有关水政监察队伍负责人,部署每一水政监察队伍执法人员参与人数。⑵查看违法现场,使每一水政监察队伍明确执法范围,现场执法路线、日期、天数、工作任务及水政监察队伍的集结时间。⑶根据水事违法类型,准备不同类型机械或者工具,并在现场执法前一天进驻现场附近。⑷邀请公安人员和违法现场的当地基层组织的人员协助,作好违法当事人说服教育工作及防止执法现场治安案件的发生。
3、联合执法的现场组织。为了保证现场执法的有序、高效、顺利进行,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⑴对现场执法全程予以录像,为执法结束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供证据材料。⑵由水政监察人员维持现场秩序,保证违法当事人及围观群众隔离在执法现场之外,杜绝执法现场发生安全事故。⑶为避免违法当事人合法财产的损坏或者灭失,应将违法当事人的财物转移到安全地方,对违法当事人不在执法现场的,应由水政监察人员将财物进行登记,移交当地基层组织在场人员。⑷应有专门人员负责执法队伍的后勤保障,保持各执法队伍之间的信息畅通。根据执法现场进展情况,适时调配执法人员,增强队伍间的协同性。
三、联合执法的成效
联合执法与单一水政监察队伍执法效果比较,改变了过去单一队伍执法的各自为战,过于分散的“粗放型”的执法方式,避免了水政监察队伍之间的执法作风、执法标准、执法效率的差异等问题,增强了水政监察队伍内部的凝聚力,震慑了违法人的嚣张气焰,扩大了社会宣传效果,树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威严、公正、高效的执法形象。具体表现在:
1、水政监察队伍内部凝聚力明显增强。⑴通过联合执法,综合检验各单一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便于在执法过程中交流成功实践经验,有利于水政监察队伍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改进,提高水政监察队伍整体执法水平。⑵通过联合执法,可以发现日常执法活动难以觉察的问题,有利于采取针对性措施,推动水政监察队伍的建设管理。⑶通过联合执法,尤其是部分水政监察队伍异地执法,有利于避免不法当事人对违法行为发生地水政监察队伍执法人员的打击报复,保护水政监察人员人身安全。
2、有效打击了水事违法行为,树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良好执法形象。联合执法在较短时间内,以大规模、大范围的方式,采用面广量大的集中打击,彻底震慑水事违法行为人,充分体现水行政主管部门惩治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正常水事秩序的决心和能力,达到了惩治一片、教育一方的执法效果。同时,联合执法通过细致的组织、明确的分工,大量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以文明、高效、果敢的执法面貌展示着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良好执法形象,宣传维护水法律法规的威严。
四、建议
1、联合执法带来执法成本的增加,虽然《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江苏省〈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实施细则》规定水政监察经费列支渠道,但由于各地区域经济存在差别,依靠本级水政监察工作经费全面开展工作已日见窘迫,建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经考核后给予经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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