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对策与建议

2024-06-21

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对策与建议(精选12篇)

1.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对策与建议 篇一

合阳县建筑工程管理站

关于解决我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对 策 建 议

2012年春节前,我县因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群体上访,甚至采取过激行为索要工资的情况屡屡发生,影响了我县社会稳定。去年我局协助劳动保障执法部门处理拖欠民工工资案件12起,通过多方努力,追回欠薪210余万元。但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尚景城小区、三中、三小等建设项目仍存在着很大的问题。那么,如何样解决这些问题,今后怎样杜绝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发生,是值得思考和研究的一个课题。

一、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产生的原因

我县建筑行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产生的原因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建筑企业违法分包、违法转包、违法挂靠的现象较为普遍,无资质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仍然存在;二是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垫资施工的问题相当严重;三是农民工用工主体不明确,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的用工关系脱节;四是由于层层转包、分包,部分包工头以极低的价格承包工程,由于管理不善或者其它原因出现亏损,无力支付民工工资;五是施工过程中因增减工程量或施工质量问题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出现劳务结算纠纷,或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的赔付纠纷,造 1

成欠薪案件。

站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角度,比较客观的分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其产生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

1、对建筑业农民工的管理不规范。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决策和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已逐步分离,从事一线建筑劳务作业的基本上是农民工。这些从事建筑劳务的农民工都是由 “包工头”组织来的非正式劳务队伍(即使有劳务公司,也是挂靠形式)。由于施工企业采取项目分包方式,与农民工用工关系脱节,造成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率低。

建筑劳务由项目部分包给建筑劳务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又分包给班组长,个别班组长还存在再次分包的现象,出现三包四包甚至五包的情况。劳务人员由班组长负责招用,施工企业或者项目部与建筑劳务企业发生劳务承包关系,班组长与劳务人员发生劳动用工关系,对于农民工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是依靠班组长进行管理,管理链为:企业→项目经理→建筑劳务企业→班组长→农民工。在整个建筑工程管理链中,农民工处于管理链的最下端。由于项目部缺乏对民工的直接管理,不能准确掌握农民工的用工和出勤情况,更不能准确掌握民工工资的发放情况,因此会造成农民工拿不到工资事件的发生。另一种情况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把工程发包给一个或者多个无资质包工队,同时挂靠一个建筑企业,建筑企业不参与施工,只收取少量的管理费。这种承包形式下,农民工由“包工头”管理,工队在施工中质量、安全、工期等任何一个环节出错,很容易造成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2、企业直接发放民工工资制度执行不到位。虽然各管理部门反复明令要求施工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它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但尚有相当一部分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把工人工资支付给建筑劳务企业,建筑劳务企业根据工程分包协议将工资款拨付给班组长,再由班组长支付给民工。多数班组长采取按月支付部分工资(生活费),年底或工程结算后兑现工资方式。工程结束后,项目部与建筑劳务企业结算总工程款,建筑劳务企业与班组长最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资款,再由班组长根据工作量将工资发放给民工。

3、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供求不平衡,一些施工企业为了生存,采取低价、让利等方式进行竞争。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筑工程发包时在工程款支付的问题上采用对施工单位附加一条即“垫款施工”的方式进行捆绑式发包。为此,有的建筑企业面对经营风险,再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务企业。有些建筑企业为追求利润,以挂靠形式承接工程,再次将工程转包,造成建设资金的层层盘剥的现象。由于工程款的不足,施工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劳务企业或承包班组长,无法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采取每月只发部分工资(生活费),工程完工后或年底再进行结算的办法来支付工资。由于工程建设的工期较长,形成了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企业工程

款、建筑企业拖欠劳务企业或班组长劳务费、劳务企业或班组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层层拖欠现象。这就无法避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4、劳务公司也存在非法挂靠、层层转包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建筑行业用工必须由经具备资质的劳务企业统一输入,劳务企业须负责工人的岗前安全和业务技能培训,取得取得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办理用工手续后,才能输入到建筑企业上岗。同时还要负责劳务人员的技术培训、生活管理和工资保障。但是多数劳务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违规操作,出卖或转借资质证书,违规转包,非法挂靠,公司不参与项目建设,由实际出资人员进行管理。因此,劳务公司连具体有多少民工都不清楚,更谈不上正规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等管理。

5、建筑业用工的阶段性、临时性和流动性。建筑劳务经过层层分包后,到最小包工头手中基本成为单独的小任务,一个工地单砌墙就有可能有几个小包工头,如果其中一个包工头完成承担的砌体任务提前退场,则无法结出全部的工资,因为该分项工程尚未验收,无法认定质量合格,单价也无法确定。验收前,小包工头只能借支进度款,工人也只能领取基本生活费或者借支工资,全部工资须等包工头与上一级包工头结算后才能领到。在分项工程无法以进度完工或未通过质量验收的情况下,就会发生劳务纠纷。建筑工地农民工流动性极强,一些具备特殊技能或者干零工的民工更有

很大的随意性,从业岗位、地点极不固定,这也是建筑业农民工管理工作的一个难点。

二、建议及对策

1、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特别要加大国家一系列解决建筑领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相关规定的宣传力度,提高建筑企业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

2、加快建立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保证建筑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覆盖面。实现市政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全覆盖,在空间上从城区向乡下延伸。同时,要强化业主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保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

3、加强项目资金的有效监督,防止拖欠工程款。对于资金不到位或严重不足的项目不得批准招标。同时加强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动态管理,防止虚假资信证明。从项目前期到项目施工过程,建立起一套预防拖欠工程款的有效监督机制。如建设单位不按期支付工程款,责令施工企业停止施工。

4、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定出台本县加强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与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政策性文件;进一步加大对各工地民工工资支付的日常监管、日常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化解矛盾,确保建筑行业稳定。

5、建立企业不良记录档案,把有拖欠民工工资现象的企业列入监察、监管的重点,对发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企

业实行公示制度,对发生影响较大、后果较为严重的拖欠行为,实行市场淘汰机制。

6、强化建筑市场管理,杜绝建筑施工企业违规操作。严厉查处违法分包和违法挂靠行为,坚决杜绝擅自发包工程和无资质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

7、建立部门整体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解决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光靠一两个部门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依靠多个职能部门的整体配合和协作。人社局、住建局、公安局、法院、工会等部门都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和处臵工作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有效工作机制。对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实行综合治理措施。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活动,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的执行力度,对确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移交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充分发挥执行工作威慑功能,促进用工单位及时履行法律义务。对采取极端方式讨薪民工要采取惩戒措施,对恶意讨薪以达到个人目的人员要进行打击。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2.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对策与建议 篇二

长期以来, 建筑业中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完全保障, 主要表现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 由于党和政府对农民工的关心的重视, 采取了得力措施, 基本解决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但这方面的问题还普遍存在。

本人在基层施工企业工作多年, 也曾多次参与协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现状和经验, 就解决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以下几方面思考:

一、发挥政府职能, 从源头上把关

(一) 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在审批建筑项目时, 要求工程发标单位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按中标价格5%计算, 如果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可以从保证金中提取支付。

(二) 加大监管力度, 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施有效监管, 要求建设单位按月上报工程进度和工程款拨付情况, 要求施工企业按月上报工资发放情况。对于不及时发放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进行处罚, 对有可能转移、隐匿资产、逃避债务的企业, 申请法院对涉案财务依法封存暂扣。

(三) 要借助媒体的力量。利用当地媒体、定期公布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 俗称“黑名单”, 对于多次上“黑名单”的企业, 不再审批新的建设项目, 不再评定或降低企业资质等级。

(四) 政府投资或发标的建设项目不能有拖欠工程款、拖欠人工费的行为, 要给建筑行业起到示范表率作用。

二、改革工资发放方式

在施工期, 建筑企业发放工资由通常的“月薪制”、“季薪制”改为“日薪制”、“周薪制”或“形象进度制”。“日薪制”、“周薪制”即一天一发工资, 一周一发工资。“形象进度制”即按工程完成进度发放工资。例如:工程主体施工时, 可以干完一层楼一结算工资, 装饰工程施工时, 按抹灰面积或抹灰房间数量结算工资, 依此类推。

工资发放时间缩短或按进度发放, 对施工企业和劳动者都有利。既可以及时合理安排资金, 调整人员、进度, 也可以调动劳动者积极性, 提高工效, 工资得到保障。尤其每年秋季工程即将竣工时, 效果更为明显。

三、农民工本身也要设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本人的经验和与农民工座谈得知, 农民工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避免工资拖欠情况的发生:

(一) 要找自己熟悉和认识的项目经理包活, 如果不认识就要求干一天活一算工资, 干完活给钱, 以免受到经济的损失。

(二) 最好能有中间人介绍或找个双方认可的“保人”, 即使拖欠工资, 也有人替说话。

(三) 应该签订合同, 有些量小的工程合同条款也比较简单, 写明施工地点、工程名称、工程量、质量标准、完成时限、工资标准、何时给付工资即可, 合同对双方是公平的, 尤其对农民工一方, 有了一纸合同, 心里就有了底, 也有了保护自身权益的有力证据。

有些干散活的农民工不愿签合同或者项目经理“包工头”不同意签合同, 我个人认为农民工一方是“弱势”, 应该有一个维护自身利益的“抓手”, 合同书就是一个“抓手”和“护身符”。

如果真的遇到拖欠工资的情况, 也不要怕, 不要气馁, 要理智, 寻求政府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如辽源建安乡的一位姓王的农民2011年带领四名同乡在一个工地砌石头, 工地欠了2.7万元工资, 他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 找到辽源市人社局农民维权中心, 仅两次协调, 老王就拿到了全部拖欠的工资。

四、要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和技术技能

3.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对策与建议 篇三

关键词:建设领域;政府管理;工资拖欠

2015年2月13日,N建筑公司暨阳湖壹号三期工程的数十名工人集体上访张家港市清欠办,投诉其粉刷工劳务承包人曾某失去联系,故意在工资结算之前逃匿,致使大批工人无法领取工资回家过年,并请求市清欠办帮助其讨要工资。市清欠办接到投诉后,联系到项目经理汪某,通过调查了解到:该工程为N建筑公司总承包,N建筑公司将劳务部分发包给个人陈某,陈某再将粉刷劳务发包给了曾某,临近春节,曾某先把工人欠条全部打好,到了春节前结账时,曾某已经意识到自己包这个工程做亏了,故意逃匿,将自己班组工人的工资问题丢给公司处理。经过市清欠办连夜的调解,最终N建筑公司与工人达成协议:根据曾某给工人开出的欠条,N建筑公司同意直接支付工人工资,工资现场付清。工人在2月14日下午全部拿到工资回家过年。

该起因包工头曾某“跑路”引发的欠薪事件终于得以解决,但是该起案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是值得深思的:

第一、队伍的选择问题。曾某是在2013年已经有过不良行为记录的劳务承包人,N建筑公司却仍然将工程分包给他,埋下隐患。

第二、工程劳务发包问题。N建筑公司应将暨阳湖壹号三期工程的劳务发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但是N建筑公司却将劳务发包给了无资质的个人陈某,陈某再将粉刷劳务再分包给曾某,如此层层转包,怎能不出问题?

第三、建筑公司劳务用工管理缺失。施工企业要加强劳务队伍管理建设,建立健全队伍台账、考勤记录及签订劳动合同,认真执行“三项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规避此类因包工头逃匿导致的清欠风险。

上面这个案例是张家港市2015年春节前发生的几十起清欠案例中较为典型的一起。政府“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这样的口号年年再喊,甚至我们的总理都在为农民工讨要工资,但是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事件年年都会发生,尤其是临近春节的时候,为什么农民工工资拖欠屡屡发生,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如何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本人根据在清欠调解工作经验,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成因及对策作粗浅探析。

一、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现状

近年来,随着张家港市经济的持续飞速发展、城乡一体化的扎实推进,大批的农民工涌入我市,在建筑行业从事泥工、木工、钢筋工等劳务作业,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一些建设单位、建筑施工(劳务)企业违法操作、管理粗放、工程款支付不到位、甚至资金链断裂等因素引发了各类矛盾和纠纷,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发生。尽管我市清欠办在清欠方面的工作一直在强调并落实,清欠形势仍然较为严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已经不单单只是农民工这一小部分群体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因此,必须重视并且处理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二、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原因

根据规范管理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应统一建立农民工工资管理机构,并由专人负责,做到工人数目清、情况明,工时考勤记录详尽真实,劳务台帐一目了然,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工资发放到位,劳务工程减少分包环节,不向无资质分包企业发包。而在我部门对建筑市场监管理的日常检查中发现,施工企业普遍对该方面工作不够重视,农民工法律和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导致年终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集中暴发,使农民工、施工企业、建设监管政府部门三方处于被动局面,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农民工工资拖欠形成原因主要表现为:

1.施工企业问题

(1)组织机构网络不健全。存在施工单位对农民工工资管理重视程度不够的现状,不少施工单位未能根据我部门下发关于健全项目工程组织机构的要求,建立起民工工资管理机构。由于该机构的缺乏,导致民工的申诉无法找到正常渠道,因而得不到有效地处理,引起矛盾的激化。某些项目经理思想意识不到位,对民工的诉求不闻不管,遇到该类问题直接推到劳务承包人,对主管部门督促应诉的要求也置若罔闻。

(2)轻视劳务队伍台账的建立。队伍台账资料,是项目部在民工管理的基础资料,在人员教育、安全交底、进度安排上起着关键作用,特别在处理农民工工资问题时起到十分重要的证据作用。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部分施工单位对劳务台账的建立意识淡薄,存在无劳务队伍台账,或虚假台账的行为。有些部门以老台账充当新台账应付检查,未深刻意识到劳务台账的重要性。2012年1月,我部门接到一起张家港市七里庙拆迁安置房工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投诉,据工人反映,其老板(劳务承包人)因赌博欠下巨债目前不知所踪,我们立即通知了该项目的负责人到我单位来协调处理。该项目负责人出具了工地劳务台账,根据台账资料,工人的人员信息、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情况一目了然,该起农民工工资纠纷顺利解决。

在以往我部门处理清欠的案例中,部分不良分子冒充工地民工讨要工资,由于项目部缺乏基础台账,管理人员对本工地工人无法判别,工时数缺少参照依据,导致调解处理农民工工资缺少证据材料,一方面使得农民工工资纠纷无法解决,另一方面可能致使项目部因误发工资,蒙受巨大的损失。2012年年底,江南十二府一期工程的30多名工人,在工地情绪激动,并发生封堵马路的过激行为,项目经理发现其中有一部分人可能不是工地上的工人,我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求项目经理提供队伍台账资料,但该项目部平时没做这方面的工作,根本无法区别出人员和工资的多少,只能按照工人反映的工资数量进行发放,结果造成多发30余万工资的后果。

(3)缺乏签订合同意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要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农民工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但是项目部作为劳动合同的强势群体却意识淡薄。2012年初,锦绣花苑工地钢筋工负责人因管理不善造成质量事故,工地项目部和他解除了合同并支付了劳务款,该钢筋工负责人拿完劳务款后,转身就来到了市政府信访局,要求该施工企业双倍支付工资,并翻出了《劳动合同法》来。如果这件事情由工人来投诉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施工企业将有可能因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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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行为的不规范,还在在劳动者一方。我们在检查中发現,部分民工确实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落款签字由他人代签,这表明他们的法律意识相当薄弱,一旦发生纠纷,代签的劳动合同等于无效。另外,劳动合同确实签订,且为当时人本人签字,但是合同的约定的相当笼统,部分重要的合同条款甚至没有约定,如工资的数额、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

2012年7月,城东花苑工地,工人封锁了工地的大门,工地施工瘫痪,我们接到信息后,赶到该工地了解情况,原来该工地项目部与工人签订的合同上没约定阳台、屋面的建筑面积如何计算,只是笼统地约定了一个单价,最后结算时,项目部是按照计算规范来确定建筑面积的,而工人认为应该计算全面积,并提出在之前他们做的工程也是按照全面积计算的。工人由于自身建筑知识的短缺,并不知道相关的技术标准,签订合同的时候,项目部理应向他们进行详细的解释,并把总的建筑面积写进合同,该项目部虽然计算建筑面积的时候没有错误,但是合同约定的太过笼统,因此造成了这起严重的纠纷。

(4)考勤缺少有效性。我市对农民工工资管理一直推行劳动计酬手册制度,但现实中的施工企业未将劳动计酬落到实处。项目部不建立农民劳动计酬手册,对于每个工人的应付工资、已付工资一无所知,而该部分数据全掌握在劳务分包人手中,如果劳务分包人随意篡改,施工单位势必承担重大的风险。去年年末,杨舍中昊檀宫30多名工人集体上访市政府,反映劳务分包人刘某已逃逸,欠薪额度达80多万,住建局责成该工地所属施工企业对此立即处理,而该企业管理松散,赤未落实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对工人的人数与具体欠薪多少全无底数。后经公安部门介入,配合调查,查出刘某存在乱打欠条,煽动工人群体上访,恶意讨薪的行为;讨薪人员中有大部分人都不是在该工地上的工人,调查确认下来的拖欠民工工资只有6万多元。若公安部门不能及时找准突破口,调查清楚,施工企业将会面临较大损失。劳动计酬考勤记录起到证据作用,在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中作用明显。

(5)工资发放未实现“手对手”。“手对手”,就是工程项目部在工地上现场直接把每月的工资发到工人本人手中。在实际操作中,不乏项目部直接把工资发给无资质的劳务分包人的情况。不少无资质,或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人,在分包工程前对项目承建风险预估不足,或由于其它原因导致项目亏本,劳务分包人获得项目部劳务款后逃匿、挪作他用或者截留部分农民工工资款项。一旦劳务分包人没有将工人工资直接发到工人手中,导致出现工资拖欠问题,最终施工企业就会承担再次支付的义务。这些现象每年都有发生,很多企业都为此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2.农民工方面的原因

(1)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农民工经常跟包工头到各个工地上干活,自认为跟包工头认识,有的甚至还是老乡,工资价格也是只是跟包工头口头达成协议,一旦发生欠薪的情况,农民工缺乏法律方面的常识,往往采取封堵马路或者项目部等极端手段,结果由于自己的无知而触犯法律,造成不必要的后果。

(2)基础建筑知识不熟悉。有的建筑工人,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取费等不熟悉,在签订合同时,又不仔细阅读合同这方面的相关约定,往往导致结帐纠纷,使得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3)没有欠薪证据。在很多的清欠案件中,很多农民工和包工头只是口头上约定了用工价格,如果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包工头就是耍赖不打欠条,甚至不承认拖欠,相关职能部门处理起来非常棘手,有些案件甚至无法处理。

三、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对策

为了彻底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建议实行以下几项措施:

1.建立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

(1)是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工资保证金。目前我们张家港市住建局从2003年起推行农民工工资预留户制度,在工程动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这项制度在实践中对农民工工资的保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是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规范用人单位。施工企业招收工人,必须遵照依法、自愿、真实的原则,与农民工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

(3)是施工企业应该按月支付给农民工工资。或者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约定,参照工程款的形式,按照工程进度予以分阶段放发工资。

(4)是在工程建设期间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住建部门依法介入,进行核实查验,视情况使用工资保证金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

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利用发布公告、网络、电视等多种途径进行曝光。对部分因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列入黑名单的相关企业,予以清出本市建筑市场或者期限限制承揽业务,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对建筑业企业注重信用培育,加强农民工工资建设起到了良好的警示、督促作用。

3.完善日常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

进一步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渠道,加强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监管,保证这些企业能够落实清欠责任,把好农民工工资支付这道关。

4.提高施工企业、农民工双方法律意识

在电台、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上强化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从正反例子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兄弟的法律法规保护意识。住建局定期面向施工企业开展农民工工资拖欠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将农民工工资管理内容与质量、安全等一同列入检查项目。

参考文献:

[1]罗辉.政府责任视角下的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07.

[2]张建明.《根治农民工欠薪的政府责任及法律对策》,载《法治研究》,2007 年第8 期.

[3]王一前.对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7(12).

4.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篇四

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体系,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近日,湖北省宜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宜昌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8章36条,涵盖部门职责、用工管理、支付责任、应急管理、诚信管理、责任追究等内容。《办法》不仅适用于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且延伸至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相关责任单位。

5.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对策与建议 篇五

“近几年,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形成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主,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良好机制下,随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力度的加大,群发性、突发性、大规模的拖欠工资行为在一定程度得到了扼止,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有力的维护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社会稳定。但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未根本消除,投诉、举报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有发生。为此,本文结合 XX近几年实际,通过对“欠薪”现象存在根源的剖析和思考,探索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根本途径和长效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基本情况

从 2009 年看,据不完全统计,XX 县建筑行业参加施工较稳定的农民工 2800 多人(不含向家坝施工区),约占用工总数的 60%以上。农民工已成为 XX 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成为 XX 县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目前农民工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应制度措施的不完善及一些施工企业对农民工的管理责任不到位,导致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不断发生,尤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还较为突出,已成为当前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不可忽视的重大社会问题。近三年,我县接待受理投诉、举报建设

领域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案件,2007 年 77 起,涉及农民工 1465 人,追还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 178.63 万元,2008 年 61 起,涉及农民工 747 人,追还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 148.9 万元;2009 年 31 起,涉及农民工 1030 人,追还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 325.48 万元。今年截至 6 月底 8 起,涉及农民工 173 人,追还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 22.86 万元。此类案件的发生,给一些农民工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从而导致有的农民工产生过激行为,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近年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主要成果及作法

近年来,XX 县委、县政府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度重视,各项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各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扎实有力,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上,2007 年至今共接待投诉、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187 起,涉及农民工 3415 人,追还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 675.87 万元。其作法:一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省、市政府的要求,建立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体制,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是加大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力度。我县在搞好投诉举报的同时,顺藤摸瓜,主动出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真履行

牵头部门的职责,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劳动保障重点工作。深入建筑工地,督促建筑企业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禁止将工资发给无用工资质的个人、组织及

“包工头”,确保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中。对农民工投诉举报,及时立案处理,并积极引导农民工合法维权,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守法,确保农民工权益不受侵害。在开展好专项检查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存在拖欠行为的用人单位和大量使用农民工的重点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跟踪检查和日常巡视监察,有效预防和遏制拖欠工资行为的发生。三是设立投诉举报绿色**。投诉举报是农民工讨薪的主要手段,为了让更多的农民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我县开通了投诉举报绿色**,设立举报信箱,并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县委书记、县长实行每月大接访信访接待日,做到了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投诉举报绿色**设立,收到一定效果。四是建立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XX 县 2007 年制定出台了《XX 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施办法(暂行)》、在此基础上,2009 年又制定出台了《XX 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监管,今年又专门制定了《XX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置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警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劳动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保障金制

度和预警机制的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出台,在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五是积极开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普法宣传,XX 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将工作重点放在事前教育和有效预防上,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主导作用,借助舆论工具大造声势。在网站、窗口出公布维权电话,在工地设立维权告知牌等,便于农民工投诉、举报,维护农民工自身的合法权益。集中时间开展街头宣传,集中为返乡农民工讲解维权知识;到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工地和厂矿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和政策咨询活动,提高农民工自我维权意识,帮助用工单位正确理解和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主动加以整改,收到了良好效果。

三、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既有社会大环境的因素,也有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的问题,涉及到社会系统管理的方方面面。我县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上虽取得了一定成效,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比例在逐年下降,但是拖欠克扣工资行为仍时有发生,在一些企业中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尤其在建筑行业表现更为突出。当前,在解决拖欠的制度和机制上还

不十分健全。如,对企业拖欠工资的情况缺乏有效的监控和管理,在保障建筑企业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还缺乏有效的手段和措施;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上还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企业违法行为尚未得到有效的遏制;劳动保障部门在打整体战上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整合和强化,调整劳动关系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其产生拖欠的原因和解决拖欠问题面临的困难:

(一)产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主要原因

1、工人与建筑企业、包工头的关系是形成工资拖欠的根本原因。目前建筑工程施工的方式普遍是由建筑企业把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包工头,由包工头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工人由包工头招用、管理,工资支付也由包工头具体支配。建筑企业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工人办理劳动用工手续、社会保险、未参与对工人的培训、考勤、考核等管理。工人平时只能领取饭菜票或借支生活费,全部工资须等包工头与企业结算,并得到承包款后才能领到。由于工人的工资未按时足额发放而又与包工头的工程款直接挂钩,一旦建筑企业拖欠工程款、工程无法按时完工并验收结算、建筑企业与包工头发生工程款纠纷、包工头将承包款挪用或因管理不善而卷款逃跑,工人的工资就不可避免地被拖欠。因

此,现有建筑工程施工中的承包人用工形式和工人工资支付方式是造成工人工资被拖欠的根本原因。

2、三角债问题是造成拖欠的的死结。欠民工的是班组长,欠班组长的是包工头,欠包工头的是项目经理,欠项目经理的才是建筑商。而欠建筑商的又是谁呢?是业主。这样的“三角债”现状,让处于拖欠链条上的几个环节,依靠自身力量都无法解决。

一旦建设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到施工单位,企业的资金链受到影响,就会出现因拖欠工程款产生工资的拖欠。

3、施工企业垫资施工造成民工工资拖欠。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僧多粥少”的现状导致建筑企业之间过度竞争甚至恶性竞争,处于建设方为了降低成本、转嫁风险,竞相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甚至资金充裕的一些建设方也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长期以来垫资施工已成了承建工程中的普遍现象。施工企业垫资的压力随着层层转包分摊,最后无力转到欠民工,造成民工工资的拖欠。

4、建筑企业工程层层转包、分包造成的拖欠。由于转包、分包等施工方式的普遍存在,包工头似乎已经是建筑业的一种无法摆脱的顽症,建筑领域的资金供给链无形的越拉越长,一般情况下需经过建设方--总承包人--转包人--分包人--包工头—班组长,才能流向民工。民工处于资金供给链的最后一环,这种建筑行业特有的用工模式,一旦其中任何

一方出现问题都会殃及民工,民工往往成为前面各环节主体转移风险、转嫁债务和争夺利益的牺牲品,是最脆弱、最具依附性的一环。因此,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成为不变的事实。

5、建筑企业用工管理不规范,劳动关系不明确,易造成拖欠。当前,建筑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的实际签订率并不令人满意。一是建筑企业用工形式不利于劳动合同的签订;二是农民工对签订劳动合同的积极性不高;

多数是经亲友、同乡、熟人介绍的,对建筑企业或者包工头依附性强,与建筑企业或者包工头之间基本不会签订用工合同;一般情况下在雇主未与其进行结算出具凭据前,对雇主的欠薪行为只能忍而让之。一旦与雇主关系不和,向雇主讨要工资时,民工一无用工合同、二无欠薪依据,给清欠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三是建筑施工企业拒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觉得增加了用工成本,也感到麻烦;而是要求农民工与项目部、包工头签劳务承包协议,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又往往是一种“口头协议”。一旦拖欠工资现象发生,往往空口无凭。三种因素导致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关系不明确,容易造成工资的拖欠。形成拖欠后,从法律关系上来讲,很难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特别是一些恶意拖欠的包工头,无理的阻挠和干预,更加加大了我们调查取证的难度,从而加大了清欠工作的难度。有些拖欠案件我们明知存在拖欠但苦于没有有效的证据支持,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

理。

6、劳动力过剩,农民工成为弱势群体。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使得一些施工企业在分包工程和招用农民工时有充分的选择余地,如此的供求关系和面对巨大的就业压力,则造成劳动协议双方的不平等,从而为企业欠薪埋下了祸根,使得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一是一些农民工找工作,认为只要有活干,不考虑施工方是否具备资质,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能按时支付工资和参加工伤保险等;二是农民工

要想在企业里干活呆下去,就得听老板的话,老板欠农民工两个月工资,也不敢吭一声,若要敢吭一声,老板立马找个接口就把农民工开了。无奈的农民工在施工方拖欠工资时又没有据理力争、讨价还价的勇气,致使应得到的工资一拖再拖,数额越拖越大。给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增加了难度。三是农民工在巨大的就业压力下,自身维权意识差,很少用付诸法律的方式寻求保护。四是农民工素质普遍偏低,法治意识不强,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更愿意招用农民工,却不与农民工签劳动合同,降低劳动保护条件。

7、对开发商和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包工头缺乏有力制约和监督处罚机制,最易造成拖欠。一是对开发商无缴存工资保障金制度制约。开发商开发投资房产,大部分是银行贷

款进行开发,一旦受市场因素影响,资金出现短缺,便不能及时拨付乘建施工单位工程款,导致乘建施工单位无力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则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二是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在 XX 承包建设工程,对建筑企业工资保障金缴存意识不强,造成的拖欠。即使缴存了工资保障金,3%的比例远不够制约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冒险违法拖欠。还有不少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只考虑到自己是过客建筑商,认识上追求利益最大化,根本不注重企业形象和诚信,守法意识也不强,对劳动者工资能拖则拖、能欠的则欠,磨到工程完工验收后,拍屁股一走了之。即使农民工投诉、了之不了,在劳动保障部门查处时,也是把拖欠的工资支付了事,企业和“老板”没有任何损失。而我们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处罚,现行的政策或措施力度不够,企业违法成本低于所获利益,致使一些施工企业和“老板”敢于冒险违法。

8、建筑施工管理不规范。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就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期以及材料的使用、工程款的结算等方面往往只有口头约定,没有签定明确具体的施工合同。一旦双方发生矛盾和纠纷,直接影响到工程款的结算和工资的支付,在追讨的过程中,往往双方各执一辞,互不认账,劳动保障部门对双方谁的说法都无法采信,往往只能采取调解的办法来进行处理,增加了处理的难度,吃亏的往往是农民工。再则一些劳务分包商、包工头与建设施工单位在材料的使

用、工程款的最后结算上发生矛盾和纠纷,也打着农民工工资拖欠理由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让劳动保障部门不明情况而耗去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介入协调解决。他们这种打着农民工工资拖欠理由来解决工程合同(经济合同)纠纷的行为,也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9、一些施工企业和“老板”在利益的驱动下,恶意克扣和拖欠工资。他们总是寻找种种理由,把责任推到农民工身上。

(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面临的困难

1、政策及法律不健全。一是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立法对欠薪行为没有形成一套强有力的制裁措施和制度。对于一些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项目承包人缺少强制手段,无法采取有效措施。

目前有关处理欠薪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条例》,但在认定上只有“无故拖欠”行为才被视为违法行为。二是行业违规操作,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部门监督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严重影响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三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建设领域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在实施中也遇到新的问题和矛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的缴存比例对一些冒险违法施工企业和“老板”(特别是对外来建筑施工企业),远不够制约(一般工程中人工工资最低也在 30%左右)。缴存农民工

工资保障金制度上没有对开发商或业主方、劳务分包企业有明确的制约机制,让开发商或业主方、劳务分包企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缺乏责任意识和足够重视,在工程款的拨付或资金的落实到位上不及时或态度不积极,特别是开发商。

2、经济承包关系和劳动关系混为一谈。投诉举报或清欠工作中经常碰到承包人或小包工头在工程完工后,因工作量、结算工资数额以及以施工质量、工期等经济承包关系问题上出现纠纷或扯皮,工程款不到位或结算不了,而带着农民工借口工资拖欠理由向相关部门施压解决或借口克扣工资甚至携款逃匿的情况,也有层层转包致使拖欠工资难以认定的情况。这些把经济承包关系和劳动关系混为一谈的问题给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也造成农民工工资解决的困难。这些问题确实令人深思、难以释怀。

3、建筑行业“泡沫化”的现象比较严重。人人以为只要涉及建筑行业就能赚钱,就能赚大钱,特别是一些小包工头,对自身的资金能力,技术力量,管理水平等估计不足,盲目的承接工程,一旦亏本以后,就无力承担农民工的工资。

4、盲目贪大投资。少数开发项目,开放建设单位盲目贪大投资规模,在明知自己不具备这样的能力的情况下,盲目上马,急于施工,使得资金链不能形成良性循环,开发建设单位没有足够的资金满足施工企业工程进度的需要,施工

企业也没有垫付资金的能力,往往形成大量的工程款不能按时拨付到位,施工企业也就无力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体制问题和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造成农民工工资解决的困难。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行业管理规则,导致民工工资拖欠难以解决。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制度措施又相对滞后,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需要众多相关部门协调,按权限行事,造成农民工工资解决的困难。因此,也出现行政不力的局面。

四、积极探索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策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关键是积极探索建立政策保障、机制健全,职责明确、监管有力,管理有序、措施有效的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农民工欠薪保障制度问题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来落实。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职工的工资权益,县政府相继制订出台了保障金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县劳动保障部门也进一步加大了工作力度,建立了预警机制。这些制度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县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全县在制度治理农民工欠薪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问题,单靠救火式的应急处置是不行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按

照制度治理的要求,着眼于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必须建立治理企业欠薪的长效机制。认识上的统一,必然会带来行动上的同步,在治理我县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立欠薪保障制度问题上应当树立以下观念:第一,它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对做好我县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第二,它的建立和实施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影响我县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步伐,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从农民变为市民,其劳动报酬权益获得救济得到保障是首要条件。第三,开展制度治理欠薪工作,是深入贯彻我县建设“平安 XX”制度战略的要求。也是持续改善我县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第四,开展制度治理欠薪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的要求。只有每个劳动者的工资权得到制度的切实保护,才能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基本保证,也才能体现人的社会价值和尊严,社会才能更加和谐,人民的生活才能更加安康。第五、开展制度治理欠薪工作,是一项长期重要战略任务。应采取各种措施,运用各种手段,协调各方力量,加大制度治理工作力度,建立

措施有效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和巩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努力为我县进一步加快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良好法制环境。

(二)着眼治本,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和建立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制度。

1、为了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县建设领域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更好的、有力的进一步发挥建设领域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重要作用。一是缴存保障金比例可实行 3%到 10%一个范围浮动比例缴存,对一些冒险违法施工企业和“老板”(特别是对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开发商、劳务分包企业,以及不诚信施工企业可实行最高比例缴存。二是对工程投资总额较大、工期较长的工程,可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上明确分年度或分进度缴存,这便于有规定可操作。三是对不属于建设局职能范围办理开工许可证制约之外的水利、交通、电信、电力等盲区行业建设工程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也应当建立前置把关制约机制。四是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职能上没有开工许可或停工整改

可利用的强制措施监管手段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制约或查处职能,建议收取保障金的职能划归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劳动保障、纪委监察、财政几家每年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执行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严格执行新建工程缴存工资保障金制度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积极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严格规范新

建项目的审批手续,对不缴存工资保障金的建设单位、总承包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发放施工许可证,对已开工的要责令停工,并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属违法、违纪的严厉查处。从而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全面落实到位。

3、可在本县企业中试行设立工资预留账户制度 。为了更有效预防和处置工资拖欠事件,加大企业欠薪应急保障制度力度。可在本县辖区内建设领域企业中试行设立项目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的工资预留账户制度,企业预留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急保障。在企业中设立工资预留账户,更有利于拖欠工资问题的解决。

4,建立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制度。为更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从监管制度上来加大规范建设领域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管理力度,结合我县实际、建议在《

XX 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相配套的监管办法。更具体明确用工责任主体与自然人关系、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各责任方、企业工资支付内部管理行为规范要求、企业工资支付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及使用限制、违反工资支付管理规定查处责任落实等方面的综合监管制度措施。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互相配合、协同解决,

抓好落实和从行业管理角度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有关制度,加大监管力度。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互相配合、协同解决,抓好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涉及的各部门、各方面、各项工作,都是有机联系,相互制约的,都是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整个链条上的环节,和谐地相互配合,有利于发挥最大的功效。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体制,切实加强领导。二是实行综合治理、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原则。要着眼整体、注重系统,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内向型联动机制,实质性地定期与不定期的开展以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劳动用工专项整治。三是根据政府行政问责四项制度要求,建立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的责任追究制度。政府或纪委监察部门可与建设单位负责人签订《某某工程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目标考核责任书》,明确责任落实,同时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与考核领导干部政绩挂钩,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解决不好引发重大社会稳定问题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四是针对有些行业欠薪链条过长,违法分包转包现象严重的现状,建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制度。五是劳动保障

部门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的加大对我县已出台的保障金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的监控和日常巡查工作。加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执法能力,尤其快速处理能力。建议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对欠薪的用人单位的财产实行暂行扣押或者财产保全的权力,克服欠薪者逃逸后不能及时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的程序性缺陷,也能避免欠薪者转移财产。加强同人民法院的配合,建立欠薪突发事件的快速受理、快速查处、快速处理、快速执行的绿色**,切实提高对欠薪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理能力。

2、从行业管理角度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有关制度,加大监管力度。一是建设行政部门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工作。建立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的制约机制,建立并依法实施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监管制度。施工企业原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未解决的一律严禁参与新建工程的招投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未解决前可以责令停工整改或一律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建立

《建筑企业动态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和清除制度,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禁止有拖欠民工工资的企业进入建筑领域,禁止其参加投标、承包项目等,从

源头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建立《建筑工程人工费保证金制度》,即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按照不低于人工费总价的 50%办理人工费担保。施工中一旦发生人工费拖欠,经核实后,可直接从责任方的担保费中支付。三是建设业主单位是第一监管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以及发放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可与建设施工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意识。在每次拨付工程款时,应查对施工单位直接发放或直接监管发放的工资表,确认施工单位没有拖欠工资,才能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四是在一手抓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监管的同时,另一手抓建筑业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因为后者对发生欠薪的建筑业企业的社会惩戒力度更大,影响更广。

(四)建立规范有序的建设领域劳务市场。截至目前,我县无一家建设领域较为规范的劳务公司。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都是使用无资质(或自然人包工头)的劳务队伍参与工程施工,劳务上多数是口头承包协议,缺乏法律依据。劳动关系的不明确,易造成用工或劳资纠纷。因此,在我县成立建设领域较为规范的劳务公司势在必行,行业归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同时,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工程后的用工监管,严禁使用无资质的劳务队伍参与工程施工,严禁“转包”、“挂靠”等非法经营活动,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

(五)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教育。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终受害的是农民工这部分弱势群体。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增强建设方、施工方懂法、守法意识和提高劳动者合法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意义重大。

1、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强化工程建设方执行行业法律法规的意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狠抓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强化工程建设各方,特别是建设方、施工方遵守《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识。每年,除分期分批对施工企业的法人、项目经理、技术人员、施工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外,还应对他们进行一次系统的行业法律、法规培训,使其懂法、守法,教育各方信守合同。

2、深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意义重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是在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中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使用人单位、农民工领会法的精神,掌握法的内容,增强法律意识,促进法的实施。针对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探索制定《建筑企业简易劳动合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

6.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对策与建议 篇六

劳动监察实际工作中,经常接触到投诉被拖欠工资的建筑业民工,他们被拖欠工资时间短的1-2个月,长2-3年,往往自己已是多次讨要无果,转而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时至年底,大量的建筑工程即将竣工或停工,越来越多拿不到工钱的农民工来到劳动监察机构,请求劳动监察机构帮助解决,通过我在劳动监察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淡谈建筑业民工讨要被拖欠工资的现象及劳动监察对策。

一、受理民工投诉中发现的问题

按照劳动监察受理举报投诉案件的条件,要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名称、或姓名、详细地址、电话;要有被举报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我们在可能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尽可能受理),如:

1、不能准确提供被举报人的情况。有50%以上的民工在投诉时,只知道欠自己工资的.包工头叫什么,不知道他的电话号码,不知道他属于哪家公司或是否持有哪家公司法人的授权委托书,说不清这工程层层分包的关系;有30%-40%的民工不知道欠自己工资的包工头是从哪家公司承包的这个工程;有的甚至不知道这个工程的开发公司或总建筑承包公司是谁,个别的民工干脆连自己干的工程叫住宅楼或写字楼都说不清楚。

2、不能提供被拖欠工资的有力证据。有50%以上的民工在投诉时,手里没有欠条、记工单、工资条、劳动合同等任何证据;40%左右的民工持有欠条或记工单,其中大多数是由包工头给出具的欠条,少部分是由包工头手下的记工员出具的记工单,只有极个别的是由建筑企业负责人出具的欠条,但还没有该企业的公章。有的民工拿的是自己的工作记录,没有企业管理人员或包工头的认可签字;个别民工手中拿的分不清是欠条还是收条,上面只有民工姓名和数字,没有数字单位、出条人姓名、没有“欠”或“收”的字样。持劳动合同来讨要工资的民工极为罕见。

二、民工投诉中反映建筑业存在的问题

1、包工头层层分包现象普遍存在,

包工头似乎已经是建筑业的一种无法摆脱的顽症,他们层级之间通过承包协议确定关系,最低层的包工头向工人支付工资。包工头人间蒸发或挪款他用和包工头管理不善,导致民工拿不到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建设部、劳动保障部三令五申禁止向包工头支付工资,但现实中没有做到。笔者接触到的投诉案件中,有包工头掺杂其中的占90%左右。有的建筑公司的老总甚至公开地说:没有包工头,城市建设就搞不起来。

对建筑工程中的转包、分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8、29、67条有专门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主体工程须由总承包单位完成。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违法进行转包、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将受行政处罚,总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或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包工头拖欠工资,劳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其法规依据为:《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为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有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2、建筑企业用工管理不规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仍然存在,也正是这些企业发生拖欠工资问题最多。工资数额没有书面约定,导致劳动争议问题,主要发生在拿高工资的工程管理人员。

三、劳动监察清欠中的问题与对策

(一)欠钱的企业负责人不配合调查工作问题。表现为:不接电话;接通电话不承认他是我们要找的人;找种种借口不来劳动 或答应来但到时不来;收到劳动监察《调查询问书》仍然不来接受询问;来了不带任何材料或材料不齐或材料不符合要求;接受调查但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等。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 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

★ 不拖欠民工工资的承诺书样板

★ 民工工资承诺书

★ 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几点思考

★ 家访解决主要问题范文

★ 打工者工资问题

★ 新会计准则实施需解决的问题及其对策思考

★ 如何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

★ 试用期工资结算问题

7.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对策与建议 篇七

尽管恶意欠薪入刑,但欠薪行为依旧没从根本上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仍突出。据福建省人社厅统计,2014年以来,福建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办的工资类案件、解决欠薪金额和涉及劳动者人数连续两年呈上升趋势。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抓好企业主体责任是根本。《意见》明确各类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对拖欠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对未依法兑现工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同时,福建省将完善支付保障机制。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铁路、电力及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完善和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一旦企业主逃匿,及时动用欠薪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先行垫付农民工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如何提高欠薪企业违法成本?《意见》提出对欠薪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严重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等,在招投标、生产许可、融资贷款等方面予以限制。对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建。

2015年起,福建省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及新建一些建设施工项目开展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至今400多个建设施工项目没有发生一例恶意欠薪事件,这一做法得到人社部肯定,并在全国推广。根据《意见》,福建省将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实行农民工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8.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调研 篇八

近年来,农民工欠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这一痼疾的根除,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还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彻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标本兼治,尤其要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通过法律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一、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现状

近年来,由于社会各界对农民工问题的重视和政府一系列政策的出台,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国家统计局的调查表明:2009年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民工中,被雇主或单位拖欠工资的占1.8%,比2008年的4.1%下降了2.3个百分点;尽管外出农民工在建筑业中的就业比例只占17.3%,但工资拖欠主要还是发生在这一领域,其次是制造业(国家统计局农村司,2010)。

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比例虽然不高且有下降的趋势,但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似乎越来越大。从讨薪方式上看,可谓层出不穷,千奇百怪,如:卖器官讨薪、自焚讨薪、跳楼讨薪、绑架老板讨薪、背炸药包讨薪、堵路讨薪、游行讨薪,等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形形色色的讨薪事件中,掺水率越来越高。据北京市宣武区法院统计,2010年受理的66起农民工讨薪案中一半涉嫌作假,且这一比例还呈上升趋势;另外,诉讼欺诈形式也日趋多样,手段不断翻新(高健等,2010)。正因为如此,在讨薪过程中出现伤残、命案等暴力事件时有发生,造成的影响非常恶劣。

9.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对策与建议 篇九

从今年开始, 南岸区清欠办对在建项目要求在每一个单月的5日前, 劳务企业要将经劳务企业现场负责人、农民工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的上月工资结算表, 报送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如实反映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报送资料包括农民工工资银行卡支付凭据, 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用工单位及各班组长出具的无工资拖欠承诺书等, 一直到在建项目竣工验收。

南岸区清欠办负责人表示, 此举能较好掌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有利于从源头遏制工程款的拖欠。

10.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讲话 篇十

在开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及落实 工资保障金制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1年10月 日)

同志们:

今天这次会议是县政府决定召开的。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全市开展建筑领域农民工资专项检查会议精神,重申我县《预防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暂行规定》,落实工资保障金制度,规范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秩序,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刚才,建林同志宣读了《行唐县预防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暂行规定》,建才同志对开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及落实工资保障金制度专项检查作了具体部署。我完全同意。下面,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要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城乡建设规模逐年增加,大量农民工走出农门积极投身建设领域,为全县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县上下围绕建设清理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采取了一些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今年九月下旬开发区河北赛克尔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拖欠农

民工工资案件中,就涉及农民工400余人,涉及工资额多达数百万元,并引发两起数十名农民工到市政府、市信访局上访事件。其他建设项目也不同程度的存在隐患,如不提前预防和及时处理,将直接影响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究其原因,一是一些工程承包不规范;二是少数建设方结算审计不及时;三是少数包工头因管理不善亏本或为讨要工程款故意拖欠并煽动农民工上访施压;四是少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更重要的是没有有效地落实我县《预防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拖欠暂行规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不到位。

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危害极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开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次支付及落实工资保障金制度,这不仅是单纯的解决农民工工资欠款问题,而是一个关系全局的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对此作出了重要批示;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有关文件。开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次支付及落实工资保障金制度,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密切党群关系,是贯彻“执政为民”,实现“与民同心”的具体表现。各乡镇各部门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作为春节前的一项中心工作,下更大的决心,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要严格施工许可证发放。2010年,县政府为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建设领导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出台了《预防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拖欠暂行规定》,《规定》明确了工资保障金的缴纳主体、标准、时限、及企业和相关部门的责任,还明确了企业不按标准缴纳保障金的,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施工许可证。这次会后建设部门要立即对在建未竣工的项目通知甲乙双方限期缴纳工资保障金,凡未在10日内缴足工资保障金的,一律作停工处理,暂扣施工许可证,待补足工资保障金后方可继续施工。今后所有新开工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劳动部门要及时为企业出具工资保障金到位证明,否则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施工许可证。日后若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部门要按规定提取工资保障金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凡出现没有缴纳工资保障金开工建设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上访的,监察部门要倒查有关部门的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三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要对在建项目和新开项目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凡建设资金严重缺口的在建项目要立

即停下来,暂扣“施工许可证”,待资金补足后方可继续施工;对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建设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房产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明手续。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和到位额度,严防产生新的拖欠。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严格房地产项目的审批程序,凡开发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凡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竣工的工程一律不予办理竣工备案,不得交付使用,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新上项目一律不予审批,现有项目一律停工。要严格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对那些长期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要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视情节给予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等相应处罚。

四要落实各方的责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监察和协调;县建设局负责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清欠工作;县交通局负责公路建设项目清欠工作;乡镇、县直各部门有在建项目的建设、开发单位负责本项目清欠工作;信访部门要及时掌握并报告群体性上访案件,做好来信来访的协调、接待、解答、转办和督办等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危害社会治安案件,协助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严厉打击涉嫌欠薪逃匿、恶意讨薪违

法行为。建设施工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解决;总承包单位有困难的,由主管业主单位负责解决。

11.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总结 篇十一

一、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一)领导重视,加强组织,制定方案。

市联席会议制度办按照专项行动要求,制定了工作方案并下发通知部署全市专项检查工作,落实工作任务和职责,广泛宣传,加大排查力度,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监察处理和源头性案件移交查办工作,强化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二)突出重点,责任明确,确保成效。

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xx〕1号)文件精神,结合《攀枝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县(区)考核办法》和《攀枝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部门考核办法》,根据职责分工加大对各自分管领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住建、交通、水利等建设施工领域、工矿加工企业等重点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对建设施工领域总承包企业直接或受委托发放工资、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设立、劳动合同签订、工伤保险参加等进行重点检查。确保20xx年元旦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确保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欠薪问题在20xx年底前全部清偿。

(三)广泛宣传,加强引导,营造氛围。

我市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宣传活动,引导企业合法诚信经营、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增强了用人单位的守法自觉性和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劳动力市场开展维权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督促用人单位和建筑工地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专项检查行动期间,共印发各类宣传资料和卡通画册6800份,接受咨询972人次。

(四)集中力量,拉网检查,高压威慑。

专项检查活动以来,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协调配合,积极作为,抽调力量组成检查组,按照边宣传、边检查、边发现、边清理、边处理的原则,对建筑施工、加工制造、交通运输、餐饮服务等行业进行了拉网式的检查,形成“不想欠、不敢欠、不能欠”的高压威慑态势。参加检查398人次;共检查各类涉及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232户,其中建筑企业163个,加工企业24个,住宿和餐饮企业19个,其他用人单位26个;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单位1户。

(五)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专项检查工作中,我市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之间信息畅通、工作协调、齐抓共管,形成了合力。一是各县(区)、各部门各司其职、联防联控,加强源头治理,堵塞欠薪漏洞,及时预防和解决新的拖欠工程款和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发生。二是联合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督查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查阅凭证等方式,强调转变观念,建立长效机制;强化执法,落实部门责任;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切实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六)工作成效。

根据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一部署,我市集中力量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以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使用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为重点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3个多月以来,经过宣传动员、调查摸底、个别约谈、重点督查、联合执法、专项检查,对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了全方位的拉网式排查。专项检查行动期间,共清理出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1户,涉及农民工119人,涉及金额260万元;为119名农民工追回工资260万元。全市未发生重大群体性的讨薪事件,总体形势稳定可控。

二、存在问题

(一)个别企业特别是建筑企业贯彻落实国办发〔20xx〕1号文件精神不到到位,个别项目存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等问题;

(二)打击力度不够。以讨薪为名追索工程款、材料款等现象仍然存在,在工作中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及人力来甄别。个别部门、人员对欠薪处理重视不够,处罚欠薪案件较轻;

(三)日常监管存在缺失。主动巡查力量不足,处理处罚不到位,没有完全将欠薪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督促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行动到位,承担起政府项目清欠和重大案件事件处置处理的主体责任,确保问题处理定人、定责、定时、定性。市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协调作用,推动部门密切配合。发挥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办的指挥棒作用,继续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查督办、目标管理和考核,推动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及市级相关部门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源头治理,监管到位。

一是加强排查、预防拖欠,从源头上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协同行业主管部门推动工程建设项目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按月足额实名实人银行代发工资支付模式,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制度,从制度上防止新的拖欠产生。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机制,在工程立项审批、施工企业开工、工程竣工验收上实行全程监控,对施工人数、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认真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台账,在保证全市全覆盖的基础上,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逐户进行检查,做到用工企业和项目一个不漏。

三是做好群体性的事件、极端事件处置预案,分析研判重点行业和难度大的案件,既要排查隐患,着力化解,也要做好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合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执法刚柔并济,惩戒毫不留情。

一是对欠薪企业实行一企一策,专人督办,督促企业整改,确保措施、责任、资金落实到位,做到问题不解决不销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为农民工专设投诉受理窗口,设立24小时举报投诉电话,安排专人值班,及时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切实消除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带来的社会稳定隐患。

二是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严格办案程序,速立速查、依法处理处罚。健全快速打击机制,与住建、公安等部门加强合力,对符合条件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批,震慑一片。

12.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汇报 篇十二

情 况 汇 报

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2011年12月27日)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确保两节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鄂政办电[2011]153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6部委《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10号)精神,我们结合工作实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六部门,于2011年11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截至目前,全市共检查用人单位 378个,涉及建筑施工企业95家(其中市本级主要检查建筑施工企业49家),涉及农民工2.9万人。

一、主要做法

(一)明确职责,加强配合

为了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领导,我们按照上级要求,成立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组成的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并制定了详细的检查方案,明确重点检查对象,分解落实工作责任。我们组织召开了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建设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公安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拖欠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工商部门负责检查验证被检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使用农民工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二)深入开展宣传,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

一是将《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合同法释义》等劳动保障法律、政策法规汇编成册,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送15000余份。

二是通过受理举报投诉、到工作场所现场检查等形式,告知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利,以及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求保护的方法和手段。

三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在建筑工地悬挂民工权益保护责任牌等方式,在全市深入宣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有的放矢的宣传,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政策法规的自觉性也明显提高。

(三)多措并举,缜密开展专项检查

检查期间,我们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做到边检查,边处理,切实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1、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加工制造业、餐饮服务业、交通行业施工工地进行检查。在执法过程中,对农民工举报投诉工资拖欠案件,我们认真记录所投诉的内容。对于投诉内容属实的问题,迅速指派人员介入,深入工地现场调查核实,并及时拿出处理方案,确保企业拖欠行为得到有效解决,使农民工在最短的时间内足额领取到拖欠的工资。

2、把握执法重点。检查主要内容为:用人单位工资是否已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是否不低于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检查记工考勤卡的建立和履行情况,查看工资支付凭证,听取劳动者反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询问通知书和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

3、及时处臵群众投诉案件。我们通过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和处理结果回访制度,规范举报投诉处理程序,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立举报投诉信箱,进一步畅通了举报投诉渠道。同时,我们建立值班制度,加强24小时值班,确保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无阻。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类投诉举报和媒体提供的信息,做到“有报必接、有案必查,及时介入、依法处臵”,不放过一起欠薪举报案件,不漏掉一条欠薪信息,不放走一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人。对涉及人数多、金额较大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及时介入,迅速调查,及时进行处臵。

(四)建立预防欠薪机制,源头预防欠薪问题 为更好地推动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我们逐步完善了农民工工资监控管理体系建设,扎实有效地推进预防欠薪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是建立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截至目前,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账户已累计收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1021万元。

二是建立工资支付日常监管制度。重点加强房地产开发等在建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欠薪问题的发生。

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建设单位未按工程合同足额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在对处理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调查发现有少数建设单位因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不到位,到年终或工程主体结束后双方发生争议,造成农民工无法足额领取工资。

(二)施工企业垫资施工,资金不足引起平时拖欠。部分承建企业为全垫资性质,在平时工作中只发放给农民工生活费用,一般只占农民工应得工资20-30%左右。到年终由于承建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造成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往往数额较大。

(三)农民工工资平时不能做到月发月清。少数承建企业与无主体资格的个人非法签订了分包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付款方式为工程量的50-70%左右。更为严重的是,有的没有书面约定,致使农民工到月无法足额领取工资。

(四)施工企业不与农民工依法签定合同,用工管理混乱。施工企业存在非法分包行为,开发商与施工方、施工方与农民工之间不签订合同,造成各方之间权责不明。施工企业的项目部对农民工的管理较为混乱,包工头招用人员随意性较大。施工企业的项目部只依据工程进度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包工头,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及时到位。

(五)农民工维权意识淡薄,平时对拖欠工资行为不敢投诉。绝大部分农民工对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对每月只领取生活费的方式不敢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甚至一次次听取包工头的欺骗,加之农民工害怕失去工作岗位而埋头苦干到年底,最后一年的血汗钱还是无法兑现。

三、存在的突出问题

通过对我市比较集中的建筑业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分析来看,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主要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有着发生起数多、金额大、历年拖欠等特点;二是有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证据资料不全,并涉及到包工头拖欠工资,甚至有的包工头居无定所不好联系。三是有个别案件基本上没有任何书面证据材料,不易证明,也不易核实拖欠的具体金额,造成上访案件难以查处,也给我们清欠工作带来难度。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今年以来,我们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元旦、春节的临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会进一步凸现,面临的情况将会更加复杂,任务将更加繁重,维权维稳的压力也将更大。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一)认真摸底排查,扎实清欠。一是针对举报投诉,对辖区内用人单位搞好摸底排查,进行普法宣传,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解决。二是进一步加大清欠力度,对部分证据不足但仍能采取调查取证办法的,进一步调查寻找证据;对没有书面证据但能找到拖欠包工头或建筑单位的,尽量加以解决。对恶意拖欠的用人单位严肃处理,避免农民工投诉拖欠工资案件集中到年底上访的现象。三是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于元旦、春节期间适时执行无休日制度,力求做到平时工作不放松,元旦春节期间重点抓,确保不发生重大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

(二)加大宣传力度,完善网格化建设。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使农民工充分认识到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进一步加大人力和资金的投入,更好地完善社会保障网格化建设,创建自我维权与执法监督于一体的和谐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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