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共12篇)(共12篇)
1.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篇一
2010年全市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要点
作者:ags
出自:许昌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0-4-12 11: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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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紧紧围绕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的整体部署,按照“加大力度、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提高质量、确保安全”的工作要求,创新办案机制,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确保办案安全,促进市委“一争四推三提升”等重大战略决策的贯彻落实,为我市争当“科学发展示范市”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案件检查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腐败现象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违纪违法案件仍处于易发、多发期。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最基本的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牢固树立“查办案件是尽职、有案不查是失职”的观念,把案件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切实加大办案力度。
二、突出办案重点,改善案件结构
要突出办案重点,下功夫改善案件结构,市、县两级纪委监察局做到“四个上升”,即查处率、要案率、重处分率、贪污贿赂案件率要上升。
(一)突出重点人员。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二)突出重点问题。
1、严肃查处贪污贿赂、腐化堕落、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案件,坚决惩处利用人事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严肃查办侵害群众利益案件、群众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对影响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3、严肃查办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和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
4、按照市委“执行力提升年”的决策部署,坚决及时查处影响恶劣的消极腐败案件。
(三)突出重点领域。
1、从严查处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违纪违法案件。
2、严肃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和商业贿赂案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查处力度。
3、注重查办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等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案件。
三、抓好自办案件,提升办案质量
市、县两级纪委监察局要按照省纪委 “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干给一级看”的要求,突出抓好自办案件,提高自办案件比重,通过自办案件体现对基层办案工作的指导,体现加大办案力度,提升案件检查工作质量。
(一)注重拓宽案源。市、县两级纪委监察局要及时排查筛选举报线索,集中力量查办领导干部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有影响的大案要案。要扩大办案成果,深挖窝案、串案;注重从廉洁自律、纠风等专项治理工作中挖掘案件线索;积极从执法机关获取案件线索。
(二)推行案件主办人制度。推行案件主办人制度,实行主办人竞争制、终身负责制。
(三)讲究办案方法与策略。案件查办人员要在严格使用党纪法规的同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查办案件的新办法、新思路。要做好初核工作,提高案件成案率,实现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
(四)坚持实体程序并重。
1、坚持“实事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方针,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2、要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把依纪依法办案的要求贯穿到案件查办的每一个环节。
3、实行依纪依法办案监督员制度,切实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的监督。
4、办案人员要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提高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水平。
(五)重视发挥查案的治本功能。坚持重大典型案件“三报告一建议一整改”制度,做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治理一方风气。
四、完善办案机制,加强基层办案
(一)完善基层办案机制。市纪委监察局要研究制定市直派驻机构协同办案机制,整合办案资源。县(市、区)纪委监察局要进一步完善落实“三位一体”办案机制。
(二)完善协同办案机制。根据领导分工调整情况,调整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定期召开反腐败协调会议,建立健全协同办案制度,进一步形成惩治腐败的合力。
(三)完善办案奖惩机制。市纪委在全市推行“双优”评选,组织开展优质案件和优秀主办人评选和表彰。对办案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出现安全问题和违纪违法问题的,严肃追究责任。
(四)完善基层办案督导机制。市纪委每季度召开一次县(市、区)案件检查工作例会,交流、研讨案件检查工作。市、县两级纪委要对基层办案人员、经费、装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强化安全意识,确保“双零目标”
(一)强化安全意识、责任意识。要从维护党和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形象的政治高度,从加大办案力度与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有机统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办案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服务大局、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和廉洁办案的理念。
(二)明确安全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同志要对办案安全工作亲自过问、重大问题亲自解决、重大事项亲自协调;分管领导要负主要领导责任,切实把办案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工作牢牢抓在手上;办案部门负责人要负直接领导责任,切实履行查办案件和办案安全的双重职责;调查组组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责各项办案安全措施的落实;办案人员要对办案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正确使用“两规”等办案措施。使用“两规”措施要按照“坚持使用,慎重使用,确保安全”原则,严格使用权限,严格把握条件,严格报批备案,严格控制“两规”人数和时间。
(四)加强办案场所的监督管理。市纪委监察局要进一步完善办案场所设施,加强办案场所管理。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有条件的要设立专门的办案场所,条件暂时达不到的要设立专门的谈话场所,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做到对谈话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现场谈话原始记录、录音录像资料。
(五)严格落实办案安全检查制度。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行办案安全“分级负责、案案有检查、月月有报告”制度,分管领导对自办案件的办案安全工作要做到每月“案案有检查”。
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队伍建设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组织办案人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增强法制观念,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加强对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等业务知识的学习,使办案人员适应办案工作的需要;强化办案人员纪律意识,增强纪律观念,坚决抵制各种诱惑和不正之风;要加大对案件工作的投入,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向案件工作倾斜,配齐配强办案人员,保持办案队伍相对稳定。2006年全县案件检查工作要点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体现,是惩治腐败和端正党风政风的有效手段,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政治保证。2006年,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查办案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查办案件作为重要职责和重要任务,坚定不移地抓好案件查办工作。
一、明确指导思想,把握办案重点 1、2006年全县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为指导,紧紧围绕“十一五”规划和中央、省、市纪委整体工作部署,按照“提高质量、改善结构、规范程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办案工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建设和谐襄城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2、2006年,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重点查办:①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违反党纪的案件;②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贪污贿赂的案件;③认真查办请客送礼、跑官卖官、拉选票的案件;④认真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案件,特别是那些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案件;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和侵害投资者权益,干扰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⑥认真查办商业贿赂案件;⑦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尤其是发生在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失职渎职案件;⑧发生在金融、工程承包、土地管理、政府采购、以及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案件。
二、强化办案措施,提高办案质量
办案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
1、增强责任意识。对案件的查办坚持定领导、定人员、定责任、定方案,逐步试行案件主办人制度。
2、重事实、重证据。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要认真收集、鉴别和使用证据,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补证,严防伪证、错证。
3、准确定性量纪。正确区分违纪行为与非违纪行为,准确区分不同类别的违纪行为,严格执行量纪标准,作出恰当处理。
4、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和免予处分的规定,做到宽严相济。正确运用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两种方式,对需减轻处分或作出其他处理的,要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5、要加大对违纪违法人员经济处罚和追缴违纪违法款物的力度,积极发挥经济处罚手段在遏制腐败中的作用。
6、要认真落实完善重大典型案件“一案两报告”制度,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积极作用,突出其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
三、加大办案力度,改善案件结构
1、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人民群众衡量反腐败工作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志。当前仍然是腐败易发多发期,查办案件工作不能减弱,必须继续加大办案力度,保持对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体现在办案数量上,不能有大起大落,对办案工作相对薄弱的地方和部门,要进行重点督导和帮助。
2、在稳定办案数量的同时,要注重改善所办案件的结构,着重查处那些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以提高震慑力,增强教育效果。
四、规范办案程序,依纪依法办案 查办案件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办案程序,要强化程序意识,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保证办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1、严格案件线索受理程序。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人各种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及时报告,经集体研究后作出处理,不得擅自处置。
2、严格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程序。对涉嫌违纪的问题,需进行初步核实的,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经初步核实,对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对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严格立案和调查程序。所有案件的立案,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遵守审批时限规定;要严格按规定调查取证,严格遵守案件调查时限规定;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办案,稳妥、慎重、有效地使用“两规”、“两指”等办案措施,严格使用权限,严格把握条件,严格审批程序,严格备案程序,严格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和意外事件;要严格执行各项办案工作制度;案件调查结束,案件检查部门要按规定将证据和程序两方面的材料,全面及时地移送案件审理部门。
4、严格办案环节备案程序。实行办案环节备案制度,在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的同时,必须将办案过程各环节的有关材料及时送案件管理部门备案,确保办案程序合法、办案手续完备。
5、要坚持文明办案,树立惩治腐败与保护公民和党员合法权益并重的意识。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求人的原则,善于运用政策,做到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区别对待。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素质
提高办案人员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办案队伍,是做好新形势下办案工作的重要保证。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把队伍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确保办案人员在尖锐复杂的斗争面前经受住考验,不出问题。
1、要组织办案人员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在办案队伍中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积极探索办案工作规律,不断改进办案方式和方法,提高办案工作整体水平。
2、进一步学习贯彻中、省纪委六次全会和市纪委五次全会及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办暨案件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纪委关于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5]28号)、《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中纪发[2005]7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政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中纪办发[2005]20号)文件精神,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查办案件工作的具体措施,不断提高依纪依法办案水平。
3、各组纪检监察机关要从关心、爱护干部的角度出发,对执纪办案人员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要把加强工作纪律尤其是办案纪律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对待以案谋私、以权谋私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决不护短。
4、执纪人员要增强宗旨观念,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办案工作任务,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
2008年全县案件检查工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市、县纪委全会的会议精神,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突出重点、扎实工作,认真落实办案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严肃查处影响勉县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典型案件。加强案件剖析,健全制度,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一、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要求,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坚决查处破坏改革、阻碍发展、影响稳定的违纪违法案件
一是查办重点部门和重点领域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案件为重点,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的案件。严肃查办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发生的违规招标、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案件;利用组织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二是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即要严厉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重点查处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以及其他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对手段隐蔽、性质严重的商业贿赂行为及时查处,坚决惩治违纪违法人员,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三是查办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处各级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造成一定的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损害了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案件。四是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体察民事、民情,关注民生、民意,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贯穿于办案工作始终。今年要严肃查办涉及教育、医疗系统收费问题,粮食直补、退耕还林、通村道路硬化等损害群众利益的热、难点案件并要加大力度查办。五是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案件。加大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和重大项目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办违反党的政策,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责,不作为、乱作为的案件。
二、增强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办案工作责任制
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实行办案工作责任制是必然趋势,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切实把多办案、办大案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主线。一要坚持有案必查。加大查案工作力度,做到有案必查,违纪必究,该初核要初核,该立案调查要立案,该处理执行的要处理执行,该移送的要移送。二是要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组织力量,力争突破一些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三是要进一步明确办案工作责任。各单位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建立健全案件线索排查制度。一旦收集和掌握有价值的案件线索,要组织力量认真调查。四是要加强检查考核和奖惩。本着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奖励与考核相衔接的原则,对各级的办案情况进行考核。对在查办案件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办案不力、有案不查、压案不报的,视情节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依纪依法查办案件,不断提高办案工作质量
坚持依纪依法办案,注重办案程序,充分应用证据,是我们查办案件的指导思想和要求,必须使之贯穿于查办的每一个案件中,使查办的每一个案件都有理有据,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一要坚持文明办案。要牢固树立惩治腐败与保护公民和党员的合法权利并重的意识。在查办案件中,要尊重被调查人的申辩权,充分运用思想政治工作耐心教育,促其反省,主动陈述自己的问题和错误。二是要正确使用办案措施。在办案工作中,充分正确用好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案件的权
利和组织措施,对于“两规”措施的使用,要做到“敢用、慎用、善用、安全用”。三是要提高组织协调,合力攻坚办案的工作能力。案件组织协调发挥的作用越大,办案的成效也越大。要切实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完善组织协调机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依纪依法组织整合办案资源。四是要拓宽案源,提高办案质量。要主动到人民群众去搜寻案件线索,积极从信访举报中筛选有价值的案件线索,从执法、纠风、审计和专项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从经济工作的重点、改革的难点、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中去发现问题,注重从正在办理的案件中去深挖串案,窝案、团伙案,实行案件举报奖励制度。
四、坚持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形成惩防合力的重要手段
一是要抓案件质量分析。对查结后的案件,办案人员不但要写出案件调查报告,还应写出案发原因与教训的案件剖析报告,对全县阶段性发案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二是要抓案发单位问题整改和长效机制建设。对办案过程中发现发案单位在管理、监督等方面的问题,及时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要求整改、纠错,要帮助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三是要抓案件的警示教育。在查办案件中,要对涉案人员进行党风廉政和遵纪守法教育,同时通过他们教育其亲属、朋友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从而起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稳定一方的作用。必要时要到案发单位和相关单位召开警示教育大会,通报案情,剖析案件,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把办案是最好的教育落到实处。四是要抓受处分人员的跟踪回访,使其吸取教训,重新振作起来。同时,协调有关单位在政策和规定范围内,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树立法纪观念、政策观念、程序观念和证据意识、安全意识。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008年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要点
作者:ajss
出自:许昌廉政网
发布时间:2008-5-20 16: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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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围绕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的整体部署,按照“加大力度、突出重点、依法办事、规范程序”的要求,创新办案机制,加大办案力度,为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加快发展,实现富民强市目标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叶青纯同志明确指出,查办案件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要放在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从我市看,当前一些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呈易发多发态势,表现形式各异,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我们必须把查办案件作为中心工作,摆上突出位置,以更坚决的态度,更有力的措施,更扎实的工作,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因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查办案件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始终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落实办案措施,加大办案力度
1、进一步加强同组织、人事、公安、检察、法院、财政、审计、信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相互移送案件材料制度、协同办案制度,不断完善办案协作机制,增强突破大案要案的整体合力。
2、加强对办案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对办案工作相对薄弱的地方和部门,特别是长期没有案件的单位和乡(镇),市、县两级纪委要派专人进行督导,分析原因,帮助整改。对于案件总量非正常下降的地方和部门,要及时对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谈话提醒。
3、建立办案奖惩机制。市、县两级纪委监察局要落实办案奖惩机制,对办案有功人员,按照责任轻重、贡献大小,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特别突出的,给予提拔重用。对出现问题的,也要按问题性质、损失大小和影响程度,严肃追究责任。要通过创新办案机制,激活内动力,创造有利于办案人员成长、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工作环境。
4、加大对办案工作的投入。配备办案工作必需的车辆、计算机、书籍等,以适应办案工作的要求。要认真研究落实固定办案场所建设。
5、重视发挥查案的治本功能,坚持重大案件“三报告一建议一整改”制度,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帮助发案部门和单位总结教训,促进预防腐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做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治理一方风气。
三、突出办案重点,改善案件结构
1、突出重点人员。认真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市纪委监察局重点查办县(处)级干部案件,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和市直办案协作区各单位重点查办乡(科)级干部案件。对群众反映强烈、比较复杂的乡(科)级干部案件,市纪委监察局将视情况进行直查快办。
2、突出重点部位。对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违纪违法案件要从严查处。
3、突出重点问题。(1)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2)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非法批地批矿、低价出让土地和矿产资源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3)在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中隐匿、私分、侵占、转移国有资产以及企业领导人员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4)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5)利用司法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6)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7)重点领域和重点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
4、突出重点领域。认真查办干部人事、司法、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济领域发生的案件,积极查办基层发生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
5、着眼提高案件质量,下功夫改善案件结构。做到“四个上升”,即查处率、要案率、重处分率、贪污贿赂案件率要上升。
四、抓好自办案件,提高办案质量
市、县两级纪委监察局要把抓好自办案件放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要集中力量查办在当地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大幅度提高市、县两级纪委自办案件比重。
1、拓宽案源,注重查处案中案。要加强对在办案件的搜证力度,挖掘和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注意挖掘深层次问题;注意在办案过程中挖掘案件线索,扩大办案成果,突破窝案、串案;注重从廉洁自律、纠风等专项治理工作中挖掘案件线索;从加强与有关执法机关的联系中获取案件线索。要讲究办案策略与方法,进一步提高案件线索的初核成案率。
2、明确责任,建立完善办案工作责任机制。要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行领导负责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同志要对查办案件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干部要分工负责。纪委书记要经常听取案情汇报,研究办案措施,对重要案件直接领导,一线组织、一线指挥;复杂案件组织协调,统一指挥。实行定任务、定领导、定人员、定责任、定方案,保证办案工作健康运行。
3、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全面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对案件定标准、定时限、定奖惩。通过主办人竞争制、主办人对办案人员辞退制、主办人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制等措施,为办案人员鼓劲加压,创造有利于办案人员成长、促进优秀办案人才脱颖而出的工作环境。
五、加强基层办案,稳定办案总量
1、抓好县、乡两级纪委办案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县(市、区)案件检查工作例会,汇报、交流、研讨案件检查工作。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掌握的举报线索要及时筛选,对可查性强的问题,要集中力量查办。乡(镇)纪委对案件线索要做到有一件查一件,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切实解决一些乡(镇)办案“空白”问题。
2、加强市、县两级协作区办案工作。市直办案协作区各单位对科级干部的信访举报要做到件件有着落,每季度要向协作区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市、县两级纪委要采取领办案件、定期听取汇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协作区案件查办工作的督促指导。
3、实行案件线索集中排查上报制度。根据省纪委要求,市纪委县(市、区)纪委、市直办案协作区各单位乡科级干部案件线索实行“下管一级”,各县(市、区)纪委对案件线索也要“下管一级”。上级机关对集中排查报备的案件线索,要在筛选的基础上实行交办、督办。
六、强化程序意识,严格依纪依法办案
1、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严格执行各项办案制度,坚持把依纪依法的要求贯穿到办案过程的各个环节。
2、正确使用“两规”、“两指”等办案措施,严格使用权限,严格把握条件,严格报批备案,严格工作纪律。
3、把依纪依法扎实取证放在首位,坚持实事求是,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4、坚持文明办案、安全办案,树立惩治腐败与保护公民和党员合法权益并重的意识,坚决防止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和意外事件,实现办案人员零违纪、办案对象零伤亡的“双零目标”。
七、加强队伍建设
1、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办案人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坚持做到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讲原则,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
2、加强组织建设。要配齐配强办案人员,保持办案队伍相对稳定,保证每个纪检监察室要有足够的办案人员在岗在位。
3、加强业务学习。加强对办案人员特别是新进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业务培训,使办案人员能够适应办案工作的需要。
4、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办案人员要强化纪律意识,增强纪律观念,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工作纪律特别是办案纪律,坚决抵制各种诱惑和不正之风。
2.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篇二
昆明中支在组织开展的对全省人民银行系统内控安全管理及案件防控工作的联合检查工作中, 由于各方面的准备比较充分, 考虑也比较细致, 截至2011年4月8日, 派出的7个检查组、118名检查人员, 克服生活上的困难, 发扬不畏辛劳、连续作战的精神, 加班加点, 原计划用一个月完成的工作任务, 仅用了20天左右的时间, 提前完成了对全省人民银行系统的内控安全管理及案件防控工作的现场检查任务, 并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和效果。具体做法如下:
一、组织得当, 措施有力
这次联合检查由于涉及面广、业务量大, 为了按时、高效、高质完成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及昆明中支安排的各项检查任务, 有效组织全省各州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完成对本级及辖区县支行的自查工作, 根据昆明中支党委的安排, 由周振海行长亲自指挥, 王建东副行长具体负责, 内控办制订方案及牵头, 组织抽调业务骨干组成的7个检查组分别由7位处级领导带队, 内审人员担任主查, 各专业人员具体负责本专业的检查内容, 并采取下查一级、集中动员、分口培训的方式, 开展对全省人民银行各州市中心支行内控安全管理及案件防控工作的联合检查。
二、要求一致, 标准统一
这次联合现场检查前, 内控办统一下发了《关于开展内控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和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到全省人民银行各州市中心支行, 要求各州市中支组织开展自查的同时, 做好昆明中支组织开展的检查准备和配合工作;统一规定操作程序和检查形成的文书格式;统一设计检查发现问题分类统计表;统一汇编了10个专业的《XX专业业务内控专项检查表》, 现场检查中, 各检查组均严格按照检查表规定的内容遵循统一检查标准, 并根据“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 按专业科室出具事实确认书, 由被检查部门及行领导签字、盖章确认。同时在检查前, 组织全体检查人员及相关处室领导共124人参加的动员培训会议。由王建东副行长进行检查前的动员, 保光友处长提出检查要求和注意事项, 最后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对本专业抽调的检查人员进行统一培训。
三、高度重视, 积极响应
本次检查涉及到会计、支付、反洗钱、国库、科技、保密、发行、保卫、征信、外汇管理等业务处室的领导都高度重视此次检查, 所有涉及到的业务处室都做到认真组织, 负责人亲自挂帅, 详细布置。一是为保证检查标准、检查方式、检查结果的统一性,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规定格式检查表的制作, 制定较详细、完整的检查内容。二是为保证检查的质量, 各处室认真选派检查人员, 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精、检查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检查组。特别是科技处和征信管理处, 在自身工作异常繁重的情况下, 仍精心挑选了16名人员参加了检查工作。
四、领导关怀、增强信心
本次检查的第六检查组承担了对保山、怒江、德宏三个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的检查任务, 因时间战线长, 任务相对艰巨, 第六检查组人员都较疲惫。2011年4月6日, 昆明中支周振海行长一行亲临德宏州中心支行看望检查组的全体同志, 并对全体同志节日期间加班未休息的奉献精神表示赞赏和感谢, 同时代表昆明中支党委勉励大家要再接再厉, 希望通过本次检查促进全省州市中心支行加强内控管理, 也希望全省州市中心支行效仿昆明中支的做法, 认真组织对辖区支行内控检查工作, 通过内控检查达到上下沟通、交流学习的目的, 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系统业务管理, 同时检查组人员也可以借此增加知识和才干。
五、认真检查、如实反映
3.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案件的查办程序 篇三
关键词: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举报案件;查办
当前,举报成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重要来源,舉报工作也因此被称作反腐败斗争的前沿阵地而广受重视。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反腐败的专门机关之一,因其独特的职能优势,在反腐败斗争中占据不可或缺的地位。理顺举报案件的查办程序是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举报案件的基础。
一、举报材料的受理
举报材料的受理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第一个程序,对后续处理程序是否开展以及如何开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在此过程中,需要正确处理两个问题:
1.明确举报案件是否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包括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举报案件的对象主要为党员、党组织,监察机关受理举报案件的对象则主要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具体范围可以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定,范围内的,纪检监察机关才可以受理。
2.对举报材料的处理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
对需要查清反映的问题以决定是否立案的,应提出初步意见报领导审批;对涉及正在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应迅速转交承办案件调查组;属于下级或其他有关机关受理范围的,应迅速交办或转办;内容不详或有其他情况的,应留存备查。
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是指对举报案件涉及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了解、核查、证实,以确定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的程序,过程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掌握方式方法
开展初步核实要做到及时、准确、认真、保密,确保有效实施。可以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要求有关部门提供资料,要求有关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行录像、拍照,或者将专门问题提请专门人员机构进行鉴定,但要限定在权限范围内,本着完整、准确、全面的原则收集证据资料,务必做到合法合规。
2.遵循程序
初步核实包括办理初步核实手续、确定初步核实人员、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和初步核实的实施四个步骤,第四步是相对比较繁琐也是比较重要的环节,是案件查处过程中的交叉路口,也是决定案件是否要立案、对被反映人如何处理的关键一环。
三、立案
立案是调查处理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前提,是案件检查的必经程序和重要环节,是案件检查过程的过渡环节。这一过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立案需由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决定,未设立纪检监察机关的单位应由相应的党组织、政府和主管单位决定。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两个问题:
1.明确立案的条件
即纪检监察对象确有违纪违法事实而且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二者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前提,缺一不可。
2.按照立案条件进行审查,并遵循一定的程序
审查立案材料并撰写《立案呈批报告》,在充分听取汇报和讨论的基础上确定所反映的问题符合立案条件后再审查批准立案,批准立案后将立案决定向相关人员、单位进行通知与通报,重要复杂的案件要做好备案。
四、调查
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中心环节,为确立被监察对象是否存在违反党纪政纪现象以及是否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收集证据、查明事实。调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在调查前组织好调查人员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调查方案,尽可能全面地调查和收集涉案信息。与前三个环节不同的是,在此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可以在办案过程中根据需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6条、2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19条等的相关规定,对被监察对象采取相应强制性措施。
五、调查终结
在调查终结阶段,纪检监察机关需要根据在调查阶段所获得的证据资料提出定性处理意见。为确保处理意见有理有据无懈可击,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对取证材料再次进行筛选鉴别,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确保证据链条的真实、完整、协调一致。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要将认定后的违纪违法事实写成违纪事实材料,交给被调查人阅知,允许其提出意见和申辩,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其意见和申辩认真斟酌考虑,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为证明被调查人已经阅知,需要求被调查人在材料上进行签字或做文字说明,被调查人未签字的,相关负责人需要做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六、移送审理
案件需要移送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根据事实情节和党纪政纪的要求提出移送审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查后决定。移送审理主要侧重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提出的处分建议的审理。对移送审理的案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经立案调查且调查终结;二是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是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三者缺一不可。
七、案件审理
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权限范围进行审理,对不在自身权限范围内的案件不能越权审理。在案件审理要有经过承办人员接案审理、集体审议、谈话和征求意见、审批等过程,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八、违纪处分
违纪处分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等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办理。对党员个人的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党组织的处分,主要是改组和解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的处分。
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案件的查办程序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查办案件需要遵循的步骤,可以提高案件查办效率,减少错误机率,但在具体案件查办过程中,情况复杂,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需要在办案过程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参考文献:
[1]李卫国.举报制度:架起公众监督的桥梁.中国方正出版社.2011
[2]中纪委网站公布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程序
作者简介:
4.纪检监察案件评查工作实施方案 篇四
为了不断强化纪检监察干部依法依纪办案意识,进一步规范办案行为,切实提高办案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提升案件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案件评查内容
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从案件实体、程序和文书制作三个方面,对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查结案件的调查卷和审理卷进行评查。
二、案件评查办法
每年年终对全年所办案件进行质量评查,评查分自查和集中评查两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
由案件承办室或镇街道纪委、市直纪检组对照案件评查标准进行查缺补漏,能补办的手续及时补办,不能补办的,写出书面材料上报案件评查领导组。
2、集中评查阶段
邀请运城市纪委审理室与市纪委案件评查领导组共同按照评查标准对所办案件进行集中逐案评查计分,填写案件评查质量报告表。
三、案件评查标准
案件评查实行百分制。实体占40分,办案程序占40分,纪检监察文书制作占20分。
(一)案件实体方面(40分)
调查案卷
1、案件事实(10分):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生的原因、条件、发展过程、情节、手段以及造成的后果。涉案的相关责任人责任是否清楚。缺一项扣1分。
2、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5分):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经历,现在工作单位及职务;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被调查人的是否受过处分;调查报告中被调查人的认错态度、违纪款退赔情况是否写清。缺一项扣0.5分。
3、证据材料(15分):是否一事一证,一人一证;被调查人谈话笔录、本人陈述材料,相关的证人证言、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勘验和检查笔录是否齐全。缺一项扣1分。
4、定性及处理意见(10分):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依据的条规是否确切。缺一项扣2分。
审理卷
1、审理谈话(10分):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违纪事实是否与本人进一步核实;错误性质、处分依据是否给本人讲清;下发处分决定前谈话中所受处分对本人职务、工资等影响是否讲清;是否告知本人的申诉权。缺一项扣1分。
2、审理报告(10分):违纪事实是否清楚、审理意见与调查组意见不同的理由是否写清;从轻、从重情节是否写清。缺一项扣1分。
3、处分决定(10分):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缺一项扣1分。
4、执纪(10分):所受处分相关的执纪回证是否齐全。缺一项扣1分。
(二)案件程序方面(40分)
调查卷
1、案件调查组成人员(2分):不得少于二人。
2、案件调查时限(5分):初核时限为一个月,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5天,案件调查时限为两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需延长的,是否报市纪委监委领导。超一天扣0.5分。
3、呈报领导签批的文字材料要求(6分):如初核报告、监察建议、立案决定书、调查报告等,是否使用《纪检监察案件检查文书呈批卡》,是否装入案卷。缺一项扣1分。
4、所有发给被调查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本人和有关单位的纪检监察文书都必须填写送达回证,是否加盖单位公章。缺一项扣1分。(6分)
5、案件检查中所形成的纪检监察文书是否编写页码,底稿是否装入案卷。缺一项扣0.5分。(5分)
6、初核时间、立案时间、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时间、调查报告(核实报告)等时间是否前后矛盾。一处矛盾扣2分。(6分)
7、移送审理时案卷初审章、领导签字等手续是否齐全。缺一项扣1分。(5分)
8、《调查告知卡》、《廉洁自律卡》、《回访监督卡》三卡是否齐全。缺一卡扣1分。(5分)
审理卷
1、案件承办人要求(10分):一般案件应由两人承办;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进行审理,并确定一人主办。一人审理的扣5分。
2、审理时限(15分):案情简单的案件为2—10天,一般案件为7—15天,重大复杂案件为10—25天。超一天扣0.5分。
3、审核程序(15分):所审理案件是否经审理室集体审议,是否征求被审查人所在单位或支部意见,是否经纪委常委会和监委委员会议审定。缺一项扣5分。
(三)案件文书制作(20分)
调查(来源:公务员在线 http://)卷和审理卷的总要求是:谈话笔录、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调查报告(核实报告)、阅卷笔录、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的书写要工整,表述要准确,内容要完整,条理要清楚,结构要严谨,观点要统一,文字要精练。
调查卷:
1、案卷装订是否整齐规范,卷面书写是否工整规范。不合要求的扣1—5分。
2、核实报告、调查报告等文书材料的书写是否符合公文格式要求。存有叙述事实不清,层次不清,语言模糊,错别字较多的。扣1—
10分。
3、案件材料书写要求(5分):所有文字材料如证人证言、谈话笔录、核实报告、调查报告底稿、见面材料、本人陈述、检查等,必须用墨汁、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或纯蓝墨水书写。一份材料不合要求扣0.5分。
审理卷:阅卷笔录书写不工整,审理报告陈述违纪事实不清,层次感不强;处分决定语言含糊,表述不准,有错别字的。扣1—20分。
四、奖惩办法
年终根据各室、各单位的案件评查得分(所办案件得分数之和除以案件数计分)排队,并通报全市。对排在前三名的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经济奖励;后三名的通报批评,并根据案件评查扣分情况,按照每分10元的标准扣发办案补助。
五、评查领导组
组长:*(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副组长:*(纪委副书记、监委主任)
*(纪委副书记)
*(纪委副书记)
成员:*(纪委常委、监委副主任)
*(纪委常委、监委副主任)
*(纪委常委、监委副主任)
*(纪委常委)
*(监委副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兼)
成员:*(审理室副主任)
5.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篇五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三条所称“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是指纪律检查机关在党章和《条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有权进行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章、《条例》的手段,干扰、阻挠纪检机关的办案活动。对妨碍案件检查工作的,应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作出处理。
第三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是指:
1 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
2 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应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
3 确定错误性质和提出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4 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都应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收集的证据和形成的案件材料也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在案件检查中,纪检机关要切实保障党员和群众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等项权利,保障被调查党员行使申辩、申诉等项权利,保障检举控告人、证人、被调查人和办案人不受打击报复。
第二章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纪检机关受理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如被反映人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党委或纪委委员职务的,一般应由与其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机关受理。
第六条 《条例》第十条第五项所称“领导交办的”,是指:
1 上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及其负责人交办的;
2 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及其负责人和本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负责人交办的。
上述领导交办的反映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必须经分管纪检室领导阅批后,才予以受理。
第七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凡纪检室认为需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附式1);凡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当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附式2)。受委托的纪检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情况报告委托机关。
第八条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注意保守秘密。
第九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参与核实的人员须在初核情况报告上签名。
承办纪检室应对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室主任(室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签名后呈报分管纪检室领导审批。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机关除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外,还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 在初核过程中如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纪检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向本人说明情况;
2 因反映问题不实而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3 发现被反映人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向有关党组织反映;
4 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应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
5 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追究。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纪检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按照以下办法做出处理:
1 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2 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3 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
4 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
5 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
6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7 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附式3),送达有关党组织。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
第十二条 《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初步核实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纪检室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
第三章
第十三条 《条例》所称“追究党纪责任”,是指给予纪律处分和免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称“另有规定的”部门,是指铁路、外交、民航、海关、税务、新华社、人民日报社等部门。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应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
1 违纪问题涉及几个地方,由一个地方纪检机关立案调查不便的;
2 部门纪检机关已受理并经初步核实的。
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违纪党组织的立案,应由有立案权的党委、纪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级纪检机关责成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必须是上级纪检机关或有关部门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
凡责成立案的,上级纪检机关应制作《责成立案通知书》(附式4)并附核实材料;有关下级纪检机关应即立案,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上级纪检机关。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规定,党员违犯党纪需要立案的,一般由纪委会议或纪检组组务会议讨论决定;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违犯党纪需同级党委批准立案的,一般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或纪委因常务委员不够会议法定人数而无法召开会的,可由二名以上常务委员批准立案,但事后应即向其他常务委员通报。
不设会的各级党工委、纪工委,地级党委、纪委,基层党委、纪委的立案问题,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立案审批时限,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算起,至批准立案之日止。
第十九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凡需立案的,由承办纪检室写出《立案呈批报告》(附式5)。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纪检室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附式6),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二十条 党员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有违纪问题并需立案调查的,由其现所在单位承办,原单位应予配合。离退休后提高职级待遇的党员,其违纪问题需立案调查的,应按其提高待遇后的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条例》所称“立案机关”,是指决定立案或经批准后决定立案的机关。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称“调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需查清的主要问题,调查步骤、方法,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办案人员的组成和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等。
调查方案应经分管纪检室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条例》所称“被调查人(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是指与被调查人(被反映人)在其工作单位担任的党内职务或党外职务相应的一级党组织。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进行思想教育,并提出应遵守的纪律:
1 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2 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3 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等进行打击报复。
如调查组认为,调查开始时与被调查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会影响案件调查工作的,可根据案情,在适当时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
被调查对象是一级党组织的,调查开始时,调查组应会同其上一级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谈话。
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二十六条所称“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已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
2 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担任现任职务已严重影响调查工作。
本条所称“妨碍案件调查”,是指被调查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 本人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的打击报复;
2 本人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
3 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
4 本人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第二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被调查人党内职务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在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附式7)。纪检机关作出的停职检查决定,应将《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属于停止被调查人党外职务的,纪检机关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附式8),送达有关党外组织。但由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建议应在报经党委同意后提出。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纪检机关。
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证据的种类分别指:
1 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
2 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
3 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作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4 受侵害人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诉说。
5 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党员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对同案人员的检举。
6 视听材料:指可以重现原始声响或形象的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7 现场笔录:指调查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8 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9 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党组织和党外组织、党员和党外人员。
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党外人员的,应建议其主管机关予以追究。
第二十九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应严格掌握。与被调查人、受侵害人和证人谈话时,如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应事先告知本人。制作的录音带、录像带和照片,应严加保管,不得扩散外传。被调查人、证人等未经调查人员许可,不得对调查人员使用这些手段。
第三十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调查组可以提请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员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并由鉴定单位加盖公章。
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告知被调查人。如被调查人提出申请,或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调查人员使用鉴定结论时,要注意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第三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纪检机关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时,参加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要填写《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附式9),调查人和文件、物品的保管或持有人均应在登记表上签名。对扣留封存的文件、物品等,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扣留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第三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查核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按照中央纪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纪检机关查询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存款有关规定办理,并要分别填写《查核银行存款通知书》(附式10)、《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附式11)、《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附式12)。
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第三十三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取证还要注意做到:
1 收集书证时,对可作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应采取动员的方法,不能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为其保密。
2 收集证人证言,应个别进行,不得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证人作证后,应为其保密。
3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证人、受侵害人谈话时,应制作《谈话笔录》(附式13)。
4 对与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制作现场笔录,调查人员应在现场笔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才能认定。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客观联系;所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且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认定。如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或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的,不能认定。
第三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的错误事实材料,其内容应包括: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责任。错误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
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应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被调查人有新的违纪问题,应一并查清,并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如发现与本案无关的其他重大违纪问题,应即向派出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要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
第三十八条 经调查,属于检举失实的案件,由承办纪检室写出《销案呈批报告》(附式14),报请立案机关批准后销案,并向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
第三十九条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案件调查时限,从批准立案之日算起,至承办纪检室将调查报告报送分管领导审议之日止。
第五章
第四十条 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凡需审理室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应由调查组提出意见,经纪检室审议后,报分管纪检室、审理室领导批准;分管纪检室、审理室领导认为必要时,也可直接决定提前介入审理。
第四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纪检室在向审理室移送案件材料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附式15)。
第四十二条 《条例》第四十一条所称“立案依据”包括:
1 检举材料;
2 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
3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4 立案呈批报告;
5 《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第四十三条 《条例》第四十一条所称“全部证据材料”,既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也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否定的证据材料。在移送以上材料时,应按调查报告中认定或否定问题的顺序编号。
第四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调查报告等案件有关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由纪检室办理。
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室应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本级纪委审理室,由审理室审理后起草处分决定并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然后,报本级纪委会讨论。
第四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审理过程中,如需个别补证,由审理室直接办理;如审理室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或需要由纪检室补证的,应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审理室和纪检室领导同意后,由纪检室补充调查。
第四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已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移送纪检机关的案件,由审理室直接受理,不再履行立案手续,但应作为本级纪检机关办理的案件予以统计。如需个别补证的,由审理室办理。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报经分管审理室和纪检室的领导同意后,由纪检室办理立案手续。
第四十七条 《条例》第四十四条所称“需进一步调查的案件”,是指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的案件。
第六章
第四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办案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查明情况,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 《条例》第四十六条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同胞兄弟姊妹。
第五十条 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办案人员未提出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未要求回避,但纪检机关认为办案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纪检室负责人的回避,由纪检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室负责人决定。
第七章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6.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篇六
一、瓦斯抽采情况:
1、七星煤矿共有三处抽放泵站(6台抽放泵),其中地面2台同型号抽放泵型号为2BEF-52(抽放能力225m3/min),目前抽放东四区十二层左一片3522工作面,抽放平均标况流量在60m3/min左右,抽放浓度在7%-20%之间,8月份地面抽放泵抽放量为37.16万m3。井下移动抽放泵一处位于东二区-210,2台抽放泵型号为ZWY60/90(抽放能力60m3/min),目前抽放东四区十二层左一片3522本煤层及东四区十二层左四片皮带道掘进预抽钻场,抽放流量在30 m3/min左右,抽放浓度在1%-3%之间,8月份抽放量为2.29万m3。另一处在西三区井下移动抽放泵,2台抽放泵型号为ZWY80/160(80m3/min),目前抽放西三区八上层,流量在40m3/min左右,浓度在2%-9%之间。井下移动抽放泵和地面永久抽放泵8月份共抽放瓦斯量42.3万m3。全矿1-8月份累计瓦斯抽放量358.3万m3,其中移动抽放泵累计抽放43.71万m3,其中地面抽放泵累计抽放38.59万m3。此外,在东四区十二层左三片处正筹备建设一处新的移动抽放泵站,以加强抽放能力,预计2010年10月初完成。1-8月份累计瓦斯抽放量358.3万m3,其中移动抽放泵累计抽放48.4万m3,其中地面抽放泵累计抽放309.9万m3,1-8月份地面发电44.8733万度。矿井抽采率达到35%以上。
2、瓦斯治理工程及措施:东四区十二层左一片料道3522采煤工作面采用高位、仰角联合抽放,皮带道采用本煤层采前预抽,同时
东四区十二层左一片千米钻场已进行抽放,已完成3个孔中,1号钻孔849米抽放浓度50%左右,流量1.9m3/min,2号孔819米,3号孔136米未投入使用。已布置钻场17 个(5个高位钻场),9个本煤层钻场,布置钻孔延长 24000米,截止到8月末共抽放5个高位钻场、6个仰角钻场和3个本煤层钻场。东四区十二层左四片严格执行“先抽后掘”的瓦斯治理方针,皮带道上下巷每80米一个钻场的耳巷布置方式,确保掘前预抽,已完成掘前预抽钻场3个,布置钻孔延长960米。1-8月份累计打钻进尺25502m,施工抽放钻场85米。
二、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情况
七星煤矿经鉴定无突出煤层,但已装备了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瓦斯抽放系统,并在石门揭煤时采取超前钻探的安全措施。
三、矿井通风系统可靠情况
七星矿采用两翼对角抽出式通风,其中东翼主扇总排风量7282m3/min,型号BDK—№27功率400KW对旋,水柱290mmH2O,西翼主扇总排风量7121m3/min,功率400KW,型号BDK-№27,水柱330mmH2O,全矿总排风量:14403m3/分,总入风量:14153m3/分,全矿总需量:12305m3/分,实际有效风量12714m3/分,矿井总入风比:115%,矿井有效风量率89.8%,矿井联合等积孔:5.19m2,生产设计能力180万吨/年,矿井通风能力189万吨。
七星矿3个生产采区和一个准备采区,15个掘进工作面,4个采煤工作面,其中西三区1采4掘,采区总需风量1584m3/min,采区实际配风量2051m3/min;西四区1采4掘,采区总需风量
1487m3/min,采区实际配风量1835m3/min;东四区2采4掘,采区总需风量4674m3/min,采区实际配风量5505m3/min;准备采区3个掘进,采区总需风量937m3/min,采区实际配风量1054m3/min。矿井通风设施健全,矿井总风量及各用风地点风量满足生产需要,不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2009年矿井瓦斯鉴定绝对涌出量 27.5942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9.0962 m3/T,矿井瓦斯等级属于高瓦斯矿井,煤的自燃倾向性属于容易自燃,煤尘爆炸指数39~47%。
生产水平和采区都实行分区通风,生产采区除设有专有风道外,各煤层还设本层回风道,风道采用锚喷支护。矿井重点瓦斯采掘工作面
四、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七星矿每周一组织矿工程师和各专业副总工程师、相关单位技术科长,进行一次技术立会,研究、安排本周一通三防各项工作,矿每月30日组织,由矿工程师组织一通三防列会,审查采掘工作面设计风量、实际风量、通风系统、避灾路线、防尘系统、防灭火系统等内容。每季度由双鸭山分公司各生产部室组成系统审查组对矿各系统进行审查。矿、公司对所以检查出的问题,按“三定”原则进行跟踪处理。
同时矿已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和重大隐患整治效果评价制度
7.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篇七
工作要点
2012年,全县纪检监察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落实中央纪委《案管工作规则》,认真贯彻省纪委九届二次全会、市纪委五届二次全会、县纪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和全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的部署,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查办案件服务,认真落实“管理科学、监督有力、协调高效、服务到位、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基本要求,全面履行五项基本职能,进一步促进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廉洁办案工作,不断推进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纪委《案管工作规则》和省纪委九届二次全会、市纪委五届二次全会、县纪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和全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会议精神
抓好对《案管工作规则》的贯彻落实工作。2月20日,中央纪委召开《案管工作规则》试点总结暨贯彻落实电视电话会议,中央纪委副书记干以胜同志就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简称《案管工作规则》)、深入推进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3月7日,省纪委召开了贯彻落实《案管工作规则》的会议。《案管工作规则》是对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实践的总结,是对办案规律认识的深化,是开展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认真学
1习、全面领会《案管工作规则》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推动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思路和措施创新,进一步提高案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宣传报道、搞好学习培训,完善配套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以贯彻落实《案管工作规则》为契机,全面推进我县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认真贯彻落实有关会议精神。一是深入学习领会鄢国宾同志在县纪委十一届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李晓明同志工作报告精神。按照全会部署的办案、案管工作任务和提出的明确要求,占位全局,理清思路,突出重点,探索创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推动办案和案管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深刻理解、深入贯彻李晓明同志在全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会议提出的明确要求,进一步提高查办案件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办案和案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理性执纪、规范执纪、秉公执纪、文明执纪、平和执纪“五种理念”,在加大办案工作力度,严惩腐败的同时,不断提升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廉洁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二、认真履行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五项职能
全县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案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案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提高思想认识,创新思路理念、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努力实现“办案安全零事故,办案人员零违纪”的“双零”目标,不断提升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廉洁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一)线索管理科学严谨。一是落实好同级党委管理干部重
要案件线索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管理制度,对县管干部线索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案管部门要做好案件线索保密工作,制定完善运行流畅、科学规范的运行规程。二是协调各案件室认真落实好重要案件线索下管一级制度,为下级纪委办案提供优质案源,排除办案干扰。三是做好向组织部门提供干部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等党风廉政情况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规范高效。案管部门要履行好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加强与组织、公安、司法、行政执法、金融、审计、电信等单位和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形成办案合力。一是执行好查办案件使用金融、通讯等查询手段的管理办法,使查询银行账户、通话记录等办案措施的使用更加严谨规范、便捷顺畅。二是继续开展查办案件和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大要案有功人员记功奖励、优质案件评选等活动。三是做好日常协调服务工作。组织筹备委局机关召开的办案、案管专题会议。四是加强办案人才库建设,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探索陪护人才库建设。
(三)监督检查及时有力。积极探索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监督管理的有效方式方法,提高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廉洁办案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加强对办案措施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自办案件使用“两规”“两指”、金融通讯查询等办案措施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督促各案件室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措施使用条件和程序,促进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严格程序备案,确保每起自办案件的相关程序有依规及时、完整报
备。二是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制度执行力建设,督促各级办案部门严格执行依纪依法办案监督员制度、办案安全“分级负责、案案有检查、月月有报告”制度,加强对“五个严格”、“六个必须”落实情况的监管,确保各项制度得到不折不扣落实。三是加强对暂扣涉案款物的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依纪依法做好涉案款物的暂扣、移交、保管、价格认定和处理等工作,规范涉案款物处理。四是加强对办案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要加强对办案场所的调研指导。五是加强对办案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办案人员的政治思想观念和保密意识教育,强化对办案人员落实“十不准”等行为规范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开展案件回访,切实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回访监督。
(四)督办机制不断健全。创新督办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确保办理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督办效率。加强对逾期未结督办件的清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修改完善督办工作流程,进一步提高督办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完善督办结果审核把关制度、督办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和通报、分析总结等制度,抓好案件督办工作制度的落实。完善督办工作评价考核办法,着力解决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果案件不能及时办结又不申请延期等问题。
(五)统计分析全面准确。认真做好案件统计数据的录入、审核、汇总、上报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做好对异动数据的监控和分析研判。围绕一些热点或共性问题开展专题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加强对重大、典型案件的剖析和研究,坚持“一案两报告”制度,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
三、切实抓好我县防逃追逃工作
2011年,我县建立了防逃追逃工作协调机制,并开展了个人持有出国(境)证件申报、有关证件清缴等一系列工作。2012年,全县防逃追逃协调机构要突出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抓好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外事、台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等部门要建立“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把关”的责任体系,严格审查证照办理资格,严格履行证照办理程序,切实加强对证照的办理、收缴、集中保管等工作,严格落实各项收缴、保管规定,建立起证照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综合协调有时,加强与组织、检察、外事、公安等机关和部门的沟通联系。二是做好抓基层打基础工作。加强对基层的业务指导,紧密结合廉政准则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重要规章的贯彻实施,对防逃工作作出部署。三是强化对配偶、子女移居国外“裸官”的监督工作。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建立“裸官”档案,加强对他们的日常监督管理,配合中央纪委建立外逃人员信息库。
四、着力推进案件监督管理队伍建设
(一)加强案管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加强案管队伍建设,县案管部门在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提高案管工作水平上下功夫,在全面发挥案管部门职能作用上取得新成效。
(二)加强能力建设。围绕起草重要文件和研究解决当前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展调研,抓点带面,推动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深入开展。要通过组织业务培训、开展工作调研、学习交流等形式,着力提高案管队伍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为全面完成案件监督管理各项工作任务提供保证。
8.纪检上半年案件工作总结 篇八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2004年上半年案件工作总结
今年上半年以来,我县查办案件工作能认真贯彻中、盛市纪委三次全会精神,积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制定了“重点抓好自办案件,积极指导基层办案,注重发挥协调作用”的办案工作思路,创新办案方式,强化办案措施,严查各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总体情况
1—6月份,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81件(次);初核案件线索35件;立案27件,其中科级干部案件6件;结案19件;处分人员19人,其中党纪处分6人,政纪处分14人,受双重处分1人;移送司法机关1人;组织处理2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7.1万元。
二、自办案件情况
我县纪委监察局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认真贯彻各级纪委关于办案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着力抓好自办案件,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侵农、害农案件,惩处了违纪分子,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取得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促进了县域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截止目前,我们已立案查处科级干部案件6起,查结5起,给予党政纪处分5人,其中双重处分1人;撤职以上处分3人,移送司法机关1人。
三、基层办案情况
我县纪委监察局历来重视基层办案工作。基层办案工作也连续多年受到了盛市纪委表彰。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办案工作,我们于去年4月份率先在全市成立了案件协调管理室,专门负责对基层办案工作的指导、督办和协调。
今年以来,我们为防止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因不下案件指标而淡化办案工作的倾向,由案协室牵头,通过建立案件协作区、成立基层办案人才库、开展办案竞赛活动等形式,不断创新办案方式,强化办案措施,提出了“查办案件工作一票否决制”,保证了基层案件数量,提高了案件质量。目前,全县24个乡镇纪委和31个县直部门纪委(组)已先后初核各类违纪案件27起,立案查处21起,查结14起,处分14人。查办案件比较突出的高阳镇纪委和教育局纪委均已结案2起以上。
通过这些基层案件的查处,有效地维护了群众利益,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了反腐败的实际成果,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四、案件协调工作
各级纪委在反腐败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作用,这既是《党章》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神圣职责,也是保证各类反腐败案件顺利查处的有力保证。我县纪委在案件查办工作中非常注意组织协调作用的发挥,在不断加强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查办案件工作协调机制,横向协调好与有关执纪执法部门的关系,纵向搞好本系统上下的关系,充分发挥各执法执纪机关的职能作用,形成了较好的协同作战模式:
1、建立反腐败协调工作例会制。
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案件工作汇报、协调会议。由全县各执法执纪部门汇报各自查办案件工作情况和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疑难,统一研究解决。遇到重大案件需要及时协调的,由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县纪委案协室)组织有关部门随时召开会议进行协调。
2、建立反腐败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除了在每季度召开的会上由各成员单位汇报各自受理的案件线索、交流和反馈信息外,县纪委、监察局案协室每月到县信访局、公安局、检察院、审计局等部门收集一次案件线索,交流和反馈有关信息,通过信息交流拓宽案源渠道,初步形成了县域内反腐败信息资源共享。
3、强化案件移送制度。
县纪委充分利用审计机关在审计查帐方面、检察机关在取证方面、法院在掌握证据方面和公安机关在查处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等方面的优势,对发现本县管辖范围内的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重大违纪线索,要求各部门及时移送并进行查处,堵塞漏洞。
9.案件检查工作半年总结 篇九
上半年,镇纪委始终把案件检查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我们在县纪委、监察局和镇党委、镇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在今年的案件检查工作中,我们积极调整思路,拓宽渠道,发挥办案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较好地完成了案件检查工作任务。截止到目前,无违法违纪案件发生。上半年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今年来,我镇纪委把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作为查案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使各级干部深刻理解了信访稳定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一步增强了信访稳定责任意识,自觉抓实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的各项措施,认真落实全镇信访稳定工作责任制,及时查办群众上访问题,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与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加强检查,深入调研。为了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和“立党为公、执纪为民”,我镇纪委在要求村、单位加大政务、村务、校务、医务、财务公开,充分接受群众监督的同时,还经常深入基层单位、深入基层群众、深入基层实际进行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全面检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工作。
三、跟踪监管,落实政策。为了使上级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镇纪委对今年的粮食直补资金发放实行跟踪督办,使群众能够及时足额支取。另外还对各村上报的农村低保户进行了抽查,对于不合格的户坚决取消,保证上报的质量,降低群众因这项工
作而产生的一些不满情绪。得到群众一致好评。
下半年对案件检查工作打算:
一、明确目标,采取措施,不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围绕年
度案件检查工作目标,认真分析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利条件、不利
因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探讨研究方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
施,进一步提高案件检查工作水平。
二、认真排查线索,拓宽案源渠道,确保充足的案件线索。
一是发挥好信访举报主渠道作用。二是搞好外部协调,加强同有
关部门的联系,扩大案源。三是通过执法监察、专项治理、纠风
等工作,发现线索。四是办案中,注意顺藤摸瓜。五是围绕群众
上访等热点难点问题排查案件线索。
三、调动各方面的办案积极性。一是紧紧依靠同级党委政府
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查办重要案件,要及时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为查办案件创造良好的环境。二是
继续抓好协调办案,协调好财政、农经等相关部门,形成查办案
件的整体合力。三是加强请示与沟通,争取各方面的支持、配合。
着重注意以下几点:(1)对重大、复杂或比较特殊的案件,或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及时请示汇报。二是加强与被调查对
象所在单位的联系与沟通,获得理解与支持,保证办案工作的顺
利进行。三是加强与机关各有关科室的协调沟通,根据案情需要
请有关科室配合。
上半年,尽管我们在查案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与县纪委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深挖案件线索,确保不错过一件案件线索,不放过一个腐败分子。促进全镇党风廉政建设,推动了党委政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我镇三个文明建设登台阶、上水平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10.案件检查室工作总结 篇十
一是以办案推动农村税费改革,对加重农民和学生负担的行为,通过办案,给予了有力地制止,共清退不合理负担175万元。二是以办案促进基层组织建设,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为步入小康社会奠定基础。三是以办案推动纪委其它各项工作,无论是执法纠风或是调研宣教我们都视为是自己份内的工作。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查办案件,是实践“xxxx”要求的具体体现,为落实“xxxx”的重要思想提供纪律保证,为创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提供组织保证,是我们与腐败分子最直接、最激烈的较量,是反腐败斗争是否深入的有效标志,也是纪委是否有威、有位、有为的具体体现,基于这一重要性的认识,年初纪委常委会制定了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室、室又分解到人,使之人人身上有任务,肩上有担子,有目标。在信访渠道严重下滑、乡镇换届、部门配合不力(特别是司法机关)的情况下,我们克服重重困难调查了各类信访件 件。
一是重点查办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副乡科级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在信访调查54件信访件中涉及三机关一部门25件,转立案11件,同时突出了市县领导交办件的信访调查。
二是改进办案方法,提高办案能力和政策水平。为拓宽揭露腐败问题的视野和渠道,从容易发生权钱、权色交易的重点部位入手主动发现案件线索32件,查实29件。查否3件,其中查实一中印刷厂厂长闻宜平贪污公款10万余元,是纪委近年来查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个案件。查办案件牵涉到方方面面,为取得最好的政治经济社会效果,我们在调查中,讲究策略,讲究方法,避免影响经济工作。
三是团结协作,勇于奉献。办案工作性质较为特殊,两人必须同甘共苦,相互信任,保守秘密,协调配合。责任目标到人,就要求我们主动去协调部门参与,室与室之间,同志与同志之间,互为支持,互为谅解。按常规分管案件的领导一般情况是不亲自包案办案的,而谌爱民同志不计较个人得失,不怕得罪人,在划解任务时把自己同检查室同志一样,平等划分,除了承担与检查室同志一样的工作任务外,还承担着上下协调、督办及其它各项工作。年过五旬的郭迪庚同志,四、五月份还在住院治病,病还未愈,就投入到办案一线,在查处一中印刷厂闻宜平案中,他却上顶着烈日,下踩着滚烫的水泥地面来回从北大街到大街口工行一个下午跑了四躺,步行啊!今年夏天办公楼装修各种文书档案存放一起,断电、断水,郭迪庚同志硬是在闷灌式的档案室里呆了一个下午。在供电公司办公有空调,可他宁可放弃这样好的办公环境,在外面跑办案,硬是查出一个近年来从未查出过的涉案十万余元大案。忍得、受得、气得、饿得是我们的一贯作法。在与违法违纪分子较量过程中,你是细致入徽的做工作,讲政策,他是百般抵赖,有的证人甩袖头,谈话记录不签字等等,为了把事情办好,我们委屈求全。
三.不断更新知识,扩大知识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为更好的工作补充新的血液。
11.案件检查室主要工作职责 篇十一
1、本室工作人员在区纪委监察局的直接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服从领导,不断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努力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
2、按照《案件检查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对照工作目标认真完成管辖权限内的党员和监察对象违纪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做好案件保密工作,努力做到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确保当年立案案件结案率在95%以上。
3、认真落实“一案两报告”制度(案件剖析报告、结案报告)。
4、负责本室有关材料、文件、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搞好本室有关案件资料的立卷、归档、保管和保密工作。
5、协助并指导基层纪检监察部门搞好案件调查工作。
6、配合搞好本单位的中心工作,承办上级业务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案件检查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分管领导:负责全区案件检查全面工作。
及时掌握全区违纪案件的查办情况,组织协调好所承办案件的调查工作。对所查办的案件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参与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向区纪委监察局领导汇报本室工作、学习情况。既是指挥员又是战斗员。
室主任:主持本室全面工作。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行政监察法》等规定,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调查了解全区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案件;负责区管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大要案的检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在案件检查中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负责全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管理;负责对全区纪检监察系统案件检查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以及对案件检查人员培训、指导;调查研究违纪倾向、规律特点,提出办案对策和预防措施;努力完成区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各项任务。
12.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篇十二
落实暗访检查典型案件
省纪委监察厅召开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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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 李苏萍)8月25日上午,省纪委监察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省纪委常委、秘书长李昌海通报了强农惠农政策和资金落实暗访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件查处情况。
今年5月中旬至6月中旬,省纪委监察厅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对全省强农惠农政策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了暗访检查,发现了一些问题,并对此进行了督办。新闻发布会通报的全省各地调查处理的8起典型案件分别是:
一、公安县狮子口镇斗兴场村村组干部骗取国家粮食补贴的问题
经查,近两年来,公安县狮子口镇斗兴场村采取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国家粮食补贴8万余元。其中,2010年,该村将2267亩村组机动地申报补贴面积3127亩,实领补贴171507元,虚报冒领补贴面积672亩,资金34335元,虚报冒领补贴分别用12个村组干部的名字套取。此款套出后,上了村级财务帐。2011年,该村又将2267亩村组机动地申报补贴面积3124亩,实领补贴159233元。2011年3月底,狮子口镇纪委发现该村村组虚报冒领补贴问题后,立即责成整改返还套取补贴资金49573元。公安县纪委已责成狮子口镇纪委给予该村党支部书记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把套取的34335元补贴资金收缴,上交财政专户。
二、监利县三洲镇文老村违规改变粮食补贴发放方式,按人头发放粮食补贴资金的问题
经查,2011年,监利县三洲镇文老村在全村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表面上按种植面积虚假填报粮食补贴到户表,而实际上,通过“一折通”按人头发放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资金274308.8元。此举严重违反了惠农政策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监利县纪委已责成三洲镇纪委分别给予该村原党支部书记龙某和现任党支部书记秦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三洲镇驻村干部唐某、三洲镇财政所副所长姜某党内警告处分。责令该村将违规发放的资金收回,重新按政策测算发放到户。
三、丹江口市三官殿办事处狮子岩村村党支部书记谭某等人,弄虚作假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的问题
经查,2005年,三官殿办事处狮子岩村原党支部书记谭某在任职期间,以个人名义将该村未重新发包的15亩承包地申报为退耕还林地。2006年至2009年,谭某共领取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13800元。2006年,谭某将村集体几处已种植林木的荒山以该村文书魏某的名义申报退耕还林补助。魏某2007年至2010年领取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14536元,该款项一直存放于魏某处,未上村财务帐。鉴于谭某在任狮子岩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13800元,魏某在任狮子岩村文书期间,弄虚作假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14536元,经丹江口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狮子岩村党支部书记谭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狮子岩村文书魏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孝昌县丰山镇清水小学乱收费的问题
经查,今年春季,孝昌县丰山镇清水小学统一组织学生征订《能力过关测试卷》,教师把试卷用作单元测试,集中批改。
一、二年级两科定价16元,三至五年级四科定价24元,共计收费4712元。鉴于该校违规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乱收费的行为,孝昌县纪委已责成该校迅速将收取的4712元试卷费全部退给了学生,县教育局给予清水小学校长余某行政警告处分。
五、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邮政储蓄所违规拖延兑付农民补贴款的问题
经查,梁子湖区东沟镇邮政储蓄所以集中在某时间段支付为由违规拖延兑付农民补贴款,造成群众对惠农政策和资金落实不满意。目前,鄂州市纪委已责成市邮政储蓄银行就东沟镇邮政储蓄所违规拖延兑付农民补贴款的问题,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市农民作出公开检讨,就方便农民领取补贴资金作出公开承诺。梁子湖区邮政储蓄部门,决定给予东沟镇邮政储蓄所营业员吴某、高某罚款300元处罚,给予东沟镇邮政储蓄所负责人刘某行政警告处分。
六、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东沟中学违规乱收费的问题
经查,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东沟中学2009年秋季至2010年秋季,在教室安装了饮水机,按每生每学期约30元的标准,向学生收取了饮水费共计33232元。其中:2009年秋季向494名学生收取饮水费13338元,2010年春季向365名学生收取饮水费10183.5元,2010年秋季向451名学生收取饮水费9711元,并将学校教师办公场所饮用的纯净水费摊入学生水费之中。梁子湖区纪委根据东沟中学代收学生饮水费没有经过物价部门审批,自立名目自定标准的乱收费行为,责成东沟中学将违规向学生收取的饮水费全额退还给学生,并对东沟中学违规收取学生饮水费问题在全区进行通报。经梁子湖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东沟中学校长余某党内警告处分。
七、麻城市黄金桥中学违规乱收费的问题
经查,麻城市黄金桥中学领导一班人无视教育收费的有关规定,于2011年春季开学以来,违规组织学生集中订阅《中学生天地》、《情感读本》、《暑假作业》、《中考精英》等报刊,收取订阅费32940元;对七、八、九三个年级学生实行收费补课,每生收补课费130元,学校向349名学生收取补课费共计74800元;该校还向学生分摊本应由学校承担的文印费、试卷费19215元。另外,2010年,该校按每生230元向学生强制收取早餐费共计108190元,共收取学生伙食费56万余元,盈利142249.25元,严重违反了学校食堂不得盈利的规定,学校以各种名义从伙食费中开支29万余元,严重侵占了学生的利益。麻城市纪委决定,给予黄金桥中心学校校长彭某党内警告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黄金桥中心学校副校长兼黄金桥中学校长黄某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撤职处分;给予黄金桥中学党支部书记江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黄金桥中心学校副校长赵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黄金桥中学总务主任毕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八、广水市蔡河镇机场村村党支部书记高某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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