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如何制定政策

2024-11-24

地方政府如何制定政策(10篇)

1.地方政府如何制定政策 篇一

渠道管理中价格政策如何制定

厂家经常报怨经销商唯利是图,不与自己同心同德,我认为要改变这种观念,经销商就是要唯利是图,不然要经销商干什么?当活雷锋吗?我们不要怨经销商唯利是图,而是要怨自己的销售政策没有制定到位。渠道经理根据市场渠道具体情况制定要达到控制并激励经销商的有效价格政策。

价格政策有:卖后不管式、主动监管式、明扣、暗扣、小跨度阶梯式返利、大跨度阶梯式返利、固定比例式返利、货抵式返利、等值实物式返利、现金返利、等值计账返利等,销售经理就必须运用好这些价格政策,将市场牢牢地掌握在手中。

卖后不管式价格政策:其特征就是将自己的利润空间放到最低,其它的什么都不管。这种价格模式适用于生命周期很短的短平快产品与销售能力极弱的企业,即企业不管经销商怎么卖,卖多少钱,只要保住企业的一部份利润即可。这种政策往往在中小企业运用,可以规避市场风险问题,图的就是上量,解决企业生存的问题。

主动监管式价格政策:实力较强的企业常有的做法,其特征就是将市场推广的成本核算至价格中,并对市场各环节的价格有相应的规定与控制,同时对经销商提供力度不等的市场支持,这种价格政策的特点是虽然利润相对较高,但风险也相对较大,市场的部份主动权掌握在自已手中,企业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对较强。

明扣价格政策:是价格政策中返利形式的一种,顾名思义,明扣就是公开的扣点,明扣的作用基本上有两点。一是对经销商进行激励,二是对经销商进行约束。明扣适合于单品利润空间较大而总量相对较小的产品,将一部份利润空间握在自己手中,从而确保对渠道各成员形成有说服力的控制。

暗扣价格政策,也是返利形式的一种,顾名思义,暗扣就是不公开返利额度的扣点,主要用于调节地区差以及防止经销商低于厂价出货的一种价格政策。暗扣适合于单品利润较少而总量相对较大的产品,从而有效的将经销商为了争抢客户而盲目砸价的现象控制在最小的辐度之内。

明扣与暗扣可分别运用也可同时运用,通过明扣对经销商形成控制,在市场开始出现砸价现象时,再通过暗扣对经销商的砸价行为形成约束,从而保证价格政策的顺利实施,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小跨度阶梯式返利政策:所谓阶梯式返利,就是随着销售量增大而逐渐加大返利额度的一种返利方式,小跨度阶梯式返利,即每一个返利点之间对于销售量的要求较小,可以让渠道成员处于“前途有望”的兴奋状态,能始终积极地推荐产品。

大跨度梯式返利:大跨度阶梯式返利的特征是每个返利点之间对量的要求较高,使经销商不能轻易的就达到下一个目标,确保了不同实力经销商的不同待遇。

固定比例式返利:即不管经销商销多少,都是一个固定比例额度的返利。这种销售政策适用于产品在某市场充分做开并进入稳定期时使用。

货抵式返利:即将返利额折合成等值货物返给经销商。

现金返利:将返利额以现金的形式返给经销商。

等值实物返利:即将返利额折合成等值实物(非公司产品)返给经销商或以出国旅游等形式奖励经销商。

2.地方政府如何制定政策 篇二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 网络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 成为信息传播速度最快, 最为方便快捷的大众传播媒介。时下的互联网已不仅仅是一种现代信息交流工具, 更是聚集民意、凝聚民心、问计于民的重要平台。网络越来越引起政治家和政府官员的重视, 各级政府官员纷纷利用网络与网民交流, 了解社会问题、关心社会疾苦、倾听民间呼声, 从而提高政策制定的质量。方便快捷的网络已经成为联系政府和公众、官员与公民之间沟通和交流的桥梁, 网络日益成为推动中国政治民主建设的“引擎”, 是巩固和提高执政能力的新体现。探讨网络公民参与对政府政策制定的影响并针对消极方面提出建设性的对策, 对建立服务型政府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 当前网络环境的特征

托马斯在《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公共管理者的新技能与新策略》中主要论述了以下观点:“公民参与是信息时代政治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是政府和公共管理者必须面对的环境和情形, 公共管理者对公民参与行动的任何回避和无视态度都是不现实的, 公民参与必然深度地影响甚至改变公共管理者制定政策和从事管理的方式。”[1]托马斯的论断说明, 网络时代, 公民参与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必须引起管理者的注意和重视。在分析网络公民参与对政府政策制定的影响前, 先界定什么是网络环境。

对于什么是网络环境, 笔者倾向于这样的界定:网络环境是信息时代的全新信息交互平台, 它以透明、高效、涵盖范围广泛为主要特点, 从公民的角度来看, 网络环境下的参与过程是一种全新的公民参与方式。具有以下特征[2]:一是文化思想的多元性。可以说网络文化空间的一个划时代意义, 是它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提供了一个自由开放的言论平台和思想平台。二是文化体系的多层性。一般来说, 不同媒体由于自身的特点而定位于不同的文化阶层, 网络从最大的程度上包含了从精英文化到大众文化的多层次文化体系。三是沟通行为的交互性。交互性是网络传播的最重要特征之一, 传统的大众媒体往往存在着反馈滞后性和失真性的问题, 网络传播则在技术上可以实现实时反馈和互动, 参与网络交流的网络用户身兼信息发布和接受两种角色, 交互性使人类的沟通行为更趋丰富和完善。

2 网络公民参与对政府政策制定的影响

2.1 网络公民参与促进了政府政策的制定

有助于政策议题的建构。在当代中国, 绝大多数政策议程都是由政治领袖和权力精 英所创始, 属于典型的精英决策模式。而这种政策选择和制定的“精英决策模式”在制定后强制推行, 公众意见不起作用, 难保顺利执行。在这种精英治国和精英决策的模式下, 政府机构在决策时, 片面强调“专业人员”和“专家”、“精英”治国, 无视公众的参与, 使得公民与政府机构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大, 加大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隔膜。广泛的民意是政策议题构建的主体之一, 在当今的信息化社会, 网络成为民意表达的重要途径和渠道越来越引起政治领袖和权力精英的关注, 已经成为政策议题构建和民意表达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 网络公民参与有利于决策层发现社会问题, 从而将社会问题转化为政策问题, 建立政策议程, 通过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加以解决。

2.2 促进政府决策信息的公开化

信息公开是民主政治的基础, 也是开放政府的根本。政务公开在民主制度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3]互联网时代以前, 信息为政府及官员所垄断, 公众只能了解有限的信息。网络的兴起以及大规模的应用, 大大加快了政务公开的步伐, 拓展了政务公开的范围。一方面, 网络为政府进行政务公开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 网络的兴起和普及, 客观上打破了政府信息垄断的局面, 弱化了政府控制信息的程度, 促使政府进行信息公开。首先, 网络的兴起, 公民获取信息渠道增加, 弱化了政府信息垄断的强势地位。在网络分散式的传播模式下, 公众与政府官员几乎能同时了解各种各样的信息。这就意味着, 网络使政府的信息优势受到削弱, 它强有力地改变着政府与公众信息不对称的态势。其次, 网络的兴起促进了信息技术极大发展, 对政府处理信息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增加了政府控制的难度。“传统大众传播中常见的‘信息把关’、‘信息过滤’成为实际上的不可能, 用户可利用多节点的联通访问, 轻易地绕开‘把关人’设置的障碍来获取信息。”[4]在网络普及的时代, 加大了政府对信息内容进行控制和过滤的难度。因此, 网络公民参与政策的制定将有力的促进政府信息的公开化, 将“透明政府”、“阳光化决策”提上议事日程。

2.3 有助于政策主体的多元互动

传统决策体制下, 政府垄断了绝大部分决策信息、独占了决策的绝大部分权力、掌握了绝大部分资源, 社会和公民都处于政府的管制之下, 很难有参与政策制定的机会和权力, 形成“强政府、弱社会”、“大政府、小社会”的局面。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 由于政府是政策制定的唯一主体, 社会和公民很难有表达意愿和利益的机会。而在网络化时代, 这种局势被打破, 政府很难做到权力的垄断、对信息的完全掌控。面对多元的权力主体, 必然要求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有更多的发言权、扮演更大的作用, 使自己的意愿和要求得到重视和体现, 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而影响政策问题的界定、政策方案的选择。多元的权力主体推动了多元政策主体的出现。多元的政策主体为维护自身的利益, 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从自身的利益、立场出发对政策施加影响。在这种情况下, 任何一个政策主体都不能让政策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图出现, 更多情况下显示的是政策主体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呈现的是政策主体之间相互博弈、不断妥协的过程。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 政策主体会越来越认识到, 多元主体间的冲突不可能解决问题, 他们之间必须进行更多的合作, 通过合作解决共同的问题、维护各自的利益。因而, 网络公民参与引发政策主体的多元化, 有助于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2.4 有助于提高公共政策制定的质量

为了避免公共政策制定在源头上失误就必须避免信息掌握不全面、信息掌握不准确。高质量的政策源于高质量的信息。因此, 提高政策制定的质量就必须拥有准确、全面的信息。拥有高质量的信息有效的方式就是建立公共政策信息网络系统, 这套系统包括:专门化的信息机构和专业化的信息队伍, 以提高信息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充分发挥信息机构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职能作用;现代化的信息工具, 即以电子计算机和现代化通讯设备相结合, 形成网络系统和电子计算机系统;网络化的信息传输渠道, 形成一个四通八达、纵横交错的信息网络, 为大幅度提高信息传递速度和利用率提供物质保障和技术条件[5]。

而这套开放性的公共政策制定系统是面向社会的开放性系统。政策系统正是在与社会环境的双向作用和相互影响中达到动态平衡, 政策系统乃至整个政治系统因此得以生生不息。因此, 公共政策制定系统应成为一个开放性的系统, 这对维持系统的稳定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政府的领导决策活动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 不仅让政府内部下级的执行组织了解领导者的决策过程, 而且也应该让社会公众了解, 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只有这样, 才能广开信息来源, 及时、广泛地收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倾听相关利益方的利益诉求, 并以此作为公共政策制定的依据, 并据此预测公共政策实施的可行性和公共政策运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 提高政策制定的质量, 有效的解决政策问题[6]。

3 网络公民参与给政府政策制定带来的挑战

3.1 引导不当容易造成参与的无序

“网络的发展可能导致公民参与陷入无政府状态。网络是无中心、无界限的离散结构。在网络中, 任何终端都可能变为中心, 任何人都是自主的信息源。因此, 网络是真正标榜极端个人主义的自由天堂。”[7]

而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 由于民主政治体制, 尤其是政治参与机制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以及网络本身的无序性和自由性, 如果不加以正确引导, 网络公民参与政策制定造成一些非制度化的参与方式和参与的无序。例如, 当人们谋求自身利益实现的时候, 首先想到的不是通过制度和法律上的正式途径, 而是想方设法与相关政策的制定者或执行者进行“私人交易”、“依关系办事”。当前, 这种非制度化的参与方式尤为普遍, 并逐渐发展成为一套与制度化途径相平行的边缘机制, 二者交叉作用于政策的执行及反馈阶段。非制度化的参与方式不但使正式制度和法律规定形同虚设、效用极低, 而且产生了“灰色交易”和“设租寻租”行为, 出现了“软政权”现象。在“软政权”中, 制度、法律、规范、指令、条例等都是一种软约束, 都可以讨价还价, 既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有好处时可以执行, 没有好处时可以不执行;有关系时可以执行, 没有关系时可以不执行。从而为政府利益的扩张和满足留下了空间, 严重阻碍了科学的政策体系的建立。与此同时, 网络技术的大量运用也使公民在参与过程中难以很好地对问题进行深思熟虑的考虑, 人云亦云, 造成网络公民在政策参与中的短视。

3.2 信息的鸿沟造成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缺失

任何一项决策都会对利益相关者产生影响。决策理论指出了让利益相关者参与决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利益冲突或不相等的背景下, 在一项决定可能使部分人受益部分人受损, 或有人受益多有人受益少, 或有人受损多有人受损少的情况下, 让利益相关者参与决策过程, 表达其利益诉求, 这会对决策的最终结果产生积极影响, 并减少决策结果可能引发的后遗症。[8]在网络化时代, 由于公民个人在性别、年龄、地区、文化程度等方面的差异造成了网络参与的差异, 使部分人处于弱势的地位, 意愿得不到表达, 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体现在:[9]首先, 网络造成的代级不平等。这些代级不平等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在场代之间的不平等;二是在场各代与出场各代之间的不平等。随着年龄的增长, 人的活动能力、学习能力、获取信息的能力、掌握新技术的能力都呈现逐步下降的趋势。但是由于年龄、自身条件等差异造成了某些人或年龄阶段的人群拒之于政治生活之外。其次, 网络造成地区之间的差异。由于我国各地区之间在经济、科技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 导致了各个地区之间数字鸿沟。因而造成了各个地区利用网络参与政治生活、影响政府决策的广度和深度存在差异。再次, 网络的利用也造成了男女政治参与的差异。差异的存在往往使网络弱势群体在利用网络参与方面处于劣势地位, 导致话语权和利益表达的缺失。

3.3 信息的失真导致决策的失败

由于网络信息的无限延展性、可垄断性、虚拟性, 对网络信息的真实性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给政府政策的制定带来了重大的挑战。

首先, 网络信息的巨大丰富往往使得信息真假难辨, 使得决策者面对巨大的信息无所适从, 茫然不知所措, 甚至被网络信息牵着鼻子走, 成为信息的奴役。同时由于网络是高技术产物, 技术的发展往往使其具有一定的不可控制性, 容易造成民众思想被一些各方面的权威所控制, 甚至被一些利益集团、不法组织和个人所利用和操纵, 成为其利益的代言人, 这些情况的存在往往增加政府决策者决策的难度, 容易导致制定的政策脱离实际, 达不到政策目标, 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的损失。

其次, 在网络化时代, 一些人可以采用非正当的手段, 利用网络空间的自由言论权制造假信息, 随意在网络上传播。一些人可以打着言论自由的幌子, 发表很多不负责的假新闻。假的新闻往往耸人听闻, 混淆是非。对现实不满的人或持不同政见者可以利用网络散布政治谣言, 进行政治煽动, 攻击和诋毁政府。“现在的互联网起到一面大墙的作用, 造谣者可以自由地在上面胡乱涂鸦, 让世界阅读。”[10]而且, 信息的网络化下, 这些不负责任的信息传播速度非常迅速, 传播空间极为广阔, 往往使决策者不能有效地对网络信息进行甄选和辨别, 从而可能导致信息的失真, 决策失败。

4 网络公民参与政府政策制定的若干思考

4.1 强化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 提高其参与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利益表达是人们对待利益问题的一系列态度和行为的总和。[11]由于公共政策是对社会价值所作的权威性分配, 是对社会利益的调整, 必然导致部分人受益, 部分人利益受损。当前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性别差异等, 形成了一系列的强势社会集团或利益集团, 这些强势社会集团凭借自己用于的各种优势频频向政府部门施压, 从而使政府制定的政策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广大的社会弱势群体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与强势集团的博弈过程中, 往往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 在政府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几乎体现不到他们的利益诉求和期望, 从而使政策的制定发生严重的偏失。因此, 政府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提高政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必须扩大政策制定中的网络公民参与, 特别是网络弱势群体的参与, 疏通他们的利益表达渠道, 体现他们的利益诉求, 使制定的政策更多地体现网络弱势群体的利益。为此, 政府首先帮助网络弱势群体转变观念, 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政策的制定, 采取合法途径主动的表达自己的利益;其次, 鼓励网络弱势群体组织自己的利益代表组织, 壮大自己的话语权;最后, 政府应该加强网络公民参与的制度和机制建设, 为网络弱势群体表达利益提供畅通的渠道和途径。同时, 加强网络技术的培训, 提高弱势群体网络参与的机会。

4.2 公共政策议程的设置应更多的体现民意

从政策所要处理的社会问题来看, 要弄清三个概念即社会问题、公共问题和政策问题。在这三个概念中社会问题的外延最为广泛;社会问题的一部分涉及到社会上相当部分人或影响较大时, 这部分社会问题就成为公共问题;而公共问题要变为政策问题就必须把公共问题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因此, 一项社会问题要成为政策问题, 就必须引起社会上一部分或相当一部分人的关注或利益诉求, 引起政府的重视并进入政府的议事日程。那么, 为什么有些社会问题能够成为政策问题, 而有些则不行呢?这里则涉及到了政策议程设置问题。议程设置是对各种议题重要性进行排序。议程可分为:传媒议程、公众议程和政策议程。王绍光教授根据政策议程提出者的身份与民众参与的程度区分了六种议程设置的模式, 即:关门模式、动员模式、内参模式、借力模式、上书模式、外压模式[12]。因此, 不同的政策议程设置模式, 公众参与政策制定的范围和程度存在重大的差别。故扩大政策制定中的网络公民参与, 选择合理的政策议程设置模式异常重要和关键。在王绍光教授提出的六种议程设置的模式中上书模式和外压模式更多地体现了民众的参与和利益表达。因此, 政府在政策议程的设置方面, 应该使那些社会影响面大、关系普通群众生活和利益、影响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社会问题尽快进入政府决策议程, 从而成为政策问题, 实现更多地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和利益表达, 使政策作为社会利益调节器的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实现社会公平。

4.3 提高公民的网络政治素质和参与积极性

在政治生活的各种变量中, 人是含义最为丰富的变量。人的差异相当程度上决定了政治生活的差异。不同阶层的人在公民参与意识、热情、评价、改革、透明度、自信心等方面有不同的认识和取舍。一个人的政治参与程度取决于他的政治素质水平, 而政治素质又取决于文化水平。在众多影响公民政治参与的因素中, 政治素质对公民参与的影响是最为显著的。美国学者英格尔斯指出:“完善的现代制度以及伴随而来的指导大纲、管理守则, 本身是一些空的躯壳。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 如果执行这些现代制度的人, 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 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 再先进的技术工艺, 也会在一群传统的人手中变成废纸一堆。”[13]因此, 增强公民网络政治素质是极其重要的。提高公民网络政治素质应该在下列方面上下功夫:

首先, 加强网络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法规、制度建设。要对公民进行网络参与制度、法规、参与过程及权利与义务的教育, 引导公民进行正确网络政治参与, 政治知识是正确、有效地参与网络公民参与的重要前提。公民可以通过网络政治平台浏览、在线交流、下载学习相关的政治知识, 来拓展自己的政治知识水平。

其次, 加强网络公民政治知识和参与知识教育。网络公民只有掌握了一定的政治知识和参与知识, 才能提高网络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从而提高参政的质量, 在参与政治生活时更多地凭借理性而不是感情用事。

最后, 注重网络公民参与方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参与方式的选择上也应注意合法性和有效性, 将科学、正确网络参与行为方式内化为一种行为习惯, 养成良好的网络公民参与道德。因此, 在公民中普及网络公民参与知识非常重要, 恰当的选择不同参与方式, 确保意愿和诉求得到表达。

4.4 健全政策制定的程序和规则

首先, 规范政府决策程序。公共政策决策程序是一个调查研究、提出问题、系统分析、科学论证、审慎抉择、付诸实施而解决问题的连续完整的动态过程, 只有严格规范公共政策决策程序, 才能实现公共政策决策过程的制度化。政府政策的制定应该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领导决策相结合的方式。

其次, 提高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直接影响着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从本质上说, 政府职能部门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 政府应采取各种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 为公众提供相关咨询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政府要通过建立一系列制度, 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不但政策内容要公开, 而且决策程序也要公开, 以保障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听到公民的声音。

最后, 实现决策过程的民主化。公共决策是一种民主化与科学化相一致的严密的管理活动。[14]各级政府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发扬民主, 倾听群众呼声、广泛听取专家及各种咨询研究机构的意见, 充分发挥公共政策研究机构与社会专家系统辅助决策的功能, 从而使制定的政策体现各方的要求与利益。

5 结论

在当今信息化时代, 网络公民参与政策制定已经是大势所趋, 对网络公民参与消极影响的研究不应成为逃避参与的理由, 面对网络公民参与可能出现的消极影响, 应该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创造性的加以解决。托马斯教授说得好:“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将公民积极参与的热情和行动有效的公共管理过程有机平衡或结合起来, 即如何将有序的公民参与纳入到公共管理过程中来”。[15]因此, 积极创造条件, 吸纳网络公民参与公共决策过程, 充分发挥网络公民参与的积极功能, 克服其可能出现的消极影响, 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从心理上加强防范, 从制度上加以弥补, 从而构建有序、高效的网络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模式, 促进中国民主化的发展和公共决策的科学化。

3.地方政府如何制定政策 篇三

关键词:商务政策 经销商 支持

在市场竞争中,引领市场发展的龙头企业毕竟是少数,无论是全国性市场龙头,还是区域性市场龙头,大多数企业的市场地位基本上是处于跟随状态的,跟随状态的企业分为产销均衡和产销失衡两种情况,本文着重研究的是产销失衡的,而且是处于下降通道的弱势制造企业。

业绩不佳的弱势制造企业最大的目标就是如何将产品通过渠道网络销售出去,如何制定商务政策,让商务政策发挥方向性、引导性作用,在执行中每一个项目和要求都能够发挥作用,不是形式上的华丽和行业的高标准,而是体现务实高效、稳定军心的作用,这是企业决策者们必须认真思考的,让网络渠道的每一个经销商的老板感受到企业作为商品价值链上的主导者的责任和淡定。

商务政策是由制造企业起草发布的,规定了其渠道网络成员在经营企业商品过程中,给予的相应额度的单品折扣、运营支持以及明确经营过程中的行为规范等主要内容。

商务政策,是企业经营发展思路的一面镜子,是企业决策者经营心态的直接反应,其经销商透过政策解读,是坚定信心和企业共同度过低潮期,还是快刀斩乱麻,卸下包袱,特别是有实力的经销商,会加快其重新选择其他品牌开始新的经营决策。所以作为制造企业一方,希望进一步密切厂商的战略合作关系,特别是有实力的经销商能够积极投入财力储备商品资源,配合厂家投入人力、物力进行促销宣传活动,实现局部市场或主导产品的有效突破。

业绩不佳的弱势制造企业的商务政策制定一定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商务政策的保障性

作为被市场边缘化的弱势企业,商务政策这时候更应该体现的是让网络渠道成员有安全感,安全感最直接方式就是基础折扣在行业中是最高的,这样做是企业保持强势时期建立的经销商继续合作最有力的手段,也是制造企业主导的厂商战略合作伙伴稳定的基础。弱势企业能保持强势时期的网络渠道就是企业重新发展的基本保障,短期看至少可以降低业绩下滑的幅度,中期看企业一旦推出性价比高的产品,企业复苏的周期会大大缩短,长期看企业在网络渠道行业的声誉同样可以保持较高的认同。

二、商务政策的支持性。

作为业绩不佳的制造企业,对经销商仅有保障是不够的。企业难,经销商比企业会更难,因为在企业强势的时候建立的网络渠道,依据目前企业的市场份额,经销商的生存压力比企业更大,经销商不仅按照企业的要求投资所建的专卖店,还有日常的经营运转费用,所以企业给予必要的运营和广告的支持是很必要的。企业一定要为建立的经销商负责,这是企业诚信经营的基础。最忌讳的做法就是无原则调整网络,重新招商,经销商所建的专卖店,企业是支付了一定额度支持费用的,重新招商意味企业在同一地方进行了重复建设,厂家损失更大,况且此一时彼一时,由强转弱的企业是很难招到比现有网络更具实力的经销商了。所以对现有网络的运营和促销宣传支持是企业最明智和理性的选择。

三、商务政策引导性

即使业绩不佳的制造企业,在厂商关系的天平上,还是主导话语权的一方,商务政策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引导性,体现在运营的规范性和终端综合项目的设置和考核。由于企业市场影响力有所下降,市场指令的执行力会遇到挑战。在商务政策综合项目设置上,注重终端一线的主要关键点作为考核项目,保证终端营销服务质量保持在一定水平以上,确保用户体验达到基本满意的程度。综合项目考核的项目设置方面,一定要将商品启票、销量目标控制在一定比例之内,不可超过35%。

四、商务政策保护性

业绩不佳的制造企业,网络渠道调整是必须面对的,特别在本来市场份额处于相对弱势的区域,如何使网络渠道保持相对较高的质量,应该鼓励有实力的经销商适当地扩大区域,总体上控制一级网络的数量,说服较弱的一级平稳转入二级网络,降低网络渠道总体运营成本,保护网络渠道相对的完整性。最失败的做法就是调整了有些犹豫的有实力的经销商,留下了实力较弱的经销商,这样不仅降低网络渠道承载的有效性,更糟糕的是促销宣传及市场拓展能力变弱,同时企业增加了管理成本,需要经销商配合投入资金的宣传活动也可能无法有效开展,市场份额的加剧萎缩局面一定会大面积爆发,区域阵地失守变成必然。

五、商务政策确定性

弱勢企业的商务政策项目设置应是确定性的,项目考核的时间、条件、折扣或金额等应该是非常清晰明确的表述,避免出现考核办法另行文件通知的情况。否则模糊性项目的设置只能加剧经销商对企业信心的丧失,潜意识认为企业朝不保夕,给经销商印象就是企业的领导层对企业复苏信心不足,甚至企业如何发展都很迷茫。主动终止合作的经销商会大量出现,特别是有实力的经销商,网络有效承载能力大打折扣。

作为业绩不佳的弱势制造企业,在商务政策的制定方面,一定要遵循外松内紧的原则,对外表现为举重若轻,对内则为举轻若重,这是非常重要的。企业的决策者一定要有临危不乱、临危不惧的心态,一定要站在经销商的角度进行换位思考,这样的商务政策是否有吸引力。双赢才是企业的发展必须遵守的重要基石。业绩上升的强势企业和业绩下降的弱势企业在商务政策制定上一定要有差异,如果没有差异,或者要求制定的商务政策脱离企业的实际,达到某种高度,那只是形式的高度,这样的商务政策对于弱势企业来讲就是废纸。

对于业绩不佳的企业,商务政策最终目的就是保证经销商能够生存下去,经销商趋利避害是天经地义的,市场是残酷的,适者生存是市场不二法则,不能够盈利的企业一定会死掉的,制造企业和流通企业是一样的,如果你是国营企业,可能在一段时间内侥幸生存,但绝不会长期存在下去的。

参考文献:

[1]刘同福.汽车经营与管理职业化塑造丛书[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3

4.薪酬政策的制定 篇四

薪资表的内涵

1、等中点:指在同一职等中所有薪点中的中间之点,如一职等共有31个级,第16个级即是等中点。

2、幅距:指薪资每职等之间的幅度(不同职等同级别之间比)。

3、最高点薪:指每一职等的最高职级的该点,如一职等35级,那35级所代表的薪资即是最高点薪。

4、最低点薪:以(3)为例,1级所代表的薪资为最低点薪。

5、晋等率:指在同一时间单位内员工职等提升的比率。

6、等的重叠:指上一职等的后面职级与下一职等的前面职等的薪资重叠部分。

薪资薪等的广延考虑

1、职务分类:随着扁平化的组织,职务级别越少越好,同时对“享受级别”的给以明确化,如技术类等。

2、晋等率的考量:1、薪资预算;2、员工的表现;3、企业成长速度;4、企业业绩水准等。

5.地方政府如何制定政策 篇五

一、加快文化产业振兴的重要性紧迫性

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载体,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文化产业,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取得重要进展,涌现出一批具有较强实力和竞争力的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文化产业规模逐步壮大,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初步形成。文化“走出去”步伐加快,文化进出口贸易逆差逐步缩小,我国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总的看,我国文化产业呈现出健康向上、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正在成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引擎和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同时要看到,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水平还不高、活力还不强,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不相适应,与日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相适应,与现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及广泛应用还不相适应,与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的新形势还不相适应。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未见底,并对文化产业发展产生诸多影响,但困难和挑战中蕴含着新的机遇和有利条件,文化具有反向调节功能,面对经济下滑,文化产业有逆势而上的特点,这为创新文化体制机制、做大做强文化产业带来了契机。要抓住机遇,大力振兴文化产业,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作出贡献。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和当前文化体制改革的重点,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加快转变文化产业发展方式,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切实维护我国文化安全,推动文化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将文化产业培育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二)基本原则。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坚持以体制改革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增强文化产业发展活力,提升文化创新能力;坚持走中国特色文化产业发展道路,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化,积极推动中华民族文化繁荣发展;坚持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加快推进重大工程项目,扩大产业规模,增强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坚持内外并举,积极开拓国内国际文化市场,增强中华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三)规划目标。完成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文化市场主体进一步完善,活力进一步增强,文化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和作用得到较好发挥。

1.文化市场主体进一步完善。按照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原则,基本完成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文化市场主体进一步完善,活力进一步增强。

2.文化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重点行业和项目对文化的拉动作用明显增强,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等产业得到较快发展,以资本为纽带推进文化企业兼并重组取得重要进展,力争形成一批跨地区跨行业经营、有较强市场竞争力、产值超百亿的骨干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

3.文化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文化体制机制创新取得实质性进展,文化产业发展活力明显增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文化创新体系初步形成,文化原创能力进一步提高,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广泛运用,文化企业装备水平和科技含量显著提高。

4.现代文化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文化产品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城乡文化市场进一步发展,现代流通组织和流通形式逐步成为文化流通领域的主要力量,文化消费领域不断拓展,在城乡居民消费结构中的比重明显增加。

5.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进一步扩大。一批外向型骨干文化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初步形成,对外文化贸易渠道和网络进一步拓展,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大幅增长,文化贸易逆差明显缩小,成为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重要增长点。

三、重点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力做好以下八个方面工作:

(一)发展重点文化产业。以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等产业为重点,加大扶持力度,完善产业政策体系,实现跨越式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要着重发展文化科技、音乐制作、艺术创作、动漫游戏等企业,增强影响力和带动力,拉动相关服务业和制造业的发展。影视制作业要提升影片、电视剧和电视节目的生产能力,扩大影视制作、发行、播映和后产品开发,满足多种媒体、多种终端对影视数字内容的需求。出版业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加快从主要依赖传统纸介质出版物向多种介质形态出版物的数字出版产业转型。出版物发行业要积极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经营,形成若干大型发行集团,提高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印刷复制业要发展高新技术印刷、特色印刷,建成若干各具特色、技术先进的印刷复制基地。演艺业要加快形成一批大型演艺集团,加强演出网络建设。动漫产业要着力打造深受观众喜爱的国际化动漫形象和品牌,成为文化产业的重要增长点。

(二)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以文化企业为主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快建设一批具有重大示范效应和产业拉动作用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继续推进国产动漫振兴工程、国家数字电影制作基地建设工程、多媒体数据库和经济信息平台、“中华字库”工程、国家“知识资源数据库”出版工程等重大文化建设项目。选择一批具备实施条件的重点项目给予支持。

(三)培育骨干文化企业。着力培育一批有实力、有竞争力的骨干文化企业,增强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重点文化产业中选择一批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或重组,尽快壮大企业规模,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促进文化领域资源整合和结构调整。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文化企业面向资本市场融资,培育一批文化领域战略投资者,实现低成本扩张,进一步做大做强。

(四)加快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加强对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布局的统筹规划,坚持标准、突出特色、提高水平,促进各种资源合理配置和产业分工。对符合规划的产业园区和基地,在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使用、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建设若干辐射全国的区域文化产品物流中心,建设一批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演艺娱乐和动漫等产业示范基地,支持和加快发展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产业群。

(五)扩大文化消费。不断适应当前城乡居民消费结构的新变化和审美的新需求,创新文化产品和服务,提高文化消费意识,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加强原创性作品的创作,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知名文化品牌。努力降低成本,提供价格合理、丰富多样的精神文化产品和服务。加快建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富有中国文化特色的主题公园。开发与文化结合的教育培训、健身、旅游、休闲等服务性消费,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六)建设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建立健全门类齐全的文化产品市场和文化要素市场,促进文化产品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重点建设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文化传播渠道。发展文艺演出院线,推动主要城市演出场所连锁经营。支持全国文化票务网络建设。推进有线电视网络整合,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进行广电网络的区域整合和跨地区经营。推进电影院线、数字电影院线的跨地区整合以及数字影院的建设和改造。支持国有出版发行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实行跨地区兼并重组。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演艺娱乐、动漫等领域。支持优先选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质量水平高的文化设备及产品。

(七)发展新兴文化业态。采用数字、网络等高新技术,大力推动文化产业升级。支持发展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网络广播影视、数字多媒体广播、手机广播电视,开发移动文化信息服务、数字娱乐产品等增值业务,为各种便携显示终端提供内容服务。加快广播电视传播和电影放映数字化进程。积极推进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建设,发挥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宽带光纤接入网络等网络基础设施的作用,制定和完善网络标准,促进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推进三网融合。积极发展纸质有声读物、电子书、手机报和网络出版物等新兴出版发行业态。发展高新技术印刷。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娱乐设施和舞台技术,鼓励文化设备提供商研发新型电影院、数字电影娱乐设备、便携式音响系统、流动演出系统及多功能集成化音响产品。加强数字技术、数字内容、网络技术等核心技术的研发,加快关键技术设备改造更新。

(八)扩大对外文化贸易。落实国家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优惠政策,在市场开拓、技术创新、海关通关等方面给予支持。制定《2009—2010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目录》,形成鼓励、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长效机制。重点扶持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艺术、展览、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网络游戏、出版物、民族音乐舞蹈和杂技等产品和服务的出口,抓好国际营销网络建设。支持动漫、网络游戏、电子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入国际市场。鼓励文化企业通过独资、合资、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在国外兴办文化实体,建立文化产品营销网点,实现落地经营。办好国家重点支持的文化会展,通过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会、中国国际广播影视博览会、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等推动文化

产品和服务出口。支持文化企业参加境外图书展、影视展、艺术节等国际大型展会和文化活动。

四、政策措施

(一)降低准入门槛。落实国家关于非公有资本、外资进入文化产业的有关规定,根据文化产业不同类别,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途径,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参与国有文化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

(二)加大政府投入。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入,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贴、补充资本金等方式,支持国家级文化产业基地建设,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及跨区域整合,支持国有控股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文化领域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支持大宗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大幅增加中央财政“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体制改革专项资金规模,不断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支持力度。

(三)落实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中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研究确定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的具体范围,加大税收扶持力度,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四)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倡导鼓励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大力开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企业“走出去”的贷款担保业务品种。支持有条件的文化企业进入主板、创业板上市融资,鼓励已上市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迅速做大做强。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五)设立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由中央财政注资引导,吸收国有骨干文化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认购。基金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推动资源重组和结构调整,促进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五、保障条件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将《规划》的实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规

划》提出的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相关的考核、评价和责任制度,作为评价地区发展水平、衡量发展质量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党委宣传部门协调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通过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激发全社会的文化创造活力。要紧紧抓住转企改制、重塑市场主体这个中心环节,加快推进出版发行单位转企改制和兼并重组,加快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和文艺院团转企改制,抓好党报党刊发行体制和广播电视节目制播分离改革。大力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建立统一高效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三)培养文化产业人才。继续抓好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着力加强领军人物和各类专门人才的培养。继续办好经营管理人才培训班,培养一批熟悉市场经济规律,懂经营、善管理的人才。吸引财经、金融、科技等领域的优秀人才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注重海外文化创意、研发、管理等高端人才的引进,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6.地方政府如何制定政策 篇六

一、公共政策的含义及功能

公共政策是世界上范畴较广的一个定义,是根据公共管理研究衍生出来的一种公共性质的政策。所以说公共政策是对于一般决策和一般决定而言的形式特殊的政策种类,虽然区别于一般决策或决定,但也具备相应程度的一般特征。总的来说,公共政策是包含了公共问题、公共目标以及公共利益的意志表现,代表了公共权力的发挥和行使,具有能够分配价值的权威,其表现思想也是双重的,即存在积极意义也存在消极意义。公共政策的功能主要包括了:管制功能,针对政策的具体内容进行解决,表现出了一定程度的制约性和强制性,其表现形式为政策中的具体条文;引导功能,通过具体规定对公众群体的行为进行正确引导,具有很强的导向性作用,发挥了促进社会和谐、帮助人们规范正确行为、具有积极性功能的作用;调控功能,是对政策进行具体治理的手段之一,是公共权力机构的利用工具,在公共事务中扮演调节和控制的角色;分配功能,公共政策将共有价值和公共利益均衡的分配到政府和群众之中,代表了社会生产力的最广泛要求,也是站在社会多数人的立场上出发和考虑的[1]。

二、行政法下突出公民参与在政策制定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实现公共政策制定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加强公民参与进行公共政策的制定,能够有效提升公共政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下面针对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作用进行探讨:(一)公民参与是公共政策制定的有效途径我党在十六大中提出了现代社会主义文明社会的发展目标就是要发扬民主精神,体现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并且我国最新行政法出台后,更加体现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运行思想,不仅要强化公共政策制定的民主化程度,更要突出人文主义精神,那么,提升公民的参与度是实现公共政策制定走上民主道路的有效途径之一。(二)公民参与能够提升公共政策制定的质量所谓民主,就是人民当家做主。在我国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中,要想提升公共政策的制定质量,首先就要提升民主化程度,而民主化程度的就要依赖于全民参与。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能够体现最根本利益的需求,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策的失误,更能够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制定合理科学的政策,进而提升了政策制定的质量。(三)公民参与是保障了公共性质的要求公共政策的表征是实现全民参与化的制定状态。因此,在对于公共性质的要求下,实现不同利益主体呼声的体现,不仅符合多元化、多层次、理性化和复杂化的发展要求,更对我国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的精神深度扩大。因此,总的来说,公民参与深深保障了公共性质的根本要求。

三、行政法下公共政策制定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合法性原则起着全局统领的作用,时刻提醒公共政策的制定要合理、合法,绝对不能与行政法相悖、相抵触。在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下,对公共政策制定主体、事务内容、地域情况以及范围和时间都要进行一一排查和审核。遵循合法性原则,能够使公共政策的制定依法逐步进行,更有助于行政主体能够全面实行监督职能。(二)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公共政策制定的基本价值取向,又被叫做适当性原则。顾名思义,合理性原则是要求公共行政机关在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中要遵循我国实际国情以及市场发展规律,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突出平等、互助、和平和信赖的中心思想。在合理性原则的指导下,公共政策制定要体现适度性和保护性,从人民群众的均衡利益入手,实现有效分配,体现人民主体的价值。(三)民主化原则从自然层面来说,民主化原则贯穿了公共政策制定的始终。民主化原则追求人民价值的最高体现,力求实现正义和公平,并且公共政策制定的最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保证公众群体能够有效得到适当的权力。

四、结论

7.地方政府如何制定政策 篇七

一、审时度势:高考政策中公平“失衡”的现状

高考形式是高考制度中既关乎“民生”又关乎“国策”最为重要的一面。自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高考形式描绘出一幅“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路线趋势。不少人认为,以统一试卷作为考生评价标准,有助于化解择校热、高考“移民”、弱势群体“失语”、区域“倾斜”、录取“黑匣子”操作等问题,并破解教育实质性不公平的当下困境。

1. 高考起点公平“失衡”的凸显

学者杨东平指出,“起点的平等指教育机会平等、入学机会均等。与学业成就平等相比,这是一种最低纲领的公平诉求,在实践中指保障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1]。由于初等教育的内在宗旨是为国家筛选人才,为高等教育输送精英,形成了初等教育阶段重点与非重点“二元结构”学校体系,加之教育政策对“重点学校”倾斜拨款、教师优配、设施更新等凸显“优势”,因而引发了“以分”、“以钱”、“以权”等一系列社会择校热潮,择校热极大地增加了学生课业负担,拉大了阶层差距,滋生了教育的腐败与偏失,造成了高考起点失去公平,即众多考生输在高考的起跑线上,不能获得相对平等的教育资源。

2. 高考过程公平“失衡”的助长

关于高考不公平现状申诉中,占据比例最多的是高考中的弱势群体。在社会存在经济、地位等巨大差距的情况下,教育提供公平竞争、改变命运的机会,有利于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实现社会阶层流动,减少社会性的不公平。新高考采取“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体制”,统一试卷更多呈现出教育的形式公平。然而,由于各地域教材的不统一以及教育资源的巨大差距,考卷内容选择范围和评定效度的有限性并不能完全真实考查弱势群体的知识、技能以及整体学业水平,从而影响高考实施(评价)的公平性。事实上,这些弱势群体虽身处高考一线“战场”,但其中绝大多数却是高考改革体制的“沉默者”,面对高考不公平现状有强烈的“挫折感”与“无力感”。

3. 高考终点公平“失衡”的催生

“倾斜的高考分数线”表现出历史延续的双重不公平,加剧了一些弱势群体的处境。“倾斜分数线”推动了高考“移民”现象,“对于高考移民输出地的考生而言,他们没有足够的权利和足够多的金钱为‘移民’铺路;对于高考洼地的农村考生而言,原本他们或许是高考照顾政策的收益者,却因为移民考生的侵入损害了既得利益”[2]。参加统一高考的目的是为了达到高校入学机会的公平,高考招生制度是入学机会公平中最重要的砝码。高考招生制度的不公平问题成为教育公平向更深层次发展的巨大阻力。就目前高考招生制度而言,即使统一试卷,并实施了一些地域性“补偿”政策,但因各地域录取分数线差异极大,分省定额录取巨大的区分度以及各高校录取过程的半封闭状态仍然没有明显改变,从而催生和助长了城乡之间、经济水平不同地区之间高校入学机会的不平等。

二、追根溯源:高考政策中公平“失效”的缘由

“没有公平的现代化是一种没有灵魂的现代化,没有公平的发展是一种畸形的发展。”[1]通过剖析上述公平“失衡”的现状,我们不难从政策分析视角探寻到公平“失衡”现状背后公平“失效”的成因。

1. 高考起点公平限度分析

当今“择校”问题是伴随我国实行“就近入学”政策而出现的[3]。“就近入学”的初衷是要突破学校和学生的身份界限,优化生源配置,减轻学生负担,加强薄弱学校的建设,然而在政策实施后却变异出这一政策的副产品———“择校潮”。实际上,为“择校”现象“埋单”的首先应是优质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城乡教育的非均衡化发展,继而由于社会呈现“教育服务商业化、教育机会商品化的倾向”[3]。教育行政部门在执行“就近入学”政策时的“非常规化”,促生了一些“商业化”的择校现象,又因“一考定终身”的指挥棒直接导致单一的“应试教育”走向,最终催生了以“扩大教育资源、增加学校收入”为动机的择校现象。

2. 高考中点公平尺度衡量

关于统一考试命题内容,命题专家从教育公平以及科学选才的视角,都应综合考察不同地区学生学习的情况后确定试卷内容,然而通过调查表明,统一命题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偏失”,“高考试题越来越重视考生具备开阔的阅历、平时的积累与训练,不少考题来自报纸、网络等,考试内容较多反映城市生活,高考命题逐步由知识立意向能力、素质立意转变,命题的价值取向也以城市为中心”[2]。因政策的解读者缺乏对统一考试政策内容的落实细化。其次,在统一命题政策操作过程中科学有效问责体制和严格的监督机制被空置。此外,从政策内容价值选择的视角分析,并没有客观地观照弱势群体的利益,认真考虑到高考是改变众多弱势群体命运的重要制度,而是将弱势群体“边缘化”。

3. 高考终点公平深度评述

“分数倾斜”政策和分省定额录取政策与城市导向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教育内部,这一政策价值层面上首先满足城市人以及社会上层的利益,长期基于“城市优先”的价值。这也是高考制度本身内涵的差别对待从而直接造成了教育的不公平,制度本身遮盖和复制了社会的不平等。即使国家对贫困地区的考生采取了一些“补偿”政策,但通过分析高考“移民”现象的原因,不难发现,在社会贯彻执行这一系列政策过程中,由于缺乏规范化的资格审核程序和管理体制,信息体制的非透明化和社会监督手段约束力弱化,致使“补偿”政策最终“补偿”的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贫困群体”,各群体利益博弈而使“补偿”政策实践过程中出现偏差,让一些“强势群体”利用政策的漏洞寻求“投机取巧”的途径,致使该政策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促使社会平等的“原始”价值。另一方面,由于政策中历史价值取向的惯性,现行的“补偿”措施还是无法弥补招生体制中不同地域和阶层享有高等教育资源以及优质教育资源的差异。

综上,高考政策公平失效主因如下:政策内容设计欠合理,未能囊括高考整个体制内所反映和亟需解决的问题,没有从根源规避高考弱势群体不公平问题的突破性策略;政策价值导向有偏失,过于趋向于城市化、商业化、市场化,未能在各主体的教育利益冲突中寻求协调的平衡点;政策执行过程显“失真”,执行者对政策内容没有进行正确的解读,执行过程中监督和管理体制的不完善;政策评估反馈欠及时,相关评估信息及调整策略存有滞后性。

三、出谋划策:政策彰显教育中公平“匡正”的构思

1. 政府须“问计于民”,改进政策制定与实施

“地方考”变“统考”的政策决策方式表明,我国教育政策的制定一般呈“官方式”、“专家式”以及“精英式”特点。教育行政官员拥有教育政策决定权,教育专家具有教育界的学术权威性,社会精英考虑政策中的社会经济利益因素,但他们往往不能对教育现状充分做到“察其弊”、“知其痛”,其思维往往使政策建议的出发点与归宿点偏于理论的高度与逻辑的合理性,而对基层教育实践问题的考察难免有失深刻[4]。因此,首先在教育政策制定之初就应做到“问计于民”,让最直接的高考政策相关者与高考中弱势群体也参与政策提议过程,表达其利益诉求,完善建议,这样才会使政策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也体现了政策起点的公平性与民主性。

现如今择校热已经进入白热化状态,面对择校无论是家长还是考生很多都已失去了应有的理性,因而政府应彰显理性,不断加强标准化学校建设,优化教育资源的分配,缩短城乡校际之间的差距,贯彻落实发展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的教育理念,通过政策的制定从根本上解决教育资源供求之间的矛盾,并制定强有力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社会监督体制,建立合理、正规的收费制度和适当的择校程序,摈弃“商业化”取向的教育体制,将择校理念合理化、常规化、人性化,最大限度地保障受教育主体理性、平等、自由地择校,这样才能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保障高考考生趋于同一起点。

政策实施是将政策的文本化为生动的活动的过程,而活动中又包含了诸多参与者的利益和价值诉求。当众多价值诉求碰撞时就会产生价值冲突,从而会产生一些参与者满足甚至超额满足自身的价值,使得一些本是政策的获益者却遭到权利的“掠夺”,最终破坏政策制定初期的基本价值和结构。因此,在高考政策的实施中,施行主体应做到:强化对政策目标的理解与认同,避免执行政策偏离原有的初衷;寻求政策内容“落地”,而不是表面化、象征性地执行;促成政策施行行为公开化,不应隐蔽执行过程;保持价值中立和原则性,而不是维护局部或自身利益。当然,政策实施的监督机制是不能缺位的,只有法律和社会舆论的共同监督才能确保政策实施的有效性。

2. 高校应推进招生、考试等制度的改革,促进教育公平

招生制度的改革是关乎统一高考制度中体现结果公平的“命运”之策。针对目前不同区域高校录取率不均以及考生享有高等教育资源的差异性,各高校首要任务是在政府的支持保障下遵循相对均衡的原则合理制定高校招生指标,通过扩大优质的高等教育资源,以促进各省市考生高校入学机会的均衡化。其次,招生制度及其过程应清晰明了。虽然《意见》中提出要“规范招生办法,考核程序和录取结果,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建立招生问责制”等创新措施,但由于高校招生自主权的不断扩大及高校市场化的走向,基于高校自身利益的考虑,高校招生依旧呈现“暗箱”操作。因此,要改变这一问题应将招生操作程序面向学校、面向社会、面向考生,让每个考生都拥有公平、自由地选择理想高校和专业的机会与权利,而不是让“权、钱、分”剥夺了部分考生的选择权与参与权。此外,拥有自主权的高校,“应明确自身的培养目标与定位,突出自身招生的个性要求”[8]。根据自身需求,采取分类招生标准,充分发挥高校招生的主体性以及考生自主性,以期达到学校与考生的“双向”选择。如此,既有利于高校的发展,又彰显“高校服务于社会大众群体”之价值。

最后要指出的是,回顾高考演变之路,高考历经了“平原地段”、“浅水地带”发展至今天的“深水区”,高考改革在促进教育公平方面做出积极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而今高考改革正处于关键性和突破性时期,高考改革的每一步都如履薄冰,需异常小心与慎重,因此要以渐进尝试的方式改革高考制度。应采取专家对政策实施结果的考察以及高考一线教师和考生的评价反馈双管评估渠道,在高考改革制度中让“简政放权”常态化,将更多的权利,并将这样的反馈措施作为纲领性要求列入高考政策的评估系统,实现高考政策“从民众来,到民众去”的新常规理念。这样高考政策的改革者与制定者将参照政策评估结果提出客观有效的改革方案,清除高考改革的阻力,使高考改革更具成效。

参考文献

[1]杨东平.中国教育公平的理想与现实[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郑若玲,刘婧婧.弱势群体对高考公平性之评价——基于农村高中生的调查[J].现代大学教育,2015(1).

[3]华桦.教育公平新解——社会转型时期的教育公平理论和实践探究[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0.

[4]范国睿.教育政策观察[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8.地方政府如何制定政策 篇八

这个问题一直是行政审批中的一个问题,也是行政许可法立法的一个着眼点。行政审批 改革大的着眼点是我们加入了WTO。大家知道WTO非常重要的原则,一个是法律法规要统一实 施,第二个原则是要实行非歧视性原则。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是全国的统一大市场有制度很 难深入下去。比如,目前市场上最抢手的产品就是建材,北京的建材要进入外地,外地的建 材要进入北京,难度不是很大,但是市场分割、地方保护、行业垄断的现象也讲了很多了。 所有的地方保护,所有的行业垄断,所有的市场分割行为都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有关,或 者说都是通过审批来达到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的,几乎没有一个不是。

目前在分割问题上,一个是地方保护,一个是行业垄断。在行政许可法当中有明确的规 定:地方性法规也好,地方政府规章也好,不得设定国家统一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资格、资质许可,不得设定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如果这两句还不明 白,后面还有一句:设定的所有许可都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或者提供服务,也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产品进入本地区的市场。因此根据这个规定, 凡是带有这样一些保护色彩的都在这次的清理行列当中,如果不执行的话任何一个老百姓都 可以进行诉讼,从而达到建立统一大市场的目的。

9.地方政府如何制定政策 篇九

一、啤酒企业制定经销商政策时必须明确的几个问题

1.企业是要产品销售量还是要市场。有销量不一定有市场,有的企业不顾长远规划,片面追求短期效益,为了年初订下的“任务”,以大幅度的降价或让利促销等手段刺激经销商扩大销售量,结果企业的销售量在短期内是上去了,但市场却乱了,窜货乱价、低价倾销严重,市场占有率不高,销售费用居高不下,结果必然影响销售量的进一步提高,最终是既没了销售量又没了市场,而企业产品有市场就一定会有销售量,所以企业要销量更要要市场。

2.产品销售是企业的事还是经销商的事。有的企业把产品卖给经销商后,销售工作就此结束,面对一系列的售后服务、产品的宣传促销、各种关系的协调等都不再过问,认为那都是经销商的事,把经销商的所有怨言抛在脑后;有的企业却认为销售工作仅仅是自己的事情,因而在制定政策时给予经销商无节制的优惠,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支援,认为这样就可以把产品很轻松地就销售出去,结果惯坏了经销商,经常会面对经销商的苛刻要求,而放弃企业的原则,使企业的销售工作陷于被动。以上两种倾向都是不可取的,产品销售既是企业的事又是经销商的事,虽然企业和经销商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或经济实体,但是一旦确定了二者之间的关系,销售工作就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双方行为而不是单方面的行为。

3.当市场状况发生变化,企业利益受损,从而与经销商利益冲突时,企业是要信誉还是要利益。一些企业认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企业经营的最终目标,企业利益受损时,可以通过降低或取消客户折让或降低现有促销来弥补;还有一些企业认为信誉是企业生存和发展之本,没有信誉,何谈与人合作,何谈可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因此,企业要利益更要信誉,因为信誉无坚不摧,可以击败竞争对手。

4.企业是要大客户还是要好客户。不同的企业文化氛围、不同的销售政策会造就不同的经销商,只要销售量却以放弃企业原则的高额返利、大幅降价等为手段的经营政策可以培养出大客户,但伴随着这种大客户产生的是窜货不止、低价销售、下线客户无利可图的现象,这样的大客户也永远不会满足,会无休止地向企业索取各种优惠政策,一旦不能满足其要求,就会舍企业而去,企业最终得到了什么?企业需要的是脚踏实地、勤勤恳恳干出来的大客户。因此,企业不仅需要大客户,更需要忠诚于企业的好客户。

二、制定经销商政策

1.销售区域。制定销售区域的目的是划分各经销商的销售范围,明确其经营品种、数量,防止窜货和保护经销商的经销权。

(1)销售范围。划分销售区域时,一定要根据经销商的能力,将其经营范围写清,以规范经销商行为,避免造成市场资源的浪费和窜货行为的发生。

(2)经营期限。啤酒产品的经营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续签。

(3)经营规模。制定此项政策时,不仅要约束经销商行为,而且要激发其积极性,一定要写清其销售区域在一定时间内的市场占有率,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处罚。

(4)违约处理。为了确保经销商和企业的利益,应当明确双方违约时的处理意见,以规范双方行为,一般是处以罚款、取消让利、取消经销权等处理措施。

2.回款。回款有三种,一是现款现货,二是货到付款,三是先按比例付款,到双方协商的期限后再付清余下的部分。现在企业为了避免赊帐风险,一般都是现款现货。

3.返利。企业在制定返利标准时,应考虑到新老市场、高中低档产品、销量等具体情况,以防返利标准制定得比较宽松,失去刺激经销商的目的,或者返利过大造成窜货乱价及低价倾销等行为。所以,企业在制定返利政策时,一定要考虑全面。

(1)返利标准。制定返利标准时,企业要根据不同的区域市场、不同品种和档次的产品及市场竞争品牌的情况,如市场的远近、新老市场、单位时间销量、竞品的具体价位等,再根据企业本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坎级和返利额度。

(2)返利时间。对于啤酒产品周转速度快的特点,可以以月返为主。另外也可以以单位时间累计销量、季度销量、年销量返利。返利时间一旦在政策中约定,必须保证其严肃性,厂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结算清,使企业信誉不致受损,否则,厂商合作的基础便不复存在,何谈相互合作、共同发展。

(3)返利的形式。返利结算的形式有现金返利和产品返利两种,当啤酒产品作为返利时,一定要注明其能否作为经销商的销售任务数量,在具体情况下,作为返利形式的啤酒产品是可以作为经销商的月任务数。

(4)返利的条件。返利作为激发经销商积极性的一种形式,一定要附加一些条件,以约束经销商的行为,如严禁窜货、严禁低于市场指导价销售、严禁拖欠货款等,如有违反,取消返利。

(5)年终返利。年终返利其实就是以上返利政策的翻版,是为了保持经销商全年销售积极性,不断提高销售业绩而采取的措施。由于年终奖励都很优惠,有的经销商为了得到年终奖励而降低酒价、窜货、低价倾销,有的因及早完成销售任务而不思进取,导致竞争品牌乘虚而入,所以对于违反促销附加条件者取消年终返利。

4.承包品种。承包品种政策就是企业应经销商的要求而为其生产的属于经销商专营的品种。承包品种形式多样,有的是企业只负责提供品牌和生产酒液,其余的如产品名称、瓶子、瓶盖、商标的生产及成品酒的销售都是经销商自己的事,有的是买断企业生产的某一品种,自己独家经营,等等。很多企业为了提高产品销量,大搞承包品种,以为可全面开花,提高市场占有率,结果导致多种同质、同价位甚至同促销政策的品种同时出现在同一区域市场上,造成市场混乱,承包各品种的经销商互相诋毁、互相攻击的现象。因此,企业在搞承包品种的时,一定要规范各品种的销售区域、价位及在促销上加以约束,以防自己产品在市场相互竞争、利用促销变相降价。

5.宣传和促销。对经销商的宣传和促销政策是促进销售的有力保障,好的宣传和促销可使销量上升,市场状况良好运转,差的宣传和促销反使销量下滑,企业形象受损。制定此项政策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促销目的。明确宣传和促销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的,才能正确制定宣传和促销政策,因此,在总体促销目标上要明确单位时间销售量、市场占有率等。具体要做到在新产品上市时,达到吸引顾客的目的;达到抑制竞争对手,保护成熟市场的目的;达到争夺顾客、扩展市场的目的;达到奖励经销商和消费者,增加销量的目的。

(2)促销对象和力度。要明确促销是针对一批商、二批商,还是终端零售商,为了保证销售渠道的顺畅,各级经销商都要兼顾,否则,销售渠道中任何一个环节的政策失误,都有可能影响整个渠道的健康运行。在设计促销力度时,一方面要达到刺激经销商积极性的目的,另一方面要考虑到促销之后的政策延续,以应对促销过后产品销量下滑的现象,最后还应考虑到促销对企业产品成本的承受能力,绝不能以全面牺牲企业利润甚至成本来做促销。

(3)促销内容。促销内容主要有赠品、累计销量抽奖、免费送达、让利、组织参观旅游等,对一批商应以让利、补贴运输费用、组织参观旅游为主,对二批商应以赠品、送货上门为主,终端零售商以赠品为主。促销内容一定要让二批商及终端零售商知道,以防一批商截留。

(4)促销时间。要把握好促销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在新产品投入市场初期,宣传和促销力度应加大;在成熟市场,当面对竞争产品的冲击时,企业可采取适当的促销,以抵御竞品的渗透;在销售淡季,企业也可采用促销刺激消费。

(5)促销时机。准确的促销时机是促销效果的保证,所以促销时要把握好时机。可利用人们密切关注的重大事件,借机促销;可由企业设定议题如引领环保消费、举行新闻发布会、企业成立纪念日等造势,大搞促销;可利用市场旺季,乘势实施密集经销,突出自己产品,在竞争中占得先机。

(6)促销考核。对企业的每一次促销活动,从开始到结束,都应有市场监管人员对整个促销过程及经销商的促销执行情况认真监督,并对促销的实施情况、促销效果作一总结,以备以后活动时参考。

6.经销商服务政策。此项政策是双向的,企业应尽力使客户满意,而客户也要配合企业来实现客户满意,这就要求企业员工要处处为客户着想。

(1)宣传教育。企业要对经销商进行企业状况、产品状况、市场状况、销售政策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2)配送。除企业组织车队运输外,经销商自己有运输车辆的,企业可帮助其进行合理的计划和安排,以加速产品的周转。企业也可向经销商提供运输支援,如提供直销宣传车、司机等。原创文秘材料,尽在文秘知音wm338.com网。

(3)购、发货程序。对经销商详细说明开票、提货、出门、回瓶、售后服务跟踪服务卡的填写及各种票据的识别和管理。

(4)客户接待。企业业务人员接待客户时要彬彬有礼,不卑不亢。

(5)公共关系。业务人员要对客户实行定期拜访制度,企业应鼓励业务人员发展与客户的个人友情关系,以形成与竞争对手在人情上的优势,但也要防止业务员因私欲与个别经销商相互勾结,合伙欺骗企业。

(6)客户投诉。企业应设立售后服务中心,对客户的投诉及时回应,并认真、合理地解决,才能切实维护好客情关系。

(7)经销商培训。为了提高经销商的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企业必须对经销商及其管理人员、销售人员进行销售技巧、产品管理(产品知识、仓贮管理、物流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以促进企业与经销商的沟通,保证销售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可提高经销商对企业的忠诚度。

10.沈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篇十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的11月底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报下一年度的立法项目。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

第九条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于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后的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前确定。立法计划确需调整的,提案人应当说明理由,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条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提案人可以委托专家、学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第十一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应当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凋查研究和科学论证。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应当建立工作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规范,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条、款、项、目。

第十三条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下列材料: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说明;

(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法规依据和说明;

(四)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第十五条主席团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十九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二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三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地方性法规案的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第二十七条主任会议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分别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提出。 第二十九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三十一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提案人的说明应当阐明立法的.必要性、依据、主要内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应当包括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并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第三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第三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逐条进行审议。

第三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七条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逐条进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

决。

第三十九条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四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四十一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四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四条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五条交付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本章规定的有关程序重新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四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七条地方性法规案的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

第四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九条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沈阳日报》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条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机关、通过日期、批准和施行日期。

第六章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废止

第五十一条地方性法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地方性法规依据的。

第五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专门委员会和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五十四条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五十五条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六条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废止:

(一)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二)已不适应实际需要的;

(三)其他情况需要修改或废止的。

第五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五十九条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必须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第七章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六十条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有权予以撤销。

第六十二条规章的备案审查程序,由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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