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章程(试行)

2024-06-19

中国人民大学章程(试行)(精选12篇)

1.中国人民大学章程(试行) 篇一

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就业创业协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就业问题是当今社会的一大课题和难题,也是我们大学生十分关注的问题。创业,是人生起步的选择,是当代大学生为之努力的方向。为了引起我院广大同学对就业和创业问题重视,并帮助他们做好就业和创业各方面的准备,最终达到成长成才,顺利就业,成功创业的效果,共青团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与招生就业处联合发起成立“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就业创业协会”。本协会定名为“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就业创业协会”,简称“就业创业协会”。

第二条:“就业创业协会”隶属于学院团委,由团委领导和管理,同时业务上受招生就业处的领导,由本院在校学生自愿参加的,以开展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管理和服务等活动的学生组织。本协会严格遵守四项基本原则、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以《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为指导思想,切实帮助每一位同学,使他们在校期间能了解更多的就业信息和一些成功人士的创业经历(经验),帮助毕业生顺利就业和成功创业!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帮助每一位同学顺利就业,成功创业。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丰富学生课余文化生活,开辟学生第二课堂;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就业技能,强化学生的创业意识,提高我校毕业生就业率;丰富校园文化,促进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为加强协会事务管理,使本协会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更好的实现本协会的宗旨,特制定本章程,作为全体会员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凡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分系别、专业和年级,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遵守本协会纪律和参加本协会各种活动的,均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加入本协会,加入时需填写相关档案资料。

第六条:会员申请报名集中在学年开学之初,由院团委社团联合会统一组织招收新会员。入会程序:

1、由本人填写会员登记表;

2、缴纳会费及一寸照片两张;

3、发放会员证。

加入本协会后即拥有本协会会籍,协会将建立会员档案,会员应热爱本协会,不得做任何有损于本协会名誉和不利于本协会发展的行为。

第七条:会员权利:

1、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会员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会员有监督本协会工作,并提出批评、建议,及向负责人反馈活动意见的权利;

4、会员可以优先取得本协会编印的各种资料;

5、会员有参与本协会优秀会员评选的权利;

6、会员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八条:会员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形象;

2、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关心本协会工作;

3、积极宣传学校就业政策、指导学生就业创业,使学生顺利就业、成功创业。

第九条:会员奖惩条例:

1、每年进行优秀理事及优秀会员评选工作,对为协会作出贡献的理事和会员给予表彰;

2、对于不履行协会章程,不完成本职工作的理事予以免职,对于损害协会形象,妨碍或阻挠协会开展工作的理事或会员给予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劝其退会或直接申报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强制退会;

第十条:会员退会自由,但需先提交退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可退会。若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作自动退会处理:

1、不履行会员义务一年以上者;

2、被学校开除学籍者。

第十一条:会员发给会员证,会员毕业可申请荣誉会员,办理荣誉会员联系表,未办理者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本协会的常务权利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通过会议形式讨论审议,决定协会重要事务。

第十三条:理事会成员产生办法:

1、正副会长由民主选举,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审批后产生;

2、其他理事通过竞选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产生。

第十四条:本协会设会长(一名):负责协会内外各项事宜的统筹安排; 副会长(两名):分别负责协会内、外事宜,协助会长工作;

下设各部门和职能为:

办公室:负责日常文字材料的处理,规章制度的完善,社团的档案管理,协调每个部门的工作。负责社团的会务工作,会议计划和总结、记录、打考勤。管理社团的资金利用,负责日常财务报销。负责社团的组织人事考核培训工作。具体分为文秘组、财务组、人事组。

就业部:负责配合招生就业处搞好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开拓就业市场等就业服务和实践活动,在招生就业处的领导下参与组织和承办各类人才招聘会(供需见面会)。开展就业形势报告,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等相关工作。同时具体负责开展就业实践活动。下设信息组、培训组、招聘组。

创业部:负责开展创业报告,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规划、创业实践活动、社会见习、会员交流等工作,针对同学的创业意向和项目,提供信息咨询、项目分析等服务,对适合开发的项目,组织有能力的同学,进行开发、推广,把有可行性的创业想法付诸实践。下设活动策划组、项目组、营销组。

发展部:负责协会发展与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协会宣传和联络工作。负责协会的纳新工作,新生入学时协会的宣传,在不同时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会员纳新计划与方案,提交会长审核通过后实施,对协会的发展负责,壮大协会力量。负责策划和组织协会活动,协助招生就业处开展就业指导活动及就业创业竞赛活动;负责对外联络工作,为社团活动申请提供场地;负责加强与学校内外各组织和社团的沟通联络工作;负责为社团的活动尽力争取社会各界的全方位的支持。具体分为宣传组、联络组、活动组。

第十五条:本协会聘请有关专家及支持本协会发展的有关领导作为本会顾问,并成立顾问团,为本会提供有关就业形势、政策的业务指导和组织建设方面的指导和支持。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一届,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第四章主要任务

第十七条: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有:

1、开展有关就业创业方面的技能培训。

2、协助招生就业处开展就业服务工作。

3、组织开展以大学生就业创业为专题的学习与研究,并与其它就业创业组织进行经验交流。

5、协助宣传、贯彻国家和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收集、整理并发布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协助招生就业处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的人才市场会;协助办理毕业生派遣手续,协助做好文明离校工作;开展与毕业生有关的就业创业调查研究工作;开展创业项目活动。

6、充分发挥本协会的应有作用和潜力,为我院的就业工作作出贡献,为就业的同学提供帮助。

第五章 协会活动

第十八条:协会应积极创造各种条件,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活动内容应健康和丰富,并实用有效,每次活动应有明确的目的,每个阶段应有详细的活动计划表。

第二十条:活动的形式主要有就业、创业知识讲座、专题的就业形势报告大会、模拟现场招聘会、就业、创业技能技巧大赛、就业信息交流、对外就业联系等。

第二十一条:社团的活动由协会活动部进行筹备和运作,每次活动应按相关规定向上级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前应做好全面宣传。活动中应注意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做好经验和教训的总结。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协会经费由学院及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账目与支出分开,管理公开化、民主化。

第二十三条:经费来源

1、学院及主管部门拨款;

2、会员缴纳的会费(由院团委和社团联合会统一规定)

3、社会赞助。

第二十四条:经费用途

1、用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用于协会宣传、对外联系、奖励优秀会员、活动奖品的颁发等各项支出;

3、出版本协会刊物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经费支出

1、经费由协会财务部会计和出纳统一管理,每项开支由经办人提供发票并有两人签名,经会长签字后支出;

2、集体经费支出,由会长召开理事会讨论决定;

3、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借用协会经费。

第二十六条:协会定期召开理事会,由财务部列出经费各项支出,理事会任何成员有权核查账目。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定期整理经费各项收支项目,报指导老师和社团联合会审查,接受院团委和社团联合会的监督。

第七章 人事任免

第二十八条:任用原则:能者任之,优胜劣汰。

第二十九条:各机构和部门的干部,一律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的行为,如有上述情况者一律除名不再录用。对于不称职的干部,经理事会讨论后可予以除名并备案。对于干部的任免,应本着严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的解释修订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协会批准之日起开始实施。

2.中国人民大学章程(试行) 篇二

一、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章程的解读

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章程包括大学的结构、师资队伍的管理、科研管理政策、学生行为规范及纪律惩戒程序、学术道德准则、电子资源使用政策等内容。

(一) 教师的责任

在宾夕法尼亚大学, 知识的传授和发展是大学的主要功能, 教学和科研有着同样的地位并且相互依存。教师的责任体现在教学、科研、服务等三个方面。

在教学方面, 教师有意愿去适应课程、实验、教师会议和委员会工作的合理时间安排。学生被分配给教师时不考虑教师的级别和资历, 基础课程既不被认为是资历浅教师的专门职权, 也不是高资历教师所独有的高级课程。本科生都有机会得到杰出学者的授课。资历浅的教师不会被要求去承受不合比例的繁重的基础水平课程的责任。这不是说教学安排与研究领域或师资力量没有关联, 而是体现教学与科研的结合可以使得两方面都大大提高。再者, 在分配教学职责时会适当考虑教师教学的相对优势, 比如, 教师擅长教小班而不是较大的班, 是擅长于引导讨论而不是讲课, 或者能够在教学中提供狭窄专业化领域以外的内容等。在科研方面, 教师的教学任务通常反映了教师时间的重要部分应该奉献给研究。在服务工作方面, 教师参与课程设置、学位授予和晋升的所有决定, 参与学校建设和各式各样学校活动, 作为管理者和委员会成员是教师生活的重要一部分。

教学、科研和服务等三个方面的活动相当重要, 在决定教师收入水平和职称晋升方面会被考虑, 但如果教师承担特别繁重的管理职责, 通常通过减少教学任务来平衡。

(二) 教师请假制度

宾夕法尼亚大学教师请假有两种主要类型, 即学术休假和请假到其他地方就职。所有的请假需要相关系主任、院长和教务长的同意, 但是, 这种安排有一定的原则, 那就是教师不能在任意六年时间请假超过四学期。

1.学术休假

教师被定期给予学术假期去学习和研究。学术休假意味着承认一名教师在学校高的学术成就、大的发展空间和为知识界做出贡献的可能。其意图延伸和加速智力的发展, 使教师没有干扰地从事推进人类知识进步或在专业领域具有竞争力的项目。学术休假通常只给予那些结束休假还继续回学校就职的教师和那些在得到休假批准通知之时、就承诺会回到学校的教师。同样, 在学术休假结束后就计划退休的教师的申请也会满足。

学术休假仅仅给予那些有恰当的学习机会或研究项目的教师。学术休假申请的批准, 视能否有充足的人、财资源满足教学分配和其他部门的职责而定, 如果出现紧急需要, 可能会推迟休假。学术休假通常不会授予给有学期任务的教师。

学术休假又分为带薪学术休假和不带薪学术休假。通常, 带薪学术休假会被定期给予那些连续工作六年或者六年以上的副教授或者教授。每全职工作六个学期, 一学期的休假可拿到半额的学术薪酬 (见下表) 。

学校鼓励教师去寻找外部的支持, 尽可能使他们能够学术休假而不损失任何收入。学术休假的申请者有责任告诉学校与休假全部有关的资金情况, 包括在休假期间收到的任何授予、奖学金、定期津贴或其他的补助, 以便于学校可以安排合适的财政支持。教员在带薪学术休假期间不能够接受有付费的雇佣, 除了在学校政策认可的校外活动范围内提供的报酬。在带薪休假期间, 教师继续享受常规的福利分配。

2.在其他地方工作的休假

这种休假的授予依据教师从休假得到的学术机会或专业发展以及对大学活动的支持等直接的利益, 同时, 只有当大学的人力资源足够去维持涉及休假教师缺席的项目。通常在其他地方工作的休假将在一年的某个时期。如果有充分的理由, 第二年的休假可能被批准。在其他地方工作的休假将不会超过两年, 除了一个唯一的理由, 就是在联邦政府接受总统任命这样高水平的职位, 在这种情况下, 休假可能会延长到四年。任命的教员在其他地方工作的休假结束后, 不能回到在大学的原职位的, 将被终止其休假时期。在通常情况下, 大学不会提供薪酬和福利给在其他地方工作而休假的教员。

(三) 教师成为父母的政策

依据大学病休/短期伤残政策, 刚生育小孩的教员通常被给予八周的带薪休息, 如果医生证明需要休息更长的时间, 她也可以休息更长时间。

新孩子进入家庭 (孩子的出生或收养) , 都需要父母一方牺牲大量的时间去照料小孩, 担任照顾孩子职责所需大量时间是与教师承担大学职责所需要的时间相冲突的。有鉴于此, 作为家庭新生命诞生的主要照料者的教师一员, 不用减少收入, 可以减少给定的一学年50%的教学任务。孩子诞生或收养的日期和教师教学的进度安排将决定教师免于教学任务的恰当的时间。这种教学任务的免除不是休假, 这期间教师也需要完成其他的大学的相关责任, 包括科学研究及作为学校相关委员会会员进行工作和提出建议。如果父母双方都是大学的教员, 只有一方父母可以减少50%的教学任务。如果父母双方都想分享教学任务的减少, 并且父母的主管部门能够调节这种请求, 就可以允许按比例减少。

(四) 教师退休政策

1.教师退休的过渡计划

那些希望轻松地从全职工作过渡到退休的教师, 有两个计划是可行的:

(1) 教师收入津贴计划 (FIAP) 。收入津贴计划提供过渡收入津贴给有资格加入计划的教师, 此津贴在教师退休最初的24个月期间支付, 稍微高于教师退休前月收入的80%。

(2) 阶段性退休 (过渡性退休) 。阶段性退休适合于那些希望逐步从全职工作转为退休的教师。在阶段性退休期间 (时间可能延长到六年) , 教师的责任和薪水最高被减少50%, 在阶段性退休期间任何福利会持续, 但是那些与薪水相关的福利会成比例地减少。计划的参加者一是需要得到教师和教师部门领导的同意;二是同意在阶段性退休期间的最后期限转为彻底退休。在阶段性退休的最后, 满足了FIAP需要的教师将完全退休, 享受FIAP的福利。

2.退休人员继续享受的大学福利

大学一般提供给教师退休人员医疗补助和持续的家属学费等福利。得到这些福利的资格需达到学校的“75规则”:教师的年龄和服务的年限总合必须达到75年, 同时也需要达到55岁的年龄加上15年的工作或者65岁的年龄加上10的工作, 并且这种工作必须是全职的、不间断的。

3.退休教师的权利和特权

大学鼓励退休的教师仍旧参与到大学、学院和部门中去, 尽管没有教师因为退休获得新的权利和特权, 但是也确保了教师在退休之前被赋予的权利。教师可以继续使用教授的名称或者选择使用名誉退休教授的名称。名称使用的选择应该在退休的时候告知给教师所在部门, 然后部门告知教务长办公室。

学院会提供给退休教师开展学术研究所需要的办公室、研究场所和辅助人员。

退休教师可以提出研究和考察的经费申请。此申请项目必须有意义, 并且有可用的办公室和研究场所 (场所优先考虑在职教师) 。如果被邀请, 退休教师可以参加学院教师的会议, 参加教师委员会的工作。

依据教授代表的条例, 退休教师是教授代表的成员, 与其他的成员有着同样的权利和特权, 但是不能投票。退休教师还可以享有使用图书馆, 用大学作为邮件地址等权利。

4.资深和退休教师协会

宾夕法尼亚大学资深和退休教师协会 (PASEF) 对大学内所有的年龄在55岁及以上的教师和已经退休的教师成员开放。

PASEF的目标是发起活动, 鼓励退休的教师和资深的教师保持相互之间以及与学校的联系。这些活动包括讲座、小组讨论、晚餐和社会服务, 提供成员之间和校园学术团体的互动;了解成员, 特别是那些计划退休, 有着关于退休和退休生活方面的问题的成员;创造机会给成员为大学和周围的社区提供志愿服务。

二、我国大学教师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过程中, 教育事业特别是高等教育事业得到快速发展, 教师队伍建设也取得很大进步, 但随着我国高校连年扩招, 学校规模迅速膨胀, 各种矛盾日益显现, 在教师管理方面存在以下五个主要问题:

(一) 大学章程的缺失

大学章程缺失不直接体现教师管理政策方面的问题, 但大学章程的缺失可导致教师管理等一系列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出现漏洞。章程是大学的“宪法”, 学校没有章程, 不仅使依法治校成为空喊口号, 而且高等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按章程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利也无从谈起, 更不符合国际高等教育的通行做法。“我国1600 余所公立高等学校中, 至今仅有吉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延边大学、南昌大学等不到30 所高校制定了章程, 绝大多数高校包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国内著名的高校都未制定章程。况且, 就是这为数不多的20 多部高等学校章程中, 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内容不科学、制定程序不合法、没有得到很好实施等问题”。

(二) 大学职能的失衡

教学、科研都是高校的功能。教学是教师首要的任务, 是大学教师始终无法逃避的责任;科研是提高研究性大学教师自身素质的重要途径, 能促使教师掌握学科领域的最新动态, 将科学研究的成果渗透在教学内容中, 不断丰富教学内容, 提升教学水平;同时大学教师也应当完成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现在很多大学片面重视科研, 大学教师评职称主要是以论文数量作为指标, 导致教师不安心教学, 产出质量不高的论文以充斥科研工作量, 有些大学教师, 教授、博导过分以科研为导向, 成了“不教书”的教授, 不上讲台的名师。

(三) 教师资源的流失

在大学, 教师是学校发展最重要的智力因素, 其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学校的整体水平。近年来, 有些学校骨干教师 (如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等) 、高学历高职称的教师 (如博士、教授等) 流失比例较大。另外, 教师从事第二职业、校外兼职、投身股市的现象也日渐增多, 相对于教师跳槽改行, 这种“隐性流失”同样给学校发展带来了重大影响。这就对用好的政策规范以提高学校吸引力提出了新的课题。

(四) 教师培养缺乏科学性

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下, 我国大学教师长期处于一种静态的、封闭式的管理制度环境中, 教师管理方面普遍存在重视学历职称、轻视能力、忽视教师的终身教育, 人员能进不能出、职务能上不能下、待遇能高不能低的现象。在人才培养上缺乏长远策略, 因缺乏教育培养经费和教学任务重, 造成人才引进后, 重使用轻培养, 使教师在对外交流、知识更新、自我发展等方面都受到极大影响, 从而出现既不能吸引人才、也不能留住人才的局面。

(五) 退休教师缺乏关注

退休教师对于每一所大学来说, 都是一笔巨大的财富, 他们用大学的精神、广博的专业知识素养、严谨的治学态度、丰富的教学能力培养了一代又一代社会的栋梁, 见证了学校的进步发展。他们有丰富的人生阅历、人生感悟, 对学校而言是一笔宝贵的资源。因此, 合理地制定大学教师退休政策是非常必要的。同时, 大学教师退休政策的制定, 还能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教师队伍中, 解决教师职业发展的后顾之忧, 激发教师教学科研的积极性, 推动学校的成长、社会的发展。我国目前对于大学教师退休政策方面的研究还比较欠缺, 对退休教师普遍缺乏关注。

三、对我国大学教师管理的启示

对教师的管理不仅体现在教学中, 也体现在科研和社会服务中, 不仅体现在人才引进中, 也体现在培养中, 不仅体现在在职教师中, 也体现在退休教师中。我国大学对教师的管理普遍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如何制定章程管理教师, 是大学管理中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 建立合理、规范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明确提出,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要加强章程建设。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 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大学章程作为国家高等教育立法体系以外的且与高等学校内部管理密切相关的制度规则, 对于现代大学治理, 其价值不言而喻。目前, 我国高校在内部管理上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其中很大程度就是因为学校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由此可见, 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并严格依照章程治理, 既是法律对每一所高校的基本要求, 也是大学设立、运行、发展合法性的前提。大学章程作为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和大学行为的总规范, 实际上是法的治理模式、法的精神和法律条规在一所大学的进一步延伸和具体化、个性化”。

(二) 大学职能的均衡

大学具有培养人才、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三大职能, 教学是其首要任务, 科学研究是其灵魂, 社会服务是其责任。在宾夕法尼亚大学, 在教学方面, 各种水平的学生被分配给教师时不考虑教师的级别和资历, 基础课程既不被认为是资历浅教师的专门职权, 也不是高资历教师所独有的高级课程。本科生, 包括大一、大二的新生都有机会得到杰出的学者的授课。资历浅教师不会被要求去承受不合比例的繁重的基础水平课程的责任。这其实也体现了教学与科研的结合可以使得两方面都大大提高。同时, 宾夕法尼亚大学也非常重视科研, 某些科研任务可以相应地减少教师的教学任务。

(三) 完善教师师资培养措施

重视对教师的培养, 提供进修学习的机会, 通过完善师资培养措施使教师增长知识, 提高技能, 激发创造力和潜力, 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使每个教师体会到知识投资是学校对教师个人的最大福利。在对待人才流动问题上, 大学应持流水不腐、户枢不蠹的态度, 只有人才流动, 学术才会有生命力, 长期静止、困守一隅, 只能造成视野局限、近亲繁殖与学术停滞的后果。例如, 宾夕法尼亚大学在这方面就采取了一些措施, 采用学术带薪休假和在其他地方就职的休假的形式, 给教师提供进修机会、进修时间和资助相应的经费。

(四) 退休教师的安置

关注大学退休教师的安置, 能够使退休教师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 带动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发展, 并确保大学和谐稳定发展。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章程可以看出, 对于退休教师政策的制定可以从退休的过渡计划、退休后继续享受的大学福利以及退休教师的相关权利和特权、参与协会等方面予以考虑。

摘要:大学章程的制定与实施是我国现代大学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章程进行文字解读, 阐述其章程中有关教师管理方面有特色的部分, 如教师的责任——教学、科研和服务, 教师的请假制度以及教师成为父母的休假, 教师的退休等, 并进而结合我国教师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探讨我国大学在教师管理方面相应的借鉴之道。

关键词:大学教师,宾夕法尼亚大学,管理章程

参考文献

[1]湛中乐.大学章程精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

[2]陈立鹏.关于我国大学章程几个重要问题的探讨[J].中国高教研究, 2008, (7) :19-22.

[3]研究高校教师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EB/OL].ht-tp://www.dianliang.com/lunwen/jjgl/rlzy/201203/lunwen_200083.html, 2012年3月30日8:41:51.

3.大学章程策略探讨 篇三

【关键词】大学章程 策略 探讨

一、制定大学章程的策略探讨

第一,教育主管部門要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切实加强对大学章程建设工作的推动和指导力度。一是要对大学报送的章程建立起规范的报送审批制度,使章程的审批工作严格、规范、公开、透明;也要对章程积极反馈,提合理化建议,让主管部门和大学在办学的重大问题上有协商、有沟通,在章程核准过程中实现二者充分的意志沟通和表达,从而确保章程更科学、更完善,实施起来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提升章程的实施效度。二是要善于挖掘典型,对章程建设工作做得好的大学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使其为其他大学的章程建设起到引领、借鉴、促进、示范带动作用。可通过网络、报纸、刊物、宣传册、电台电视台、DVD等媒介宣传大学章程的理论知识、内涵价值等,提高相关主体的认识和建设的自觉性,为章程建设积极作为。

第二,大学领导要高度重视,主动参与章程制定并发挥领军人物和协调统筹作用。领导的认识高度影响全校人员的行动力度,也直接决定章程建设工作的质量。笔者就章程制定问题与几位大学领导进行过探讨,制定起来远非那么简单容易,必须对学校的基本重大事项做出规定,要全面反映学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传承学校的办学理念和优良传统,结合新的时代彰显学校的特色。这就需要校领导高度重视,既要加大章程制定的舆论氛围,充分调动全校师生的积极性,让他们踊跃参与章程的制定过程,也要和专家学者、知名校友一道对传统的实践、文化内涵进行总结、凝练和提升,更要结合时代对高校发展的新要求,加强法律知识汲取,保证章程充分体现法律效力和现代管理制度的特点,更好保障学校的权益不受外界侵犯、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诉求。

第三,大学章程的制定要严谨缜密,科学规范,为章程有效实施提供好文本。一是起草人员的组成要科学规范。在人员组织上,可设立顾问小组和起草小组。起草小组成员应包括学校领导、管理人员、教师、学生等多层面人员,他们来自不同的学科背景、资历经验,有着不同的利益主体,这样制定出来的章程,才能够切实反映学校的整体情况,充分表达各方利益诉求。二是起草过程要做到严谨、细致、周密、客观。在程序组织上,可分几步进行。首先是实地调研。到各院系调研,到其他兄弟院校调研,相互间沟通理解章程制定的信息,并且开展一些分析论证工作。其次是翻阅文献。立足学校实际,借鉴国内外大学章程制定的经验,以及各类论述大学章程的文章,进行研究对比和分析,找出他们各自的突破点和特色,为章程的起草提供丰富的素材和广泛的参照。结合自己的高校进行分析,对本校制定章程具有“明目”和拓展思路的作用。三是从法律视角明确章程的主体框架。尤其是在章程建设的核心要素上下大工夫,如:大学的外部关系及章程的生效程序;规范学校的办学定位,明确办学目标和使命;明晰学校内部的治理结构与管理体制;决策过程要科学民主,行政过程要专业高效,监督过程要公开透明。学校运行过程中的组织架构和权力配置要清晰顺畅。四是召开专家小组讨论会和专家意见反馈会。组织专家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章程起草小组的汇报,让专家参与讨论,提可行性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章程起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五是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在形成正式草案之前,学校可专门布置各单位组织师生征求意见,并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校报、新闻网上等全文刊登,直接面向全体师生员工征求意见。对于每次征求的意见,章程起草专家工作组先进行认真汇总,然后再提交章程起草委员会或起草小组逐条审议。

第四,章程的制订既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又要尽可能地符合学校实际和体现学校特色,为学校未来发展指引方向提升整体效度。章程中最为关键的是这几方面内容:大学权力(办学自主权)——划清与政府的权力界面,是大学获得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大学内部的组织机构与权力配置——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与管理体制,是大学自运行的组织保证;大学与教职员工、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明晰大学各个主体法律关系的途径。学校现在的章程也正是按照这个逻辑顺序来安排整体内容和结构的。还需要注意的是,章程的制订应根据大学的定位,界定大学共性的同时彰显个性,做到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高校使命有所区分。比如,高水平大学要瞄准国际前沿培养拔尖创新人才,体现原创性、前瞻性、引领性;地方性大学要更多地参与和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体现地方性、区域性、应用性;行业特色型大学要努力为行业技术改造和升级换代服务,体现行业性、服务性、创造性。在管理体制方面,可在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总框架下进一步明确,经过规范程序制定出来的大学章程,经过科学的核准程序,加之监督功能的真正发挥,这样实施起来才能具有很好的执行效果和整体效度。

总之,大学章程作为大学的“宪法”,是连接高校内部法规和校外法律规范的桥梁,是界定高校和其他民事主体在相互交往中的法律边界、职权范围的载体,是高校自主管理、依法治校的重要法律基础,更是学校按章办事、更好根据办学定位履行人才培养任务的基本依据。我们在把握其权威性、规范性、稳定性、可诉性和现实性特点的基础上,加强章程建设的力度和实施的科学性。

作者简介:

4.紫宸文学协会章程(试行)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内蒙古科技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紫宸文学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内蒙古科技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学团办公室的指导和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组织下,由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在校同学以及其他同学自愿参加组建的学生社团组织,旨在丰富同学们的课余文化生活,实现学习和生活娱乐两不误,使大家在学习的同时也能及时的了解和认识社会,并学会适应社会;认识生活,学会生活。协会宗旨 以文会友,抒写真实,自由革新,广博独到 协会要维护本章程的尊严,协会的一切规章、条例和决定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协会的组织机构和成员活动都必须遵照本章程。本协会自觉接受各方监督。第二章 组织机构 本协会的最高决策和管理机构是协会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通过本协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筹备召开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决定副部长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委任;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本协会团管理机构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部长三名。本协会管理机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精通本协会工作,有一定组织能力;

(二)思想积极上进;

(三)学习上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四)工作上积极主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有奉献精神。部门职能

(一)编辑部

组织征稿、审稿、改稿等工作,定期传送给审稿小组审阅,对反馈回来的优秀作品及时分类排版、美工。全面负责社团刊物的出版工作;将社员作品择优向报刊推荐;记录好每期投稿作品及作者,并推荐给电子杂志。编辑部下设网络小组、审稿小组。网络小组负责文学协会博客和投稿邮箱的日常管理;保管好文学社内所有稿件;定期出版电子刊物。审稿小组由我社各主编及写作水平杰出的成员组成,是一个有责任心,有实力的团体,主要负责认真审阅和点评稿件,筛选出优秀作品。

(二)创作部

分为文学小组和摄影小组,汇集紫宸最优秀的创作人才。负责社刊的稿件来源,与社内外学生交流读书与写作心得。积极创作,发表各种题材的作品。文学小组是承担文学社文字撰写工作的主力。在创作部的日常工作中,形成以写作为主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写作优势,定期撰写校园内的主题活动、在生活中遇到的琐事、对人生的态度、对未来的遐想、以及对美好生活的憧憬等。职能:

1、定期向文学社递交个人作品。

2、对校园内每月主题活动、传统节日进行撰写。

3、协助各部门开展部分工作,撰写文学活动策划书。

4、定期向文学社品牌活动的书评展供稿。(板报、校刊、校园网展示)

5、定期开展文学沙龙,文学文化交流会,文艺晚会、名师讲座等各项形式活动。摄影小组负责配合文学小组,也可以创作性的拍摄一些学校生活的即兴照片。职能:

1、为各项活动的美好瞬间做摄影记录。

2、创作摄影文学,将图片与文字完美结合。

(三)组宣部

抓好社团组织建设;做好文学社每次活动的宣传工作;做好社团刊物和各类征文比赛的征稿宣传工作,管理社团经费。负责外联工作,与外界公益、商业性质单位接洽,就相关合作、赞助等事宜展开商议,最终全权代表紫宸文学社与其签署相关合作、赞助协议等。下设秘书处,做好会员考勤统计、值日登记;负责

对社内文件、会员档案的管理,文学社内一切资料要求做好记录,分类摆放或张贴。管理好文学社室内布置;严禁乱取、乱借现象,并要求借用人填写借阅。

第三章 社员管理

第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准时参加每周一次例会,总结前期工作,交流写作经验,布置采写任务,进行写作培训。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若无特殊原因请假不参加团体活动5次者,作自动退出处理,迟到3次,按一次请假算。

5、认真完成各项任务,尽心尽责,实事求是,树立良好会员形象,维护协会名誉。

第二条 本会会员的权利:

1、参加本协会的有关会议,了解本协会的工作、活动计划,接受本协会的各种教育、培训活动;参与会内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的权利。

2、在本协会的各种会议上,参加各种讨论,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3、本协会社员的新闻、文学作品优先在院报及网站上发表。

第三条 招新

(一)凡思想端正,遵纪守法,认真学习,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喜爱文学,乐于学习的同学,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二)社员的吸收

紫宸文学协会在每年九月份进行新会员的录用,主要面向该年新生,录用新会员人数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和会员源质量具体确定。正常情况下,新会员的录用要经过以下环节:

1、以自荐或推荐的形式,自愿报名参加面试,报名时根据其本人特长,要求其附上其本人相关作品一至两份.2、参加面试,经紫宸文学协会全体成员考核研究录用。

3、在外发表过各类文章,获得过各种新闻、文学等方面奖励的学生可优先录用为本协会社员。

第四条 会员的除名和退会

1、本协会社员参加本协会的会议或活动累积无故缺席五次者,予以除名;

2、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后,本协会理事会讨论后宣布除名.第四章 部门工作制度

第一条 例会制度

1、定期召开例会,如遇有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2、会议不准迟到、早退,无故缺席、离席。如有事须提前向会长履行请假手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者,按自动退出处理。

3、会议期间电话要调成无声或震动,不得打乱正常的会议秩序.第二条 学生活动

1、适当举办文学性的征文大赛。

2、定期不定期举办稿件点评和社员作品汇报展览,互相观摩、切磋。

3、开办文学培训班和有关文学创作的专题讲座或系列讲座。

4、组织各种形式的集体交流、参观访问及采风等活动。

5、组织笔会、交流会、朗诵会、创作讨论会及其它各种联谊活动。

第三条 奖罚制度

1紫宸文学协会每学年对在会成员进行一次评估,对表现出色的成员,给予奖励;

2、严重违反校规校级或协会条例,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无故缺席会议、活动的成员,累计五次以上经全体成员讨论后将给予除名。

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内蒙古科技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紫宸文学协会

第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

紫宸文学协会

5.安徽胸科医院医疗联合体章程试行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皖政〔2015〕16号)和《安徽省关于开展分级诊疗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医〔2015〕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探索我省公立医院改革的工作路径,建立科学有效的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等分工协作机制,实现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方便群众就医,重点发挥安徽省胸科医院医疗救治体系现有的人力、技术、设备优势,优化卫生资源配置,达到医疗资源的共享化、医疗水平的现代化、医疗服务的人文化、医疗消费的低廉化目标,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满足我省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健需求。根据省卫生计生委文件精神要求,积极开展医联体工作。

第二条 医联体的宗旨。医联体以经营管理、医疗技术合作为纽带,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业务指导与合作机制,形成医联体内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良性互动局面,让优质卫生资源下沉到基层去,医联体将致力于建设“安徽省胸肺部疾病”平台。

医联体重点是打通预约挂号、分级诊疗与双向会诊、检验、大型设备检查与结果互认、重症结核病患者转运、远程会诊、信息共享等六个绿色通道;建立业务指导、人才培养、学术交流、质量控制考核学科建设和科研协作五个机制。实现专家共享、临床共享、科研共享、教学共享的目的,构建全省大医疗、大科研上下联动的“一盘棋”的新格局。

第三条 医联体的性质。在省卫生计生委指导下,由安徽省胸科医院牵头组建,指导成员单位发挥现有人力、技术、设备优势,提高成员单位的整体诊疗服务水平,优势互补,减少重复购置,降低成本,形成人才、技术、设备、科研、教学等医疗资源互补与共享。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机构的组成

1、医联体管理委员会

安徽省胸科医院牵头成立安徽省胸科医院医联体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是医联体的最高议事机构,负责在区域卫生规划原则指导下,制定医联体发展规划;修改章程;制定医联体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医联体年度工作报告;制定医联体成员单位年度考核目标;探讨医联体范围内医疗、保健、康复等业务的合作形式;定期组织医疗服务质量检查;组织成员单位研究制定临床路径、诊疗规范以及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防范措施;负责医联体重大事项的决策;批准相关医院加入或退出医联体的申请;任命医联体管委会办公室主任。

管委会设主任(主任委员)1名,由安徽省胸科医院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主任(主任委员)提名,管委会办公会通过,原则上由医联体内市级医院院长或分管院长担任,常委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由成员单位的院长、分管院长或结核科主任担任。

2、医联体管委会办公室

医联体管委会办公室(下简称医联办)是医联体的常设机构。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协调医联体内各成员单位合作项目的开展,并负责医联体日常管理工作,在管委会休会期间负责医联体的具体工作。医联办设主任1名,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1名(兼任秘书组组长)负责具体工作,经管委会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产生。

3、为了便于工作开展,各成员单位要成立由分管院长、医务科主任和联络员组成的办公室,具体负责医联体内的各项工作落实。

第三章 管理模式

第五条 医联体成员单位权利:

1、医联体内各成员应一起努力,共同提高医联体整体医疗水平。

2、各成员有在医联体内优先获得技术支持的权利。

3、各成员有在医联体内优先获得进修学习、继续教育的权利。

4、各成员有在医联体内优先参与多中心课题研究的权利。第六条 医联体成员单位义务:

1、各成员有义务发挥各自的优势,促进医联体内其他成员的发展。

2、遵守医联体章程,执行医联体管委会决议,服从医联体管委会管理,完成医联体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3、接受医联体管委会领导、指导、监督和检查,支持医联体工作,维护医联体利益。

4、对医联体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医联体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管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医联办应在办公会召开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委员,通知应写明办公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

第七条 医联体全体委员应按通知要求参加办公会,如本人确实无法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会。对于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办公会的委员,将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八条 管委会充分发扬民主,重大决定采取票决制,管委会所有具有代表权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做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合作形式

医联体内合作模式分为紧密合作型、全面托管型,合作协议另行制定。

第九条 紧密合作型:即成员之间以业务技术合作为基础、以业务管理为纽带、以联合体章程为共同规范组成的联合体,实现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学科建设、科研协作、信息共享的全面发展。

第十条 全面托管型:医联体内成员医院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发展科室,可托付给医联体管委会指定的成员单位管理,形成托管关系后人、财、物统一调配,经济利益一体化。

第五章 合作期限

第十一条 医联体成立后,合作期限如未做特别规定,将无限延长。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将终止合作:

1、合作形式与国家及上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违背。

2、成员单位在经营服务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被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资不抵债,无法经营。

4、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医联体管委会的考核目标任务(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5、参加医联体的医院提出退出申请,经医联体管理委员会办公会通过后终止合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医联体管委会讨论一致通过,同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十三条

医联体成员单位之间因为业务往来发生医疗损害、纠纷,或其它意外事件时,由发生地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医联体管委会负责解释。

6.中国人民大学章程(试行) 篇六

学会章程

全国党校系统图书馆科研成果奖评审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繁荣全国党校系统图书馆的科学研究工作,奖励取得创新性优秀成果的图书馆馆员,推动全国党校系统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特设立“全国党校系统图书馆科研成果奖”,并结合党校系统图书馆科研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全国党校系统图书馆科研成果奖评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全国党校系统图书馆科研成果奖由全国党校系统文献信息学会设立、评定。

第三条:全国党校系统图书馆科研成果奖每三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审标准和评审范围

第四条:全国党校系统图书馆科研成果奖评审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研究图书馆学、文献情报学、信息科学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以创新理论指导图书馆实践及探讨图书馆未来发展取向的优秀科研成果作为奖 全国党校系统图书馆科研成果奖评审条例(试行)2 励的重点,同时兼顾社会科学及其他有关学科的优秀科研成果。

第五条:申报参评全国党校系统图书馆科研成果奖的研究成果,要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研究领域有新突破、新观点、新论证、新方法,或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有较高应用价值。

2、必须公开出版或发表。

3、参评成果的形式,主要包括:专著、论文、调研报告、工具书、普及读物、译著、古籍整理等作品以及图书馆应用软件。(其中论文类作品要求3000字以上,应用软件需附作品用途、性能及应用效果等项文字说明,文字部分不少于1000字。)

4、同一作者针对同一研究专题、研究成果系统性较强的论文集视同于学术专著;多卷本著作须出齐后一次申报,参评时间以最后一本著作出版日期为准。

5、参评作品作者系全国党校系统图书馆在职人员或集体。与其他单位、部门或个人合作的作品,参评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

第三章 奖励等次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党校系统图书馆科研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三个奖次。一、二、三等奖所占比例分别为获奖作品总数的l:3:6。成果质量不够奖励标准的奖次可空缺。

第七条:评审工作采取作者申请、单位推荐、各省分会组织初评上报、评审委员会分组评议、集中审定的方式。全国党校系统图书馆科研成果奖评审条例(试行)3 l、凡在评审范围内申报参评的研究成果,首先由作者填写《党校系统图书馆科研成果评奖申报审议表》,向本单位提出申报。多人合作的科研成果由第一作者提出申报。

2、各省分会组织对本省申报成果的初评,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初评结果上报(包括申报审议书、作品原件或复印件加相关封面、版权页等)学会学术委员会。

3、评审委员会各评议小组按大区交叉评议,并将评议意见报请评审委员会最后审定。

4、评审委员会参考各评议小组的评议意见,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查,评选出当届优秀科研成果奖作品及等次,并公布获奖名单。

5、论文集、作品汇编集、学术期刊的增刊、年刊中的单一作品原则上不入选一等奖,对确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作品可酌情入二、三等奖。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及各评议小组在评选过程中,要坚持公正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民主协商确定获奖成果等次,对确有争议的作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等次。

第四章 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九条:全国党校系统图书馆科研成果奖评审工作由全国党校系统文献信息学会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由学会学术委员会成员、学会京津及周边地区的常务理事组成。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的职责主要是评议审查申报成果,并就获奖等次等问题提出评议小组初评意见。

全国党校系统图书馆科研成果奖评审条例(试行)4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职责:

l、选聘当届评审委员会各评议小组的组长,领导各评议小组的评议工作。

2、在各评议小组初评的基础上进一步审议,确定本届优秀科研成果获奖等级,并公布获奖名单。

3、决定本届评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由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五章 回避制度和评审纪律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及评议小组实行回避制度。凡参评成果涉及评审委员会委员个人的,在评议时退席回避,表决时不参加投票。

第十四条:申报评奖作者必须根据评奖条例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申报参评成果。凡属申报材料失实、剽窃他人成果及弄虚作假等行为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当届参评资格及奖项,同时取消下届评奖资格。情节严重者,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参加评奖工作的评委会成员和办事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凡在评奖工作中徇私舞弊、泄露评选情况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参加评奖工作资格。全国党校系统图书馆科研成果奖评审条例(试行)5

第六章 颁奖

第十六条:全国党校系统图书馆科研成果奖颁奖仪式在全国党校系统文献信息学会年会上举行。

第十七条:对全国党校系统图书馆科研成果奖各奖项均授予荣誉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由全国党校系统文献信息学会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由当届评审委员会(或学会学术委员会)酌情研究解决。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党校系统文献信息学会

7.大学章程的法治思维 篇七

一、大学章程定位的法治思维

大学章程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的首要载体,规定了校内外的权利主体关系,规范了学校办学的自主权,理顺了学校内部的治理结构,是对大学章程自身定位的表述。从一定意义上讲,章程是大学合法性的重要来源,是依法治校的制度基础。而从法治思维的角度来看,章程的合法性定位已成为需要注意的重要问题,大学章程的制定主要包括功能定位、属性定位和自我定位。

1. 大学章程的功能定位

首先,章程是保障大学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大学章程为高校明确了办学方向和定位,并为自主思考发展预留了空间。在政府角色逐渐向“大学发展的指导者、宏观布局的调控者、教育质量的监督者”转变时,政府放权也成为大势所趋,章程已成为高校“获权”后的自主办学总纲,在大学依法治理中起决定性作用。第二,章程是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法定载体。在高等学校综合改革进程中,学校必然要理顺内部治理结构,这就需要在全校范围内就权力运行结构达成原则性的共识,而制定章程就是凝聚共识的过程。第三,章程是明确内外主体权责的重要依据。对外而言,章程明确政府如何介入大学治理,社会如何参与大学治理等问题; 对内而言,章程明确内部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与相互联系,建立权力载体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作用的治理网格。

2. 大学章程的属性定位

大学章程是各利益主体主张自身权力,进行相互博弈的结果,是各利益主体权力斗争的法定依据与规则。大学章程既是大学自治权的象征,也是外部对大学实施影响的产物。对内部而言是学校的一个组织规程,对外部而言是学校和政府间的法定契约。大学章程经教育部核准以后即属于行政规章范畴,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政府、高校、社会都需要遵守。大学章程是大学的“基本法”,同时也是“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

3. 大学章程的自我定位

由于我国大学章程建设还处在初步建设阶段,高等教育领域的综合改革还处在逐步深化的过程,根据大学发展与大学章程建设的规律,大学章程有三项自我定位: 第一,大学章程是法定的基本规范,不是法律的具体细则。也就是说,大学章程统领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大学组织的法定依据,具有界定大学与外部主体权责边界的作用。第二,大学章程是治理架构,而不是运行条款。随着高等教育参与主体的日益多元化,大学治理的主体也将多元化,这是改革必然经历的过程,因此需要明确法制加以规制,大学章程正是面向高教领域的改革趋势应运而生的,要明确学校治理架构,规范权力运行,保障主体权利。第三,大学章程是目标共识,不是矛盾固化。章程的形成应是利益相关方相互博弈的过程,是大学面向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经之路,只有在法治范畴内为化解办学治校矛盾采取的措施,才更具有重要意义。

二、大学章程建设内容的法治思维

章程是一所高校办学的根本宗旨,符合“法律最高”的法治思维,而最高的法律首先是“良法”,即具有正当性与合目的性,符合一所高校的发展思路,这就对章程自身的内容提出了较高要求。

良法的首要标准是具有可靠的法律依据。在我国高校章程制定实践中,《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是章程制定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其中《高等教育法》是我国公立大学制定章程的主要法律依据,与章程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由于《高等教育法》的特殊性质和地位,其只能就高等教育中基本和重大的问题作出相应规定,不可能也不必要关照每所大学的特殊性。而作为个体的大学章程,其制定应该具有规定明确、注重细节、可操作性强的特点,充分考虑本校实际与办学特色,具体而细致地规定各方主体的权、责、利。相对于《高等教育法》,处于“下位法”位阶的大学章程如果过于笼统和宽泛,将会使实际操作缺少有力抓手,章程可能成为“一纸空文”,无法对学校“依法办学”起到应有的调整和规范作用。故而遵循法治思维的大学章程建设应一方面纳入法定内容,同时也应不拘一格,将学校特色、发展使命等融入章程的“血肉”,将高度抽象的法律条款转化为鲜活生动的章程表述。

对于内部主体权利和权力的合理规范是良法的又一标准。章程是对社会的公示与宣言,是约定和阐述独立主体地位,界定内部利益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处理同外部关系的准则,具有法定意义的组织规程。一所高校章程的核心是治理结构的设计,有序治理要以合理的制度安排为基础。以章程为制度载体的大学治理模式,应明确界定高校的权力实施和权利实现。在内部治理结构中,大学章程调整的目标是权力的分配、约束和权利保障。在内容层面,合理规制各方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在执行层面,保障各方主体都按照章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并努力为这种行为营造相应的制度环境,即章程必须对高校办学的宏观制度规则建设和动态程序运行予以重视。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大学制度、办学模式、管理改革等方面形成了一些共识,但我们缺乏完善的治理结构,一些很好的理念没有真正转化为制度。大学章程就是要努力把好的理念转化为治理结构。外部治理包括学校和政府、社会的关系,内部治理重点体现在决策机构、行政机构、学术机构的权利划定上,包括机构间的运作程序,各机构及重要岗位的职责、义务等。总之,大学章程要明确和赋予学校处理“自身事务”的能力和权力,一方面明确自我治理的“自治力”,同时也要将自主办学制约在一定范围之内,即“自制力”,这是大学章程作为“良法”的基本特征。

章程对于学校与外部主体权利边界的明确界定,也是以法治思维进行学校治理的重要标准。在当前的高校外部治理范围内,“管办评分离”成为政府简政放权的焦点。《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 简称《纲要》) 中提出了“促进管办评分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提出“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这使得政府、学校、社会三者在高等教育治理中的角色定位更明晰,实质上是以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实现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政府的角色转变引领了大学的角色转变,大学章程的内容要集中反映这种变化,从强调一元、单向度的行为方式和具体执行的“管理”,向强调“利益相关方”的多元互动和尊重各“利益相关方”合法权利的“治理”转变。

三、大学章程制定程序的法治思维

“任何一部法律或法规的效力等级如何,取决其制定的机构和程序,而不取决其规定的内容”。章程在高校中的“宪法”地位不仅需要法律加以确认,更应以制定机构和程序加以确立,这既是按法定程序制定章程的基本逻辑,也是依“良法”而“治”的法治思维。

大学章程的效力既可以来源于“上位法”的法律授权( 如《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也可以来源于制定主体本身的法律威权( 如享有立法权的权力机关) 。前者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大学章程以法律效力,后者以制定主体本身的公( 私) 法权力赋予大学章程以强制性的约束力。《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仅对章程制定主体做了笼统规定: “章程起草组织应当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校友代表等参加”,作为章程制定主体的高校举办者却不在此列,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章程的法治威权。

在已经核准的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中,章程的制定主体仍不统一,有的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党委会讨论通过,如北京师范大学; 有的是党委会审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如上海交通大学; 有的是校务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党代会讨论通过,如吉林大学。多数高校的章程仅经过一定的行政程序而非法律程序予以通过,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其效力仅是大学内部规章,而非大学“自治宪章”。

为确保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需在实践中规范章程的制定主体,使大学章程制定权的取得拥有法律依据。美国各州公立大学的章程一般都来源于州教育法,由州的议会以法案形式批准并成为州法律的一部分,以此来保障大学章程法律效力及其稳定性。对“宪法”效力的诉求要求章程本身具有相对稳定性,而稳定性又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大学章程的“宪法”效力。应通过制定章程和修改程序,将章程的地位提升到源于学校而又高于学校的层面,不因高校一时一事而随意变更章程,如此才能确立大学章程的“宪章”地位。此外,章程的制定需要利益主体广泛参与,充分协商。需要各利益相关方的广泛参与和充分协商,是一个形成共识、凝聚力量的过程。只有在构思未来发展时容纳了更多的师生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实施才能得到较好配合,章程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

章程的制定必须有充分协商的过程,反映改革和认识的进程,但结果应是严谨和规范的,要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这是法治思维在章程制定层面的反映。它的作用是促进改革而不是限制改革,因此,在许多改革难点尚未突破的情况下,期待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章程制定是不可靠的,此时的章程还很难具备“大学宪法”之效力。从目前的情况看,章程需要与高校综合改革的实践探索相互检验,并将各项改革已取得的基本成果吸纳进来,最终形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章程,真正实现依法治教、按章办学。

四、结束语

8.中美大学章程的比较研究 篇八

关键词:大学章程;制定;实施

一、中美章程的比较

(一)章程的法律地位比较

在西方大学的发展历史当中,往往是先有了大学章程,被予以通过之后,才有了相应的大学的建立与兴起。美国的大学章程是由国会或者州议会先法律上认可,也正因为此,美国大学章程具有崇高的法律地位。“一些美国大学章程经过不断的修订和完善,甚至成为美国一些州的教育法的条款。”斯坦福大学,最初源于1885年11月颁布的“创始基金”,该文件被加州立法机关通过之后,才正式着手建立大学。因此,“创始基金”是斯坦福大学章程的雏形,拥有加州议会所批准的法律效力。“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规定,大学与政府均不能单方面修改或撤销章程”,著名的“达特茅斯学院案”很好地解释了美国私立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1816年起,新罕布什尔州政府通过三项立法变相修改了达特茅斯学院的章程,成立“达特茅斯大学”,此举引发了学院董事会的强烈反对,认为州的立法对学院章程的改变,实际上是对学院的法人身份进行了改变。最高法院对章程进行了解读,认为“达特茅斯学院章程是受宪法保护的合同,而章程所载明的学院的权利因为州政府的立法而被强行削弱”。因此大学章程界定了政府和高校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一种契约性,政府在对高校宏观调控之余,高校也有自身独立的法律地位。

在中国,1995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清晰地指出:“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要有组织机构和章程”,并且强调“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开始为大学章程的建设提出要求,到2011年11月28日发布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2013年至2015年部委所属高校章程建设行动计划》,已经明确了目前国家大学章程建设的时间期限、具体任务和要求。这些都是我国大学章程建设的政策性指导。

然而这些诸多的法律法规条文,均对建设大学章程提出了要求和其在学校管理中的地位,而在整个法律管理体系中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未能详尽说明。此外,在现有的章程里虽然对学校的内部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有所涉及,但怎样处理好这些法律关系,大学章程很难作为评判的依据。如清华大学章程十六条规定了学生和教职工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学校、学生、教职工等发生利益冲突之时,有怎样的规定条文和机制给予保障,未能详细说明。其次,在与政府的关系上,政府对大学内部管理的参与和管理权未能解释。因此,在大学独立的法人地位与行政力量的博弈中,没有明确的章程条文作依据和法律地位的保障,大学往往是妥协的那一方。

(二)章程制定程序比较

美国高校,董事会均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校的法人,大学章程的设计和制定也由董事会直接决定 。美国大学章程的制定遵循严格的程序,总是学校先列出提案,报批董事会后,经至少三分之二的董事会成员投票同意之后,再由权力机构审核后,最后向社会公布。因此,美国各大高校的大学章程都可以通过它们相应的学校网站查询到。同时,为应对各种条件的变化,大学章程变动的频率也很高。

中国大学章程的编制与修订,也有着自身的特色。北京大学章程第九章附则的五十四条提出“要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务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上级核准”。同时在五十五条提出“建立学校章程委员会,享有对章程起草修订,组织实施,解释和监督的权利”。相较美国大学章程制定程序,中国大学章程在内容上并未对程序怎样实施进行详细的说明,只简单说明了制定参与的部门。各个部门参与的人数,决议通过的人数比例,提案提出前的准备工作等都未加以说明。因此,在今后大学章程的实施编写修订过程中,缺少具体的数字依据,是否会带来编写条目科学性的问题,有待商榷。

(三)章程内容比较

大学章程的内容主要包括“学校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学生及校友的权利和义务、经费资产和财务制度、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中美大学章程在内容组织结构上还是有着很大的差别的,各有侧重点。杜克大学的章程,篇幅占总体79.9%,同时将学校的董事会、各委员会、大学官员、校长、教务长、执行副总裁、卫生事务校长等的义务与职责范围都具体指明了。清华、北大章程侧重对校党委、校长、学术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职能阐释。美国大学章程里管理机构各项条目多关注事务性的一些权利,非常具体化。中国大学章程对管理机构体制的叙述侧重于一些纲领性的条文,比较笼统。此外,中国的大学章程相较美国,在大学的职能和办学宗旨目标上花了大量的笔墨,作为章程的开头,可以清晰地感受到大学的责任所在。而在教职工、学生、校友的权利和义务上,美国的大学章程主要体现于学校的各个组织机构中,在这些组织里,他们应该得到怎样的权利,履行怎样的义务,在教学、财务、管理、卫生等方面作出了说明,条目分散,而中国的大学章程主要侧重总结性的描述与归纳,比较抽象。

二、中国大学章程存在的隐患

(一)制定过程中的缺失性

大学章程在制定过程中存在着形式和内容上的缺失性。在内容上,权力运行中,学生、教职工的地位未能很好地体现,同时未能界定好政府官员在大学权力运行中的角色,因此大学和政府的关系就显得非常微妙,行政力量、党委会在大学章程中的地位还是很高。在章程的表述中,多为一些抽象的说明,具体在学校各项事务中,各个部门机构、教师、学生、管理人员的参与比例和职权范围未能详细说明。另外,章程大都千篇一律,未能形成自身的大学特色。而在形式上,外部立法未能给予内部章程明确的法律效力来源,没有内外的相辅相成,大学章程很有可能就会流于形式。再加上,章程制定者类型小、范围窄,制定过程在章程中也只是草草说明,降低了成文的科学性。

(二)实施过程中的缺失性

认识的不到位是章程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最大挑战。首先,高校领导层和利益相关者,对章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西方,章程先于大学产生,是大学办学的指导,而在中国,高校的章程建设进度缓慢,领导层对其缺乏重视,因此办学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都缺乏原则性的指导。其次是政府的认知不足。尽管政校分离,去行政化的议题一直是热点,但是政府对高校自主权的实现向来都是阻力之一。虽然国家、政府将建设大学章程提上日程,并给了时间限制,但是行政命令显然没有法律条文来得更正式和稳固。最后,是民众的认识不足。社会上缺少对大学章程建设的关注,有限公布的大学章程也很难在社会上引起讨论的热潮。学生作为高等教育的消费者,也未能认清自身在高等教育中的地位,缺乏对学校建设大学章程的热情。

当然,近几年八校建立起大学章程,以及北大、清华为首的各大高校陆续出台的大学章程,可以说进程加速了,前景是美好的。但是,章程是否真正能承接起它所起的功能,仍有待考证。

参考文献:

[1]邹晓红,于川,张鹏莉.大学章程研究[M].吉林大学出版社,2013:81.

[2]侯佳,司晓宏.斯坦福大学章程的特征及其启示[J].高等教育研究,2014,(2):86.

[3]周详.达特茅斯学院案与美国私立大学章程[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4,(2):90.

9.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 篇九

第一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营企业,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

第二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总公司于北京。根据业务需要,可在国内外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及所属分、支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是:

1、承保各种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以及农业保险等业务;

2、各种再保险业务;

3、代理外国保险公司办理对损失的鉴定和理赔等业务以及处理有关事宜;

4、购置、租赁、交换与本公司业务有关的动产、不动产;

5、受国家委托和经国家批准的其他业务;

6、办理上述业务而进行的有关事宜。

第二章 资 本

第四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为人民币五亿元。

第三章 组 织

第五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七至二十三名董事组成,董事由国家主管部门指定。

董事会推选七至九名董事为常务董事,并在常务董事中提名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报请国务院任命。

第六条 董事会职权如下:

1、根据国家政策、方针,审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

2、决定分、支公司及附设机构的设置、变更或裁撤;

3、审定预算、决算和公司每年盈余分配方案及董事会认为重要的事项;

4、听取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七至九名监事组成,监事由国家主管部门指定。

监事会推选常务监事三人,并在常务监事中提名首席监事一人,报请国务院任命。

第八条 监事会职权如下:

1、审查年度预算、决算;

2、检查一切帐目;

3、调查重大案件。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任会议主席。如董事长因故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为临时主席。

监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首席监事召集并任会议主席。

董事会与监事会可召开联席会议,由董事长任会议主席。

第十条 董事会议闭会期间,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或者由其委托的常务董事外理董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经理负责处理公司一切日常事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四章 财务审理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每年一月至十二月为营业年度。年终编制资产负债表、营业报告、损益表、财产目录及盈余分配方案,由总经理提交监事会审核后并报经董事会审定后,报请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10.中国民航大学招生章程 篇十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和做好中国民航大学的招生工作,保证我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考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国民航大学。校址:天津市东丽区津北公路2898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学校致力于建设成为享有国际声誉的世界著名的民航类高等学府。

第三条 办学类型: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层次:研究生、本科生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等。学校面向包括港、澳、台地区在内的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教育之本,秉承“立足民航,服务社会,面向世界”的服务面向,以应用型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培养为主要类型,以“严、实、能、用”为教育理念,致力于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作风严实,富有人文素养、安全意识、系统思维和国际视野,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证书颁发:凡具有中国民航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基本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中国民航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中国民航大学。

第五条 中国民航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专科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讨论决定本专科招生重大事宜。学校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咨询机构,由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为招生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发挥民主监督及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执行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负责特殊类型考试招生的管理工作,统一规范考试招生的报名和资格审核流程,统一制订考核评分标准和录取规则,统一组织考试及选聘专家,统一公示合格名单及录取结果,统筹飞行技术、高水平运动队、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等专业招生考试活动。

第八条 相关学院和部门负责协助学校招生办公室制订相关招生考试的政策和开展宣传、咨询、报名、体检、专项测试等录取前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编制根据国家政策、民航与社会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毕业生发展选择等因素科学制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上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下达的文件执行。各省分专业的招生人数、选考科目,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我校除普通类型招生外,还单列面向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简称国家专项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协作计划、南疆单列计划、高水平运动队等招生计划,以上计划数均包含在学校年度本专科招生计划总数中。

第十二条 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计划数的1%,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其使用原则和要求,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

第四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三条 普通高考生须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英语专业需要通过省(市、区)口试。

根据教育部规定进行单独招生录取的高水平运动队考生由学校自行组织命题进行文化课考试。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参加中国普通高校联合招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课考试。

第十四条 报考飞行技术专业需提前经报名、行业体检、背景调查等环节取得合格资格;报考高水平运动队需按教育部特殊类型招生要求经提前报名、资格审核、专项测试等环节,取得拟招合格考生资格并与学校签订协议;报考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需提前经报名、面试、行业体检等环节取得专业测试合格证书。

重庆市报考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的考生,在重庆市考试院统一组织的专业测试成绩合格基础上,须达到我校划定分数线方有资格参加行业体检。

第十五条 由于行业工作性质特殊,飞行器动力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交通运输、电子信息工程、飞机机电设备维修、飞机电子设备维修、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只招男生;空中乘务专业只招女生。

第十六条 报考本校的考生身体状况除需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之外,结合民航专业特点,患有下列疾病之一的考生原则上不予录取:生活不能自理;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或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5米以内,另一耳全聋者;肝功能不正常者。

各专业的具体要求: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飞行器动力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飞机机电设备维修、飞机电子设备维修等专业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0,交通运输专业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或每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8,且镜片度数不超过250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自动化、飞行器动力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机械电子工程、工业工程、交通运输、通信工程、油气储运工程、材料化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安全工程、信息安全、工科试验班、飞机机电设备维修、飞机电子设备维修、民航安全技术管理等专业不招色弱、色盲考生。对于交通运输、飞行技术、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除上述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相关身体条件。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录取工作在教育部、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领导下,由各省级招委会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在生源省(市、区)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其它类型招生调阅档规则按教育部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市、区)确定的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在录取和安排专业时以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为准。

第二十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招生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对拟录取普通类考生的专业安排,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分配专业,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高考投档成绩完全相同的情况下,理工类考生数学、英语成绩较好的学生可优先录取,文史类考生语文、英语成绩较好的学生可优先录取。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飞行技术专业录取规则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确定的录取标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具体录取标准按当年确定的标准执行。

高水平运动队按当年招生简章确定的录取办法及录取政策执行。

空中乘务专业、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录取规则:在取得我校专业测试合格的考生,按照艺术类招生的`地区,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需达到所在地区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所划定的艺术类专科控制线以上,我校将按照综合测试成绩(综合测试成绩=专业测试成绩+高考英语成绩×0.3)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按照普通文、理类招生的地区,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志愿顺序,按照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相同分数下,根据高考英语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对于定向培养考生还需参照定向航空公司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在招生计划尚未完成且符合专业录取要求的范围内安排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实施高考课改方案的省(市、区),在考生高考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秀者。

第二十四条 工科试验班在我校中欧航空工程师学院设置,是我校系统引进法国精英工程师培养模式和法国航空工程师培养的优质教育资源开展“精英教育”的试验班,分为“预科”和“工程师”两个阶段,学历层次相当于国内的本科+硕士。要求报考的考生数学、英语单科成绩优异,高考投档成绩需超过当地一本线若干分以上(含)。具体要求如下:天津市、黑龙江、陕西超过当地一本线85分以上;福建、辽宁省超过当地一本线75分以上;山东、山西、湖北、湖南、安徽、河北、河南、四川等省份超过当地一本线60分以上。其他省(市、区)考生可在报到后通过选拔进入中欧航空工程师学院就读。

第二十五条 根据各省投档考生专业志愿填报情况,学校有权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协商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

第二十六条 在生源不足的省份,学校有权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协商撤回该省部分招生计划。尤其是飞行技术、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等专业,涉及到航空公司定向培养,招生计划需根据生源情况在全国范围内调配,需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支持、配合。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高分学生报考。对于进入各省(市、区)高考成绩排序前1%的考生报考我校(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核实的信息为准),录取后我校将减免考生的四年学费;对超本省(市、区)一本线80分以上(含)的考生(按750分满分计),学校在第一学期提供一次转专业的机会,只要学生符合申请专业的录取要求便可转入该专业学习。学校实施“蓝天学子计划”,选拔资助优秀学生出国交流、游学和留学深造。

我校是中国民用航空局直属的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高等学校,对民航企事业单位有委托培养需求的考生,在满足学校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可调整其专业。

第二十八条 入学通知书由学校招生办公室按学生档案中的地址邮寄。录取结果将在学校招生网站上公布。

第六章 收费标准、奖助学金及其他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学费标准收费。本科每年学费5200-5800元;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每年学费10000元,其余高职专业每年5500元。学生公寓住宿费每年1200元。如遇政府调整学费标准,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学生贷款申请。学生可凭本人有效证件和乡镇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申请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经过评选可获得各类优秀学生奖学金。学校设有校内奖学金;政府部门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民航局长奖学金等;国内外民航企事业单位设立了各类奖学金20余项。每项奖学金的额度每年在1500元至15000元之间,奖学金覆盖达50%的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用以资助困难学生;政府部门和国内外民航企事业单位出资在我校设立了各类助学金10余项。助学金100%覆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承诺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三十三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无论何种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学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凡徇私舞弊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电话:022-24092126;招生网站:;招生微信号:cauczb; 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022-24092241。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凡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简章等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11.中国健身气功段位制开始试行 篇十一

对此,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主任常建平说,目前国内健身气功的习练人数达到170多万,健身气功在国内的发展是机遇和挑战并存。推行段位制是该项目在不断走向完善与成熟,推进标准化建设的必然途径。目前一些项目已经在推行段位制过程中取得了良好成效。段位制的推行将不仅吸引更多人参与健身气功,增强习练者荣誉感,促进习练者健身气功运动水平的提高,同时还将产生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健身气功段位制是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并大有可为。发展段位制不仅要把基础打扎实,还要依法进行管理。

据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党委书记黄凌海介绍,目前正在进行的是健身气功段位制套段试点工作。凡健身气功指导员、裁判员,大专院校健身气功教师、健身气功管理人员,取得相应比赛成绩的健身气功教练员和习练人员,均可申请套段。套段范围确定为3段至9段。套段工作自今年3月开始至2016年12月结束。首先由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统一组织全国首批高段位套段评审工作,目前段位制考试大纲以及七段段位的理论考试范围都已经过健身气功专家组的研究论证,进入最后修订阶段。今年7月开始,各省区市体育局可提出申请,报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审核批准后,计划用1年左右时间组织进行第一批3至6段套段试点工作。随即从2017年1月开始,根据相关具体要求,段位制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本刊全文刊发《中国健身气功段位制(试行)》和《中国健身气功段位制套段细则》,供读者了解其内容。《中国健身气功段位制申请书》可从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官方网站下载。

12.大学章程实施比制定更重要 篇十二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下称《制定办法》)实施前,我国大学曾经经历过一轮章程制定活动(1),不少章程文本死于腹胎,少数公布生效的章程也陷入认可程度差且流于形式、甚至沦为一纸空文的尴尬境地[2]277-27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核准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2014〕2号,下称《核准通知》)指出:“章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章程核准后的执行机制建设,保障章程在高校管理和办学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大学章程实施本质上是一种具体的公共政策实施,而公共政策是一个因变量,其实施“要受到各种执行资源包括政治、经济、技术等条件的可获得性,执行者的价值、利益关系与能力,政策受众的认可程度等在内的多种变量的影响制约”[3]。为避免新一轮大学章程建设重蹈覆辙,制定有效的章程实施机制显得异常迫切和重要。大学章程制定后不可能得到“完美执行”(2),但有必要以“完美执行”为标杆,朝着这个标杆努力,提高实施效果。

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落实办学自主权

《制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健全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机制”,落实和扩大大学办学自主权的关键在于政府职能转变。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中央政府、省级政府与大学的关系来看,政府行政权对大学办学自主权的钳制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制度惯性使然。因为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政府赋予大学自主权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体制严重束缚了大学的发展,政府自身无力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希望通过放权的形式达到减少政府责任的目的[4]。也就是说,政府赋予大学一定的办学自主权并非出于尊重大学法人地位、促进大学健康发展需要,而是一种无奈的策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部分提出了要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出“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等。实践中,最近几年大学的办学自主权确实得到部分落实和扩大。如浙江省从2014年起,全省各高校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规定,按照分类评价的原则,全面开展教师各级职务自主评聘工作,高校可以“自定标准、自主评聘、自主发证”[5]。浙江省政府在转变政府职能过程中较为有效地落实了《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大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的自主权。但整体来看,我国大学依附于政府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新型政校关系也没有建立起来。大学办学自主权之所以成为久拖不决的政策难题,主要源于宏观制度环境的制约、行动者认知方式的制约以及制度的历史累积效应的影响[6]。也是因为大学办学自主权尚处于“制度构件”状态而未形成完整的“制度结构”,无法摆脱对政府高教行政权的依附地位[7]。因此大学章程的实施应从教育行政部门转变职能开始。

现有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大学章程,有关大学权利的规定本质上是一种政府通过章程的赋权行为和确权行为,如《西南大学章程》[8]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十条规定了学校依法享有“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并实施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10项权利。西南大学是国家举办,由教育部主管,与重庆市政府共建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央政府作为西南大学的举办者,应当“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实际上,中央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学校管理体制,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按照章程办学”,“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或调整”。如在专业设置权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虽然比1999年版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大学本科专业设置自主权,减少了专业的审批环节和审批数量,但大学设置专业的自主权仍不能满足大学人才培养的需要。如其第十条规定,“专业设置和调整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其中大学设置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须按有关程序和要求报送教育部审批,如果申报材料没有被“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则不得设置相关专业。可见,大学章程规定的大学专业设置权只是教育部行政权辖内的一种不完全自主权。至于招生自主权则更有限,大学只能自主调节招生比例,而最为关键的招生数量仍然是由教育行政权主导、实施招生计划分配。大学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权也仅仅是政府对大学定编定岗下的有限自主权,而政府是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的思维,管理大学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特别是大学内部各级领导干部职数设置。因此,大学章程实施的外部环境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如果各级政府继续沿用管制大学的政策思维,章程规定的大学各项办学自主权难以得到有效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章程实施的主体责任

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的基本经验是运用中国特色制度的党委领导、党政合作为基础的高位推动,通过层级性治理和多属性治理,采用协调、信任、合作、整合、资源交换和信息交流等相关手段来解决公共政策在央地之间、部门之间的贯彻与落实的问题[9]。大学章程与利益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大学章程实施“本质上是相关政策主体之间基于利益得失的考虑进行的一种利益博弈过程”[10],章程实施主体的行为从根本上受利益驱动,主体利益矛盾或冲突的客观必然性导致章程执行不力。在我国大学章程执行过程中,主要涉及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两个层面的执行主体。

第一,落实党政一把手的章程实施主体责任。《高等教育法》及各大学章程均载明内部治理架构,大学内部领导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种领导体制中,党委书记是政治体制和组织体制中的“一把手”,校长是法律框架内的“一把手”,大学事实上实行“双校长制”。因此,大学的任何政策制定和实施,如果得不到党委书记或校长的支持,几乎是寸步难行。大学章程制定后,迫切需要落实大学党政一把手的章程实施主体责任,因为“政策执行者必须拥有真正实质的权力,而且标的团体也从内心深处衷心服从,这样的权力与服从关系是完美执行的关键因素”[11]。大学章程的主要功能是规制大学权力运行,部分大学的章程制定阻力主要来自大学党政领导,要让大学党政领导积极实施章程的难度可能比制定章程的难度更大。《核准通知》要求“校长要作为章程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要把章程执行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内容,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专门报告”。为此,可以考虑制定大学章程宣誓制度,所有校级领导入职仪式上均须宣誓忠于大学章程,维护章程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同时,强化责任追究机制。目前只有极个别章程设定了违反章程的责任追究条款,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章程》[12]第八十三条规定章程监督委员会“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电子科技大学章程》[13]第七十九条规定“学校办公室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吉首大学章程》[14]设“章程实施”专章,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为章程校内执行监督机构,监督章程执行情况,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等的举报和投诉,并按管理权限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预防“中梗阻”现象。政策执行中的“中梗阻”现象是指组织中的中层干部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而导致现有的方针政策不能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的情况[15]。中层干部在执行章程时需根据本职能部门的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章程条款,由于我国大学政策执行过程普遍存在变通现象,章程执行过程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断章取义、为我所用”等问题的可能性很大。为此,可以考虑将章程作为中层干部年度培训的内容之一,专门研讨章程内涵和贯彻落实的办法,撰写体会文章,在大学内部形成从上至下学习章程、尊重章程,依法依章程办事的局面。

三、做好传播解释工作,提高章程认知认可度

公共政策学认为,政策有效传播可以培养政策对象对公共政策的认可、理解、信任和支持,从而减少对抗、抵制、抵触、冷漠等不合作情绪,减少政策实施的阻力。在技术进步、制度变革和社会变革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我国公共政策在内部传播系统、通过媒体中介的传播和与公众的直接传播中,传播模式由直线模式转向波形模式,由政策宣传模式转向新闻发布模式,由窗口模式转向压力模式,逐步从原来占主导的单向传播转变为相互作用的双向传播[16]。以大学章程建设为契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目标需要形成广泛共识并得到充分理解,这是章程实施的重要前提条件,如果大学利益相关者对这个目标的认识相互冲突,大学自身的认识也不够清晰,实施起来就有很多困难。大学章程实施需要政府、社会、师生等各层次利益相关者的认知、认可、理解、信任和支持,《核准通知》要求“高校要在学校主页设置专门栏目、突出位置公布章程并配发解读文章、相关规定;要将章程及其他主要管理制度印制成册,作为新生、新进教师、新任领导干部的培训资料,人手一册,组织专门学习。”实践中,无论是上一轮还是本轮大学章程制定活动,相当部分大学章程制定遭遇了师生等利益相关者的“政治冷漠”,不利于章程的有效实施。2011年,中部一大学高教所受学校第八届“双代会”筹委会委托,承担了学校章程修改工作,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全校2500多名教职员工发送了《关于征求〈XXXX大学章程〉修改意见和建议的问卷调查通知》,最后只有8位教职工对问卷进行过作答[2]211。2015年,东部一大学以“《XX大学章程》建设领导小组”的名义在学校办公网发布《关于征求〈XX大学章程〉意见和建议的通知》,提请各学院、各部门和广大师生积极参与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结果没有收到任何意见或建议。因此,开展章程的“普法工作”,使章程深入人心是章程实施的重要一步。

除做好章程传播外,大学还要做好章程“司法解释”工作。尽管大部分已核准的章程设定了章程解释主体的条款,一般规定学校党委会或党委常委会负责章程的解释工作,但只有《北京大学章程》[17]明确规定了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负责“(一)对本章程提出解释说明文本;(二)组织制定章程实施细则”。另外,《华中师范大学章程》[18]规定“教育部和学校党委常委会对本章程的书面解释,与章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大部分章程规定了章程在校内治理制度体中的“宪章”地位,但要使章程真正成为“大学宪章”,落实章程在校内规章制度体系中的最高“法律效力”地位,各大学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为此,要以章程为准则,全面清理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不符合章程、在章程中没有依据的,不适应学校改革发展实践要求的,要及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对保留的文件要进行系统整合,形成以章程为核心的层次清晰、内容规范的制度体系;要依据章程,抓紧制定或修订好《党委会(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学术委员会章程》《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具体规定,形成完整、有效的内部治理制度体系。

四、成立章程实施监督机构,提高章程执行力

“在每一个群体中,都有不顾道德规范,一有可能便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人;也都存在这样的情况,其潜在收益是如此之高,以至于极守信用的人也会违反规范,有了行为规范也不可能完全消除机会主义行为。”[19]为确保大学章程得到有效实施,有必要设立定位正确、职责明确的章程实施监督机构。目前已经核准的大学章程中,只有极个别章程规定了实施监督机构,如《北京大学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章程》第八十三条规定“学校设立章程监督委员会,作为监督章程执行的机构。章程监督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聘任。章程监督委员会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电子科技大学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学校办公室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吉首大学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学校成立大学章程秘书处,秘书处“根据章程的规定,对学校的管理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与修改,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章程的实施细则,按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九十九条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为章程校内执行监督机构,监督章程执行情况,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等的举报和投诉,并按管理权限及时进行处理。”大学章程实施机构和监督机构不明确,影响章程执行力建设,章程最终可能沦为一纸空文。因此,各大学应设立章程实施监督机构,比如成立章程委员会,明确党委书记为委员会主任,副书记、校长等为副主任,章程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党委办公室,秘书长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兼任。秘书处同时负责章程的解释工作,对学校出台重大改革发展决策、制度规范,进行依法、依章程实施合法性审查。

五、谨防章程实施中的偏差行为

大学章程实施中容易出现章程变通、章程不实施、章程虚实施、章程假实施、章程过度实施等偏差问题。第一,章程变通。大学章程变通是公共政策变通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政策变通是我国公共政策实施中的普遍性问题,“是指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政策实施者未经原政策制定者同意与准许,自行变更原政策内容并加以推行的一种政策行为”(1)。政策变通是一种选择性政策实施,有利的就贯彻实施,不利的则有意曲解乃至舍弃。大学章程实施需根据大学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章程本身和校内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要以章程制定的“立法精神”“立法原则”为依据,但同时要警惕学校层面领导和基层学术组织负责人可能作出“不求神似,只求形似”,“既不求神似,也不求形似”类变通。第二,章程不实施(2)。章程不实施是大学治理主体将章程文本束之高阁,不依据章程规定行事,章程文本内容无法转化为具体治理行为,章程目标零实现。章程不实施是上一轮大学章程制定中的普遍现象,章程在治理实践中沦为一纸空文。第三,章程虚实施。章程实施中避重就轻、避难就易,选择一些短时间容易实现的学校发展目标作为工作重点,不顾学校发展长远目标和利益,也不顾师生利益和社会效益,唯就业率、科研成果数量、科研经费数量等“大学GDP”增长,借助于一些惩罚性、威慑性、恐吓性的政策工具不遗余力地实施章程。第四,章程假执行。章程实施中另搞一套,不使用实质性政策工具来实现大学发展目标,象征性实施章程。第五,章程过度实施。在治理活动过程中附加不当内容,使章程治理调控对象、范围、目标等超越章程设定的条件。如在职称评审中,不顾章程有关教师权利规定,置学校发展、教师专业发展、教师利益不顾,随意拔高职称申报业绩条件,强调大项目、标志性成果等。在教师岗位聘任和岗位管理中,过度强调科研GDP,导致聘任政策不具有普惠性价值,事实上成为极少数科研精英的利益获取工具,成为小群体利益公共化的工具。

六、结语

上一篇:架子工技能比武总结下一篇:汽车售票员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