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门卫安全责任书

2025-01-26

民办学校门卫安全责任书(共12篇)

1.民办学校门卫安全责任书 篇一

幼儿园门卫安全责任书

为了维护幼儿园正常的管理秩序,切实为幼儿园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幼儿园实际,现就门卫的安全责任明确如下:

一、门卫负责幼儿出入园的安全工作,加强幼儿入、离园安全教育,以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使之养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

二、严把入口关,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园内,凡园外人员进入园门,须经接待人员同意,并认真作好外来人员的记录(何时来校、姓名、性别、年龄、寻找对象及出校时间)。

三、严把开、关大门的时间。节假日期间,任何人不经领导同意一律不得入园。

四、平时幼儿因病、因特殊事离园,须由班主任亲自送出大门,门卫不许让幼儿独自幼儿园大门。

五、家长到园找老师,门卫不得让其入内,须和班主任联系,由班主任亲自接待。

六、门卫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如因擅自离岗而发生安全事故,由门卫负责。

七、对进入幼儿园寻衅滋事者,要坚决予以阻止,并及时与幼儿园领导、派出所联系,以确保师生安全。

八、每天离、入园前十分钟要巡视幼儿园周边有无可疑人员,发

现情况及时跟值班领导汇报并及时处理。

九、幼儿离园时,及时打开大门,并做好维持秩序工作。在入园、离园、家长会和大型集会等车流量高峰时,对幼儿园大门交通进行疏导。

十、服从幼儿园工作安排。完成幼儿园安排的有关临时性工作。

十一、遇特殊情况及时向值班领导反映,并及时处理。

十二、本责任书一式两份,门卫和幼儿园各执一份。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半年。

园长签字:

门 卫 签 字:

幼儿园

年 月 日

2.民办学校门卫安全责任书 篇二

要追究责任, 我们首先得分析事故的起因, 看起因与后果是否构成因果关系。这种伤害的起因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学生在校园内自由活动时发生的, 起因在学生自己。另一种是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如果活动前没有向学生作安全要求, 活动场所有安全隐患, 则起因在学校;如果学校作了要求并提供了安全的活动场所, 但学生不按要求做或不听老师的指导有意到规定场所之外去活动而造成的伤害, 主要起因仍然在学生自己, 次要起因在学校。只要我们初略总结一下, 不难发现安全责任的划分。

受伤学生应是第一责任人。学生一旦发生伤害事故, 轻者首先要负疼痛的责任, 负伤筋动骨的责任, 负流失鲜血的责任;重者负终身残疾的责任。在受伤治疗期还要负耽误学习时间、荒废学业、不能正常自由活动等等责任。这些责任不论起因在谁, 都只能由受伤者自己负责, 任何人都不能代替。

受伤学生的家长是第二责任人。学生是家长心头肉、掌中宝。学生受伤, 痛在学生的身上, 疼在父母的心头。看着鲜血淋漓的伤口, 折肢断腿的残体, 流泪最多的是父母, 心在滴血的是父母, 到医院陪护的是父母。致残者还得由父母抚养终身, 造成他们终身痛苦。致死者还会给其父母留下终身挥之不去的心灵创伤。死亡一个学生, 对于一个家庭来说 (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 是百分之百的损失, 家长就得负百分之百的痛苦责任。尽管是百万富翁, 都无法用金钱来弥补“中年丧子”的痛苦, 更不可能用钱买人来代替。

学校是第三责任人。教师所做的一切安全教育工作都是代表学校做的, 所以, 这里我们把学校和教师合在一起讨论。学校应负的是安全教育、安全预防、安全事故救护责任。学校只要把学生安全教育纳入工作之中, 有计划、有目标、有制度、有专人负责实施。利用集队集会、升旗和“两操”时间由学校领导强调安全工作。教师利用课堂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每个学期学校聘请当地司法所、派出所、治安员等来校上安全法制课。主办安全教育专刊, 搞安全自救演习活动等等。就算尽到安全教育责任了。再者, 学校的教育教学设备及活动场所有安全警示标志, 适合学生正常的学习、活动。定期检查安全设施, 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也就尽到安全预防责任了。第三, 学生一旦发生意外伤害, 不论起因在谁, 学校都要立即起动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组织人员护送到医院抢救、护理、垫付医药费和通知家长等服务性工作, 也就负了安全事故救护责任。因此, 当然, 如果安全事故的起因在学校, 学校还得负经济责任直至行政责任了。

3.学校门卫安全目标责任书 篇三

学校门卫安全目标责任书

为了我校预防各种突发事件发生,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的危害,确保我校全体师生及学校公共财物等的安全,根据我校实际,与门卫签定如下目标:

1、保安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准时上岗,不得擅自离岗。

2、做好大门的开关工作,做好来客登记。闲杂人员不得放进校。

3、按时开关学校有关照明灯学校电灯。

4、学生家长接送学生需与班主任电联后方可进入校园,非家长领学生出校门,必须由班主任确认,并报行政值班领导同意后方可。

5、机动车辆未经学校批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其他为学校服务的车辆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6、上班时间,大门上锁,师生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外出,确需要出校办事者,需经学校同意方能外出。

7、接待来访人员,先问清事因,然后与被访人员或有关人员联系。经同意的,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学校。

8、携带学校公用物品出校门的,需有关领导陪同方可放行。

9、坚守岗位,时刻注意进出人员情况,并做好记录。

10、保持值班室内外清洁,爱护值班室内外的设施、设备。

11、保安人员如因工作失职,造成学校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需承担相应责任。

后勤主任:刘小伟

责任人(签字):

4.民办学校门卫安全责任书 篇四

门卫人员安全责任书

依据《辛集市学校安全管理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学校与门卫传达室人员 签定本安全责任书.1、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把好校园安全的第一关。

2、按规定时间准时上班,上班时间不得随便离开岗位,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3、严格门卫登记制度,对进出人员的姓名、访问事由、进出时间及车辆号牌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记载。禁止无正当理由的人员及校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4、学生放学时,及时打开大门,并做好维持秩序工作。在上学、放学、家长会和大型集会等车流量高峰时,对校门交通进行疏导。

5、积极做好学校保卫工作,严守岗位,对外来人员主动查询,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警。

6、认真核实学生正常教学期间的离校手续,没有假条和班主任、学校领导同意,不得随意放学生出校门,否则出现问题,门卫人员负责。

7、对违反门卫规定的校内、校外人员,门卫人员要及时通知其部门主管或校领导处理。

8、禁止将非教学用品、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如遇强行进入的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或携带上述物品进入校园滋事的,门卫要及时向学校领导或 “110”干警报告,并协助妥善处理。责任人违反以上规定,犯故意、过失、失职或渎职错误,造成学校、师生财产损失或师生伤害的,视情节轻重,将给予责任人批评、辞退,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具体情况向责任人追缴。

此责任书一式两份,学校存档一份,门卫人员自留一份。

中里厢学区中里厢中学(盖章)

校长:(签字)门卫人员:(签字)

5.门卫安全责任书 篇五

1、门卫人员应准时开锁校门,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财产安全。

2、为了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门卫人员在每天放学时应监督学生离校,防止踩踏、拥挤事件的发生。

3、中午时间,在校学生不得离校,门卫人员应认真盘查进出学生,无班主任签条者,不得放行。

4、正常教学时间,学校大门不得随意开关,不能让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学校;有事者,门卫应认真询问并做好登记,方能让其进入校园。

5、节假日,门卫应坚守岗位,除本校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人员(社会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本校。

6、严禁外来车辆进入校园,严禁家长进入校内接送学生。

校长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6.民办学校门卫安全责任书 篇六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伤亡事故中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几年随着法制的完备、家长素质的提高、社会的发展, 对学生的保护特别是人身的保护正在加强, 教育部也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加大保护未成年人, 这说明我们的教育在学校管理和教育理念上转到了以学生为主体上来, 一句话: 学生是学校管理和教育工作的主体。这对于从民事责任角度来认定学校的责任和保护学生的权利上讲意义重大。

从目前我国学者的争论中大抵可以归纳为两种主张:一、合同关系, 主张合同关系的学者省内有杭州师范学院法学院副院长罗思荣教授等。二、监护关系, 主张监护关系的有中国人民大学的张保新教授等。

( 一) 合同关系

主张合同关系说的学者认为, 学校只是提供教育服务的机构, 学生只是接受服务的对象, 学生在开学时到学校注册, 接受学校的规则和纪律, 服从学校的教学安排, 两者之间有一种合同关系。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设置的一种协议。合同是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因之一。而主张未成年学生和学校是合同关系说的学者认为未成年学生和学校之间是第三人关系合同也就是利他合同, 合同的双方主体是未成年的监护人和学校之间。我们知道利他合同是一种权利合同, 也就是说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只能为第三人设置权利而不能设置义务, 对于债务人而言他只能为第三人履行债的义务, 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当义务, 第三人可以接受债务人的债务, 也可以不接受债务人的债务。当第三人不接受债务的时候, 债务人是不能要求第三人接受的, 他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如果说未成年学生和学校是利他合同关系, 那么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就只能说是未成年学生的一种权利, 未成年学生可以接受学校的教育也可以不接受学校的教育 ( 如逃学) 。而发生了未成年学生不接受学校教育的时候学校是没有强制要求学生接受的权利的, 学校只能通过对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让学生接受学校的债务 ( 教育) 履行。

《宪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了学生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但这个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如果单一地把未成年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看成一种利他合同关系, 学校的教育是履行学校债的义务就偏离了我们义务教育的本质。

( 二) 监护关系

主张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学生和学校是监护关系, 学校除了教育学生还应该保护学生。一般的监护关系说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关于监护权的理论。

我国的民法对监护的概念和性质在界定上很模糊, 这也是造成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生监护关系不能被人认同的重要原因。首先, 监护制度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国家设立监护制度不仅仅是要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更是要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监护制度的社会性职能比它对个人权利保护的职能要重要的多。其次, 就监护的性质来说, 监护在性质上并不是一种权利, 也不是权利和义务的一体, 而是一种职责。它以保护为核心, 所以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讲应该认为学生和学校是一种监护关系, 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但是学生和学校的监护关系与学生和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关系还是有区别的。我们的民法没有亲权的概念, 但实际上我们的监护权应该包括了亲权的部分, 学校的监护权是一种没有亲权的监护权。所谓亲权, 就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 在人身和财产方面, 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其中人身方面的亲权可以分为保护权、教育权和惩戒权; 财产方面的亲权可以分为财产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处分权和财产上的代理权、同意权。最后, 学校行使的监护权应该看成是国家行使监护权的一种形式。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监护人的, 同时未成年人做为国家的未来, 国家有义务保护他们的成长, 国家通过义务教育的学校为学生提供保护, 教育和管理他们, 促使未成年人朝着国家设置的目的成长。所以, 学校的监护是没有亲权的监护, 是国家承当监护职责形式。

二、合同关系与监护关系的比较

比较这两种关系他们有以下区别:

( 一) 归责原则的比较。传统民法对违约责任一般采用过错推定责任, 我国合同法则以严格责任为主。而我国的侵权行为法对侵权行为的归则原则一般采用过错责任的原则。

( 二) 举证责任的比较。不同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不同的举证责任的承当。我国合同法采用了严格责任, 因而受害人只需证明违约行为的存在, 而无需证明违约方的过错。而一般的侵权行为中,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 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

( 三) 责任构成的比较。根据合同关系的严格责任原则,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 就应承当违约责任。而侵权责任中, 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

( 四) 免责条件的比较。合同关系中的免责事由一般是不可抗力和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而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一般不限于不可抗力, 还包括意外事故, 第三人的行为,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

( 五) 责任形式的比较。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多样, 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包括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实际履行等。而侵权责任的形式是法定的, 主要的损害赔偿。

( 六) 对第三人责任的比较。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决定了合同关系的第三人责任中, 债务人首先应对债权人负责, 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尝。而在侵权责任中, 贯彻了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 行为人原则上仅对因自己的过错导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 而不对第三人的行为负责。

从以上的比较中我们发现,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民事责任认定上很难说是一种合同关系的违约责任。结合《民法通则》第106 条第2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 试行) 》第160 条以及法释 ( 2003) 20 号第7 条的规定, 可以得出校园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 而且是一般的过错责任的结论。在我国, 中小学教育是9 年制义务教育, 学校本事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因此在学校和学生之间不存在经济力量、诉讼地位的明显不平等, 没有必要给予学生一方特别的保护。

三、结论

结合司法法解释 ( 2003) 20 号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 一)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于学生在校期间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只承当与其过错相当的损害赔偿责任。

( 二) 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 由第三人承当赔偿责任;如果学校也有过错的, 则应该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 三) 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损害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 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132 条所规定的公平责任。

总之, 我们主张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监护关系, 确切的讲是一种没有亲权的监护关系, 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129.

[2]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632.

[3]王利民.民法总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363.

7.小学门卫安全目标责任书 篇七

乙方:门卫人员

1、来客先办好登记手续,离校时填写离校时间。

2、各类物资需经学校有关部门证明或同意,方可出校门。

3、未经学校同意,外来人员不得在校内闲逛、游玩等。阻止商品促销员进校推销商品。

4、早上7∶00开校门,除上学、放学时间,大门开度不超过1米(除车辆出入外),晚上7∶00关校门。

5、发现有可疑之人在学校门口周围逗留,找学生衅事,应及时阻止,并立即报告学校领导,及时处理。

6、放学之后关校门之前必须巡视校园一周,(看各室是否关紧门窗或电源灯具)做最后的安全检查。

7、双休日学校活动场地禁止对外开放,要严防不法分子破坏或损害学校公物。

8、工作期间,因擅自离岗而发生安全事故,须承担相应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8.幼儿园门卫安全责任书 篇八

幼儿园门卫安全责任书

为确保师生人身安全,根据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本着服务师生家长,安全第一的原则,经幼儿园与门卫协商签订本责任书: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积极参加各项政治业务活动,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服从分工。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1、24小时在岗,热情地对待家长、幼儿、教职工和来访者,如实填写好《来客来访登记薄》,不得让推销人员、无关人员进园。做好信件交接工作。

2、白天要按时开关大门,坚守在

幼儿园门房处,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防幼儿走失。一旦失职,一切责任自负。认真做好家长接待工作并及时把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对家长进行传达。

3、严禁机动车辆进入幼儿活动场所,各种车辆必须停放在规定地点。

4、晚上10:00巡视全园各处,确保没有异常情况后方可睡觉,若有异常应及时处理并汇报。

5、发现携带物品出园必须主动问明情况。属幼儿园财产的,必须持有幼儿园总务处发放的“出园证”或登记后方可出园。

6、做好门前“三包”工作,保洁区内能保持地面整洁,无纸屑,窗明几净。

7、做好报刊、杂志、信件的收发工作。

8、做好节假日的值班护校工作。若失职,一切责任自负。

三、勤俭节约,关心集体,增强主人翁意识。

四、能做好领导布置的其它工作。

五、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发现不安全事故,视具体情况进行严肃处理,重大问题交由上级机关甚至司法机关处理。如人为原因发生事故,按幼儿园奖惩制度执行。

六、本责任书每学年签订一次,一式三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园 长(签字):

分管领导:

门卫工作人员:

××××幼儿园

9.10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门卫) 篇九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目标治理,确保完成本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 保安 必须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完成以下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国家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自觉接受监督。

2、负责对职工上下班打卡、遵守劳动纪律方面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劳动纪律者及时纠正教育。

3、严格限制外来人员及未成年人员进入生产区内,凡外来人员进入公司内应进行登记,由门卫工作人员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和防护要求后方能入内。

4、对载货进出公司区的一切车辆要全面检查、核对送货单所载明的数量与实物是否相符,如发现可疑应限制进出公司。

5、负责生产区域的24小时值班,熟悉各部门的联系方式,如遇火灾等突发事故要立即按 程序报警。

6、及时做好物资进出公司的登记和检查工作。

二、年度目标

1、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生产区。2.外来人员/车辆入厂登记率达100%。3.对公司内各项安全规定的执行落实。

三、奖 惩 办 法

1、年内公司将对以上目标进行考核,达到目标要求的,进行表彰奖励,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公司视情节给予处罚。

2、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完成年度目标;本部门未发生安全事故;无重大安全隐患,一般隐患整改及时;公司将给予奖励。

3、对未达标的部门及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4、对于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一定后果的人员,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因管理不力致使区域内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整改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何庄中学门卫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 篇十

为贯彻落实中央综合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学生安全意外事故,确保学生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本门卫人员为学校门卫责任人。门卫应具有有关安全保卫专业岗位相关知识及相关资质。

二、门卫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当班时间坚守岗位,努力做好门位工作。不让闲散人员进入学校,如遇紧急情况启动110联动单位并报学校领导。

2.不准随意请人代班,不准干私活。下班时要做好交接班工作。

3.对来访人员既要热情接待,又不得随意放行,也不得刁难,要及时让其填写好来访登记,并在其完成来访任务后,交还出接待者签名的登记表。

4.严格检查携出校门的公物或大件物品,无许可证不得带出校门。出借物资须经安卫科主任批准。

5.搞好室内和门前的清洁卫生工作,一日三扫,保持整治干净。

6.管理维护好学校公共物品,如电动门、监控报警装置等。

7.学生外出须出示由班主任签名的统一假条,方可让其登记后放行。

8.完成其他临时分配的工作。

何庄中学(章):门卫责任人签名:

11.学校门卫安全整改措施 篇十一

2014年10月28日上午,市教育局安全领导小组对我校安全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对我校门卫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了以下几点整改要求:

1.门卫室物品摆放无序,室内摆放着电动车、摩托车、玩具车等物品。

2.门卫安保人员没着装。

3.门卫安保器材数量缺乏(如防刺背心等)。

10月28日下午,我校立即召开了学校安全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布署整改工作。现已整改,具体如下:

一、加强门卫管理工作,本周内配备所有必要的防暴器械(防爆帽、防暴叉、对讲机等)。

二、门卫室内摆放的电动车、摩托车、玩具车全部清除,各类安保器材有序摆放。

三、门卫安保人员现已着装,并保证今后值班时段着装。

四、学校依据《陈场三小门卫安保人员责任状》给予门卫50元罚款。

五、门卫必须24小时在岗,不得擅离职守。绝不允许出现上班时间没人管理状态。

六、外来人员出入校门必须严格登记,认真履行登记手续。凡外出学生,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必须有指定陪同人员,家长送给学生的物品门卫必须认真检查,并填写《学生家长送物交接单》后通知学生领取。

七、学校安全巡逻队加强巡逻,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八、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及安保成员不定时对门卫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陈场三小

12.小学门卫安全责任书 篇十二

1、提高认识,增强责任心。

2、定时开门,关门,保证时间。

3、负责门前安全,出进安全,让学生高兴而来,平安回家。

4、负责进校车辆安全,如有丢失,直接追查门卫责任。

5、不能让陌生人进校,有事直接和校方联系。

6、把好饮水、食物安全关,如有学生中毒,负直接责任。

7、学校一切财产,日夜负责,增强责任心。

8、保证后勤工作,及时给师生供水。

9、本人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如出现问题,由本人负责,校方不负责。

10、负责社会上不法分子对我校的干扰,有事及时给校方联系,做好传达工作。

总之,要团结互助,齐心协力,提高认识,增强责任,做好我校一系列安全防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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