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转让证明

2024-08-01

业务转让证明(精选10篇)

1.业务转让证明 篇一

车辆转让证明

卖了一辆摩托车只用手写转让证明但是听说没效如果我卖的那个人出事故来找到我我可以不可以谎称车子被盗发票手续一起在车里这样和我有没有关系了???

那是有效的,那是没有用的,如果说你的车被盗了你为什么不去报案,你最好是去车管所把你的车的手续过个户,这样你就高枕无由了。

朋友公司有一辆去年购买的pOLO车,车主是公司名称,但其实是朋友在用,现在由于一些具体原因,朋友要将车主改为自己的名字,并且不是买卖关系,是属于无偿转让,请问这种性质如何办理过户手续?包括保险、养路费等等?谢谢!

要车主(即公司)出具车辆转让证明加盖公章,带齐单位公章、个人身份证到当地车管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保险要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带车管所过户代理证明、保险单、原车主同意保险被保险人变更证明、新车主身份证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变更手续。养路费变车管过户证明、购置税证、现车主身份证到路费征稽所办理车辆路费变更手续。

你这种情况应该不能到车管所直接变更,还是需要走过户手续。

办理过户手续需要携带行驶本、卖方单位代码证、购车发票、买方身份证、资金往来发票(收据也可,盖卖方财务章),车辆登记证,以及公章(因为需要在合同上盖章)到旧车交易市场办理过户手续。办理完过户手续以后,行驶本和登记证的名字就变更成你的朋友的名字了。

变更以后你就拿着行驶本、登记证、过户票、购置税证、现车主身份证去养路费征稽处变更就可以了。车辆购置税也一样。

保险就拿着行驶本、身份证、过户票去保险公司过户就可以了。

样办理车辆登记及领取牌照

一部车辆通常只要登记一次,由运输署编配车辆登记(车牌)号码,并将车辆予以适当分类,例如私家车、轻型货车等。发出车辆牌照,即给予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权利。牌照有效期分一年及四个月两种。本港的汽车代理商通常会替顾客申请车辆登记及领牌,但如果私人进口车辆,则须亲自办理该等手续。

车辆登记及课税

车辆无论是否公司车,进口香港均毋须缴交关税。但一般而言,进口车辆人士必须在车辆进口十四日内,向香港海关作出准确及全面的申报。

进口报关可以下述方式办理:

(a)如进口者已登记使用两家获政府委聘的服务供应商的其中一家的服务,可利用个人电脑直接向政府报关。

(b)其他进口者可透过服务供应商及其伙伴所设立的服务站,代为把报关资料转换成电子信息。

有关电子报关服务或登记使用详情,请致电(依笔划序)82010082与商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或25991700与贸易通电子贸易有限公司联络。

根据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第330章),经营进口供本港使用的汽车的人士,包括进口汽车供其本人或分销商出售,须在开业三十天内注册为进口商。凡经营出售供本港使用的汽车的人士,不论是供其本人或其他分销商出售,须在开业三十天内注册为分销商。

此外,根据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第330章),注册进口商进口供本港使用的汽车时,须在汽车进口三十天内及最迟在交付汽车五个工作天前,向香港海关提交进口申报表。除了那些进口商出售或分销供本港使用的汽车之外,凡进口汽车自用的人士,亦须提交进口申报表。注册汽车分销商在出售或分销供本港使用的汽车时,须公布所出售或分销汽车牌子和型号的零售价目表。他还须最迟在公布零售价七天前,把价目表送交香港海关。

有意索取更多有关注册为进口或分销商、填报进口申报表和提交公布零售价目表的资料,可到香港北角渣华道333号北角政府合署11楼1111室香港海关汽车评值课(电话:22314390)查询。

任何人士从本港分销商买入汽车或自行进口汽车,而要为该汽车在本港登记,必须前往香港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3楼运输署香港牌照事务处填妥运输署表格(TD22(184KB),连同最近三个月发出的地址证明(如水/电/煤气单或银行信件等)及有关指定文件,一并交回办理。有关文件如非以中文或英文写成,须同时递交由领事馆拟备的英文译本。

首次在本港登记的车辆,须缴付首次登记税。一般来说,车辆的应课税值的厘定基准,须根据该车辆的公布零售价,或根据香港海关评估的临时应课税值来计算。

车辆只可以用个人或注册公司名义登记。个人车主必须年满十八岁。如属私人商号,则须以东主或主要合伙人的姓名登记。倘若以有限公司名义登记车辆,除填写该公司的注册名称及地址外,并应由该公司所指定的人士签署声明。

拖车亦须办理登记手续,而程序亦与汽车相同;但有若干例外,例如拖车车主无须缴付首次登记税,也不必出示第三者风险保险单或临时保单。

运输署在接纳一辆汽车登记后,便会编配一个车牌号码及发出一份载有该车细节的车辆登记文件予登记车主。

车辆登记后,亦须领取牌照。登记车主可获发给一个车辆牌照(行车证),并须张贴於车头挡风玻璃的左边;而无固定挡风玻璃的车辆,行车证须展示在该车左边的当眼处,并於该车前面能清楚看见。至於电单车,行车证须展示在该车左边的显眼处。

登记车主,或登记车主注册分销商必须以运输署表格TD469(146KB)申报由汽车首次登记后六个月内在车上安装的配件详情及/或为汽车取得应课税保证的详情,并就汽车增值而缴付首次登记税附加税。申报一事,须在装上配件后五个工作天内及/或於订立应税保证合约日期后五个工作天内办妥。

查询更多有关车辆首次登记资料,可到香港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3楼香港牌照事务处(电话:28042637)。

编配车牌号码

在接纳一辆汽车登记后,运输署便会编配一个车牌号码予该车辆。车牌号码有两个英文字母作字首,和不超过四个位的数目字,但特别号码(一般称为幸运号码)则不在此列。至於拖车的车牌号码,则包括一个不超过五个位的数目字和一个「T」字母的字尾。

「幸运号码」只有经按时举行的公开拍卖,才可投得。拍卖所得的款项,将拨入政府奖券基金,作慈善用途。

特别号码一经配予某车辆后,即不能转让。车主如欲将其配有特别号码的车辆转予别人,运输署会依法先行收回特别号码,然后配予普通号码,始可将该车的转让记录在案。然而,持有特别号码的车主,可利用运输署表格(TD129(391KB))申请将该号码转配予其本人名下的另一辆汽车,但须缴交指定的费用。

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

不论首次发牌或换领车辆牌照,皆须缴付交通意外伤亡援助基金征款。

车辆检验

除了新的私家车及电单车(第一次在本港登记的车款例外),所有车辆在首次登记前,均须接受机械检验,以证明符合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空气污染管制(车辆设计标准)(排放)规例及噪音管制(汽车)规例的规定。

此外,车龄达六年或以上的私家车、所有货车及商用车辆,在换领牌照前,须接受检验。

任何人士如使用或准许别人使用不完全符合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所规定的车辆在路上行驶,均属违法。若对你的车辆是否符合有关构造及保养的法例规定有所怀疑,可向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入境事务大楼34楼车辆检验组高级工程师查询(电话:28295466)。

换领车辆牌照

车辆牌照可於期满前四个月内换领,申请时须填写指定表格(TD558(167KB)),连同最近三个月发出的地址证明(如水/电/煤气单或银行信件等)及有关指定文件,一并交回办理。你亦可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递交申请。

逾期后始申请换领的车辆牌照,其有效期由牌照发出日起计;而由原有牌照届满日期起至新牌照生效日止期间必须缴交附加费,按每日加收一年应付牌费百分之零点三三计算。

车辆登记文件或车辆牌照复本

车辆登记文件或车辆牌照(行车证)如已遗失、毁灭或损毁,须申请领取复本。倘若遗失车辆登记文件,应向就近警署报案,带备警方发给的证明文件,向任何一间牌照事务处递交运输署表格(TD151(329KB)),申请复本,并缴付指定费用。

车辆转让

任何车辆在转手后72小时内,有关车主必须填写车辆过户通知书(运输署表格TD25(407KB)),交予运输署牌照事务处,以证明转让及承让双方均同意是项交易。法例规定,新车主须向运输署递交通知书正本,而旧车主则呈交副本。以往曾有承让人没有履行义务,致令该转让事宜未能记录在案,车辆仍以旧车主的名义登记,警方交通部继续把所有违例定额罚款通知书寄予旧车主,故此,旧车主为保障个人利益,应约同新车主将签妥的过户通知书正副本亲自交到牌照事务处,正式登记该项转让。旧车主在运输署记录该车的转让之前,不应将车辆登记文件交给新车主。申请承让车辆登记的新车主,必须出示身份证正本。

申请车辆过户时,买卖双方须以运输署表格(TD25(407KB))申报汽车的成交价。如申报的成交价高於车辆上次的应课税值、免税配件价值、非由制造商所提供的保养服务未满期部分价值及首次登记税的总和,旧车主应填妥运输署表格(TD468),向香港牌照事务处申请批准,并须在过户手续生效前,缴付附加税。

购车者预备承购旧车时,须先确定该车并无罚款未清缴及未被停牌。以往曾有多宗个案,因旧车主并无透露有关资料,致令承让者须负起法律上的责任,清付违例定额罚款,或其车辆暂被停牌。为防止这类事件发生,新车主在购车前,应先往牌照事务处申请有关车辆的无欠缴罚款及无违例纪录证明书,以确定该车并无涉及任何仍未清缴的罚款及暂停牌照。此等证明书完全免费,发出后有效期为72小时。

更改车辆登记细节

法例规定,车辆登记细节(如车主的姓名、地址、身分证明文件或车身颜色、引擎号码、座位数目等)如有任何更改,登记车主必须填妥运输署表格(TD559(253KB)),在72小时内通知运输署牌照事务处。车辆登记文件及车辆牌照(如适用者)亦须交出,以供修改。

邮递申请

申请人可亲自或由代理人将申请表格送交运输署辖下任何一间牌照事务处,或寄交(但不包括申请车辆登记文件复本及车辆转让):

九龙观塘邮政局

邮政信箱69511号

申请表格必须清楚填妥及签署,连同应缴的费用及有关的证明文件一并寄出(请参阅申请表格背页所载的说明)。请勿邮寄现金,寄出的划线支票/银行本票须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在支票/银行本票背面写上你的姓名、车辆登记号码及日间联络电话。身分证(或其他认可的身分证明文件)的影印本,亦可予以接纳。

如果你的申请书符合规定,运输署便会把车辆牌照及其他文件於十个工作天内寄给你。有关用邮政递交申请书的详情,可致电23490200查询。

2.业务转让证明 篇二

现对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 统一归为“金融商品”, 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 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 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 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 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 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2]9号) 第四章第十四条中“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 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 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 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 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 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3.业务转让证明 篇三

关键字:信贷资产转让;财务公司;重要意义

一、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内涵与开展方式

(一)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内涵

信贷资产转让是指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之间,根据协议约定转让在其经营范围内的、自主、合规发放尚未到期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其中,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信贷资产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并一次融入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出让业务;金融机构受让其他金融机构出售的信贷资产并融出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二)信贷资产转让的开展方式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分为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和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资产转让后,借款人向受让方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项下,债权人由出让方转让为受让方。这种转让方式也被称为“真实出售”。

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在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转让信贷资产,同时出让方承诺在约定的日期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由于回购型业务所转让的信贷资产在到期前就已由出让方购回,所以不办理贷款档案和法律文件的移交,付息的责任由出让方承担。

(三)我国大力发展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目前我国大力发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一种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信贷资产转移给一个特设目的主体(这种转移可以采用转让方式,也可以采用信托方式),由特设目的主体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者发行受益证券,以信贷资产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方式。可以看出,信贷资产证券化区别于传统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之处即创新之处在于特设目的主体受让了该笔信贷资产以后,以该笔信贷资产的现金流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行了受益证券。

二、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重要意义

财务公司作为企业集团的内部金融机构,是集团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结合的有效平台,也是集团成员之间的资金纽带。财务公司在业务开展中以服务集团发展为宗旨,以加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目标,同时追求自身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及盈利性。因此,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既可以优化自身资产结构,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改善资产流动性,增加收益,又可以满足资金需求,降低集团的融资成本。同时,也促进财务公司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使信贷资产转让实现双赢局面。

(一)拓宽新渠道 降低整体费用

财务公司具有开发企业集团内部企业贷款得天独厚的优势。但由于自身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或者资金额度较小无法满足集团成员企业的发展需要,导致集团成员企业直接向银行借款,相对增加了企业集团的整体财务成本。像葛洲坝集团每年需要流动资金约20亿元,而财务公司每年仅能提供6亿元左右,其他的大量资金需要从银行等方面得来。如果财务公司利用好自身信誉,开展信贷转让业务,拓宽企业集团的融资渠道,可以使财务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同业出让信贷资产缓解资金压力,盘活非流動性信贷资产,回收资金,加速资金的良性循环,为企业集团提供急需的资金支持,降低企业集团的整体费用。

(二)加速资金周转 提升运作效率

通过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把集团内企业的部分中长期贷款打包转让给银行,财务公司获取了新的资金来源,加速了资金的周转速度,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加强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规模;同时财务公司可以将获得的资金投放到其他收益更高、集团重点发展的项目中,既满足了集团企业的资金需求,又增加财务公司的利润,同时降低了集团财务成本,一举三得,增强财务公司对集团的服务功能。

(三)改进经营理念 提高管理水平

通过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财务公司可以调整资产负债比例,压缩风险资产规模,使经营管理符合监管要求。同时财务公司也在这项业务开展过程中转变了经营理念,大胆创新,将放贷模式由传统的贷款-收回-再贷款转变为贷款-转让-再贷款的经营模式,打破了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传统观念。另一方面,还在与银行合作的过程中学习到银行的很多规范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管理手段,使财务公司向正规成熟的金融机构更近一步。

(四)优化信贷资产结构 规避金融风险

除了企业集团投向单一、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信贷资金过于集中造成的资金风险外,信贷资产结构不合理也会造成一定的金融风险。财务公司出让的标的资产一般是金额较大的中长期贷款,这部分贷款合同占用资金量大,流动性差,由于期限较长,未来出现不确定性的可能也更高。对于财务公司来说,出让信贷资产仍能获得一部分收益、获得更大的业务量,也是调节信贷资产结构的重要手段,从而达到规避公司经营风险的目的。

(五)促进与银行合作 实现共赢

银行之所以愿意选择财务公司作为交易对手是因为:一是财务公司有持续的资金需求;二是财务公司手中掌握着大量集团内企业的优质贷款,这些贷款的借款企业行业一致、经营情况相仿,对整个资产包的考察相对比较容易;三是财务公司作为行业系统风险最小的金融机构,其信誉度超过了其他金融公司的一般企业,在回购型贷款转让业务中,财务公司通过回购义务为银行提供了可靠的担保,对银行具有相当的吸引力。银行与财务公司叙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利率高于同期同业拆借利率,使银行在没有承担太大风险的情况下取得了较高收益。所以说,银行与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使银行与财务公司各取所需,各得其利,是一个双赢策略。

三、监管部门对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采取的策略

(一)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

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将财务公司从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行为纳入到规定范畴之内。目前对财务公司从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政策法规还处于空白。监管部门在规范这项业务的相关政策规定中,应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概念进行严格界定,对财务公司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具备的条件、遵循的经营规则、资产负债比例、监管具体要求等方面做出监管规定。除此以外,为加强行为规范的有效性,政策规定中还应对备案、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规模、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公司转让的信贷资产这四个方面内容着重做出限定。

(二)引导财务公司加强管理,规避风险

财务公司从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风险有:政策风险、经营风险、信誉风险和价格风险。为了规避风险,监管部门应该积极引导财务公司提高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有效控制风险。

1、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要求财务公司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前,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取得董事会的同意和授权,并针对这项业务的特点和风险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确定业务操作规程和各级人员的责任,提出风险防范和预警措施,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将风险防范的关口适当前移。

2、监督财务公司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

财务公司要在监管部门规定的规模、资金用途等范围内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不得违规开展业务。

3、支持财务公司与银行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按照银行先进管理模式提高财务公司信贷资产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不仅为财务公司顺利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创造条件,更为财务公司整体提升打好基础。

4、鼓励引入管理经验丰富的独立董事

鼓励引入具有金融风险管理经验丰富的独立董事,依靠其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对风险进行独立判断,帮助财务公司防范风险。

四、總结

财务公司积极介入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即可优化自身资产结构,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改善资产流动性,增加收益,又可满足集团的资金需求,降低集团的融资成本,同时,促进财务公司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有利于实现集团、财务公司、商业银行三方共赢,是一项值得大力发展及推进的业务,应在现有业务基础上努力提高业务流程的规范化、信息的透明化,为打造更为广大的信贷资产转让平台以及资产证券化创造条件。同时加强对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各种风险的防范和管理,逐步完善财务公司风险管理的制度和文化。

参考文献

[1]朱根林.《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财务公司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上海金融,2001年08期

[2]朱广德.《对发展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政策思考》,金融纵横2001年02期

[3]张平.《集团财务公司的运作与企业绩效》,改革与战略,2008年02期

[4]黄莹.《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探讨》中国金融家,2005年09期

[5]周国华.《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探讨》,财会通讯,2006年09期

4.专利转让证明 篇四

专利转让证明

对于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只向专利申请的权利人出具。

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需交纳相应费用(费用标准附后)并根据以下情况提交相应文件:

1、申请人或本案代理人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的,需提交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2、申请人当面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关系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以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关系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专利转让成功后专利证书用不用变更埃

不用变更。

会发给购买方一个新的证书而且证书上写的所有权人是这个购买方啊?

颁发专利证书后,因专利权转移发生专利权人变更的,专利局不再向新专利权人或者新增专利权人颁发专利证书副本。

专 利 申 请 须 知

一.为什么要进行专利申请

一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尊重发明人、设计人所付出的劳动,另一方面是为了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技和经济的发展。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具有商品性,并可以进入交换领域,这就要求有一种法律制度《专利法》,将这种发明创造及其价值进行保护。

二.专利的类型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类型有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它又分为产品发明和技术方案的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指一切以有形形式出现的发明,即用物品来表现其发明,例如机器、设备、仪器、用品等。方法发明是指发明人提供的技术解决方案是针对某种物质以一定的作用、使其发生新的技术效果的一种发明。方法发明是通过操作方式、工艺过程的形式来表现其技术方案的。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和方法以及单纯平面图案为特征的设计不在此保护之列。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及申请具有无需进行实质审查、审批周期短、收费低的特点,使该类型专利的申请量占总专利申请量的2/3。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即产品的样式。它也包括单纯平面图案为特征的设计。

三.专利权的特点

1、专有性: 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权利。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

2、地域性: 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指一个国家依照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也就是说,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了专利权,那么如果有人在别国制造、使用、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3、时间性: 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拥有的专有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专有权,这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无偿使用该项技术。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分别为、、10年。

四.什么样的发明创造才能获得专利权(专利应具备的基本特征)?

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需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 1、在专利申请提交到专利局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2、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3、在该申请提交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并且记载在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专利申请同申请提交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实用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制造、或能够在产业上或生活中应用,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并且不相近似。

五、不给予专利保护的情况

专利法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什么是现有技术?现有技术能否申请专利?

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现有技术”一词有其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的技术。这和专利法中所称的“已有的技术”是同一概念,也包含说明书所指的技术背景。现有技术,不再具有新颖性,因而不能申请专利。

七.什么是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发明人、设计人和专利权人有什么关规定?

职务发明: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材料、或不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归单位所有,但单位应给予发明人奖金和报酬。

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以外的发明为非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归发明人个人所有,几个人共同完成的,归几个人共有。

发明人、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重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发明完成过程中,帮助进行一般性的测试、试验、加工、计算或资料整理以及进行领导和后勤支持工作的人员不是发明人。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可以有偿或无偿转让、或继承。(而专利技术转让只是使受让方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使用该专利技术)。

专利权人:是某项专利这一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即为该项专利的专利权人。

八、什么是专利代理?

依照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专利代理机构配有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是经过专业培训,通过考试,并在专利局登记的、专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人员,是既懂技术又懂有关法律的专家。专利代理人办理的业务有:1、为专利申请提供咨询;2、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及各项事务办理;3、代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各项事务;4、为技术转让中的有关专利的问题咨询;5、进行专利检索及专利技术的鉴定工作。6、其他有关专利事务。

九、委托代理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应提供那些文件?

(一)与申请项目有关的检索文件和背景材料。例如,与申请项目相近或相似的在先专利文件、文献、期刊、图纸等。委托申请中国发明专利时最好事先进行专利检索,否则,所申请的项目在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很容易被驳回。

(二)所申请项目的书面技术资料,这些资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申请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及应用的范围,以及现有技术中实现与申请项目相同或相似效果的技术措施、技术手段,方法或方式;

2、所申请项目的发明目的,需要解决那些技术问题。

3、用文字以及附图详细描述实现所申请项目发明目的的技术措施、技术特征。如:所申请项目的是一种产品,技术措施及技术特征是指:产品的结构、各零件的连接、布局、相互关系及它们在所申请项目中所起的作用,各零部件间的组合方式和详细的动态方式,所申请的是一种方法,技术措施和技术特征是指的工艺、工艺参数及工艺中有关细节。此外,还应提供所申请项目的至少-个具体实例(这里的具体实例不是指模型或实物,而是表现具体实例的附图和文字说明,只有在通过图纸和文字仍无法说明所申请项目的技术措施时才可能提供模型或实物,用以说明所申请的主题)。

所提供的图纸应当用碳素笔绘制于A4纸上,图面上不应有文字、图框线和尺寸线、尺寸标注,各零件及部件可用数字(1、2、3…..)标出,并在另一张纸上写出各标号所代表的零件名称。

4、所申请项目的实验数据、结果,或者试验中所产生的现象;

5、结合具体实例和实(试)验结论,客观地说明发明的优点和缺点。如无实验数据,或实验结论,发明人应当对发明进行客观分析,推断发明可能有的优缺点;

6、发明人认为的所申请项目与现有技术在技术特征上的不同之处;

7、发明人认为应当属于技术秘密的内容。

5.银行承兑汇票转让证明(收票) 篇五

今转让给刘伟利(身份证号:***224)银行承兑汇票份,票面信息如下:

票号:

票面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整(¥)现支付费用元,收到扣除费用后款共计元,我公司保证对此银行承兑汇票持有合法,并对此汇票的真实有效性负责。若出现任何法律纠纷,我公司负全部责任。

收款方式:账号:

账户名:

开户行名称:

转让单位(章):经办人:

日期:

联系方式:

经办人:复核人:审批人:

收据

今收到刘伟利(身份证号:***224)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对价款现金(人民币大写:)元(小写:¥)此款转已确认转入以下指定银行账户:

账号:

账户名:

开户行名称:

收款单位(章)

经办人:

日期:

6.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规程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等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买入、卖出或转移信贷资产。

第三条公司建立完善的前、中、后台管理系统,即产品营销、产品研发、风险控制等部门间的分工与协作机制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第四条公司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以下三条原则:

1、真实性原则,不得与转让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

2、整体性原则,即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

3、洁净转让原则,即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研发创新部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研发工作,为公司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开展及创新提供支持。

第六条贷款业务部设置贷款经理岗位,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推介工作。

第七条贷款经理推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并对经其初步审查符合公司项目准入条件的项目进行业务洽谈。

第八条贷款业务部主要负责项目尽职调查、项目立项、产品设计与贷款文件制作、发起设立贷款计划、贷款计划的发行与成立、贷款项目管理运用合同签订与落实担保、贷款资金支付、贷款项目管理、贷款收益分配与清算等业务。

第九条合规风控部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合法合规性审查、业务风险审查与防范等工作,检测并预防业务风险。

第十条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审议、审批。

第十一条贷款财务部负责贷款项目账户的开立、销户及财务核算工作。

第三章业务办理条件

第十二条转让的信贷资产需为确定的、正常类信贷资产。单一的、有明确到期日的信贷资产受让贷款产品的期限应与对应的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匹配。

第十三条不接受银行以理财资金受让信贷资产的委托。

第十四条受让信贷资产,相关交易对手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其中自主管理的信贷资产受让项目及交易对手需符合公司贷款贷款业务准入条件。

第十五条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保证人的,转出方在信贷资产转让前,应当征得保证人同意。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抵质押物的,应当完成抵质押物变更登记手续或将质物移交占有、交付,确保担保物权有效转移。

第四章贷款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亲自履行管理职责,完成信贷资产转让贷款项目尽职调查、风险评审、产品设计、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信贷资产转移确认,并做相应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公司为每一只信贷资产转让贷款产品单独开立账户,至少配备一名贷款经理。

第十九条信贷资产受让项目管理按照贷款贷款项目管理标准执行。

第五章业务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根据公司业务风险管理控制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公司的三级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中。

贷款业务部的部门合规风控员负责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风险进行初步的识别和审查。

合规风控部的合规风控员根据贷款业务部提交的有关业务资料,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合法合规性、业务风险性进行全面的审查,提出相关风险管理意见,并形成风险审查报告。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合规风控部提交的风险审查报告和其他业务资料,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二条合规风控部定期或不定期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前、中、后台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形成风险管理工作报告,上报风险控制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类型有以下几种:

(1)信用风险,主要是指交易对手违约造成损失的风险;

(2)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市场利率、汇率或金融产品价格变动造成损失的风险;

(3)操作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员工的个人因素导致操作不当甚至违规违约所引发各种损失的风险;

(4)其他风险,主要是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开展中的合规风险、政策风险、政府信用风险等。

对业务风险要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与评估,对主要业务风险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与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过程中积极对信用风险进行防范、管理和控制,重点对交易对手进行详细调查评估并持续跟踪。

第二十五条对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的信用风险,重点做好项目测算与持续跟踪,预留适当的风险空间,做好追加保障措施安排。

第二十六条公司要求相关部门及员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防范操作风险、合规风险、政策风险等各类风险。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贷款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充分、完整地向委托人与受益人披露信息,揭示风险。

第二十八条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时间与方式依据贷款文件的约定。一般包括《资金贷款管理运用报告》、《清算报告》、《贷款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保管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贷款文件约定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工作失误引发风险隐患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人员,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贷款业务一部负责解释。

7.业务转让证明 篇七

文件名称: 投资银行代办股份转让业务

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实施日期:

XBZQ WD8.5.5/01-03 2009年12月3日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投资银行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XBZQ WD8.5.5/01-03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代办股份转让项目工作质量,提高业务实施、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和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投资银行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三板”,系指目前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自律性管理,已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推行并即将在全国其他高新技术园区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并纳入统一监管的证券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本管理办法所称“新三板业务”,系指公司作为主办报价券商,在对拟挂牌企业的尽职调查、推荐挂牌和对挂牌企业的信息披露督导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的投资银行业务。

第四条、根据新三板业务的特点,公司对新三板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基础上的分层管理体系,投资银行总部、代办股份转让部、项目组分层负责项目的实施,责任人分别为投资银行总部负责人、代办股份转让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新三板业务的审核体制目前实行备案制。作为主办报价券商,必须做到尽职调查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风险控制应贯穿项目承办、内核及持续督导的全过程。

投资银行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XBZQ WD8.5.5/01-03 第九条、质量控制小组负责新三板项目全套申报备案文件的初步审核,主要包括下述事项:

一、项目组是否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拟推荐挂牌企业进行了尽职调查;

二、挂牌企业拟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

三、是否同意推荐该挂牌企业挂牌。

第十条、质量控制小组成员由两人组成,质量控制小组组长和质量控制员由部门总经理任命。最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人员,不得聘请为质量控制小组成员;

同时,部门总经理可根据业务量实际情况,任命有专业特长的助理质量控制员,以协助质量控制小组的材料审核工作。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代办股份转让业务部对拟承接的新三板项目须进行项目立项。公司确定拟新三板立项的挂牌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设立满三年(或经过改制后满三年);

二、属于地方政府确认的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

三、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记录;

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投资银行总部负责项目的立项工作,项目经代办股份转让业务部考察并与客户达成合作意向后,由代办股份转让业务部向投资银行总部提交立项申请报告。立项批准后方可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协议签订后

投资银行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XBZQ WD8.5.5/01-03 时审慎组织信息披露中的专业分析;

五、如企业尚需改制或资产重组,则参与方案讨论;如企业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或某些障碍,则提出尽可能的规范方案,同时组织专业分析意见以供信息披露;

六、及时发现拟挂牌企业的重大问题或障碍,并对此展开潜在风险评估,直至根据本管理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提出项目中止的建议;

七、列席内核会议,向内核会议汇报尽职调查情况和需提请关注的事项并回答质询;

八、项目具体承办中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代办股份转让业务部对新三板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和日常管理,并对项目需要对外出具或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拟挂牌的新三板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全套申请材料的制作,负责协调项目现场工作,并将项目进度、存在问题及问题解决方案等情况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负有现场工作指导和协调责任,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严格把关,如发现重大问题或风险因素,应及时向代办股份转让部总经理汇报。项目中的重大工作方案和处理措施应事先取得代办股份转让部总经理同意。

第二十一条、拟挂牌企业在申报公司内核前,应与公司签订《拟挂牌企业信息披露承诺书》。

第六章 项目终止

第二十二条、新三板项目如出现下述情形,该项目应当终止:

投资银行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XBZQ WD8.5.5/01-03 项目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企业挂牌成功后,公司对该项目的持续督导集中为指导和督促挂牌企业真实、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代办股份转让部应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从服务和监督两个方面安排对挂牌企业进行密切持续跟踪,做好日常信息收集、咨询、审核验证等工作,指导和督促挂牌企业真实、及时地进行持续性的信息披露。根据新三板信息披露规则,项目应持续性披露的信息包括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代办股份转让部应至少配备两名具有财务或法律专业知识的专职信息披露人员,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企业真实、及时披露信息,并负责对所推荐挂牌企业风险揭示公告的编制和发布。公司在任免专职信息披露人员时,应将相关人员名单及简历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专职信息披露人员对所推荐挂牌企业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对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性怀疑,必要时协商注册会计师、律师及行业分析师的意见,对挂牌企业进行相应的督导和协调,促使被推荐的企业规范披露信息,必要时采取专项调查等措施。代办股份转让部对持续督导工作进行日常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专职信息披露人员应督导挂牌企业按照新三板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或者发现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专职信息披露人员应要求挂牌企业进行更正或补充。挂牌企业拒不更正或补充的,提请公司在两个报价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第二十九条、如发现挂牌企业存在任何未曾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挂牌企业的实际情况与已披露的信息不符,或挂牌企业在经营和管理等方面已

投资银行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XBZQ WD8.5.5/01-03 料、审核意见、会议记录、协议文件、总结报告等及时收集与整理,形成项目档案后同时报投行质量控制部存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投资银行总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一、相关流程 投资银行项目管理业务流程 2 代办股份转让业务工作流程

二、相关文件 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XBZQ BP8.5.5/01 XBZQ WP8.5.5/01-0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 6 7 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 业务试点办法 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 细则

XBZQ PD8.5.5/01 XBZQ WD8.5.5/01-01

XBZQ WD8.5.5/01-03 F-01

三、相关记录

投资银行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XBZQ WD8.5.5/01-03 XBZQ

WD8.5.5/01-03 F-01

XX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承诺书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公司是XX省XX市高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属于经XX市政府确认的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我公司已设立满三年,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记录,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且贵公司已经对我公司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尽职调查。现向贵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报价转让挂牌前的内核工作,特向贵公司承诺如下:

一、保证申请试点资格时所提交的文件均真实、有效。

二、积极配合XX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我公司的监管。

三、积极配合贵公司对我公司的尽职调查,保证向贵公司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四、积极配合贵公司对我公司信息披露的督导工作,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8.业务转让证明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债券,是指公司按照法定程序、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每只债券的发行和转让,持有人合计不得超过200人。第四条 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两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至少由两名经办律师签署。

第六条 债券应当由具备债券承销业务试点资格的会员进行发行承销。会员和相关中介机构为本中心债券的发行提供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 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在债券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发行人应按规定和约定履行相关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 在本中心进行转让的债券,既可以是在本中心备案的债券,也可以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经证监会认可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发行的债券。

本中心接受备案或转让申请的,并不表示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九条 本中心为债券的备案、信息披露和转让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十条 本中心接受备案或转让申请的债券,由本中心按其业务规则办理登记和结算。

第二章

备案及发行

第十一条 在本中心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三)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特殊行业的发行人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四)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债券的发行,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以下事项做出决议:

(一)发行债券的数量;

(二)发行方式;

(三)债券期限;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三条 申请债券承销业务试点资格的会员必须为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或具备下列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等机构: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二)最近一年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

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应具有一年以上开展企业挂牌上市、债券承销、资信调查等相关工作经验;

(四)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已制定开展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健全的业务规则,具备开展试点所需的技术设施;

(六)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重庆股份转让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承销机构开展承销业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

第十五条 债券发行前,会员应当将发行材料报送本中心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债券备案申请文件及备案登记表;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

(四)债券承销协议;

(五)债券募集说明书;

(六)承销商的尽职调查报告;

(七)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八)发行人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十)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十一)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本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备案材料完备的,本中心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当在一年内完成发行。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可以采取集合方式发行债券。

第十八条 发行人可为债券设置附认股权或可转股条款,但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认购债券应当签署认购协议。认购协议应当包含本期债券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声明或承诺等内容。

第二十条 债券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应当在本中心办理登记,并向本中心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参与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企业法人;

(四)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合伙企业;

(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经本中心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主体投资债券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参与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个人名下的各类金融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理解并接受债券风险,通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测试;

(三)与会员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参与本公司发行债券的认购与转让。

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债券的发行认购与转让。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确认参与债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为具备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会员应当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并向其充分揭示风险。

会员应当要求合格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或买入债券前,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债券风险,将依据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十五条 债券是否有担保、信用评级由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第四章

转让服务

第二十六条 债券以现货方式进行转让。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申请债券在本中心转让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在转让前与本中心签订《私募债券转让服务协议》:

(一)转让服务申请书;

(二)债券登记证明文件;

(三)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可通过本中心转让平台或代理买卖机构进行债券转让。

通过本中心转让平台进行转让的,参照本中心相关规则办理;通过代理买卖进行转让的,转让达成后,代理买卖机构须向本中

心申报,并经本中心确认后生效。会员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虚假申报,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对债券转让按照时间顺序依次进行确认,对导致债券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第三十条 本中心登记结算部门根据本中心转让平台发送的债券转让数据进行清算交收。

第三十一条 债券转让信息在本中心转让平台进行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会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会员应当指定专人辅导、督促和检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应当在本中心转让平台向合格投资者披露。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在完成债券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披露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以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其在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发生的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二)发行人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

(三)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

(四)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五)发行人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六)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第三十五条 在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按照本中心规定披露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转让债券的,应当及时通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在转让达成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该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第三十八条 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第三十九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发行人为债券设定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三)在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四)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应当履行义务(包括募集资金用途、提取偿债保障金等)的执行情况,并出具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

(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六)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七)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三)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四)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五)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六)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用于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承诺,在债券付息日的10个工作日前,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在本金到期日的7个工作日前累计提取的本金不低于债券余额的20%,在本金到期日的5个工作日前累计提取的本金不低于债券余额的50%,在本金到期日的前1个工作日须累计全额提取债券余额。

在本金到期日的前1个工作日发行人未能累计提取债券余额100%的,差额部分由担保公司(若有)代偿。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采取限制股息分配措施,以保障债券本息按时兑付,并承诺若未能足额提取偿债保障金,不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可采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债券风险。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限制发行人将资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

(二)第三方担保和资产抵押、质押;

(三)商业保险。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募集说明书约定、本中心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方以下处理,并记入相关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暂停或终止为其债券提供转让服务;

(六)报告重庆市金融办,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四十五条 会员、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本中心可以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上报相关主管机关查处。

第四十六条 会员未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遴选确定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的,本中心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或纪律处分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 债券转让双方转让行为违反本中心其他相关规定的,本中心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 本中心对前述主体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的,将记入诚信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细则由本中心另行制定。

9.业务转让证明 篇九

我们提供如下各类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代理法律服务:

1、越界开采纠纷

2、矿业权租赁、承包纠纷

3、不服矿业行政处罚、行政裁决案

4、矿业环境损害赔偿案

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纠纷

6、矿地使用纠纷

7、地勘成果使用纠纷

8、合作勘探、合作开采纠纷

9、股权纠纷

10、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纠纷

11、工程承包纠纷

12、矿业权抵押纠纷

13、其他与矿业公司相关的各类案件纠纷

矿产资源交易转让收购投资融资法律顾问律师业务(2009-03-31 22:53:01)标签:矿产 转让 收购 投资 律师 杂谈分类:矿业法律知识

法律顾问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1、对客户业务经营及管理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建议;

2、起草,审核,修改各类法律文件,如协议 ,合同,章程,项目建议书,商务信函等。3、参与或跟踪商务谈判,收集与谈判项目有关的法律,政策资料,草拟,审查谈判 所需要的各种法律文件,并协助办理合同的审批,公证等手续。

4、代理客户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5、为专项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建议书 ,律师见证书或律师函等法律文件;6、帮助客户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劳动人事制度,商业秘密保守 制度等。

7、协助客户建立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法律培训和法制宣传

8、当好法律参谋,防范,化解法律风险,建立法律文档案和法律风险预警机制9、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矿产资源转让收购投资融资文书起草律师业务(2009-03-31 22:56:05)标签:矿产 转让 收购 投资 律师 杂谈分类:矿业法律知识

我们提供如下法律文书制作、审查法律服务:

1、出资人协议书(设立矿业公司时股东之间的协议)

2、矿业公司章程

3、矿业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4、矿业公司资产收购合同

5、合作勘探协议

6、合作开采协议

7、探矿权转让合同

8、采矿权转让合同

9、委托勘探合同

10、矿产品分成合同

11、矿业权租赁合同

12、矿业权抵押合同

13、矿业权出让合同

14、矿业工程承包合同

14、矿业用地使用合同

15、矿业公司增资扩股合同

16、矿业公司各类法律意见书

17、其他与矿业公司业务相关的法律文书

矿产资源转让收购投资融资法律咨询律师业务(2009-03-31 22:57:48)标签:矿产 转让 收购 投资 律师 杂谈分类:矿业法律知识

我们的矿业法律咨询服务主要涉及:

一、矿产开采项目前期的咨询服务

参与矿产开采项目立项的前期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起草和准备,提供工程项目政策、法律可行性分析;审查可行性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1、就采矿权抵押融资的法律可行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2、协助办理矿产勘探、开采项目规划、立项审批及其他各种政府批准手续,并协助企业参与采矿权的招、拍、挂活动。

3、协助拟定矿产开采项目合作开发方案;参与起草和完善矿产开采项目的合资、合作合同文件,选择合适的投资形式和保险方式,进行项目转让和产权交易,起草、审核项目转让、收购合同。

4、协助当事人办理探矿权、采矿权手续;协助起草、审核各类合同。

5、协助委托人就矿产开采项目设立公司,代理办理公司设立审批、工商登记等公司开办业务。

二、矿山建设中的咨询服务

1、参与编制矿山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文件,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提供招标投标的业务咨询。

2、对矿产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及各种招标投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为评标、决标提供意见。

3、代为起草或者审查矿山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设备安装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代建项目管理合同等合同文本和相关补充文件,审查相关单位的专业资质,参与或代理合同谈判,协助开展合同管理事务。

4、为委托单位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实务培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帮助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合同及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5、严格控制矿山建设工程造价,协助处理因工程造价引起的争议;协助委托人与政府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建立联系;协调工程建设各方因工程结算而产生的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代理对争议价款的工程造价审核、协调工作。

6、围绕矿山建设项目,协助委托人建立和完善项目质量监控制度,协调处理因环境保护问题而产生的争议,参与矿山建设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分析,为事故处理提出法律意见。协助委托人与政府监督部门建立联系。

7、参与矿山建设工程安全与文明管理,协助委托人对建设各方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监督。

8、参与委托人对矿山建设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对验收工作提出意见。

9、参与矿山建设工程结算工作,协助委托人协调工程结算纠纷,完成工程结算。

10、协助委托人建立切实有效的工程保修索赔体系,以保证矿山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期限内的正常运营。

11、加强索赔管理,控制矿山建设工程的建设成本,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2、协助办理矿山建设工程侵权纠纷。

13、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资质、资格及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和调查。

三、矿山企业经营中的咨询服务

1、解答法律咨询、为委托人合法经营提供建议。

2、代为修改或起草各类重大合同,为委托人谋求最大合同权益。

3、对委托人所签署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意见。

4、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作律师见证,制作意见书、律师函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5、及时制定、修订、补充合同范本,协助委托人推行合同标准化工作。

6、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委托人发展战略、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和治理模式进行论证,提出书面论证意见及建议。

7、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委托人管理制度、制度建设、流程再造进行论证,提出书面论证意见及建议。

8、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委托人的重大经营活动进行论证,提出书面论证意见及建议;参与委托人重大经营活动的谈判,协助制定相关法律文件。

9、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委托人人力资源管理方略和知识产权保护进行论证,提出书面论证意见及建议,协助委托人做好人力资源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10、受委托人委托,对委托人在矿产开采中的环境保护方案提供法律论证,协助委托人协调与政府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建立沟通联系,代理企业环境保护纠纷。

11、协助委托人处理矿山侵权纠纷,保护委托人采矿权不受越界开采及其他不法行为的侵害。

12、参与委托人企业安全与文明管理,协助委托人制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参与委托人企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分析,为事故处理提供法律意见,帮助建立与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联系;代理因安全生产原因所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工作。

13、应委托人的要求,根据委托人实际需要提供其他有针对性的咨询服务。

10.商标申请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 篇十

一、申请条件

商标注册人遗失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应向商标局及时提出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由商标局及时予以补发。

二、办理流程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三、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的书件

1.每申请补发一件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证明,须提交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一份;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件,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补发证明事项应当选择需要补发证明的类型。补发变更证明的,应具体注明补发证明变更前后注册人的名义或地址,注册人名义与地址同时变更的,均需注明;补发转让证明的,应具体注明补发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名称;补发续展证明的,应具体注明申请补发的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如申请人未具体注明,商标局将补发最后一次变更、转让、续展证明。

6.一份申请补发一件证明。一件注册商标同时办理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应分别提出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

7.共有商标申请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四、规费的缴纳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出具商标证明费为100元人民币。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五、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查收

(一)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商标局收到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予以补发,以邮寄方式寄出相应的补发证明,申请人应注意查收。

(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收到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予以补发,将补发证明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六、注意事项

上一篇:活动策划方案要点下一篇:竞选学生会外联部的演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