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人数规定

2024-08-21

职工代表大会人数规定(精选11篇)

1.职工代表大会人数规定 篇一

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制度,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教代会民主评议和监督,认真落实教代会决议。

第四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建立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业务知识和民主管理意识,并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其中一线专任教师(不含中层正职及以上的管理人员和领导)应占代表总数的70%以上。要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要充分发扬民主。可以由全体教职工大会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也可以年级组(或教研组、工会小组)为单位,按分配的名额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人选,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代表须获得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的同意票才能当选。

按选举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组,民主选举组长。组长实行常任制。

第十二条 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选举结果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有效后,张榜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发给代表证。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到期换届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罢免、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罢免、更换或补选代表,须获得原选举单位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的同意。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或特邀代表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十分之一。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参加大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与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等活动。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待遇。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增强全局意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党政做好教职工工作;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的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模范地遵守《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推进学校改革、促进学校发展、维护校园稳定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 教代会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教职工人数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代会制度。其中200人以下的学校,代表比例为全体教职工总数的50%以上;200人以上的学校,代表比例不低于40%;400人以上的乡镇学校教代会,代表比例不低于30%。

80人以下的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组织制度、工作程序与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十八条 教代会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应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经筹备会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开好大会,领导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和审议意见;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履行审议通过权和审议表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决议,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凡属审议建议类的文件应当在教代会召开一周前发给代表;属审议通过类的文件应当事先发给代表。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专门工作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出人选,经主席团审议,提交大会通过。

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闭会期间在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建立教育工会的,应建立乡镇学校教代会,乡镇所属中小学分别建立二级教代会。集团化办学的单位,可按不同性质的组成单位分别建立教代会。

第五章 教代会与党组织、行政、工会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党组织、行政和工会的共同责任。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保障教代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为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学校行政要支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作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教代会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为召开教代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时间安排,为学校民主管理创设良好环境。

第二十六条 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做好下列工作:(一)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或增补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程、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做好教代会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二)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组织代表督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开展活动;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政汇报、沟通;(五)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行政要支持和保障学校工会完成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召开教代会要建立健全向上级工会预报告制度。学校教代会建设要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六章 教代会提案工作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

第三十条 提案征集表由提案工作小组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并告示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

提案一般应由2人(含2人)以上提出,也可以代表小组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和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每个提案应包括案名、案由、解决措施及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提案收集、整理、审核、受理工作。受理条件:是否属于本校和教代会的职权范围,有没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是否正确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

符合受理条件的提案经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

对没有受理的提案,提案工作小组应向提案人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 提案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提案工作小组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做出专题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中小学教代会实施办法。学校应当根据规定以及实施办法,制定学校教代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委、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5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委、省教育工会联合下发的《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2.职工代表大会人数规定 篇二

关键词:经济普查,从业人数,应付职工薪酬

0引言

从业人数和应付职工薪酬是经济普查的重要指标,也是关系到地方生产总值核算的关键性指标,根据历次普查和年度调查的经验,部分统计调查或普查对象在填报这两项指标时容易发生漏报现象,针对这种情况南京市经普办开展了专项试点,结合专项试点的成果,本文试图对如何完善经济普查中从业人数和应付职工薪酬的统计进行简要分析。

1对从业人数和应付职工薪酬理解的误区

很多调查对象的统计数据填报人员对“从业人数”的认识存在误区,部分认为从业人数只包含企业的正式职工,另一部分认为从业人数包括企业正式职工和与企业签订正式临时劳动合同的职工,实际上, 对“从业人数”一词的正确理解应该是只要是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就应算入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企业的正式职工、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职工、与企业签订临时劳动合同的职工、未与企业签订合同的企业临时雇佣人员以及企业聘用的劳务外包人员。

对“应付职工薪酬”的内容及范围,很多调查对象的统计数据填报人员的理解也存在误区,他们认为应付职工薪酬只包括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这几项内容,对“应付职工薪酬”一词正确的理解为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福利,只要是提供的与职工有关的支出都包括在内,除刚才提到的这几项还包含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也就是说,无论是货币性还是非货币性薪酬,无论是在职还是离职后薪酬,无论是提供给职工本人的薪酬还是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无论是物质性薪酬还是教育性福利均属于职工薪酬。

2专项试点情况分析

南京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在第三次经济普查期间对工业企业、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客运出租企业、物流快递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中介公司、 保安公司、教育培训机构、卫生医疗机构等容易出现从业人员和应付职工薪酬漏报的领域进行了专项试点,结果发现:

(1)大型工业企业中存在劳务派遣工漏统现象, 其中一家调查对象漏统了1000多名劳务派遣工,应付职工薪酬漏统2000多万元,直接导致行业增加值减少2000多万元;大型工业企业中还存在未将福利费和非货币性福利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的现象。

(2)部分建筑业企业存在漏报从业人员和应付职工薪酬的情况,专项试点中发现有一家调查对象从业人数漏报130多人,导致应付职工薪酬减少500多万元,行业增加值也随之减少500万元;另有一家调查对象将应付职工薪酬和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按统一口径填报,造成应付职工薪酬这一指标漏统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等内容。试点发现,建筑业企业从业人数和应付职工薪酬较低现象比较普遍,漏报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3)目前房地产销售人员多为从房地产代理公司外聘的人员,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提成付费给代理公司,并将这部分费用计入销售费用。试点时没有对房地产代理公司是否将这些人员算入从业人数进行研究,在普查时应当多关注这个问题,防止出现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房地产代理公司都没有将这些销售人员计入从业人数的现象,导致从业人数和应付职工薪酬的漏报。

(4)客运出租公司在填报统计数据时经常不包含挂靠车辆和人员,这也容易造成从业人数和应付职工薪酬的漏报。专项试点中发现一家调查单位没有将挂靠车辆的人员计入本单位从业人数。按照“谁用工谁统计”的原则,这部分人员和应付职工薪酬都应当由该公司一并填报,国家在第三次经济普查方案中也规定“出租车公司能整体核算的,各出租车不单独作为个体户”,经试点调整后该公司的从业人员净增900多人,统计口径增加值净增6000万元。

(5)物流快递业会大量招聘兼职人员,并且快递人员除了领取基本工资外还有业务提成,因而该行业也是从业人数和应付职工薪酬容易发生漏报的重点行业。试点时发现有调查单位通过中介公司开劳务票的方式将一部分发给单位负责人的工资计入营业成本,从而导致应付职工薪酬出现漏报现象。

(6)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中介公司和保安公司存在大量兼职或临时用工人员并且人员流动性大,因而容易发生从业人数和应付职工薪酬漏报现象。试点过程中发现,这类调查对象由于临时人员多、变动较大,在填报应付职工薪酬时稍不留意就会出现漏报现象,调查对象经常会将从业人员的职工福利、五险一金等漏报。

(7)教育培训机构一般会聘用部分兼职老师,还会使用一部分劳务派遣工从事助教和教辅工作,由于这部分人员流动性大、变化较快,在填报统计数据时需特别留意,避免出现漏报的现象。部分规模较小的教育培训机构存在直接以现金形式分发工资的现象, 这部分工资在会计账户上可能无法体现,在普查过程中需重点关注调查对象是否将这部分工资算入应付职工薪酬。

(8)卫生医疗机构存在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现象,一般会与多家人力资源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合作,针对这部分劳务派遣人员要重点关注,核实劳务派出单位是否将这部分人员算入从业人数,如果没有,医疗卫生机构要负责将这些人员算入从业人数。 另外,卫生医疗机构存在大量护工人员,这些护工人员一部分是由医院统一安排的,一部分是由病人家属自己聘请的,针对医院统一安排的人员,卫生医疗机构必须将其算入从业人数;针对病人家属聘请的陪护人员,一般卫生医疗机构都不将其算入从业人数,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尝试与医院沟通,协助做好这类人员的人数和薪酬统计。

3建议

(1)深入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告知调查对象统计部门对搜集上来的数据有保密义务,不会将统计数据用作计算税收金额等其他用途,打消调查对象对如实上报统计数据的各种顾虑,要求调查对象如实填报统计数据,从而使统计数据能真实、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用工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

(2)关注从业人数和应付职工薪酬容易出现漏报的重点行业,从专项试点的情况来看,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业企业、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客运出租企业、物流快递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中介公司、保安公司、教育培训机构、卫生医疗机构等都是容易出现从业人数和应付职工薪酬漏报的重点领域, 在普查过程中应重点关注这些领域的调查对象,督促其按照“谁用工、谁统计”的原则将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所有人员均计入从业人数,将所有与职工有关的支出均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从专项试点的经验来看,从业人数方面特别要关注劳务派遣人员,防止出现劳务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均未将其计入从业人数的现象,还要关注挂靠人员和流动性较大的临时雇佣人员,积极督促用工单位统一报送这类人员的相关数据,防止出现漏报现象。应付职工薪酬方面要关注这些重点领域的调查对象是否将非货币性福利、五险一金、离职补偿等算入应付职工薪酬,另外,还应关注调查对象是否存在因为避税等原因将应付职工薪酬算入其他费用的现象。

3.职工代表大会人数规定 篇三

一、单项选择

1.《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由教育部第 号令公布。

A 30 B 31 C 32

2.《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本规定执行。

A按照 B 不按照 C 参照

3.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 的基本形式。

A民主管理 B 民主监督 C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4、教职工代表大会在 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A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 B 学校工会 C 学校校长

5、教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 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A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 B相关问题 C 类似问题

6、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 的方式做出。

A 提案 B 会议决议 C 举手表决

7、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

A 有重点地 B 全面 C 积极

8、有教职工 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A 80 B 50 C 60

9、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

A 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 B 学校自主确定 C 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10、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 产生。

A推荐 B 直接选举 C 间接选举

11、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 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A 性别 B 年龄 C 选举单位

12、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A 50% B 60% C 55%

13、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 的监督。

A 学校工会 B 学校领导 C 选举单位教职工

14、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

A 3年 B 5年 C 3年或5年

15、教职工代表大会 至少召开一次。

A 每季度 B 每学年 C 每学期

16、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A 2/3 B 半数 C 4/5

17、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当占。

A半数 B 多数 C 1/3以上

18、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由 主持会议。

A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 B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C 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19、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A 学校工会 B 专门委员会 C 工作小组

20、《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自 起施行。

A 2011年12月8月《规定》发布之日 B 2012年10月1日 C 2012年1月1日

二、多项选择

1、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目的是。

A 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B 完善现代学校制度 C 促进学校依法治校 D 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2、下列工作内容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是。

A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B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C审议提案办理情况

D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3、教职工代表大会有权。

A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B代表学校与上级主管部门交涉

C对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进行监督

D决定学校的办学方向

4、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A党委的决定 B学校的中心工作 C校长的意见 D 教职工的普遍要求

5、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工会的工作职责包括。

A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B 组织传达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 C 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 D 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6、学校工作会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需要。

A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B审议上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

C征集和整理提案 D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三、判断正误

1、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要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要实行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3、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

4、学校提出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要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5、学校制定或者修订章程,不需要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6、学校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会议决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7、凡与学校签订了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8、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9、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10、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11、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12、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13、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2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14、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唯一形式。()

15、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其承担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应当由学校提供。()

16、2012年1月1日 起,《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废止。()

以上文档【摘自中国教工第4期】

请将此答题纸于7月31日前寄《中国教工》编辑部(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0号,邮编100865)

参考答案

一、单选

1、C

2、C

3、C

4、A

5、A

6、B

7、B

8、A

9、C

10、B

11、C

12、B

13、C

14、C

15、B

16、B

17、B

18、B

19、A 20、C

二、多选

1、ABC

2、ABCD

3、AC

4、BD

5、ABCD

6、ACD

三、判断正误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4.职工代表大会人数规定 篇四

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调研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民主管理进程,加强学校民主制度建设,体现全体教职员工都是学校主人,促使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提高教职工主人翁意识,真正行使教代会的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根据合川区教委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调研方案,特制定我校专项调研工作方案。

一、调研目的全面了解我校近年来贯彻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情况,对照检查比较,找差距。推进我校民主建设的调研报告的形成,进一步推动我校学校民主制度建设健康发展。

二、调研内容

1、学校近年来学习《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情况。

2、学校近年来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情况。

3、学校近年来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措施。

4、学校近年来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典型经验与不足。

5、学校教代会成立并开展工作情况。

6、学校教代会日常开展工作情况以及教职工合理化要求、建议落实,教职工民主意识进程情况。

7、学校近年来在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存在的困难。

8、学校近年来在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的建议。

9、学校贯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长远规划。

三、调研方法

普遍调查为主,抽样调查为辅。以教研组为单位,开展活动。组织座谈交流,广泛收集情况,形成本校调研报告。

四、工作进程

1、准备阶段(3月29日——4月12日)。主要任务:学校成立专项调研组,拟定本校调研工作方案,筹备调研前期工作。

2、调研阶段(4月13日——5月17日)。主要任务:学校工会开展调查统计,全面收集情况、建议,形成本校调研报告。

3、汇总阶段(5月18日——6月15日)。主要任务:完善汇总本校调研报告、调研方案和填写完成的问卷调查表并上报。

4、迎检阶段(6月底)。主要任务:准备迎接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与教育部政策法规司组成的调研组抽查调研。

五、组织实施

校长刘小强为组长,副校长董先进、工会副主席谭俊副组长,其他工会成员为组员,成立合川区大石小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调研小组。

合川区大石小学工会工作委员会

5.职工代表大会人数规定 篇五

为严肃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现就学校有关会议纪律作出以下要求:

一、按时到会。凡学校安排的会议,全体教职员工必须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参加(提前签名),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确因生病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原则上要求在会议开始前向校长和办公室请假。未经请假缺会者,按旷工考勤。

二、遵守纪律。会议期间,与会者不得在下面讲话、抽烟、吃零食等;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要调至静音或震动,不得随意接打电话;不得在会场上阅读与会议无关的书、报等;不得带小孩进入会场;不做与会议无关的其他事情;违者记入考勤。

三、认真听会。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服从大会安排,认真听取大会发言,尊重发言人,认真作好会议记录。会议进行中,不得随意议论或进行其他影响会议的活动;如有不同意见,可在会后个别交流。

四、爱护财物。参会人员要确保会场的整洁,不乱丢乱扔纸屑等;入座及离座要尽量做到轻声,并把桌凳排放整齐。散会时要及时关闭电脑、投影仪、照明灯及门窗等。

6.职工代表大会人数规定 篇六

【发布文号】人计发(1990)17号 【发布日期】1990-08-14 【生效日期】1990-08-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8月14日人计发(1990)17号)

现将《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试行。请结合你们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并将试行情况及时报我部综合计划司。

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计划管理,强化政府人事部门宏观调控职能,使计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中单列,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编制和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第三条 计划管理范围是:

(一)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

(二)上述机关、团体所属的事业单位;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计划管理的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 计划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计划期党和国家提出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和重大方针政策。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求,编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合理确定调整部门、地区以及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

(四)按照节约、高效的原则,合理配置人力资源,调整职工队伍的布局和结构,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五)根据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改革和完善计划管理体制。

第二章 计划指标

第五条 计划由下列主要指标构成:

(一)基期末预计到达数;

(二)计划期计划增加(减少)数;

(三)计划期末计划到达数。

第六条 计划期职工人数增减包括:

(一)新增职工:

1.国家统一分配的人员;2.社会招收人员;3.调入人员;4.成建制划入的人员;5.其他人员。

(二)减少职工:

1.自然减员减少的人员;2.调出人员;3.成建制划出的人员;4.其他人员。

第七条 计划期工资总额增减包括:

(一)新增工资总额:

1.增加职工增资;2.转正定级增资;3.工龄、教龄、护龄津贴增长;4.国家统一安排的新增工资项目;5.上年增资项目翘尾;6.晋职晋级增资;7.增加奖金;8.成建制划入的工资额;9.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减少工资总额:

1.减人减少工资;2.掉尾工资;3.减补员工资差额;4.超编制单位的工资核减;5.成建制划出的工资额;6.其他。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八条 编制计划须具备下列资料:

(一)基期计划执行情况;

(二)基期和计划期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社会总产值、社会劳动生产率、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预计到达数和计划数;

(三)基期和计划期社会商品零售物价指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预计到达数和计划数;

(四)基期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变动情况及计划期国家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有关政策、措施;

(五)计划期各项事业发展计划、重点发展领域及有关政策规定;

(六)就业结构及职业需求结构与数量;

(七)财政收支情况;

(八)行政事业经费开支情况;

(九)机构、编制定员情况;

(十)新增劳动力资源,特别是干部资源状况及可供机关事业单位利用程度。

第四章 计划报批

第九条 报批计划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人事部门,根据人事部提出的编制计划的指导原则和政策,按照国家下达的控制数字和表式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计划部门的指导下,经过科学的预测分析自下而上地编制计划草案,并附文字报告和详细说明,于每年九月底以前报送人事部。同时,抄送同级计划、劳动部门。

(二)人事部在汇总、审核各地区、各部门计划草案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平衡,提出分地区、分部门计划建议方案。

(三)人事部通过一定形式听取地区、部门意见后,对计划建议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按要求时间报国家计委,同时抄送劳动部,由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第五章 计划的下达和调整

第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在接到人事部下达的计划后,应尽快将计划逐级下达到基层。

第十一条 各级人事部门在下达计划的同时,应将计划抄送同级计划、劳动部门和有关开户银行。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如发现计划与实际不符确需调整计划时,应于当年八月底前向人事部提出调整计划的报告,人事部应及时批复。未经人事部批准,不得自行修改计划。

第六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凡属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增加的职工和工资,均应纳入计划管理范围。未经国家核准不得超计划增人、增资。

第十四条 根据编制定员确定增人指标。凡已满编或超编的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分配增人指标。确需增人时,须先申请增加编制。超编单位要逐年核减其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

第十五条 中央、国务院驻地方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和城镇复退军人时,其劳动指标由当地予以划拨。

第十六条 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含自然减员指标)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十七条 补充自然减员指标,由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第七章 计划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的人事部门应根据计划指标,对计划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年集中检查两次:第一次在第三季度;第二次在下年的第一季度。每次的检查结果(附详细说明),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部。

第十九条 各级人事计划部门,要制定具体指标,定期对下级人事计划部门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二十条 必须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充分发挥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对于乱开口子,超计划增人增资的地区、部门,除在安排下年度计划时,相应核减其指标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严格执行国家计划、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八章 计划统计

第二十一条 统计资料是编制计划的重要依据,统计是检查和控制计划执行情况的重要手段。各级人事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分析统计资料,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为研究问题,制定政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综合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试行。

7.职工福利待遇规定(规定) 篇七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修订我院职工若干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如下。

一 病事假待遇

1、满勤奖每人每月40元,按季度发放。全年满勤奖600元,年底发放。

2、有病假、事假扣除月满勤奖与年满勤奖。

3、病、事假地方岗位补贴按天数扣除。

4、年终奖由科室按天数扣除。

5、病假小于2月不管工龄多少工资不打折,病假大于2月小于6月工龄10年以下基本工资9折,工龄大于10年的不打折。病假大于6月以上工龄10年以下基本工资打7折,10-20年工龄的打8折,20年以上工龄打9折。

6、病事假劳务费由科室按天数扣除。

7、病事职称补贴按天数扣除。

8、家属慰问金按天数扣除。

9、病事假职称补贴按天数扣除。

二 计划生育优待

(按新规定并根据医院实际情况更新)

1、男年满二十二周岁,女年满二十周岁依法登记结婚,享受婚假3天。

2、凡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10天。如男女双方仅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则该方享受晚婚假。,双方达到双方享受。即你如属于晚婚,可享受13天的婚假。

3、女方正常产假为3个月,难产假(剖腹产)为3月半月,女方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符合晚育年龄(不包括再婚家庭领取再生一个孩子生育证的初产妇)的夫妻,增加女方产假30天。一胎多子,每多产一子加休产假10天。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可给予42天产假

8.职工处分规定 篇八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院纪院规,维护医院正常的教学、医疗和管理秩序,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全院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规章制度,违者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第三条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以纠正违纪、违规行为,促进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为目的,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

第五条 职工违法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职工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第七条 职工处分的期限为:

1、警告,6个月;

2、记过,12个月;

3、记大过,18个月;

4、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职工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行为的,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执行其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九条 职工2人以上共同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1、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3、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1、主动交代违纪行为的;

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3、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二条 主动交代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职工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三条 违纪的职工在医院对其做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应当给予处分的,由医院根据其违纪事实,给予处分。第十四条 受到行政处分的职工需要给予党内纪律处分或者其他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或机构提出建议。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4、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5、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6、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7、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1项、第2项或者第3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有前款第6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领导干部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做出的重大决定, 造成不良后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命令的;

3、拒不执行医院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

4、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5、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6、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7、在干部、职工的考试、招聘、录用、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工资调整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利用工作之便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的;

8、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定,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给国家、医院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

2、对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

3、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4、领导干部对本单位职工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姑息迁就,造成不良影响的;

5、违反国家和医院有关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6、违反医院关于公章使用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医院的收入;将隐瞒、截留收入以各种名义私分的;

2、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公款私存的;

3、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5、严重违反规定乱收费;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各类收入票据;

6、挥霍浪费国家和医院资财及其它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十九条 违反医院规定,擅自利用医院的无形资产、器材、仪器、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谋取个人或者小团体利益,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经教育拒不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第二十条 破坏、偷盗医院财物;非法占用公共财产,不归还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第二十一条 侮辱、诬告、陷害他人,诽谤他人名誉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

2、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3、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4、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领导,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寻衅滋事、吵架斗殴或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医院工作人员,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或社会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拒不承担赡养、抚养义务的;

2、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包养情人的;

4、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它相类似的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5、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及其它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二十八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 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和医院有害信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条 在医疗活动中违反规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处理如下:

1、认定为I级医疗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2、认定为II级医疗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3、一年内发生两次III级医疗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处管制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劳动教养或者管制期间表现不好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 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未列举但危害国家和医院利益,确需追究纪律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本章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三十五条 医院管理权限内的职工处分,由医院决定。第三十六条 职工涉嫌违纪,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医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职工在违纪违法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七条 对涉嫌违纪违法的职工的调查、处理:

1、由院支部委员会对需要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务会讨论决定;

2、调查认定的错误事实必须在报院务会议讨论前与被调查教职工本人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3、院务会议做出的处分决定由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职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第三十八条 职工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

1、职工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2、受处分职工处分期满,应向所在科室书面汇报受处分期间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处分期间工作表现情况,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由其所在科室对其在处分期间的思想、工作等情况进行考核,符合前款第1项的,提出解除处分建议意见,报院办;

3、院办会同职工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院务会,院务会研究做出对该职工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由院办将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九条 受处分职工在处分期限内无悔改表现的,可以适当延长处分的期限;在处分期限内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医院规章制度的,加重处分。第四十条 对职工违纪行为的调查,应当由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诈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第四十一条 参与教职工违纪行为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与被调查的职工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单位有权要求其回避:

1、与被调查的教职工是近亲属关系的;

2、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3、与被调查的职工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第四十二条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自调查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决定;案情复杂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三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做出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四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的30天内书面向院办申请复核、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受到处分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五条 院办受理的申请复核或者申诉的案件,经复查、复核后,应当维持原处分决定的,由院办向申诉人回复;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原处分决定的,由院办提出建议,报院务会议复议,重新做出决定。

第六章 处分期间的待遇

第四十六条 按照岗位聘用有关规定,受处分人员两年内不得申请高聘专业技术职务(含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十七条 受警告处分的人员,参与考核,但在受处分的一年内,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的一年内参加考核,不能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不得晋升薪级工资;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对其他违犯党纪国法及院规、院纪者,若国家、医院有明确规定考核为不称职者,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四十八条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第四十九条 受记过以上处分的教职工的工资确定,工资、津补贴发放和停职审查期间的人员工资待遇,按国家及辽宁省有关规定执行。院内绩效工资等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 受处分职工解除处分后,重新起算考核年限,工作考核合格的,其晋升和奖励不再受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工资档次、原级别、原职务。解除降级处分后,其工资、级别按新的级别执行;解除撤职处分后,其工资、级别、职务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第五十一条 职工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停发所有待遇,其与医院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十二条 职工处分决定发生变更,需要调整该职工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职工处分决定被撤销的,恢复该教职工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职工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按医院有关规定予以补发。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有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职工,在医院做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一般不再给予处分;但情节较重或严重的,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四条 职工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司法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医院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归公上缴医院。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执行,凡医院其它已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9.职工食堂考核规定 篇九

1、工作人员在操作前,未洗净手每次罚责任人20元;窗口、操作间卫生差每次罚责任人20元;售饭期间未戴手套、口罩或衣帽不整、工作服及围裙不干净每项每次罚责任人20元;在操作间等工作区内抽烟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2、操作人员有腹泻、发烧、感冒、呼吸道感染等传染病的严禁上岗,如出现上岗的每次罚责任人20元。

3、酒后上岗及上班期间饮酒每次罚责任人200元,并停工培训。

4、工作期间服务不到位及吵架,视情节轻重,每次对责任人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时调离食堂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5、出售变质、有异味食品视情节轻重,每次对责任人给予100~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时,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饭菜中出现玻璃渣、塑料条等杂物时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7、出售夹生、不熟、碱大(馒头、大饼、油条、花卷、包子等)饭菜每次罚责任人50元。

8、出售过咸、过淡、太辣等味道太差饭菜每次罚责任人大锅菜20元,小炒5元。

9、售饭期间私自脱岗每次罚责任人30元。

10、出现打卡失误一次罚责任人10元。

11、未经领导批准私自招待外部人员就餐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12、操作结束后煤气罐、排气扇等相关机具未关,每项每次罚责任人50元。

13、煤气罐气绳或连接部位漏气由班组落实,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14、出现长流水、长明灯每次罚班组责任人10元,由班组落实到责任人。

15、职工举报一次经查属实,视情轻重罚责任人10~100元或调离本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16、消防器材乱放或有杂物每项罚责任人50元;丢失1台灭火器罚责任人400元;故意损坏安全插销、压力表等其他配件或造成灭火器不能正常使用的,每台罚责任人100~400元。

17、售饭期间抠鼻子、挖耳朵、挠头每次罚责任人10元;玩手机每次罚责任人50元;穿工作服去卫生间每人每次罚责任人50元。18、不按规定时间段供应主副食品(品种),每次罚责任班组200~500元。

10.职工食堂管理规定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食堂的统筹管理,做好后勤服务工作,保证员工就餐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包括食堂财务预算及物品管理、食堂进货管理、食堂炊事器具安全操作管理及员工用餐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职工食堂。

第二章

食堂流程标准

第四条 人员招录,所招人员必须持有卫生防疫站颁发的健康证。

第五条 饭卡充值有管理员完成,必须见到财务票据后方可充值,外来务工人员需有相关证明才可办理饭卡,每月定时充值,充值必须无误。

第六条 制定菜单,由厨师在每周五将下周全部菜单列出来,报于食堂管理员处。

第七条 进货,由管理员提前向供货商提供所需材料。

第八条 食品验收,由配菜员对将要入库的食品卫生质量进行检查,核对数量,质量,以及保质期。

第九条 入库,配菜员要将食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上架摆放,然后将门锁上。出库时,每天早晨将要取的东西全部转移,一天中再不出库。

第十条 捡菜由服务员配合配菜人员完成,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藏时间,尽量减少蔬菜变质,减少浪费。

第十一条 洗菜由配菜人员完成,保证食品无杂质,无异物,无腐烂,保证食品的卫生。

第十二条 切配菜由配菜人员和服务员共同完成,按厨师要求切配。肉类食

品和鱼类食品的切剁由厨师完成。

第十三条 粗加工的食品由配菜人员交给厨师在每天出菜前进行水过油。

第十四条 米饭由面点师每天提前洗好,蒸好,保证米饭不加生,无杂质。

第十五条 面食由面点师完成,每天必须的馒头要提前蒸好,放到专属冰柜保存,保证馒头的新鲜,如有需要面条的时候由面点师自己用压面机完成,拉条子要提前准备,由服务员配合完成,下面的时候由服务员配合捞面。

第十六条 炒菜时由配菜师负责帮助厨师完成炒菜,负责端递原材料。

第十七条 出菜时,由卖饭人员将饭菜端到卖饭窗口。由服务员将茶叶泡好,每天都要更换茶叶。

第十八条 卖饭由配菜人员和服务员共同完成,卖饭时必须注意个人卫生,佩戴口罩,手套,注意打饭时的态度,以及打卡时要减少错误,以免多刷少刷。

第十九条 卖饭时由服务员擦桌子,速度一定要快,以免造成吃饭等桌子的情况。

第二十条 餐后,由卖饭人员将容器和餐具拿至楼下,由服务员进行冲洗,楼上的卫生由卖饭人员进行打扫。餐厅以及卖饭厅的地面卫生由服务员每餐毕后进行扫拖。员工吃饭后的餐具由服务员进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一条 楼下的卫生,主炒间的卫生由厨师进行打扫。包括灶台,荷台,以及地面卫生。面点房的卫生由面点师完成,包括蒸厢、和面机、压面机,以及凉菜间的卫生。粗加工间的卫生由配菜人员完成,包括操作台和地面卫生以及菜品的储存。库房的卫生由配菜人员负责,冰箱冷柜由厨师负责定期除霜和清洗。楼下洗碗间的卫生由服务员完成。

第二十二条 每天工作完后,楼上的垃圾由服务员清理,楼下的垃圾由厨师负责清理,杜绝垃圾在食堂过夜。

第三章 食堂卫生及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食堂人员工作要求

1.上班时间食堂工作人员须穿着干净整洁的工作服及防滑平底鞋。2.食堂工作人员须保持头发干净整齐,不得留长指甲,不得吸烟,不得与人闲谈。

3.食堂工作人员对待员工应笑脸相迎,彬彬有礼,一视同仁,严禁与员工争吵,虚心听取员工意见。

4.工作人员要熟悉消防器材、掌握消防器材使用规定。

5.下班前要锁好柜子,关闭门窗,检查火种是否熄灭,关闭煤气、电源。6.食堂员工应每年检查一次身体健康状况,确保餐饮的卫生。

第二十四条

食堂卫生环境要求:

1.食堂内物品要摆放整齐,及时清理垃圾,严禁随地乱摆放东西,保证通道畅通。

2.食堂内的食品要做到生、熟食分开摆放,购买的蔬菜要分拈腐叶并清洗两遍后才能加工,气温超过22℃未经冷柜保管的熟食隔夜后,不得食用。3.食堂内必须做到门窗明亮,墙面无污渍、无蜘蛛网、无蚊蝇、无烟尘,工作台面干净,无杂物、无积水、无污垢,炊具干净、整洁,无污点。

4.食堂卫生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定期向分管领导、部门汇报工作,认真听取项目就餐人员的意见,努力改进食堂服务工作。

5.食堂内部地面、工作台面每天清洗三次以上。

6.存放食物的仓库要经常打扫,消灭“四害”,保持清洁卫生。食品堆放整齐,做到先进先吃,定期坚持,并做好房霉变、防盗等工作

7.食堂外部环境每天清扫四次,员工餐厅(含二楼及楼梯)要随时保洁。8.定期组织灭蚊、灭鼠消杀活动,消杀前餐具、食品要隔离保管,消杀后要及时清理窗台及墙壁等死角,打扫卫生,清洗工作台面、地面。9.泔水桶每天打扫一次,清洗干净,杜绝蚊蝇滋生。

第二十五条 安全管理

1.未经许可,除食堂工作人员外任何人员不得进入厨房。2.厨房清洁用品应与调味品、菜品分开放置。3.厨房设置灭火器。4.厨房及就餐区严禁吸烟。

5.使用炊事用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6.食堂工作人员下班前,要关好门窗,检查各类电源开关、设备等

7.食堂人员严禁随带无关人员进入厨房和保管室;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规定放置,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

8.管理人员要经常督促、检查,做好防盗工作。

第四章 食堂财务预算及物品管理

第二十六条 食堂主管须在每月二十五日前根据本月实际发生情况作出下月费用预算,报综管部审批。

第二十七条 食堂主管应严格按预算支出,认真执行公司财务制度,超预算支出应事先草拟支出计划,报批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不得擅自向外出售食堂物品。

第二十九条 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三十条 坚持实物验收,搞好成本核算,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第三十一条 每月末全面盘点食堂物品一次。

第三十二条食堂的一切设备、设施、餐具、厨具均要建立物品台帐,要专

物专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食堂财务、采购、物品管理要由食堂主管指定专人负责,划定范围、包干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无故损坏各类设备、设施、餐具、厨具的要照价赔偿,并视情节由食堂主管提出处罚建议。

第五章 食堂进货管理

第三十五条 食堂采购人员要严把质量关,不准采购变质食品,不准采购超过保质期食品。

第三十六条 采购货物应努力做到价格低、质量好、足斤足两。

第三十七条 采购货物应有公司认可的票据。

第三十八条 购进货物必须逐项上帐,包括品种、数量、价格、日期。

第三十九条 食堂需要大量进货时,事先必须经综管部批准。

第四十条 食堂货物入库必须按品种、生熟分类放置,不得随意摆放,确保物品在保质期内加工。

第六章 食堂炊事器具安全操作管理

第四十一条 餐厅工作人员必须了解各种炊事器具和设备、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否则不得使用。

第四十二条 所有电源开关不准用湿手开启,以防触电事故发生。

第四十三条 电动炊事器具、设备要经常检查,在通风、干燥处放置。

第四十四条 食堂操作间严禁闲人进入,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五条 每日下班时必须保证人走火灭,以防火灾发生。

第四十六条 每日下班时必须检查餐厅所有门窗,所有电源是否关闭,以确保公司财物安全。

第四十七条 冰柜使用与维护:

1.操作间的冰柜只许保存与公司伙食有关的食品,不得私用。2.启动冰柜前须保证插头、插座连接完好,再通电源。3.冰柜启动后须检查冰柜有无异常声音,是否正常运转。

4.严格按照冰柜容积及承重规定储存食品,以防冰柜不制冷或停机。5.经常检查冰柜内结霜厚度。不定期进行除霜工作,同时做好冰柜内清洁、灭菌工作。确保冰柜正常工作,降低电耗。

6.冰柜的维护工作要经常进行:防尘罩要经常清理;冰柜的温度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所冻食品数量进行调整。

7.发现问题应及时断电,迅速向综管部报修,并协助维修。第四十八条 消毒柜使用与维护:

1.使用消毒柜前首先保证插头、插座连接完好,再通电源。2.使用消毒柜必须先放入餐具再启动。

3.使用消毒柜前须保证餐具干燥,以保证消毒柜安全。

4.消毒过程完成、温度下降后方可开启柜门,以确保消毒质量,并防止事故发生。

5.消毒柜仅用于餐具消毒之用,禁止它用。

6.发现问题应及时断电,迅速向综管部报修,并协助维修。机器绝不能带病使用。

第四十九条 保鲜柜使用与维护:

1.餐厅操作间的保鲜柜只许保存与公司伙食有关的食品,不得私用。2.启动保鲜柜前须保证插头、插座连接完好,再通电源。3.保鲜柜启动后须检查保鲜柜有无异常声音,是否正常运转。

4.严格按照保鲜柜容积及承重规定储存食品,防止保鲜柜不制冷或停机。5.经常检查保鲜柜内结霜厚度。不定期进行除霜工作,同时做好保鲜柜内清洁、灭菌工作,确保保鲜柜正常工作,降低电耗。

6.保鲜柜玻璃柜门必须小心开启,严防损坏或伤人。

7.保鲜柜的维护工作要经常进行。防尘罩要经常清理;保鲜柜 的温度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所冻食品量进行调整。

8.发现问题应及时断电,迅速向总务部报修,并协助维修。机器绝不能带病运转。

第七章

员工用餐管理

第五十条 员工用餐时须保持良好的用餐秩序及餐厅卫生。第五十一条 所有员工用餐必须按序排队。

第五十二条 员工用餐时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影响他人用餐。第五十三条 员工用餐以吃饱为原则,不允许剩饭、剩菜,避免浪费。第五十四条 员工用餐后须将残物倒入垃圾桶内,并把餐具按指定位置分类累放整齐。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编制并解释。

11.职工代表大会人数规定 篇十一

2010年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

发人员情况说明表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

我公司2010年职工总数为人,参加社保人数人;

学历结构组成:研究生人(其中博士人),本科人,大专人,大专以下人;

公司具有大专以上的科技人员有人,公司研究开发人员有人,职工总数与参加社保人数差异及其它情况说明:

(注:上述对应人员名单清册留企业备查。)

企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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