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学习心得

2024-09-11

担保法学习心得(精选10篇)

1.担保法学习心得 篇一

新环保法学习心得体会

-运输队

一、新环保法的宣传学习

为了相应矿新环保法的相关贯彻学习要求,运输队先后利用班前会组织班组人员进行新环保法的学习,累计组织学习活动4次,收到很好的效果。

1、职工学习

图2 环保法的宣传

二、新环保法的解读

新环保法是近年来环境保护领域最为严实的一道防火墙。它以立法的形式,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要求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在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对拒不改正的违法企业,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这意味着,新环保法的处罚标准,将上不封顶。由此,社会上诟病已久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环保问题,有望得以从源头上解决。一直以来,作为污染排放的可能主体,不少企业缺乏自律意识,偷排偷放只罚款数万元与清洁处置需耗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悬殊,“理性的经济人”当然会趋利而从之。环保执法面临的这种尴尬,在处罚无上限的新法之下,必将无限放大执法处罚的威慑,以经济杠杆矫正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当下,新环保法体现出的立法精神,实际包括了“奖”与“惩”两个维度。守法企业的自觉环保,本身也是对社会共同利益的增进,需要适当的激励措施。比如,在细化的立法、司法解释中,给予必要税收优惠,或者公共清洁设备的补贴。只有张弛有度,才能让违法者无指望,守法者有盼头,从而形成对青山绿水的共同守护。

更深层次看,这次处罚标准的调整,凸显了在法治框架内解决冲突的思路。曾经的一些环保事件,无论无良企业的肆意排放,还是地方政府的包庇纵容,或者少数群众的情绪过激,一个重要的诱因就是没用法律来算环保账、经济账。而今,依法律来厘清奖励与处罚的标准,从而引导各方回归法院与谈判桌上。可以设想,有法律来勾勒各方权益,用法治来平衡各方得失,这不正是用良法促进社会的理性与公正吗?

但是,有法律并不自然等于有法治。如此良法,如何执行,将成为社会舆论共同关注的焦点。法治的效果,等于立法的科学性与执法的严肃性的乘积,任何一方的缺失或松驰,都可能造成整体效果的大幅折扣。这就要求,一方面,执法不应有例外,要避免寻租、合谋的腐败,加大处罚和监督的密度与力度;另一方面,赋予公权力如此大的执法能力,就必须提防执法者对守法企业可能的“挑刺”,甚至是吃拿卡要、勒索敲诈等隐形腐败。这些都是环保法治的底线所在,犹需关注。

二、结合本单位

1、依靠创新解决现场问题,实现节能降耗

目前运输队井下施工范围较大,所需要的施工材料较多,而区队本身又分管矸石山,所以有很多的废旧材料,通过积极利用废旧材料解决了诸多现场问题,同时实现了节能降耗的目的。

例如利用废旧材料加工新型架线弓子解决了,架线弓子操作不灵活的问题;利用废旧钢板加工的新型井下大巷水沟清淤专用工具,解决了大巷清淤问题;利用废旧槽钢加工的机械式越位保护装置,很好的解决了架空乘人装置由于电控失效存在的安全隐患;

2、地面矸石山喷雾改造及山体绿化实现降尘

为了打造绿色矿山,加强对矸石山的降尘绿化治理,根据现有条件及新桥煤矿矸石山实际情况,制定矸石山降尘绿化改造施工。主要通过山体植树绿化和矸石山喷雾改造2个部分。

a、降尘:在矸石山底部信号硐室北侧蓄水池处安装多级水泵,使用沿矸石山轨道两侧铺设降尘管道,在矸石山两侧山坡上安装高压喷雾喷头,利用矸石山底部信号硐室北侧蓄水池水源使用喷头进行喷雾降尘,喷洒直径10m~20m。

b、绿化:在矸石山两侧山坡上进行植树绿化,沿山坡两侧挖植树坑,制作木箱,木箱内填土,防止土质流失,在木箱内中树。

本次矸石山绿化,根据矸石山的特殊性,采区反破环山带整地方法,即梯田式整地且外高内低,易于灌溉和保持水份。适时开启喷洒设施保证其正常生长所需的水份。果树成活率超过了百分之90;改造后的矸石山喷雾,基本覆盖矸石山山体,对矸石山山体起到了很好的降尘作用;目前新桥煤矿逐步实施的植树及喷雾降尘的方案,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矸石山已经变成了花果山。

3、管理人员减少开车,地面办公室少用空调

私家车的数量逐年提高,运输队很多管理人员都开车,为了实现节能降耗,从自身做起少开私家车。

同时地面办公人员要少开空调,并且节约用纸。

四、总结

目前新环保法已经实施,为了保证效果运输队积极宣传,确保每位职工都了解。同时解决自身实际,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

2.担保业务学习总结报告 篇二

1掌握行业综合信息,行业标准;

2担保比例与担保项目损失概率的关系:风险分担方式

(一)程序: 1企业市场定位: 2申请担保的一般条件:

1)(三品):人品;产品;担保品: 2)拒绝担保的企业条件:

人品:资信不可靠、社会信誉不佳;担保资料不实、贷款逾期、偷税漏税、重大经济纠纷;

产品:违法经营、国家政策限制、担保品:资产负债率>70%、担保额度高于净资产、经营状况恶化;

3、担保材料:

主体资料:照=码-证-开户证明;人证;章程、决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提供董事会决议;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上级批复;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签字的有关决议,),公司董事会名单;

财务材料:验资报告;贷款卡及查询结果;近三年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 特殊材料

1)银行评级的企业信用度,如农行评XX企业为:“AAA级信用度企业”; 2)企业评级,如XX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国家级或省级创新项目立项证书;如排行评级:XX市制造企业四十强; 3)企业经营者荣誉:如劳动模范、杰出企业家、4)特殊行业: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业务资料

不同企业不同材料

1)制造业:产品名称及品牌;产品技术先进性(专利证书,或其它认可)反担保资料

其中以抵押品以土地、房屋、动产为主。如

动产抵押:所有权证明;若为进口货物—海关纳税证明。若为海关监管物—海关同意抵押,或已经过海关监管期的证明

(二)项目审查 1现场考察

1)厂房与办公场所是否有产权证明;

2)企业是否正常生产经营;机器设备的新度,设备利用率(总的生产能力与销售差额),是否上过财产保险;,员工素质,3)生产管理制度,生产安全隐患; 4)清点存贷是否与报表一致;

(三)审察资料真实性

1.银行对账单---企业现金流情况,及财务报表中银行存款是否真实; 2.所得税发票与增值税发票----销售收入的真实; 3.资产保险---资产价值;

4.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是否抵押;

5.贷款卡---对外负债、担保、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情况; 6固定资本、原材料的原始合同—核实资产情况

7上下游企业及同业调查—法人代表信用情况、企业品的认同情况; 二,财务分析

1.财务报表可信度分析。报表是否经过审计,报表中有无异常科目(如应收帐款、存货、其他应收款、资本公积等)和异常变动情况(变化幅度超过20%),对该类异常现象应重点调查,并作出合理解释。2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性分析。结合行业特点调查企业的负债率是否过高,债务负担是否过重,同时,应关注企业的“应付票据”科目,这是比短期借款更急于支付的短期负债

3C.资产流动性和短期支付能力分析。综合分析企业的流动性指标,如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流动比及速动比指标、营运资金、应收帐款及存货在流动资产中的比例及周转率等。

4D.表外负债、或有负债调查分析。目前企业间(尤其是上市公司)互保现象非常严重,如果其表外负债、或有负债过高,企业偿债能力必然受到影响,使其经营面临一些不确定因素。

5。E.企业盈利能力分析。a)销售收入规模(与短期债务的对比情况、与其资产规模是否相适应);

b)各项盈利指标的分析(销售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等);c)利润主要来源分析,对以“投资收益”或“营业外收入”为主要利润来源的企业应高度关注,并对其稳定性进行分析;d)对经营性亏损企业应多关注。F.企业现金流量分析。通过调查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规模,分析其现金的主要来源,进而判断还款来源。

3.曹济南学习心得学习心得 篇三

2011年4月22日-25日,我有幸参加了山东省幼儿园数学与科学专场研讨会,通过这三天的学习使我对幼儿园的数学与科学教育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也对幼儿园科学和数学的教育教学有了更清晰的思路和更加完善的方法。以下是我对本次学习的体会:

一、在幼儿园数学教育方面,通过南京市中华路幼儿园贾宗萍园长的讲授和观摩来自济南淄博、胜利油田、文登等地市的名师给大家带来的数学教育活动,学习到幼儿快乐数学理论与实践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让幼儿快乐学数学,深刻体会到作为一名幼儿教师要更新教学观念,改进教学方法,为幼儿安排、布置适宜的学习数学环境,与幼儿园各科教学相互整合,在游戏中学习,这样才能使幼儿在学习数学的过程中既发展幼儿的口语表达能力,又培养幼儿的艺术兴趣,也陶冶幼儿的情操。

二、在幼儿园科学教育方面,通过山东女子学院董旭花教授的讲授,学习到了幼儿园科学教育的重要意义和基本理念和科学教育的基本途径和方法,并从建构主义的角度在科学教育中要引导幼儿自主探究;通过观摩来自济南淄博、胜利油田、文登等地市的名师给大家带来的科学教育活动,给我很多的启发和思考,授课老师精心准备的活动设计和精彩的课堂实例,也给我很大的触动,基本理清了幼儿园科学活动的的设计与教学的思路,更新了教育理念。通过对济南育贤第一幼儿园实地参观,来到科学发现室,我惊叹简直就是一个小型的科技馆。这奇幻的科学世界和各班丰富多彩的区角和环境创设,给了我们很大的视觉触动与心灵震撼。更深刻体会到作为一名幼儿教师,就是要让幼儿在学习科学时能获取广泛的科学经验,学习科学方法,发展智力和好奇心,感受自己的能力和成功,得到愉悦的情绪体验,产生学科学的兴趣和对大自然的关注和热爱。

三天的学习虽然很短暂,但让我受益匪浅,在今后的教学活动中我将会把专家们的教育教学思路和方法融入进去,根据我们幼儿园实际情况进行教学,让孩子们得到一个更加丰富多彩的童年。

学习

曹红杰

学习心得

2011年4月22日-25日,我有幸参加了山东省幼儿园数学与科学专场研讨会,通过这三天的学习使我对幼儿园的数学与科学教育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也对幼儿园科学和数学的教育教学有了更清晰的思路和更加完善的方法。以下是我对本次学习的体会:

一、在幼儿园数学教育方面,通过南京市中华路幼儿园贾宗萍园长的讲授和观摩来自济南淄博、胜利油田、文登等地市的名师给大家带来的数学教育活动,学习到幼儿快乐数学理论与实践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让幼儿快乐学数学,深刻体会到作为一名幼儿教师要更新教学观念,改进教学方法,为幼儿安排、布置适宜的学习数学环境,与幼儿园各科教学相互整合,在游戏中学习,这样才能使幼儿在学习数学的过程中既发展幼儿的口语表达能力,又培养幼儿的艺术兴趣,也陶冶幼儿的情操。

二、在幼儿园科学教育方面,通过山东女子学院董旭花教授的讲授,学习到了幼儿园科学教育的重要意义和基本理念和科学教育的基本途径和方法,并从建构主义的角度在科学教育中要引导幼儿自主探究;通过观摩来自济南淄博、胜利油田、文登等地市的名师给大家带来的科学教育活动,给我很多的启发和思考,授课老师精心准备的活动设计和精彩的课堂实例,也给我很大的触动,基本理清了幼儿园科学活动的的设计与教学的思路,更新了教育理念。通过对济南育贤第一幼儿园实地参观,来到科学发现室,我惊叹简直就是一个小型的科技馆。这奇幻的科学世界和各班丰富多彩的区角和环境创设,给了

我们很大的视觉触动与心灵震撼。更深刻体会到作为一名幼儿教师,就是要让幼儿在学习科学时能获取广泛的科学经验,学习科学方法,发展智力和好奇心,感受自己的能力和成功,得到愉悦的情绪体验,产生学科学的兴趣和对大自然的关注和热爱。

三天的学习虽然很短暂,但让我受益匪浅,在今后的教学活动中我将会把专家们的教育教学思路和方法融入进去,根据我们幼儿园实际情况进行教学,让孩子们得到一个更加丰富多彩的童年。

4.担保法学习心得 篇四

外出听课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这次活动使我受益匪浅,让我领略到了名师的风采,学到了宝贵的教学经验。使我真正体会到上课时一种艺术。

静下心来回想一下这次外出学习收获的是?我感觉我收获的是差距,是我个人与名师之间的差距,自身有一种知耻而后冕的什么感觉,两天的学习让我真正能够用心去聆听,用心去感悟,让我真正体会到重视技巧的重要性,人们常说:“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行万里路不如名师开悟,名师开悟不如自己

顿悟。”通过学习为我以后的教学工作起到了点云拨雾的作用。下面就谈谈我的感受体会:

一、课堂必须调动学生积极性,让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体。

这是新课标的重要特点,也是素质教育的要求。我们想每个教师都想把这点做好,只是在实行的时候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这就要求我们备课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具体情况。上课的老师能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注重主体参与,每堂课的教学中互动模式多样,激起了同学们对学习的兴趣,营造了宽松,民主,和谐的教与学的氛围。尤其是来本市的赵老师的课,他能够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征,有效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我们受益匪浅。另外学生积极性调动起来以后,怎样保持下去也很重要。他在每个教学环节中对学生的要求清楚明确,难易适中。我们深刻认识到:在课堂上,只有学生清楚的知道自己应该干什么时,才有可能干好这件事;而

问题太难学生就会无从下手,太容易又不用没意义,这都会打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二、课堂活动的形式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活动要为内容服务。

新课程标准倡导通过表演、唱歌、游戏、竞赛和故事等活动来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培养他们初步用语文知识进行听、说、读和写的能力。任何活动的设计都应是围绕学生获得语言知识和语言技能而设计的,而不是讲究形式。

三、课堂活动的设计必须面向全体的学生,要让每个学生都有学习任务可参与。

课程标准提出,课程活动的设计要面向全体的学生,使每个学生的学习都能得到发展。但是每个学生在学习上所表现出的兴趣、天分和能力以及学习方法都是不同的,他们对学习的需求也是不同,在学习能力上的体现也不同。

四、课堂教学活动的设计突出真实性

通过这次听课,我开阔了眼界,看到了自己的不足。同时对自己的教学也提出了许多问题去思考,怎样让自己的课堂更完美?怎样让学生喜欢上语文课?怎样培养学生的听说读写能力?相信通过今后的不断努力,我们一定能拉近与这些优秀名师的距离,不断进步!

在各位名家的点评讲解中,没有难懂生涩的理论,没有华丽繁复的表述,而是用最平实的语言,最容易让我们接受的方式向我们传达了最直接的信息,让我们有了一个系统的认识,让我们在今后的教学中少走弯路,更易于把握住知识的要点。听课学习中,除去对知识的学习和吸收,更多的是自我的反思。反思自己的教学,反思自己的课堂,反思自己的专业成长。我想这次学习引发的反思能成为我不断前进的动力,能成为成功的敲门石,能成为我坚定航向的指路标。只有把学到的知识技能转化成自我前进的内驱力,我才会在教学中有所成。

回首听课的内容,他们所展现的不仅仅是对教材的分析,同时也展现了他们的人格魅力。如果没有苦和累的磨砺,怎会有这么夺目的表现呢!成果的背后更承载着她们的努力与收获。现实是残酷的,适者生存。现今的教育模式早已不是一本教科书、一根粉笔、一个教杆就能存活的课堂模式了。多媒体教学也早已取代了单

一、古板、老旧的老式的上课体系。而她们却能提前跃出“龙门”,掌握先进的教学手段及方法。

心得的总结对我来说是认识上提高。知道了不足才能对症下药。因此,我十分感谢领导给了我这次学习的机会,它让我有了心灵上的思考,让我有了前行的目标和方向,相信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会更好。

幼儿园外出听课学习心得体会

首先很感谢我们的园长给我这次外出学习的机会,这次学习使我收获了很多知识。这次学到的东西对我今后的工作很有借鉴的用处。而且外出听课是

我们学习的最佳机会,更是我们教师成长的捷径,所以我非常珍惜这次学习的机会。

5.05 担保法案例 篇五

★案例1:1996年2月21日,某银行武进市支行与武进市沪兴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沪兴电器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300万元,同年2月25日归还100万元,8月21日归还200万元,月利率为1.098%。同日,武进市长江饲料集团向武进市支行出具了一份“保证承诺书”,承诺对沪兴公司30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至1997年2月21日。借款合同签订后,武进市支行向沪兴集团公司发放了300万元贷款。沪兴公司借款后,仅于1996年2月24日归还100万元,其余借款本息均未归还。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1997年4月25日、1998年4月2日,武进市支行先后两次向担保人长江饲料集团发出“保证贷款逾期催收函”,两函分别载明,贵单位根据96005号借款保证书向我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200万元债务已于1996年8月21日到期,请速筹资还款。该函落款注明收件单位收到函件后加盖公章退回我行。长江饲料集团收到上述催收函后于l997年4月29日和1998年4月15日在催收函件单位栏内加盖公章。武进市支行也于1998年1月22日、4月2日,相继向H公司发出“逾期贷款催收函”,沪兴公司在该催收函上盖章确认。武进市支行因沪兴公司对所借贷款一直未予归还,长江饲料集团在收到催收函后也无还款表示,遂于1998年6月22日向法院起诉。

案例2:1997年10月26日,某银行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开发公司借款1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到期日为1998年1月26日。同日银行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由某建筑工程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约定为“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贷款到期以后,开发公司无力还款,银行于1998年7月22日向开发公司发出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通知书的表述为:“某开发公司,你企业现在我行尚有贷款本金100万元没有归还,利息23500元没有支付。”开发公司在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盖了公章,保证人建筑工程公司也在同一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盖了章。由于多次追索未果,银行于1999年1月10日,向法院起诉了开发公司和建筑工程公司。

★案例3:1998年2月20日,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甲公司)向某商业银行贷款100万元,期限为一年,乙化工厂作为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没有写明保证的形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1999年2月20日,还款期到来,甲公司没有按期还款。商业银行分别于当年3月和10月两次催讨,仍未能偿付。后该银行经手办理贷款人员因意外事故死亡,这笔债务直到2001年9月被重新提起,该银行于当年9月20日向法院起诉。

案例4:建设银行新城支行营业部与东胜贸易公司于1994年9月20日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借营业部25万元,借款期限从1994年9月20日至1995年1月20日。东达胶辊厂为营业部出具了保证书,保证书载明,如贸易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息,胶辊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届满后,贸易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款。营业部向贸易公司索款未果,遂于1997年1月1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贸易公司偿还借款本息,胶辊厂承担保证责任。在此之前,营业部一直未向保证人胶辊厂主张权利。

★案例5:某银行与某有限公司于1997年3月1日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某银行提供人民币贷款500万元,月利息1.08%,期限1年(1997年3月1日至1998年3月1日),到期某有限公司一次还本付息。同日,某银行与华美电子集团签订保证合同,双方约定:华美电子集团为某有限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逾期付款的利息、违约金等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完毕后,某银行将500万元划转某有限公司账户。一年后,某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已到资不抵债的地步,只得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于同年3月5日受理该破产案件,并依法向债权人发出了通知和公告。某银行也收到通知,未作任何处理。破产程序终结后,某银行起诉华美电子集团,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华美电子集团提出,某银行既没有申报破产债权,又没有通知保证人参加破产程序,使保证人丧失了追索权,因此,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6:1996年6月,祥龙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为建设资金融资的需要,以自己正在建设的明光大厦的第15层作为抵押物,向京港城市商业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贷款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期限1年。经有关登记机关登记生效后,京港城市商业银行发放了全额贷款,1997年1月,明光大厦竣工。1997年3月,祥龙公司在通知京港城市商业银行的情况下,开始售楼。其中将15层A座以40万元售与刘女士并告知了刘女士该楼已被抵押的情况。刘女士在办理了相关产权证之后,以A座这套房产作抵押向某国有商业银行京港分行申请贷款,期限10年。抵押合同亦经登记。1997年8月,由于祥龙公司未能按期清偿贷款金额,京港城市商业银行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刘女士向法院反映,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京港分行的委托律师也提出,在建工程所有权尚未形成,用在建工程作抵押是无效的。

★案例7:1997年10月2日,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向当地信用社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信用社信贷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双方达成协议:由信用社向A公司提供300万元人民币贷款,借款期限一年,年息7.035%。A公司以其所有的东场宿舍区一百套平房作为抵押物。信用社领导素来知道A公司的房地产质量优良,又恰逢该信用社正在为内部员工购买商品房,遂指令信贷人员与A公司在抵押合同中进一步约定:如A公司不能到期还本付息,由A公司以总价300万元的价格将抵押物整体卖给信用社抵债。后借款期限届满,由于A公司未能还清本息,信用社要求其办理相关手续。而A公司则以房价已上涨,现抵押物价值已达350万元为由拒绝其请求。

案例8:经纬证券公司是一家依法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由于业务不断拓展,经纬证券公司需要从银行借款。2000年6月1日,经纬证券公司同当地某商业银行达成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经纬证券公司向某商业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O年6月1日至200O年8月31日;借款利率为月息0.606%,借款利息自借款转存到经纬证券公司账户之日起计算。同日,双方签订了股票质押合同,约定以经纬证券公司所持有的某上市公司当时市价1600万元的流通股作为质物担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但由于股票价格的频繁变动性,某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要求能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的百分比降到120%时平仓,经纬证券公司则不同意,认为出售质押股票必须经自身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案例9:1992年12月,甲公司签署了一份保证书,愿作为主债务人乙有限责任公司的连带保证人向丙银行保证,就乙公司对该银行现在和将来所负的一切债务及从属于主债务400万元人民币范围内,负连带保证责任。1993年6月8日,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改制被批准,依法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同年9月I0月,改制后的乙股份有限公司向丙银行分别借款250万元及60万元,并于同年6月20日至10月19日先后5次开出美元信用证,除10%备款外,其余均由丙银行垫付。到1995年7月为止,改制后的乙股份有限公司共欠丙银行债务人民币290万元及美元1万元。丙银行多次向乙股份有限公司催要欠款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承担给付责任。

案例10:1996年4月,W公司向H省某城市信用社申请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为保障实现自己债权,H省某信用社要求W公司提供担保。W公司遂以自己所有的两辆解

放牌汽车作抵押。W公司总经理又找到自己的姐夫,任A公司办公室主任的谢某,请谢某帮助说服A公司为其贷款担保。谢某碍于情面,又怕领导不同意,于是利用掌握单位公章的便利,擅自在W公司与H省某信用社的借款合同保证栏内盖章并假冒本公司经理签字。H省某信用社未对保证进行审核便贷款50万元给W公司。1997年4月,贷款到期后,W公司仅还贷款5万元。1997年6月2日,H省某信用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W公司偿还所欠贷款。A公司在接到法院传票后才得知此事。

案例11:A公司为适应拓展业务需要,决定向某银行贷款150万元。某银行经审查认为A公司符合贷款条件,遂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找到B、C两公司要求为其贷款担保,B、C两公司遂在借款合同中写明:A公司在贷款期满不能履行债务时,由B、C两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合同写明借款期为6个月,自1996年5月10日至1996年11月10日。到1996年11月10日,A公司因经营不善,只偿还贷款30万元。某银行遂于1996年12月10日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及滞期罚金,B、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B公司认为,C公司资产雄厚,应由C公司承担大部分保证责任,C公司认为应平均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12:1997年3月2日,某国营公路经营企业——A公司通过竞标获得了H市某道路的建设权。为筹措资金,A公司向能够提供基本建设贷款的B银行申请为期两年的贷款,并向B银行提交了公路经营许可资格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等资料,B银行经审核后要求A公司为贷款提供担保。A公司遂以其对W省C公路的收费权进行质押,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借款期从1997年3月5日至1999年3月5日。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借款期满,A公司却只还贷50万元,B银行遂要求行使对C公路收费权的质押权。这时A公司的上级单位H市交通局认为,公路收费权只是公路经营企业收回投资的一种权利,不可以转让,也不可以质押,A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以C公路的收费权出质,该质押合同无效。B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对C公路收费权的质押权。法院审理期间,A公司出具了A公司享有C公路收费权的资料,经调查,C公路并非国道。

★案例13:1995年7月6日,王某与其朋友孙某等4人共同发起设立了某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12月,王某的姐夫李某想向银行贷款,于是找到王某,请王某为他担保。王某遂将自己所有的面值10万元的股票向某银行质押。王某与某银行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了出质登记。1998年8月3日,王某办好移民加拿大的手续,准备将质押的10万元股票转移给孙某。某银行得知后,拒绝了王某的转让要求。王某认为,股票是自己的财产,自己有权自主转让,银行无权干涉。孙某认为,王某出质的股票属不可转让股票,王某与某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某银行认为,某有限责任公司此时正处于经济效益下滑,股票价格下跌期,此时转让质押股票将损害本银行的质押权,本银行不同意王某将股票转让给孙某。王某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交还出质的10万元股票,允许自己办理与孙某的转让手续。

案例14:1998年6月,新颖服装厂向该市某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万元。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该厂厂长王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合同借款人和保证人两处签章,并注明:贷款到期若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王某将自用小汽车一辆变卖所得进行偿还。合同到期后,新颖厂偿付了6万元借款及利息,剩余的4万元本息一直拖欠未还。而此时,王某已到另外一家服装

厂担任厂长。银行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王某认为,借款是新颖厂使用的,新颖厂应负责偿还,厂长为借款所做的担保是无效行为。借款和担保行为都是企业行为,不是个人行为。

★案例15:1996年l月20日,东方租赁有限公司以从国外引进汽车,开展租赁业务,发展旅游事业和解决当地运输能力不足为由,经有关部门批准,向中国银行清泰支行申请专项外汇贷款和配套人民币贷款。经审查,银行于1月25日同意贷给该租赁公司160万美元,配套人民币200万元,期限均为2年。双方据此签订借款合同,元通机电设备公司同意为租赁公司担保。该借款合同规定:所引进汽车只能用于租赁,租赁公司用汽车租赁费按期归还贷款;若租赁公司擅自改变贷款用途,中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签约后,租赁公司从1996年5月开始用贷款引进汽车,但并未按规定开展租赁业务,而是先后将价值人民币近600万元的汽车85辆向外销售,将另两辆价值近50万元人民币的汽车向某经济技术协作公司作为投资入股。中行发现此事后,即根据《借款合同条例)第15条以及所签合同规定,对租赁公司实行信贷制裁,于1996年11月开始提前强行扣收贷款。但至1998年9月18日,尚有外汇20余万美元、人民币近60万元未能收回。由于租赁公司违反借款合同规定,不能偿还贷款,中行便以租赁公司和保证人机电设备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但机电设备公司以租赁公司擅自改变贷款用途,超越了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由,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16:1997年1月,仙天制药厂为引进技术项目,扩大生产能力,经与某建筑公司协商,将药剂生产厂房的施工工程发包给该建筑公司,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按图纸设计施工,以980万元包干,建设工期10个月。合同同时约定,为确保该工程按期竣工,黄岗经济建设投资公司为制药厂的建设资金提供连带担保。签约后,该投资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加盖了单位公章。同年11月,药剂生产厂房工程按期竣工,经验收后交付使用。制药厂与建筑公司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双方确认该工程总造价为1237万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制药厂尚欠建筑公司工程款120余万元。1998年2月,建筑公司为偿还黄岗建行100万借款及应付利息,经与制药厂协商,将该厂尚欠的工程款全部转让给银行。黄岗建行为此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后因银行向制药厂索款无着,便以该债权转让协议为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制药厂偿还原建筑公司所欠借款,并由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投资公司则以银行与建筑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未经其同意,作为保证合同相对一方的当事人已经变更为由,辩称其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17:1995年7月28日,中国建设银行婺州分行与亚星电讯器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亚星公司向婺州建行借款110万元,期限自1995年7月28日至12月20日,利率为

1.206%,借款方未按期清偿或超过合同约定分次还款计划未清偿的贷款为逾期贷款,银行有权对逾期贷款加收20%利息。同日,婺州有线电视台与婺州建行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有线电视台自愿为亚星公司向婺州建行借款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签约后,婺州建行依约发放了全部110万元贷款。借款到期后,亚星公司未按约还款,婺州建行因催索未果,遂于1996年6月17日诉至法院。同年7月15日,亚星公司被名田实业有限公司兼并,在双方为此签订的协议中规定,亚星公司的全部资产归名田公司所有,债务亦由名田公司承担。8月2日,亚星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销。此间,名田公司曾与婺州建行达成还款协议,银行撤回了起诉。后因名田公司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婺州建行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名田公司与有线电视台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案例18:张某系海滨水产养殖公司出纳,该公司常将公款由会计、出纳等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1996年1月,张某同学王某因其私营家具厂欲向海滨信用社贷款,要求张某疏通经理以海滨水产养殖公司名义为其贷款作担保。张某感到由公司出面作保困难较大,便提出可用其公司10万元公款但以其私人名义存在当地农行营业所的定活两便存单质押。海滨信用社遂与王某、张某签订了8万元的质押贷款合同,张某交10万元存款存单给信用社。但当时张某、王某均未告知信用社该存单所载款项系海滨水产养殖公司公款所存。签约后,信用社依约向王某发放了8万元贷款。但借款合同到期后,王某因产品销售困难未能清偿借款本息。信用社经催讨未果,便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支取张某的定活两便存单以清偿借款本息。

案例19:曾受雇为他人驾驶出租车营运的王某,见当地客运市场较好,遂萌生自筹资金购车从事营运的念头。经多方联系以63000元受让一辆各类证照齐全的营运“面的”。因购车资金缺额较大,1998年1月2日,王某向东塘信用社申请贷款20000元,并自愿以该面的作抵押。东塘信用社同意贷款,双方为此签订了为期6个月的借款抵押合同,并向当地车管所作了车辆抵押登记,信用社按约一次性发放了20000元贷款。王某购得该面的后正逢春节客运高峰,生意十分红火。不料在清明节载客扫墓时,因路面湿滑发生车祸,车上三位乘客受伤住院,王某自己也因肋骨骨折住院治疗,严重受损的车辆送塘下汽车修理厂修理,共花修理费5000余元。由于收入来源的断绝,各种医疗费、赔偿费的支出,使得王某无力承担支付这笔汽车修理费。塘下汽车修理厂便对该车予以留置,并给了王某两个月的宽限期。至同年6月底,东塘信用社在通知王某贷款行将到期时发现抵押车辆因车祸受损,并被塘下汽车修理厂留置的情况,便以该车系抵押给信用社的财产,应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为由,要求汽车修理厂将车交该社以便变卖,塘下汽车修理厂则予以拒绝。因交涉未果,东塘信用社便诉至当地法庭,主张优先受偿。

6.担保法名词解释 篇六

什么是担保

担保,指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的行为。特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即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而设定的担保。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形式。

1.什么是质权

质权,亦称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什么是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什么是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4.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 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5.什么是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6.什么是质押,有哪些种类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权利质押是指将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

7.什么是动产,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8.留置权适用哪些范围

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留置权必须以法律的规定而产生,非依当事人的合意。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只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海商法中规定的船舶留置权。以上三种合同的共同特征是客体都是完成一定的工作或履行一定的劳务,并且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占有对方的财产,而财产被占有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为交付一定的款项。而当财产被占有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交付一定款项的义务时,占有财产一方当事人有权留置对方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虽然不允许当事人任意设定留置物,却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留置权。9.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

按照法律规定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通过折价使债权受偿。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协议折价,主要是为了防止留置权人自行变价从中渔利现象的发生;二是申请依法拍卖、变卖,从价款中受偿。债权人通过折价、拍卖和变卖方式所得价款要大体相当于债权的数额,多出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10.定金的概念及分类

定金是担保的一种表现形式,定金为金钱担保。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可以适用于买卖合同,也可适作于其他有偿的合同。定金可以分为:

(1)成约定金: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2)证约定金;

(3)违约定金:给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收受定金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没收 的定金;

(4)解约定金;

(5)立约定金:担保正式订立合同的定金。

11.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定金与预付款均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之前向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的一定金额,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主要为以下几点:

(1)定金合同是一种要物的从合同,而预付款的约定则为主合同内容中的一部分,且为诺成式的协议;

(2)定金的主要功能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定金的给付并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而欲付款的主要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合同债务之履行提前提供资金上的帮助,预付款的给付本身构成了履行债务的行为;

(3)当合同陷入履行不能或迟延履行时,定金发挥着制裁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双重功能,即当定金约付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当定金收受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而在支付预付款的场合下,无论及付方违约还是收受方违约,收受方均应将预付款原数退回;(4)定金可广泛的是用于各类合同,而预付款的适用则存在不少法律的限制。

12.什么是保证,哪些单位不能担任保证人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由保证人按照约定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单位或组织不能担任保证人:

1、国家机关;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如果有法人授权的,其分支机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13.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有承担履行的义务。因此连带保证人的风险要大于一般保证。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必须在保证合同中明确写明,如果不明确的话,则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4.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是多少?

保证的期限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话,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1、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超过约定的和上述1、2种规定的期限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15.定金的担保作用是什么?

定金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于债成立后履行前,为保证债的履行,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债的一种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的20%。16.什么是动产质押? 担保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关系以质权人的动产质权为其内容,以出质人与质权认为其主题,以质物为其客体。

动产质权有以下特征:

(1)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动产质权的客体仅以动产为限;

(3)动产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

四、动产质权的内容在于留置质物,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17.什么是反担保?

所谓反担保是指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向权益人提供保证担保时,由被保证人或被保证人之外的第三人向保证人提供的确保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制度。包括:现金反保证、银行保函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 18.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19.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

20.承包商履约担保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21.承包商付款担保

7.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 篇七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 担保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担保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 担保资金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

(一)业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

(二)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资本金投入,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四)其他。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条 件及要件

第七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五)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八)其他。

第八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

(三)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在20亿元以上。

(四)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

(五)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六)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七)其他。

第九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三)经注册会计师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四)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每年按照本办法规定,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当年担保资金支持重点、资助比例、具体条件、申报组织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担保资金的申请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担保资金申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其他相关资料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担保资金。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担保资金后,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担保资金申报、审核及使用共同实施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担保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有关资产财务、担保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的材料,同时将以上材料的电子文档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担保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上报资金使用汇总报告及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报告。

第二十二条 担保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担保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担保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8.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 篇八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44号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八日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条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第十三条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十六条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二十一条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二十三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第二十六条 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9.《担保法》、《合同法》竞赛题目 篇九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哪项不属于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A.动产质押 B.不动产抵押 C.权利质押 D.违约金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1000万元,月利率20%,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其向乙公司出具的担保书声称:如借款人到期不还,担保人清偿,担保期至借款人还清全部本息止。还款期限届至,甲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要求保证人丙公司要求偿还债务和利息。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尽管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主合同有效,丙公司应负保证责任

B.尽管主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有效,丙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C.企业间禁止借贷且利率达20%,故主合同无效,而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也因此无效,甲乙公司均有过错,各依过错承担责任;丙公司若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责任

D.丙公司仅向乙公司出具了担保书,此为单方允诺而非合同,故保证合同不成立

3.质权因下列哪种情况而消灭?()A.质物转让 B.质物灭失 C.质物部分转让 D.质物部分灭失

4.甲向乙银行借款10万元,乙银行要求提供担保。甲自己没有财产可供抵押或出质,遂找到丁,丁也没有相应的财产,便将丙在其家中寄存的笔记本电脑6 台交给乙银行用作质押,并且以丁的名义与银行订立了质押合同。现甲到期不能还款,乙银行欲实现其质权。则:()

A.乙银行不享有质押权,因该质押合同因丁无权处分而无效

B.乙银行为善意,可享有质押权

C.质押合同无效,但乙银行没有过错,应当由甲和丁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该质押合同因丁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乙银行是否享有质押权须待丙是否追认而定

5.张某将自己的货物质押给刘某,刘某疏于管理,任其日晒雨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张某有权要求刘某妥善保管货物,如刘某拒绝,张某可以解除质押关系

B.张某可以要求提存这批货物

C.张某可以提前清偿债权而要求返还质物 D.张某可以要求刘某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

6.甲有祖传唐代玉佩一只,寄存于乙处。乙因生意资金紧缺,于是将此玉佩质押于不知情的某工商银行,获得贷款10

万元。如果贷款期届至,乙不能按时还款时,则()A.银行可根据约定直接取得此玉佩以抵偿乙的债务 B.因为乙不是玉佩的所有权人,该质押关系无效 C.银行可以善意取得质押权,银行有权拍卖该玉佩 D.银行可以行使质押权,但对给甲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7、无名合同是指的()合同

A、无名称 B、无法律明文规定 C、无法理基础 D、非正式

8、某市甲乙两人订立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依法应采取()形式。

A、公证 B、鉴证 C、审核 D、登记

9、下面的()属于从合同 A、借款合同 B、借用合同 C、买卖合同 D、抵押合同

10、转让方自己不保留约定区域中该技术使用权的合同为()实施许可合同。

A、独占 B、排他 C、普通 D、交叉

二、多选题

1.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合同()。

A.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但可以有例外 B.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

C.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合 D.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当事人不能重合 2.须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括()

A.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B.以汇票、支票、本票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C.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D.以提单、仓单、存款单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3.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下列哪些选项?()A.主债权及利息 B.违约金

C.质物保管的费用 D.损害赔偿金

4.关于动产质押的正确表述有()

A.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B.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

C.在任何情况下,质物瑕疵导致的损害应由出质人承担 D.出质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代质权人占有质物 5.下列哪些权利可以质押? A.汇票、支票、本票 B.债券 C.股份、股票 D.专利权

6、甲将一匹马租给乙,乙因向丙借款,又将该马出质给丙,因乙无力还款,丙欲对该马行使质权,遭甲反对,为此发生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可以要求乙返还马 B.丙对该马享有质权 C.乙对该马不享有出质权 D.丙对该马不享有质权

7.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优先于丙受偿 B.丙优先于丁受偿 C.丁优先于乙受偿 D.丙优先于乙受偿

8.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旅馆签单接待客户,住宿费由甲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丙旅馆当月底前去结账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签单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住宿费,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丙旅馆有权请求甲公司付款 B.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C.丙旅馆有权请求甲公司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D.丙旅馆只能请求乙付款

9.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纪念品,约定在甲公司所在地交货,交货时付款。乙公司将该批纪念品运至甲公司所在地,不料甲公司无正当理由拒收。乙公司只好将该批纪念品交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并嘱咐在甲公司付款前不得将纪念品交付

给甲公司。在此期间,因当地发生自然灾害,致使部分纪念品毁损。数月后,因纪念品涨价,甲公司得知情况,派人来取货,因其拒绝付款或者提供担保,被公证机关拒绝。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纪念品所受损失由甲公司承担 B.纪念品的保管费用由甲公司承担 C.公证机关物权拒绝甲公司领取纪念品 D.乙公司的交货业务已经履行

10.下列各项中,属于要约邀请的有()。A.规定投标人应具有特定资质条件的招标公告

B.某公司向一商业伙伴寄出的自己已经签字盖章、内容完整的一份购销合同

C.甲公司发布的包含了股价、拟募股数量等具体、确定内容的招股说明书

D.丁某当面向孙某提出,愿将自己的手机以人民币1000元卖给他

三、填空题

1.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的地点。

3.意思表示瑕疵依瑕疵是否基于表意人自身的原因,分为——和——两种类型。

4.合同的移转包括——、——• 5.混同的原因有——承受和——承受。6.根据赠与合同成立和履行的时间关系可分为——赠与合同和——赠与合同。

7.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的标的可分为——合同和——合同。

8.从技术合同成立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来看,技术开发合同是——————合同。

9.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和——————办理委托业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列担保的方式————、—————、—————、—————和————。

四、判断题。

1.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券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2.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免除保证责任。()

3.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保证人。()

5.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

6、合同的变更与合同的订立一样,是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在原来合同的基础上达成了新的协议;所以,单方变更合同,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7、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有瑕疵时,定作人不可以要求重作。()

8、撤销权的行使仅限于无偿行为。()。

9、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不约定利息。()

10、同时履行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五、名词解释。1.可撤销的合同

2.质权。

六、简答题。

1.简述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2.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模式有哪些?

《担保法》、《合同法》竞赛题目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5:DCBBA 6-10:CBDDC

二、多项选择题

1.AC 2.AC 3.ABCD 4.AB 5.ABCD 6.ABC 7.AC 8.AB 9.ABD 10.AC

三、填空题 1.合同法律 2.成立

3.意思表示不一致 意思表示不自由 4.债权让与 债务承担 5.概括 特定 6.现实• 非现实 7.总承包 分项承包 8.要式 9.名义 费用 10.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四、判断题

1-5:√×××√ 6-10:××√√√

五、名词解释

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2.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 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六、简答题

1.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为:(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义务;(3)当事人应依法或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

10.担保法相关试题 篇十

一、单项选择题

1、请选出下列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可以为保证人的选项。

A学校、幼儿园;医院

B社会团体

C国家机关

D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2、依法应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的生效时间为()A抵押交付之日 B登记之日 C签订之日

D当事人协商之日

3、在保证担保方式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最主要的区别是什么?

A 一般保证的保证范围为主债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为全部债权

B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不享有这一种权

C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两年

D 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担保不受此限制

4、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5、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6、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是:()A运输 B借款 C委托 D合伙

7、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给丙。后甲不能向乙履行到期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能成立

B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成立

C该抵押权虽已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D乙有权对丙从甲处购买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

8甲、乙约定:甲将100吨汽油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三天交货,交货后十天内付货款。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十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到期未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可请求乙支付定金

B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C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

D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

9、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行使抵押权

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

C属于行使留置权

D属于自助行为

10、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A 2007年12月2日

B 2009年12月2日

C 2009年3月6日

D 2011年3月6日

二、多项选择题

1、担保的方式有

()A定金 B抵押 C质押 D保证

2、抵押权的实现方式:()A折价 B拍卖 C变卖 D划拨

3、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丙、丁、戊、己,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哪些构成保证?

A.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

B.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

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

D.己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

4、某农村养殖户为扩大规模向银行借款,欲以其财产设立浮动抵押。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该养殖户可将存栏的养殖物作为抵押财产

B抵押登记机关为抵押财产所在地的工商部门

C抵押登记可对抗任何善意第三人

D如借款到期未还,抵押财产自借款到期时确定

5、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现乙公司拟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但银行仍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

B如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C如丙公司向银行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D如甲公司清偿了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6、保证担保的范围:()A主债权及利息 B违约金 C损害赔偿金

D实现债权的费用

7、下列哪些权利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A汇票、本票、支票、存款单、债券、仓单、提单 B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基金份额 C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D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8、下列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A土地所有权

B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C抵押人依法可以有权处分的交通运输工具

D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的土地使用权

9、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A抵押担保的范围 B主合同 C抵押合同

D抵押物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书

10、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下列哪种清偿顺序不正确:()

A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B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C按照起诉时间清偿 D按债权比例清偿

三、简答题

1、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及方式?

2、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3、案例:A公司向Y银行申请一笔100万元的贷款,A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汽车一辆设定了抵押,同时由B公司提供了保证,保证合同中B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A公司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根据Y银行掌握的情况,B公司资金雄厚,于是Y银行要求B公司归还这100万元贷款,但遭B公司拒绝。

问:(1)B公司的拒绝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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