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劳动合同参考(精选11篇)
1.个人劳动合同参考 篇一
1 创新劳动的时代特点
以信息革命为代表的第三次工业革命, 尤其是知识经济的兴起, 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也相应给传统理论提出了许多新课题。作为马克思理论体系基石的劳动价值论仅仅把劳动区分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 已经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要求。作为对劳动价值论的必然发展, “创新劳动” 自提出以来一直备受学界关注, 但是对其特点还有待深入探讨。
1. 1 创新劳动将成为劳动的主流形式
创新劳动不仅仅是指技术上的创新劳动, 人基于自身劳动对外在环境向着有利于人类发展的方向做出的任何新的改变都可以属于创新劳动, 比如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知识创新等。它不应当仅仅是一个物质领域的概念, 随着人类活动越来越向精神领域迈进, 它还应该包括精神领域的人类劳动。同时, 在社会的各个阶级和阶层都存在着不同形式的创新劳动, 不是只有无产阶级的劳动才有创新劳动, 一切人的劳动都存在创新劳动的可能, 而且它贯穿于整个整个社会再生产的所有环节, 不仅仅是存在于生产环节, 在分配、交换和消费环节同样也有创新劳动存在。只有对所有人在所有领域创新劳动的承认, 才能激发整个社会创新的热情。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以及资源环境等要素对经济发展的约束日益明显, 传统的以数量增加为核心的外延增长方式正在逐步被以人的素质提高为核心的内涵增长所取代。随之而来的是创新劳动在劳动形式中所占的比例正在迅速增加, 这个过程可能会比较漫长, 但是创新劳动逐渐成为劳动主流形式的趋势将不可改变。
1. 2 创新劳动是价值的根本来源
除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 劳动还可以分为创新劳动和重复劳动或者常规劳动。重复劳动虽然也有价值, 但是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 其价值的含量远远不及创新劳动。真正推动社会进步的是创新劳动者, 他们才是这个社会最大的价值创造者。在人的无穷创新潜力得到不断释放的今天, 劳动者之间的异质性越发明显, 不是所有的劳动者都创造了同等的价值, 劳动者之间价值创造能力的差距已经不止几倍、十几倍, 而是呈现越来越大的趋势。创新劳动不仅在难度和强度上远超重复劳动, 而且背后所需要的沉淀成本往往难以计算, 一个产品的成功, 往往是以无数产品的失败为前提。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 创新劳动所占价值的份额将会越来越大。如果说只有劳动创造价值, 那么价值的最集中体现就是创新劳动。可以说现在的重复劳动大多是在重复以前的创新劳动, 创新劳动才是一切价值创造的最终来源。肯定创新劳动是价值的根本来源就是进一步深化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在承认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的基础上, 给予了创新劳动者更多的尊重, 这也是对每个劳动者身上所蕴含的无限创造可能性的尊重。
1. 3 创新劳动必须尊重市场规律
创新劳动的核心要义是对于人类活劳动的创新, 这和劳动价值论一脉相承, 并不认为土地、资本等非劳动要素参与了价值的创造。但是创新劳动的成本难以衡量, 不能像重复劳动那样简单地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长短衡量。因为创新劳动具有独特性, 与其他人的劳动进行比较存在一定困难, 无法形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就不能再单纯的用劳动时间的多少来衡量创新劳动的价值, 需要引入创新劳动的市场价值作为参照。人们之所以愿意去购买一种商品, 并不是因为它凝结了多少人类的劳动, 而是因为这种商品可以使自己获得更大的效用, 这种效用也越来越依赖于创新劳动才能获得。所以创新劳动的价值不是因为它凝结的人类劳动比重复劳动多, 而是因为能给消费者提供更多的市场价值。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 对价值的度量主要是从生产成本的角度出发的, 而且只是考虑了生产要素中劳动力的成本, 所以劳动价值论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尊重。考察创新劳动的价值, 一方面我们要坚持价值创造的唯一来源是劳动, 另一方面, 衡量创新劳动价值的大小, 不能只局限在耗费劳动时间的多少, 还要从需求的角度出发, 尊重消费者的需求, 承认市场机制的作用, 重视其创造的效用价值在市场的体现。
1. 4 创新劳动要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
创新劳动就是为了获得超额利润, 只有按照市场的最终选择进行分配, 给以创新者足够的回报才能鼓励创新劳动。只有这样, 创新者才能以相对较少的劳动获得了较大的市场价值, 使创新者可以获得远高于生产成本的市场回报, 同时消费者也获得大量的消费者剩余, 从而实现了生产者和消费者双赢的格局。当然在对剩余价值的分配中, 不能否认的是, 由于资本家在生产关系中所处的有利地位, 使得他们成为最大的受益者。但是创新者本身虽然受到了剥削, 但是必须从中获得一定的剩余价值, 否则就会出现激励不足, 从而其他人都无法进一步获得剩余价值。创新劳动不是在 “分蛋糕”, 而是在 “做蛋糕”, 创新者通过把蛋糕做大, 最终使所有人都可以受益, 正是创新者带来的巨大剩余价值推动了这个世界的发展。所以尊重创新劳动, 就必须体现在让创新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上。
2 创新劳动是人的本质特征
人之所以高于其他动物, 在马克思看来是因为劳动。马克思说: “可以根据意识、宗教或随便别的什么来区分人和动物。一旦人们开始生产他们所必需的物质生活资料的时候……他们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1]。”这里马克思肯定了人和动物的区别就在于人类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可以对外在物质环境进行自觉的能动的活动, 动物则只是被动的、消极的适应环境, 不能进行有意识的劳动。人就是在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不断地强化人的本质力量并完善人的本质。马克思虽然肯定了只有在劳动的基础之上, 人的本质才能表现出来, 也只有在现实的社会实践活动中, 人才能作为真正的人而存在和发展, 但是对于创新劳动还未给予足够的重视。
由于时代的限制, 马克思所在的19 世纪还无法深入的了解创新在劳动中的价值, 不过他已经是那个时代最早认识到技术创新是经济发展与竞争的重要推动力的经济学家。熊彼特正是在马克思有关技术进步在长期增长中的核心作用那里得到了有关技术创新的最初启示, 在1912 年出版的 《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提出了 “创新”一词。但是在西方主流理论中, 为了替资本辩护, 仅仅把人当做生产要素的一种, 长期忽视人的创新劳动在生产中的核心地位, 使得熊彼特创新理论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伴随着20 世纪90 年代美国新经济的崛起, 创新劳动在全球才获得普遍的重视, 各国纷纷制定了各种促进创新的政策, 特别是关注教育领域, 努力设法提高人的创新能力。随着大学教育的日益普及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 创新劳动已经不再是属于少数人的专利, 正在逐步成为衡量大多数人劳动能力的标准。在21 世纪的今天, 如果一个人无法进行创造性的劳动, 必然要落后于他的时代。
所以能否进行创新劳动充分展示了人的本质, 已经不仅仅是人和其他动物之间的本质差异, 而且正在成为人与人之间的最大区别。人之所以是人, 不再局限于可以进行简单的体力劳动, 而是可以进行创造性劳动, 这两者之间的巨大差异决定了人类必然高于动物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根本不同。随着劳动过程的深化和对人劳动素质要求的提高, 使得这种差异必然会不断加深, 如果不承认这种差异的重要性, 那么就是对人最本质特征的忽视。可见, 人的特征在于能够主体性、创造性、能动性地改造世界, 这种创造性的实践活动既把人与动物区别开来, 也是人成为自身的根据。
3 创新劳动是人的内在需求
没有谁天生热爱劳动, 特别是为了生存不得不进行的重复劳动, 人们总是千方百计的进行逃避被当成工具的 “异化”劳动。可以说, 现阶段这种劳动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一种负担, 甚至是一种痛苦, 如果没有生存的压力, 人们更愿意选择闲暇。马克思认为到了共产主义社会, 劳动才能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 但是共产主义的实现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 创新劳动虽然还不能成为完全自由的劳动, 但是比传统的劳动能够使人拥有更多的自主性和获得更大的剩余价值, 不管是从物质上还是精神上都可以给人更多的满足。
人的本性中本来就有 “喜新厌旧”的倾向, 或者说是 “好奇心”, 无论多么富裕的生活, 如果只是简单的重复都会让人感觉无聊, 对于未知领域的好奇和探索是人与生俱来的本性, 创新劳动的过程就是人的探索天性不断得到释放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 人的内在需要获得了满足, 并从中得到了快乐。甚至可以说, 创造的快乐是人的最大快乐, 没有什么快乐比得上创造的快乐。只不过以前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 无法满足人们的创新需求, 或者说, 正是由于人们的创新需求没有得到充分释放, 导致了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的一生就是人的劳动活动本身, 创新劳动就是人的本性的自我创造、自由生成的过程。
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 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在生存的基本需要满足以后, 自我实现的需要会越来越强烈。人们将会越来越要求凸显自身的个性化和价值追求, 而不是简单的满足于大众化的温饱或者小康。这一方面会不断地促进各种创新性商品的层出不穷, 另一方面也会激发人们对自身创新潜能开发。创新劳动不仅可以满足人们的生存需要, 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创新劳动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人和其他动物不同, 人会思考, 在所有的动物中, 只有人会思考自身活着的价值和存在的意义, 而不是盲目的生活。这就决定了人必然要以某种方式证明自己的独特性, 只有通过不同于其他人的劳动, 才是向社会证明自身的才能和与众不同的最好方式, 这就离不开创新劳动。人自始至终都在通过创新劳动创造着生命的特质, 并无始无终地扩展自己的需求。创新劳动正在逐渐成为这个时代的最强音, 体现了人类追求超越自身的内在需求。
4 创新劳动是人的核心价值
对于个人价值的讨论, 自古就有。孔子注重的是 “从心所欲不逾矩”, 老子注重的是 “道法自然”, 不管是内在的规矩还是自然的无为, 强调过度就都是对人创造性的一种束缚, 创新就是要不拘一格, 突破原有的框架。康德在同样注重 “内心道德律”的同时, 也仰望 “头顶的星空”, 他不仅开启了德国古典哲学, 同时也是一个天文学家, 对内在和外在世界的探索同样注重。个人的道德自律固然可敬, 但是严格的自律并不是人存在的目的, 它只是一个前提和条件, 人的真正的价值不在 “自律”而在能够 “利人”。马克思认为: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 在其现实性上, 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这也就意味着, 人是社会性的动物, 人的自我价值只有通过人的社会价值才能表现出来, 人的核心价值不仅在于自我的完善, 更在于为人类社会做贡献。人活着的最终目的是超越人本身, 实现外在价值的创新, 才能证明自身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由于创新劳动具有很强的外部性, 追随者或者模仿者往往也能从中受益, 这使得创新劳动者为社会创造的价值一般都远远大于自身所获得的回报, 从奉献的角度来说, 创新者对社会进步的贡献远超过其他人。而且不是所有的创新劳动都能成功, 创新经常意味着各种风险, 最后的结果很有可能是一无所获, 创新者不得不独自面对失败的痛苦和损失。这就要求创新者不仅要有对价值创造的渴求, 更要有惊人的勇气和毅力。所以创新劳动不仅仅是人的一种本质需求, 更是一种高贵品质, 是人核心价值的体现。
科学哲学家拉卡托斯认为科学体系是由 “硬核”和 “保护带”两个部分构成的, 人的价值体系也是一样, 处于 “硬核”部分的价值观念统帅处于“保护带”的价值观念。“硬核”部分的价值观念应该反映人与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因为它是社会生活最主要、最根本的关系, 其中创新劳动又是居于关键地位的劳动关系, 反映了一个社会对于人核心价值的认识, 决定了人们在社会中的其他价值观。中国传统价值体系最大的问题就是创新劳动观念的缺失, 过于重视人的社会地位观念, 把 “仕途”而非“创新劳动” 作为个人价值的最大体现, 形成了“官本位” 的顽疾, 给社会带来不了什么切实价值的同时, 反而成为沉重的历史包袱。当前社会普遍还弥漫着一种金钱价值观, 把金钱作为衡量人价值高低的标准, 形成了马克思所说的 “货币拜物教”, 同样危害不浅。只有在价值观念建设中树立积极向上的创新劳动观念, 把创新劳动作为人最核心的价值, 才能有效地与这些错误的价值观作斗争, 从而把整个社会的价值走向引导在一个正确的方向。
5 创新劳动是人的自由发展
创新劳动和自由紧密相连, 创新劳动一方面必须以自由为前提, 没有自由就没有创新劳动, 自由是创新劳动的基础; 另一方面创新劳动是自由的体现, 可以使人无限地接近自由。在伊赛亚·伯林对两种自由的理解中, 消极自由是一种不让别人妨碍自己的选择为要旨的自由, 积极自由是去做的自由, 不管是消极自由涉及的机会, 还是积极自由涉及的能力和资源, 对于创新劳动而言都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消极自由, 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都无法保障, 凡事都受到控制和干涉, 这种情形只能像古代的奴隶一样从事重复劳动, 根本没有创新劳动的意愿。因此, 消极自由对于创新劳动是必须的前提条件。但是只有消极自由并不一定会导致个人的创新劳动, 只是被动的可以 “不做”, 同样可能无所作为。只有在积极自由中, 人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和改造世界, 努力的成为自己的主人。但是不是个人拥有积极自由就一定会产生创新劳动, “去做”的内容存在无限的可能性, 创新劳动只是个人积极自由的一种高层次的体现。
创新劳动不仅包涵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 是个人自由的体现, 并且个人自由也只有通过人们不断地创新劳动才能获得。马克思曾经说过: “自由王国只是在由必需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才开始; 因而按照事物的本性来说, 它存在于真正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在这个必然王国的彼岸, 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 真正的自由王国, 就开始了。但是, 这个自由王国只有建立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 才能繁荣起来”[3]。从马克思的 “必然王国”到 “自由王国”的前提是人类彻底摆脱了外在的一切束缚, 得到了全面的自由发展, 这是一个巨大的峡谷, 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之中, 我们离不开劳动, 因为劳动是必然王国, 人不能脱离物质生产劳动而追求虚妄的自由, 自由的实现必然是由一点一滴的劳动汇聚而成。
在各种劳动形式中, 最能体现人的自由并能给予人自由的就是创新劳动。马克思曾经给予技术创新高度评价, 认为对于技术创新不能自从其创造的使用价值来理解, 相反, 是因为它们展示了人的本质力量才有价值, 它们 “创造着具有丰富的全面而深刻感觉的人”, “是人的一切感觉和特性的彻底解放”[4]。因为创新劳动需要个人的自由发挥, 充分体现了人在生产要素中的核心地位, 发挥出了人的主观能动性, 是到达自由王国有效途径, 实现了人从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的过渡。所以创新劳动可以是连接必然王国和自由王国的桥梁, 在这个必然王国通向自由王国的中间阶段中, 人可以通过创新劳动不断地接近自由王国。如果说自由的最高境界是不断超越的话, 那么创新劳动就代表着人们对自由的追求和实现, 是自由的最高境界。
最后, 一切创新劳动都要围绕人开展。不管是微观层面的技术创新还是宏观层面的制度创新, 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创新, 离开了人的创新, 一切都无从谈起。创新劳动的出发点是人, 创新劳动的目的也还是人。不仅是一切创新劳动要围绕人的创新, 而且任何创新劳动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们不可以为了创新而创新, 忽视了它对于人的意义, 创新劳动就是这个时代对于每个人的要求和定义。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4
2.个人劳动合同参考 篇二
关键词:个人;借款合同;借条;实践性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提供借款”这一支付行为的有无才是证明借款事实成立的关键,然而这一结论的得出也给个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的处理带来了诸多的问题。第一,贷款人持有的借条是有什么样的法律意义,借条在当事人风险的防范中有什么作用;第二,“提供借款”这一行为是借款合同的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贷款人支付部分借款是否会构成根本违约,此时贷款人和借款人的风险应当如何防范;第三,这种规定是实践性的还是诺成性的,应如何认定,到底是维护了当事人的信赖利益,还是增加了当事人履行合同的风险。其次是,对《合同法》第210条进行分析,明确其实践性或是诺成性的规定,在当代司法环境下应如何适用,才能在坚持司法自治原则的前提下,保护特殊利益的同时,防范风险,维护当事人双方的信赖利益。
二、个人之间借款合同风险的分析
1.借条性质的界定
在案件中如果不能正确认定借条的性质将会带来诸多风险,比如:其一,如果贷款人确实已经提供借款,而没有相关人证物证能证明“提供借款”这一事实,作为一个注重人事感情的国家,这种情况是个人借款的常有形态,此时如果借款人否认接受款项的事实,那贷款人的权利应如何维护。其二,在大多数的个人民间借款中,即使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下,考虑到借条最普遍的存在形式,如果借条真实有效,就作为认定借款事实的依据,这也是不合理的,因为也有很多借条不是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情况下所写的,进而也会损害借款人的利益。然而关于个人借款合同中借条的性质,法律规范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界也各执一词,有的学者认为,借条不是借款合同,出具借条这一法律行为的实质是规定借款人按约定利息和期限返还本息,而出借人则享有相应的权利。并且指出只要出借人出示的借条是真实有效的,他就完成了举证责任,证明他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中“提供借款”的义务。有的学者则认为借条仅是借款合同成立的依据,合同生效与否还需举证“提供借款”这一事实,尤其是对于大额借款,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相关证据,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笔者认为,对于借条性质的认定,可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对于一般的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仅是传统意义上一般消费性的借贷,而不是民间资本的借贷,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明确,如果借条真实有效,则可直接根据交易习惯认定借款合同的生效,不需要贷款人再证明“提供借款”这一事实。如果借款人提出异议,如确实存在乘人之危、胁迫等情形,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借款人负举证责任。第二是,对于复杂的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也普遍存在着融通资本的性质,当事人有极大的营利性目的,此时如果将借条直接认定为构成借款事实的法律依据,则会损害借款人的利益,因此还需要贷款人“提供借款”的证明,同时也要综合考量借贷的起因、用途,借款人的出借能力、还款人的还款能力,出借人交付的时间、地点及交付方式等等。
2.个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性质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实践性抑或诺成性特点,在我国法律已明确,即《合同法》第210条的规定,然而在适用上的模棱两可,使当事人承担了不必要的风险。第一,这一规定没有明确“提供借款”是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如果是成立条件,则无形中扩大了对贷款人权益的保护,即使在贷款人不履行承诺或是部分提供借款,损害借款人利益的情形下,借款人也没有任何依据维护权益。第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并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将个人借款合同界定为实践性合同,尤其在当代有偿的、资本融通性质的个人借款合同中,合同的实践性势必会损害借款人的利益,亟需融资的借款人无任何依据能请求贷款人交付借款,只能等待贷款人主动提供借款,难以达成起初欲签订借款合同的目的。第三,如果将个人借款合同界定为诺成性合同,使贷款人在提供借款前没有考虑斟酌的机会,则在欠发达地区、小额的、人情性质的个人借款合同势必也会损害借款人的利益,没有保护特殊的群体的权利。因此在个人借款合同迅速发展的今天,明确界定个人借款合同的实践性或诺成性性质势在必行。
三、个人之间借款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
1.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从立法上来讲,个人之间借款合同所呈现的风险与法律规范的缺失、模糊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法律规范的完善至关重要。应明确将个人之间借款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并将“提供借款”界定为合同的成立条件,同时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实践性的约定。随着金融经济的发展,个人之间借款合同日益商业化,有偿性的商业化资本借贷也成为主要形式;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尊重合同自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顺应金融经济交易习惯的形成,将个人之间借款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再在制度上进行设计,保护少数存在的个人之间借款合同特殊贷款人的利益,已成为大势所趋。
2.完善司法审判
由于现阶段个人之间借款合同法律规范的不足,司法审判在个人借款合同纠纷的处理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现有司法规范的框架下,应审慎认定借条的证据效力。第一,一般情况下应将借条作为认定借款事实成立的依据,只有在重大的、复杂的借款合同案件中需要贷款人证明其“提供借款”的事实。针对当事人依据借条起诉还款的纠纷,应否经借条作为认定借款事实发生的依据,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第二,审慎分配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提出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反驳证据予以证明。第三,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尤其是在大额贷款合同中,要综合考量债权债务人的关系、交易习惯、证人证言的可信度等方面,提高法官的业务专业素质,兼顾司法效率与公平。
3.乡镇企业劳动合同参考 篇三
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市劳动局制用人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为 期限的补偿办法》的规定(京劳关发〈1995〉45号),获得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给欢欣鼓舞方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按照*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京劳关发〈1995〉163号)执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 。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市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员(签章)
4.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参考样本) 篇四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参考样本)
用人单位名称: 地 址: 联系人和电话:
劳动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岗位:
入职日期: 年 月 日 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 解除日期: 年 月 日 本单位工作年限:(其中依法合并计入的年限为 年 个月)
依据的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 条第 款第 项 终止原因(打√)
□劳动合同期满或工作任务完成 □劳动者死亡或失踪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破产 □用人单位停业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签 收 人:
5.个人劳动合同参考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与职业病危害的发生,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和谐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安全健康放在首位,完善和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与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开展以“查找隐患、平等协商、签订协议、跟踪落实、持续改进”为基本内容的工会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建立企业行政与工会就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定期协商沟通的机制,不断改善职工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本集体合同由企业方与职工代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企业方(企业法人代表)与职工方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本集体合同签订后,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五条 本集体合同所指的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 1.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2.劳动安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3.安全操作规程; 4.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5.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6.职业病危害防护; 7.劳动安全卫生培训; 8.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9.工作时间与休息;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11.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条 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维护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合法权益。
职工有依法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遵守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 企业依法设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好劳动安全卫生承诺责任状。
第八条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技术工艺规程、机械设备使用维护规程,制定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严格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九条 企业给职工创造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每年年初制订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并及时提供安全生产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代表职工监督实施情况。
第十条 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安全隐患、危险源点档案。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帐,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教育;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教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防护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工伤事故案例教育;易发生事故隐患的岗位及危险源点预防控制教育;防暑降温教育;安全操作规程、技术工艺规程、机械设备使用维护规程教育;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教育等。未经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十一条 企业支持工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企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检查,行政、工会双方每月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大检查;各职能部门不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企业各生产单位坚持每日检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企业根据各工种岗位的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教育职工正确使用。行政有权执行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拒绝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上岗操作, 查处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
企业按国家规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每月发放有毒有害津贴,对特殊岗位提供保健补助食品。
第十五条企业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在涉及职业病危害岗位和作业场所设臵明显的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防护措施,定期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有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并向职工公布。对粉尘、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点,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企业对直接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安排到具有资质的职业病防治检查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不适应在原岗位工作的,及时调离原岗位。
对其他岗位的职工,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职工身体健康。职工离开企业时,企业应如实、无偿告知职工的健康状况,并提供加盖公章的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第十七条企业依法参加职工工伤保险,及时申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职工因工伤亡或患职业病,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八条 企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第十九条 企业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企业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企业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第二十条 企业应根据夏季特点,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防暑降温用品,合理安排生产工作时间,教育职工掌握预防中暑知识和急救办法,并按时足额发放高温补贴。
第三章 工会与职工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工会应参加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和修改过程,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重大问题,履行职工(代表)大会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企业每年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协助企业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以及事故责任者给予惩处。
第二十四条 工会支持企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认真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每季定期检查、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
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行政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企业行政方面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发生职工因工伤亡、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劳动安全事故,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会积极协助行政落实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竞赛”、“安全知识竞赛”、“职业病防治周”、“安全技能比武”等活动及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
第二十六条 工会应组织职工积极参与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对职工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督促企业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的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抢救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职工依法有权拒绝企业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企业不得因此对其刁难或打击报复,不得降低职工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应急措施后迅速撤离作业场所。
企业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第三十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企业或工会,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企业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集体合同自签订期之日起,企业和工会依法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季一次。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工会将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集体合同履行的检查情况。
第三十四条 在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或部门,对事故隐患没有按规定限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由行政方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责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企业和工会对其联合检查验收合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经企业与职工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同时报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上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集体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第三十七条 本集体合同期限为年(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集体合同期满前九十日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签或续签的要求。第三十八条 本集体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可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企业方(企业印章): 职工方(工会印章): 法定代表人: 工会主席:
年 月 日 年 月
6.加盟合同参考 篇六
被特许者:(以下简称乙方)
常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加盟店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特许乙方在省市区街号开设xx加盟店,专门经营由xx统一开发和配送的xx产品。甲乙双方就加盟事宜,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就特许经营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以下事项,以便共同遵守:
一、特许授权:
1.1甲方特许乙方在省市区街号开设xx加盟店,专门经营由xx统一开发和配送的xx产品。甲方保证乙方在该区域(该区域主要指狭义的商业圈,在这个范围内,步行消费者愿意到该店消费的最长距离,这段距离所形成的一个区域范围。而不以国家行政地理区域为划分)。享有独家加盟的权益,甲方不擅自授权第三方在该区域加盟xx。乙方无权设立分支机构或授与他人加盟,若需发展扩大增设分店,必须向甲方申请。
1.2甲方所注册的商标、文字,相关的网络等知识产权,以及产品申请专利及非专利技术,所属权永久性归xx餐厅所有,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1.3甲方将其所有的“xx”商标、产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根据以本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许可乙方使用,乙方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在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加盟餐饮的经营活动,甲方所倡导的经营理念,独创的装修风格及产品制作技术,乙方不得透露或复制给他人使用。
1.4甲方特许乙方必须经营xx产品,乙方不得借xx商标来销售或变相经营其他商家商品(有利于推动xx餐饮发展的辅助商品,需事先征得xx总部同意,同时严禁乙方擅自变相加工或出售乙方的配送产品)。
二、特许经营加盟费及保证金
2.1甲方特许加盟费为人民币8万元。本合同订立后,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该款项。
2.2保证金为人民币4万元,本合同订立后三日内,乙方须向甲方缴纳此款项。三年后如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甲方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若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有权终止本合同及追讨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且不退乙方已缴纳的特许加盟费用。
2.3乙方须在本合同订立后三日内将特许经营加盟费和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2.4甲方帐户所在地为: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根据xx的视觉识别系统,为乙方免费提供店面规划、设计。但装修期间所有发生的工时费、材料费以及其它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3.2甲方前往乙方考察加盟店面地址,甲方派出的工作人员所产生的交通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3.3甲方负责乙方两名以上员工的技术培训工作,培训期间员工的食宿由甲方负责(培训地点在四川绵阳总部)。
3.4甲方协助乙方对员工进行xx企业文化的培训,并不定期的检查乙方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3.5甲方协助乙方该加盟店的人事管理,协助该店的主要员工招聘和委任工作。
3.6甲方全权负责签定店铺租赁合同,乙方不得私自与店铺租赁方签约该合同。
3.7甲方有权过问或审核乙方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3.8甲方总部,开发、推出的新产品、试验成功后,应向乙方免费推荐。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装修风格对经营场进行装修改造,使其达到甲方验收标准,具备xx一贯的视觉装修风格,方可开业。
4.2乙方开业甲方可派出两名技术人员配合协助乙方经营一个月,甲方人员工资由乙方支付,以档案工资为准(工程部人员适用该条),乙方负责甲方员工的食宿及安全问题。
4.3在经营过程中,乙方必须遵照甲方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合法经营,必须维护甲方企业形象,弘扬企业文化。
4.5乙方经济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安全事故、员工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经营中所遇到的困难及客人建议及时反馈给甲方。
4.6为了保证甲方的品牌技术标准化,乙方必须从甲方处购买指定产品及原材料半成品,甲方加工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以区域来界定(在四川省内甲方不收取配送产品的运输费用,在四川省外,甲方以现行的物流价格为标准收取运输费用)。
五、视觉权威资料及广告宣传费用约定:
5.1乙方加盟甲方xx,甲方将免费颁发《特许加盟书》,以及提供相关企业认证标准。
5.2乙方在加盟区域进行xx广告宣传,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将免费协助乙方做好宣传资料的设计事务。但其产生的实物制作费用及其运输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3根据xx视觉识别系统,乙方需要制作相关的视觉效果,xx总部可免费提供设计样稿,但其产生的实物制作费用及其运输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4甲方如参加展销性质的相关推广会,所产生的展销费用,甲方将统一依据直营店和加盟店的总和店数,一视同仁,平均分摊该费用。
六、乙方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赔偿金:
6.1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它商标组合使用;
6.2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6.3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6.4乙方降低服务质量或产品(商品)质量,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
6.5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体系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7.委外合同参考 篇七
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供需双方同意签订该购销合同:
一、价格条款:详见附表1《XXXX报价单》
1、价格需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调整,如有调整,提出方须提前半个月提出并附《价格调整单》,经双方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2、采购量和金额以《XXX订单》为准,《XXXX订单》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
二、质量要求:
1、供方向需方所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具体质量标准详见附件2《有限公司委外加工XXXX质量要求》。
2、为减少因质量原因引起的损失,供方保留一个月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后期随需求量增长同比增加质保金,合同终止后六个月退还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三、产品使用商标授权
1、供方为需方生产的产品应当使用需方指定商标,包括背面喷码和包装,喷码字样由需方提供,包装以双方确认的实样为准。
2、供方不得将需方商标用于不供应给需方的任何产品,也不得利用该商标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
3、使用需方商标的产品必须全部由需方负责销售,供方不能销售、使用需方商标的产品。
四、订货、交货与付款
1、需方以《订货单》形式向供方订货,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2、供方应按需方交期要求交货,如有异议,双方协商确定;
3、货到验收合格后,双方对账无误、单据齐全,次月20号左右结算上月货款,但不包括供方给需方的质量保证金。
五、产品运输
1、供方负责将货物运送至需方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XXXX需方仓库。
2、供方保证货物完好无损送达需方指定地点,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
六、验收条款
1、在供方将产品运送到达需方所在地时,需方应及时指派专人对货物进行通常的质量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包装以及外观状态);
2、需方对货物的通常验收期限为收到货物的二日内完成;
3、需方认为货物有质量问题时,需方应在验收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异议,并可以要求供方给予调换、返工或退货;
4、用户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存在通常质量验收内容以外的质量问题,并且不符合双方约定标准的,需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质量异常报告,供方应在两日之内给予答复、处理。有关费用由供方自行承担。
七、供方责任:
1、需方正常履行合同期间,供方应对需方保证货物的品种和品质,若因供方提供的货源所引起需方产品的质量事故,供方应承担由此造成需方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2、供方违背本合同第三条商标使用和销售规定的,则视为供方严重违约,需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全部货款和质保金,并要求供方赔偿损失至少伍拾万元;
3、供方应对需方操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电话或现场)及不定期的技术交流;
4、供方应向需方提供必要的新产品、新工艺;并随市场行情的变化,需方应享受供方在南浔地区所提供的最优惠价。
八、需方责任:
1、需方应当保证其所使用的商标享有法定使用权;
2、供方正常履行合同期间,需方应按约定期限如期结付货款。
3、本合同属供方商业机密,需方不得外泄。
九、商业守则
1、供需双方在合作期间及前后,如发现供方向需方工作人员提回扣、送礼品、礼金卡等贿赂行为的,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购销合同,并扣除供方的质保金或货款作为处罚。
2、供需双方在合作期间及前后,供方擅自向需方请洗浴、洗脚及其它贿赂行为等情况的,则视作违反公司纪律,供方应承担相应责任,需方有权扣除供方的货款或质保金作为处罚;需方工作人员应受到公司通报批评和严厉处罚。
3、一旦发现需方工作人员向供方索要礼金、回扣等情节,供方向需方(主管部门或总经理)举报并有证据确认情况属实的,需方应适当奖励供方。需方工作人员如犯有贿赂行为的,则分别给予罚款、撤职、开除、甚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其它:
1、纠纷解决方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2、合作协议及附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贰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一、合同期限及附件:
1、本合同有效期 壹 年,自 月日至 月日止。在本合同期满
前一个月,双方另行协商本合同是否续展,如双方一致同意续展,则另签合同。如履行合同过程中需要修改,需经双方签章,否由视同无效。
2、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1:《XXXX报价单》
8.施工合同参考 篇八
承包人(乙方):
甲方经竞争性谈判,确定乙方承接甲方辖区内的环境整治施工。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贵阳市2xxx年度“新型社区,温馨家园”社区公益事业建设工程项目(对照批复文件注明具体项目名称)工程地点:社区辖区内
工程内容:(对照批复文件中项目确定内容)
资金来源:市、区财政匹配
二、工程承包范围
竞争性谈判中项目预算报告(表)内容和方案图纸所列各项内容(详见附件)。
三、合同工期
按照市、区统一安排部署,乙方须于2xxx年月日(以乙方在竞争性谈判中承诺的日期为准)前完工。
四、合同价款、支付
(一)合同价款:乙方己完全知悉该项目的全部施工内容,并于签约前现场踏勘,双方约定本合同价款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各项目投资规模金额以内,以审计(评审)部门出具的结算评审意见中审定金额下浮%(以乙方在竞争性谈判中承诺的下浮率为准)为准,据实超出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各项目投资规模金额部分不计。
(二)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乙方进场施工十日内,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20%;经各级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甲方支付结算工程款的75%,余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五、结算编制原则
(一)项目结算编制应按照“一目一档”要求,与概算批复项目一一对应,单独编制结算书。
(二)对于有第三方出资的项目,编制的结算书应包含所有建设内容,全面、真实地反映项目总造价。
(三)结算书应严格套用《贵州省工程计价定额》(版)对应子目进行编制,对无定额子目的才可采用市场价,否则不予认可。
(四)结算编制依据应执行下列规定:
1.《贵州省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市场价(应提供单价分析)等;
2.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调整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的通知》(黔建建通〔〕564号);
3.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调整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税率的通知》(黔建建通〔〕271号);
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有关问题的综合解释》(黔建施通〔〕285号);
5.主要材料价格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xxx年第2期)计取及调整,造价信息中没有的主要材料由相关单位共同市场询价确定;辅材不予调整。
六、材料设备供应
承包人负责工程的全部材料设备采购。
七、安全施工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操作规程;安全、文明规范施工,作好相关安全工作,按建设施工合同范本中《通用条款》执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害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将水电接至施工场地。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
5.由甲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际要求:由发包人现场代表交验并以书面形式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由甲方主持。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以书面形式提交保护要求和内容。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二)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周提交当周工程进度和下周施工进度的安排和计划。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照施工现场的要求,甲方给予协调配合。
3.需乙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等手续:按建设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执行。
4.己完工程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己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如有损坏,乙方负责修复。
5.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甲方要求进行,如要移动、移位加固等费用及手续由甲方承担办理。
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施工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
7.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九、质量及验收
(一)乙方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强制条例等的要求施工,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建设质量验收标准。
(二)甲方现场监督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量签证,图纸设计变更签证手续。
(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为基础、沟槽开挖验收,由甲方主持中间验收。
(四)竣工验收:本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后,乙方提供竣工图叁份。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一)乙方需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开展工程施工。
1.甲方按国家颁发的现行有关验收标准和验收规范进行验收评定。如有质量未达到以上要求的,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并视其情况轻重,由甲方对乙方处总价5%以下的违约金,返工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2.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交工验收,每超过工期一天按工程结算金额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工期提前不奖。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其他
9.公司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篇九
甲方:
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工会和公司双方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公司工会(下称“工会”)是公司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合同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法人代表签订。签订本合同必须经由工会和公司双方进行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
第四条平等协商和签订本合同,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权利与义务统一和兼顾国家、公司、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各项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工会依法指导职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商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第七条本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本合同对公司和公司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九条本公司职工依法根据平等、自愿原则与公司确立劳动关系。公司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十条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提供。公司制订和修改合同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并在合同签订前5天内将合同文本交与职工。
工会要帮助、指导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公司和职工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被变更对方如有异议,可要求工会予以调解。
第二章用工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招聘职工必须在本合同的规范下,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须在职工上岗之前订立;已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补签劳动合同。职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有工会代表在场。
第十三条聘用职工,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2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订立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件。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合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依法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8年,或者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以上,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末满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延续至任职期或者哺乳期满为止。当事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的除外。
第三章工资、福利及津贴
第十七条公司遵照按劳分配与同工同酬原则,建立公司工资制度。同时,根据职工工作业绩,建立资金制度,奖金标准占工资总额的20-30%。
公司通过对各工种和岗位的劳动条件、实际劳动消耗量以及对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等诸因素进行劳动评价,分别确定公司的工资标准和职工的工资报酬。
职工个人工资的确定,以职工本人劳动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同一工种和岗位上工作的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十九条公司于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月工资报酬。第二十条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上本市企业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劳动力资源变动状况和企业经济效益等情况,经征求职工意见,向企业提出本调整工资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工资增长机制,工资增长应坚持公司行政与工会集体协商谈判的方式,制定增资方案,决定增资手段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对于计件工资报酬,企业根据工作物等级、劳动定额等因素,合理地确定计件单价和分配办法,并定期予以修改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会同工会制定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市政府颁布的当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加浮20-50%。
(二)系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得的实得货币工资。
(三)不包括职工延长工作时间(下称“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公司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职工每月实得工资报酬不得不低于本条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公司提取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工资管理及工资支付等事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加强精神文明精神,为改善职工福利创造条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福利和文化活动设施。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发放各类津贴。
第二十七条对于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报酬,公司不得克扣或拖延。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八条公司依法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对于因生产特点决定,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公司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公司因生产经营所需安排加班加点的,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一)每次加班加点均应事先提出理由,确定工作量和投入人数,并征得工会同意。
(二)依法向职工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三)对实行计件工资(含全额计件)的职工,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第三十条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或者制度性的加班加点,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职工予以抵制。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法保障职工的各类休息和休假。公司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依法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标准,可由公司会同工会另行商定。
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同时,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三十三条公司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危险物品管理,均须符合国家有关工厂安全生产的规定。
公司施工现场、各类脚手架板、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均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技术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健全粉尘、毒物、物理有害因素的劳动卫生设施,并确保有关指标不超过预防医学的标准。
第三十五条公司按规定向从事有害有毒工作的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疗养机会及相关费用,每年应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工会依法支持公司进行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十六条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公司对女职工身体每隔2年进行一次专项体检,特殊工种每年检查一次。
第三十七条公司按不同工种的实际需要,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及落实每年盛夏的防暑降温措施。
第三十八条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公司应及时通过工会协助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第六章社会保险
第三十九条公司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逐步实行补充性保险。
公司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为全部在册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手续,支付应由自已承担的保险费用。
第四十条职工出现因工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死亡,或者患病、非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者退职退休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等情况,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公司应当协助该职工获得物质帮助,并按规定为该职工提供相应的待遇。
第七章合同责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工会与公司双方为加强合作和联系,保障集体合同的履行,建立以下制度:
(一)建立协商谈判制度,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双方各派代表就有关的重大事宜和职工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协商。必要时,亦可随时进行协商。协商决定的事项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行政办公会议(包括预备会议),应有工会主席或其授权的代表列席,并听取工会主席(代表)的意见。
(三)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活动,占用当月生产和工作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公司应予同意;工会委员会可邀请公司正、副职负责人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四)公司应依法按时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第四十二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非经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辞退。
第四十三条公司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清理、整顿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标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公司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四条公司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二)明确劳动纪律,加强协作,共同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工资制度、奖惩制度。
(四)生产和工作规程、劳动条件和标准。
(五)爱护公共财产,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四十五条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或者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企业依照或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惩处。
第四十六条对职工记功、记大功、晋级和配发奖金,拟对职工授予先进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会同公司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调解,60日内提出仲裁申请。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依法解决争议,不得激化矛盾。
第八章合同的履行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予以修改或者变更。
第五十六条双方在履行合同中,遇到下列情况可以解除、终止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的情况出现,使合同无法履行。
第五十七条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约定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第五十八条本合同期限为3年。视实际需要,每年可修订一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60日,双方经集体协商,应续签新的集体合同。
第五十九条对于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依法津、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亦无明文规定的,须由工会与公司协商解决。
第六十条本合同生效后,若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废、改、立,应依下列标准识别本合同的效力:
(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无溯及力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有溯及力的,依溯及力涉及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的规定优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的,依本合同执行;本合同的规定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依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正式签订后7日以内,公司应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分别由行政指派代表、职工推选代表组成,负责对本合同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在协商会议中通报。
第六十二条履行本合同期间,若遇公司发生合并、转让、分立等情况,本合同应对原全体职工有效至新集体合同签订;若合并、转让、分立后的用人尚未签订集体合同,则本合同自该用人单位发生产权变化生效时起一年内仍然有效。
第九章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公司违反集体合同,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职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劳动报酬,除在经济上予以补偿外,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直接责任人员违反集体合同并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工会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一)工会不履行集体合同义务,由有关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工会不承担经济责任。
(二)由于职工违反集体合同义务,按性质分别承担经济、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合同自报送劳动行政部门予以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六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存备案;一份报劳动行政部门;一份报上级工会。
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方:公司工会主席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10.林权抵押合同(参考版本) 篇十
抵押权人:(下称“甲方”)联系地址:
抵押人:(下称“乙方”)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乙双方、【】、【】公司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协议》,为确保【 】协议项下合同义务的履行,保障甲方权利的实现,乙方自愿提供抵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抵押物状况
1.1 抵押物:林权,即林地使用权及其林木(山林)所有权,抵押物详细信息/清单参见附件一,乙方将拥有的附件一列明的林权全部抵押给甲方,作为【 】履行协议项下义务的担保。
1.2 抵押期间,因抵押林木的安全防护管理等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
2.1 担保的范围包括【】在协议项下约定应当承担和支付的所有费用、甲方为实现协议约定权益与担保权益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及律师费等)、违约金(如有)以及乙方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第三条 抵押登记
3.1乙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甲方应当予以配合。抵押登记办理完毕的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登记证明凭证。
第四条 乙方应提交的文件
4.1 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文件交付给甲方:
4.1.1 乙方董事会、股东会同意以附件一所列林权进行抵押的有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全套决策文件;
4.1.2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其他文件。
如果乙方提交的以上文件为复印件,则须经乙方的法定代表人确认为真实、完整的文件,并加盖乙方公章。
第五条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5.1 甲方有权随时深入乙方现场检查抵押物安全、经营管理、财务等有关情况,并就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5.2 在本合同期内,抵押物因毁损灭失而获得保险赔偿时,甲方对该保险赔偿金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不足以清偿甲方债务的,甲方有权另行追偿。
5.3 甲方负责保管抵押物的林木保险单正本、抵押登记证、林权证等权证原件。如所抵押的林木有采伐证、木材运输证的,原件交由甲方保管。
5.4 乙方应当对抵押的林木购买保险,甲方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第六条 乙方的声明及保证 6.1 乙方向甲方声明并保证:
6.1.1乙方有权力、权利和能力将其拥有的上述林权依据本协议抵押给甲方;
6.1.2 乙方未在本协议项下拟抵押的林权上设立任何抵押或其他担保或其他形式的权利瑕疵;
6.1.3 抵押林权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争议; 6.1.4 抵押期间,乙方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
6.1.5 在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对抵押物进行任何形式的采伐,做好抵押林木的放火、防盗、防病虫害的预防工作,对林木安全负责,并承担林木毁损的全部责任。
第七条 乙方的承诺
在被担保债务获得完全清偿之前,非因甲方的原因可能导致或已导致林权价值明显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提供其他合法有效且价值足额的担保。
第八条
违约事件
8.1 下述每一事件及事项均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8.1.1 乙方擅自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林权(全部或部分),或对林权的任何部分设定或试图设定任何担保利益;
8.1.2乙方中止或停止营业或进入破产、清算、歇业或类似程序; 8.1.3 发生了涉及乙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等;
8.1.4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声明或保证被确认是不正确的、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承诺;
8.1.5 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或发生甲方认为将会影
响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任何其他事件。
8.2 一旦发生任何“违约事件”,甲方即有权宣布实施或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质权。
8.3 乙方逾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元/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9.1在甲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质权的过程中,甲方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动:
9.1.1甲方经完全自行判断认为合适的方式接手或进行与全部或任何林权有关的所有诉讼或仲裁程序,并履行、和解、解除或让步全部或任何林权或与之有关的权利主张;
9.1.2为实现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行使或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一切权利或行动。
9.2 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维权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鉴定费、保全费等。
第十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0.1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以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
11.1本合同壹式贰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11.2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11.3 甲方给予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等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并不应被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1.4 甲方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方,而无需取得乙方的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但经乙方与甲方协商同意的除外。
11.5 本合同双方互相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并发送至本合同首页列出的有关方的地址即视为送达。任何一方如变更其地址或传真,需及时通知对方。
各方之间的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后三(3)天即被视为送达;如以电传或图文传真发送,在发送方终端收到确认信号后即被视为送达。但乙方发给甲方的文件,则需在甲方实际收到后方可视为送达。
11.6 本合同双方应当对对方提供的任何注明为保密的信息及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以下无正文)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甲方: 授权代表:
11.劳动培训法律参考 篇十一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
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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