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2012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总结(共10篇)
1.荔波县2012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总结 篇一
芜湖县2017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7年度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根据省农机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皖农机计财〔2017〕31号)文件的要求,在《安徽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围绕“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的思路,结合我县农机化工作实际,制订我县2017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快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重点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作业机械化发展。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突出政策的引导性和稳定性,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合理分配和科学使用补贴资金,按照“稳定政策、突出重点”的原则,围绕主导产业和重点关键环节,科学选择符合农业生产实际的机具纳入我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规范政策实施,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信息公开,推进绩效考核,加强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全面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促进我县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资金安排 1.实施范围:芜湖县。
2.资金安排:2017年上级分配给我县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为700万元,当年补贴资金原则上当年使用,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参照《安徽省2013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1.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根据省农机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文件中“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加快推进敞开补贴”的文件精神和 “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的工作思路,结合我县农机化发展实际,确定今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6大类10个小类13个品目(见附件),并决定对入选我县所有品目的补贴机具试行全面敞开的补贴政策,单台补贴额低于500元的机具不予补贴。
对于2016年购置水稻插秧机、秧盘播种成套设备、捡拾压捆机、秸秆粉碎还田机、喷杆式喷雾机、风送式喷雾机、粮食烘干机和轮式拖拉机(80马力及以上)且未申请到补贴的,2017年可以继续申请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7年调整版)》执行。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5号)和农业部农机化司有关要求,自2016年12月1日起,不得销售安装“国二”柴油机的机具。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购置了安装“国二”柴油机的机具且在2017年敞开补贴范围的,其补贴办理时间不得超过2017年3月31日。围绕绿色发展需要,大力推广符合“国三”标准的绿色环保、先进适用的机具,对于安装“国二”柴油机机具的补贴,要严格执行政策要求,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并视情况向环保等相关部门报告。农机产销企业因未按照要求销售和宣传,所引起的责任纠纷和损失自行承担。2.补贴机具产品资质。
一是补贴机具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二是补贴 2
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3.补贴标准
今年我县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仍执行全省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额度详见《安徽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7年调整版)》。
四、补贴对象及规定
1.补贴对象: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个人包括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等。
2.补贴数量:原则上,每户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3台(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10台(套)。超过规定上限的,购机者要主动提出申请,经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为确保我县购机补贴工作顺利实施,县政府成立购机补贴领导组:
组 长:陈亨俊(县政府副县长)副组长:吴伟平(县农委主任)
顾玉才(县财政局局长)成 员:丁 锐(县政府办)
王 峰(县农委)
宋 文(县财政局)
张 龙(县财政局)
董道平(县农机局)
王益民(县农机局)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农机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董道平。
六、补贴操作程序
2017年我县继续实行“自主购机、带机申请、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户”的操作程序,具体流程如下:
(一)自主购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以年度为周期。自当年1月1日起至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完为止(以县农机局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公告为准),购机者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购机者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二)带机申请。购机者应及时携带所购机具、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一卡通”原件及大中型机具的合格证复印件等材料,到农机局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并应积极配合农机、财政等部门开展机具核查工作。凡享受购机补贴的农机具,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登记、上牌管理,不得擅自转让或转卖,严防违规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情况发生。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 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省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县农机局提供“一站式”服务,依次完成现场核对购机者资格、核实申请补贴机具、人机合影、登记建档、校对录入有关信息等工作,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4
做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对由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带机申请的,申请者可预约农机部门上门核实。
(三)资格确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定补贴资格。在补贴资金能满足补贴需求的情况下,按照到农机部门申请的先后顺序,即“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当场依次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今年我县试行全面敞开的补贴政策,对于今年购置了我县敞开补贴范围内的、因资金不足而未享受到补贴的机具,如符合省农机局2018年指导意见规定的,2018年可继续申请补贴,补贴额按照2018年的标准执行。
(四)信息公示。机具及购机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办理申请手续,同时按要求在县农机化网等网站进行公示。经对外公示7天后,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其补贴资格。
(五)资金结算。县农机局应及时整理好补贴对象资金结算统计表(含: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报废补贴资金)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清册。县农机局要确保补贴资金结算统计表和发放清册内容完整,对内容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六)资金兑付。县财政局通过惠民直达工程“一卡通”操作程序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补贴对象。其中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县财政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至经营组织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
七、部门分工、各司其职
县级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级实施指导意见,制订符合当地农机化发展实际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报市级农机、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对购机者提出的补贴申请组织审核,并按 5
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对单台补贴额度较高的机具,连续多年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以及享受补贴数量多、金额大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重点审核抽查。
县级农机部门: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严格按照政策要求规范实施;全面做好政策宣传;规范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做好补贴档案管理;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政策培训和廉政风险防控;开展农机购机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
县级财政部门:积极参与补贴政策的落实和监督工作;对补贴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兑付补贴资金;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八、工作措施
(一)统筹安排,优化资金使用管理。紧紧围绕稳定粮食生产、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和“一控两减三基本”等绿色发展要求,科学确定补贴范围,合理安排补贴资金,提升资金分配的精准性和指向性,既要突出补贴重点,又要兼顾资金规模,充分发挥补贴政策导向作用。鼓励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粮食烘干机械,加速推进粮食烘干机械化水平。县级财政部门积极参与补贴政策的落实和监督工作,及时对补贴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将资金兑付给补贴对象。
(二)提高认识,推进信息全面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提升我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水平,全程全面公开补贴机具范围、补贴标准、资金规模和实施进度、受益对象等信息,栏目设置清晰明了、容易查询,信息公开及时、全面、规范。
(三)强化督导,规范落实补贴政策。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绩效考核和督查中反馈的情况,作为重点进行调整和完善。对于安装“国 6
二”柴油机农机具的补贴政策,及时宣传到位。今年省局将对政策实施过程中信息公开、方案制定、档案管理等方面开展专项督导,进一步强化督导针对性,提升补贴政策实施规范化水平。
(四)完善制度,加强廉政风险管控。县农机、财政部门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完善决策机制,规范补贴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强化监督制约。抓好廉政风险管控,确保干部廉洁自律,保障政策规范运行。强化违规产销企业处理,按照农机、财政部门职责,严处失信违规企业,营造良好政策实施环境。
九、加强宣传,搞好服务
通过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及张贴公示(公告)等形式进行广泛深入宣传,让农户了解购机补贴政策、补贴条件、补贴机具种类、标准、申请程序及购机方式等。及时公布资金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地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为更好的方便群众,县农机局继续开通购机补贴服务热线(0553-8791037、0553-8791039),宣传补贴政策,解答疑问,充分尊重农民对机具的选择权。同时为更好地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设立购机补贴投诉电话:县监察局电话:8825738,县财政局电话:8811528,县农委电话:8811668,切实保护农民的权益。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芜湖县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6大类10个小类13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大类)(以下同)1.1耕地机械(小类)(以下同)
1.1.1旋耕机 1.1.2开沟机(器)2.种植施肥机械 2.1育苗机械设备
2.1.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2.2栽植机械
2.2.1水稻插秧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植保机械
3.1.1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3.1.2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式喷雾机)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4.1.2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2.1油菜籽收获机 4.3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3.1捡拾压捆机 4.4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4.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干燥机械
5.1.1粮食烘干机 6.动力机械 6.1拖拉机
6.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2.荔波县2012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总结 篇二
刘恒新在讲话中指出,2010年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总体上要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紧紧围绕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的目标来开展,以提高农机装备水平和农机化作业水平、改善装备结构、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拉动农机工业和服务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继续推进以主要粮食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为重点,兼顾油料作物、经济作物、畜牧业、渔业、林果业、设施农业以及丘陵山区农机化的发展,突出对先进实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和服务到位的机具的补贴。要进一步规范补贴操作程序,严格进行监管,充分尊重农民购买农机的自主权。
农业部确定201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范围将继续涵盖全国所有的农牧县区(场),继续向粮棉油种植大县、养殖业大县、血吸虫病防疫的区县、汶川地震重灾区、保护性耕作示范县,以及全国100个农机化示范区县倾斜。在补贴机具的种类上会有增加,就部级而言可能增加30个品目以上。补贴标准总体上继续执行30%的比例,适当提高一些品种的单机补贴上限。在补贴的操作方式上,继续执行5项基本制度,坚持差价购机、省级集中支付和部省两级选型等做法,同时要求确保机具质量,坚持资金提前拨付,让农民及早受益。
农业部农机推广总站提供的选型文件表明,2010年补贴农机选型范围略有变化。主要是增加了14.7~18.4 kW (20~25 hp)直联拖拉机,喂入量大于2 kg/s的全喂入自走轮式收割机列入了选型范围,挤奶机、储奶罐和冷藏罐等也予以纳入。对地域性特点较强的非通用类农业机械继续由各省级农机管理部门统一开展省级选型。
3.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探讨 篇三
关键词:农机购置补贴;农业机械化;惠农政策
1 我县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现状和作用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至今取得了明显的效果。2004年至今肃宁县共完成国家补贴资金1930万元,补贴机具5464台件,引导农民投入购机资金超过6400万元。截至2013年10月底,全县共拥有农机总动力69.3万千瓦,各类农机具两万余台(套)。
1.1 激发了农民的购机热情,农机具升级明显加快 在机补政策的推动下,我县农民购机积极性明显提高,有力地提高了农机装备水平。近几年来新型农机具更新换代大大加快,现我县大中型拖拉机保有量达到1061台,联合收割机保有量达到1392台。同时农业机械化结构由原来单一的粮食生产,扩展到畜牧业、大棚蔬菜等多个领域。
1.2 购机主体由单户向合作组织转变 置办农机的主体正在从单个农户逐步向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组织转变。截至2013年上半年,我县就已有资产50万元以上的农机大户62户、农机合作社3个。农机合作组织的呈现和蓬勃开展,对农业机械的置办起了促进作用。
1.3 由传统农业机械向先进、环保机械转变 随着农机普及率的进步以及农民运营效益的增长,农民置办的农机具从农田基础建设机械、种植机械、耕整地机械等传统农用机械,逐步转向了更先进、更环保的农业机械,由种植业扩展到养殖业、畜牧业。如保鲜设备和畜牧业养殖机械等的需求量均有所添加。
1.4 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新机具新技术在我县大面积的推广和应用,节省了农时,减轻了劳动强度,提高了生产效率,解放了生产力,增加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
2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1 有些机具价格偏高 虽然国家给予了一定的补贴,但有些大型机具的价格较高,相对普通农户的购买力来说有点偏高,不利于广泛范围推广。
2.2 机具售价不透明 农业部曾发文要求农机企业承诺补贴产品销售给农民,且不得高于同一地区该产品的市场价。但仍有不少农机企业在上报最高限价时,故意提高机具价格,致使价格在剔除补贴额度后,仍居于高位,使本就有限的补贴空间被挤压,盘剥了农民应得的政策优惠。
2.3 农机补贴产品售后服务不尽人意 有些农机企业和指定经销商的服务意识较差,缺乏有效的跟踪服务,在售后服务、机械维修等方面的工作未得到应有的加强。尤其是在农业生产关键时节,机具的零部件供应不到位,机具损坏后得不到及时修理,贻误农时。
2.4 补贴目录发布迟 每年农机购置补贴方案是自上而上层层下达,配套的补贴构造、补贴资金和补贴产品目录都有所调整,加之地方主管部门的衔接,补贴方案发布往往被延后,与农户正常消费无法衔接,致使影响到农户春耕。
2.5 购机受存款规模、时间差限制 目前农民购置农机的资金来源主要有自筹、借贷和补贴三种渠道。农机大户与农业合作社等以小型换大型机械为主要目的的购机主体,多数以自筹为主,而新购机的单个农户易呈现资金缺口。涉农金融机构关于农机购置主体的支持力度虽逐年加强,但受年度存款规模的限制,农信社存款额度难以及时落实,同时由于存款手续繁琐,影响及时购机。
3 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建议及对策
3.1 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规模 建议进一步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规模,对一些机械化程度低的关键环节作业机械、环保机械等适当调高补贴比例,进一步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的积极性。加大补贴资金投入总量,地方政府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将购机补贴政策归入财政暂时预算,从资金上逐步加大投入,保证购机补贴政策的及时性和连续性。
3.2 提早发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满足农户置办春耕农业机械的需求 另外,关于农民春耕消费急需的农业机械,允许外地农机部门先行布置农户提取机具,待目录出台、补贴资金下拨后,购机农民再按相关要求补办申报及补贴等手续。
3.3 积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解决目前土地分散经营、阻碍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问题 一是积极引导农民成立专业协作组织,使土地向大户流转,逐步形成集中种植;二是由农机专业合作组织集中运营,实行代耕,逐步完成专业化、合作化、规模化,逐步消除目前单户农民土地分散運营,不利于全程农业机械化作业的问题。
4.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半年总结 篇四
一、完成情况
5、畜牧水产养殖机械492台套/24.25万元;
6、收获后处理机械702台套/22.16万元;
7、播种机械1台套/0.3万元。
二、主要做法
一是成立领导机构。为了把今年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圆满完成,县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农业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农工委主任和农业局局长担任,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
二是强化领导、落实责任。我局要求全县农机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健全制度、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落到实处,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让政府放心、农民满意。各乡镇相应的.成立了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领导小组,并将项目任务分解到乡镇,使项目任务明确,责任落实。
5.荔波县2012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总结 篇五
2011年东风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以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以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为重点,向商品粮主产区、农机化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突出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广应用;推动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
6.荔波县2012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总结 篇六
1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补贴对象的界定存在分歧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以来, 补贴对象已作多次调整。 农业部、财政部《2015-2017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中所规定的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但各地在实际执行中, 对补贴对象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分歧, 如对于粮食收储企业、粮食加工企业、种子销售企业购买烘干机, 有的地区认定为补贴对象, 有的地区不予认定。 将种子销售企业认定为补贴对象的, 认为种子销售本身是为农业生产服务, 购买烘干机是为了烘干种子和稻谷, 应该给予补贴;不将种子销售企业认定为补贴对象的, 认为种子销售企业不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 不符合补贴对象的规定。
1.2 分档定额补贴的方式不合理
目前, 农机补贴目录分大类, 大类下分小类, 小类下再细分品目, 每个品目的机具再按大小进行分档, 同一档内不同大小的机具补贴相同。随着农机新产品的不断增加, 农机具分档越来越困难, 甚至不能分档。在机具分档的基础上再进行定额补贴, 额度按不高于销售价的30%确定, 由农业部统一制定和发布。 我国是一个大国, 东西南北自然条件不同, 经济发展也不平衡, 农民对产品品质的追求千差万别。而不同生产企业、不同品质、不同价格却在同一分档内的机具, 补贴额度相同, 补贴额是按该分档内的最低机具价格作为参考基价来确定, 因此补贴额度普遍低于30%, 部分甚至不足10%。 也正因此, 部分小型小额机具, 因行政成本和税收成本等原因, 申购人申购补贴机具比购买不补贴的机具实际所支付的货款却要高。再则, 农机产品的价格随物价指数的变化而调整, 补贴目录也将进行调整和更新。机具进行分档和确定补贴额度, 需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增加了行政成本。因此, 分档定额补贴的方式既不科学也不尽合理。
分档定额补贴方式, 有利于低价产品的销售, 助长了恶性竞争, 虚抬价格获取高额补贴的情况时有发生, 甚至多次出现补贴额度高于实际销售价的情况。不利于优质高价产品的推广应用, 也不利于农机生产制造业的优胜劣汰和转型升级, 无论是对生产企业还是对购机户, 都有失公平。
分档定额补贴方式无意间扩大了在分档定额过程中的权力, 由于负责分档和定额的工作人员难以做到能掌握所有机具的实际价位等情况, 因此增加了分档定额中的不合理成分, 这客观上为生产企业实施补贴机具价格虚高的有意行为创造了一定条件。 同时, 农机管理部门也因此增加了本可规避的责任风险。
1.3 机具核查存在误区
机具核查的目的是为了确认申购人购买补贴机具的真实性。而在实际工作中, 对机具核查的目的性不明确, 随意、盲目甚至强制地组织核查。 有要求申购人将机具拉到办公现场后再予办理申请手续的, 有要求在外地跨区作业的机具拉回来核查的, 也有工作粗暴的等。 有的联系不到申购人就感觉可能有问题, 有的认为申购人申请了补贴就应该做到随叫随查, 而忽视了申购人对该机具拥有的合法所有权和处置权。 况且, 大部分机具有流动性, 有的到外地开展跨区作业, 农闲时农民也不可能呆在家里等核查。 因此, 对补贴机具的核查方式有待改进。
1.4 责任承担不当
农机管理和财政部门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及监督管理主体, 主要工作对象是农机生产企业、经销商和购机户等涉补主体。由于对各级管理主体、涉补主体的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没有作出系统、 规范和明确的规定, 造成主体责任承担过度或不足。特别是农机管理部门, 几乎承担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除资金拨付外的所有职能, 并过度承担了本该由涉补主体承担的责任, 造成了只要涉补主体有违规违法行为发生就是农机管理部门监管不力的情况。 如购买补贴机具真实性保证是申购人应承担的责任, 但上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求基层部门组织机具核查、抽查、对口检查等工作, 而成千上万的补贴机具仅靠基层农机管理部门几个工作人员的监管来保证不被倒卖等情况, 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一旦出现虚假情况, 这项工作职责反过来成为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被纪检、司法部门追究渎职行为的依据; 又如,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牌证管理已有明确的规定, 由农机监理部门组织实施, 而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与之挂钩, 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等等。
1.5 政策出台迟缓
由于新产品不断增加, 农机产品目录不断更新, 每年需花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对补贴目录进行更新和调整。省级年度实施意见出台后, 县级还要出台实施方案, 再组织宣传、培训, 真正可以正常工作快到年中了。
1.6 操作程序复杂
申购人申购补贴农机, 需要多次行程才能完成, 还需提供指标确认书、申请表、身份证明 (或营业执照) 、银行账户等资料, 少带一份还得补报, 还需接受核查和抽查等。生产企业、经销商同样需办理大量的手续。 总之, 无论是管理部门还是购机户、经销商和生产企业等涉补主体, 从政策出台到补贴资金兑付, 程序繁琐复杂, 管理成本大。
由于补贴资金逐级拨付, 财政状况较差的地区还存在补贴资金到位迟等问题, 基层反应较大。
1.7 规范化管理有待提高
2005 年2 月, 财政部、农业部印发了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行政通知, 此后, 均采用行政通知的方式对农机购置补贴事项作出调整或规定。 目前,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不再适用, 各地在执行中缺少一份新的纲领性文件作为依据。 各级管理部门及涉补主体的职责范围、权利和义务、责任承担等规定不明确, 还存在一些难以统一的事项, 造成各地对同一事项解释不同、执行不一, 个别地方甚至增设限制要求, 给涉补主体带来不便。
1.8 违规违纪行为时有发生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有农业、财政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廉政风险, 农机生产企业、经销商、申购人的违规、违法风险等, 包括渎职、行贿受贿、套取补贴资金、价格虚高和倒卖机具等行为。此外, 可能存在难于监控的情况。如:对于补贴额度较高特别是地方追加补贴多、 而使用时间较少的机具, 生产企业在申购人的配合下通过转让的形式, 回收后稍加翻新, 更换机具标识后重复销售, 变相套取补贴资金。
十八大以来, 从中央到地方加大了对违规违纪违法的查处力度, 管理部门的廉政建设得到加强, 涉补主体违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但个别企业的恶性竞争、价格虚高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2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创新改革举措
2.1 制定部门规章
农机购置补贴是一项惠民的政策性补贴, 但它不同于其他政策性补贴, 具有专业性强、普遍适用和相对稳定等特点, 是一项长期执行的政策。 因此, 在总结10 余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根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可以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上升为部门规章, 对农机购置补贴事项、主体责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违规违法处罚等作出更规范、更明确和可操作的规定。 一方面为各地工作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促进法制化建设, 明确工作人员、涉补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特别是能有效消除管理人员不作为、不敢为和过度作为的情况;另一方面为实施工作的连续性提供保障, 消除基层单位和涉补主体惧怕政策多变的心态, 真正起到稳定政策、稳定人心的作用。
2.2 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
按照简政放权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 改革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由中央统管统抓的方式, 明确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农机、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中央和省级工作重点是农机产品市场准入条件审定、产品目录采录与发布、补贴资金分配和监督管理, 县级农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政主体, 根据规章规定履行职责。
由于农机作业季节性强, 且面广量大, 申请受理、真实性确认等事项可指定或委托 (或部分指定或委托) 乡镇政府及其农业部门实施。
2.3 实行补贴资金的切块管理
在中央资金尚未达到普惠条件前, 应当实行切块管理, 即中央资金切块到各省, 省财政安排省级地方追加补贴与中央资金一并切块到县级。 县级财政建立专户, 中央资金、省级资金与县级追加预算一并纳入专户, 包干使用、专款专用。实行资金切块管理, 简政放权到基层, 为补贴资金及时到位提供保障。
2.4 以实际用途界定补贴对象
根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关于“农业机械”的定义, 以购买的农机是否用于农业生产为依据, 确定补贴对象的涵盖范围, 即补贴对象为购买农机用于农业生产的涉农单位 (组织) 和个人。
县域外的申购人在该县从事农业生产, 凭村委会、乡镇农业部门的证明, 可在该县申请补贴。
为鼓励工商资本投资农业, 建议对于非农企业购置农业机械, 确实用于农业生产的, 应当凭相关证明享受补贴。
2.5 放宽补贴机具资质和范围
凡经农业部和省级农机推广鉴定部门审定并列入全国或省级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农机, 在全国范围内都应享受购置补贴。
未经部、省级审定, 未列入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但属于本地重点推广技术范围的农机新产品, 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 可列入本辖区当年度补贴范围。自省级批准后一年内, 该产品还未通过审定, 则应取消补贴资格。
2.6 取消补贴目录, 统一补贴标准
中央应当改变分档定额补贴的方式, 确定一个全国统一的补贴比例, 如销售价的30%。 按比例补贴后, 补贴目录自然取消, 工作简化, 行政成本减少。
本地区重点推广技术范围的农机具或对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农机具, 在中央补贴标准的基础上, 需提高补贴标准的, 由地方自行确定追加比例。补贴资金不足的由县级财政补足, 结余资金可结转至下一年度。
2.7 试行统一销售价制度
凡申请补贴的农机, 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每一种产品确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的销售价。 由于不同地区的运费差异较大, 所公布的统一销售价不含运费, 但申购人享受的补贴可以按销售价加运费计算。
实行统一的补贴比例和统一的零售价, 风险防控效果明显。 一是基本消除倒卖机具的行为。 全国的补贴相同、 价格相同, 就没有倒卖机具的利益驱动。 虽然也有可能出现资金充裕地区的机具流向资金缺口较大地区的情况, 但农机具无论到哪里, 都是投入农业生产, 在真实性保证和确认的前提下, 只要机具去向明了, 应当依法维护和规范申购人对补贴机具的合法所有权和处置权。当然, 对于由非法经纪人有组织地倒卖等行为, 应当给予查处。对于有地方追加补贴的机具, 由地方作出相应限制措施。二是有效遏制价格虚高情况的发生。一直以来, 价格虚高情况时有发生, 个别农机生产企业为了销售自己的产品, 虚报价格以抬高补贴定额, 个别产品的补贴甚至高于产品的实际销售价。实行统一补贴比例、统一价格, 生产企业和经销商需同时承担为价格虚高机具虚开发票的风险, 增加了被监督和举报的覆盖范围和几率, 能有效防止价格虚高情况的发生。
2.8 取消生产企业的补贴机具经销商身份
生产企业以经销商身份直接销售补贴机具到用户, 便于其实施价格虚高和套取或变相套取补贴资金的不当行为。 因此, 在统一补贴比例、统一价格的基础上, 取消生产企业直销, 实行补贴机具须由经销商销售的制度, 有以下有利之处:
(1) 有利于监督管理。经销商均在县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范围, 管理部门可以随时对经销商的行为进行监管, 发现问题容易查处。
(2) 有利于防止价格虚高和套取或变相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 生产企业套取或变相套取补贴资金或产品价格虚高, 需要经销商和申购人的配合, 而经销商不仅需要考虑产品质量对本地区用户及本身的后续影响, 还需考虑可能被查处而承担的风险。一般经销商不愿为了一个企业和眼前的利益而承担风险, 并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3) 有利于售后服务。生产企业不经过经销商而在全国各地直接销售产品, 必然给农机消费者带来售后服务和产品质量追诉的不便, 通过经销商既直接又方便。
2.9 限制生产企业及经销商职工申购本企业补贴机具
农机生产及销售企业的职工往往有较多的农民工, 利用本企业职工申购农机而套取补贴资金, 较其他方式容易。监管稍有松懈, 就会造成机具不出企业大门, 在更换铭牌后重复申请补贴的现象。 因此, 有必要加以限制。
2.10 简化操作程序
采取“一次购机、一次申请”的办法简化程序, 方便申购人。
(1) 购机。申购人向经销商购买农机, 只需付款、提货和获取购机发票。 经销商配合做好管理系统软件录入购机者信息和机具信息等工作。
(2) 申请受理。 申购人只需提供身份证明、银行账户和购机发票复印件。 外地户籍的申购人还需提供本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 受理单位审核申购人交验的材料后, 通过管理软件系统打印申请书 (内容包括申购人信息、 机具信息和购机真实性保证等内容) , 申购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手续完备后, 向申购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购人签收受理通知书, 即认定为申请补贴的手续已经完备。
有条件的县级政府, 可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窗口, 受理农机购置补贴事项。
(3) 真实性确认 (即补贴机具核查) 。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对申购人购买补贴机具的事实 (即真实性) 确认的, 应在受理通知书上注明并在规定期限内派员核查, 逾期不应随意或强制性核查。但申购人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专项调查。
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的牌证管理已有相应的规定, 应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脱钩。
2.11 改进补贴资金结算与兑付方式
目前, 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采取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户直接支付申购人的方式。 由于补贴资金兑付没有统一规定, 部分地区到位迟缓, 因此, 农业、财政部门应当采取相关措施, 做到即时结算即时兑付。
为简化程序, 补贴资金也可采取由经销商统一结算与兑现的方式, 即申购人购买补贴机具时只需支付扣除补贴额后的货款, 补贴由经销商或生产企业垫付, 既简单又方便, 既减轻申购人筹措资金的压力又防止被金融欺诈。同时, 减轻财政部门兑付补贴资金的工作压力。
应当规定补贴资金兑付期限。已受理 (不需真实性确认) 或经真实性确认的机具, 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兑付或拖延兑付补贴资金。 如采用经销商统一结算与兑付的方式, 经销商承担了垫付资金的义务, 有随时提出结算的权力, 农业、 财政部门不得拒绝或拖延, 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兑付。
3 强化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措施
3.1 明确监督管理责任
管理部门对申请、受理、资金结算与兑付的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即程序合法。承担部门规章规定和地方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能, 主要通过规范工作人员和涉补主体的行为、发现并及时处理问题、查处举报案件或反映的情况、 通报工作执行情况和案件查处结果等手段, 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并依法承担责任。
套取补贴资金、价格虚高、倒卖机具等违规违法行为, 由涉案主体承担法律责任;但管理部门在明知涉案主体有违规违法行为而不予查处, 依法承担责任。
申购人对购机真实性承担责任。 管理部门经真实性核查后 (不需真实性核查的在受理后) 应当确认申购人已对补贴机具拥有合法所有权, 即申购人依法拥有该补贴机具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对于追加地方补贴的机具,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监管事项由地方作出限定, 但不得剥夺申购人在本辖区内对该补贴机具的合法所有权和处置权。
经销商发现补贴机具有价格虚高、 补贴额度异常等情况, 有义务向管理部门反映问题。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日内对反映的问题给予明确答复; 如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答复, 经销商可视为正常, 有权销售上述涉事补贴机具, 由此而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由管理部门承担责任。
3.2 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监督管理系统软件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既是工作软件, 又是监督软件。 进一步完善该系统, 除了实现必要的工作职能外, 更重要的是起到监督管理的功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管理部门, 各地生产、销售企业和申购人等涉及购置补贴的单位和个人, 都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到各地农机补贴执行情况信息, 有利于相互监督、相互约束。
3.3 建立专项调查制度
各级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对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监督管理系统的查询和分析, 对某个地区销量特别大、有价格虚高疑点、 产品质量反映大或存有疑虑问题等情况, 可以针对性地组织专项调查, 必要时提交审计等有关部门对申购人、经销商、生产企业进行专项审计或调查。
建立专项调查制度, 增强对违规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3.4 加大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申购人或非法经纪人参与套取补贴资金的, 追缴或加倍罚没违法所得, 并将其列入黑名单, 限期不得申购补贴机具;情节严重的, 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经销商参与套取补贴资金、 协助生产企业虚开发票销售价格虚高补贴机具的, 加倍追缴违法所得, 取消经销商资格;情节严重的, 主要责任人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农机生产企业有套取或变相套取补贴资金、虚开发票销售价格虚高补贴机具等行为的, 给予按照补贴额加倍追缴或罚没、 取消该企业所有机具补贴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 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通过加大处罚力度等手段, 有效遏制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但查处案件原则上与申购程序脱钩, 即申购人签收受理通知书或经真实性确认后, 已被认定申请补贴的手续完备。 因此,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 应当按照“谁错罚谁”的原则, 即“一人有错查一人、两人有错查两人”的原则, 避免处罚一方而损害第二方、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3.5 加强廉政建设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 提高廉政风险防范能力。根据部门规章依法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各项工作, 有效防止或减少工作中的差错, 防范违规、渎职等行为。 对于腐败行为, 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绝不手软。
4 结束语
7.荔波县2012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总结 篇七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
知
农财发[2004]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总站、中心):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农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十七日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做好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农业部负责项目组织管理,财政部负责预算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机具招标、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在申请人多于当年能够享受补贴的人数时,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身上,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返 回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农民个人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制定。
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主要补贴小麦、水稻、玉米、大豆四大粮食作物作业机械:
(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重点补贴的机具种类,由各省(区、市)根据农业部的项目指南确定。
返 回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七条 农业部根据中央财政资金的预算安排、国家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制定并下达补贴资金项目指南。项目指南内容包括:补贴机具种类、补贴区域、补贴资金额度及工作要求等。
第八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下达的项目指南和各市县申报情况,组织编制本地区的《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农业部。《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内容包括:实施区域、补贴机具种类和规格、补贴标准、补贴机具数量、补贴资金结算方式等。
第九条 农业部对各省(区、市)上报的《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批复,并按照国库直接支付的要求,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省级农机主管部门。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批复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经农业部批复下达的《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报农业部审批。
返 回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十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批复,进行公开招标,确定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价格及供应厂商。
第十一条 省级和项目实施区农机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及乡村张榜等形式,向农民公布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价格、供应厂商和补贴数量、补贴金额、优先补贴条件等。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合同(购机补贴合同格式见附件二),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申请购机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汇总结果,统一与中标企业签订供货意向协议。
第十四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购机者向供货方购机,购机时农民应提交购机补贴合同,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
第十五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对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
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
供货方凭补贴合同和发票存根向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与供货方结算补贴资金。
返 回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购机补贴合同及机具编号等。农业部和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二十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二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年11月底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财务决算报表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返 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荔波县2012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总结 篇八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根据自治区相关工作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责任制度。
一、组织实施部门及个人责任追究
(一)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越权、不作为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的;
(二)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违规操作,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符合条件而不予办理的;
(四)吃、拿、卡、要,故意刁难购机户,举报投诉经查属实;
(五)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六)其它违反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的; 农机购置补贴组织实施部门及人员有以上情形的,按照层级管理,市农牧局、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中心分别对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的领导及操作人员进行管理,并视情况采取行政告诫、行政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撤销职务或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企业及经销企业的责任追究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约谈告诫,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三包服务不到位的;
(二)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的;或采取不正当竞争的;
(三)虚抬产品销售价格的,或虚开发票的;
(四)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或不及时真实录入补贴机具相关信息的;
(六)推荐的经销企业或设立的经销网点不符合相关规定资格条件要求的。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停其所有产品在本市的补贴,并按相关规定上报进一步处理,对骗套的补贴资金予以追缴,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引起集中投诉,给购机户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销售因价格虚高等原因形成的补贴额过高的机具的;
(三)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机具的;
(四)向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推销其产品的;
(五)以虚假购机信息、以小套大、一机多票、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回收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
(六)限期整改拒不执行的。
经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约谈告诫,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农机补贴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的;
(二)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的;
(三)强迫农民购买指定产品的,或以减少补贴机具配置、强卖选配件等方式变相涨价的;
(四)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三包服务不到位的;
(五)价格虚高,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误导农民购机或虚开发票的;
(六)补贴产品销售记录和补贴档案不健全的; 经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所有产品在本市的补贴,并按相关规定上报进一步处理,对骗套的补贴资金将予以追缴,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引起集中投诉,给农民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机具的;
(三)向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等以不正当手段推销产品的;
(四)与生产企业串通,虚抬补贴产品销售价格的;
(五)以虚假购机信息、以小套大、一机多票、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回收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
(六)限期整改拒不执行的。
三、购机户的责任追究
9.辽宁省农业机械购置如何补贴 篇九
很多农民朋友非常关注农机补贴如何申请, 按照《辽宁省农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水稻生产全程化机械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农机[2012]283号) 要求, 购置四轮乘坐式 (高速) 水稻插秧机在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 省按中央财政定额补贴标准予以等额累加补贴;购置四行和六行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在享受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 省按中央财政定额补贴标准的66%予以累加补贴;购置水稻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在享受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 省按中央财政定额补贴标准的66%予以累加补贴。实施省累加补贴的水稻插秧机和秧盘播种成套设备, 必须是已列入《补贴范围》的产品。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 (林场) 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 将超指标购机补贴对象纳入下一批或下一年购机计划。要优先保证农民购置水稻插秧机、水稻秧盘播种成套设备 (播种机械) 、育秧硬盘和种子发芽器的需求。每户农牧渔民、农场 (林场) 职工年度内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上限为20万元, 购置水稻生产补贴机械产品的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上限为200万元, 其他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上限为100万元。
10.荔波县2012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总结 篇十
【发布日期】2013-07-12 【生效日期】2013-07-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农机购置补贴是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政策实施10年来,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一手抓政策实施,一手抓监督管理,采取了层层签订责任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开展延伸绩效管理等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政策效果的发挥,取得了利农利工、利国利民、一举多得的好效果,为实现粮食生产“九连增”、农民增收“九连快”做出了重要贡献。总体上看,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制度不断完善,操作基本规范,成效十分显著。但在具体实施中,少数地方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问题,有的地方落实规定要求不全面、监管不到位,个别地方工作人员法纪意识淡漠、违规向企业收取费用,有的企业骗取套取补贴资金,有的产品质量不稳定、售后服务不到位。尤其是在农财两部反复强调纪律要求的情况下,少数地方、个别工作人员仍然置若罔闻、有禁不止,甚至违法违纪。如任其蔓延,必将严重影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效果,影响农机化主管部门形象,进而影响农机化发展大局。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补贴政策科学高效规范廉洁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重大意义
农机购置补贴是中央一项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促进农机化发展、建设现代农业的有效调控手段。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提高我国农业机械装备水平和应用水平,振兴农机工业,事关我国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推动农业技术集成、节本增效和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有利于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条件,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事关“四化同步”推进大局。农机购置补贴作为一项选择性政策,组织实施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特别是随着补贴资金规模的大幅增加,政策实施涉及面越来越广,监管难度不断加大。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对于规范管理、阳光操作、廉洁实施,确保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一项政治责任。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既要有勇气推进,又要有智慧把握。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从政治和全局高度深刻认识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极端重要性和重大意义,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持之以恒抓监管,坚定不移抓落实,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这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二、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实行常态化监管,以监管促规范、以监管促落实、以监管促廉政,确保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到实处、补贴实惠兑现到农民。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监管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并组织实施,扎实推进市县级延伸绩效管理工作,重中之重是督促基层全面落实农财两部的各项规定;要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按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和调整补贴额;加强对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管,按规定查处违规产销企业;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组织调查处理农民投诉,不定期组织明查暗访,认真处理发现的问题,并及时上报。农机购置补贴重大违规违纪案件被公安、检察、审计、纪检监察及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处的,须在得知案件调查情况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农业部,不得漏报、瞒报、迟报。农机鉴定机构要规范鉴定行为,严把鉴定质量关。
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等工作,并督促县级抓好监管工作落实。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将监督检查各项要求落实到位;要加强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查公示,防止套补骗补;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并建立“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要及时整理、妥善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为案件调查和有关部门检查提供必要的资料;要认真调查处理群众投诉;要按规定加强县域内农机经销企业的日常监督,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上报。
三、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经过多年的创新完善,我国已建立了一整套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是农财两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指导意见和廉政风险防控、监督检查、信息公开、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管理等实施办法;二是以“补贴产品推广目录制、补贴经销商生产企业自主选择制、管理过程监督制、受益对象公示制、实施成效考核制”为主要内容的原则规定;三是以“三个严禁、四个禁止、八个不得”为主要内容的纪律要求。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制度基本涵盖了补贴实施的全过程,涉及各实施主体,规范各操作环节,约束各方行为,是指导政策实施的主要依据。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制度规定不走样,切实把农财两部的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真正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增强学习和遵守管理制度的主动性,自觉树立和维护管理制度的权威性,做到按办法办事,按规定操作,按纪律执行,绝不允许违背程序、违反纪律,绝不允许随意而为、擅自变通,绝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坚决杜绝以本地区情况特殊为名,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农财两部管理制度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四、大力推进信息公开
推进信息公开是坚持依法行政、强化为民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阳光操作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力度,坚持全面全程深入公开,自觉接受农民、企业及社会各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关心和支持补贴政策实施的良好局面。要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
要在巩固已有公开渠道的基础上拓展创新,重点推进部、省、市、县四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科学设置补贴专栏的子栏目,做到内容完整、标题规范、查找方便,确保2013年年底前各级补贴专栏全部建设完成。要充分发挥补贴专栏的权威平台作用,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同级补贴专栏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各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在补贴工作结束后,督促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和补贴专栏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五、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拳打击各类农机购置补贴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严厉查处,决不姑息。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对问题较大的县市要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处理。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落实重大案件政府行政问责制度,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案件的,建议当地政府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针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和案件,逐项工作、逐个环节、逐个岗位地查找本地区本部门容易产生腐败行为的风险点,着力构建制约有效、实施便捷的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要按照农业部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产品的补贴资格。产销企业非法侵占的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农民投诉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取消其补贴资格。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处理。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事关全局。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作为一项头等重要的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要与财政、纪检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监管,形成合力。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职责任务和要求。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承办处室也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到人。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要进一步发挥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作用,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管。要科学制定中长期规划,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引导作用和产业促进作用。大力推进重点机具敞开补贴。积极稳妥开展“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等操作试点,具备条件的省份要在全省域范围内实行。要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制定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适当挂钩。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农财两部的各项规定,以更加严肃的态度、更加严明的纪律、更加严厉的要求,以“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作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补贴政策科学高效规范廉洁实施,继续推动我国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
农业部
201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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