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共9篇)
1.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篇一
关于发布2009年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 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及组织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市、有关县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各市、有关县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组织好2009度年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现将本项目指南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办法
(一项目由市、县直接申报。各有关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将项目汇总表(书面及电子文档、申报纸质材料各一套分别报送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
(二同一个企业本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资质认证奖励类项目除外,凡在本申报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申请其他省级专项资金支持。
(三以前本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未达到项目进度,或未按要求完成项目验收的,本不得申报项目。
二、申报材料
(一本批项目的上报截止时间为6月30日,邮寄材料受理时间以邮戳为准。(二项目申报纸质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申报材料请按纸质封面及填表说明提出的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三项目申报采取纸质和网络直报同时报送方式。在完成纸质材料上报的同时,请各市组织通过审核的申报单位于6月15日后进入省信息产业厅网站(网址:中“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栏目
注册,获取用户名和密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要求填写相关内容,不上传营业执照、财务审计报告等其他附件。网络直报内容与纸质申报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否则不予受理。网络直报受理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各地主管部门应合理安排各申报单位网络直报的时间,避开网络高峰,避免网络拥塞。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负责,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该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
(二突出重点,打好基础。各有关部门在组织项目申报时,要加强调查研究,拓宽工作视野,力求把本地区具有特点、符合实际的重点项目组织申报上来。同时要立足长远,开拓创新,抓好项目源的建设,有重点地培育一批重大软件和集成电路产
业项目,建立地方项目申报储备库,做好相关项目申报的基础工作,为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持续使用做好项目准备。
(三规范操作,确保真实。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建[2008]251号和本通知等文件提出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坚持规范操作,按原则工作,按条件申报。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严禁弄虚作假。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本年评审或立项资格以及今后2年的申报资格;同时追究地方相关部门责任,削减当地以后项目申报数量,或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严格审查,保证质量。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筛选,加强项目审查,确保申报项目质量。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及申报材料的文本格式可以在省信息产业厅网站“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栏目中查询和下载。
(二受理单位及通讯方式
1.省信息产业办事服务大厅
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85号,邮编:210003,联系人:陈芊君,电话:025-********。省信息产业厅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联系人:杨秋福,电话/传真:025-********。2.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邮编:210024。联系人:薛建菁,电话:025-********,传真:025-********。
附件1: 2009年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 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保增长、促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围绕国家和我省“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特色明显、产业化成熟度高、具备市场竞争能力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先导性、示范性、带动性的重大软件产业项目建设,提高我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和带动全省电子信息产业的加快发展。
二、项目范围及申报条件(一重点软件产品项目(01
1、操作系统(实时控制类嵌入式操作系统、网络业务类嵌入式操作系统等;
2、数据库(实时数据库系统软件、分布式数据存储软件等;
3、中间件(移动通信中间件、网格中间件、无线传感器网络中间件等;
4、普适计算基础软件、三维CAD软件、三维GIS软件;
5、环保监测、监查、污染控制管理与系统集成软件;
6、电力、通信、智能交通、电子政务等面向行业和社会领域的应用软件;
7、面向行业用户的SaaS软件;
8、数字内容处理及服务支撑软件;
9、基于中国优秀文化的网络游戏软件、绿色网络控制软件、多媒体教育/教学软件等;
10、行业、企业级数据信息集成与应用平台开发;大型物流管理信息系统;
11、重点行业大型电子商务和特色电子商务系统;
12、现代生产服务业和其它信息技术融入到研发设计、生产、流通、管理、人力资源开发各环节的大型集成和协同系统。
申报条件:项目对软件产业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项目成果具有创新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权属明确;具备实现产业化的技术基础和广阔的市场前景,项目实施能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产业化目标任务明确,实施方案合理可行;项目实施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良好的产业化基础以及较好的管理能力和人才队伍;项目实施单位的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产权清晰;项目申报单位为在本省注册且独立核算的软件企业,成立时间不得低于3年(以下企业在江苏注册成立的最低年限可放宽至1年:从我省成立3年以上的制造企业中剥离成立的软件企业;从其他省市引入的成立3年以上的软件企业;在其他省市成立3年以上的软件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子公司。
(二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点项目(02
1、植入嵌入式软件、应用软件、关键芯片和核心芯片的工业产品的生产与产业化;
2、机械、电子电器、冶金、造船、纺织、风力发电等重点设备、重大装备或设备群等数控集成产品的研发与产业化;
3、能源(煤矿生产和清洁能源生产等企业管控一体化系统及其它信息技术应用系统;
4、流程工业企业采用信息技术的节能降耗管控系统(重点在冶金、化工、轻工、建材、环保等、生产过程管控系统。
申报条件:关于第1、2类项目,申报项目为工业企业自主研发产品,产品具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核心技术,产品产业化前景好,产品生产、销售对企业销售业绩有较大提升。申报单位为省内规模以上先进制造业。
关于第3、4类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的内容明确、技术路线可行,在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方面创新点明显,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及系统,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2008年至本项目申报截止日前,应用方和信息技术依托方已签订规范、正式的合作合同,项目合同总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项目申报截止日前,投资方付款已达到50%,项目实施已进入中后期。信息技术应用单位为我省境内的重点支柱行业中的大型骨干企业,项目实施对其产业提升具有显著效果,信息技术依托方具有雄厚的技术实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项目申报单位为在本省注册且独立核算的软件企
业,成立时间不得低于3年(关于成立年限的其他规定,比照“重点软件产品项目”。
(三重点集成电路产品项目(03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IP核;高端通用芯片的研发与应用;集成电路制造关键工艺、先进封装测试技术及关键配套材料、设备等;
2、新一代数字移动通信系统设备、终端及配套产品;光通信关键设备;无线传感器网络及关键设备;
3、基于国标的数字电视系统及关键设备、数字视频监控系统、数字媒体终端设备;
4、平板显示关键元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半导体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高性能电子信息材料;
5、医疗电子、汽车电子、船舶电子、智能交通、绿色照明产品等。申报条件:比照“重点软件产品项目”。(四信息安全类项目(04
1、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中间件、容灾备份、安全办公等基础类软件产品的研发与产业化;
2、网络攻击防护、网络监控、恶意代码防治、网络内容安全管理等网络安全类软件产品,基于国产可信计算芯片、高性能专用安全芯片、自主密码技术的集成应用产品,适用新一代网络环境的高性能、多安全功能集成化软件产品的研发与产业化;
3、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电子文档安全管理、网络数字版权保护、电子证据取证、安全评估与保密检查、终端安全防护等专用安全软件产品的研发与产业化;
4、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采用自主安全产品建设的安全监控、安全支付与信用保护、安全综合防范等软件管理系统,为软件园区和其他软件企业集聚区提供重要数据保护的软件管理系统。
申报条件:项目对信息安全有重要意义,其他比照“重点软件产品项目”申报条件。
(五资质认证奖励(05
1、CMMI认证奖励。
申报对象为通过CMMI认证(含升级,符合《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对通过CMM/CMMI评估的软件企业实行奖励的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5]126号有关规定的软件企业。
2、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认证。
申报对象为在我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信息安全管理认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
(六其他类(06
1、社会信息化推广项目。
申报对象为自主研发、销售为农村、社区信息化示范点服务的软件产品的软件企业。必须为省级以上信息化试点或示范项目。
2、实用软件人才培训补贴。
申报条件:经省信息产业厅认可的,有培训资质的机构,为江苏软件产业培养实用人才、项目经理等,并取得较好成效。所培养人才必须是面向社会招录的软件人才,不包括在校大学生。
3、国家“核高基”和“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重大专项配套项目。
三、资金支持方式(一补助
1、对重点软件产品、重点集成电路产品、信息安全类、社会信息化推广类项目,根据所报项目技术含量、研发成熟度、产业化前景、产品投资额以及企业近几年来销售及增长情况等因素给予一定的补助。
2、关于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项目。对工业企业自主研发的项目,根据项目技术含量、研发成熟度、项目投资额、产品生产销售促进工业企业销售业绩增长情况、产品产业化前景等因素给予工业企业一定的补助;对工业企业联合省内软件企业开发项目,除上述参考因素外,结合合作开发合同,对软件开发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3、对我省相关企业和单位申报并已通过“核高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等国家重大专项审核的项目,其地方配套不足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二奖励
对当年通过CMMI认证(含升级,按规定标准予以奖励。具体标准为: CMMI 2级30万元,3级40万元,4级60万元,5级70 万元。对于已按原标准获得奖励的企业,提高标准部分在升级时 按新标准补足,未升级的不予补足。对通过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认证的企业,按规定标准 予以奖励。
(三)以奖代补 软件专业人才培训项目,主要按照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数、对实训平台建设的投入或与境外机构合作培训的公共性费用等实行 “以奖代补”。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按填表说明认真填写《江苏省级现代 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书》和《江苏省 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单位主要 经济指标表》(见附件2)。
(二)对本专项引导资金项目实行限额申报。申报数量 结合全省信息产业布局规划和各地信息产业发展的现状、特色、质量等统筹安排,原则上南京市本级不超过50个,苏州、无锡市 本级不超过40个,常州市、镇江市本级不超过20个,其他市市本 级不超过10个,有关县(指省信息产业厅明确的重点县原则上每县 不超过2个。对申请CMMI等资质奖励认证的,申报数量不作限制,但必须符合上文有关限制条件。
(三)项目申报材料
1、对重点软件产品、重点集成电路产品、信息安全类项目、— 11 —
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项目、社会信息化推广项目,申报单位需提 供下述材料: ①项目申报书; ②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经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2006、2007、2008 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如为复印件需加盖审计确认章)。④信息安全类项目需提供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文 件。⑤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项目,需提供软件开发企业和制造企 业合作开发合同。
3、对
CMMI、ISO27001认证奖励,申报单位需提供下述材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CMMI证书(或ISO27001证书; ③2008经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 印件需加盖审计确认章)。
4、对软件专业人才培训,申报单位需提供下述材料: ①项目申报书; ②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软件专业人才培训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 ④培训人才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12 —
对于按有关规定,最低成立年限放宽至1年的企业,应对照规定 附相关财务审计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如附件不全或附件不符合规 定,则作为企业成立年限不足、不符合申报资格处理。
(四)各市、县(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经费主管部门会 同当地财政部门认真做好省专项经费项目申报组织工作。要深入 分析审核企业申报项目的质量,并从技术含量、产品附加值、市 场前景及企业能力等方面作出客观的评价,出具推荐意见,并填 写《江苏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材 料审查表》(附件2)。对不符合限制条件,或缺少评价、推荐意见,或评价、推荐 意见不实的项目,以及超过申报规定截止时间和申报规定数量的 项目,将不予受理。— 13 —
2.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二
发布时间:2005-11-15浏览次数:52【字体调整:大 中 小】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4]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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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 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
(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的经费预算及决算;
(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
(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 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六)办理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省财政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与省科技厅共同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实施细则及工作指南,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及项目安排建议;根据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安排成果转化资金经费,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负责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对象
第九条 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药、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环境保护技术及高科技农业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条 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二)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三)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优先支持获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进行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
拨款资助。主要用于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的研究开发工作给予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50%。
有偿资助。主要用于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在合同确定的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能偿还资助资金的产业化开发项目。回收资金继续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为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而向银行大额借贷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项目。根据项目技术水平、贷款规模等采用全贴、半贴方式,确定相应的贴息额度。
上述方式可以单项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由省科技厅发布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或者企业与技术依托方联合按要求向所在地省辖市科技局申报。南京地区的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也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十五条 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六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 由省科技厅从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专家组由省内外科技、产业、管理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行文立项,并与有关责任方签订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配套经费,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科技厅组织对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立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考评的重点是使用成果转化资金的项目是否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是否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成果转化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其经费由省财政厅按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及资金合理流向予以拨付。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成果转化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资金的,由省财政厅、科技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3.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篇三
来源: 广东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发布日期: 2014-08-12
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改善创新发展环境,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及《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文件规定,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编制2014广东省省级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专题申报指南如下:
一、专题一 一般创新项目
(一)专题背景
主要支持中小企业开发适用新产品及新工艺,或为产业链上游企业提供配套的技术、产品及服务,企业开发的产品、工艺、技术或服务能解决现实问题,并在技术、标准、效益等方面有明显的提升。
本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支持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适当倾斜扶持粤东、粤西、粤北等地区。
(二)专题内容
支持的技术领域: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环境与资源、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能源汽车、现代农业等,详见《2014广东省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重点支持领域》(附件1)。
(三)专题目标
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符合国家、省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四)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须是2009年1月1日以后在广东省境内(深圳市除外)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
(2)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比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比10%以上,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
(3)申报企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企业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具备完成申报项目的资金能力。
(4)申报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300人,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2.项目基本要求
(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是指尚未形成有效产品销售,仍处于研究开发阶段的项目。
(2)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发展方向,以及《2014广东省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重点支持领域》(附件1)要求。
(3)技术水平高,创新性强。在制造工艺技术改进、材料替代应用、产品性能提高、技术服务模式推广或解决行业关键技术等方面有较大创新。
(4)项目执行周期为2年。对于一类新药研究开发项目执行周期放宽至3年。
3.省创新资金不支持的对象
(1)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3)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4)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5)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6)技术支持领域中明确不支持的项目;
(7)承担过省创新资金的企业,具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
① 项目还在执行,没有验收的;
② 项目验收结题,时间未超过1年的;
③ 项目验收不通过,时间未超过3年的;
④ 项目被终止的。
(五)纸件及附件要求
1.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网上打印);
2.相关附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必备);
(2)企业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必备);
(3)企业自筹资金证明(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申报项目新增研发总投入的60%)(必备);
(4)企业人员结构表(见附件2,必备);
(5)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作协议等)。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定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
(6)项目技术相关佐证材料(如:能说明技术创新性的有关技术文件、产品鉴定、检验、检测报告等);
(7)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新药研发项目需获得临床批件(或申请临床批件所需的相关实验报告);
(8)项目如涉及废水、废气、固废排放,提供当地环保部门的相关证明;
(9)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他材料(用户试用报告等);
(10)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11)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重要提示:必备材料不齐的企业项目不能进入评审环节,也不再另行通知企业补齐材料。
(六)支持方式与强度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技术创新项目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相关支出给予必要补助,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新增研发支出的40%,支持额度原则上为30万元。已获得科技部、财政部201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项目立项的企业再申报本专项项目的,国家科技创新项目资助额度与申请本专项支持金额合计不超过技术创新项目新增研发支出的40%。企业申报项目金额不足30万的,以企业实际申报金额来计算项目相关研发支出的比例,确定支持额度。
研发支出范围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专题二 重点创新项目
(一)专题背景
主要支持具有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对产业或行业有影响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或关键创新产品,或在重点行业或技术领域实现突破,能产生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的项目。
本优先支持近三年获得发明专利或已获得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的项目,优先支持省级以上高新区、专业镇的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二)专题内容
支持的技术领域: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环境与资源、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能源汽车、现代农业等,详见《2014广东省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重点支持领域》(附件1)。重点支持计算与通信集成芯片、移动互联网关键技术、云计算与大数据管理技术、新型印刷显示与材料、可见光通信技术及标准光组件、智能工业机器人、新能源汽车电池及动力系统、干细胞与组织工程等领域的技术创新。
(三)专题目标
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符合国家、省产业技术政策,项目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有竞争力、市场前景好,有望形成能够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群及产业。
(四)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须是在广东省境内(深圳市除外)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
(2)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比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比10%以上,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
(3)申报企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企业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具备完成申报项目的资金能力。
(4)申报企业持续运营时间3年以上,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上营业收入不超过3亿元,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亿元;近三年(2011-2013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即2013年营业收入比2010年营业收入增长超过100%),2013年的营业收入比2012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201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2.项目基本要求
与“一般创新项目”项目要求相同。
3.省创新资金不支持的对象
除与“一般创新项目”要求相同外,企业还须未承担过省创新资金重点创新项目。
(五)纸件及附件要求
除与“一般创新项目”纸件及附件要求相同外,还须提交以下附件: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最近四个财务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会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必备)。
(六)支持方式与强度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技术创新项目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相关支出给予必要补助,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新增研发支出的40%,支持额度原则上为80万元。已获得科技部、财政部201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项目立项的企业再申报本专项项目的,国家科技创新项目资助额度与申请本专项支持金额合计不超过技术创新项目新增研发支出的40%。企业申报项目金额不足80万的,以企业实际申报金额来计算项目相关研发支出的比例,确定支持额度。
研发支出范围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4.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县域工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8〕5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4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2〕36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快市场主体建设、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坚持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促进局、省科技厅(以下统称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出资金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系统,审核资金支持重点,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市(区)财政部门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第七条 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
(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三)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四)加快市场主体建设;
(五)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省政府批准确定的重点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
主要支持范围:
(一)集中区内供水、供电、交通、通信、绿化、治污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集中区内标准化厂房以及围绕标准化厂房实施的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三)集中区内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企业孵化器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资本实力、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规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行。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咨询、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培养、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法律咨询维权、职业经理人建设等综合性服务;支持中小企业运行监测、政策宣传、违法违规行为发布、风险预警、产供销等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行业、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等转型升级。鼓励中小企业为省内大企业(集团)提供协作配套。培育小微企业成长上规模。支持专利、商标、著作权获得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中小企业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股权投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含业务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股权投入按照 《陕西省省级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股权投入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4〕29号)执行;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的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奖代补奖励资金以支持项目方式下达。
第十四条 股权投入的资金最低不低于1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贴息按照不超过1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无偿资助不超过企业自有投入资金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快市场主体建设和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项目一般不超过50万元。以奖代补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
第十五条 同一,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和单位,不再重复支持。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和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陕西省境内登记注册,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管理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持续创新的意识;(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信用良好,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申请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项目的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划内容完整并经有关机构评审和政府批准,有健全的管理机构;
(二)有专门的开发建设实体,具备法人资格,实体有经营管理自主权并独立核算;
(三)项目用地已纳入工业用地规划并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手续;
(四)项目符合集中区总体规划,能够提升集中区综合配套和服务功能。
第十八条 申请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年新设或增资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二)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符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
(三)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须占全部新增贷款担保额70%以上;
(四)在中小企业部门备案并按时报送业务情况,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第十九条 申请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的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相应业务的资格;(二)熟悉中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熟悉行业准入、工商税务等方面政策规定,熟悉企业设立程序和企业管理业务;
(三)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的法律、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四)在申请资助的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并有与之相关的工作业绩;(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二十条 申请加快市场主体建设项目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二)按规定已办理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核准)、规划、环评、土地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申请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工总数不超过300人,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总人数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10%以上;
(二)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
(三)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第五章 项目申请资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情况、预期技术指标、经济效益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股权投入项目需提供单位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决定机构出具的同意股权投入的书面材料;申请股权投入和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专项审计报告;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资金进账单以及付息凭证;
(五)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完税证明;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二十三条 申请县域工业集中区项目、市场主体建设项目的中小企业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具备资质的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三)项目的核准备案、土地预审、规划选址意见或审批文件。
第二十四条 申请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担保、再担保机构国有股东的出资(增资)证明,已增资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出具省金融办同意增资的批复文件;
(二)经协作银行盖章确认的上在保的贷款担保(再担保)情况明细;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报告中应包括股东增资情况和股权变更情况,上新增担保(再担保)业务额,新增中小企业担保额及其占比,代偿率,风险准备金提取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申请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服务对象确认的上服务的中小企业名单;
(二)能力建设项目须提供经县级及以上中小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的投入明细及凭证复印件(包括:项目新增设备发票、建筑工程发票等);
(三)信息服务与运行监测项目须提供信息发布量统计明细和向省级中小部门报送的运行监测数据企业名单;
(四)人才培养项目须提供经县级及以上中小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的培训人员名单明细;以及市、县中小企业部门相关培训计划或下达的培训任务文件;
(五)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申请科技创新项目的中小企业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二)项目技术相关佐证材料;
(三)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新药研发项目需获得临床批件;
(四)环保部门的相关证明;
(五)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六)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六章 项目申报程序和评审公示
第二十七条 相关部门结合工作重点任务,会同省财政厅每年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重点、申请条件、申报程序以及工作要求等。项目申报通过陕西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系统进行。
第二十八条 各市(区)相关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省级部门负责所属企业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各市(区)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并对申报的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申报通知,按照属地化管理和逐级申报原则申报项目。各市(区)相关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本地区申报项目后,将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报送省级相关部门和省财政厅。省级企业项目由主管部门报送。
省中小企业促进局、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全省上报项目进行联审,对通过联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和专家库。入选专家必须具备副高以上职称,有一定的评审工作经验,并有良好的声誉。
第三十条 针对不同类型项目,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市场、财务、企业管理、投资规划及相关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推举一名组长,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工作,专家组成员对参评项目的资料进行全面审核、集体评议后,独立填写评审意见。评审采取定量评价打分的办法。
第三十一条 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综合考虑项目经济效益、资金规模以及区域经济发展等因素,确定项目支持范围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由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
第七章 专项资金拨付和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计划下达资金预算并拨付资金。股权投入类项目资金拨付至省级投融资平台,由省级投融资平台根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他项目资金全额拨付至各市(区)财政部门。省级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企业。
第三十三条 各市(区)财政部门将下拨资金中的80%拨付到有关县级财政部门,其余20%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另行下拨。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以奖代补项目、培育小微企业上规模项目全额拨付。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市(区)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各市(区)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相关办法对项目进行验收,省级项目由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验收。建设期满不能按期完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向市级相关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一年期限。
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或项目建设内容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按程序逐级上报省级相关部门和省财政厅,经审批后调整项目计划或终止项目收回资金。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省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按不超过省财政安排资金的1%提取工作经费,专项用于支付项目评审、审计、绩效评价等费用。项目经费严格控制,据实列支,结余结转下使用。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每年2月底前书面报省财政厅。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各市(区)财政和相关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认真做好总结和绩效评价工作,总结包括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和建议等,于次年3月底前将总结绩效评价报告及验收汇总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级相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省级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八条 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相关项目企业、单位应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材料备查。省、市(区)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项目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审核意见及专家评审意见原始材料,以备核查。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省财政将收回全部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项目单位同时纳入失信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不得再申请财政资金扶持。省财政支持相关市县的资金下相应调减。
5.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卫生事业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卫生事业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提高全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以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信息网络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加强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等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卫生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统筹规划、严格预算、统一分配、分级管理、各负其责、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分配管理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必须符合全省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整合资源,合理排序,设置综合项目,避免每一项具体工作都单设一个项目或重复设置,以提高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确保重点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根据需求调查、事业发展规划和疫情报告等情况,按因素法进行分配。用于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和执法监督能力的专项资金主要根据需求调查和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有关配置标准等因素分配;用于疾病预防控制等业务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根据疫情报告和疾病防治规划及防治工作要求等因素分配;用于重大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及救灾防疫等专项资金,根据地方申请报告及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安排。
第六条 需求调查包括各地公共卫生和农村卫生状况,当地人民群众卫生服务需求、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卫生人力状况、以前年度项目完成状况等。需求调查的具体内容根据专项资金的用途,由省卫生厅商省财政厅另行通知,市、州卫生局、财政局按照统一要求按时报送有关情况。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根据各地医疗卫生资源现状和财力状况、疾病流行情况和当年工作任务实际需要、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情况,对中央下达和省级安排的各项资金进行综合平衡后,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项目管理方案,并按有关规定评审后确定。
第八条 各级卫生部门具体负责经批准的项目实施工作。
第九条 承担项目的市、州应及时分配专项资金,并将资金分配方案和拨付文件抄送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条 项目实施所需设备等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招标采购。凡是项目管理方案要求承担项目的市州或项目单位安排配套资金采购的,承担项目市州或项目单位必须按规定将配套资金足额划拨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拨入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开设的项目单位有关账户,不得转存于其他账户。项目单位必须指定合格的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管理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分解项目支出。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下达的专项资金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使用用途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中央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要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项目管理方案和有关规定安排,一般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或具体内容的,由市、州卫生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批准,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项目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省卫生厅要加强项目组织实施的督导。凡已批准并拨款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执行的,省财政厅将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如资金有结余,需报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业务工作,项目单位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章 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要按照项目目标、实施计划、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追踪问效,建立绩效考评机制。
第十八条 各项目市州、项目单位在年度终了或项目结束1个月内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或项目总结报告,省卫生厅对项目年度执行情况、项目总结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出具整个项目的年度执行报告或总结报告,送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省安排各项目市州或项目单位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参考因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下达的项目管理方案规定用途之外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对虚报情况骗取专项资金、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挪用专项资金、项目市州或项目单位应安排配套资金不能按时到位、不按期报送有关材料的,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将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停止拨款、暂停安排新项目或收回专项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刑律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市州或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6.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篇六
关于印发《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行[2007]339号
各市财政局、旅游局:
为推动我省旅游产业的发展,规范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旅游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山西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确保旅游产业又好又快的发展,规范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筹集的用于全省旅游产业发展规划项目的建设资金。第二章 资金投向
第三条 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旅游公共信息化建设项目;
(二)景区开发、线路整合升级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包括景区旅游道路、给排水设施、通讯设施、供电设施等项目;
(三)公益服务设施建设,包括旅游交通标示牌、自驾车营地建设等;
(四)旅游精品线路(古建宗教线路、晋商文化线路、寻根觅祖线路、黄河风情线路、太行山水线路、红色经典线路等)服务设施的配套、改造、升级、完善,包括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引导标识、环境整治等;
(五)重点旅游项目的贷款贴息。包括重点景区建设、重点旅游饭店的建设改造、旅游购物设施的建设改造等项目的贷款贴息;
(六)重点特色旅游产品的开发研制等项目;
(七)其他省级重点公益性旅游项目。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是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投入总额;
(二)按照专项资金的投向和原则,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项目资金;
(三)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对重大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 省旅游局是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核和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向的原则和重点;
(二)组织旅游项目的申报、合理性审查、技术论证和项目筛选;
(三)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提出项目预算建议数;
(四)加强项目日常管理,建立严格的项目责任制,并落实到相关的市、县(区、市)和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负责;
(五)会同省财政厅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加强项目监管。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审定
第六条 凡在我省设立的从事旅游产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均可申请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条 项目申报必须符合我省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第八条 申报的项目应于每年6月30日前由市级旅游、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后上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省级项目单位可直接向省旅游局和财政厅提出项目申请。
项目申报需附以下有关资料:
(一)开发人及开发区域、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等申请资料;
(二)经具备资质的规划编制机构编制的旅游区规划;
(三)经具备资质的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符合整体旅游业规划,由市级旅游部门同意推荐项目的文件;
(五)涉及开发建设、基础设施以及基本建设的项目,应由市级或市级以上发改部门的项目立项或备案审批文件;
(六)项目实施涉及征用土地和对环境有影响的,应提供用地批准文件和环保评估报告;涉及水利、林区管理、区域规划等有关部门的项目,还应有相关部门的协调意见及商榷意见证明;
(七)自筹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证明或承诺证明;
(八)中外合资旅游项目需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外商投资到位情况的证明;
(九)贴息贷款项目需提供当地银行评估初审意见书、贷款合同及结息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申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省旅游局根据每年申请情况建立省级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库。
第十条 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由省旅游局设立动态评审专家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旅游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结合项目情况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对省级给予资金扶持开发建设的项目进行筛选、论证、评审。
省旅游局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并结合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确定需要扶持的旅游项目。
第十一条 补助的项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程序评审确定后,须将项目意见报省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同意。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对获得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与省旅游局联合下达资金和项目计划文件,由项目实施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按项目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四条 当年未能完成的大型项目,承办单位每半年应向省旅游局报送一次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省旅游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省旅游局组织或委托市旅游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旅游部门负责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终了5个月内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考评情况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需对项目进行调整的,须严格按项目审定程序重新评审后调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对资金的使用、项目进度及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日常监督工作按预算级次由项目所在地的财政局、旅游局负责。
第十九条 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凡弄虚作假套取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今后申请资金的资格。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除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外,有条件的地级市也应设立市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旅游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7.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篇七
关于印发《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财综[1999]69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l997]14号)精神,规范我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和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l 99 8]157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章)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依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 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本省范围内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按本办法缴纳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缴入国库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16 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16 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第五条专项资金征收标准:
水泥生产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等)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缴纳1 元专项资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4 元专项资金。第六条
专项资金征收渠道:
(一)水泥生产企业应上缴的专项资金,按企业隶属关系,由省、市、县三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称散办)直接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门代征。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城市建设项目(不包括市政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按建设项目每平方米2元收取专项资金预收款,由各级散办委托建委、计委、规划等部门代征,工程竣工三个月内,交款单位凭全部水泥的原始发票办理专项资金预收款的结算手续,按实际使用袋装水泥量,每吨征收4 元专项资金。
(三)道路、桥梁、水利、市政、农村(农民建房除外)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使用袋装水泥按每吨4 元墩纳专项资金,由各级散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征收。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委托代征业务费按实际缴纳国库数额的2 ‰计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对于征收任务完成得好的单位可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费用由财政部门核定。对农民建房暂不征收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为便于征收管理,各地征收的专项资金和专项资金预收款可先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再由财政专户缴入国库。对应上缴省级的部分,由当地财政专户上划省财政专户后缴入省库。具体解缴办法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在财政专户内设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两个明细科目,分别进行核算。各级散办在向财政部门缴款时,应将专项资金和专项资金预收款分开缴纳。
第八条
为便于交款单位办理专项资金预收款的退款结算手续,各级财政部门可向同级散办拨付适量备付资金。每季度终了后5 日内,散办持有效退款凭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专项资金结算手续,结算后的专项资金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科目转到“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科目。
第九条
各市县实际征收的专项资金中,10%由省级调控使用。各地应缴省级使用的资金通过各级财政专户逐级解缴。各地具体解缴数额由省财政厅与省散办另行下达。终了,省财政厅将对各市解缴情况进行检查,对完成省下达解缴任务的市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各省辖市对所属县(市、区)不集中专项资金。
第十条
收取专项资金和专项资金预收款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收据”和“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专用收据”(收据式样附后)。专用票据经省财政厅审批后,由各省辖市财政局印制,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与管理。
各地在收取专项资金预收款时应开具预收款专用收据,交款单位结算后,按实际缴纳的专项资金开具专项资金收款收据,同时收回预收款专用收据。预收款专用收据不作报销凭证.
第十一条
各级散办要建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情况季报制度,报表格式和报送要求由省散办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使用。使用方向具体规定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代征业务费开支;
(五)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其中
(一)、(二)两项开支,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应于每年11 月底前,编制下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终了三个月内,应编制上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可参照《省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制定各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用于散办经费开支的部分,原则上比照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标准,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散办对以专项资金形成的设施、设备要按国家对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各级散办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逾期每日加收3 ‰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以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8.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篇八
苏财社[2007]110号
各市、县财政局,各市、县卫生局、爱卫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卫生改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农村卫生改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村卫生改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江苏省农村卫生改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卫生改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农村环境整治工程改厕试点实施方案》、《江苏省农村改厕工作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卫生改厕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补助被纳入农村环境整治工程改厕项目、且按要求完成改厕任务农户的资金。
第三条 农村卫生改厕坚持政府支持引导、集体和社会资助、群众自筹相结合的筹资原则。
引导社会资金资助,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农村卫生改厕工作。
第四条 各级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的农村卫生改厕专项资金,除改厕农户自筹的资金以外,其他渠道筹集资金应纳入当地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各级政府对纳入农村环境整治工程卫生改厕项目的农户,按每座户厕不低于4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级财政对苏北、苏中地区,按2007年项目实施后每新增一座卫生户厕分别给予不低于250元、150元的资金补助,对苏南血防改厕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其余补助资金由当地政府筹集落实。第六条 省级财政于每年5月底以前下达当年卫生改厕补助资金计划数的70%,剩余部分待年底考核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村卫生改厕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江苏省社会保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加强对农村卫生改厕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八条 政府补助、集体筹集、社会资助等资金的使用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通过当地媒体和乡村公示栏,每年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县级爱卫办对当地卫生改厕项目村当年完成改厕的农户逐户登记造册,建立电子档案,逐户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市爱卫办。
市爱卫办逐村复核验收,并于每年11月底以前将复核验收结果报省爱卫办。省爱卫办、财政厅于每年年底前组织考评组,按照《江苏省农村改厕工作考核办法》的规定。对各地农村卫生改厕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分配和核拨专项补助资金的主要依据。第十条 对地方应筹集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省财政厅、卫生厅将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暂停拨款或停止拨款、收回已下达专项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农村卫生改厕专项资金流失的,由有权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篇九
一、项目简介:
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或农、林、牧业新品种)、新工艺(或新方法、新模式)、新材料、新装备等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应用,以及示范点、中试线、生产线等成果转化基地的建设。
2014年将组织实施以下三类项目:
1、重大专题转化项目,以招标形式组织实施;
2、科技成果转化基地项目;
3、特色培育转化项目,分为促进就业创业类、推进区域支柱产业发展类、保障民生类。
二、项目指南:
(一)农业现代化领域
优先支持转化一批能够提高农产品质量和产量及解决当前实际问题的,具有良好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促进农村科技创业活动的发展,增加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推动现代农牧业和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的项目。
支持内容:农业(含林业、畜牧业。下同)优良品种;优质安全农产品;新型农用生物制品;高性能农业机械与设施装备;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关键技术装备。
优先方向:主要粮食作物、特色蔬菜与林果品、畜禽产品和特种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加工、包装、运输的关键技术及装备;特色林果标准化生产经营技术综合示范与推广应用;畜禽快速扩繁技术及肉牛肉羊高产增效技术。
(二)新型工业化领域 以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围绕产业集聚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转化基地建设,支持一批技术水平高、发展前景好的企业,通过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
支持内容:新能源;新材料;煤炭及煤化工;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
优先方向:煤矿安全生产监测技术,传感器嵌入式软件,云计算应用平台,制造过程中的信息化技术,高分子材料,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关键工艺与装备。
(三)民生科技领域
围绕和群众密切相关的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开展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和服务。
支持内容:改善生态环境;重大疾病和常见病的防治;特色民族医药;生物技术;节能环保;创新资源服务。
优先方向:开发疗效明显、质量可控、剂型稳定、服用方便的现代中药及民族药;心血管疾病等重大疾病及常见病的综合防治技术;新型环保装备及大宗工业固废物综合资源化处理技术;支持技术研发、检测检验、咨询培训、信息服务、投融资服务技术转移等机构建设。
联系处室:自治区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查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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