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卷宗标准格式(共3篇)(共3篇)
1.行政许可卷宗标准格式 篇一
附件3
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
(2015年版)
目 录
一、机构设立.....................................1
(一)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设立...........1 1.1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筹建审批.......1 1.2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业审批.......2
(二)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3 1.3外国银行将其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的筹建审批................................3 1.4外国银行将其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的开业审批................................4
(三)外国银行分行设立.........................6 1.5外国银行分行筹建审批.....................6 1.6外国银行分行开业审批.....................6
(四)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下设分行设立...7 1.7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下设分行筹建审批 7 1.8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下设分行开业审批 8
(五)支行设立.................................9 1.9支行筹建审批.............................9 1.10支行开业审批...........................10
(六)代表处设立..............................10 1.11外国银行代表处设立审批.................10
二、机构变更....................................11
(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12 2.1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注册资本、外国银行分行变更营运资金审批.................12
(二)变更股东................................12 2.2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审批.............................12 2.3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组织形式、合并、分立审批...............................13
(三)修改章程................................15 2.4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修改章程审批.15
(四)变更名称................................15 2.5 外资银行变更名称审批...................15
(五)在同城内变更住所或者办公场所............17 2.6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同城内变更住所、外国银行代表处在同城内变更办公场所审批.17
三、机构终止....................................18
(一)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解散..........18 3.1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解散审批......18
(二)破产....................................18 3.2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破产前审批....18
(三)分行关闭................................19 3.3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关闭分
行审批.....................................19 3.4经批准关闭的外国银行分行提取生息资产审批 20
(四)外国银行分行关闭并在同一城市设立代表处..20 3.5外国银行关闭中国境内分行并在同一城市设立代表处审批...................................20
(五)支行关闭................................20 3.6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关闭支行审批.....................................20
(六)代表处关闭..............................21 3.7外国银行代表处关闭审批..................21
四、业务范围....................................21
(一)开办人民币业务..........................21 4.1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或者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审批...................21
(二)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22 4.2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境内外发行经银监会许可的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审批...........22
(三)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23 4.3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审批...........................................23
(四)开办信用卡业务..........................24 4.4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办信用卡业务审
批.........................................24
(五)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25 4.5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审批...............................25
(六)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26 4.6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审批...........................................26
(七)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26 4.7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审批.......................................26
(八)开办其他业务............................27 4.8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其他业务审批......27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27 5.1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审批.................................29
六、申请材料格式要求............................28
(一)电子文档报送要求........................28
(二)纸质材料报送要求........................29
一、机构设立
(一)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设立
1.1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各股东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联合签署的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各股东名称和出资比例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结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亏预测,与业务经营相关的信息系统、数据中心及网络建设初步规划;
(3)拟设机构的章程草案;
(4)拟设机构各股东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但单一股东的外商独资银行除外;
(5)拟设机构各股东的章程;
(6)拟设机构各股东及其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
(7)拟设机构各股东最近3年的年报;
(8)拟设机构各股东的反洗钱制度,中方股东为非金融机构的,可不提供反洗钱制度;
(9)拟设机构各股东签署的在中国境内长期持续经营
并对拟设机构实施有效管理的承诺函;(10)拟设机构外方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11)初次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应当报送外方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监管法规的摘要;
(12)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1.2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业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拟任董事长和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的姓名等;与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同一城市设有代表处的,应当同时申请关闭代表处;
(2)开业申请表;
(3)拟任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所需的相关资料;
(4)开业前审计报告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拟设机构组织结构图、各岗位职责描述、内部授权和汇报路线;
(6)拟设机构人员名单、简历和培训记录;(7)拟设机构的章程草案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章程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8)营业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或者相关证明复印件;
(9)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10)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
1.3外国银行将其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外商独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如同时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应当标明拟增加的注册资本金额及币种;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机构改制计划,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结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亏预测,与业务经营相关的信息系统、数据中心及网络建设初步规划;
(3)拟设机构的章程草案;
(4)申请人关于将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由其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董事会决议;
(5)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同意由拟设外商独资银行承继原在中国境内分行债权、债务及税务的意见函以及对改制前原中国境内分行的债权、债务及税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函;
(6)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在中国境内长期持续经营并对拟设外商独资银行实施有效管理的承诺函,内容包括允许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使用其商誉、对拟设外商独资银行提供资本、管理和技术支持等;
(7)申请人提出申请前2年在中国境内所有分行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8)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其中国境内分行改制的意见书;
(9)申请人最近3年年报;(10)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1.4外国银行将其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的开业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外商独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地址、注册
资本及其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拟任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及分支行行长的姓名等;
(2)拟转入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清单,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模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贷款损失准备数额;
(3)改制完成情况的说明;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合同转让法律意见书,对于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合同,应当对银行制定的紧急预案提出法律意见;
(5)开业前审计报告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章程草案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章程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7)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组织结构图、各岗位职责描述、内部授权和汇报路线;
(8)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人员名单、简历和培训记录;(9)拟任外商独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以及外商独资银行分行行长、管理型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所需的相关资料;
(10)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外国银行分行设立 1.5外国银行分行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所在地、营运资金、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结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亏预测等;
(3)申请人章程;
(4)申请人及其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
(5)申请人最近3年年报;(6)申请人的反洗钱制度;
(7)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8)初次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人应当报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监管法规的摘要;
(9)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1.6外国银行分行开业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营业地址、营运资金、业务范围、拟任分行行长姓名等;在拟设分行同一城市设有代表处的,应当同时申请关闭代表处;
(2)开业申请表;
(3)拟任外国银行分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所需的相关资料;
(4)开业前审计报告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外国银行对拟设分行承担税务、债务责任的保证书;
(6)拟设分行组织结构图、各岗位职责描述、内部授权和汇报路线;
(7)拟设分行人员名单、简历和培训记录;(8)营业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或者相关证明复印件;
(9)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10)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下设分行设立 1.7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下设分行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所在地、营运资金、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结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亏预测等;
(3)申请人章程;(4)申请人年报;(5)申请人反洗钱制度;(6)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申请人关于同意设立分行的董事会决议;(8)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1.8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下设分行开业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营业地址、营运资金、业务范围、拟任分行行长姓名等;
(2)开业申请表;
(3)拟任分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所需的相关资料;(4)开业前审计报告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营业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或者相关
证明复印件;
(6)拟设机构组织结构图、各岗位职责描述、内部授权和汇报路线;
(7)拟设机构人员名单、简历和培训记录;(8)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9)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支行设立 1.9支行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支行的名称、所在地、营运资金、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结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亏预测等;
(3)申请人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香港、澳门地区的银行在广东省内分行或者香港、澳门地区的银行在内地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在广东省内分行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4)拟设机构上一级管理机构最近1年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
(5)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1.10支行开业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营业地址、营运资金、业务范围、拟任支行行长的姓名等;
(2)开业申请表;
(3)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已拨付到位,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4)拟任管理型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所需的相关资料;
(5)拟设支行的组织结构图、各岗位职责描述、内部授权和汇报路线;
(6)拟设支行人员名单、简历和培训记录;(7)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8)营业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或者相关证明复印件;
(9)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六)代表处设立
1.11外国银行代表处设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代表处的名称、所在地、拟任首席代表姓名等;
(2)代表处设立申请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设代表处的目的和计划等;
(4)申请人章程;
(5)申请人及其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
(6)申请人最近3年年报;(7)申请人反洗钱制度;
(8)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9)拟任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所需的相关资料;(10)初次设立代表处的,申请人应当报送由在中国境内注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与该外国银行已经建立代理行关系的证明,以及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监管法规的摘要;
(11)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机构变更
(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
2.1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注册资本、外国银行分行变更营运资金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以境外人民币资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应当说明人民币资金的来源;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后的业务发展规划、资金用途、对主要监管指标的影响等;
(3)申请人及其股东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董事会决议,外国银行关于变更分行营运资金的董事会决议;
(4)申请人股东及外国银行应当提交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关于变更事项的意见书,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为非金融机构的无须提交;
(5)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股东
2.2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申请人关于变更事项的董事会决议;
(3)申请人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关于变更事项的董事会决议;
(4)申请人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是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关于变更事项的意见书;
(5)申请人股权转让方与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签署的转让(变更)协议;
(6)各股东与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但单一股东的外商独资银行除外;
(7)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的章程、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最近3年年报、反洗钱制度、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中外合资银行拟受让中方股东为非金融机构的,无须提交反洗钱制度;
(8)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方股东的,应当提交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监管法规的摘要;
(9)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2.3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组织形式、合并、分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
签署的申请书;
(2)关于变更组织形式、合并、分立的方案;(3)申请人各方及其股东关于变更事项的董事会决议;
(4)申请人各方股东应当提交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关于变更事项的意见书,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为非金融机构的无须提交;
(5)申请人各方股东签署的合并、分立协议;申请人各方股东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但单一股东的外商独资银行除外;申请人各方股东的章程、组织结构图、董事会及主要股东名单、最近1年年报;
(6)变更组织形式、合并、分立后银行的章程草案;(7)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8)吸收合并的,吸收合并方应当按照变更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监会提交合并筹备和合并开业的申请;被吸收方自行终止的,应当按照终止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监会提交申请;被吸收方变更为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设立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监会提交申请。
(9)新设合并的,新设方应当按照设立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监会提交合并筹备和合并开业的申请;原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按照终止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监会提交申请。
(10)存续分立的,存续方应当按照变更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监会提交分立筹备和分立开业的申请;新设方应当按照设立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监会提交申请。
(11)新设分立的,新设方应当按照设立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监会提交分立筹备和分立开业的申请;原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按照解散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监会提交申请。
(三)修改章程
2.4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修改章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申请人关于修改章程的董事会决议;(3)申请人股东关于修改章程的董事会决议;(4)申请人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5)原章程与新章程草案变动对照表;
(6)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新章程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7)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变更名称
2.5 外资银行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因合并、分立、重组等原因申请变更其在中国境内机构名称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变更名称申请表;
(3)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的章程;
(4)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的组织结构图、董事会以及主要股东名单;
(5)外国银行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对其在中国境内分行承担税务、债务责任的保证书;
(6)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7)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变更事项的批准书以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8)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更名后,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
(9)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因其他原因申请变更其在中国境内机构名称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更名后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
(3)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变更事项的批准书以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4)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上述第(2)、(3)项不适用外资银行名称未变更、仅变更在中国境内机构名称的情形。
(五)在同城内变更住所或者办公场所
2.6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同城内变更住所、外国银行代表处在同城内变更办公场所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
(2)拟迁入住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3)拟迁入住所的安全、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或者相关证明复印件;
(4)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机构终止
(一)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解散 3.1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解散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申请人关于解散的董事会决议;
(3)申请人各股东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解散的董事会决议;
(4)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关于该机构解散的意见书;
(5)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解散后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的计划和负责后续事项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6)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破产
3.2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破产前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或者清算组组长签署的申请书;
(2)申请人关于破产的董事会决议;
(3)各股东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破产的 董事会决议;
(4)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关于破产的意见书;
(5)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上述第(2)、(3)、(4)项不适用由清算组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
(三)分行关闭
3.3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关闭分行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申请人关于关闭分行的董事会决议;
(3)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4)关于拟关闭机构的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的计划和负责后续事项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5)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3.4经批准关闭的外国银行分行提取生息资产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清算组组长签署的申请书;(2)关于清算情况的报告;(3)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外国银行分行关闭并在同一城市设立代表处 3.5外国银行关闭中国境内分行并在同一城市设立代表处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申请人关于关闭分行并在同一城市设立代表处的董事会决议;
(3)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4)拟关闭分行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的计划和负责后续事项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5)拟任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所需的相关资料;(6)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支行关闭
3.6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关闭支行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2)申请人关于关闭支行的董事会决议;
(3)拟关闭支行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的计划和负责后续事项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4)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六)代表处关闭
3.7外国银行代表处关闭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特殊情况下,该申请书可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
(2)申请人关于关闭代表处的董事会决议;(3)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4)代表处关闭方案、人员安置计划和负责后续事项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5)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业务范围
(一)开办人民币业务
4.1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或者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拟经营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操作规程;
(4)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
4.2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境内外发行经银监会许可的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发行登记表;
(4)申请人关于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董事会决议;
(5)申请人股东关于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董事会决议;
(6)申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7)募集说明书;
(8)发行公告或者发行章程;
(9)申请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10)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1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2)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4.3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业务计划书或者展业计划;(3)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指导原则、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应当体现交易前台、中台、后台分离的原则)和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计划;新业务、新产品审批制度及流程;交易品种及其风险控制制度;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研究与开发的管理制度及后评价制度;交易员守则;交易主管人员岗位职责制度,对各级主管人员与交易员的问责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对前台、中台、后台主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
(4)衍生产品交易会计制度;
(5)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6)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敞口量化规则或者风险限额授权管理制度;
(7)第三方独立出具的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测试报告;
(8)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若不具备《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七条所列条件,除报送其总行(地区总部)的上述文件和资料外,同时还应当报送下列申请资料:
(1)外国银行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书面授权文件;
(2)除外国银行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外国银行总行(地区总部)出具的确保该分行全部衍生产品交易通过总行(地区总部)交易系统进行实时平盘,并由其总行(地区总部)负责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承诺函。
(四)开办信用卡业务
4.4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办信用卡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3)信用卡业务发展规划;(4)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
(5)信用卡章程,内容至少包括信用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信用卡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发卡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6)信用卡卡样设计草案或者可受理信用卡种类;(7)信用卡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介绍;(8)相关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介绍;
(9)信用卡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
(10)信用卡业务运行应急方案和业务连续性计划;(11)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12)信用卡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介绍;
(13)申请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14)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仅开办信用卡收单业务无须提供上述第(5)、(6)项相关材料。
(五)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4.5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资料,同时抄送银监会。
(六)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
4.6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主要策略、相关市场分析、管理与操作程序、风险管控措施、资源保障情况以及网点和人员规划;
(3)与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内容至少包括理财业务管理的相关制度、外汇投资或者交易管理的相关制度以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制度;
(4)与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5)托管协议草案;
(6)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
4.7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业务计划书或者展业计划;(3)拟开办业务的详细介绍和为从事该项业务所做的必要准备情况,内容至少包括操作规程、风险收益分析、控
制措施、专业人员及计算机系统的配置;
(4)申请人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5)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八)开办其他业务
4.8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其他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
(2)拟经营业务的详细介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3)拟经营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4)拟经营业务的人员配备情况及业务系统的介绍;(5)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5.1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说明拟任人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机构组织结构中的位置;
(2)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拟任人的授权书及该签字人的授权书;
(3)经授权签字人签字的拟任人简历、身份证明和学
历证明复印件;
(4)拟任人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管理经验、履职计划的详细说明;
(5)拟任人签署的无不良记录陈述书以及任职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
(6)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章程规定应当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会议的,还应当报送相应的会议决议;
(7)拟任人离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或者原任职机构出具的履职评价;
(8)拟任人在银行、银行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中担任、兼任其他职务的情况说明;
(9)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六、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应同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
(一)电子文档报送要求
1.机构申请书扫描件电子文档。如有整改的,提供整改报告扫描件电子文档。
2.涉及两级监管机关受理、决定的,提供受理机构初审意见报告的扫描件电子文档。如有整改的,提供初审意见补充报告扫描件电子文档。
(二)纸质材料报送要求
1.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另一份可为复印件),提交决定机关的为原件。
2.申请材料原则上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书写。除年报外,如原件以英文书写的,应附有中文译本。
3.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首页附有申请材料目录。
2.江西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篇二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执法水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一部分 行政许可案卷基本标准
一、主体合法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包括三类:一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主体资格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主体资格,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省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在法定职权(授权、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项目合法
(一)行政许可项目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项目经过本级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三、适用依据合法
(一)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
(二)准予(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
(三)依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所引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准确无误。
四、程序合法
(一)按照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的步骤实施行政许可。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由两名以上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三)依法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
(四)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五)应当适用特别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适用特别程序。
(六)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事项,经由下级行政机关审查。
第二部分 文书规范标准 一、一般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一)许可申请和受理阶段有关文书
1、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材料接收凭证(1)有申请材料收件清单及收件日期;
(2)收件为复印件的,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3)有收件人、申请人(代理人)签字和行政机关印章。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审批文书(1)有申请人基本情况;
(2)有申请许可的事项名称、申请许可的种类、申请时间、受理(不予受理)适用的法律依据;
(3)有承办人意见、审核意见、审批意见。
3、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1)有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2)有补正的理由、内容、期限;(3)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1)有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
(2)有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据及决定;(3)有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二)许可审查阶段有关文书
1、核查笔录
(1)有核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记载及签名;(2)有核查的起止时间、地点;
(3)有被核查对象基本情况、核查的内容和结果;(4)有被核查对象签署的意见及签名。
2、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
(1)有被告知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名称;(2)有告知的事项及内容;
(3)有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法律依据;(4)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3、陈述、申辩笔录(1)有起止时间、地点;(2)有承办人、记录人的姓名;(3)有陈述、申辩人的基本情况;(4)有陈述、申辩的内容;
(5)有陈述、申辩人签署的意见及签名。
4、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1)有适用特别程序的依据;(2)有所需时间记载;(3)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5、听证告知书
(1)有被告知人的名称;
(2)有告知的事项及内容、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法律依据、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定期限等;
(3)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6、听证通知书
(1)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2)有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3)有注明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4)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7、听证公告
(1)有听证的事项名称、听证的依据、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及听证主持人;(2)有听证的时间、地点;(3)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8、听证笔录
(1)有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
(2)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的基本情况;(3)有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依据;(4)有申请人陈述、申辩的内容;(5)有利害关系人质证的内容;(6)有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的签名。
9、听证报告
(1)有听证会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事实记载;(2)有听证处理意见及建议;
(3)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签名及注明日期。
10、行政许可延期审批文书
(1)有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及行政机关受理的时间;(2)有延期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有承办人、审批人意见。
11、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1)有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2)有延期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三)许可决定阶段有关文书
1、〔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审批文书
(1)有行政许可申请项目及行政机关受理时间;(2)有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基本情况;(3)有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审查的基本情况;(4)有承办人、审批人意见;
(5)有承办人、审批人签名及注明时间。
2、〔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1)有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住址);(2)有申请的许可事项;(3)有审查情况记载;
(4)有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依据;(5)有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
(6)有告知申请人如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3、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依法延长期限的,经由本行政机关(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
4、行政许可收费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并使用合法票据。
(四)许可送达阶段有关文书
1、送达回证
(1)有送达文书的名称及文号;
(2)有准予(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或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及编号。(3)有受送达人、送达人名称;(4)有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5)有送达人、收件人员的签名;(6)有行政机关印章。
2、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行政许可证件在法定期限内颁发、送达,并有送达回证。
二、当场准予(不予)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一)使用预定格式和编有号码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有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
(三)有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清单;
(四)有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条、款、项);
(五)有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行政许可需收取费用的,应使用合法票据并保留存根;
3.行政许可卷宗标准格式 篇三
一、正卷
1、卷宗目录
2、审判流程信息表(属于哪个审判环节填写的,必须认真填写齐全)
3、立案登记表、立案通知书
4、起诉书、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5、证据目录;
6、送达起诉书副本通知书、换押票
7、送达回证
8、辩护人、监护人、代理人函件
9、立案庭案件移交单
10、审限监督卡
11、出庭通知书、公告、传票
12、提押票
13、鉴定结论、各种证据材料
14、调查笔录
15、法庭审理笔录(调解笔录)
16、公诉词、辩护词、代理词
17、原、被告提交的书面陈述
18、撤诉申请
19、裁判文书、调解书副本
20、宣判笔录
21、送达回证
22、取保候审决定书
23、逮捕决定书
24、抗诉书、上诉状
25、上诉移送函
26、二审法院退卷函
27、二审法院裁判文书或者调解书
28、执行通知书回执
29、赃物、证物移送清单及处理手续
30、司法建议书
31、备考表
32、证物袋
二、副卷
1、卷宗目录
2、阅卷笔录
3、合议庭笔录
5、审委会笔录
6、裁判文书原件及正本
民商事、行政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一、正卷
1、卷宗目录
2、审判流程信息表(属于哪个审判环节填写的,必须认真填写齐全)
3、立案登记表
4、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
5、受理案件通知书
6、诉讼费减、缓、免申请及审批手续
7、诉讼费收费票据
8、送达回证
9、立案庭案件移交单
10、审限监督卡
11、应诉通知书、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12、被告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
13、送达回证
14、开庭公告、传票、出庭通知书
15、庭审前的各类裁定文书
16、司法鉴定书
17、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
18、司法鉴定书
19、原、被告的举证材料
20、调查笔录
21、法庭审理笔录(调解笔录)
22、原、被告代理人代理词
23、撤诉申请书
24、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副本
25、宣判笔录
26、送达回证
27、上诉状副本、上诉案件移送函
28、二审法院退卷函
29、二审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副本
30、生效法律文书移送书
31、备考表(须空白纸)
32、证物袋
二、副卷
1、卷宗目录
2、阅卷笔录
3、合议庭评议笔录
5、审委会笔录
6、裁判文书原件及正本
7、备考表
执行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1、卷宗目录
2、审判流程信息表(属于哪个审判环节填写的,必须认真填写齐全)
3、立案登记表
4、申请执行书
5、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或公证文书
6、审判庭生效裁判文书移送通知书
7、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
8、缓交申请执行费申请书及审批手续
9、申请执行费票据
10、申请人身份证明书
11、送达回证
12、立案庭执行案件移送单
13、执行期限监督卡
14、执行庭分办案件审批表
15、阅卷笔录
16、执行通知书
17、送达回证
18、调查、执行笔录及有关证据材料
19、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笔录 20、合议庭笔录、审委会笔录
21、公告、查封、扣押、搜查、冻结、划拨等法律文书原稿、清单及有关材料
22、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复议决定
23、案件延期执行审理报告及审批手续
24、执行和解协议或执行和解笔录
25、撤回执行申请书
26、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定书、不予执行裁定书
27、有关案件执行的请示报告及批文
28、传票、送达回证
29、执行当事人款物收据 30、发还当事人款物票据清单、明细表
31、执行工作日志表
32、执行结案报告
33、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
34、司法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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