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承诺书

2024-12-05

合同签订承诺书(共13篇)(共13篇)

1.合同签订承诺书 篇一

树立威信,增强党性党员签订承诺书

(文:贾玉梅靳莉莉 图:宁一鸣)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师德行为,树立教师威信,维护教师形象,11月10日,克市第十九小学召开了党员廉政承诺大会,党支部组织36名在职党员签订了“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承诺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本次签订的承诺书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坚持原则,办事公平、公正,不在各类考核、评价中徇私情;不利用职权为自己及其他人谋取私利等。党员教师严格办事程序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不歧视、挖苦、侮辱学生;不谋取私利,不接受家长的个人现金、有价证券和各种礼品;不搞有偿家教、不巧立名目乱收费、乱订资料;树立“以德立身,以身立教”的良好形等共十条。

学校党支部要求全体党员要以承诺为行动指南,时刻提醒自己,约束自己,认真履行自己的承诺,让领导放心、让家长满意。各位党员教师表示一定要将承诺化为自觉行动。

克市第十九小学通过开展公开廉政承诺活动,增强了党员的党性修养和服务意识,今后学校将师德教育常抓不懈,进一步纯洁师生关系,增强教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教育党员充分展示教师的时代风貌,增强党性修养,增强使命感,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模范表率作用,为学校健康向上,又好又快的科学发展,为教育教学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2.合同签订承诺书 篇二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公民之间,各类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多,各种经济合同迅速增长。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签订后发生纠纷或者上当受骗的时有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无效经济合同造成的。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在签订经济合同的时候进行公证就是一个有效手段。因为经济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对经济合同经过严格审查之后,在法律上确认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明活动。它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可以增强双方的法制观念,提高履行合同的自觉性。经济合同经过公证,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限制了个别单位和个人在订立合同时就抱着试试看,不行就毁约的思想和行为。二是增强合同双方履约的信心。有些人订立经济合同后,总担心政策变,领导换,合同到期难兑现。经过公证以后,合同有了更强的法律保障,当事人就可以放心大胆地进行投资,从事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三是可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经济合同在公证过程中,公证机关协助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使合同的内容合法,条款完备,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违约责任明确,在履行中就能避免纠纷的发生。四是可以防止在订立合同时出现违法行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制止一些无效合同,诈骗合同,霸王合同的产生,使一些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的人无法得逞,从而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怎样签订技术合同 篇三

先来看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结的一起技术合同纠纷案。

王刚(原告)2002年花学费14000元参加了制作大棚骨架的培训班。培训结束后,张海涛(被告)决定购买王刚的技术。双方协议约定:王刚将制作大棚骨架的原料、设备及技术卖给张海涛,价格为32000元。张海涛在生产出成品后10日内一次性付给王刚24000元,剩余款项于30日内结清。

协议签订后,张海涛付给了王刚7000元定金,随后投入生产。产品很快问世了,可到了议定付款日,张海涛却拒绝付款。其理由是,按照王刚的技术,自己并没有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张海涛称,自己生产出来的骨架是方形的,而王刚传授的技术是圆形的,方形骨架是张自己研究的结果。王刚无奈之下,将张海涛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付剩余的款项。王刚则认为,无论圆的还是方的,技术是一样的,不过换个模具而已。

法院经庭审认为,王刚转让给张海涛的大棚骨架技术无可行性论证、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驳回了王刚的诉讼请求。王刚不服呼兰区法院的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冯律师表示,由于对王刚的技术及其与张海涛的合作细节不清楚,无法对判决结果做评论。不过很明显,当事双方至少在三个关键环节出现了不应该有的疏忽。

首先,犯了常识性的错误。

培训学来的技术,是不能“卖”或“转让”的,因为能卖和转让的,必须是自己享有使用权和转让权的技术,如自己享有专利权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诀窍(未申请专利或正在申请但尚未通过的,如祖传秘方、绝活等)。而王刚提供的技术,自己对其只享有使用权,并不享有转让权,他能提供的仅仅是技术服务。双方需要签订的是技术服务合同,而不是技术买卖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

尽管错用合同名并不必然导致纠纷和王刚败诉,但事先明确合同性质,熟知不同性质合同中,当事双方常发纠纷种类及合同常见漏洞,可以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纠纷发生。

其次,在协议中,没有对技术细节进行必要的描述。

譬如其材料、生产设备及条件、工艺流程以及产品在外观(如圆的、方的)、性能等方面的具体情况。一旦产生纠纷,技术受让方(接受技术服务方)拒绝承认技术转让方(技术服务提供方)技术(技术服务)的有效性,后者将很难拿出有力证据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第三,协议中没有明确和细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王刚有义务保证其大棚骨架技术的成熟可行,并将其完整地传授给被告;而张海涛有义务按约定时间和数量付给王刚报酬。还有一些细节,譬如:在将大棚骨架技术传授给张海涛以后,王刚是否有权利继续使用该技术,或者用其为第三方服务?王刚的技术不成熟导致张海涛经济受损,张海涛学会技术后却不按约付款,该怎么处理?这些,都没有明确约定。

4.宿舍签订安全承诺书 篇四

1、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坚持工作岗位,遵守工作纪律。

2、实行封闭管理制度,按时开、关宿舍大门,在上课、自习课期间,学生一律不得入内。

3、实行巡查记录制度。每天进行四次检查,即早上上课后、下午上课后、晚自习上课后、学生就寝后。检查内容包括:

①有无学生滞留宿舍。

②电源是否关闭。

③宿舍门窗是否关、锁好。

④有无其他安全隐患。

4、督促学生保管好自己的衣物、钱物、贵重物品,教育学生爱护公物,禁止出现学校财物、学生财物被盗现象。

5、严禁学生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线和其他电器,不得在宿舍内吸烟、喝酒、点蜡烛、玩弄明火,不得出现打架斗殴,严禁学生携带管制刀具、铁制刀具进入宿舍,防止一切意外事故发生。

6、学生宿舍严禁外人留宿,住校生不得随意在校外留宿,不准外人进入宿舍区,如有家长来访,必须进行登记,经管理员批准后方可由学生带入。

7、建立健全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宿舍进行安全检查,做好预防工作,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期限一学年。

承诺人:xxx

5.员工与公司签订承诺书 篇五

二、本人承诺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与任何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不存在任何没有处理完的法律责任。如果该承诺不属实,则本人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由本人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单位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并有权随时解除本人的劳动合同。

三、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不在外兼职,并严格遵守单位规定的作息时间,因工作需要将服从加班的安排和接受岗位调配。

四、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自觉维护单位荣誉,不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舞弊,不伪造或盗用单位印信文件等不正当手段来从事其他活动。

五、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自觉维护单位利益,不侵占单位、同事或客户的财物、不贪占、无故损毁单位财物,对本人发生的不当行为,愿意接受单位的处理,触犯法律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遵守单位保密规定,保守单位秘密,不向他人泄露单位秘密,保证不散播不利于单位的言论,自觉维护单位声誉。

七、离职后,不得单独或联合他人实施有损单位利益和诋毁单位形象的行为,不得直接、间接或变相利用未经允许的单位品牌和资源的任何业务;若有违背,则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本承诺书将自动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承诺人:

6.员工入职前签订承诺书 篇六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承诺书,承诺书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作出。为了让您在写承诺书时更加简单方便,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员工入职前签订承诺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员工入职前签订承诺书1

本人xx于xx年xx月xx日被公司录用。为明确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之责任,我愿向公司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向公司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个人简历、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个人资料真实、无误,绝无欺诈成份,若有违反,本人愿意接受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的处分。

2、本人已熟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手册内容及岗位职责,承诺将严格遵守和履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若因本人原因(过失或故意)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本人愿意接受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的处分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人承诺在公司工作期间,若因本人原因(过失或故意)给公司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本人愿意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若因本人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的职业伤害,本人绝不向公司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5、本人承诺主动积极维护公司各项权益,不故意和过失泄露公司的经营、管理、技术秘密,及本人职务范围内所知悉的业务秘密,若有违反,本人愿意接受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的处分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人承诺决不损害公司利益,不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虚报报销费用。在职期间,若发生与本人业务相关的经济问题,本人愿意接受公司相关部门的调查。

7、本人承诺若本人的工作业绩或工作表现不能达到公司规定的要求,公司有权辞退本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办理离职手续。

8、本人承诺无论任何原因离职,本人都将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9、本承诺书签字确认后,即日起生效。

承诺人:

xx年xx月xx日

员工入职前签订承诺书2

我xx于xx年xx月xx日已被xx公司录用,在xx职务,试用期为 xx个月,为明确本人在工作期间之责任,我愿意向公司作出以下承诺:

一、恪守诚信。我保证我所提供的本人简历、证件、复印件真实、无误、绝无欺诈成份,且保证本人在前任公司未有任何违规违法行为或受任何不良处分。

二、认真遵守公司《员工手册》之规定,自愿接受《员工手册》的内容和裁决,履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因本人原因(过失或故意违规操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法律上的责任,本人愿承担公司所受经济损失1~5倍的罚款,或承担法律责任。

三、保证不在外单位兼任或任职,不参与设立含本人股份在内的公司,不得直接、间接或变相经营与集团公司相同的业务。

四、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不得虚报报销费用。

五、在公司工作期间,若发生与本人业务相关的经济问题,本人愿意接受公司财务审计部及总裁办的调查。

六、若因本人某种原因离开公司,必须提前三十日(试用期间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且在离职前将本职工作作完整地交接清楚,退交领用物品、结清借支款等。若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公司将保留要求我按工资三倍赔偿公司的权力,如给公司带来其他经济损失或物品占为己有的,我将愿意按照公司的.要求接受调查、退还和赔偿。

七、若被集团公司证明或认为不符合用人条件,集团公司有权发书面形式通知我办理离职手续,并同意履行第六项离职交接、清款事项。

八、如违背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及上述承诺,愿意接受公司辞退、罚款及追偿的处理。

九、我保证在离职后,不得单独或联合其他人实施任何有损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不得在离职两年内直接、间接服务于同行业或变相利用未经允许的公司品牌和资源经营任何业务;若有违背,则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十、本人承诺已与前工作单位彻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如因我欺骗集团公司,公司可立即解聘我,且不用公司承担任何经济赔偿。

十一、在公司工作期间,如果我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集团公司提出,我拒不改正,公司有权发书面形式通知我办理离职手续,且不用承担任何经济赔偿。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员工入职前签订承诺书3

1、有关本人真实简历的承诺

本人在此声明,本人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及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学历、学位、技能,工作经历、家庭情况、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等等)都是真实的,若出现与本人实际情况不同,可视作为本人的欺骗行为,公司以此据可以随时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不承担任何赔偿及违约责任。因本人的欺骗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本人全部承担。

2、有关本人与前雇主关系的承诺

本人在此承诺:本人与航天康达公司签订合同之日起,与任何其他单位不再有任何劳动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劳动纠纷,均由本人自行承担。并且,本人受聘于公司不会违反本人对前雇主的任何竞业限制义务,公司不会因雇佣本人而引发任何诉讼,因雇佣本人而引发的任何法律纠纷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3、有关连带责任的承诺

本人在此承诺:本人对前雇主或其他任何单位不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任何因本人违反对第三方的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4、有关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承诺

本人在此承诺:在此之前,公司已向本人出示了公司现有的《员工手册》和各项规章制度。并且,本人清楚公司将根据情况不时更新这些规章制度,本人表示将对其予以严格遵守。并且,特别强调:本人理解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本人将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5、有关试用期的承诺

本人在此承诺:自入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本人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或被辞退,公司均不予支付报酬,试用期表现不佳或未能达到转正要求,本人承诺公司可以适度延长试用期,经两次延期转正后依然无法达到转正要求,本人承诺公司可以对本人按自动离职处理。

6、有关工作服、劳保用品、办公用品使用的承诺

本人在劳动合同期内,在公司领取的工作服、工具、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等物品的所有权属于公司,本人只有使用权。

7、有关工伤、职业病及犯罪记录承诺

本人在进本公司之前有无受过工伤,是否已治愈,特承诺:本人在进本公司之前是否患过职业病,职业病类型,是否已治愈,特承诺:本人在进本公司之前有无犯罪记录,特承诺:(如本人是退伍转业军人,是否有革命军人伤残证,特承诺:)本人承诺以上全部内容为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新员工签字:

身份证号:

7.合同签订中怎样做好纳税筹划 篇七

目前许多纳税人在签订合同时, 往往比较注重合同的格式及研究法律文书的表述方式, 以免引起法律纠纷, 但却忽略了合同与税收的关系, 及合同中是否存在税收风险。为了帮助相关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防范涉税风险, 笔者试图从以下五个方面来阐述合同签订中不同税种的纳税筹划。

一、关于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在销售合同签订中, “销售折扣”和“折扣销售”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产生不同影响。销售折扣是先销售后折扣, 即通常所说的“现金折扣”, 它是一种理财方式, 是企业为了提前收回货款而给予客户应收款项上的减免, 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折扣销售又称商业折扣, 先折扣后销售, 也就是通常说的“打折”, 会计上按照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收入。

从企业税负角度考虑, 折扣销售方式优于销售折扣方式。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信誉良好的客户, 销售货款回收的风险较小, 则可考虑通过修订合同, 将销售折扣方式改为折扣销售方式。这样, 企业便可达到少缴纳增值税的目的。

例1:青岛佳惠制衣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2012年7月, 该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为100 000元, 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为40天。如果对方可以在20天内付款, 将给予对方3%的销售折扣, 即3 000元。根据这种情况, 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采取原合同规定的销售折扣方式。

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则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00 000×17%=17 000 (元) 。

方案二:修改合同条款, 变“销售折扣”为“折扣销售”。

即该公司将合同金额降低为97 000元, 相当于给予对方3%折扣之后的金额。同时在合同中约定, 对方企业超过20天付款加收3 510元滞纳金 (相当于3 000元销售额和510元增值税) 。这样, 企业的收入并没有受到实质影响。

如果对方在20天之内付款, 可以按照97 000元的价款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则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97 000×17%=16 490 (元) 。此时, 与方案一相比, 方案二少缴纳增值税510元 (17 000-16 490) 。

如果对方没有在20天之内付款, 企业可以向对方收取3 510元滞纳金, 则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97 000×17%+3510÷ (1+17%) ×17%=17 000 (元) 。此时, 方案二与方案一的增值税税负是相同的。

由此可见, 通过纳税筹划后的方案二可以少缴纳或晚缴纳增值税。因此, 青岛佳惠制衣有限公司应当选择方案二。

二、关于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物流业具有季节性, 在淡季时, 物流企业往往有大量机器设备闲置。所以物流企业通常将这些机器设备出租, 收取租赁费。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租赁业务应该按照“服务业———租赁”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然而, 如果企业能够将租赁变成异地作业, 则物流企业可以按照“交通运输业———装卸搬运”税目缴纳3%的营业税。二者的最根本的区分标准在于租赁业仅出租机器设备, 而装卸搬运的异地作业则应该同时“出租”机器设备和操作人员。因此, 可参考如下案例:

例2:潍坊顺风物流公司有两台大型装卸设备闲置, 2012年8月初, 以每月5万元的价格出租给永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半年。该物流公司应当收取租金300 000元, 按照“服务业———租赁”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永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需要支付30万元的租赁费, 同时需要安排两名操作人员, 两人半年的工资为5万元。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签订普通租赁合同。

顺风物流公司应纳营业税=300 000×5%=15 000 (元) ,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5 000× (7%+3%) =1 500 (元) , 合计纳税=15 000+1 500=16 500 (元) 。不考虑其他成本费用, 该物流公司的纯收入=300 000-16 500=283 500 (元) 。

方案二:将租赁合同变为异地作业合同。

由顺风物流公司派遣两位操作人员并支付5万元的工资, 为永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装卸服务, 同时收取35万元的服务费。则顺风物流公司应该按照“交通运输业———装卸搬运”税目缴纳营业税, 该公司应纳营业税=350 000×3%=10500 (元) ,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 500× (7%+3%) =1 050 (元) , 合计纳税=10 500+1 050=11 550 (元) 。该物流公司的纯收入=350 000-50 000-11 550=288 450 (元) 。

由此可见, 通过纳税筹划, 顺风物流公司减轻了税收负担4 950元 (16 500-11 550) , 增加了纯收入4 950元 (288 450-283 500) 。同时, 永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由于不需要自己安排操作人员, 也省去了很多麻烦。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相同数额的劳动所得, 如果所属的税目不同, 则要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我国现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为3%~45%。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签订了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 这为纳税人带来了很大的筹划空间。

例3:刘辉2012年9月从单位获得工资2 600元, 同时, 他又到另外一家外资公司做兼职, 合同约定兼职工作期限为1年, 每月收入为2 400元。合同没有约定刘辉和外资公司的关系, 外资公司以劳务报酬的形式为刘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这种情况, 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刘辉与外资公司签订劳务合同, 确立劳务关系。

刘辉取得的劳务报酬每月应纳税额= (2 400-800) ×20%=320 (元) 。同时, 刘辉所在单位以工资、薪金所得的形式为刘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由于刘辉工资收入未超过免征额3 500元, 因此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案二:刘辉修改与外资公司的合同, 使二者为雇佣关系。

由于刘辉在两处获得收入, 他须自己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月应纳税额= (2 400+2 600-3 500) ×3%=45 (元) 。

由此可见, 通过纳税筹划, 方案二每月少缴纳个人所得税275元 (320-45) 。因此, 刘辉应当选择方案二。

四、关于房产税的纳税筹划

房产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前者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即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税率为1.2%;后者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税率为12%。房产税两种不同的计税方法必然导致应纳税额的差异。企业可以比较两种计税方法下房产税税负的大小, 通过签订不同性质的合同来改变收入的性质, 转变房产税的计税方法, 尽可能降低房产税税收负担。

例4:济南好威尔机械有限公司有4栋库房闲置, 2012年欲将闲置的库房对外出租。房产原值共计4 000万元, 年租金收入为600万元, 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30%。根据这种情况, 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签订库房租赁合同, 将其对外出租, 其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

该公司应纳营业税=600×5%=30 (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 (7%+3%) =3 (万元)

应纳房产税=600×12%=72 (万元)

合计纳税=30+3+72=105 (万元)

方案二:签订仓储保管合同, 将单纯的库房出租改变为提供仓储保管服务, 其计税依据变为房产余值。

该公司应纳营业税=600×5%=30 (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 (7%+3%) =3 (万元)

应纳房产税=4 000× (1-30%) ×1.2%=33.6 (万元) , 合计纳税=30+3+33.6=66.6 (万元) 。

由此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税38.4万元 (105-66.6) 。因此, 好威尔机械有限公司应当选择方案二。

五、关于印花税的纳税筹划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同一凭证, 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 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 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因此, 当纳税人要签订的合同涉及若干经济业务时, 应当分别记载金额或者分别签订不同的合同。

例5:新华制药厂和利达包装有限公司是长年业务合作单位, 2012年5月, 新华制药厂的一批药品需租用利达包装有限公司的仓库保管一年, 约定仓储保管费为120万元;另约定新华制药厂购买利达包装有限公司的包装箱500个, 每个0.2万元, 合计100万元。在签订合同时, 两家公司签署了一份保管合同, 其中约定了上述保管和购买包装箱的事项, 但未分别记载相应金额, 仅规定新华制药厂向利达包装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20万元。根据这种情况, 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购销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的印花税税率分别为0.3‰和1‰) 。

方案一:签订合同时, 上述两项交易未分别记载金额, 则应当按照较高的税率合并缴纳印花税。

两家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印花税=220×1‰=0.22 (万元)

合计缴纳印花税=0.22+0.22=0.44 (万元) 。

方案二:签订合同时, 上述两项交易分别记载金额或者签订两个合同, 就可以分别适用各自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两家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印花税=120×1‰+100×0.3‰=0.15 (万元) , 合计缴纳印花税=0.15+0.15=0.3 (万元) 。

由此可见, 通过纳税筹划,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印花税0.14万元 (0.44-0.3) 。因此, 应当选择方案二。

通过以上五个案例的分析可知, 合同类型的选择、合同条款内容的表述、合同金额的确定等都会对企业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这就要求纳税人在合同签订之前进行合理筹划, 正确设计合同中的各种涉税条款, 争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负担, 防范涉税风险, 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

【注】本文系2012年山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自筹经费项目“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应用研究” (项目编号:J12WF78)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翟继光.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2010

8.签订商铺买卖合同需注意 篇八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家建材公司去年在某建材市场购买了一个铺位。签合同时,双方未约定市场性质。搬入后不久,因建材市场竞争激烈,发展商将市场改为灯具市场,造成建材公司难以继续经营。该公司与其他建材公司联合找发展商交涉,发展商以合同中对此并无约定为理由,让建材公司哑口无言。该案中,发展商的行为极大损害了业主的权益,令业主陷入了两难的境地——继续在灯具市场里经营建材,显然会蚀本;而出售铺位,又难免贬值。从该案中可以看出,购买商铺与购买住宅所考虑的方面有所不同,对签约的要求更高,绝不能随意签约。以下就是签订商铺买卖合同时要注意的常见问题。

一要注意公用分摊面积。一般来说,商铺的公摊面积占建筑面积的30%~40%,有的甚至超过50%。对此,开发商当然自有说法,但对购买者来说,商铺的单价高于住宅物业,即使是允许范围内的误差,也可能会带来几万元的价格变动,打乱购房者的预算。

要避免此情况的出现,建议购房者选择按使用面积计价的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摊面积的大小与产权归属,确定公用部位的规划设计。只有事先约定严密详尽,才能在前述情况出现时顺利维权。

二要注意返租承诺。返租是指购房者支付房款后,若干年之内将物业交给发展商经营出租,业主即可获得固定的返租回报。从表面上看,返租带给购房者的是稳赚不赔的收益,但事实并非如此。以下这个案例或许能给购买者带来一些警示。林先生购买了某在建大型商场的一个铺位,与发展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与返租协议书。双方约定:林先生同意将物业租给发展商;发展商在三年内支付总房款22%的返租回报。然而一年后,发展商未能按约交房,也没有支付返租回报,当林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发展商支付违约金、返租回报金及滞纳金时,却被告知因林先生未将物业交付给发展商,双方签订的返租协议不具备生效条件,他要求的返租回报不获支持。

除了延期交房导致返租回报难以实现外,有相当多的发展商采取了非书面承诺的方式,仅将返租承诺写入广告或由售楼人员口头承诺,而在购房合同上却无相应约定。此情况下,如发展商不给予返租回报,购买者很难要求其兑现承诺。

三要注意贷款风险。个人商铺贷款具有比例低、年限短的特点。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的60%,贷款期限也只有1O年。另外,银行对商铺贷款者资质的审核也比住宅贷款更严。当投资者考虑贷款买铺位时,必须意识到贷款申请不能通过时,自己将面临的付款压力。

9.二实小签订班级安全工作承诺书 篇九

为更好地完善学校的安全工作,5月28日下午,二实小再次召开了由全体教师参加的学校安全工作会议。李芹校长要求全体教师敲响警钟,进一步加强班级安全管理工作,严防学生意外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全体学生的人身安全。

一、对学校门卫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加强早中晚的值班,加强中午的巡视,门卫保安要加强进出学校大门的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出校园,尤其是要加强上学放学时门口的管理,夜间的巡查,同时做好各项记录。

二、加强安全管理,落实教育、监管责任。为进一步增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健全校园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将安全工作的各项职责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人,每一位班主任、任课教师都要担负起对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的责任。会上,每位班主任与学校签订了《二实小班级安全工作承诺书》,分别从交通安全、防溺水、食品安全、用电安全、防火、防震、防强对流天气以及防其它意外伤害事故等方面明确安全责任,增强防范意识,做到岗岗有人,不出现空档和漏岗漏人。

三、加强排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对校园进行一次地毯式的全面的、彻底的安全检查,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要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做到不存侥幸和疏漏,不留盲点和死角。

10.合同签订承诺书 篇十

劳动合同期限的签订须知以及签订情况

核心内容:“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这是劳动合同期限签订必须知道的一个要点之一。劳动合同期限的签订须知还有那些要点?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劳动合同期限的签订须知以及签订情况。

一、劳动合同期限的签订须知

(一)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二)劳动期限应和劳动合同期限挂钩,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资金担保违法,可酌情提供担保人。

用人单位要求新入职员工试用期提供担保,可能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收取保证金(物)的形式,一种是以提供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形式。第一种是我国劳动法明令禁止的;另一种是要求提供担保人来承担连带责任,在我国没有法条作出过明文的允许或禁止,劳动者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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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试用期企业须有理由退工,员工可无理由走人。

《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辞退。而员工只要“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

二、劳动合同期限的签订情况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相对于有固定期限合同而言的,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大区别就是,劳动合同履行只有开始时间,没有结束时间。

一般来说,合同未到期,单位提前解除合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永远不会到期,因此很多用人单位为规避经济补偿金,一般都不原签无固定期的,宁愿一年一年的续签。这种做法极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

《劳动合同法》在加强保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方面,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作出放宽调整。除原来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外,还包括“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3种情况。

即在下列四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1.企业是否可以先签订试用合同 篇十一

经过面试、口试、笔试后,某公司决定于2009年8月招用李女士为行政助理。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前,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对李女士说:“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500元,如果试用合格,再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000元,如果试用不合格,双方则不建立劳动关系。”李女士提出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说:“只能先签订试用合同,试用合格以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此后双方签订了2009年8月至11月的三个月试用合同,在三个月试用结束后,公司认为李女士的表现欠佳,要求延长3个月的试用合同到2010年2月,试用期间待遇不变。李女士认为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提请了仲裁。

李女士称:公司于2009年8月决定招用她做行政助理工作,随后与她签订了为期三个月的“试用合同”,且在2009年11月以后并没有与她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是单方面要求延长试用合同到2010年2月,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公司签订试用合同的行为明显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没有与她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公司又提出单方面延长试用期限,并且发放工资明显低于入职时约定的转正工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故李女士要求:1.公司按照约定的3000元工资标准向其补发工资差额;2.认定双方签订的试用合同为有效的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操作执行。

公司辩称: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劳动关系,试用合同是公司沿用的传统,目的是检验新招用的员工是否符合公司要求,在符合公司录用标准前,新招用的员工处于实习阶段,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也不享有正式员工的各项待遇。另外,员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标准,公司为了给员工机会才延长试用期限而不是解除试用合同,此举是出于为员工考虑,并不属于违法行为。所以不同意李女士的所有请求。

案例评析

那么,签订试用合同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应该如何做呢?就上述问题,需要提醒企业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签订试用合同是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隔开来签订,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依据已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另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建立并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就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体现,试用期的期限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3.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或签订所谓的试用合同的,其试用期并不成立,合同本身也是无效的,所谓的试用期将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期限。

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订立,不能超过法定的试用期期限。用人单位也不能单方延长试用期限,否则,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试用期工资应依据3000元工资标准的80%支付给劳动者。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很重要,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目前,有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不了解,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隔开来签订,或者单方延长试用期限,这种做法是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行为。

12.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篇十二

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应提起业主撤销权诉讼, 要求法院判令撤销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法律关于物业管理资质的规定属于管理性的规定, 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未取得资质情况下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并非必然无效。

[案例]

广州粤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粤荣地产) 是海珠区荣升广场首层1109房、二层2110房、三层3110房的产权人, 三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200.32平方米。2015年3月2日, 荣升广场业主委员会 (以下简称业委会) 在街道办备案成立。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召开了业主大会。2015年8月26日, 业委会与其选聘的广州楷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楷新物业) 签订了《荣升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约定坐落于广州市海珠区的荣升广场由楷新物业提供物业服务, 服务范围为1栋四层商场以及地下一层停车场, 建筑面积共计12703平方米, 商铺面积9937平方米, 共637户, 停车场面积2766平方米, 共50个车位;本管理合同有效期为五年, 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商铺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为28元/平方米·月。

粤荣地产认为, 其在荣升广场拥有三个商铺, 但业委会未按照《荣升广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的程序, 自行选聘了楷新物业作为荣升广场的新物业管理公司并签订了《荣升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上述合同违背了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 未经业主大会讨论审议, 依法应属无效。理由如下:一、业委会未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通知粤荣地产, 也没有向粤荣地产派发选票, 选聘过程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楷新物业在与业委会签订《荣升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并没有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因此,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无效。故粤荣地产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确认楷新物业、业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无效。

楷新物业辩称, 《荣升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合法有效, 对包括粤荣地产在内的荣升广场各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委会辩称, 不同意粤荣地产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根据《议事规则》相关规定, 业委会选聘物业公司的业主大会, 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在荣升广场五楼进行, 履行了告知业主的义务。二、业委会多次向粤荣地产发送邮件, 并派人至其工商注册地址, 要求前台找负责人出来洽谈, 但无人接洽, 只好离开。三、根据物管选聘调查表统计结果, 赞成聘请楷新物业管理公司的业主, 票数和面积都超过了72%, 符合相关规定, 请求依法驳回粤荣地产的诉讼请求。业委会为证明其抗辩主张, 提供了《选聘物业管理公司问卷调查表得票情况统计表》及432份《问卷调查表》, 证明其经过“双过半数”的有效投票选聘楷新物业为荣升广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EMS特快专递函件, 证明业委会已将调查表邮寄给了粤荣地产。

[案件争议焦点]

一、《荣升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否有效?

二、签约时楷新物业没有取得物业服务资质是否影响涉案合同的有效性?

[律师评析]

一、《荣升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认为业委会签订《荣升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未召开业主大会, 因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无效。《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本案中, 业委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了业主大会, 向荣升广场的全体业主发放了调查问卷, 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大会的召开形式。原告认为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时未通知到原告。但根据业委会提交的EMS特快专递函件, 证明业委会已将调查表按照原告的工商注册地址邮寄给了粤荣地产。粤荣地产拒绝签收, 应视为放弃了相应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楷新物业的选聘是业委会通过问卷调查表的形式征求业主意见最终形成结果选聘出来的, 业委会可以根据该投票结果与楷新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委会做出选聘楷新物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如果原告认为业委会选聘楷新物业的程序违法, 选聘楷新物业的决定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可根据上述《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主张对选聘楷新物业的这一决定予以撤销, 而不能以此来否定楷新物业、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有效性。

二、签约时楷新物业的物业服务资质不影响涉案合同的有效性

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进行了列举性说明, 其中第五项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对于“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 》第十四条把“强制性规定”的用语进一步明确其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基于这一限制性解释, 可知法律把管理性规定从强制性规定中剔除, 在判定合同效力时“强制性规定”专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中, 粤荣地产认为楷新物业在签订案涉合同时不具备相应资质, 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但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属于行政管理部门所做出的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 而并非针对物业服务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因此, 即便楷新物业在签约时未取得相应的资质, 也不必然引起案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且楷新物业在签约后取得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已具备了相应的资质, 依法可以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法院判决]

13.签订劳动合同 篇十三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签订劳动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签订劳动合同1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企业与员工没签劳动合同算谁的错?

没签合同这件事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事,要分成不同情况进行分析,一般以1个月为期限,分成以下3种情况看。

情况一:入职1个月以内,员工拒绝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如果遇到劳动者找各种理由拒绝与公司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一个月以内,企业可以随时辞退员工,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就是这么傲娇,不过HR要留存劳动者故意拖延不签合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另外员工工作期间工资还是要发的。

情况二:入职1个月内,企业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对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这件事也不是特别斤斤计较啦,企业还是有1个月的缓冲期的,毕竟签合同这件大事也是很麻烦的,劳动合同又是拟定、又是确认盖章的,赶上大公司还得排队等公章,所以HR也不要着急。

情况三:入职超过1个月,员工还没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说企业比较忙,没能立即的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情有可原,如果一个月了还没与员工签订合同,劳动法大妈就忍不了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都1个月了还没签劳动合同,不好意思,友谊的小船翻了,无论是什么原因、什么理由,企业再如何的义正言辞、员工拒签的再如何的情深意切,统统都是企业的错!2个月的工资补偿妥妥的要付出了。

以上三种情况,都在直接或间接的针对企业,在劳动法面前,很多时候企业是弱势群体,所以HR宝宝们遇到劳动问题一定要慎之又慎!

补签劳动合同是否能规避法律风险?

员工都交离职申请了,才发现忘和员工签劳动合,怎么破?补签还来得及吗?

补签劳动合同是否能规避风险的问题,法律圈也是探讨激烈,但一直没有确切的说法,下面观点仅供大家参考!

观点一:企业补签合同也是亡羊补牢

虽然开始时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或者续签合同,但在事后用人单位已经补签,而且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盖,劳动者也并未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合同已经补签,立法目的达到,再行双倍罚则过于严苛,且补签时劳动者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支付双倍工资权利的放弃。因此,用人单位不需再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观点二:企业有错在先再怎么补都违法了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是既定的违法事实,事后的补签或追认行为只是使得用人单位不再受双倍工资的责难,但并不能豁免其之前违法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案例中的员工可以算一算公司辞退是否发生在入职一个月以内,如果超过1个月,无论以何种理由辞退都会面临2个月的赔偿,其他劳动问题另算。

签订劳动合同2

摘要:在去年我们法律援助的工作中,也曾接待过很多这样的案子,我们也很乐意帮助他们,可是有很多时候我们却束手无策。因为我们知道,由于缺乏必要的证据,在法律上他们无论如何是无法讨回自己的工资的。看着许多辛苦工作一年却连一分钱也拿不到的民工,看着他们那求助的眼神,我们感到很伤心也很无奈。现在春节过去了,新一轮的民工潮又要来了。再加上许多大学毕业生也将要加入到找工作的行列中去,为了这样的悲剧不再出现,我想最好的办法是加强一下自身有关的法律知识,预防受骗。当然,社会的复杂远非我们所想象的,我只是尽一分薄力,希望对他们有所帮助。下面结合法援工作的经验,谈一下我个人对劳动者的几点建议(注:本文指的劳动关系是广义上使用的,不仅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还包括雇佣或劳务关系):

一要到合法的劳动市场或职业介绍所找工作。

目前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各项相关的劳动政策,社会保障机制以及再就业机制都没有很好地建立健全,国家对劳动者难以提供足够的保护。可以说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仍是相当的脆弱。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是很大。现在由于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城市还有大量下岗失业人员等待再就业,同时每年还有一大批的大中专毕业生加入找工作行列,这样就业的压力还是相当大的。在这样的就业形势下,在劳动力远远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在很多情况下,劳动者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我们遇到很多的农民朋友们,在陌生的城市举目无亲,又无一技之长,只要有人愿请什么活都干。可有的时候就是没有人请。为了生计只有尽快地找到工作,为了尽快地找到工作,他们是顾不了别的什么了。而目前有很多非法中介就是利用了他们的这种心里。他们往往以老乡名义骗取他们信任,说可以替他们找工作,收取一定的中介费,然后逃之夭夭的。或是收取了高额的介绍费的,又或是进行非法劳工的介绍,介绍人员从事一些非法行业或工作。这样的黑心中介在目前来说,不在少数。虽然国家劳动监察部门加强了检查力度,无奈检查过后,他们又如雨后春笋般复燃。所以最好是不要相信这些不规范的劳务或劳动中介。一般要找工作应该到正规的国家办的劳动介绍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找工作比较可靠。或者就是直接上企业或单位去应聘。

二签订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是最好的保障

导致不签订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原因很多,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国家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不力,对用人单位的用人的情况监督管理不力所致;而另一方面则是因劳动者本身不重视自身权益,不珍惜自己的劳动所致。事实上,对劳动者权益的漠视,无论是社会、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本人,都是导致未签劳动合同的重要原因。虽然,也有很多用人单位和用人者并不是存心欺骗劳动者或雇工。只不过一旦双方出现问题争吵起来的时候,他们总会站到自己的一边说话而劳动者或雇工又空口无凭,没有任何其它的证据(即使有对劳动者而言也是极难取证的),最终吃亏的是他们自己。更有甚者,一些不法之徒就是专门利用他们的这一点来骗取他们的血汗钱。所以我们并不是要求他们严格依法律来行事(那也是不现实的),只是要求他们能够在找工作的同时多一个心眼,还是先签合同为好。虽然这样会不那么的方便,也会导致有点麻烦,甚至会一时找不到工作,但总比付出辛苦的劳动之后得不到自己应得的报酬的境遇要好一点。这是其一。其二,签订合同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单位负责的一种表现。尽管劳动者是处于不利的地位,但是如果没有把双方的劳动关系确定下来,对用人单位而言,也是一种潜在的危险。人力资源的流失问题逐渐受到了各大公司的重视。劳动者有了合同的保障也会更加的负责,尽忠尽职。其三,国家明文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否则是一种非法劳动关系,是违法行为。对劳动者而言,得不到国家的保护,对单位而言,一旦被查处,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最后。我国劳动法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特定雇佣关系为其主要调整对象的。现行《劳动法》第2条明确把“用人单位”限定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五种组织。因此该法律只适用于雇佣关系中的单位雇佣关系、从属性雇佣关系,而对个人雇用关系、非从属性雇佣关系没有作出调整,从而留下了法律调整的模糊区域。「1」由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比较小,更多的是由民法来调整,这样更多的时候法院是以双方的约定来处理的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劳动者就无法获得劳动法的保护。而在实践中为了方便,双方签订雇佣或劳务合同,不必要是条文十分具体详尽,或者说是十分科学,只要是说明了有关的聘用或者完成某项工作任务,质量要求,报酬或费用,违约事项,合同双方等等就可以了。简简单单的一份合同就行。但对于劳动合同,则是要符合国家的严格规定。还要劳动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三注意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我国《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合同,至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有些合同部分条款的违法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要区别对待。如,不准请假休假的;不服从安排可以抠打或任意处置的;造成人身伤害不负责任的;女职工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不准怀孕生孩子的;不负责医疗社会保险的;等等这些条款因与法律的禁止性规范或强行性规范相抵触无效,只是该条款无效。但如是为了非法目的,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而以合法合同形式订立的合同当然无效。如雇用某人为赌场保镖的合同。对于合同无效的,由有过错一方对对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但是对于合同当事人滥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规范的目的这一类合同,劳动者则要加以注意了,特别是其中的一些条款,目前在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是违法的情况下,是很容易被用人单位或用人者钻空子的。下面我介绍一下签订一般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1.主体适格问题按《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现行《劳动法》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不符合该规定的条件的,都不适用劳动法。致使许多从事雇佣劳动的劳动者,被排除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如一些建筑工地工作的劳动者,由于主体不合格,不能适用劳动法,一旦发生纠纷,只能按劳务关系,适用普通民事法律。「2」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只有签订劳动合同才能明确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劳动法的无效只会导致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但对雇佣合同则没有如此严格的规定,只要符合合同法的有效条款就可以了。但很明显,对劳动者的民法保护远不及劳动法保护得那么好。在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作时间、法定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保护、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提供社会保险等方面已经超出了民法的保护范畴。

2.关于试用期及试用期的待遇问题按有关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间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支付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可利用试用期对劳动定额、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情况进行考察,干不了则依法解除合同,对个人不会造成经济损失。但这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3.关于劳动报酬问题.这本来应该是劳动合同的重要一点,但是我国劳动法对此的规定却十分简单,而更多是由双方约定。这样的话,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更加容易受到欺诈。劳动报酬问题主要注意如下:1)报酬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而国家有关机关定有报酬标准的,依规定标准给付报酬;无规定的,参照市场同类劳务标准给付。2)酬金的种类包括,基本工资,津贴,交通费用,住房补贴费,伙食费,培训费用,医疗费,提成等,这些都要在合同内明确约定,以防工厂随意克扣工资3)工资的计算方式(按件、按时或按天、按级别、承包的等),支付方式(现金或记账、月结或天结),支付地点以及在一定时期内不支付报酬的后果等,都可以由合同约定。无约定的依习惯。无习惯的依以下规定提供持续时间超过二个月的继续性劳务的,至少每月给付一次报酬;提供一次性短期劳务的,于劳务结束时给付报酬;提供间断性劳务的,于每次劳务完毕时给付报酬;受雇人以报酬为基本生活来源的,雇佣人应于劳务开始时预付足以维持受雇人基本生活的部分报酬。「3」4)加班工作应当加工资,工人依法享受假日的应当照常发工资。对于事病假或其他假期的工资则由双方规定。4)扣减报酬的理由,这也需要由合同详细规定,而且也应对这些条款特别留意。雇主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劳动者的报酬。基于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报酬的,扣减数额总计不得超过当期应付报酬的一定比例(20%)。「4」5)同时也应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拖欠的后果等。

4.关于工作的内容及质量的问题对合同的要求要明确,以防用人单位或用人者到时以此为借口克扣报酬或不支付报酬。而我国劳动法中由于受“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指引下,对这方面的内容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一般由一些部门性或行业性或地方性的规定来约束。但是这样的规定也不是很多。所以更多的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约定。这就要劳动者多加小心了,以免出现有理无法说的情形。如:有些劳动者在被录用后时间不长,就因身体素质或技能等原因,完不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生产经营任务,不得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这是当初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认真地看合同有关。用求职者的话讲,不是个人不想干,而是合同中的工作指标难以完成,完全是被用人单位用劳动合同给“欺诈”了。又或是因没有明确的工作标准而受到工头的随意刁难或是克扣工资。5.关于解约权的行使的问题劳动法规定的解约分为法定的解约和约定的解约。法定的解约主要是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据此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而不负违约责任。

约定解约就是由双方同意解除劳动或劳务合同,或是在合同中约定解约的条件或解约的期限当这些条件或期限成立或到期时合同自然解除。这就是劳动者在签订合同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东西,尤其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多采用格式合同,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在合同中,只从企业的利益出发规定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我把它们主要归为以下几类:1)有些合同规定的解约条件不对等:如某单位劳动合同规定“甲方(单位)辞退乙方(劳动者),应提前10日通知对方。同时,又规定:乙方解约,应提前30日提出,并在甲方批准后方可离岗等”。这与劳动法第26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规定不相符;2)又有些合同加以限制劳动者的解约权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方可以解除合同:(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否则乙方不得解除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第31条的有关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条条款实质上是赋予了劳动者的`任意解除权。只要劳动者愿意,他就可以提出解约的要求。3)还有些合同是别的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解约条款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如某和一建筑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后,仅仅工作了一个月,就被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该建筑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公司对迟到三次的职工可以开除”。又或是合同约定的完成工作期限已到。

6.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这主要是看哪些条款加大了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如一般用人单位都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有的是在劳动合同文本中,有的是在合同附件的岗位协议中,有的(违约金方面的内容)是在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中。违约金的约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少则几千,多则几万,甚至更多;二是按未履行合同的期限来计算,如未履行一年的,赔偿一万元。而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一般仅针对劳动者而适用,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法定标准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工作满一年的,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可能是远远低于违约金数额的。在目前法律对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未有明确规定前,一般由法官用自由裁量权对不合理的违约金条款予以干预,对违约金的金额予以适当的调整,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5」

7.关于免责条款。这是指用人单位预先在合同中规定了免除其在将来可能发生的对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88)民他字第1号《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地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对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据此可以说,我国司法实践确立了有关人身伤害侵权责任的免责条款绝对无效,禁止免责条款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原则。「6」但是对于一般的财产责任的免责条款法律则一般不加以干涉。这需要劳动者签订合同时注意的。

8.关于生产安全卫生问题。有些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安全卫生义务,妄图以与劳动者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逃避责任。签订这类合同的主要是建筑、采石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单位。这类企业劳动保护条件差、隐患多、设施不全,生产中极易发生伤亡事故。又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一切行动听从用人单位安排。在工作中,加班加点,被强迫劳动,有的单位连吃饭、穿衣、上厕所都规定了严格的时间,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休假权,甚至任意侮辱、体罚、殴打和拘禁劳动者。劳动者的生活、娱乐和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这就要求劳动者在签约时要充分考虑到自己的人身安全等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对不符合生产卫生安全条件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工作,也可以解除合同。还可以就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四签订劳动合同是不用交押金的。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1995年7月3日下发的《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求”的复函》中明文予以制止。但如今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向劳动者收了押金、风险金、培训费、保证金等各种名目、数额不等的金钱。有些用人单位虽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或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和其他证明的。这都是在签订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的一些不合法的做法。

五劳动争议的解决。

我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即规定了行政仲裁程序,也规定了司法程序,劳动者可以自己选择救济方式。虽然我国没有明确区分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但是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毕竟不同。对于雇佣关系纠纷其实不用经过劳动仲裁就可以直接上法院。而劳动关系纠纷则必须经过仲裁才可以起诉到法院「7」故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已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不得再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同时,我国法律规定,实行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仲裁前置原则,许多劳动合同纠纷可以通过行政仲裁得到解决。但是,当劳动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在许多场合下,人民法院在维护违约受害人的权利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极其重要的作用。

对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略有不同。劳动法第82条则规定了仲裁时效的要求:“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即申请仲裁的时效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之内”。“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而不是“自争议事项(损害)的发生之日起”,而不应“将该条理解为对应予受理的争议事项(损害)的发生,也要限制在60日之内。”「8」故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为60日,即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但是由于侵权行为是一个处于持续发生的状态,故诉讼时效的计算应当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计算,即从行为结束之日起算。

对于一般企事业单位的一般违规行为或争议不大的问题,劳动者可以首先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让劳动监察部门对其处以处罚。对于一些特殊行业,还可以通过国家的特别立法来进行调整。所以这些劳动者都应该注意的。

后记:

每次看着求助的民工或雇工们失望的眼神,我的心都是痛的。我很想帮助他们,把血汗钱给讨回来。也很憎恨那些无良的工头或老板。可事实上,每次我都只能骂二下而已,仅此而已。这是整个社会的问题,而不是我一个人能够解决的问题。它的解决需要整个社会的努力。也有赖于你我的付出。我们不能因为它现在不比较混乱而不去做任何事情。劳动市场的规范将是一个艰难而又漫长的过程。但我相信它总会有规范的一天。劳动关系是很复杂的关系,它也在不断地发展,新的现象不断地出现,新的问题也在不断地出现。但是如果社会不能很好地及时地处理这些劳资关系问题,轻者影响劳动者的积极性,重者则会影响到国家经济建设目标的实现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在实践中,劳动者的利益更容易受到损害。

签订劳动合同3

《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签订劳动合同4

签订劳动合同的十大注意事项

1、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要判断是否是合法企业,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单位地址、电话要知道,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获取,同时,要求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在合同中。

2、劳动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

3、劳动报酬要定清楚,避免口头约定。如标准工资是多少?有没有奖金?奖金是根据什么标准发放的?这些数据一定要在合同中体现,不要轻信老板的口头承诺。

4、关于试用期的问题要特别注意。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是无效的,试用期结束就要求劳动者走人是耍赖;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解除劳动关系;除非劳动者不符合招聘条件,才能走人。

5、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要明确,是现金还是通过银行支付到账户中。有的单位采取扣发员工一个月工资的方式拴住劳动者,这种行为不具有法定效力。如果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被扣发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问题。

6、劳动者工作时间与工作条件要明确,有的劳动者为多挣钱,默认了企业要求严重超时的加班加点,这是违反劳动法的,现在越来越多的工资争议案就是因此而起。此外,工作的环境有毒有害,尤其是化学性的制革、制鞋行业企业,还有机械加工行业可能给工人带来的机械性伤害的工作环境,都要在合同中对环境危害可能造成的伤害明确表达出来。

7、社会保险约定。有的企业以“不办社保可以多领工资”的说法,来误导劳动者主动选择放弃社保。律师提醒劳动者:对于社保问题要有长远的考虑,工作时间越长,这个问题就越大,它涉及到养老的问题;一旦发生工伤意外等,最快速的解决方式是先通过劳动者购买的社会保险,快速选择走工伤保险补助的绿色通道救死扶伤。因而,有了社保就等于有了保障。

8、不要签空白合同。空白合同是指企业为应付检查,拿出空白合同,先让劳动者签名、按手印,走一个过场,劳动者也不拿合同当回事,有的合同甚至没有盖章。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类合同是无效的,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高昂。

9、有些合同约定了不合法的内容,如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因工负伤的“工伤自理”,要求劳动者签订生死契约等,这些条款在法律上无效,劳动者可以拒签。

10、劳动合同盖章后,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要各保管一份。劳动合同是发生劳动争议时,劳资双方可出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凭证。在办理的工伤案件时,因劳动者手头没有劳动合同,在要求用人单位赔偿遭到拒绝的案例不在少数。有的企业在合同签订后,把两份合同都收走,发生争议时,劳动者手里没有合同,单位可以不承认有此人。

此外,即使有劳动合同,仍要保存好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条、入职面试字条、工作证件、体检表格、单位签字等。”

劳动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免在出现相关纠纷时,没有相关的依据可供参考。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很多细节,稍不留意可能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关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劳动合同的期限你需要了解的,可以咨询网站的律师。

签订劳动合同5

一、合同是否是规范化标准合同以及责任认定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劳动合同大多都是规范化的标准劳动合同,也有的公司是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但是不管是规范化的或者是自行拟定的,都跑不出法律的范畴,超出了法律范畴,即使是签了合同,合同也是无效的,公司是要相应承担责任的,因为是公司本身拟定的合同不合法才导致合同无效,所以责任在于公司不在员工。所以员工对于该方面问题不必太过于担心。无论是规范化合同还是自行拟定合同,员工均可以签署而不必去担心责任的问题。

二、合同中的岗位定位问题

很多公司投机取巧会在合同里面改变岗位称呼,比如说:该人员是管理类人员,但是公司却在合同里写明是操作类人员。虽然待遇不变,但是这种做法对于员工来说是有风险的。对于公司却是百利而无一害。所以员工签署合同是务必看清岗位名称,如果有异议务必当场提出改正后方可签字。

三、合同中的底薪问题

很多公司在合同中会把市最低工资作为底薪,但是对于底薪(面试时的约定最低底薪)高于最低工资人员来说,这种情况下就不可以按最低工资来签订合同了。必须及时改正后再签。因为底薪会涉及到你以后工作中很多问题,尤其是你的收入会有很大影响。

四、在合同中对于病假工资进行约定

很多公司按照常规做法不会在合同中对病假工资做规定,这样一来公司就完全可以按照不低于市最低工资的80%来支付病假工资。这个对于员工来说是不利的。所以员工最好在签订合同时协商好病假工资支付办法然后写入到合同中。对于员工就比较有利了。

五、合同中关于岗位调动的规定问题

很多公司会在合同里明确公司员工需要服从公司的岗位调动。该项规定可能会涉及到以后工作中的岗位调整问题。员工需要看清楚岗位调动的条件,不能够因为岗位调整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六、合同签订时间问题

按照劳动法规定,公司必须在一个月内与新入职员工前段时间合同,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则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但是该要求最好是在离职时提出来,因为在职时提出来可能会影响你的工作)。

签订劳动合同6

如大家所知,在试用期内,除了用人单位可以考核劳动者,我们劳动者也是可以考核用人单位的,那么,在这个互相考量的时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呢?下面马上在下文为大家解答。

按照法律规定,即使是试用期,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由此可见,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而不是一个单独的有关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生效和终止的时间都应包括试用期在内,而且计算劳动合同期限也应当包括试用期。

试用期相关规定:

“试用期”是伴随着劳动法的出台而出现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以及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关于试用期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解答,综上可知,即使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如果仅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这也是不对的。

签订劳动合同7

本人,因本人个人原因自愿放弃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特此申明。

本人明确:

一、本公司在已告知本人是双方经过一致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并知晓 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期限)、工作岗位及职责、劳动报酬及发放的条件和方式、工作地点、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等。

二、本人确认在没有签署此申明之前,公司已经向本人发出告催签订劳动合同书。在公司告催无效的情况下(口头),公司方才要求本人签订一份《放弃签订劳动合同声明》的,不签劳动合同完全是本人自己的意愿,本人同时自愿要求放弃相关经济补偿等的索赔、债务和其他已知的事件提起诉讼及签订固定劳动合同的权利,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法律责任。

申明人:证明人:

时间: 时间:

签订劳动合同8

一、对于劳动者而言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所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维护劳动者本人的合法权益起到很大的作用。

注意:大家应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和自己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岗位、期限、工时制等主要条款;其次,要避免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否则一旦用人单位改变约定的条件并且将不利条件写入劳动合同中以后,劳动者就处于不利地位了。

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

第一,增强员工归属感。

对于像服装制造类行业来讲,员工流动率较大,签订短期劳动合同虽然可以在短时间内避免用工风险,但从长远角度讲,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方面使员工有保障感,一方面新劳动合同法免除劳动者重新选择企业的后顾之忧,使之对企业产生更大的认同感,有利于企业长期良性发展。

第二,避免因未及时续签带来纠纷。

由于人员流动率较大,人员众多,劳动合同到期续签事宜将耗费HR大量精力,如因疏忽未及时续签带来纠纷会让企业蒙受更大人力、物力及财力损失。

第三,即时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责任等同。

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诸多风险,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可以通过提前30日通知不再续签来免除支付补偿金损失,但是在30日之内仍有各种可变因素导致纠纷。

因此,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损失一个月补偿金但能降低其他纠纷风险,从这一意义上来讲,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合同相比,都要支付补偿金,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续签环节,因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更有利。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的话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电话咨询的专业劳动律师。

签订劳动合同9

一、合同成立

1、概念: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它着重强调合同的外在形式和表现。事实判断

2、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3、合同成立要件:(1)要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当事人;(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法定)

第一节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二、合同生效

1、概念: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开始发生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约束力,即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价值判断

2、合同生效的要件:

(1)一般要件:a、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意思表示真实;c、合同内容合法。

(2)特别要件:a、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b、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

第一节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三、怎样签订劳动合同

什么是劳动合同?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农民朋友们进城就业时,往往容易忽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个问题,认为只要“你给我钱,我给你干活”就行了,何必多此一举呢?事实上并非如此。签劳动合同这个问题其实非常重要。很多打工朋友辛辛苦苦干了活,不仅没有拿到应有的报酬,有的甚至干活受了伤连医疗费都是自己掏腰包,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没有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其实,就业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是你给钱、我干活这种简单的给付关系,它还涉及到很多的内容。比如,干什么活,有什么技术要求,干多长时间,工资怎么算,劳动条件怎么样,劳动保护怎么样,有哪些劳动纪律,等等。这些问题都要在事先由双方商量好,并签下合同,以后才能按合同办事。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否则,一旦事后哪方不满意,就会出现矛盾。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证”,有了合同,出现问题就好解决,《劳动法》的第十九条也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签订劳动合同有三个方面的作用:

1、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

2、是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

3、是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是有效的法律依据。因此,对打工朋友们而言,找到工作后,一定要有签劳动合同的意识。只有签了合同,才能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效的避免或解决劳动纠纷。特别是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合同是进行仲裁、诉讼的法律依据。再退一步说,没有劳动合同,就业者心里也不踏实,因为可能随时被用人单位辞退,却得不到自己应得的利益。因此,无论从哪方面讲,打工就业者还是要事先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者而言需要注意:

(1)合同主体是否合格;企业作为一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该劳动合同的资格,这时需要劳动者考虑的。如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法定用工资格;合同主体与用工主体是否一致。

(2)合同内容是否合法;规定的工作条件/工作范围/等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工作环境是否符合劳动保护要求;

(3)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劳动法律规定;比如试用期制度/工时制度/加班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工资发放制度/劳动保护制度等。

(4)社会保险是否明确予以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

(5)对于劳动合同中的企业单独约定的条款应予以特别注意。如违约金条款/保密条款/竟业禁止条款/培训条款等。对于这些方面,除了考虑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外,更需要考虑到自己的工资收入与违约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比较,从公平角度予以必要的关注。切记一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一般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公司一般也不缴纳社会保险,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如果劳动者手里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很难得到双倍工资赔偿的。我们每天接待的咨询的当事人属于这种情形是最多的。许多劳动者认为有同事证人作证,有名片,工服等就可以证明自己是公司员工,其实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因为一般只有这一类的证据,劳动仲裁委或法院一般是很难作出劳动关系成立的判定,理由这些不具有足够性,证人可能有说谎可能,名片工服都可以在市场上随意得到。

签订劳动合同10

好不容易找到了一份工作,进去上班后却发现暗藏着很多的陷阱,比如说试用期过长、劳动报酬、培训费用等陷阱。首先我们着重说一下关于培训费的问题,美容行业这种现象相对严重,很多人反应企业因为缺人要她们进去的时候,承若带薪培训,然而在开始培训到中途却要求员工支付一定的培训费用或者是买培训时候要用到的产品。

在工资待遇方面,很多人也反应在进公司后实际拿到的工资与协议书上写好的工资数额相比大大缩水,原因是公司依法代扣了有关费用。很多人大呼上当,一气之下想跳槽,但又因为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上的违约金压力而犹豫不决。其实在签就业协议前与用人单位充分的沟通,则完全可以避免了这样的烦恼。

你不妨问清几个问题:

1、你的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税前工资是包含了你依法应当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你实际拿到的工资还要扣除个人所得税金额。如果用人单位答应支付你税后工资,则建议你要求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予以明确,否则发生争议时将被认定为税前工资。

2、明确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即明确用人单位将为你交“城保”还是“镇保”。如是“镇保”,工资中就不必扣除个人负担部分。如果是“城保”,你要与用人单位明确你的工资当中是否包含社会保险金的个人承担部分。

如果用人单位答应为你承担社会保险金的个人承担部分,则建议你要求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予以明确。

3、确认你的工资中是否包括住房公积金。你的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你被录用后首月的工资金额的7%计算,经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的单位,最低比例不低于 5%,你的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上下限分别为 388 元和 32 元。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那么你的工资一般都包含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都会代扣代缴。

签订劳动合同11

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辞职吗?是否需要赔偿公司损失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合同未到期辞职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至于赔偿问题,一般来说是不用赔偿的,在下面的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一、劳动者解除的条件

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遵守解除预告期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预告期是各国劳动立法的通行做法。劳动者在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当遵守解除合同预告期,即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三十天,这样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这样也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化。否则,将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将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2、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因为这一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所以必须采用慎重的方式来表达。本条还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规定。试用期既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各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的期限,看劳动者是否具备录用条件,也是新招收职工用以考察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是否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选择期限。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劳动者对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仍有选择的权利。为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介绍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或者发现自己不适于从事该工种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无须任何理由,可以通知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

二、公司是否可以拒绝员工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三、辞职需要赔偿公司损失吗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予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留置在原用人单位;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劳动保险、不能办理出国政审手续、影响技术职称评定、不能进一步求学深造和丧失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机会。所以,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方面发生争议后应当在60天内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签订劳动合同12

XXXX单位领导:

我叫XXX,女,XX岁,大专文化,XXXX年XX月与贵单位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现在贵单位XXXX营业所上班。两年来,我在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认认真真地做好了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合同到期在即,经本人考虑,决定申请续订劳动合同,其理由有二:

一是合同期内,以优质的服务树立了良好的对外形象。我在XXX营业所上班。由于该所地处闹市,附近小商小贩多,因此,上班时间工作之忙,业务量之大是可想而知的。但为树立单位优质服务的形象,我始终牢记贵单位的服务宗旨,总是做到早上班、迟下班,耐心细致地数好每一分钱,给客户一个满意的服务。由于我工作认真、过细,两年来不仅未发生一笔误差,未与客户发生一起争吵,而且因我的优质服务,赢得了客户的满意和信任。

二是合同期内,以顽强的毅力提高了个人的自身素质。两年来,在爱人的支持下,工作之余,我总是主动放弃休息和娱乐时间,抛开繁琐的家务,集中精力,积极主动地抓好业务学习,不断为自己“充电加油”,以使个人业务素质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20xx年我在参加省农村XX职大大专班的学习后,又在家自学了电脑的基本知识。现在,五笔打字,ABIS操作等项业务工作我都烂熟于胸,操作流利。另外,对其它与工作相关的业务,我也是努力学习,尽快掌握。两年来,我个人在当班期间,没有发生一起因业务不熟而被难住、以致耽误客户时间的事件。

两年来,我虽然在平凡的岗位上做了一些平淡无奇的小事,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贵单位的要求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今后,如果贵单位同意我续订劳动合同,我将更加努力学习,更加发奋工作,用优良的作风、一流的服务展示单位的美好形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X

XXXX年XX 月 XX 日

相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现住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工作时间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 为周期,总工时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工资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月;试用期满工资 元/月(元/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

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

(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

签订劳动合同13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在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期合同,约定期限一般为3个月到6个月不等,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该劳动者,从而方便劳动关系的处理。用人单位的这些做法是否合法可行呢?

必须明确:试用期内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或仅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不仅不能防范用工风险,反而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更大的用工隐患。

第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可见,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虽然与转正后的正式劳动关系相比具有灵活用工的特点,但试用期劳动关系也属于劳动关系的一部分,建立试用期劳动关系,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法律同时赋予了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可以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进行初步快速的考量,经过一个月的考察,对初步确定与用人单位发展不悖向,具有培养潜力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经初步考察明显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应当说明理由后尽快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特别注意一个月的时间期限,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约定工资标准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能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但是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百害而无一益。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试用期期限和劳动权利义务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被视为约定短期固定期限的正式劳动合同,不具有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劳动合同的预期法律后果。其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具有特殊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合同因具有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应当计算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占用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易于形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增大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负担。再次,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能成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试用期的约定及法律规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续订等均应当遵循劳动合同的一般规定,执行较试用期用工规定相比更为严格,违背了用人单位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的初衷。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的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间要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这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和减少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纠纷。

签订劳动合同14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叫宋博涵,男,20岁,高中文化(大学本科成人教育在读)我于20xx年9月22日在公司工作至今,在将近4个月的实习工作中,我在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帮助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认认真真做好本职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我的工作地点是全国人大的领导机构,以及全国人大领导们办公的地方,在楼中办公的领导也都是对中国发展起着重大作用的人,大楼也位于首都北京的市中心,无论是从重要性还是地理位置都对中国起着不可或缺的重大作用,在这么一个处于中国核心地位的地方,我感到了无比的自豪与骄傲,同时也深知自己所肩负的责任与使命,我的岗位又是肩负着保卫领导和大楼安全的中控室,所以在今后我的工作中我一定要严格遵守“员工守则”认真履行职责,做到早上班,迟下班,努力钻研和掌握各项工作技能,不断为自己充电加油,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我现在除了学习电工,消防等知识外,还利用业余时间在读中国地质大学本科成人教育,今后我一定发奋努力的工作,以优良的工作作风和最佳的工作状态去干好本职工作,我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申请,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以最佳的工作状态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

申请人:XXX

20xx年2月25日

签订劳动合同15

注意维权证据收集

专家建议劳动者注意收集自己用工事实的证据,防止发生纠纷时,无据可循。专家指出:任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或者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凭证,都可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连续10年不签无固定期,双倍赔偿

从20xx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规定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以外,还对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约束。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则删除了“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句话,也就是说企业裁员故意抬高门槛、找茬,如“末位淘汰,终止劳动合同”等等,今后企业随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将受到全面遏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必须按照新《劳动合同法》执行。

此外,新法还加强了对老职工权益的保护,明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延续合同的, 只要劳动者提出,便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规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支付赔偿金。即便是劳动者真的不愿意续签,单位终止合同的同时,也还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工商注册信息!劳动仲裁期间,你可以去新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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