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区环卫处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精选7篇)
1.南岸区环卫处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篇一
南岸村自来水管理制度
为有效做好饮水管理,达到户户能用上清洁、卫生的自来水,现经村两委会研究、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特订立以下公约:
一、保护好源头水质是全体村民的共同职责,玄凤水库上游和库区内禁止各种形式污染水质,违者严肃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凡水库上游茶园、蔬菜地农药治虫,药水桶要求自觉到库外冲洗)。
二、农户必须统一按装水表,统一管理、统一登记、统一抄表、统一收费(1~4队按郑家、十间头、上台门、下台门、王古自来水管理自治组织条例执行),青峰、童岙水价下浮25 %。
三、总管有村统一管理,禁止任何人随意割管、接管,违者处理,并赔偿经济损失。
四、新按装自来水用户必须到村委自来水管理组织申请,经批准后,指派专职人员负责按装(工资自负),做到收费合理。
五、装水表或长期勿用的老龙头,有村统一封存或拆除,要恢复使用的,必须重新申请,同意后,按装水表恢复使用。
六、提倡节约用水,用后随即关掉水龙头,以利居住在较高地势的农户也能随时用水。
七、要充分发挥青峰、童岙原自来水池综合利用,雨水充足,专职人员必须及时调配。
八、各农户的水表、管道,特别是寒冻期要做好防冻保暖工作,一旦损坏,必须及时修理,发现管导开裂、漏水地方应及时上 报村委,以利及时修复。
九、对不经过水表,擅时私接自来水的,按同期对照以3~5倍罚款处理。(村委将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检查)
十、抄表将原来的一年一次改为半年一次。抄表记录向村民公布。
十一、管理组织: 组长:金荣法
成员:李品高、蒋胡生、金吉荣、叶荣宝、郑水根、金仁富
郑家、十间头、上台门、下台门、王古自来水管理自治 组织成员:李品高、金仁富、叶荣宝、董金观
童岙、青峰自来水管理自治组织成员:金荣敏、金仁富、金吉荣、蒋胡生
十二、消毒器负责专管员:李品高
十三、全村管网维修管理负责专管员:李品高
村自来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村自来水管理,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村规划区域内从事村供水工程施工以及使用村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供水必须优先保证群众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灌溉用水和其他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资源,合理确定地下水开采量,限制农户自来水管网可供区域的自备水源。
第四条 对村供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牌,村双委负责对水源保护定期监督检查。
第五条 新装、改装供水管道的,需事前向村双委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村双委组织施工及负责竣工验收。
第六条 村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
第七条 建立健全水质化验制度,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确保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第八条 自来水实行24小时不间断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第九条 自来水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用户应安装计量合格的水表,用户应按时足额交纳水费。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照交纳水费。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抄表期不交水费的,村双委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村自来水抄表周期为一个月,由水管员按规定时间到户抄表收费,同时对村自来水价格实行公告制度。坚持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制度,提高水价政策的透明度。
第十一条 本村供水价格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根据本村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经营和灌溉用水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按照制水成本、用水性质分类定价。
第十二条 加强供用水管理,供用水双方都要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十三条 村供水设施包括村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从取水口至结水表以前的供水管道和设施产权归村集体,并由其负责维护管理;结算水表以后的供水管道及其设施,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维护和管理。用户因迁移等原因需过户或停止用水时,应及时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否则,发生的费用仍由原用户负担。用水户更改名称,应及时通知村集体。
第十四条 村供水主管网两侧各3米,禁止从事建筑、开挖沟渠、打桩打井、爆破等损坏供水设施及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 严禁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应当征得村集体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由村集体负责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严禁盗用农村公共用水。盗用农村公共用水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下列非法手段,盗用农村公共用水的行为:
(一)未经本村供水单位批准,擅自在村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私接管道盗水的。
(二)绕越村公共供水单位结算水表盗水的。
(三)拆除、伪造、开启结算水表防盗装置盗水的。
(四)改装、损坏结算水表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盗水的。
(五)用其他方式盗用本村公共用水的、公共供水的,由村双委责令其停止盗用行为,除没收器材外,不论耗水量多少,均按管道最大流量计收水费,并按有关水法律、法规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村民有维护村公共供水设施的义务,发现村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漏水者,应及时报告村双委。村双委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实施检查、抢修。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村自来水供水设施的,由村双委按照损坏价值的5至10倍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 10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村“双委”负责解释。
因我村自来水工程管理的需要,经金龙潭村自来水用户协会讨论制定了《金龙潭村自来水村民自治管理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为加强自来水规范管理,确保村民的正常供水,特制定本办法。
二、村自来水纳入村公益事业建设范围,由上级拨款或村民自筹投入建设。自来水承包方式发包(承包人由理事会推荐),承包人具体负责水的日常管理与相关维护工作。
三、村自来水的供水采取有偿供水的方式,在水表未安装之前,采用按户头人口收费的方式,每人5元/月;待水表安装之后,面向用户收取1.0元/吨的水费,对故意浪费水资源的按1.6元/吨。如今后因市场的变化许进行水价调整,必须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农户需要开设用水户头的,由农户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工作人员将到户安装水表及相关设施。
五、用户应该当自觉做好水表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承包人反映,承包人应即使到用水户中进行修复。水表由于外力损坏,冰冻损坏、人为改装等用户原因需要更换的,用户应缴纳相关的工本费手续费。
六、对发现偷水的用户,采取先停水,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在用户接受处罚后恢复供水。
七、用户水费按月收取,对无故不缴纳水费,并经教育催收后仍不缴纳的,对该户予以停水处理,至交清水费后恢复供水。
八、在干旱季节由承包人根据水量的多少采取限时供应。
九、自来水池必须每月清洗一次,以保证用水户的用水安全。
十、村级管网进行翻建、维修等施工过程中,农户应积极配合,对无故阻挠施工,并经说服教育无效的,对相关农户采取停水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对由于施工损坏的道路、场地、作物等,由村民委、承包人协调相关施工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XX村自来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村自来水价格管理,规范自来水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自来水价格管理权限:自来水属政府定价范围,水价结本村实际制定。凡年供水10吨以上(含10吨)水厂供水价格,由镇统一管理和确定。年供水10吨以下的水,供水价格由村管理,其价格原则上参照所在镇水厂价格执行,具体执行价格由村报镇政府确定同时报区物价部门备案。
第三条 村自来水价格制定和调整的程序:1.村申请并报镇政府签署意见;2.村自来水厂委托经物价局认可的中介机构对水厂生产经营成本进行审核认证,并提供成本认证报告;3.区物价部门主持召开听证会;4.区物价部门发文公布执行。
第四条 村自来水价格定价原则:1.以行业平均合理成本,兼顾实际合理成本为依据,力求保本微利;2.考虑用户承受能力,鼓励节约用水;3.体现公平负担,有利于农村供水事业进一步发展;4.本村范围内实行“一价”。
第五条 村自来水供水价格销售实行到户分类水价,现阶段实行两类水价的应逐步过渡实行三类水价。即:1.居民生活类用水;2.工业、建筑业等生产用水;3.商业经营及其他性质用水。
以民用水水价为基础,其他种类水价加价幅度不得超过民用水价的70%。
第六条村自来水供水仍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用户缴纳水费=容量水价(费)+计量水价(费)(计量单价×实际用水量)。
第七条 容量水价用于补偿制供输配水的固定资产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制供输配水等营运成本。为使全村容量水价执行水平相对衔接,容量水价仍规定为:使用公称口径20mm及以下的用户每月每户交纳 元,使用公称口径 mm以上的其他用户每月交纳 元。
第八条 个别家庭供水通过总表转供零售用户的,供应总表的执行供应价格;转供零售用户的,计量单价可在供应价的基础上,加总表以下资产维护管理费。供应价格、容量水价和资产维护管理费由村委核定。
第九条 村自来水供水价格组成:由供水成本、供水费用、税金和利润及水资源费等构成。村自来水厂主干管网的建设、运行费用在重新核定水价时纳入自来水成本中。
(一)村自来水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辅材料、动力费、直接工资、资产折旧费、修理费以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输水、配水等环节的水损可合理计入成本。
1.原辅材料:指在制水生产中取水、净水和进行消毒、使用混凝药剂以及耗用其他材料等费用,按平均进货价格乘以实际耗用量列支。
2.动力:按规定电价乘以吨水耗用量列支。自发电部分按耗用的汽、柴油数量乘以平均进货价格列支。每千吨售水电耗 千瓦时。供水副营业务用电的费用不得列入供水成本。
3.直接工资:指在生产一线岗位的制水工做人员的工资、津贴等平均合理工资水平测算。
4.资产折旧费:供水动力设备、主管网、泵站、房屋等其他资产折旧。资产折旧率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5.修理费按实列支,一般不超过固定资产的1.5%。
6.计价中合理水损暂定为:直供零售的原则上不超过 %;供应总表的最高不超过 %,总表转供零售到户的最高不超过11%。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漏损率计算。
7.输水费用:指主干管网的建设、运行费用。
(二)供水费用是指组织和(转载自本网http://,请保留此标记。)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管理人员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坏帐损失、办公费等。
2.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和手续费等。
供水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一般应按供水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比例进行合理分摊,以计算供水成本的期间费用。
(三)税金是指村委用水应交纳的税金,按照税法规定计算。
(四)利润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本村用户的实际承受能力,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净资产中应剔除政府投资和向用户收取的管网建设补贴等,其利润率水平一般为3-8%。
经省及以上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水资源费”等政府代收费用纳入到户价格由用户与水费一起缴纳,供水分项入账,并应按规定及时解交区有关部门。
第十条 村供水的下列开支不得列入成本费用: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第十一条 为支持村改水工作,对新用水户申请用水或增加用水容量的,可以收取管网建设补贴。凡居民用户按每户300-400元收取,其他类用水户(公共消防用水除外)按水表公称口径大小收取,使用公称口径25mm及以下用户收取标准不超过3500元;使用公称口径40—50mm(含50mm)用户收取标准不超过15000元;使用公称口径50mm以上用户收取标准不超过40000元。
临时用水不得收取管网建设补贴。凡在核定水价时,已考虑主管网的建设、运行费用的也不再收取管网建设补贴。
镇辖区范围内以及进村工业园区的用水户不适用此项规定。
第十二条 加强对自来水安装收费和安装维修用材料价格的管理。在方便村用水户接水的前提下,对接水口以下的用户器材费用及维修由用户负担。用户户内管道安装改造维修可以按每个工日30元标准收取施工费。用户使用的自来水管材可在市场采购。
第十三条 混合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村与用户商定计费比例,无法协商的从高水价计征。
第十四条 实施管道安装接水后,村负责水表出户部分的管理,用户不得私自拆移水表和表外乱接水管,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如用户确需移动水表和另接水管,应征得村委同意。
第十五条 村应加强财务管理,管理人员工资奖金应按有关规定提取和发放。固定资产折旧及管网建设补贴应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以保证供水事业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 村自来水价格实行公告制度。杜绝“人情水”、“关系水”、“偷漏水”的发生和“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现象的出现。坚持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制度,提高水价政策的透明度。
第十七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交纳水费。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抄表期不交水费的,村委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村的供水水质、水压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相关规定。第十九条 加强监督检查,严肃物价纪律。村自来水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越权定、调价和擅自立项收费。对违反本办法而发生价格违法行为的,将由物价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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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岸区环卫处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篇二
老人很委屈:人都是爹妈养的,懂得冷了取暖,难道环卫工不是人?(2月1日《人民网》)
一边是社会各界发起的“关爱环卫工人”的爱心活动纷纷攘攘,另一面却是烤火被辞退的现实。当58岁的老人疑问“难道环卫工不是人”的时候,“城市美容师”、“马路天使”等美誉似乎立即黯然失色。
环卫工人真正需要的,是一份让他们拥有尊严的劳动,而不是社会将其作为弱势群体来关爱;真正需要的是有法律制度来保障劳动时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那些“听得见而感受不到”的美誉。
就提供环卫服务的公司来说,辞退工作期间烤火的环卫工人,错了吗?制度就是用来执行的,辞退老人看起来似乎是迫不得已的“杀鸡儆猴”。
事实上,环卫公司的担心是多余的,丁权也是在“路面上积雪打扫干净了”的情况下而去烤火的,环卫工人干好本职工作的起码觉悟是没有问题的。在这个角度,辞退工作期间烤火的环卫工人,实际上体现的就是环卫公司的落后管理,一是管理中人性的冰冷,没有同理心,更没有信任,二是不注重效率基础上的差别化管理。
法治社会,看待辞退工作期间烤火的环卫工人,也应该回到法律的视角。依据《劳动合同法》,关键就是要看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环卫公司的“处理结果”,是“经标段管理层研究决定”,显然是存在法律瑕疵的。首先,依据的不是制度,而是“随意的人为研究”;其次,程序上不合规,工人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标段管理层”最多也只有建议权,怎能有“决定权”呢?
如果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环卫公司更是没有尽到法律义务在先。《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环卫工人冬季属于低温作业,本身就存在对健康伤害的可能性,那么请问,环卫公司为环卫工人提供了怎样的“劳动防护用品”呢?否则,怎么会有环卫工人工作期间烤火的事情呢?
对环卫工人来说,烤火被辞退其实只是一个缩影;到了夏季,环卫工人中暑的新闻又会周而复始地被报道。关于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卫工人待遇的相关新闻,环卫工人是千万不能看的,但我们的政府管理部门却不能不看啊。薪酬待遇的差别姑且不论,环卫工人的身体健康总不能不顾吧。经常有醉汉冻死街头的俄罗斯,为何就没有环卫工人工作期间去烤火呢?英国、德国、俄罗斯等,都有道路清洁方面的专门法律,更重要的是,法律中已将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国家规定”写得清清楚楚了。
正是因为我国专门法律的缺位,正是因为只有“国家规定”而没有“具体标准”,所以用人单位起码的“提供”义务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如此没有人性的环卫公司,与那些饱受谴责的“血汗工厂”又有什么区别呢?政府为何还是选择了这样不道德的公司呢?原因还是因为法律制度的缺席。法治社会,呼吁社会关心环卫工人,首先就应该呼吁尽快出台能够让环卫工人感到温暖的法律制度;简单的道德提倡,终究不是长效机制。
责任编辑 骆瀚
3.环卫工人管理制度 篇三
为了切实加强对环卫工人的管理,实现正规化和统一化,确保县城环境卫生整洁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清洁工人要树立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品德,从思想上认识到环卫工作的光荣性和重要性,规范工作行为,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二、清洁工、清运工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一签订一次合同。合同期间,对胜任工作者,只要本人愿意,下一年可继续签订合同;对不胜任本职工作者,下一年不再聘用。
三、清洁工人坚持每天彻底清扫二次,即早晨5--8时,中午1--5时,一有杂物,随时清扫,并且要求按时上下岗,不迟到,不早退,更不可无故缺勤,有事必须向管理人员请假。
四.清洁(运)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①请事假在3天以内,由分片负责的管理人员批准;15天以内由所长批准;一个月内由主管局长批准。②请病假者必须持医院诊断证明。准假后不得擅自找人替岗,由所里安排替岗人员。请事、病假期间,不享有固定工资和浮动奖励工资,特别在春节放假期间请假者,不得享有节假日补助待遇。在岗保洁期间,不准远离自己的卫生责任区,不准接伙拉话,不准逛门市,不准上市场,不准带小孩,不准干私活。
五、清洁工人要保持自己责任区内无尘土、无粪便、无果皮、无纸屑,树坑内无杂草杂物,果皮箱内垃圾每天要及时清理干净;清运工每天要认真清运辖区垃圾,当日清运完各垃圾点,坑,箱桶的垃圾,做到“车过垃圾清,人去垃圾净”,严禁抛洒垃圾。
六、清洁工人要语言文明,以理服人,不准辱骂过往行人和个体摊点、食堂、门市经营者。发现有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杂物等现象,要文明规劝,主动清扫;有蛮不讲理者,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以取得妥善解决,不可擅自处理,以免发生意外情况。
七、清洁工人在岗期间,需保持个人卫生,衣服勤洗勤换;必须着统一配发的黄色马褂,以便统一管理和引起来往车辆注意,确保人身安全;爱护劳动工具,不得随意外借,对有意破坏环卫工具与设施者,要严肃除理。
八、清洁(清运)工人实行日工资制和浮动奖励工资制,即当月出满勤、辖区卫生好、本人表现好的,月固定工资为200(300)元,浮动奖励工资为1--60(1--120)元,全部兑现。相反,不出满勤,卫生一般,缺勤旷工、违反劳动合同书第九条条款的,月固定工资和浮动奖励工资不能全部兑现。对清洁、清运工人实行末位淘汰制。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环卫所召集所有清洁、清运工人进行民意测验,根据民意测验结果和所里对清洁、清运工人的工作表现的掌握和考评情况,被评为倒数第一名者,必须解聘。
九、清洁(运)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清退:
1、清洁工在一月内连续出现三次清扫或保洁不彻底、不认真,或迟到早退以及无故二次完全不清扫或不保洁,予以清退。
2、清洁工保洁时间一个月内出现三次不在辖区内工作,在辖区外乱转情况者,予以清退。
3、清洁工不服从管理,辱骂、顶撞、无理取闹管理人员或指使亲戚、他人威胁管理人员者,予以清退。
4、清运工清运垃圾一月内出现三次不彻底、不认真者,予以清退。
5、清洁工、清运工有事不请假,擅自找人替岗或逾假不归者,予以清退。
九、清洁工、清运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经济处罚:
1、清洁工一次清扫或保洁不彻底、不认真或迟到早退,罚款5元;在一个月内出现两次以上情况者,加倍罚款。
2、清扫工每天要将本辖区果皮箱内垃圾清挖干净送到垃圾桶或垃圾坑内,若有违者,罚款2元。
3、清洁工对本辖区内的机关单位、个体门市、居民住户、摊点的门前“四自一包”,要进行监督管理。
4、清运工清运垃圾,出现一处不彻底或不认真者,罚款5元,在15天内出现两次以上者加倍罚款。
4.医院环卫清洁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条:医院长期委托社会保洁服务专业机构,对医
院环境卫生提供定期优质清洁服务。
第二条:医院环境卫生,生活、医用垃圾的收集、归
类、打包等均由保洁公司专业人员负责。
第三条:保洁公司专业人员实行每日定时清洁和随时
保洁办法,医院总务科对其工作质量进行定期检查,监督,评价等。
第四条:保洁公司专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双方确定的清
洁范围、程序、措施等操作,不得懈怠。
第五条:保洁公司专业人员出现有违双方协定的问题
5.环卫工人规章管理制度 篇五
一、人要树立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品德,从思想上认识到环卫工作的光荣性和重要性,规范工作行为,树立良好的。
二、工作任务
1、清扫集镇、街道卫生,并把垃圾集中到垃圾桶(池);
2、清理兴乐路沿沟垃圾、沿街杂草;
3、清理保洁范围内的垃圾桶(池),并把垃圾运到指定的中转池,且要做到日常化管理;
4、监管和清理兴乐路两边的小广告及乱贴乱画等;
5、监管和清理;
6、对本辖区内的、个体门市、居民住户、摊点的“门点三包”进行监督管理;
7、环卫工人应积极配合环卫所的管理工作,并服从领导安排,确保街道无垃圾、无杂草、无、无乱张贴现象,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当日清运各垃圾点、坑、箱、桶的垃圾,做到“车过垃圾清,人去垃圾净”。
三、薪酬与考勤制度
1、工资实行与绩效考核相结合,底薪300元/月,及工作认真负责每月加100元。
2、清洁工坚持每天彻底清扫兴乐路一次,春夏季8点之前完成,秋冬季9点之前完成,按时上班,不可无故缺勤,有事必须向管理人员请假,并找人按时完成当天的任务。
3、清洁工有下列行为的,予以经济处罚,从中扣除:
①清洁工一次清扫或保洁不彻底、不认真、不及时的,罚款5元,在一个月内出现两次以上者加倍罚款;
②清洁工一次不清扫的,罚款20元,在一个月内出现两次以上的加倍罚款。
4、清洁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清退:
①一个月内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清扫和保洁不彻底、不认真的;
②一个月内无故三次完全不清扫或不保洁的。
6.环卫所各项管理制度 篇六
一、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做到随叫随到,努力完成工作。
二、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三、保持车容整洁,车辆机械性能良好,不断提高驾驶技术和保养技能,保障日常工作正常用车。
四、每日养成自查、自检的良好习惯,车辆出现故障时及时上报领导,进行检查维修。
五、严格按作业线路出车,私自出车一次罚款100元,超过两次者,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
六、严禁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如遇特殊情况需借用车辆,应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七、负责车辆的维修,做到费用节俭、修理及时。
八、车辆闲置期间,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点。
九、负责停车点卫生保洁工作。
清扫保洁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环卫所各项规章制度。
二、认真履行清扫保洁职责,搞好城区所辖主次干道及人行道、集装箱、垃圾桶、果皮箱的清扫、清掏、清洗、保洁与管理工作。
三、及时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环卫工作质量。
四、加强安全学习,强化安全工作意识,及时发现并排除工作中的安全隐患,工作中严格着装环卫标志服。
五、服从单位领导和管理员的工作安排。
六、顾全大局,服从调度,积极完成各种临时性、突击性的任务。
环卫职工奖惩制度
一、奖励
1、在提高服务质量,增加服务收费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
2、保护单位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的有功人员;
3、坚持原则,抵制歪风邪气,见义勇为,保护单位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的有功人员;
4、全年出勤率达100%的;
5、工作认真负责,作业质量达标,全年检查合格率达100%的;
6、在工作中成绩显著,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受到上级主管部门表彰的;
7、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二、处罚
1、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的会议和学习的,发现一次处罚10元。
2、迟到、早退、串岗发现一次扣10元;无故旷工者,一天扣20元,连续旷工达7天以上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迟到达60分钟以上者视同旷工论处。
3、上岗期间消极怠工,聚众闲谈影响工作的,每人每次扣10元;
4、集体(公益)活动,无故缺席者,一次扣10元;
5、上班时间在外干私活者,一次扣20元,若连续发生三次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6、打架斗殴、挑拨是非、行凶闹事、纠缠领导、上访取闹干扰正常工作秩序者,一次处罚20~50元;
7、职工因事因病休息不请假的,发现一次处罚10元;
8、酒后上岗驾驶车辆或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的,发现一次处罚200元,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切责任或经济损失均由司机本人承担;
9、因操作不当或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切责任或经济损失均由司机本人承担;
10、不爱惜、保养车辆,带病作业的,一次处罚司机50元;
11、私自出车或私自携带公共财物的,一次处罚100元;
12、非工作时间,公车未入停放点的,一次扣当班司机50元,若因未入库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当班司机承担。
车辆管理制度
一、各种车辆的管理实行岗位合同制,定人负责,安全员要随时监督驾驶员检查维修、保养,凡出现车辆安全事故,司机、安全员、主要领导均要负连带责任。
二、各种车辆修理须经主要领导和安全员考核检查后,按月据实核发。若需大修,必须先写出书面报告,待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
三、加强司机的安全教育和学习,自觉服从安排,讲究职业道德,文明出车,并做到爱惜车辆勤保养,绝对保证车况良好,不允许带病行驶。
四、严禁酒后开车,发现一次依照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五、各种生产车辆未经领导许可,超越工作范围办私事,发现一次,扣司机100元。
六、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者,其责任由本人自负。
七、所有车辆必须按时归库,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停放在外,发现一次扣司机50元;确因公和特殊情况报经领导同意后,车辆方可停放在外。
八、所有车辆油耗,实行取卡加油,油卡由财务室统一管理。
安全管理制度
一、单位安全员应加强全所的安全管理,拟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每月对司机开展安全教育学习一次,进行安全常识的学习,建立安全教育档案。
二、安全员要加强对车辆、垃圾场的安全检查,并建立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修理,以防事故的发生。
三、应建立所有车辆进出入管理制度及登记记录,所有车辆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超越范围用车,出现事故,一切责任由个人自负。
四、凡涉及单位安全等方面的工作,必须及时检查督办落实,做到全年无大小安全事故。
五、加强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财务室不要存放现金,下班后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锁好办公桌、柜及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道路清扫保洁考核标准
1、城区道路清扫保洁考核标准严格按照城区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规范和作业质量标准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
2、清扫保洁工应服从统一指挥调度,否则每次扣10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或辞退。
3、清扫保洁严格按照路段核定人员到岗到位,发现不到岗的扣20元。
4、必须坚持“一日两扫、全天保洁”,不按时清扫或清扫不彻底(花扫、漏扫),每次罚清扫保洁工10元。
5、检查时发现清扫的垃圾未及时清除有漏堆现象,扣10元。
6、保洁不彻底,暴露垃圾一处罚清扫工10元,有漂浮物(≥5㎡),扣清扫工10元。
7、道路有淤泥、尘土、大量树叶等一处扣10元.8、清扫保洁工私自请人打替者,每次罚清扫保洁工10元。
9、清扫保洁的垃圾不按指定的地方倾倒的,责令清除外,每次罚清扫保洁工10元。
10、上班期间垃圾箱着火未及时扑灭,每发现一次罚清扫保洁工10元,直接点燃着扣当事人30元。
11、人行道杂草未及时清理的,扣清扫工10元。
垃圾收运考核标准
1、主街道垃圾点未按规定时间收运完的,每一处扣作业人工资10元;垃圾收运点周围不干净和垃圾桶未复位的,每处扣10元。
2、收运车辆收运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造成垃圾沿街漏撒的每次扣20元。
3、摆放垃圾箱时未设立安全警示牌或者现场无人指挥的,罚款10元。
4、垃圾收运车辆应定期清洗,保持车身整洁干净,车身不洁、污染严重的每车扣10元。
洒水作业考核标准
1、未按规定的线路、时间、地段洒水冲洗街道的,每次扣司机工资10元。
2、作业时未鸣警示音乐的每次扣司机工资10元。
3、服从安排调度,积极配合应急工作,未落实一次扣司机工资20元;作业不遵守交通规则,发现一次扣司机工资30元。
7.绿化环卫科管理制度[定稿] 篇七
1、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2、学院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管理规定
3、学院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绿化环卫科管理制度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校园环境与卫生管理,为给师生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促进我院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环境与卫生管理主要包括校园内的绿化、美化工作,校容校貌、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校园公共场所和各单位及家属区的卫生管理;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内容。
第二条 校园环境与卫生管理职能部门为后勤处。校园环境卫生管理是一项经常性、群众性的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实行后勤统一组织各部门分区域负责,全院师生员工积极参加的原则。全体师生员工应当尊重环境与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遵守学院有关规定制度,不得妨碍、阻挠环境与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共同建设整洁、文明的校园。
第三条 校园环境与卫生管理主管部门为后勤处,负责宣传、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校园日常保洁,组织环境卫生检查、评比等工作。
第四条 校园环境和卫生所需经费根据学院建设和发展需要,按核拨专项经费。
第二章 校园环境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所有广告、海报、消息等应一律张贴在广告栏内,严禁在校园墙壁、公共设施或树木上乱贴乱画、乱涂乱刻及钉挂物品。
在校园内设置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及悬挂条幅等须报学院组宣部审批并指定具体位置后报后勤处备案,且应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由相关单位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规定时间内拆除。对于违反此条规定的,由后勤处督促有关责任人及时拆除、清理,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六条 因建设等需要挖沟破路、架杆走线、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施工的,须持相关单位的准建手续报学院后勤处备案并交纳500—1000元的施工押金。施工工地应当设置护墙(栏)或者围布遮挡,有文明标识,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施工或堆放物料。工程竣工,应及时清运渣土,清理和平整场地后由后勤处验收合格后退还押金。如工程竣工后不能按要求清理、平整的单位和个人,后勤处可视情节轻重扣除部分或全部施工押金。
第七条 校园工作区域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校园内禁止私自摆摊设点。违者由保卫科协助后勤处负责清除,清理所需费用由违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八条 校园内禁止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须报后勤处批准。违者除责令恢复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有关事宜由后勤处校园科承办。
第三章 校园卫生管理及设施建设
第十条 校园内环境的卫生保洁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校园内庭院道路、人行道、广场、绿地、教学楼、公厕、行政楼及家属院,餐厅、茶炉、澡塘、水泵房、配电室等生活服务设施由后勤处有关内设科室负责。
其他部门对各自使用的办公室、实验室、报告厅、教室负有卫生管理责任。第十一条 校园内道路及人行道、广场等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清扫,做到全天保洁,清扫作业应避开师生员工上下班(课)和人流高峰时间。对主要道路场所,应根据季节及时洒水除尘。降雪后,后勤处组织各部门及时清除各自卫生责任区的积雪。
第十二条 后勤处会同院爱卫会组织开展卫生间检查评比活动,表彰先进,批评落后,并将检查情况作出通报,向学院提出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奖惩意见。
第十三条 后勤处对现有设施要及时进行维护、技术更新和改造,使之保持完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考虑“三废”的治理与卫生设施建设,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和使用。
第十四条 在校内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乱扔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及包装纸盒、袋等废弃物; 违反上述禁止行为之一者,除责令清理外,视情节轻重决定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严禁机动车辆在人行便道、草坪、运动场内行驶、停放。严禁行人践踏草坪、攀花折枝、乱刻乱画、故意损坏景观设施等破坏校园环境的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和破坏程度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恢复,直至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事项由后勤处绿化环卫科承办,学院保卫科协助。
第四章 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
第十六条 居民生活垃圾应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地点收集和倾倒,并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校园内各单位、家属区住户在维修和装修时产生的废弃物应自行处理或委托后勤处绿化环卫科处理,交纳垃圾清运费(按市价核定)。
第十七条 医务室及有关单位产生的易燃、有毒和含有放射性及危险性的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随处遗弃、倾倒。
第十八条 卫生保洁人员清运垃圾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当日产生的垃圾当日清运,不得积存;(二)装运现场必须清扫干净;(三)采用封闭运输,不得沿途遗撒;
(四)运送到垃圾场的垃圾只能为生活垃圾且由运送人装入垃圾斗内;(五)严禁在校园内乱倒垃圾。
(六)对垃圾箱(桶)、垃圾收集站(点)应定期进行灭害消毒,防止污染环境和蚊、蝇孽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在后勤处。
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的有效管理,创建文明、和谐、整洁、有序的校园环境,确保学院基础设施安全、完整,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包括校园土地、校园道路、校园建筑物、校园绿化设施、校园供电设施、校园供水排水设施和供暖设施、校园路灯路牌和建筑物标识牌、校园空气、声音以及公共环境等。
第二章
校园土地管理
第三条 校园土地属国有资产,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出借、租赁、转让或抵押所使用的学院土地。
第四条 经学院授权使用学院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有责任保护所使用的土地不被侵占,使用过程中若被侵占,使用单位或个人须及时追回。
第五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校园土地堆放杂物,严禁在校园内倾倒或掩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未经校园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内随意栽立电杆、牌碑或其它标识物,不得随意架空拉线。
第三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 因安全、防疫或施工需要占道、设障或封道,须事先向后勤处履行审批手续,申明持续时间、恢复日期和责任人,以确保校园道路畅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校园道路进行占道、改道、设障或封道。
第七条 因施工需要开挖道路,须事先向后勤处履行审批手续,且须在限定时间内恢复道路原貌;对于因自然原因破损的道路,后勤处须及时予以修补,以确保校园道路完整。
第八条 全院师生、家属和住户人人都有责任维护校园道路的整洁卫生。禁止行人随地吐痰、随意丢弃烟头和其它杂物;禁止通行车辆抛洒垃圾和其它杂物;禁止在道路或人行道附近施工时随意涂抹污染道路,且须对路面采取保护措施;绿化环卫科应加大对道路的美化净化力度,对因非主观原因造成的道路污染须立即自行清理,以确保校园道路整洁卫生。
第九条 行驶在校园的各类车辆都要按校园交通标志行车,载重车辆须按校园道路设计可承载重量通行,不得超负荷碾压。
第四章
校园建筑物管理 第十条 校园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库房、职工住宅楼、学生公寓、教室、实训室、经营性用房、园林景点建筑等。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的管理
1.办公用房属于学院的公共资产,院内各单位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各类办公用房计划,经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个别用房调整由用房单位提出申请,由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院领导,经批准后予以调配。
2.各单位使用的公房只能按规定用于教学、科研和办公,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将公用房出租或将非经营用房用于经营和投资联营;除因管理、治安等因素需设置值班室以外,不得将办公用房改作宿舍。
3.用房部门对公房的拆除、改建或维修装饰,须事先向房产科书面申报装修方案,经审核并报请主要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立项,施工过程应接受房产科和动力科的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住宅楼的管理
1.职工住宅楼是校园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获得个人住房产权证之后,住户只对产权范围内的房产拥有所有权。
2.所有住户均有责任保证住宅楼的整体安全和美观,凡可能影响楼体美观和住户安全的装修改造,均须执行省、市有关规定,并事先向房管部门申办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3.住户对房屋及附属管线等公共设施有维护其完好、确保其安全的责任。住户的个人权益仅限本套房屋的内空间和非公用设施设备,装修房屋时,必须执行省、市有关规定。
4.住户必须遵守学院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尊重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在获得个人产权证后,如转让、出售住房应向学院房产科备案,如出租住房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到学院保卫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教室、实验室的管理
1.后勤处对学生公寓实施管理和服务,所有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公寓管理办法》。2.后勤处、教务处、各系、实验中心分别对教室、所属实验室实施管理和服务,全院师生必须遵守《教室管理办法》,尊重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经营性用房的管理
1.经营性用房是指用于开发经营的学院公房,有关单位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2.经营性用房的使用单位无权出借、转让、转租所使用的公房,不得把从学院低租或免租金获得的服务性资源转租而获利。
3.经营性用房的使用单位有责任保护房屋及其设施的完好无损和外观的整洁美观,在对经营性房屋进行美化装修时,要与校园整体环境相协调;同时,要按学院房管部门对房屋外观风格和颜色的统一要求,定期进行清扫和刷新。
第十五条 园林景点建筑的管理
1.校园园林景点在美化环境、增强环境育人功能、提升校园文化品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绿化环卫科负责对园林景点进行管理和维护,全院师生员工都有责任爱护园林景点。
2.校园环境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校园景观场所、设施进行清洗刷新和清理维修,保证洁净、完好、无异味,保证景观场所地面、道路、道沿、楼梯、台阶及景点小道的破损之处能及时得到修补复原。
3.禁止利用校园公用水源洗涤私人车辆或其他物件。
第五章
校园绿化管理
第十六条
后勤处负责对校园绿化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全院师生员工都有责任爱护校园绿化设施,《校园绿化管理制度》是开展绿化工作的主要依据,全体师生均应遵守。
第六章 校园供电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后勤处须确保供电设施和线路安全,配电室须有专人24小时值班,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随意拉闸停电。
第十八条
学院各类基本建设或设备安装施工前,须事先向后勤处进行用电申报,提前做好电力配套安排,保证电力供应到位;用户增加用电容量,须经后勤处批准;校园电力线路须地下埋设,不允许架空穿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入学院电网。
第十九条
院内供电原则上应安装计量表具。住宅楼一户一表,不得套接;学生公寓楼推行一舍一表,按舍计量,走廊灯、公用水房灯、公用厕所灯等公共用电另行装表计量;各类公房使用单位推行按单位装表计量,公共场所的走廊灯、电梯、生活用水加压、消防用水加压、采暖加压等相对集中装表,分类计量;如有动力装置,单独计量。
第二十条
院内各类场所安装照明灯须执行不同标准,逐步推行绿色照明。
第二十一条
办公和其它公共场所如确需安装双制空调,须报动力科备案;夏季使用空调,室温最低不得低于26度,冬季使用空调,室温应不高于18度。
第二十二条
后勤处须加强对全院供电设施的有效管理。经批准开挖的施工项目如损坏供电设施,须由施工单位出资恢复,未经批准开挖损坏供电设施,须由施工单位出资恢复并承担同等数额的罚金,由此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亦须由施工单位承担;严禁非专业供电人员动用供电设施,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配电室,不得在配电室住宿、堆放杂物,不得将食物带进配电室。
第七章
校园供水排水设施和供暖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后勤处须确保校园供水排水设施和供暖设施安全通畅运行。第二十四条
切实加强水库的安全管理,加压泵房24小时须有专人值班,水库井口盖须做到封口严实、安全带锁,确保无法投入异物。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所有下水井盖须完整盖严,对于破损、上翘或下陷的井盖须及时修补或更换,以免造成人身伤害;除管理部门外,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随意开挖供水排水管道,不得随意开口、接口。
第二十六条
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在校园及楼内消防管网设施上加接日用水接口,安全管理部门须经常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可以随时启用。
第二十七条
未经供暖管理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拆装改装供暖管道或在供暖管道上接口,不得随意变动供暖设施;采暖用户不得在采暖管道或采暖设备上加装取水装置;供暖管理部门须加强巡查,保证暖气管沟盖板齐全盖严,管沟不长时间外露。
第八章
校园路灯、路牌和建筑物标识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园路灯、路牌和建筑物标识牌是校园环境和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置位置和方案须经主管部门论证并报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九条
新建筑物投入使用前,项目实施单位须提前做好建筑物标识牌的设计安装工作。
第三十条
校园路牌、建筑物标识牌和其它指示标识牌须随时保持完整、洁净、端正,绿化环卫科须定期对其清洁和刷新,保持其原有彩色和风格;校园路灯须按学院规定时间开放,保持路灯设施完好无损,灯泡、灯罩、灯杆整洁美观。
第三十一条
学院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在校园内栽立的杆、牌等,原则上应按要求定期进行维护和刷新,否则绿化环卫科有权予以拆除。
第九章
校园空气、声音等公共环境管理
第三十二条
院内各部门、全院师生员工和职工宿舍住户都有责任保护校园的空气环境、声音环境等公共环境,使校园空气清新,安静无噪音。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校园内焚烧树枝枯叶滋生烟雾,严禁扬尘施工,严禁大范围喷洒农药,严禁露天堆放散发臭味和异味的物品;校园内各类施工须尽力保持安静、减少噪音污染,家属区和学生生活区晚上11时至次日零晨6时禁止噪音,办公区和教学区在上班、上课时间禁止噪音。
第三十四条
除校园设定的垃圾接收点以外,禁止私自乱倒或随意堆放垃圾;禁止在办公区内饲养动物和禽类。
第十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
后勤处、安保处分别负责履行校园环境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责,处理日常事务,各自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后勤处负责管理校园环境、校园卫生、校园景观、校园道路、路灯路牌、校园土地、围墙、房屋建筑和各类其它建筑、供电设施、供水排水设施、供暖设施、绿化设施:保卫部门负责管理校园安全设施、消防设备、车辆通行与停放、宠(犬)物管理等事宜。
第十一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事件或行为,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纠正,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接通知后仍继续违规或自行纠正不符合要求,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有权利进行制止,制止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同时,由主管部门根据事件类别和性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学院纪检、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学院批准后给予纪律处分;对非本院人员的违规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不接受处理的报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三十八条
若主管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借故推卸职责或不作为,学院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并结合工作考核,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予以批评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执行过程中若与此前相关规定冲突,均依此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暂行规定按涉及事项分别由后勤处、安保处负责解释。
学院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校园绿化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优化育人环境,促进校园环境绿化、美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山西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和《太原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处为学院的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院的绿化管理工作;学院各部门应协同动员全体师生员工积极参加,做好校园绿化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院校园内所栽植的花草、树木建造的绿化景点,其所有权归属学院,任何单位、个人均无权毁坏、砍伐或移植。
第四条 全体师生员工有绿化植树劳动的义务;教职工和学生参加绿化义务劳动,由后勤处负责安排计划,专业绿化单位配合组织实施。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后勤处依据学院总体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学院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化计划,报学院行政审批后,纳入学院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 学院附属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和人文条件,结合学院发展及区域功能要求,合理规划公共绿地、风景绿地。规划内容和方向应当符合(太原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七条 学院大型绿化、美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原则上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
第八条 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第九条 学院公共区域内的绿化、美化工程,由学院拨款投资建设,按照建设项目申报程序进行立项报批;与新建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美化工程,必须在工程项目总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绿化、美化资金,实施同步建设。
第十条 学院修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居民住宅区的改造出新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或被毁绿化的恢复资金,统一安排绿化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第三章 管理与养护
第十一条 校园内绿化的管理与养护由后勤处负责,建立绿化管理档案,对校园内原有及新添的名贵花木及十年以上的树木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包括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绿化景点绿地的绿化,苗圃和花园等生产绿地的绿化。
第十二条 养护管理的质量标准:
一、绿化基本充分,植物配置一般,裸露土地不明显。
二、园林植物达到:
1、生长势:基本正常。
2、叶子基本正常;(1)叶色基本正常;
(2)严重黄叶、焦叶、卷叶、带虫尿、虫网、灰尘的株数在10%以下;(3)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百忙之中20%以下。
3、枝、干基本正常;(1)无明显枯枝、死杈;
(2)有蛀干害虫的株数在10%以下;
(3)介壳虫最严重处主枝主干上100平方厘米3头活虫以下,较细的枝条每尺长一段上在15条活虫以下,株数在6%以下;
(4)90%以上的树冠基本完整,有绿化效果。
4、措施:按三级技术措施,要求认真进行养护。
5、行道树缺株在3%以下。
6、草坪覆盖率达90%以上;草坪内杂草控制在30%以内;生长和颜色正常;每年修建地型草1次以上,冷地型草6次以上。
三、行道树和绿地之间无明显死树,树木修剪基本合理,能较好地解决树木与电线、建筑物、交通等之间的矛盾。
四、绿化生产垃圾主要地区和路段做到日产日清,其他地区能坚持在重大节日前突击清理绿地内的废弃物。
五、栏杆、道路和井盖等园林设施比较完整,能进行维护和油饰。
六、对人为破坏能及时进行处理。绿地内无堆放物、堆料、搭棚侵占等,行道树树干上钉栓刻画现象较少,树下无堆放石灰等对树木有烧伤、毒害的物质,无搭棚设滩、围墙圈占等。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占用绿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学院基本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限于批准的该项目施工临时设施区域内,报绿化环卫科备案;临时占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恢复。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校园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在公共绿地、园林景点、风景林地、苗圃内擅自移伐树木、毁林种植、垦地种菜;
(二)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损毁花木;
(三)在树木上钉挂、刻画、缠绕铁丝、架设电线(缆)和照明设施;(四)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圈围树木和绿地、设置广告牌;(五)在绿地内擅自摘花果、采收种条、挖掘苗木;(六)在离树干一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
(七)在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网(摊)点;(八)在绿地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九)在草坪上行驶、停放各种车辆;(十)其他损坏校园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有维护校园绿化、植树的义务,监护校园绿化的权利,应当养成人人关心爱护绿化的文明意识,毁绿化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后勤处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如无视劝阻,继续损毁绿化的,依照(太原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