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授信风险

2024-09-16

我国商业银行授信风险(共8篇)

1.我国商业银行授信风险 篇一

商业银行中小企业授信风险防范问题研究

摘要:本文通过对商业银行中小企业授信风险的现状进行分析,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分别从贷前调查、贷中分析、贷后管理入手,提出如何防范商业银行关于中小企业授信风险的解决方案,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关键词:商业银行中小企业授信 风险防范

0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涌现出大量中小企业,它们普遍存在经营风险大,企业管理者素质偏低等问题;而在商业银行方面,由于内部管理制度不合理,缺乏风险意识,发放贷款存在盲目性,导致授信资产损失案例比比皆是,例如:

1、企业过度经营、银行过度授信

2、企业盲目扩大投资破产,银行贷款“三查”不力损失

3、政府安排放贷,银行催收不力

这些案例,不仅给商业银行经营带来巨大的损失,同时也延缓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如何控制授信风险,保证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远离坏账风险,避免资产损失,提高盈利能力,是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和永恒课题。

本文以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授信为研究对象,首先对授信风险控制体系的发展历程、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其存在的问题,然后结合央行对授信风险控制改进的政策思路以及《新巴塞尔协议》对银行风险控制的要求,以Z银行对某工贸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小企业授信为具体案例,说明了商业银行在对中小企业授信中如何控制风险。商业银行中小企业授信现状及问题分析

1.1 授信业务概述

授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的信用向第三方保证的行为。央行为控制商业银行授信风险,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例如1999年颁布的《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2004年正式颁布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等。这一系列文件归纳起来,主要的就是

“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权责分明”这一我国金融业授信体制改革建设的基本内容。简而言之,其核心要求就是将“统一授信”作为核心,将“审贷分离”作为前提,将“分级授权”作为基础,将“权责分明”作为保障,并以此四点作为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控制改革的原则,确保国内商业银行的授信风险控制体系更好的在我国这样一个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下良好运行。

1.2 中小企业授信现状

中小企业授信业务泛指银行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开展的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近些年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仅在政策层面上政府先手出台了许多政策和措施:1998年中国人名银行明确提出民生银行和城市银行都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支援对象并逐步改进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同时要求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1999年出台了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办法,以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问题;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又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施行了《中小企业促进法》。

在政策的支持下,各大银行都开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并对企业授信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但实际情况并不理想。有数据显示,我国民营企业自我融资比例高达90.5%,银行贷款仅为4%,非金融机构为2.6%,其他渠道为2.9%;另有调查报告显示,在银行贷款、自筹、内部集资、股票筹资、债券等5种融资方式中,85%的企业回答希望从银行获取信贷融资,可见银行信贷是中小企业首选的融资方式。

所以,中小企业授信的现状的准确描述是:中小企业取得授信难,银行难授信。

1.3 原因分析

造成中小企业授信难的原因分析:

(1)信息不对称导致商业银行不偏好中小企业。

信息不对称实质上表明两层意思,一是“信息不对称”在中小企业和银行间普遍存在,这种存在导致了银行对中小企业避而远之。二是“信息不对称”事实上在所有企业中均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是,大企业产权属性弱化了国有企业融投资的信息不对称风险,而中小企业产权却加剧了企业融投资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2)中小企业缺乏对国家宏观政策的把握,投资易出现短视行为。

由于中小企业规模较小,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在进行投资前,主要凭借热情及主观判断,很少经过科学的调研评估,因此普遍存在缺乏对宏观政策的把握,投资行为一般较为短视,大多数倾向于投资热点项目,投向行业进入壁垒低、产品替代性强、市场竞争过于激烈的行业,投向低水平重复建设、短期利润高同时也易受国家宏观宏观调控政策限制的行业。一旦国家进行调控或企业出现亏损,中小企业更倾向于立即改变投资项目,缺乏可持续发展的挂念和长远的战略发展规划。

(3)高倒闭率和高违约率

中小企业较高的倒闭或歇业率,是商业银行不愿向中小企业提供授信的主要原因之一。据美国小企业管理局估计,有近23.7%的小企业在两年内消失,由于经营失败、倒闭和其它原因,有近52.7%的小企业在4年内推出市场。一些银行管理人员估计,我国近30%的私营中小企业在两年内消失,近60%在4-5年内消失。

除此之外,我国商业银行本身也存在着问题。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中处于垄断地位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一直是为国有经济服务的,双方形成了兴衰与共的牢固关系,甚至近几年发展起来的股份制银行在对企业授信上都有浓厚的国企情结。尽管近几年国家开始重视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问题,各家银行也都成立了中小企业信贷部,但收效甚微,矛盾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对中小企业授信的风险、成本和效率上。中小企业信贷管理模式的新思路

为解决现有问题,科学地识别中小企业信用风险,树立“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指导思想,应把关注的重点由企业的综合还款能力转向企业现金流、物流和信息流,提炼其经营行为作为授信参与媒介,主要经营指标作为关键风险控制指标。选择适宜的授信品种,确保符合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确保授信资金渗入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中,确保产品期限契合客户资金回笼时间。通过贷前、贷中、贷后重点监控客户的经营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防范授信风险。

2.1 贷前调查环节

信贷调查要创新机制,对授信调查内容进行标准化设定,“抓住主线,以点带面”。主线即产业的经营现金流,通过了解企业的经营活动了解客户,以客户经营活动为调查主线,其他调查内容为辅。强调对企业实际现金流的考察,抓住关键信息载体,加强对企业重要原始凭证的核实力度,了解体现企业价值的一手资料,从而得出正确的风险分析判断,并根据经营活动特点确定核实的授信品种。

2.2 贷中审查环节

贷中审查和审批人员重点依据客户经理搜集的各项数据审查、分析授信方案的可行性。针对中小企业,贷中审查和审批人员应侧重于核查客户经营活动变动的合理性,审查授信方案中提供的授信品种与客户经营活动匹配性,银行能否动态控制授信资金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周转。

2.3 贷后管理环节

贷后管理人员将贷前调查涉及的各项经营数据分别设立表单,通过定期的贷后监管,搜集相关数据,并将数据录入表单,通过数据变化及数据间的核对关系并结合对照财务报表,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及变动趋势。实例分析

在实例分析中,本文采用两个实例进行分析,其中Z银行对某工贸进出口有限公司授信处理……

实例1:Z银行对某工贸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授信处理实例

Z银行派出三个工作人员对某公司进行调查,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

(1)上网查看该公司的相关信息,上、下游企业情况,竞争关系企业情况 据网上资料显示,该行业为

(2)查看公司财务材料,包括近三年报表,近期报表

(3)查看公司平时运营情况,例如水表、电表情况、作息时间表等等。

经过审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所检查报表是做了假的,应该在审查报表的基础上抽查增值税发票……(增加)

(2)该工厂实际已经停产,厂区闲臵,没有主营业务收入,收入来源判断来自民间融资(或高利贷)

实例2:

……结束语

本文分析了中小企业授信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并进行了实际论证。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一方面要根据央行要求给予中小企业资金上的帮助,从组织上建立适应中小企业授信的营运机构,从机制上建立有别于大型企业授信审批机制,从管理手段上建立科学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授信准入、授信定价、授后管理以及评价体系;另一方面要根据授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这一体系,减少银行发放贷款的盲目性,减小经营风险,达到商业银行、中小企业双赢的目的。

2.我国商业银行授信风险 篇二

关键词:商业银行,授信业务,风险

近十年来, 我国汽车销量持续增长, 给银行发展汽车经销商授信业务提供了较大空间。但一些银行基层机构面临汽车经销商客户快速增长和不良贷款不断暴露的困扰。为此, 笔者就汽车经销商银行授信业务风险与大家作一探讨。

一、汽车经销商发展的主要特征

(一) 汽车经销商发展有较大上升空间

首先, 汽车销量及保有量的持续提升为我国汽车经销商提供成长土壤, 将给汽车经销商新车销售业务带来稳定扩展。其次, 二手车市场打开经销商行业独立成长空间。第三是汽车保有量的巨大上升空间为经销商的售后服务业务提供增长动力。第四是汽车金融将成为经销商利润新增长点。

(二) 汽车经销商集团客户优势明显, 行业步入快速集团化发展期

汽车经销商集团客户的具有规模优势, 可共用经销商品牌、连锁经营, 可以有效扩展服务区域, 提升客户信赖度和忠诚度;多品牌多区域销售、合并进货渠道, 可降低单一销售品牌或单一区域营业的风险;提升与厂商议能力;集团内部资金调配, 降低单店财务压力和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可以预见, 由高回报和资金充裕的经销商集团所主导的行业新建扩展和兼并收购将成为主流。

(三) 汽车经销商销售毛利低, 盈利能力与品牌认知度、车辆档次成正比

来自协会的数据表明, 汽车经销商行业整体销售毛利偏低。从不同品牌认知度、车辆档次来看, 盈利能力与品牌认知度、车辆档次成正比。中高级车的维修毛利率和维修收入也远高于中低级轿车。因此, 厂商品牌定位的不同, 既影响新车销售利润率的水平也影响售后服务的利润率水平。

(四) 经销商新车销售业务收入占比过高, 盈利结构亟待转型

目前汽车销售收入依然占据营业收入非常大的比例。在厂商与经销商的关系中, 经销商处于弱势一方, 其利润受市场销量影响很大。但售后服务业务的盈利周期性相对较弱, 对新车销售的盈利下降具有缓冲作用。因此, 目前经销商亟待调整盈利结构, 不断提高售后服务盈利占比水平。

二、汽车经销商授信业务主要风险

(一) 市场风险

1.4S店的快速扩展的风险

出于竞争市场分额的目的, 汽车整车厂商对4S店的新建店的审批较为宽松, 对区域内经销商的保护不够。4S经销商数目的扩展会分流销量, 加剧行业竞争, 降低经销商利润。

2. 销售汽车品牌整体销量下降的风险

厂商品牌定位的不同, 将影响车辆在整个行业中的竞争力, 经销商经销的汽车品牌不同, 会导致取得不同的利润水平。

(二) 财务风险

1. 厂商转嫁其下降利润的风险

整车厂商的普遍产能扩展计划将使新车市场竞争更加激烈, 如果厂商进行价格战, 在厂商-经销商的不平等关系中, 厂商有能力将单车利润的下降转嫁到经销商上。

2. 盈利结构不合理产生的风险

汽车销售和汽车售后服务的盈利占比是衡量经销商盈利方式是否合理的重要指标。随着市场的波动, 一些盈利结构严重失衡的经销商将首先面对亏损。

(三) 经营风险

1. 规模扩张产生的风险

一些经销商出于追求规模效益目的, 会争开更多4S店, 争取代理更多的汽车品牌。此时如果经销商没有足够的资金实力, 极易出现资金链断裂。

2. 转而投资其他领域的风险

一些汽车经销商不甘忍受低投资回报, 或无法抵御其它行业高回报的诱惑, 转而投资其他领域。

3. 投资不动产产生的风险

汽车经销商的薄利性、竞争的残酷性, 使得经销商投资不动产极易出现风险。尤其是过度负债、盲目扩张、挪用银行贷款投资不动产, 遭遇市场波动后资金链断裂将成为必然。

三、对策及建议

(一) 加强客户选择, 把好准入关

要严格审查新进入的汽车经销商客户。对扩建新店、投资不动产或其他领域的汽车经销商客户, 在信贷介入时务必谨慎, 严防经营性周转贷款被借款人长期占用。

(二) 加强资金需求和交易背景审核, 对不同产品实施差别化管理

认真分析汽车经销商客户营运资金情况和缺口需求, 重点审查客户申请额度与实际需求是否匹配, 严格防范汽车经销商以汽车销售周转资金需求为名, 长期占用银行贷款并挪用于扩张新店或投资不动产;认真审查客户申请信贷产品的合理性, 选择适合客户的授信产品;重点核实生产商汽车销售计划、合同等情况, 确保交易背景真实。对小企业汽车经销商客户, 要按照小而专的特点发展小微企业信贷业务, 重点强化抵押担保措施。

(三) 强化集团统一授信管理, 防范过度授信风

切实强化汽车经销商客户集团统一授信管理, 防范多头授信风险。严防集团客户成员企业通过隐蔽关联关系在多家银行机构获取授信后挪用银行资金过度扩张风险。

(四) 从实质性代偿能力强化担保措施

认真判断担保措施的实质性代偿能力, 从严掌握并落实汽车经销商客户授信担保措施。除重点优质客户外, 对于以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企业互保的情况, 要增加土地、房产等抵押措施。尽量不接受以其他类似汽车经销商企业提供担保。

(五) 根据汽车经销商风险特点, 切实强化贷后管理

密切跟踪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防止客户短贷长用和挪用贷款资金, 特别要关注流动资金贷款是否挪用于门店建设或投资不动产或其他领域;加强银行内部控制管理, 强化贷中对关键环节的管控, 严防操作风险;关注经销商代理汽车品牌整体销量下降风险;关注汽车经销商的盈利结构的合理性, 重点防范随着新车业务销售下降出现的财务风险。

参考文献

[1]王爱晶.我国汽车金融风险控制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9 (03) .

3.我国商业银行授信风险 篇三

【关键词】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一、A集团的基本情况

A集团所属企业共计30余家,主要生产经营食用植物油、各类人造纤维素、纤维素醚、淀粉醚、有机、无机肥等产品,主要产品有大豆油、花生油、棉籽油、羟丙基甲基纤维素、各类纤维素醚。旗下主要包括两大业务板块,一是油脂加工及副产品板块,二是精细化工板块。该集团成员企业中与我行信贷合作的客户是B公司和C公司。

二、从A集团风险事项中应汲取的教训

1.要强化对集团客户盲目扩张、主营业务不突出的风险把控

集团客户涉及领域较多,主营业务不突出,产业链复杂是造成银行信用风险的重大隐患。A集团自成立以来,通过自身的努力和政府的支持,逐步成长为当地支柱企业之一,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地位。实际控制人也连年任我市人大代表,政府也给予个人和企业种种荣誉。在此背景下,实际控制人产生了强烈的扩张欲望。无往不胜的过往经历,使得企业高管层形成自我崇拜和好大喜功,过高估计自己的能力和企业的实力,力求在多个领域额遍地开花。2009年A集团在传统的油脂加工企业基础上又上马了建材级纤维素醚项目,为了降低原材料成本,陆续又在新疆五家渠地区、喀什地区建立了生产基地和原材料供应基地。与此同时,在安徽、新疆、山东三地成立了贸易类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房地产企业、资本运营企业等一系列公司。盲目的进入了新领域,原来的主营业务逐渐被削落,仅仅依靠各家银行的信贷投入作为资本,跨行业的设立公司,过度负债形成的巨量短期资金被长期使用,最终资金链不堪重负断裂,导致整个企业帝国轰然倒塌。在对该客户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我行仅关注了B公司和C公司两大主营业务板块的经营发展,而对企业近年来跨业经营等扩张行为没有引起足够高的重视。

2.需要高度關注集团客户授信存在的“多头授信”和“授信过度”情况

A集团出现资金链风险的直接原因是受到媒体负面报道后部分股份制银行抽贷19亿元直接形成的。而整个集团及下属公司授信最高额度一度达到70亿元,远远超出了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在2014年末A集团出现资金链断裂情况后,省、市金融办多次召集38家授信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召开化解流动性风险协调会议。2009年客户合作的银行仅限于当地三家银行,随着企业发展壮大,股份制银行纷纷介入,有的股份制银行为了提高效率、提高短期收益率,趋从于“羊群效应”,甚至借用他行的授信材料内容申报授信,试图搭便车以节约调查成本,在对客户调查不彻底和在对他行授信不了解的情况下,把对该集团进行授信作为抢占市场的营销手段,弱化了集团客户授信制度的风险控制方面的考虑,没有达到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要求。以上的行为直接造成A集团“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的问题,为企业盲目扩张提供了资金支持,助长了企业短贷长用行为。在经营过程中,经办行没有清醒的认识到过度授信对我行信贷资金安全的风险,出现股份制银行抽贷行为后,企业资金链在和短的时间内即断裂。

3.警惕涉及大宗商品交易的集团客户

A集团业务涉及大宗交易——大豆,而我国作为全球第一大大豆进口国,进口来源国主要是美国、巴西、阿根廷,大豆的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在国际大豆市场上不具备发言权和影响力。在当前国际经济金融大融合的背景下,中国大豆市场完全市场化,中国大豆进口企业也日益受到国际大豆市场的冲击,导致价格频繁波动。A集团每年需进口大豆20余船,120万吨左右。早期,该集团委托青岛代理商进行代理进口业务,为了降低成本,企业自己组建了团队进行点价,开展了自营进口业务,尽管企业为了防范风险,建立了套期保值机制,但是大豆进口大宗交易具有价格波动大、供需量和杠杆效应等特点,经营风险较普通的贸易要大的多,集团对经营的风险把控要求较高,一旦判断失误,定价过高,造成的损失较大。在对客户的日常管理中,我行对企业的定价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仅能依靠已签订的合同开立信用证,对远期大豆市场波动风险难以把控。

4.要警惕集团客户内部管理风险

集团客户尤其是民营集团客户,受到发展时间、发展环境以及管理者素养的制约,往往缺乏科学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内部管理混乱,缺乏风险意识,没有形成良好的风险管理框架。就A集团而言,该集团自1998年成立以来,经过16年的发展,从最初的小油坊发展成拥有3000余名员工,集油脂加工、精细化工、有机肥料、绿色食品、棉花生产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既是县支柱企业之一,也是市重点培植的百亿企业,国家级高新企业。企业在实际控制人拥有员工和中层更多的信任,而自己受到以前成功的鼓舞,错误的高估了自身的能力,在目标的制定、风险事项的识别及风险评估脱离实际,加之董事会、监事会对企业决策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事与愿违,企业风险逐步积累,最终爆发。

三、下一步对集团客户重点做好的几项工作

当前,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企业集团化趋势愈加明显,因其规模大、资产实力较强、资金业务需求量大,成为我行重点营销对象。但集团客户结构较为复杂,风险表现的较为隐蔽,在经济新常态下,加强风险防范刻不容缓。在下一步对集团客户的营销和贷款管理上,我行将深刻吸取A集团的教训,引以为戒,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认真做好对集团客户的尽职调查工作和客户评价工作

针对集团客户在贷前调查环节,应当把对集团客户的如下几个方面作为调查重点。第一,组织结构。应对集团客户的管理、组织和治理等方面的制度和结构进行较为全面的了解、分析,避免出现忽略集团整体风险,而仅仅拿出集团中最优质成员企业进行分析评价。第二,财务指标的深化分析。应高度重视相关报表的审计,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均应经过具有我行认可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2.对授信总量严加控制,对借款人结构进行合理安排

首先,应当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量合理评估并进行严加控制。坚决杜绝在不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加以控制而对其成员企业进行分别授信的情况。其次,还应当对借款人结构进行合理安排。在办理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过程中,不仅要核定和控制授信总额,还应当合理安排借款人结构,避免合同借款主体与实际用款、还款主体的错位。

3.不断提升贷后管理的层次和水平

由于集团客户较为特殊,在日常的贷后管理中除了对客户进行走访调查,还应当通过工商、税务等部门获取相关信息。加强对集团客户经营、交易行为的约束性条款限制。

4.针对大型集团客户,提倡银团贷款,实现信息共享

部分集团客户的信贷需求较大,单独一家银行可能难以满足其信贷需求,这种情况下建议采取银团贷款方式,一家牵头,多方参与,互相合作,协调配合。也可通过当地银监部门组建授信银行俱乐部形式,定期进行信息交流反馈,消除银行与银行之间的樊篱,提高信息共享的质量、效率和层次,建立银行信息共享合作机制,共同防范集团客户风险。

参考文献:

[1]《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3 年第 5 号.

4.我国商业银行授信风险 篇四

中国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农业银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

对于符合以上特征,且有两个(含)以上成员客户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或实行统贷统还融资模式的集团客户,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关联担保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我行不能按时收回信用本息或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四条 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集团客户管理应以集团为单位进行。对于符合集团客户标准,且集团成员或关联企业在农业银行已有存量信用及拟发生信贷业务往来的,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二)风险管理原则。集团客户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和额度控管。集团成员客户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各单个客户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授信额度,且对集团客户整体授信不得超过农业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

(三)合规管理原则。集团客户管理要明确部门和岗位职责,合规尽职。

第五条 集团客户按成员地域分布划分为跨区域集团客户和辖区内集团客户两类。

(一)跨区域集团客户,是指在农业银行跨两家(含)以上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的集团客户(含跨国集团客户)。

(二)辖区内集团客户,是指集团成员全部分布在一家二级分行辖区内的集团客户。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行,是指牵头组织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总行、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管理行原则上为集团客户成员所在地分(支)行的共同上级行,也可由共同上级行指定。

管理行对于直接管理的集团客户负责识别认定、授信业务以及整体贷后管理等各环节的管理;对于非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集团客户仅负责识别认定及牵头授信额度的核定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行,是指集团客户成员所在地且与集团成员有信贷关系或拟发生信贷关系的分(支)行。经办行原则上为管理行的下一级行或同级行。

第二章 集团客户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集团客户由管理行、经办行的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授信执行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或具有信贷管理、授信执行和风险管理等管理职责的部门)共同管理。

第九条 管理行的确定

(一)总行为农业银行授信总额10亿元(不含)以上且跨一级分行集团客户的管理行。

(二)一级分行原则上为农业银行授信总额2亿元(不含)以上辖内跨二级分行集团客户的管理行。对尚未纳入总行管理范围的跨一级分行集团客户由总行相关客户部门指定一家一级分行作为该集团客户的管理行。

(三)二级分行为辖区内集团客户的管理行。对尚未纳入一级分行管理范围的跨区域集团客户均应纳入二级分行管理范围,由一级分行相关客户部门指定辖内一家二级分行作为该集团客户的管理行。

第十条

对农业银行授信总额在10亿元(含)以下的跨一级分行集团客户和一级分行辖内农业银行授信总额2亿元(含)以下跨二级分行的集团客户,管理行可由总行和一级分行相应客户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在同级经办行中确定,并发文公布。

(一)集团本部(控股公司、母公司或总公司)所在地的经办行。

(二)所辖集团客户成员信用份额相对较大的经办行。第十一条

客户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跨区域集团客户识别的发起与认定,并按规定确定管理行和经办行。识别认定的相关信息资料由认定行负责保管。

(二)负责本级行管理集团客户(或成员企业,下同)授信业务的调查评估和贷后管理。管理行对非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集团客户仅负责牵头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核定业务,并承担授信调查责任。

(三)负责本级行管理集团客户授信情况及动态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发布。集团本部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经办行有义务主动搜集集团本部或核心企业的动态信息,并及时通报管理行和其他经办行。

(四)负责本级行管理集团客户重大风险的预警、处臵和化解。

(五)负责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MS)集团成员业务信息的更新和维护。

第十二条

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集团客户信贷制度的制定与完善。

(二)协助客户部门进行集团客户识别与认定。

(三)负责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的审查。

(四)协助客户部门做好集团客户的风险预警和处臵。第十三条

授信执行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集团客户的用信监控,限制性条款的落实,担保有效性的检查。

(二)组织集团客户贷后监管、风险预警以及风险管理措施的督导,并对潜在风险客户进行信贷退出管理。

(三)负责集团客户在线监控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核查。

(四)负责按照集团客户标准和相关部门提供的集团客户风险信息,建立CMS集团客户信息交流平台。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和落实集团客户风险报告程序。

(二)负责集团客户整体风险的识别、计量,全行集团客户综合评估以及风险集中度管理,并向外部监管部门报送。

(三)负责集团客户资产风险分类。

(四)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集团客户风险控制。第十五条 对于实施多元化经营,经营业务涉及农业银行多个客户部门的集团客户,管理行应确定一个客户部门作为集团客户的主管客户部门,其他相关客户部门均为协办客户部门。管理行主管客户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集团客户识别认定及相关风险管理工作,协办客户部门负责搜集移交相关集团成员客户资料。主管客户部门可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以集团客户主业对应的客户部门作为主管客户部门。

(二)以客户在农业银行业务量最大的行业对应的客户部门作为主管客户部门。

(三)拟拓展客户按照营销计划的主要业务归属确定主管客户部门。

第三章 集团客户的分类、识别和认定

第十六条 根据集团客户关联关系及组织紧密程度,农业银行将集团客户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第一类型集团客户:是指集团成员关联关系为股权控制且能够取得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客户。

(二)第二类型集团客户:是指由若干分公司或子公司组成,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总分制集团客户或财务管理高度集中,实行统贷统还融资模式,集团子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均无对外独立融资权的集团客户。

(三)第三类型集团客户:是指虽存在股权控制或关系人控制,但没有或无法取得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客户。

(四)第四类型集团客户:是指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农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集团客户。

第十七条 集团客户识别和认定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集团客户组织结构特点,主要识别控制或股权关系、关系人关系以及其他关联关系等。

第十八条

集团客户识别主要收集的材料包括集团组织架构图或股权结构图、各成员客户关联关系、集团客户和主要成员基本信息、集团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及集团审计报告、集团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

第十九条

各级行客户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客户自身、监管机构、政府部门、中介征信机构、互联网、媒体等内外部信息渠道,调查与集团授信相关的客户及其关联方信息,在此基础上,确认集团客户各成员名单。

第二十条

识别集团客户关联关系时应重点关注:

(一)注册资金来源,股权分布,股权占比及变更频次。

(二)通过间接持股方式形成的关联关系,以及通过非股权投资方式形成的隐性关联关系。

(三)客户净资产10%以上的变动情况。

(四)客户对外融资、大额资金流向、应收(付)账款情况。

(五)客户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个人的信贷记录。

(六)非公允关联交易。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参股股东的客户,可以按以下原则确定应归属的集团:

(一)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股东所属的集团客户。

(二)股权占比最高的股东所属的集团客户。

(三)在农业银行信用余额占比最高的股东所属的集团客户。

(四)最先纳入统一管理的股东所属集团客户。

第二十二条 集团客户的认定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总行客户部门负责跨一级分行集团客户的认定,一级分行客户部门负责辖内跨二级分行集团客户的认定。总、分行客户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认定工作。经办行办理具体信贷业务时,发现需纳入集团客户管理的,应及时上报上级行主管客户部门,申请进行识别认定(对于第四类集团客户,经办行随时发现,随时上报,上级行主管客户部门及时认定),上级行客户部门应及时认定、确定主办行并通知相关经办行。

第二十三条 集团客户认定包括初始认定和动态调整(详见附件1-1)。初始认定主要是对全辖范围内所有存量客户的全面认定和对新形成的集团客户的认定。动态调整主要是对成员有增减变化的存量及新增集团客户名单进行重新认定。各级行客户部门对于集团客户初始认定和动态调整的相关信息均要及时录入CMS。

第二十四条 总、分行主管客户部门及时在相关客户信息管理系统中公布已识别集团客户名单及变化情况等信息。各相关分行在向集团客户及其成员企业提供授信及贷后管理等工作中,应以总、分行公布的相关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第四章 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集团客户整体评价机制。集团客户整体评价(评价方式及内容详见附件1-2)由管理行主管客户部门统一组织,可结合授信额度核定工作一并进行,也可单独进行整体评价。整体评价作为全面掌握集团客户的价值及风险状况、确定授信额度及授信方式、制定金融产品组合等信贷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根据集团客户的类型,将集团客户授信分为“整体授信、分配额度”、“整体授信、统一使用”、“整体授信、批量审批”以及“统一授信,集中管控”四种管理模式。

(一)“整体授信、分配额度”是指利用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和集团成员各自会计报表分别测算集团整体和成员的授信理论值,根据集团整体风险状况和承贷能力,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同时对集团客户成员进行授信额度分配,并由其分别承贷承还的授信模式。第一类型集团客户原则上采用此模式核定授信。

(二)“整体授信、统一使用”是指利用集团本部会计报表(或合并会计报表)测算集团整体授信理论值,根据集团整体风险状况和承贷能力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并由集团本部或总公司统一承贷承还的授信模式。第二类型集团客户原则上采取此模式核定授信。

(三)“整体授信、批量审批”是指利用集团成员各自会计报表分别测算集团成员的授信理论值,根据集团整体风险状况和集团各成员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核定集团整体授信额度并对集团客户成员进行额度分配,由各成员分别承贷承还的授信模式。第三类型集团客户原则上采取此模式核定授信。

(四)“统一授信,集中管控”是指在利用集团成员各自会计报表分别测算辖内集团成员的授信理论值,核定集团成员各自授信额度的基础上,汇总确定集团整体授信额度的授信模式。第四类型集团客户原则上采取此模式核定授信。

第二十七条 集团客户授信流程。

(一)辖区内集团客户授信按照审批权限,按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及信贷业务审批等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法人客户授信业务流程办理。

(二)管理行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流程。对采取“整体授信、统一使用”、“整体授信、分配额度”和“整体授信、批量审批”授信管理模式的集团客户,由管理行主管客户部门直接调查(或与各经办行客户部门联合调查),并对集团整体授信出具调查报告,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合理匡算集团客户的授信需求,确定贷后管理方案。同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或初审后直接或逐级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直接审批或经贷审会(或合议会议)审议后有权审批人审批。

管理行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集团客户原则上不采用“统一授信,集中管控”的授信管理模式。

(三)管理行非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流程。对采取“整体授信、统一使用”、“整体授信、分配额度”和“整体授信、批量审批”授信管理模式的集团客户,由管理行主管客户部门组织调查,出具整体授信调查报告,拟定授信方案,同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或初审后直接或逐级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直接审批或经贷审会(或合议会议)审议后有权审批人审批。

对采取“统一授信,集中管控”授信管理模式的集团客户,由经办行按单一法人客户的授信审批权限和流程核定辖内集团成员授信额度后,将已审批授信方案报管理行主管客户部门,由其汇总确定集团整体授信额度(汇总的额度不受管理行授信审批权限的限制),并报上级行客户部门备案。

(四)管理行和经办行为同级行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流程。由管理行商各经办行拟定集团整体授信额度和分配方案后,经办行在分配额度内,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确定辖内集团成员客户的授信模式并按照单一法人客户授信审批权限和流程核定授信额度。经办行授信审批权限内的由经办行对辖内集团成员核定授信,辖内集团成员授信总额超经办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报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各经办行将授信方案审批结果报管理行主管客户部门,由其汇总确定集团整体授信额度(汇总的额度不受管理行授信审批权限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集团客户成员授信额度的具体核定方法按《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采取“整体授信、分配额度”以及“整体授信、批量审批”授信模式的,测算集团整体授信额度时,客户部门应对已经发现的集团内部存在控制及共同控制关系成员之间享有的权益份额(含交叉持股、相互持股部分)进行有效剔除。

第三十条 授信额度调剂。集团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负责受理、调查集团客户(含管理行直接管理和非直接管理一定额度的跨区域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调剂业务。具体业务执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及信贷业务审批等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法人客户变更信贷审批方案业务流程。

第三十一条 授信额度调整。集团客户授信额度调整由需增加授信额度的成员客户经办行受理并组织相关材料,将新增授信的客户材料逐级或直接上报原集团客户授信审批行审批,超原审批行授信审批权限的,上报有权审批行审批,有权审批行批复时相应增加集团整体授信额度并通知集团客户管理行。

管理行认为有必要的,可重新组织对集团客户的整体授信。第三十二条 授信限额管理。授信限额管理是指对于总行直接管理客户且能够掌握集团整体财务信息的,集团整体或本部已列入总行授权书中确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或当年总行颁布为可直接认定为AAA级以上(含)信用等级的行业性大客户以及标准普尔(或穆迪、惠誉)等国际评级机构认定为A级以上(含)且被《财富》杂志最新评选为世界500强企业的在华控股子公司,总行可在通盘考虑集团客户总体需求的基础上,根据集团合并报表预先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预留客户授信额度或切分至一级分行,有具体信用需求时再单独核定集团成员客户的授信额度。这类集团客户的整体授信额度(即授信限额)核定业务由总行主管客户部门发起并调查,按“整体授信、分配额度”授信管理模式预先核定;集团成员客户授信额度具体核定时,按集团客户授信额度调剂业务流程办理。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同业竞争激烈且能提供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他集团客户,由总行客户部门提出并报经总行行长批准后,也可参照本条款实施授信限额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存量续授信。对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集团客户,办理存量续授信时,若由总行客户部门牵头组织授信的集团客户,按《总行本部信贷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中的“一般信贷业务”审批流程办理。管理行为一级分行及以下机构的,可由集团客户管理行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存量续授信流程审批授信额度并组织报备。

(一)集团整体及成员企业均符合存量续授信条件的;

(二)集团核心成员、授信总额占比超过70%的成员符合单一法人客户存量续授信条件,其他部分成员不完全符合存量续授信条件,但在贷后管理中均未发现风险预警信号的。

对上述

(二)中不完全符合存量续授信条件的成员企业,报备批复时应下达相应管理要求;对不符合存量续授信报备条件或报备反馈意见要求重新审核的,应按程序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第三十四条 授信管理要求。

(一)授信额度核定以按核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集团整体授信有效期内授信额度调剂或调整的,调剂或调整授信额度有效期不得超过原核定集团整体授信有效期。

(二)集团客户管理行主管客户部门及经办行原则上应在集团授信额度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开始新集团授信额度核定的材料收集和调查工作,有权审批行相关部门要按照限时办结制度有关要求完成授信额度的核定工作。

(三)集团授信额度到期后,对于总行和一级分行直接管理的优质客户,管理行主管客户部门已受理或已开展授信调查,且初步调查表明集团客户未发生重大不良变化的,或因客户收购、兼并等重组或经审计的财务信息尚未披露等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核定新授信额度的,可在报经原授信审批行批准的情况下,适当延长原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在授信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有关行要抓紧组织材料,及时报批。

第五章 集团客户的担保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时,由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的保证担保原则上不得超过农业银行拟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的30%。对于已超过30%的,除落实有效抵、质押担保外原则上不再对该集团客户增加新的授信额度,并要逐步压缩保证担保占比,增加有效抵、质押担保或非关联企业担保比重,将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保证担保额度控制在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的30%之内。

第三十六条

在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时,对总行授权书中确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当年总行颁布的可直接认定为AAA级以上(含)信用等级的行业性大客户以及标准普尔(或穆迪、惠誉)等国际评级机构认定为A级以上(含)且被《财富》杂志最新评选为世界500强企业的在华控股子公司为本集团内部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可不计算在内部关联保证担保额度之内。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总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集团客户,为降低授信风险而要求追加集团保证担保的,可以不受集团内关联担保30%的限制。

集团客户成员企业核定授信额度时,对于同一笔用信中同时存在多种担保方式的,在测算关联担保比例时抵押、质押部分可以从关联担保额度中剔除。

第三十八条

当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保证担保额度超过其在各家金融机构用信总额的30%时,应视风险状况发出预警信号。

第三十九条

对于省级(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上GDP在1000亿元以上的地级城市本级政府依法成立的政府投融资平台,此类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的保证担保占农业银行拟核定集团整体授信额度可放宽到50%,上述其他控制指标亦可放宽到50%。

第六章 集团客户的贷后管理

第四十条 集团客户授信额度内信贷业务操作按照农业银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集团客户除按农业银行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完成日常的贷后管理工作外,还应针对集团客户的关联性风险、集中性风险等风险特征(集团客户关联性、集中性风险预警信号参见附件1-3),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贷后管理方案,明确管理内容和管理重点,对集团客户实施切实有效的贷后管理。

第四十二条

制定贷后管理方案。集团客户贷后管理方案由管理行牵头制定。其内容应包括:客户基本情况、贷后潜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化解风险的措施等。经办行根据有权审批行审批要求和已制定的贷后管理要求进行贷后管理,并作为评价经办行贷后管理是否尽职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集团客户信贷业务发生后,经办行应按照贷后管理的有关要求,对集团成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对所有风险因素进行持续监测。贷后重点检查内容包括:信贷资金流向、客户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担保风险等。根据检查发现的风险事项,结合需要可适当扩大集团客户贷后管理范围。

第四十四条

充分利用CMS和人民银行企业(个人)征信等系统管理集团客户信息,构建信息交流平台。为掌握集团客户内部关联关系、识别认定及业务查询等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各级行客户经理均应及时、准确录入集团客户各项信贷业务数据,确保录入CMS的信息资料与真实情况相符。

第四十五条

建立风险监管机制。风险经理要按规定通过CMS在线监测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客户风险状况和客户经理贷后管理尽职情况进行监控和风险预警,必要时也可延伸到客户进行现场检查,深入了解客户风险状况。同时对客户部门及时提供业务指导和信息支持,共同做好风险监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建立集团客户风险报告制度。按照集团客户风险影响程度、对信贷资产安全危害大小和预计形成损失等因素,将所有风险进行分级管理,并按照风险程度采取差异化的报告和处臵方式。风险信号预警、处臵的具体要求参照农业银行贷后管理相关制度执行。总行风险管理部每年对全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作一次综合评估,并向银监会提交相关风险评估报告。

第四十七条

建立集团客户信息发布制度。根据集团客户贷后监测的具体情况,每半年或不定期收集、整理集团客户最新信息,并形成集团客户动态简报,并及时发布。

第四十八条

建立联席协调会议制度。管理行定期组织集团客户联席协调会议,及时通报集团客户经营、投资、资金往来、授信、用信等情况,综合评价集团客户整体风险状况,制定、调整信贷政策和风险防范措施。

第七章 特别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具备集团客户特征,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集团客户,可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一)控制方为政府机构或其下属投资管理类公司的集团客户,如果控制方与被控制方不存在关联交易,可不将控制方和被控制方作为同一集团客户管理。

(二)集团成员在农业银行信用50%以上已形成不良,或已全部移交资产处臵部门的。

(三)只有一家成员与农业银行有信贷关系的(实行统贷统还融资模式的集团客户除外)。

(四)农业银行仅提供低风险信贷业务的。第五十条 严格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管理。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不得超过农业银行资本余额的15%,集团客户单一成员授信总额不得超过农业银行资本余额的10%。当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农业银行风险承受能力时,应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方式分散风险。

第五十一条 对及时、有效完成集团客户认定、授信额度核定等环节工作且产生可量化效益的机构、部门及个人,上级行可进行表彰奖励。相关人员因条件所限或难以合理预测的不可抗拒因素出现集团客户认定及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若信贷工作人员严格按制度规定办理业务,勤勉尽职,无道德风险,可视情况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有依据可确认为工作失职或反馈信息滞后,或违反集团客户管理有关规定的机构、部门及个人,上级行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按农业银行违反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违反限时工作制度或其他集团客户信贷业务工作要求并造成不利影响的分、支行,上级行可视情况同时采取停止其上报业务的审批、上收其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等惩罚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境外分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银行集团性客户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农银发„2005‟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1、集团客户识别认定

2、集团客户整体评价方式及内容 1-

5.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 篇五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

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和资金分配体制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对信贷资金的风险缺乏严密、科学的控制管理,没有建立和严格实施国际银行业普遍遵循的统一的授权授信制度,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分头授信,对本外币分割授信,对贷款、贴现、承兑、担保、信用证等分散授信。结果造成信用证项下大量垫款和损失;银行不能了解和控制对单一法人客户的信用风险;风险过度集中;不良资产比例过高;使各商业银行蒙受重大损失;给银行自身及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在我国银行业推行统一授信刻不容缓。

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各行应立即根据《指引》的要求,从本行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当前信贷管理体制中存在的缺陷,制定本行的统一授信制度及实施细则;同时要修改和制定有关业务规章,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组织结构作出相应调整。

各行在推行统一授信制度、深化信贷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处理好加强内控与改善金融服务,注意安全与提高服务效率的关系,在加强对信用风险控制与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各行应将根据《指引》制定的统一授信制度及实施办法,以及相关的业务规章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将组织力量对各行制定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城市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问题,由人民银行各分行部署。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

(银发〔1999〕31号)

第一条 为在商业银行推行统一授信制度,在加强对信用风险控制与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在我国建立审慎高效的现代银行制度,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统一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或地区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贷款、贸易融资(如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担保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的本外币统一综合授信。

第三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商业银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银行对该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要做到四个方面的统一: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商业银行应确定一个管理部门或委员会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不能由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信贷品种进行授信。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商业银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应置于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以内,即要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的贷款业务、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贴现等业务和表外的信用证、保函、承兑等信用发放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要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对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商业银行授信的对象是法人,不允许商业银行在一个营业机构或系统内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公司客户授信。

第五条 商业银行对每一个法人客户都应确定一个最高授信额度。商业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

第六条 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团公司客户、尤其是跨国集团公司客户,商业银行应确定一个对该集团客户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银行全系统对该集团各个法人设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总体最高授信额度。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及时掌握最高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对最高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集中控制和监测,不允许有擅自超越授信额度办理业务的情况。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市场和客户经营情况,适时审慎调整最高风险控制限额。但额度一旦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应相对稳定,银行不应随意向上调整额度。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设计科学的风险分析评估模型或方法,以确定对某一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风险分析、评估模型应定性与定量标准相结合。定性标准应至少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一)客户的风险状况。包括客户的财务状况、发展前景、信誉状况、授信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供的抵押担保情况。

(二)银行的风险状况。包括对银行的授权、目前的资产质量状况、资金来源或资本充足程度、银行当前的财务状况。对银行自身风险状况的分析在银团贷款或大型项目贷款时尤其重要。

(三)外部经济、金融环境。包括客户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前景、市场所占份额、国家风险等。

(四)自然因素,包括地理位置、交通状况、资源条件等。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制度的要求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有利于科学决策和风险控制。组织机构的设置应体现审贷分离原则,保证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统一授信审核、批准部门与执行部门要分清责任、协调运作。

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仍应由信贷管理部门逐笔审批,授信额度执行部门如国际业务部门,主要负责授信形式发放的业务操作和相应的风险防范及处置。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确定统一授信的审批程序,审批程序应规范、透明,包括信息收集、核实,授信审核、审批的全过程。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设置专门部门进行管理,保证内部管理信息的充分流动,保证管理层能够随时了解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客户的风险状况,保证统一授信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适当的信用授权制度。商业银行确定最高授信限额,应保证在规定的授权范围之内。商业银行应建立识别、监测、控制和管理信用风险的系统,以精确地确定授信的最高限额。

商业银行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重视统一授信的管理方式,严格监督客户最高授信额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应对风险的发生负最终责任。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围绕统一授信制度,完善业务规章制度建设,制定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制定的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和制度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内部应加强对最高授信额度和授权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超越授权和授信额度开展业务的行为,应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的监督,重点审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对没有实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停办部分现有业务;

(二)不予批准新的授信业务;

(三)根据风险状况对资本充足率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我国商业银行授信风险 篇六

一、授信申报注意事项

1、真实性问题。授信申报材料中上报的各种证、照,购销合同,财务报表等客户资料必须保证真实,否则客户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将会被追责。

2、授信材料完备性和有效性问题。客户基础资料和审查审批资料要齐备,客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贷款卡、排污证等资料要在有效期内;审查审批资料中签字齐全、意见明确,日期不得空白,不得有空白未填现象。

3、申报授信调查简表要保证真实、合规。

4、行业偏离度问题。客户经理要认真学习2012年总行信贷投向指引,使我们的营销方向符合我行信贷政策要求,努力提高我行行业发展度。

5、环保风险。高度重视企业环保达标情况,注意经常检查排污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既要避免在未取得有效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提供授信,更要防范我行已提供授信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失效可能给我行带来的风险。

6、民间借贷融资风险。尤其注意中小民营企业民间借贷情况,认真查看企业银行流水,对于与自然人、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资金往来频繁的企业,要分析其合理性,深入挖掘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7、集团客户管理问题。符合我行集团客户定义、应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企业,客户经理要及时与省分行公司部沟通及时纳入集团客户,按照总行集团客户管理要求,集中统一授信。判断授信客户是否属于一个集团,关键性因素是管理控制权。

8、资金需求测算要审慎。务必要实事求是的测算,不能倒程序操作,先确定贷款额度,再计算资金缺口。测算出的资金需求与拟提供授信敞口之间应有一定差异,若需求测算不审慎,可能被银监部门检查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9、出口依赖型企业授信风险。对于出口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较大的企业,要重点关注国别、汇率、反倾销等风险,尤其对于出口中东、欧盟等地区比重较大的企业更要深入分析。

10、盈利性分析要实事求是,不得不切实际的夸大,如增大存款余额、增加其他收入等。

11、补充材料及时性及质量要求。省、分行补充材料应在3天内反馈,无法及时反馈的,要提前说明原因;补充材料要用精炼、准确的语言回答所提问题,不能模凌两可,拖泥带水。

12、中介机构的选择问题。对有敞口的授信客户,报表审计和抵质押物评估必须选择我行认可的中介机构,客户经理要综合考虑中介机构的信誉状况、收费情况、工作质量以及历史合作情况,从备选名单中选择合适的中介机构进行合作。

13、担保公司选择问题。要从已与我行签约的担保公司中,优选信誉良好、资本实力强、合作历史良好的担保公司合作。

14、押品价值问题。客户经理要根据押品坐落的地理位置、使用年限、土地性质、建设结构以及周边参照物等认真分析中介机构评估价值的合理性,并对授信后押品价值的变化情况定期跟踪。

15、对于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某些特殊行业,如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取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6、结算量占比与我行贷款参与率要匹配。

17、对于出现信贷手册要求的突发事件,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上报《信贷备忘录》。

18、认真阅读企业征信报告,对其中非正常情况要有合理解释,必要时需要相关方出具证明材料。

19、认真阅读公司章程,了解、说明公司机构设置、决策程序,判断向我行的授信申请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20、认真阅读企业财务报表及附注,核实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我行认可中介机构,报表审计意见类型,对于金额较大或异常变动的数据要重点关注。

21、授信材料中相关内容要相互印证,不得有矛盾、冲突的地方。如购销合同中显示企业与上游客户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但是客户经理却建议拟提供的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征信报告显示企业有欠息记录,而报告中却说企业无不良记录。

22、CMIS系统中,各项要素要填写完整、正确,要由他人进行复核,尤其是客户行业选择务必要正确;电子流与纸质材料须同步上报省行。

23、完全现金保证客户也要写一份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注册资本、股东结构、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上下游情况、近期主要财务指标等,以便省行审查人员了解情况。

24、进行授信调查前,要提前与风险部就授信准入、授信方案等情况进行沟通,并给我部留出必要的审查时间。

25、再次强调授信申报及时性,注意几个时间节点:下次授信审查日、省分行权限授信要在下次审查日到期前30天上报到省分行授信部、大区和总行审批权限要在下次审查日到期前90天上报到省分行授信部、完全现金保证授信额度要在下次审查日到期前5天上报到省分行授信部。注意避免由于授信申报超期造成额度锁定的现象。

26、已批授信额度=授信余额+未提用额度。要注意授信余额的含义,是已提用的额度。

27、总行要求高度重视贷前调查分析报告内容完整性和真实性。尤其对以下内容应进行重点分析:借款人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借款人关联方及关

联交易情况、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情况等。

二、授信分析报告架构(撰写提纲)

(一)授信客户背景情况

1、授信客户基本情况

2、授信客户与交通银行关系

(二)授信业务背景情况

(三)行业风险分析

1、行业信贷评级

2、授信客户在该行业中所处的位置

3、总体情况

4、行业成本结构

5、行业成熟度

6、行业周期性

7、行业盈利能力

8、行业依赖性

9、行业替代产品

10、对行业的监管

11、小结

--行业风险程度

--行业主要弱势和风险

--行业主要优势和风险化解能力

(四)经营/管理风险分析

1、总体特征:市场份额/竞争状况/生命周期/与同行业比较的盈利水平等

2、目标和战略

3、产品-市场匹配

4、供应分析

5、生产分析

6、分销渠道分析

7、销售分析

8、管理分析

9、小结

--近期经营方面的变动情况及原因--主要弱点与风险

--主要优势和风险化解能力

(五)财务风险分析

1、财务报表质量

2、重要科目及附注分析

3、销售和盈利能力

4、偿债和利息保障能力

5、资产管理效率

6、流动性

7、长期偿债能力/再融资能力

8、现金流量分析

9、小结

--财务状况和上年同期数据相比的变动情况及原因小结--主要弱点及风险

--主要优势和风险化解能力

(六)授信额度确定

1、借款原因分析 ①季节性销售

②长期销售增长(每年的销售增长)③营运资金资产效率的变化 ④盈利能力

⑤固定资产替换和扩张 ⑥其他原因

2、还款能力分析

3、授信额度确定:六因素最小法

(七)担保分析

1、担保方式,担保人的担保资格、评级情况或抵质押物评估价值

2、担保能力分析

3、担保意愿分析

4、担保单位的担保能力和抵质押物的近期变动情况、原因及采取措施(若有)

5、小结

(八)综合结论及授信安排

授信品种、授信金额、授信期限、担保、利率、约束条件、授信对象等

三、授信分析报告注意要点

1、授信客户背景情况

①公司性质(注意名为外资实为民营的情况)、历史沿革、主营业务简介、注册资金及到位情况、股权构成

②分析股东和关联公司情况,尤其对于民营企业更要深入分析股东情况

要将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核查手段制度化,密切关注授信客户资金游离主业,或利用下属关联公司高息放贷、违规发放委托贷款现象,提高贷后资金管理有效性。

③企业在技术、产品等方面的优势,企业现有产能情况,产品认证情况,通过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信誉状况,获得荣誉的情况。

④企业近几年生产经营情况简要介绍。⑤主要负责人情况,包括年龄、学历、从业经历、行业经验、管理风格等。如为民营企业,还应了解其实际拥有的资产情况。

2、授信业务背景情况

①与交行关系。对于存量授信客户,要说明与我行建立授信关系的时间,在存款、国际结算和中间业务等方面给我行带来的

综合收益,历史授信金额、品种及信用情况。如果没有建立信贷关系,应说明其为“潜在客户”,说明我行介入的背景。

②在我行授信情况

③在他行授信情况(如授信行较多,应采用表格形式,列明授信行、金额、期限、利率、保证方式)

④对外担保情况

⑤本次授信申请情况,授信用途,还款来源 ⑥预期综合收益(对于存量客户,还应说明上期实际RAROC数据与授信申报时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说明原因)

3、行业风险分析

重点说明企业在行业中的排名及最新的行业动态,包括行业政策、市场、同业竞争者、替代品等方面。

①总体情况:分析行业总体的供需状况、行业受国家政策的支持程度、近几年行业经营情况,授信对象的市场地位、竞争优势和劣势,结合竞争对手情况、市场占有率、市场供求状况,分析行业下游市场情况,判断行业总体风险程度。

②行业成本结构:主要分析企业经营杠杆的高低(固定成本比例比变动成本高,就称经营杠杆高),对经营杠杆高的企业,须评估风险大小,分析相应风险化解能力。

③行业成熟度:新生、成长、成熟和衰退四个阶段。

④行业周期性:周期性行业和非周期性行业。

⑤行业盈利能力:行业参考数据可从CMIS系统取得。行业盈利能力与企业规模大小、原材料控制能力、产品议价能力等密切相关。

⑥行业依赖性:分析对供给方面的依赖程度和对需求方面的依赖程度,依赖度越大,授信风险就越大。

⑦行业替代产品

⑧对行业的监管:分析国家对该行业出台的政策,从环保、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安全、产品定价限制等方面分析,涉及许可

证生产的,要查验许可证列示的许可范围和期限。

行业总结方面注意:要客观叙述行业弱势及风险,不可避重就轻。

4、经营/管理风险分析

①总体特征:分析授信对象主要业务或产品的特点,经营方式,主要业务内容及业务流程、市场地位等,分析授信对象的经营表现:重点分析企业近3年业务发展的趋势,经营的业务种类、收入的构成情况及业务量情况。

②目标和战略:了解客户是否根据当前市场形势拟订了近期发展目标或计划,目标或计划的可行性,最好能够定量说明,是否有可行的配套措施,措施是否具备可操作性,在落实过程中隐含哪些风险,企业如何规避风险。

③产品-市场匹配:分析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是否满足市场需求,满足程度如何。

④供应分析:采用数据说明企业原材料采购渠道是否稳定、供应量是否充足、供应价格变化情况、结算方式。要查看供货合同、供货单据、付款单据等。

⑤生产分析:重点分析主体设备的技术先进性、设备的新旧程度(设备是否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设备,企业是否列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生产工艺的复杂程度,土地、厂房是否自有,是否采取以销定产的生产方式,订单落实情况,开工率情况。

⑥分销渠道分析:介绍企业产品的销售方式、运输方式、销售渠道,目前情况是否能够满足企业销售需求。

⑦销售分析:分析近三年企业销售变化情况,对企业与下游客户之间的销售模式(自销和代销)、结算方式、定价能力、下游客户的集中度、合作时间、资信状况,市场竞争情况等情况进行分析。

⑧管理分析:着重分析企业的管理、组织模式及有效性,决策层(人)的领导风格、诚信度及对企业的发展设想,必要时应

对主要领导者、关键岗位人员的从业经历、行业经验、工作水准进行描述,对企业关键技术(或业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及人员稳定性进行分析。

小结:要说明企业具备的竞争优势,目前存在的劣势及分析。

5、财务风险分析

①财务报表质量:应要求企业提出完整的3年审计报告(包括正文和附注)。若企业无法提供(或无法完整提供)审计报告,必须了解具体原因,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书面说明。

信贷人员应按照尽职要求到企业实地查账并抽查原始凭证,在授信报告中描述查账科目和方法,并对查账结果进行说明,判断企业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

检查财务报表是否经过我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意见类型,要取得审计报告原件并核对一致。

②重要科目及附注分析:不能简单罗列数据,重点是对变化较大的科目进行分析,分析变化原因,对企业的影响程度。

主要指标较上年同期比较,分析变化原因(销售、利润、应收、存货、应付、借款等)

对主要科目进行明细分析(如应收账款,要分析账龄及占比、余额前5名)

③对企业五大类能力的分析,应建立在对企业报表各科目内容透彻了解的基础上,分析变化的内在原因,并应特别注意与行业平均水平或行业内有代表性企业对比。

综合分析授信对象在财务层面的主要风险点和优势,并出具整体的判断意见。

6、借款原因分析部分:

①销售收入增长带来的资金需求。原则上,不宜将授信对象的借款原因简单归结于销售收入的增长。如预测企业销售收入将

有大幅增长的,必须有切实可信的预测依据。要综合考虑市场对企业产品的需求空间、企业业务能力、销售收入发展趋势、增收措施、重要业务合同等相关因素,谨慎地做出收入增长可能性、增长幅度等预测结果,并应据实判断是否销售增长必然会带来资金的需求,对资金需求量要做定量判断。

②置换他行贷款。一般情况下,以此种方式发放的贷款,不利于我行对企业贷款用途进行分析和监控。为此,经营单位申请此种贷款时,必须对我行贷款置换他行贷款的原因、所置换贷款的实际占用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对于他行准备退出或他行贷款用途不合理的贷款,我行不得置换,授信分析报告中不得将贷款原因简单分析为置换其他银行贷款。

③周转率下降。此类情况应判断形成的原因,分析下降是暂时的还是持续不断的,是外界因素的影响还是企业自身经营能力的下降造成的。如果周转率下降是不可逆转的,应慎重考虑是否给与授信。

④授信需求分析,应根据授信对象经营特点、业务周期、财务状况综合考虑,合理判断其真实的借款需求。授信分析报告中对借款原因的预测必须有客观依据,不能仅凭主观判断或客户申请简单评价。

7、还款能力部分

①短期授信的偿还能力:现金循环、资产负债表和流动性分析、着重于流动资产质量和财务报表风险。短期授信额度每年应有几周的清偿期,分析的主要工具为“季节性借款需求和还款能力分析表”。

②长期授信的偿还能力:基于现金流量和盈利性分析,包括预期授信期间内的财务预测和敏感性分析,如果客户的还款能力分析出现负值,意味着该客户无法在期间内凭自身的现金流量偿还贷款,原则上不应给予授信。主要分析工具为“还款能力分析

表”。

③还款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主营业务现金流入、自偿性资金来源(针对具体业务的资金需求或周期性的资金需求)、非经常性项目现金流入(如出售长期资产等)、外部资金注入(如增资、借款等)、其他(如分红等)。

④对于还款能力的分析应作为授信分析报告的一项重点内容。还款来源分析必须明确,不能简单将还款来源表述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或销售回款等。

⑤应根据历史情况及企业发展趋势进行还款能力分析。企业现金流量表是分析还款来源的重要依据,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必须建立在对企业未来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合理预测的基础上。

8、担保分析

①对担保的分析,重点在于对担保能力及担保意愿的分析。②保证人性质分析。应从其所有制情况、隶属关系、与授信对象的关系及对授信对象的约束力等方面进行分析,还应重点关注对担保人诉讼执行有无法律和操作上的障碍。

③保证人近3年经营状况、净资产情况、现金流量、银行融资及已对外担保情况,重点分析其是否具备担保能力。

④应对担保人的担保动机及担保背景进行分析,了解有无反担保及其具体情况,担保收费情况,担保人与授信客户关联关系等。如关联紧密则应视为对该系统的信用授信,应考虑给与该系统信用授信的可行性。对于互保的企业,应充分考虑其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

⑤如为房地产抵押方式,要分析拟抵押房地产地理位置是否

优越、新旧程度、土地性质、权属是否清晰,评估公司的评估价值和抵押率是否合理,变现难易程度,是否已出租(已出租的,原则不宜抵押),价值变动趋势。

对于各类贷款特别是资产抵押类贷款,均应严格审查贷款用途,明确还款来源,并充分分析抵押品市场风险和处置风险,不能以押代管

9、综合结论及授信安排

结论部分是对授信情况综合全面的分析,前面各项分析中发现的主要风险应在这里归纳成要点列出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或建议,诸如:行业风险及其风险化解、经营风险及其化解,等等。结论中应包括以下几部分:

①分析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②授信额度的确定

③借款人评级和授信业务评级 ④授信方案格式

综上分析,建议给予***授信客户授信额度**万元,敞口**万元,授信期限,循环/一次性使用,敞口部分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

流动资金贷款***万元,业务期限*年,利率;

银行承兑汇票***万元,业务期限*年,保证金比例; 开立信用证***万元,业务期限*年,保证金比例; …

提出规避风险的具体措施:如结算占比、实行封闭账户、企业承诺书、授信品种设置、限定贷款用途、有条件授信、担保方式、保证金比例、集团授信、关注关联交易、设置限制分红等限制性条款、完工担保、资本到位比例要求、订单情况。

要根据客户及项目实际,合理设置并约定偿债能力、获利能

力等方面财务约束指标。在授信分析报告中对约定财务指标等提出初步意见

10、其他注意事项

①授信方案的设计及授信品种的合理选择问题。授信额度确定不能随意。授信安排要与客户实际经营需求向匹配。

②授信报告的格式问题。报告格式要符合信贷手册要求,不得复制、粘贴其他报告,不得出现“我公司”字眼。

③揭示授信风险的问题。

④授信报告切忌前后叙述重复、前后矛盾,结论与前面叙述的客观事实不一致

7.我国商业银行授信风险 篇七

从当前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质押的情况以及所涉及诉讼纠纷的情况看, 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效力进行司法认定存在以下难点问题:

(一) 把握物权法定原则。银行理财产品既不属于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 (一) 项至第 (六) 项所明示列出的可出质权利范围, 也不属于第 (七) 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对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做出规定, 导致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在现阶段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 理财产品作为质押物的属性存在争议。

(二) 认定理财产品法律性质。当前, 将理财产品质押认定为一种权利质押是一种共识。但理财产品属于何种权利, 则在实务和学术界存在有不同的看法, 有应收账款说、类存单说、信托说、类基金份额说等。不同的权利属性, 对其质押生效要件有不同要求, 也导致不同的法律效力认定结果。

(三) 认定是否满足物权公示要求。在对理财产品进行定性的基础上, 如何进行质押公示, 是涉及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如将理财产品认定为应收账款和类基金份额, 就要进行质押登记;如认定为类存单, 则要交付权利凭证。银行理财产品中, 投资者持有的是与银行签订的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及客户回单, 上述凭证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权利凭证”。当前有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只是与客户签署了一份留置协议书, 这种情况下, 不能认定为办理公示手续, 也难以构成有效质押。

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存在的风险

(一) 理财产品质押优先受偿权存在不确定性

在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的实际操作中, 银行通常采取监管、冻结出质人理财产品资金返还账户的措施, 但这种双方之间的约定实际上并不能起到对质押担保进行公示的效果, 且由于我国法律法规未对理财产品可质押性作出规定, 因此在发生借款人涉及经济纠纷诉讼或有权机关对借款人账户采取强制冻结、划扣措施等情形下, 法院可能不支持银行对理财产品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 理财产品价值波动可能导致贬损

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 银行理财产品可分为保证收益型和非保证收益型, 其中非保证收益型又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这两种理财产品的本金部分是固定的, 理财产品的价值相对稳定, 可以覆盖所担保的贷款债权, 市场风险尚属可控。但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由于市场波动幅度较大, 很可能会导致理财产品贬损后的价值低于客户未清偿的贷款本息。

(三) 是质物未能及时变现的风险

很多银行设计发行的理财产品都是有固定的到期日的, 在主债权出现违约的情况下, 债权人很可能因为质押品的到期日未到而无法及时变现, 从而形成不良资产。

三、理财产品质押效力司法认定的建议

(一) 将理财产品质押类推为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认定

1.理财质押合同约定为应收账款质押并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的, 应认定为有效。

2008年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提出《关于准许以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融资提案》建议由全国人大对《物权法》第223条“权利质权”条款进行修改增加银行理财产品作为可质押的权利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征询银监会的意见后通过《物权法》司法解释明确准许商业银行接受自己发行的理财产品作为质押物以满足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的融资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该份政协提案的答复部门回复“根据《物权法》第22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能否质押的问题应由法律或行政法规作出明确规定是最恰当的做法……在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质押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也无权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创设新的权利质押类型。但是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否类推适用《物权法》已有明确规定的权利类型如应收账款则可以进行调研与探讨。对此问题我们将在《物权法》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予以研究并在进行必要调研、与有关行政机关协商后在适当时机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847号财贸金融类288号提案的答复》法办〔2008〕247号。倾向于在当前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类推适用于应收账款质押。

在此情况下, 如果当事方所签订的理财产品质押合同将质物描述为投资者对银行在理财合同项下未来应支付的理财本金及收益的应收账款, 并且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妥质押登记的, 应认可理财产品质押的效力。

2.如果商业银行与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将理财质押约定为应收账款质押却未按法律规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 由于缺乏质押登记公示程序, 应认定为质押未设立, 质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 将理财产品质押类推为存单质押的效力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 出现了部分法院将理财产品质押类推为存单质押并确认其有效的案例, 应认为这也是一种合理的类推适用方式。应区分不同的银行理财产品种类, 根据其不同性质判断可否类推为存单质押。

1.对于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前者商业银行承诺确保本金收益的兑付, 后者银行对本金承诺兑付, 在商业银行与客户间构成债权债务关系, 类似于存款的法律关系, 因此可类推适用存单质押。

2.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并不承诺本金和收益的兑付, 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实质法律关系为信托关系而非债权债务关系, 在此情况下不能类推适用存单质押。

(三) 对于以保证金形式设立理财产品质押的效力认定

即便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融资业务采取了应收账款质押方式但在最高院《物权法》司法解释出台以前仍无法避免出现各地法院凭借不同理解作出不同效果的判决的情况。为进一步缓释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风险有必要将银行理财产品的回款账户设定为保证金账户以保证金的合法形式对抗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有些商业银行与客户约定理财收益分配账户为保证金账户, 并将该账户予以冻结控制, 以此方式实现质押。

四、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

(一) 重视贷前调查, 防控现实风险

1.严控客户准入门槛, 防范信用风险。银行要仔细核查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 关注其清偿能力, 选择实力较强、资质良好、具有真实资金需求和用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作为债务人。

2.审慎选择出质标的, 防范操作风险。银行应严格界定可供质押的银行理财产品种类和范围, 优先选择财产价值比较稳定的理财产品来办理质押业务, 并应合理评估理财产品市场价值及变化, 根据理财产品的类型审慎设置质押率。目前, 银行办理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的质押率主要是根据不同种类理财产品价值的稳定性按7至9折不等来确定。

3.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防范市场风险。尽管银行理财产品比股票、基金等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但其价值还是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 为了减少银行的质押风险, 建议贷款期限不宜过长, 例如规定理财产品融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 落实登记公示, 确保质押效力

鉴于质押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 通过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理财产品的质押登记手续, 可增大理财产品质押被司法机关认可的可能性。

同时, 银行应要求出质人将理财产品的认购凭证 (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签章的认购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回单等, 上述凭证在一定意义上属于权利凭证) 的原件作为质押物权利凭证移交银行保管, 实现权利凭证的转移占有。

(三) 加强贷后管理, 提升安全系数

1.保证金专户状态跟踪, 控制资金流向。银行客户经理应定期对已质押的理财产品资金返还账户监控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贷款安全。在合同中约定银行有权采取冻结措施, 对理财产品账户进行冻结处理;可以行使抵消权, 有权直接划收账户资金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2.跟踪质物价值, 采取保全措施。对于价值变动性大的理财产品银行应建立理财产品净值跟踪机制。当理财产品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上升超过审批条件时银行应立即停止其授信额度使用并通知授信申请人要求其增加保证金、补充质物、归还部分贷款或追加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3.质押登记状态跟踪。银行应定期在人行登记系统上对已质押登记的应收账款进行跟踪检查, 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展期登记, 发现异议登记。

摘要:从当前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质押的情况以及所涉及诉讼纠纷的情况看, 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效力进行司法认定仍存在难点。本文在对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及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存在风险的研究基础之上, 提出了理财产品质押效力司法认定的建议和较为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权利质押,法律风险,物权法,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郑学军.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J].国际融资, 2009 (10)

8.公司授信风险管理 篇八

一、授信风险分析

公司授信风险一般是指应收账款无法及时回收、出现坏账损失的可能性。它的两个重要要素,一是损失,二是这种损失的可能性。

1.授信风险产生的原因。①公司自身的原因。从公司自身角度进行分析,根本的原因在于公司内部管理的缺陷,对客户信用风险防范能力的不足给客户失信以可乘之机。缺乏健全的授信管理制度。授予客户的信用在主观的决策控制下运作,缺乏有效的授信决策系统,信用销售的审批程序不健全,财务、销售等相关的部门在授信管理上职责不清、权责不对等。没有统一的授信管理制度。客户的档案不完整,授信的决策和控制缺乏有效的信息支持。重市场,轻管理。企业领导只注重销售业绩,缺乏全面管理的能力。②客户的原因。客户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市场决策失误、资本运用不当、购销渠道不畅、债务负担过重等许多因素引起客户资金流动性出现问题,甚至财务状况恶化,从而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按时收回,造成坏账损失。客户只关注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的短期行为,故意拖欠、欺诈。由于客户在供应链中处于“链主”的地位,产生“客大欺店”的行为。

2.公司面临的授信风险种类。①违约风险。应收账款发生后,可能会由于客户无法偿还而造成损失。这是公司面临的违约风险。②流动性风险。这里的流动性指的是应收账款可立即无损地迅速运转或变现的能力。流动性风险是指公司不能以较低的成本、不能在资产不发生损失的前提下使客户按时履行付款义务的风险。应收账款是公司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账款能否按时收回,对公司资产的流动性具有重要影响。如果应收账款能够按时收回,其所产生的现金流入就能够用来满足同期的现金流出的需要;反之,如果应收账款不能按时收回甚至发生坏账,那么,公司原计划的现金流入将会落空,进而严重影响到当期的现金流出计划。倘若企业此时有到期的欠款需要偿还,或者有新的投资机会出现,都会出于应收账款引发的流动性问题,造成公司财务状况出现危机,或者丧失投资机会。这时候,公司管理层往往为保护公司的声誉,不得不以更高的成本来筹措资金。所以,控制授信风险,有效地进行管理,对公司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二、授信风险管理的原理

1.授信风险管理的原则。①目标性原则包括:安全性原则(企业应收账款可以及时收回、免遭坏账损失的可靠性。保证安全性的核心就是有效防范并正确处置各类信用风险)、流动性原则(企业资产可立即无损失地迅速运转或变现的能力,是企业正常经营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和盈利性原则(这是授信风险管理要坚持的最根本的原则)。②手续性原则包括:公平性原则(对同一信用水平的客户要公平对待)、准确性原则(对不同的客户进行授信时,对其授信额度和期限的计算要力求准确,防止授信风险的发生)。

2.授信风险管理的基本原理。

授信风险管理作为中期信用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其基本原理就是实现对授信关键环节的有效控制,达到既能得到信用销售的利益又能合理控制授信风险。而信用额度的确定是授信的关键环节。

信用额度是企业根据客户的偿付能力给予客户的最大赊销限额。它实际上也是企业愿意对某一客户承担的最大风险额。必须从风险和收益两方面同时考虑,对客户的授信额度确定既不能过度严格而失去客户,导致市场份额的损失,影响竞争力,从而影响潜在收益,又不能过度赊销,超过客户的实际支付能力而使企业蒙受损失。信用额度不仅反映客户的偿付能力,而且反映客户偿付的意愿,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1、客户预期销售额;2、付款期限;3、盈利程度。

三、授信风险管理的典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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