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休假新规定

2024-08-08

国家公休假新规定(6篇)

1.国家公休假新规定 篇一

篇一:2015公休假新规定 2015公休假新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下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硬性规定了要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探亲假、婚假、产假、年假、病假......探亲假: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①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③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员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婚假: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①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员工,可享受3天婚假。

②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初次结婚的员工,可享受15天晚婚假。③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的,可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④再婚的员工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产假: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①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假前可以休假15天。

②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③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④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⑤产假为连续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年假

①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②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③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④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的300%支付。

⑤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伤假

①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③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病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给予3—24个月的医疗假期。①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员工,病假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②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员工,病假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③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篇二:公休假规定

年休假规定(修订版)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资社保部2008年颁发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享受范围

凡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在岗员工,根据其累计工作时间,按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每年可享受不同天数的年休假。

二、年休假期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 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国务院《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员工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事假当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 b、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事假当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 c、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事假当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2、享受“年休假”的员工,如在当年请病、事假超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已享受了“年休假”的,所超过的休假天数将在下一中扣除,如无法扣除的,将在员工离开公司时或年底作事假结算。

3、员工在年初就因病、事假超过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而不能且 没有使用的“年休假单”,必须由部门考勤填报“年休假退回清单”,并粘贴所退回的“年休假单”交综合办劳动人事科,该员工下一的“年休假单”将按退回的天数,不再重复扣除。

三、年休假的使用方法

1、年休假假单由综合办统一印制、以为单位核定、每年的元月发放(不得转让,遗失不补)。

2、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以上12月31日为截止日,每年的年休假单使用期限从当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过期作废。作为给员工进行休息的年休假单,公司要求各部门和员工,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在当合理地使用完,在一般情况下公司原则上不实行以钱、物赎回或替代(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个别特殊情况,其未使用的年休假,可参照《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3、员工使用年休假单(以“天”为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本部门(车间)领导签字同意,连续使用年休假三天以上的,须由部长级领导签字同意。“年休假”一般由员工合理安排、领导签字后在全中使用。特殊情况下,可由公司统一放班年休,也可由部门(车间)领导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安排分开或集中休假。

4、员工只能享受在本公司当年工作时间相应比例的年休假,计算公式为:员工当年“年休假天数”÷12个月×本公司当年工作月份=可用年休假天数(四舍五入)。凡因在当年中辞职、辞退、终止合同而离开公司的员工,未使用的年休假单不再使用,超比例使用的“年休假”将按其“日工资”扣款。

5、本规定发文之日起实施。如与政府的相关法规不符,以政府相关法规为准。

因病、事假超标准而退回年休假单清单 日期:年 月 日

篇三:关于公休假的规定

关于休假的规定

(一)一、关于节假日加班

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

(三)法定休假日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法定休假日劳动者工作的,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一般不安排补休。

二、法定节假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三、关于婚假

婚假三天。符合晚婚年龄(男二十五,女二十三)的初婚夫妻,婚假十天;双方达到晚婚年龄,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四、关于计划生育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二天;如同时诊刮休息五天。

2.放置宫内节育器后: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内各随访一次,以后一年随诊一次,休息半天。

3.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一天。4.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

5.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一天,如同时诊刮另加休息五天。6.人工流产:休息十四天,需要继续休息按病假处理。

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十四天。

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一个月。

7.中期终止妊娠:休息一个月,假期从胎儿娩出后开始计算;

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十四天。8.产后结扎输卵:按产假另加十四天。

五、关于产假

第十三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初育为晚育。晚育年龄的计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为准。)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给予假期三天。享受三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女方十五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三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一、关于节假日加班

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

(三)法定休假日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法定休假日劳动者工作的,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一般不安排补休。

二、法定节假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三、关于婚假

婚假三天。符合晚婚年龄(男二十五,女二十三)的初婚夫妻,婚假十天;双方达到晚婚年龄,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四、关于计划生育假

第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奖励)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在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三)输精管绝育的,休息7天。(四)输卵管绝育的,休息30天。

(五)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六)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5天。(七)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

(八)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息5天。

五、关于产假

第十三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第二条(晚婚晚育奖励)晚婚的公民,(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初育为晚育。晚育年龄的计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为准。)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六、关于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值得说明的是:上述规定,一是制定于上世纪80年代,二是适用范围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集体企业,对于当今市场经济下的非国有、集体企业,可以不适用。

七、关于工伤医疗期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八、关于丧假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或公婆等亲属死亡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2.国家公休假新规定 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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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报销是指生育保险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的补充行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如下是网小编整理的国家产假休假规定,产假申请书范文,欢迎阅读,希望对同学们有帮助。如有变动,以官网为准。

国家规定产假天数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

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

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产假申请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产假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资依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依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产假申请

第三,产假,生育津贴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

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依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扩展阅读

尊敬的领导:

本人已近临产(本人于××××年××

3.国家公休假新规定 篇三

崇三府﹝2010﹞64号

中共三星镇委员会、三星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类假期

管理,严格考勤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管理工作制度,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和遵守工作制度的自觉性,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结合本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试行)。

一、各类假期规定

严格各类假期管理。工作人员因私事、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出勤的,在请假前,事先持书面请假条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执行。

1、病假。在办理病假手续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说明有关情况,事后应有相关医院病假证明,由领导审核,交党群办备案。

(1)不限工作年限,病假2个月以内,发基本工资;

(2)工作年限不满10年,第3个月起发基本工资90%,第7个月起发基本工资70%。

(3)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6个月内,发基本工资,第7个月起发基本工资80%。

机关基本工资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生活补贴。

事业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岗津贴、医保补贴、生活补贴。

2、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与哺乳假。应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由领导负责审批,交党群办备案。

(1)婚假:本人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假期3天,晚婚假期10天(男满25周岁初婚、女满23周岁初婚)。

(2)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假期3天;岳父、母,公、婆死亡假期3天。

(3)探亲假: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工作满1年,与配偶、父母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工作人员。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两年一次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四年1次,20天。探望配偶:每年1次,30天;两年1次60天。探亲假期间发基本工资、物价补贴、保留工资等,不包括奖金。

(4)产假:产前假:妊娠七个月以上,本人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假期2个半月,休假期间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

单胎顺产产假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多胎,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24足岁以上)女方增加产假30天(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男方,给假3天)。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期间停发工资,待生育津贴结算后,不足工资收入的给予补差)

(5)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期间发本人基本工资80%。

3、事假。工作人员办理私事应主要利用假日和公休假期处理,在这些假期外办理私事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否则,作旷工处理,扣发基本工资。

(1)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10天,发基本工资。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10天,超过天数发基本工资70%(按天计算)。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超过天数发基本工资50%。

(4)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0天,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基本工资。

4、公休假。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根据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公休假应于当年使用,休假的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需提前一星期申报,并报领导同意后送党群办备案。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者,经本人同意,可按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1)工作满1年不满10年,享受年休假5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享受年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享受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第一、累计请事假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第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审批权限

工作人员除病假外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当提前1-2天提出书面申请。请假1-2天的由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3-4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5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审批。班子成员、机关事业各部门正、副请假,党群口由党委主要领导审批,政府口由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按月将审批后的相关书面材料交党群办备案。

三、考勤要求

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

2、机关事业各科室应落实专人做好工作人员每天上、下班考勤记录,以科室为单位每月汇总一次,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按月交镇党群办备案,并进行集中公示。

3、因公外出不能及时作出考勤的,需向领导说明情况,并及时补办有关考勤记录手续。

四、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为切实规范执行各类假期规定,加强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假期管理,进一步完善考勤考核等制度,部门和分管领导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对各类假期的审核和审批手续。要加强宣传,让全体工作人员知晓各项制度,了解内容,吃透精神,掌握规定。各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做好考勤记录,严格执行好各类假期的相关规定。为确保各类假期制度的规范和落实,镇建立假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镇党委副书记;副组长:组织委员;成员:党群办主任、机关事业党支部书记、工会副主席等成员组成。

五、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2011年月机关事业工作人员考勤记录情况表;

2、2011年月三星镇机关事业工作人员考勤汇总表;

3、各类假期有关规定及对照表;

4、请假条(样式供参考)。

中共崇明县三星镇委员会

崇明县三星镇人民政府

2010年12月16日

请 假 条

姓名:因原因,请假天,请假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审核意见:

审批意见:

如提前上班请及时销假。

(样式供参考)

4.考勤休假规定 篇四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员工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

第三条 作息时间:

考勤管理

上午: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下午: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考勤管理:

(一)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员工出勤必须打卡。公司总监级以上管理人员不需打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含销售人员)不需打卡。营业部外勤人员、司机可不每日打卡,但须专人做好出勤记录。

(二)各部门设专职考勤人员负责考勤记录,每月26日以前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打卡和核实考勤记录。

(三)考勤人员必须据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替他人打卡或委托他人打卡,一经发现,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记警告处分一次。

(五)不准刁难考勤人员,否则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如私自涂改考勤记录,给予记过处分。

(七)考勤报表中应包括:部门名称、员工姓名、应出勤日、实出勤日、加班时间、请假天数、迟到、早退、旷工小时(天数)。

(八)公司员工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病、事假、脱岗、串岗者,记嘉奖一次。

第三章

休假种类、请假规定及批准权限

第五条

公司规定休假的种类有:每周公休假日、每年法定节假日、病、事假、探亲假、婚、丧、产假。各类休假均含公休假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一)每周公休假日:每周休息两天。

(二)每年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初

一、初

二、初三)、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十月一日、二日),法定节假日适逢公休假日,顺延补假。

(三)病假: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住院者以6个月为限。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批准者不在此限。特准病假以一年为限。工伤除外。

(四)事假原则上年不得超过7天(外地员工的路途时间不计在内),续假不得超过3天。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经核实者除外。

(五)探亲假: 1 享受条件: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且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员工享受探亲假。2 假期规定:

已婚员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期,假期为30天; 未婚员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期,假期为20天;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路途另计路程假。(1)(2)(3)(4)

(六)婚假: 2 员工达到法定年龄结婚,享受3天婚假;

员工如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上条规定外另给予10天婚假。再婚人员不享受晚婚待遇。

(七)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子女)去世者,给予3天丧假;旁

系亲属(双方外祖父母、祖父母)去世者,给予丧假1天。2 路途时间另计。

(八)产假: 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时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2 晚育者可享受105天产假;难产或剖腹产者可享受10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者在90天的基础上,每胎多加15天的产假。3 4 男员工享受7天的护理假。

有不满18个月婴儿的女员工,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可合并使用,路途时间另计。5 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的流产者,给予42天的产假。第六条

请假规定。

(一)除每周公休假和每年法定节假日外,员工休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单”向批准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员工请假后由直接上级安排他人暂代其工作;总经理、总监外出时须将行程和时间安排通知办公室备案。

(二)请假单由人力资源部存查,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考勤人员须据实记录。请假人应按期到岗,到岗后须及时到人力资源部销假。

(四)员工请假期满不提前二天办理续假或办理续假未获批准不按时到岗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旷工论处。

(五)公司员工依本制度所请假如发现有虚假事情者,则所请假期以旷工论处。

(六)请病假事后必须出具县(区)级以上或公司指定医院的证明。无医院证明者,按事假处理。

(七)住院或经总经理特别批准病假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期满能上班

者,应由就医医院开具证明,并经原所在部门或上级部门三个月的试工考评,试工期间待遇按原工资标准计发。达到要求者留职。达不到要求者公司另行安排工作,员工对另行安排的工作拒不服从者,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八)异地员工请病假,原则上不许回家休养。特殊情况由部门经理报请总监批准。

第七条

批准权限,员工请假一般由其直接上级批准。特别规定如下:

(一)事假:1天到3天(含)以内,由直接上级批准;3天以上到7天(含)以内,员工级职工须经分部主管同意,由部门经理批准;7天到10天(含)以内由系统总监批准;10天以上须由总经理批准,但限15天以内。

(二)病假:请假一周(含)以内由直接上级批准;一周以上两周(含)以内,员工级职工须经分部主管同意,由部门经理批准;两周以上三周(含)以内,由总监批准;三周以上,须由总经理批准,但限一年。工伤除外。

(三)探亲假、年休假由其隔级上级批准。总经理、董事长由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休假期间待遇

第八条

每周公休假日、每年法定节假日工资、福利照发。第九条

病假待遇:

(一)病假期间,凡在公司工龄满三年(含)以上的职工,享受60%的基本工资,工龄不满三年的职工享受50%的基本工资。

(二)请病假30天(含)以上直至一年,只发本市规定的最低保障工资。

(三)病假期间的医疗费按公司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四)工伤期间待遇见《安全生产制度》有关规定。

第十条

事假待遇:事假期间的工资不予计发。年累计事假10天(含),扣发一个月奖金,于累计数当月执行;年累计事假10天以上15天(含)以内,扣

发两个月奖金,奖金基数以累计数当月为准,并于当月起执行。

第十一条 探亲假待遇:工资、福利照发。员工探望配偶及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公司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公司负担。

第十二条 婚、丧、产假及年休假待遇:工资、福利照发。如发生差旅费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休职。以下情况之一须办理休职:请事假连续15天以上不能从事工作的;其它公司认可的情况。

休职前必须提交休职申请报告,经所属部门经理或总监和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职。休职期满如需继续休职的,必须提前三天提交休职延续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续。休职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休职期满须提前三天申请复职,经批准后方可复职。

因公司原因休职者,公司每月支付60%的基本工资;因个人原因休职者,公司不支付工资。休职期满不能复职或不按规定申请复职者,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与之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5.公司年休假规定 篇五

为了体现公司对员工身心健康的关怀,调节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及《职工带薪休年假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司年休假规定如下: 第一、年休假条件及待遇

1、职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均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

假)。

2、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年休假天数的确定

1、职工在本公司累计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

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为15天.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休假原则

1、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对员工年休假进行安排,要在不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尽量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2、年休假必须在一个内休完,有必要跨休假的,必须经过單位主 管同意。若当因工作因素未休毕年假,给予一次申请延后休假机会,唯最后截止日期为翌年3月31日,超过此时间界点,仍無法安排公司提供之年休假,則自願放棄公司所提供之年休假。針對未休之年休假,同意並接受公司不再給予任何補償金額。员工本人放弃主张之前剩余年休假之权利。

3、因年休假而产生的顶岗问题由各部门自行解决。

第五、职工年休假的审批程序

员工休假需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员工年假申请表,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并报给公司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员工方可正式休假。

第六、员工休假期间,要保证公司工作的正常运行。

如休假期间遇到重要的事情必须本人处理,休假人接到公司通知后,应尽快回公司处理事务,或者由公司决定是否中断休假。

本人对上述全部内容皆已知晓並且同意

6.公休假,相关法律常识 篇六

公休假日又称“公休日”。指法律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协议规定的每工作一定时间必须休息的时间。如每工作5天以后休息2天,这2天就是公休假日。由于我国规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高于40小时,因此一般用人单位实行每周休息两日。

工休假,是指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带薪休假制度,即年休假。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年休假安排 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各单位要结合“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二)各单位要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三)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考核不称职

(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的年休假。

四、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单位除外)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执行。

公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可以按同等时间换休,也可以按标准工资的200%计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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