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协议(15篇)
1.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协议 篇一
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 为更好地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 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平等协商、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经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协商一 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约定的工资 支付周期内(周、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 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 入。
第三条 用人单位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每年 月,与职工方平等协商确定以下事项:
(一)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分配形式和支付办法;
(二)加班加点工资;
(三)津贴、补贴;
(四)奖金分配办法:
(五)试用期、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
(六)工资调整办法;
(七)下岗、待岗、内部退养等情况下的生活费标准、调整办法及支付办法;
(八)其他需要协商的内容。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职工,工会(职工代表)要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对职工的宣传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实行
等 多种工资制度。经协商,具体的适用范围为:
岗位工资制,适用于
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总额、职工工资平均水平和岗位工资标准时,综合考虑劳动、资本、按术、管理及生产要素的贡献,主要参照以下指标:
(一)最低工资标准、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值、工 资指导线以及人工成本信息等;
(二)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在岗职工平均工 资;
(三)本单位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上一工资水平;
(四)双方约定参考的其他指标。
第六条 经双方协商确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 元,具体是:
(一)完成经济效益目标情况:用人单位利润达到 万元,职工工资总额为 万元,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为 元。
(二)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用人单位利润总 额增长一%以上,职工工资总额增长不低于 %,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0%;用人单位利润下降超过 %,职工工资总额下调 %,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下调 t %,但最多不超过 %;用人单位利润总额增长(或减少)在 %以内,职工工资总额和年平均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 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居民消费价格涨幅。
第七条 用人单位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提出方案,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定、修改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劳动定额标 准要确保在同等劳动条件下,同岗位 %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协商约定:劳动定额为 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第八条 经双方协商,按以下标准发放职工津贴和补 贴:
津贴名称: 标准 元/月;
第九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下情况的支付标准为:
(一)职工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标准为
(二)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和依 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的具体标准 为:。
(三)职工下岗、待岗期间,用人单位为其发放的生活 费标准为: j。
第十条 用人单位确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的 方法是。其中,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加班工资基数按本合同第七条的标准执行;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岗位,加班工资计发办法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创造条件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不 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职工月工资不得 低于本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每月 一日(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支付职工工资、生活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 单。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 足额支付工资的,应向职工说明情况,与工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用人单位超 过约定时间仍无法支付工资,双方协商不成的,工会或者职 工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 申请支付令。
第十五条 因职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的,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规章制度的规定),要 求职工赔偿经济损失。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每月扣除部分 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剩余部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 月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扣款前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扣款的原因、依据、金额和起止时间。第十六 条本合同期限为 年。本合同期满前6 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
第十七条本合同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平等协商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 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7日内,用人单位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 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 审.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 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合同正式文本,同时送地方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第二十一条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十九条的规定送审。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用人单位(盖章): 工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年 月 日日
2.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协议 篇二
何谓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中国传统的企业工资确定方法是, 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 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劳动者对此基本没有质疑的权利, 只能全盘接受或选择辞职。那些从事技术含量低、可替代性大的工种的劳动者, 由于没有谈判砝码, 更是处于弱势地位。
洛阳市总工会调研结果显示:2006年该市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5.6%, 地方财政收入增长34%, 而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只增长了11.9%;有36.6%的企业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平均工资;接受调查的工人中, 6年来工资增长两次以下 (含两次) 的占62.6%, 没有增长的占17%。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进行平等协商, 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
事实上,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不是新鲜事物。早在2000年, 我国就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而近两三年, 各地都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有关工作。
杭州市从2006年4月开始实行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 为各级工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尚方宝剑。杭州一家合资企业工会7次向经营者提出进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被拒绝, 工会代表职工向企业发出要约书, 很快该企业就建立了工资协商谈判机制。杭州市总工会主席陈永良表示, 该项工作已使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驶入了快车道。2007年底该市已签订工资协议8318份, 涵盖企业13996家, 覆盖职工68万余人。
近两年, 河北省各级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已有4.5万多家企业试行这一制度。2007年8月, 河北省人大通过了《河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并规定企业不依法开展集体协商将受到处罚。
2008年6月, 河南省总工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要求全省各类企业都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并提出目标:2008年全省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要达到30%;2010年全省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要达到70%, 国有 (国有控股) 企业和集体企业要达到100%;2012年达到全面覆盖。
吉林省总工会主席包秦2008年6月表示, 在今后五年内, 吉林省将推动各类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促进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通过集体协商来确定劳动报酬的机制, 推动企业建立起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同时建立起农民工工资、福利、医疗、劳动保护的权益保障体系。
说到容易做到难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曾指出, 建立工资协商制度对劳动者和企业来说, 是双赢的局面。它能缩小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 维护一线职工的权益, 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 确保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它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调动所有职工的积极性。
但从具体情形来看,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遇到了诸多问题, 很难取得实在的成效。
“我们力推工会和企业集体协商工资, 但一些企业怕被捆住手脚, 不愿意配合。”洛阳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陈守仁说。据悉, 在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 普遍存在“四不”情况:企业不愿谈, 担心协商工资损害了企业的利益;职工不敢谈, 担心提出协商要求被企业解雇;职工对相关工资法规政策不熟悉不会谈;工会组织不健全不能谈。
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最大的担心, 其实就是怕被“捆住”。因为工资集体协商意味着要把集体合同中关于工资的内容, 单拎出来签订专项协议, 如果白纸黑字写在纸面上, 一些企业担心员工依此作为劳动仲裁的法律依据, 使企业处在被动地位。于是, 一些企业更愿意口头约定工资调整办法。即便一些企业极不情愿地坐了下来, 也会出现签订的合同过于格式化, 协商过于简单化等现象。例如, 回避了关键的“职工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一项, 以保留“机动性”;还有一些企业在签订工资协商专项协议后, 不愿到劳动部门进行审查登记和备案。
据悉, 目前我国虽然有很多地方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但能够顺利推进的少之又少。与此同时, 近年来由一线职工收入偏低、工资增长缓慢引发的劳动关系矛盾却逐年上升。
综合来看, 各地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开展工作不顺利, 除了资方的不配合之外, 还有两个主要原因:
一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主要由工会展开。问题在于, 相比资方, 工会明显是信息、资源皆不对称的弱势群体。正如有网友指出的:“工会主席也是受雇于企业, 哪有工会干部端老板的碗、领老板的钱, 最后还跟老板对着干的?工会主席的维权言行也必须在老板认可和容忍的限度之内。”在这种情况下, 怎么可能要求工会主席跟企业主谈条件?
二是缺乏相关法律支撑。以洛阳为例, 市政府出台的《意见》中写明:“对不响应基层工会要约行动的用人单位, 上级工会应当依法要求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但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科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 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对拒不执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如何处罚的内容, 他们无法依法执法。
关键是政府的主动介入
十七大报告指出, 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 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工资是劳动报酬的重要形式,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对保障和提高劳动者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同样有着重要意义。
但是, 我们要清醒地看到,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工资谈判由“可以协商”到“应当协商”, “工资话语权”已然成为职工法定权利, 这仅仅是第一步, 要想真正实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起码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工资博弈的双方要形成对等的利益集团;二是要有健全的劳动者维权组织专业谈判。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 职工要求工资最大化, 这本身就是一对矛盾, 但都是合理的。那么,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无非还原一个已经失衡的平衡点, 而如果不考量此前失衡的原因去盲目纠偏, 效果不会很满意。
要打破目前的僵局, 将这一制度落到实处, 首先要打破寄希望于资方的幼稚幻想。众所周知, 资方有追逐最大利益的天然冲动, 在员工工资上, 让他们自愿作出让步, 是比较难的。在社会矛盾、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越来越表面化的时代, 政府主动介入是最后的解决方法。美国和欧洲在二战后解决劳资问题的途径都是这样建立起来的。在中国现行体制下, 政府主导社会政治经济生活, 在资方不配合的情况下, 建立并推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更有赖于官方的强势介入。
有人指出, 政府要明确介入的目的和途径, 并不是简单地使劳资双方坐到一起就算成功了。其公正的立场、高明的手腕、长久的耐心都是理性协商制度建立的前提。针对中国劳资问题的具体情况, 官方的介入应主要完成三方面的任务:
一是健全法律支撑。我国的《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进行平等协商, 属选择性条款。也就是说, 企业可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但也有拒绝的权利, 这容易成为一些企业抵制集体协商的理由。而现行的《最低工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属于部颁行政规章, 刚性约束力不强。相关人士认为, 工资集体协商现在就缺乏刚性, 如果能出台《工资法》, 不谈也得谈, 否则就将受到处罚, 效果将不可同日而语。对此, 国家应当从法律上给予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法地位, 做到有法可依。
二是加强工会建设, 建立真正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组织。工会是否具有代表性是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保证。要想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必须首先建立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 并且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工会在协商中能够最大限度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利益。
协商的方法与技巧也值得好好考虑。在目前国有企业工会独立性不足、非公企业工会力量薄弱的情况下, 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在上级工会指导下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 大力开展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由区域性或行业性工会与企业代表就劳动标准、计件单价、最低工资等进行协商, 并达成行业工资标准, 甚至签订区域性行业工资集体协议。
三是端正心态, 公平公正地介入劳资争端。一些地方政府担心工资集体协商会吓跑投资者, 影响地方投资环境, 故而对此项工作有顾虑。对这种不正确心态要坚决予以纠正, 毕竟保护弱势群体, 维持社会和谐, 让更多民众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是政府当仁不让的职责。
3.如何正视工资集体协商 篇三
工资分配不合理的背后
今年6月21日,广州南沙电装有限公司部分员工静坐要求公司涨薪,政府部门介入调停,劳资双方经过谈判最终和解。同月25日,企业同意为工人加薪,工厂生产恢复正常。在此之前,南海本田公司也发生类似事件。今年5月末,该公司员工因不满工资先后两次停工。上述停工事件,企业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实际上,这并非个案。一些企业长期不给职工增加工资,职工收入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劳资矛盾突出,企业劳动争议增多,甚至出现怠工停工等群体性事件。因企业工资分配不合理激化劳动关系矛盾,引发劳动争议事件逐步上升,因收入分配问题引发的劳动纠纷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狄煌研究员认为,工资分配不合理可以分为这三种情况,一是初次分配中工资比重较低;二是行业工资水平差距过大;三是普通职工的工资收入增长偏慢且劳动报酬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这三大问题集中反映出,当前我国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及调控方式还难以适应市场分配机制,既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分配机制的优点,也不能有效抑制市场分配机制的自身缺陷。比如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偏低;工人的工资增长缓慢,与地方经济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不同步;有些企业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实际工资支付标准;有些企业劳动定额不科学、不合理,迫使职工加班加点,且加班不加薪,变相降低或克扣职工工资。
目前工资“只涨老总不涨员工”表面上看是分配导向的偏差,实际上是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工资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都有问题。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状况一时无法改变,“资强劳弱”的局面还难以扭转,职工与企业之间权利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在工资议价方面,职工个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企业不尊重职工工资权利;大量中小企业还没有成立工会,已建立的工会也缺少独立性,普通职工维权相当困难。狄煌研究员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通过完善立法,明确劳资双方在工资集体协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解决企业不愿谈、职工不敢谈、工会不会谈和双方谈不拢等问题,实现依法启动、过程规范、目标明确、方法多样、权利保护、纠纷调处、质量提高、效果明显,以此促进职工工资合理正常增长,构建双方正常沟通平台,减少劳资冲突对社会各方的“烈性伤害”,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影响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和制度,也是市场经济国家工会的通行做法。作为劳资双方共同决定劳动者工资水平及增长的一种方式,它也是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中的重要部分。
狄煌研究员认为,在我国,劳动关系双方是矛盾统一体和利益共同体。工资集体协商不仅能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保障劳动权益,实现体面劳动,提高劳动热情,而且对国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好处,对促进企业发展、提高劳动效率、促进产业升级也有很多好处。这也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
一方面,各级工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都始终坚持“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意愿要求,通过协商找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契合点,实现双方的互利共赢。某化工原料企业老板说,他们现在对职工工资的调整,是根据企业的发展速度和每年的企业盈利能力来决定,并认真了解《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综合参考下列因素: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统计主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这些方面对企业非常重要,劳资双方在协商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找到双方利益契合点。
另一方面,狄煌研究员着重强调,工资集体协商是着重解决劳动者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随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发展协调增长问题,并不是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因此,当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既要考虑通过协商提高职工工资收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又要切实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做到合情合理、有序有度。
转变心态很重要
只有身处基层工会,才能明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要想真正地建立、显效,是多么的困难。这种困难,不仅源于劳资力量的强弱悬殊,还牵涉到立法、执行、组织体制等多个层面的缺失和改革。狄煌研究员曾参与国家和地方多项专题研究,他认为,要解决当前协商难、不规范等问题,要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坚定恒心,多方推进,完善法制,开展培训。让公司行政一方能够主动配合,让工会代表谈得更有理有据。针对目前还有很多“不愿谈”的公司,狄煌提出以下建议:
一、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是大势所趋,必须做好心理准备去迎接它的到来。虽然集体协商现在它还不具有强制性,但今后只要一方提出,就必须成为另一方的义务;谈什么,怎么谈等也将越来越明确。近日,《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出台并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两成以上职工集体提出工资协商要求就可以启动集体协商程序。此次立法的最大亮点是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制进行规定,这一举动使广东成为全国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人近日表示,到2012年,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要对已建工会企业全覆盖。
二、在思想观念上也尽快转变。许多企业主由于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够了解,存在一些误区,比如,担心工资集体协商会大幅度提高人工成本等。事实上,建立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制度的宗旨并非单纯为了提高劳动报酬的分配额度和比例,而是意味着建立起企业内部分配的制约机制。既有利于预防资方随意压低、克扣职工工资,也有助于企业加强人工成本核算,防止过度分配造成资产流失、企业发展后劲不足。并且在这个平台上,双方可以就企业发展问题等方面共同商讨,工资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谈升,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谈降。这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是有利的。
三、除了职工工资增加外,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也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职工围绕效益提高和企业发展献计献策,增产节约,实现双赢。山西省柳林市煤炭行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后,在职工增收的同时,企业经济效益也持续增长,2007年,柳林市原煤产量1380万吨,产值44亿元,与2003年相比,分别提高了158%和256%。
四、在特殊时期,企业如果遇到问题,开诚布公地和员工共同商讨,不仅不会激起更大的劳资矛盾,甚至可以共渡难关。狄煌研究员还提供了一个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开展工资协商的例子。某工艺品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从2007年开始,公司进行的两轮工资协商,职工的工资都是提高的。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订单锐减50%以上,给企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董事长认为,企业要克服难关,关键是稳住职工队伍,做到“不裁员工、不降工价、不拖欠工资”,通过集体协商,让员工吃上定心丸。于是公司行政方主动要求协商,向员工介绍企业困难和应对措施,最终达成工资水平“持平”,且有“降薪”的可能。这项协议在职代会上全票通过,并且促进了企业的和谐,激发了员工与企业共患难的热情,他们更积极地为企业的生存发展出谋划策,最终拿下2010年冬奥吉祥物的订单。
专家简介:
4.新版: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范本 篇四
(示范企业)
XXXX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职工方)
乙方(企业方)
涉及职工人数:
人
涉及企业人数:
人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 姓
名:
姓
名: 职
务:
职
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协商代表人数:
协商代表人数: 代表产生方式:
代表产生方式: 联 系电 话:
联 系电 话:
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企业和工会平等协商,签订本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共同遵守执行。
一、协议期限:自2014年 月 日起至2015年 月 日 止。
二、企业建立以
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1.岗位技能工资制;2.岗位效益工资制;3.岗位薪点工资制;4.岗位等级工资制;5.其他)
三、企业遵守以按劳分配为主体,逐步实现劳动、技术、资本、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分配原则。在确定基本工资制度及其工资标准时,应综合考虑职工岗位的职责、技能素质、工作条件
加班、加点工资;
3.劳动者应享受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计划生育补贴、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助等保险福利待遇;
4.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5.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八、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应根据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在保证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企业经济效益每增加
%,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可增加
%,企业经济效益每减少
%,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可减少
%。(必须协商的条款)
九、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每月的x 日为发放日,不得无故拖欠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十、企业不得克扣职工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职工工资:
1.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四、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支付工资。
十五、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企业应支付劳动者工资。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作待遇,依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相关政策执行。
十六、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在规定的医疗期由企业支付的工资,在扣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十七、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原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十八、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十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暂时中止协商,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并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及上级工会组织和企业家协会(商业联合会)。
因履行集体协商工资协议发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
二十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二十四、本协议未尽事项,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五、本协议如与新出台的政策法规相抵触时,以新规定为准。
二十六、本协议一式五份,企业和工会各个执一份,报主管部门、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一份。本协议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查同意后,即行生效。
企业首席代表:
职工首席代表:
企业(公章):
工会(公章):
2014年X月X日
5.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协议 篇五
一、工会和企业行政任何一方就工资集体协议提出要约,另一方就要约内容予以答复。
二、工会和行政各方推选协商代表,双方人数对等,各方不得少于3人;企业法人代表和工会主席均为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协商工作会议;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形式,委托首席代表。
三、起草《工资集体协议书》,可就本企业职工增降幅%,在岗职工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 元/月、工资制度、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工资或加班加点工资等进行协商,形成《工资集体协议草案》,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四、召开协商会议,双方代表就《工资集体协议书》条款进行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建议。双方共同指派一名记录员,做好协商过程的全程记录。
在意见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双方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议书》文本上签字并加盖工、企公章,一式3份。
五、形成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决议。
六、向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报审,及向区总工会备案。
1、《工资协议书》一式3份;
2、工资集体协商过程的原始记录原件;
3、双方首席代表及全部代表的姓名及职务;
4、职代会关于《工资协议书》的决议;
5、填写《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一式3份(区劳动局1份,企业1份,报区总工会1份)。
七、实名上报区总工会备案:
1、《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各1份;
2、《工资协议书》副本1份;
八、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的补充说明。
凡区域、行业涵盖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实名录》上签字认可,在本级工会存档备案。并上报区工会一份《企业实名录》。
此项工作由区总工会经济民管部负责,咨询电话:86516412
红桥区总工会
6.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篇六
根据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五个步骤,十六个规范动作。
1、产生代表
(1)产生协商代表。企业方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定。职工方代表由工会推荐,经职代会、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一般为3-7人。
(2)确定首席代表。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的其他人员担任。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或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
(3)聘请代表。双方首席代表均可以书面委托社会专业人士担任本方代表,人数不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4)培训协商代表。对协商代表进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资政策培训,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和支付机制,目的是从制度上维护职工权益、保障职工共享企业改革发展成果,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和谐发展。
2、启动要约
(5)提出协商要约。企业劳资双方都可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向对方提交工资协商要约书,工会应主动提出要约,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写明协商代表、本方协商代表身份、资格证明材料及需要对方提供的情况等。(6)要约答复。一方接到要约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对方。
(7)向上级工会报告。在协商前的5个工作日,由企业工会向上级工会报告。
3、协商准备
(8)搜集各方面意见。职工方召开工会小组会、座谈会等,广泛听取职工对本次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
(9)准备协商资料。协商双方搜集协商所需的相关资料。如: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及有关经济指标、本地区、同行业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消费价格指数等。
(10)确定协商重点。要坚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突出重点。较大企业、效益较好的企业可以就多项内容进行协商;效益较差的企业,可以就一项或几项内容进行协商。
(11)进行协调沟通。双方就协商中的重点问题互相协商沟通,力争使协商重点接近一致,为平等协商做好准备。
4、正式协商
(12)履行协商程序。工资集体协商采取会议协商形式。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的意见,进行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工资集体合同草案。
(13)申请协调。按规定期效,多次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协商一方或双方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协调。
5、审议审查(14)审议通过草案。职工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15)报送劳动部门审查。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应在60日内订立,报送当地劳动部门审查,十五日内经审查通过的,合同即行生效;对审查有异议的,应在十五日内将修改意见通知协商双方,协商双方通过协商,修改文本,并重新提交当地劳动部门审查职工工资集体合同。
(16)合同生效执行。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5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执行。企业工会要组织职工代表对企业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武威市企业工资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协商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规定,经 企业(以下简称甲方)与 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本企业职工人数)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企业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企业的特点,与乙方协商确定,对 车间实行计件工资制,对 科室(或科室)实行岗位标准工资制,对 人员实行年薪制。
l、计件工资标准如下:。
2、各岗位工资标准如下:。
3、年薪制标准如下:。
二、甲、乙双方根据政府公布的今年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上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商确定本职工平均货币工资收入应达到 元,比上年增(减)元,同比增(减)%。
三、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的设臵和发放:
l、企业内部各项奖金设臵和发放:。
2、企业内部各项津贴(或补贴)的设臵和发放:。
四、企业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标准和计算方法:
l、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
2、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标准:
(1)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加班工资;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加班工资;(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加班工资。
五、甲、乙双方商定,企业每月至少给职工发放工资一次,并于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予以支付,如遇休息日应提前进行发放。企业不得拖欠职工工资性收入;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给职工工资性收人。如工资支付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视为拖欠。无故拖欠,应按有关规定,给劳动者本人工资25%的经济补偿。
六、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资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七、职工保险福利待遇:
l、甲、乙双方商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按以下办法为职工办理各类补充社会保险:。
2、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八、甲、乙双方商定,本企业内部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不低于政府公布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是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元确定。
九、双方认为需要协商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他事项:。
十、对本合同未予明确的其它事项,双方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未予明确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一、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须变更协议的,双方可协商修改协议,但一般每年一次。任何一方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商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内容。
十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终止、争议处理及法律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十三、本合同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十五、本合同壹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一份报上一级工会。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武威市区域(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第一条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协商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工会(联合会)代表全体职工与 企业协会(行业协会),就本区域(行业)内企业工资分配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协商双方经对区域(行业)内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分析与预测,结合其它相关经济因素,对照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意见:
1、在上职工人均工资 元的基础上,本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不低于 %。
2、区域(行业)内最低工资标准:。
3、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产假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三条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
1、本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覆盖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
3、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
第四条 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双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2、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协商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本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当重新签订职工工资集体合同。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协商双方各一份,当地劳动部门、企业上级工会、覆盖企业各一份。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
7.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协议 篇七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 公司更加重视企业的有序、健康、协调发展问题, 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而在整个发展过程中, 公司一直推行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起到了很好的保驾护航作用, 让公司职工真正有了“主人翁”的感受, 对企业有了充分的归属感和信任感, 从而激发了他们的工作热情。
1 以职工民意为导向积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上海新型建材岩棉有限公司, 原是一个国有老企业, 企业历史包袱重, 基础设施差, 设备陈旧落后, 困难人群多, 职工收入低, 企业人心涣散, 骨干纷纷“跳槽”, 经营举步维艰, 似乎走到了尽头。
面对当时的严峻局面, 公司领导层冷静思考, 首先从改革上找原因, 明确了必须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才能稳定人心, 才能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近几年, 公司经营状况越来越好, 职工盼望增加工资的声音不绝于耳。公司领导认为应当让职工分享企业发展成果, 回报职工的辛勤劳动。但如何增长是摆在企业经营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一旦处理不好职工积极性受损, 公司也得不偿失, 考虑到在这么一个多年职工收入普遍低下的企业里, 给职工增加收入既不是简单的1+1=2的算术题, 也不是行政开会讨论即能解决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劳动关系已经成为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 而收入分配是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 是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经济利益。如何建立公正合理、规范有序的企业分配制度, 维护职工合法的经济权益, 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是公司调动职工积极性, 凝聚人心的一项导向性、政策性的工作。
经过多年的探索, 我们采取走群众路线, 办法从群众中来, 又到群众中去。从2007年9月19日的职代会起, 在公司党政领导的直接领导下, 为了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专门正式成立了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工作小组和行政工作小组, 两个小组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及涉及职工利益的《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进行平等协商。公司依靠工会, 做到群众参与, 信息公开, 渠道畅通, 操作民主, 形成集体协商的初期模式。
2 以工会工作为载体逐步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工会是职工利益的真正代表, 是职工与企业的桥梁和杻带, 协调家庭矛盾, 解决职工困难, 关心生老病死是工会的传统工作, 但协调劳动关系已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会工作的新课题。我们认为应当发挥工会作用, 让工会在工作中找准自已的地位和工作的着力点, 争取企业和职工“双赢双利”, 真正体现工会在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实行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 我们在组织形态上坚持党政统一领导、坚持工会为主体、坚持走群众路线;在原则上坚持大民主小集中, 保持稳定, 普遍提高, 留有余地, 以利发展四项原则;在操作上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结合, 即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利益, 又便于操作。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我们实行二上二下程序。工资集体协议文本首先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协商后形成草案, 提交广大职工进行讨论, 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 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特别是2008年职代会, 我们正式推选产生了新的工资集体协商小组成员。5名职工代表由职工推荐, 并经职代会表决通过;行政方3名代表, 由厂行政指定。职工方代表除了工会主席外, 其余4名分别来自生产一线、后勤服务等各部门的职工代表, 具有一定代表性。
2011年, 我们在三届八次职代会上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全票通过了新一年的《工资调整方案》。通过这种公开、透明的民主管理, 充分尊重职工代表的意愿, 让方案获得广大职工的普遍认可。
3 以民主管理为根本全面实现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化
通过几年来工资集体协商的实践, 为进一步规范程序, 扎实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我们细化工作步骤, 分阶段开展, 分阶段实施, 逐步推进工作, 获得了良好的效果。以2010年为例, 我们的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程序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工资增长形式和增长幅度的确定
在本次工资集体协商之前, 行政方只是提出调资意向, 让工会及职工代表来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和增长形式, 是否需重新划分岗位等级, 增长幅度又是多少, 都交职工代表和工资协商小组讨论决定。经过3个职工代表小组认真讨论共收集汇总成10条意见, 最后经过工资集体协商小组确定为:对岗位等级重新划分, 平均增长幅度为10%。
第二阶段:岗位等级的划分
各部门对部门内所有岗位根据职能、技术性、关键性、劳动强度等等进行等级划分, 共收集26条意见和建议, 采纳了22条意见和建议。工资协商小组不但采纳了职工对关键性等岗位要求进行等级划分的意见, 而且强调岗位等级划多少级全由职工讨论确定。工资集体协商小组再把各部门岗位等级进行汇总, 进行公司岗位的归并, 并经3个职工代表小组的再次讨论, 汇总意见, 最后进行了部分修改。岗位等级的划分, 不仅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 而且推动了公司职工年度考核工作更趋合理公正。
第三阶段:岗位等级工资的测算和确定
行政方根据岗位等级表进行测算, 比预定超出3.8个百分点, 这主要考虑到低岗位及一线职工的增长幅度要稍大, 为了充分尊重职工意见, 我们仅对个别幅度过高的岗位的等级进行了调整, 对职工讨论确定的岗位等级基本未作修改。
在整个协商过程中公司党政领导始终未发表过一次具有决定性的话, 一直坚持强调工资集体协商一定要充分听取意见, 充分地发扬民主, 让广大职工积极参与。
和以前相比无论从形式上还是步骤上都有所不同, 工资增长形式和增长幅度、岗位等级重新划分、岗位等级工资的确定都由职工确定, 参与讨论的职工达到95%以上。工资调资方案在职代会审议中以全票通过。
在本次协商过程中企业行政方还提出职工的奖金分配及发放办法也要作为集体协商的一部分, 经协商小组对以前发放的办法进行多次讨论修改后经职代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近年来, 公司主要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有效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协调企业的劳动关系, 让职工分享公司和谐发展的成果, 取得“劳资双赢、共谋发展”的良好局面, 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2009年度企业被青浦区劳动保障协会评为“劳动保障诚信单位”。公司由2005年一家亏损企业到去年盈利1 100多万元, 职工工资收入和福利保持逐年提高, 特别是一线岗位职工2010年工资收入比2005年增长了一倍多。
8.法律缺失:工资集体协商的瓶颈 篇八
如何切实提高普通职工收入水平,一直是广大职工关注的热点,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更成为代表委员们建言献策的焦点。面对不少企业一线职工收入增长机制的缺失问题,从立法上具体规范工资集体协商,把职工收入分配纳入法治轨道加以调整,无疑是维护职工劳动报酬权益、确保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不二法门”。
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劳动关系的逐步建立,法律缺失日益成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瓶颈”。非公经济的迅猛发展带来了劳动关系的转型,作为劳资双方自主协商、维护各自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手段,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需要通过法律的不断跟进和完善予以确立、发展。尽管《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工资集体协商均有所涉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亦有专门规定,但是,由于立法相对分散、规定过于原则、法律责任缺漏以及规章位阶偏低等制约性因素,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事实上缺乏可操作性和强制性。
有关人士认为,提高立法层次、制定专项法律,尽快出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法》,是破解上述困境的基本方向和最佳途径。通过专门立法对关乎最大多数职工切身利益的工资集体协商进行规范,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层级范围、主体、内容、程序、监督检查、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等一揽子内容予以详尽规定,将从根本上消除目前存在的诸多歧异,从而使我们的集体协商制度真正“落地”,使广大职工真正受益。
假若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立法果能突破,他们主张,针对一些地区块状经济、集群经济发展的特点和中小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难的实际,需要拓宽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法定级别和范围,赋予其应有的法律效力;针对一些企业拒绝协商或不履行集体合同等违法行为,必须严格设定企业的协商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协商要约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区分规定强制性协商事项和选择性协商事项,对于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企业必须与职工一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企业负有诚实披露的义务,如实向工会或职工代表提供经营和财务数据等必需的信息资料。为保证企业依法履行协商义务,应赋予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相应的监督、协调和责任追究的权力。
9.工资集体协商合同 篇九
企业方:
名称地址电话首席代表代表姓名
职工方(工会):
名称首席代表代表姓名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分配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企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企业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
第二条企业每月日为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三条根据本企业实际和生产经营特点,设立奖金、津(补)贴。奖金、津(补)贴的发放办法和发放水平由企业考核确定,职工参与民主审定。审定后的奖金、津贴水平总金额和发放时间向职工公布。
第四条每年月为双方集体协商,确定下一工资协议内容的时间,协商前企业代表要向工会代表通报企业上年的经营情况和工资执行情况。
第五条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应根据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职工本平均工资水平比上一增长%。
第六条企业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时,应与职工和工会协商,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加班加点工资的基数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或者行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经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第八条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后,企业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条企业方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否则,除在规定时间内全
额支付乙方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十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本协议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二条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或终止工资协议:
(一)订立本协议的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履行;
(二)本协议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发生了较大变化;
(三)企业因破产、兼并、解散、分立、歇业、转制、撤消、拍卖而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
(六)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第十三条工资协议变更的程序:
(一)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的工资协议条款、变更的理由与条件;
(二)在工资协议期限内,签订工资协议的一方就工资协议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后,由企业在7日内将变更修改后的工资协议及变更工资协议的说明书提交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新工资协议成立,原工资协议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
第十五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项,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省、市今后下达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省、市新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协议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各一份;企业和工会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第二十条本协议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即行生效。
企 业(盖章):工 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首席代表(签字):
10.工资集体协商经验 篇十
一、加强领导,多管齐下,形成联动格局
‚两个普遍‛是全总提出的新时期工会工作重点目标任务,市总工会召开全市工资集体协商推进会后,我们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区委分管领导作了汇报,在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迅速成立由区委挂帅的汉西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领导小组,并以领导小组的名义制发了《汉西区关于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年规划‛实施方案》,同时协调区委办制发了《中共汉西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意见》。4月15日,以汉西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领导小组名义组织召开了全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进会,会议邀请了各街道、社区、各部门党政一把手。区委、区总工会主席张忠军在会上重点提出:工资分配涉及职工权益的核心,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构建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是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报告的重要体现,对于构建汉西和谐稳定的经济发展局面具有重要意义。会上他要求,各单位党政要重视和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促和落实。
20xx年,区总工会与区人社局、区经信局、区工商联、区企业联合会等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认真部署安排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同时,不断跟踪分析我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进展情况,区工会领导直接到街道、社区、企业现场指导协商工作80余次。全区各街道、工会联合会和基层工会与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领导小组保持步调一致,认真组织所辖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行动‛和‚要约月‛活动,形成了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坚实的组织领导和完善的政策保障,为做好全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了重要保证,形成了党政工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深入动员,广泛宣传,营造协商氛围
为使区内企业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行动有充分的认识,我们一是启动‚百日行动‛,营造工作氛围。4月28日,由区总工会主办的‚全区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行动’启动仪式‛在区华顶工业园广场召开,区委、区总工会主席张忠军代表区委、区政府向园区企业作了动员讲话,区总工会、润田饮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鹤农机公司工会主席分别作了表态发言。园区126家企业法人代表、企业工会主席以及职工代表,共计356人参加了这次启动仪式。园区10家规模企业的法人代表和职工代表进行了现场签约。二是培养典型,树立样板,推广经验。区总工会选取类型不同的企业,重点指导润田公司、安达水运公司、新星防护用品公司、满楼鑫酒店、清江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总结其中的经验,编印工资集体协商指南手册,在全区经验交流会上进行宣传推广。
三是进企业开展宣传活动。我们结合市总工会开展‚三万‛活动,将走访与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资相结合,发动全区各级工会干部进企业、访职工、见领导,发放调查问卷3万份,印制宣传手册3000份,同时采取在企业和商贸业聚集的地方设立流动宣传站点、树立宣传牌的方式,力求将‚工资增长,依靠协商‛的观念灌输入脑、入心。四是强化培训指导。4月19日和5月8日,我们分两期组织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活动,全区301家企业参加了培训活动,共计发放宣传资料2600册,提升了企业和职工的协商意识,收到了较好效果。同时,区总工会还及时从工资协商指导员的工作中收集问题总结经验,反过来用这些经验教训教授指导员,提升其工作能力,充分发挥工资协商指导员的积极作用。
三、因企制宜,整体推进,形成协商合力
从一开始,我们就坚持了‚基层工会主动要约,企业行政积极应和,上级工会指导建议,劳动部门监督把关‛的完整程序,并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协作,整体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序开展。在推进过程中,我们针对我区企业规模不大,地域上比较分散的现状。从区域上,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开展了工作:1、建立了企业联合会和行业协会的,由区域、行业工会直接与企业联合会或行业协会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协议;2、没有建立企业联合会或行业协会的,采取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与授权或推举的企业代表协商,签订工资协议;3、企业数量较小的区域,由区域性工会组织与区域内企业逐一进行协商,签订工资协议。对同行业企业较多的地方,着重抓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截至目前我区已有13家区域性、10家行业性工会进行了工资集体协商,涵盖独立法人单位471家。从企业经营规模上,我们也确定了不同的协商要求。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要求企业‚涨工资‛。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引导其重点就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进行协商,实现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相应增长。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要求企业‚保工资‛。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引导其重点通过协商薪酬稳定工作岗位、保障工资支付,不能拖欠职工的工资。20xx年5月,我们从街道中选取了湘口街和纱帽街两家企业数量较多的街道,作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单位,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带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向深入发展。
四、规范操作、狠抓落实,突出关键环节
我们依法规范协商工作操作程序,坚持量与质并重。一是把好了代表推选关。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绝大部分企业能把既有工作能力,又有群众基础,既有工作方法,又能仗义执言的职工推选为职工代表,使他们充分地表达职工的利益要求,真正是职工的代言人。二是把好了协商内容关。协商前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收集好信息,掌握工资可能增长的幅度和条件,有针对性地提出协商议题。三是把好了协商程序关。协商形成的工资协议要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生效工资协议向职工公示。四是把好了监督检查关。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了企业工资集体协议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为协议的全面履行提供保障。
11.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协议 篇十一
娄底市各级工会坚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重点工作予以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去年来,各级工会深入贯彻落实全总、省总推进“两个普遍”的要求,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娄底市总“三年行动计划”的部署,大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攻坚年”活动,实施示范企业、试点单位引路,以点带面,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开展,取得一定的成绩。全市签订工资集体协议307份,覆盖企业353家,涉及职工101613人。到2011年底,该市将力争使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60%。
目前,娄底市政府已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2011年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娄底市总工会也要求该市各级工会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工会工作考核范畴,把“要约行动”作为重要考核项目,作为评选或参与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奖状)、五一先锋号等荣誉的重要条件。
12.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协议 篇十二
当前,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 对协商认识不足。一方面部分企业法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认识有偏差:有的认为协商不协商无所谓;有的认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削弱了企业的行政管理, 不利于企业的管控, 所以不需要协商。另一方面部分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也有误解。有的认为开展协商就是要求提高待遇;有的认为工资是一把手说了算, 没有必要也不会有效果;甚至有的担心开展工资协商会引起资方刁难甚至会失业。
(2) 被动协商。普遍情况是, 协商多数是由工会方向企业行政方提出, 企业是强势, 工会方是弱势, 企业很少主动承担责任, 协商一般都容易流于形式。主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大都为公有制企业, 非公企业多数是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的推动下被动协商, 还有不少的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工资合同, 有的企业工会方为应付上级检查而“单方协商”。
(3) 协商效果欠佳。从企业方面看, 部分企业没能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规定的程序操作, 忽视或者省略了职工意愿表达与协商参与;从职工方面看, 部分职工对协商的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不熟悉, 对协商的方法和程序不了解, 形成“不善谈”的困境, 难以依法与企业经营者开展平等协商;从协商内容看, 部分协商内容基本上是法律规定职工必须享受的权利, 没有找准不同企业、不同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对职工工资收入提高不大, 对促进企业发展效果不明显, 缺乏实质内容。
针对上述工资集体协商存在的三个方面的问题, 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途径主要有:
(1) 坚持党政领导, 工会源头参与。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必须要紧紧围绕党的“依靠”方针, 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坚持党政领导, 在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与支持下开展工作。同时, 工会必须要找准定位, 坚持以人为本, 从维护职工利益出发, 坚持源头参与, 积极创造协商条件, 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利益。实践证明:只有在党政的领导下, 工会从源头积极参与, 才能充分体现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利益,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才有可能做好、做扎实、并做出成效, 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2) 共建共享, 促进双赢。企业发展是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根本, 如果没有企业的发展, 协商就无从谈起。发展是企业和职工一致性的共同目标, 两者是相互影响和作用的利益共同体, 相辅相成, 相互促进。企业发展为职工利益提供了有效保障, 职工在享受企业发展成果的同时, 进一步凝聚力量, 激发活力, 不断创新, 极大地促进企业发展。企业和职工正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的途径和手段, 实现共建共享的目标, 促进利益的双赢。
(3) 建立机制, 依法维权。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必须要建立有效的机制, 坚持依法维权。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通过报纸、电视、橱窗等宣传手段, 广泛宣传企业经营形势和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让广大职工都能充分了解公司发展状况, 摆正自身利益和企业发展的关系, 从而增强责任心, 激发工作积极性。要不断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程序和内容, 使其更加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同时要坚持依法维权, 确保工资协议的合法性。要依《劳动合同法》对工资协商集体协议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得到进一步深化, 更加完善和规范。
(4) 健全协商体系。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 列入党委、行政、群团组织的各项评先评优评模的重要考核内容, 对未开展或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各级工会应对企业工会加强指导和服务, 在人力、财力、物力和制度、政策等方面给予帮扶和保障, 保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顺利进行。
(5) 提高协商质量。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导员队伍, 由相关责任部门组织培训, 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业务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组织工会干部、协商代表参加专题培训, 通过学习相关法规、政策和财务知识, 学会正确分析企业经营状况, 合理判断工资增长空间, 解决“不善谈”问题;探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专家库, 充分吸纳工会和律师、经济学、统计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 在协商谈判遇到困难时提供指导和服务。
13.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 篇十三
总经理(董事长)::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工资
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职工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议企业与职工双方就工资问题进行协商。具体事宜如下:
一、协商的时间和地点
1、时间:建议定于年月日进行协商。
2、地点:协商地点建议在会议室。
二、协商的内容
1、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3、超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
4、企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5、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6、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方法。
7、其他与工资有关需要协商的事项。
三、协商代表的确定
按照有关规定,建议双方各选派名协商代表。我方协商代表为:
首席代表,其他代表、、……
请公司行政方尽快提出协商代表名单,以便工作沟通,做好协商前的准备工
作。
四、为了便于协商的顺利开展,请提供以下材料:
1、本企业上和当年的销售收入。
2、本企业上和当年的利润。
3、本企业资产负债表。
4、本企业资产损益表。
5、本企业上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
……
以上资料请在协商会议开始5日前,提供给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本方代表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五、请收到本要约书起15日内作出书答复。
工会(章)年月日
工资集体协商答复书
工会:
你会发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已收悉,现将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1、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协商时间和地点。
2、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协商内容。
3、行政方协商代表确定为:首席代表,其他代表是、、……。
4、行政方已将有关材料准备,届时按规定提交。以上答复如有异议,请及时沟通。
(公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要
约
书
·
答
复
书
14.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协议 篇十四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9日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就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实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手段,是建立职工工资民主共决机制的基本形式,也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专门设置了签订集体合同的规定。我省2010年修订的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通过劳资双方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2000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要求在全国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我市自1999年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点以来,经过十几年的实践,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呈现了稳步推进、逐步提高的良好发展势头,积累了不少成熟经验和有效做法。但我市中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量大面广,区域经济和块状经济特色明显,外来务工人员众多,存在协商基础薄弱、协商进展不平衡、协商效果不佳等问题。为此,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兄弟城市的经验,结合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能够更好地解决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更好地维护企业与职工双方合法权益,更加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
二、对《条例》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从我市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情况和管理实际出发,《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工资集体协议,适用本条例。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分支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资集体协商以及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依照本条例施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对工资集体协商作了定义,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方与职工方依法就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二)关于政府以及相关主体职责
《条例》第五、六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企业代表组织和地方工会、产业工会的职责。还规定了相关主体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要问题,加强对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根据省有关规定和我市和谐企业创建的实践,《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工会的相关评优评先活动,应当将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同时第二款根据我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践,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由有关部门记录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资集体协议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关于劳动定额工作的管理职责。
(三)关于协商代表
《条例》第八至十条规定了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的产生程序和相关要求等内容。《条例》第十一、十二条规定了协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地区应当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第二款明确了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相关职责。
(四)关于协商程序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条例》第三章进一步明确了协商程序要求,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提出、协商形式、协议通过和变更调整等内容。
(五)关于协商内容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协商的具体事项。《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劳动定额的衡量和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有关事项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为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提供了参考依据。
(六)关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要求和建议的提出。其中,第三款规定:“区域、行业内五分之一以上企业工会向区域、行业工会提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建议的,区域、行业工会应当及时向区域、行业企业代表组织提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要求。不提出的,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应当督促其限期提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区域、行业代表组织和区域、行业工会组织建设的有关内容。第三款规定:“乡镇(街道)区域、行业协商主体不健全的,可以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由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中的企业方代表和职工方代表进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的内容作了规定。《条例》第三十条对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的通过和签字程序作了规定。
(七)关于监督和争议处理
《条例》第六章进一步强化了有关部门和相关主体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监督和争议处理职责。《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和指导企业落实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了工资集体协议报送的有关内容。《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了协商双方、地方工会等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的监督。《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了有关争议的处理方式。
(八)关于法律责任
考虑到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已有处理规定,《条例》不再重复。《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违法降低协商代表工资以及其他待遇,未经本人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拒绝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15.2012工资集体协商信息 篇十五
迅速部署“集中要约行动”活动
为强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搭建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基础的劳资对话平台,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共享企业改革发展成果,张北县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会议后,该县工会立即行动起来,及时部署了以“主动要约、规范运作、完善制度、互利双赢”为主题的今年3月份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要求到2012年底,全县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基本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达到已建工会企业数的95%以上。
此次活动的范围包括全县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正常生产经营、有一定劳动用工规模的企业,尚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没有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合同或工资专项合同已经到期,需要续签或者重新签订的;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小企业,相对集中和行业集聚的区域和用人单位,未组建工会不能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乡镇街道和行业。行动重点则突出协商要约的重点。要把全县新增的非公企业、集体合同已到期需要重新签订的企业、职工工资长期不增长低增长或50%的职工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50%的企业作为重点,有目标地开展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切实推进全县工资集体协商活动。要围绕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支付办法、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及其调整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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