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二庭总结(共10篇)
1.法院民二庭总结 篇一
2009年度,民二庭在院党组和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在区委及上级法院的指导下,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指针,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肃执法,强化案件质量,认真履行职责,以公证和效率作为商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重点。总结全年的商事审判工作,特别是从直接反映审判业务的质效指标上看,我庭的审判工穿越小说网 http://作得到了稳定、长足的进步。
按照法院的业务分工安排,民二庭主要集中审理经济纠纷类民事案件,如买卖、承揽、建设工程等法人、个人之间的经济纠纷。这类经济纠纷案件,案情复杂、争议大,矛盾突出、对立强,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本人所负责的民二庭全庭人员团结协作,埋头工作,全年收案364件,比上年同期增加21,案件收案得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结案309件,收结案也达到了100,全年度没有一件案件被中院发回改判,审判工作无论数量还是质量都有了较大的提高。
一、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商事审判能力。由于辖区人口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所限,案件数量少,案件类型单一是我庭案件的主要特点,为了弥补案件数量上的不足,我庭全体审判人员个个心中都紧绷着案件质量这根弦,在办案中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牢固树立了办案办出精品、办成铁案、只许对不许错的理念。全体审判人员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精品意识筑牢了提升案件质量的基础,而全面提升业务水平、加强业务理论学习则是案件质量提升的必由之路。为此,我庭随时关注司法信息,关注相关司法理念和裁判尺度的变化,力求随时掌握、紧紧跟上。对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定期组织学习,分析比较其中的变化。选购权威的审判指导书籍,深入学习、认真领会,并相互交流审判心得,定期组织审判人员对疑难案件的讨论,有效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技能。在学习中,我庭还针对案件类型的变化组织专题学习和讨论。如随着我区建设由“旅游型”转向“城建型”,我庭受理案件中土地使用权纠纷和房建纠纷逐渐增多。我庭除专门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讨论相关案例外,还专门去农工办、土地局、城建局相关部门走访学习,领会政策精神,做好法律法规与政策在实效运行方面的衔接,对相关案件的裁判有了更准确的把握。
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全庭同志在工作中,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自已的工作指针,继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原理及目的要求。在工作中严格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自已的工作指针。审判中,不孤立地办案,不片面地办案,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注重工作方法,转变工作态度,做到不因自已工作方法不当,态度不细而引发当事人不满,引发新的上访问题,想法将案件在我庭的审理程序中平静地处理掉。如我庭今年办理的一起十年上访老户案件,1995年,家住××区刘马路村的村民刘厚钦与刘马路村5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组33亩土地改造为鱼塘。1999年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讼后,刘厚钦开始上访。该纠纷经过多次诉讼处理,并经法院多方调解,区政法委也多次对原告进行法律政策宣传教育,但刘厚钦置若罔闻,屡次越级进京上访,歪曲事实,无端指责法院和政府,造成了法院和政府工作的被动。对于刘厚钦这个十年上访老户,××法院一直非常重视,院长多次接待刘厚钦,及时听取合议庭的汇报,并指定民二庭做好当事人的稳控工作。我院认为,如果单纯就案办案,虽然案件可以了解,但却可能引发刘厚钦继续上访,不利于社会稳定。为此,法院做了大量的法律释明及息诉稳控工作,在刘厚钦岳父去世期间,刘院长及庭室负责人主动借钱给他办理丧事,春节期间,办事处及时带着过节慰问品看望刘厚钦。法院还向区政府建议,针对刘厚钦生活上确实困难,可以考虑重新签订鱼塘承包合同,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最终,这些关怀和温情打动了刘厚钦,意识到自己误解了法院和区政府,主动撤诉,同时写下了书面承诺,保证以后绝不再到处上访。
三、以“司法为民”为目标,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了更好的作好公正司法、执法为民的目标,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好审判工作。
1、树立大局意识,紧贴区委工作,突出审判重点,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我庭紧跟区委加快发展的一系列部署,调整审判布局,把准审判方向,把区委确定的“加快推进××新区建设”中心工作,作为民商事审判服务的重点领域,努力与区委中心工作合拍、同步。一是依法规范经济秩序,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体系。买卖、借贷、承揽合同纠纷是市场经济中最为普遍的纠纷,占民商事审判案件的近80。我院突出重点,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合法行为,制裁违法行为,促本文来源:公务员在线http://进
社会信用制度的形成,为各类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二是加大服务辖区经济发展工作力度,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今年省委省政府作出了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这一重大战略决策,我庭上下积极研究顺应措施,决心乘这一决策东风进一步发挥法院的职能作用,推动辖区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为此,我们特地展开专题调研,走访了徐州发电有限公司、区发改委、穿越小说网 http://房管局、火花、庞庄、××办事处等单位,结合调查问卷,征求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认真总结找出法院在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等方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足与薄弱环节,联系审判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对策,为法院在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加快推进××新区建设等方面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工作明确了方向。三是稳妥审理企业转变经营模式过程中出现的承包、联营、租赁、兼并等相关案件,依法推进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工作中,我们针对这些案件涉及多方利益,容易矛盾激化、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实际,通过与相关行政部门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四是稳妥调处拆迁纠纷,推进××新区城市化建设步伐。随着××区城市化进程加快,需要征用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征地安置补偿等纠纷随之增多。对此类纠纷的解决,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对此,我院在审理中,耐心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力争将纠纷通过调解妥善化解,说服当事人自觉履行搬迁义务,既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我区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五是认真审理涉农纠纷,助推新农村建设。在审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耐心持续做好调解工作,引导农民转变发展观念,息事宁人,积极融入平安、和谐新农村建设。
2、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好审判与服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努力实现最佳司法效益
一是做好诉前调解,及时化解矛盾。对涉及政府、重点企业、具有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案件,我院在立案受理前先行组织协调,尽可能在诉前平息矛盾,避免诉讼后陷入被动,产生不良影响。二是从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出发,因案制宜,灵活执法。我院对重点企业推出了“三不”措施:即不轻易保全、不先予执行、不随意拘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对被诉的困难企业,灵活采取措施,“放水养鱼”,给企业以休养生息的机会。三是以“胜败皆服”为工作目标,注重行使释明权,实行判前说理和判后说法制度,深入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做到案结事了。由于我院注重法律释明,当事人撤回起诉的比例同比上升了13。四是加强诉讼调解,促进社会和谐。在民商事审判中,我院把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的各个阶段。审判人员注重诉讼调解与社会调解的对接,借助社会各种力量,抓住一切可能调解的机会,尽力促成当事人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充分发挥律师、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以及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多渠道做工作;与区社会矛盾调解中心、区妇联、交警大队、企业工会等建立联动机制,整合社会调解资源,共同调处纠纷,促进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推进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多样化。
3、加强队伍建设,增强司法能力,不断改进和提高民商事审判工作
民商事审判工作繁重而复杂,对法官的司法能力要求很高,我院牢牢抓住队伍建设这个关键,确保完成日益繁重的民商事审判任务。一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保证民商事审判健康开展。认真落实重大部署、重点工作、重要案件汇报制度,积极拓宽接受人大监督的渠道,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认真对待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评议,及时办理人大交办的案件和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依靠人大监督提升司法水平。二是加强业务建设,提高司法能力。我院建立以审判质量和效率考评体系为核心的民商事审判管理体系,每月对法官的办案数量、审理天数、质量等多项指标等进行考评、通报,并及时分析解决存在问题。三是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形象。以人民满意为目标,认真查找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坚持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廉洁自律教育,积极构建“家庭护廉网和创建廉洁司法示范庭”,提高家属对法院反腐倡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家属的助廉意识,进一步促进干警的规范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
三、存在问题和今后工作的打算
近两年来,我院民商事审判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离加快发展的形势、离区委和人大的要求、离社会各界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一些问题。
在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所担负的民商事审判任务和责任更加重大。民商事审判已成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手段和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重要途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将按照市中院“争创全国一流法院”的要求,树立“质量优先,兼顾效率”的管理理念,认真做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努力开创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一)始终坚定服务大局的方向,为区委中心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区委中心工作,强化民商事审判职能,更加注重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更加注重维护诚信法治的市场环境,更加注重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快立、快审、快结各类民商事案件,为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二)深入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根本指针,不断增强服务大局的实效。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建立、完善便民的诉讼机制,公开诉讼事项,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济,妥善处理好涉诉信访,努力营造和谐稳定、适于发展的社会环境。
(三)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努力实现公正高效的工作目标。我院将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有影响案件的审理情况,主动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案件审判情况。虚心听取人大代表对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和议案,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办、交办的案件,落实专人登记、督办,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作为开展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强大动力和后盾。
(四)加大民事调解力度,努力追求案结事了,息事宁人。在法院内部,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强调“调判结合”,追求“案结事了”;在法院与社会之间,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诉讼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广泛开展委托调解与协助调解工作,积极发挥与司法行政机关等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构建完整的大调解工作联系网络,有效提高纠纷的预防和处理能力。
(五)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努力提高民商事审判工作整体水平。实施人才强院战略,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以全市开展的“争创全国一流法院”活动为契机,加强审判管理,不断提高法官的理论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提高公正司法能力。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和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及创建“廉洁审判庭”等活动,提高干警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氛围,保证法官在履行职责中经受住考验,以过硬的本领、良好的作风,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尊重。
通过这次执法评议活动,民二庭决心在区委的领导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以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和积极饱满的工作热情,扎实苦干,开拓创新,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建设平安、法治、和谐新××作出新的贡献!
2.法院民二庭总结 篇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关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解答为统一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诉讼主体资格的认识,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虽然未经工商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仍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符合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关于“其他组织”的规定,属于该条第(9)项“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可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由政府部门登记、管理,有自己的称号、具备经营场所和一定资金,所以在相关案件中,目前仍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作为当事人更为合适,法院一般不需要再追加其开办人为共同被告。
三、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与他人发生纠纷,其开办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法院应告知其以组织作为诉讼主体,在核准机构登记的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
四、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作为被告的案件,其开办人一般应对组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原告将组织及其开办人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应当准许。
五、如果原告只起诉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开办人,从审执兼顾的角度出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追加非正规就业组织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六、高院民二庭制定的沪高法民二
[2004]3号第二条和沪高法民二[2005]3号第三条关于非正规就业组织不具有独立的商事主体资格的规定,不再执行。
3.法院民二庭总结 篇三
作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发布时间:2010-08-13 10:02:4
5一、受理流程
1、登记、编号:来诉人员请先到立案庭导诉台(位于省法院西北角外侧一楼)进行登记并领取编号条。未经登记,一般不予接待。
2、提交材料:
(1)申请民事再审的来诉人员持导诉台发放的编号条到立案二庭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大厅(位于四号楼一楼)提交申请再审材料。
(2)刑事申诉案件来诉人员持导诉台发放的编号条到相应地区的案件受理室向接谈人员提交申诉材料,接谈人员将听取您的诉求并进行法律解释。
第一组:负责信阳、周口、漯河、商丘、焦作、三门峡。接待室位于省法院西侧立案楼307室。电话:0371-65763637。
第二组:负责洛阳、鹤壁、许昌、濮阳、济源、郑铁。接待室位于省法院西侧立案楼202室。0371-65763622。
第三组:负责郑州、开封、南阳、新乡、安阳、平顶山、驻马店。接待室位于省法院西侧立案楼408室。电话:0371-65763648。
3、民事申请再审材料提交完毕后,请您安心返回。我们将对您的申请或申诉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我们将及时发送受理通知书或立卷审查。请保持地址确认书上填写的联系方式正常使用,以便接收我们发送的有关通知。如欲了解受理情况,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请拨打受理大厅咨询电话(0371-65755105、65755106),刑事申诉案件请与原接待人员联系。
二、案件受理后,我们将进行调卷等工作。由于案件较多,调卷需要一定期间,请您耐心等待。卷宗调齐并确定承办法官后,案件进入审查程序,承办法官将根据您提供的联系方式主动与您联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关于民事申请再审受理审查程序有关事项的提示
及承诺
作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发布时间:2010-08-13 09:58:2
3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各方当事人:
为方便您诉讼,保证您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特将民事申请再审受理、审查程序的有关事项提示并承诺如下:
一、申请再审人提出再审申请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范围。(对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不予受理裁定申请再审和对维持原判的再审判决申诉的案件,由我院立案庭负责。)
二、申请再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规定,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申请再审人应提交证明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三、请申请再审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的规定并参照我院制订的再审申请书样式,规范书写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另加4份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建议用A4纸并同时提交电子文本。再审申请书不符合规范要求或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我们将退回请您补正。
四、请申请再审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的规定,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一、二审及再审裁判文书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4份;原审主要证据复印件和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及再
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提交的材料(建议用A4纸)不符合上述要求或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我们将退回请您补正。
五、请申请再审人认真、详细地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如您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或按您确认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无法向您送达传票,我们将按您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本程序中我们一般采取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如按照申请再审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确认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的规定,本程序可以采取审查申请再审材料、审阅原审卷宗、询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或组织当事人听证等审查方式。阅卷审查的,调卷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八、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本程序中不停止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
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1条的规定,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或不服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十、您提交的申请再审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我们将在法定期限内发送受理通知书;承办法官确定后,承办法官会根据案件审查情况按照您提供的联系方式与您联系。请您耐心等待并注意查收受理通知,按照法官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诉讼。如需咨询受理情况,可拨打咨询电话或上网咨询;如需了解案件审查情况,请与承办法官联系。
十一、我们郑重地向您承诺:我们将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地审查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事实与法律依据,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保证公正、廉洁司法。欢迎您本着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4.刑二庭XX年总结 篇四
XX年来,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开展思想作风整顿活动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为契机,坚持司法为民,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了一大批刑事案件,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了我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坚持贯彻严打方针,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XX年上半年,刑二庭共受理刑事案件42件,78人。审结38件,71人。其中,维持原判19件,46人,维持率50%;发回重审11件,13人,发回重审率28.95%;改判6件,10人,改判率15.79%;准予撤回上诉2件,2人,准予撤回上诉率5.26%。工作中,我们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坚持贯彻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杀人、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等有组织犯罪和多发性犯罪。把盗窃、抢夺、抢劫案件,特别是发生在校园、商场等公共场所的抢夺、抢劫案件的审判作为重中之重。通过加大对这些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地增加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净化了我市的社会环境,维护了我市的社会稳定。
二、严厉打击经济领域内的犯罪活动,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按照省高院严厉打击经济领域内的犯罪活动,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继续重点打击涉及食品、药品、农资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以及金融诈骗、职务侵占、偷税等犯罪。一批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依法惩处商业贿赂犯罪,遏止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为我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今年5月初,我们又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关于切实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保证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稳步有序进行。此外,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渎职犯罪呈上升势头的实际情况,我们加大了打击力度,一批贪污受贿等腐败分子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三、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大刑事审判领域的人权保护力度
坚持司法为民,以人为本,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做到打击与保护并重,严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与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有机结合。工作中,进一步强化“超期羁押就是侵犯人权”的意识,杜绝了超期羁押和超审限现象的发生。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对依法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案件,一律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得以充分行使。加大二审开庭审理力度,对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之外的案件,尽力做到开庭审理,使上诉人的质证权、辩护权、上诉权得到切实维护。加大对一审判决的监督力度,对于上诉、抗诉案件,依法严格审查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和审判程序,充分发挥二审程序的作用,切实做到有错必纠,确保案件的实体和程序公正。
四、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
工作中,积极开展思想作风教育整顿活动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同时,我们又结合实际,在全市法院系统开展了“办精品案、开精品庭、出精品文书”、庭审观摩和裁判文书评比等一系列旨在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业务活动。通过一系列活动的开展,出台了《刑事审判庭审细则》、《未成年人庭审规则》等庭审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庭审活动;审判人员能够以对人民、对法律、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从严、从细、从实地办理案件;精研法理的学风形成,驾驭庭审的能力、分析、认定证据的能力、适用法律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审判方式得到较好落实,审判质量和效率得到明显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能够做到叙事清楚、说理充分,进一步提高了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和透明度。
五、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力度,促进社会和谐
调解可以使当事人间原本发生的冲突不在发展、加剧,继而进入和缓、稳定的状态。走调解之路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的具体体现。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创新思路,不断改进完善调解方法,充分发挥调解解决纠纷的优势,使一大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我们坚持做到了以下几点:一是把握时机。在开庭前、庭审中、庭审后三个阶段不停地捕捉调解结束附带民事诉讼的最佳时机,争取调解结案。二是法理情结合。在调解中,要耐心地释明法律,讲清情理,将法、理、情寓于思想中,促进当事人自愿调解。三是比对调解。对一些法律知识匮乏、法制意识不强的当事人,通过讲解已调解成功的同一类型案件,让当事人进行比对,权衡利弊,引导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四是借助外力。在法官耐心释法、调解未果的情况下,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协助调解,或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通过外力促成调解。XX年上半年,我市基层法院受理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达60%以上;刑二庭在一审法院调解的基础上,成功调解附带民事上诉案件2件。
六、做好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依法促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XX年上半年,我市两级法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的实际情况,加大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审理力度。工作中,在保证少年审判法官任职稳定性的同时,不断加强对少年审判法官的培训和教育,完善了审判组织,提高了法官素质。坚持“庭前三见面”,做到庭前审判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或单位有关负责人的见面,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成长经历、案发后的思想状况和诱发发罪的原因
,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注重引导控辩双方对被告人进行认罪和悔罪教育,切实使被告人明白自己犯了什么罪、应受何种刑事处罚、犯罪的原因以及应吸取的教训,使他们树立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信心。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易于矫正、可塑性强的特点,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初犯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未成年被告人,在从轻、减轻判处的同时 尽可能使用缓刑,切实体现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国家政策,实现挽救的目的。坚持“庭后三落实”,定期回访未成年被告人判后的思想动态、改造情况,切实掌握未成年人的改造情况;就回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确保未成年人得到有效改造;对复工复学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提供及时帮助,使他们有工可做,有学可上。在搞好审判业务的同时,我们以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为依托,采取深入学校、农村、社区上法制课、开展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七、加强调查研究,促进刑事审判工作
随着形势的发展,刑事审判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越来越多,特别是基层法院,处在刑事审判的前沿,接触问题较多、案件情况也较为复杂。针对刑事审判的实际情况,我们本着“ 加强调查研究,促进审判工作”的思路,将调研工作纳入了业务目标考核的范围,出台了相应的考评办法,成立了调研工作领导小组。针对刑事审判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在新的形势下贯彻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具体方法。以“加强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做好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促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为专题,开展了两次专题调研活动。今年3月份,我们又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原则为调研课题,先后在全市法院开展了两次专题调研活动。同时,我们又以我院分期召开的“司法审判--十一五规划法官论坛”为载体,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通过调查研究,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刑事案件的质量得到了较大的提高。
5.法院民二庭总结 篇五
公正为本,提升素质,保证质量和效率
一、公正为本,提升素质,保证质量和效率,是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
公正为本,就是在审判的指导思想上,要把公正作为司法的根本要求,把实现公正作为司法的根本目的。在审判工作中,要无条件地坚持司法公正,坚决纠正与公正司法相冲突的思想和行为。落实到
具体的工作,就是要求每一个法官都没有私心并且理性地承办案件,从确立科学的价值取向上,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提升素质,就是提升审判人员的政治、道德和业务素质,为公正司法提供司法主体的素质保障。这也许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永恒的主题。就刑事审判而言,司法公正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正确定性,即在有罪无罪之间和此罪与彼罪之间做出正确的判定,二是对定罪的被告人准确地适用刑法,适当量刑。对案件的定性,是刑事审判至关重要的环节,虽然新类型案件的定性往往争议较大,但对一般案件的定性基本上还是能够把握。在解决了定性问题之后,如何公正量刑,就是刑事审判的最大、最直接的问题。由于在现行的刑法结构中,很难用罪刑法定或罪刑相适应原则去解释什么是公正量刑,更不能靠这些原则去解决量刑的公正问题,也不能期望在短期内通过立法的完善去实现量刑的公正。因此,从实际出发,只能依靠审判人员的素质提高。
保证质量和效率,就是要求在公正司法的前提下,确保案件的审判不出差错并且及时审判,不让公正的审判带有瑕疵,也不让公正的审判迟到。这也是以公正为本、提升审判人员素质应有的成效。
二、坚持公正为本,提升素质,是个较长的过程
坚持公正为本,提升素质,这不仅是一个较长的过程,而且还是一个艰难的过程。这种艰难,体现在与审判相关的不同层面和不同方面。
(一)角色以及相应的价值取向的冲突
1、审判长与庭长的角色冲突。在刑事审判中,审判长在审判的价值取向上,往往侧重于案件本身的定罪量刑的公正性,甚至要求严格或精确量刑。而庭长作为对院长负责的中层领导,则注重案件审结的效率和保持一审案件与二审案件的维持率。庭长需要在案件“不错”的前提下,在整个辖区内平衡二审与一审的关系。两者角色与价值取向的不同,可能会产生对案件审理的不同观点。
2、审判长与合议庭承办人的角色冲突。审判长在比较超脱的层面上考虑问题,通过论证,认为一审判决不当,必然要提出改判意见。而承办人则不那么超脱。他们不仅要考虑公正,还要考虑如何在庭长面前或审委会上获得通过,尽量早些结案,以便把精力投入另一个案件的审判。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加上“公正量刑”标准的不确定性的存在,承办人办案时就可能倾向于庭长的思路。
(二)队伍管理上的“时态”冲突
现代司法需要大批有经验、有理论、能创新的品格高尚的法官,而这样的法官,需要有一个能够汇聚五湖四海英才的宽阔通道和大浪淘沙的机制才能形成。现行的队伍管理模式,很难造就大量这样的法官英才。从最小的上岗机制来说,就有一个被动安排与自主进取的冲突。我们工作岗位的取得,基本上是由组织上安排或分配,不是通过个人公开竞争而取得。这就存在一个合适的问题。有的人并不适合审判岗位,而命运恰恰把他安排在这个岗位上。类似的队伍管理上的过去时态与现在进行时态的司法要求的冲突,给提升队伍素质带来了问题。
三、认清责任,努力做好合议庭工作
以上所述问题,是历史过渡期不能避免的,面对这些问题,我们不能束手无策,而应力求不断有所作为。
(一)强化审判管理,促进责任心的提高
强化审判管理,是一个行为系统,从案件受理开始到宣判,每一个环节都必须符合规范。其中贯穿始终的措施,是强化审判节奏意识,严格掌握审判节奏,杜绝人为因素的超审限。2000年以前,我们刑二庭就确立了“严格执行诉讼程序、杜绝人为因素超审限”的制度,并把它作为合议庭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当时我们审判二审案件,还做出了6条控制审判节奏的具体规定,通过执行这些规定,明显提高了承办人的程序意识和办案的规范意识、责任意识。
(二)提倡科学思维,自觉把握审判角色
中级法院审判案件,不是一个承办人独立进行审判,而是审判组织审判案件,这就涉及一个群体思维结构的科学性问题。一个群体的科学思维结构,应当保证不同层面、不同方面人员的独立思维的存在,从而保障一个群体的丰富的思维内容。在这个前提下,再经过科学的程序进行整合,得出比较合理的结论。我们提倡承办人进行科学思维,自觉把握审判角色,就是引导承办人坚持实事求是、追求司法公正、培养独立的法律思维。
(三)强化职业道德要求,提升职业道德和理性水平
在提倡科学思维的同时,还要加强职业道德要求,提升法官的品德和理性水平。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淡化外在约束,强化内在的道德和理性的要求,审判长要以身作则,促使合议庭的其他法官从管理的客体向管理的主体转化,即让他们成为自我管理的主体。通过他们自觉给自己正确定位,明确工作目标,提升精神境界,确立正确的审判指导思想和工作态度,使合议庭形成共识与合力。在这个过程中,审判长的人格力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的体会是,在审判实践中,审判长要成为公正的象征,审
判水准的标志,敬业的楷模。
(四)小处着手,集腋成裘
具体的审判管理,往往是繁琐的细枝末节的小事,只有审判长身体力行做好这些小事,才有管理可言。因此,优化合议庭管理必然从小处着手。
从管理的角度看,但凡集体,都可以分成三个层次,合议庭也是如此。有自觉者,也有他觉者,还有被动者。自觉者,属于先进分子,没有外在约束,也能自觉、积极履行职责。对这样的干部,要予以主动的关心、爱护,不仅不宜一味压担子,相反要尽量为之减负,为其分忧。他觉者,属于需要提醒、激励的人。这些人有热情、有能力,但受挫能力相对弱些,需要在肯定成绩、予以表扬的同时,及时帮助其消除挫折感,鼓励其确立自信,提高其思想境界。被动者,往往是因个人经历而导致的两极状态,一是业务能力强而自律性较弱者,这些人需要经常予以关心和督促,在客观评价成绩与不足的同时,提出适合其自身水平的更高要求,促使其进步;另一是业务能力弱而缺乏自信、缺乏奋进动力者。由于缺乏自信,往往会降低自我要求的标准,因缺乏奋进的动力而影响了进步和提高的速度。对此,要扬其长,帮助其树立自信,激发其自尊、自强意识,同时,要抑其短,克服其平庸思想,通过平等对待,统一要求和评价标准,激励自觉性。
在上述过程中,审判长要以身作则,在审判的细节上示范法官的品质,以科学的司法理念,更新大家的司法观念。同时,还要不辞辛劳、顾全大局,要让自己的人格力量成为团结承办人的黏合剂,以“集腋成裘”的方式,提升合议庭整体素质,使合议庭都善言正行,形成文明、纯朴的风尚。
6.法院为民司法总结 篇六
某人民法院在创先争优活动中,积极增强服务意识,始终做到“三个坚持”,将法院建设成群众“放心、省心、贴心”的窗口,极大地融洽了警民关系。
坚持“三个提高”,建设群众“放心”法院。一是提高队伍素质。大力开展“四治四兴”、“四忠诚”、“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等主题活动,提高了法官的政治素质。认真推进司法业务教育,全院干警于某年某月某日至6月3日在某地进行了为期10天的封闭式培训,全面学习了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有关业务知识,提高了全院干警的业务水平。积极组织理论研讨、案例研讨、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优秀案例评选、庭审观摩等活动,提高了干警的法学理论、庭审操作能力和裁判文书写作能力。二是提高审判质量。建立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监督、审判责任追究、审判业绩考评等四项机制,完善审限跟踪、超审限通报和案件督办、健全合议庭和审委会制度,确保公正高效地审理各类案件。成立了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查制度,实行案件评查和法官考核、纪检查处联动的机制,增强法官精品铁案的意识,确保案件质量。近三年来,该院审执结各类案件
2700 件。三是提高公开力度。积极推行司法公开,通过诉讼宣传、庭审直播、文书上网、政务公告等方式,实现立案、庭审、宣判和执行公开,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同时聘请了9名廉政监督员,确保了司法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三个规范”,建设群众“省心”法院。一是规范导诉机制。投入资金近30万元,建立“多功能”立案大厅,设立来诉、来访人员休息区,设置审理执行流程示意图,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南》、《诉讼风险须知》等宣传资料,让群众对各种权利义务一清二楚。在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实行集查询、导诉、释法、答疑、立案审查、风险告知、诉前调解、法官约见、便民服务等多项职能为一体的“一站式”、“集约化”、“全方位”全程导诉制度,引导当事人合理行使诉讼权利,极大地方便了群众。二是规范立案方式。在严格执行法律关于立案的相关规定同时,尽量简便程序,让群众少走弯路,对前来诉讼的当事人给予一次性完成立案、排期过程,减少当事人来回奔路次数,确有当事人需要补充起诉材料的,一次性口头或书面告知。为了方便群众诉讼,采用了形式多样的立案方式,开通
了网上立案专栏,对身体弱、病、老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提供电话预约立案。三是规范信访制度。建立了立案信访接待制度、交办案件督办制度、重大信访案件研判机制、矛盾易激化案件应急预案等工作机制,坚持案件动态排摸和“院长接待日”制度,做到既严格依法裁判,又注重教育疏导。同时,严格执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三项制度,强化服务窗口的日常业务管理,形成“人人是形象、处处是窗口、事事是服务”的氛围。
7.法院内勤年终总结 篇七
一年中,在领导的亲切关怀、悉心指导下,在周围同事的精诚合作、无私帮助下,结合自身的不懈努力,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都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为今后的工作和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现将这段时期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汇报如下:
一、重视思想政治学习,努力提高认识水平
我每次都能积极参加院里、庭里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并作好学习记录。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等相关文件,积极响应我院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并写出心得体会。对院里召开的每次全院大会,我都能按时参加,不缺席不早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接受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熏陶,深刻领会“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精神内核,并努力将“推进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要求贯彻到实际工作中来。
二、扎实工作,践行“司法为民”要求。
工作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深受领导和同事的信任,我兼任了民三庭内勤和书记员工作,不同的工作内容使我自身得到了多方面的锻炼。在书记员工作方面,我能协助每个审判人员做好庭前传唤、庭审记录、案件报结、装订卷宗、出差保全等各项工作,保持笔录清晰全面、卷宗按时归档,做好审判人员的助手。在内勤工作方面,我能按时并准确完成省高院、本院和庭里要求的各项报表和数据共几百项,从案件流程上对新收案件及时进行登记和信息录入,将案件收结、上诉案件、退卷的移转进行统一登记。内勤的工作是很琐碎的,我能做好司法统计及庭内文件管理,做好台帐,负责庭务会及各种学习的记录,负责办公物品的领取、登记、保管及发放,信件的领取及分发,案件的统一报结等。另外,全年寄送司法保障网络案例72篇,信件984封。还有将全年生效的三百多篇文书及时发布到外网。总的来说,内勤工作是一项通晓全盘、沟通上下、综合服务的工作,既要参与“政务”,又要管好“事务”。我能做到“四个勤”,即手勤、腿勤、嘴勤和眼勤。争取每件事都做到细致入微,从不应付,分清轻重缓急,把工作安排得稳妥有序、井井有条。
三、认真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在学习方面,除了参加院里和庭里组织的业务学习外,还不断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做好读书笔记。今年通过自身努力及同事的帮助还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今后要以身边业务骨干为榜样,虚心求教,边干边学,逐步向更深层次的法律领域迈进,不断提高法律修养。
回顾这一年来的工作、生活、学习等情况,我也看到了自身存在的不足,比如工作中有急于求成的现象。工作之中我难免还有一些疏漏之处,有时工作做得不够细致,考虑得也不够周到,这是我今后要注意改善的地方,希望大家多多对我批评指正。
今后,我将继续努力,认真工作,刻苦学习,克服现存的缺点和不足,切实提高各方面的能力,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要脚踏实地的做好每一件事情,注重积累,不断学习;要在工作上狠下功夫,静下心来做好每一件事,不断切实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各项能力。
8.法院实习总结 篇八
即将毕业,按照学校的规定我一人来到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实习,开始我为期两个月的实务学习。成都市青羊区法院位于市中心,是成都最繁华的地段,但是它确实整个成都市最陈旧的法院。抱着怀疑的心态我踏入了法院大门。
政治处主任带我到行政庭实习,见到的第一人是行政庭庭长刘再,说着一口我不怎么听的懂的普通话,大致意思是叫我明天来上班,当时我便后悔,应该参加集体实习的,至少会受到重视。但是,后来我明白,那天确实大家都不在,全庭的都出去了。青羊区行政庭有两位庭长、两位审判员和两位书记员,我跟着书记员王姐学习。
从此我开始了法院实习生活。实习中做了很多事,从中也学习到了很多宝贵的经验。首先,我学习的是阅卷,阅卷听起来是很简单,但是里面却大有学问。卷宗是一个案件的精华,阅卷不仅是熟悉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整个流程,而且在具体的法律文书写作方面都是宝贵的财富。现在科学技术的发展,法院的案件审理须同步录入电脑,这样我可以很方便的阅到正在审理的案子,了解案件的进展,也可以阅到已经结案的,从立案到结案,简单方便。
其次,便是法院的日常工作中的体会,王姐经常在耳边唠叨,“妹妹,做事要把细,做错了很麻烦,这些都是关系当事人切身
利益的事”我有时候装着没有听见。但是一次工作中,我忘记拿判决书去盖章,结果弄得很麻烦,当事人不愿意再来法院领判决书,打了无数个电话才解决此事。我知道自己闯祸了,以后不管做什么都要小心翼翼。
再次,是我在行政庭旁听的感悟。第一,当事人应该请律师或至少是懂法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当事人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让法官在审理中容易“交流”。有很多当事人不愿意花钱请律师,结果在庭审上答非所问,质证中不该自认的却自认(对方律师的陷阱),也举不出致命的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还严重影响案件进度。第二,行政案件中该不该实行简易审?此次青羊区法院作为全国试点,在行政案件审理中采用简易程序。我听过几次,在对标的数额小、案件争议单一的情况下采用简易审更能节约司法资源,而双方当事人都能把自己的观点说明白了,证据也出示完毕,一个专业法官,足矣!第三,行政案件在案件判决结果上体现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性。我整理近两年的卷宗,但是行政相对人胜诉的仅有一件!这是一个很不正常的现象。其实这还是归结于行政机关绝对强势,不是法院不“为民做主”,而是当事人根本就没有证据!我在旁听过程中发现,行政管都是很专业的法律人在开庭,其证据也是很多,从职责到具体案件过程都有很多证据支持。而当事人很多证据都在行政机关那里,有时调取不到,有时调取到很可能都变样了。但当事人也只是说说而已,没有证据的支持,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不可能
让其胜诉的。
9.法院财务个人总结 篇九
在不断加大经费投入的同时,各级财政行财部门还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积极服务于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确保了各项重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近年来,重点支持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设、司法体制改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华侨农场体制改革等工作的开展。
近年来,各级财政行财部门在积极配合财政预算、国库等部门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同时,不断创新支出管理机制和方法,推动行政政法支出管理朝着市场化、货币化和社会化方向逐步迈进,促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政法支出资金使用效益,取得了新进展。在支出管理的市场化方面,近年来,行政政法单位的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出差、会议和公务接待实行了定点管理,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统一保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在支出管理的货币化方面,移动通讯补贴、领导干部公务住宅电话补贴全面推行,不少地方还试行了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货币化改革,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全面推开;在支出管理的社会化方面,不少行政政法单位机关后勤服务,如膳食、用车、保洁、文件打英安全保卫、物业管理等逐步实现与机关分离,从市场购买服务。
行政政法单位经费保障程度不断提高,较好地保证了行政政法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巩固了政权建设,提高了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法院财务工作。
10.法院民二庭总结 篇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发布时间:2004-11-30
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全省各级法院陆续受理了一批证券领域中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虽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概括起来,大部分委托理财合同具有的共同特点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在证券市场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并承诺到期后不论盈亏均向委托人返还本金、支付固定回报或者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收益按比例分成。此类纠纷不仅涉及普通的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还涉及大量的证券经营机构、金融机构,而且由于标的物主要是证券资产,因而还关系到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但是由于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缺乏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争议很大,成为近年来民商事审判中的疑难问题。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实施,今年受理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呈增多趋势。因此,有必要对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一、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产生的背景:
以2000年中期为界,我国的证券市场从牛市转为熊市,并长期处于低迷状态。而在此之前,证券市场一片利好、股指节节升高的形势下,一些单位和个人被投资于证券市场可能获得的利益将大大超过银行存款利息的可能性所吸引,将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期望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但很多投资者缺乏证券投资的知识和经验,又担心证券市场的波动可能造成的损失。于是,一些个人、企业,甚至一些证券公司投客户所好,以承诺保证客户的本金、利息安全为条件,以吸引客户。这样,客户的既想获益又怕损失的需求和代理人保底的承诺一拍即合,最终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安排,形成了独特的、我们目前称为“委托理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证券市场内在的固有的风险,在2000年下半年股市进入长期持续的熊市后,受托人大多无法兑付向委托人的承诺,由此引发了大量的诉讼。以此种形式进行操作的委托理财涉及的资金量,虽然很难作出一个精确的统计,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一个非常巨大的数字。因此此类案件的处理尺度,涉及到各方当事人的巨大利益,对于证券市场和证券业将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二、目前法院受理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主要类型:
市场中出现的各种委托理财合同,从所属的经济领域来看,既有实体经济领域的委托理财,也有虚拟经济的委托理财;从合同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方面,既有完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委托代理性质的约定,也有符合信托法规定的信托性质的约定,也有完全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性质的约定。但是,目前诉讼到法院的委托理财纠纷主要集中在证券领域。从内容上看,完全符合委托、信托、合伙性质的约定并不多见,即使出现,也有现行的比较完备的法律规定可供援用,本文不加以深入讨论。而目前诉至法院的纠纷,主要涉及有保底条款的委托合同,此类合同从特征上看往往很难将其归入到委托、信托、合伙等有名合同类型中去。这正是目前的难点所在,也是本文讨论的主要内容。
此类合同的基本状况大致有以下几点:
第一,从主体上看,委托人方面,目前所受理的案件中主要是普通市场主体如自然人、一般的有限公司、各类投资管理公司等。受托人方面,既有普通市场主体,也有证券公司。
第二,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关键之处有两点,一是资金所有权是否转移。大致有两类:(1)约定委托人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账号;(2)约定由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账号,在投入证券资产或资金后将账号控制权交给受托人。实践中还发现有委托人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后,受托人并不是以自己名义,而是通过证券公司以其他人的名义开设证券交易账号的情况,此种情况与上述第(1)种情况大致是相同的,都使委托人在实质上丧失对交易账号的干预权,而第(2)种情况下,尽管实际控制权在受托人手中,但是由于证券账号是以委托人名义开设的,所以委托人仍然实际拥有对账号的最终干预权,他可以以更换密码等方式直接控制账号。二是保底条款的约定内容。根据我们受理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两种大的类型:(1)受托人承诺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向委托人交付本金和约定的固定利息(在转移资金所有权的前提下),或受托人承诺在约定期限届满时保证证券账号内的证券资产和资金总额不低于委托人交付时的证券资产和资金价值及约定的固定利息总和(在不转移资金或证券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超额利润归受托人所有。(2)受托人承诺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向委托人交付本金和约定的固定利息(在转移资金所有权的前提下),或受托人承诺在约定期限届满时保证证券账号内的证券资产和资金总额不低于委托人交付时的证券资产和资金价值及约定的固定利息总和(在不转移资金或证券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超额利润由双方按照约定比例分成。
在上述两种基本类型下,还有其他几种变化,诸如:(1)仅仅约定由受托人保证委托人的本金安全而对固定收益不作约定,对超额利润约定按比例分成。(2)约定由受托人和委托人同时投入约定比例的资金,受托人承诺保证委托人的本金或者本金加上孳息的安全。如此等等。这些变化,在实质上均可以分别归入到基本类型中的某一类中去。
委托理财合同的审理,与一般合同纠纷审理思路并无不同,仍然遵循合同的性质、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的违约责任、无效和的处理几个方面。
三、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
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合同定性问题。依照民法基本原理,决定合同性质的关键在于合同所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的安排特征符合了合同法规定的某一类有名合同的基本特征。那么,委托理财合同从法律特征上看,究竟是符合了合同法规定的哪一类有名合同的特征呢?还是一种无名合同?这主要取决于对此类合同基本特征的判断。具体地说,存在两个基本变量,一是资金所有权是否转移,二是保底条款的不同表现形式。我们认为,有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可以分成两类性质的合同,一类是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款合同,另一类是有独特权利义务构造的无名合同。
实务中,对于委托理财合同中存在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款的情形,大家的看法是基本一致的。但是,究竟具备哪些特征的合同可以被认定为借款合同存在不同意见,大致有两种观点,一是以资金所有权是否转移为判断标准。此种观点认为,在委托人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自己所控制的他人名义开设证券账户的情况下,受托人获得了对资金以及由此形成的证券资产的完整的所有权,此时受托人再向委托人作出保底承诺,因此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实质上完全符合了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至于保底条款究竟是哪一种形式,是保证本金支付固定回报,还是保证本金超额分成,还是保证本金支付固定回报超额分成,都不影响双方约定的确保收回部分的借款性质。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有保底的委托理财合同中,资金所有权的转移并非是具有决定意义的权利义务安排,因为,无论资金所有权是否转移,资金的控制权在实质上掌握在受托人手中,所有权是否转移仅仅是个形式而已。因此,更具决定意义的应当是保底条款的约定方法。合同中约定保证固定本金回报、超额利益全部归受托人所有的,与借款无异,应当视同借款合同。约定保证本金固定回报、超额利益分成、或者保证本金、本金之外收益分成的,都不属于借款性质,而应当作为一种无名合同对待。
应当说,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第二种意见虽然看到了在委托理财行为中资金所有权是否转移对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构架并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的本质,但是,这种观点难以解释为什么在不转移资金所有权的情况下合同性质可以定为借款,因为转移资金所有权是借款的本质特征,在资金所有权不转移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借款对待似乎有些勉强。而对于既转移资金所有权、又约定保底的情形认定为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款更加妥当。相反,虽然约定了保底,但资金或证券资产的所有权仍然在委托人名下,委托人仍然可以采取某种手段恢复对资金或资产的全部控制权,此种情形与前者相比确实存在很大的不同之处,应认定为一种无名合同即委托理财合同。
三、合同效力的认定:
被认定为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已经以主体为划分标准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解决方案,这里就不再赘述。
作为无名合同的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可以分为两部分讨论。首先讨论非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的有保底的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是有效说。此种观点认为,就双方成立的法律关系而言,其性质是委托法律关系,虽然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行为后果由委托人负担,但是这是一条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约定予以排除。迄今为止,也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对此予以禁止,因此,就总体而言,委托理财合同应当是一个有效合同。二是无效说。此种观点认为,(一)虽然目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个人投资者或普通企业委托其他个人投资方面没有规定,但并不等于合同当然有效,这里属于法律空白,需要法官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进行漏洞补充。
(二)就受托人而言,我国金融领域推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政策,证券法第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如果允许非证券行业的法人、自然人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实质上等于允许他们从事证券业务,而如果某个受托人接受了众多委托人的理财委托,等于在证券市场上出现了一个新的证券经营项目。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用于规范专业投资人员委托投资行为的法律法规,但这只是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的暂时表现,随着市场的逐步完善,对这些专业投资人员的委托代理行为进行规范制约是必然的趋势。
(三)从社会效果层面上看,保底条款使受托方接受全部风险的同时,将增大其在证券市场上交易行为的投机性,牺牲投资的长远性,而大面积的投机行为必然对资本市场造成冲击,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完善。在有明确的类似西方国家的《投资顾问法》等法规出台之前,他们参与的委托投资行为因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可以被认定无效。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观点。认定合同无效必须有法律的明确禁止性规定,法律不禁止普通当事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虽然受托人承诺保底改变了委托合同由委托人承担风险的基本特征,但由委托人承担风险仅仅是合同法对委托合同的任意性规定,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自由安排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无效说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分析不无道理,但是依据的仅仅是价值判断而不是实证研究的结果。关于市场准入问题,我们认为,普通当事人之间的委托理财不能归入证券业务,因为这些委托行为的履行仍然需要通过正常的证券市场和法律规定的渠道进行,因此只不过是当事人之间有特殊的权利义务安排,在当前并无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不宜认定无效。其次讨论以证券公司为受托人的有保底的委托理财合同。对此大致有两种看法。一是委托理财合同有效,但保底条款无效。此种观点认为,证券公司作为专业从事证券业务的企业法人,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本是其基本业务范围,所以就委托合同而言,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根据《证券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因此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有保底条款的委托合同的,应认定保底条款无效。
另一种观点是因保底条款无效导致整个合同无效。虽然证券公司可以受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但是,我们所遇到的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并非仅仅是合同的一个无足轻重的组成部分,而是整个合同目的的指向,是当事人合意的基础,是合同的枢纽性条款。可以说,没有保底,将不会有当事人之间的这种合同安排。因此,在该条款因违反证券法的强制性规范而被认定无效的同时,整个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的致命之处在于,一方面认可合同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却否定合同的关键性条款,导致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实体上必然依照委托合同的权利义务架构来处理,而出现由委托人承担风险的不公正的结果。
四、实体处理:
在作为无名合同的委托理财合同被认定有效的情况下,依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在实践中,主要的违约类型是受托方在履行期限届满时不能履行按约向委托人交还约定的款项或证券资产,而且不仅是不能完成预定的超额回报,往往连本金都不能保证。
按照约定,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是对于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委托资产本金损失的计算,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委托资金和证券交付当日市值之和,减去委托资产控制权实际转移至委托人当日委托资金和证券市值余额之和。
但是,这种处理方式在实质上把证券市场特有的风险全部加在了受托人身上,虽然符合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是在市场普遍走低时仍然让受托人支付约定的高额固定回报,往往使法官感觉到这种处理结果是失衡的。因此,我们认为,为了妥当地、公平地保护双方的权利,避免权利义务关系明显失衡,可以赋予受托人一定的权利,在非因受托人恶意操作而是市场原因导致损失的情况下,受托人有权请求调整约定的固定回报金额。比如,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开设证券帐户后将价值100万元的资金存入并委托受托人运作,一年后受托人保证帐户内资金或证券资产价值为120万元,超额利益部分双方对半分成。一年期限届满后,证券帐户内资产价值仅剩60万元,如按照约定,受托人必须向委托人赔偿60万元的损失,但受托人如果请求调整固定回报并且该请求得到支持的,法院可以在100万元的法定孳息与约定的20万元固定回报之间进行调整,最终可能在受托人赔偿105万元至120万元之间判决。
这样处理的另一个理由是,求得不同表现形式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处理结果的大致均衡。正如前述,委托人将资金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与委托人自行开设证券帐户后将帐户控制权交给受托人两者相比,在利益关系的实质上并无本质的不同,因此,应当尽量求得两者实体处理结果的基本接近,而赋予受托人请求调整固定回报的权利正可以达到这一目标。
当然,在赋予受托人对固定回报的请求权的法理基础上方面,存在一定的疑问。有观点认为,这种权利类似于合同法第114条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在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超额部分的违约金不属于守约方可以期待的利益,同样,在委托理财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在市场因素导致损失时,高额回报亦不属于委托人合理期待的利益。总之,这是法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当事人之间失衡的利益格局进行的一种衡平。
在委托理财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如前所述,在证券公司作为受托方时签署的有保底的委托理财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就过错而言,证券公司作为专业从事证券业务的企业法人,对于证券法的禁止性规定显然应当十分明确,与客户相比,显然应当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当然,客户亦不能以不知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免责。例如:甲证券公司与乙客户签署有保底的委托理财合同,约定固定20%的回报。证券公司运作的乙客户100万元资金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剩余60万元,发生的损失则为40万元本金与100万元的法定孳息(假设为5万元)之和。对此45万元损失,应当由证券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证券公司在归还60万元证券资产或资金的控制权的同时,还应当赔偿45万元的主要部分。具体比例究竟应如何确定,由法官根据案情裁量。但是基于案件处理尺度大致统一的考虑,对于客户而言,无效的处理结果应当大致接近有效的处理结果,因此在证券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的前提下,这一比例还应当向有利于客户的方向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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