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务员法讲稿

2024-08-02

新公务员法讲稿(共9篇)

1.新公务员法讲稿 篇一

新公务员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3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在公务员队伍和社会各界引发了热烈的讨论,那么,这次的修订意味着什么?

一、提高公务员、尤其是基层公务员待遇,健全保障激励机制,拓宽上升渠道,提高工作积极性。

首先,把现行法中“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调整为“领导职务”“职级”,明确了厅局级以下职务与职级并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划分为四等十二级。这对于广大公务员、尤其是基层公务员队伍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激励,基层公务员上升通道更宽了,晋升职级的次数更多了,相应的待遇也能逐级提高。只要公务员脚踏实地的愿干事、肯干事,晋升的大门总会向你敞开。

其次,明确了加班轮休、加班补助和年终奖金的合法合规,对涉及公务员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待遇的规定作了相应修改,公务员的收入的提高、享受的待遇通过法律条文得到了保障,免除了后顾之忧,通过健全的保障激励机制,不断激发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新性。

二、更严格的管理公务员队伍,充分发挥监督的约束力,用制度约束权力的运行。

加强监督,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修订案第九章章节名“惩戒”改为“监督与惩戒”,新增的五十七、五十八条就是对加强公务员监督的直接规定,“严是爱,松是害”,通过严格监督,让公务员感受到监督无处不在,树立起公务员的“敬畏之心”,才能够让公务员远离“高压线”,不干错事、多干实事。

严管公务员队伍,制度红线不可逾越。修订案增加了不作为不担当等禁止性纪律规定,对任职回避情形、地域回避情形、责令辞职规定、离职后从业限制规定等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扎牢从严管理公务员的制度笼子。明文规定,既是约束,也是保护。不仅明确了各项职责规定、令行禁止,同时也方便了公务员在规章制度内更好的行使权力,为人民服务。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是关键。”这次公务员法的修订,正是响应了习主席对新时代干部工作提出的要求,正向激励解除后顾之忧,严管监督鞭策廉洁勤奋,激励+严管模式的严格施行,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建设夯实了基础,指明了方向!

新公务员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3篇2

公务员法作为一部凝聚近二十多年来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公职法规。对我国公务员的队伍和人才建设起了强有力的促进作用,不仅是我国公务员要学习理解的基本规范,也是我国公务员思想的重要指导基础。在学习公务员法的过程中,我认真结合联系了公务员岗位的实际,对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公务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具体可归纳为以下五点:

一、要坚决以公务员制度的核心思想为指导

在公务员法第一章总则的第四条中指出,公务员制度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并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不仅是党和政府的重要方针,也是公务员制度的核心方针,身为一名合格的公务员,最首要的就是以制度中的指导思想为核心,给自己制定正确的思想政治前提,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带着以此为指导的崇高信念严守岗位,展开工作。

二、时刻维护国家的利益,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的职责,公务员法中履行义务的第一点要求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身为一名肩负国家职责的公务员,更应该严格强有力地要求自己以国家利益为首,不做任何侵犯国家利益或者和国家利益有冲突的事,并且要对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有高度的理解,时刻以国家准则为出发点,严格要求自己的道德规范,高度约束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在遵法守法上起到模范领头的作用,时刻秉持着身为一名公务员所必需的良好原则和形象。

三、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公务员法中履行义务的第二点和第三点要求分别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以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公务员这一岗位不仅是国家赋予的神圣职责,也是人民托付的高度使命,身为一名合格公务员,只有按照规定的每个程序,贯彻落实好制度的每个要求,做好自己的份内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处理好人民的各种诉求,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热忱把工作完成好,才能不辜负人民所托付的使命,发挥出公务员这个岗位的重要影响力和效用.四、忠于职守,服从上级命令

公务员法中履行义务的第五点要求指出“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身为一名合格公务员,除了做好自己的份内职守,勤恳地完成自己的份内工作,服从上级命令也是重要的一个环节,一名合格的公务员要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随时调动自己的工作积极性,全力贯彻和理解上级的政策方针,服从领导上级的命令,保持良好的工作协同性和配合性,以及时刻配合做好工作的责任心态,才能富有效力地完成所属岗位的职责。

五、公明廉洁,保持良好生活作风

“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是公务员法履行义务的第八点要求,公务员肩负着国家的公务,是人民和国家的重要服务枢纽和桥梁。身为人民的公仆,公明廉洁是首要的准则和条件,一名合格的公务员理应恪守神圣崇高的道德准则,时刻以严格的准则要求自己,坚决不做出任何超越道德底线的事,时刻以公明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并且保持正派生活作风,规范严肃自己的言行和举止,始终以公正严明的公务员形象,发挥良好的带头和影响作用。

通过学习公务员法,使我对成为一名合格公务员的基本要求有了更明确的理解,也进一步加深了我对公务员这一重要职责的思想认识,可望在今后的公务员工作岗位上,能更加有效地规范自己的行为,提升自己的准则。并且全力达到学习公务员法的目的:“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观念,依法行政,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全面加强公务员能力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清湛,作风过硬,充满生机的干部队伍”,以把自己的公务员工作做到更好、更完善。

新公务员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3篇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11月1日起征求意见,时间为xx年11月1日至xx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了新时代,旧公务员法的部分章节、部分条款已难以适应新时代新形势,必须与时俱进地科学修改,促进公务员领域的健康发展。

一是草案将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总则,明确为公务员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二是领导职务、职级层次的划分有了新的规定。在新规定下,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厅局级以下设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分为四等十二级: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新的职位层次划分更清晰、更科学,更能与机构改革互相协调、互相适应。

三是对公务员的薪资待遇有了新规定。一是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和住房、交通补贴等津贴补贴;二是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三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四是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修订草案从新形势,给予了公务员队伍更多的关怀,同时也对广大国家干部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广大国家干部要勤勉于政,孜孜不倦,以实际行动报效祖国和人民!

2.新公务员法学习心得体会多篇 篇二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开始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修订草案调整和完善了公务员的职务、职级、以及分类管理等相关规定,体现出公务员管理将更加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更体现出“坚持严管与厚爱的原则”,完善任用标准。

事物是不断运动、变化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已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的事业正在发生着历史性变革,公务员法也随之出现一些不适应、不符合新形势新要求的地方,对其加以修改和完善,体现了我国法律发展的与时俱进。修订草案中提到的“公务员不得有玩忽职守,不担当不作为,贻误工作的行为。”的相关规定,广大公务员应当认识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的淡薄,是乱作为、假作为、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

此外,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加强公务员监督的有关规定,这将对公务员的晋升、待遇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修订草案将现行公务员法第九章章名《惩戒》修改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有关加强公务员监督的内容。修订草案中明确,“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对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处分。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修正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对公务员身份的定位,明确“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取消“非领导职务”,讲公务员职级调整成四等十二级,领导和职级划清界限,便于管理。

修正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广大公务员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同时也激发和调动了公务员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了广大公务员的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识。同时也建立健全了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广大公务员队伍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提出明确要求。作为基层公务员要时刻加强自我思想教育,深入反省,进行自我批评,改正思想和工作上的失误与不足,沉着冷静,切实增强政治担当、历史担当、责任担当,努力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添砖加瓦。

新公务员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2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对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公务员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公务员法的一些规定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不符合新形势新要求的地方,需要与时俱进地加以修订完善。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由原来的18章107条调整为18章113条,增加6条,实质性修改49条,个别文字修改16条,条文顺序调整2条。这次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为广大基层公务员注入一支暖心剂。一是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对于广大基层公务员来说,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得到提拔升迁,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到退休还是科员,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建立,给广大基层公务员可以享受更高待遇。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关系到相当一部分公务员的职业发展和切身利益,是公务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大动作。二是建立健全考核奖励机制。规定公务员奖励要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突出奖励时效性;将“勇于担当”作为奖励的重要情形,树立崇尚担当作为的良好导向;规定“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公务员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以进一步提升公务员的职业荣誉感。三是健全完善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针对基层公务员工作任务重、压力大,“5+2”、“白+黑”成常态,经常加班加点的情况,规定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让广大的基层公务员感受到了新政策向基层倾斜,同时也感受到了党中央对广大基层公务员的.关心。按照公务员养老等保险与社会保险相衔接的要求,对公务员的保险规定作了相应修改。

学习新《公务员法》有感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出台,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人事干部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象征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迈入了新征程。作为一名基层公务员,通过仔细学习对比,我感受到了中央对各级干部工作的关心、从严管理干部的决心和加强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的信心。

抓细抓小,严在日常经常。新修订草案更注重对公务员的日常监督,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将原第九章章名“惩戒”调整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2条监督方面的规定,用全方位的监督规范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行为,并根据监督发现问题的,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处置,让管理视角更广更细。新修订的公务员发还增加了“违反国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担当不作为”、“违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纪律规定,不仅从政治立场、政治规矩进行严格规定,更要求公务员注重个人品德和家风美德,体现了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

重奖重权,爱在关心激励。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在坚持从严管理公务员的同时,注重加强对公务员正向激励、关心关爱,一是规定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突出奖励及时性和时效性;二是针对公务员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经常加班加点的情况,规定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保障公务员正常加班待遇;三是按照公务员养老等保险与社会保险相衔接的要求,对公务员保险规定作了相应修改。

相信在修订后的《公务员法》实施后,公务员队伍的活力会得到更有效激发,队伍整体素质会得到更有力提升,国家改革发展会得到更有力支撑。

新公务员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3

“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这一新要求,是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一系列重要论断的最新凝炼和提升。遵循“三严三实”,是每一位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现“为民、务实、清廉”的思想路径、工作方法、做人之则,更是一条要始终坚守的为政之要。

“三严”是对修己正身之道的凝练和提升,也是对我们共产党人为政之规的高度概括。修身,才能净化升华思想认识,涤荡锻造纯洁灵魂,做到身强身正。用权,旨在以法规为度,严字当头,公字在心,用之公平,杜绝滥用职权,做到心正权正。律己,旨在自律,重在自觉,常思常想,常照镜子,正正衣冠,治治小病,不该伸的手不伸,不该讲的话不讲,不该做的事不做,做到行得正、走得端。

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党员、干部要狠刹四风、端正作风,就要把“三严”要求切实贯彻在从政的全过程。只有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提升道德境界、追求高尚情操,自觉远离低级趣味,自觉抵制歪风邪气,才能严以修身。只有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才能严以用权。只有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才能严以律己。

“三实”是对领导干部工作生活方方面面作风建设的更高更实要求。谋事要实,就要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和工作,所谋所思所为之事要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客观规律、符合科学精神,不好高骛远、好大喜功,不虚荣浮夸、脱离实际。创业要实,就要脚踏实地、真抓实干,从小事做起,从群众关心的事做起,敢于担当责任,勇于直面矛盾,善于解决问题。做人要实,就要诚字当头、实字为先,对党、对组织、对人民、对同志忠诚老实,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公道正派。

3.公务员法 篇三

B.转任的范围是在本部门、本单位的不同职位之间。C.转任还包括跨地区、跨部门的转任。D.转任中公务员的职务不会发生升降。答:C

44、以下情况中哪一个没有违反公务员法中的需要任职回避的规定情形()。

A.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厅机关工作,分别在不同的处里任科员。B.在同一个处里处长与处里的科员为直系血亲关系。C.夫妻二人在同一个厅机关里任处长职务。

D.在同一机关里有亲属关系的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在该机关的监察部门工作。答:A

47、公务员离开那些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后,其岗位津贴()。A.继续一直发放 B.继续发放一年 C.继续发放三年 D.停止发放 答:D 50、公务员辞去公职,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A.十五 B.六十 C.七 D.三十 答:D

54、对公务员的辞退说法正确的是()。A.公务员管理部门决定对公务员的辞退。B.辞退无须事先征求公务员的意见。

C.辞退是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而不是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D.被辞退的公务员不必与辞职的公务员一样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答:B

55、公务员进行申诉的时间限制是:自接到该人事处理之日起()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应当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申诉。()A.十五日 B.三十日 C.三十日 D.十五日

答:B

57、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公务员要求复核的申请书后的()内应当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A.三十日 B.二十日 C.十五日 D.六十日 答:A

59、与聘任制相对应的是(),这也是公务员的主要任用方式。A.任期制 B.委任制 C.任命制 D.选任制 答:B

60、关于机关对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与委任制公务员的管理规定相同。

B.公务员法的管理规定均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

C.聘任合同的内容中可以有不执行公务员法管理规定的部分。D.聘任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更改或者解除。答:C

61、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人事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二十五日 B.六十日 C.三十日 D.十五日 答:D

62、关于人事争议仲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提交仲裁以双方自愿为前提。B.一方申请仲裁就可以受理。

C.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数应当是三人以上。D.仲裁裁决并不是向法院起诉的前置程序。答:B

64、对各级机关违反公务员管理制度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是()。A.行政监察机关 B.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 C.原处理机关的人事部门 D.公务员主管部门 答:D

67、公务员在退休后的从业有一定限制,在公务员法中规定()。A.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B.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C.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 D.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活动 答:C

68、所谓“具体的人事处理”指的是()。A.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政策规定 B.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人事处理 C.机关对特定的公务员作出的人事处理

D.机关对特定的公务员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人事处理 答:D

69、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应当承担的责任是()。A.经济责任 B.行政处罚 C.行政处分 D.行政责任 答:D

18、以下()职位属于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范围? A.副镇长 B.副主任科员 C.处级调研员 D.副处长

10、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综合管理公务员事务方面的职能有()。A.研究制定公务员管理规范。

B.组织公务员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工作。C.监督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

D.对同级各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和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指导。答:ACD

13、公务员应该维护国家的()。A.安全 B.政权 C.荣誉 D.利益 答:ACD

15、下列()项是公务员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 A.认真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B.在工作中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义务 C.坚决服从和执行上级所作的一切决定 D.保守工作秘密 答AD

19、下列()职位人员的职位属于专业技术类职位。A.外事办翻译 B.人事厅职称处处长

C.刑侦部门法医 D.政府办公厅信息中心技术人员 答:ACD

23、机关在设置本机关公务员具体职位时,主要依据()。A.公务员级别 B.职数 C.机关职能 D.机构规格 答:BCD

24、关于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关系所述正确的是()。A.公务员又有级别又有职务,二者不能彼此取代。B.一职数级,上下交叉。

C.职务与级别应当是互相对应的关系。D.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晋升级别。答:ABCD

26、某市公开招录市级机关公务员,请问下列有权组织该市市级机关公务员招录工作的是()。A.市委组织部 B.市人事局 C.省人事厅 D.省委组织部 答:CD

27、下面属于报考公务员限制性条件的是()。A.曾被开除公职的 B.曾受刑事处罚的 C.色盲不得录用为交通警察 D.非中共党员的 答:ABC

28、机关录用公务员应当考虑()条件。A.机关职能 B.编制限额

C.职位空缺 D.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的意见 答:ABCD

29、属于录用程序的有()。A.发布招考公告 B.资格审查 C.考试 D.考察和体检 答:ABCD

34、根据法律规定,担任以下()职务的公务员实行的是选任制。A.基层人民法院院长 B.自治州副州长 C.市委书记 D.民革中央主席 答:ABCD

35、委任制公务员遇到下列()情况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A.试用期满考核合格 B.职务发生变化

C.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D.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 答:ABCD

36、公务员职务任命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A.有编制 B.有职数

C.有相应的权限 D.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答:ABD

37、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在机关内兼职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下列()情况符合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的正确做法。

A.因工作需要任免机关批准公务员在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B.公务员在企业任职的

C.因工作需要公务员可以兼任事业单位的某些职务

D.兼任机关外职务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答:CD

43、公务员被降职使用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降职不是一种行政处分,也不是一种惩戒手段。B.公务员被降职使用的,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C.公务员被降职的条件是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D.公务员降职一次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答:ACD

47、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进行公务员的培训,()属于公务员培训机构。

A.公务员培训中心 B.管理干部学院 C.各级党校 D.行政学院 答:ABCD

53、公务员进行转任应当符合的规定有()。

A.任何单位或部门不能因接受转任人员超编和超职数配备人员。B.转任不涉及公务员身份的变化,这是转任与调任的最大区别。C.转任的交流方式具有强制性,公务员有义务服从转任决定。D.法条中的“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是指直接经管“人、财、物”和有执法监督职能的职务。答:ABCD

54、公务员进行挂职锻炼是机关对公务员进行培养锻炼的一种方式,挂职锻炼是()。

A.由机关决定并与接收挂职人员的单位协商做好计划而组织实施的。B.根据公务员个人申请进行选派的。C.时间一般是一至两年。

D.上级机关的公务员到下级基层去锻炼的交流方式。答:AC

55、公务员的交流是机关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形式对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一种形式,这种交流()。A.带有强制色彩。

B.有时考虑公务员的个人愿望。C.公务员有申请交流的权利。

D.公务员个人提出的交流申请,要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答:ABCD

57、根据公务员职务任用回避的规定,以下()情况应当执行任职回避。

A.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处里工作的。

B.有亲属关系的一方任厅机关领导职务,另一方在其他厅局机关工作。C.有亲属关系的一方任处长职务,另一方在该厅局的人事处任职。D.有直系血亲关系的双方在同一个厅局的不同部门担任主任科员。答:AC

59、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对公务员具有()基本功能。A.保障 B.激励 C.约束 D.调节 答:ABD 61、公务员享受的津贴有()。A.职务津贴 B.地区附加津贴 C.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D.岗位津贴 答:BCD 62、公务员福利待遇主要包括()。A.休假、福利费 B.子女义务教育补贴 C.住房、冬季取暖补贴 D.抚恤、优待 答:ACD 68、公务员有()的,予以辞退。A.考核两次以上被确定为不称职的。B.本人工作能力无法胜任现任工作的。

C.不履行公务员义务,经教育仍无转改,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D.所在机关撤销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答:CD

4.解读公务员法 篇四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公务员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这部法律将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法分为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107条,约12000字。法律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同时,主要对公务员领域的以下具体内容做出规定:

——三个标准界定公务员范围

公务员法明确界定了公务员的范围。如果一个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标准,就属于公务员的范围。法律同时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法律在总则一章指出,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

法律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法律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聘任制纳入公务员管理范畴

公务员管理将引入聘任制,即机关根据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按照法律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法律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至5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个月至6个月。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有关专家认为,聘任制相对于传统公务员的选任制和委任制,有利于进一步解决公务员能进不能出、缺乏活力等问题。近20年来国外公务员管理越来越多地采用聘任制。此举为机关吸引优秀的人才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开辟了一条合法的渠道,为使用辅助性、操作性的人员提供一种灵活、便捷的方式。

法律还确立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三种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下列三种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外籍人士无缘公务员职位

公务员法明确了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一就是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依照这部法律,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还包括: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照上述规定可以发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具备什么学历,也没有回答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

法律还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模范遵守宪法

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还规定了公务员享有的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法律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机关应当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按照法律规定,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关于任职回避,法律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职业发展途径有望实现多元化

我国实施多年的公务员制度只提供了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个职务系列,公务员的职业发展阶梯过于单一。公务员法则在综合管理类职位外,增设了专业技术类职位和行政执法类职务等,致力于建立多元化的公务员职业发展途径。

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法律规定,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法律规定,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法律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实行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资机制。按照法律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法律还规定,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法律还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并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法律同时还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公务员法 自学 篇五

《公务员法》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它是我国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的“母法”,是建国50多年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

一、公务员范围显著扩大

《公务员法》把公务员的范围界定为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保留了“参照管理”的形式

二、公务员薪酬体系更加合理

在公务员晋升及工资待遇上,《公务员法》做了修改,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即使没有职务的升迁,也可以通过职级晋升获得待遇的提高,调动了公务员的积极性。

三、加强了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

一是规定了严明的行为规则和考核、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9项基本义务、16项基本纪律,进行严格考核.二是规定了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三是有严格的离职从业限制。

四、规定专业技术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可实行聘任制 《公务员法》首次明确了机关设立聘任制公务员职位.把聘任制作为公务员任用的补充形式.五、初任法官、检察官可以面向社会单独公开选拔

公务员法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六、《公务员法》有力地保障了公务员的基本权益

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规定很多。如公务员有8项基本权利;还有一个鲜明的特色是,建立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6.公务员法[范文模版] 篇六

盛恩东 44号 法学1班

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了公务员的各种义务,包括:[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上述几种义务被有关学者称为公务员的忠诚义务,我赞成这种观点。

1.忠诚义务的双重性

我认为公务员忠诚义务性质分为伦理道德属性和法律属性。伦理道德属性表现为公务员自我约束的能力,这种自律性本质上是公务员对公共精神的价值判断和价值信仰,依赖社会舆论、行政惯例、良心发现等来维持和保障。法律属性表现为他律性,通过外在制度的强制性约束公务员的职务行为,不至于背叛忠诚义务。

对于公务员忠诚义务的自律性。公务员是公法的执行者,公务员的忠诚义务就是要求公务员在执行公职以及与公职相关的行为中,要忠于职守、尽心履职。公务员是拿人民的纳税钱为国家与人民服务,尤其是常任文官,都是终身任职,替国家服务,不能像一般国民能尽一己之力谋求经济上的利益,所以国家应该要求公务员有最高的忠诚观。正如18世纪中叶德国学者伊能堡所言,忠诚是因二人间所产生的关系,一个负有义务,以其最好的智能,以言行来增益他方,因此这个忠诚的义务即可产生积极与消极的作为。德国公法学者拉班德的观点具有代表意义,他认为,公务员的忠诚义务,具有“强烈的伦理性质”。消极忠诚要求不能做出违背国家利益的事,这也是一般民主国家的要求;积极忠诚要求公务员要挺身反对任何对国家不忠的行为,包括驳斥、检举的行为在内。

公务员忠诚义务的他律性。

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规范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权益的一种约束手段。公务员首先是义务主体,然后才是权利主体,只有对国家承担了义务,才能担任公务员。身为公务员,必须将其全部精力、才智献给国家,必须效忠国家。在法律意义上,这种忠诚义务是一种制度,一种依赖他律才得以实现的制度,一种需要法律加以确认和保障的制度。

在古典西方政治学理论中,国家的权力可以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大权力。司法权本质上属于一种法律判断权,各国法律中明确规定法律职业者的忠诚义务。立法是民意的体现,公民通过投票来决定议员的取舍以实现监督,确保其对选民的忠诚。行政权是最具强制性的权力,通过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可以确保行政权力的公正行使。对于行政决策类的行政公务人员,公民可以通过选票来决定其去留;而对于业务类的行政公务人员,在严格的进入程序后,只有通过忠诚义务来达到其避免由于政党纠纷、内阁更替而带来的公共管理秩序的混乱。各国大都在公务员法律中明确规定公务员的“政治中立”原则,即使在政治相对开明的法国,在确认公务员的信仰自由、参加政党活动自由的同时,规定公务员参加政党活动、罢工、发表政见,必须注意克制和保留。

2.忠诚义务的目标

我国《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了公务员忠于宪法是其首要义务。忠于宪法不仅仅是宪法的条文,更应该是宪法所体现的最高价值。其次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具体而言就是要忠于法定的职责权限、法定的职权行使的程序、承担法定的义务。第三要忠诚于上级,规定公务员要服从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但不是盲目服从。第54条又规定如果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是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上级拒绝改正而被迫执行的,后果由上级承担。此条文的深层意义是作为下级公务员应当服从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其实还是表现为对法律的忠诚,这是一种制度上的忠诚,与个人崇拜有着本质的区别。

3.忠诚、服从与抗命 服从是尊重、听从之意,服从的存在,必须有一个发号施令的上级,为了保证令行禁止,下级表现为不折不扣的执行。服从只是一种执行的义务,不存在抵抗命令权。服从是屈服于制度性的规定,不是出于道德上的自愿行为。忠诚则兼具道德上的自愿和制度上的强制双重性质,忠诚首先表现在道德上的自愿奉献,其次表现为制度上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忠诚是对制度的忠诚,对于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务员可以拒绝执行,因为,拒绝执行也表现为对制度的忠诚。服从是忠诚的外在表现,但服从不等于忠诚。

我国《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了公务员“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和“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义务。前者是忠诚于宪法和法律以及宪法和法律中所体现的法律精神,后者是服从上级,但服从表现为服从依法的决定和命令,实质还是忠诚(服从)于法律。虽然公务员的忠诚不等于盲目的服从,但结合第54条分析可以发现,公务员对于上级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可以提出建议,但无权修改或拒绝执行,只是由上级承担领导责任而已,这样,公务员的忠诚(服从)义务,可能演变为对上级的服从,因为服从上级,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第54条进一步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对于谁是上级、何谓明显、法的范围有多大这些问题无明确答案的情况下,公务员依此抵抗明显违法命令的保障机制极度匮乏,公务员只能选择服从,最终无法培育公务员的公共精神和对宪法法律的忠诚感。

《公务员法》从贯彻依法行政原则和避免下级成为违法行政的工具的双重角度出发,第54条中隐含了下级的抗命权。针对错误的指令,下级并非拥有绝对的抗命权,只有在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是明显违法的时候,经过提请上级审慎考虑之后,仍被指令执行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意味着,对于上级明显违法的指令,下级要么拒绝执行,要么执行后承担相应责任。法条的本意就是鼓励下级敢于抵制上级明显违法的指令,以达到依法行政之目的。

如果下级公务员敢于行使抗命权,他必须跨越二道障碍:

一是实体障碍,他必须证明上级的指令是违法的,而不仅仅是错误;进一步而言,他还得证明上级的指令违反的“法”是什么法;更需证明的是上级的违法已经达到了明显的地步。何谓违法,法的范围,明显的实质与形式标准,下级似乎哪一个都无法证实。

二是程序障碍,下级要抵抗上级的命令,必须要提请上级审慎考虑自己作出的指令,缺乏这个程序,下级将承担执行错误的责任。要证明自己,下级必须提交自己的“申请上级审慎审查书”和上级的“不予变更或马上执行书”,索取后者文书,下级公务员需要莫大的勇气。

4.忠诚义务的精神

作为一种心理契约的忠诚义务,会随着主体的主观自我意识和社会现实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公务员忠诚精神的培育,必须从主观的自我义务认识到客观的社会环境保障实现双重人手。

塑造一个具有公共精神的行政文化氛围。公务员是依法履行公职、为公众提供服务、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国家工作人员,决定了公共服务性是公务员首要的职业特征,欲成为一个公务员,这种公共精神是不可或缺的条件。我国公务员精神特色和鲜明时代特征表现在“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四个方面,其核心精神就是公务员的公共精神。现代政府公共管理理论认为,公共精神至少分化为民主精神、法治精神、公正精神和公共服务精神。通过平等、开放、参与、尊重等机制来培育公务员的公共精神,同时也培育了公众的公共精神。公务员与普通公民在双向、互动的层面共建公共精神,共同造就一个团结、信任、尊重的行政文化氛围。

构建履行忠诚义务的激励机制:以人为本;绩效考评;酬薪管理。“忠诚”作为一种心理或社会契约,会增加双方对于共同的事或物的投入,并造成退出障碍或机会成本。在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投入后,另一方则给予对方适当的回报。因此,作为主体国家和公务员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双向交流机制,随时对双方的投入与收益进行评估,尤其是国家对公务员的合理绩效评估,为公务员稳定地履行忠诚义务提供保障。关键是国家要构建一个以人为本、绩效考评、酬薪管理机制。以人为本意味着把公务员当作一个“人”来看待,不仅仅是一个被管理的对象,将人文关怀贯彻到公务员的管理中,摈弃僵化的管理模式。酬薪管理就是对忠诚者的奖赏,为持续的忠诚提供动力。绩效考评就是对公务员的忠诚度做合理的测量。三个机制互相支持、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完善公务员的保障制度。公务员的保障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公务员惩罚的种类及程序规定;二是对公务员权利的保护。对公务员背叛忠诚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是强化公务员忠诚的一种外在手段,后者主要是从积极意义上的、通过对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障,规范国家与公务员之间的身份关系,强化公务员忠诚感。两类制度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培育公务员忠诚义务的制度保障。

5.违反忠诚义务的惩戒

“忠诚”作为一种价值选择,其对应的是责任与义务的承诺,放弃承诺通常意味着背叛。法律化的忠诚,无论市场竞争多么复杂,人心多么难以叵测,失去的“忠诚”终究可以得到“补偿”。对背叛忠诚的惩罚,首先应该是道义上的责任,包括公务员的自我谴责和社会舆论的谴责,其次是行政纪律的处罚,再次是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忠诚既然是公务员和国家之间的“心理契约”,要注意培育公务员伦理道德上的责任感,塑造行政伦理文化氛围,在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潜在保障下,以公共精神鞭策、警示公务员的履职行为过程。

道义责任并非是法定责任,往往是一些行政惯例,为此必须完善两个机制建设。一是政务透明和权力制约机制的建设,在这种条件下,可以及时发现公务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如果公务员未主动承担道义责任,有关部门可以启动其他责任追究程序。二是发达的大众传媒和舆论监督,普通公民察觉到公务员有背叛忠诚义务的行为,能够充分、自由、及时地表达自己的不满,以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迫使公务员辞去公职,承担应该承担的道义责任。

纪律责任是公务员违反了行政纪律必须承担的责任。纪律责任本质上是一种内部责任,追究公务员纪律责任的主体是公务员的上级领导,表现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考核。从理论上讲,公务员的纪律责任是介于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之间的中间责任。道义责任是公务员违反了公务员最基本的道德要求、触犯了道德底线而应承担的责任,故这种责任追究方式是以社会舆论、自我良心谴责为主;法律责任则是忠诚义务法律化的结果,是维护国家与公务员之间关系存在的基本的社会关系,是国家与公务员之间关系有效运行的保障。法律必须保障其不被破坏,并且明文规定这种关系的存在以及违反这种关系所应承担的责任;纪律责任就应该是一种从最基本的道德义务中演化而来,但未上升到法律层次的责任。《公务员法》第53条和第58条规定了公务员承担纪律责任的种种形式以及责任种类,并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得到细化。

7.公务员法培训笔记 篇七

一、公务员法的重要性及其意义简介

概括为几句话:

第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法

特色:

1、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

2、党管干部;

3、七类机关(党委 政府 人大 政协 民主党派 法院 检察院);

4、公务员的主管部门是党委组织部门及政府人事部门。

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颁布,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有18章107条。

第二两个条例的有机融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三 公务员法有明显三个特点

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作为公务员制度原则写入公务员法;

2、公务员不搞政治中立,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3、公务员不搞两官分途。(国外分为 事务官 政务官)

第四 公务员法四大新的理念

1、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公务员权利中增加了公务员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公务员在工作日以外加班应当予以补休;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应当享受津贴;国家将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2、体现执政为民的服务理念(义务在先,权利在后,九项义务,八项权利;义务增加一项,对公务员的纪律、要求增加,权利压缩淡化;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的要求;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公务员合法权益保障(申诉增加到八项;由原来的一级申诉上升到可以提出再申诉;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4、官本位淡化(公务员由一类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三类,专业性强、辅助类职位实行聘任制;淡化干部两个字;公务员工资由结构工资改为职务与级别工资,级别工资由15级升至27级)

第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五大不同

1、名称不同(国家公务员指政府机关公务员,公务员扩大到七类)

2、立法层次不同(严肃性、权威性增大)

3、条款不同(条例18章88条,公务员法18章107条)

4、公务员范围不同(政府一类机关扩大到七类机关)

5、主要内容有所不同(管理原则有所不同,公开、平等、择优,监督与保障并重;考试录用办法不同;工资结构不同;考核内容不同,德、能、勤、绩、廉;奖励增加集体奖励……)

第六 公务员法有六项功能

1、选拔配备功能(职位任免、升降、聘任、交流这些管理环节)

2、更新(新陈代谢)功能(录用、交流、辞职辞退、退休等)

3、监督调控功能(公务员权利、义务、惩戒、回避)

4、保障功能(合法权益保障,享受工资、保险 公务员享有申诉的权力,这个权力是受法律保护的,这也是其他事业单位没有的)

5、开发功能(过培训、交流、锻炼使公务员尽才尽力。培训里面有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知识培训、知识更新培训。新录用公务员进入队伍都要进行初任培训。已经提拔

为领导干部的培训是任职培训。对有专门专业要求的要进行专门知识培训。对所有公务员都要进行知识更新培训。

6、激励功能(包括考核、奖励、职务晋升。激励就是要把公务员所有的能力、水平都激发出来,把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

考试要点

一、综合1、什么是公务员制度?

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公务员进行依法管理的统称。

2、什么是公务员?

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3、公务员法是何时颁布,何时实施,几章几条?

2005年4月27日颁布,2006年1月1日实施,共18章107条。

4、公务员制度应坚持什么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

5、公务员管理坚持什么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监督约束和激励保障并重

6、公务员指哪几类机关?

有7类: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法院、检察院

7、公务员任用坚持什么原则?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8、公务员有几项义务、权利?

9项义务、8项权利

二、相关配套法规要点

1、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哪几类: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

2、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3、哪一层次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主任科员以下。

4、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1年

5、新录用公务员有哪三种情况不得被录用:

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的其他情形的6、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7、公务员考核内容是什么,重点是什么?

考核内容是德、能、勤、绩、廉,重点是绩。

8、公务员考核分为哪几个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考核不称职要降低职务层次。

9、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选任制(通过人大选举),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

10、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经过批准能不能领取报酬:不能。

11、公务员奖励分为哪几类: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公务员集体可不可以奖励:可以

12、公务员处分分为哪几种:

警告(6个月)、记过(1年)、记大过(1年半)、降级(2年)、撤职(2年)、开除

13、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能不能晋升职务和级别:不能。

14:公务员交流方式为哪几种:

调任(不是公务员调入公务员队伍担任领导职务)、转任、挂职锻炼(上挂、下派)。

15、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要被辞退。

公务员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不能被辞退:(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16、公务员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17、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公务员对哪些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复核和申诉:

(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18、公务员实行什么样的工资制度?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19、什么职位可以实行聘任制?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

20、公务员培训分为哪几类?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

三、参照公务员管理

1、什么样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分为哪两类:一类是党委组织部门的委任,叫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总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科协等);另一类是公务员法106条所规定的。

8.《公务员法与公务员制度》 篇八

傅思明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博士后,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课程背景】

制定和实施公务员法,进一步健全公务员制度,是党中央着眼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进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求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现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标志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在干部人事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公务员是贯彻实施公务员法的主体,开展公务员法的学习培训,有利于保证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此外,加强对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制度的学习与培训,也有助于广大公务员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

【培训收益】

·了解《公务员法》出台的背后原因

·明确《公务员法》的指导思想

·掌握《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

·探讨《公务员法》在制度上的创新

·认识公务员制度创新的重要意义

【授课时间】

【学员对象】

公务员

一、引言

(一)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公务员法》

(二)《公务员法》的诞生

二、《公务员法》要解决什么问题

(一)规范公务员的管理,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二)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三、《公务员法》的指导思想

(一)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四、《公务员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二)依法管理原则

(三)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四)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五、《公务员法》的主要制度创新

(一)扩大公务员范围

(二)建立职务晋升与级别晋升的“双梯制”

(三)创新分类制度

(四)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五)创新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六)建立公务员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

(七)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

一、引言

(一)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公务员法》

1、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在总则中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在具体制度中体现党对各类公务员的统一管理。

2、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

与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相适应,从现阶段国情出发,着重解决公务员制度建设中的主要问题。

3、保持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同时吸收改革成果,完善公务员制度。

(二)《公务员法》的诞生:2005年4月27日。

二、《公务员法》要解决什么问题?

(一)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1、公务员与国家权力

(1)国家权力的特性。

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要与公务员打交道。

【天使理论】

2、公务员行使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约束,这是法治发展的规律。法律是用来干什么的?

【法学、医学和神学】

【案例】2003年4月,浙江大学毕业生周一超因“乙肝小三阳” 被拒公务员门外,愤怒之下举刀刺杀公务员,造成一死一重伤,周被判处死刑。

3、强化对公务员的依法监督和管理

【案例】某市市委书记李兴民刚上任,就决定耗资百万搞“阅兵式”,全市1万多干警和机关工作人员统一置装、演练三天、肃立街头,等待市委书记的“检阅”。

问题是:这么荒唐透顶的决策,谁来监督?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1、将党管干部原则确立为《公务员法》的另一指导思想,符合中国实际。

(1)党管干部原则是党领导国家政权的标志。

(2)我国公务员不分政务类与业务类。

2、如何正确地理解党管干部原则?

第一个问题:“党管干部原则”内涵的演变。

(1)从1953年起,我国建立起干部管理模式,即分部分级管理模式。

分部管理,就是由党委各个部门分管本领域内的干部。如文教干部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

分级管理是指上级党委对下级单位干部管理的权限幅度。

长期以来,人们便约定俗成地把这种体制的内容视为党管干部的原则。

(2)1980年中组部发出《关于重新颁发<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的通知》。

《通知》对党管干部原则作了如下表述:“一切干部都是党的干部,都应根据他们担任的职务,分别由中央和各部门的党委、党组或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

(3)1980年,中组部发文,对于党政机关,要下管两级机构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干部,比

如中央对地方,管理到省和地(市)两级。

(4)1984年,中央决定将“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

(5)1989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

该《通知》强调:“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干部管理的方法。党要加强对干部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推荐和管理好重要干部,指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做好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

(6)1992年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在改革和建设中的战斗力的意见》。

该《意见》指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通盘规划,分步实施,逐步配套。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

(7)2000年8月,中央办公厅发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

《纲要》指出:“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同时适应新的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个问题:党管干部原则在公务员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1、党制定与公务员制度有关的路线、方针、标准和政策。

2、中国共产党通过各级党的组织对公务员中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和监督。

3、由党组织负责对公务员的部分管理事务。

①由中共中央和各级党委向人大推荐应由人大选举、决定的公务员人选。②按照党政分工,党的组织部门直接管理一定级别以上的公务员。

③政府各部门、法院、检察院的党组(党委)分别管理一定职务级别的干部。

(四)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1、任人唯贤是党提出的干部路线。

2、德才兼备是党提出的干部标准。

(1)公开考试主要是笔试和面试,考察重点是报考者的“才”。

(2)严格考察主要是政审,考察重点是报考者的“德”。

(3)考核制度,则是对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但重点是工作实绩。

3、落实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需要注意的问题:

(1)谁来评判一个人?

(2)怎样评判?

【案例】2003年1月1日,某市召开人代会,会议应到代表432人,实到431人。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上一届市长罗某是惟一的市长候选人。但未得过半数选票。

1月3日该市再次开会,应到代表432人,实到416人。共发出选票416张,收回416张,其中有效票415张,废票1张。罗某得票335张,超过半数。当选为该市市长。

四、《公务员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1、公开原则要求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如考录、考核、晋升、惩戒)要保持公开、透明。

2、平等原则要求公务员管理应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3、建立竞争机制的目的,就在于选择与激励优秀人才。

【案例】某市一位女副市长到离退休年龄时,发现国家规定了男女不同的离退休年龄。按照该规定,与她同岁的男性副市长仍可多工作三年。

她认为,对男女规定不同的离退休年龄违反宪法平等原则。于是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违宪审查的建议。

【案例】2003年4月,浙江大学毕业生周一超因“乙肝小三阳”被拒公务员门外,愤怒之下举刀刺杀公务员,造成一死一重伤,周被判处死刑。

【案例】2001年12月,人行成都分行人事处在报纸刊登《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其中规定招录对象为“男性身高1.68米”。2002年1月7日蒋涛起诉成都分行,请求法院判令该行为违法,该案被媒体称为“中国平等权诉讼第一案”。成都分行于1月10日重新刊登广告,删除身高条件。法院以起诉原因消失,驳回起诉。

(七)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

1、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2、1978年确立干部退休制解决了“活到老,干到老”的职务终身制问题,却存在“不到年龄不退休,不犯错误不下台”的“准终身制”问题。

3、任期制意味着:凡是任期已到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律退出该领导职务。

目前吉林、浙江等地正在开展扩大任期制适用范围的试点工作,一般是五年一届,一个人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不超过两届。

【实例】2005年8月,南京市委制定《南京市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暂行规定》。《规定》提出:选任制、委任制领导职务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但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规定》同时提出: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职级领导职务累计不得超过15年。

4、实行任期制的动因:

(1)从国家与公民关系看,提高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程度;

(2)从盘活人岗两种资源看,为了推进“能下能出”的更新机制;

9.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 篇九

答:(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5)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公务员现行的休假有哪些?

答: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病事假。

11、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什么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答: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

14、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答:公务员的主管部门是指依法对公务员事务实施综合管理的部门。代表国家或政府依法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工资、辞退、退休等实施综合管理的组织。

17、我国公务员的主管部门是指什么部门?

答:我国公务员的主管部门是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按照分工,共同负责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19、对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公务员,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20、公务员的录用程序主要包括哪些?

答:(1)发布招考公告;(2)报名与资格审查;(3)考试;(4)考察与体检;(5)公示、审批或备案。

21、公务员的定义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范围是怎样界定的?

答: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22、公务员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答:(1)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2)降低职务的;(3)转任的;(4)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5)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6)退休的;(7)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26、什么是公务员录用?

答:公务员录用是指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面向社会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选拨公务员的活动。

28、对受处分的公务员和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公务员,如何进行考核,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受处分公务员的考核,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答: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35、什么是地域回避?

答:是指担任一定职务的公务员,为了公正履行职务,不得在亲属比较集中的原籍、出生地、成长地任职。

36、对公务员处分应该按照哪些程序办理?

答:(1)初查;(2)立案;(3)调查取证;(4)告知并听取其陈述、申辩;(5)作出处分决定或者撤消案件决定;(6)书面通知。

41、对请病事假的公务员,在考核上都有哪些规定?

答:对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44、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1)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2)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3)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所任职务;(4)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45、我国公务员新的工资制度的基本形式是什么?公务员工资制度应该体现哪些基本原则?

答:我国公务员实行职务和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和工作难易程度;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资历、年功和业绩。增强级别工资的激励功能,将是新工资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公务员工资制度应该体现三项基本原则:(1)按劳分配原则;(2)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即效率与公平兼顾原则;(3)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合理的工资差距原则。

50、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权限和程序是什么?

答: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2)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3)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 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4)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51、公务员病假有哪些规定?

答: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必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鉴定。经鉴委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必须退休。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因病不能恢复工作,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予办理退休。

52、什么是公务员辞退?辞退公务员的情形有哪些?

答:辞退是指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解除其与公务员之间存在的职务关系的行为。辞退公务员的情形有:(1)在考核中,55、公务员调任必须遵守哪些纪律?

答:(1)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2)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3)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4)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5)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56、公务员调任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哪些资格条件?

答:(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2)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3)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4)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5)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6)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3)、(4)、(5)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57、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程序有哪些?

答:(1)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2)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3)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

报告;(4)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5)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6)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7)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58、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哪些任职年限条件?

答:(1)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2)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3)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4)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5)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6)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7)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61、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综合管理公务员事务方面的职能有哪些?

答:(1)研究制定公务员管理规范,组织公务员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2)对同级各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和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3)对某些管理事务实施组织协调;(4)对某些管理事务行政审核、审批权;(5)监督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对违反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的现象进行纠正和处理。

64、公务员在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期间,其所在单位应该作出怎样的处理?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65、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如何处理?

答:(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2)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考核奖金;(4)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71、什么是处分期间?公务员法对各种处分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处分期间,是指处分决定的执行期限,即处分的法律后果的影响期间。警告的处分期间

73、公务员九种通用能力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政治鉴别能力;(2)依法行政能力;(3)公共服务能力;(4)调查研究能力;(5)学习能力;(6)沟通协调能力;(7)创新能力;(8)应对突发事件能力;(9)心理调适能力。

75、公务员精神是什么?

答: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76、公务员被羁押期间在工资、福利待遇上有哪些规定?

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

77、《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布和施行的时间?

答: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80、按《公务员法》定义的条件,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包括哪些机关的工作人员?

答:(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

(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83、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哪些资格条件?

答:(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2)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3)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5)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85、公务员考核结果的用途是什么?

答: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87、什么是公务员申诉?

答:是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要求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后重新予以处理。

88、公务员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答:(1)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2)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3)进行笔试、面试;(4)民主测评、组织考察;(5)党委(党组)讨论决定;(6)办理任职手续。

91、对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行为,应该给予什么处分?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92、对公务员因工(公)致伤、残或患癌症等重病症有哪些规定?

答:公务员因工(公)致伤、残或患癌症等重病症,病假时间可适当延长,病假满3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原则上按退休规定办理。如有特殊情况,需继续休病假的,报各级人事部门审批。

93、公务员调任主要有哪些程序?

答、(1)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2)提出调任人选;(3)征求调出单位意见;(4)组织考察;(5)集体讨论决定;(6)调任公示;(7)报批或者备案;(8)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94、辞退公务员,按照什么程序办理?

答:(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2)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3)任免机关审批。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党委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决定。

95、什么是公务员控告?

答:是指公务员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机关或者其他专门机关提出指控。

97、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有何待遇?

答:(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4)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5)享受考核奖金。

98、什么是公务员的交流?公务员交流的范围是什么?

答:公务员的交流,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形式变换公务员的工作职位,从而产生或变更公务员职务关系或工作关系的一种人事管理活动与过程。

公务员交流的范围,既包括在公务员队伍内部的交流,即在公务员队伍内跨地区、跨部门的交流和在同一部门内的不同职位之间的交流;也包括与公务员队伍以外的其他从事公务员的人员进行交流。

99、对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应该怎样处理?

答: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100、公务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工资、福利待遇上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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