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毕业论文

2024-10-07

农民工毕业论文(精选8篇)

1.农民工毕业论文 篇一

◎魏红珊

【摘 要】本文以农民工题材的文学文本为依托,将农民工的身份认同置于新时期四川文学的背景下予以考察,由聚焦当代文学农民工书写推进到农民工身份的内涵阐释及焦虑起因,探讨农民工书写所呈现出的复杂的文学价值及文化意义。

【关键词】四川文学;农民工书写;文化认同

【中图分类号】I20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013904-0112-6

四川是传统的农业大省,农民是社会的主体。

新时期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城市化进程的到来,农民开始大规模地向着沿海城市迁徙。农民工的流动,不仅动摇了中国传统社会稳定的内在结构,从形式到本质重新塑造了当下社会文化空间,而且农民进城也带给他们前所未有的身份焦虑。

身份焦虑无疑是农民工作为主体觉醒的标志,也是农民工适应城市的主体选择。它关乎个体与群体的主体建构意识,也关乎个体与群体的现实生存境遇与文化境遇,及群体的文化属性定位。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的身份发生了怎样的变化?群体的归属感如何?面临何种程度的身份焦虑?原因何在?与此相应,当代文学叙事中如何呈现农民工的身份焦虑?当代文学的农民工书写对其身份构建有何意义?对文学创作有何积极影响?本文试图以农民工题材的文学文本为依托,将农民工的身份认同置于新时期四川文学的背景下予以考察,运用文化研究的理论,对当代农民工题材文学文本进行细读,由当代文学农民工书写聚焦并推进到农民工身份的内涵阐释、焦虑起因及文学创新,探讨农民工书写所呈现出复杂的文学价值及文化意义。

文化研究是目前国际学术界最富活力的学术思潮之一。它与传统的文学研究不同,文化研究更关注阶级、性别、身份等更为广泛的社会文本,关注文化中蕴含的权利关系及其运作机制,它具有迫切的政治性和焦虑感。

身份研究是当下文化研究中最活跃的话题。安德鲁・埃德加和彼得・塞奇威克在《文化理论的关键概念》中说:“就文化研究要考察个体与群体在其中建构、解决和捍卫自己的身份或自我理解的各种语境而言,身份问题对于文化研究来说至关重要。”〔1〕特别是在全球化浪潮和移民潮涌动的现代社会,由于个体和群体的特质在与其他人或群体空前的互动中正面临着变动、迷离、甚至消解,身份问题显得尤为紧迫。

农民工无疑是有着中国特色的特殊的移民阶层。大批涌入城市务工经商的农民,不单是居住及工作环境的变化,相伴而来的是“我是谁”的身份追问,及“我与什么认同”的文化反思,漂泊在外的农民工需要完整一致的意义支撑,以便平息在陌生的文化环境下所产生的文化冲突,使自己与新环境之间的文化联系得以重建。这种联系正是主体获得文化归属感的依托,也是确定个体和群体文化身份的基础。农民工作为城市化背景下的移民,在城市多数流动在边缘,由于确定感和归属感的匮乏,其价值观和身份观正经历着史无前例的深刻巨变,也遭遇了空前突出的身份困扰与认同危机。这种危机多被理解为一种缺乏归属感的焦虑体验。

归属感的匮乏所导致的认同危机是现代化及全球化过程中的突出现象。而“认同危机的产生与文化传统紧密相关,一个人常常通过对传统的自觉的或自发的态度来确立自己的认同,而当一个人在各种文化传统的对立、冲撞中无所适从的时候,就必然陷入认同危机”〔2〕。现代社会特别是城市化进程,使原来稳定的社会转变为流动性社会,如果说传统社会更倾向于被动接受既有的文化认同,那么流变的现代社会则迫使人们主动找寻自己的文化归属。

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与自然之间的传统联系被割断,与乡土、宗亲、家庭之间的亲情联络被削弱。大量的农民工被强行带入了现代性的快车道。而现代性引发的身份危机使得进城农民不再拥有恒定不变的`文化身份。在农民的传统精神根基和文化身份惨遭解构的当下,由于原有的农民身份日益瓦解,新的身份尚未形成,农民工失去了安身立命之本,成了游离于传统与现代、乡村与城市之间的无根的漂泊者。大量进城农民被日益崛起的商业社会流放,成为城乡夹缝中孤立无援的边缘人。

城市化在把大量农民囊括其中,导致其文化属性丧失的同时,也使其不可避免地面临更为直接的身份焦虑。

这在当代四川文学创作中有集中的反映,作品以文学的方式对农民工身份主题作了最形象的呈现。尤其是新世纪以来,四川文学涌现出“书写农民工”和“农民工书写”的创作景象,农民工的文学书写不单是对打工生活边缘化生存境遇的关注,也是对处于双重边缘的农民工身份认同和价值归属的探究,凸现了独特的身份认同的主题。

罗伟章的小说《我们的路》《我们的成长》《我们能够拯救谁》《大嫂谣》《变脸》等以及打工诗人郑小琼的诗歌《黄麻岭》《活在异乡的村庄》《流浪》《命运》,徐非的《心灵之约》,许强的《打工时代》《失业者》《在深圳流浪的日子》《流浪是一块永不愈合的伤疤》《为几千万打工者立碑》等作品,尽管其中进城农民的现实境遇不尽相同,但作品的主题或故事背景却始终与农民进城这一宏大的社会趋势有着或多或少的关联,并且在众多农民工的书写中,无一例外都将农民工作为无根的漂泊者和异乡人,以此凸显作为身处社会边缘农民工个体的身份焦虑和群体的身份诉求。

郑小琼以诗歌文本的方式讲述了一个又一个因迷失自我而不断游荡、追寻意义的象征性故事,从多个层面见证了农民工艰难的生存现实和艰辛的心灵漂泊,以此凸显农民工群体的卑微生活及与日俱增的身份焦虑。无论是在《五金厂》的《挣扎》,还是《人行天桥》上的《耻辱》,以及对《活着的记114ZHONGHUA WENHUA LUNTANFORUM ON CHINESE CULTURE忆》中《完整的黑暗》的描写,这些描写凸现了一个打工者自身的生存体验和文化际遇,揭示了一个特殊社会群体的漂泊不定的精神特征和内在焦虑。

郑小琼在《流水线》一文中鲜活地展示了打工妹艰辛、屈辱的生存现实和身份错位。在作家笔下青春靓丽、性感迷人的打工妹,一旦进入流水线,“与外面的世界隔开来……她们的神色那样苍白、黯然,飘浮着一种迷茫”。而且她们每个人的沉默或愁苦都是“如此压抑,漂浮着一股阴柔的死寂。每张脸上的眼神间都流露出一种由紧张而产生的恐惧,某种冰冷规矩下而产生的胆怯与小心翼翼”[3]。这是青春被尘封的空间,是自我被放逐的时段。在这里没有了性别,没有了自我,没有了身份。打工妹在流水线上呈现出迷失本性的异化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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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民工毕业论文 篇二

一、农民工法制教育和法律援助的现状

(一) 农民工法制教育和法律援助开展不够全面, 服务不到位

虽然近年来辽宁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在不断的增加, 法制教育宣传力度也不断地加大, 但社会影响力仍然有限。现实工作中, 在城市进行法律宣传的较为广泛, 法律援助机构也多设在城市里, 而针对基层农村的宣传较少;对城市里农民工密集的地区宣讲和援助的次数较多, 其他地区较少。

另外, 法制教育的内容比较狭隘, 基本集中在劳动合同和劳动争议方面, 即欠薪讨薪事件相对多些, 而对诸如普法教育中应有的公民权利义务, 子女受教育权, 婚姻家庭、犯罪刑罚方面的宣传较少, 这些也应是农民工作为普通公民必须具备的法律常识, 甚至可以当作认识法律、提高学法积极性的基石。

(二) 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淡漠, 对法律教育和援助的配合度较低

在与企业博弈的过程中, 农民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对有关法律知识及国家政策欠缺了解, 他们不知道如何预防纠纷;权利被侵害之后, 不能通过正常途径维权。

由于农民工普遍教育程度较低, 生活环境比较单一, 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往往显得有些茫然或无奈, 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大部分不知道去申请法律援助, 这样往往使矛盾进一步激化, 影响到自身权益的维护和社会的稳定。特别是平时不注意收集、保全相关证据, 使得很多案子陷入立案难, 取证难的尴尬境地, 即使诉求法律途径也得不到满意解决。经历过这样事件的农民工, 对法律形成一种不信任, 认为法律也不能保护自己, 挽救自己, 久而久之, 形成恶性循环, 不愿意参加法制教育活动, 宁可多花时间去参加实实在在的技能培训, 遇到困难也不愿申请法律援助, 认为那些都不过是形式, 并不能解决实际困难。

这些思想深处的认识使得我们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陷入了一种窘境。

(三) 经费保障不力, 农民工法制教育和法律援助成效甚微

目前除了政府法律部门自身的普法教育之外, 基本都是靠自发的无偿的法制宣传, 远远不能满足农民工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尤其是高校的法律专业师生, 每年耗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为农民工做法律服务, 不图回报, 只为将维权进行到底, 只为实现人的平等。但是基本的宣传光盘、印刷品、差旅费等都缺乏保障, 只能减少宣讲的次数, 无法保障对农民工及时有效的法制教育。

对于法律援助的经费, 各级财政有专门的预算。但在进行预算时, 没有统一的标准, 有的地区有固定的预算, 有的经费预算极少, 往往不能保证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开展。而申请专门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经费缺乏法律依据, 没有专项追加, 经费严重不足, 远远不能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需要。农民工维权案件, 大部分属于比较复杂的案子, 农民工在劳动合同中, 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许多人只有口头投诉, 不能提供有力证据, 均需法律援助中心投入调查, 有些甚至需要跨市、跨省援助, 由于受到经费问题的制约, 在外地打工要求援助的案件很难办理, 但这些外出的农民工又往往不愿意求助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因此许多问题变得复杂化。最终有些就不了了之。

二、开展农民工法制教育, 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几点构想

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淡薄, 法律知识的缺乏是造成其权益屡受侵犯, 并且长期得不到公正对待的重要根源。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 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各种技能培训如雨后春笋, 遍布各个城市的劳动力市场与社区, 使许多农民成功转化成拥有一技之长的工人。然而, 对于农民工自身权益起保障功能的法制宣传教育却不尽如人意。近年来沈阳、大连、铁岭、葫芦岛等地专门针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活动, 可谓开展农民工法制教育的良好开端。根据项目组在辽东、辽南、辽西、辽北四个区域的调研情况, 提出以下几点完善构想。

(一) 政府和法律工作者加大投入力度, 提供形式多样、重点突出的法律服务

建议各市地充分利用每年3月份的综治宣传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3·15”维权日、“6·26”禁毒日集中开展农民工法制宣传。针对农民工范围大, 结构复杂, 接受能力千差万别的特点, 运用不同的方法和手段, 采取不同的宣传方式。在利用广播、电视、传单、图片、专栏、宣传橱窗、宣传标语宣传的同时, 注重开发宽带网、法制短信等现代传媒形式的互动作用, 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影响力。在农民工集中的农贸市场, 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口号;在建筑工地建议发送普法的趣味小册子, 给农民工在午间、傍晚休息时间相互传阅;在车站、码头等农民工聚集地采用广播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 营造出群众性学法的浓厚氛围。

把司法部最近印制的小册子作为宣讲重点, 《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手册》全套5册, 包括《劳动合同篇》《工资、工时篇》《社会保险篇》《工伤保险篇》《职业病篇》, 可以针对册子中需要解释的内容做详细阐释和说明。

建议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 各个有关部门联合成立专门工作站点, 在农民工集中的地方设立联系点, 开通法律咨询专线与建立法律援助联动机制, 从而形成一个上下一体、横向联动的农民工法律援助网络体系, 延伸法律援助的触角。劳动局、工会、妇联都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在各乡镇街依托司法所成立法律援助站, 在村、社区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络员, 从而方便农民工就近、快捷地得到援助。同时, 要积极争取财政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 或者向社会募集必要的资金, 条件具备的可以设立专项资金, 从财力上保证法律援助维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 各类法律服务部门协作分工, 实现农民工法制教育和法律援助双花竞放

1. 组建专门农民工维权协调机构, 在法律援助中渗透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律规范。各地市应该认真领会和执行2006年国务院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 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要重新进行资源配置, 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等单位中抽取劳动监察员、劳动仲裁员、援助律师、法官各数名, 组建一个农民工维权协调机构, 形成合力, 专门负责农民工维权事务的处理, 引导农民工从劳动争议投诉始至判决执行整个过程, 农民工畅通无阻通向“绿色通道”, 做到快、简、便。在维权事务处理之后, 集中有关农民工, 对事件做一个重述, 使农民工的法律知识有所长进, 对直接关乎自身利益的劳动法律问题有比较清晰的认识, 遇到类似情形自己会有大致的处理思路。如此几次, 势必增强农民工对法律的熟悉和认可度。

2. 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主动向农民工进行法律宣传, 分派律师进行法律援助。市县的司法局, 乡镇司法所作为普法工作的一线主力军, 更应该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职能, 加大对农民、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积极调动广大农民、农民工学法用法的热情, 要结合农民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 培养农民工遵纪守法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 营造尊重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及时掌握农民工学法和用法需求以及依法维权情况。教会广大农民工外出务工需掌握相关法律常识的法律法规, 增强依法维权意识, 要懂得依法表达利益请求, 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 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对需要法律援助的农民工要谨慎对待, 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 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

3. 加强输入输出两地联动, 增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和援助工作的实效性。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教育和法律援助, 重点在劳务输入地。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输入地的政府, 劳动和法制宣传及相关部门, 要通过用实例, 加强对务工人员的技能培训和法律知识教育。在实践中, 有很多务工人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从心理上似乎更信赖本地律师和法律工作者, 认为是家乡人更可信。作为劳务输出地, 更有义务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劳务输出地要尽量多组织务工人员的技能和法律知识培训。对自发外出务工人员, 可采用发放务工人员维权联系卡等方式, 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可以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地方建立法律服务站和联系点, 协助输入地做好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和依法维权工作, 以扩大法制宣传教育效果。

(三) 注重对农民工的心理疏导, 提高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的信任程度

在相对偏僻的地方, 相对狭隘的生活里, 农民工遇到与法律打交道的事情较少, 即使有多半也是乡亲邻里协调解决, 真正诉诸法律的情形少之又少, 往往人情大于法律。进城务工之后, 农民看到世界的多样, 往往难于接受, 甚至有些人认为一切都不可信任, 严重缺乏安全感。针对这种情况, 高校心理学教师应和法律教师联手, 使心态失调的农民中在疏导中沟通, 在沟通中学习。农民工首先要接受城市, 才能接受城市赋予他的生活, 对困窘甚至绝境都要清醒的认识。在心理辅导的过程中慢慢渗透法律的重要性, 尤其是身处异乡的农民工更是在多方面都需要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 一点点提高农民工对法律本身以及法律人士的信任。

3.农民工毕业论文 篇三

县职业中专毕业后当过兽医,后来从农业大学研究生毕业后回乡当农民

今年43岁的熊立寅,出生在湖南省宁乡县青山桥镇一个普通的农家。由于家境贫寒,他从小就体会到了农村生活的艰辛和不易,决心长大后一定要掌握一技之长,让家人过上衣食无忧的好日子。初中毕业那年,班上的其他同学都填报了普通高中,准备将来考大学,而他却选择了能早日参加工作的宁乡县职业中专。

熊立寅在县职业中专学的是兽医养殖专业。毕业后,他被推荐到县畜牧场,成了一名专职兽医。虽然成天与猪打交道,但他毫无怨言。后来,由于县畜牧场经营不景气濒临倒闭,他迫于无奈离开了。之后,熊立寅先后在养鸡场当过饲养员、给人养过猪,还被县农校聘请担任指导老师,被县粮食局选聘为技术主管。

因为自身的学历较低,熊立寅在工作实践中深深体会到,要做好工作,没文化没知识真不行。于是,在紧张工作之余,他坚持自学文化知识,并报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功夫不负有心人。2009年,熊立寅通过多年的勤奋自学,终于拿到了湖南农业大学的本科自考文凭。之后,他一鼓作气,又考上了湖南农业大学资源环境学院农业环境保护专业的硕士研究生,继续深造。

研究生畢业后,熊立寅婉拒了多家企业许以丰厚待遇的聘请,回到老家当农民,办起了生态养猪场。他要兑现从小就立下的誓言,那就是让家人过上好日子。同时,他决心带动乡亲们也过上好日子。于是,他不仅自己养猪,还郑重许下诺言:如果谁家养的猪有毛病,他负责免费诊治;谁家的生猪出栏,他负责帮助联系销路。

因为熊立寅有文化,懂技术,在他的技术指导下,乡亲们养的猪不仅很少出问题,而且长膘快,出栏也快。那几年,熊立寅和许多乡亲们靠养猪致富,他的生态养猪场养殖规模也越来越大。

从第一份工作当兽医,再到后来的大规模养猪,20多年一步步走来,熊立寅始终没有离开过他脚下的那片热土。

为了绿色环保地处理农村病死畜禽,成功研发“无污染动物尸体焚烧炉”

2013年3月11日,央视新闻频道报道了一则新闻——《上海黄浦江水源保护区出现大量死猪漂浮》。几天后的3月15日,深圳卫视接力推出了后续报道——《黄浦江死猪漂浮事件:上海已打捞超过6000头死猪》。这两则新闻一经报道,顿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有着多年养猪经历的熊立寅,收看后心情极为沉重,开始思考如何绿色环保地处理农村养殖业的病死动物。

当时,我国对废弃病死畜禽的处理方式主要有深埋、焚烧、化制、直接堆肥等4种方法,一定程度上仍会造成土壤、地下水、大气等生态环境的二次污染。而且大部分养殖户环保意识差,为图省事,干脆将病死的畜禽随意丢弃在附近的河道、池塘、水库和沟渠内,这样就给水资源环境造成了重大隐患。

为了发明一种绿色环保无污染的处理病死畜禽的专用设备,熊立寅开始三天两头往图书馆跑,借来相关书籍,没日没夜地恶补相关知识。那段时间,他每天早上5点就起床,给猪场打扫一遍卫生,添加好猪饲料后,就整天把自己关在养猪场的办公室里看书。

几个月后,熊立寅这个几乎不懂机械的门外汉,终于甩掉了“机械盲”的帽子。他开始着手设计“无污染动物尸体焚烧炉”的图纸。

在设计过程中,熊立寅先后100多次前往湖南科技大学、湖南工业大学、湖南农业大学、湘潭大学、湖南省畜牧水产局等单位,找相关专家请教。与此同时,他还120多次到各大图书馆查阅相关资料。

2013年年底,熊立寅终于拿出了设计样稿。为验证自己的设计是否合理,他拿着图纸找到位于县城的一家机械厂。机械厂总工程师对图纸仔细研究了一遍,在得知熊立寅是自学成才后,他伸出大拇指,赞不绝口:“不简单啊,真不简单!完全是专业的设计水平!”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验,熊立寅对焚烧炉作了进一步改进,把固定式和移动式合二为一,这样能及时将丢弃的动物尸体实现就地焚烧处理。

2014年6月,熊立寅发明的“固定式与移动式动物尸体焚烧炉”申报了国家专利。由于该设备兼具了油氧混合直喷助燃等多项国内独创技术,一举获得17项国家发明专利。

焚烧炉获国家发明专利后几经周折终于得到推广应用,再接再厉为建设美丽新农村取得更多发明成果

拿到发明专利证书后,熊立寅转让了自己颇具规模的生态养猪场,一门心思地推广自己的专利产品。他辗转全国各地,寻找有实力的公司合作。几个月内,他先后拜访了30多家公司,可人家一听说他的身份是农民时,毫不客气地将他拒之门外:“出去,出去,像你这种骗子我们见多了!”

心灰意冷的熊立寅,落寞地回到了家乡。可他仍不死心,带着专利证书来到宁乡县经济开发区时,终于遇到了伯乐——湖南祥润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林。

张林也是湖南宁乡人,当他看到熊立寅手捧一大摞专利证书找上门时,顿时产生了浓厚兴趣。两人经过详尽探讨和分析后,张林当即决定,由他出资金,熊立寅出技术,两人合作成立一家新的科技公司,正式开展合作。

2015年2月,熊立寅与张林合作成立了“湖南山河美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着力农业领域,致力于生物饲料,环境污染及污水处理,农业食品与有机肥料,动物粪便与动物尸体焚烧等方面的研制与开发。

2015年5月,第一台移动式“无污染动物尸体焚烧炉”面世。随后,该产品技术标准通过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审定。产品一经问世,就受到市场欢迎。不久,这一发明成果被列入长沙市2015年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首选方案,还被湖南省和长沙市有关部门,作为十大清洁低炭技术,在宁乡、浏阳、望城等县区进行试点推广。与此同时,广东、广西、江西、四川、山东等省的畜牧部门,也纷纷引进了该项技术成果。

在熊立寅研发的这款产品问世之前,国内采用的动物尸体焚烧炉设备,大多为德国与日本技术,价格动辄高达数千万元。而他推出的这款移动式动物尸体焚烧炉,只需百余万元就可以做到现捞现烧,随捞随烧。

截至目前,熊立寅的合作客户已遍及全国各地,其中包括沙龙畜牧、大成集团、龙大肉食、温氏集团、威宁农牧等全国知名的养殖企业。

环保焚烧炉项目的成功,激励熊立寅围绕环保搞科研发明的劲头更足了。经过上百次尝试,他成功研发出一种猪场粪污零排放的治理方法,实现猪场养殖小区粪尿污染物的资源生态循环利用。

近两年来,熊立寅已获得了“鸡粪添加微生物降解除臭解污”、“生猪养殖区粪尿污染物无害化处理”、“农田土壤生态平衡”等54项国家发明专利证书。专利范围涉及到农村土壤、水域、空气、禽畜粪便等各方面的污染治理。

熊立寅表示,为了保护好养育自己的这片热土,他会继续跋涉在研究发明的道路上。他深情地说:“眼下建设美丽新农村最大的难题,就是农村污染治理。我今后将继续专攻农业生态环保领域,为建设绿色生态农业和美丽新农村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4.农民工毕业论文 篇四

今后,高等院校毕业生如果到本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将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昨天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草案)》提请会议一审。

城市居民符合条件可申请入社

截至底,全市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2406个,带动农户38.4万户,覆盖种植、养殖及农产品销售加工等各个领域,成为带动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考虑到本市市郊城市化进程加快,一些农民已转为非农业户籍居民,但依然从事着农业生产或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办法(草案)》首次明确,拥有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小城镇户籍人员、非农业户籍人员,凭相关证明也可以农民成员身份申请办理入社登记。

财政资金扶持大学生进社工作

《办法(草案)》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各类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享受有关优惠待遇。市人大农村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透露,对于高校毕业生进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政府部门可能会有资金支持。

同时,在此次地方立法中还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科研院所与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科研试验示范基地的`,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鼓励龙头企业与合作社资本联合

本市有84家国家级和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它们的资产规模大,加工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并具有知名品牌,相当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与龙头企业在产品交易上有着紧密的联系。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市人大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雷德才说,为改变这一现象,培育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双赢机制,在《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草案修改建议稿)》中特别增加了一个条款。

5.农民工工会建立和农民工利益问题 篇五

一、农民工工会建立的必要性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到“十一五”末,我国农民工总数达2.42亿人,农民工是我国现代产业工人的主体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城市发展和国家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提到农民工这个词,现在人们总是将其和贫困、卑微这些词联系起来。一直以来,农民工始终无法真正的融入城市,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甚至威胁到社会的安定团结。现在农民工在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工资水平与福利待遇较低,不公平的薪酬结构和晋升机制,恶劣的工作条件,不完善的申诉机制,不确定的就业保障等。如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让农民工能够“体面”的工作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

对于农民工来说,个体力量十分弱小,维权就一定要形成组织的力量。农民工权益遭到较普遍的侵害并且容易遭受侵害,相当重要的原因在于农民工是在“单兵作战”。没有自己的组织作为载体和后盾,无法通过组织化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又缺乏其他诉求渠道和手段,在与企业、雇主的交涉和较量中,势必处于弱势境地。一个社会集团力量的大小,往往不取决于它包含成员数量的多少,而取决于它的组织程度或组织形态。因此,农民工只有组织起来才能形成与雇主相抗衡的社会力量,所以农民共需要工会这样的组织。

二、农民工工会发展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的工会只面向和保护拥有城镇居民身份的职工,数以亿计的在城乡之间流动的农民工一直被排除在工会之外。直到2001年,我国新修订的《工会法》出台,才第一次把进城打工的农民界定为“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流动工人”,在法律上肯定了农民工拥有参加工会组织的权利。现在东南沿海很多地方都有农民工工会的实践,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和各基层工会也都积极吸收农民工加入。但是农民工加入工会的入会率还是比较低的,另外就是很多工会组织的性质更像是一个慈善机构,不是代表农民工群体参与劳资谈判,为农民工争取更多的权利或更优厚的福利,而是在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向资方索赔。这样工会的作用大大消减,不能够从根本上改善农民工的工作环境,提高农民工的工资待遇。所以,我认为应该建立以农民工为主体、让农民工自身有话语权和管理权的能够代表农民工在工作场所以及整个社会中利益的工会组织。

三、如何组建农民工工会

(1)法律要求:建立农民工工会首先要符合法律规范,这就要在建立农民工工会时报告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并且农民工工会也一定要隶属于我国的工会体系,受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的领导。

(2)组织策略:要组建农民工工会,首先要获得农民工的支持,让他们了解农民工工会建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他们自身的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工作待遇,而不是为了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和监控;由于农民工群体知识文化素养普遍偏低,仅仅依靠农民工自发的组织、建设和运作工会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在农民工工会的筹建过程中,就要积极寻求上级工会以及当地政府的帮助和支持.(3)管理方式:农民工工会应该通过选举来选出那些比较有权威和正义感的人来代表自己的利益,工会的选举必须民主公开尽力向直选发展,农民工工会的运作形式应该是自下而上的,让农民工亲自参与工会的管理和运作,这样大家才能相信工会。

(4)经费来源:在西方国家,为了防止资方通过财务帮助的方式控制工会,法律一般对企业资助工会持否定态度,一般禁止公会接受资方的援助。但是考虑到我国的发展现状以及农民工收入普遍偏低的现实情况,所以我国工会法肯定了企业资助工会,并把企业为工会提供经费作为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所以农民工工会经费的来源一方面是农民工缴纳的少量会费,另一方面就是所在企业拨缴的经费,另外一个来源就是获得政府的帮助。

四、农民工工会的作用

现在有很多的工会组织名存实亡,工会成为企业内部的一个组织部门,并由组织高层进行工会人事任命,已经没有相对独立的组织和行动。大多只是在某些节日进行象征性的小福利发放及娱乐活动组织。而我们要组建的农民工工会要能真正代表农民工利益,发挥工会在改善农民工工作条件和工作报酬方面的作用。具体有以下几点: 1.农民工工会最主要的作用就是代表农民工与资方进行谈判,农民工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努力改善农民工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报酬,迫使资方完善就业保障。

2.农民工工会要为会员提供一个健全的申诉渠道,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工会要能为会员提供保护,努力为会员讨回公道。全面、准确、及时地表达会员的意愿和要求,这是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前提和基本要求。

6.农民工毕业论文 篇六

制作团队:四川警察学院2010级行政管理三区队

关于农民工就业培训调查小组

调查问卷编号:201204130001 调查小组成员:林建鹏、尚华奎、周刚、王瑞 有效期至:2012年05月13日 访问时间:年月日

致被问卷人的话

您好!

我们是四川警察学院2010级行政管理专业本科学生,被任命为学校这次专业教学实践活动(关于农民工就业培训调查)调查员,来向您了解有关农民工就业培训的问题,我们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保守您的个人秘密,绝不单独使用您的个人资料,您的回答和建议对于我们研究如何改善农民工就业培训问题将有很大的帮助,非常感谢您的合作!

四川警察学院2010级行政管理三区队 关于农民工就业培训调查小组

2012年04月13号

一、填空题 1.您的性别____。

2.您出生于_____年____月。

3.您离开户口所在地在外打工时间为_____年,其中来本市工作_____年。

二、单选题

4.您的文化程度()。A.小学及以下B.初中C.高中 D.中专、技校、职高E.大专及以上 5.您取得的职业资格等级()。

A.初级工B.中级工C.高级工D.初级技师 E.中级技师F.高级技师G.没有技术等级 6.您现在的就业情况()。

A.待业B.兼职C.全职

D.既全职又兼职 7.您是怎么样找到目前这份工作()。

A.劳动力市场 B.亲朋好友介绍 C.报纸广播电视 D.企业的招聘广告E.通过老乡从家乡介绍过来 F.其他

8.您是否知道农民工就业培训这事情()。

A.知道B.不知道(如选此答案,请直接翻到问卷底部)9.您在外出工作之前是否参加过就业培训()。A.是B.否(如选此答案,请直接回答第12题。)10.您外出时间之前,接受培训的时间为()。A.一周以内B.一周到一个月C.一个月到三个月 D.三个月到半年E.半年以上

11.您在外出之前,是以什么方式接受到技能培训()。A.村民自发组织经验学习B.村或乡镇政府组织培训 C.自己报名培训机构D.政府和企业联合组织培训 E.政府和培训机构联合组织培训 F.用人单位培训 G.自己购买资料自我培训

H.其他 12.您在城市里工作以后是否接受过培训()。A.是B.否(如选此答案,请直接回答第20题。)13.您在城市里接受培训的时间为()。

A.一周以内B.一周到一个月C.一个月到三个月 D.三个月到半年E.半年以上

14.你在城市里是以什么方式接受到培训()。A.村民自发组织经验学习

B.村或乡镇政府组织培训

C.自己报名培训机构

D.政府和企业联合组织培训 E.政府和培训机构联合组织培训

F.用人单位培训 G.自己购买资料自我培训

H.其他 15.您参加就业培训的动机是()。

A.凑热闹B.学技术自主创业

C.更好地找工作 D.为了发展自己

E.为了提高薪酬

F.其他

16.您参加就业培训时是否与培训机构相关或单位签订培训协议书()。A.是

B.否

17.您参加就业培训时是否有权益受过侵害()。A.是

B.否

18.您喜欢下列哪一种就业培训方式()。

A.村民自发组织经验学习

B.村或乡镇政府组织培训

C.自己报名培训机构

D.政府和企业联合组织培训 E.政府和培训机构联合组织培训

F.用人单位培训 G.自己购买资料自我培训

19.您觉得现在的农民工培训做的怎么样()。A.差劲B.一般C.良好D.很好

E.不作评价 20.您觉得农民工参加就业培训是否重要()。A.是B.否(如选此答案,请看问卷底部。)

三、多选题

21.您觉得农民工是否参加就业培训对与农民工找工作有哪些好处()。A.掌握了某项技术B.发展自己 C.更容易找工作 D.可以自主创业F.提高工资待遇

G.其他 22.您参加就业培训时受过权益侵害有下列哪些()。A.培训时间不够B.培训时没有像培训机构宣传那样培训 C.培训时权益受到侵害没地方维权

D.其他

四、简答题

23.您对当前农民工就业培训有何建议或意见(提示:可从政府、培训机构、用工单位、个人方面来说明)?

7.农民工毕业论文 篇七

一、对农民工贫困的界定

不同的指标对贫困的定义不同, 现在测量贫困的大部分指标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的, 如菜篮子法等。对贫困的定义也基本只包括这一方面。但实际上, 对农民工而言, 他们的经济状况并不一定很差, 但人们仍然把他们看作弱势群体, 实际上他们仍然是贫困的人群。这说明, 贫困并不仅仅是经济资源上的缺乏, 还包括其他方面。结合相关专家、学者的研究, 笔者对农民工的贫困这样界定:农民工贫困是指农民工个人、家庭和群体缺乏物质和能力资源以及因为受到社会歧视和排斥而缺少争取资源的途径而导致的一种缺乏状态和缺乏过程。[1,4]

二、农民工贫困的表现

如果以收入水平作为衡量是否贫困的指标, 农民工并不是贫困群体, 因为他们的工资水平无论是与农村其他劳动力相比还是与城市的享受低保的人群的工资收入相比, 都要高出很多, 但实际上, 农民工的生活水平没有比这些群体好, 这是因为农民工的贫困更突出的表现在别的方面。[2]

根据上文对农民工贫困的界定, 通过访谈和调查, 笔者发现, 农民工在以下几个方面处于贫困状态或陷入贫困中。

1.工资“收而不入”, 大量农民工不能及时拿到工资, 即使最后拿到也不是足额发放, 拖欠和克扣工资现象普遍存在。在调查中, 几乎所有的农民工都没有及时领取到工资。在访谈中, 问到他们的工资时, 基本都是每个月只发200-300块钱的生活费, 而且是从工资里面扣除的, 大部分的工资都是至少半年才发一次。就像下面两位农民工说的一样:

“最大的困难, 跟着一个老板, 做到年底钱没拿到手, 是最难的。我找到一个公司, 他以前给那个公司做过活儿, 人过年走了, 江西人, 我们一直等到他过第二个年, 找到这个公司才找到他, 我等到腊月二十四才找到他本人, 后来把这个钱要到了, 两年才要到这个钱。”

2.能力贫困。在访谈和调查中发现, 农民工因为自身能力的原因使得就业机会大大减少, 只能靠出卖廉价劳动力获得一些脏累差的工作。他们从事的一般是建筑业、纺织业、餐饮业等劳动时间长, 劳动强度大且安全系数比较低的行业。这些工作岗位的待遇水平一般不高, 但风险高, 一旦出现意外极易陷入贫困。在问及他们有没有转到其他行业的期望时, 他们很无奈的回答即使有那种想法, 也因为能力的缺乏而无能为力。就像这位农民工ZHJ (陈) 说:

“ (找其他行业的工作) 是有点问题 (困难) , 多识点字可以找到好一点的。现在字识的不多, 初中现在没用, 书读了一点点, 现在有什么用呀。”

3.社会福利贫困。现在社会福利的水平在提高, 覆盖面在扩大, 但农民工的福利水平却因为其身份的特殊而处在了福利的中空地带。在农村, 现在有农村合作医疗, 在城市有最低社会保障制度等福利制度, 但农民工却是户口在农村, 工作在城市的特殊人群, 因为户口的限制, 没有城市低保的资格;虽然可以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但由于地理原因, 几乎没法享受这种福利。所以, 他们的生活没有任何保障, 被社会保障制度排斥在外, 他们一旦发生变故, 就陷入贫困之中。在访谈和调查中发现, 最基本的四大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他们的大部分情况是没有参加, 甚至没有听说过。

4.话语权贫困。本来就是弱势群体的农民工, 极易受到其他群体的不平等待遇, 但在受到不平等待遇后却难有寻求帮助解决的途径, 这使得他们很难摆脱困境。在调查和访谈中, 当问及农民工在遇到困难时是否会求助社会及有关部门, 他们都表示了不满, 他们坦言, 开始的时候也寻求过一些社会帮助, 但基本都没有效果, 所以, 现在他们倾向于用一种他们自己的方式为自己争取权利, 而其中有些方式是很危险的, 对社会和农民工本身都不好。

从以上可以看出, 农民工的贫困更多的是一种权利上、保障上、能力上的贫困, 他们是农村中比较活跃的一群, 可以说是底层精英, 但他们却没有很好的机会和途径向社会上层流动。他们的贫困较少有自身的原因, 更多的是一种制度上的排斥, 社会应当采取措施为这些底层精英提供更多的机会。

三、农民工贫困的原因

正如上文所说, 农民工的贫困更多的是一种制度上的排斥, 通过对农民工的访谈和结合当今一些对农民工的政策, 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导致了他们的贫困。

(一) 就业机会的排斥。

中国城市的农民工在寻找就业机会的过程中被就业制度排斥了。他们没有被纳入正规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 他们在城市身份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使他们无法在城市正式的就业体系中找到工作, 只能在次级劳动力市场中寻找那些不受任何保护的边缘职业和底层职业。

1.缺少正规的就业信息。

严格的户籍制度将农民紧紧束缚于农村, 对城市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并不了解, 仅有的信息, 比如外面有没有工作机会, 工资收入有多少等等, 只是通过在外打工的同乡的只言片语中了解到的。对于农民工而言, 他们缺乏就业信息, 无法在城市正式的就业体系中找到工作, 只能在次级劳动力市场中寻找类似于建筑工人等危险性高、不被社会重视的职业。此外, 近年来农民工在面对与城市越来越多的下岗、失业工人的竞争时, 进一步排斥和剥夺就业机会的现象, 有些受访者曾误解政府又要将他们排挤出城市。

2.就业培训和服务体系不完善。

目前市场上的就业培训费用过高, 成为农村青年就业的一道门槛。以技工教育为主的职业培训发展滞后, 政府对就业培训的投入不足, 对民间培训指导不力, 培训费用高、时间短, 导致有些培训流于形式, 对青年实际技能的提高没有帮助。

3.基本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

绝大部分用人单位看到农民工对自身基本权益的不了解, 没有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一旦发生劳动纠纷, 农民工没有办法得到劳动就业部门的保护。目前农民工在处理劳动纠纷和工资拖欠问题时大多采用私了的方式, 拖欠的工资如果数额较少也不去追究了。另外, 农民工也受到来自用工单位在工资待遇、职业福利等方面不平等的待遇。

(二) 福利制度的排斥。

这使得他们一旦遇到风险即陷入贫困。本项调查的研究资料显示, 只有个别工人享有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 而且是个人出于对自身的保障自行缴费的。城市农民工社会福利的缺失说明社会福利制度对他们的排斥。

1.社会福利制度设计中存在的问题限制农民工投保。

现行的缴费制度中个人与用工单位都要交费, 这对于工作流动性强、工作不稳定的农民工来说是很难做到的, 用人单位也考虑到自身的经济效益成本和工人的流动性不愿交费。目前社会保险的缴费率高也使一部分农民工望尘莫及。由于家庭的经济负担沉重, 农民工群体不愿意将钱投入社会保险费用, 只是希望他们能够拿到工资改善一下家庭的生活环境, 解决子女上学, 亲属疾病等问题。各地社会保障体制不一, 制度设计上存在地域上的差距, 农民工在不同城市打工受到的社会排斥的程度有所差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至今, 各地形成的社会保障体制有很大的差异, 农民工在一地工作时有相关福利保障, 而到另一地就失去了这些保障。

2.政府对社会保险的宣传力度不足, 很多农民工对社会保险并不了解。

实证资料显示, 大多数农民工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知之甚少, 他们不了解这些保险的内容, 交费方式和比例, 以及各项社会保险对个人和家庭的保护作用。

(三) 社会关系的薄弱导致农民工缺乏足够的社会支持。

农民工的社会关系大多来源于共同出来打工的老乡, 而这一社会支持网络本身就是由弱势群体构成的, 很难获得大的帮助。而在农村的社会关系不仅不能帮助他们, 而且经济上还依靠农民工的支持, 大部分农民工外出打工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 改善农村家庭的经济状况。这样一种拉力和推力使得农民工几乎没有可以帮助他们摆脱贫困的支持力量。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 在农民工贫困的原因上, 主要是他们在就业、福利及社会关系上都受到了排斥。[3]

四、结语

农民工的贫困问题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现象。本文首先明确了农民工贫困的定义, 在此基础上调查了农民工在工资、能力、社会福利、话语权等方面的贫困现象, 并分析了造成此类现象的原因。农民工的贫困有其自身能力的原因, 也有所处环境的因素。社会应当从各个方面进行帮助、协调, 逐步增强他们自我发展的能力, 摆脱贫困。

摘要:目前, 农民工仍是不容忽视的弱势群体, 此群体的贫困问题是制约其发展的关键因素, 所以对此群体的贫困问题的研究不容忽视。农民工的贫困与其他群体的贫困不尽相同, 有能力的原因也有制度排斥的因素。现在农民工的贫困问题表现在各个方面, 主要是能力的缺乏和获取资源话语权的缺失。所以应从社会政策和农民工自身努力两方面使农民工摆脱贫困。

关键词:农民工,贫困,社会排斥

参考文献

[1]王思斌.社会学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263-270.

[2]张玉.武汉市社区农民工生存状况调查.学习与实践, 2006, (3) :110-115.

[3]韩树梅.对“农民工”现象的理论分析与对策思考.兰州学刊, 2005, (4) :36-38.

8.农民工毕业论文 篇八

关键词:建筑行业;包工头;农民工;施工单位;劳动关系;维权

1.问题的提出

在建筑行业中存在着一种典型的现象,进城的农民工在工地打工,很少由施工单位直接招工,大部分是跟着“包工头”,与包工头达成口头协议,在包工头的管理下施工,不与施工单位直接联系。而“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建筑工程合同,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禁止承包人将其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但是,我国目前建筑行业市场极不规范,很多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自然人,即包工头,而这些包工头本身并没有任何的资金,自身也是靠劳动换取报酬的劳动者,大多都是带领乡亲出来打工的人。

在现行的这种工程承包的模式中,施工单位认为自己只是与包工头之间存在工程承包关系。而与包工头招用的农民工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不会同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认其与农民工存在劳动关系;而很多农民工也只知道自己给哪个包工头干活。并不知道也不关心分包的施工单位是谁,当其工资被拖欠、发生工伤事故后,他们只紧紧盯着包工头,而不是分包的施工单位,然而包工头自身本来就没有多少资金,当发生上述问题时,吃亏的还是农民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关系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2.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能否确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A.司法实践及理论研究中存在的学说

a.主张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主张这种观点的理由是:一是包工头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与施工单位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此时包工头所雇佣人员与施工单位并不能建立相应的法律关系,施工人员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联系也因包工头与施工单位的劳务合同关系而被切断;二是由于建筑行业劳动者的流动性大,许多农民工可能同时在多个不同施工单位的施工工地干活,如果认定此种情况存在劳动关系的话,对发生工伤事故地的施工单位有些不公平,例如某甲在A工地工作一个月因工作需要被包工头调到B工地,A、B工地分属于不同的施工单位,在刚到B工地工作不久不慎发生工伤事故,如果认定甲与B工地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这显然对B工地所属的施工单位不公平。况且这样认定不便于实际操作;三是有律师认为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能够确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b.主张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支持这种观点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据此规定可以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建筑行业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属于违法行为,而农民工实为施工单位利益而劳动,施工单位是实际利益的受益者,根据公平原则和尊重劳动力的原则出发,应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三是包工头并不是劳动法学中的概念,包工头利用自有的技术技能为施工单位提供劳务并获得报酬,而包工头在工程承包与施工中仅仅是替施工单位招募工人而已,此时的劳务费更多意义是属于受施工单位的委托而雇工并加以管理的报酬,而非工程施工行为的对价。包工头的存在并不影响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劳动关系的存在。

c.主张能否认定不能一刀切,要进行个案分析

主张这种观点的理由有:一是在此种情况下,由于建筑行业用工的不规范,建筑行业用工的特殊性,对于界定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不好判断,为了规范建筑行业的合法用工,保护農民工的合法权益,在案件的实际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循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原则下,进而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有的案件中,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且包工头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农民工与包工头存在劳动关系较为妥当。

B.笔者的态度

单纯确定施工单位、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不应该完全肯定,因为至少还不完全具备我们劳动法概念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或形式要件及基本特征。劳动法律制度是为了规范企业合法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实行倾斜保护主义,即从倾斜保护劳动者得合法利益的最大化来设计,因此在实务中,发生劳动纠纷时,也应实行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在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是否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该以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原则,以认定农民工与包工头存在雇佣关系为补充。 a.以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原则的理由

法律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据此规定可以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从鼓励建筑行业合法用工的角度而言,应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便会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众多的施工单位以此形式来获取员工的劳动而无需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待遇,如不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不仅用工成本下降,而且风险责任也会转嫁到包工头身上,风险责任大大降低,不利于促进用工单位的合法合理用工。

从用人单位分担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也应当得出上述结论。

劳动关系相比于雇佣关系,更有利于农民工与施工单位之间关系的稳定,也有利于农民工工作的稳定,对于整个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也是必要的。因此,“应当倾向于以劳动关系来认定双方的关系,强化施工单位的社会责任,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工作安全和就业安全。”

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也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为原则。

目前现实实践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经济实力较弱,风险责任的承担能力较差,而且流动性较大,如果一旦发生工伤是事故或者群体欠薪时,非法承包者可能溜之大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如果不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有可能造成群体性的讨薪事件,会危害到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利于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因此,只有加大对非法发包行为的惩处力度,加重非法发包企业的法律责任,让非法发包者承担用工主体的责任,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社会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b.以认定农民工与包工头存在雇佣关系为补充的理由

从实际情形来看,农民工直接受雇于包工头,受包工头直接管理,其工作内容好工作进度有包工头直接支配,他们的工资和劳动保护不是由施工单位提供,而是一般也由包工头负责,而包工头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工程承揽合同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如果农民工以其与包工头存在雇佣关系为由起诉,请求包工头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而不应以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其起诉,告之应主张工伤待遇。“况且如若我们简单地将其确定为劳动关系,全部纳入劳动仲裁的调整范围,面对这样一个庞杂的建筑行业及交织的法律关系,绝非劳动仲裁独家所能独家解决,其后果必然形成“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态势,同时现有的劳动仲裁的办案水平及人员素质也难以承担。”

3.建筑行业农民工维权的现状及思考

笔者认为研究农民工、包工头与施工单位的法律关系,我们不应局限于仅仅厘清其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层面,而我们应该从厘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出发,进一步思考农民工生存现状,进而思考农民工的维权之路,保障农民工的权益,进而希望为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有所助益。

A.建筑行业农民工维权的现状和困境

a.农民工工伤维权的现状和困境

农民工要请求工伤赔偿,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之前必须进行工伤认定。

农民工要申请工伤认定,不仅程序冗长难以承受,对于建筑行业民工来说,首要的棘手问题便是劳动关系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据此,农民工必须首先向工伤认定部门提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就要提交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但对于建筑行业的农民工来说,本身与包工头、施工单位的法律关系模糊,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不要说劳动合同,就是工资表、工作证、登记表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也是非常难以找到的。尤其在发生纠纷后,用人单位不愿配合,常常就只能取得工友的证言。这些规定对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认定是一个很多冲击和困境。

建筑行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私了较为普遍。

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能够完全走完全部赔偿程序的并不多,更多的是私了了事。工伤私了,农民工难以获得应得的工伤赔偿。私了的赔偿是一次性的,难以保障受伤农民工日后的康复和生活以及工作,私了后受伤农民工病情加重的,施工单位都不会在负责,而此时想撤销私了协议重新认定工伤,往往会应因为已经过了一年的时效或者协议已经执行等原因而得不到劳动部门的支持。这种工伤私了“从安全生产而言,工伤私了会隐瞒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使得用人单位逃避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这种“暗箱操作”的私了,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也不利于该施工单位改善生产环境,安全生产隐患仍然存在,最终受伤害的还是农民工群体。”

非法“维权”时常出现。

在司法实践中,建筑行业的农民工辛辛苦苦地位施工单位或包工头干活,当发生工伤事故后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时,不少农民工会选择更为激进的方法。一般在现实中流行几种法外形式:一种是以自残自虐自杀的方式进行“维权”;一种以暴力方式(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甚至杀害其负责人或工作人员)进行“维权”;一种以闹访(非法上访、单独或聚众闹事)进行“维权”。无论是用这些方式维权还是忍气吞声放弃权利,对社会和谐、稳定不利,对法律尊严危害甚大。

b.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现象仍然严重,农民工维权讨薪之路艰辛

近年来,关于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因国家极为重视,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在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现象依然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建筑行业市场上包工头,没有资质的公司借用有资质的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而一些包工头随意用工,管理混乱,违法转嫁经营风险,没有相应的能力支付农民工的工资,造成了经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建筑行业市场上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或者包工头,有施工单位付给劳务单位或包工头劳务费,再由劳务分包单位或包工头发给农民工工资。建筑行业的承包方式和结算方式是环环相扣的,如果前一个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不能按时给付工程款,那么就会造成以下环节也不能按时付款,最终导致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致使农民工辛辛苦苦挣得血汗钱难拿到手,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c.农民工的维权力量薄弱,缺乏相应的组织或机构支持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第五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在建筑行业,进城的农民工没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组织或代表,没有在该领域在相应的地区建立工会,这样以单个农民工来进行维权,显然力量不如用人单位。

B.对建筑行业农民工维权现状的思考和建议

“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是企业得以发展、社会能够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障。”而建筑行业的用工极不规范,引发的社会问题还很多,如果处理不好建筑行业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a.改革工伤认定程序,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法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赔偿等纠纷,必须得在仲裁之前进行工伤认定。然而建筑行业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之前是否必须有独立的工伤认定程序?这是一个值得大家思考的问题。由于建筑行业用工的复杂,因而建筑行业农民工在工伤认定中面临种种困境,农民工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经常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主张工伤认定的相关证据,致使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笔者赞成“工伤认定根本不必强制作为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完全可以合并到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解决。”况且这种做法在劳动部《关于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进行工伤认定有关问题复函》(劳动部社函[1999]113号文件)中已有体现,在文件中提出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前受理工伤劳动争议,并委托进行工伤认定的思路。

b.采取措施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

由于建筑行业用工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劳动者流动性强,用工的不规范,致使在该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较少。其实早在2006年12月5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做好建筑行业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建筑行業是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并且《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对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积极探索适合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完善现有的工伤参保程序。加强管理,严防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对容易流失基金的漏洞要及时堵塞。

加强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和宣传。要尽快建立参保农民工数据库,以防企业瞒报,少报,冒领现象的发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施工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监督,加强参加工伤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工参保的意识,增强农民工对施工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监督,提高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率。

探索建立工伤预防机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工伤预防工作,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率机制,促进建筑行业施工企业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工伤保险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机制,切实保障建筑行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c.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已持续多年,遍及全国,欠薪数额巨大,欠薪环节复杂,拖欠时间长,而且造成了相当一部分农民工集体被欠薪,涉及人数众多,造成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秩序,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尤为重要。

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行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

2004年9月6日颁布施行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同时第九条也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我们不仅仅要规范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方式问题,还应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员和单位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值得关注的是,北京市2004年1月出台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指出:“拖欠工资的企业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外,还须支付所欠工资的25%的补偿金,情节严重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及补偿金总和的两倍以内的补偿金。”如果“恶意欠薪”,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就规定了“逃避欠薪罪”。

规范建筑市场,严格规范分包制度,清除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隐患。

2001年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设置了建筑行业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以及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层次,提出了劳务分包企业的概念。目前在实践中出现问题最多的是劳务分包制度,而包工头这一主体的发展,致使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更加严重。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因此,笔者认为,依法取缔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推行由各省市本地建筑施工企业直接招用农民工,使其成为这些企业的员工。“严格规范分包制度对于已经进行专业分包的,禁止其在分包,如果发生再分包的情况,应由原有的专业分包单位与再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规定有利于清除产生欠薪的隐患,合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建立健全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法律救济体系。

增强农民工合法维权的意识,加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建筑行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以及法院诉讼结合起来,为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权开辟绿色通道,加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的宣传,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d.成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会”,为维护建筑行业农民工权益提供组织基础

建筑行业农民工缺乏自己的工会组织,是其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社会和谐已成为中国社会发展主调的新时期,建立和完善能够真正代表农民工意志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新型工会组织,显得尤为重要。在各地总工会和建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协助和支持下,各省市成立“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会”,这个工会的职能主要是代表农民工与施工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参与劳动争议时调解与仲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等。认真发挥工会的维权职能,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工会自身建设,不断提升工会的社会地位,提高劳资谈判的能力和技巧,转变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培养其集体维权的能力,吸引农民工的精英加入工会,扩大群众基础。

4.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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