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精选12篇)
1.广州地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 篇一
北京地区《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更新日期:2008-9-17鉴定人执业资质以颁证日期为准)
监督电话:010-58575818
关于暂缓对“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公告的通知
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许可证号:1011006)由于机构内部调整,现停止对外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服务,现予以暂缓公告。
北京市司法局
司法鉴定管理处
2007年10月25日
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
机构名称: 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 许可证号: 110006003 法定代表人: 马辛 机构负责人: 汪平
机构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安康胡同5号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82085365 业务范围: 法医精神病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田祖恩
于庆波
陈建生
罗小年
汪平
陈 斌
毛佩贤
张 琳
机构名称:北京朝阳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110007005 法定代表人:高居忠
机构负责人:刘敬忠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8号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85231375、85231614、85231624 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刘敬忠
肖白 吕月平雷箴
贾兴元
闫梅
梁燕
谭淑珍
周艳 丁洁 陈星
机构名称: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6006 法定代表人:于欣
机构负责人:唐宏宇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1号 邮政编码:100083 电话:82801950、62026310 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孙玉国 方明昭 范肖冬 唐宏宇 周沫 余永军 王向群 甘一方
机构名称: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6002 法定代表人:何颂跃 机构负责人:何颂跃
机构住所:北京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法院西院 邮政编码:100745
电话:65268323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何颂跃 陈晓光
林忠
贾大光
卿斯汉
冯登国
钱桂琼 张喜平杨泽明
罗洪卫
刘贤明
张 路
张 猛
王 珂
吕蕴嵘
王晓良
孔令杰 张傑 刘品 刘燕 杜春鹏
机构名称: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011013 法定代表人:杨焕明 机构负责人:邓亚军
机构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裕华路28号 邮政编码:101300
电话:80481722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吴东颖 田薇 邓亚军 胡松年 张峰 杨焕明 贾贞
王岩
机构名称: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004 法定代表人:张桂清 机构负责人:杨春松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小南庄20号B座 邮政编码:100089
电话:89830460 89830462 89866250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物证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杨春松 许溥博 金怡珠 王智慧 涂光忠 沈亚中 崔志刚 詹楚材 李纬东 翟建安 杨东明 庄洪胜 杨文涛 郑应华 崔子仑 段宏 张桂清 高澜 李春明 吕强 许莉 肖宏展 李旭 刘红伟
胡志强 陈致 李桂莲 曹卫兵 蔡兵
周琳娜 邢仁昌
机构名称: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 许可证号:110006004 法定代表人:曹连元 机构负责人:徐红平
机构住所: 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 邮政编码:100096
电话:62716904
业务范围: 法医精神病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吉中孚
徐红平
白京生
刘双臣
赵克新
宋建成 杨甫德
刘丹 崔勇 郝学儒
机构名称: 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 1100083 法定代表人: 王三义 机构负责人: 王三义
机构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5号11栋102室 邮政编码:100038
电话: 63269990 业务范围: 文书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汪聪慧 崔效义 李福奎 王三义 包雄初 李伯琴 李毅华 王力军 夏锦尧
机构名称:北京民生物证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110007009 法定代表人:张志清 机构负责人:董书云
机构住所:北京市宣武区半步桥街13号甲鑫城大厦219室 邮政编码:100054
电话:63578368、63518160 业务范围:文书鉴定、痕迹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金光正 姚维坚 董书云 樊建文 张元元 张志清 牛承军
肖承海
陈碧 王建强 陈大光 郭金霞 张鹏莉 王杏捷
机构名称: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002 法定代表人:霍家润 机构负责人:蒯应松
机构住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4号钢铁设计研究总院后配2号楼 邮政编码:1000
53电话:83587718、83587717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蒯应松 李斌 申明识 徐伯洪 纪小龙 闫慧芳 张云林 许建宁 霍家润 范顺义
张中石 牛同僚 赵道平张继宗 白培元 王伟国 崔家贵 梁昱
机构名称:北京亲缘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1100087
法定代表人:王维国
机构负责人:马旭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路12号
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62179076 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马旭 刘庆 王毅 王琳 陈先丽 程捷
机构名称: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110007007 法定代表人:张舸 机构负责人:张舸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东街4号 邮政编码:100039
电话:68236290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杨玉璞
郭红斌 何新爱
李福军
邱石山
机构名称:北京市顺义法医院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110008003 法定代表人:刘玲
机构负责人:王福江
机构住所:北京市顺义区法医街3号 邮政编码:101300
电话:69422824、69424998-8039、69441498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李建民 王福江 林淑娟 降丽娟 史庆荣 张君
机构名称: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006 法定代表人:李立兵 机构负责人:霍明立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德外清河南镇 邮政编码:100085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电话:82891875 执业司法鉴定人: 马大程 邢艳玲 孙祥 霍明立 李松岩 张连春 陈克福 张保坤 贡保海 王明超 刘存义 杜新增
机构名称: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8006 法定代表人:金姬善 机构负责人:金姬善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1号楼东区1201室
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85868060
传真:85868061
E-mail: jinjishan6611@hotmail.com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文书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金姬善 李华 崔允铉 张勇 韩成权 张爱华 金基田 张柏林
机构名称: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110008007 法定代表人:杜建良 机构负责人:杨顺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永泰中路23号写字楼一层 邮政编码:100085
电话:62907011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鉴定、痕迹鉴定、声像资料
执业司法鉴定人:
王兮 王鸿勋 邢丽萍 任嘉诚 陈占合 徐明华 张淑芳 从者唐 刘晓维 王满仓 宋朝锦 贾淑琴 吕宝华 黄长植 王燕 苏同庆 徐华 刘雅诚
机构名称: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室内环境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82 法定代表人:张斌 机构负责人:张斌
机构住所: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路55号 邮政编码:100054
电话:63524189 业务范围:微量物证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王栋
赵寿堂
胡玢
靳江红
李孝宽
夏敏
李孝平
郝利君
汪彤
机构名称: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102 法定代表人:曹玮 机构负责人:宋伟航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1号 邮政编码:100044
电话:88550799 业务范围:声像资料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王斌君 冯朝辉 冀乃杰 张洵 马建军 严明 余彦峰 郭志博 赵利 樊阳初
机构名称: 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110008002 法定代表人:李玉玺 机构负责人:李玉玺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1508室 邮政编码:100083
电话:82884890 业务范围:声像资料 执业司法鉴定人:
贾石林 高显嵩 曾超 杨晖
机构名称: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110007008 法定代表人:杜雁 机构负责人:杜雁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温泉路118号 邮政编码:100095
电话:62484019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孙启良 陈殿明 杜雁 井爱平常玲 刘茅茅 刘宝东 刘运湖
郭秀改 崔玉涛
机构名称: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许可证号:110006001 法定代表人:常林
机构负责人:常林
机构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116号 邮政编码:100040
电话:68642570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微量物证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刘革新
张小宁
杨绿君
洪坚
刘鑫
常林
张海东
鲁涤
张凤芹
马长锁
邢学毅
袁丽
狄胜利
刘建伟
王旭
郭兆明 张雷
鲁光泉
袁泉
李一兵 杨立东 王立琴
李 冰
常彩琴
胡秀凤
沈政 卢德宏
刘小雨 刘 良 石美森
百茹峰 杨克文 翁诗甫
机构名称: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6005 法定代表人:王长胜
机构负责人:吴亚非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8号 邮政编码:100045
电话:68557319 业务范围:声像资料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王笑强 蔡平张翔 任金强 王勇 罗海宁 李鑫 叶红
机构名称: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001 法定代表人:戴东昌
机构负责人:何 勇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62356572、82026512、62356515(fax)
业务范围: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知识产
权司法鉴定(限道路交通类)
执业司法鉴定人:
吴京梅 侯德藻 张智勇 陆宇红 奚必仁 王 玮 高建刚 高海龙 何 勇 郭东华 刘玉新 张劲泉 杜玲玲 刘恒权 包左军 韩文元 张高强 安玉宏 李博 唐琤琤 宿建 呼六福 何玉珊 任红伟 李万恒 牛开民 和松 孟书涛 张巍汉 苏文英 朱传征 傅以诺 赵荣福
机构名称: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01105017 法定代表人:翟恒利 机构负责人:翟恒利
机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南门仓5号 邮政编码:1100038
电话:64049330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文书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庄明洁
余伯健
王克峰 任洪福 李玉奇 路健 鲍丽玲 郭传太 纪桂兰 郭克弘
王越英
王 伶
梅桂森
王晓慧 何玺玉
祝 扬
马明生
龙青春 袁尚贤 李树龙
张惠臣
胡春华 娄凤鸣 朱文元
姚良骏
罗万象
施永康 王春枝 王艳
机构名称: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01105018 法定代表人:盛小列 机构负责人:盛小列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86号 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62184929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王忠诚 王虹峥 唐伟松 李舜伟 程东源 于生元 马承宣 张保宁 刘桐林 刘宗惠
王佩燕 罗爱伦 左明章 纪宝华 王象昌 刘玉洁 林景荣 吴连方 贾乃光 沈向东 樊朝美 李树人 张懋植 刘维靖 赵守琴 柴枝楠 秦雨春 梅忠魁 李克华 王
军 徐庆中 邹万忠 何祖根 高东英 黄尚志 陈
东 李一石 李河民 聂惠民 周仲义 金维克 张
亮 毛小茂 杨
莉 卢世璧 顾倬云 翁霞云 张宏 李晔雄 范飞 邹丽萍 耿荣 王立文 虞人杰 王以朋 臧美孚 钟守先 郑宏 张洪 李高峰 韩文科 梁连春 杨志生 张伟 方俊林 叶启彬 姜毅 李比 凌锋 李莉 陆星华 乔群 文昭明 唐炘 宋维贤
机构名称: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011005 法定代表人:纪宝成 机构负责人:何家弘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10室 邮政编码:100872
电话:82509252 业务范围:文书鉴定、痕迹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刘晓丹 许明 周惠博 李学军 刘保萍 刘品新 毛自荐
机构名称:中国邮票博物馆邮票鉴定室 许可证号:1100097 法定代表人:蔡文波
机构负责人:朱熠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内贡院6号D座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65185517 业务范围:文书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朱熠 秦军 朱彤 关鹤舞 王晓旻 刘玉璞
机构名称:中天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003 法定代表人:谢和平机构负责人:谢和平
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嘉业大厦B座1302室 邮政编码:100079
电话:67671252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文书鉴定、法医物证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贾明春
苑志勇
周淑敏
谢和平
麻永昌
胡溱 李锦涛
闫晓宝
裴孝田
金晓平
苑素贞
郭树彬
李现敬
刘金明 李亚飞
电力类司法鉴定
许可证号:110007010 机构名称: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司法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希正 机构负责人:王志轩 业务范围:电力类司法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一号 邮编:100761 电话:63415328
执业司法鉴定人:
张天文 沈维春 潘荔 米建华 王志轩 吴玉鹏 李玉生 陈丽娟 左晓文 胡小正 刘永东 陈景山 范继祥 谢振华 汪毅 许松林 雷为民 杨湘江 焦春景 郭建欣 梅锦煜 徐德宝 付元初 许遐 陆家榆 崔江流 魏光耀 张勋奎 黄成刚 孙集伟 郭鹏武 贾立雄 杜红纲 孙玉才 陆宠惠 黄迺元 蔡崇积 黄幼茹 周昭茂 申宜顺 徐纪法 孙孝瑞 华兆渊 宋秀敏 杨富 沈龙大 崔翔 王丰 陈原 邓春 白亚民 蔡维 徐党国 马继先 沈丙申 王思彤宋雨虹 赵卫东 卢铁兵 张卫东 丁恒春 周江涛 邬雄 袁瑞铭 姜新建 谭志强 鲁宗相 苏竹荆 程日旺
知识产权类
许可证号:110008001 机构名称:信息产业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 法定代表人:邱善勤 机构负责人:杜娇 业务范围:知识产权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东路5号博望园西配楼10号 邮编:100038 电话:63951881-8106 执业司法鉴定人:
洪缨 杨延辉 李滨 陈晟 刘杉 杜广斌 王威信 陶建华 谢学军 李兆麟 王晖 邱善勤 陈燕 李东亚 周海燕 王建平
龚凯 陈伟 丁尉 张艳
许可证号:1100112 机构名称: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玉海 机构负责人:杨林村 业务范围: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1406室 邮编:100045 电话:88078418/28/38/58/68/78/88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杨林村 赵江琳 吴萍 邓益志 刘文鹏 黄永红 杨擎 肖胜华 王文杰 洑春干 程池 孙立清 陈焕倬 苏国萃 马国远 林玉华 赵树基 谢水生 刘福中 俞圣梅 陈学忠 薛俊英 吕扬 姜冰 沙耀武 张绍英 黄志明 樊尚春 邸鹏远 熊守美 张鹏 石照耀 卞正刚 徐鸿 郭景伦 张延华 刘翼光 陈丽华 夏宇正 单杰 刘银良 黄海洪 薛平孙广生 蒋维钧 罗承沐 张云龙 黄益庄 许润生 林兴盛 纪树达 陈上达 黄雪梅 周爱平张玉瑞 宋维域 张军营 王守才 武德珍 杜芳慈 任洁 马因明 袁其朋 陈晓春 姬光才 吕光庶 王斌 王家瑛 刘鸿猛 吴玉林 朱文天 郭奕崇 李润涛 赵元果 吴鸿维 许文才 张国良 解国珍 傅积赉 向维良 姚克俭 高波 尹江红 李红旗 刘宝祥 王家喜 吴健 叶佩青 姜志国 王兆翔 左亚洲 孙振铎 杨怀文 刘刚 朱美芳 王文静 杨甘生李兴虎
孔光临
郭书军 李金森
黄强 牟素勤 付胜 贾成厂 张丽叶 薛济来 田光宇 董颖
黄平
黄越 黄升民 刘德寰
许可证号:1100001
机构名称: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闻秀元
机构负责人:闻秀元
业务范围: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101号1号楼1008室
邮编:100044
电话:68025567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李其超
丁兆俊
李雒英
韩晓刚
张兆东
张卫华
王连发
狄洪发
张红莲
刘正
万锋利
廖元秋
罗文群
叶季青
易维学
石光鸿
王德桢
关兆辉
王宪模
袁炳泽
黄启行
马娅佳
邸万奎
程金山
江惠民
吴静波
王玮 刘小峰
闻秀元
杨庆方
王永安
蒋康铭
李迎春
黄薇
张乐中
陈霁
王燕秋
王金锁
王英
贾庆忠
林晓红
董慧芳
葛青
杨青
陈肖梅
林宇清
杨林森 夏凯
郭国清
顾缨
王安武
王东辉
陈红
柳春雷
王怡
龙淳
程伟
赵荣民
戈泊
徐宁
关畅
鲁兵
宋焰琴
夏青
丁业平
王达佐
余朦
丁香兰
王维宁
高萍
王纪东
黄敏
陈健
辛哲生
孙爱
唐伟杰
王杰
康建峰
吴丽丽
王永刚
付建军
李德山
王景林
黄必清
邵伟
安翔
温英惠
崔晓光
李强
王一斌
黄健
穆魁良
党晓林
李辉
王明霞
马高平
王克照
王姝
朱丽岩
唐晓丽
郑立柱
母宗绪
姜建成吕晓章
陈荃芳
侯宁
王冉
邵亚丽
陶凤波
张平元
王景刚
李瑞海
徐金国
祁建国
梁挥
张涛
郭秀民
戴晓雷
于辉
王永建
蔡洪贵
刘炳胜
李树明 王佳英 江锡夏 曾禹村 徐遵义 李红团 张韬(女)邓东东 罗育安 杜嘉福 李成高
许可证号:1100003
机构名称:北京九州世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军
机构负责人:张瑾
业务范围: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18层18A13
邮编:100088
电话:82026211-14 执业司法鉴定人:
王宏伟
耿慕白
郑兴旺
胡若玲
曹爱民
刘太荣
王栋令 耿东梅
姜燕 张岱
闫承蛟
张彬
柳志勇
禄珊
江葳
姜华宣
廖立全
胡大军
李瑛
宋攀峰
宋云华 戎志敏
曾利萍
朱家法
宋乃明
耿小强
陈英
关健
张晓丹 张晓新
杨小蓉
吴磊
乔栩
徐志明
张金海
邸万杰
朱黎光
朱进桂
王友彭
张瑾
付刚
佟瑞平
何丹
罗亚川
申健
杜毅峰
郭志弘
陆容安
王大明
龚建华
余凤华
吴克忠
李庆珍
朱竞明
华平澜
张天德
陈曦
朱梅
赵军
李芳玲
梁朝玉
林建军
蔡文克
谢小勇
王霞
亓赢
李贵亮
张静轩 孙承鉴
胡交宇
李昊达
彭晓玲
南霆 张晓晨
张长兴
蔡海德 曹正平汪晓通 菅兴成 吴斌 何南至 屈维明 侯宇辉 褚洪璋 王枵天 钟醒夏 吴德明 威德钧 朱勤 朱玉俊 魏祥毓 陈缅仁 朱望规 周长松 董玉荣 苏瑞 罗作桢 王小北 唐文忠 刘东华 黄家琪 董玉江 孙民兴 王阿媛 宗耀堂
程祖海 王静 刘兰 高京林
房大文
王立君
茹履京 韩光瑶
潘浩源
韩权卫 王跃峰 白凤文 祁泓 王莲芝 高毅飞 张韬(男)耿东汉 刘先林 陈栋豪 邱乃英 张维钧 陈蓓莉 宋爱萍 周林 王丽水 高超 张楚 陈风 程殿军 王丽琴 孙国瑞 李燕翎 范晓燕 董淑琴 吕俊复 赵国胜 沈明忠 陈永忠 陈丹青 于洪礼 黄鸿康 赵关红 沈珍瑶 姚晓先 詹花茂 彭达岩 董英斌 崔刚 梁光明 肖田元 赵军
许可证号:1100007
机构名称: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春山
机构负责人:赵春山
业务范围: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邮编:100088
电话:58515888 58515168 执业司法鉴定人:
张锦锐 赵国虹
吴邦基
李勇
李悦
高凤鸣
何志原
邓亚琥
王悦伯
段纪伟
陈代远
刘桂荣
徐晓敏
龙传红
孙纪泉
马秀山
吴观乐
崔成民
李顺德
伍正滢 那英
庞炳良 张景烈
赵春山
秦开宗
曹津燕
杨哲 郑建晖
王昌荪
张遵逵
傅玉琴
李政
徐国文
吕俊清
瞿卫军
张军 孙璐
周梦仙
臧建明
刘芳
李继忠
蒲迈文
陈瑞丰 唐华明
章社杲 万学堂 王珍仙 沈仁干 石小梅 王延晖 胡一鸣 袁德 叶凡 秦力军 杜军 赵洪
许可证号:1100084
机构名称:北京智慧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祁胜刚
机构负责人:祁胜刚
业务范围: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西楼11层
邮编:100035
电话:66139027 执业司法鉴定人:
周自清 李嵘
董惠石
张雅军 张慧
李桂玲 李富华
刘萍 楼艮基
何俊玲 王永跃
霍京华
宋义兴
刘新宇
刁玉生 曹洪进
高云瑞
史桂芬
吴克成 李燕
张广育
刘月娥
庞铁
张涛 吴小灿
陈建民
倪骏
李敏
李静 朱丽华
杨学明 王俊民 佟晓辉
张洪国
徐祖哲
余刚 刘俊 胡福恒
赵郁军
程凤儒
孙晓敏
刘伍堂
韩剑武
王燕 李和平
许可证号:1100111
机构名称:华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段瑞春
机构负责人:段瑞春
业务范围: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机构住所:海淀区普慧南里13号310室
邮编:100036
电话:68286852 执业司法鉴定人:
王先逵 邓中亮 郑维智 张淑荣 徐云瑞 乔五之 陈大通 魏柏丛 张保栋 蔡吉飞 郑铮 顾泰昌 顾同曾 饶国瑛 戴建中 韦庆文 王继文 孙志涌 林潮 陆弋 钟强 樊卫民 何立波 陆锦华 韩宏 陈建全 黄剑锋 胡建新 刘兴鹏 吴亦华 郭小军 程泳 蒋旭荣 姜龄 王智慧 马海云 蔡胜有 郑修喆 曲瑞 何腾云 董莘 常大军 杨国旭 李强 陈远知 邹忭 邱小玲 唐恒
司法会计类
许可证号:1100009 北京正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玉顺
机构负责人:韩玉顺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607室
邮编: 100020
电话:65802092
65804135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杨海蓉 全义高 于涵 高欣 孔立凤 马龙
卫海平娄斌
许可证号:1100010
北京精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哲江
机构负责人:许哲江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路14号
邮编:102488
电话:69366421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李杰 孙建良 李斌生 于丽娟 甘勇 蒋凤珍 涂院祥 陈红艳 许哲江 李冬梅
许可证号:1100013
中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杰
机构负责人:李杰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818室
邮编:100037
电话:68096320/21/22/23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李泉
李杰
汪礼彬
许可证号:1100014
北京安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霞
机构负责人:李庶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42号中建二局大厦17层
邮编:100055
电话:63570187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杨美琴 曾红 槐兰英 赵芝兰 隗有忠 孙云华 王旭
唐荣洲
李庶
张泽生 张惠锋
南月香 丁宏 余绍英
许可证号:1100015
北京希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淑兰
机构负责人:王淑兰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宋庄路1号嘉业大厦A座801室
邮编:100079
电话:67640177 执业司法鉴定人:
徐永华 孙燕民
孙兰香 孙东杰 王雪峰
马文清
朱滨
梁振川
许可证号:1100016
北京中之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静霞
机构负责人:常静霞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319号广信嘉园C座9C室
邮编:100053
电话:83131102
83131728
执业司法鉴定人:
缪国兴 沙荫萍 郭名佩 马永香 王志贵 魏素艳 贺小花 常静霞
张学英 尚春红
许可证号:1100017
北京中育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秀珍
机构负责人:李秀珍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宣武区核桃园西街36号23幢北方长城光电大厦403c
邮编:100056
电话:63031195 63033585 执业司法鉴定人:
彭武兴
陈志先
李彩儒
陈晓枫
李秀珍
许可证号:1100019
奥迪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孝文
机构负责人:陈孝文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仟村商务大楼B座1006室
邮编: 100029
电话:64418059
64418073
执业司法鉴定人:
葛建南 宋文玲 刘锦洋 吴秀英 张敏琳 潭闰月 李华欣
鞠永生 邓江红 苏桂红
刘思芬 陈孝文 冯文胜
许可证号:1100020
中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宁春
机构负责人: 季悦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商务中心第三座12B03室
邮编:100045 电话:58565181/85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杨颖
苏义 刘永 毕克 朱晓光 杨宏 许宁春 邹信江 李铁庆 赵磊 季悦
叶夏声 李东霞
许可证号:1100021
中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朝松
机构负责人:马朝松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百胜村1号
邮编:100044
电话:68483287 68483288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李旭 李双凤 廖芙秀 徐洪波 樊鹏灵 马朝松 张萌 季爱芝 于磊 李艳西
许可证号:1100022
北京凌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则蓉
机构负责人:陈则蓉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南街1号419室
邮编:100037
电话:68993875 68311385
执业司法鉴定人:
王奎龙 王注仁 李桂梅 陈春玲 程颖 金孝杰 朱建新 章正福 李冬梅 杨慕贤
许可证号:1100023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江
机构负责人:吕江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关东店北街1号国安大厦13层
邮编:100020
电话:65950411 65950611 65950711 执业司法鉴定人:
康燕凌
刘丽 李友元 程燕 齐海霞
张艳红
王祎竹 孙彤 赵亦飞 顾婉平祝仕增 郭平
许可证号:1100024
天华中兴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夏执东
机构负责人:夏执东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14层
邮编: 100044
电话:68315858
执业司法鉴定人:(26人)
唐金超
刘海山
张福建
谢迎春
冯万奇
杨贵鹏 李存慧 赵翌 罗振邦 朱英毅
夏执东 刘立宇
刘春奎
杨家琳
牛晓鸣
彭玉平
李向阳
汤淑娟
杨红英
高承凤
谷恒忠
韩志馨
张文怡
杨益明
张立文
赵合宇
许可证号:1100025
北京安必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燕珍
机构负责人:朱燕珍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四号A2208号
邮编:100011
电话:68008793
执业司法鉴定人:
孟筠 宁兰华 朱燕珍 桑剑峰 范玉国 王成丽 梁芳
许可证号:1100026
北京中路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其林
机构负责人:戴其林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甲12号5层
邮编:100045
电话:51870917
执业司法鉴定人:
王新权 袁风雷 陆何 陈青华 金光 朱虎奇 李艳玲
刘向东 刘丽莉 梁耀军 刘鸿宾 孙伟明
关文欣
姚翠平迟兴志
张永胜 陈勇 戴其林
许可证号:1100028
北京中平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丛民
机构负责人:贾丛民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107号天海商务大厦A座5层
邮编:100007
电话:84013053
执业司法鉴定人:
贾丛民 李一经 杨浩 赵丽慈 韩宗娣 丛雪 姜国荣 陈秀英 房德玲 王少君 宋宗兰
刘肃 李荣霞 赵文韬 张鸣 王宏 姜玲 全玉红 王磊 王开芹
许可证号:1100029
天华正信(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续敏
机构负责人:薛雅萌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东楼B座908室
邮编:100007
电话:86666326 执业司法鉴定人:
王素平王民和 张续敏 张筱冰 江平
吴盛田 薛雅萌
许可证号:1100030
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锦辉
机构负责人:黄锦辉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一号楼东区2008
邮编:100025
电话:85866870
执业司法鉴定人:
黄锦辉 汪应华 温京辉 雷波涛 韩勇 黄程 门熹 姜永青 李耀堂 周华 张慧
许可证号:1100031
北京天鼎衡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周文京
机构负责人:周文京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3号楼103房间 邮编:100011
电话:58561856
执业司法鉴定人:
周文京 霍振彬 陈抗美 李丹 刘红 戴红 沈元 吴迪真 谢希田 胡家跃
许可证号:1100032
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娄宝忠
机构负责人:娄宝忠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尚都国际中心909室
邮编:100020
电话:58700566、58700739
执业司法鉴定人:
仲维霭 郭兰枝 王丹丹 娄宝忠 俞金林 张继红 宋杰 杨明
许可证号:1100033
北京昆仑华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法勤
机构负责人:郝法勤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九号望京大厦B座6124室
邮编:100102
电话:64728519
执业司法鉴定人:
文喜兰 周永新 贺拯 詹秀珍 杨芬芳 郝法勤 陈小萌
许可证号:1100034
长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宇永杰
机构负责人:宇永杰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车道沟甲8号
邮编:100089
电话: 68468472
执业司法鉴定人:
马俊同 宁青春 张金名 陈红 刘宝珍 杜福斌 方建敏 谢元生 王亚梅 李洪君 唐冰
张强 张友梅 宇永杰 邱琳
许可证号:1100036
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韶华
机构负责人:白韶华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35号
邮编:100037
电话:68335773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杨祥超 王永国 吴曙生 白韶华 孙锦华 窦爱芬 王晓艳 何险峰 吕桂鸿
许可证号:1100037
北京五联方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点
机构负责人:冉洪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9号新世界正仁大厦8层805-807单元
邮编:100062
电话:67091583
执业司法鉴定人:
严冰 张辛荻 刘淑文 冉洪 蒋彬 邓有芸 刘锡安 张玉玢 王欢庆 吴红 黄殿 杨秋霞
王东梅 张小红 商学才 凌强 杨瑞斌 翁美贞 王养勤 袁红 尹丽鸿
许可证号:1100039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克
机构负责人:张克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9层
邮编:100027
电话:65542288
执业司法鉴定人:
王琨 赵育新 李韫 王智刚 王重娟 李毅 宋振玲 刘丽 詹军 王善菊 侯颖 王冬梅
朱敏珍 吴军 廖志勇 胡运清 彭旭 汪洋 朱守诚 唐炫 李素平燕昀 成岚 武春梅 姚焕然
李少秦 芦玲
梁晓燕
树新 黄丽华 于新波 颜凡清 边雨辰 周波 张刚
李国
许可证号:1100042
北京京佳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啟
机构负责人:李文啟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门头沟新桥大街71号
邮编:102300
电话:69859257
执业司法鉴定人:
芦玉敏 李文啟
宗家骥
崔秀娥
李桂云
许可证号:1100044
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国启
机构负责人:高国启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路1号国门大厦B座3层308号
邮编:100028
电话:64609061/62/63 执业司法鉴定人:
高国启 邴朝霞 裴薇 石金珂 潘洪洁 丛为林 刘冰颜 齐非非 陈芬 孙锐
赵华
许可证号:1100045
中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春林
机构负责人:谷春林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汇时代大厦A座606室
邮编:100032
电话:58362045/46/47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杨成军 闫玉玲 赵文生 欧阳宏 谷春林
许可证号:1100046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贵彬
机构负责人: 杨力强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8层
邮编:100032
电话:88091188
执业司法鉴定人:
彭军 王炳刚 孙奇 寇荣宗 李经彩 闫万孝 赵莉 崔迎 赵连君 王海明 刘贵彬 吴玉光 翟映东 张天福 邵立新 姚屹峰 胡立刚 李东强 程文学 陈一微 潘帅 尹师州 张军民 刘景伟 黄宾 张力 刘国源 雷永鑫 张斌 陈俊 贾瑞东 吕艳冬 王红梅 郭俊英 李雪英 黄丽萍 刘力 邓峰巍 沈娟娟 袁刚山 张志农 庄文森 魏先锋 李岳军 闫丙旗 王丰 郑锦桥 刘雪松
江晓云
许可证号:1100049
中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元录
机构负责人:叶磊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2号航空大厦七层
邮编:100025
电话:65951896
65959888
65916730 执业司法鉴定人:
朱祥珍 张洪颖 高荣琪 段铁智
殷国瑛
焦凤荣 张荣芳 谢令昭 杜淑贤 王岩 李道存 张万岐 郝凤林 张润江 王瑞雪 叶磊
许可证号:1100050
北京中达耀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伯媛 机构负责人:马伯媛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商务中心706室
邮编:100045
电话:58565399 58565660 执业司法鉴定人:
张建文 肖大斌 华泓 孙凤玲 王敬东 张军 李文清 王心 易冬
戴琼 梁海东
许可证号:1100051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雍
机构负责人:田雍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E座四层
邮编:100044
电话:88354836
88356177
88354830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李琪 杨冬燕 荣健 田雍 周晓媛 张大环 毕庶丽 方玉柱 吴兴廷
许可证号:1100052
北京天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清
机构负责人:张俊清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8号A座503室
邮编:100081
电话:62171717
执业司法鉴定人:
张俊清 王大顺 杨凝 孙颖 王德瑞 李绍章 李晏婴 韩秋芳 高军 李艳臻 朱珈
许可证号:1100053
北京正衡东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都
机构负责人:王建都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枣营北里15号宾都苑502室
邮编:100026
电话:69294555 执业司法鉴定人:
徐小芳 王丽丽 刘锁群 丁新霞 陈尚志 贾玉珍 王建都 李茂德
许可证号:1100054
北京敬业瑞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颖
机构负责人:王宝来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里7号
邮编:100101
电话:84639412
执业司法鉴定人:
徐颖 许璐 王宝来 宋秉琛 陈红 梁明 李敏杰 林伟 严爱国
许可证号:1100055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全洲
机构负责人:王全洲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B座708室
邮编:100037
电话:68587588
执业司法鉴定人:
张凯军 刘荣环
胡毅
郑淑琴
陈荭 谭红旭 叶民 张磊 郑佩新 肖丽娟 李东 李祖斌 王立芳
岑静兰 牛龙江 刘玉芹 俞向东 房琼
曹俊
郝建玲
汪敏华 谢贵中 刘洪武
傅映红
朱宝祥
许可证号:1100056
北京京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布尔
机构负责人:潘布尔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七条11号
邮编:100035
电话:62252264 62252157 62235204 62223308
执业司法鉴定人:
潘布尔 于松筠 吕仲兰 郭宗茂 刘瑞钇 王英民 彭生
许可证号:1100057
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春
机构负责人:梁春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3层
邮编:100006
电话:65263615/22
执业司法鉴定人:
于全胜 弓新平庄小明 付丽君 晏皎 季丰 王蕾 张文荣 李旭冬 闫茹 邓岚 高嵘
张菁 张承军 张亚磊 马宁 张益奇
许可证号:1100058
北京中伦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爱平
机构负责人:李爱平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5号住总大厦11层1109室
邮编:100020
电话:65950297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李爱平王桂兰 董淑兰
于晓东
许可证号:1100060
北京高商万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
机构负责人:王建国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4号物华大厦A1904
邮编:100044
电话:68002326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李媛格
李云
张雪琴
王建国
周学工 李静雯 孟繁荣 邹晓东
许可证号:1100061
华利信(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
毅
机构负责人:张宏愿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西井路3号3号楼527室
邮编:100043
电话:52638775 执业司法鉴定人:
张宏愿
刘康坤
毕于兰 陈桂江 窦光璧 卢留义
岳莹
许德先
李玉成
许可证号:1100062
北京中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传炳
机构负责人:蔡传炳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东滨河路雍和园408室
邮编:100013
电话:51026062
51026063
51026065 执业司法鉴定人:
孙兴华 王颖 唐伟 王惠民 王梅 窦玉兰
李玉坤 徐国英
许可证号:1100063
北京中京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立君
机构负责人:黄立君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13号华杰大厦B座1307室
邮编:100036
电话:88119983 执业司法鉴定人:
王进 张立红 黄立君 殷淑娥 王洁净 段萍 胡宗玉
许可证号:1100064
北京中科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爱卿
机构负责人:郭涛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8号
邮编:100080
电话:62536723
执业司法鉴定人:
周明 于立文 华正洲 李春生 吴静玲 任艳萍 张立辉 于洪江 张勃 刘婷
许可证号:1100065
中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凤君
蔡爱卿 机构负责人:郭凤君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丙17号2513A
邮编:100031
电话:66036883 66036229 执业司法鉴定人:
胡静平于明 袁美荣 刘世欣 陆兵 冯爱伦 陈韦纾 于潜 骆小红 黎振聪 郭凤君
许可证号:1100066
北京中燕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永
机构负责人:王建永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丰体北路5号618室
邮编:100073
电话:63809576 执业司法鉴定人:
刘强 文全祥 袁宝光 赵书勤 李全亮 王建永 李焕闵 骆禄民 徐汉西
许可证号:1100068
北京方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光奇
机构负责人:许光奇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崇外大街5号新世界太华公寓A座701室
邮编:100062
电话:67080718
执业司法鉴定人:
尚文惠 杜季兰 孙晨 都惠艳 许汴玲 季安康 许光奇 王殿义 秦培元 解宾
许可证号:1100069
北京中润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召迪
机构负责人:魏召迪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崇文区珠市口东大街4号西侧6层
邮编:100062
电话:67075210
执业司法鉴定人:
于杨 姜巍
李虹
马进燕
彭丽华
徐淑珍
魏召迪 孙丽
郭秀琴
张芳 周军
王宇
郭志强
张奇鹏
许可证号:1100070
北京正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英
机构负责人:张英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牡丹园西里商业楼15号
邮编:100083
电话:82080381 执业司法鉴定人:
武怀金
唐成云
肖巧池
吕正清
闫武军
薛平毅
刘文倍
王永涛 袁兆麟
许可证号:1100071
北京中润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玲玲
机构负责人:马玲玲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世纪科贸大厦B座15层
邮编:100081
电话:62670200 执业司法鉴定人:
陈慧玲 叶婉华
邹志文
张红 李大成梁国义
马玲玲 杨菊芬
王丽君 穆旭红
许可证号:1100072
北京中瑞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何培刚
机构负责人:何培刚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B座
邮编:100032
电话:66553366 执业司法鉴定人:
何培刚
王芸
梅贵琴
陶正奇
彭丽 刘磊
李长颖
张学进
丁春艳 吕萍
吕行
洪民
许可证号:1100073
北京嘉信达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振春
张英 王静高晶
机构负责人:袁振春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超前路9号
邮编:102200
电话:69709495
执业司法鉴定人:
路淑文
袁振春
黄丽玉
秦维生
闫宝华
张来庭
陶立春
杜德江
王家冀
许可证号:1100074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宏 机构负责人:陈永宏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华通大厦B座二层
邮编:100044
电话:88018728
88018772 执业司法鉴定人:
陈永宏 冯云慧 龚道树 胡云建 黄立新 匡敏 李长照 徐继凯 郑文洋
许可证号:1100075
北京神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小玲
机构负责人:刘小玲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39号
邮编:100037
电话:68349193
68349194
68348943
执业司法鉴定人:
万惠芬
李艾 任恒祺
傅振声
田治威
焦炳华 苏席尊
冷远闓 刘小玲 环
许可证号:1100076
北京全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伟
机构负责人:刘建伟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吉庆里9号楼蓝筹名座E座1区9层
邮编:100020
电话:65516968
执业司法鉴定人:
刘建伟
宋玉琦
周凤珍
范维城
刘庆 许可证号:1100078
北京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惠娟
机构负责人:陈惠娟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1503
邮编:100016
电话:84584061
84584062
84584063
执业司法鉴定人:
哈光 毛艳艳 刘宗印
郭璟婕
杨士宏 宋丽
陈惠娟
樊俊英
许可证号:1100079
中嘉友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颖平
机构负责人:刘颖平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319号广信嘉园C座12层C室
邮编:100053
电话:83131090 83131091 83131092
执业司法鉴定人:
马广悦
穆永春
郭金聚
吴义敏
郭冰
朱秋慧
赵海林
褚建国
许可证号:1100081
北京诚得信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孙淑萍
机构负责人:孙淑萍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2号院1-612室
邮编:100088
电话:62351767
执业司法鉴定人:
郭建中
刘汉庆
张国红
成炳申
孙淑萍
陈志斌
孙艳兰 黄淑明高凌云
许可证号:1100089
机构名称: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池生
机构负责人:杨池生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6层
李春玲
邮编:100036
电话:88415996 执业司法鉴定人:
王璐
孟太卿 高洁
伊秀艳
滕友平徐辉 王纪安 袁振湘 宋琪 李有华 高文荣
郭振宇
张熹东 杨池生 吕淑琴 牛文革
许可证号:1100090
机构名称:北京中天永信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王新民
机构负责人:王新民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华通大厦B座北塔十层
邮编:100044
电话:68330498 王新民
高丽敏
李志征
孙义应
尹亦男
崔薇 秦巍
许可证号:1100091
机构名称:北京华龙鼎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桂
机构负责人:张一宁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25号京龙大厦10层
邮编:100026
电话:65097185 执业司法鉴定人:
葛京伟 田玖玲 李燕玲 韩小玲 王士荣
王文桂
赵燕 郭志华 何岩 李素梅 王红梅 刁丽桂 张一宁
金成光
李连俊 李赛仑 马文敏 刘辉 聂木森 钟明 周季秋 陈琰
韩旭嵘
许可证号:1100092
机构名称:北京慕维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炳亮
机构负责人:汤炳亮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天桥湾小区16号楼221室
邮编:101100
电话:69537107
69537108
执业司法鉴定人:
汤炳亮
周金
张洪波
李茂祥
韩丽华
许可证号:1100093
机构名称:北京中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大宏
机构负责人:刘鸿友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南门南侧三才堂写字楼2051
邮编:100084
电话:82617018
82617019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李红
侯胜棠
张炳如
杨静
许江华 刘鸿友
陶丹
胡文英
刘秀芸
姜杨
许可证号:1100100 机构名称:北京达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春青 机构负责人:聂春青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东大街35号 邮编:102600
电话:69233129
执业司法鉴定人:
聂春青
陆华茹
肖桂珍
陈华荣
王秀芬
冯莹
徐庆杰
许可证号:1100103 机构名称:北京昕兴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天文 机构负责人:郑天文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康居南区综合楼3层 邮编:101500
电话:69041427 执业司法鉴定人:
张瑞玲
张连宝
赵学凤
王晓月
齐贺利
张珑翔
马春燕 康庆云
许可证号:1100110 机构名称:北京东胜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丹 机构负责人:王晓丹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大兴区兴政东里甲12号创兴公寓1404室 邮编:102600
电话:63739841
王海青
刘红旗
郑天文
李宝华
执业司法鉴定人:
彭华
王晓丹
刘秀云
卢成志
王玉芝
许可证号:1100107 机构名称:北京华通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成瑞 机构负责人:王玉玲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安华西里三区17号
邮编:10001
1电话:64254670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杨贵明 支平智 王玉玲 杨德香 雷秀华 刘建邦 王玉仑 王祖惠 王丽娟
吴玉新 李征 张文历 辛颖 赵雪芳 孙成瑞 程永红 王军 齐兰立 孟庆玲 魏淑清
许可证号:1100108 机构名称:北京中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闫志刚 机构负责人: 闫志刚 业务范围: 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大学路1号院交大嘉园3号楼312室 邮编: 100044
电话: 82161658 执业司法鉴定人:
闫志刚
刘陆军
董桂芳
曹红
李奋华 郭璐
许可证号:1100109 机构名称:中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郝跃昆 机构负责人: 郝跃昆 业务范围: 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东路116-2号北京西站东铺楼6层
邮编:100055
电话: 51824130 执业司法鉴定人:
郝跃昆
杨炜东
郭定一
徐尤林
杨军
潘虎
李气大
工程造价类
机构名称:北京华银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许可证号:110008005 法定代表人:孙丽芬 机构负责人:潘津津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1号 邮政编码:100036 电话:01068225597 传真:01068222489 Email:wangxiaosong@163.com 业务范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王小松 安学峰 王洋 李大宇 徐囡 曹殿梅 孙丽芬 潘津津
许可证号:1100094 机构名称:北京恒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维国 机构负责人:谭维国
业务范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佳境天城A505 邮编:100102
电话: 84721089
84721090
84721120
执业司法鉴定人:
史文宝
李红
石咏梅
罗云峰
许可证号:1100095 机构名称: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栋 机构负责人:毛志逑
业务范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恩济庄18号1号楼704室 邮编:100036
电话: 88128508
执业司法鉴定人:
吴建勇 毛志逑 任璐 宗淑荣 尚凌 魏秀英 孙萍 刘润川 李广伟
建设工程质量类
许可证号:1100098 机构名称: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林远征 机构负责人:左勇志 业务范围:建设工程质量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4号
邮编:100039
电话: 68270675、88223762
执业司法鉴定人:
秦玉生
白常举
赵玉章
刘柯
林远征
李晨光
朱琨
冯蕾
李伟
陈丽莹 沈保汉
叶林标
艾永祥
袁祖智
刘航
蔡兴东 左勇志 王庆生
陈洪涛
侯金城
周林 王丰 李国立
钱英欣
仝为民
林荣敬
张然
蒋东宇 秦杰 于渤娟 王玉盛 顾卓文 南岳华 王义才 陈丹林 戴朝晖
张竹荪
王怀彬 王淑珍
许可证号:110007011
机构名称:国家建筑工程监督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
法定代表人:王俊
机构负责人:陈凡
业务范围:建设工程质量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
邮编:100013
电话: 84281336 84281338 64517787
执业司法鉴定人:
姜红 陈凡 邸小坛 朱宾 周燕 袁海军 韩继云 彭立新 陶里 徐聘 仇新刚 夏偕田
杨志 张荣成 李可长 马捷 钱美丽 徐选才 林杰 马道贞 吕振纲 史毅 季广其
翟传明 林若慈 石清 关立军 林海燕 冯金秋 刘艳玲 曹阳 邵利民 王洪涛 敬志成 熊伟 孟小平龚万森 姜仁 王虹 姚建宁 秦嘉迈 宋波 关淑君 陆建文 李丛笑 许可证号:110007012
机构名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一检测所司法鉴定所
法定代表人: 孙百林
机构负责人: 吕天启
业务范围:建设工程质量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4号
邮编:100039
电话: 68176296、68134719
执业司法鉴定人:
赵武 马祖红 牛冬生 王醒
周阿娜
孙百林 仲志伟
邵玉森 李文
常保全
李翀
凡俊
王有宗 吕天启 屈靖
许可证号:110007013
机构名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二检测所司法鉴定所
法定代表人:何西令
机构负责人:何西令
业务范围:建设工程质量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10号楼 邮编:100045
电话:68048508 执业司法鉴定人:
刘彤程 朱忠义 丁志娟 夏祖宏 陈金京 甘明 陈慧娟 王峥 梁晶 黎琴 万水娥 何西令
许可证号:110007014
机构名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司法鉴定所
法定代表人:王晓江
机构负责人:王燕玮
业务范围:建设工程质量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3号 邮编:100037
电话:68310686 执业司法鉴定人:
常进 刘军 张国京 叶英 陈辉 王贯明 萧岩 王志平王晓江 王军民 刘平崔玉萍 郭志援 范良
许可证号:110007015
机构名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五检测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
法定代表人:郭兵才
机构负责人:郭兵才
业务范围:建设工程质量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18号楼101 邮编:100021
电话:67719385 67731836 执业司法鉴定人:
许淑贤 籍拓 张薇 郭兵才 熊军 任长根 谷立广 张淑惠 李自强 魏晓艳 王翊 张君平杨茂忠 李景东 薛榕
许可证号:110007016
机构名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六检测所司法鉴定所
法定代表人:段恺
机构负责人:王济宁
业务范围:建设工程质量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新华路一号 邮编:100076
电话:67941895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李金中 王济宁 吴东 王国华 赵文海 段恺 费慧慧 魏庆礼 王景善 杨华雄
本名册由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编制 联 系 人:吴大泉 传
真:010-58575816
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2008第2号]的精神,按照市委政法委的工作部署,现对北京市公安局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中心予以备案登记,编入北京市《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北京市公安局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中心依法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开展非营业性的司法鉴定服务,其日常监管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
机构名称:北京市公安局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中心 机构负责人:巫国强
机构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滨河路俸伯段4号 邮政编码:101300
电话: 89474011 业务范围: 法医精神病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胡纪念 朱明霞 王靖 仇金妹 范秀花 芦可宝 孙毅 王丽娟 高燕丽 黄建国
高梅 史天涛
2.广州地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 篇二
1. 法医学会负责审批鉴定机构的成立、降级或取消
为避免社会鉴定机构成立申请审批与当地司法管理部门既得利益的矛盾, 应改由中国法医学会按省设立专家库, 各省之间交叉审批, 申请者所在省的专家采用回避制度, 组织“鉴定机构成立审批小组”, 其成员从各省份中随机抽调专家, 审批后, 申请材料和审批意见应在法医学会网站及各主要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无异议后, 才能予以批准成立。判断法医学鉴定机构是否拥有足够的成立条件, 应遵循“独立性、科学性、多元化”的三大原则。鉴定机构管理应依据各相关的实验室认证分级标准, 确立具有“初次鉴定权”的鉴定机构及“重新鉴定权”的鉴定机构, 后者可同时接受初次鉴定和重新鉴定案件。新申请成立的和已经成立的鉴定机构都按此分级标准审批及年审。可从具有“重新鉴定权”的机构中随机抽取副高级及以上专家, 成立全国性专家库负责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最终鉴定。
司法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鉴定机构日常工作、设备及人员规范化、标准化的质量监督管理。由司法部设立全国统一的管理要求和具体标准。鉴定机构每年需在当地司法管理部门年查是否达标, 不达标的鉴定机构将在门户网站公示, 限期整改, 仍不达标者交由法医学会审查小组将其降级, 或取消其鉴定资质;公开表彰或提升工作完成优异之鉴定机构;所有受表彰或批评者的相关材料均需在网上同时公开, 调动老百姓的监督作用, 并不允许司法管理部门进行罚款和物质奖励。
司法鉴定文书质量监管是鉴定机构日常管理工作之重, 司法部应通过制定统一的《告知书》将委托人和被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可应遵循的司法鉴定程序, 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资质的管理纲要等具体信息向其说明。该《告知书》应设置编号并同时由司法部和当地司法管理部门盖章, 由各鉴定机构至本地司法管理部门签字领取后, 作为司法鉴定文书的附件发给委托人, 并与所发放之鉴定报告数量一致, 强化委托人与被鉴定人的知情权, 使司法鉴定管理透明化, 也加强了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管理和其科学性与中立性的维护。
2. 参照医师资格证考试制度进行法医学鉴定人的准入管理, 对临床医生实行转岗培训后颁发法医学鉴定的临床会诊专家资格证
崔晓丽认为应当大幅度提高法医学鉴定资格准入门槛, 建立统一考试录入→专业资质评审→岗前培训→实习考评任命的四个递进层次的资格取得程序。法医学专业毕业者, 都必须完成相当的法医学鉴定案例, 并通过全国的法医鉴定资格实践和理论考试才能取得鉴定人资格;对于非法医学专业背景者需额外完成1年以上系统的法医学课程学习。
法医学鉴定人除了应具备坚实的医学基础知识, 还应学习系统的法医学专业和法律知识。目前, 许多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生作为鉴定人受聘于各社会鉴定机构, 其法医鉴定从业资格一般均是通过短期转岗培训而获得。虽然医学基础扎实, 但法医鉴定思维方式, 是作为合格法医学鉴定人相当重要的一环, 而短时间的学习对于医生来说, 首先是职业思维方式和工作习惯相当困难, 其在完成伤残程度、损伤程度鉴定等司法鉴定时可能仍从医生的角度分析。其次, 司法鉴定文书具有证据属性, 其词句选用具有很高的准确性及逻辑上的严密性, 短期转岗培训的鉴定人所撰写的鉴定书常常难以达到要求。第三, 医生在治病同时且进行法医学鉴定, 可能难以践行不受医疗因素影响的法医学鉴定原则, 法医学鉴定的公正、透明可能难以保证。因此, 对于参加转岗培训的临床医生建议予以法医学鉴定中临床会诊专家资格证, 并统一制作会诊专家名录 (注明其执业的临床学科范围) , 其负责为案件中的临床问题提供会诊。
3. 制定简化的与国际接轨的损伤程度及伤残鉴定标准, 加强鉴定标准的客观性, 减少医疗因素及个人因素对损伤的影响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人人生而自由, 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 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因此, 当世界任何角落的人类遭遇身体伤害后, 全世界应实行一个通用行业标准。且联合国《千年宣言》重申了所有国家对法治的承诺, 将法治视为促进人类安全和繁荣的一个极重要框架, 同时, 受伤害者获得法治保护的国际接轨也将是今后的发展趋势。
哲学对事物的发生发展规律认为, 世间万物常是循着由简至繁, 最终又由繁至简的规律演变。从80年代至今, 我国司法鉴定中损伤程度及伤残等级评定所用标准也逐渐丰富起来。然而, 其在释义、适用条件等方面仍存在较重的表述模糊、纷繁复杂与不统一, 其在法医临床学的教学、学生学习和司法鉴定操作中有诸多不便。因此, 简化与统一各法医学鉴定标准, 尽可能避免因鉴定人的技术能力、认识角度、理解程度及标准设置等方面的差异而影响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也有利于对鉴定工作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监督管理。
随着国际化医学交流的增加, 在世界卫生组织 (WHO) 的努力下, 国际上对损伤和疾病的医学诊断与治疗方案已经日趋统一;无论伤病患者是因何事件所致损伤或疾病, 其损伤或疾病的医学诊断与分级都应是世界统一的。WHO于1980年发布了《国际残损、残疾、残障分类》, 2001年颁布了《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 但是对于身体伤害的严重程度及残疾等级还缺乏统一的分级标准。期望在不久的将来, 对损伤及残疾的严重程度评定分级标准也应在世界范围内统一, 且其分级应是基于医学的诊断, 而与事件的发生与处理无关, 才能避免同样的损伤因使用不同的鉴定标准得到不同的等级, 避免当事双方的不理解, 也有利于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法医学鉴定标准的制定, 虽是为法律服务, 但根本上是一个医学标准, 只因其为法律服务的特性决定其应该比医学标准的描述更加的客观、准确, 应尽量避免一些主观而模糊的用语。尽管各评定标准的制定要与法律接轨, 但法律条文中涉及需要法医学鉴定的术语仍应建立在客观的鉴定标准分级术语之上。但我国是先有法律条文的非客观术语规定, 后依据这些条文的规定来进行医学定义及鉴定标准的制定, 因此在制定鉴定标准时, 要避免法律条文对鉴定标准客观性的影响, 则期望在将来制定新标准时能在思维上有所转换。
法医学鉴定原则中有一条很重要的就是要避免医疗因素及个人因素的影响, 尤其我国如今各地经济条件相差悬殊, 医疗资源分配严重不均, 同样的损伤因是不同的人, 或发生在不同医疗条件的地区, 对人体的影响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结果, 如健康意识较强的人在能享受优越的医疗条件时, 可能得到极好地康复;但在医疗条件恶劣的地方, 则可能产生严重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此时若根据我们如今所规定的既可根据原发损伤进行鉴定, 也可依据损伤所致后遗症、并发症的原则进行评定, 则不利于鉴定人员对鉴定的掌握, 难以避免医疗因素及个人因素的影响。因此, 不论是损伤程度还是残疾分级标准原则上都应统一以原发伤为鉴定依据, 此外还有外伤与疾病共存情况的法医学鉴定, 也常引起“反复鉴定、多头鉴定与多年缠诉”, 希望能通过鉴定标准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的以上法医学鉴定难题。
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包括原发伤、并发症及后遗的功能障碍, 而并发症及后遗症在医学上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预计的, 其具有自身应有的疾病演变规律, 因此以原发伤为依据, 适当考虑其在普通医疗资源下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进行统一的损伤程度和伤残等级分级并非是不可能实现的。
为保证司法鉴定科学、客观、公正, 提高司法效率, 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鉴定活动的逐步规范化, 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 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增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制定统一、科学、国际化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是势在必行的。
4. 诉讼当事双方均应具有司法鉴定委托权, 可随机抽取法医学会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法官采信辅助小组
目前, 法院具有的对诉讼案件司法鉴定的委托权, 剥夺了当事人的选择权, 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一些社会鉴定机构的工作开展。或许将来应取消法院的委托权, 改为进行初次鉴定时, 诉讼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共同委托任何具有初次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 法院只能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不好时进行调解;对于重新鉴定, 需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经其审核通过后, 才能启动重新鉴定的程序, 其中, 法院仍仅作为调解人, 对于鉴定机构的选择, 仍需由当事人双方在具有“重新鉴定”资质的机构里选择后共同委托, 重新鉴定申请书应由法院向当事人选定的鉴定机构提交。所有案件的法医学鉴定一般仅允许重新鉴定一次。启动最终鉴定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必须是经最高人民法院调解后意见一致的双方当事人。
对于法院采信权问题, 完全效访欧美专家证人的交叉询问制度与技术陪审员制度是不可行的。在实行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委托制度改革后, 将仅需对鉴定人出庭制度进行细化完善, 如费用及安全等问题, 增强可操作性, 使其常规化。法院在对鉴定结论进行采信选择时, 因法官缺乏专业的法医学知识, 难以对出庭的鉴定人进行有效地询问, 对鉴定结论的科学与合理性也难以作出有效的判断。因此, 应成立法官采信辅助小组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小组成员由随机抽取的当地法医学会专家库中各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法官采信辅助小组首先需审查的是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其次, 审查鉴定方式、手段、方法、时间是否正确, 所用原理、事实和科学依据是否充分, 也是最重要的审查项目;第三, 还需审查关联性, 即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是否协调一致。最终, 所有成员依照“合法性, 科学性, 关联性”的标准对鉴定结论的审查进行通过表决, 建议法官是否予以采信。鉴定结论采信的利益链条只有通过这样的透明监督才可能被打断, 才能更大程度上促进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进步和良性循环的竞争。
5. 设立“刑事科学技术局”使法医工作免受行政干预, 有利于法医人才培养
目前, 我国公安局与检察院基于侦查工作的需要尚保留着鉴定机构, 负责刑事案件的鉴定, 然而其管理体制对于法医而言, 是将中立的、科学的法医置于行政干预之下, 其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法医科学的发展。我们应效法日本的法医建设, 将法医与痕迹技术从公安局独立出来, 成立“刑事科学技术局”负责刑事案件的法医鉴定, 使刑事技术工作实现“去行政化”管理, 既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 也避免了自侦自鉴的不良影响。
培养法医学接班人是高校法医学教师所肩负的特殊使命, 但目前大部分高校法医系教师均是在本校的法医学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工作, 接触公安战线刑事案件法医学鉴定机会较少。使得高校法医学任课教师处理对公安基层问题的经验和知识严重缺乏, 特别是本科阶段为非法医学专业的研究生毕业任教者, 可能连去公安局的专业实习都未曾经历, 缺乏基层实践经验, 其给学生讲授的仅是来自书本的理论知识, 致法医专业毕业的学生到基层公安局, 面对各式各样的刑事案件, 则出现所学知识与现实问题脱节、学生业务素质低等不良反响。另一个方面, 基于我国的体制, 公安局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医又难以走进高校授课, 即便少数有条件授课的兼职教师又常因欠缺理论知识和授课技巧, 使得授课效果不佳。目前我国严重缺编的主要是各县级法医岗位, 但如今的法医学人才的培养效果却不能满足公安局基层工作的需要, 长此以往, 将不利于案件的解决和法医队伍建设。因而, 为了培养更高业务素质的法医人才队伍, 提升高校教师的业务素质, 应将公安基层与高校的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对高校教师进行轮转培养, 而其法医鉴定人签字权需在公安系统刑事案件鉴定中同样生效, 不过只能是在其轮转当时及其所轮转的机构生效, 轮转制度既使得教师的实践能力得到了锻炼提升, 同时也能巩固和提升基层法医的理论知识, 促进科研工作的开展。实行轮转制度的其中一个障碍可能是涉及公安工作保密性的问题, 其可通过保密协议的签署等进行解决, 不过除此之外, 还可能会有许多的障碍轮转制度构想的实施, 如其恐难以确定官方的组织者, 公安局不一定愿意接受, 并且还有很多细节有待商榷, 因此, 轮转制度的广泛实施尚需假以时日。当然, 如果能“刑事科学技术局”建立起来, 轮转设想或许会更容易达成, 也必将更有利于法医人才的培养。
摘要:法医学鉴定常常关系到的是一个人及其家庭的命运, 维护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中立性、客观性”应是法医学鉴定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将司法鉴定“去行政化”, 引入法医学会负责审批鉴定机构的成立、降级或取消;参照医师资格证考试制度进行法医学鉴定人的准入管理, 对临床医生实行转岗培训后颁发法医学鉴定的临床会诊专家资格证;制定简化的与国际接轨的损伤程度及伤残鉴定标准, 加强鉴定标准的客观性, 减少医疗因素及个人因素对损伤的影响;诉讼当事双方具有司法鉴定委托权, 随机抽取法医学会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法官采信辅助小组;设立“刑事科学技术局”使法医工作免受行政干预, 将有利于法医人才培养。
关键词:法医学鉴定,制度改革,法医学会,鉴定机构,鉴定标准
参考文献
[1]张玉镶《.决定》的定位与进一步完善[J].中国司法鉴定, 2005 (3) :8-10.
[2]林霞, 金波, 韩治斌.浅谈实施司法鉴定标准化统一管理的具体举措[C].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三次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010:136-140.
[3]汪建成.中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实证调研报告.中外法学》.2010, 22 (2) :286-319.
3.广州地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 篇三
《谁会认错》
作者: 卡罗尔·塔夫里斯 / 艾略特·阿伦森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定价:29.00元
一
前海军陆战队队员托马斯·李·戈德斯坦,被捕时还是在校大学生。1980年,在拒不认罪的情况下,被判定谋杀,在狱中度过了二十四年。他的罪行只是在错误的时间出现在了错误的地方。尽管他的住处离受害者很近,但是警方并没有找到戈德斯坦犯罪的任何有力证据,例如枪支、指纹、血迹等。而且,也没有谋杀动机。他当时被判刑的依据来自一个监狱告密者的证词,这个人可能是爱德华·芬克,他曾被捕过35次,受到三项重罪的指控,而且还吸毒。他曾在10起案件中作证,均称被告和他在一个牢房时曾向他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一位监狱管理员曾这样评价芬克:“这个犯人喜欢捏造事实。”)
芬克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行,才在法庭上撒谎作证,但是他却否认监狱曾因此减轻过他的罪行。审理该案件的另一个证据就是一位目击者洛兰·坎贝尔的证词,后来,坎贝尔又撤回了他的证词,并解释说他当时只是极力想帮助警察,而且过于紧张才编造了警方想听的话。但这一切都太晚了。戈德斯坦已经因此被判处二十七年监禁。
多年后,5名联邦法官一致认为,由于没有向辩方通告芬克的处理情况,公诉人没有保证戈德斯坦获得平等审判的权利,但此时戈德斯坦仍然待在狱中。最终在2004年2月,加利福尼亚高级法院的一位法官以缺乏证据、案件性质恶劣(接受一位专门提供信息的人的伪证)为由驳回了这宗案件。即便是这样,洛杉矶地方法律事务所还不承认他们判错了案:他们很快又提供了指控戈德斯坦的新材料,把保释金定为100万美元,并宣称将对他进行复审。这家律师事务所的发言人帕特里克·康纳利声称:“我敢肯定我们抓对了人。”两个月后,他们勉强承认戈德斯坦清白无辜,并释放了他。
二
1989年4月19日晚,一名妇女在中央公园慢跑时,先遭到殴打,后被强奸。警方得知后,迅速从哈莱姆区(美国纽约市的一个黑人居住区)逮捕了5名西班牙裔黑人少年。这5名少年原来也曾在这个公园里“撒野”殴打过路人。但是,这次警方却是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认定他们是犯罪嫌疑人。于是把他们关押起来,集中对他们进行了14至30小时的审讯。最终,这5名少年(14岁至16岁)都认了罪,而且,还讲述了骇人听闻的作案细节。其中一个男孩说他是如何脱掉受害者的裤子,一个男孩说他如何用刀子划破她的上衣,以及他的同伙如何用石块不断击打那名妇女的头部。尽管没有任何证据(如精液、血液、DNA等)可以证明这起强奸案与这群孩子有关,但他们的认罪使警方、陪审团、法学家和公众相信,他们就是强奸犯。有人甚至花了8万美元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呼吁判处他们死刑。
事实上,这5个孩子是清白无辜的。十三年后,一个名叫麦迪斯·雷耶斯的重犯,因三项强奸盗窃罪、一项强奸谋杀罪被捕入狱后,承认自己是中央公园强奸案的真凶,讲述了那些不为人知的犯罪细节,而且他的DNA与受害者体内、袜子上精液中的DNA完全吻合。
以罗伯特·摩根索为首的曼哈顿地方律师事务所,对此案调查了近一年,也未发现雷耶斯与那5个已经定罪的青少年之间有任何关系。因此,曼哈顿地方律师事务所提出取消那5名少年强奸罪的申请。2002年这一请求获得批准。但是,摩根索的裁定遭到了该事务所前任公诉人以及最初调查此案的有关人员的强烈反对,因为这些人不相信那5名少年是清白无辜的。毕竟,是他们自己认了罪。
三
1932年,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爱德温·鲍查德出版了《冤案:65起真正的误判》。在鲍查德调查的65起案件中,有8起案件的被告犯有谋杀罪,而这8起案件中的被害人后来又都出现了,并且活得还非常好。读到这里你也许会想,这真是警方和公诉人判案错误的确凿证据。虽然铁证如山,但还是有一位公诉人对鲍查德说:“清白的人绝不会被判刑。不用担心,冤枉好人之类的事情是绝对不会发生的。”
接下来谈谈DNA。1989年,首次以DNA测试结果作为证据释放了一个被冤枉的人,从那年开始,越来越多的报刊上出现误判案件,这些案件的数量比人们料想的还要多,人们发现误判远远不是所谓的“不可能”事件。“无罪工程”的创始人巴里·舍克和彼得·诺伊费尔德,一直在他们的网站上发布数以百计谋杀或强奸案,后来绝大多数通过DNA测试或其他证据(如目击者的错误指认等)获释。当然,死囚被无罪释放能吸引公众的眼球,但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法学教授塞缪尔·克罗斯及其助手对冤案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如果我们对待宣判入狱就像宣判死刑那样严肃认真,过去的15年里,可能不只是255起冤案、假案,实际上可能会有28500起之多。”
对那些深信司法系统公正、公平的人来说,这无疑是个沉重的打击。平反冤案、假案对普通百姓来说简直太难了,但是如果你参与了审判,会强烈地希望纠正执法过程中的错误。专门研究冤案过程的社会心理学家理查德·奥夫舍曾说,冤案是司法部门“最恶劣的专业错误”之一 ——就好比外科醫生为病人截错了胳膊。
试想,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审理时冤枉了清白无辜的人,你会作出什么反应呢?审理人员的第一反应会去找借口否认自己的错误,保全自己的工作、声誉和同事。此外,如果你释放的罪犯后来又犯了罪,或者是清白的人因犯了诸如猥亵儿童等重罪,被判入狱,那么公众一定会对你恨之入骨,原因是他们觉得你曾对罪犯“心慈手软”。你不仅会寻找许多外部动机来否认错误,而且还有更为强烈的内在动机促使你这样做:你希望认为自己公平公正,永远不会冤枉好人。但是,面对蒙冤之人的清白证据时,你是如何做到确信自己抓对了人呢?这是因为你相信自己的判断而没有相信证据。你确信这个人是个坏蛋;认为即使他没有犯这个罪,也一定犯了其他罪。如果你相信证据,就表明你让一个清白无辜的人在监狱里呆了十五年;如果你认为自己绝对没有犯错,那么就不存在心理失调的问题了。这是一个二选一问题。
每次因DNA测试,警方宣布嫌疑犯获释时,公众几乎都能明白公诉人、警方和法官的内心活动,他们不停地调整着自己内心的失调。策略之一是宣称大多数此类案件并非误判,而是被错误地赦免:因为无罪释放一个囚犯并不说明他或她清白无辜。如果真正是清白无辜,那将是非常遗憾的,但是这种情况实属罕见。我们也会在适当的时候,作出合理的赔偿。问题的关键是太多的罪犯很有钱,因此很容易聘请到有名的辩护团,替他们钻法律的漏洞或解脱罪行。
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误判中心的执行总监罗布·沃登注意到,公诉人工作中存在失调现象,但他们“本质上是好的”,也想把事情做好,这一点值得我们尊敬。冤案真相大白,蒙冤入狱的人获释时,杰克·奥马利(该案件的公诉人)反复对沃登说:“这怎么可能呢?怎么会是这样呢?”沃登说:“奥马利还不理解,他真的不明白其中的缘由。但他是个好人。”公诉人始终认为自己、警察是好人,被告是坏人。沃登说:“身处司法系统,就会愤世嫉俗。总是有人对你不断撒谎,因此你对嫌疑人形成了自己的认识,这样很容易产生偏见。如果后来,有证据表明此人清白无辜,你仍会坐在那儿想:‘再等等,看看到底是这些有力的证据错了,还是我错了——我不会搞错的,因为我是个好人。’这种心理现象我多次碰到过。”
我们称这种心理现象为自我辩护。从被捕到宣判这一过程中自我辩护是如何使不公正逐步升级的呢?
警方和公诉人搜集嫌疑犯生活中的点滴证据,从而确定罪犯并加以判刑。通常情况下,他们是对的。但是不幸的是,运用同样的方法也会增加他们抓错人的几率,忽视其他人作案的证据,这样就加大了他们由于误判而承担的责任。之后,他们会不承认自己的错误。这一过程循环往复,如果警方和公诉人费尽周折才找到证据,那么他们就会更加确信他们有罪。一旦将嫌疑犯送进监狱,这本身便可以证明我们将他关在那里是正确的。况且,法官和陪审团也赞同我们的做法,难道不是这样吗?
自我辩护不仅会将清白无辜的人投进监狱,而且还能让他们一直待在里面。
4.广州地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 篇四
发布时间:2005-01-28 15:11:
51经企业自愿申报和我院评审及公示,现已确定司法鉴定和拍卖企业共计98家(名单后附)作为我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的入围机构。请各入围企业登录中国法院网司法鉴定栏目(网址
http:///sfjd),根据企业类别下载《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和《法院对外委托拍卖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与企业营业执照、鉴定或拍卖资质的复印件(以上材料请用A4规格纸张)以及电子版企业简介一式两份(内容依2004年7月要求制作)于2005年1月31日下午14:00至2月2日上午11:00前报送我院。
一、会计师事务所:
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今创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中威华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红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瑞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华夏天海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兴中海会计师事务所
中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中昊信泰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中润达会计师事务所
二、资产评估公司: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龙源智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华财务会计咨询有限公司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
北京中威华德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大公和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
北京德祥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科之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必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昊海同方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华荣建资产评估事务所
三、房地产评估公司:
北京鸿天涉外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康正宏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京港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中企华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恒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国地不动产咨询中心
中地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中土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龙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建亚恒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宝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源恒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中资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市国盛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威君平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四、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北京华银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京城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中新国地工程造价有限公司
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兴中海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北京求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恒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建精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永达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中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中为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赋佳慧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广达精捷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昊海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威正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五、拍卖公司:
中都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中贸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瀚海拍卖有限公司
长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瑞平拍卖行有限公司
北京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亚奥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中拍在线拍卖有限公司
太平洋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建亚世纪拍卖有限公司
祥荣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蓝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中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立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大田拍卖有限公司
天问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华伦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
鼎丰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富士比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华夏拍卖有限公司
金懋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中联国际拍卖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亚特兰伟业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博众拍卖有限公司
5.司法鉴定机构 篇五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依托西南政法大学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西南政法大学从上世纪50年代中期即从事刑事侦查和司法鉴定教学、科研活动,具有较好的教学和实践的基矗1986年经司-法-部批准成立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电子证据)鉴定。中心拥有一支人数达73人的学缘、年龄和职称结构合理的鉴定专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队伍,具有几十年的司法鉴定实践经验和丰富的人才资源。
中心开展以物证类鉴定为主、鉴定种类基本齐全的司法鉴定活动,其中,笔迹和文书检验有多位知名专家教授,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是其特色。
中心已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以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家级资质认定。
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隶属于广东省公安厅,前身为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处技术科,成立于1979年6月。1996年升格为正处级单位,2008年正式挂牌。
中心设有技术管理、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人类学、法医物证、DNA检验、手英足迹、工具痕迹、枪弹及其他痕迹检验、排爆、化验、毒化、理化、毒品、微量物证、文件、声纹、电子物证检验、影像、画像、测谎、指纹、警犬技术等专业,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中心现有工作人员124人,其中博士研究生1人,硕士研究生19人,大学本科43人;具有高级职称的35人,中级职称的27人;具有鉴定资格的有79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3人,全国刑事科学技术青年人才23人。
作为中南和华南地区规模最大、专业最齐全的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中心利用技术手段破获了一大批大案要案,在影响重大的一系列部、省督办案件侦破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2008年8月,中心通过了实验室国家认可,成为全国首家国家认可的省级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同时,中心也是公安部和香港特区政府确定的国内唯一一家承担香港居民内地非婚生子女赴港定居亲权鉴定的机构。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依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设立。始建于1932年,是我国近代法医和司法鉴定的发源地。
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面向全国公、检、法、司以及社会、公民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鉴定等。中心现有专职鉴定人员70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35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鉴定人10名。
中心与研究所一体,围绕司法鉴定实践的重大需求,重点开展司法鉴定新技术、新方法、新标准的研究工作,形成多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和国际影响的标志性成果,为司法鉴定提供科技支撑。首创了覆盖ISO/
6.长沙司法鉴定机构 篇六
前不久两名女子分别带着孩子来到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医生从她们之间的交谈中得知,她们两个居然一个是某房地产老板原配,一个是情人,长沙司法鉴定机构。
因为车祸老板意外死亡,留下了一大笔遗产,情人则以孩子为该老板亲生为由,要与婚生子一样继承财产,于是她就找到老板的老婆。老板老婆咨询了律师之后,认为只要确认为丈夫所生,同样享有财产继承权。
于是双方协商决定做亲子鉴定,只要亲子鉴定确认两个小孩的DNA相同,老板老婆就同意分出部分财产给情人的小孩。
“原先我们以为假如结果相同之后,两个女人之间免不了要在医院大吵一阵,可当她们拿到结果时,却像亲姐妹一样离开了医院。”妇研所黎主任说。
长沙司法鉴定中心|湖南司法鉴定
林秦家庭并不好,高中没有毕业就来到长沙打工,偶然机会认识了厂里的王格,两个人一见钟情,后来好上了,结婚的事宜两家商量好后便也敲定了。
结婚后不久林秦便怀孕了,开心之余马上把消息告诉了王格,王格立马回家见林秦,并叮嘱林秦不要乱跑了,小心养身子,日子就这样平淡而幸福的过着,一直到宝宝出生后,表面都非常和-谐。
兄弟阿彪说儿子不像林格,林格听了非常激动说他媳妇初夜都是给了他,怎么可能不是他的,兄弟阿彪还被林格打了一顿,阿彪不服气,暗自取了林格和他儿子的血样,跑去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后来结果表明确实没有父子关系,阿彪算是猜准了一回,回头马上把这事告诉了林格,林格非常不愿意相信这个事实,可铁证如山摆在面前不得不低头,跑回去问林秦,这才把事实弄清楚。
原来林秦在和王格结婚后,有一天一名陌生男子来敲门,林秦开门后就被“欺负”了,由于她本是比较传统的女孩儿,加上怕告诉王格后,王格新婚刚过就甩了她,她便选择忍气吞声当作没发生过,后来怀孕,心想那一次应该不可能,谁知还真是那一次,这事到底怪谁?
联系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427号(涂家冲)省第二人民医院内
长沙司法鉴定中心|湖南司法鉴定,司法鉴定《长沙司法鉴定机构》。
湖南白求恩亲子鉴定咨询网,是一家专业从事亲子鉴定咨询机构,属于衡阳市仁济法医学咨询服务所。伍法医毕业于南华大学法医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具备扎实的法医物证理论知识,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国内多家亲子鉴定权威机构代理人。我们一直秉持公平、公正、诚信、保密的服务原则,确保每一个鉴定结论的真实合法准确,联盟机构拥有国际领先的专业设备和专业技术,实验室采用美国进口的最先进十六组基因位点检测技术,确认的亲权指数至少在 99.99% 以上,非父排除率100%,。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准确亲子鉴定服务。欢迎大家来电***;
应广大客户要求,本站开通对邮寄样本检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请有要求要邮寄样本进行检测的客户必须下载好以下合同,并寄一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过来(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申请书填写好以后,按好手印和签字(必须清晰可辨,以备发生纠纷时双方申请鉴定),凡是按手印和签字的,表示同意以下合同书条款。
湖南白求恩亲子鉴定咨询网现与以下单位开展联盟,以下机构为国内亲子鉴定权威机构:湖南文成司法鉴定中心,四川基因格亲子鉴定所,陕西北美法医学司法鉴定所。
7.广州地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 篇七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近日国家质监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及其承担的项目予以调整补充并公告。
公告指出, 自公告之日起, 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机构按照本公告公布的项目开展相应工作。原2011年公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名单及其承担项目的文件自即日起废止。
8.保密协议(司法鉴定机构)1 篇八
甲方: XX司法鉴定中心 负责人:(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临时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 户口所在地: 省(市)区(县)街道(乡镇)号。
甲方为司法鉴定机构,乙方为甲方聘用的工作人员,乙方在甲方任职,并获得相应劳动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的保密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第一条 保密范围
本中心作为司法鉴定机构,要求所有工作人员负责保密的范围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个人隐私及本所须保密的其他有关资料和信息。具体而言,指的是:
1)委托方委托鉴定时提交的有关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技术信息以及委托方的秘密材料;
2)鉴定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3)鉴定/检验的各项原始数据机结果; 4)本所鉴定业务档案及相关商业机密; 5)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的保密信息等。
第二条 作为在为甲方工作的工作人员,乙方承诺遵守甲方的相关保密制度,恪守职业道德,未经委托方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双方同意本协议规定的保密期限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
第四条 乙方如违反上述规定,甲方在调查清楚的情况下,有权对乙方采取经济的、行政的处罚,严重者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效力等同,甲乙各执一份。第六条 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一部分,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9.北京法院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 篇九
我院定于2011年9月15日(星期四)下午15点0分在我院第二法庭举行随机确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会议(本期物品涉及资产类、综合类、房地产类、工程造价类、装修工程造价类、会计审计类),请参加此次会议的机构派员于当日14点50分前从我院北门入场。
以下机构可参加此次会议:
资产类评估公司(中和、龙源智博、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市价格认证中心、科之源、中必达、中海盛、科正、国友大正、亚洲、中天华、中守兴业、京评、中联、首佳联合、中林、亚超、明鉴仁、天健兴业、联首)共20家公司;
房地产类评估公司(鸿天涉外、京港、首佳、仁达、中恒业、国地、中土源、龙泰、建业恒泰、中资、华信、国盛、金利安、中建华)共14家公司;
工程造价类公司(华银、中威正平、华建审、泛华国金、建智达、求实、筑标、中平建、中竞发、中兴恒信、建基业、中润达)共12家公司;
装修类工程造价类公司(中新国地、兴中海建、中威正平、华建审)共4家公司;
综合类公司(中必达、科正、京评)共3家公司;
10.可设立行业协会监督司法鉴定机构 篇十
吕卫红
本报北京3月6日电(记者吕卫红)3月6日下午,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枣庄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傅延华做客正义网两会访谈室,就国家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与网友进行了在线交流。
傅延华说,司法鉴定对案件的侦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法医学的死亡原因鉴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侦破,是证实犯罪、打击犯罪的科学证据。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司法部有具体的细则要求,如鉴定机构的设置必须有一定的办公场所、实验设备和专业人员,鉴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职称等。
傅延华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应该是一个中立的机构,不受部门的约束,这样有利于作出公正的鉴定结论。此外,如果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出庭必要,通知鉴定人出庭的,鉴定人必须出庭,对于鉴定人多次不出庭的,可以建议行政部门撤销这一鉴定机构的资质和鉴定人员的鉴定资格。
傅延华建议,设立司法鉴定委员会或司法鉴定协会来监督司法鉴定机构的行为,以保证司法鉴定的公信力。他说:“从目前来看,有些地方已着手尝试成立这样的机构,如北京、山东等地。”
与网友交流后,傅延华代表参观了高检院司法鉴定中心实验室。目前该实验室已通过国家验收,这是检察机关首个通过国家验收的实验室。高检院司法鉴定中心涵盖了法医、物证、声像资料、司法会计等多类司法鉴定,该实验室出具的法医病理和法医临床鉴定、笔迹鉴定、声纹鉴定等司法鉴定可以标识“CNAS”标徽。“CNAS”标徽是国际认证认可的统一标识,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
傅延华赞赏地说,检察机关的司法鉴定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科技强检,关系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发挥。高检院司法鉴定中心设置的鉴定项目门类很全,检验器材十分先进,制度、管理也很规范,相信借助这个平台,可以将检察系统优秀人才整合起来,集中力量搞一些高端的科研和培训。
据悉,傅延华代表曾在2002年、2003年提出关于规范司法鉴定的建议,2005年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构建行业协会有效的司法监督机制,可提高国家对行业协会的司法监控的力度,为被行业协会权力侵犯的企业和个人设置权利保护屏障,保障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但在司法实践中,行业协会是否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审查原则等问题,一直广受争议尚无定论,影响了行业协会有效司法监督的实施,对行业协会的行政诉讼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一行业协会是否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争议行业协会既是民事诉讼主体又是行政诉讼主体,这是理论界普遍赞同的。然而当行业协会自治权的行使侵犯了公民权益时,是否既可以对其提起民事诉讼又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理论界却看法不一。其矛盾集中在行业协会对内部成员行使自治权时,是否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问题上。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业协会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与其管理的人员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些部门对其被管理的人员所作某种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是一种内部管理的行政行为,由此引起的法律关系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这种内部行政行为即使有错误,损害了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其名誉,也应由有关部门依......宋双我国司法法监督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06年 目前我国的司法监督手段多种多样,但如此多样化的司法监督并未真正满足人们对司法公正的需求,并导致司法腐败现象屡屡发生。因此,反思我国既有司法监督制度并予以重构是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的重大课题。由于缺少必要的理论视角与研究深度,我国法学界往往热衷于对策性的微观领域研究,忽视了宏观性的制度法理探讨,进而无法为司法监督制度的改革实践提供体系化的理论认知。而本文试图以监督模式为视角,对司法监督机制的制度法理进行理论探讨。立足实证判断角度对司法监督制度进行抽象和概括,形成一个“监督模式”作为我们进行司法监督制度理论研究的分析工具,并将之与一定的价值判断相结合,在理论上构建一种理性的监督模式,确立司法监督制度改革的理论坐标与实践走向。本文论述了司法监督模式构建的理论基础,提出了法治社会对司法进行监督的基本理念与逻辑主线,进而反思了我国司法监督模式的弊端,并最终依据司法的判断力、自治力、排除力三个理论支点结构性地重构了我国的司法监督模式。
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监督体系的构
建与完善
收藏本文
分享到:
11.广州地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 篇十一
合肥市工伤鉴定申请及伤残鉴定机构答疑
合肥市工伤鉴定机构在哪里?单位或者员工如何申请工伤鉴定?鉴定费用由谁承担?本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及办案经验,对大家关心的有关合肥工伤鉴定的事项做一总结。需要指出的是,工伤鉴定只是平时的俗称,用法律语言应描述为“劳动能力障碍鉴定”。
一、合肥工伤鉴定机构有哪些——法定的只有一家
本律师提示,目前在合肥市,作出工伤鉴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机构只有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位于庐江路和金寨路交叉口。其他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工伤鉴定只能作为调解的参考,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工伤职工要防止用人单位以司法鉴定为借口拖延时间。
二、合肥工伤鉴定应如何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申请工伤鉴定。受理部门: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包括
1、填写完整的《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份;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被鉴定人原始及近期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一寸近照2张。
6、复查鉴定者需提交初次鉴定结论的原件。
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均可申请工伤鉴定。
三、工伤鉴定包含哪些范围?
包括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工伤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2.停工留薪期的确认;3.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4.旧伤复发的确认;5.现有伤残与工伤关系的确认;6.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鉴定;7.其他法定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四、合肥工伤鉴定要多长时间?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网(www.lvban365.net)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一般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五、工伤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首次劳动能力鉴定费(鉴定费和检查费),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再次鉴定费和复查鉴定费(鉴定费和检查费),鉴定结论改变的,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鉴定结论未改变的,由申请人支付。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12.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 篇十二
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篇一
根据北太平庄街道办事处司法部对社会工作,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我社区综治领导班子在党支部的带领下研究制定了20年司法工作计划,完善了各项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责任分工明确,做到了工作有计划、有落实、完成了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对照今年司法工作目标责任状,将20年工作总结如下:
认真落实“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加强社区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切实落实“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推动社区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我们社区组织了巡逻治安信息员和物业公司保安部共同保障社区安全。进一步加大创建平安社会活动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参与意识,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治安志愿者的活动中。社区动员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居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在临街街道、居民公寓住宅区悬挂、张贴宣传横幅16个、橱窗宣传海报350余份,使我们的创建平安社会活动宣传教育达到了预期的效果,让更多的社区居民懂的综治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努力,做到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积极完成司法月报工作,并在工作中建立一套完整的民调档案,为以后的工作做好准备。
扎扎实实做好防火安全工作。抓防火宣传工作,把防火宣传工作做到每家每户。今年我们居委会连同物业公司共出动了98人次对辖区内公寓内消防设施,排除堵塞,对安全通道进行检查。
每年逢春节、两会期间、6月4日,十一等重大活动社区居委会与物业专业保安人员80多名,义务巡逻88人,期间启动一级加强防控,加强宣传、广泛动员,调动物业保安力量,佩戴红袖标,组成小组,认真做好小区周边的巡逻值班工作,累计巡逻2300多人次。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也轮流值班,确保信息畅通。加强重点人员的管控力度,严密防范,防止其滋事。属重大政治活动,每天大家都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形成治安合力,同时每个楼门都有楼门组长,都能及时汇报及时沟通。为辖区安全做好自己的一份力量,确保整个地区的安全稳定做贡献。
在建党90周年活动中,司法所联系威创律师事务所也参加了社区组织的便民服务,在活动中回答社区居民的心中疑惑,解答了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
为了保证辖区安全,由社区居委会带头,党员、楼门长、社区积极分子组成20名市民劝导队,活动在社区之中,为社区安全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
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篇二
人民司法工作是在政府的引导下,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化解人民自己内部矛盾纠纷的重要法律工作,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南秀村社区在街道、司法所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人民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以服务居民为立足点,坚持法治与道德相结合的同时,与时俱进。把以人为本,作为人民司法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认真努力做好社区的司法工作,构建和谐社区。
一、夯实社区法制文化建设,营造依法治国、依法生活的氛围
社区法制文化建设以普法为抓手,以法律学堂为平台,以社区各类载体为依托,结合社会媒体为传播,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将法制教育融入到社区文化、体育活动中,采取寓教于乐的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制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1.普法是社区法制文化建设的抓手。今年是普法的过半之年,社区依托普法法制课堂,对社区依法治国的方针大略进行了认同教育,开设了“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解读。今年上半年就举办了这样的讲座六次,直接受益群众有二百多人,提高了社区居民群众的守法意识,强化社区群众依法生活的概念。特别是党的大精神的学习,使广大的社区群众对党的政策充满信心,推进了党的民主进程。
2.法律学堂是社区法制文化建设的平台。在街道司法所的指导下,社区开办了“法律学堂”,上半年共开课六次,受益群众达二百多人次,组织居民群众学习了《劳动合同法》《监督法》《义务教育法》《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3.社区法制文化建设依托社区各类载体,在社区交通主干道上悬挂普法、等法制宣传条幅上半年计五条。在社区宣传橱窗栏张贴社会治安条例、八荣八耻等法制宣传画,上半年计三十余张。以禁毒日、安全日等法制宣传为主的黑板报六期。以《物权法》、“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为主题的特色楼道文化建设,建立健康向上,家庭邻里和睦,守望互相,互相理解的和谐气氛。今年上半年建立了20个文明家庭楼栋户。
4.社区法制文化建设融入到社区文化、体育活动中,寓教于乐。特别是今年的寒假,在遇到百年不遇的时,因势利导组织了50名青少年们学习《未成人保护法》,和“如何处理、应急突发事件”等专题讲座,引导青少年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使社区法制文化建设从小抓起,形成阶梯教育。
二、人民调解工作
1.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首先是社区领导班子统一认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推进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保证。建立了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组织,由社区书记亲自担任调解委员会的主任,成立了辖区各单位联络员,成立社区第一调解小组和第二调解小组两套班子,完善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组织。
2.组织健全制度完善首先要求严格遵守人民调解的程序,人民调解的程序是(1)受理纠纷(2)调查纠纷(3)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工作(4)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5)做好回访工作(6)对调解和好的民间纠纷进行统计并存档保管。使人民调解工作更加规范和严谨。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层次,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民主进程,增强社区群众对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和威望。
3.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其次要求社区调解委员会规范公章、挂牌、制度、台帐、四统一。社区调解委员会有调解委员会的公章,可行使独立的工作程序;调解员一律挂牌上岗,便于社区群众识别、接待;社区人民调解室张贴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规章制度、人民调解员调解规定、社区矛盾纠纷调解特别告知、法律援助规定、人民调解程序等规定。使社区群众了解人民调解的一站式服务,营造人民调解的亲和氛围,贴近群众的生活,达到缓解社会治安压力,维护社区稳定作用;社区严格按照人民调解的程序建立了人民调解台帐、社区法律学堂台帐、普法台帐、法律援助台帐四大类,做好调解工作资料的采集、整理、分析、调研工作。
4、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提前介入调研,做好做实矛盾纠纷的有效排查调处工作社区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维护社区的稳定。做好基础工作,坚持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重大节假日期间的矛盾纠纷排查,和非常时期的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今年通过基础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计20起,占全年调解调处矛盾纠纷的30%。
5、社区定期每半个月召开由社区书记、民警、物管、调解员、楼道小组长、党员积极分子参加的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联席会,社区各部门通力合作,上下联动,对社区的隐患进行集中会诊,确定调解调处方案,加强纠纷苗头的防范处理,做到及时发现纠纷信息,及时深入调处,及时平息隐患,也是探讨部门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模式。上半年社区通过矛盾纠纷排查衔接联席会议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并通过社区调解和解的矛盾纠纷计3起,占上半年调解调处的矛盾纠纷的30%。
6、建立社区矛盾纠纷信息网,第一时间得到信息,第一时间介入调处,扎扎实实做好有效的提前预防工作。如社区在得知有居民家里进行装修,就主动上门提供服务咨询,对装修噪音的分贝给周围居民的影响进行现场测试,再给与合适的建议,以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帮助联系装修垃圾的清运处理问题等可预见的矛盾纠纷进行面对面的对话,真正做到“有效”“排查”“调处”。上半年社区在提前预防矛盾纠纷的排查中发现、调处的矛盾纠纷2起,占全年社区调解调处矛盾纠纷的20%。
三、积极引导律师送法进社区,提供法律援助
积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律师送法进社区是教育广大的群众“讲责任讲权利讲义务“为主题,进一步增强公民宪法意识和法律意识,权利与义务,责任一致意识,引导社区群众依法办事,提高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在全社会掀起学法用法的新高潮。社区在“科学发展观“为重要思想指导下,以主题活动促进学习内容深化,以学习内容来规范和推动宣传教育活动,是律师进社区具有较强的特色性前瞻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1、社区利用法律学堂这一平台,举行法律法规知识讲座二十次,直接听众受教育者一千多人次,在举办《物权法》讲座时,一位听众说:这
样的讲座我们爱听,因为学了就可以用了,马上回家我就和邻居讲,让他把放在楼梯口的杂物清理掉,有法可依了!体现了律师进社区的实际效果,不断提升了社区法制教育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2、社区规定了法律咨询接待日,举行集中法律咨询活动,今年上半年开办了法律咨询6场次,发放联络卡,宣传册800多份,24小时接受群众的咨询,提供必要的帮助,实行承诺服务,上半年一共有近一百多人得到了这项服务。
3、社区设立了维权献爱心,法律维权岗,为下岗失业人员,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合法权益的保护,直接受益者达25人。推动了社区法制文化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性发展。
4、在新市民中开展“告别陋习法制先行“的活动,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社区有一百多名外来人口进行了学习,外来人口普法知晓、覆盖率为90%。
四、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是不使犯罪人员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犯罪的方法,是所有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矫正犯罪人员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早日回归社会。
1、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法的顺利实施。社区共有五名矫正人员,进行一对一的帮教,使帮教的党员同志不出楼道,就在家门口,每月定期进行思想汇报,社区主任每半个月上门慰问,做好监督与关怀相结合。
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组织矫正人员参加社区的法律学堂开展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共计六次,组织了六次矫正人员参加社区的公益劳动。
销售工作自我鉴定范文三
我是今年5月份到卫浴公司工作的,我的销售经验并不大多,仅凭对销售工作的热情,而缺乏行业销售经验和行业知识的我。融入到这个行业中来,到公司之后,一切从零开始,一边学习产品知识,一边摸索市场,遇到销售和产品方面的难点和问题,我经常请教经理和其他有经验的同事,一起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对一些比较难缠的客户研究针对性策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通过不断努力的学习产品知识,收取同行业之间的信息和积累市场经验之后,现在对市场有了一个大概的认识和了解。现在我逐渐可以清晰、流利的应对客户所提到的各种问题,准确的把握客户的需要,良好的与客户沟通,因此逐渐取得了客户的信任。所以经过自己的努力,也取得了几个成功客户案例,一些优质客户也逐渐积累到了一定程度,对市场的认识也有一个比较透明的掌握。在不断的学习产品知识和积累经验的同时,自己的能力,业务水平都比以前有了一个较大幅度的提高,针对市场的一些变化和同行业之间的竞争,现在可以拿出一个比较完整的方案应付一些突发事件。
经历了初期的惶恐、不知所措,撑到现在,真的是有酸有甜有苦有辣。无论如何,总算是站住脚跟了。懂得了对待客户要用到心理学,要懂得客户的需求,从而一一地介绍产品。要懂得和客户进行沟通,找到共同的话题之后,客户也就成了你的朋友,这样想要成交产品也就不难了。做销售最忌讳的就是没有创造力和想象力。所以,大家要透过表面看问题的本质,这就是为什么要多问的原因。销售的团队讲究朝气蓬勃,讲究个性分明但团结一致。我个人一直认为,销售是个活的,同一个事物同一件事情不同的人一定有不同的看法,千万要有自己的想法和理解,不能人云亦云。
销售教会了我与人交流的基本理念,微笑待人,真诚以待。为了有更好的实践平台,我会不断的锻炼完善自己。我希望用我亮丽的青春,去点燃周围每一位客人,为我们的事业奉献、进娶创下美好明天。这必须经过自己的不段努力,才有精彩的未来!不管明天迎接的是什么,统统接招,积极应战。
本人接受过正规的专业教育,具有较好的专业功底及文化素养,为人正直、诚恳、诚信度高;处事积极、果断,有较强的心理素质,有强烈的进取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在工作中积极进娶脚踏实地,动手能力强,能够高效率完成工作;勇于发挥自己才能,具有较强组织、协调、沟通能力和团队精神;通过一年多在思八达集团(国际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市场拓展等等,个人能力销售能力等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声音甜美;擅长写作,在大学学校网站有过作品发表,爱好广泛,爱好特长于唱歌、交际、写作、书法等,热爱运动、跳舞,喜欢打羽毛、乒乓、篮球!
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篇四
一、工作目标运行情况
(一)以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龙头,全面推进依法治街进程今年是“四五”普法的第四年,也是关键一年。我们紧紧抓住普法、依法治理这个“龙头”,锁定“四五”普法对象,充分利用各种法制教育资源,完善普法网络,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普法,形成全民普法的大好局面。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为进一步加强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年初,及时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召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全年的普法工作,明确了今年社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工作要求。2、理清工作思路,积极开展“四五”普法工作。根据上级要求,配备各种普法教材,组织居民及社区工作人员进行普法学习,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并结合实际情况重点学习了《宪法修正案》、《行政许可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了巩固普法成果,我们还组织居民及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了考试,参考率100%,合格率达100%,优秀率88.9%。通过学习和考试,使居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加强,认识了知法守法的重要性,也加强了社区工作人员学法用法、依法执政的法制观念。3、开展主题活动,深化普法效果。充分利用黑板报和宣传画等多种方法,大力开展宪法以及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有直接指导意义和密切关系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提高群众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利用“6.26”禁毒宣传日等活动之际,在主要街道以各种形式进行普法宣传,向过往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并向提出问题的群众给予解答,深化普法效果。我们张贴了禁毒横幅1幅,黑板报1栏,张贴各类宣传标语112张,发放各种宣传资料760份。通过宣传,在居民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4、开展法律服务下社区活动。社区一直和广杰律师事务所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事务所的律师帮助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使居民对社区更加信任和支持。
(二)深入开展以“防激化”为重点的人民调解工作,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做好行政复议、申诉、信访等合法解决纠纷方法的宣传工作,使群众能够了解、掌握和选择正确的诉求表达方式,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上访、进京上访、越级上访事件发生,推进依法治理工作。提高居民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为建设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作出贡献。社区成立了由包括社区民警在内15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民信息员11人。社区在今年共接受居民纠纷40起,其中邻里纠纷19起,家庭纠纷6起,婚姻纠纷2起,其他纠纷13起。成功调解38起,调解排查率100%,调成率95%。如:年4月20日上午,路二区5-4-5号居民来社区反映,他们所居住的地方受到垃圾气味的污染,请求我们与他去铁道集贸市场调解。我们与他到铁道集贸市场核实,看到市场的集中垃圾箱烧垃圾冒出的浓烟及发出的臭味确实影响了周边的居民楼。我们找到市场管理主任,向他说明居民反映的情况,经我们调解,市场方面同意在垃圾箱上加个盖,挡一层塑料布,表示接受,并理解市场方面存在的困难。又如:区22号居民到我社区反映,因他家房子的地基漏水,他想在自家的宅基地旁砌砖巩固地基,但其屋后的邻居9-9号的不让,并与他儿子发生争吵,有可能会引起武力争斗,请求社区出面调解。我们立即到现场了解情况。原来两家仅隔一米之距,9-9号认为22号这样做是霸占地方,再加上他儿子也出口伤人,她气不过,所以才吵了起来。我们把当事人都叫到一起,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双方达成了协议,不再吵了,双方各让一步,仍旧维持了良好的邻里关系,从而也避免了一场暴力事件的发生。我们及时的调解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成效,避免了民间矛盾进一步激化,达到稳定社会的目的。
(三)以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目标,努力探索安置帮教工作新路子。1、做好帮教对象的排查工作。今年年初,我们对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及吸毒人员情况进行了全面核对排查,通过建立花名册、核查安置帮教情况,建立完善了刑释解教人员以及吸毒人员的档案共9份,全面掌握了安置帮教工作现状,为落实安置帮教工作措施奠定了基础。2、开展多种形式的安置帮教工作。我们实行“三定”制度,即定帮教对象、定帮教小组、定帮教措施。帮教小组对这些刑释解教人员和吸毒人员定期回访和帮教,使他们感受到了社区这一组织的温暖,并没有因为自己曾犯过错误而被抛弃。对帮教对象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大多数人在思想上有了大的转变,能逐渐的重新融入社会,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如二区27-3-5号的原是一名吸毒人员,在我们的帮教下,她不仅远离了,而且重新树立了生活的信心,参加了技能培训,现在在辖区内开了一家美容院,完全可以自食其力了。目前,我社区刑释解教人员生活状况良好,共有5人重新就业,有效地预防了重新犯罪。
(四)排查社会不稳定因素。通过社区工作人员一年的努力,我辖区内没有出现残疾人闹事,“”习练者进京、进邕闹事的现象。春节、五一节、国庆节、奇石节及南博会期间提前做好社会不稳定因素排查,制定社会稳定工作预案,安排好值班工作,确保辖区在“两节一会”及长假期间无重大事件发生,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存在问题
年,我社区认真履行了各项工作职能,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法律服务在服务水平、服务质量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安置帮教工作手段单一,尤其是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和就业安置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三是一些工作措施还没有真正到位,一些工作与形势发展还很不适应,如法援的机构、经费等问题都急待解决。
三、明年的工作安排:
【广州地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推荐阅读:
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06-28
西部地区案例10-25
地区推广方案11-06
4.3 北方地区和南方地区 教案 (湘教版八年级上册)06-15
东北地区介绍11-15
民族地区县域经济问题07-05
地区代理授权函格式07-24
佛山地区医疗事业发展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