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促进【反思文章】失业人员就业援助中的作用(精选10篇)
1.政府在促进【反思文章】失业人员就业援助中的作用 篇一
美国新生劳动力就业及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政策的启示
一、美国新生劳动力就业及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政策的历史沿革
(一)罗斯福新政时期的就业促进政策
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由于严重经济危机的大规模爆发,美国的经济陷入困局,大 批工厂倒闭,大量工人失业,失业人数从1929年的150万人猛增到1933年的1200万人,失 业率高达25%。1933年3月,罗斯福就任美国第三十二任总统,面对严重的经济危机,罗 斯福政府运用国家机器干预社会再生产,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 要环节予以促进,并对一些弊端进行改革,史称“罗斯福新政”。“新政”重点对通货 与信贷、农业、工业、运输业、电力业进行宏观调控,同时,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障措施。在解决失业问题上,罗斯福政府采取的措施主要有直接救济失业者、以工代赈、建立 社会保障制度。
1933年5月,美国国会通过《联邦紧急救济法》,成立联邦紧急救济署,将各种救济 款物迅速拨往各州,800万个家庭领到救济款物。1934年又把单纯的救济改为“以工代赈 ”,给失业人员提供从事公共事业的机会。新政期间,全美设有名目繁多的工赈机构,比如公共工程署、民用工程署、工程兴办署、全国青年总署等,这些机构组织失业人员 从事植树护林、道路建筑、校舍医院建设等工作。到二战前夕,联邦政府支出的种种工 程费用、救济费用达180亿美元,藉此修筑了1000座飞机场、12000多个运动场、800多座 校舍和医院,雇佣劳动力2300多万人,解决了大批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从1935年开始 的第二期“新政”,着重通过社会保险法案、全国劳工关系法案、公用事业法案来巩固 新政成果。社会保险负责劳动者“从摇篮到坟墓”的整个一生,其中的失业保险,50%的 保险费由在职工人和雇主支付(各交付相当于工人工资的1%),另50%的保险费则由联邦 政府支付。
(二)二战后到二十一世纪初的就业促进政策
1.二战后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针对就业的需求,美国颁布了一系列促进就业的法 案。比如,以提供直接就业机会为目标的《就业法案》(1964年)、《1971年紧急就业 法》;以提供培训机会、提高失业人口就业能力为目标的《人力发展和培训法案》(肯 尼迪总统1962年签署)、《经济机会法》(约翰逊总统1964年签署)、《就业和人力培 训结合法》(尼克松总统1973年签署)、《扩大工作培训和公共服务就业计划》(卡特 总统1978年签署);以救济失业人员为目标的《1973年康复法》、《1974年紧急失业补 偿法》(1973年国会颁布)。
2.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提高失业人员能力为目标的《职业培训合作法》(1982年 里根总统签署)和以强化教育为目标的《帕金斯职业教育法》(1984年颁布)、《无家 可归者援助法案》(1987年颁布)、《强化美国经济竞争力教育、培训法》(1988年制 定)相继颁布。这个时期,美国处于“第三次产业革命”的漩涡之中,遭遇到新的经济 萧条,制造业萎缩,信息、服务业地位上升,经济处于转型时期。为此,政府加大对职 业培训的投入,为低收入、无业和没有技术而又面临严重就业困难的青年和失业工人提 供职业培训,帮助他们获得再就业所必需的基本技能。同时,提出职业培训改革的方向,把职业教育培训的对象扩大到社会的各个阶层,特别是将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良好专 业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纳入到职业培训中来。
3.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至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前。美国颁布与促进就业相关的《劳动 保障法案》、《就业训练合作法》、《经济复苏税法》、《小企业创新法》、《劳动力 投资法案》。这一时期,美国的失业规模仍然较大,并呈现出周期性特点。据美国劳工 部统计,美国失业人数从1990年的687万人增加到1995年上半年的767万人。1995—2005 年间,美国失业率在5.5%左右,平均失业时间19.6周。为了应对失业压力,美国政府调 整了就业政策。一是从优化产业结构入手,改造和重组煤炭、纺织等传统产业,大力发 展电子、信息、通讯、环保、能源、医药、新材料和生物技术等新兴产业,以持续的经 济增长和“绿色”理念创造就业;二是改革原有的社会福利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促使 失业人员积极参加技能培训和寻求新的就业;三是推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提高就 业服务系统的技术含量;四是推行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派遣就业,实施分享就业 机会的社会政策。
(三)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奥巴马政府的就业促进政策
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给美国的经济带来了巨大影响,并因此导致大批人员失 业。2009年2月,美国新增失业人口85.1万人,失业总人口达1250万人,失业率升至8.1%,局部地区失业率甚至高达12.5%。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奥巴马政府采取多项促进就业的政策,先后出台了《贸易调整援助法案》、《2008年紧急失业补助办法》、《高等教 育机会法》、《2009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并采取以下具体措施来化解就业矛盾。
1.推出为小企业服务的法案。实施对小企业减税,政府承诺未来两年内向创造就业 机会的美国公司提供临时税收优惠,企业每提供一个新的就业岗位可获得3000美元的税 收减免。
2.提倡企业履行社会职责,尽可能少裁员。其目的是控制失业,减少社会的动荡和不安。同时,企业主和政府也可减少支付失业保险金和救济金,避免在等待复苏期间丧失熟练的技术工人。
3.采用经济刺激政策,应对周期性失业。2009年1月28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2009 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奥巴马总统于同年2月17日签署7870亿美元经济刺激计划,提 出要创造或保住350万个工作岗位。在这份计划中,启动大规模基本建设投资至少创造了 250万个就业岗位,直接用于刺激居民消费需求的资金比重超过60%,同时,安排825亿美 元为低收入工人、失业者和退休人员提供援助,其中400亿美元用于失业救济,39.5亿美 元用于一般性人员的就业及培训,5亿美元用于残疾人的就业及培训,4亿美元用于就业 服务。此外,美国还发起紧急情况失业补偿和联邦额外补偿项目,对已享受所有正常的 州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联邦提供额外20周的资助资金,在失业率较高的州,如加利 福尼亚州,可再增加13周的联邦补助,以帮助失业人员渡过困难。
二、美国新生劳动力就业及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的运行框架及政策特点
美国政府中促进就业的机构主要集中在劳工部。在美国劳工部,共设有25个办公室 或局,其中有12个是关系到保护和促进就业的。这些机构是:信息和公共事务办公室,负责为劳工部收集全面信息;弱小企业发展办公室,负责为弱小企业、妇女拥有工作提 供咨询和服务,制定和检查劳工部的小企业政策、程序、评价;行政法法官办公室,负责主持对违反保护工人和公民正常劳动保护相关法规条款进行裁决的正式听证会;国际 劳工事务局,在主管国际事务的副国务卿帮办领导下,负责劳工部的国际事务,帮助制定影响美国工人的国际经济、贸易和移民政策;劳资关系和合作计划局,负责为雇主、工会、学术团体、居间的第三方或其他团体提供改进劳资关系的技术服务;妇女事务局,负责制定有助于改善劳动妇女福利、工作条件和增加妇女就业机会的标准和政策;劳工部研究院,负责为全国劳工部门雇员提供培训和职业发展计划;行政和管理助理部长,负责人事管理、行政服务和平等就业机会等行政政策;就业与培训署,承担相关就业 服务、职业培训和失业保险的职责,下辖联邦失业保险机构、就业服务机构、职业调整 帮助办公室、学徒和培训处、职业培训计划办公室、老年人社区服务就业计划、策略规 划和政策开发办公室;养老基金和福利署,负责对美国近100万个养老金计划和450万个 健康与福利计划进行管理;退伍军人就业和培训服务机构,负责退伍军人就业管理和培 训服务项目;劳工统计局,负责收集、加工、分析和传播就业、失业、物价等相关的数 据并努力使它的数据满足一定的社会标准。
除此之外,美国各州、县(郡)、市都有相应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比如,加利福 尼亚州设立了就业发展局(EDD),EDD通过提供服务来促进加州的经济发展,从而保持 雇主、雇员和求职者的竞争力。又比如,马里兰州的蒙哥马利郡设有3个就业服务中心,为求职者提供就业和培训服务。在美国,还有为数众多的私立就业服务机构,比如我们在旧金山市参观的40小时职业介绍公司,其主要业务是提供“猎头”服务和劳务派遣,根据需要也提供直接的雇佣机会。此类公司只对雇主收费,对求职者是免费的。
综观美国的就业促进政策,有以下明显特点:
其一,就业促进体系健全。美国已建立起以从联邦政府劳工部到各州、县(郡)、市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主导,社会私营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补充的完整就业促进体系,各级各类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促进社会就业。
其二,就业促进平台技术能力较强。不论州、县(郡)、市公共就业机构,还是私 营机构,都有完备的硬件和先进的信息网络支撑,雇主和求职者通过电脑终端,可以轻而易举地了解就业市场的需求和人力资源的详细资料,求职者寻求工作和雇主招聘人员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用工信息发布、求职人员简历发布、远程面试的及时对接,双向选择的成功率较高。
其三,建立了以就业为导向的失业保险制度。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从1935年开始建 立,联邦失业税法规定,当前或上一年中,雇佣一个以上的雇员工作至少20周,或任一 季度支付1500美元以上工资的雇主,都应参加失业保险计划。联邦失业税以雇员年工资 的头7000美元为征税基数,税率是6.2%。待遇给付包括联邦雇员失业补偿金和贸易调整 补贴、工作日减少补贴等。但美国失业保险支付水平较低,美国崇尚个人奋斗,认为过 高的失业保险福利会导致福利依赖,在多数州,一般情况下,失业救济期最长不超过26 周,且失业救济的工资替代率最高不超过50%。与此同时,美国还从正反两面奖惩失业者,激发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积极性。奖励措施包括提供求职补助、搬家补助、就业培训补 助等;惩罚措施主要是取消那些依赖失业金,不积极寻找工作或拒绝合适工作的失业者的领取资格。
其四,具有完备的就业培训与服务。《劳动力投资法案》的颁布,使全国形成广泛的一站式就业服务网,发布大量免费的就业信息,为失业者寻找工作提供便利。工作银行为失业者和雇主开辟网上互动,减少求职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职业展望手册则为求职者提供职位要求、就业情况、薪酬待遇等信息,有助于提高就业效率。完备的一站式就业服务网络在失业者的再就业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在加强和保护劳动力的理念指导下,政府对就业培训给予极高的关注,总统预算报告中,2002年劳动力培训项目的总财政支出为129.15亿美元,2003年为141.04亿美元,2004年达158.92亿美元。
其五,对特殊群体的就业关爱有加。一是积极促进低收入群体就业。2009年2月17日通过的《2009美国复苏与再就业投资法案》中涉及的款项,有825亿美元是对低收入工人、失业者和退休人员的援助。二是强化退伍军人的就业服务。实施退伍军人再就业计划、伤残军人延伸计划、老兵劳动力投资计划,所有服役超过180天(不包括训练期)、因 公负伤军人、联邦承认的预备役军人、国家卫队成员及有资格的配偶都可享受到这项服务。三是实施刑满释放人员重回社会就业计划。以马里兰州蒙哥马利郡为例,该郡就业 服务中心专设劳改处(MCCF)实施此项工作,通过“一站式”服务,服刑人员可以得到一份实质意义上的就业培训课程,包括职业发展、求职技巧等。
三、美国新生劳动力就业及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政策的启示
(一)坚定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十二五”时期,我国仍然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势,从大的格局上看,“十二五”规划确定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目标仅为7%,但就业任务目标与“十一五”相比没有下调,即城镇新增就业45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在经济增长较“十一五 ”降低1个百分点的情况下,要完成同样的就业任务,其压力是很大的。同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淘汰落后产能,以及低劳动力成本运行幻想的打破,扩大内需的长期性和高 汇率下的经济困惑也对增加就业带来负面影响。为此,2011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坚持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努力实现充分就业。我们必须坚定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是选择扩大就业的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发展与就业增长的良性互动。在发展中同时实现高增长与高就业,避免出现高增长、低就业,甚至是无就业的增长。二是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合理规划民生财政,使财政支出进一步向就业倾斜,实施有利于就业的税收、金融、产业政策,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保持就业局势的总体稳定。三是在确定经济发展速度时必须考虑实现充分就业的目标要求,防范失业风险。处理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处理好调结构与保就业、保稳定的关系,以就业最大化为目标,鼓励支持企业履行稳定就业的社会责 任,尽可能做到不裁员或少裁员,降低失业周期,并将失业人员组织到相应的就业准备之中。四是把就业效应作为评价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最主要的指标。建立起充分就业评估指标体系,主要内容应包括就业率增长、失业率控制和城乡居民就业收入增长率等指标。
(二)加强就业培训与就业服务,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
当前,我国的就业结构性矛盾进一步加剧,表现为部分企业“招工难”与部分劳动者“就业难”并存,且呈常态化趋势。造成结构性失业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职业培训不足,导致劳动力的素质与就业市场的需求不匹配,另一方面是就业服务均等化水平过低。相对来说,美国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就比较健全。美国的职业培训、职业教育法制化程度高,早在殖民地时期就沿用了英国1562年制定的《工匠、徒弟法》,1862年,联邦政府颁布了《莫雷尔法案》,规定各州至少建立一所“讲授与农业和机械工业有关的知识”的学院(即“农工学院”或“赠地学院”)。南北战争后,直到二十世纪后期,美国颁布了《史密斯—休士法案》(1917年)、《中等教育基本原则》(1918年)、《职业教育法》(1963年)、《生计教育法》(1974年)、《职业训练协作法》(1982年),使美国的职业教育步入了法制化轨道。在各州、县(郡)、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中,都有推进职业培训的计划,培训项目大部分为免费提供。在就业服务方面,美国具有完善的就业服务体系,开展包括青年失业者、转换职业者、退伍军人、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在内的全方位就业服务。在提供就业服务的过程中,“劳动力交换网”、“一站就业网”、“职业信息网”、“职业远航网”、“在线求职”等完备的网络发挥了巨 大作用,雇主招聘人员和求职者寻找工作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实现。鉴于此,我们应加快完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体系。在职业培训上,一是结合当前形势,加快建立职业培训法制体系,依法推进职业培训工作;二是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主渠道作用,将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三是从实际出发,修订职业培训补贴的支付办法,实行“学时累积制”,在保证培训效果基础上鼓励劳动者参加弹性学时职业培训。在就业服务上,一是赋予就业服务机构法定职能,处理好行政管理与业务经办的关系,调动多方积极性;二是扩大就业服务覆盖范围,将退伍军人、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群体纳入就业服务制度范围,并开展有针对的就业服务;三是加大对就业服务的资金投入,足额安排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用,加快打造覆盖全国,触角延伸至社区、行政村的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就业服务,形成规范、统一、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机制,推行就业服务绩效考评制度,为各类用工单位和广大城乡求职者提供优质服务。
(三)建立起就业导向的失业保险制度
美国的失业保险体系主要由联邦——州失业补偿计划和劳动力投资法案两部分组成。失业者享受失业补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项要求:①失业前的就业经历(工资和时间)符合州规定;②在就业服务机构注册,主观愿意重新就业,心理和身体上具有劳动能力,且在领取失业补偿期间处于积极寻找工作状态;③凡因自愿离职、不当行为、劳动纠纷和拒绝接受合适工作等个人原因而失业,没有资格享受失业保险待遇;④除13个州外,其余州设置失业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经审核,如果基期的就业时间、就业收入和离职缘由不符合州立法规定的,可以否定失业者的申请;⑤在享受失业待遇期间,失业者须履行定期汇报求职情况的义务,如经审查失业者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懈怠寻找工作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合适工作的,则会被取消资格。而在《劳动力投资法案》的框架下,政府在人力投资方面强调“工作第一”的理念,强化技能培训,形成失业补偿、就业服务和就业培训的整合系统。借鉴美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应在以下方面力求有所突破:①总结失业保险制度运行的经验,将《失业保险条例》上升为《失业保险法》,强化失业保险的法制性。②推行失业保险、就业服务“一体化”运行机制。做到基础信息共享,“就业登记”与“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联动,杜绝已就业的人员继续吃保险的现象。③推行大就业培训模式。将失业人员的培训纳入就业培训的 范畴内,失业人员的培训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并入就业专项资金(分帐管理),以求做到对所有培训对象的规范化培训和管理。
(四)推行绿色就业
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11年宣布了一项40亿美元的建筑节能计划,旨在提高政府和私营部门的建筑效能,并在提高能效、节能环保的同时,在两年内为美国创造5万个就业岗 位。在这项计划中,美国政府强调不会动用纳税人的税款,而是由私营部门出资。美国提出,未来10年将斥资1500亿美元大举发展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能源等,创造500万个绿 色就业岗位,构建美国的低碳领袖地位。
2.政府在促进【反思文章】失业人员就业援助中的作用 篇二
就业是民生之本,稳定之基。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与人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贫富差距不断加大,一些企业下岗职工、破产失业人员、纯农就业家庭、残疾人、失地农民等困难就业人员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如何保障这部分群体乐意创业,如何保障困难群体稳定就业,如何保障这部分人员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是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要全力投入,采取实际行动,落实相关政策,必须做好的民生工作。因此,正确并科学的职业指导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 笔者从北京市昌平区霍营街道辖区当前重点群体即就业困难群体的主要特点、形成原因等方面入手,就职业指导在促进就业困难群体中的作用与重要性等进行探讨。
一、霍营重点群体即就业困难群体的主要特点
霍营街道办事处是由原人多地广摊子大的东小口镇拆分出来的,底经市政府批准正式成立。辖区人口10万,方圆5公里,东、西分别与特大型社区天通苑、回龙观接壤,范围内既有在建待建的新小区,也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还需完善的老旧小区,更有城市化过渡时期的整建制散居村,具有典型的城乡结合部特征。周围以社区居住为主,无大型商场、写字楼及成熟商圈,经济发展一穷二白,普通群众生活困难。主要困难成员构成如下。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市规划区内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特困职工家庭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中的人员;困难高校毕业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家庭四类困难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
二、影响就业质量和导致就业困难的原因
就业困难群体的产生与社会产业结构的加速转型、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者就业能力与现有就业岗位要求出现矛盾有着很大关系。劳动者学历偏低、年龄偏大、就业信心不足、就业信息不对称等都是影响就业的因素,其中,缺乏正确的职业指导是影响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的重要因素。
就业的观念存在问题。这是影响本辖区就业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当前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种类较多,他们一方面就业要求迫切,但又不相信自己还会实现再就业,很少人能够意识到自己的优势或者擅长的一面。而有一些人不是不能就业,实乃不愿就业、不敢就业,高不成低不就。失业人员中形成了一批“啃老族”“傍老族”,不愿就业,害怕就业。
三、职业指导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性
职业指导是指围绕职业发展过程提供的指导、辅导、咨询等服务的过程。其具有导向功能、定向功能、发展功能,在求职过程中具有信息提供、能力训练的功能。随着地区经济发展和国家对城镇化发展目标的展望以及人们对职业市场的全面认识,职业指导工作会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对那些就业困难群体,通过有针对性地为困难群体提供特殊服务,定制个性化的职业帮扶制度,进行系统、全面的职业知识教育和指导,可使需求双方在个人择业与岗位择人的`互动过程中减少无所适从、不确定与迷茫感。
随着辖区经济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形势日趋严峻,职业指导机构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就业培训,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了解就业政策、就业形势,为他们提供职业信息,指导他们求职,增强他们的市场竞争力和就业自信心。因此,笔者认为在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工作的作用与重要性上,职业指导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转变困难群体就业观念,加强就业援助服务,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实现稳定就业。
第二,宣传招工政策,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实现人员岗位相适。
一是帮助用人单位制定招聘计划,向用人单位宣传推荐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优惠政策、企业能享受到的补贴待遇等。比如,可向用人单位宣传在招用困难人员时享受的减税、保险补贴、奖励等,帮助用人单位正确合理用人,节约用人成本。
二是帮助用人单位合理配置人力资源,规划人力资源管理。就业困难人员是一个庞大的就业群体,用得恰到好处,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三,积极开发和利用社会资源,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
一般来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有政府资金作保障,所以为就业困难群体提供的服务更有针对性和具体化,可利用的资源也较多。为此,职业指导人员要找准市场热点,将困难群体的职业指导工作做好做细,并且能够针对重点人员实施一对一的入户跟踪服务,让社会上的每个人都为就业尽一份责任。
一是开展职业指导调查,分析社会新需求,及时把握市场脉搏,以开发社区的公益性就业岗位为突破口,深入调查,摸底分类,对有条件的困难就业职工,开展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将政策、岗位、温暖送到家中,提供跟踪指导、主动搜集反馈信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养老助残员、社区保洁员、社区保安、文明引导员等岗位即是利用社会特性开发而成的。
二是指导困难群体成功创业。“创业是最好的就业”,要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很好的创业指导,帮助他们树立创业的信心,提供小额贷款,结合其职业理想和职业规划,大胆鼓励其创业。
三是职业指导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有调控和分流作用,可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激活更多的宝贵人力资源。帮助求职者正确分析自身具备的条件,通过政策宣传、社会导向、国家就业优惠等,合理有效地利用人力资源。
3.政府在促进【反思文章】失业人员就业援助中的作用 篇三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00九年四月十日)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及时、有效地帮助其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
[2008]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第一条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困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问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四)残疾人员;
(五)失地农民;
(六)军队退役人员;
(七)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
(八)烈士家属;
(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十)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第二条已从事有劳动报酬的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报酬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已有经营收入(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等)的人员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第二条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程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遵循个人(家庭)申请、社区核查公示、街道初审、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本人有效身持证件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目前尚未就业的证明,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片两张及以下规定的资科。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申请认定表》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
l、符合第一条第二项、第九项的,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全家所有劳动力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证明;
2、符合第一条第三项的,还须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凭证;
3、符合第一条第四项的,还须提供民政部门或残联发放的残疾等级证明;
4、符合第一条第五项的,还须提供土地被征用的证明;
5、符合第一条第六项的,还须提供部队转业、复员、退伍证明;
6、符合第一条第七项的,还须提供《劳动模范荣誉证》;
7、符合第一条第八项的,还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革命烈士证明书》。
(二)审核认定。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核实工作,并在社区醒目位置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汇总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汇总等工作后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汇总上报工作。对申报有疑问的进行回访;对审核合格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确认专用印章,同时录入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并汇总上报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章援助项目
第四条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援助。全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通过开辟就业困难人员政策咨询窗口(热线),组织各种形式咨询活动,免费发放政策宣传资料等形式。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全面了解熟悉各项就业优惠政策和办理程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努力疏通就业岗位供求信息传播渠道,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信息网、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发布求职招聘信息。
第五条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援助。全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困难人员要优先实施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要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特长和就业需求,帮助其确定适合各自实际的职业定位,尽快实现就业。要按制定专门的援助计划,组织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补贴,送服务”的专项援助行动,举办就业困难人员专场招聘活动。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补贴援助。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公益性岗位补贴按《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企业(单位)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报告;
(二)已在公益性岗位实现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名单及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单位)与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企业(单位)工资发放表;
(五)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六)录有上述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上季度实际发放工资等信息的电子文档;
(七)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八)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科。
第七条就业岗位援助。对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和街道社区新开办的店铺门面,安排给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实际安置人数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八条社会保险补贴援助。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对象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按《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有培训意向和创业愿望的,可优先安排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湖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优先办理。用人单位招收的就业困难人员,如从未享受过职业培训补贴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可先行招收录用,再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培训和鉴定,按相关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规定享受补贴。
第十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对被单位吸纳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接续好社会保险关系。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委托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缴费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基本生活保障援助。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办法。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家庭生活状况进行摸底,帮助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井提供政策指导。
第十二条各地可结合实际扩展完善就业援助政策措施。
第三章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明确工作职责。就业援助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属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要有针对性的制定和实施就业援助工作计划,随时掌握就业动态和工作进展情况。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指导和帮助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好就业援助工作,建立日常援助与集中援助相结合的援助制度。对于人户分离的就业困难人员,原则上由其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如就业困难人员提出就近享受就业援助的要求,其户口所在地县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向其居住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异地就业援助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居住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强化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需要了解就业扶持政策的,要认真仔细解答和帮助;对有就业和培训愿望的,要及时提供适合的就业岗位和技能培训;对有创业要求的,要给予“一条龙”的创业扶持和保护。要进一步规范服务流程和标准,建立健全自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失职追究制等规章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实行动态管理。要建立实名制信息资源数据库。对新产生的就业困难人员要认真落实申报认定制度,进入正常援助程序。对己经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应及时在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中注明,不再对其实施就业援助。如果重新出现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应及时列入就业援助对象。对搬迁到其他街道、社区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在数据库中更新,并办理相应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抓好源头控制。要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企业规模裁员中含有就业困难人员的,要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备案。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后的跟踪管理服务,及时帮助解决困难,使其获得相对稳定的就业和相当水平的收入。要探索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实行生活援助和就业援助相结合。
第十七条建立通报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将就业援助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报表逐级上报,由各市州汇总后于每季终了后10日之内,将本市州开展就业援助进展情况上报省就业服务局。省劳动保障厅将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就业援助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定期通报,并将各地政策援助落实情况、服务援助质量与效率情况、培训技能援助情况、岗位援助到位情况等工作实绩与就业补助资金拨付挂钩,对援助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给予资金倾斜。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就业援助服务。要充分发挥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经济、商贸、民政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和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为其就业提供便利条件和创造宽松环境。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建立问责机制。各地应建立完善目标考核体系和定期督查、随机抽查、热线电话举报的问责机制。设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监督(热线)电话,随时受理就业困难人员的政策咨询、意见反馈以及投诉举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强化目标管理。各地应将就业援助工作考核指标层层分解,细化和量化目标任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督查指导,加强工作调研,创新工作举措,及时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制定新对策。
4.社区积极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篇四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单位人”成为“社区人”,崔东街道清荣社区共接管失业人员354名,针对失业、下岗人员学历低、技能少、年龄大的劣势,社区劳动保障中心多次组织他们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活动,两年来共组织130人次参加了下岗技能培训,培训项目包括面点、烹饪、家政服务、月嫂培训等,拓宽了就业渠道,全方位、多途径选择就业。今年社区实现了零待业。提高了广大居民群众的归属感,增强了社区凝聚力和向心力。为解决社区内困难家庭子女因经济拮据上学难问题,社区通过党员服务联盟发动辖区单位开展爱心助学活动。开展“爱在身边”的主题活动,对辖区内贫困家庭进行“一对一”的扶贫帮困,大大增强了社区对居民的吸引力,“有困难,找社区”成为了居民的共识。
南湖社区是新成立的小区。大部分是由采油三厂技校整体搬迁过来的居民,工作人员每天入户登记核查居民的信息,在入户过程中发现有很多少数民族失业人员,社区了解情况后并做好详细的登记。积极努力挖掘空岗信息并上门服务。目前已安置26名失业人员上岗。7月中旬,市人事和劳动保障局阿局长、魏科长、何科长和昆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盖所长一行来到南湖社区居委会,了解南湖社区的就业人员的状况,详细听取了社区的情况反馈情况。并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肯定。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更加努力做好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对居民的需求耐心倾听并做好解释工作,克服困难,相信所有的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为建设充分就业社区,永平街云山居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站积极为本社区失业人员寻找就业途径,经过努力,使社区3名有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找到了工作,解决了社区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提高了社区失业人员的就业率,为实现充分就业社区打下良好的基础。
5.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调查报告 篇五
实践课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调查报告姓名:王步强
学号:
专业:
指导老师:
教育层次:大省级电大:分校:教 学 点: 专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调查报告
王 步 强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失业人员在不断的增多,如何实现再就业成了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的问题,为此人们提出了各种解决办法。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指导。由于职业指导工作刚刚起步,职业指导人员在工作中难免存在一定盲目性。为了更清晰地把握住失业人员的心态,加强职业指导工作的针对性,促进失业人员尽快顺利地实现再就业,我特别对150名失业人进行了再就业情况调查。
这次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想了解哪些因素会对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产生影响,调查的具体结果如下:
一、失业人员最需要的是家人的支持
失业的出路是再就业,再就业工程的启动离不开政府和社会的扶持和帮助,但同时失业人员的家人也应当给予他们积极的支持,从某种意义上说,能否得到家人的支持是失业人员寻找新的岗位、稳定再就业的关键。所以,职业指导人员在对失业人员的职业指导中也应当有意识地去了解来访者失业后工作是否得到家人的支持。根据来访者家人的支持程度,确定其再就业的难度,从而有针对性地对其做出相应的职业指导。甚至有时职业指导人员还应该与来访者的家人取得联系,做他们的工作。
二、再就业培训好,可惜机会少——失业人员埋怨说
进行再就业培训,为失业人员灌输市场经济知识,宣传再就业的先进典型,组织已经上岗的人员现身说法,这样,能增强他们的再就业本领。结合我师的实际情况,各级再就业服务机构坚持“先培训后再就业”的基本方针,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进行再就业培训。调查结果表明,失业人员对再就业培训已经基本认可。他们认为,“再就业培训”对找到一份合适的新工作有很大的帮助。但调查结果同时也反映,被调查的对象中仅有少数人接受过再就业培训。这表明,我们现在进行的再就业培训没有能够真正地把失业人员吸引过来。因此,以后开展“再就业培训”的工作时,我们应当注意培训的内容是不是失业人员迫切需要的,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宣传的力度,尽量让大多数失业人员知道在哪将举行什么内容的培训。
三、招聘市场也需要“打假”—— 失业人员呼吁
在失业人员看来,劳动力市场上招聘和用工行为的不规范,特别是“招聘过程中的欺骗行为”对他们的再就业产生了很大的阻碍作用。比如有些单位并没有招人的目的,他们在媒体上做招聘广告,仅仅是想利用招聘广告的广告效应,打着“招聘”的幌子,为自己的单位做广告。这样,来应聘的人就不由自主地成了他们单位的义务广告员。这种欺骗行为给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带来了很坏的影响,既浪费了他们的时间,又浪费了他们的精力,更重要的会给他们带来精神上的损失。因此,在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中,职业指导员要让失业人员形成自我保护意识,学会求职应对技巧,以便避开招聘的陷断,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四、职业指导是再就业工程的金钥匙
面对一个个不同心态和条件各异的下岗职工,从他们的再就业情况中,我逐步摸索出了一些规律性的东西。职业指导是再就业工程的金钥匙,针对不同的四种类型,采用不同的职业指导方法,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第一类是:失业后很快就能适应,感到失业是一个好机会。他们对再就业的要求比较高,希望能有一份发挥自己能力的工作,她们有一定的实力进入人才劳务市场竞争。针对这类失业人员,我的做法是:给他提出高要求,准确地发现他的优势,鼓励他在新的环境里锻炼自己,给他推荐的工作是有创造性的工作,而且是在原企业中因为企业条件所限汲得以发挥的新职业,如业务员,保险员等工作。结果是比较成功的,有的边工作边参加了学习
第二类是:失业人员后心里不平衡,带着情绪,对人才劳务市场的用工条件总是抱怨,强调不符合自己,爱发牢骚,甚至对我们很不礼貌。我的作法是,给她们说话的机会,实实在在的对待她们,引导她们正视自己,了解人才劳务市场,让她们知道自己有些表现不利于再就业,帮助她学会考虑问题,推荐她们一份具体工作如售货员、管理员、外勤、炊事员,她们都能比较出色的完成工作。
第三类是:有一些具体困难需要帮助的女工,家里有较小的孩子,有病人,可是不上班又没有生活来源。这类女工的谈话中一般是谈论具体事情的时候多,她们希望我能通过她的谈话理解她,帮助她,她们对工作选择不挑剔,只要离家近一些,不上夜班、有休息日,能照顾家就行。因此这类女工也是不难找工作的,如保洁工、值班员、小
时工,她都能很快地接受而且干的很好。
以上说的这三类型的失业人员是比较常见的,还有许多更具体的问题,需要我们用职业指导这把金钥匙更进一步具体问题具体解决。同时,还需要我们认真总结出新经验,不断探索新路子。
五.与失业人员同走就业路
职业指导是一个帮助过程,那么职业指导的跟踪服务便是伴随失业人员一起走的过程。目前,从国家劳动保障部到兵团及师劳动局直到师就业服务中心的领导都把职业指导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有许多人都在关注十三师就业服务中心的跟踪服务。主要是想了解成功的经验。
职业指导是实实在在的帮助,是一个科学的帮助过程,来不得半点虚假,对失业人员的帮助要让他们感觉到才行,最好的办法是伴随他们一起走。首先要双方建立帮助关系,要站在他们的立场上去考虑问题,要通过与他们的谈话了解他们每一个人最需要帮助的问题是什么,只有跟踪了解,仔细观察才能发现,发现问题后你的帮助就有目标了,让失业人员感到你总是在关心他的再就业。
转变观念关键是在单位领导,特别是在目前招聘市场不规范的情况下,失业人员转变了观念找到工作,新单位不签合同造成了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失败,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只是强调让失业人员转变观念是没有说服力的。伴随失业人员一起走,才能发现问题。职业指导的跟踪服务的目的是为了发现问题的同时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六.发挥职业指导的最大作用
在再就业工作中,职业指导体现的成效应该是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企业搞再就业的干部要千方百计地帮助失业人员渡过这个转变时期,与他们一起调整心态,共同转变观念,而不仅仅是让失业人员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近几月失业的朋友来谈的都是进中心的问题,职工想办法找劳务输出信息给领导,还给领导出主意,想再就业办法,领导根本不睬,某些领导把让失业人员进中心看成是一个任务,而不去具体帮助。失业人员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为的是统一管理,集中信息为失业人员找岗位,是把失业人员更好的组织起来,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而不是只停留在进中心的人数上。
再就业服务是一个综合性的事业,需要失业人员、企业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共同的努力。失业人员不等不靠,企业不推卸责任,再就业服务中心尽量帮助,方能充分实现再就业。正如职业指导员所说,职业指导在再就业工作中的成效应该是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企业搞再就业的干部要千方百计地帮助失业人员渡过这个转变时期,与他们一起调整心态,共同转变观念,而不仅是让他们进再就业服务中心。
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同志不是本着全心全意为失业人员服务的思想在工作,他们仅仅是为了完成一个任务,实现一个指标,这样不仅未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反而在失业人员的心目中留下一个不好的印象。
6.政府在促进【反思文章】失业人员就业援助中的作用 篇六
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援助
暂行办法听证会听证报告
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要求,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于2017年11月1日对《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援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就《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援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内容公开、广泛地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听证会时间:2017年11月1日下午15:00-17:00。听证会地点: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大楼3楼会议室。
三、听证主持人、陈述人、记录人、参加人等基本情况
(一)听证主持人
—1— 吴红卫
市人社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二)听证陈述人
李邦耀
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科长
(三)听证邀请嘉宾
吴少强
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
(四)听证记录人
吴绮璐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书记员
(五)听证参加人 农工党代表:
黄建好
广东法宗律师事务所
蔡秀霞
广东法宗律师事务所 市促进就业创业咨询委员会委员代表: 乔书志
佳能珠海有限公司 李国松
珠海市就业创业协会 街道(镇)、社区(村)居委会代表: 关明华
香洲区梅华街道办事处 李晓团
高新区唐家湾金峰社区居委会 企业代表:
唐
铿
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冯
媛
珠海金濠汉堡食品有限公司 就业困难人员代表: 唐止戈
左手面食店
—2— 杨艳娟
吉大白莲路113号
刘进常
斗门区井岸镇2017交通志愿者 林红莲
艾康莱养生理疗店
梁容根
金湾区红旗镇广发村永昌队养殖 梁伍福
金湾区红旗镇广发村永昌队养殖 市民代表: 陈华辉 黄松娟 许
金
(六)旁听人员 黄雪君 胡可超 邹少玲
四、听证陈述人发言
(一)出台《办法》的目的和必要性
此次出台《办法》的主要目的:一是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7‟101号)第四条规定“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3— 和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二是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需要。一方面,部分就业难的人员,如精神病康复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未列入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需要适度调整和扩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使就业困难的人员得到政府的帮扶。另一方面,目前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在申请各项就业补贴时进行,属于事后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事前、事中无法进行动态跟踪服务,存在就业困难人员底数不清、被动服务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开展认定工作,实现从事后管理到全程服务的转变。三是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的需要。目前,就业困难人员受年龄、技能等因素的影响,就业难的问题比较突出,而目前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的手段和方式有限,因此有必要出台《办法》,通过建立分级帮扶机制,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行托底安置等措施,开展精准帮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二)《办法》主要政策措施
1.合理界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目前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包括以下七类人员:本市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包括农村贫困户)且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力、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原《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乡“4050”(指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城乡复员退役失业军人(不包括已领取政府自谋职业补贴的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和戒毒康复人员。《办法》第 —4— 三条拟增加以下三类人员:一是根据市委农办《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精准综合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农办„2017‟69号),将农村低收入群体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二是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第十七规定,将精神病康复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三是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2.简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手续。一是实行就近申请。《办法》第六条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向户籍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或网上提出申请,将服务下沉到基层,延伸到电脑终端,方便就业困难人员办事。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查询机制。《办法》第六条规定,农村低收入群体、刑满释放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的身份证明资料,均由经办机构通过有关部门或信息系统查询,减少了申请资料,让群众少跑腿。三是实行网上审核。《办法》第七条规定,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完成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核工作,减少了资料传递环节,缩短了办理时限,提高了工作效率。
3.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拟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重新认定等制度,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确保就业援助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5— 4.建立分类帮扶工作机制。《办法》第十六条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状况,建立分类帮扶机制,实施精准帮扶:其中对初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启动Ⅰ级就业帮扶,实施“三个一”基础服务;对失业登记满3个月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Ⅱ级就业帮扶,提供“五送”标准化援助;对家庭困难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长期失业就业困难人员等“双困人员”实施Ⅲ级就业帮扶,开展“一人一策”优先兜底援助,优先推荐到公益性岗位就业。
5.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提出了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措施,通过各项补贴政策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参加技能培训,鼓励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鼓励就业困难人员个人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与此同时,《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加大了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一方面,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办法》明确现行各级政府已经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按照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规定了公益性岗位发布和招聘办法;另一方面,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等有关规定,新增加公益性岗位补贴,对部分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偏大、失业时间长、就业难度大的“双困”人员,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办法进行托底安置。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本 —6— 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每年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数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情况和“双困人员”人数,按照总量控制、因事设岗的原则确定。
五、听证代表所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一)各方代表对《办法》的总体评价
《办法》的拟定将更好地规范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更好地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
(二)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异议
关于适度扩大就业困难人员范围问题。建议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的失业人员、特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已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但又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和自主择业的军官等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将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登记失业时间由6个月放宽至3个月。
(三)建议新增的内容
1.关于加强职业培训问题。《办法》就业援助部分未提及加强职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方面的内容,建议予以完善。
2.关于加强对新就业形态支持问题。目前,通过做保险、开网店、直销等方式实现就业的人员比较多,建议《办法》补充支持各类新就业形态的内容。
3.关于加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宣传问题。针对目前部分小微企业不知道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问题,建议《办法》补充加大扶持政策宣传的内容,让更多的企业和劳动者知道、享受到就业创
—7— 业扶持政策。
4.关于举办就业困难人员招聘会问题。举办专场招聘会是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重要途径,建议《办法》补充这方面内容。
5.关于增加身份注销时救济途径问题。《办法》第十条只提及就业困难人员办理注销手续前应进行公示,没有设置就业困难人员对注销结果有异议的救济渠道,建议《办法》加以完善。
(四)操作问题
1.关于公示时间问题。《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可能会出现延长公示时间的情况,建议明确公示的完成时间。
2.关于辞职界定的问题。鉴于辞职有正当理由和无正当理由,建议《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区分正当理由辞职和无正当理由辞职。
3.关于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情况问题。针对就业困难人员到境外就业,市人社局信息系记没有记录的问题。建议《办法》第十条对就业困难人员到境外就业的,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六、听证陈述人答辩
(一)关于适度扩大就业困难人员范围问题。鉴于农村低收入家庭也包括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农村单亲家庭,因此《办法》没有将其单列。对特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和自主择业的军官,目前我市已有专门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但尚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社保帮扶,不属于针对劳动力人口的就 —8— 业扶持政策内容,因此未予考虑。对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办理失业时间是否放宽到3个月,会后将研究考虑。
(二)关于加强职业培训问题。目前,我市职业培训补贴基本上是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挂钩,鉴于目前国家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已精简到81个,今后职业培训将会以就业为导向试行“职业培训包”做法。会后,将会考虑在《办法》加入加强职业培训、提升就业困难人员职业技能的内容。
(三)关于加强政策宣传问题。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力度。
(四)关于加强对新就业形态支持问题。对于通过直销、保险、开网店等方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可以考虑将其纳入灵活就业的补贴范围。
(五)关于公示时间问题。会后将研究考虑固定一个公示时间。
(六)关于退出注销时救济渠道问题。会后将研究补充就业困难人员对注销结果有异议救济渠道的内容。
(七)关于是否正当理由辞职的问题。起草《办法》时,有区分正当理由辞职的内容,由于经办机构反映是否属正当理由辞职较难界定。对此,会后进一步研究。
七、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9— 经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合议,会后经市人社局召集有关人员研究讨论,认为在本次听证会中,参会各代表所提意见和建议均观点鲜明、内容客观公正。
市人社局将全面采纳各听证代表发表的意见和建议,对即将正式印发执行的《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援助暂行办法》继续进行修改。现将采纳和不予采纳的意见、建议情况汇总如下:
(一)已采纳和部分采纳意见。
1.关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问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农村低收入群体(低收入单亲母亲户)已包括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农村低收入群体成员均享受我市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2.关于放宽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办理失业时间的问题。将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登记失业时间由6个月放宽至3个月。
3.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举办就业困难人员招聘会问题。《办法》拟在就业援助部分增加职业培训、举办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活动的内容。
4.关于加强对新就业形态支持问题。《办法》拟增加对新就业形态支持的内容,鼓励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实现灵活就业。
5.关于公示时间问题。《办法》拟明确公示的完成时间。
—10— 6.关于退出注销问题。《办法》将补充就业困难人员对注销结果有异议的救济渠道。
7.关于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情况问题。《办法》拟对就业困难人员到境外就业的,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8.关于区分是否正当理由辞职的问题。相应表述修改为“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用人单位同意招用,本人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拒绝上岗或上岗后1个月内辞职的”,更好地保障就业困难人员权益。
(二)不予采纳情况。
关于特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军官和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员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问题。目前我市已有专门的高校毕业生和自主择业军官的扶持政策,因此政策上不重复享受。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经济困难的建议寻求其它救济渠道,因此不予纳入。
7.政府在促进【反思文章】失业人员就业援助中的作用 篇七
这是继去年失业保险政策两度调整后的再次微调。从去年1月1日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佛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及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也不参加生育保险。
从今年7月7月1日起,顺德进入新的保险年度。据日前公布的新标准,按最低缴费标准计,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310元,故失业这一险种的单位和个人缴费金额都是6.55元,合共13.10元。
佛山社保目前分5个险种,分别是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工伤和生育两个险种是由用人单位单独缴交的。
从新标准看,新的保险年度内,按最低征收标准,个人部分的缴费分别是养老171.12元、失业6.55元、医疗67.14元,合共244.81元,而单位缴费则因所属于行业种类不同而分成4档,生育保险的征收比例均为0 .9%,但工伤保险的征收比例则从0 .45%-1 .5%不等,最低是11 .33元,最高是33 .77元,故按最低征收标准,单位缴费最低也要缴交490 .87元,最高会达到517.31元。换言之,剔除灵活就业人员群体看,新保险年度内,个人和单位的社保金一共需缴交至少735.68元。
“灵活就业人员”
8.政府在促进【反思文章】失业人员就业援助中的作用 篇八
(2007年7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府办〔2007〕1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座谈会精神,认真做好城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切实为民办实事,为构建和谐南宁做出新的贡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8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立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
通过健全和完善再就业援助制度,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做到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通过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确保全市范围内在法定劳动年龄、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实现城镇零就业家庭户户有人就业,消除零就业家庭的目标。建立就业援助呼叫系统,完善援助服务手段,逐步形成针对性强、动态管理的帮助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明确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稳定就业的标准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稳定就业的标准:被用人单位招聘的人员,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的人员,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规范城镇零就业家庭的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认定条件
零就业家庭是指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同一户口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就业困难无一人就业(不含已退休人员和在校学生)或一年内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时间累计不足三个月(含三个月)的家庭。
(二)认定程序
1.符合条件的家庭,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填报《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进入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进入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家庭成员未就业的有效凭证。其中,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优惠证》或企业出具的尚未就业证明;其他城镇未就业或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未实现就业人员要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提供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证》。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并在《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和盖章,报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
3.县(区)、开发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认定,在《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和盖章后,一份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一份留己存档,一份交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提出申请的零就业家庭成员。
4.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对辖区内的零就业家庭建立台帐,指定专人负责,实行跟踪服务,及时登记享受援助政策家庭及其再就业情况。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政策:
(1)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因本人不应聘而造成不就业的。
(2)在认定为零就业家庭后,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含1人)以上稳定就业的。
(3)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家庭成员取得联系的。对不再享受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的,收回其原办理领取的《再就业优惠证》。
四、采取有力措施,帮助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
(一)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为使零就业家庭充分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就业,劳动保障部门给予零就业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1人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二)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的,凭《再就业优惠证》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各级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中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援助对象的,可按照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四)鼓励用人单位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对公益性岗位、各类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等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五)零就业家庭成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六)各级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促进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服务工作,为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按规定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技能鉴定和职业培训。凡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并推荐就业成功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
(七)各级各部门要在劳动力市场和服务大厅设立零就业家庭专门服务窗口,提供失业登记、就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项目的“一站式”服务;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要从组织创业培训、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及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方面提供“一条龙”服务。
(八)零就业家庭人员就读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的,可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两年助学金,资助标准每年1500元。
五、夯实基础,扎实推进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
(一)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各县(区)、开发区管委会在2007年7月底以前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援助对象,建立统一的登记台帐和数据库,规范对零就业家庭的管理。零就业家庭状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调整,更新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
(二)做好就业岗位的开发和储备工作。要想方设法开发和储备一些适合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的工作岗位。通过政府购买一批、机关事业单位挖掘开发一批、再就业基地创造一批等多形式、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以满足辖区内不断变化的零就业家庭就业需要。
(三)建立就业援助呼叫系统。加快12333呼叫系统建设,为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提供快速、高效、便捷服务,确保有就业愿望且不挑不拣的就业困难人员3天之内实现就业。各街道、社区要成立援助服务中心,在调查摸底、建立台帐的基础上,全面准确掌握辖区内零就业家庭的有关情况,积极开展“一对一”、“二对一”等结对帮扶,有针对性地对零就业家庭开展就业援助工作。同时,要做好跟踪服务,了解掌握他们的就业状况和收入状况,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就业稳定性。
(四)统筹解决好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资金问题。各级各部门可在历年就业再就业结余资金中划拨一部分经费,专项用于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充分发挥资金对就业的支持作用,以切实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是一项重要民心工程,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和谐南宁,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是各级人民政府扩大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工作之一。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将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总体工作中。确保“三个到位”,即责任到位、政策到位、服务到位。认真总结几年来的工作经验,对我市零就业家庭人员全面实行援助,切实消除零就业家庭。同时,要贯彻执行国家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把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工作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督促检查,总结评估。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调整工作思路,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措施。各县、区每半年和年终要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市里将组织检查组不定期对各地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9.政府在促进【反思文章】失业人员就业援助中的作用 篇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四、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五、本通知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
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六、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果企业既适用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10.政府在促进【反思文章】失业人员就业援助中的作用 篇十
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
一、补贴范围、对象及标准
各类企业招用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企业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二、审核核拨
1.用人单位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季度终了 后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申请政府补贴承诺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人员花名册》;
(4)、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经困难认定的《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且经过人社部门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7)、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证明;
(8)、银行基本账户。
2、区人社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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