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品牌名称及广告语的通知(3篇)
1.关于征集品牌名称及广告语的通知 篇一
全院师生:
校园楼宇名称是学校的重要标识,也是体现学校文化底蕴和人文环境的重要载体,更是学校整体形象的外化和展示。目前,学院第三期工程即将完工并投入使用,特向全院师生征集楼宇名。为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体现校园文化建设理念和特色,增强校园设施的文化内涵,创造和谐、高雅、励志、充满人文气息的校园环境,希望各位师生积极参与此次楼宇名的征集活动,集思广益,为校园文化建设和学校发展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一、命名对象:
8—11号宿舍楼,艺术楼,活动中心,新、旧食堂
二、命名原则:
1、传承性——反映学院的办学理念、文化传统、文化内涵和历史底蕴;
2、时代性——反映学院面向未来的新的精神风貌和理想追求;
3、文化性——有美好的寓意和文化内涵,品味高雅,积极向上;
4、雅俗性——简洁、质朴、清晰、好读好听好记,不晦涩难懂。
三、命名要求:
1、命名一般不超过三个字,应采用中文名称,勿使用生僻或多音多义字词;
2、名称需注明寓意,即对名称的由来、含义作简要说明。
3、与现有楼名不重复使用。
四、征集时间:
2012年8月25日——9月10日
五、投稿办法:
1、凡参与命名的师生员工需在自己提出的建议方案中注明自己姓名、工作部门或班级和学号、联系电话。
2、将方案电子版一律发送至 xxxx@163.com。
如果您的创意被学校采纳,您将得到一份精美的奖品。
2.关于征集品牌名称及广告语的通知 篇二
为了更好推动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反映各项工作取得的进步,展现企业的良好风貌,公司决定对企业内刊进行完善并恢复出刊。企业内刊将秉持“服务发展,聚焦员工”的主旨,是公司对内沟通的桥梁和对外宣传的渠道。内刊计划每季度出版一期,用A4纸进行双面彩色印刷,是每位员工都能读到的内刊。
现有关征稿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稿对象:集团全体员工
二、本季刊投稿时间:3月24日—4月10日(注:投稿期限长期有效,不限篇数,来搞注明姓名、联系方式。)
三、内刊板块:第一版,公司新闻;第二版,行业新闻;第三版,员工园地第四版,企业文化
四、征稿内容:
(一)公司管理、技术、销售等专业性文章;
(二)内容精辟的文章或颇具艺术色彩的字画;
(三)与企业文化或员工息息相关的稿件。
(四)其他内容积极向上的文章均可
五、投稿方式:
3.关于征集品牌名称及广告语的通知 篇三
证监基金字[2006]15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金监管职责分工协作指引》(证监基金字[2005]113号)的规定,构建分工明确、高效有序的基金监管体系,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决定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及修改章程等行政许可事项授权证监局办理。现将审核标准、程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一)申请材料
详见《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4】147号)附件2。
(二)审核依据及标准
依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审核。
(三)审核程序
1、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拟设立地证监局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查,同时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将申请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
2、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在收到分支机构拟设立地证监局通报情况之日起7日内,就公司是否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至
(三)项规定向分支机构拟设立地证监局出具专项意见。
3、分支机构拟设立地证监局应当对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明确的审查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
4、中国证监会依据分支机构拟设立地证监局的审查意见,通过简易程序,向公司出具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同时抄送分支机构拟设立地证监局、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经营所在地证监局。
二、基金管理公司变更公司名称
(一)申请材料
详见《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附件4。
(二)审核依据及标准
依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审核。
(三)审核程序
1、基金管理公司变更名称,由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受理并进行审查,同时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将申请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2、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明确的审查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依据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的审查意见,通过简易程序,向公司出具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同时抄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经营所在地证监局。
三、基金管理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涉及变更股东、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住所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除外)
(一)申请材料
详见《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
[2004]147号)附件4。
(二)审核依据及标准
依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审核。
(三)审核程序
1、基金管理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由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受理并进行审查,同时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将申请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
2、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明确的审查意见报中国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的审查意见,通过简易程序,向公司出具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同时抄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经营所在地证监局。
各证监局要密切配合,加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照审核标准和审核程序,注意审核时限,切实做好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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