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退税管理办法(精选8篇)
1.山东省退税管理办法 篇一
润衡软件产业集团官网| 关于零退税率和退税改为免税的出口货物申报管理办法
关于零退税率和退税改为免税的出口货物申报管理办法
自去年下半年起,国家对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进行了多次调整。为进一步规范零退税率出口货物和免税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现将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率为零和退税改为免税的出口货物申报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零退税率的出口货物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所以企业对退税率为零的出口货物不再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进行出口免税申报,而是在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计算应纳增值税,并通过绿色通道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
1、《出口零退税率货物征税明细表》
企业每月对零退税率的出口货物应单独逐笔填写《零退税率出口货物征税明细表》(见附件一),并将该表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的附报资料一并报送至税务部门。该表填写时应按照按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两种贸易方式分别汇总申报。
2、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零退税率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原材料等进项税金可以申报抵扣,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零退税率货物计算应纳增值税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上述计算公式是将零退税率的进料加工复出口收入或小规模出口收入视同内销收入,并按照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应纳增值税,征收率为6%。但这部分简易征收的出口收入,其所耗用的国内原材料等进项税金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金转出,并转入相应成本科目。简易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为:
简易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出口货物离岸价格÷(1+征收率)×外汇人民币牌价)/当期全部销售收入×当期全部进项税金
3、具体申报办法
(1)一般贸易出口的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按照《零退税率出口货物征税明细表》中一般贸易汇总数,直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第3行“开具普通发票”中,按17%税率或13%税率分别填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系统在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主表后,上述数据会自动统计到增值税纳税申报主卡西欧手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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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衡软件产业集团官网| 表第2行“应税货物销售额”和第11行“销项税额”栏目内。
(2)进料加工出口的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企业应按照《零退税率出口货物征税明细表》中进料加工汇总数。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一)》 “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中” 第10行“开具普通发票”按6%税率分别填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系统在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主表后,上述数据会自动统计到增值税纳税申报主表第5行“销售额”和第21行“应纳税额”栏目内。
对于简易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金,企业应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进项税金转出额”中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反映。
(二)消费税纳税申报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若该货物是应税消费税的货物,应按照消费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出口货物核销
对于退税率为零的出口货物,企业不需要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办理退免税申报。但要进行零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核销。具体操作为: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六个月内,持每月纳税申报时填报的《零退税率出口货物征税明细表》和对应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等纸质资料,装订成册后报送至退税部门进行核销。对于出口核销过程中,发现企业申报资料与海关出口信息不一致的,将按规定给予补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四)进料加工手册核销
零退税率的出口货物贸易方式如果是进料加工,则应按进料加工手册的管理办法对企业的进料加工手册进行申报核销,即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办理手册登记和手册核销,并提供相关的纸质申报资料。
二、由退税改为免税的出口货物
(一)征免税申报
出口货物由退税改为免税的,企业仍应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进行出口免税申报,在免税明细数据录入时,贸易性质码一律选择“99 间接出口”,“征收率”、“退税率”和“不予抵扣税额”均为0。
企业在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计算应纳增值税时,对于由退税改为免税的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原材料等进项税额应按免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的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数,并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进项税金转出额”中第14栏“免税货物用”进行反映。
(二)出口免税核销
由退税改为免税的出口货物,企业应按照《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纸质资料,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核销申请表》向退税部门办理出口免税核销相关手续。
(三)进料加工手册核销
由退税改为免税的出口货物贸易方式如果是进料加工,则应按进料加工手册的管理办法对企卡西欧手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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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退税管理工作总结 篇二
出口退税管理工作总结2007-02-02 21:56:
转变观念克难勇进
努力开创出口退税管理工作新局面
××××年,是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第一年,在市局、分局党总支和管理科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同志们的支持、帮助下,我们紧紧围绕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严格遵循省局“加强管理,优化服务,搞好改革,打击骗税”的指导方针,以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工作为中心,加强制度化、信息化建设,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做到管理与服务
并重,预防和打击并重,努力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水平,取得了一定成绩。以下是我们做的主要工作:
一、采取多种方式,提高退税人员素质,为全面落实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各项工作目标提供技术保障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程序复杂,风险性较大的工作。出口退税人员综合素质的高低,决定了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好坏,因此,提高出口退税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是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关键。
⒈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提高退税人员素质。
年中,领导对我们出口退税组的人员进行了充实调整,增加了两名新同志。这两位同志可以说以前都未从事过业务工作,工作阅历和能力各有侧重,为了让新来人员充分认识到出口退税工作的重要性,热爱出口退税工作,尽快掌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和出口退税电子申报和审核系统,我们
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方式进行了强化培训。对年龄大的同志我们让他参加省局举办的出口退税业务骨干培训班,让他在特定的环境和氛围下快速充电,尽快进入角色。该同志不负众望,在培训班上认真听讲,刻苦钻研在较短的时间从一个门外汉成为一个初步掌握退税业务的退税人员。二是对年轻同志我们采取逐步加压的办法,把工作担子一步步交给她,促使她在干中学、学中干,在较短时间内掌握了必要的出口退税知识和业务操作技能,更好的为纳税人提供服务。
⒉组织推荐年轻同志参加全省出口退税能手考试,为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储备人才。出口退税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但如果它仅为少数人掌握,是做不好这项工作的。今年是全省国税系统第一次组织出口退税能手考试,时间紧、要求高、难度大,竞争激烈。我们抱着不仅要参加考试为分局争荣誉,更要借此机会培养、锻炼一批出口退税
管理人才的目的,全力组织、准备此项工作。除要求退税组人员参加外,还积极推荐科里和其他科室年轻同志参加培训考试。教材不够,我们就想方设法给参加考试的同志找教材;政策变化快,我们就及时从互联网上下载最新政策法规发给大家;遇有疑难问题,我们及时给大家讲解。由于我们措施得力,在今年的考试中,我们有两位同志获得省级出口退税能手,三位同志获市级能手称号,团体成绩名列全市前列。应该说通过这次考试,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一些没有考上的同志表示:“虽然没考上能手,但知道了出口退税是怎么一回事,以后到企业就知道该怎么做了。”
二、加强管理,优化服务,全面落实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各项工作目标
实施新机制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具体到我们就是要在切实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基础上,快审快批,优质服务。我们为此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⒈优化服务,做好宣传。为了切实做到“新账不欠,老账要还”我们一是采取多中形式宣传出口退税新政策,除了在政务公开栏公布新政策外,还向所有出口企业发放《告出口企业公开信》,告知新政策变化的主要内容;二是对退税率发生变化的,逐户通知企业进行相关调整,并深入企业检查,已确保新政策执行到位;三是督促企业及时收齐出口单证并在规定时间向税务机关申报;四是搞好出口企业出口基数统计,为确定全市退税基数提供依据;五是在不断规范企业行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服务力度,提升服务理念,始终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摆在工作的首位。今年元月,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刚刚拿到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就碰上一批产品要赶在春节前出口。元×月×日,恰逢农历小年,企业办税人员急冲冲赶到分局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我们从企业的特殊情况出发,迅速启动了“办税绿色通道”,急事急办。在市局相关科室的大力
支持下,我们只用了一天时间就把原本需要一个月才能办好的登记证件交到了纳税人手中,并及时为他们安装设备、培训人员,确保了这批产品顺利通过了报关出口,企业深受感动。热情的服务不仅赢得了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市局内网也为此发了消息对我们的做法予以肯定。
⒉执行政策,搞好协调。在工作中,我们严格执行政策,从严把关,对不符合政策的,坚决不予办理。先后退回企业相关申请份。资料审核是企业办理“免、抵、退”税手续的最后一道关口。我们从两方面入手,不断加大审核力度。一是加强申报资料的日常审核。对申请办理退税的企业,我们首先检查其申报单据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伪造、虚假等情况;其次是审核单据中数据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检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销售发票》中的销售项目是否一致,《外汇核销单》与《银行结汇单》中的收入金额是否一致,《申报明细表》 的合计数和《申报汇总表》的总数是否一致;再次是审核各种单据填写的数据与申报系统中录入的是否一致。一年来,我们共审核各类单据余份,退回有问题的单据余份。同时我们按照相关规定与计征科、办税大厅等部门搞好协调,对生产性出口企业只有办理预免抵退税申报后,办税大厅方可受理其纳税申报。对需办理免抵调库和退税的,我们及时通知计征科办理相关手续,使免抵退税政策从申报、审核、免抵、退税、调库等环节运行顺畅,让纳税人能及时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今年我们共为户享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优惠政策企业审核办理免抵额多万元,退税额万元,退、免税总计万元,无一出现差错。有力地支持了地方出口导向性经济的发展。由于我们工作有力,成效显著,在今年六月举行的全市进出口工作会议上,市局有关领导对我们开发区的出口退税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让我们率先作了《把握四个环节严格规范操作积极推行出口
退税电子化管理》的发言。
三、严格审核、做好出口退税其他管理工作
在做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工作的同时,我们还认真做好出口退税其他管理工作。
⒈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开具审核、上传工作。
全年我们共审核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份,预征税款万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和。每月我们还按市局要求准时上传《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月月准确率达到,超出省局规定个百分点。
⒉供货出口企业多征返还税款审核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号文精神,我们与稽查科做好协调工作,受理、审核户供货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多征返还税款,协助稽查科进行检查,并为纳税人办理多征返还税款万元。无错报现象,准确率达到。
⒊免抵退税清算工作。根据市
局有关规定,我们协助市局对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股份公司等户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情况进行了清算,共查补税款元。在清算中我们严格按《清算办法》的要求,做到下前有通知、清算有结论、处理有依据、事后有监督。并及时上报清算报告及附报资料。
3.山东省退税管理办法 篇三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和科技局:
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行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精神,省国税局、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二年十月十六日
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试 行)
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行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精神,给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学技术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所有产品。
第二条 省国税局是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的主管机关,省科技厅是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经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后,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的,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享受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第二章 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
第四条 本省生产企业生产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省科技厅认定:
1、符合《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标准和要求;
2、在《目录》内。
第五条本省高新技术产品的申报和认定程序:
1、省科技厅每年年初发布本高新技术产品申请认定通知;
2、生产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根据省科技厅的通知要求,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提交申报产品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若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还需提交销售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经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科技厅;
3、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生产企业所申报的产品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产品予以认定,颁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并注明产品海关编码。
第六条 本省出口企业外购本省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出口货物必须是经省科技厅认定,且已出具《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名称”’必须与认定证书上的产品名称一致。
第七条 本省出口企业外购外省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出日,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的,必须问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供货方所在地省级以上(含省级)有权部门提供的有关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或证明;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名称”’必须与认定证书或证明上的产品名称一致。
第八条 《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的认定期限,与《目录》规定的相一致。《目录》有变动的,企业必须自变动起重新申请办理新的《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的办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优惠政策:
1、“出口报关单”与《认定证书》和《目录》上的商品名称、商品海关代码完全一致的;
2、“出口报关单”与《认定证书》和《目录》上的商品名称一致而商品代码不一致的;
3、“出口报关单”’与《认定证书》和《目录》上的商品名称不一致而商品代码一致,且省科技厅出具的专家意见说明该出口产品为高新技术产品的。
第十条 享受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退税凭证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本省出口企业出口本省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提供《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2、本省出口企业出口外省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提供供货方所在地省级以上(含省级)有权部门提供的有关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或证明。
第十一条 退税机关在审核有关退税单证和电子信息无误的基础上,优先办理高新技术产品的退税。
第十二条 经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不论其认定月份,均从认定当年1月1日起享受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政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省国税局、省科技厅不定期的开展联合抽查,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进行跟踪管理。问时,建立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统计制度,国税部门每半年统计一次高新技术产品退税情况。
第十四条 每年年初,在国家未下达新《日录》前,海关商品代码有调整的,省国税局根据省科技厅提交的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数据库与海关商品代码库对接,检索出海关商品代码库中的商品代码与省科技厅认定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产品,或省科技厅认定产品的商品代码不在海关商品代码库中的产品,会同省科技厅提出调整商品代码的意见,并在退税时予以认可。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在《目录》有效期内享受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税局、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4.山东省退税管理办法 篇四
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有关规定,经商财政部,现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货物劳务税司)。
附件: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国家税务局负责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监管工作。
第三条
采购国产设备适用退还增值税政策的研发机构范围和设备清单范围,按财税[2009]11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退税账户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第五条 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手续。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认定的研发机构,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第六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2009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90日;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180日。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得申报退税。
第七条
研发机构应自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见附件)及电子数据申请退税,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一)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三)付款凭证;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不属于独立法人的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由总公司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第八条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研发机构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须进行发函调查,在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九条
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凡企业未全额支付所购设备货款的,按照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应退税款;未付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待企业实际支付货款后再予退税。
第十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对已办理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加盖“已申报退税”章,留存或退还企业并按规定保存,企业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第十一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建立台账(纸质或电子)进行管理。第十二条
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进行监管,监管期为5年。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研发机构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第十三条
研发机构以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具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开票时间为准。
抄送:财政部、商务部、科技部、海关总署。
【法规解读】解读《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
为鼓励购买国产设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先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6]61号)等文件。2008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但由于外资研发中心大多属于营业税纳税人,进口时承担的增值税无法抵扣,同时设备集中采购时增值税进项税规模较大易造成资金占用,资金成本相应增加。考虑到外资研发中心是我国吸引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的一个重要平台,有利于完善我国东部沿海省市的产业结构和外资结构,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为解决其税负变化问题,2009年10月1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明确规定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至此,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实现了由“给予优惠—取消优惠—部分优惠”的转变。2010年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就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如何退税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关注点一:研发机构范围和设备清单范围
《管理办法》明确,采购国产设备适用退还增值税政策的研发机构范围和设备清单范围,按财税[2009]11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1、研发机构范围主要分为四类。
(1)《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五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2)《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三类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3)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研发费用标准为,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 000万元。
②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③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 000万元。
(4)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①研发费用标准为,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②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③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 000万元。
2、设备清单范围。只限于财税[2009]115号附件所列的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
(1)环境方面的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等;(2)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方面的特种泵类、培养设备等;(3)实验室专用设备,如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等。关注点二:办理退税程序和办理退税情形 《管理办法》规定,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由国家税务局主管部门负责其认定、审核、审批及监管工作。研发机构以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退税要办理认定手续。
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或中心,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退税账户证明;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如果在《管理办法》出台前已经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可不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2、退税应提供申请资料。
研发机构在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及电子数据申请退税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付款凭证;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不属于独立法人的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由总公司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3、退税应区分适应情形。
(1)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研发机构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须进行发函调查,在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2)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凡企业未全额支付所购设备货款的,按照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应退税款;未付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待企业实际支付货款后再予退税。
(2)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对已办理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加盖“已申报退税”章,留存或退还企业并按规定保存,企业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所以,纳税人对已退税的发票应做好留存备案。
关注点三:几个重要时限要求和补缴已退税款计算
《管理办法》明确,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建立台账(纸质或电子)进行管理。同时,对有关管理事项提出了时间要求,并明确了补缴已退税款计算公式等问题。
1、几个重要时限要求。(1)变更时限为30日。
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手续。如果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认定的研发机构,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2)发票认证时限有90日和180日之分。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
2009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90日; 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180日。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得申报退税。(3)申请退税时限180日。
研发机构应自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及电子数据申请退税。
(4)退税监管期限为5年。
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进行监管,监管期为5年。
2、补缴已退税款计算。
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研发机构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其中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原值)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根据《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0]5号),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应区别情况处理:
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尚未交付使用,则应冲减设备的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企业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运杂费和安装费,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安装工程完工后,根据其全部安装工程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例]乙企业是一般纳税人,2009年12月底其研发机构购进一台国产设备,取得2010年1月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为500万元,注明增值税额为85万元;安装费3万元,取得合法发票,均用银行存款支付。
企业于2010年1月11日办妥认证手续,并于当月经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购进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
2010年12月底,该企业将上述设备销售给别的企业。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研发机构须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的规定,则乙企业购进时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5 880 000,贷:银行存款5 880 000。
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借:固定资产5 880 000,贷:在建工程5 880 000。取得退税款时,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借:银行存款850 000,贷:固定资产 850 000,即退税后设备原值为: 030 000元(=5 880 000-850 000)。假设该设备没有残值,折旧年限10年。则2010年该设备累计折旧=5 030 000÷10=503 000(元)。
5.山东省退税管理办法 篇五
为规范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管理工作,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以及《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大连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审核审批权限及时间
(一)大连市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初审工作,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初审意见。
(二)大连市财政局负责复审工作,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复审意见。
(三)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终审工作,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初审、复审、终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但审核中发现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或存在疑点需要核实的除外。
第二条 退税范围
(一)适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已经向有关部门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及人民银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符合条件的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退税比例。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第三条 资格认定
凡享受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单位,在首次办理退税时,需填写《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资格认定表》(见附表1)一式四份,向负责初审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提交资格认定资料,经审核(包括书面材料和现场审核)认定后,由承办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分别签署审核意见,加盖财政机关公章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退税。
办理资格认定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国税部门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
(六)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及人民银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见附表2)。
(七)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格认定资料。
上述资格认定资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须加盖印章),原件经审核后退回申请退税单位。通过审核的《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资格认定表》连同资格认定资料由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留存一份,并分别报送负责复审、终审的财政机关各一份。退税申请单位《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资格认定表》留存一份。
为保证税款及时退付,申请退税单位《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资格认定表》中退税开户行、退税账号、经办国库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办理变更。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将变更情况上报负责复审、终审的财政机关。
第四条 申报期限
原则上,申请退税单位应按季申请退税,于季度结束后次月内申报退税。
第五条 申报受理
申请退税单位应向所在地负责初审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申请退税。申报时,应填写《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登记表》(见附表3)一式三份。
(一)对申报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承办人员应认真审核申报的政策依据和理由,确认申报人是否具备享受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人,要确认其申报材料是否齐备。
(三)对经审核符合条件且申请资料齐备的申报人,初审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当日明确表示同意受理,签署受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申报人,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当日明确指出无法受理的理由,并退回相关申报资料。
第六条 申报资料
申报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所需资料包括:
(一)《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核表》(见附表4)。
(二)退税申请文件。申报人报送的申请文件必须是正式文件,标题为《关于办理退付XXXX年XX月—XX月增值税的请示》,抬头为“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大连市财政局、XX区(市县)财政局”。申请文件除写明政策依据、退税期间和申请退税金额外,要详细列示申请退税期间的收入明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应缴增值税、已缴增值税等信息。
(三)《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一式三联)(见附表5)。要求逐票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不得汇总填列),加盖申报人印章。此表由申报人向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领取。
(四)退税所属期内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要求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在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上逐票加盖印章。
(五)退税所属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六)《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见附表6)。
(七)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包括退税所属期的银行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八)退税所属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明细账及应交税金账复印件。对既经营退税产品,又兼营非退税产品的企业,销售产品必须分开核算。
(九)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及人民银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十)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申报资料。
为方便整理装订,退税申报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财务报表除外)。除完税凭证原件外,《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一式三联、完税凭证复印件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由专员办用于办理退库),其他申报资料或复印件一式三份,初审、复审、终审部门各留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第七条 退税审核
(一)初审。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对申报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退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相互之间对应、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2、退税和非退税产品销售收入是否分别核算且划分准确。没有分别核算的不予退税。
3、申报的退付税款,是否属于申请的退税,适用的政策、退税比例是否准确,退税金额计算方法是否恰当、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4、完税凭证上填列的税种、预算级次是否正确,缴税人和申报人是否对应,印章是否齐全,有无“稽查查补”字样。
5、审核申报人是否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增值税的核算是否真实合规、提供的会计数据是否存在造假现象等。
6、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达到80%。
7、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或者终审的财政机关。
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准确计算出应退税金额,填写《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计算表》(见附表7),经承办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分别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财政机关公章,连同《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登记表》、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复审的财政机关。
初审部门留存的不需复审、终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申报资料不随复审、终审流转。
(二)复审。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接到初审意见后,应由接收人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登记表》上签收,对退税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在保证退税申报资料完整、无误后,经承办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分别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财政机关公章,报负责终审的专员办审批。
复审部门留存的不需终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申报资料不随终审流转。
(三)终审。负责终审的专员办收到复审意见后,应由接收人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登记表》上签收。根据申报资料及初审、复审部门审核意见,经承办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分别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
第八条 退税批复和税款退付
(一)负责终审的专员办根据审批意见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签字盖章,填写《收入退还书》(一式五联)、加盖印章,制发退税批复文件,并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退付”印章,连同有关审核资料分别发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其中:
1、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退税批复文件、《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核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登记表》及《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第二联)复印件各一份。
2、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退税批复文件、《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核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登记表》及《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第二联)复印件各一份。
3、其他部门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转送:
(1)退款国库:退税批复文件、《收入退还书》(一式五联)、《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第三联)和完税凭证复印件各一份。
(2)退税申请单位:退税批复文件、《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第一联)、完税凭证原件各一份。
(3)退税申请单位主管税务机关:退税批复文件一份。
在首次办理退税业务前,专员办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到相关退款国库办理开户及预留印鉴的手续。
(二)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于收文后两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将专员办移送的退税批复文件、《收入退还书》(一式五联)、《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第三联)和完税凭证复印件各一份送相关退款国库具体办理退库事宜。
(三)税款退付后,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将《收入退还书》(第五联)留存,《收入退还书》(第一联)及国库部门的预算收入日报表报送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收入退还书》(第五联)复印件报送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
第九条 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库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缓办理税款退付。各级国库要严格审核退库资料、及时办理退库,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库事项有权拒绝受理。对因库款不足等特殊原因无法办理退库的,应分别上报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第十条 专员办要根据有关规定按季与退款国库进行对账,办理对账工作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负责初审、复审、终审的财政机关要建立退税统计台账,建立健全退税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退税资料。
第十二条 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经查实的与申明不符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
第十三条 专员办应不定期的抽查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和国库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申报人办理退税,有无拒不执行退税批复、不及时落实退税政策等问题。督导地方财政部门提高初审、复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第十四条 专员办要对申报人是否符合退税条件、是否按规定报送申报资料、申报资料是否真实完整、退税资金的使用是否合法合规,以及经办国库是否及时办理退库等事项进行抽查。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专员办要依据《预算法》、《会计法》、《预算法实施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进行纠正处理,对于触犯《刑法》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十五条 负责初审、复审、终审的财政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与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退税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专员办会同大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财政部规定有冲突的,以财政部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
1、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资格认定表
2、未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声明
3、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登记表
4、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核表
5、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
6、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
6.出口退税流程,退税查询 篇六
无意中看到朋友归纳的出口退税操作明细流程,感觉挺不错,一步步下来很清晰,学习一下,分享一下呢 归纳:
“出口外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存根)。
核销单 CERTIFICATE OF VERIFICATION 共有三联,企业存根联,银行签注联和出口退税专用联.由于我国出口政策的不断改变,目前核销单在实际操作中就只有出口退税联还在发挥其功效。空白核销单在报关以前所需要做的准备:
1、核销单三联的出口单位和单位代码需要填写,盖章或手写均可
2、联与联之间骑缝盖出口单位公章 按出口收汇核销细则第十四条 空白核销单长期有效。
下面讲讲电子口岸关于核销单方面的操作
一、登录电子口岸
/pub 插入操作员IC卡,输入密码 图
1、图1中如果系统登录有问题,可以选择“一键恢复”,页面上方有电子口岸的热线电话,如有问题,可以向电子口岸咨询
二、进入操作页面 图2
A、修改密码可以在左侧页面进行
B、一般常用的是图中所示“出口收汇”、“出口退税”、“95199卡注册”三个子操作系统 现在点击进入“出口收汇”页面,进行核销单相关的操作
三、“出口收汇”子系统相关操作
(一)、核销单申领
企业到外管局去申领核销单之前,应先在电子口岸上进入核销单申请 图3
进入“出口收汇”页面后,页面左侧点击“核销单申请”,申请份数中输入企业所需核销单数量、点击“申请”,弹出对话窗口后点击“确定” 图4
弹出“核销单申请成功”的对话窗口后,点击“确定”
网上申请成功后,企业核销员带身份证复印件、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等相关资料到主管外管局领取纸质核销单。首次申领还需附外销合同。外管局根据企业出口规模、核销状况等因素向企业发放核销单,如发放核销单数量未达到企业申请数量,且企业有实际需要时,可以向外管局提交核销单申请报告,说明企业对核销单实际需要状况,申请特批
(二)、口岸备案 图5
步骤1在值中输入核销单号 步骤2 点击“条件设定” 步骤3 点击“开始查找“ 图6
出现核销单页面,点击红圈所示的,蓝色核销单号码的链接 进入图7
步骤
1、在“使用口岸“中填入需备案口岸(代码、文字都可以,也可以按页面左下角提示”使用口岸输入口岸代码,或输入0,按回车键在下拉菜单中选择)步骤
2、点击确认
步骤
3、弹出对话窗口后确认 图8
弹出“设置成功”的对话窗口后点击确定,备案成功。一般电子口岸操作成功后,海关会在半小时内收到电子信息。
提示:核销单必须在电子口岸备案后方可使用。企业交单
核销单报关后,海关会出报关单的核销联和退税联,并在核销单的退税联上盖海关验讫章,并退回报关单位。收到从海关退回的核销单和报关单,应在电子口岸上提交数据,现在先介绍提交核销单 操作页面左侧选择企业交单 图9 以核销单043119173为例
步骤1 “值”中输入核销单号043119173 步骤2 点击“条件设定”,核销单号出现在红圈3位置 步骤3 点击红圈4所示“开始查找” 图10
点击核销单号的蓝色链接 图11
四、“出口退税”子系统的操作
出口退税子系统比较简单,主要用来提交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因此用黄色纸张,所以俗称黄联)本文重点提下报关单数据报送 报关单样本
数据报送
(一)、查询报送
从前面图2页面进入出口退税操作子系统,点击左侧的“数据报送”子菜单的“查询报送”
以前面提到的核销单043119173对应的报关单号(后九位):537517822举例
步骤1 “值“中输入537517822 步骤2 点击条件设定,报关单编号条件设定在红圈3处 步骤3 点击红圈4所示“开始查找“ 图12
点击报关单号的蓝色链接 图13
A处“表体“可以查询到报关单的报关状况,提交数据前建议核对电子数据和真实数据、纸面数据是否有误,如有,应要求海关修改。如正确可以报送 步骤1 点击“报送“
步骤2 弹出对话窗口后确定 图14
弹出对话窗口后点击“确定“
上面是电子口岸的备案,假设发生外销,货物已加工完成,9月12日的船期,那我们肯定要在9月10日以前在电子口岸出口收汇里备案,你备案好了,可以把相关的单证(报关单,报关委托书,装箱单,发票,核销单)送交货代了,中间的几天可以让货代有时间去报关。。船开后的一周内你可以向货代索取提单(要正式提单的时候货代一般是要你把中间所发生的费用结算的),预录入单;有了提单,你可以传给客户了,凭着预录入单你也可以先开外销发票了。
大概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也就是10月15号左右吧,你就可以拿到报关单,可以凭借报关单在出口收汇和出口退税里做交单了;顺便写下流程吧,前面的图示很清楚的。1:核销单的交单:点击出口收汇—企业交单—输入核销单号码—条件设定—开始查找—点击核销单号码—核对一下—点击交单—点击确定—完成交单。2:退税的报送:点击出口退税—输入报关单号,出口日期—点击条件设定—点击报关单号—核对—点击报送—点击确定—完成交单。理论上是拿到正式的报关单才可以交单,其实做起来我们只要拿到预录入单能确保和报关单一致的情况下我们是可以做交单的,为了预防万一,还是等到报关单下来在做,呵呵。
9月12日-10月15日之间,你可以催客户汇款,T/T的话比较快的,款到账后,你可以去银行结汇,结汇的同时可以付掉佣金,有海运费的也把海运费付了。上面的讲完了,中间插一个在9月份出口的我们可以做免税申报的(申报期限自出口之日起90天内,申报时间每月1-10号,也就是10月的1-10号)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里,今天打不开那个系统,就说一下怎么操作吧,发票部分 1:所属期,根据出口货物申报的月份填写,共6位,前四位为年份,后2位薇月份,注意申报填写时向前递减一个(本月填报上月);2:申报序号:系统自动生成;3:出口发票号:即出口外销发票代码后四位+NO:发票流水号(格式0670+12345678);4:出口日期:根据报关单上实际出口日期填写,考虑到第一次免税申报时有可能报关单还没有下来,可以依据预录入单填写;5:贸易性质:根据报关单上填写;6:发票金额:出口发票的外币总额*当期汇率换成人民币;7:记账凭证号:根据记账的凭证号码填写;报关单部分 1:序号:系统自动生成;2:报关单号:报关单上18位海关编码后9位+三位项号(格式123456789 001)因为打不开系统那只能记住这些了,报关单部分应该还有些的,但都是很好填的。
发票和报关单部分都填好之后,要做免税申报数据处理了。1:打印免税明晰申报表 申报数据处理—打印申报数据—免税申报(输入所属期)—打印免税申报明细表; 2:生成免税数据 免税数据处理—生成申报数据—免税申报数据—输入所属期—村委软盘或者电脑上; 3:上传免税数据文件 将生成的免税数据文件导入国税综合电子申报系统和增值税同期申报。
在你货款已结汇,报关单已收到的情况下,你可以去外管局核销了(报关单,核销单,银行水单,说明表2张)。核销之后,进入出口收汇核销单系统,1:点击核销单信息—核销单录入—报送所属期自动生成—核销单号码——核销单金额—点击确定; 2:数据报送—上传核销单信息—所属期自动生成—选择所属期内所有—确定传输—打印上报数据。
核销单信息输入好以后,经过这个系统上传国税。
现在可以做退税申报了(申报期限自出口之日起90天内,申报时间每月1-10号,也就是10月的1-15号)
退税申报包括预申报和正式申报:
1:退税申报数据录入——第四栏录入报关单号(格式同免税)输入回车键,系统自动带入相关的信息,第8栏录入相对应的核销单号,核对保存。
2:纳税汇总表录入 根据当期增值税申报表录入;
3:预申报数据处理—生成上报数据—预申报数据(输入所属期)—存为软盘或者电脑,讲生成的数据导入系统,上传退税处;等待退税审核无误,打印反馈表中的5张表格;
4:打印退税数据申报表 申报数据处理—打印申报数据—退税申报—选择下一步,打印报表;3张表格,纳税汇总表,退税明细申报表,退税汇总表;
5:生成退税数据文件 申报数据处理—生成上报数据—正式申报数据—存为软盘或者电脑,将生成的数据导系统,上传退税处,同时打印上传凭证。
7.山东省退税管理办法 篇七
正确解读2018年加拿大购物退税流程,实用退税全攻略
加拿大当地有很多知名的特产,美味、营养价值超高的冰酒,闻名全球的鲑鱼制品,健康的龙虾油,还有很多值得去的购物中心。所以,去加拿大旅游的朋友都会去开始一次疯狂的“剁手行动”,不过在准备一次购物旅行之前,你是不是对加拿大购物退税流程有深入的了解呢,下面小路让你轻松办理退税。
当您拜访加拿大,准备打道回府时,请记得办理退税,表格可在免税店或机场取得,除了在某些特定的免税店可当场退税,最高为500元加币,其它皆需回国后再行邮寄申请退税。加国在每件物品上皆课有7%的货物服务税,即gst(goods & services tax)。此外,还有各省的省税。目前可以退税的只有gst。
加拿大购物退税流程方法/步骤
申请退税之申请人应:
1.非加拿大居民
2.检附已经加拿大海关盖章认证的购物或住宿之收据正本。收据影本或信用卡签账单一概不予接受。
https:/// 3.每单张收据之购买金额(未税前), 应超过加币50元以上。
4.所有申请收据之总金额(未税前), 应超过加币200元以上。
5.申请退税之连续住宿夜数, 应不超过一个月。
6.如果提出申请之退税内容,包含了一次以上的进出加拿大,应填写最早的一次进入日期,及最晚的一次离开日期,另外列表说明各次进出之详细日期。
7.检附机票或登机证正本,以证明进出加拿大日期。
8.于住宿或购物日期一年内提出退税申请, 并于一年期限内寄至以下地址:
visitor rebate program summerside tax centre revenue canada summerside pe c1n 6c6 canada
那些为不能申请退税之项目?
1.花费于餐、饮上之费用
2.购买烟、酒方面之费用
3.花费于加油、交通运输等方面之费用,如机票、火车、巴士或租车等
4.花费于干洗衣物、修鞋、修车、娱乐及停车等方面之费用
5.花费于专业服务方面之费用,如婚丧之服务
https:/// 6.花费于租用旅行车或其它休闲车辆之费用
7.花费于船舱或火车卧铺之费用
参加加拿大当地之旅游套装行程, 可否办理退税?
1.申请人如欲申请购买当地旅游套装行程之退税,应先向购买单位确认,该单位未将税金先行扣除。
如购买单位并未先行扣除税金,申请人可申请退还税金之一半。
2.将税金之半数填写于表格上c大项内,即住宿方面所支付之税金栏内。
3.加拿大游客退税新条例:
4.从2001年4月1日起,申请退税的游客必须出具出境物品证明:
5.游客乘坐私人车辆或包租旅游公车离开加拿大时,采购物品的原收据需由以下人员审核:指定办理退税事宜的加拿大边境免税商店的工作人员,或是经过授权的加拿大海关人员。
6.请在上午九点至下午四点之间打电话查询边境检查站的营业时间。查询电话是1-800-461-9999。
7.如果游客乘坐商业交通工具(飞机、火车、非包租公车、轮船等)离开加拿大,则必须附上登机证或车票/船票的正本, 于离开加拿大国境前, 将收据正本及所购物品备妥,前往海关单位处检
https:/// 验盖章(收据正本及所购物品均需手提, 勿置于托运行李中, 否则将不予认证)。
8.经过审核的收据只是表明上列物品已经出境,并非物品可予退税的证明。
8.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篇八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安装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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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需要的农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选择适当的校车服务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五条
对道路符合安全通客车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开通学生周末上下学接送班车。
第六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
校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
校车服务提供者是校车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校车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营造和谐的社会舆论环境,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关心学生乘车安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
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按照校车运营和学生乘坐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2 -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的分担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校车管理机制
第九条
校车安全管理实行以县(市、区)为主、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对校车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和财政补贴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及监管体系,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学生乘车费用承担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条例》的规定,与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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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二)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
(三)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四)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加强与学生家长联系沟通,引导家长和学生拒绝无安全保障的交通方式,发现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负责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建立校车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档案,建设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录入校车信息。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校车车辆及驾驶人档案;
(二)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
(三)依法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审验和校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
(四)依法发放收回校车标牌;
(五)指导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六)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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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以及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
(八)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查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等扰乱校车运行秩序的违法行为,保障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九)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
(二)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校车途经的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技术条件,消除安全隐患,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四)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五)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督促其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公安、交通运输、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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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学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校园周边道路合理设置校车停车泊位,在学校门前道路安装减速设施,设立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警示牌,完善校园周边道路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经济和信息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价格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办法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二)会同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监护人建立健全乘坐校车学生登记、交接等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学生上学离车至学校和放学从学校至上车期间的安全管理;
(三)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和乘车学生的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二)负责学生乘坐校车期间的安全管理;
(三)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与学生的监护人签订安全接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 6 - 管理措施;
(四)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五)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提供校车服务的企业和单位,还应当建立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保持监控平台设施和终端设备完好。
第十九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二十条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学生上学至乘车站点和放学至乘车站点下车后的安全。鼓励学生的监护人举报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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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校车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含幼儿园)不得以合租等形式使用七座以上的机动车辆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不得使用七座以下的机动车辆超出核定的乘员数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三章 校车服务提供
第二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第二十三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学校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实行定线路、定学生、定座位、定点交接式管理,并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接送方案和责任书应当由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
第二十四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规范的校车档案,建立校车与驾驶人员基本资料、运营情况和学生上下学乘车交接等方面的详细台账。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车- 8 - 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四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二十五条
校车使用应当按照《条例》实行许可制度。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二十六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校车使用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六)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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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七)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内容;
(八)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查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校车运行方案、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运输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对运行方案进行审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
第二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回复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 10 -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校车标牌领取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校车许可有关信息通报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
不予批准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校车标牌不得涂改、伪造、转让,不得挪用于其他车辆。第三十一条
车辆、驾驶人、行驶线路、停靠站点、开行时间等信息发生临时变更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提前及时将有关变更信息书面通知学校,由学校在变更前将变更事项、期限及原因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临时变更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临时变更的行驶线路、停靠站点应当符合安全通行条件,不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变更期限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行政许可。
第三十二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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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并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第三十三条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运载学生上路行驶,应当在规定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停车时,正确使用停车警示标志。禁止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三十五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校车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在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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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校车驾驶人
第三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据《条例》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上、不超过六十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
其中前款所列条件第(一)、(二)、(三)、(四)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出示审核意见,第(五)项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示审核意见,第(六)项由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诊断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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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酗酒、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校车。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不得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三十九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六章 校车通行及乘车安全
第四十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四十一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 14 - 第四十二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四十四条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车辆停稳后方可上下学生,学生全部离开车辆安全后方可开动。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四十五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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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四十七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八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六十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
第四十八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并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校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通过校车服务提供者组织的岗位培训;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十九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 16 - 第五十条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五十一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五十二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接受学校的监督,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驾驶人出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时,学校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终止其接送学生服务。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将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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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未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监管体系,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校车运行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的;
(二)对校车违法行为举报不及时处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的;
(四)对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驾驶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不严格,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扣留该机动车,处一万元以上二万- 18 -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转让、挪用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条例》规定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造成伤亡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一)未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二)未与学生的监护人签订安全接送合同的;
(三)未与学校办理学生乘车交接手续的;
(四)未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
(五)未履行校车安全维护职责,或者未对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
第六十条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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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十二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第六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处分。
(一)未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二)未安排专人护导学生上下车的;
(三)未落实交通安全教育的;
(四)未建立校车安全乘车管理制度的。
第六十二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 20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含幼儿园)合租车辆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用于接送小学生的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本办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具体过渡期限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幼儿园一般不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幼儿,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举办者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车辆,其安全管理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办幼儿园(含普惠性幼儿园)接送幼儿专用车辆的购置、运行与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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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批准使用车辆接送幼儿的民办幼儿园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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