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协议

2024-11-04

车辆保险协议(精选15篇)

1.车辆保险协议 篇一

关于做好2012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根据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按照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五家公务用车保险定点单位。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会同纪检(监察)、发改、审计等部门,在广泛征求人大、政协及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通过协议采购的方式,确定了2012全县公务用车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承保,期限从2012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24时止。为了确保我县公务用车的投保、理赔等各项日常服务工作的细致、快捷、完善。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1、承保公司必须在2012年3月4日前,根据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纳入统保单位,自行收集全县需统一投保的公务用车在2012年3月5日前必须将数据报送至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

2、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要求,定期上报公务用车统保情况的各类报表,提供各单位车辆统一投保的基础数据等信息。

3、建立公务用车保险数据库并提供查询服务。确保与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的统计数据经常性核对,实现承保、出险、结案、理赔等数据资源一致准确,并配专人负责日常维护。

4、承保公司须组织成立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办公室,配备专业人员(至少3人以上),并配齐相应办公设备。

5、2012年我县开展的公务用车统一保险是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机动车辆统保的初始性工作,各项制度、程

序、数据都不完善。承保公司在依照《保险法》的基础上,必须出台针对我县公务用车统保工作的优惠性规程,制定相应办公室管理办法、完善承保服务制度。

6、按照政府采购中心下发的《关于2012年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务车辆统一定点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完成各单位的承保事宜。保证各单位公务用车的投保、理赔等服务的及时完善。

7、承保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在依据公司内部人员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要大力提高业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改善服务态度,增强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意识。项目服务人员发生变动,必须及时通知投保单位和政府采购办。

本通知下发后承包公司必须根据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事宜。承包公司要准确把握好政策,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此次统保工作的顺利进行。承包公司有任何关于此次工作的疑问,务必及时与公车治理办公室联系。如果因承包公司在工作上的疏忽、弛懈,出现的任何问题和结果由公司自己承担。

财政局

2012年2月24日

2.车辆保险协议 篇二

从1999年开始,全国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了包括城镇职工和居民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地成立了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并由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和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双方签署《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明确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则、双方的义务和权利等。

经过十几年的不断发展,各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其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本研究是基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的内容,了解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结构、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实施中的意见,分析和探讨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方式,提出研究建议。

1 调查对象

1.1 医保经办机构

本次调查共回收来源于医保经办机构的问卷20份,其中北京市17份,占8 5%,其他省市3份,涉及3个省市。北京市均来源于北京的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山东和江苏的问卷均来源于当地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广西的问卷来源于省级医保经办机构。

1.2 定点医疗机构

本次调查共回收来源于定点医疗机构的问卷18份。18所医院中,三级医院13所,占72.2%,二级医院4所,占22.2%,一级医院1所,占5.6%;综合医院13所,占72.2%,专科4所,占22.2%,社区服务站1所,占5.6%。这18所医院均为非营利性医院。

我国目前的医疗资源配置和医疗水平与医院级别的密切关系,决定了大多数患者都会选择等级较高的医院进行治疗,因此对于高等级医院进行研究,更能凸显出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患者三方利益的交汇点与分歧点。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几乎100%均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医疗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将有越来越多的私立医院进入患者的选择范围之内,但本次调查未涉及私立医疗机构。

2 调查结果及分析

2.1 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制度、分级管理、分类管理的调查结果和分析

2.1.1 结果。

20所医保经办机构均回答定点医疗机构具有准入制度、分级管理和分类管理,即各地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需要有标准筛选。其中北京市的17所中,除4所未答外,有12所(70.6%)的医保经办机构回答需要由北京市市级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1所(5.9%)的经办机构回答需要由北京市的区级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山东的问卷显示需要山东省市级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广西和江苏的问卷未回答。

18份医疗机构问卷中,除4所医院未答之外,其余14所医院均回答具有准入制度、分级管理和分类管理。

2.1.2 分析。

医疗机构作为医保政策实施的定点机构,需要衡量其资质、医疗技术、管理水平等各方面因素,因此准入制度是必要的。同时,由于不同类别与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范围和技术水平存在差异,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可以保证经办机构、医疗机构以及患者三方的利益得到最大的满足,医疗保险基金得到有效利用。

2.2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签订和管理路径的调查结果及分析

2.2.1 结果。

20所医保经办机构均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每年签订协议书。18所医院中,94.4%的医院均签订了协议书,5.6%的医院未签订。另外,18所医院中除一家医院未答之外,其他17所医院均对管理路径进行了选择,该题为多项选择题,医院可以选择所存在的多种管理路径,结果见表1。

2.2.2 分析。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作为一种管理手段被广泛应用。但不同地域的医保政策都不一致,管理路径也不一致。由于医保政策的不同,各种审核的方式也可能不同,因此各地可能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不同的管理路径。管理路径的确定主要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决定,医院作为被动接受方,接受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检查。

2.3 关于协议订立谈判机制的调查结果及分析

2.3.1 结果。

20所经办机构中,有2所经办机构未回答“有无谈判机制”该题,回答的18所社会医保经办机构中,有7所(38.9%)的认为在签订协议书时与定点医疗机构有谈判机制,11所(61.1%)经办机构选择没有谈判机制。20所医保经办机构中,仅有8所(40.0%)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引入谈判机制。

18所医院中,仅一家医院在签订协议书时有谈判机制,其他均未谈判即签订协议书(表2)。有15家(83.3%)医院认为有必要引入谈判机制。其他则认为协议书的内容是固定的,基本上没有谈判的余地与可能(表3)。在协议书中出现的各类指标均没有协商、谈判的协调可能,单方面、强制要求医院达标,对医院要求过于严格。绝大部分医院都认为需要引入谈判机制,对于协议书中出现的指标进行协商与讨论,探讨其合理性。

由卡方检验可知,在此问题上,P值<0.0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即医院相较医保经办机构认为服务协议书签订时没有谈判机制。

由卡方检验可知,在此问题上,P值<0.01,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即医院相较医保经办机构认为更有必要引入第三方谈判机制。

2.3.2 分析。

调查结果显示,医院和医保经办机构在该问题上认识完全不同。医院认为没有谈判机制,而医保经办机构认为具有。或许两者对于“谈判机制”的理解不同,一方面认为指标是否可以修改,另一方面可能认为与医院签约即为“谈判”。所以需要进一步明确“谈判机制”的内容。

对于第三方介入进行谈判来看,因为该谈判机制更倾向于对于条款的讨论与协商,又由于协议书本身性质的特点,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在是否引入第三方谈判机制的问题上认识也不一致。

2.4 关于对医疗机构处罚的调查和分析

2.4.1 结果。

20所医保经办机构均表示在协议书中,存在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有处罚规定。14所(70%)医保经办机构认为协议书里的支付政策和处罚规定不是单方面制定的,而30%的医保经办机构认为是单方面制定的。

18所医院中,除1所医院未答外,有16所(94.6%)医院表示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有处罚规定。另外,有12所(66.7%)医院选择在协议书中具有医疗机构对医保经办机构处罚进行申诉的内容,有33.3%的医院认为没有。在申诉途径上,医院可以选择所存在的多种申诉途径,12所认为有申诉途径的医院选择结果见表4。

2.4.2 分析。

调查结果显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上均存在对定点医疗机构处罚的规定。但在支付政策与处罚规定是否单方面制定上,医保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认知也不一致,多数认为协议书里的支付政策和处罚规定不是单方面制定的,也有部分认为是单方面制定的,可能存在地域性差异。在申诉途径问题上,向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进行申诉是较多医院会选择的途径,其次为上级医保经办机构和法律诉讼。没有医院选择第三方民间机构调解。

2.5 关于对医疗机构奖励以及评选的调查和分析

2.5.1 结果。

20所社会医保经办机构均认为对定点医疗机构有奖励机制,且均认为评选细节公开、透明。18所医院中,有12所(66.7%)医院认为有奖励机制,但其中仅一半的医院认为评选细节公开、透明。

2.5.2 分析。

在协议书中未注明奖励机制及评选的细节内容,因此过半医院认为评选细节不公开、透明。同时,所有的社会医保经办机构都觉得评选细节公开透明。可能由于样本量的原因,统计分析结果没有显示有差异性,但从百分比上也可看出,医院和社会医保经办机构在该问题上认识的差异性。因此,应加强评奖方面的公开性,或是在协议书中说明。

2.6 对医疗保险中心约束和处罚的调查和分析

2.6.1 结果。

20所医保经办机构中,有19所(95.0%)医保经办机构认为协议书中有对医保经办机构的约束条款;有12所(60.0%)认为协议书中有对医保经办机构处罚的条款。18所医院中,有11所(61.1%)医院认为协议书中有对社会医保经办机构的约束条款;除了2所医院未答外,仅有6所(37.5%)医院认为协议书中有对社会医保经办机构处罚的条款。在认为有处罚条款的医院中,有1所医院未答,其他5所医院中,仅1所(20%)医院认为处罚条款具有可执行性。这6所医院在进行医疗服务中,社会医保经办机构均有违反协议书的行为,但是都未执行相应的处罚条款(表5)。

由卡方检验可知,在此问题上,P值<0.0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即医院相较社会医保经办机构认为服务协议书中没有对社会医保经办机构的约束条款。

2.6.2 分析。

从统计学上看,医院认为协议书没有对社会医保经办机构的约束条款,社会医保经办机构则认为有,社会医保经办机构和医院的认识有显著差异性。对于处罚条款,也可能由于样本量的原因,统计结果显示没有显著差异。但仍可以看出,社会医保经办机构和医院的认识差异较大。多数医院认为协议书的单方面性,体现了对医院要求的严格,与对社会医保经办机构要求的宽容。绝大部分医院均认为没有对社会医保经办机构的约束条款,处罚条款基本处于不可执行的状态,并且也没有执行的操作行为。

2.7 关于社会医保经办机构监督问题的调查和分析

2.7.1 结果。

20所社会医保经办机构均认为有相关部门对社会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监督,监察部是主要监督部门。所有的社会医保经办机构均认为需要对社会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监督。18所医院中,除2所医院未答外,仅7所(43.8%)医院觉得有相关部门对社会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监督,7所医院认为审计厅、人社局等是主要监督部门。2.7.2分析。双方对社会医保经办机构是否有监督以及谁是监督部门存在差异。医院认为需要引入更多的监督部门,主要指2个部门以上,一个是无利益相关的第三方部门,另一个是医疗机构作为实施主体,也应有权利对社会医保经办机构行使监督行为。协议书上规定,协议书的签订双方,社会医保经办机构一方是医院一方的监督者,但前者在协议书上却没有明确的监督者,因此,容易造成权利的过于集中,后者的利益容易造成损害,后者也应该有对前者进行监督的权利。

2.8 关于社会医保经办机构单位属性的调查和分析

2.8.1 结果。

20所社会医保经办机构对于自己单位的属性理解各有不同,40.0%的社会医保经办机构认为社会医保经办机构属于政府部门,25.0%的认为属于政府部门委托的办事机构,35.0%的认为属于政府部门下属事业单位。

2.8.2 分析。

社会医保经办机构内部对于本身定位不明确,无法确定是公务员或是事业人员,其权利职责也无法划分。就该问题来看,需要先明确社会医保经办机构的性质,使其工作人员了解其性质,在协议书签订、与医院沟通等方面将比较有章可循。

2.9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属性的调查和分析

2.9.1 结果。

20所社会医保经办机构中,1 9所(9 5.0%)社会医保经办机构认为协议书是行政合同,仅1所(5.0%)社会医保经办机构认为协议书是民事合同。

2.9.2 分析。

协议书性质的不明确,或是说作为行政合同的协议书,签订双方本身就不是对等的。在这种情况下,协议书的指标设定无法通过谈判、协商等机制确定,而是由单方进行制定,被动接受方的医院必须签订,否则将失去定点医疗机构的认证,从而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其接诊患者、医院经营带来极大的影响和损失。

2.1 0 关于社会医保经办机构维护何方利益的调查和分析

2.1 0. 1 结果。

20所社会医保经办机构中,有1所未答,其余的19所社会医保经办机构中58.0%的社会医保经办机构选择的是维护参保人员的利益,而选择维护医院和参保人员的利益、维护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的利益、维护医保基金、参保人员和医院三方的利益、维护医保基金的利益的百分比均为10.5%。

2.1 0. 2 分析。

各社会医保经办机构对于自我职能定位也不明确,需要明确社会医保经办机构的权责,使其了解其立场与所维护的利益代表,才能更好地促进医保工作顺利、正确地进行,减少社会医保经办机构与医院之间的摩擦。

3 讨论

首先,基本医疗保险涉及患方、医方、保方三者的利益,有必要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来明确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则、双方的义务和权利等。同时,全国各地的财政状况、参保情况均不一致,因此《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中考核医疗机构的指标要求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动态调整。同时,由于不同医疗机构的医疗范围和技术水平不一样,也需要分级、分类进行管理。

其次,社会医保经办机构的性质定位不明确。政府部门与普通事业单位的权责是不一致的,这也会影响社会医保经办机构对自身权责的定位,从而更会深远地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

再次,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的双方的责权利是不平等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中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有着明确的处罚条款与措施,相应的对于医保经办机构的约束、处罚条款与措施则基本无效。定点医疗机构向上申诉的途径单一,没有相应监督部门对经办机构的自身行为及对医疗机构的判罚进行监督。

最后,医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各自的权益分配是一个博弈的过程,目前没有建立谈判机制,医保经办机构代表参保人员与医疗机构应进行有效沟通,保障三方利益。事实上,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日渐健全,目前我国约94.97%的人口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但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以及医疗费用的日渐增长,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三方的博弈将进一步深化。

4 关于现行医保政策的建议

大多数医院认为,现行的医保政策在对药物适应症、新材料/诊疗方式纳入医保的速度过于缓慢。同时对于已实行多年的单病种限额制度,需要根据目前的物价水平、新技术及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相应的提高。

在协议书的签订和执行方面,医院希望在签订协议书时进行谈判机制,尽量制定更公平的指标体系,在评定优秀定点医疗机构时,方法更公正与透明。特别地希望在协议书中体现对社会医保经办机构的监督及处罚内容,并保证其可执行性。

明确社会医保经办机构自身地位和协议书属性,有利于各方的医疗保险工作。因此,明确协议书的性质,如何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的利益,是相关部门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摘要:目的:了解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结构、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实施中的意见,分析和探讨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方式,提出研究建议。方法:对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问卷调查,结果用epidata3.0录入,SPSS15.0进行分析。结果:定点医疗机构均有准入制度,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医疗机构认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没有谈判机制,希望引进第三方进行谈判。《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没有明确的对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约束、处罚条款。结论: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需要明确自身定位,与定点医疗机构沟通,共同制定相关指标,更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利益。

3.车辆保险协议 篇三

【关键词】养老保险;缴费;协议解除合同;养老金

1.基本情况

一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男,出生日期1951年12月29日,参加工作时间1970年12月1日,养老保险开始缴费时间1996年1月1日,退休时间2011年12月1日(满60岁),退休类别为正常退休。2001年9月与单位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以后的缴费根据山东省公布的上年度的省直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基数缴费。

2.计算所需要的公式

累计缴费年限=总月数/12

视同缴费年限=从参加工作到1995年12月31日前的总月数/12

缴费指数=当年缴费基数/当年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平均指数=历年指数之和/年数

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

3.分三种情况缴费情况核算养老金

根据山东省的有关政策,不再按零指数计算。

第一种情况: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后一直不缴费,个人账户总额:11299.25

缴费年限:373/12=31.08,视同缴费年限:301/12=25.08

经计算,基础养老金:987.09元,个人账户养老金:81.29元,过渡性养老金:876.92元,基本养老金(上述三者之和):1945.3元。

第二种情况: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后一直以60%缴费,个人账户总额:33086.84

缴费年限:493/12=41.08,视同缴费年限:301/12=25.08

从2002年至2011年个人缴费总额:46368元

经计算,基础养老金:1366.6,个人账户养老金:238.0元,过渡性养老金:975.2元,基本养老金(上述三者之和):2579.8元。

第三种情况: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后一直以100%缴费,个人账户总额:44467.03元。

缴费年限:493/12=41.08,视同缴费年限:301/12=25.08

从2002年至2011年个人缴费总额:77078.4元

经计算,基础养老金:1526.8元,个人账户养老金:319.9元,过渡性养老金:1229.4元,基本养老金(上述三者之和):3076.1元。

4.对养老保险缴费与核算的养老金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协解后未交费,核算养老金1945.3元

第二种情况:协解后按60%缴费,从2002年到退休个人共缴纳46368元,核算养老金2579.8元,与第一种情况月养老金多出634.5元,只需6年1个月就可将多缴纳的保险费拿回。

第三种情况:协解后按100%缴费,从2002年到退休个人共缴纳77078.4元,核算养老金3076.1元,与第一种情况月养老金多出1130.8元,只需5年8个月就可将多缴纳的保险费拿回;与第二种情况月养老金多出496.3元,只需5年2个月就可将多缴纳的保险费拿回。

4.车辆保险协议 篇四

甲方:(单位)地址: 负责人

乙方:(员工)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

为乙方

单位员工,****年**月**日至

年 月 日被派遣到

公司工作。

****年**月**日在 公司工作期间,因

原因受伤,经

医院治疗结束。经申请

社保局确认本事故为工伤,且于

年 月

日在 进行伤残评定,为

级伤残。乙方在****年**月**日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

甲方已经按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为乙购买工伤保险(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并就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部分在XX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购买了

保险,保单号为。

对于前述工伤事故,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工伤赔偿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按照法规规定赔偿乙方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赔偿共计

元。

2、甲方已经向工伤部门提出工伤待遇申请,乙方收到甲方上述赔偿款项后,确认工伤待遇由甲方领取。

甲乙双方进一步确认,甲方就前述1、2项差额向XXX公司请求工伤补充责任保险赔偿,XX公司核定的保险赔偿金支付给******,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账号:

开户行: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事故真实性,并愿意承担所有法律责任,赔款领取方式系双方共同意愿,如因转账发生的纠纷,与XX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无关。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确认函

致:XX公司

本人:xxx, xxxxxxxx公司派遣员工

确认 **********公司在你司购买工伤补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司就本人在****年**月**日发生工伤事故向你司提交的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报告、赔偿协议和支付凭证,本人核对并确认资料真实,与实际情况相符,本人确已实际从*****获得工伤保险赔偿金*****元。本人已经知晓******公司就上述工伤事故向你司申请保险赔偿。

本人:

身份证号:

5.车辆委托租赁协议 篇五

术语解释:

1、委托方:

2、代理方:

3、执照附件:指定代理方合法的营业执照和其它相关证照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委托租赁汽车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托管车辆

双方经友好协商,委托方自愿将自己所有车辆车,委托代理方进行租赁。(车辆登记日期,行驶里程,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二:委托租赁方式:

委托方将车辆长期交付代理方全权处理所有租赁业务,时间自年日至年月代理租金给委托方 三:付款方式:代理方每月号前将上月(季度)车辆托管租金以现金方式或采取银行 车帐方式付给委托方。(注:银行,帐号)。四:租赁车辆交接状况:(详见本协议附件《车辆交接单>)。

五: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拥有车辆的所有权。

2:委托方提供的车辆应该设备齐全,技术状况良好,提供的(行驶证、养路费证、购置税费证、车船使用税、保险卡、保险单)相关证件齐全有效。

3: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委托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托管的车辆:

(1)代理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代理方将所租车辆转让、出售、抵押、质押。

(3)协议约定的租赁时间过期。

(4)代理方接到车辆违法通知后逾期2个月以上不对托管车辆所涉及的租赁期间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

4:负责代管车辆的每一年的养路费、保险费及相关年检费用。

5: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6:协助代理方在车辆于租赁期间车辆保险事故的处理(提供报案理赔所需要的身份证和其 他证件)。

7:在租赁协议期间,委托方提供车辆发生的涉及车辆租赁的所有法律诉讼行为均由代理方 全权解决。

六:代理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全权自主经营代管车辆的权利。

2:在委托协议规定的租赁时段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和支配权。

3:负责按照所代管车辆原厂手册之规定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并承担车辆日常的维修、保养、管理工作,定时跟用车客户进行沟通。

4:抵押委托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各项交通规则,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责任。5:保证委托方原车零部件的完好,托管期间因为需要必须进行更换的需通知委托方。

6:代理方需要在协议结束或失效时,在与委托方交车时,必须提供安全可用的轮胎作为保 障。

七:保险条款:

1:委托方负责向保险公司为所委托租赁车辆投保,险种为:险、险、险、险、险、险、险、险、险等。

2:保险期限:月年月

3:在协议代管期间代理方必须全力处理代理车辆的一切出险事故,违章事宜的义务。委托 方有配合参与处理的权利。

4:如车辆在租赁过程中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的车辆丢失或被盗窃,经过公安部门认定无法追 回时,代理方必须协助保险公司共同处理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之免赔责任由代理方负责,按以下原则进行赔偿:例如:一辆新车发票价为陆万元,行驶三个月,按每月0.833%折价 率计算,三个月共折价60000.00*0.833%*3=1499.444元,即折价后车款是60000.00-1449.444=58500.556元。然后参照保险条例赔全车款的80%。即实际赔偿价为: 60000.00*80%-1499.4=46500.60元,不足部分由代理方负责。

八:协议有效期:

l:本协议有效期为

2:本协议有效期内,委托方不能收回本协议中所指的托管车辆,如需取回车辆必须提前1 个月通知乙方,否则视为违约,委托方需支付给代理方相当于所托管车辆1个月的托管金作 为违约金,本协议即时终止。

九: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l:协议的变更需要经委托方及代理方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2:由于国家政策变动及其它不可抗拒自然力所至的代理方不能执行本协议,协议自动解除。3:如代理方提前解除协议或因自身经营原因导致的协议失效,必须向委托方支付相当于一个

月托管金作为违约金。

十:协议附件:

车辆交接单,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协议一式2份,双方各执一份。

代理方:委托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代理人:代理人:

6.车辆借用协议 篇六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用人):

身份证号码:驾驶证号:

为方便乙方业务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下列约定车辆借与乙方使用,双方特签订本借车协议,条款如下:

一、甲方向乙方出借的车型为,车牌号为,车辆状况良好,各

种证件、标志齐全,该车已办理的保险险种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

二、借用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用期满,乙方仍

有借用需求的,由双方于借用期届满前一个月另行续约。

三、借车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元的车辆违章保证金,该保证金待乙

方归还车辆且查实无未处理违章纪录后退还(不计利息)。

四、乙方借用该车时应向甲方支付车辆折旧费元。

五、乙方责任

1、借用期间,因使用借用车辆所发生的日常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燃油费、过路/过桥/过渡费、停车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2、借用期间的车辆年检、保险投保/续保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3、乙方负责借用期间对所借用车辆的保养、维修及常规检查,并承担相关费用。

4、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因乙方违法、违章、肇事、酒驾等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一律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赔偿。

5、乙方不得将借用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借用车辆转借、转让、典当、抵押或改装,不得将该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6、借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通知车辆所属保险公司并于24小时内告知甲方。因交通事故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借用车辆本身的修理费用以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除外)。如甲方作为车主对第三人承担了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相关损失。

7、借用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借用车辆及一切证件。如借用车辆毁损、被盗、丢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该车现有的价值、证件补办费用及相关经济损失。

8、借用期满,乙方应于2日内归还甲方所借用车辆,并保证车辆清洁、使用性

能良好、设备齐备、随车证件齐全。

六、借用期间,如乙方办理车辆相关手续需甲方协助的,甲方应提供相应支持。

七、甲方有权监督乙方车辆使用情况,如甲方认为乙方使用行为严重不当(包

括但不限于超速、超载、转借、转租、出售、质押及其他损害甲方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终止本协议提前收回借用车辆。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九、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7.车辆保险协议 篇七

然而,在内蒙古乃至全国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中,其也存在一系列制约政策效应持续发挥的困境和屏障,其中之一就是理赔难问题。〔2~4〕理赔是保险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投保人及时、准确、科学、合理地提供理赔,不仅是保险行业的基本职责,更是其存在的现实价值;但长期以来,理赔服务也是保险行业最难把握和最容易引起分歧的环节,农业保险市场也是亦不例外。自2007年以来,内蒙古农业保险尤其是农作物保险理赔中的通行做法是 “协议”赔付;与投保农户关系最紧密、感受最直接的“协议”理赔究竟是如何产生?本文将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其予以深入剖析,从而为改进内蒙古农业保险理赔、提高理赔服务质量进而保证政策效应充分落实提供参考依据。

一、“协议”理赔的一个实例

在内蒙古某市某区某镇某村,2009年发生一起“土地遭灾歉收、赔款不如交的保费多”的农业保险理赔纠纷案件,以下是从投保农户、保险公司和政府部门三个角度对案例的回顾。

第一,投保农户:入保易,获赔难,农业保险不能避险。2009年,某村320户农民在春播结束后为其1000亩旱地小麦向××保险内蒙古分公司某市支公司购买保险,按照公司要求,该村村民贺××代表320户村民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1680元;同时,××公司向贺××出具 《农作物种植成本保险合同告知单 (保险凭证)》,该保险合同告知单中的条款内容明确说明:在保险金额一项,旱地小麦的保险金额为210元/亩;在保费构成一项,农民购买旱地小麦保险,其只需要交纳全额保费16.80元/亩的10%,其余保费则由各级财政补贴。

2009年,某村遭遇持续干旱,小麦歉收,到了快要收割的季节,村民向××公司报案。在村民开始收割小麦的第3天,一支由××公司、某市农牧业局、某市农业技术推广站、某区农牧业局等单位组成的查勘定损小组来到某村,对1000亩小麦核定损失。据某村村委会主任郝××介绍,经过查勘定损小组的现场 勘查与反 复核算, 最后确认 某村这1000亩小麦损失达70%,村民们也基本认可这一损失程度。然而,直到2010年春节,参保农户才从该村村会计也是××公司设在某村的保险协保员付××口中得知,××公司核算出的赔款仅为13500元,且已下拨至某镇的专门户头,只等村民们的 “一卡通”办下来,即可按照投保名单进行赔付。

某村的1000亩小麦受 损程度均 在70% 以上,而保险公司仅赔付13500元,即每亩13.5元;广大村民不仅不理解保险公司理赔款的计算方法,而且也坚决不同意这一赔付数额,部分村民指出,即使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种植业保险条款》中小麦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同灾害损失的起赔点、不同生长期所对应损失赔偿比例和绝对免赔率 (10%)规定对某村的1000亩受灾小麦计算赔款,其也应当为13.23万元。1

第二,保险公司:整个内蒙古地区的农业保险都是 “协议”理赔。负责办理某村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内蒙古分公司某市支公司业务经理介绍,2009年11月,× × 公司就已经和某镇政府、某村村委会有关人员进行理赔协商;由于农业保险是以村委会为投保单位,所以在协商赔付的时候,就没有专门邀请投保农户个人。在 × × 保险公司看来,农业保险是国家惠农政策的一个险种,出险后,整个内蒙古地区都是采取 “协议”理赔办法来处理灾情。某村13500元的赔付是 “协议”理赔的最终结果,这个结果也已经过某区、某镇、某村等相关单位的书面确认。

第三,政府部门:保险公司与政府部门协商的赔付额度符合政策要求。关于××公司对某村1000亩旱地小麦保险的 “协议”理赔问题,部分村民提出质疑。某村另一 姓贺的村 民贺 × × 指出,总共13500元的保险赔款是财政补贴和农户交纳的部分保费,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开展中根本没有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农户选择农业保险作为其化解农业生产风险的工具,虽然是在享受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但最后农业生产风险为何仍然是由农户自己承担?究竟谁是农业保险这一惠农政策的最大受益者?

针对参保农户的质疑,某市农牧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农业保险开展过程中,农牧业局出的是理赔建议,并没有出具其他的受灾损失报告;某村发生小麦歉收的灾情,村民及时向 × × 公司报案,农牧业局工作人员曾3次去现场了解受灾情况,主要工作就是核实灾情、协议理赔;另外,保险公司也有运营成本,即使是投保的农作物绝收,保险公司也不可能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赔付;农业保险保的就是低水平,也就是说,保的是农户农业生产中的种植成本而不是收入,这是国家政策决定的;农户在参加农 业保险时, 每亩旱地 小麦仅需 交纳1.68元的保费,其余都是三级财政补贴,遇到灾年歉收,每亩参保耕地获得13.5元的赔付,从这个角度讲,投保农户已经享受到惠农政策的好处,保险公司的理赔符合政策要求。

二、“协议”理赔的界定与表现

“协议”理赔是指在农业保险开展过程中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之间就赔款支出而存在的一种违规的、不合法的协商活动,具体是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合理与足额赔付,而是由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就理赔金额 “讨价还价”, 从中寻找 二者的利 益均衡点;〔5〕如果灾损不大,地方政府 因为觉得 “吃亏”,要求保险公司多赔;如果灾损太大,保险公司也会要求减少赔付,最后只能由地方政府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赔多少和如何赔。 “协议”理赔的主要表现为:(1)不论受灾与否,根据投保农户的参保面积进行理赔。例如,在内蒙古某市某县某农场,2012年农业保险理赔中,玉米和小麦每亩赔付13元,葵花每亩赔付9元。 (2)不论受灾与否,根据农户参保时交纳的保费进行理赔。例如,在内蒙古某市某区的某两个镇,2012年农业保险的理赔依据为1∶4,即若农户参保时每交纳1元保费,则其可得到4元的赔偿。(3)根据农户受灾程度,按照不同依据进行平均赔付。例如,在内蒙古某市某县某苏木某嘎查,2012年农业保险理赔方式为首先按照农户参保面积赔付,玉米、小麦120元/亩,葵花90元/亩。如果存在剩余赔款,则再针对重灾农户进行理赔。

当然,上述地区的农业保险理赔方法在内蒙古并非个案,而是一种通行做法。尽管 “协议”理赔模式存在多种表现形式,但不考虑农户受灾程度而均摊赔款就如同 “撒胡椒面”,类似于参保农户受灾之后的 “扶贫式救济”,使得农业保险失去其无灾不赔、轻灾少赔、大灾大赔的应有作用。“协议”理赔的存在虽有客观性但不能长久实施,其不仅违背保险运营中的最大诚信、保险利益、损失补偿等原则,而且违反 《农业保险条例》,2同时也损害参保农户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和求偿权;这种不按照农业保险条款进行理赔的方式极容易造成重灾农牧户对农业保险理赔标准和所得赔款的不满意,一旦局部出现协商不妥,则有可能会导致整个农业保险制度失效,甚至隐含过多的不稳定隐患。

三、“协议”理赔的产生机理

在农业保险开展中,政府是扶持主体,农户是需求主体,保险公司是供给主体,三个主体的紧密协作是这项支农惠农政策健康运营的保证,但农险理赔中 “协议” 理赔的产 生机理则 是政府、农户、保险公司三方参与主体由于地位不对等而导致的各自利益的低水平均衡。

根据国内外学者关于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可知农业保险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在不存在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会产生 “需求不足、供给有限”的市场失灵问题。〔6〕如图1所示,令P代表农业保险产品价格 (即费率),农户需求曲线D1和保险公司的供给曲线S1可能没有交点;3如果政府财政为农户提供保费补贴,则农户需求曲线会从D1向右移动至D2,此时,D2会和S1相交于点E1,市场成交量为OQ1;如果政府 通过经营 管理费用 补贴、再保险支持以及税收优惠等举措扶持保险公司开展农险业务,则保险公司的供给曲线会从S1向右移动至S2,此时,D2会和S2相交于点,市场成交量为OQ2,很显然有OQ2>OQ1;也就是说,政府支持可以增加农业保险的市场交易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业保险 “需求不足、供给有限”的市场失灵问题。

在农业保险中,政府、农户、保险公司均有各自的利益诉求,由此导致三方主体不同的行为特征。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的目的是希望利用保险化解农业生产风险,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如获得因灾损失补偿、获得防灾减损服务;保险公司供给农业保险产品的目的是实现利益最大化。然而,在没有政府支持的情况下,由于农业保险市场存在“需求不足、供给有限”的市场失灵问题,相应产生农户和保险公司的利益分立局面;如果政府旨在为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而介入农业保险市场,农户和保险公司之间各自的利益就有可能实现共赢或者共荣。〔7〕如图2所示,令R代表农业保险市场中各参与主体的利益,令FR、CR分别表示农户和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市场中的利益;4在政府不参与农业保险市场的情况下,由于市场失灵,农户利益曲线FR1和保险公司利益曲线CR1可能不存在交点,此时在农业保险市场,农户不能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保险公司也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在政府为农业保险提供支持的情况下,如果政府既为农户参保提供保费补贴,又为保险公司供给农业保险产品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和税收优惠等,此时,农户利益曲线FR2和保险公司利益曲线CR2相交于B点,均衡利益为R2;然而,在农业保险政策开展中,由于政府、保险公司、农户三方主体的地位不对等,其中,政府地位最高,公司次之,农户最为弱势,导致投保农户的利益曲线FR2并非而是FR2’,农户利益曲线FR2’和保险公司利益曲线CR2相交于C点,均衡利益为R2’,很明显存在R2’<FR2,三方参与主体的利益实现低水平共赢。此时,无论是政府还是保险公司,均在农业保险政策落实过程中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但农户由于在农业保险政策中的话语权较少使得自身利益并未得到充分保障。因此,在农业保险市场,政府、公司和农户均是利益相关者,具有利益一致性的可能,但三方主体又具有各自的利益诉求和价值取向,存在利益的矛盾性;政府、公司和农户间的互动与博弈使得各自利益实现低水平均衡,从而导致农业保险在开展中产生“协议”理赔模式。

四 、“ 协议 ” 理赔的现实考察

虽然 “协议”理赔的产生从根本上讲是由三方参与主体各自利益的低水平均衡所导致,但该理赔模式的产生也与三方主体的自身原因紧密相关,其是政府、农户、保险公司三方利益相关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所做出的现实选择。

1.政府的社会福利最大化让位于保持政策持续和社会稳定

虽然政府开展农业保险的终极目标是农户效用最大化和社会福利最大化,但对于不同层级的政府而言,其开展农业保险的目标诉求与职责所在则不尽相同。如表1所示,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在目标诉求方面可能具有广泛的一致性,即旨在凭借农业保险政策保障国家粮食生产、稳定农民基本生活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对于旗县级、乡镇级基层政府而言,将农业保险作为民生工程来抓的首要目标可能是地方自身利益,即可能是局部利益而非整体利益。另外,内蒙古现行的农业保险政策对政府、农户和保险公司三方各自的责、权、利的规定还不是十分明确,尤其是在签单承保与定损理赔环节,基层政府往往可以决定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盈亏状态以及投保农户可获得的赔款数量;同时,如果农业保险经办公司拥有较高的公关能力,其往往也可以左右政府决策。因此,三方责权利的不清使得农业保险在定损、理赔环节存在梗阻,进而导致支农政策难以与广大农户实现 “互信”。

资料来源 : 2008 年 ~2015 年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 。

另外,由于我国农村牧区客观存在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农村地域的宽泛性和农户对政府的天然依赖性,如果单纯依靠保险公司运作农业保险,则很难解决这一保险产品所 存在的 “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问题。现阶段,内蒙古农业保险经办公司主要是依靠基层政府的 “就地就近”优势和其公信力与强制力来推动农业保险,例如,旗县、乡镇两级政府相关部门配合保险公司宣传展业、信息搜集、保费收取、凭证发放,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定损与赔款发放等。然而,由于部分基层政府部门要么是想通过农业保险分 “一杯羹”,要么是存在 “不患寡而患不均”与 “大政府、小企业”的思想观念,加之多数参保农户对查勘定损、赔款理算等专业术语的理解还不透彻以及维权意识的普遍不高等,导致在农业保险查勘定损与赔款理算环节,部分基层保险公司与政府相关部分的工作人员为预防因定损不准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保持政策的可持续性与农村牧区的社会稳定成为首要考虑,由此也给农业保险的 “协议”理赔提供生存的土壤。

2.农户的效用最大化与其弱势群体地位的不一致

在工业化社会中,农民是弱势群体,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村是弱势地区;在农业保险的实际运营中,更是如此,一方面,在目前 “低保障、广覆盖”的开办原则下,农业保险尤其是种植业保险并不是为农户的农业生产损失提供风险保障,而是仅仅为其直接物化成本提供保障,但在实际的理赔环节,理赔标准不仅参照农户的损失比例,而且设定绝对免赔率和不同灾害损失的起赔点。以内蒙古自治区的种植业保险为例, 《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保险条款 》 规定每次 保险事故 的绝对免 赔率为10%;同时,保险赔付按照国家计灾标准起赔。然而,不同的农作物在不同生长期内的赔付标准不一,对于旱灾、冻灾、病虫鼠害等造成的农作物损失大致相近的情况下,是否给予保险赔付往往处在临界点上,例如,由于旱灾导致的农作物产量损失20%与损失50%往往比较容易区分,但损失25%与损失35%则一般很难界定;前者无需理赔,而后者则需要理赔;如果让分散、弱小、高风险的农户直接去面对保险公司,两者明显不对等。另一方面,在农业保险查勘、定损与理赔环节,投保农户参与程度较低;一般来说,受灾农户对查勘定损理赔结果进行确认,是农业保险理赔服务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间,双方若对定损结果存在异议,可通过协商予以解决,但在内蒙古农作物保险运营中,投保农户往往很难参与到其出险标的的查勘定损过程中。

因此,投保农户虽希望凭借农业保险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但由于在三方主体中其处于弱势地位,多数农户不仅没有意识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性,而且其对农业保险究竟如何理赔的认知还比较欠缺,对于查勘、定损、理赔的话语权较少,当单个个体农户与保险公司就理赔事宜进行博弈时,保险公司往往抱有 “能不理赔就不理赔、能给少赔就给少赔”的态度,加之保险公司给予受灾农户的保险赔款通常高于农户所缴纳的保费使得农户产生农业保险是 “以小钱换大钱”的认知偏差,从而导致农业保险理赔中 “协议”赔付模式的产生。

3.保险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与其基层组织体系建设的不匹配

由生产理论可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性生产者追求的是利润 (或者利益)最大化。保险公司作为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但其更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故其经营农业保险的目标需求不可避免地是实现利润最大化,经营动力来自于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成本最小化来实现利益最大化。农业保险是一种带有一定服务性和公益性的准公共物品,纯粹的商业化经营一般难以为继,2004年以前我国的农业保险实践早已证 实这一点;2004年以后尤 其是自2007年起,农业保险这一以往乏人问津的 “亏本买卖”逐渐成为各家保险公司眼中炙手可热的 “香饽饽”,最重要的原因是政府各级财政为农业保险运营提供保费补贴、税收优惠和各家保险经办机构的利益驱使催热市场。现阶段,政策性农业保险已经成为一块大蛋糕,各家农业保险经办公司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尽可能地争取政府支持,从保费补贴到税收减免,以最大限度地攫取高额利润。

然而,农业保险虽然可以为经办公司带来高额利润,但由于内蒙古农业保险经办公司基层组织体系建设的不完善,人员少、网络稀、难度大、成本高依然是保险公司开办农险业务的难点所在。内蒙古农村牧区的基本情况是农区人多地少,农户集中,土地相对分散;牧区人少地多,牧户分散,土地相对集中;现阶段,内蒙古农业保险经办公司的营销服务部一般只设置到旗县一级,且一个旗县级营销服务部专职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人员也不多,在广大乡镇更是既缺机构又缺人员,很难深入农村牧区开展 “三农三牧”保险业务。实际上,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短板主要体现在查勘定损方面,在农业保险中对受灾标的的核灾定损很难采用财产保险中的直接认定方式。目前,内蒙古农作物保险定损主要采用估产方式,由查勘定损小组 (其至少包括一名保险公司定损员,一名乡镇农经站人员,一名农业专家)和受灾乡村的村长、村会计、村社长或生产队队长等通过对受灾农户进行抽样深入到受灾农户的田间地头,采用目测、实地丈量面积的办法根据不同灾害分品种测量,从而勘定损失程度。然而,由于农作物播种面积大且具有季节性和阶段性特点、灾害种类多、定损时效要求高,再加之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类型以及农作物长势等均对农作物的损失影响有很大差异,如果真正做到逐村逐户逐作物逐地块的查勘定损,则意味着高昂的成本支出。如表2所示,内蒙古农业保险在开展过程中始终面临着居高不下的成本支出。

单位 : 亩 , 户 , 元

数据来源 : ×× 农业保险内蒙古分公司某市支公司 。

因此,综合以上因素,在目前我国农业生产是农户分散耕种的模式下,在农业保险经办公司基层组织体系建设不完善的情况下,注定农作物保险查勘定损的时间成本和交通成本等显性交易成本会居高不下;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唯有采取客观裁量权偏小、主观裁量权偏大的“协议”理赔方式才有可能实现利益最大化。

五、结论与启示

农业保险的复杂在于其定损理赔的专业和繁琐。目前内蒙古农业保险尤其是农作物保险的理赔环节,通行做法是 “协议”理赔,即农业保险经办公司与地方政府就农险理赔金额讨价还价,从中寻找二者的利益均衡点。本文基于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某区某镇某村2009年的农业保险理赔案例,发现:(1)在农业保险中,政府、公司和农户各自利益的低水平均衡是该项支农惠农政策开展中 “协议”理赔的产生机理。 (2)农业保险中的 “协议”理赔是政府、农户、保险公司三方参与主体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的现实选择,具体表现在政府的社会福利最大化让位于保持政策持续和社会稳定,农户的效用最大化与其弱势群体地位的不一致,保险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与其基层组织体系建设的不匹配。

8.“保险”不保险 篇八

“比如有人向你买10000元的保险,你这个月可以得11500元的月薪。就算你这个月没有跑到一项业务,也能拿底薪1500元。你认为如何?你敢挑战自己吗?”

我一听可高兴了,这比我在工厂上班赚多了。我早就不想到车间上班,早就想出来闯一番了。现在有这么好的机会,当然不会错过。我问了一些关于保险公司的情况,接着就写简历表,跟工作人员到保险公司面试。我相信他们说的话,从不怀疑。

公司很大,很气派,员工也很多,但个个都死气沉沉,趴在工作桌前睡大觉。我好奇地问:“你们公司的员工怎么不出去跑业务,个个在这里睡大觉?”一名男子解释说:“出去跑业务很累,在这里休息休息。”

经理面试来了,只随便聊了几句话,把两名男子的话重述了一遍,就让人带我去报名了。我随他们走到报名台前,工作人员告诉我参加培训必须交75元培训费,还要找一个本地人担保。我一听就感到奇怪,过去进的那么多厂都没有涉及培训费和担保人的问题。

“我不认识什么本地人,也没有钱。”我说着就想走,一名男子一把拉住我说:“你不进我们公司会后悔的,这么好的公司上哪找?你只要找个本地人来担保人格就行,如果找不到本地人,我可以为你担保,但你必须给我500元保证金。”

我被他们拉着根本无法走,只好耐着性子听,心里很害怕。在家里我就听叔叔讲过这类骗局——打招工的牌子,玩骗人的把戏。他们把人骗到贼窝,让你交钱。如果你身上有钱他们就放人,没钱就让你家人拿钱来。

心里再害怕也要想办法离开,我小心翼翼地对他们说:“我今天没带钱,出门找工作谁会带那么多钱在身上?”他们显然有些迟疑,我把身上的口袋掏出来让他们看,又把鞋子脱了让他们瞧。我索性把袜子也脱了,晃了晃,臭气熏天,熏得他们快要呕吐。“你到外面把鞋子袜子穿好再说,要不我们公司不要你了,快!”其中一个人说。

我连忙走到门口,但门口竟守着两个人。我把熏了几天的鞋往他们那里甩,熏得人受不了。我趁他们不注意,快速向前冲,直跑到看不到贼窝的地方才敢停下脚步。

现在好工作難找,他们用高薪做诱饵,说得警惕性低的我心痒痒,而我刚才差点被绑架了,以后找工作得小心啊!

9.车辆号牌使用协议 篇九

甲方:

身份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

身份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使用甲方车辆号牌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将车牌号:

****年**月**日起交由乙方使用。自该车辆号牌交乙方使用之日起,甲方不得收回,不得以套牌或其他任何方式再允许任何第三人使用。

二、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费用:

作为车辆号牌永久使用费。

三、甲方确认:乙方为发动机号为:

车辆的所有权人,甲方不得因车辆登记在其名下而实施抵押、转让、出租等侵害乙方所有权的行为。

四、乙方确认:乙方因使用车辆发生交通违规、事故、意外、车辆损坏等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应当及时配合乙方办理汽车更新置换、保险、车辆年检、税费缴纳,或因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盗等需向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等事宜。但因此产生的权利由乙方享有,产生的义务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得因办理前述事宜另行收取费用。

六、乙方在协议期限内不得私自将车辆使用权转售于他人。

七、本协议期内,乙方不支付车辆号牌使用费的,应当向甲方承担双倍违约责任。甲方违反协议任一条款的,应当全部退回乙方支付的车辆号牌使用费,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八、因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仲裁。

九、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协议列明的地址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自发出时起24小时内视为送达。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年**月**日

附: 甲方和乙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乙方:

10.车辆转让协议 篇十

购车方:(以下简称甲方)售车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甲乙双方就下列机动车辆的买卖交易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将其菲亚特牌轿车(车牌号:苏C-AC991)转让给甲方,转让价格为四万元人民币(40000元);

二、乙方保证该车来源合法,资料与车管所档案相符;

三、甲方付清车款,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

1、机动车行驶证正副本

2、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收据

3、购车车发票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缴至2008年12月的养路费票据6、2010车船税及有效期至2011年4月24日的交强险保单(正本)

7、车辆钥匙两把(附两个)遥控器

8、随车工具和资料(备胎、千斤顶、轮胎扳手、保养手册、使用说明书、钥匙卡片)

四、协议双方签字车辆交付甲方后,基于该车产生的一切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由甲方承担;车辆交付日以前的车辆纠纷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车辆过户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配合办理过户相关手续,车辆交付甲方之日起,车辆以后使用所需费用(如保险、年审等)由甲方承担,并在一周内办理完车辆过户;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11.“玩”保险到底“保险”不? 篇十一

保险玩出新花样

2014年5月7日,阳光保险集团的微信公众帐号推出了一款新产品“摇钱术”。通过摇动手机,就能获得理财高收益,仅仅五天,参与该计划的人数就达到11044人。这款产品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其不同寻常的收益获取方式,自己摇收益。也就是,摇到什么数字,你的投资收益就是多少!

比如说假如第一次摇手机获得收益6.4%,第二次摇动手机获得5.03%。每次摇动手机得到的收益都不一样,阳光保险打出的口号是“不满意,可以再摇,每15分钟限摇3次。满意为止!点击摇到的收益,比如说6.4%,那就可以进入投保页面,页面显示“阳光人寿恭喜您已获得6.4%的年化收益率,若投10000元,90天后预期收益为155元,请于某天某时前购买,还有……”如果想要购买,那就可以通过填写购买金额、姓名和身份证号等信息,进入下一步投保环节。这款产品最低100元起购,限额10000元。

据介绍,阳光保险推出的“摇钱术”产品的基础产品是《阳光人寿“理财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6%。客户摇出的收益率为90天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超出4.6%的部分将通过一次性赠送保费方式兑现。

几乎同一时间,平安也在朋友圈里推出“千万红包大派送”的活动。只要在活动页面点取“领红包”就会随机出现一款赠送给消费者的保险产品。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所赠送的保险包括保额为10万的假日畅行、保额为0.8万的家庭卫士、保额为2万的康乃馨之吻、保额为4万的燃气宝等。

具体操作上与微信此前大热的“抢红包”相同,在操作页面点击“领红包”,即有保险随机派送,只需填写个人信息即可成功领取。

此外,平安还上线了一款名叫“活钱宝”的产品,成为险企杀入“宝宝军团”的第一人。

而太保在互联网的战场上,则把交通出行险变身成“救生圈”。

五一期间太保在微信中推出一款名为“救生圈”的保险,产品如字面意思,即拯救水深火热中的小伙伴们。简言之,“救生圈”是有“捞”救生圈和“扔”救生圈两种玩法,设计者的初衷是假期里有朋友出游,你可以把他需要的保障“扔”给他,由有保障意识的群体把没有保障意识的带动起来。相当于朋友圈中的“扔瓶子”与“捞瓶子”,只不过,扔一个需要花费2元钱,捞一个只要激活即可。

据了解,扔救生圈可以一对一扔给朋友,也可以扔到群里让大家抢两种方式,扔出的是真金白银,换来的是一个7天保障额在10万元的交通工具意外保障。其实该“救生圈”产品对应的保险产品是一款交通工具意外险。保险期限1年,保险金额2000元,其保费为1元,一个救生圈对应一份意外险。

而最先在微信朋友圈发起“求关爱”互助保险的泰康人寿也不断开始尝试新花样,同样选择在五一期间推出“飞常保”。

相对于上述三家保险公司,泰康的玩法可谓“高大上”,更是喊出了“让13亿人告别裸飞”的响亮口号。凡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只需要在首次领取时填写姓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即可免费获得一份有效期一年、保额100万元的航空意外保障。

之后每次乘坐飞机时,只要登记航班号和出行日期,还能享受更便捷的后续服务。

还有一款充满正能量的保险值得一提,4月底,永安保险公司推出了防讹保障,打出了“我要做雷锋扶起正能量”的口号,只需要2元,就可以轻松获得1万元防讹保障。

据了解,永安保险此次在微信上推出的“雷锋无忧”保险产品使用的是永安保险公司的《个人索赔风险责任保险条款》,其实是一个普通的责任险产品。

永安保险表示,一份“雷锋无忧”保费2元,保额1万元,客户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即可为自己或他人购买。初次投保成功之日开始15天内(增值期)分享至朋友圈或发送给指定微信好友求力挺可提升保额,最高保额可达20万元。同时,客户还可通过“雷锋榜”查看力挺排名,让微保险产品的购买过程充满乐趣。

玩保险,保险不?

近期,“宝宝类”互联网理财品收益率跌破5%,不少传统金融机构趁机搅局,打出“年化收益率破6追7”的口号,坐山观虎斗,远远地看着银行与互联网公司斗了那么久,本身也有理财品的保险公司终于按耐不住开始出招。

目前,阳光、平安、太保、泰康四家保险公司均设有专属的金融互联网部门,在产品的投放上可谓煞费苦心。

不过,有业界人士对互联网保险持观望态度,认为这项砸钱的项目只是昙花一现,短期内不会成为支撑业绩的原动力,险企之间的竞争依然是实打实的保费规模。此外,由于这些互联网保险产品采取赠送形式,因此成本投入远远高于收益。尽管不少保险公司进行有意识的引导,增加了很多消费型保险的选项,但因赠送保险,而生成的“客户”,是否真的能转化成其产品的“客户”依然有待验证。

而且,从审慎的角度来看,“玩”保险也有值得商榷之处。比如说个人信息安全。在投保时简单填写个人信息,虽然只要提供姓名、电话、身份证号和所在地等基本信息,但是这些信息恰恰是最涉及个人隐私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对于保险客户个人信息监管的自制力,如果保险公司仅仅将上述数据作为大数据时代的信息采集,则没有问题,一旦保险公司将这些个人信息外漏则涉嫌违法行为。

不过从另一角度来看,这种营销方式有利于保险产品为人们所接受,改变老百姓对保险产品条款晦涩难懂的认识,有助于改变保险行业的形象。

从消费者角度来看,市场的竞争是对消费者有好处的。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指出,保险公司之间的产品竞争最大的受益者将是消费者,不仅接触了更多保险知识,同时也享受到保险产品的福利。另外,目前在人身险产品中,最受互联网认可的是意外险,不管保险公司以赠或售,保险产品的推广是有目共睹的,此外还可以通过有保险意识的消费者将信息分享后传递给没有保险意识的消费者。

12.车辆营运合作协议 篇十二

车辆营运合作协议

甲方:深圳市 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现将车牌为的自有营运车辆加盟于甲方,由甲方代为经营管理。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管理成本费用人民币

元整。每月的营运总产值按协议分配,其中甲方占,剩余部分由甲方依相关协议分配给乙方及驾驶员。

2.甲方负责对运输营运收入即营运产值进行财务核算,在按规定扣缴各种开支之后,于第三个月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3.甲方为乙方代办该车辆进行集装箱运输所需的各种证件及海关司机本,费用由乙方全额支付。但乙方应自行为该车辆及时购买公路规费及车辆保险。

4.甲方负责该车辆营运的业务承揽,并全权对该车辆依公司管理规定进行统一管理、调度。

5该车辆驾驶员由甲方负责与其签订相关承包协议,并负责该驾驶员的业务指导及培训。甲方与驾驶员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依其两方自主签订的承包协议确定。6.必要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处理因营运需要的各种事务,不得推诿。

7.在出现交通事故需承担赔偿责任时,在保险公司予以理赔后,驾驶员所仍无法承担的那部分赔偿责任应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未能及时购买车辆保险,而不能得以保险赔偿时,则此部分的赔偿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对于驾驶员的任何人身损害,需赔偿时乙方同意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协议期内,为保证甲方的正常营运,乙方欲将该车辆出售、转让时,应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转让、出售该车辆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9.协议期内,乙方不得将该车辆予以抵押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均等效力。因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争议由协议签定地深圳市人民法院管辖。

11.除因有协议终止的事由出现外,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长期有效。12.本协议附乙方担保书一份。乙方:甲方:(盖章)(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附:

本人愿意为乙方签订的以上协议作为担保人,监督乙方能遵守协议、合法经营,并愿承担乙方因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决不推诿。担保人身份证号码: 常住地址:

找律师就上律师365

联系电话: 担保人签名:

律师365

13.车辆买卖协议 篇十三

卖方: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_____

买方: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车辆基本情况

第二条 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及支付时间、方式

车辆价款及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不含税费或其它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元(小写:元)。

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前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卖方承担和负责处理;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后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买方承担和负责处理。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

2、卖方应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

3、卖方保证所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4、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5、对转出本地的车辆,买方应了解、确认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有关车辆信息不真实,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卖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将本车及其相关凭证交付买方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的_____% 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车价款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的_____% 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4、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辆价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5、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4.到香港买保险,保险吗? 篇十四

任意一家香港的大保险公司都有过百年历史,保单系统完善,包括新生意的核保系统、赔偿系统、派息系统、投诉系统及从业员内部守则等都比较完善,这也给客户带来心理上的极大安全感。

赴港投保显现大趋势

不久前,香港立法会保险界议员陈健波在一个保险业论坛上大胆表示,未来香港保险业界的目标客户数将由700万增加至13亿。

这一说法或许过于超前,但这一趋势已十分明晰——过去几年间,内地居民到香港购买保险的宗数大幅攀升,有统计数据显现,2009年内地人到港购买的保单共3.28万份,2010年达到4.54万份,2011年为6.55万份,2012年上升到8.34万份,2013年更是达到了10.76万份。有业内人士称,可以说,这样一现象是前所未有的。

据介绍,内地客户在香港主要购买的保险品种包括非投资相连和投资相连两种,前者为人寿保障、储蓄、分红及健康医疗保障等保险。以2013年保单数目计算,非投资相连保单占约90%,投资相连保单占约10%。

“内地客户市场对于各大保险公司来说,简直就是一块肥猪肉。”香港永明保险从业员周小姐的客户以香港本地为主,苦于缺乏内地网络的她近日发现,公司已专门聘请了一批内地新移民,就是看重他们在内地丰富的人际网络,可以帮助公司开拓内地客户。

“内地客户平均的保额和保费比较大,一般香港普通中产的月保费在1500港元(1港元约合0.79元人民币)到5000港元不等,而内地客户保费最少都两三万港元一年。”香港一家大型保险公司的高级分行经理廖先生告诉记者,尽管香港各大保险公司仍以本地客户为主,但内地居民来港投保大趋势已经出现。“这是任何人都不可能否认的了的。”

港险产品多元、系统完善是优势

香港保监处在接受大陆媒体记者查询时认为,目前,内地人来香港买保险日渐增多的一个原因,是香港的保险产品比较多元化——有不同货币、种类的保单,投保人也有很多选择。此外,内地与香港经济交流频繁,赴港“个人游”更为购买香港保险带来了便利。

香港保险业的监管清晰透明也是重要的制度因素。国际认证财务顾问师协会港澳区主席容永棋告诉记者,香港保险业的监管给人以信心,而且投诉渠道比较多,可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事实上,香港任意一家大保险公司都有过百年历史,保单系统完善,包括新生意的核保系统、赔偿系统、派息系统、投诉系统及从业员内部守则等都比较完善,这也给内地客户带来心理上的极大安全感。

“同时,香港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更大一些,保费也相对便宜,而大陆可受保的保额较小。”香港永明保险从业员周小姐告诉记者,香港医疗保险受保的疾病达到50种,而据她所知,内地一般受保的疾病最多不超过20种。

早在10年前,就有香港的保险从业员利用自身网络做内地客户生意。香港一家大型保险公司的高级分行经理廖先生分析称,当年的内地客户保单开始出现赔偿时,如果他们在这个过程中得到很好的服务,赔偿也得到兑现,香港的保险就获得好口碑,这必然会增强内地客户来港购买保险的动力。

理赔、投诉要亲临香港,汇率也是问题

有相关业内人士提醒,尽管内地人在香港购买保险有很多优势,但这并非意味着在香港购买保险绝对安全。香港保监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今年头3个月,保监处接获4宗由内地投保人作出的投诉个案。而在2011年至2013年间,相关投诉数字每年为8宗、11宗和25宗。“他们的投诉主要涉及中介人销售有关保单条款的陈述、取消保单的条款和罚则以及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等。”

因此,香港保监处提醒内地居民在香港投保时应注意三个方面事项:一是必须明白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共同订立的一份合约,个别投保人士的权益(包括申索权益),均须依据他们所购买的保单的条款处理;二是必须留意在购买保单后,如因突发事情出现而需要在合约期满前取消保单时,或会因受保单条款及罚则所规限而未能取回所有已缴交的保费;三是必须知道如果日后需要办理理赔、或不满意保险公司的赔偿而要进行法律诉讼时,可能需亲临香港办理。一些申诉、聆讯、审理或裁决,也可能要求当事人亲临香港法院提出诉讼才能受理。

香港保监处同时表示,一般而言,不论是否香港居民,如保单在香港妥善签署及完成相关程序,保单条文的管辖法律属香港法律等,双方就保单条款的解释或理赔所引起的纠纷应可向香港的法院寻求判决。

所以,内地访港人士在投保前,要先了解自身的保险需要及保单的详细内容这十分必要。保单持有人如就个人保单对保险公司的索偿决定有争议,可向保险索偿投诉局(“投诉局”)提出理赔投诉,要求仲裁。

据了解,由于目前内地人到香港购买保险日益增多,投诉局已于2013年5月1日起将其服务扩展至非香港居民。

另外,在香港购买保险还需注意汇率问题。如果人民币一直只升不跌,客户确实会有汇率损失。事实是没有只升不跌的定律,国内短短十几年、二十年间,通涨高达600%,货币对内贬值对外升值,在内地高保费情况下,客户购买的保单贬值速度更快,而香港保险就算计上汇率损失,也比内地保单相对更为便宜更能保值。需要注意的是,人民币确实是每年都在升值,可从趋势来看,人民币升值已接近尾声,中国内地外汇盈余开始持续减少,制造业竞争力在下降,人口也开始老龄化,楼市泡沫通胀越来越厉害,作为中国外贸市场的欧洲和美国,也是大幅削减开支节俭度日。因此,中国经济已不能靠出口来拉动增长。

假设用人民币投资香港保险,缴费也是分期缴付,保费每年缴付,汇率变动已充分反映于每年的实质保费中。汇率波动对保单价值影响比较小,十几年或几十年后的人民币还能维持今天的价值。假如几十年后人民币兑换美元汇率下降,在香港购买保险会获益更高。储蓄寿险是长远的人生计划,不应受短期经济波动所影响,长远来说拥有一笔香港保险更稳妥。假如资产100%是人民币,就需分散投资风险,不要把所有资产投资在一个地域环境。

15.车辆长期维修协议 篇十五

甲方:

乙方:

1、甲方为乙方提供长期车辆维修、保养。主要维修项目有:大修、二保、小修。

2、乙方将本单位车辆(包括数量、车型、)委托甲方维修、保养。乙方车辆维修项目由乙方车管部门出具书面任务单由驾驶员交甲方调度派工维修。

3、甲方在维修过程中应对乙方提供良好的服务态度,保质保量,及时完成修车任务。在材料采购正常情况下,小修车辆当天完成,大修、二保或总成修理项目按规定时间尽快完成。

4、乙方不出具规定的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5、收费标准,以乙方实际维修、保养为准,材料价格不得高于同等维修长价格并且材料必须是正宗配件。

6、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应主动向甲方征求意见,甲方应向乙方提出关于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帮助乙方改进工作。如有争议问题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7、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盖章或签字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河北中矿矿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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