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2024-10-17

浅谈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共14篇)(共14篇)

1.浅谈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篇一

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己引起各级党政领导和财政部门的高度重视。自2001年以来,我省在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非税收入管理新途径,已经取得初步成效。通过调查研究,进行改革试点,我深深感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问题仍然突出,改革势在必行,出路在于创新。

一、问题仍然突出近些年,我省在非税收入管理特别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政

府性基金管理方面,积极推进收费征管体制和综合财政预算改革,不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为加快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缓解财政困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推进反腐倡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非税收入管理的深层次矛盾不断暴露,存在的主要问题不容忽视。

(一)思想认识不一,改革举步维艰。主要表现为一些部门、单位甚至是一些领导同志,对非税收入的财政属性及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认识不清,把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视为单位自有资金,认为政府不必调控,财政无须管理;有的把非税收入与“三乱”联系在一起,认为抓非税收入就难免出现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也有的认为非税收入毛多肉少,不能有效增加政府的可用财力,花大力气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得不偿失;还有的认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平衡财政预算,在管理上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单位既得利益,明“脱”暗“挂”现象较为普遍。

(二)征管主体不明确,执收行为亟需规范。非税收入征管主体不明确主要表现在非税收入由各执收单位自行征收,财政机关内部也没有一个统一归口的部门专司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这种多方征收、多头管理的格局,肢解了财政管理职能,分散了非税收入征管力量,增加了非税收入管理成本,造成了“收费养人”局面,更是形成编制人员膨胀的主要根源。同时,现行执收执罚行为主要存在部门多、环节多、项目多、标准乱等问题。单位和个人要办成一件事,在涉及的每个部门、每个环节几乎都要过“交费关”,一些部门和单位甚至将某些管理职能置于下属事业单位或团体协会,从而增加收费环节。执收执罚单位一方面超范围、标准收费(罚款),甚至擅立收费(罚款)项目强行收费(罚款);另一方面则存在该收的不收,该罚的不罚,随意减免,收人情费,导致财政收入流失。

(三)资金管理不到位,政府难以统筹调剂。目前,对非税收入主要是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未真正触及执收执罚单位利益,仍然是“谁收谁用,多收多用、多罚多返”,加上传统的“重预算内轻预算外”习惯势力影响,非税收入难以全额进入预算“笼子”;加之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安排上采取的是先非税后预算,这样,单位甚至财政机关相关管理部门往往不愿把非税收入基数编制过高,造成科学的部门预算夹带相当成份的人为因素,从而使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流于形式,政府统筹调剂乏力。

(四)法制不健全,监督缺乏约束力。目前,非税收入从立项、定标、征收、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各个管理环节,没有一套完整、统一、规范、系统的法律法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虽有一些地方性规章,但由于监督不严或不合时宜,使得非税收入管理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同时,非税收入征管和使用安排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造成各级财政的管理模式不一样,不同地方的管理办法不一致,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的管理上处于被动状态,特别是对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法规约束。

二、改革势在必行政府非税收入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代行政府职能的单位,凭借国家权力、所有权或政府信誉,依法取得的。具体讲,一是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通过收费形式将部分具有明确受益主体的公共服务成本直接向受益者收取的收入;二是为了校正或制止具有外部负效应的行为,通过惩罚性收费和罚款等方式取得的收入;三是凭借国有资产(资源)所有权,通过资产(资源)收益的形式取得的收入。因此,从取得收入的依据上讲,这部分资金的取得无不以国家的公共权力或所有者权力为依据,凭借这些权力取得的收入当然属于政府的财政收入。从世界各国的财政实践来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等非税收入都是政府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在财政收入总量中占有较大比重。如在加拿大,非税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16.8,占地方财政收入27.5;在美国,州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20以上的来自于非税收入。从我省来看,非税收入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而不断增长,已成为我省财力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支持我省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01年我省非税收入总额为278亿元,相当于同期地方财政收入205亿元的1.4倍,为同期地方各项税收收入125.2亿元的1.8倍;从增幅来看,1998—2000年,我省非税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15.35、9.2、13.2,分别比同期各项税收增幅高10.6、4.7、6.5个百分点。

(一)非税收入管理改

2.浅谈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篇二

1 我国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历程

(1) 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发办 (2001) 93号文件转发了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 提出了对中央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缴制度进行改革, 实行收缴分离, 同时要促进地方加大“收支两条线”改革力度, 为地方政府在下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方面奠定了基础。

(2) 2004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第一次明确了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和管理范围, 为地方政府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指明了方向。

(3) 2009年财政部下发《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从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规范和完善非税收入收缴方式、健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范非税收入收缴账户管理、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建设和加强非税收入收缴执行情况分析及强化非税收入收缴监管七个方面, 对地方政府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4) 2012年财政部下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针对地方政府在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有, 提高财政收入质量, 夯实财政收入基础, 规范地方非税收入管理。文件明确提出:地方政府要加大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非税收入的清理力度, 坚决制止地方政府为追求财政收入增幅而增加非税收入的行为;严格区分非税收入资金性质、入库情况、适用不同的预算编制等;严禁收缴行为与财政拨款支出挂钩、非税收入与经费奖励挂钩等违规行为以及重申了非税检查中违规的相关处罚。

2 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现状

以我市为例, 太仓市贯彻和落实财政部、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非税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 从2006年起实行了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一是出台《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文件, 将非税收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从规范改革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入手, 加强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二是改革传统的票据管理方式, 以计算机管理替代人工管理, 从原来的“单位开票、单位收费”方式, 转变为非税收入“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实时入库 (或专户) ”的征缴方式。按照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有关格定, 严格对财政票据的管理。三是按照现行管理要求对原非税业务系统进行升级, 搭建纪委、财政、物价一体的收费监测平台。四是加强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管理, 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收费管理制度。定期公布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 做到目录之外无收费, 目录标准范围内收费。动态公布各类减免、缓征、停征和取消收费制度。五是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和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 单独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完善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 建立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

3 地方政府非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3.1 存在的问题

(1) 非税管理法制化进程缓慢。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预算法第五条明确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是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 其中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纳入公共预算的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属于规定特定用途、单独编制预算的非税收入, 由此可见对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意义重大。按照相关定义, 非税收入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 (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公益金等其他收入。虽然各地地方政府都在积极探索适合自己地区的非税管理政策, 以江苏省为例, 2012年和2013年先后由江苏省人大常委通过并公布了《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但罚没物资管理方面, 依然执行着2001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另外, 江苏省财政厅每年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所附的收费依据政策较多, 很多都是20世纪90年代, 无从查起。从全国的非税收入管理来看, 至今仍没有一套完整、系统的法律法规或管理细则。因此, 建议从国家层面完善非税收入管理的制度建设, 尽快梳理现行相关政策, 对不合时宜的相关政策进行更改废除, 出台一套全面、规范、可操作的非税收入管理规范。

(2) 信息化建设水平有待提高。虽然各地政府越来越重视非税信息化系统的建设, 以我市为例, 太仓市非税收入信息化系统始建设于2006年, 并于2015年进行了更新升级, 并在管理功能上进行了较大的完善, 新增了报表决策、预警控制, 物价监管等功能, 但目前各个地方的非税信息化系统都是自成一体, 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征管信息系统, 甚至省内同一市所辖内的区县都使用各自开发的软件, 从而导致各地信息化管理的水平参差不齐, 无法实现信息共享, 各地使用的非税票据格式也不尽相同, 信息工程的重复开发, 也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浪费。

建议建立全省统一的非税征管管理平台, 统一管理, 在开发过程中充分听取各地管理部门的管理需求和意见, 开发一套“高效便民”、“严控监管”的非税征管管理信息系统, 最大程度的实现信息共享。

(3) 非税收入征收与管理监督环节脱节依然存在。各地政府对非税收入的征收渠道各不相同, 同时存在着财政部门自行征收、委托税务部门代征、委托各部委办局或其他相关单位征收的情况, 征收渠道不同导致地方财政部门对征收源的信息掌握不全面。

以政府性基金中的防洪保安资金征收为例, 该项基金是由地税部门代征, 征收依据按不同行业销售收入的不同比例来征收, 征收数据源由税务部门掌握, 作为基金收入管理的财政部门仅获得最终收入数, 这就造成管理部门与征收部门信息不对称, 可能会引发征收部门的少征、不征或发生随意减免等违法违规现象。

3.2 建议

对于上述问题, 提出以下建议。一是积极搭建非税收入的征收数据的信息平台, 实现管理部门、征收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 实现非税收入按规定收取, 按标准收取, 做到应收尽收, 杜绝乱收费、乱减免等腐败现象。二是加强财政票据管理, 从源头上实现以票管收, 做好财政票据的领、用、管、销等工作, 明确各种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 适用内容, 通过财政票据入手, 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的审计监督, 确保非税收入征收合法合规, 应收尽收。

摘要:随着新预算法的实施以及财政部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一系列举措, 对地方政府如何提升非税收入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 本文通过回顾近年来财政部对非税收入管理的一系列重大改革制度, 结合作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惑, 就如何加强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出了一些问题和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思考

参考文献

[1]郑新业.基于增强政府职能的执政基础设施投资研究[J].中国市场, 2014 (3) .

[2]马庆斌, 丁运来, 王蒙蒙.中国新型城镇化的现状与未来政策取向[J].中国市场, 2014 (42) .

3.政府非税收入创新管理探讨 篇三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

首先,从在非税收入的增长而言,我国非税收增长明显且有着持续增长的态势。根据官方数据,以及经过较为准确的统计,我国政府非税收入平均增长率为20%,并且还有着稳定增长的空间;其次,从整个规模来看,自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政府整个的非税收收入占到了我国总GDP的10%左右,占政府财政收入的50% ,及时按照非税收收入本身统计较小的口径进行统计,也就是除去体制外的非税收收入的量,比例也在35%-50%之间;最后,从非税收收入的管理制度方面来看。整体上而言科学性以及严肃性还不足。目前我国对于非税收收入的管理主要施行预算外管理办法,这便是默许了一部分的灰色非税收收入的存在,其主要的用途是解决中央地方在财权事权分配关系上的划分问题。

二、我国非税收入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收费项目繁多,管理范围尚未覆盖

收费项目过于繁多,并且存在着很多不合理以及欠规范的地方。根据财政部综合司的有关数据,全国性税收项目在2000年总数达到了200多项,2002年总数更是达到了335项,每个省的收费项目平均在100项以上,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之中,由于缺乏严格的监察以及规范的体例,管理范围尚未覆盖。

在实际情况之中,地方性政府在大力对事业单位性质收费作出了全面清理,但是成效还是不大,没能够彻底改变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所以政府仍然需要作出较多的努力,努力规范了目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代化管理制度。

(二)资金利用的效率过低

资金运作效率低下,部分政府单位或部门等对非税收入管理认识不到位。在实际情况之中,根据政策规定推行“收支两条线”后,收入虽然都进入财政专户,但由于受到部门利益驱动,从财政专户拨出使用,由于一直未有一个统一、规范、切实可行的好办法,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专户储存的现象,造成地方领导误认为财政还有预算外融资信用放款职能,与财政退出竞争领域的信用放贷政策相违背。

(三)原预算外专户会计核算不一致,单位执行会计制度不

到位,对非税收入法规制度的落实以及结算专户的设置带来

障碍。预算资金管理及核算政策各地不一,有实行政府按照

比例调控的,也有实行定额上缴的、定额抵支的、下达收入任

务指标高比例返还的等等。对于单位会计来说,仍是唯利益而为,中国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很早就把预算外资金的所有权划入国家,但一些单位会计就是不按规定执行,不把收入纳入财政专户进行核算,而在单位内部直接坐支。这些都对国家和地方非税收入方面的法规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带来了障碍,使得结算专户在实际中显得尤为混乱。

三、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创新途径

非税收入是政府合理利用不同收入渠道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整收入分配以及稳定经济的重要手段是构建公共财政体系的基础。

(一)做好征管工作,实施网络化管理

加强非税收入的监管,非税收入实现网络的监督以及管理能够规范化非税的征收以及使用,对于非税的收入的监管必要的监督是不可少的。现在是信息化的时代,实现管理的网络化是一柄利剑,能更中要害的击穿那些违法犯罪的面具。首先需要建立并且完善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其次,全面发挥以及激励财政部门的作为,其中具体而言,主要是应该做好非税收入的网络曝光度,使得网路能够对那些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行为及时做到监督,坚决将损害国家利益的苗头扼杀在摇篮中。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绩效考核方式,消除非税收入的增收压力。衡量经济增长的核心指标应是税收收入的总量及其增长幅度。经济增长能带动非税收入的增加,但其关系并不很明显。如果收费政策没有重大变化,非税收入的数量变化是微乎其微的。因此,不应将非税收入作为经济增长的考核指标,对非税收入的考核重点应是其管理的规范性,主要是对乱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及现象进行考评。因此,为缓解甚至消除各政府部门和单位在非税收入方面的增收压力,建议不要把非税收入纳入考核指标的范嗣,应将“非税收入”指标完全从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中剔除出来。

(三)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制度,消除对非税收入的负面影响

非税收入之中最重要的组成便是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支付制度的内涵主要是在计算地方的财力时候,为了做到数据的科学性,将非税收入按照了一定的比例进行折算以及归集。转移支付制度使得非税收入产生了较为灰色的边缘性。具体而言,地方政府为了某种利益相关的目的,主要是想要获得资金支持,想方设法调整减少非税收入的规模,但是这样抑制了地方管制非税收入的积极性,并会使其误认为规范管理是“费力不讨好”的事情,产生负面的影响。因此,对非税收入进行管理以及优化制度,需要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制度,制度之中特别是需要改善非税收入折抵财力的方法,让地方主动公开非税收入。

(四)统一政府预算管理体系

对于政府的预算管理体系需要全面并且完整的反映政府的活动,要求政府预算必须包括全部财政收支。首先,政府的收入方面,对于名目繁多的非税收入的管理应该纳入到政府正常的收入之中,全部缴入财政专户,纳入预算管理;其次,是支出管理,政府的部门预算能够全面反映部门所属政府的性质以及指出状况,对于支出预算的管理,应该按照财政部门本身的职能以及业务的需要然后统筹安排并且按照一定的等额进行供给。

参考文献

[1]李沁原.论政府非税收入的法律规制[D].重庆大学,2013.DOI:10.7666/d.D354587

[2] 李敏蓉.论如何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的调控水平[J].知识经济,2013,(24):81

[3] 傅长辉.浅析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效率[J].西部财会,2013,(12):72-74

4.《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篇四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不包括()。A.国税收入 B.地税收入 C.非税收入 D.社保收入 A B C D

2.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属于()。A.法律 B.部门规章 C.行政法规 D.地方法规 A B C D

3.一般公共预算不包括下列非税收入()。

A.土地出让金 B.公安罚没 C.行政性收费 D.教育费附加 A B C D

4.税务机关可以代征非税收入()。A.教育费附加 B.城市维护建设税 C.工会经费 D.社保 A B C

5.非税收入实行()。A.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B.单位自收自支 C.单位存入账外账 D.滞留过渡户 A B C D

6.非税收入的透明原则是遵循()的要求。

D

A.预算法 B.会计法 C.政府采购法 D.宪法 A B C

7.非税收入不包括()。A.社保收入 B.公安罚没 C.行政性收费 D.土地出入收入 A B C

8.非税收入主管部门()。A.国务院 B.财政部 C.人大 D.审计署 A B C D

9.行政性收费标准由()制定。A.国务院 B.区级政府 C.县级政府 D.乡级政府 A B C D

10.《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发布的部门()。

D

D

A.国务院 B.财政部 C.人大 D.审计署 A B C D

二、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8小题,每小题5分,共4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1.下列属于非税收入()。A.社保收入 B.公安罚没 C.行政性收费 D.土地出入收入 A B C D E

2.《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主要规范费收入()。

A.设立 B.征收 C.管理 D.监督 A B C D

3.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原则()。A.依法 B.规范 C。透明 D.高效 A B C

4.非税收入票据包括()。A.通用票据 B.专用票据 C.一般预算缴款书 D.发票 A B C D

5.非税收入征收部门包括()。A.行政单位 B.事业单位 C.地税部门 D.航空公司 A B C

6.一般公共预算包括()。A.国税收入 B.地税收入 C.非税收入 D.社保收入 A B C D E

7.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直接缴库账务处理()。A.借:应缴国库款 B.贷:应缴国库款 C.借:应缴财政款 D.贷:应缴财政款 A B C D E

8.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下列非税收入()。A.土地出让金 B.公安罚没 C.行政性收费 D.教育费附加

E

D E

E

D E A B C D E

三、判断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认为表述正确的请选择“对”,认为表述错误的,请选择“错”。)1.执行单位每年可以下级执收任务指标。()

2.非税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3.非税收入只能由行政单位征收。()

4.住房公积金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5.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

6.《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发布背景适应目前的降税清费。()

7.政府部门的利息收入不属于非税收入。()

8.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可以自行改变收费范围.标准。()

9.教育部门收费必须缴入国库。()

10.非税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

5.曲靖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第36号

《曲靖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0 月16 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曲靖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专项收入;

(三)彩票资金收入;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五)罚没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财政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将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实行财政综合预算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条件,实现非税收入网络信息化管理,推进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第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是同级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对县(市)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非税收入的征收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政府性基金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征收;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或省级发改、财政部门的规定征收;

(三)罚没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取;

(四)其他非税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收取。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征收。

执收单位需委托其他单位代征非税收入的,应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批准并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征非税收入。

第九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并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备案;

(二)编制非税收入计划草案,并报送同级财政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经审核后纳入财政综合预算;

(三)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

(四)定期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五)接受财政、审计、非税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证、报表、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对法律、法规有规定,符合缓征、减征、免征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执收单位提出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只适用于本级的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指定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并在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个别非税收入资金量大、环节多、涉及面广、缴款程序复杂的执收单位,经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可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分户。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缴分离制度。缴款义务人根据执收单位开具的缴款通知书直接将应交款项存入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指定的代理银行账户。

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以外,禁止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款。按规定当场收取的款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存入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指定的代理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非税收入款项。

第十五条

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缴款义务人应当先到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指定的收款银行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符合返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返还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返还缴款义务人。

误征、多征的非税收入,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或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规定程序直接退还缴款义务人。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根据不同的资金性质和用途分别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支出按照“收支脱钩”的原则,实行综合预算管理,有法定专门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内的资金按照规定的时限汇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涉及市与中央、省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涉及市与县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按照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第十九条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代理银行手续费、委托代征手续费、征管工作经费等征收成本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收入解缴渠道计提列支。其中:征管业务经费按征收额的3‰计提,代理银行手续费、委托代征手续费等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四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条

执收单位完成或超额完成非税收入计划的给予经费支出奖励,未完成非税收入计划的相应扣减经费支出。非税收入征管、稽查、监察、审计及相关单位完成年初财政预算非税收入计划,按征收额的1—5‰给予奖励;超额完成年初财政预算非税收入计划,按超收额的0.5—1%给予奖励。

具体考核办法由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稽查、审计、监察等机关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追缴的收入,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对其追缴的收入除按罚没收入的政策执行外,视其单位部门经费的保障程度,再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二十二条

对完不成非税收入计划,应收不收、应缴不缴的执收单位,除按规定的考核办法执行外,同时启动行政问责,由单位主要领导向同级政府报告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举报违法违纪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应当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否则,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二十六条

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按照收入级次或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领购。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伪造、擅自印制或者违反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并公告作废。

第二十七条

执收单位征收或收取的非税收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非税收入全额缴入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指定的代理银行账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依法处理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及时依法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审计、价格、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审计、价格、监察等部门或人民银行举报、投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本级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执收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追缴违法违规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三)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当场收取非税收入现款的;

(五)将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单位或拨付下级单位的;

(六)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或者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收取的费用转移到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和其它组织收取的;

(七)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的;

(二)包庇或者纵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对承办的举报、投诉事项拖延、推诿不依法处理的,或者打击、陷害、报复举报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驻外机构收取的非税收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6.浅谈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篇六

摘要:非税收入是地方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其主要包括政府额外收入、基金类收入、罚没收入等方面,在国民收入的资金再分配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我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财政非税收入的比例不断提高,然而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管理体制尚不健全。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相应的完善性对策。

关键词:地方政府 非税收入管理 问题 对策

非税收入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占的比例也在不断的增加,成为国家的第二大财政。近年来,我国对非税收入管理越来越重视,逐步的对非税收入财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但是在改革的过程中也遇到诸多的难题并暴露出很多问题,而其中更为尖锐的是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管理问题。因此,在新时期深入的分析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找出相应的完善性对策对国家财政具有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一、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方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统筹不到位

目前,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对部分收入让存在着谁收谁用的问题,对资金的使用审批流于形式。传统的“重预算内轻预算外”的问题仍普遍存在,使得地方政府非税收入难以准确、完整的纳入预算管理之内。在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的使用上,仍然维持“谁收谁用、多收多用、多罚多返”的分配格局。此外,地方政府在非税收入管理体制建设上仍显不足,“缺收”和“乱收”现象在短时间内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第一、地方政府的部分非税收入的“缺收”问题表现在: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局限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方面,而作为管理重点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国有资金经营等方面的收入还没有作为管理重点,被纳入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范围,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还存在着征管环节不规范、随意减免、应收不收、随意性较大的现象;第二、地方政府的部分非税收入的“乱收”问题表现在:部分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管理方式仍然沿用传统的计划指标措施,责任人为了单纯的完成计划指标而乱收、乱罚,这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更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形象,不利于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健康发展。

(二)地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主体不明确

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的征收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划分不明确,导致非税收入征管主体不明确,各个执收执罚单位分散征收的现象普遍存在。我国政府对非税收入的各项征收明细和征收范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并实行收入与支出两条线管理的机制,但地方政府却存在执行力度不够,具体监管工作不严的问题。同时,政府的财政机关没有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来负责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的具体管理活动。上级监管力度不够和下级执行方式的散乱共同导致了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混乱问题现状的形成。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上的脱节,导致国家财政非税收入的流失。同时,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的分散式管理方式也加大了管理成本,降低了实际的管理效益,因此,对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制进行深化改革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完善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对策

(一)正视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地位性

要正视地方非税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所占据的重要作用,将其与地方政府税收征管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地方政府应结合地区的非税收入特征,制定并完善相应的非税收入管理政策,避免非税收入管理的随意性与混乱性。地方政府应分配相应的人力、财力、物力资源对非税收入进行系统化的管理。

(二)构建并完善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组织体系

完整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体系是由非税收入主管机关、专职机构和具体执行单位组成的。因此,要建立并健全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管理体制,先要确立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并明确各自的职责与义务,以避免征收主体概念的模糊性。第一,要建立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机关,为了解决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的“缺收”与“乱收”问题,地方政府应在财政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对非税收入实行收支分离管理;第二,要明确地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体的职责。地方政府应在上级财政和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财政管理政策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并由上级财政部门监督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管理行为,依法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三)完善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管理机制

地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管理包括非税收入立项、标准制定、项目体系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地方政府应进严格按照非税收入项目立项的法律、法规,深入分析制约地方非税收入项目管理体系存在的制约性问题,明确征收项目和征收标准,实现征收管理工作的精细化、流程简单化、责任明确化。同时,地方政府应规范项目立项的审批工作,做好立项前的预审、论证和听证。再者,为解决“乱收、乱罚”这一问题,征收标准的确立过程应具有明确的政策性和目的性,具体应参照国家税率管理的标准,制定符合地方特点并遵循国家政策的地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标准,同时完善对征收标准的监管,标准制定后应向社会进行公示,由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和地方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地方政府应建立区域性统一的非税征管项目数据库,对执收单位、执收项目、执收明细、执收标准、具体负责人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以实现地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库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地方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按标准征收。

参考文献:

[1]苏永军.中国地方政府收入行为与地方收入制度优化研究[D].复旦大学 2006

[2]金允坤,李德海,罗超,赵智军.非税收入现状、问题及政策取向――以辽宁为例[J].地方财政研究.2009(09)

7.浅谈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篇七

(一) 分流归位不明确

1、应取消的非税收入项目。

一是某些政府部门履行管理职能而对管理对象征收的行政管理费, 原则上应予以取消。二是制度外收费, 即通常所说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应坚决予以取缔。

2、应改为税收的非税项目。

某些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收入, 可纳入现有税种之内或开征新税。如将交通方面的养路费、交通运输管理费等合并后, 统一开征燃油税, 在车辆用油环节征收;将环保部门的排污 (废水、废汽、废水、废渣、噪声) 费等统一改为“环境保护税”。

3、保留并加以规范的非税收入项目。

实行税费改革后, 继续保留的收费大体包括五类:政府部门向法人或居民实施特定管理和提供特殊服务所收取的各种证照收费、注册费、如身份证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政府机关为维护国家主权而实施的收费, 如海关监管手续费、外交部门的签证费等;政府机关或政府授权机构, 按照使用者付费原则, 向国有资源使用者收取的管理费, 如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等;一些带有惩罚性质的收费以及罚没收入, 各级政府为发展某项事业而设立的基金、附加, 如水利建设基金等。

(二) 票据管理不规范。

政府非税收入虽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但由于票据管理不规范仍有部分资金游离于财政监管之外。非税收入票据主要使用的是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且通过市、镇两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但交通、国土、公路等一些部门的专用票据则是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 这些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取票据后, 不到财政部门登记、核销, 直接使用这些票据收取非税收入, 虽然要求到财政部门备案, 但往往备案不及时, 财政部门又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 使这部分资金游离于财政监管之外。

(三) 资金管理不到位, 政府难以统筹调剂。

目前对非税收入主要是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 未真正触及执收执罚单位利益, 仍然是“谁收谁用, 多收多用、多罚多返”, 加上传统的“重预算内轻预算外”习惯势力影响, 非税收入难以全额进入预算“笼子”;加上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安排上采取的是先非税后预算, 这样, 单位甚至财政机关相关管理部门往往不愿把非税收入基数编制过高, 造成科学的部门预算夹带相当成分的人为因素, 从而使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流于形式, 政府统筹调剂乏力。

(四) 非税收入监督机制不健全

目前, 非税收入的立项、征收、票据、资金使用等各个环节大多数沿用原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办法, 没有一套适应非税收入管理的完整、规范、统一、系统的法律法规, 使得非税收入管理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 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和支出安排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对违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约束。

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措施

(一) 分流归位, 控制非税收入规模。

目前我国非税收入规模过大的现状, 应实行分流归位, 理顺分配关系, 减轻社会不合理负担, 优化财政收入结构, 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这就需要对现有非税收入项目实行“清、转、改、留、拓”。清, 就是对政府履行管理职能而对管理对象征收的行政管理费和各种制度外收费予以取消。前者予以取消的原因是对某项工作进行管理是政府份内的事, 社会成员已经缴了税, 作为交换, 政府部门应该提供相应的管理。后者予以取消的原因很简单, 因为其本来就不应该存在。转, 就是将现有收费中一些不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收费 (如培训费、高速公路收费等) 转为经营性收费, 由市场定价并照章纳税。改, 就是对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中, 凭借政府权力、行政管理职能收取的与税收性质相同的, 实行费改税。留, 就是对确有存在必要的, 继续予以保留并加以规范。拓, 就是将应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而没有纳入的, 逐步纳入财政管理范围。

(二) 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完善非税收入监管系统。

采取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管理档案、实行微机管理、加强收费票据发放、核销管理工作等有效措施;同时加强票据使用情况的经常性检查, 坚持票款同步, 以票控款, 充分发挥票据的源头控管作用。加快非税收入监管系统的建设, 进一步改进非税收入征管方式, 利用现代信息管理理论, 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 提高非税收入征缴管理水平, 实现“以票控费、银行代收、网络监管、资金直达财政”的管理模式。

(三) 创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模式。

要按照国际通行做法, 改革现行分散征收、自主使用的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建立“征收、预算、使用三分离”的新型非税收入管理模式。一是统一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将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职责权限集中于专门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二是要通过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等途径, 将非税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增强非税收入使用上的透明度, 充分发挥政府预算在非税收入资金调控与管理中的作用。三是将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一同纳入财政收入预算, 在财政支出管理上实行统筹安排, 强化政府对非税收入的统筹调剂功能。四是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 将非税收入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体系。

(四) 非税收入建立监督机制。

要建立完整、系统的法律制度, 使非税收入监督有章可循, 将非税收入监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要比照税收征管办法, 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征、管、查”制度, 实行非税收入征、管、查相分离, 形成一个以政府财政为主体, 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执收单位相互配合的的监督模式, 确保非税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严格征管、规范运作。

摘要: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加强非税收入管理, 由于部门、单位利益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各方面对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认识还不统一, 再加上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滞后, 非税收入管理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加强对非税收入的规范化管理, 建立合理的非税收入秩序, 是势在必行的。

8.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思考 篇八

[关键词]非税收入性质问题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各项财政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如何改革已成为财政综合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认真研究非税收入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规范管理,对强化财政管理,健全财政职能,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有着深远的意义。

一、非税收入的性质

非税收入按其性质是指除税收收入之外的全部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性基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其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非税财政资金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二是非税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调控权属于政府,管理权属于财政、二是票据统一印制或监制;四是国家通过治理整顿,逐步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收费、罚没、预算外收入等是一个递减的趋势,五是一般不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税收特征,有则收,无则不收;六是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非税财政收入呈多变的发展趋势,一般与地方经济不存在增减关系。所以对非税财政资金管理应凭据其固有的特点和各地实际,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加强征收管理,完善收费基础,筹集调控资金,落实综合预算,使非税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轨道。

二、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税收入管理理论缺失

税收、收费、价格、利率、工资等都是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手段,共同构成国民收入分配的手段体系,它们之间相互制约,从不同角度独立发挥作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和收费都是调节国家、企业和个人分配关系的手段,其中税收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实施经济控制的主要手段。收费的主体虽然也是国家,但从目前情况看,实际执行主体是诸多部门和单位,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部门的权力和利益。收费属政府行为,强调的是成本补偿和谁受益、谁负担等原则,与等价交换无关,主要调节政府与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价格的执行主体是市场,价格的高低是市场的晴雨表,反映市场商品或劳务的供求关系,遵循等价交换原则,主要调节企业之间或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用价格原理调节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必然产生政府权力商品化,导致乱收费行为的泛滥。目前实际工作中都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比照价格办理,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性质界定为价格范畴。这是多年来,多次进行收费整治,但仍然没有走出治理——膨胀——再治理一——再膨胀的恶性循环怪圈的最根本的原因。

(二)管理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由于长期以来对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大,且常常是多头并管,权责不清,等于没有好好管理。相当一部分非税收入游离于财政管理之外,非税收入使用效益低下,透明度差,既不能形成有效财力,更难受到有效监督,由此也滋生出了不少腐败问题。

1、对收入的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重点是对国有资源收益类的征收管理有待加强。一是对国有资源的开发利用的广度有待进一步拓展,如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停车泊位经营权、道路的命名权等;二是对资源利用的深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目前还存在着规划管理滞后、利用交通工具、站点设置的户外广告未征收资源使用费、广告资源多头征收等问题;二是征收管理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如海域使用金等有些项目征收不足。由于现行非税收入收费主体多元化、管理政出多门,几乎每个部门都有收费名目,而且一个部门收取多种费,同时管理上职权分散,有的部门的收费罚款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收多收少、收与不收由具体执行人员掌握,弹性大,随意性强,难以做到应收尽收。对其进行监督的管理成本太高,无法做到切实有效的监管。

2、对资金使用的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由于对非税收入本质属性认识上和管理理念上的误差,目前在资金的使用上还存在着“谁收谁用,多收多用”的模式。虽说从表面上看已实现了“收支两条线”,但实际收入与支出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脱钩,并未真正触及执收执罚单位的利益。由于预算内财力的原因及一些历史因素,政府默认非税收入成为支撑部门运转的一种选择,这种收支挂钩的收费体制,使收费的多少与单位的福利水平、个人收入息息相关。非税收入难以进预算“笼子”,政府统筹调剂乏力,无法体现非税收入作为财政资金的公共性,也导致了部门之间的不公平。在部门预算上则表现为预算制度不健全:非税收入除一部分纳入了一般预算管理外,还一部分虽纳入了综合预算编制,但实际在目前财政状况下也只能采用比例返还的做法,无法实现全额预算管理。

3、管理的方式有待进一步优化。

一是目前非税收入的管理仅局限于“以票管费”的固有思路上,只对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非税收入进行常规的管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原有的潜在收入逐渐显现出来并呈规模不断扩大之势,如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收入中的政府特许权收入、国有资本的经营收入等,对这部分非税收入,由于征收主体不明确,征收方式不统一等原因,容易脱离财政监管,造成收入的“体外循环”。二是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高。目前在收费信息的传递上还局限于银行代收资金后向财政传递票据及信息的层面,没有做到收费单位与财政、银行的联网,信息不能及时传递,做不到实时监控。二是管理力量薄弱。非税收入分散在各个部门和单位,每个单位又有多则几十个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标准、收缴方式各不相同,仅靠收费管理局几个人员既要管理票据领购、发放、结报、核销,又要进行信息系统的维护和日常性工作,往往只能做好表面工作,监控不能到位。

(三)、非税收入管理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

我国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尚未制定统一的法律或行政法规。《预算法》以及《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不涉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内容。当前,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章制度大多是一些政府部门分散或联合发文的决定、办法、通知,法律级次较低,不易协调,实际贯彻执行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一些地方虽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但是没有全面涵盖非税收入管理内容。而且在这些政府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中,还有一些是以“预算外资金”为管理对象,对非税收入的分类没有统一明晰界定;对违犯非税收入管理的人或事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和相应处罚或惩治的制度规定,非税收入在征收、征缴过程中还时有不规范行为发生。法律规定的缺失,使得非税收入管理难上加难。

(四)、监督检查不到位

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是保证非税收入资金安全,提高支出效益,维护财经秩序的重要手段。但是目前,由于受各方面条件限制,财政监督部门人员力量不足,没有专职机构对非税收入实行全方位监督检查,对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不到位。

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思考

政府非税收入运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是多方面原因长期积累形成的。从长远看,必须深化经济、行政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法律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非税收入管理不规范的深层次矛盾,建立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科学、规范、有序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从近期看,应当积极总结非税收入管理的成功经验,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对非税收入管理做出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

(一)加强法制建设和制度规范,为依法监督提供依据

要摒弃原有的预算外资金观念及其管理模式,引入非税收入这一全新理念,就必须通过立法来确定非税收入的法律地位。对非税收入进行严格管理和有效监督,是推进财政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使非税收入真正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而有效的组成部分,真正担负起政府财政分配的重要职能,成为促进经济和事业发展、平衡财政收支的重要手段,使监督和管理做到有法可依。当前,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章制度大多是一些政府部门分散或联合发文的决定、办法和通知,法律级次较低,不易协调,实际贯彻执行难以得到充分保障。而且在这些政府文件中,基本上都是以“预算外资金”为管理对象,对非税收入的范畴还没有一个明晰的界定。此外,对违反非税收入规则的事件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和相应处罚或惩治的制度规范,也使得非税收入在征收征缴过程中存在执行不力和违规行为的多发。

(二)、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

在非税收入管理过程中要坚持以法征收、源头控收、以票管收。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执行,严禁该收不收,该罚不罚或擅自少收、减收、免收。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出让、转让、租赁时,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买、招投标等竞价方式,不搞暗箱操作。同时要大力竭止“二乱”现象的发生,充分挖掘非税收入增收潜力,确保合理增收,做大财政收入蛋糕。

(三)、加强非税收支管理,积极探索科学的综合预算编制体系。

一是由于非税收入非稳定性和征收单位积极性影响对其收入预算的科学编制,因此在编制部门非税收入预算时,需对执收单位收支进行认真调研,在保证部门日常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探索鼓励执收部门积极性的部门预算;二是全面推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建立专户银行和财政部门实时联网系统;二是加强票据管理,建立以票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主体、专用票据为辅的非税收入的票据体系,充分发挥票据的源头控管作用。

(四)严格政策加强稽查监管

9.浅谈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篇九

本文来自于七星论文网:

【摘要】: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试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角度阐述了非税收入管理的现状,思考了非税收入现状和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思路。【关键词】:加强、非税收入、征缴、流失、管理

一、非税收入的概述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它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其他未列举的或新增的非税收入等等。

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人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的一种形式,属于财政资金范畴,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研究非税收入的管理对于保护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非税收入征管改革力度,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步入规范化的轨道。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在非税收入征收和上缴以及监督管理上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如乱收费、监管不力、收入解缴不及时,甚至隐瞒、截留和坐支等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就在于征管体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到位。这就要求我们立足现状,认真思考,进一步深化现行非税收入征管制度改革,完善非税收入管理体系。

二、非税收入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1、我国非税收入主体涵盖太过广泛

我国政府非税收入多委托其他部门、单位征管,但就地方政府而言,除税收财政之外还有交通、工商、城管、卫生、质检、安检教育系统等等。多各部门、单位都是非税征收的主体,这就形成了执法主体多元化、分散化。分散、多元,有利于保障非税收入的总量,但是也有很多弊端。

第一,易造成非税收人的流失。这种流失不是说该收的收不上来,也不是说该收的没有收,而是表现在支出失控,监督失灵,收上来之后没有归入财政。由于主体面宽,涉及到方方面面,人事复杂,程序繁琐,非税收入征缴之后的管理权和监督权也很难归位。

第二,主体太过多元分散,也不利于对征收主体的监管,容易滋生贪污腐败。一方面,征收主体涵盖太过广泛使得很多部门都有征收的权利,一个小的时间段内在手中就可积累大量的非税财富。面对一大笔非税财富,且不说每个人都能经得起金钱的考验,假如恰好赶上征收主体单位内部正处于流动资金匮乏,征收单位能不心动吗。加之监管脱节,这就给了一些腐败分子以可趁之机,利用监管的空隙谋求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

2、相关主体对非税收入的不理解仍然存在七星论文网:

对非税收入的不理解主要指在非税收入在征收和上缴财政的过程中,相关主体对非税的征缴工作存在理解偏差。现行执收执罚环节多,非税征收项目多,标准也不尽统一、合理,这都与相关的主体对非税征收的认识有关。比如,为保证非税征收的规模,执收执罚单位由于求

成心切而急功近利,可能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甚至自立收费项目。实际工作中也可能有出于经办人的人情或某个领导的错误认识随意减免、收人情费的现象,导致财政收入的流失。还有另一类,比如在教育系统,公办学校开发了门面,扩大了生源,收入增加了,却不上缴财政,认为这是自己经营所得,不属非税上缴范围。然而深究非税的定义就可得出这是属于利用国有资产提供特殊公共性服务、准公共性服务取得的资金,应该作为非税上缴。还有上缴过程中,学校可能称资金周转困难,采取变相的以物低费,这也是属于队非税收入征缴管理认识不足。七星论文网:

3、非税收入流失现象严重

由于征缴管理主体分散且每个主体收费项目多,加之征缴监管落实不力,征收部门不愿意上缴。比如上文提到的学校门面租金,很多学校都是在门面租金标准确定上不透明,没有公开出租,不少学校连门面租金合同都看不到,应该收多少、实际收多少都不清楚,存在暗抵等现象,导致非税收入流失。由于征收部门的问题,非税收入可能不参与分成直接流入征收单位的小金库里。或用于小集体利益,把此项资金用于发放各种补贴,并随意提高补贴、津贴标准,扩大补贴、津贴发放范围。或被相关经手人贪污挥霍。如大冶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公布的数字显示今年上半年大冶市国资局收取旧车拍卖收入13.1万元,市档案局门面租金收入13万元,三鑫公司分红收入1490万元等,均未纳入财政管理,这也是非税收入流失的一种表现。再加上某些征收主体在征收的过程中主要领导拍脑门的工作方式依然存在,处于领导者的人情而少收,这又是非税流失的一大现象。

三、当前情况下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

要加强非税收入的管理力度,总的思路还是要首先完善制度,在制度的保障下,逐步落实监管力度,监管到位,再辅之以宣传教育和引导。具体说来要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

1、明确监管程序及相关责任 从中央到地方,都不缺乏非税收入管理的制度文件,一般是中央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制定指导思想、路线和方针,市、县、区制定实施细则,如“扬州市广陵区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其中对于征收的环节、种类都做了具体的说明,但对于监管这一环节则不太明确,虽有“根据财政部、省、市、区有关文件规定„„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按政府要求,各司其职,做好非税收入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这类话语,但还是没有具体的监管细则。深究下去,发现在“扬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实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扬府发〔2006〕162号”中也只有“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开展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工作„„强审计监督„„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等一些指导性的话语,操作性不强。这不是非税收入管理的个例,监管制度不完善的问题普片存在,特别是在一些地方政府。要解决监管的问题,笔者看来应该首先明确一个监管的程序,由谁来监管,监管什么,采用什么办法,不同的非税内容监管各有哪些环节,各个环节有哪些相关责任主体来完成,完成效果如何考核,责任如何明确等等,这才是当前非税收入管理监管要完善的环节。七星论文网:

2、强化监督评价的作用 尽管制度完备,对监督的程序、主体、客体、方法等都作出规定,但要使监督发挥作用,还是要从非税收入的“管理链”上入手。关于使监督真正发挥作用,可以通过引入监督评价来实现。监督评价分为两个环节,征收前可以由国资、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某项非税收入的具体项目进行调查、评估,评估的结果用于确定非税征收的金额。这样一来可以是非税更好的接受财政监督,促进非税走向规划优化;另一方面减少不合理的征收又更能获得百姓对国家非税政策支持,利于稳定保持非税收入规模。征收后,监督评价要能够作出公平、公正的评价。评价的结果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要包括被监督的项目、评价的观点、贡献的主要表现、问题的产生的原因、改进的意见等等。只有让监督评价处于人民群众的审视之下才能保障监督评价的正确性,也才能体现保证非税监督的意义。

3、提高分成的资金返还效率

对于上缴财政专户施行收支两条线的非税收入管理,要提高返还效率,缩短分成资金的返还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征收单位的流动资金。要创造高效率环境,在明确规定全额差额返还的种类、使用条件、比率的基础上,按单位、部门或项目设立非税收入专户,简化非税收入返还审批手续,只要符合条件的立即返还,特别是对于一些公益性质的单位。比如学校上缴至教育局往来性质的资金,就要做到即征即返。一来可以增加学校的流动资金用于学校的发展,二来也增加学校对上缴返还的信心,使其潜移默化的自觉的及时上缴。

4、宣传教育要有效果,跟责任挂钩

针对仍有不理解非税收入征缴的现象和为适应不断调整的非税收入政策,必须加大对非税收入的宣传力度。不仅仅是下文件明确规定相关征缴管理细节,还要加大宣传力度,灵活宣传形式,可以使用字幅、海报,也可以是征文、演讲、话剧等形式。宣传中关键的是要突出宣传的效果,提高认识,明确宣传的责任,使执收单位既提高征收的积极性,又自觉服从政府的统一管理。宣传不仅是涉及财政部门的事情,在各相关收费主体间也应该开展宣传教育。在各收费主体内部开展宣传教育时要明确宣传责任,相关领导要对宣传的效果负责。

四、总结

非税收入管理与我国财政经济紧密相连,对社会经济发展也有着重要意义。社会经济复杂多变,非税收入管理、发展也会有一个复杂的过程,会有种种问题。只要我们坚定信心以完善制度为前提,逐步落实监管力度,再辅之以宣传引导教育,把握好各个环节的关键点,就一定能够解决问题,完善非税收入的管理。

参考文献

10.浅谈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篇十

【发布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发布日期】2007-07-24 【生效日期】2007-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吉林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2007年7月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7月2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 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下列财政资金: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

(七)罚没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范围的,其依法纳税后的资金为政府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三条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全省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和调整。

第四条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统一管理。

审计、监察、价格主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 征收

第七条第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的规定。

第八条第八条 对于政府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单位的,由规定的单位征收;未规定征收单位的,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征收。

征收单位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委托单位应当将委托情况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第九条 征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

第十条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缓征、减征、免征,缴款义务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家和省规定的机关根据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征收单位应当编制政府非税收入(不含罚没收入)征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定。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收入计划的,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具体收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征收单位不得当场征收现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现财政部门、征收单位和代收银行间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信息联网,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代收银行开设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活动。

征收单位不得自行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账户。

代收银行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征收单位规定的时间、金额,将有关款项缴入财政专户、财政汇缴专户或国库单一帐户。

征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属于缴纳后应当返还的待结算收入的,缴款义务人应当先到代收银行营业网点将款项缴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符合返还条件的,由征收单位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返还缴款义务人。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依法确认为误收、多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直接返还缴款义务人。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征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缴款义务人公示由本单位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报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不含罚没收入)计划草案;

(三)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缴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定期报告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财政专户中应当上缴国库的资金,按照规定划解国库。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实行上下级分成管理的,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分成比例定期划解、结算。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征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征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征收单位。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上下级分成的比例,涉及中央和省分成的,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办理;涉及省与市(州)、县(市)分成的,按照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擅自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征收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财政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监督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监督,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考核和增收奖惩机制,依法处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具体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日常检查和稽查,制定具体的稽查办法,及时依法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征收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价格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真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与政府非税收入有关的违法行为。

对于社会公众的举报,财政、审计、监察、价格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补收应当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应当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该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的;

(二)包庇或者纵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对承办的举报、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五)违反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1997年2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吉林省预外算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1.浅谈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篇十一

【关键词】非税收入;规范管理;思考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近年来,非税收入为弥补执收单位经费不足和地方财政收支缺口起到了十分重要的补充作用,有效发挥了非税收入在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凉州区非税收入管理成效概况

2004年7月财政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是非税收入趋于规范管理的重要的政策依据。2009年8月1日《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我省各级政府在非税收入改革管理和运行相关事宜时更具权威,指导性、可操作性更强。2008年凉州区政府制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明确了非税收入管理的征管体系、操作流程等,是凉州区推进非税收入管理的统领性文件。近几年,凉州区在推进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完善,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各项工作均已步入正规,机制比较健全,运行状况比较平稳,实现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动态管理,为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非税收入呈逐年增长趋势,非税收入占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比例也在逐年提高。2009年非税收入为3898万元,2014年非税收入达到了30724万元,6年时间增加了26826万元,增长了7.88倍。非税收入占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比重从2009年的27.45%上升到2014年的53.96%,上升了26.51%。非税收入与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由2009年的0.003:1上升到2014年的0.54:1,最高的2013年达到了0.57:1,上缴的非税收入规模不断扩大。对推动全区经济发展,促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目前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收入结构不合理,质量不高

从近几年财政收入的情况来看,一方面,非税收入快速增长,在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中的总体占比逐年上升,2014年非税收入占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达到53.96%。而税收收入只占到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46.04%,还不到一半。一般来说,发达地区非税收入占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在5%~8%之间,收入来源主要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而凉州区非税收入主要来自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國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收入结构不尽合理,影响了收入质量和可用财力,加大了财政收支平衡难度;另一方面,非税收入增长的稳定性相对较低,尤其是廉租住房的出售收入和盘活国有资产集中处置收入这些短期一次性收入,更加影响了非税收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收费项目清理取消不及时,管理有待完善

为促进依法行政,近几年对单位收费项目进行了多次清理,但仍有个别单位的收费项目不能及时清理取消。有的收费项目明细琐碎,在对外公示时不能做到全面公示子项目。有的收费标准幅度变动大,在执收过程存在自由裁量权力过大,增加了监管难度。另一方面,个别单位受利益驱动,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规避财政监管,把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化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通过设立培训中心、协会等进行收费,进行体外循环,缺乏财政预算约束力,导致监管弱化。

3.财政票据使用不规范,管理手段落后

(1)目前一些涉及非税收入数额多的部门,如交通、工商、税务等单门,由于体制上的原因,其专用票据仍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没有到本级财政部门进行领取、登记、核销,而是直接使用这些票据收取非税收入,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由于用票量大,不及时核销、年检,致使财政部门对之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

(2)对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上存在漏洞,个别单位或是用往来票据代替税务票据,或是通过上下级划转资金,规避应由本级征收、监管的非税收入。

(3)由于电子票据的普及受执收方式、代收银行网点的制约,使用量很少。各单位大量使用的还是手工票据,而手工票据种类多,一个单位存在用多种票据收费,混开、串用、超范围使用手工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涂改、挖补、损毁等现象,造成核销票据的工作量大,差错机率增长,增加了管理难度。

4.征管力量相对薄弱,收支监管不到位

由于凉州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面广、量大、零星、分散,区级非税管理人员只有5人,不能充分履行征、管、查的职能。执收单位财务人员随意减免收入或是对收费标准有幅度的项目少收收入,财政部门监管上存在缺位,导致收入的流失。一些自收自支单位,在节假日无法将收入直接缴库,将非税收入存放于单位过渡户,导致滞留、挪用非税收入,没有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另外,在部门预算的编制上,大部分单位往往不愿把非税收入基数编制过高,尤其在一些职业院校,非税收入主要来源于学生学杂费,而学生收费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生的入学率和缴费率,造成科学的部门预算夹带相当成分的人为因素,从而使部门预算缺乏完全意义上的真正落实。

三、完善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要加强宣传,统一思想认识。要继续加大非税收入概念的宣传力度,使全社会都逐步淡化预算外资金概念,尽快树立非税收入新理念,明确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总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的统一思想,把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与加强税收征管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提高各级各部门按章办事、服从监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要健全征管法制,确保规范运作。尽快出台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法规及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将非税收入的性质、标准、征收减免程序、征收管理、票据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进行细化,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解决目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规范非税收入的征管行为。

三要完善征管机制,规范执收行为。首先,要明确界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特别是医疗卫生机构收费行为明确收费项目,规范收费票据管理,严格票据的使用、缴销、核查等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财政票据的稽查制度,规范票据使用及管理。其次,要设立独立的非税收入征管机构,代表本级政府负责所辖区内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以利于非税收入统筹安排,统一管理,促进征缴合理、公平和规范。

四要加大收费项目的信息公开力度,促进依法行政。应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非税收入项目库,发挥以项目库控制乱收费行为,实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动态管理,通过政府网站、财政部门网页,及时更新公示内容,使基层单位在工作上能及时跟进,该取消的及时取消,该清理的及时清理,做到收费信息阳光透明,让执法工作经得起社会监督。

五要加大稽查力度,改善非税收入征管环境。加大对执收执罚单位的稽查力度,通过日常稽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落实非税收入 “征、管、查”职责,做到执法明确、应收尽收。同时,应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充分运用国家已发布的相关条例,进行严肃处理。在实现非税收入网络化管理的基础上,创新网络监管手段,做到征管法制化、精细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1]聂少林.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创新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1年

[2]刘志峰.基层国税机关征税成本与征税效率研究[D].南昌大学,2011年

[3]李维国.规范吉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对策研究[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4期

12.《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发布 篇十二

最近,财政部发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明确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全部上缴国库, 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 《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特许经营收入;中央银行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等。

13.浅谈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篇十三

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财政局拟于5月份开始对政府非税收入及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依据及指导原则。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落实社会保障政策,促进我旗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依据《预算法》、《会计法》、《阿鲁科尔沁旗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全旗各有关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社会保障类资金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政府非税收入。

重点对执法单位罚没收入缴库和票据使用情况,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情况,是否存在坐收坐支、挪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社会保障资金。

重点检查2007低保、救灾资金、救灾物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优抚费等是否及时发放,有无挤占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报销比例是否合规、资金支付是否及时;再就业资金使用是否规范;职工医疗保险和老干部药费报销是否规范。此次检查将延伸到两个农区乡镇和两个牧区乡镇进行核实,并核实到具体受益户和受益人。

三、检查组织领导及人员分工。

为做好此次工作,专门成立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财政局局长菅春生同志任组长,由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工作人员从上述单位抽调。此次检查共分为两个小组,政府非税收入检查由监察局牵头,监察局、财政局抽掉工作人员组成第一检查组;社会保障资金检查由财政局牵头,审计局、财政局抽调工作人员组成第二检查组。

四、检查时间及方式。

检查时间从2008年5月20日开始至6月20日结束,检查方式主要是采取查看账目、传票、报表等方式,涉农资金还将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进行。

五、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把财务检查工作作为加强财政管理,维护财经纪律的一项重要工作,财务人员要主动提供会计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二)各检查组要按照财政部《财政检查规则》有关要求实施检查,进入检查单位后要深入细致的做好检查工作,要出具财政检查报告,要做到事实清楚,处罚得当。

14.非税收入管理规定 篇十四

一、责任单位

雁峰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二、责任人

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局长主持局内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承当各自的工作任务。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责任人为局长、承办人。

三、征收管理依据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___号)

四、征收管理范围

区财政局是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有关部门单位是区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部门单位,包括区级国家机关,履行或代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定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单位的派出机构。

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五、征收管理制度

1、实行以票管收。执收单位统一到区非税局申请领取非税执收票据。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时,必须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否则缴款义务人有权拒付。

2、非税收入专户管理。各项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未经区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设收入过渡性帐户,也不得将属于非税收入性质的资金缴入单位设在财政的其他资金帐户。

3、非税收入入库管理。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模式进行规范管理。

根据“两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非税收入管理局每月按规定分收入级次、科目类别或执收单位、收入项目定期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对执收单位实行综合预算,根据单位工作和事业需要安排相关经费。非税收入管理局每向政府提出资金统筹的方案,经批准后将统筹资金转为财政预算收入。

六、征收方式

(一)非税收入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两种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直接征收;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签订委托协议,并报非税收入管理局备案。采取委托征收方式的,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行为实施严格监督,并承担受委托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非税收入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征收窗口或执收点。

(二)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缴款方式。

1、直接缴款。执收单位在办理收款业务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转账方式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缴款义务人须到其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其中,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是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非税收入应直接划解财政部门在该代理银行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不是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资金缴入执收单位或缴款义务人选择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主办行。通过现金方式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由缴款义务人就近到非税收入收款代理银行缴款。

2、集中汇缴。集中汇缴只适用于按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收取款项后,由执收单位按日分收费项目汇总并填表制《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示范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七、监督检查

1、建立完善局务会制度,局内明确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以示负责,局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2、局内对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情况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3局内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4、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5、接受区财政局有监督管理职能科室的监督检查。

6、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参照以下条例处理:

一、执法股室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办理财政收支预算审核、批复或者调整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各类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的;

(四)违反规定征收基金、罚款或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办理预算收入退库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减、免税费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

(八)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的;

(九)违反规定参与或干预政府采购中的商业活动的;

(十)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一)违反规定发放罚没票据或者收费票据的;

(十二)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裁决的;

(十三)违反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十四)没有法定依据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五)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六)违反规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七)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造成行政复议被纠正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十八)违反规定实施或不予行政许可的;

(十九)违反规定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

(二十)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二、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全部或部分目标管理奖;

(五)调离执法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责令辞职或辞退;

(七)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八)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在追究上述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九、环节流程略

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篇2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逐步理顺分配关系,适当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出,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预算内外资金综合运用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务___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___号)和《财政__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__通知》(财综〔〕___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筹管理的原则。无偿性,即非税收入资金属于政府性资金,政府从委托各单位代征的非税收入资金中统筹调剂部分资金,具有无偿性;公平性,即政府对纳入统筹范围内的单位或项目,按照同一比例征收统筹资金;合理性,即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在剔除上缴上级、返还下级、征收成本费用等因素后再进行统筹。

第三条统筹管理的范围。本区行政区划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所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都要按率征收政府调剂统筹款。统筹资金具体包括下列项目: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照章纳税后的其他收入等。

对各单位收取的有法定专门用途的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上级补助收入、往来性资金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收取的各类款项暂不统筹,具体项目由区财政局按规定予以界定,但须按规定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条统筹管理的方法。非税收入调剂统筹实行“核定收入基数、固定调剂比例、超收比例返还、短收调剂不变”的管理办法。每年初,区财政局根据各单位前三年的实际收入平均数核定收入基数,基数内的非税收入在扣除上缴、分成和成本性支出后,按___%的比例统筹,超基数的按___%统筹;对未核定收入基数的单位,原则上按实际收入的___%统筹。各执收单位如果完不成收入任务,调剂统筹部分仍按收入基数计算,短收部分相应核减该单位综合支出预算。

第五条统筹资金的用途。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资金,由财政结合预算内资金,纳入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计划,统筹安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主要用于解决社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公益事业等补助性转移支出。

第六条统筹资金的缴拨。按规定应纳入统筹范围的非税收入,在各单位将其缴入财政专户时,由区财政局直接提取。集中统筹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中所掌握的实际情况,适时提出使用计划报财政局局长办公会审核,局长办公会对其进行初审后,上报区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七条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收入,不得无故短收。收取的非税收入资金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对无故出现收入下滑的单位,区政府将组织人员查找原因,研究处理意见。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区政府报送非税收入资金收支分析等资料,并定期会同监察、物价、审计等部门对各单位非税收入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和统筹收入的单位,除了按《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外,违规收入一律按“小金库”资金全部收缴国库,并由区财政局采取暂停拨付预算经费,停办控购手续,停发收费票据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区政府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非税收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下列财政收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____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

(五)国有的土地、海域、矿区、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六)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的彩票公益金;

(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所形成的罚没收入;

(八)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收入除外);

(九)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十)纳入非税收入账户体系的各类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依法设定的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的,依法纳税后上缴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收支管理和监督应当依法进行。

非税收入按照不同的类型和特点,实行科学、有效的分类规范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机制,切实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主管本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计划)的编制草案和组织执行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八条向缴款义务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为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已规定执收单位的,由规定的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非税收入。委托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书。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征非税收入。

第九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编制本单位非税收入预算(计划)草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依法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非税收入;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五)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非税收入款项。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和征收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缴款义务人。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途径缴纳非税收入款项,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十二条缴款义务人符合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条件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门批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准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依据、范围、条件、时限、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事项,只适用于本级管理的非税收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依照公开、公平原则确定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并可在代收银行设立用于归集、记录和划解非税收入款项的汇缴账户。财政部门根据双方约定,按银行代收非税收入的业务量或者收缴金额向代收银行支付手续费。

执收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开设只收不支的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本单位现场征收的或者零散的非税收入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缴纳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或者集中汇缴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场收款或者纳入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非税收入采取集中汇缴方式外,均应采取直接缴款方式。

采取直接缴款方式的,缴款义务人凭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开具的缴款凭证,到代收银行的营业网点或者通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缴款途径,将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采取集中汇缴方式的,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向缴款义务人收款并开具财政票据或者发票后,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期限内,汇总填制缴款凭证,并将非税收入按收款项目编码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本级的非税收入账户体系,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库单一账户,在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及其支出活动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及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非税收入的汇缴、集中支付和特殊专项支出等活动的其他账户。

第十六条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为国家代收的非税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涉及市与国家、省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按照____、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涉及市与区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由市政府或者市财政部门规定。

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后,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退库:

(一)多缴款、重复缴款、错缴款的;

(二)由于调整非税收入征收标准,需要退还款项的;

(三)财政部门规定应当办理退库手续的其他情形。

非税收入的退库,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办理,其他账户不得办理。

第十八条办理非税收入退库,需退还缴款义务人的,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在___个工作日内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需退还执收单位及其委托单位或者代收银行的,由请求退款的执收单位或者代收银行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发现需要向缴款义务人退款的情形的,应当在___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主动向缴款义务人退款。

财政部门接到资料齐全的退库申请后,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应当在___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退款;涉及上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的,应当在___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非税收入应当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原则,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统筹安排。

除有规定用途或者弥补征收成本性支出外,非税收入应当与执收单位的支出分离。

具有专项用途的非税收入,在预算编制和执行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使用。

第二十条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纳入部门预算。

执收单位的基本支出,按照其职能、定员和部门预算核定的支出标准统筹安排;项目支出由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核定。

执收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的费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取得国有资产或者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所必需的征收成本,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十二条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资金由财政部门核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办法按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财政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财政票据是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在征收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开具财政票据,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不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及其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购领、保管和发放财政票据,并对财政票据的使用进行稽查和核销。

第二十五条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和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购领、开具、保管、核销财政票据,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保证财政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转借、串用、代开、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和销毁财政票据;禁止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禁止使用非法财政票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征收、入库、支出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篇的行为。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法对非税收入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的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阻挠、拖延,并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检举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篇的行为。受理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联络方式的检举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负责受理和查处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及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对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或者处分。

第三十一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应收、应缴的非税收入,退还违法多收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执收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征收、代收非税收入的;

(二)违法多征、少征非税收入的;

(三)违反收缴分离规定的;

(四)转移、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非税收入退库的;

(六)不按规定购领、开具、保管、销毁财政票据,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使用非法财政票据的;

(七)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应收的非税收入,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作为缴款义务人逃避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执行部门预算的;

(三)违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

(四)不履行内部监督义务或者拒绝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部门预算、综合财政、分类管理、收支分离、监督检查等实施办法。

税务部门实施本办法的具体操作程序由市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县级市非税收入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___〈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__通知》(财库〔___〕___号)、《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___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__通知》(沪财库〔___〕___号)、区政府《___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青府发〔___〕___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各类区级政府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__通知》的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我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首先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着手,并将逐步在所有非税收入范围内推行。

第四条区财政局是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协助区财政局做好本部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并对本部门及下属各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区级国库或区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第七条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有缴纳收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收费。

第八条代理银行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资金收缴、汇划清算及信息反馈等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区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是指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商业银行。开户银行除办理代理银行的所有业务外,还需负责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费资金的归集工作。

第二章收入收缴管理

第十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纳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纳是指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本着既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管理监督的原则,对于无需当场执收的收费,一般实行直接缴纳;对于必须当场执收的收费,应实行集中汇缴。

第十一条直接缴纳可采用以下形式:

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本市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由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收据联需同时加盖执收单位印章和代理银行收(转或清)讫印章才能生效。

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借方凭证)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采取转账方式办理缴款。

第十二条集中汇缴可采用以下两种形式:

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D票据)直接收取有关款项的,执收单位应出具加盖执收单位收款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D票据)收据联交缴款人,作为缴款凭证。执收单位于当日代缴款人将有关款项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执收单位需当场执收,无法使用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可按规定使用专用票据或通用票据当场收取有关款项,并根据当日所收款项,按收费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于当日将所收款项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当日汇总所收款项不足___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凡涉及区与中央、市分成的收费,其分成比例应当由____、财政部或市财政局规定,缴库方式根据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收入退付

第十四条非税收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后,确需退付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各项非税收入退付的性质和退付频率,收入退付分为财政审批退付和备用金退付两种形式。

第十五条采用财政审批退付的,申请退付缴款人需填写收入退付申请书交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审核同意且通过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经报区财政局监缴部门审批通过,由区财政局开具《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通过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退付款项直接退给缴款人或划入缴款人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财政审批退付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对于原以现金方式缴款且无银行账户或银行卡的个人,可采用现金退付方式。采用现金退付的,缴款人需凭身份证件和原缴款凭证向区财政局领取加盖“现金“戳记的《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到指定的国库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现金退付。国库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在核对信息无误后,将现金退付给缴款人。

第十七条经区财政局批准,采用备用金退付的,由区财政局为执收单位开设备用金账户,专门用于非税收入的退付。执收单位收到缴款人退付申请后,经审核同意可从备用金账户中先行预退,事后定期向区财政局申请补足备用金。

执收单位申请补足备用金时,应附缴款人退付明细资料,通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区财政局监缴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区财政局通过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退付款项划入备用金账户。

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区财政局是本区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区收费票据的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收费应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统一监(印)制的财政收费票据(即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票据)。

票据的种类包括通用票据、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主要用于集中汇缴收费项目,其使用范围由区财政局根据各项收费的具体征收管理需要确定;《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分为收据与缴款凭证合一的缴款书和没有收据联的集中汇缴缴款书两类。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缴款书有缴款人直接缴纳缴款书(含滞纳金的缴款书)和执收单位代收代缴缴款书(不含滞纳金的缴款书)两种,具体使用范围由区财政局根据有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收缴程序确定。

第二十条执收单位凭《收费登记购买证》申请购买适用票据。《收费登记购买证》只限领证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出售、涂改和伪造。

第二十一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台账,并定期向区财政局报告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票据,票据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二十二条各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票据监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转借财政票据。票据丢失的,应及时通过区级媒体声明作废,并报告区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对于用量大、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票据,经区财政局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区财政局核准后销毁。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区财政局应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收入收缴管理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监督检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正确填写有关收费凭证,保证非税收入及时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二十七条缴款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缴款人有权向执收单位了解所缴收费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执收单位应当在收费窗口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文件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____《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___第___号)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执收单位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按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受托代收单位未按规定将区级非税收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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