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局把好廉政关卡

2024-10-24

市交通运输局把好廉政关卡

1.市交通运输局把好廉政关卡 篇一

呼市交通运输局落实纪检监察部门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加强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加快推进纪检监察部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落实纪检监察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根据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定。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责任与党委主体责任相互依存、互为促进、缺一不可。强化党委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才能保障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地位的权威性,确保纪委监督责任的有效发挥;只有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才能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从而保证党委主体责任的有效履行。

第三条 落实纪检监察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必须坚持聚焦主业、履行主责的原则。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推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中心任务,推进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切实为交通运输和谐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和纪律保障。

第二章 执纪监督问责

第四条 监督责任

1.对全系统各级党委(总支、支部)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党委(总支、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2.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和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3.对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28条、市委30条配套规定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抓住重要节点,开展明察暗访,持之以恒纠正“四风”问题,促进干部作风持续转变。

4.认真履行党内监督职能,经常性对党的政治、组织、工作、财经、生活等纪律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5.强化“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切实加强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关键环节、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6.对局属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工作协调指导,督促监督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第五条 执纪责任

1.加大执纪执法力度。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加大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查处力度,充分发挥执纪惩处的震慑作用。

2.组织开展好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强化党风政风行风建设。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乱罚款、吃拿卡要等以权谋私问题,重点查处行业管理不规范、管理责任不落实,行政执法、安全生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第六条 问责责任

按照“职责法定,权责对等”的原则,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实施问责。

1.对局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纪检监察部门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行为实施问责,促进党委(总支、支部)和纪检监察部门主动落实“两个责任”。

2.对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组织、财经、工作、生活纪律的行为实施问责,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3.对因决策、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给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实施问责。

第七条 队伍建设责任

1.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突出执纪监督问责主业主责,敢于担当,主动履职,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2.改进监督检查方式,拓宽案源渠道,加大办案力度,完善监督制度,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3.自觉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强化纪检监察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带头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抵制“四风”,树立纪检监察干部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第三章 保障机制

第八条 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1.健全述责述廉制度。不断完善局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局纪委述廉制度,将落实主体责任情况作为述责的主要内容,将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治区、市配套规定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作为述廉主要内容,切实履行纪委的监督职能。

2.建立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报告制度。局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及纪检监察部门每半年对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责任情况向局党委、纪委进行专题报告。局纪委针对主体责任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局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主要领导实施约谈,督促解决突出问题。

3.健全约谈制度。按照抓早、抓小、抓苗头的要求,局纪委对局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负责人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约谈,约谈内容记录备案。

4.建立作风建设常抓机制。积极利用“廉政讲堂”等形式广泛开展作风纪律宣传教育,积极营造知纪遵纪守纪的浓厚氛围;持续加大明查暗访工作力度,抓住重要节点,突出重点领域,加大检查密度和力度,对违纪问题坚决严肃查处如实上报,对典型案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5.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政风行风评议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组织单位职工、行风监督员及服务对象等有关人员,采取民主测评、走访了解和发放问卷调查等方法,对局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公开测评,将测评情况作为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研判的重要依据。第九条 健全查办案件工作机制

1.严格执行案件查办“双报告”制度。认真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要求。

2.建立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制度。加强群众信访举报受理工作,按照初核、立案、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标准处理反映干部问题线索。

3.整合办案资源,加强办案协作,形成查办案件强大合力,增强办案力量,使纪检监察部门工作重点向主业聚焦。4.完善查办案件年度考评制度。健全、完善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考核机制,科学合理地分配案件查办任务,量化考核内容,以考核引领查办案件工作方向。

5.积极推进案件线索资源共享,对执纪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按照职能和权限及时移送,不断拓宽案件线索来源。

6.建立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制度。坚持立足治本、着眼防范原则,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评析,总结教训,举一反三,充分发挥反面教材的警示教育和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第十条 健全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1.建立签字背书制度。各级党委(总支、支部)和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一律实行“签字背书”,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的,追究党委(总支、支部)和班子成员的责任。导致单位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对党委(总支、支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施责任追究。对压案不查、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责任,同时追究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责任。

2.建立反腐倡廉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将反腐倡廉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纪检监察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反腐倡廉制度落实情况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对因反腐倡廉制度落实不力而发生腐败案件的单位,要倒查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3.建立“一案双查”制度。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严格实行“一案双查”,除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一并调查发案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纪检部门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第十一条 建立自身建设长效机制

1.加强纪委监督责任考核。健全和完善纪检监察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细化纪检监察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考核任务,明确考核内容、考核程序、结果运用,保障纪委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2.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纪律检查体制机制创新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对局属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科学、规范化管理。建立局属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向局纪委提交书面述职述廉报告、定期汇报工作情况制度,强化对局属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促使下级纪检监察部门扎实有效履职。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干部外出报备、重大事项报告、请销假等制度,加强干部日常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局纪检书记一律不分管与纪检监察业务无关的业务工作要求,确保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

3.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办法,规范工作流程和标准,保障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权。严把干部入口关,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规问题,要从严从快查处并点名通报,对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干部的坚决调离,始终保持队伍的纯洁性。加大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培养、教育力度,不断提高纪检监察队伍水平,努力建设一支党性强、纪律强、能力强、作风强、业绩强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为纪检监察机关更好地发挥监督责任提供保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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