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合同3新

2024-07-14

技术服务合同3新(精选7篇)

1.技术服务合同3新 篇一

技术专家合作合同书范本3篇

合作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签署以进行投资活动而不另成立法人的文件。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3篇技术专家合作合同书范本,欢迎参考阅读!

技术专家合作合同书范本一

为了进一步规范技术专家队伍建设与管理,加强公司与技术专家之间的合作,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作协议,共同遵守协议所列条款。

北京

质量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聘用 先生/女士(以下简称乙方)作为甲方技术专家。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执行。

一、甲方承诺:

1、根据审核需要邀请技术专家开展审核专业咨询、专业技术研讨、授课等活动,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发给补助/报酬。

2、向乙方提供或传达上级部门和甲方有关认证活动的信息

3、甲方邀请乙方参加审核或相关组织活动时,按每个审核日发放10元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办理保险。

凡在参加甲方的审核时,发生意外伤亡及其他一切事故,按乙方投保的保险条款执行,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未办理保险,则一切责任由乙方个人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承诺:

1、遵守甲方相关管理程序的规定。

2、甲方安排审核活动时一般能保证参加,如无特殊情况累计二次不能按任务书执行审核任务,则视为不愿意参加甲方审核活动,不再安排审核任务。

3、本人同意在审核中发生意外时,按协议第一项中的第3条执行。

4、甲方的经营、管理及审核信息和客户情况均属甲方机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北京

质量

技术专家(签字):

认证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技术专家合作合同书范本二

目录

1)总则

2)合营各方及合资经营公司

3)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4)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及规模

5)合营公司经营场所

6)合营双方的责任

7)技术转让与保密

8)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及专利管理

9)合营公司的采购与销售

10)董事会

11)经营管理机构

12)劳动管理

13)财务和利润分配

14)保险

15)特别约定

16)争议的解决

17)合同文字

18)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一章 总则

××××(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国政府的其他有关法规(以下简称法律),通过诚挚友好的协商,一致同意共同投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建立合资经营企业《××××》(英文名称《××××》简称××),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章 合营各方及合资经营公司

第一条 本合同各方的法定地址及法定代表:

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职务:××

国籍:××

××××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职务:××

国籍:××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职务:××

国籍:××

第二条 合资经营公司的名称为《××》。英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第三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目的是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采用先进的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地区的计算机用户提供优质的技术和教育服务,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和提供咨询服务,并使投资各方获得应有的利润。

第四条 合营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合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合营公司还应遵守本合同及章程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仅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 合营公司自成立日起合营期限××年。成立日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 的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双方至迟于合营期满之日前六个月达成延长合营期限的协议。

第七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八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美元。

第九条 甲、乙双方的出资额共为××美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

甲、乙双方按下列比例出资:

甲方:

××××占注册资的××%

××××占注册资的××%

出资方式:

折合××美元的人民币现金。人民币一美元的比价按交付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售出牌价计算。

乙方:

××××,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方式:

现金××美元,其中包括合营公司经营所必需用的部分设备等。

第十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二期缴付。第一期共缴付××美元,双方各缴付××万美元。并应在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天内付清。第二期出资的缴付时间由合营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他银行。甲、乙方投资中的外汇和合营公司的外汇收入均应以外汇存入开户银行。只有当董事会决定将外汇(全部或部分)兑换成人民币以支付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开支时,才能将外汇存款兑换为人民币。

第十二条 任何一方如不能按规定时间缴纳全部或部分出资,则出资不足部分按年(365天)息××%向合营公司支付利息,按日计算,每月缴付一次。人民币一美元比价按滞交期间的最高比价计算。

第十三条 投资双方缴付出资额之后,应由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开具验资报告,向投资双方发给出资证明书,并向中国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方转让或出售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任何一方均不能无理由地不同意另一方所要求的转让。

第四章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及规模

第十五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地区的计算机用户和未来的用户提供下列服务:

(1)计算机硬件的安装/拆除和软件的安装

(2)改进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技术性能

(3)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维修、保修

(4)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翻新、改装

(5)计算机和外部设备的技术性能鉴定

(6)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技术的技术咨询服务

(7)计算机系统的现场规划

(8)供应计算机备件、备机

(9)大专水平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职业技术教育

(10)国际市场计算机价格的咨询服务

(11)代理××公司在中国和××地区的销售服务

(12)来料加工性质的技术劳务和高级技术劳务出口

(13)开发计算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

第十六条 合营公司的发展:

第一阶段:主要为中国境内的计算机用户和未来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阶段:建立大专水平的计算机技术职业教育机构

第三阶段:建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四阶段:为中国境外××地区提供服务

第五章 合营公司经营场所

第十七条 合营公司设立在中国××,所需的生产、经营、教育、办公等场所由甲方以优惠条件提供,合营公司按月缴付租赁费。合营公司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上述场所也可以由合营公司自建,甲方以能争取的优惠条件提供需用土地及水、电等设施。

第十八条 合营公司所使用的场所发生土地使用费,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合营公司承担。

第六章 合营双方的责任

第十九条 甲方的责任

1.办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合营公司经营活动所需场所,水、电以及其他为实施本合同所必需的物资。

3.选派有相当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的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经合营公司考试合格后参加合营公司的工作。

4.协助办理乙方派遣来合营公司工作人员的入境签证等手续。并提供工作和生活设施的方便。

5.协助合营公司对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中国进行的培训工作,培训费用由合营公司支付,甲方提供优惠条件。

6.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施、材料、办公用品、通讯设施、交通工具、燃料及运输设施等。

7.向合营公司提供中国国内市场信息,并协助合营公司开辟中国国内市场的代理销售渠道。

8.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取得按本合同规定进行业务活动所需要的外汇的手续。

9.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可能的减税、退税和免税的手续。

10.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 乙方的责任:

1.根据合营公司的委托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寻找计算机用户。在转售过程中所取得的利润归合营公司所有,乙方只收取手续费或佣金。乙方在中国和××地区的全部在合营公司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应通过合营公司进行。

2.以优惠价格向合营公司提供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备件和备机;测试仪器和工具;以及软件等合营公司经营所需要的其他产品。

3.根据合营公司的要求,乙方应选派优秀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参加合营公司的管理和在中国或××地区参加计算机硬件的安装、维修和开发软件等技术工作或进行技术指导。合营公司向乙方付费并承担上述人员的日常开支。

4.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合营公司人员赴×时的入境签证等手续,并提供工作、学习和生活设施的方便。

5.根据合营公司要求的培训计划接受合营公司选派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乙方的设备上和学校内进行培训。经过培训之后应能够按所学内容独立工作。培训费按乙方的标准价格减半。合营公司支付培训费及受训人员的旅费和生活费。

6.为合营公司提供计算机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销售或进行服务的×国政府许可证。向合营公司提供计算机及其系统的安装、管理、维修、翻新等方面的专有技术。

7.定期向合营公司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并协助合营公司进行来料加工性质的技术劳务和高级技术劳务出口。

8.尽最大努力帮助合营公司的代理销售计算机硬件及软件的服务,并向合营公司缴付代销佣金。

9.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章 技术转让与保密

第二十一条 合营公司可以与甲方或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经营范围及规模所需要的先进技术、专利和专有技术(know-how),甲方或乙方与合营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均采取优惠条件。

第二十二条 合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发明或专利权或专有技术属合营公司所有,有关的全部资料由合营公司独立保存。

第二十三条 合营公司通过技术转让协议所取得的专利权或专有技术的保密按双方签订的有关转让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非经合营公司批准,合营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使用合营公司拥有的技术知识。合营的任何一方要使用合营公司的技术知识时,须与合营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保密条款,合营公司按优惠价格收取技术转让费。

第二十五条 合营双方应要求各自选派到合营公司工作的人员履行对技术知识的保密职责。

第八章 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及专利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由合营公司的雇员、转包者、代理人在为合营公司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发明,软件或者专有技术的发展或改进,所属权均归合营公司所有。与此有关发明的专利申请以合营公司的名义进行。

第九章 合营公司的采购与销售

第二十七条 合营公司所需原材料、设备、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备件,备机应优先在中国购买。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采购争取与中国其他单位享有同等价格,并且以人民币支付。如果在中国市场采购的物品不能满足合营公司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数量、质量、性能和可使用性),合营公司将以优惠价格从乙方采购。但若乙方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合营公司可以自行在国际市场采购。若准备在国际市场采购,合营公司将通知乙方价格和条件。

第二十八条 合营公司备件库中的备件和任何计算机设备、软件、专用工具以及其他产品的销售和计算机服务、培训可以由合营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或××国家进行,也可以委托合营的双方或第三方代理。这种活动除应遵守中国政府的有关法律和法令外,还应参照×国政府的有关规定。这些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在有竞争力的条件下,应保证合营公司的经营获利。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或者不是由合营公司分支机构生产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的销售,合营公司将以乙方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有关协议应当在乙方和客户之间签署。但合营公司的再出售和再出口除外。

合营公司将获得一定比例的硬件代理销售佣金。只有当乙方收到可立即使用的用户付款之后,才付给合营公司这种佣金,佣金将以乙方收到的同样的付款形式付给合营公司。

第十章 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合营公司登记注册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会的任期×年,董事会的成员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为代表。

第三十二条 董事可委派另外一人在开董事会时作为他(她)的全权代理人行使其权利。出现此情况时应将全权代理委托书交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定以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其全权代理人的多数票通过,但重大事宜必须经全体董事或其全权代理人同意方能通过,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章程条款的修订

2.异常情况的处置,包括异常情况的建立、撤销和延期

3.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转让

4.双方其余各期出资额投入日期

5.经营范围的任何改变

6.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7.利润分配方案

8.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独立审计师的聘请或解聘

9.预算的决定或决算的批准

10.价格和销售条件的决定

11.超过××美元的合同的签订

12.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建立或撤销

13.每季度借款超过××美元或每年借款超过××美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在合营公司会计年度的头三个月内召开。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如遇特殊情形,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在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一般在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举行,若经董事会决定,也可以在其他地点举行。

第十一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甲乙双方共同推荐。第一任总经理由×方推荐。第一任副总经理由×方推荐。经营管理机构应包括总会计师一人。上述人员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四年。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可以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合营公司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不能或不愿履行其职责的,或无能力成功地经营合营公司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二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合营公司招聘职工,须经合营公司考试合格后录用。在合同的头×年,人员的选择、考试和录用应由合营公司和甲、乙双方联合进行。

第三十九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招聘、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营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第四十条 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章 财务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外汇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规办理。但是为使合营公司的经营有足够的外汇,应当做出安排。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一切凭证、簿记、收支单据、帐册、统计报表均同时使用中、英两种文字。合营公司的人民币收支和美元收支分别记帐以人民币为统一记帐核算单位。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的会计制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扣除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之后为合营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可分配利润按双方投资比例分配。上述三项基金的比例由董事会视合营公司经营情况决定,其中储备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扣除的比例应超过毛利润的×%,且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法令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根据各方投资比例分配,×方优先取得外汇。分配后由合营公司立即汇至各方的开户银行。合营公司将在×方协助下采用来料加工加工费的方式解决×方所分得利润中的人民币部分。

第四十六条 合营公司有关的税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办理。合营公司将尽量取得减、免税的优惠,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合营公司在获利经营的头×年免缴所得税,并且在此后×年减免所得税×%。合营公司还将申请在允许的最长时期享受各种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审计师审查、稽核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簿记、收支单据、帐册、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果甲方或乙方欲聘请他自己选择的其他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时,他有权进行这种审查,而且合营公司将予以充分的合作,所聘请的其他审计师的费用由聘方承担。但是任何这种额外审计的内部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

第十四章 保险

第四十八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保险均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险值、保险期限由董事会讨论决定。保险费由合营公司缴付。

第四十九条 合营公司的保险如在任何中国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之外时,可以由双方同意的在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险值、保险期限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章 特别约定

第五十条 如果由于中国或×国政府有关法律、法令和政策的变化,至使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受阻甚至无法执行时,有关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并立即转交上述的有关文件。

第五十一条 上述第五十条情况发生时,双方应迅速通过谈判对本合同作出相应的修改,以使投资双方不致因此而受损失。如果一方不同意作出上述变动,另一方有权根据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中止本合同,但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对方。

第五十二条 由于受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拒事故的影响,致使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使本合同的履行困难或不可能时,遭受上述不可抗拒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对方,并应于可能的最短的时间向对方提供事故详情以及对合营公司经营的影响或损毁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根据事故对合营公司损毁或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散合营公司,或者部分免除或暂缓合营公司的经营活动,或者停止合营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 由于发生不可抗拒事故致使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者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本合同的主管机构批准,可以提前解散合营公司。

第五十四条 合营任一方不是由于不可抗拒事故而不履行本合同或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合同或章程的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无法实现本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均视为违约,合营另一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还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终止本合同。若合营双方仍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五条 合营公司经营期满而又没有延长其经营期,或提前终止解散时,应由董事会组成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程序。合营公司的财产将按清算时的帐面余额进行清算。现金应以现金分配,其它财产,包括应收的帐目,应按当时在中国或国际市场可得到的最高价格兑换成现金。在清偿债务之后,清算财产按双方的投资比例分配给甲方和乙方。分配后由合营公司立即汇至各方的开户银行。

第五十六条 当本合同终止,如果合营公司尚有资产或者在销售区域内有产品,双方可以按合营公司同意的,但不超过购入价格购买这些资产或产品。在做资产负债表时,应记入这些金额。

第五十七条 当本合同终止时,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处理,任何一方可以优先购买另一方的清算时分得的财产。

第五十八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必须经合营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批准本合同的主管机构批准方能生效。

第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九条 在合同有效期或延长期,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和要求,或有关结束合同的争议和要求。应当由有关双方在友好和信任的气氛下通过诚挚的协商和谈判解决。若双方不能在××天内解决争议,应交由××仲裁院按照此协议签订日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将由××仲裁院选定的仲裁员进行。他的裁决将是最后的,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整个仲裁过程,包括辩论和摘要都用×语进行。由仲裁院做出的决定被认为是最后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有关仲裁的花费应由败诉方承担。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专家、证人和法律顾问的花费。

第六十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七章 合同文字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二条 此合同,包括附件、日程、附属文件和附录,只有在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并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略)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六十四条 一旦本合同结束,字头××和字词××××不经×方的书面允许,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十五条 甲、乙双方向对方发送通知,可以采取电传或电报。但若通知涉及双方权利或义务时,应同时以书面文件通知。邮件应是邮资已付的航空挂号邮寄。

双方的法定地址为邮件的收件地址。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于一九××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以中、英文两种文本在中国××签字。

技术专家合作合同书范本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_______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现产业化,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土地问题

1、土地位置及出让方式

甲方同意本项目进入济南出口加工区实现产业化。初步确定项目建设地点位于 占地约 亩。其中独自使用面积 亩,代征道路面积 亩,确切位置坐标四至和土地面积待甲方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实测后确认。甲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有偿出让方式提供给乙方。

2、土地价格

为体现对本项目的支持,甲方初步确定以 万元人民币/亩的优惠价格,将项目所需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乙方,出让金总额为 万元人民币。该宗土地征用成本与出让值差额计 万元,由高新区参照项目单位纳税中高新区财政收益部分给予相同额度的扶持。

3、付款方式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与乙方签订正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在该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甲方收到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办妥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手续。

二、工程建设

1、开工条件

(1)按照乙方建设规划要求,甲方承诺于 年 月 日前,保证本期用地具备上水、污水、雨水、热力、宽带网、公用天线、通电、通信、通路和场平即“九通一平”的基本建设条件,确保乙方顺利进畅?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建设手续。乙方则负责按规定时间、额度缴纳有关费用。

2、工程进度

乙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进场开公建设,并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投入资金进行建设,保证建设进度。

3、竣工时间

乙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竣工,延期竣工时应于原定竣工日期前三十日以上时间内,向甲方提出延期说明,取得甲方认可。

三、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其他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0.5‰缴纳滞纳金。逾期90日而未全部付清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2、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协议规定建设的,应交纳已付土地出让金5%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3、如果由于甲方原因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时,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土地出让金5%的违约金。

4、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保证甲方对本项目的补贴在一定时间内得到补偿。自本项目正式投产起五年内,乙方向高新区税务机关缴纳的各种税金(退税或创汇奖励),低于乙方已报送给甲方的项目报告书中所承诺的相应税种(退税或创汇奖励)金额的50%时(优惠政策除外),乙方应赔偿给甲方其税金差额。即:乙方在项目报告书中承诺的某一税种具体金额 x 50% = 乙方当年该税种实际缴纳金额。

四、其他

1、在履行本协议时,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济南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不能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之规定义务时,该种不履行将不构成违约,但当事一方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协议不能履行的或部分不能履行的, 以及需延期的理由报告,同时,提供有关部门出据的不可抗力证明。

3、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生效。

4、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济南市签订。

5、本协议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后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乙方:(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电话号:

2.技术服务合同3新 篇二

在此背景下,中通客车顺势而为,推出了纯电动客车运营新模式。10日下午,中通纯电动客车“5+3”纯电动客车运营新模式发布及研讨会在北京紫玉酒店召开,中通客车重点客户、行业领导以及中通客车副总经理贾开潜等参加活动。

在发布会上,贾开潜副总经理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他指出,经过多年的发展,中通已经成长为行业主流客车企业和新能源客车的领导品牌,为解决客户在纯电动客车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中通客车急客户之所急,推出了“5+3”运营新模式,旨在为广大用户解决在产品选购、融资、充电、日常监控维护、充电、售后、配件供应、应急处理等各方面所遇到的问题。为我们的合作伙伴提供更加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随后,中通客车品牌文化部部长李笃生正式发布了其“5+3”运营模式,五大核心定制包括:根据线路需求定制适应性高品质产品、根据运营里程及时段量身定制最佳的充电模式及建站支持政策、根据客户融资能力定制成本最优的金融服务、根据客户运营状况定制全生命周期无忧服务政策、根据客户运营实际定制车辆运营实时监控预警服务。三项服务承诺包括:承诺与同类产品相比全生命周期运营成本更低,承诺超长质保,承诺7*24小时道路救援及技术支持。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常务副会长孔卫国在发言中对中通纯电动运营新模式表示充分肯定,他认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针对性强,针对客户在产品选择,充电模式、融资、维修、监控管理等各方面存在的问题,中通都提出了针对性的定制方案,可以说彻底解决了客户的各种疑虑,为其运营扫清了障碍。2、针对客户运营全周期。客户采购纯电动客车,尤其是在现阶段,对于后期管理存在经验不足的问题,中通提出全天候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监控和服务,同时,为客户培训技术及管理人员,这对于客户来讲考虑地十分周到。同时,对于其后期营运的经济性可心存困惑,中通客车提出了全生命周期运营成本最低的承诺,可以说给客户吃了个定心丸。3、定制化。可以为客户根据其线路特点、运营里程、充电方式、线网负荷等量身打造定制化的运营方案,可以为客户提供交钥匙工程,可以说是省心、省力、贴心、共赢4、关注客户及政府需求不管运营纯电动客车或者传统客车,客户关注的始终是产品的价值实现能力,能否为其带来效益,从中通5+3运营新模式来看,其最关注的是纯电动客车运营的可靠性和节能效果,期待为客户实现更大价值。同时,对于提供财政补贴的政府来讲,其关注的是产品的节能减排,从这一点上来讲,中通的5+3模式可谓是三方多赢。

研讨会上,多家公交企业领导对中通5+3运营模式表示了浓厚兴趣,安徽省交通集团总经理黄富胜、山东菏泽公交集团总经理殷正红先后发言,对如何运营纯电动客车进入了深入探讨,对中通5+3运营新模式表示认可和肯定,并表示将进一步加大与中通的合作,推广更多的纯电动客车,促进交通运输业节能减排。

本次会议的最后一个环节是,是论坛环节,该环节由中国客车行业资深专家,中国客车网吴永强主持,莱芜长运董事长马明义、宿迁公共交通第二公司董事长吴国平、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贾开潜以及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常务副会长孔卫国共同参与,大家围绕纯电动客车运营的主要推动力、客户对目前政策的期待、中通5+3运营模式的评价、交通运输部及道协对于新能源客车推广的政策、目标及期望、目前运营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研讨,达成了共识,对于未来纯电动客车的推广具有重要意义。

3.因休流产假而被解除合同等3则 篇三

律师您好:

我半年内累计休假3个多月,其中心脏病体两个半月,流产休20天。公司认为其超过了我应享受的患病医疗期3个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安徽阜阳读者李艾会

李艾会读者:

公司的决定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女劳动者产假待遇的规定,是错误的。

劳动法规定,对于患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并且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同时还规定,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享有的一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

但是,国家在女工生育待遇中规定,在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前提下,女职工怀孕流产时,根据医生的建议,可给予一定的产假。若产假期满,女工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生证明,其超过产假的待遇,按病假处理。由此可见,你因流产所休的20天假,不是病假,应属产假,而产假待遇是国家赋予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的一种权利,公司不能把它等同于病假待遇,因此,流产假不能按病假处理,不能作为医疗期计算。

由上可见,公司把你患心脏病所休病假作为医疗期计算,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是,把流产假当作病假计算在医疗期内则是错误的。

给客车加水过程中受伤害怎么赔偿?

律师您好:

本人一亲戚。买一辆中巴车跑短途客运,在行驶途中到乡间一收费的加水站加水。由于该车的水箱安装在车的顶部,加水的工人需搭扶梯才能上到车顶部完成加水的过程。加水的工人在加水作业的过程中,不小心踩翻了车顶部的一块木制挡板,重重的摔下了地,造成身体多处骨折,需手术治疗,预计花治疗费用2—3万元或更多。现在不考虑保险公司赔与不赔的问题,就加水工人(在乡间,加水站老板与加水的工人一般就是同一个人)在加水过程中所受伤害的法律责任该如何划分?1、是不是车主负完全责任,而加水站或加水的工人不用担任何责任?2、还是加水站或加水的工人负完全责任,而车主不用担任何责任?3、抑或是加水站或加水的工人、车主按什么样的标准各自承担责任?

山西潍坊读者刘乾希

刘乾希读者:

1、首先必须明确,车主和加水点之间的法律关系。加水点如果有明确的招牌表明是汽车加水点,并明确表明了收费的标准,那么就构成合同法上的“邀约”,而车主看见其招牌后将车驶入加水点加水就构成了合同法上的“承诺”,因此双方构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2、在双方履行服务合同的过程中。车主的义务是:A、告知或者提醒交通工具上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如车顶有挡板并容易翻侧、滑落;B、按照加水点的指挥将车停靠到指定位置加水;C、支付加水服务费。加水点的义务是:A、指挥车辆停靠到安全位置加水;B、告知加水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如打湿座椅;C、按质保量为车辆加满水。因此,加水工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的过程受伤,主要责任应该由加水点自负:但因为车主也没有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也应该负次要责任。

3、如果加水的工人是加水点老板聘用的,则两者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伤,应算做工伤,由加水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加水工人就是老板本人,那么主要责任就应该由其自行承担。

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律师您好:

我家在农村修房,我买材料,找人承包修。在合同中我们协议在施工期间承包方负责全部安全责任。并无偿的给了他1000元安全保证金,他也给工人买保险了。请问这样出事了我可不负责吗?如果负责大概要负多少?

山西太原读者付金威

付金戚读者:

你与承包人之间形成承包合同关系,如果发生纠纷,依照双方签定的承包合同或协议进行解决。承包人以雇主身份雇佣若干工人为其劳动,他与其他工人之间实际所形成的是雇佣劳动关系。因此,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应按照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规定了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技术服务合同3新 篇四

中小学生放学早,下午3点半、4点半接孩子,成了不少家长的头疼事。在学校课后服务普遍缺位的当下,商业托管机构的出现“解放”了一些家长,但鱼龙混杂的市场也埋下诸多安全隐患。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校内托管”和“社区托管”,进一步推广仍待制度保障。教育部近日印发《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主渠道责任。专家认为,做好学生的课后服务工作还需要教育部门协调学校、社区、社会组织等多方资源,并保障教师待遇和科学选择课后服务内容。

家长接娃“分身乏术”催热“托管班”

为帮助家长解决按时接送学生困难、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教育部日前印发《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中小学充分利用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主动承担起学生课后服务责任。此前,已有多地进行了相关探索:2014年起,上海市公办小学普遍向家庭看护确有困难的学生提供课后免费看护服务;今年初,江苏省南京市下发通知,所有公办、民办小学实行“弹性离校”制度,为小学生免费提供延时照顾服务„„

然而,仍有不少学校表示不具备提供课后服务的条件。海口市第二十八小学校长林保培介绍,针对无法按时回家的学生,学校每天会安排3至5名教师在校门附近集中照看。“我们提倡家长按时接学生,不能长期占用教职工的休息时间。经费有限,难以聘请人员组织各类课后活动。学校面积本身就不大,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后扩建了教室,各类功能室相应减少,课后活动缺乏场地。”他无奈地表示。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小学副校长涂剑龙认为,课后服务增加教师的工作量,对教师的补助机制还有待完善,专项经费短缺也限制了课后服务质量的综合提升。“我们想增加体育、艺术教育的课后服务项目,但无论在管理还是师资方面都要大量投入。”

学校、家长“管不过来”,商业性“托管班”应运而生。河北省任丘市的张维平告诉记者,自己下班晚不能及时接孩子,上初二的儿子每天放学去托管班吃饭、上自习,晚上8点半再接儿子。

“托管班”解决了一些家长的后顾之忧,但一些黑托管“乘虚而入”也埋下诸多隐患。“学校周边有10多个托管班,大部分是无证经营。”林保培说,学校曾要求这些机构出示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证件,但能完整提供的仅一两家。另外,很多托管班在民居内,人员密集且缺乏消防设施,一旦出现事故难以及时疏导。

“公益性托管”填补课后服务“真空”

针对确实不具备条件但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学校,《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协调学校、社?^、校外活动中心等资源,做好课后服务工作。

为破解“3点半难题”,一些学校与社会组织合作开展“公益性托管”。上海爱心花园公益发展中心党支部书记朱旭明介绍,该机构自2013年起与上海市黄浦区卢湾一中心小学合作,每天3点半放学后由志愿者组织学生,以志愿服务的形式进行集中管理。

“每个教室安排30到40名学生,由2名志愿者辅导学生做作业,也可以利用操场带孩子们打篮球、做游戏等。”朱旭明说,孩子在学校家长很放心,学生也很乐意在熟悉的环境里学习和游戏。

自2012年起,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赤岗、华洲、凤阳四条街道对辖区内的20所中小学校开展社工驻校服务,每周一次派社工到各学校,组织品格教育、心理辅导、人际关系交往引导等活动。昌岗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主任马文锦介绍,驻校人员都是专业的全职社会服务从业者,需持有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认定,或具有大专及以上的社会工作专业学历。

“没有经费支持,很多学校不具备开展校内托管、社工驻校等课外服务的能力,而课后托管也不是社区的常态工作。街道和社区有较为繁多的日常行政事务,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对接托管。”马文锦同时指出,广州市各社区视本社区需求和人员、场地和经费等条件决定是否开展社区托管,目前开展相关工作的社区中有的是每天开班,有的则是一周开放2到3天,自由度较大。

化解“3点半难题”尚需多方联动

《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学校、单位和教师给予适当补助,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专家认为,这明确了课后服务的资金来源,将推动学校更加积极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学生课后服务。

朱旭明说:“放学后学校空荡荡,社区本身也有学生‘晚托’的需求,却苦于没有场地。如果教育部门、学校、社区、社会组织多方联动,由政府来购买社会服务,用好学校的场地和设施,能更好地为学生提供服务。”

马文锦等社区工作人员表示,可采取“教育部门监管,学校出资购买,专业社工机构提供服务”的模式,开展常态化的校园社工服务,聘请社工长期在校工作。此外,建议民政、教育等部门制定具体规范,引导社区托管模式普及推广,并建立抵偿机制补贴志愿者用餐、交通等基本支出,形成长效机制。

新规同时对课后服务的内容做出了界定,包括做作业、自主阅读、体育,以及娱乐游戏、拓展训练、观看适宜儿童的影片等,并坚决防止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学校做好课后服务关键是要科学选择服务的内容,政府给予学校财政保障的同时,鼓励学校自主探索,提供各类免费服务供学生和家长选择。

5.3合同的效力 篇五

第一节有效合同

一、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

1.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表意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真实;

3.内容合法: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二、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

(一)法定特别生效要件:批准、登记。

《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1条:“合作企业合同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条:“合营企业合同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二)约定特别生效要件。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以条件的成就为其特别生效要件。

《合同法》第45条第1款:“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以期限的到来为其特别生效要件。

《合同法》第46条:“„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3.当事人约定以采用书面形式、公证形式或者交付标的物等作为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6条第2款:“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三、生效合同的法律效力

对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1.履行的效力

2.受拘束的效力

《合同法》第8条第1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节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五种无效原因: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民法通则》58·1·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企业出售中,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确认该企业出售行为无效。”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原则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4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三节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概述

可撤销合同,是指虽然合同本身已经成立并生效,但因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作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故法律允许撤销权人在一定期限内请求裁判机关取消其效力或变更其内容的合同。

二、合同可撤销的事由

1欺诈

2.胁迫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乘人之危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民法通则意见》第70条:“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4.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5.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民法通则意见》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主客观二要件?

三、撤销权及其行使

1.狭义撤销权的行使:《合同法》第56条:“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变更权的行使:《合同法》第54条第3款:“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四、撤销权的消灭

1.除斥期间届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55条第1项)。

《合同法解释

(一)》第8条:该一年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2.放弃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合同法》第55条第2项)。

第四节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追认权:法定代理人/取得完全行为能力的本人

2.(相对人的)催告权

3.(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撤销合同还是意思表示?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2.(相对人的)催告权

3.(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4.因表见代理而订立的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5.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效果

《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1.(权利人的)追认权

2.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有效。

相对人的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第五节合同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的法律后果

一、自始无效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56条)。

二、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合同法》第58条前段)。

1.返还财产:一般动产/登记动产/不动产/无形财产/金钱

2.折价补偿:不当得利?清算关系?

3.对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的限制:违反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发布)第44条第1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第4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三、恶意串通人的返还责任

《合同法》第59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四、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58条后段)、《民法通则》61·1·后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缔约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依法应向对方承担的赔偿其损失的责任。

1.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43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对方受有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

3.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对错

6.房屋建设承包合同 3 篇六

建设单位(甲方)

承包单位(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双方互相创造条件,搞好配合协作,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任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工程坐落于。层。建筑面积平方。

二、工程承包范围:甲方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乙方,乙方承包范围为:土建工程从地梁开始,但不包括铝合金、外墙毛面花岗岩,外墙涂料,和水电,雨水管道安装工程,外墙装饰线条,装饰柱成品法兰盘栏杆。

三、工程总造价:工程序总造价按建筑面积元/平方计算总造价:元/平方元,桩基(挖桩、钢筋、水泥,人工)每米元计算。

四、材料采购:工程所有材料符合国家标准。

五、工程款项支付: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在10日按暂时工程总造价总额的20%拨给乙方作为备料款,工程施工到三层平面,甲方支付20%,工程施工到屋面甲方支付20%,砖石砌好再付15%,粉刷好后支付15%,余款在验收合格后付清。

六、工程质量及验收:乙方在施工过程应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及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混泥土灌完后必须做好水份保养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施工安全:施工期间乙方所发生的意外和事故以及造成损失均由乙方自理。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也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

八、违约责任:如甲方违约应该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乙方未能按规操作或不能按期完成,应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九、水泥楼梯到夹层,屋面两边出檐30公分。

十、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7.技术服务合同3新 篇七

主要特点

★高清晰度影像素质,宽阔的色彩范围

★出色的噪点抑制能力

★超高分辨率4/3系统镜头

★丰富的亮部及暗部细节表现力

★11点全点双十字自动对焦灵敏度、

精确度极高

★可旋转LCD显示屏适合任意角度取景

构图

★影像传感器防抖功能可相当于降低4

挡速度

★超声波除尘滤镜具有明显除尘效果

奥林巴斯E-3主要规格

兼容镜头:4/3系统卡口镜头

焦距转换系数:约为2X

影像传感器:4/3规格高速LiveMOS

有效像素:约1090万像素

画幅比例:4∶3

除尘功能:超声波除尘滤镜

图像格式:RAW(12位无损压缩)、JPEG、RAW+JPEG

取景器视野率:约100%

实时取景:应用LiveMOS传感器100%视野范围

图像稳定:内置(影像传感器移动型图像稳定)

显示屏:23万像素2.5英寸TFT可旋转彩色液晶显示屏

自动对焦系统:十一点全点双十字传感器

感光度:ISO 100-3200

白平衡:预设白平衡7种设置(3000K-7500K)

彩色模式:sRGB, Adobe RGB

快门速度:60-1/8000秒,B门,同步速度1/250秒、超级FP最高1/8000秒

连拍速度:最大5张/秒

存储介质 CFⅠ/Ⅱ卡、xD卡

外接闪光灯:热靴、PC端子

电源:BLM-1锂离子电池

电池盒:选购HLD-4竖拍手饼

体积:142.5×116.5×74.5mm

重量:约810克(机身)

4/3的品质优势

提起奥林巴斯的数码单反相机,最先让人们想到的就是极具特色的4/3系统影像传感器及一系列4/3系统镜头。但是许多消费者有这样一个误区:“认为4/3系统的影像传感器面积比APS-C还要小很多,成像质量肯定不如APS级别的相机,更别说全画幅了。”理论上说,影像传感器的面积越大,越容易集成更多的像素,也利于抑制噪点。但是随着影像传感器及影像处理器技术的不断提升,4/3系统的信噪比表现已经完全可以与大尺寸影像传感器的数码相机相媲美了。而4/3系统的镜头也恰恰因为像场较小,所以在光学解像力远远高于全画幅镜头,使千万像素的分辨率真正得到了充分的发挥。而且,专业级的大孔径长焦镜头能够做到轻便小巧,也是4/3系统独有的优势。所以单独以影像传感器的尺寸来判断相机的优劣并不明智。

E系列之路

自从2003年E-1面市之后,奥林巴斯并未连续开发顶级相机,而是凭借“100%数码专用设计”和“超声波除尘系统”推出了E-300、E-500和E-330等一系列普及型数码单反相机,构建了E系列单反相机的第一乐章。2007年4月,奥林巴斯成功地推出了E-410和E-510两款功能丰富、体积小巧的数码单反相机。与此同时,奥林巴斯新一代的顶级相机正在吸纳来自各方面的反馈,以确保新的旗舰机型能够以完善的姿态出现在消费者面前。所以,E-410和E-510是E系列相机的第二乐章的序曲,而E-3才是“2007单反年”的主旋律。

E-3主要特点感受

高灵敏度的AF

“快而准”是操作奥林巴斯E-3的最初感受。使用带有超声波马达的ZUIKO Digital ED 12-60mm1∶2.8-4 SWD镜头从最近到最远的对焦反应极为迅速,即使是低反差景物或是微小的主体都能够快速准确地找到焦点,这让笔者感到十分震惊。如此出色的对焦性能原自E-3最新开发的11点自动对焦传感器,而且还采用了可在所有传感器上同时处理数据的专用自动对焦数据处理引擎和新颖精确的距离测量算法。这使相机的处理速度和焦点捕捉性能得到了大幅度地提高。所以高速而精确的自动对焦性能也是E-3最为突出的特点之一。

E-3采用的自动对焦传感器采用全十字双感应器的11点阵列,每个对焦点由两条水平和垂直线段构成,这使得对焦精度与速度都得到了大幅度提高。同时,11个对焦点的分布是根据多种不同类型的专业摄影师的构图意见而设计,所以对焦点的覆盖范围非常人性化。

快速灵敏的11点自动对焦可以轻易捕捉到水中快速游弋的鲤鱼。采用E-3及ZUIKO Digital ED 50-200mm1∶2.8-3.5镜头。

高速拍摄

快速的自动对焦不仅反应在常规的AF模式中,在连续自动对焦(AFC)状态下,E-3同样给人以深刻的印象。配合高速连拍模式,连续自动对焦不仅可以清晰地捕捉横向移动的物体,也可以保证将迎面而来的动体拍摄清晰。尽管连续自动对焦与高速连拍并不是数字时代的新功能,但能够让快速移动的物体张张清晰却不是每种专业单反相机都可以做到的。

飞速行驶的汽车由远而近,连续拍摄的照片张张清晰。E-3精确的连续自动对焦及每秒5张的连拍能力令人信服。据悉,E-3采用的是全新的焦点检测演算法,根据物体的移动速度,可以准确地判断出焦点移动的位置,加上最高1/8000秒的快门速度,使高速运动的动体能够获得精准的焦点。

防抖的升级

我们知道,机身防抖的最大优势是可以有效提高弱光环境手持相机拍摄的清晰度,同时还能大大降低镜头的成本。此前,由于机身防抖开发时间短,所以效果往往要逊色于带有光学影像稳定器的防抖镜头,如某些防抖镜头大约可以比安全低4挡,而机身防抖只能达到降低约2-3挡的效果。E-3采用的SWD(超声波马达)技术通过移动影像传感器以对相机抖动进行补偿,具有高精度信号处理及高输出、高追踪性及高分解能力的特点,最大可在比安全快门低5挡的情况下,仍能够拍摄到相对清晰的照片。

未开启防抖模式拍摄

开启防抖模式后拍摄

未开防抖与开启防抖的比较。可以看到在1/60秒的情况下,手持E-3及ZUIKO Digital ED 50-200mm1∶2.8-3.5镜头(200mm端相当于400mm焦距)拍摄,因快门速度较慢,很难拍摄到清晰的照片,而开启防抖功能后,同样的快门速度,获得清晰影像的概率明显高出很多。

影像品质

影像品质是相机的关键。过去,一提到影像品质,人们便立刻会谈到像素的多少。的确,像素数量是非常重要的参数指标,但事实上,一些相机虽然具有超高的像素,但镜头的光学分辨率无法使每一个像素都能够接收到应得的光信号,因而图像的数据量很大,但影像品质却并不理想,往往需要通过后期去做锐化调整。所以除了影像传感器的技术及像素外,镜头的品质及影像处理器的性能同样关系到影像素质的优劣。与135画幅的镜头相比,奥林巴斯4/3系统的镜头拥有更高的光学分辨率,这使得1090万像素的LiveMOS影像传感器真正得到有效的发挥,加上“TruePicⅢ”图像处理器先进的算法,所以E-3具有非常优异的图像品质。

E-3及ZUIKO Digital ED 12-60mm1∶2.8-4 SWD镜头,采用JPG格式拍摄,影像清晰度极高,细节及层次表现非常出色。

室内自然光拍摄的人像照片,在未经调整的情况下,E-3及ZUIKO Digital ED 12-60mm1∶2.8-4 SWD镜头仍能表现出准确的色彩,人物的皮肤质感及层次过度也令人满意。

取景创新

奥林巴斯的实时取景功能我们并不陌生,E-410/510已经将这种便利的取景方式带入了单反相机领域。但是能够旋转LCD屏取景拍摄的单反相机目前只有E-3。E-3采用的是2.5英寸、23万像素的高分辨率超晶(HyperCrystal)液晶显示屏,它在上下和左右方向同时拥有176°的视角,并采用双轴自由旋转结构以实现水平和垂直方向的灵活旋转,用户可在任何角度进行取景拍摄。而E-3的五棱镜取景器采用高折射率玻璃制成,目镜也采用光学玻璃镜片制成,具有100%视野和1.15X的放大倍率,这些技术指标足以体现出E-3的专业地位。

坚固而防水的机身

E-3拥有防尘和防水滴构造的坚固机身,主要部件均做了橡胶密封处理,能够有效防止灰尘、泥沙、雨水等的侵入。而且新推出的ZUIKO Digital ED 12-60mm1∶2.8-4 SWD镜头及ZUIKO Digital ED 50-500mm1∶2.8-3.5等镜头同样具有防水滴功能,偶尔淋点小雨,机身是不会产生任何故障的。此外,E-3也是为数不多的全镁合金外壳的相机,机身极为坚固、耐用,而且十分轻便。同时由于使用了15万次以上释放测试的高耐用快门设计,E-3可以适应巨大的工作量及各种恶劣的环境。

高效除尘

奥林巴斯是最早开发CCD除尘技术的公司,所以E-3采用了经过改良的SSWF超声波除尘系统,效果更优于前代产品。在除尘时,E-3的除尘震动频率非常高,可以去除掉普通除尘系统不易清除的灰尘,同时也能清除掉采用静电放电方法所不能去除的顽固灰尘。这样摄影师便无须再为因更换镜头而使影像传感器上粘灰而担忧了。

综合评价

奥林巴斯E-3是一款极为出色的单反相机,功能强大且非常专业。如果说E-3还有什么缺点的话,我想除了LCD实时取景时不能直观地看到AF过程外,其他没有什么需要特别指出的缺陷。

对于消费者而言,恐怕最为担忧的还是4/3系统的配置。其实开放的4/3系统摆脱了传统卡口的制约,除了奥林巴斯日趋完善的E系列镜头群外,还可与松下、徕卡、适马的4/3系统镜头互换。目前已有四十余只镜头可以供人们选择,尤其是大孔径的长焦镜头,在便携性及大孔径方面是其他镜头系统所无法比拟的。此外,E-3还拥有无线控制闪光灯、电池手柄、手带、屈光眼罩、对焦屏等众多专业的配件。所以,对于追求轻便化及高品质的专业摄影师及摄影爱好者而言,E-3无疑是一种理想的选择。

实时取景已经成为了当前数码单反相机的潮流,但可旋转的LCD液晶显示屏在数码单反相机中却并不多见,这使摄影者的构图拍摄更为自由便利。

E-3的SSWF超声波除尘测试。该除尘系统震动频率极高,可以有效祛除顽固的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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