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经都学校章程

2024-06-22

宜春市经都学校章程(共5篇)(共5篇)

1.宜春市经都学校章程 篇一

伊春市小微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伊春市小微企业商会,其英文名称全称为“yichun city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名称缩写(YCSMBCC)。

第二条 本商会是在政府引导与支持下、以小微企业为服务互助对象、由伊春市小微企业自愿联合发起、经伊春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着“互通有无、共谋发展、服务小微、服务伊春、服务社会”的宗旨,加强自身建设,促进会员内部交流和对外交流与合作,落实国家有关小型微型企业政策,团结进取,推动伊春市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伊春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伊春市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场所:伊春区通河路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党和国家以及伊春市委、市政府的大政方针,引导会员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有序竞争、健康发展,维护小微企业整体利益。

(二)开办小微企业大讲堂,聘请知名企业成功人士、营销管理专家定期对会员进行政策法规、市场营销、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注重培养小微企业专业专职职业经理人;提升小微企业员工均值水平。

(三)成立小微企业研究机构,聘请专兼职研究员,超前深度研究小微企业发展、成长中热点、难点问题,定期提供专题报告,为小微企业预测、决策提供支持;编辑出版《小微企业研究》,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展示伊春市小微企业人物、产品、科技成果风采,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美誉度;

(四)定期举办各种类型的联谊活动,邀请政府、企业、院校、社会团体人士,开展会员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与政府、企业、院校及社会各界之间的交流;开展兄弟协会、商会之间的交流合作。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考察、学习、经验交流等活动,加强会员企业之间的市场合作关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五)协助政府做好会员企业诚信自律建设,提高企业综合素质,使其经营活动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制定小微企业运行基本规范、提高会员企业质量。

(六)积极帮助会员企业筹集资金,通过建行助保贷,农行小微贷,邮储银行小额贷,会员互助贷,促进会员企业快速发展;

(七)聚合优秀会员企业的信息、资金、人力资源等优势,选择优质产业项目,组织会员投资合作,让小微企业互通有无,抱团取暖,互利共赢,实施小企业办大事策略。

(八)设立商会网站、社交媒体和电子商务平台,充分发挥商会对会员的指导和服务的功能和作用,并充分整合利用传统媒体,组织专题论坛,承办会员企业产品交易会、展销会,大力宣传推广会员产品、品牌和企业文化以及先进企业成功管理经验,扩大会员与商会的社会影响,提高会员市场竞争力和商会的凝聚力。

(九)组织会员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投身公益事业,参与扶贫和各项公益活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回报社会。

(十)设立公共关系部,收集了解争取政府各部门对小微企业的支持扶持政策,协调小微企业和各管理部门的业务关系,让国家政府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让小微企业充分利用好相关优惠政策,合理反映小微企业诉求,帮助企业排忧解难,提高工作效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十一)设立法律维权部,保障协会运行合法合规;依法维护协会、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不受伤害;全程专业的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保障。

(十二)积极承办各级政府部门委托的事项,围绕伊春市政府的大政方针开展各种宣传、教育、营销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符合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标准,且是行业内的合法经营者;

(四)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五)按时交纳会费;(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会员发展部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各类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培训、投融资平台、企业依法维权、媒介宣传等);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信誉和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相关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一年一交,按入会时间的对年对月收取);(五)向本团体反映诉求,提供有关行业信息资料;(六)向商会推荐各类项目投资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影响商会形象、声誉及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不得低于50人。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主持本团体的会务、政务及商务。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六)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2月1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核准之日起生效。

2.龙岗职业技术学校学校章程 篇二

序言

深圳市龙岗职业技术学校创办于1994年12月,建校时名称为深圳市龙岗中等专业学校。9月,学校与深圳市龙岗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合并,8月合并深圳市布吉职业中专,加挂“深圳市龙岗职业技术学校”牌子,实行深圳市龙岗职业技术学校、深圳市龙岗中等专业学校“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管理模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培养输送职业技能人才,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深圳市龙岗职业技术学校、深圳市龙岗中等专业学校,简称龙岗职校、龙岗中专。

英文名称:Shenzhen Longgang Vocational School。

学校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219号。

学校邮政编码:518172。

学校网址:。

第三条 学校是由深圳市龙岗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履行办学职责,实施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四条 学校实施非义务教育,学制三年;学校试行弹性学制,适当缩短或延长学生修学年限。

学校办学规模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每个年级一般不超过20个教学班;学校积极开展联合办学业务和对外培训业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范围招生。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指导思想,服务深圳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 学校的核心文化体系为:

(一)办学理念:尊重个体差异,培养健康人格,致力职业发展,师生共同成长。

(二)办学目标:创建“办学基础能力强,骨干专业特色明,毕业生适应社会,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

(三)育人目标:培养人格健康、技能较强、自主发展的实用人才。

(四)学校精神:团队 感恩 奉献

(五)校训:责任立身、技能立业、创造幸福。

(六)教风:负责、简约。

(七)学风:自律、勤勉。

(八)校徽:

(九) 校歌:《幸福花儿在这里绽放》(作曲:陈述刘作词:集体)。

(十)学校纪念日为每年12月18日

第七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规范的汉语语言文字,推行普通话。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行政会议直至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施行校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中国共产党深圳市龙岗中等专业学校总支部委员会是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是团结、带领教职员工完成党在学校各项任务的政治核心,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全面负责党员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与廉政建设;检查与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全面提高党员干部素质。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依法自主管理学校,对外行使法人职权,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校长由龙岗区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条件聘任。

校长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按教育规律办学,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按国家下达的教育计划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系统,搞好教学常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积极指导教师进行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和教研活动,树立良好的校风。

(三)管理学校的人事工作。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工,建立和健全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好教职工聘任、考核、奖励、晋升,关心群众生活,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抓好行政管理工作,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思想、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建立一支团结精干、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

(五)管好用好学校经费,做好经费预算和核算,审批学校的财务开支。积极提高教育投资的效益,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六)抓好后勤工作,搞好校园建设,管理好校舍、设备等校产。

校长依法主要享有以下职权: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校长应主动听取党组织对学校重大问题的意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同时,校长要尊重并支持教代会,根据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对学校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前要听取教代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和行政会议制度,全面协调,民主治校。有关规定如下: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讨论研究学校重大事项。参加人员为校长、副校长、党总支正副书记等、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通知其他人员参加。

(三)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校长主持会议,会议作出的决定,由主持人向校长报告、确认。

(四)校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会务、记录和决议文稿的起草等工作。

(五)行政会议是学校日常工作议事决策机构。参加人员为正副校长、部门正副主任,行政会议扩大会可邀请有关同志参加,会议由校长或副校长主持。

(六)校长通过行政会议向部门正副主任统一办学思想、明确部门职责、部署工作任务、讨论重要问题、宣布重大决定、实施部门评价。

(七)部门正副主任通过行政会议向校长汇报部门情况、请示工作设想、提出重要议题、反馈合理建议,以及达成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

(八)校长办公会议和行政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校长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规组建、行使职权并承担义务,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事务。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民主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对领导干部进行评议、推荐、表扬、批评、质询等。

(三)审议通过学校的教职工聘任制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惩条例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由学校颁布施行。

(四)定期了解学校章程的实施情况,提出学校章程修订或重新制定的意见与建议。

(五)选举、任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

(六)教代会一般以3年或5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党组织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教职工利益的代表,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同意,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为学校行政工作的咨询议事机构。校务委员会由学校行政领导、党群干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企业代表、社区代表等人员所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

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每学年集中开会一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议程为:通报学校办学、管理和发展情况,就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重点审议涉及学校发展和师生、家长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综合处、总务处和安全办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及时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统筹、协调各处室的工作关系。

(三)做好学校人事工作,加强人事档案管理。

(四)办理学校文件收发,做好学校信息的上传下达。

(五)负责学校宣传工作,加强校外媒体宣传,办好校报、校门户网、办公网、宣传栏等宣传媒介。

(六)负责学校车辆管理和校园电视台工作,加强司机队伍和校园电视台人员管理。

(七)做好上级领导来校视察、检查及校际交流的接待工作。

教务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师业务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教师岗位工作安排,根据教学需要提出招聘教师计划,对教师进行定期业务考核,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教师的培训工作。

(二)负责学校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审核各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实施性计划和教学进程计划。

(三)负责各专业部、科组教学科研工作,督促部、组长按时制定学期、学年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做好总结工作;深入教学一线,组织听课、评课和教学经验交流,促进学科教研。

(四)负责牵头学校教材征订工作,组织好各种校内考试、技能考证及社会类考试等工作,切实抓好高考教学工作。

(五)组织教师进修、学习,开展校际教学经验交流。

(六)做好教师思想工作,加强教师师德教育和安全教育,落实学校安全责任制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学生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拟定、健全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条例。对违纪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严格学生行为管理。对升留级、休学、退学、复学、转学、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

(二)负责审批学生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奖学金、生活困难补助。

(三)贯彻《班主任工作条例》,管理班主任,负责对班主任工作进行考核和评定。

(四)及时掌握和分析学生思想动态,学习、生活、纪律状况和行为表现,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教育和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五)组织全校性的学生活动,并协同各处室对学生进行行为和生活管理。

(六)负责审批2-3天的学生病、事假;负责审批“三好学生”或“校园之星”、“优秀学生干部”、“文明班级”及有关奖励。

综合处工作职责:

(一)拟定本校招生简章和招生方案,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工作。

(二)负责招生宣传和咨询,接待来访学生和家长。

(三)制定毕业生就业实施方案,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推荐等工作。

(四)争取各方面支持,收集就业需求信息,举办毕业生供需见面会。

(五)进行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建议。

(六)与有关科室配合,进行专业设置调研,提出专业调整意见。

(七)搞好招生与就业等相关档案工作。

(八)开拓培训市场,加强校企联合。

(九)定期组织毕业班教师培训。

总务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统管学校各类财产。

(二)负责学校物资的采购工作,保证学校教学、办公和必须的生活用品的供应。

(三)负责学校医务室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校基建维修的立项、施工管理和验收工作。

(五)负责学校财务工作。

(六)负责学校水、电及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

(七)负责学校清洁卫生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学校教职工宿舍的安排管理工作。

安全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学校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协助校长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划,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制定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二)定期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会议,协助学校各部门落实本部门的安全职责,并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搞好安全整改和提升工作。

(三)负责学校保安队的管理,做好校园治安防范工作。

(四)负责教学区的禁烟工作和游泳池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 负责学校食堂的监管.

(六)负责校园安全日常巡查,定期布置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并进行跟踪和督促整改。做好安全档案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师生外出活动方案的初审,严格审查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确保交通工具,活动场所安全,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并按规定向区教育局申报。

(八)制定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演练,提高师生安全自救能力。当学校出现安全突发事件时,必须及时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理,参加事件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并按规定上报。

(九)主动与学校法制副校长、辖区民警及交警联系,做好警校共建工作,保持良好的学校周边环境,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学生会在学校党总支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以服务学校发展、服务同学、促进全体学生全面发展为工作宗旨。

学生会倡导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组织学生开展思想教育、技能学习、学生社团、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社会责任感、创造力和社会适应力,为促进广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以专业部为基础的管理模式。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鼓励家长遵循教育原则,创造民主平等和谐的家庭教育氛围。学校鼓励家长关注学校事务,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配合学校开展日常教育教学工作,共同完成培养学生的任务。

第三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省、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职业教育招生相关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联合办学部分新生由合作单位录取,经学校报深圳市教育局批准后取得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教师工作。

(二)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三)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评价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生依法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加强学生学籍管理,规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制度。

学校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在校期间如因各种原因申请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复学及退学)和学籍信息变更,经学校批准后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加强班级管理,由校长聘任优秀教师担任班主任,实行班级管理班主任负责制。

学校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的培养和选拔,制订班级公约,落实行为规范养成教育。

学校大力提倡以符合专业特色的准职业人为目标的班级管理模式,提高学生社会适应能力。

第二十六条 学校制定相关规定和细则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心素质、情感态度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深圳市龙岗中等专业学校委员会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对青年教师和学生的`教育引导和服务工作。学校高度重视共青团工作,充分发挥其促进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不同项目的资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奖惩决定有异议或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机构提出申诉。

第四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每年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设定教师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聘用教职工。

学校聘用教职工实行竞争上岗制度,新聘用教职工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

学校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学校建立健全教师(包括实训、实习指导教师)工作考核制度。对教师的考核应以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及工作规范、各级教师的职责为依据。根据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应有计划地每学年按教师任职条件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对全体教师考核一次。

第三十三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四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依法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二)科学研究权:享有从事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管理学生权: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的权利。

(四)获取报酬待遇权: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五)民主管理权: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

(六)进修权: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七)申诉权: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或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自身权利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依法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班主任是教学班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其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良好的班风、学风和班集体;

(二)引导学生认真学习并协调科任教师的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三)指导本班团组织、班委会工作;

(四)组织本班学生操行和学业评定工作;开展家访、实习跟踪、毕业生回访等工作。

第五章 教育教学及科研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的职业教育办学指导思想,按照学校培养目标的要求,遵循教育教学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四项主要原则:

(一)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

(二)因材施教、启发引导、循序渐进、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三)思想品德教育与文化素质、专业技能培养相结合,全面发展与培养个性特长相结合,传授知识和培养能力相结合的原则。

(四)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关心爱护学生,尊重依靠教师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高度重视德育工作,不断探索和完善具有职教特色、符合本校学生实际的德育模式。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主管、学生处为主要管理部门,德育干事、班主任、德育教师、家长代表、企业代表、学生代表等为主要成员的德育工作团队,充分发挥学校、家长、企业多方力量,积极开展各类主题教育,配套系统的德育课程,致力于塑造学生的良好品行。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学分制管理制度。学生在校期间所获取的学分包括操行学分、课程学分和实习学分三个部分。学校对学分不达标的同学缓发毕业证书。

学校实施操行学分制,并建立学生成长档案袋来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等进行考察评定。操行学分按学生的出勤表现、课堂表现、宿舍表现、参加班级活动表现等综合评定,以加强学生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

学校以课程(含实习)学分来计算学生的学习份量和成效。课程学分评定按平时、期中、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学校加大技能考核在学生课程学分中的比重,鼓励学生通过取得专业技能证书获得课程学分。

学校实行“双证书”制度(毕业证+职业技能证),大力组织学生考取职业技能证书。

学校高度重视学生的实习与就业工作,加强学生就业能力培养。学校不断完善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的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就业指导和服务水平,密切与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大力开发就业市场。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教师编制数额,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保质保量配备好理论和实训教师。学校通过进修培训、继续教育、企业锻炼等渠道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参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使用规范的国家规划教材、地方教材和校本教材开展教育、教学和技能培养。保证开齐理论课程和实操课程,开足课时,并合理安排好作息时间。

学校倡导百花齐放的教学模式,各专业部应成立由本专业教师和行业企业专家组成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市场调研情况,探索构建具有本专业特质的教学模式。

学校允许不同风格、不同特点的教师探索实践个性化的教学方式。

第四十三条 学校高度重视学生的实训、企业见习和顶岗实习工作。学校根据各专业教学大纲的要求,合理安排校内外实训教学。学校通过企业参观和现场教学等途径组织开展专业见习教学活动。学校对毕业班学生开展顶岗实习教学,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理论和技能分析、解决生产、技术、服务及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就业、创业作好准备。

学校安排专业教师对学生实训、企业见习和顶岗实习进行跟踪指导,开展规范化的考核与成绩评定。学生在实训、企业见习、顶岗实习期间须遵守劳动、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是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学校第二课堂的主要形式。学校大力支持学生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建社团。学生社团必须自觉接受学校团委的领导,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学校团委根据校本实际统筹管理、合理安排社团活动场地和时间。

学校每年5月份举办一次学生社团文化周活动,集中检验和展示该年度各学生社团开展活动的成效。

第四十五条 学校高度重视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学校大力支持各专业部、组(学科组)落实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组织教育教学理论学习、教学经验交流、开展课题研究;组织毕业生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市场对人才的需求;积极编写教育教学资料、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育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校园信息网的作用,不断完善专业教学网络资源平台的建设,提升教育教学的信息化水平,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

学校高度重视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形成教学档案的收集、保管和使用的制度化、规范化。教学档案包括教学文件档案、教务工作档案、学籍管理工作档案、教研和教师业务档案等。

学校对部分管理成本较高的实训设施、设备,采用校企合作的社会化模式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校历》和区教育局年度工作计划制订本校校历。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财产属国家所有,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校产,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学校应对财产进行造册登记,并建立健全校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学校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生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账、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学校的重大经济事项由学校班子集体决定。加强财务监督,成立由校长任组长财务监督小组,对学校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制度,坚持勤俭办学,严格管理、合理使用经费,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学校费用开支实行校长一支笔经费审批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依法组织收费,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和超标准收费。禁止乱收费、滥收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在接受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资助学时,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到专项入账,专款专用。

第五十四条 学校自觉接受和配合上级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第七章 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探索实践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广泛开展校企在人才定向培养、科学研究、信息交流、技术开发、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深度合作。

第五十六条 校企合作应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原则,实现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共赢利。

第五十七条 学校牵头成立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校企委),统筹、协调和管理校企合作事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校企委日常工作。

校企委实行年会制,由校企委授权办公室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校企委的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制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二)筹备组织召开委员会年会。

(三)推选委员会领导成员及相关负责人。

(四)依据市场及企业需求,拟订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标准及规模。

(五)加强专业调研,研究修订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推进专业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

(六)推进专业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提高专业技能训练水平。

(七)确立学生的就业方向,为毕业生实现高质量就业奠定基础。

(八)决定委员会其它事项。

第五十八条 校企委单位成员由企事业单位本着校企合作原则,以志愿加入的办法产生。校企委单位成员原则上应为学校实习、实训基地,或择优接纳学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事业单位。

校企委单位成员退出本会应出具书面通知,由办公室通过退出手续予以注销。

校企委单位成员如有严重损害校企委利益或违反本章程行为的,可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五十九条 校企委单位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校企委单位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知情权。

(二)享有参加本校企委组织的各种合作交流活动、应邀出席学校重大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享有申请学校培训职工的权利。

(四)优先享有与学校共同进行定向(或订单)式人才培养、产学合作的权利。

(五)优先享有挑选接收本校毕业生的权利,优先挑选接受本校学生到企业实习就业的权利。

(六)享有评聘兼职教师的权利。

校企委单位成员应履行以下主要义务:

(一) 遵守校企委章程。

(二) 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维护合作关系。

(三) 承担学校师生实习、实训任务,接纳本校学生顶岗实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学生相应报酬。

(四) 积极向学校推荐兼职教师。

(五) 协助学校开展产学调研及其他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牵头成立深圳市龙岗职业教育集团,联合区域内相关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推进校企深度合作。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专门预算项目,纳入学校年度总预算。

第八章 安全及健康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建立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第六十三条 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地震、火灾,台风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六十四条 学校高度重视卫生保健工作。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工作计划。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教学卫生指导和检查工作,确保学生食堂、教室和其他教学场所环境卫生、空气、光照和学生坐姿、用眼习惯等符合卫生要求。

学校根据健康促进标准建立师生健康档案,组织教职工、学生定期体检,宣传卫生常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六十五条 学校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学校心理咨询室,聘请心理专业老师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和学生心理咨询工作;成立由心理老师、班主任、学科教师、家长共同组成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立学生心理“三级预警”机制,维护学生心理健康。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实训车间及功能场所管理制度。各部门建立完善的实训车间及功能场所责任体系,建立符合设备要求的管理办法,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确保师生的安全使用。

学校建立学生外出实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外出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学校成立外出实习工作指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明确分管副校长、业务处室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学校要建立学生实习检查制度。

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学校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学生家长、实习单位协商办理。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规范,是制订其他规章制度的依据。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修改:

(一)章程与新近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或不一致的;

(二)章程不适应或滞后于学校发展实际需要的;

(三)由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提出章程修改要求的。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本校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正案需经龙岗区教育局核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长办公会议。

3.学校办学章程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县教育局德育办有关文件精神,不断提高规范我校家长学校的办学水平,进而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人才观、成才观和教育观,确保我校家长学校工作规范,有序向前发展,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家长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加强家校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向,通过家长接待日、家访、集中授课等同学生家长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及时交流情况,掌握学生思想动向,认真听取家长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建议。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和方法向家长传授家教方法,普及家教知识,进而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人才观、成才观和教育观。

第三条:办学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高家长配合学校教育教学能力为主要内容,加强家长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家长学校的办学水平,为达到省、市级标准化家长学校而不断努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建立健全家长学校组织机构,成立草盘小学家长学校委员会。

第五条:家长学校的决策机构为家长学校委员会,重大事项的决策由家长学校委员会成员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家长学校隶属于通榆县教育局德育办公室和草盘小学,接受教育局德育办公室检查。

第三章教师

第七条:家长学校教师要严格按照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自己。

1、队伍组成。由家长委员会聘请政治思想素质好、对家庭教育有研究的离退休教师、在职的校领导和教师以及所属片区的村支书组成的家长学校的专、兼职教师。

2、工作职责。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情宣传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

(2)向学员传授教育学、心理学和科学育儿的方法。

(3)虚心向学员学习,耐心接受学员的咨询,全心全意为提高家长素质服务。

3、尊重家长。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4、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已,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5、认真备课。

(1)教师要自觉认真地学习教育学、心理学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2)专、兼职教师均要认真选好教材、备好课、写好教案,不上无准备课,准时到岗上课。

(3)课前要注意搜集有关学生和家长的情况,增强讲课的针对性,实效性和讲课内容的可操作性。

(4)教师要认真研究教法,讲课力求形象生动,做到有针对性,时代性、实效性、趣味性。

(5)注意搜集反馈意见,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章学员

第八条:凡属本校学生家长,都属家长学校学员。

第九条:凡属本校学员,自学生入校后,都要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学籍。同时学校安排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学员的表现随时记入学籍的档案,学员结业后,学校将其档案及时转至其工作单位。

第十条:每位家长学校学员都要严格遵守国家教委颁发的《家长教育行为规范》和《家长日常行为规范》及《家长学校上课考勤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五章附责

第十一条:本《章程》中的内容及说明的事项如与有关法律不符,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制定、修改、解释,并经校务委员会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本《章程》是开展家长学校各项工作及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的依据。

第十四条:本《章程》自二○一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本《章程》的具体职责见附件。

附件一:

家长学校教师工作职责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情宣传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

(2)向学员传授教育学、心理学的方法。

(3)虚心向学员学习,耐心接受学员的咨询,全心全意为提高家长素质服务。

附件二:

家长学校教师备课制度

(1)教师要自觉认真地学习教育学、心理学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2)专、兼职教师均要认真选好教材、备好课、写好教案,不上无准备课,准时到岗上课。

(3)课前要注意搜集有关学生和家长的情况,增强讲课的针对性,实效性和讲课内容的可操作性。

(4)教师要认真研究教法,讲课力求形象生动,做到有针对性,时代性、实效性、趣味性。

(5)注意搜集反馈意见,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附件三:

家长学校教师培训制度

(1)每学期组织一次专职教师的学习活动或请教育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举办讲座。

(2)为教师提供有关学习资料。(3)组织教师参加集体备课活动。(4)带领教师学习兄弟学校先进经验。(5)每学年召开1~2次家庭教育研讨会。

附件四:

家长学校教师考核表彰制度

(1)由家长学校委员会,通过搜集反馈信息,了解考核教师上课情况。

(2)教师的教案、讲稿经校委会检查并存档。

(3)对认真履行教师职责、教学效果好、学员反映好的教师,经校委员推荐,由县、乡(镇)校委会分别表彰。

附件五:

家长学校上课考勤制度

(1)每位学生家长随孩子入学,就成为该家长学校学员,按要求进入家长学校学习。

(2)每位学员在家长学校学习,要求:初中阶段最少听10节课,(3)学员必须按时到校上课,参加家长学校的活动。

(4)凡有特殊情况不能准时到校上课者,必须请假,并抽时间到校补。

(5)各班对家长出席情况进行考勤,有点名册,并认真记载。

附件六:

家长学校教学管理制度

1、认真学习家教理论,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正确运用家教理论教育子女,不断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把孩子培养成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端正学习态度,注意听讲,记好笔记,认真思考问题,勇于实事求是地讲出自己的观点、想法。

3、积极参加学习,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参加考试,努力提高自己教育、辅导孩子的能力。

4、除规定时间集中学习外,家长还要坚持业余自学教育理论,课后认真复习做好思考题。

5、学校要有计划地做好检查、考核工作,每学年都要评出优秀家长学员,给予表彰。

家长学校合格家长、优秀家长评比办法与条件

一、目的:

为了促进家长自觉提高素质的积极性,鼓励先进,树立榜样,以提高科学的家教水平,帮助家长掌握科学家教的标准,决定开展评比活动。

二、办法:

由学员推荐或班主任提名,填写事迹登记表,经校务委员会批准并报上级备案,即成为本校合格或优秀家长,由所在学校召开大会予以表彰。

三、条件:

1、合格家长——

(1)按时参加家长学校上课,与老师配合教育孩子。(2)自觉学习科学教育理论,并能用于实践。

(3)重视思想品德教育,与孩子能沟通思想,平等相待,关心孩子的生活和健康。

(4)孩子德、智、体全面发展。(5)无事故发生。

2、优秀家长——

(1)参加家长学校上课认真,积极参加家长学校活动。

(2)自觉认真学习家教理论,并能做到科学育儿、教育子女,注意总结家教方法,积极撰写家教论文。

(3)能创造较好的家教环境。

(4)全面关心孩子的德、智、体的成长,孩子有突出成绩或明显进步。

(5)无事故发生。

(6)积极支持、关心家长学校工作,并有突出贡献。

家长学校家长教育行为规范

一、树立为国教子思想,自觉履行教育子女的职责。

二、重在教子做人,提高子女思想道德水平,培养子女遵守社会公德习惯,增强子女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三、关心子女的智力开发和科学文化学习,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要求要适当,方法要正确。

四、培养和训练子女的良好生活习惯,鼓励子女参加文娱体育和社会交往活动,促进子女良好身心的健康发展。

五、引导子女参加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支持子女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培养子女的自理能力及劳动习惯。

六、爱护、关心、严格要求子女。不溺爱、不打骂、不歧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七、要举止文明、情趣健康、言行一致、敬业进取,各方面为子女做榜样。

八、保持家庭和睦,创建民主、平等、和谐的关系,形成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九、学习和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及方法,针对子女的年龄特征、个性特点,实施教育。

十、要和学校、社会密切联系,互相配合,保持教育的一致性。

家长学校家长日常行为规范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关心国内外大事,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要有责任心。对于社会生活中的弊端要有正确分析的态度,不说无原则的话。

2、家庭成员之间,要互敬、互爱、互让、互谅。孝敬老人,关心老人健康、冷暖、饮食,能宽恕别人的过错,要让自己的言行使家人愉快。

3、勤俭持家,生活上量入为出,不摆阔气,不攀比,不追求超出

家庭经济条件的物质享受。节约水电、煤气,不良费粮食。

4、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分担家务劳动,要让子女承担力所能及的劳动,培养其劳动习惯和能力。鼓励孩子参与家庭决策。

5、为子女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条件,不干扰孩子的学习活动。要培养子女健康文明的举止、爱好,支持他们参加有意义的活动。

6、不当别人的面批评训斥孩子,不打骂、不讽刺挖苦孩子。与孩子的意见不致时,要允许孩子申辩。承诺的事情要如约兑现,做不到时要如实说明原委,表示歉意。不拆不看孩子的信件和日记。

7、不说脏话,不赌博,不酗酒,不看黄色书刑和淫秽影视录像,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8、不贪占小便宜,更不要把公物带回家给孩子们用。

9、待客热情,老师家访与家长意见不一致时,要共同探讨,不在子女面前议论老师。

10、领导和睦相处,乐于关心帮助别人。放电视、收音机时音量适中,不要影响邻居。一旦发生矛盾时要谦让。

任 县 第 四 中 学

4.中心学校办学章程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新泰市西张庄镇中心学校。第三条:学校地址:新泰市西张庄镇紫正大街。第四条:学校性质:全日制公办学校。

第五条:学校学制:根据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学校实施9年一贯制,小学学制为5年,初中学制为4年。

第六条: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发展。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艺术审美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劳动技能素质、交往合作素质。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七条:学校的特色:诚信办学,教育服务。第八条:学校校训:爱国、进步、求真、博雅。

第九条:学校的教学语言:普通话。第十条:学校的管理机关:新泰市教育局。

第二章

管理体制、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由新泰市市教育局主管,学校领导的任职需要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校长、书记由新泰市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进行考察、审批、任免。

第十二条:本校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设有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协同校长管理学校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循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三)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接受党组织的监督,重大问题主动听取党组织的意见,落实民主决策的程序。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六)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

(九)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校长有下列职权:

(一)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有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向上级部门申请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三)在重大基建项目须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基础上,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与实施。

(四)有权根据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实际对干部、教职工进行奖惩。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学校在校长的领导下设立行政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教科室。办公室主任、教务处主任、德育处主任、总务处主任、教科室主任由校长提名,经学校党组织考察,提交校级党政干部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由校长聘任,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在学校工作当中起政治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

第十七条:学校设工会,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职权是: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罚条例及各项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共青团、妇联,共青团、妇联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

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实行学校工作报告制度,每学年末向本校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如实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第三章

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条:一年级新生按新泰市教育局有关招生规定录入我校就读。第二十一条:学校加强德育教育,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道德品质教育;精神文明教育;劳动教育;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教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健康心理教育;个性发展教育和环保教育等。

(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三)实行“社会、学校、家庭”三结合的德育一体化教育。

(四)德育教育中坚持正面教育,尊重学生人格。

(五)建立科学的德育评价考核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校加强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实行班级授课制。

(二)确立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以教育科研为先导,优化课堂教学为重点,开发学生潜能为突破口,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和有利于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的教学新体系。

(三)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使用国家颁布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学科教材、乡土教材、活动课程教材和实验教材。严格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校历安排工作,不得随意停课。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得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五)按规范上好体育课、体锻课,每天做课间操、眼保健操,保证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积极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

(六)加强艺术教育,小学上好美术课、音乐课,其他各学科也要发挥美育功能,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七)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

严格控制测验次数,每学期末进行统一考试。改革考试的内容、方法,着重基本知识和基本能力的考察,提倡独立思考、学有创见。

第四章

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

(二)保护和保障教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三)教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履行义务。

(四)实施教师考核评价、班主任考核评价、科组工作考核评价、教学辅助人员考核评价、课外活动小组考核评价、毕业班工作考核评价等制度及其相关的奖励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二)学生有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的义务。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耐心说服教育。

第二十五条:教职员工和学生对学校工作有意见、建议可以向校长提出,必要时也可向上级教育部门反映。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和学生受到不法伤害时,可以向校长、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诉之,上述机关无法解决时,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校卫生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学校加强卫生工作

(一)建立和健全卫生工作制度。

(二)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三)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和食物中毒。

(四)建立师生健康档案,监测师生体质健康。第二十八条:学校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一)建立学校内部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制度。

(二)建立治安、消防、防震抗灾制度。

(三)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四)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劳动、郊游等均应有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二十九条:建立警校联系制度,保护师生安全。

第六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做到绿化、美化、净化,具有良好的文化和育人环境。

第三十一条 努力按新泰市规范标准配齐教学设备、设施、场、室,创造条件逐步更新装备,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建立和健全设备、设施、场、室的使用管理制度,提高效能。

第三十二条:学校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

第三十三条:制订并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合理使用资金,用好管好经费。每年年初制定经费预算计划。重大开支要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严格按照物价局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收费。第三十五条:建立和健全学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学校成立章程起草领导小组,负责起草章程草案,草案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投票通过,并报新泰市教育局批准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修订需由校委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依制定程序进行审定,报伊宁市教育局核准,并重新发布。

第三十八条:学校依照本章程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如有与本章程相悖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归新泰市西张庄镇中心学校中心学校所有。第四十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西张庄镇中心学校(小学部)

5.学校章程 篇五

(2017年9月1日经全体教师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0日起发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规范学校管理,依法治校,大力推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和校址

1、学校校名:洪洞县甘亭镇燕壁学校

2、洪洞县甘亭镇燕壁学校

:洪洞县甘亭镇燕壁村。

邮政编码:041600

第三条:学校性质:洪洞县甘亭镇燕壁学校属全日制公办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学校实施小学六年义务教育。

第四条:办学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的“三个面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五条:办学目标: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完善办学条件,提高师资水平,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把学校办成“以人为本、面向全体、求实创新、发展个性”的特色现代学校。

第六条: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七条:洪洞县甘亭镇燕壁学校精神

以竞争合作的团结精神,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争创一流的拼搏精神,勇于超越的进取精神,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

第八条:学校的校训是:严谨勤学,多思创新。

校风是:文明、和谐、活泼、向上

教风是:师德高尚、爱生乐教、无私奉献、严谨治学、业务精湛

学风是:团结、勤奋、求实、创新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主任、总务、教师和其他人员。设置教导处、总务处、行政办公室等职能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洪洞县甘亭镇燕壁学校由洪洞市教育局主管。校长的任职需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洪洞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进行考察、审批、任免或聘任。

第十二条: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依法治校,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育人质量。

2、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的工作计划,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3、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充分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4、领导和组织学校德育工作、教学工作;领导和组织学校教科研工作,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5、领导和组织总务后勤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搞好校园建设。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6、加强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及管理,为他们的政治进步、业务进修、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7、配合党组织,支持学校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少先队等组织在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8、其他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十三条:校长的主要权力: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大事项有决策权。

2、人事权:按上级有关规定,从学校工作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任学校中层干部及教职员工,安排、调整教职工工作。学校各中层干部依据《普宁市学校领导干部选拔聘用工作实施意见》聘任。

3、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师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教师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财政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用好学校资金财产。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校长的义务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受理教师和学生的校内申诉。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努力。

3、加强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资队伍管理和建设。

4、巩固“两基”成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5、不断加强校园、校舍建设,提高现代化教育技术装备和应用水平,改善教育和教学设备设施。

6、关心教师生活,努力改善教师工作及生活条件。

7、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8、清正廉洁、处处带头,为人师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十五条: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决策机构,是学校重大决策的主要形式。

1、学校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及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2、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定期召开,全体教职工参加。

3、学校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召开。重点分析、研究、反馈、交流教育教学、安全稳定、总务后勤等工作的进展情况,讨论并通过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人事体制改革方案,教职工考核方案,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各项规章制度等学校重大事宜。为校长的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主任的职责:协助校长分管教育、教学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行政办公室主要任务:负责学校日常事务工作,信息收发,政工人事,对外联系,会议记录,宣传报道,有关材料撰写收集等。

第十八条:工会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1、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教职工的业余生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2、做好校务公开工作,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和教师、学生的监督。

3、指导教代会开展好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教师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能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并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3、审议通过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奖惩办法和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4、制定修改学校章程,报县教育局核准。

5、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工作,并提出表扬、批评、奖惩建议。

6、讨论并向校长送交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条:少先队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少先队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团队工作,做好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及家长学校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2、积极组织开展各项课外活动和德育主题活动,积极开展好各种节日的庆典活动和留守学生的关爱活动。

3、抓好文明校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工作,实现校风正、校纪严、教风实、学风活、校容净的目标。

4、积极开展少先队组织建设,定期(每期不少于一次)上好团队课,定期按要求发展队员。

第二十一条:教导处工作职责

1、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拟定教务工作计划,科学地安排好各年级的课程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指导教研组长、学科教师、课外小组辅导教师拟定计划开展活动。

2、建立健全教学工作制度。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好教研活动,指导教研组、教改实验课题组开展教研活动;牵头组织和开展教育教科研课题研究,提高教科研活动的实效性。

3、积极组织教师专业进修和业务培训。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层次。努力为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组织教师开展基本功训练和竞赛活动。

4、关注教学工作信息反馈,定期开展教学工作分析会和业务讲座。做好学生质量综合评价和学籍管理工作。

5、负责教学质量监控,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所学的科目进行检测。定期对教学常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总结。

6、加强教学档案管理,建好教师业务档案。

7、做好学额巩固工作,完成“普九”任务。

8、指导和搞好电教室、资料室、仪器室和实验室工作。

9、做好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工作,对教学过程进行检查、评估。实施教学“巡查”。

10、教导处主要任务:负责学校安全、卫生防疫工作,包括:学校安全教育,学校安全、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安全工作方面的文字、图片资料收集,安全督查等。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二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学校招收本辖区内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免试入学,实行秋季始业。

第二十三条:教学采取单式班级授课制,每班设一名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并与家长配合,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教学班级学生额原则上以不超过45人为标准。

第二十四条:学生修业年限小学为六年。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凭有效证明(县医院)准其休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休学超过三个月者,复学时根据学生实际,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二十六条:对学生的考核要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大力表彰,对有错误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对错误较严重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按规定不得开除学生。

第二十八条:积极防止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班主任应立即报告学校,并协同学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学生复学工作。

第二十九条:严格管理学籍,有专人负责,及时核对,做到数字准确,底数清楚,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第三十一条:学校坚持德育为首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德育整体化工作纲要》等德育方面的政策法规。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开展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的五爱教育。加强德育队伍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十二条:班主任要同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及学生情况,学期末要根据学生行为表现写出评语。评语要有个性,具有激励作用,同时又要体现出艺术性。

第三十三条: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第三十四条: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注意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三十五条:坚持干部推门听课制度,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0节以上;全体教师听课不少于50节。学校领导要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每学期学校根据县教育局制定的工作意见,安排本校教育教学工作,不得随意停课,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上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最多不超过6小时。任何班级和教师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

第三十八条:学生的课后作业要精选,难易适度,数量适当,一二你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书面作业基本在校内完成,平均不超过60分钟。

第三十九条:学校一律使用国家教育部门审批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不得擅自购买各种学习辅导资料。乡土教材自编教材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条: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其它科目通过平时考查评定成绩。正确使用好《中小学生质量综合评价手册》,学校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一二年级不安排考试,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不断加强教师工作过程管理,制定科学评价体系。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教育教学工作质量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体育工作的法规,全面落实《国家体质健康标准》。认真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学校保证学生每天有阳光一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组织好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二条:抓好美育工作,上好音乐、美术课,其它学科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利用课外、校外兴趣小组,结合学生日常生活实际,对学生进行美育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五章财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能改变其用途。学校要建立健全管理使用制度,提高使用完好率。每学期至少对校舍进行2—3次检查和维护,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对侵占校舍、场地的行为,学校依法向侵权者的上级反映,直到向人民法庭起诉。

第四十四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要认真制定并执行学校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执行经费开支报告审批制和大宗物品招标采购制。

第四十五条: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纳入学校财务帐目,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十六条:学校的设备、物资统一立帐目,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四十七条:任何人损坏学校财物都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教代会审议,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卫生及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定期为学生体检。

第五十条: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都要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五十一条: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学校要定期举行卫生常识讲座,做好各种传染病、多发病和食物中毒的预防工作。

第五十二条: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定好学期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建立护校领导带班制度,按上级要求安排好护校人员,做好护校安全工作。做好校园巡查、楼梯守护、安全问询和路段护送制工作,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五十三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师生安全,班级外出要经校长批准。

第七章学校、家庭与社会三结合管理

第五十四条:积极主动地开展家庭教育工作

1、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使家长了解学校的发展及工作情况,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学生家长意见。

2、成立家长学校,以班级为单位,学生入学家长入学,学生升级家长升级,学生毕业家长毕业。每学期至少开两次课,帮助家长了解孩子,掌握教子方法,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3、办好家校微平台,建立家长联系卡,及时勾通信息。

4、教师做好家访工作,开好家长座谈会。

第五十五条:发挥学校自身优势,组织学生开展以服务、宣传为主的文明活动,为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同时,建立社会教育阵地,充分发挥教育基地作用,使学生在接受各方面教育的同时,了解、认识社会。

第八章教师和学生管理

第五十六条:学校教师要具备中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其主要职责:

1、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2、热爱学生,开展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学生全面发展。

3、认真学习教学大纲,钻研教材,结合学生实际,做好教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4、认真完成本职工作,重视研究教学方法和学生学法,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加强能力培养,注重双基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5、努力协调好学校与社会、家庭的关系,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健康地发展。

6、积极参与学校管理。

7、结合教育教学实践进行教育科学研究。学习新理论,接受新信息,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管理及要求

1、同学们必须自觉遵守《小学生守则》十条规定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二十条去做,时刻对照、检查督促自己。

2、到学校上课,必须直接到学校,不准在半路上停留和到别的地方玩耍,到校后,必须轻步进入教室,不准在校坪、教室、走廊等地方追赶、吵闹。

3、老师布置的作业,必须按时认真完成,对不认真完成作业的同学,班科任老师必须从严追究,查清原因,有权叫学生重做,屡教不改,交给学校处理,或通知其家长。

4、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学习,无故旷课,迟到、早退,上课铃响就进教室。星期日至星期五晚上是学习的时间,不得到处乱走、看电视、电影,星期六晚上应经家长同意才能外出。

5、学生不准到电子游戏机室玩游戏机、老虎机,不准参与赌博、打麻将、扑克。

6、要爱护公物,爱护各班的教室、桌椅、门窗。

7、要爱护花木、果树,不准攀摘花木,损坏花木。

8、不准乱拧、乱开学校水龙头。

9、不准攀爬学校的校门、不准爬树,攀折树枝。

10、严禁在教室面前栏杆上面坐、聚集攀爬、睡、走。

11、不准带硬树枝、食物瓶等物进入厕所。

12、不准学生在校园内、校坪、教室里面吃零食。

13、要按规定的时间系红领巾、穿校服。

14、下课时间不得在教室、校坪追赶、丢纸宵、乱吐口水,不得在教师房门口围观。

15、上课、放学路上,要遵守乡规民约,不准损坏群众的庄稼、农作物。

16、同学之间应互相帮助、团结友爱、共同学习、共同进步,不吵架、不打架。

17、不是规定的活动时间,不准到体育场活动。

第五十八条:学校的其他人员需具备国家规定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五十九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六十条: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出勤情况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给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职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对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管理积分名列前茅者;辅导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成绩优异者;见义勇为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者;为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成效显著者;为学校争得荣誉,赢得声誉者,学校给予奖励。

第六十二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1、工作不讲究方法,违反教育原则和有关法规,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

2、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造成损失者。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影响恶劣者。

4、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者。

5、有故意损害学校声誉的其它行为者。

第六十三条:每一名学生都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对全面发展的学生,学科竞赛成绩优异者;思想品德高尚、热爱集体、爱护公物的典型人物;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五条:对违反校规的学生,学校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学校依法制定章程,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如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经学校全体教师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普宁市教育局批准,章程自普宁市教育局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普宁市大坪镇新福小学。

洪洞县甘亭镇燕壁学校

上一篇:会计结课作业下一篇:继续教育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