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精选2篇)
1.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篇一
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行为,推进本市工程建设监理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京建质[2005]99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本市、中央在京和外地来京工程监理企业及其企业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企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对监理企业日常监理活动和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监理工作全面负责、有经营管理权的人员,包括本市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中央在京和外地来京企业在京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监理组织的总负责人,行使委托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并经注册,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监理企业及其人员在工程监理期间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积分、处理和对本市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的日常核查两部分。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类企业动态监管平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为其中一部分。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进行记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累加,并按照设定的处理措施,对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市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日常核查,对不达标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六条 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不改变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理、处罚的程序。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对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记分代替对企业和人员的处理、处罚。
第二章 记分标准和记分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针对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第八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罚,同时依据《记分标准》对企业和人员分别予以相应记分。
第九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时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平台”(以下简称执法平台)填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文书,或者在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后1个工作日内登录执法平台填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文书。执法平台自动将相关执法文书及记分情况转入监管平台。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监管平台,对企业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予以公示。
企业、人员可以通过监管平台,及时查询积分情况。
第十一条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企业和人员的积分清零,重新记分。
企业被降低资质等级后,企业当前积分清零。注册监理工程师被暂停职业资格或暂扣执业证书的,积分清零。
第三章 企业及人员积分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积分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企业积分达到15分时,对企业发出书面警示,同时提示有关协会慎重考虑该企业参加评优活动的资格。
(二)企业积分达到20分时,依法限制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并提示招标人在选择投标人时予以慎重考虑。
(三)企业积分达到25分时,依法核查企业安全、质量监理保障条件和资质条件。安全、质量监理保障条件或者企业资质条件经核查不达标的,责令限期三个月内改正,改正期间限制企业承揽新工程并停止出具出京诚信证明。
(四)企业积分达到30分时,依法核查企业的安全质量监理保障条件和资质条件,核查不达标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上述处理措施中,依法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降级、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者抄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部门做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前,限制企业在京承揽新工程。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企业定期讲评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企业记分达到20分以上(含20分)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动态监管工作讲评。
第十四条 根据人员积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企业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企业负责人
1、企业负责人积分达到20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要求其参加专业学习。
2、企业负责人积分达到30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处罚结果等信息通报该企业注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该企业属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的,函告国资委。
(二)总监理工程师
1、总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10分时,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参加专业学习。
2、总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15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议企业撤换该总监理工程师,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
3、总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20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出处理或处罚决定前,限制其在京执业活动。
(三)监理工程师
1、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6分时,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参加专业学习。
2、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9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议企业撤换该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
3、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12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出处理或处罚决定前,禁止其在京进行执业活动。
第四章 企业资质条件日常核查
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本市工程监理企业是否达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进行日常核查。
第十六条 经核查企业资质条件未达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限其3个月内整改。整改期内不得在京承揽新的工程。整改期届满,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复查,复查结果仍不达标的,依法撤回资质证书。
第五章 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进行处理、处罚并记分。有下列行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二)应当处罚而未进行处罚的;
(三)对处罚处理情况故意隐匿不报的;
(四)做出的处罚、处理明显违法或不当的;
(五)对违法违规企业、人员的记分不符合《记分标准》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记分情况的;
(六)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未按要求通过执法工作平台进行填报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发现案卷存在不合法、不规范的问题时,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报告整改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企业、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决定、记分及资质条件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起诉或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外埠从事建筑监理活动的本市建筑监理企业及其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行,
2.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篇二
一、目的和依据
根据GB/TI9001:2008、GB/T50430-2007、JGJ59-2011、JGJ/T77-2010版标准的要求,为加强公司项目各类分包的管理,规范项目部对专业工程承包、设施设备租赁、技术服务等分包工程的统一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内部核算,降低成本,公司特制定本办法,对包工包料供方进行资质评审,以确保其长期、稳定地为公司提供优质服务。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选择专业工程承包、设施设备租赁、技术服务供方、劳务等分包工程的管理。项目经理部分包工程的范围。
三、职责
1.项目经理部职责
1.1 项目经理部对工程分包供方的能力进行现场调查和走访,并进行初步评审;
1.2 项目经理部按评审程序与确保的供方及时签订分包合同; 1.3 对供方的检验和试验工作进行控制和验证; 1.4 作好对供方的跟踪评定记录。
2.工程科技部负责指导、监督项目经理部对分包方的评审工作和施工过程中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行为的跟踪管理,协调项目经理部与供方的配合关系。
3、公司工程科技部负责分包商的材料、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
四、确定分包商的工作程序
(一)确定分包计划
项目经理部在选定分包商之前须拟定分包计划,按项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要求,确定选择分包商的具体要求,须进行分包招标的,应按程序对其进行招标。
(二)分包商的选定
项目经理部对供方的评定、确定和对其后实际施工能力进行评价,并在公司 实行备案制;
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各种证件齐全。在确定合格分包商时,分包商必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资格证、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等证书原件和相关施工设备应完好,项目经理部保留复印件一套;特殊工种必须提供特殊工种原件及复印件,项目经理部保留复印件一套。分包商应按公司体系文件要求的程序进行选定。
1、项目经理部按规定要求确定分包单位后,必须办理供方评价记录表,并在分包单位进场前将分包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供方评价记录表等资料送工程科技部备案;
2、经与评定合格后的供方签订分包合同后,项目部必须在分包单位进场前,将分包合同送工程科技部备案;
3、项目经理部在分包工程施工完成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将分包施工过程跟踪评定表送工程科技部备案。
未按以上3项要求进行备案的项目部将被处以分包工程总价1%的罚款。
(三)分包商的确定
1、项目经理部应着重对供方的施工技术力量,相关经验,履约能力等进行调查和走访,工程科技部根据项目经理部选定的合格供方进行审查,并报主管经理批准;
2、公司主管经理会同工程科技部、项目经理部主管负责人对合格供方进行确认后,由项目经理部与供方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参照建设部合同文本。
五、分包商的管理
(一)承包方式
1、建筑工程。对比较完整的土建工程,可采用甲供主材的承包方式,主材范围可适当扩大(如:木材、钢材、水泥、砂石骨料、玻璃、防水材料、涂料等),具体承包方式有以下两种:
⑴投标总价加变更签证
对一些图纸设计深度、工期能满足要求,在短期内可比较准确计算出工程造 价的工程,宜采用投标总价加变更签证的办法,由市场经营部会同相关单位编制标书、确定标底,由评标小组评标。
⑵对一些专业分包工程,可采用完全清包的方式(如:砌砖、抹灰、涂料等),也即单价包干。对一些图纸设计深度不够,工期较紧,没有足够时间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工程,可采用费率招标。
2、安装工程。可采用单价承包、总价承包或完全清包的方式。主要材料原则上应由甲方提供,有条件、分包工程量比较大的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队伍。
3、分包工程原则上由项目经理部统一管理。
(二)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和检验
1、在分包工程施工中,由项目经理部负责监控供方的检验和试验工作;
2、项目经理部对供方进行动态管理控制,及时向工程科技部反馈分包工程质量、工期等信息,对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的供方,将按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3、分承包工程完成后,项目经理部应对供方的质量、工期、成品保护等情况进行评价,并作好记录,报工程科技部备案;
4、工程科技部对所有供方每年评审一次,不合格的供方不能在公司范围内参与工程施工。
(三)材料供应
1、甲供材料应严格履行工料审批制度,由预算员审批材料量,物资租赁分公司应严格按市场经营部审批的材料计划供应材料。材料价格原则上不计入分包工程价款。
2、对分包工程的节余材料严禁出厂,对一些变更减少的材料,要及时冲减甲供材料数量。
3、包工包料工程,不论分包方是否领用甲供材料,工程结算时均按审批的材料计划数量及金额由财务在结算中全部扣回。
4、分包方领用的材料数量超过审批的材料量,结算时应按市场价格计取相应的采保费后扣减乙方工程款。
(四)进度结算及决算
1、分包工程的进度结算及决算,由市场经营部、工程科技部及供应部门共同负责,并负责实际形象、工程量的核定、工程质量鉴定及材料实际供应量的核定,最后由财务资产部及成本审计部负责工程价款结算。
2、分包工程工作量由项目经理部直接报外包完成。
3、结算程序
⑴分包商按照项目经理部规定的结算日期办理结算。
⑵分包商工程结算书编制完毕,首先报项目经理部的工程部门、质安部门、材料供应部等部门审批,然后报主管经营的项目副经理审核,审核后,报项目经理审批,最后送达财务部门。
⑶工程决算。工程竣工,经甲乙双方及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填写工程竣工验收单,分包方将竣工资料移交给项目经理部后,编制工程决算书,送达主管经营的项目副经理,主管经营的项目副经理审批后报项目经理审核,然后报送公司审计部门,经公司审批后方可办理竣工决算。
4、拨款和质量保证金
⑴分包商不办理工程进度结算或决算手续,财务一律不予付款; ⑵工程在没有办理竣工手续前,工程款最多拨付工程总造价的85%; ⑶质量保证金原则上按工程造价的5%扣留,工程竣工一年后,无顾客质量投诉,一次结清质量保证金(公司与建设单位承包合同有单独规定的,按合同规定)。
(五)分包工程签证管理
1、分包商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当实际施工与施工图纸不符时,应提出变更申请,经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科技部负责人、项目部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2、对于没有图纸的现场签证经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科技部负责人、项目部主管领导审批后,必须报项目部预算部门备案、经预算部门与工程部门共同核定工程量后方可进行施工。
(六)分包工程的施工管理
1、工程部门是项目经理部分包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分包工程的日常 施工管理。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安排分包商施工,解决分包商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2、为分包商提供生产设施用地及临时水电源的一次接点。
3、对分包商结算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形象进度进行审核和确认。
4、负责对分包商工期、形象进度进行管理,对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分包商有否决及建议清退出厂的权力。
5、组织对分包工程的验收及竣工资料的接收存档工作。
6、定期组织对合格分包商进行考评。
(七)分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1、工程科技部是分包工程的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分包商的安全资格,对分包商在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批。
2、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分包方有处分权。
3、对分包商必须实行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在工程结算时,预留结算价款的2%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安全保证金的返还考核执行公司安监《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中的考核内容,工程结束无任何伤亡事故,安全保证金应全额返还分包商。
4、协助处理分包商发生的安全事故。
(八)分包工程的质量管理
1、工程科技部是分包工程的质量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分包商施工方案、措施中的质量保证措施进行论证、审批,指导、检查、监督分包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情况。
2、对分包商竣工项目进行质量验收,组织竣工资料的编制、指导等。
3、对不能满足质量要求的分包商有否决权。
(九)分包工作中的纪律约束
1、对分包商的纪律约束 ⑴所有分包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业主、公司及项目经理部的有关规定。⑵在工程施工中,不准有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不准送礼行贿。
⑶在施工中发现分包商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公司将对其清退出现场,并永不再与其合作。
2、对公司人员的纪律约束
⑴各级外包工程管理人员要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尽职尽责。
⑵各级人员要廉洁自律,严禁对分包商吃、拿、卡、要,索贿受贿,如有违犯者,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⑶对在工程管理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单位、个人,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
六、其他
1、本管理制度为公司范围内通用办法,各项目经理部可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和各自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2、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3、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工程科技部。
七、记录
1、合格供方名录
2、合格供方评价档案
3、特种分包合格供方档案
4、合格供方评价表
5、合格供方跟踪评价表
6、工程分包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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